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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管理制度10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液化石油管理制度

液化石油管理制度是一项旨在确保液化石油气(lpg)的安全、高效、合规运营的综合管理方案。它涵盖了从采购、储存、运输到销售的全过程,旨在降低风险,提高运营效率,并保障员工和公众的安全。

包括哪些方面

1. 安全规定:确立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包括定期设备检查、应急响应计划和员工安全培训。

2. 质量控制:建立质量检验体系,确保液化石油气的纯度和稳定性,防止质量问题的发生。

3. 库存管理:设定合理的库存水平,优化存储条件,防止过度积压或短缺。

4. 运输管理:制定安全运输规定,包括车辆维护、驾驶员培训和运输路线规划。

5. 销售监管:实施销售记录追踪,确保合法销售,防止非法交易。

6. 环境保护:遵循环保法规,控制排放,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7. 法规遵从:定期更新和调整制度,以符合最新的法规要求。

重要性

液化石油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风险防范:通过规范操作,降低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风险。

2. 效率提升:有效的库存和运输管理能提高供应链效率,降低成本。

3. 合规运营:遵守法规,避免因违法操作导致的罚款或停业风险。

4. 声誉保护:良好的安全管理能提升企业形象,增强客户信任。

5. 员工保护: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方案

1. 制度建设:制定全面的液化石油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制度执行。

2. 培训教育:定期进行安全和操作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3. 技术升级:引入先进的监控和管理系统,提高管理的自动化和精准度。

4. 内外部审计:定期进行内部审查,同时接受外部专业机构的审计,确保制度的有效性。

5. 反馈机制:建立问题反馈和改进机制,不断优化管理制度。

液化石油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全员参与,管理层需积极引导,员工需严格遵守,共同构建一个安全、高效、合规的运营环境。

液化石油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制度

(一)根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北京市餐饮服务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企业要从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合法企业购买液化石油气,要使用有燃气运输资质的企业运送气瓶。

(三)使用的钢瓶必须是具有钢瓶生产资质厂家的产品,且在有效期内的合格钢瓶,减压器、胶管必须是经有关部门检测合格的产品。

(四)配备兼职液化石油气管理人员,负责燃气灶具、钢瓶、阀门等设施及液化石油气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五)操作人员应掌握使用液化石油气的正确方法,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燃气设施。

(六)单气瓶使用时,气瓶与灶具的距离保持在0.5—1.0m之间。

(七)多瓶使用,应设置专用瓶库,瓶库与灶间硬管连接。

(八)专用瓶库要通风良好,瓶库内应使用防爆型电器,开关应安装在瓶库外。瓶库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配备灭火器材。瓶库内不得堆放杂物、易燃、易爆物品,不许住人。

(九)空瓶与重瓶应分开放置,有明显的标志,并在钢瓶放置的地点配备规定数量的灭火器。

(十)钢瓶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夏季应防止钢瓶曝晒。严禁用温度超过40度的热源对钢瓶进行加热。

(十一)使用与液化石油气配套合格的用气灶具。

(十二)液化石油气管理人员经常在角阀、瓶口等连接处进行试漏检验。

(十三)不得加热气瓶和自行处理钢瓶内的残液,或者拆修瓶阀等附件。

(十四)钢瓶在搬运时,轻装轻卸,严禁摔、砸、滚动、倒置。

(十五)发现问题及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第2篇 液化石油气供气站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 除上级主管领导、安全防火部门人员外,非值班人员严禁进入,如有参观者,须经领导批准,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

2. 进入站区大门,严禁吸烟,并交出一切火种。

3. 穿有铁钉鞋者,不准进入站区。

4. 值班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做到定人员、定班次,不得无故缺勤,不准擅离工作岗位,随时关锁好站区大门。

5.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范和交接班制度,认真做好各种记录。

6. 经常检查供气室和厨房灶具上的压力表,开关阀门和管道接口处有否损坏或漏气,及时做好维修和保养工作。

7. 站区内必需安装防爆灯具、防爆排气风扇、自然通风口及防爆防火安全门,电气开关必须装在值班室内。值班人员要经常检查,发现设备存在问题应立即报修。

8. 站区内各部位必须配备消防灭火设备,并时刻保持完好状态。

9. 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或保安部报告。

10.工作人员必须熟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3篇 液化石油气灌装站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1、消防器材设备由设备管理员负责检查、测试和维修保养。

2、对所有灭火器材应每12个月组织或委托维修单位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掌握各类灭火器的有效使用年限,到期强制报废。

3、灭火器、防毒面具、灭火毯等应当建立维护、管理档案,记明类型、数量、设置部位和维护管理责任人,并制作维护、保养卡进行明示。

4、消防器材日常卫生清洁、管理指派专人负责。

5、消防器材应置放在便于取用的规定地点,不准随意挪动。每次使用后应及时检查,充装药粉,以备急用。

第4篇 a小区液化石油气管理制度

小区液化石油气管理制度

为加强液化气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特制定本制度:

一、熟悉小区煤气管道线路的走向、总阀、分阀、单元阀的位置。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物业部服务中心和煤气公司。

二、在每天巡视时,注意住宅区内(包括煤气管道走向、路线阀门、走廊、天台),如怀疑有煤气味,必须迅速关闭煤气阀,并同时通知煤气公司来检查。打开所有门窗使楼宇空气流通。

三、发生煤气泄漏时,切勿吸烟、点火,严禁按动门铃、对讲系统开关,集体电闸及电器用具,对讲机,电话。

四、发生煤气火情时,管理人员应及时拨打电话119报警,说明正确地址及详细情形,同时通告煤气公司。煤气公司电话:

五、住户内发生煤气泄漏应用手拍门及时通知住户气体泄漏事件,并请住户关上所有气体供应阀,打开门、窗,使空气流通,并按上述三、四条方法处理,如情况严重,应通知住户有秩序地撤离现场。

第5篇 液化石油气灌装站事故管理制度

1 目的: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检修,提高设备使用效率,确保生产正常进行。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液化石油气灌装站主机、辅机、电器设备等的事故管理。

3 职责:

3.1各轮班(组)负责调查一、二级事故的原因分析及事故填报工作,本着“三不放过”原则教育员工,采取有利措施进行整改,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按规定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上报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第一负责人。

3.2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第一负责人负责三、四级设备事故的原因调查、分析、整改工作,并按规定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进行考核落实。

4 事故级别的划分:按事故的经济损失价值分为:

4.1一级事故:事故经济损失在1-49元之间。

4.2二级事故:事故经济损失在50-100元之间。

4.3三级事故:事故经济损失在101-500元之间。

4.4四级事故:事故经济损失在501元以上的。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事故的报告、分析

5.1.1各工序(班组)发生的设备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如实填写事故报告单,报告单一式三份,按规定程序上报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第一负责人,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第一负责人审核后,返还责任部门二份。

5.1.2 事故发生部门在报告单上应提出具体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到人,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5.2事故的分析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推托扯皮。如涉及到事故原因无法确定时,应保护好现场,由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第一负责人组织进行分析确定,对最后确定的原因,责任部门必须执行裁决。

5.3事故的处理

5.3.1事故处理按事故级别按下列标准进行:

1、一级事故:责任部门负责人罚款20元/人,责任人罚款30元/人;

2、二级事故:责任部门负责人罚款40元/人,责任人罚款60元/人;

3、三级事故:责任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人,责任人罚款150元/人;

4、四级事故:生产主管罚款100元/人,责任部门负责人罚款180元/人,责任人罚款250元/人。

5.3.2事故处罚在当月工资中兑现。

5.3.3责任事故造成人员受伤,责任人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及误工(人员工资)费用,在个人工资中分月扣回。

5.3.4 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交由刑事部门处理。

第6篇 液化石油气罐车装卸液运行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罐车装卸液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规,特制定如下规定:

1. 物流公司的罐车(以下简称罐车)须向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请《上海市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后方能使用。

2. 罐车应符合jt3130-88《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3. 罐车车辆标志必须符合gb13392-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规定。

4. 车辆的排气管应采用前置式,安装火星熄灭装置,随车配备相应灭火器材,车辆须安装可靠的导除静电装置。

5. 汽车罐车的驾驶员、押运员必须取得国家质检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无关人员不得搭乘汽车罐车。

6. 带泵罐车的卸液装置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单位须经国家质检部门认可,并出具维护保养报告。

7. 带泵罐车须“专车专用”(用于加气站),不允许挪作他用。

8. 罐车随车人员每日对卸液装置须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管路系统、泵、流量计、紧急切断阀、球阀等)并记录。

9. 在装卸液过程中须加强现场监护,罐车随车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做好记录。

10.物流公司须对罐车随车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应急预案的演练等。

11.罐车在外单位卸液时,须要求对方提供合格的卸液软管检验报告,如对方不能提供合格的检验报告,应拒绝卸液。

12.储配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应根据对卸车台的装卸软管定期进行校验,每半年至少校验一次,校验时采用气压试验,试验压力2.7mpa。装卸软管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三年,所选用装卸软管的额定工作压力不低于装卸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4倍。

13.分公司的泵房操作工须持证上岗,在装卸液过程不得擅离现场。

14.分公司须制定完整的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

上海液化石油气经营有限公司

2004/01/26

第7篇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出入库安全管理制度

1、入库车辆必须先通过安全检查,被许可后才能进入库区。

2、汽车槽车只准驾驶员一人进入库区。

3、站区内车辆停靠好后必须全车熄火,不准在站区内修车或急刹车。

4、汽车槽车经过安全员检查许可后,方可进行充装。在安全员有事外出时,生产部门主管可代行安全职责。

5、安全检查内容包括:槽车证明、执照齐全、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紧急切继阀、液位计安全可靠,并认真做好记录。

6、充装工必须做好充装过程的记录。

7、充装过程必须有人监督。

8、充装完毕后必须安全员检查后方可出库。

9、一台车辆在充装时,另外车辆不得发动。

10、充装过程发生泄漏,必须立即停止充装,并及时处理。

11、有事故隐患车辆或证照不齐车辆严禁充装。

12、超过检验期车辆严禁充装。

13、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严禁超装。

第8篇 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特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用火审批权限:

(1)一级用火由液化石油气灌装站负责人会同施工单位用火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定出可靠的防火措施,填写火票。在动火的前一天报送公司,由公司报上级安全技术监察部门。由上级安全技术监察部门安全工作人员通过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签发火票,准许动火。但对那些必须在带有可燃物料的设备、管线上动火的特殊用火,同时报请公司领导批准,方可动火。

(2)二级用火由液化石油气灌装站指定的具体用火负责人制订防火措施、填写火票,再经公司领导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批准动火。

(3)三级用火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制订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火票、报送安全总监对动火现场检查确认无问题时,可批准动火。

(4)固定用火区的审批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经安全总监审查批准。

2、外单位在液化石油气灌装站内施工用火,应由施工单位的施工员会同该项工程的负责人,按用火等级及审批权限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动火。

3、动火应严格执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做到“三不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火票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没有防火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

4、各用火单位均应责成了解生产工艺过程,责任心强和出问题能正确处理的人为防火监护人,防火监护人必须时刻掌握用火现场的情况。检查防火措施,如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并有权停止用火。

5、安全技术监察部门.消防部门及各级领导。有权随时检查用火,如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有危险时。可收回火票停止用火。并根据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情况严肃处理。

6、用火的基本原则 :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化验合格、方可动火。

(2)正常生产的装置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凡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用火一律禁止。

(3)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火票。一张火票只限一处。一级用火审批时间不准超过8小时。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的二级动火,连续动火不超过24小时,管网区及特定安全区域二级动火不得超过二天。各三级动火点不超过三天。

(4)防火监护人和动火人在接到火票后,应逐项检查防火措施落实情况,不符合防火措施和防火监护人不在场。动火人有权拒绝动火。

(5)签发火票必须实行当班班长签字有效制度。

(6)签发火票人员除单位指定安全人员外,其它干部签发火票必须是懂得生产熟悉流程,具有动火安全防范知识和处理应急事故能力的人。

第9篇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管理制度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管理制度

1、各种承压储罐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其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好。

2、易燃、可燃液体和液化石油气的储罐和管线的绝缘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3、液化石油气及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却水喷淋设施,达到降温的目的。罐体外部宜涂刷防止热辐射材料。设施的电器开关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外,不准将电器开关设在防火(护)堤内。

4、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有关的管道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宜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5、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

6、对于储存沸点低于25℃的液体危险品的空储罐,应制订先充满液体蒸气至饱和蒸气压后,再充该液体的操作工艺规定,避免空罐进液体闪蒸而使钢材产生低温脆变破坏。

7、储罐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设置。

8、同种液体危险化学品应设置二个以上互通的等储存能力的储罐,以备突发异常情况时互输。

第10篇 液化石油气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一、液化气槽车运输管理

1.液化石油气的汽车运输应配固定的驾驶员和押运员,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经专业部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熟悉下述安全技术知识:

⑴ 应执行国家颁发的《液化石油气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及市《关于化学危险物品安全运输的规定》。

⑵ 液化石油气的物理化学性质。

⑶ 槽车及盛装液化石油气容器的技术技能,装卸作业安全操作规程,防火灭火知识,以及发生事故的处理办法。

⑷ 城市和公路运输安全知识。

⑸ 能熟练使用车上的灭火器材和紧急切断装置。

2.驾驶员在行驶时除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听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 槽车应持有由市劳动局颁发的《槽车使用证》,并应安全设施齐全,印有色带和严禁烟火标志及具有良好静电导除装置。(排气管上有火星熄灭装置)。

⑵ 按当地公安、交通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路线和车速行驶。

⑶ 车上应有押运人员。

⑷ 不准拖挂其他车辆,不得携带其他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禁止其他人员搭乘。

⑸ 车上严禁吸烟。

⑹ 通过涵洞、立交桥时,必须注意标高,并减速行驶。

⑺ 当罐内液化气温度达 40℃时,应采取防止继续升温升压措施,把槽车开到阴凉处或喷水降温。

3.槽车的停放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⑴ 槽车应停放在指定的专用停车场和车库内。重车只能停在停车场,不准停放在车库。

⑵ 不准将槽车停放在机关、学校、厂矿、桥梁、仓库、车站、码头和人员稠密的公共场所及有明火地方。

⑶ 雷雨时,槽车运输不准装卸,不准停放在大树下。

⑷ 途中确需停放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远离槽车,必须留有一人监护,车辆停靠应注意行人,不要靠近或停留,以防发生意外事故。

⑸ 停放位置应通风良好,十米以内不得有明火和建筑物,夏季应有遮阳措施,防止暴晒。

⑹ 途中发生故障检修时,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明火作业。

⑺ 途中停放超过六小时,应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并按指定地点停放。

⑻ 重车不随意停放过夜,若确需停放过夜,须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在公安部门指定地点存放,同时派人看管。

4.运输途中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时的处置措施:

⑴ 关阀堵漏,切断气源。如阀门失灵,要采取倒罐、降压或用木塞、橡皮软圈紧固等措施,以制止继续泄漏。

⑵ 熄灭火源,防止爆炸。发现泄漏时不准起动车辆,迅速熄灭下风方向和周围的一切火源,设立警戒区,断绝交通,防止其他机动车辆及带火种的人员盲目进入泄漏区。

⑶ 立即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及本单位领导汇报,同时设置警戒线,采取防火灭火措施,并组织泄漏区人员向逆风方向疏散。

5.运输途中因液化气大量泄漏而起火时的处置措施:

⑴ 立即停车,迅速切断气源。对着火罐或未着火罐进行冷却降温,控制压力,利用车上灭火器格进行灭火,防止爆炸,同时应及时先向单位及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报警。

⑵ 搞好疏散,防止蔓延。对贮运液化石油气的槽车、钢瓶,凡有可能的,要迅速转移到安全地带。并设立警戒线,严禁火种入内。

⑶ 减压灭火,关阀堵漏。应采取倒罐、排空、降压,同时注意防止产生负压,减少气体供给量,并在减缓燃烧强度的基础上,关阀堵漏,采用各种灭火措施,迅速灭火。在未扑灭火焰之前,不得盲目关阀,避免残留气体形成回火,引起爆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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