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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规章制度4篇

更新时间:2024-05-05

病假规章制度

制定一套完善的病假规章制度是企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旨在确保员工的健康权益得到保障,同时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秩序。规章制度的编写需遵循严谨、明确、公平和实用的原则,以下是一些关键点的讨论。

规章制度包括哪些

1. 定义与适用范围:明确病假的定义,例如因疾病或非工伤原因无法工作的状况,并规定适用于哪些员工群体。

2. 申请流程:详细描述病假申请的步骤,如需提供何种医疗证明,提前多久通知,以及如何提交申请。

3. 病假期限:规定病假的最短期限和最长期限,以及连续病假和累计病假的处理方式。

4. 工资待遇:明确病假期间的薪酬标准,是否全额支付,或者根据病假天数有所调整。

5. 复岗程序:规定员工病愈返回工作岗位的程序,可能包括健康检查和逐步恢复工作时间。

6. 违规处理:设定对虚假病假、滥用病假等行为的处罚措施。

作用和意义

病假规章制度的作用在于:

1. 保障员工权益:为员工在生病时提供必要的休息和治疗时间,确保其健康。

2. 维护企业运营:通过规范病假申请和管理,防止因病假导致的工作中断。

3. 公平原则:避免因病假制度不公导致的员工不满和纠纷。

4. 预防风险:通过明确的违规处理措施,防止病假制度被滥用。

怎么制定

制定病假规章制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合法性:确保规章制度符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不得侵犯员工的基本权益。

2. 可行性:制度应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保证执行的便利性。

3. 透明度:公开透明,让所有员工都清楚了解病假的规定。

4. 沟通与反馈:在制定过程中,应征询员工意见,确保制度的接受度。

病假规章制度范文

第1篇 病假规章制度范本最新

为了严格劳动纪律,加强内部管理,维护医院正常的医疗和管理工作秩序,强化目标管理和岗位责任制,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经研究,院部特对医院职工的病假管理重申规定如下:

一、请假程序:

(一)职工非因公成疾,具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并办理请假手续,按休假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休病假,因急诊本人不能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委托亲属或医院职工办理请假手续。

(二)职工在医院居住地生病的医院诊断证明必须是由我院相关科室开具的诊断证明,其他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无效。病假时间七天以内者须经主治医生开具病假证明;七天以上者以及连续病假超过七天者,携带相关资料须经主管院长审批。

(三)需转院治疗的,按规定履行转诊手续,并报请主管院长审批。未履行转诊手续者,其他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无效。本科室负责人和主管院长应对院外医院所开具的病假证明进行审核,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职工出差或探亲因急危病情在外地医院就诊而开具的病休证明由职工所在科室报主管院长履行请假手续,待职工返院后一周内必须出具当地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交主管院长审核批准。假期有效时间最长7天,如需继续休病假的必须回医院治疗和休养,在外地办理住院治疗的例外。非急危病情在外地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无效。

(五)凡不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二、休病假期间的待遇及假期的计算:

(一)病假期间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连续计算。

(二)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或试用期期间病休的,执行病假工资(即在见习期工资中减发30%部分),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三)每月病假超过7天(含7天)免发当月岗位津贴。不足7天满3天(含3天)发50%岗位津贴。

(四)当月病假超过7天(含7天)免发当月的效益津贴;病假不满7天满3天发半月效益津贴;不满3天的按日效益津贴如数扣回(享受行政、工勤效益津贴)。

(五)每月病假超过4天(含4天)免发当月目标奖。

(六)新招聘的学生在正式上岗前的病假工资待遇执行《关于招聘人员管理的暂行规定》。

(七)门诊休病假在一个月以下的职务工资全发,其岗位津贴和补贴按上述规定执行;病假在一个月以上的从第二个月开始享受定州市规定的最低生活费。

(八)职工住院治疗的休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对职务工资发放按以下标准执行:

1、停止工作连续休病假在六个月以内,连续工龄不满5年的发给本人60%;满5年不满10年发70%;满10年不满15年的发职务工资的80%;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职务工资的90%;满20年以上的发职务工资的95%;非工会会员享受以上待遇的半数。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可以提高百分之五。

2、职工病假期间待遇低于定州市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九)长期病休从第七个月起按病劳保规定执行。

三、长期病休:

(一)职工连续病假满六个月时(具有我院和省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假人员所在科室须向主管院长提出长休病假病情鉴定申请,病情鉴定由主管院长组织疾病鉴定委员会鉴定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到院办室备案后按长期病休处理,同时通知病假人员所在科室,未经病情鉴定不予审批。

(二)一年内累计病假时间达六个月及以上的,逾期按长期病休处理。

(三)长期病休人员在休假期内,每二个月到医院复查身体一次并将诊断证明交所在科室确认,经主管院长审批后报院办室。无正当理由拒不复查者,医院将暂缓兑现其病假工资及其它福利待遇并由个人全部承担医院所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等费用。凡病愈并可以正常工作的应到岗试工。

(四)长期病休人员(含门诊连续病休2个月)病愈后回院工作,需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和近期能够证明疾病已经痊愈的相关疾病检查材料交院办室。由主管院长召集有关人员进行鉴定被确认可以工作的并出具复工鉴定证明,经院长同意,可由原科室根据需要安排试工二个月。试工满二个月后又病休,病假期间重新开始计算;试工不满二个月又病休的,病假时间累积计算,试工期内不享受效益津贴。

(五)为加强长休病假管理工作,及时掌握长休病假人员的病情,有利于其恢复健康,医院保健科要做好长休病假人员病情的建档和管理工作。

(六)列入长病假的人员,长休病假期间不计工龄。

(七)职工在长休病假期间,不享受医院的各项生活福利待遇。

四、其他规定

(一)连续病假达到3个月,或全年累计病假达到70天,免发全年年终奖;不参加医院任何评选优秀和先进,连续病假达六个月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定等次。

(二)因伤、因病丧失工作能力,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按省人事厅文件规定办理病退手续。

(三)临时工休病假满一个月医院不再使用。

(四)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具有我院有关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期间按病假处理。

(五)女职工怀孕期间,按规定产前检查,每次检查超过半天的或因避孕失败而怀孕在两年之内第二次做流产的均按病假对待。

(六)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具有医院证明的,超过产假时限的假期按病假计算。

(七)在本年度内,累计病假超过60天,不享受本年度的年休假待遇,已经休过年休假的改按事假处理。

(八)职工患病经我院和省级医院诊断患严重或重大疾病者(如恶性肿瘤、生活不能自理等疾病),病假在两个月到半年的职务工资全发,岗位津贴按50%发放,半年以上的执行上述有关规定。

(九)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十)患有传染性疾病者应住院治疗,治疗期间的待遇参照病假待遇执行。

(十一)职工休病假期间在居住地以外,发生任何意外(含病情加重)其一切费用全部自理,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第2篇 公司病假规章制度范本

为了严格劳动纪律,加强内部管理,维护医院正常的医疗和管理工作秩序,强化目标管理和岗位责任制,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经研究,院部特对医院职工的病假管理重申规定如下:

一、请假程序:

(一)职工非因公成疾,具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并办理请假手续,按休假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休病假,因急诊本人不能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委托亲属或医院职工办理请假手续。

(二)职工在医院居住地生病的医院诊断证明必须是由我院相关科室开具的诊断证明,其他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无效。病假时间七天以内者须经主治医生开具病_____明;七天以上者以及连续病假超过七天者,携带相关资料须经主管院长审批。

(三)需转院治疗的,按规定履行转诊手续,并报请主管院长审批。未履行转诊手续者,其他医院开具的病_____明无效。本科室负责人和主管院长应对院外医院所开具的病_____明进行审核,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职工出差或探亲因急危病情在外地医院就诊而开具的病休证明由职工所在科室报主管院长履行请假手续,待职工返院后一周内必须出具当地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交主管院长审核批准。假期有效时间最长7天,如需继续休病假的必须回医院治疗和休养,在外地办理住院治疗的例外。非急危病情在外地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无效。

(五)凡不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二、休病假期间的待遇及假期的计算:

(一)病假期间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连续计算。

(二)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或试用期期间病休的,执行病假工资(即在见习期工资中减发30%部分),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三)每月病假超过7天(含7天)免发当月岗位津贴。不足7天满3天(含3天)发50%岗位津贴。

(四)当月病假超过7天(含7天)免发当月的效益津贴;病假不满7天满3天发半月效益津贴;不满3天的按日效益津贴如数扣回(享受行政、工勤效益津贴)。

(五)每月病假超过4天(含4天)免发当月目标奖。

(六)新招聘的学生在正式上岗前的病假工资待遇执行《关于招聘人员管理的暂行规定》。

1、停止工作连续休病假在六个月以内,连续工龄不满5年的发给本人60%;满5年不满10年发70%;满10年不满15年的发职务工资的80%;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职务工资的90%;满20年以上的发职务工资的95%;非工会会员享受以上待遇的半数。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可以提高百分之五。

2、职工病假期间待遇低于定州市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九)长期病休从第七个月起按病劳保规定执行。

三、长期病休:

(一)职工连续病假满六个月时(具有我院和省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假人员所在科室须向主管院长提出长休病假病情鉴定申请,病情鉴定由主管院长组织疾病鉴定委员会鉴定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到院办室备案后按长期病休处理,同时通知病假人员所在科室,未经病情鉴定不予审批。

(二)一年内累计病假时间达六个月及以上的,逾期按长期病休处理。

(三)长期病休人员在休假期内,每二个月到医院复查身体一次并将诊断证明交所在科室确认,经主管院长审批后报院办室。无正当理由拒不复查者,医院将暂缓兑现其病假工资及其它福利待遇并由个人全部承担医院所缴纳的各项社会_____等费用。凡病愈并可以正常工作的应到岗试工。

(四)长期病休人员(含门诊连续病休2个月)病愈后回院工作,需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和近期能够证明疾病已经痊愈的相关疾病检查材料交院办室。由主管院长召集有关人员进行鉴定被确认可以工作的并出具复工鉴定证明,经院长同意,可由原科室根据需要安排试工二个月。试工满二个月后又病休,病假期间重新开始计算;试工不满二个月又病休的,病假时间累积计算,试工期内不享受效益津贴。

(五)为加强长休病假管理工作,及时掌握长休病假人员的病情,有利于其恢复健康,医院保健科要做好长休病假人员病情的建档和管理工作。

(六)列入长病假的人员,长休病假期间不计工龄。

(七)职工在长休病假期间,不享受医院的各项生活福利待遇。

四、其他规定

(一)连续病假达到3个月,或全年累计病假达到70天,免发全年年终奖;不参加医院任何评选优秀和先进,连续病假达六个月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定等次。

(二)因伤、因病丧失工作能力,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按省人事厅文件规定办理病退手续。

(三)临时工休病假满一个月医院不再使用。

(四)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具有我院有关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期间按病假处理。

(五)女职工怀孕期间,按规定产前检查,每次检查超过半天的或因避孕失败而怀孕在两年之内第二次做流产的均按病假对待。

(六)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具有医院证明的,超过产假时限的假期按病假计算。

(七)在本年度内,累计病假超过60天,不享受本年度的年休假待遇,已经休过年休假的改按事假处理。

(九)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十)患有传染性疾病者应住院治疗,治疗期间的待遇参照病假待遇执行。

(十一)职工休病假期间在居住地以外,发生任何意外(含病情加重)其一切费用全部自理,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第3篇 -病假规章制度范本

为了严格劳动纪律,加强内部管理,维护医院正常的医疗和管理工作秩序,强化目标管理和岗位责任制,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经研究,院部特对医院职工的病假管理重申规定如下:

一、请假程序:

(一)职工非因公成疾,具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并办理请假手续,按休假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休病假,因急诊本人不能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委托亲属或医院职工办理请假手续。

(二)职工在医院居住地生病的医院诊断证明必须是由我院相关科室开具的诊断证明,其他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无效。病假时间七天以内者须经主治医生开具病_____明;七天以上者以及连续病假超过七天者,携带相关资料须经主管院长审批。

(三)需转院治疗的,按规定履行转诊手续,并报请主管院长审批。未履行转诊手续者,其他医院开具的病_____明无效。本科室负责人和主管院长应对院外医院所开具的病_____明进行审核,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职工出差或探亲因急危病情在外地医院就诊而开具的病休证明由职工所在科室报主管院长履行请假手续,待职工返院后一周内必须出具当地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交主管院长审核批准。假期有效时间最长7天,如需继续休病假的必须回医院治疗和休养,在外地办理住院治疗的例外。非急危病情在外地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无效。

(五)凡不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二、休病假期间的待遇及假期的计算:

(一)病假期间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连续计算。

(二)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或试用期期间病休的,执行病假工资(即在见习期工资中减发30%部分),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三)每月病假超过7天(含7天)免发当月岗位津贴。不足7天满3天(含3天)发50%岗位津贴。

(四)当月病假超过7天(含7天)免发当月的效益津贴;病假不满7天满3天发半月效益津贴;不满3天的按日效益津贴如数扣回(享受行政、工勤效益津贴)。

(五)每月病假超过4天(含4天)免发当月目标奖。

(六)新招聘的学生在正式上岗前的病假工资待遇执行《关于招聘人员管理的暂行规定》。

1、停止工作连续休病假在六个月以内,连续工龄不满5年的发给本人60%;满5年不满10年发70%;满10年不满15年的发职务工资的80%;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职务工资的90%;满20年以上的发职务工资的95%;非工会会员享受以上待遇的半数。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可以提高百分之五。

2、职工病假期间待遇低于定州市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九)长期病休从第七个月起按病劳保规定执行。

三、长期病休:

(一)职工连续病假满六个月时(具有我院和省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假人员所在科室须向主管院长提出长休病假病情鉴定申请,病情鉴定由主管院长组织疾病鉴定委员会鉴定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到院办室备案后按长期病休处理,同时通知病假人员所在科室,未经病情鉴定不予审批。

(二)一年内累计病假时间达六个月及以上的,逾期按长期病休处理。

(三)长期病休人员在休假期内,每二个月到医院复查身体一次并将诊断证明交所在科室确认,经主管院长审批后报院办室。无正当理由拒不复查者,医院将暂缓兑现其病假工资及其它福利待遇并由个人全部承担医院所缴纳的各项社会_____等费用。凡病愈并可以正常工作的应到岗试工。

(四)长期病休人员(含门诊连续病休2个月)病愈后回院工作,需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和近期能够证明疾病已经痊愈的相关疾病检查材料交院办室。由主管院长召集有关人员进行鉴定被确认可以工作的并出具复工鉴定证明,经院长同意,可由原科室根据需要安排试工二个月。试工满二个月后又病休,病假期间重新开始计算;试工不满二个月又病休的,病假时间累积计算,试工期内不享受效益津贴。

(五)为加强长休病假管理工作,及时掌握长休病假人员的病情,有利于其恢复健康,医院保健科要做好长休病假人员病情的建档和管理工作。

(六)列入长病假的人员,长休病假期间不计工龄。

(七)职工在长休病假期间,不享受医院的各项生活福利待遇。

四、其他规定

(一)连续病假达到3个月,或全年累计病假达到70天,免发全年年终奖;不参加医院任何评选优秀和先进,连续病假达六个月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定等次。

(二)因伤、因病丧失工作能力,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按省人事厅文件规定办理病退手续。

(三)临时工休病假满一个月医院不再使用。

(四)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具有我院有关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期间按病假处理。

(五)女职工怀孕期间,按规定产前检查,每次检查超过半天的或因避孕失败而怀孕在两年之内第二次做流产的均按病假对待。

(六)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具有医院证明的,超过产假时限的假期按病假计算。

(七)在本年度内,累计病假超过60天,不享受本年度的年休假待遇,已经休过年休假的改按事假处理。

(九)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十)患有传染性疾病者应住院治疗,治疗期间的待遇参照病假待遇执行。

(十一)职工休病假期间在居住地以外,发生任何意外(含病情加重)其一切费用全部自理,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第4篇 职工病假规章制度

为了严格劳动纪律,加强内部管理,维护医院正常的医疗和管理工作秩序,强化目标管理和岗位责任制,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经研究,院部特对医院职工的病假管理重申规定如下:

一、请假程序:

(一)职工非因公成疾,具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并办理请假手续,按休假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休病假,因急诊本人不能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委托亲属或医院职工办理请假手续。

(二)职工在医院居住地生病的医院诊断证明必须是由我院相关科室开具的诊断证明,其他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无效。病假时间七天以内者须经主治医生开具病假证明;七天以上者以及连续病假超过七天者,携带相关资料须经主管院长审批。

(三)需转院治疗的,按规定履行转诊手续,并报请主管院长审批。未履行转诊手续者,其他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无效。本科室负责人和主管院长应对院外医院所开具的病假证明进行审核,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职工出差或探亲因急危病情在外地医院就诊而开具的病休证明由职工所在科室报主管院长履行请假手续,待职工返院后一周内必须出具当地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交主管院长审核批准。假期有效时间最长7天,如需继续休病假的必须回医院治疗和休养,在外地办理住院治疗的例外。非急危病情在外地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无效。

(五)凡不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二、休病假期间的待遇及假期的计算:

(一)病假期间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连续计算。

(二)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或试用期期间病休的,执行病假工资(即在见习期工资中减发30%部分),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三)每月病假超过7天(含7天)免发当月岗位津贴。不足7天满3天(含3天)发50%岗位津贴。

(四)当月病假超过7天(含7天)免发当月的效益津贴;病假不满7天满3天发半月效益津贴;不满3天的按日效益津贴如数扣回(享受行政、工勤效益津贴)。

(五)每月病假超过4天(含4天)免发当月目标奖。

(六)新招聘的学生在正式上岗前的病假工资待遇执行《关于招聘人员管理的暂行规定》。

(七)门诊休病假在一个月以下的职务工资全发,其岗位津贴和补贴按上述规定执行;病假在一个月以上的从第二个月开始享受定州市规定的最低生活费。

(八)职工住院治疗的休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对职务工资发放按以下标准执行:

1、停止工作连续休病假在六个月以内,连续工龄不满5年的发给本人60%;满5年不满10年发70%;满10年不满15年的发职务工资的80%;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职务工资的90%;满20年以上的发职务工资的95%;非工会会员享受以上待遇的半数。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可以提高百分之五。

2、职工病假期间待遇低于定州市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九)长期病休从第七个月起按病劳保规定执行。

三、长期病休:

(一)职工连续病假满六个月时(具有我院和省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假人员所在科室须向主管院长提出长休病假病情鉴定申请,病情鉴定由主管院长组织疾病鉴定委员会鉴定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到院办室备案后按长期病休处理,同时通知病假人员所在科室,未经病情鉴定不予审批。

(二)一年内累计病假时间达六个月及以上的,逾期按长期病休处理。

(三)长期病休人员在休假期内,每二个月到医院复查身体一次并将诊断证明交所在科室确认,经主管院长审批后报院办室。无正当理由拒不复查者,医院将暂缓兑现其病假工资及其它福利待遇并由个人全部承担医院所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等费用。凡病愈并可以正常工作的应到岗试工。

(四)长期病休人员(含门诊连续病休2个月)病愈后回院工作,需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和近期能够证明疾病已经痊愈的相关疾病检查材料交院办室。由主管院长召集有关人员进行鉴定被确认可以工作的并出具复工鉴定证明,经院长同意,可由原科室根据需要安排试工二个月。试工满二个月后又病休,病假期间重新开始计算;试工不满二个月又病休的,病假时间累积计算,试工期内不享受效益津贴。

(五)为加强长休病假管理工作,及时掌握长休病假人员的病情,有利于其恢复健康,医院保健科要做好长休病假人员病情的建档和管理工作。

(六)列入长病假的人员,长休病假期间不计工龄。

(七)职工在长休病假期间,不享受医院的各项生活福利待遇。

四、其他规定

(一)连续病假达到3个月,或全年累计病假达到70天,免发全年年终奖;不参加医院任何评选优秀和先进,连续病假达六个月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定等次。

(二)因伤、因病丧失工作能力,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按省人事厅文件规定办理病退手续。

(三)临时工休病假满一个月医院不再使用。

(四)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具有我院有关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期间按病假处理。

(五)女职工怀孕期间,按规定产前检查,每次检查超过半天的或因避孕失败而怀孕在两年之内第二次做流产的均按病假对待。

(六)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具有医院证明的,超过产假时限的假期按病假计算。

(七)在本年度内,累计病假超过60天,不享受本年度的年休假待遇,已经休过年休假的改按事假处理。

(八)职工患病经我院和省级医院诊断患严重或重大疾病者(如恶性肿瘤、生活不能自理等疾病),病假在两个月到半年的职务工资全发,岗位津贴按50%发放,半年以上的执行上述有关规定。

(九)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十)患有传染性疾病者应住院治疗,治疗期间的待遇参照病假待遇执行。

(十一)职工休病假期间在居住地以外,发生任何意外(含病情加重)其一切费用全部自理,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风险提示:企业规章制度也可以成为企业用工管理的证据,是公司内部的“法律”,但是并非制定的任何规章制度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有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以及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都由企业举证,所以企业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的时候,应该注意收集和保留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的证据,以免在仲裁和诉讼时候出现举证不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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