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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模板汇编【16篇】

更新时间:2024-05-08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模板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是企业安全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其主要作用在于确保企业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遵循国家法律法规,降低潜在的安全风险,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防止环境受到污染,同时提高企业的合规性和社会责任感。

包括哪些方面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应涵盖以下几个关键领域:

1. 法规遵守:明确国家和地方关于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法规标准,确保企业行为符合规定。

2. 分类与标识:建立化学品分类和标识系统,便于识别其危险性质和正确处理。

3. 采购与验收:设立严格的采购流程,确保供应商资质合法,产品符合安全标准,并进行严格验收。

4. 储存与搬运:制定安全储存和搬运规程,预防泄漏、火灾和其他事故的发生。

5. 使用与废弃:规范化学品的使用方法,设定废弃处理程序,防止不当处置引发事故。

6. 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响应计划,包括报警、疏散、救援和事后恢复等措施。

7. 培训与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危险化学品知识和安全操作的培训,提升安全意识。

8. 监测与评估:实施定期的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

重要性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安全生产和持续运营。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可能导致以下严重后果:

1. 人员伤亡:化学品事故可能导致员工受伤甚至死亡,影响企业声誉和员工士气。

2. 环境污染:泄漏或不当处理可能污染土壤和水源,违反环保法规,带来高额罚款。

3. 财产损失:火灾或爆炸可能导致重大财产损失,影响企业财务状况。

4. 法律责任:违反相关法规可能导致法律诉讼,损害企业形象,甚至丧失经营许可。

方案

为了建立健全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企业应采取以下步骤:

1. 编制制度:由专业团队编写详细的管理制度,确保覆盖所有关键环节。

2. 全员参与:确保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员工了解并遵守制度,通过培训强化理解。

3. 执行与监督:设置专门的安全部门或人员负责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定期进行内部审计。

4. 持续改进: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和新法规调整,定期修订和完善制度。

5. 外部合作:与专业机构合作,获取最新的安全信息和技术支持,提升管理水平。

通过以上措施,企业可以构建一个有效、全面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运营,保障员工和环境的安全。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模板范文

【第1篇】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模板

1目的

为通过对危险化学品的规范管理,确保生产中安全生产、使用和安全贮存,特制定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仓库、各车间、各分公司。

3管理细则

3.1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散文阅读: )

3.2化学品的采购必须经过采购部适量购进,供应商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3.3各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备,并保证其有效性,标识醒目。

3.4危险化学品应按其危险特性进行分类、分区、分库存贮。

3.5化学品的装卸、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倾倒和泄露。

3.6所有擦过化学品的棉纱、纸屑及其它易燃物,不得随便丢弃,应及时清理。

3.7存贮区域内通道畅通。

3.8存贮区应保持阴凉干燥,并安装通风设备。

3.9存贮区域内的电气设施应采用防爆型电器。

3.10存贮区域内需要动火或架接临时线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得到允许后方可实施。

3.11存贮区域应张贴防火、严禁吸烟等标识。

3.12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化学品出入库记录。

3.13管理人员应每天进行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发现问题立即上报。

3.14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第2篇】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码头管理,保障装卸运输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以及《长江干线船舶散装运输液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长江港监局)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凡与码头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装卸、运输有关的单位及进入危化品码头的所有船舶、车辆、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3条 危化品码头属企业重点部位,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执行企业《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

第4条 在码头装卸危化品,实行作业许可制度。在每次装卸危化品作业前,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在装卸危化品作业过程中,若管线和(或)静电接地点进行了更换安装,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危化品装卸作业。

第5条 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核定的作业范围内,从事危化品码头作业。禁止在码头装卸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二章 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第6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部门工作职责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加强协调配合、信息沟通,保证危化品码头装卸、转运安全。

第7条 物管处(十四车间)对码头安全管理全面负责(码头现场装卸作业安全管理,由物管处现场作业指挥长负责),并做好以下安全工作:

1、按照部门安全检查表实施日常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申请办理码头装卸危化品安全作业许可证;

2、做好码头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码头固定泡沫灭系统的日常维护管理以及应急运行管理,确保在装卸作业期间随时可迅速有效投入运行;

3、做好码头及码头库房的防火及用电安全管理、作业人员的安全合理配置及组织安排;

4、加强码头汛期检查、巡逻,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8条 安全部门、消防部门、仪电管理部门、供运(运管)部门负责共同审批码头装卸危化品安全作业许可证,并应经常性对码头及危化品装卸作业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提供相应技术和管理支持。

第9条 供运(运管)部门负责码头各种相关手续的办理,对船主、承运方、转运单位等企业相关方的资质审查和监督管理,并敦促其遵守本制度。

第10条 船主、承运方、转运单位等企业相关方应遵守本制度,服从企业对口管理部门及安全部门的监督,对因自身原因引起的安全问题负责全部责任。

第四章 船舶的停靠及申报管理

第11条 船舶到我厂危化品码头进行装卸作业时,必须取得我厂相关部门同意,并由厂相关部门通知物管处危化品码头管理员。

第12条 危化品码头管理员应根据码头作业情况,合理安排船舶停靠位置,船舶停靠码头后应妥善系泊,并根据水位涨落情况调整系泊缆绳。

第13条 船舶系泊完毕后应带上相关船舶资质证书到厂供运处验证船舶证书并进行复印存档。

第14条 危险化学品装卸前应向区“港航管理处”进行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申报。

第15条 货方与船方分别向区长江海事处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申报。

第16条 厂供运处应将第十四、十五条所涉及的三种“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申报单复印件交厂物管处,物管处收到申报单后,方可进行装卸作业。

第17条 危化品码头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船舶,在作业期间,白天应悬挂“b”字旗,夜间应显示红光环照灯。

第五章 码头作业区的安全管理

第18条 设备设施的安全要求及管理:

1、码头的设备设施应符合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参照jt237《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

2、码头应疏散其它船舶,划定作业区域。作业区的划定以船和装卸设备为中心,半径不小于50m的范围,并以醒目告示牌公布,设置警线和警戒标志,严禁闲人进入。

3、码头作业区内严禁烟火。进入作业区的人员严禁穿带金属钉的鞋以及穿戴易引起静电火花的化纤服装;严禁随身携带打火机、火柴等火种;关掉手机,严禁使用移动电话、非防爆电筒等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物品。通讯应在值班休息点使用,照明充足并安装在警戒线外。

4、码头应设置消防水系统和固定泡沫灭火系统,配置足量与危化品化学性质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沙箱等),并保持完好有效。

5、码头道路场地应清理,停止其它无关的作业,进出码头的道路、倒车场应无障碍物。

6、应配备污水、废弃物及防泄漏应急处理设施、器材(围油栅、江边围堰等),并保持完好。

7、易燃易爆危化品作业区域内,必须使用防爆型 电气设备和防爆工具,并定期检查。应配备可燃气体浓度监测仪,并保持完好。

8、液体易燃易爆危化品装卸管道应采用金属软管,作好防静电处理,并采取措施避免和防止软管与码头地面及其它设备设施之间的磨擦碰撞产生火花。

9、装卸有毒有害、腐蚀性危化品作业现场必须配置冲淋装置,相应的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防护服、防护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以及与危化品的特性相应的急救药品。

第19条 人员的要求及安全防护

1、码头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持证上岗。

2、危险货物装卸作业人员不得少于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的最低在岗人数。

3、码头作业人员禁止作业前4小时内、作业中饮酒。

4、作业人员应按要求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槽罐上作业人员站在上风向并戴好防毒口罩,船上作业人员须穿戴好救生衣。

5、轮换作业休息人员在指定地点休息。非工作需要人员禁止上船。作业人员禁止在长江游泳、洗澡。不得在作业区内及作业过程中进食。

6、在危化品装卸期间,船上除作业人员外,其他非该船工作人员均应撤离船体。

第20条 进入码头的船舶,必须服从码头管理、指挥,在装卸作业期间,禁止进行以下工作:

1、检修和使用电瓶、无线电发射机(注:若用船电可使用电瓶)。

2、任何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3、在船上使用各种炊具。

4、其它船舶靠离码头及其它影响船舶、装卸货安全的作业。

第21条 运输车辆必须听从码头现场管理者的指挥,按码头安全作业要求限量进入码头,并做好以下工作。

1、车辆必须戴好火星熄灭器,在到达指定位置后,将发动机熄火,关闭总电源。

2、易燃易爆危化品灌装、转运车辆的静电消除链(带)应着地。

3、驾驶员不得远离作业区,严禁在危化品作业现场修车。

4、在有坡度的场地,必须有防止车辆滑坡的措施。

第六章 装卸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22条 危险货物装卸的设备、管道,必须与所装卸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符合安全标准的规定,并经厂设备、能计、技安、消防部门的确认。

第23条 从事危险货物装卸时,船-岸电源必须是同一系统,严禁船电、岸电同时使用。

第24条 易燃易爆危化品装卸、转运前,必须对固定泡沫灭火系统进行检查、试车,保证在装卸、转运时固定泡沫灭火系统随时可以迅速有效启动。

第25条 作业人员必须对设施、设备、管道的安装进行认真检查, 并由专业人员对接地电阻进行测试,经现场安全负责人确认,达到安全要求后,申请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方可进行作业。

第26条 装卸液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安全要求:

1、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等防护用品,作业期间严禁穿、脱衣、裤。

2、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控制灌装速度,正确使用设备,消除脏、乱、差、漏,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3、危化品装卸作业的安装、检修、操作、拆除等作业过程中,须轻拿轻放,动作平稳。

4、装运或输送易燃易爆危化品的车体、船体、泵体、管线作等电位连接;接地线的连接,应在槽罐开盖以前进行;接地线的拆除,应在装卸完毕,达到静置时间,封闭罐盖以后进行;静电接地点和跨接点必须规范、牢固好用。防雷装置接地体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防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00ω。

5、装运或输送易燃易爆危化品的船体、泵、管线连接程序,为先连接接地线后接管线,拆除程序为先拆管线最后拆接地线。

6、易燃易爆危化品灌装时,注入管伸入槽罐底部,距离罐底不得大于20cm,在注入管未侵入液面前,基流速应限制在1m/s以内;灌装流速小于3m/s(灌10t至少18min以上);灌装量就低于罐体人孔颈底部5cm。

7、易燃易爆危化品装卸或取样前、灌装完后必须静置规定的时间,然后才能从事其他作业。静置时间不低于5分钟。

8、易燃易爆危化品装卸作业人员应使用防爆工具,现场监护人员要定时用可燃气体监测仪测试现场可燃气体浓度。

9、30~35℃装卸作业,运输车辆和包装物品必须用水降温后,方可作业。

10、遇雷暴天气、气温在35℃以上必须停止装卸作业。气温以现场测试为准。

第七章 应急救援

第27条 由物管处组织制定码头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报分管安全生产的厂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作好演练记录,对预案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28条 危化品灌装、转运前及作业过程中,对系统进行仔细检查,严禁泄漏,准备好防漏桶,并采取靠江边垒适当高度的河沙围堰等防污染事件的应急措施。

第29条 灌装、转运车辆驾驶员不能脱离作业区域,作好应急准备,紧急情况下安全迅速将车驶离码头。

第30条 装卸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巡回检查危化品货船的倾斜度,如发生非因装卸物料引起的倾斜,应立即查明原因,尽快处理。

第31条 装卸作业过程中,若发生火灾、重大泄漏及其它按安全操作规程不能有效控制的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行动,排除事故危害,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向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请求社会支援。

第八章 责任与处罚

第32条 本厂人员违反本制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厂《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33条 非本厂人员违反本制度,现场作业人员有权进行制止或处理,因制止或处理不及时造成后果,作业人员应负相应连带责任。对不听制止或处理者,报厂保卫部门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34条 本制度若有与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为准。

第35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重长风化[2006]44号文《码头装卸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许可制度(试行)》、重长风化[2006]76号文《危化品码头安全管理制度》同时作废。

第36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如有争议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第3篇】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1.目的

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储存、使用、报废处理等过程的安全要求。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使用报废处理过程的安全管理。

3.责任者

安全部、采购部、运输使用单位。

4.程序

4.1危险品的定义

凡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毒害等性质,会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物品均属危险品。

4.2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和转移

4.2.1危险化学品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交通法规,办理相关的运输手续。运输单位应指派专人押运,运输和押运人必须责任心强,熟悉危险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及异常情况下的危急处理方法。

4.2.2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品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化学物品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罐体、没有瓶帽的气体钢瓶(如氢气、氨气、氧气、氯气、氮气、氯乙烷、全氟丙烯等钢瓶)不得装运。

4.2.3禁止用翻斗车、电瓶车运输危险品,汽车和容易产生火花的各类车辆进入危险品库区时,排气管应戴上阻火器。

4.2.4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等工具应彻底清扫冲洗干净后,才能继续装运其他危险物品。

4.2.5运输危险物品车辆不得混装其他物品不得载人,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得物品,不得装载在同一车厢。

4.2.6叉车在装异丁烯、液氨、氯乙烷等钢瓶时,须轻装、轻卸,防止碰撞,以防爆炸。遇到易燃、易爆危险品搬运到仓库内时,叉车要熄火或戴上阻火器进入仓库,以防排气管冒火花,引起意外事故。

4.2.7转移时必须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装卸和搬运的员工应经常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且要有一定业务知识和固定的人员来担任。

4.3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

4.3.1化学危险品必须及时入库,不得露天堆放

4.3.2遇湿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按夏季限运物品安排,适宜在夜间运输,必要时应采取隔热降温和防潮、遮雨措施。

4.3.3遇湿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原料(如金属钠等),不宜在阴雨天运输,若必须运输时,除具有良好的装卸条件外,还应有防潮遮雨措施。(使用加盖车辆)。

4.3.4化学危险品应贮存在指定地点,不得与其他物质混合储存,库房要求干燥、无积水,屋顶不漏水,防潮物品应加木板垫放,放置整齐。

4.3.5库内严禁一切明火,禁止吸烟,禁止一切火种和带火、冒火和外部打火的机动车辆入内。

4.3.6化学危险品应分类、分堆储存、堆垛不宜过高、过密并要留出一定得通道及通风口。

4.3.7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得物品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隔离储存。

4.3.8遇水容易燃烧、爆炸的危险品,不得存放在潮湿或容易积水的地点。受阳光照射时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的易燃、易爆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高温的地方,必要时还应采取降温及隔热措施。

4.3.9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和变质以及混有杂质易引起燃烧、爆炸危险品应该经常进行检查、测验、化验分析,防止自燃、自爆。

4.3.10危险化学品包装要完整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与安全部、环保部联系进行安全处理。

4.3.11不准在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进行试验、分装、打包、焊接、气割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4.3.12化学危险品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和避雷设施、配备相应的防火、防爆、降温的安全设备和器具。

4.3.13危险物品库房设备和照明一律采取防爆装置。

4.3.14剧毒物品要单独储存,双人保管。

4.3.15库房人员工作结束后,应该进行安全防火检查,切断电源。

4.3.16根据不同的化学危险物品,在库房内要有相应的标识和图形标志,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防护器具。

4.4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4.4.1领料时,禁止地面滚桶,防止摩擦、撞击、领料途中要考虑环境影响是否对领料构成危险,否则要采取安全措施。

4.4.2禁止将金属物品置入罐(槽车)内取样。检测或取样应在装卸完毕经静止以后进行。

4.4.3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作业。

4.4.4化学危险品领料用量一般当班为宜,车间原料放置须整齐,标识清楚。符合安全要求。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质的不得混放,应有相当间距或分开存放。

4.4.5使用危险物品岗位绝对严禁烟火,防止抛掷、摩擦撞击,禁止穿尼龙衣服。

4.4.6铁桶应直接放在地面上,使接地良好,开桶盖时不能使用会产生火花的工具。

4.4.7料液换桶的管子应粗,并插到桶底,减少静电产生。

4.4.8使用泵时应控制流速,以减少静电的产生。

4.4.9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确保干净,两者相遇会引起燃烧的原料严禁前后混用,原料一旦落在地面应立即进行处理回收。

4.4.10若反应物料中有易燃、易爆物料时,反应釜投料孔附近的残余物料不得用尼龙等高电阻率和合成纤维布等来擦抹。

4.4.11在机器发生故障、液体渗漏、改变工艺条件,由自动变手动操作时,必须注意采取防范措施。

4.4.12在危险品作业场所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穿戴劳保用品之规定。

4.4.13桶装或罐装有毒或挥发性毒害品时,必须将盖拧紧密封,防止挥发或溅出伤人,并转移到良好通风处。若一时无法处理可与安全部、环保部联系协同解决。

4.5危险化学品的报废处理

4.5.1危险化学品用后的包装桶、纸袋、瓶、木桶等必须严加管理,要统一回收登记注册,专人负责销毁。

4.5.2包装器材销毁必须由保卫消防部门指派专人监护下进行。

4.5.3危险爆炸物品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安全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4.5.4加强废金属回收管理,凡金属容器管道含有危险性物质,必须进行置换,清洗处理,经收缴单位检查验收合格方可上交或出售。

【第4篇】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按照《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2002年)和《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gb15603-95),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危险物品在本公司的运输、装卸、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行政部。组织编制和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

相关部门:采购部、采购部;负责危险物品在运输中的安全管理

采购部;负责危险物品在装卸、贮存中的安全管理。

生产部、各车间。负责危险物品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4 、危险化学品的范围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物品。

5、 内容与要求

5.1、 按照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运发[1993]1382号)文件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88)要求,对于危险化学品的运输需委托已办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承载车辆办理。

5.2 、危险物品的装卸

5.2.1、 危险物品搬运时轻拿轻放,严禁野蛮装卸。

5.2.2、 采用泵装卸危险物品时,电器仪表照明等设备必须采用防爆设施,管道要有良好的静电连接和接地,管道内流体的流速不准超过3米/秒,伸入贮罐的进料管道应加伸长管,从底部进料,以防静电放电发生事故。

5.2.3、 装卸不同物品的管道应有明显的标识,以免混装。

5.2.4 、危险物品的装卸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装卸工具。

5.3、 危险品的贮存和保管

5.3.1、 危险品的入库、出库执行《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5.3.2、 贮存危险品的仓库,应根据专库分贮的原则,做到定品种、定数量、定库房、定人员保管和分间、分类、分堆贮存,各种物品之间应留有足够的消防通道,并且明确物品标识。严禁同库贮存两种性质相抵触的危险物品。

5.3.3、 危险品库应有良好的通风和必要的避雷设施,易燃易爆物品贮罐应设有防晒降温设施,并且设备和管道有良好的静电连接和接地,以及防止泄漏的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5.3.4、 危化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推放。

5.3.5、 危化品仓库必须配备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应熟悉各存储物品的危害性和泄漏紧急处理办法,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5.4、 危险物品的使用

5.4.1、 危险物品使用单位,一次领用量一般不超过三天生产所需用量,超过此用量,须经生产部批准。生产多余物料应及时退库处理。

5.4.2、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建筑、设备、照明、仪表等均应符合防火、防爆、防毒要求。并配备必要的消防、通风、降温、防潮、防雷击、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防止环境污染的设施。

5.4.3、 易燃易爆品的加热严禁采用明火,如必须采用电感加热,必须采用严密隔绝和防止发生触电的安全措施。

5.4.4、 产生和使用剧毒物品的场所,必须配备专用的防护用品和解毒物品。

5.4.5、 严禁用易燃易爆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和衣服,并禁止在剧毒物品场所饮食。

5.5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必须编制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执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

6、 相关制度

6.1、《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6.2、《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3、《防火、防爆及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7、 相关记录

7.1、《危险化学品承运合同》

7.2、《物资入库单》

7.3、《车间领料单》

7.4、《体系运行检查记录表》

7.5、《安全设施台帐》

【第5篇】危险化学品毒害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的种类以及在采购、储存、使用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要求。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种危化品的管理。

第二章定义和范围

第四条

定义: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五条

危化品具有以下特征:

1.具有爆炸性、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

2.在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和回收过程中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毁;

3.需要特别防护。

第六条

公司主要的危化品种类详见公司《危险化学品目录》(见附件)

第三章危化品的采购管理

第七条

危化品的采购原则上由使用单位提出计划,采购部负责实施采购。

第八条

危化品的供应商应当具备危化品生产或销售资质,其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严禁向无生产或销售资质的单位采购危化品。危化品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或有破损、残缺、渗漏、变质、分解等现象)的,严禁入库存放。

第九条

严格控制采购和存放数量。危化品采购数量在满足生产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得超过临时存放点的核定数量。危化品的存放数量由公司办公室负责核定,严禁超量存

第十条

建立危化品管理档案。采购部应当建立危化品的管理档案,建立管理制度,加强对供应商以及危化品的日常安全管理,认真做好物资的检验和交付记录。

第四章危化品的存放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修建危化品场所,必须将设计方案及相关资料(平、剖、立、水、电、气、施工等图)报消防部门审查,经审核确认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

危化品存放点建筑耐火等级必须达到二级以上,防火间距应符合安全性评价要求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

危化品的存放应严格遵循分类、分项、专库、专储的原则。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不得同存一库。

第十四条

危化品存放点应张贴危化品msds单(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标明存放物品的名称、危险性质、灭火方法和最大允许存放量等信息。

第十五条

危化品存放点应有醒目的职业健康安全警示标志,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帐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和上报。

第十六条

危化品存放点应根据其种类、性质、数量等设置相应的通风、控温、控湿、泄压、防火、防爆、防晒、防静电等消防安全设施,并定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

危化品库管人员必须经过国家专业机构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章危化品的运输管理

第十八条

在厂区内运输危化品时,前应仔细检查包装是否完好,防止运输过程中危化品出现撒漏,污染环境或引发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运输危化品的各种车辆、设备和工具应当安全可靠,防止运输过程中因机械故障导致危化品出现剧烈碰撞、摩擦或倾倒。在运输危化品过程中尽量选择平整的路面,

【第6篇】危险化学品搬运管理制度

1、作业人员应熟知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程序。

2、危险化学物品与非危险化学物品,必须分别装运,危险性能与消防、防护方法有抵触的危险品不得拼装或混装。互为禁忌的物料不得同车运输。

3、作业时,严禁肩扛、背负、双手抱揽,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摩擦、摔碰。码堆时,不可倒置、倾斜、震荡,液体金属桶下垛时,严禁溜放。标有“不可倒置”标志的物品切勿倒放,污染的地面、车板应及时清扫、消毒处理。

4、作业人员应穿戴合适的防护用具,并由专人检查穿戴是否符合要求,作业后,应消毒、洗涤、专门保管。

5、搬运危险化学品全过程应符合有关消防措施,禁止用叉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危险化学品。

6、夏季当天气象预报气温在摄氏35度以上的,从上午十时至下午四时停止装运一级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7、装运危险化学品时,机动车辆在夏季应有隔热遮阳设备,装运危险化学品的机动车辆必须有相应的消防,防护设备。车的排气管必须有隔热装置或带有熄灭火星的设备,油槽车必须有导除静电的设备。

8、装运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不得使用明火,车辆内不得吸烟,不得停靠在公共场所,重要机关和明火场所附近。

9、作业时应严禁饮、食、吸烟。作业完毕,根据消毒要求,及时清洗手、脸、漱口和沐浴。

10、作业时如出现头昏、头晕等症状,应立即到新鲜空气处休息,并脱去防护用具和工作服,严重者需送医院诊治。

【第7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2.凡生产、贮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岗位和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3.由安环处、生产处、总工办、设备处等部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现场的科学管理和技术指导,并针对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针对性的安全措施。

4.搞好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和巡检,保证各种生产设备处于完好和有效状态。

5.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责任制。

6.加强对安全设备的检查,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设备器材,定期演练,提高对各种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反应能力。

7.液氨的出售与购进,均要严格执行公司液氨槽车充装管理规定和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

8.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设备及配套设施,要定期检测,检测结果要存入档案。

9.各车间对危险化学品的防护器材要配套齐全,并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车间防毒器具管理规定》的要求,出现或造成不良后果均要追究车间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第8篇】危险化学品经营仓储管理制度

一、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储存危险化学品。

二、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符合规定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有专人看管。

三、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的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四、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设置相应的检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堰或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场所应当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9篇】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制度

一、使用管理方面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工程部要对现场所有气瓶(氧气瓶、乙炔气瓶)全部登帐,建卡、编号。

2、 各种气瓶必须定期进行技术检验。

氧气瓶和乙炔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气瓶技术检验工作可委托气体生产厂家或专业检验单位负责进行。

3、 气瓶的漆色必须经常保持完好,且不得任意涂改。

氧气瓶:外表面色为:兰色,字样色为:黑色;

乙炔瓶:外表面色为:白色,字样色为:红色;

4、 气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剩余压力不得小于两个大气压。

5、 使用过程中不得使氧气瓶气门沾染油脂、沥青等物。使用单位退空瓶时必须保持瓶帽和橡胶圈的完整,保管员接收空瓶时要认真检查。

6、 氧气瓶与乙炔瓶明火距离不得少于10米,而气瓶间距不得少于5米。

7、 必须按照规定连接气带与气瓶,严禁乱接胶管,以防事故。

二、运输、装卸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 运输气瓶时应检查瓶帽与橡胶圈是否完整;

2、 用汽车运输气瓶时,全部气瓶的气门都应朝向一面,气瓶不准顺车厢纵向放置,应横向放置,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3、 夏季运输气瓶应用棚布遮盖,以防止烈日曝晒;

4、 气瓶押气人员应坐在司机驾驶室内,车厢内严禁坐人;

5、 运输气瓶时必须保证气瓶不致沾染油脂、沥青等;

6、 严禁把氧气瓶与乙炔瓶同在一车运输,也不准与其他物资混装运输;

7、 装卸搬运气瓶时应旋紧瓶帽、轻装、轻卸、严禁从高处向下滑动,抛掷和地面滚动,避免剧烈震动、冲击。

三、储存气瓶应符合下规定

1、 氧气瓶和乙炔瓶应专库储存,不准与其他物品混存,氧气瓶与乙炔瓶不准储存于同一仓库,空瓶与满瓶在库内要分开存放,应标志明显;

2、 气瓶卧放时要防止滚动,头部朝向一方,气瓶堆放不应超过三层;

3、 储存气瓶的仓库,应采用防爆的照明,室内通风应良好。

【第10篇】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为了防治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废弃危险化学品:是指未经使用而被所有人抛弃或者放弃的危险化学品,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海关、质检、工商、农业、安全监管、环保等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以及接收的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废弃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本制度适用于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

化验室产生的废弃试剂、药品污染环境的防治,也适用本制度。

盛装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和受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包装物,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量、安全合理利用废弃危险化学品和无害化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原则。

4、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实行充分回收和安全合理利用。

5、安全环保科对本厂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6、禁止任何部门或者个人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

7、对危险化学品的销售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委托有相应经营类别和经营规模的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对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回收、利用、处置。

8、安全环保科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报废管理制度,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计划并依法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信息登记档案。

前款事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进行变更申报。

9、应当委托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并向向其提供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成分或组成、特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10、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进行妥善处置,并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对厂区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报区环保局备案。

11、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12、厂长必须保证本单位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安全负责。

【第11篇】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及其它物资仓库的安全管理,确保加油站职工的安全健康和仓库各类物品的储存安全,保证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加油站的仓库管理。

第三条 职责

(一)站长是仓库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仓库的安全、维护、日常管理等工作。按照国家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编制仓库人员的安全职责,安全管理制度、标准、作业规程,做好仓储和物资进出登记工作,并建立台帐;

(二)站长负责加油站仓库的安全、物资管理检查工作;

(三)站长负责仓库区的安全保卫检查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仓库基本要求

(一)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栓、事故水池、消防器材,并应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化学品仓库应配备防护器材;

(二)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值班巡回检查制度和各项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窃等工作;

(三)在仓库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第五条 仓库安全规定

(一)必须严格执行物品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无产地、名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危险化学品必须挂贴《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

(二)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和设立安全警示牌;

(三)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手续,认真核实。危险化学物品的发放,应严格控制,应经常检查核准。库存物资要建立明细台帐,日清日结;

(四)危险物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六)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站长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作业结束后,要彻底清除残余火种;

(七)应根据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八)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通风降温装置;

(九)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裂、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住人。每日应进行安全检查,然后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第12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通 则

(1) 凡生产、使用、经营、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并建立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对不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2) 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 3130)中的有关规定。并附上《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3) 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0)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毒理性质数据(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4) 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2.生产和使用

(1) 公司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分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2) 凡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

(3) 生产和使用有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及相关作业证,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方可进入作业场所作业。

(4) 作业场所应配置保护装置和报警系统,并定期定人进行维护检查,以确保其完好。

3.安全技术与个人防护

(1) 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有害物溢(逸)散。

(2) 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3) 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4) 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5) 严禁直接接触有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6) 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7) 危险化学品储存和生产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4.中毒人员的抢救。

(1)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他物质窜入。

(2) 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3) 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必须采用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4) 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5) 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6) 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

(7) 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8) 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5.储存和养护

(1) 库房内应设有温度表,每天记录一次,上午下班前和下午下班前各一次。

(2) 根据物品的性质,采取密封,通风和库内吸潮相结合的温度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并保持库房内的温度≤37℃。

(3) 每天对库房内外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易燃物是否清理,货架牢固程度,堆放是否合理,并做好记录。

(4) 针对易燃液体,检查封口是否严密,有无挥发和渗漏,有无变色、变质和沉淀现象。做好记录。

(5) 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填写有问题通知单通知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

(6) 有效物品应在有效期间一个月前通知相关部门。

6.出入库管理

(1) 入库物品必须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进口商品必须附有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其它说明。

(2) 物品性状、理化常数应符合产品标准,由品质部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检验。

(3) 仓库部对物品外观、内外标志。容器包装及衬垫进行感观后作出验收记录。

(4) 验收在库外安全地点进行。

(5) 验收内容包括:数量、包装、危险标志。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6) 出库时按生产日期和批号顺序先进先出。

(7) 进入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8) 仓库管理人员应针对危险化学品的危害性通知装卸摇动人员。

(9) 在出入库过程中,仓管员应严格监督执行相关规定,严禁摔、撞、击、拖、拉和倾倒物品。

7.装卸运输

(1) 运输危险物品方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

【第13篇】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1. 本制度适用于商行所经营甲醇、甲缩醛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2. 经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特性,注意通风,温度、湿度等的控制,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热源、电源,无产生火花的条件。

3. 对商行所经营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应严格遵守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出入库登记等有关制度。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

4. 化学性质、灭火方法相抵触或相互影响的易燃易爆化学品,不得同运同储。

5. 装卸过程中要轻装轻卸,防止撞击、滚动、重压、倾倒、和摩擦,不得损坏包装容器。用机械装卸的,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6. 作好易燃易爆品相关资料的索要、保存。

【第14篇】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公司(厂)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理过程符合安全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厂)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理的安全管理。

3责任部门

安全部、采购部、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部。

4责任人

安全管理人员:xxx

仓库管理人员:xxx

采购人员:xxx

5程序

5.1贮存、处置危险废弃物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经当地县以上环保局和其它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2危险化学品用后的包装桶、纸袋、瓶、木桶等必须严加管理,要统一存放管理,并交有资质企业进行处理。

5.3各部门、车间的危险废弃物,必须指定专人收集,送往企业危险废弃物处理部门统一处置,不得随意抛弃。

5.4包装器材销毁必须由安全科派专人监护下进行。

5.5危险化学品的报废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厂长批准后方可处理。危险化学品的报废处理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禁止将危险化学品废物提供或者委托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储存、处理。

5.6安全技术部门负责把本企业产生危险废弃物的产生量、贮存、流向、处置等有关资料上报当地县级以上环保局。

5.7储存危险化学品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废物特性分类存放,危险化学品废物应集中待处理,其暂时储存放置条件必须满足危险化学品的存放要求,不得露天存放。

5.8禁止将危险化学品废物和非危险化学品同时储存,混同堆放;

5.9禁止在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危险废弃物。

5.10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存有危险化学品的必须先清洗干净危险化学品,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处理。

5.11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弃物,必须按照危险废弃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

5.12运输危险废弃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5.13对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包装物、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场所、设施,必须设置危险废弃物识别标志。

5.14危险废弃物的包装应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

5.15有毒品用完之后,留下的包装物必须严加管理,使用部门应登记造册,指定专人交物资回收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

5.16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弃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及其它物品转作它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及消毒处理,方可使用。

5.17泄漏或渗漏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

5.18制订在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弃物时发生的意外事故的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

5.19因发生事故,造成危险废弃物严重污染环境时,安全技术部门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经理和当地县以上环保局以及其它有关部门报告。

【第15篇】危险化学品安全经营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运输、发放、储存等流程的安全管理,防止引发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2、本公司必须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按照《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登记。

3、危险化学品日常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等法规、制度和标准。

4、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及有关规定。

5、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必须严格执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易燃易爆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及有关规定。

6、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执行《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中的规定,并实施化学品安全标签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规定。

7、危险化学品的从业人员(包括负责人、管理人员、操作工、仓管员、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培训、考核,取得资格证方可上岗从事操作。

8、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9、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运输装卸、出入库、储存、采购销售及报废处理的管理。

10、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二、储存和使用

1、使用部们应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实际的需要,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

2、储存的化学品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并有标示物料名称的标识。未经检验合格的化学品,不得进入系统。

3、根据危险化学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报警、降温、防潮、避雷、监测、隔离操作等安全措施。采取有效的安全生产防护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散。

4、加强设备和包装物监控管理,杜绝化学危险品的跑、冒、滴、漏。

5、储存场所应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6、操作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淋浴、更换工作服。不得在生产、使用、储存有毒物品的场所进食。

7、使用瓶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氮气等)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8、易燃物品的加热严禁使用明火。

9、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输送液体作业。使用机械泵输送时,应控制流速,以减少静电的产生。

10、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场所,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用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自动联锁和自动报警等设施。

11、容易发生泄漏的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置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泄漏的安全设施。

12、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防止泄漏;输送、装卸易燃、易爆物品,应防止摩擦,撞击、静电等不安全因素,防止误操作和严禁野蛮作业。

13、所有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严禁混在一起排放。

14、禁止将金属物品置入罐(槽车)内取样;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开桶盖。

15、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作业场所,严禁穿着带钉鞋和化纤衣服。

16严禁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刷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三、装卸与运输

1、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由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2、运输车辆必须持有运输危险化学品《准运证》,并必须指派经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押运员押运。

3、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定期进行消防及安全性能检测。

4、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严禁在繁华街道和人口稠密区停留。

5、运输易燃、易爆化学品的车辆必须悬挂“危险品”标志,机动车的排气管应装阻火器。

6、运输散装固体危险化学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措施。

7、装运危险化学物品时,严禁客货混装,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

8、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驾驶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化学品特性、危险特性,掌握应急处理措施。

10、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人员,必须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害特性配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坏包装容器;注意允许堆放的标高,堆放稳妥。

12、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得同车运输。

13、禁止用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化学品。

四、入库

1、化学危险品入库前均必须按收货单据进行查验、登记,查验内容包括:数量、包装、危险标志、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检验合格证。经核对相符后方可入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2、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的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3、不得用同一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

4、添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5、采购部应制订危险化学品入库验收质量标准,并负责取样进行质量检验。

6、本公司的危险化学产品经质量检验合格入库时,仓库保管员必须按产品入库验收质量标准,对产品进行检查、登记,严格核对产品的名称、规格、安全技朮说明书、安全标签、产品合格证、数量、包装,方可入库。产品质量和安全要求不合格的产品,退回生产车间。

7、外购的危险化学品入库时,仓管员必须按订货合同规定的危险化学品质量标准,对物品进行检查、验收、登记,严格核对物品的名称、货源、生产规格、 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产品合格证、数量、包装,查验物品有无泄漏。物品质量须经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方可入库。物品质量和安全要求不合格的,作退货处理。

8、对于包装破损、发生泄漏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及时进行安全处置,并作退货处理。

五、出库

1、本公司危险化学品产品出库前,仓管员必须按提货单上的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包装要求等认真核实、登记、发货,并查验货物与安全标签一致。

2、包装破损或发生泄漏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及时作安全处理,不得作为合格品发放。超过保质期、变质或分解的危险化学品必须作废弃处理。

3、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实行双人收、发制度。

4、仓库的计量器具必须定期检测、校准。仓库负责人应指定专人每月将计量器具送交计量检验部门校准一次,做到准量发放。仓库负责人应经常检查危险化学品的准量发放和库存量结余账目。

5、销售的危险化学品提货出门时,门卫值勤人员应查验危险化学品出库单与出门证,检查货物名称、数量与出门证(放行条)上标示的名称、数量是否相符。

六、储存

1、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2、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并在室外显著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库房必须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防火、灭火、防爆、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4、库区内严禁一切明火,禁止吸烟,禁带火种。

5、危险化学品包装要完整无损,如发现破损、渗漏,必须立即进行处理。

6、不准在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进行试验、分装、打包、焊接、气割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7、剧毒化学品要单独储存,实行双锁、双本帐、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领用制度。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化学物品,必须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8、仓库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防护用品,并保持有效,取用方便。

9、仓库照明以及必须的电气设备应具有防火防爆功能。

10、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分堆储存,堆垛之间以及堆垛与墙、柱、梁之间必须留出一定间距、通道及通风口,并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要求。

11、仓库严禁住人,甲乙类仓库严禁设办公室、体息室。

12、危险化学品仓库的门应向外开,仓库内不得住人,无关人员不得入内,工作结束时应进行防火检查,切断电源,关窗锁门。

七、采购、销售

1、采购部在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向供应商索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和安全技术说明书。

2、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

3、供销部业务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安全知识培训,熟悉本公司原料、产品的特点、安全性能和应急处理措施,取得上岗资格证。

4、购买剧毒化学品或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到公安部门登记,不得使用作废的购买证、准购证。

5、销售的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及安全标签,应及时向客户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6、建立销售台帐,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应记录销售的品名、数量、用途日期,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销售台帐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

7、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8、不得向个人或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

9、危险化学品的样品必须按化学品危险性类别分类、分项摆放,对不可配装的危险化学样品,必须隔离摆放。

10、摆放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场所,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

八、报废处理

1、危险化学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的处理,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理。

2、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处置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3、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4、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5、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化学物品废渣、废液等,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进行处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随意排放。

九、 管理职责

1、仓管部按职责范围负责本制度指定条款的实施和管理。

2、安全主任按职能范围负责本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和管理。

【第16篇】危险化学品、火工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村旅游公路(以下简称“旅游公路”)危险化学品及火工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山西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农村旅游公路建设南(北)区指挥部(以下简称“南(北)区指挥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指的危险化学品及火工品(以下简称危险品),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炸药、雷管、油类、化学清洗剂、沥青、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等带有危险性的物品。

第三条 凡在旅游公路施工范围内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和销毁危险品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制度》的要求。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单位“一把手”是本单位危险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通过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等手段真正把管理工作的各项责任落实到每个相关人员,并要在施工过程中对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第五条 各单位要依据《危险货物品名表》制定本单位涉及到的危险品目录,安全管理部门要经常向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意识和安全使用水平。

第六条 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本单位危险品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七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要明确危险品保管人和领用人的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保管人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并持证上岗,对工作认真负责,熟悉业务,定期参加安全、消防培训,不得任意调换。同时要建立涉爆从业人员管理档案,有针对性地对从业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和安全思想教育。

第八条 各单位必须为危险品各岗位从业人员制定现场处置方案。由于危险品处理不当而发生事故时,要根据现场处置方案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同时要迅速查清事实,根据事故性质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总结教训,防止事故再度发生。

第九条 各单位要在施工范围内多个显著位置公布举报电话,对危险品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

对涉爆情报信息,要在第一时间上报监理单位、南(北)区指挥部及当地公安机关,来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要先电话报告,再补文字材料。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甚至瞒报涉爆信息的现象发生。

第十条 要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关键岗位要双岗或多岗值守,确保一旦发生涉爆事件能及时、迅速、高效处置。

第三章 危险品的存放

第十一条 危险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要符合有关安全规定。要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除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二条 危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三条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第十四条 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十五条 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六条 对火工品的贮存,要设有专柜。要严格遵守“六双制度” (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签字,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

火工品在现场使用时,必须要对雷管、炸药分开用铁柜上锁存放,有专职安全人员对领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所有环节必须认真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七条 危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并建立出、入库台帐及签字制度,出、入库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对已签字出库的危险品要建立跟踪使用、追回剩余品再入库制度及库存定期检查制度,严防火工品流入社会。

第十八条 在危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要根据相关要求配备应急队伍、消防设施以及通讯、报警等必要装置。

第四章 危险品的申购、运输、装卸与报废

第十九条 采购危险品时,各施工单位应提前到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要求供方提供三证(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营业许可证)和产品说明书,严禁以非法手段取得危险品。

第二十条 运输火工品时,应持本单位申请书事先向运往地的市、县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押运到目的地点,再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机关,在市内运输,须事先通知公安部门,并遵照所制定路线、时间通过。

第二十一条 火工品运输时,应使用专用运输车运输,要挑选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熟悉易燃易爆性能的专业人员押运。施工单位进行爆破作业,必须具有“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施工单位应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运输时,严禁随意装卸,包装要牢固、严密,禁止使用汽车的挂车、拖拉机运输,不得混装。

第二十三条 运输途中不准在机关、学校、厂矿、公共场所等重要建筑设施附近和人员密集、繁华地段停车,运输过程中严禁吸烟携带火种或实施其它危险行为。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危险品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废渣、粉尘应妥善回收。必须排放时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相关部门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五条 销毁处理存放过久失效、变质报废的危险品,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征得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妥善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危险品的管理进行日常检查。

第二十七条 南(北)区指挥部将不定期对各单位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进行督导检查,对因领导不重视、管理不到位、制度不落实、自查自检走过场、发现隐患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而导致危险品在购买、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露、丢失等事件的,要坚决实行 “一票否决”,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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