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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卸管理制度(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装卸管理制度

装卸管理制度是指企业在物流作业中对货物的装卸活动进行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规则,旨在提高作业效率,保证货物安全,降低运营成本。

包括哪些方面

1. 装卸操作规程:明确装卸作业的具体步骤和安全要求,包括设备操作、货物堆叠、绑扎固定等。

2. 人员培训与资格认证:规定装卸工人的技能要求,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3. 设备维护与检查:确保装卸设备的安全运行,定期进行保养和故障排查。

4. 安全管理:设定应急预案,处理意外事故,防止工伤和货物损失。

5. 货物跟踪与记录:建立完善的货物进出库记录,确保货物信息的准确性。

6. 质量控制:对装卸过程中的货物破损率进行监控,确保货物质量不受影响。

7. 环保措施:考虑装卸过程中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污染。

重要性

1. 提高效率:规范化的装卸流程可以减少无效劳动,提高装卸速度,提升整个物流链的效率。

2. 保障安全:严格的管理制度可以降低安全事故风险,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

3. 降低成本:有效管理能减少货物损坏和设备维修费用,降低运营成本。

4. 提升客户满意度:通过精确的货物跟踪和高质量的装卸服务,提高客户对企业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方案

1. 制定详细的操作手册: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编写详细的装卸作业指导书,确保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执行标准。

2. 建立培训机制:定期组织装卸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3. 实施设备管理计划:制定设备保养和检查计划,确保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4. 强化安全监管:设立专职安全员,对装卸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5. 完善信息系统:升级仓库管理系统,实现货物装卸的实时追踪和信息化管理。

6. 设立质量评估体系:定期评估装卸质量,对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奖励,对问题环节进行改进。

7. 推行绿色装卸:引入环保设备和技术,减少装卸过程中的噪音、尘埃等环境污染。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企业可以构建一个高效、安全、可持续的装卸管理体系,为企业的物流运作提供有力保障。

装卸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铁路运输装卸机械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铁路运输装卸机械(以下简称装卸机械)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设备。主要包括门(桥)式起重机、叉车、臂架式起重机、装载机、装(卸)车机、集装箱吊运机、行包牵引车等机械设备。为加强装卸机械管理,进一步提高装卸机械化水平,保证装卸机械质量和安全,充分发挥装卸机械效能,提高运输质量、效率和效益,依据《铁路法》、《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铁路车站货场进行货物、行包、集装箱装卸、搬运作业的各种装卸机械设备管理。

第二条 装卸机械化是装卸工作的发展方向,是加速车辆周转、提高运输效率和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是实现铁路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内容。

发展装卸机械化要以运输安全生产为前提,要充分考虑整列机械化装卸和集装箱运输的发展,装卸能力必须满足运输生产的需要,各有关单位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科学合理地配置装卸机械。

大力发展装卸机械化的同时,要认真开展科技攻关,广泛应用新技术,不断完善设备性能,安全、快速、质量良好地完成铁路运输生产任务。

第三条 要加强装卸机械的运用管理,合理运用装卸机械设备,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路内、外装卸搬运行业的协作,搞好路内运转、客运、货运、装卸及其他部门的联劳协作,形成有计划的、均衡的、协调的生产秩序,加速车辆、货物货位的周转,提高整体运输效率。

第二章 配 置

第四条 装卸机械配置应参照《铁路货场装卸机械通用技术要求和配置》(tb/t 2928)标准,根据货物运量、品类和货场设备情况,以及现代物流基地的作业条件,选择适用的机械类型和数量。同时要充分考虑经济效果、社会效益和长远发展。要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由站段(装卸部门)提出装卸机械配置建议计划,报铁路局(含专业运输公司,下同)装卸部门审核、编制装卸机械发展规划,纳入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 装卸机械原则上以门式起重机为主型机械。根据货物品类和集散状态,发展流动式装卸机械,在集装箱专业货场要重点发展和使用专用装卸设备。同时要结合各自的特点,积极研制、引进、使用各种新机型、新设备、新工艺、新属具,努力提高装卸机械的安全可靠性和技术先进性,不断适应货物品类和装卸工艺的变化。

第六条 新购置装卸机械应符合国家、铁路行业、机械行业的产品标准以及相关的安全、环保、节能、消防等标准和要求,其安全保护装置必须灵敏有效、性能可靠,购置装卸起重机械必须选择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生产企业,具有齐全的各种资质、技术证明资料和文件。

第七条 新购置、搬迁安装于尽头式货物线上的装卸机械(如卸煤机等)其主体结构及附属装置,在非工作状态时,均不得侵入《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的铁路建筑接近限界(建限-2)。在通过式货物线上新安装装卸机械时,按“建限-1”执行。已安装在通过式货物线上的装卸机械,车站应制定安全作业办法纳入《站细》,确保调车作业安全。

第八条 新修线路和货场改、扩建设计时,要根据货物运量和品类配备必要的装卸机械以及相应的配套设施。电气化区段的装卸机械配置要确保装卸机械作业安全。线路布局、站台仓库空间尺寸及硬面强度、站台高度、坡度等要符合机械作业的要求。装卸机械的作业区域和通道不得建造任何妨碍机械运用的设施。

选用以电瓶为动力的机械要修建符合环保要求的充电间,选用内燃机械要修建符合消防要求的燃料加油站或加油点。

靠近仓库站台的线路及卸车机跨内的线路进行维修时,轨面必须恢复原设计标高。

第九条 各铁路局应保证装卸机械更新换代安全要求,适应运输生产的需要。为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避免重复投资、减少浪费,凡在铁路车站货场配置装卸机械应征求铁路局装卸部门意见。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各级装卸机构要配备专职技术管理人员,并指定一名领导干部负责机械管理,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制的原则,搞好装卸机械“管、用、养、修”各项工作。

铁道部负责制定全路装卸机械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和管理规则等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落实。

铁路局要贯彻落实部定各项规章制度和相关要求,在保证运输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编制全局装卸机械化发展规划和装卸机械更新改造计划,参加修建项目的审查和验收,制定本局装卸机械管理细则、安全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调整机械设备布局,检查分析使用效率和经济效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定期组织对装卸职工的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装卸职工的技术业务素质。

站段(装卸部门)要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机械管理的各项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负责突发情况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建立健全机械台账和技术档案,掌握机械的数量、动态、技术状况、使用和安全情况;按时统计机械运用、检修等数据,妥善保管各种原始资料,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填报各种报表;搞好机械的管、用、养、修工作,提高机械利用率和完好率;要搞好职工的安全教育,提高机械作业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 铁路局管内装卸单位之间的装卸机械调拨,须经铁路局装卸部门批准,并办理机械设备调拨相应手续;装卸机械向其他铁路局或装卸部门以外单位的调拨、转让,须经铁路局批准,并办理机械设备调拨相应手续。

对配置不当、长期封存或较长时间内利用率不高的低效设备,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装卸机械及配套设备的报废,应进行技术鉴定,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报铁路局装卸部门批准。已批准报废的装卸机械,不准继续使用。

报废的机械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要结构和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大、不经济的;

2.因设备陈旧、技术性能低、无利用改造价值的;

3.因事故及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法修复的;

4.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而又不能搬迁使用的;

5.因能耗过大、污染环境超标,无法改造,继续使用得不偿失的;

6.国家明令淘汰的。

第十三条 由于货源变化等原因,预计三个月以上不使用的装卸机械,应办理封存手续。封存的装卸机械应完好合格,妥善保管,不准拆用零部件。封存、启用均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告,经铁路局装卸部门批准。启用前应进行保养、试机合格后方可投产。

第十四条 根据铁路运输生产的要求,各种装卸机具需要调动(含出、入厂修)及报废后向指定地点回送,依据铁路局货运或装卸部门的命令,由车站填写“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免收运费。

第十五条 装卸机械应定期检查,开展红旗设备评比。铁路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检查评比,铁道部对机械运用、管理状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设备完好程度分为四级(见附件1),参照铁道部《红旗设备标准》,对技术状态完好、生产效率高、消耗低、生产记录齐全准确、安全无事故的设备命名为红旗设备。红旗设备的标志和具体评比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十六条 各级装卸部门要建立健全装卸机械台账,收存有关技术资料。站段装卸部门要建立技术档案,包括出厂检验合格证、使用保养说明书、图纸、履历簿(见附件2)等。

第十七条 装卸机械管理编号(见附件3)由铁路局自行编制。

第十八条 装卸机械因非正常原因损坏,构成事故的,应速报上级装卸部门。重大事故由铁路局处理,大事故、一般事故由站段(装卸部门)处理。发生重大事故要抄报铁道部,并组织人员到事故现场调查、分析发生原因,及时抢修。事故处理要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分析处理情况要及时上报(格式见附表1)。

机械事故分类标准如下:

1.一般事故:机件损坏修复费用1万元及以上,或连续停产5天及以上。

2.大事故:机械损坏报废原值或修复费用5万元及以上,或连续停产15天及以上。

3.重大事故:机械损坏报废原值或修复费用10万元及以上,或连续停产30天及以上。

叉车掉下站台、轨行机械脱线按大事故处理,机械翻倒按重大事故处理。

以上修复费用是指工料费,造成货物损失、人身伤亡或其他资产损失时应分别统计。

未构成事故的均为机械故障。

第十九条 装卸机械的折旧费按《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取,根据企业更新改造和其他资金使用情况,由装卸部门提出使用计划,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装卸机械及配套设备的更新改造,保证运输生产的需求。装卸机械参考使用年限参见附件4。

第二十条 铁路装卸部门要积极配合职教及有关部门开展全员培训,不断提高装卸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要有计划地组织职业技能竞赛,选拔出思想好、技术精、安全作业的标兵,为职工树立学习的榜样。

第二十一条 铁路装卸机械使用单位应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1.操作人员守则;

2.安全操作规程;

3.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维护、保养、检修制度;

5.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6.使用和维护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7.机械设备检查评比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为提高作业效率,充分发挥机械能力,各单位应鼓励装卸职工积极研究、开发铁路装卸机械工索具,同时为保证安全和便于推广,各种工索具的设计、制造和使用应经有关部门审核认证。铁路局应及时组织交流经验和定型推广,对已经定型的吊具制定管理办法,并将运用方式列入装卸工艺内容。

第四章 运 用

第二十三条 车站应组织好运转、客运、货运、装卸、搬运各部门间协调均衡作业。安排好作业日班计划,质量良好地完成铁路运输装卸任务。装卸安全生产、装卸作业总量、全员劳动生产率、机械化比重、机械完好率应纳入车站和各级装卸部门的主要考核指标。

第二十四条 装卸机械司机应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水平,经过专业培训和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并经过三个月以上的岗位实习,必须取得装卸机械司机驾驶证,方准独立作业,严禁无证驾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对机械操作人员和起重工等应每年进行一次技术考试和身体检查,对不适宜操作机械的人员要及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 装卸机械运用班制要根据运输生产需求,采取包乘制或轮乘制,凡是可以轮班使用的机械都应采取轮乘制。包机组负责装卸机械日常保养,及时填记班组核算统计报表(报表格式由铁路局自定),认真填记机械运用等生产记录,作为分析考核机械运用消耗定额和编制大、中修计划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铁路局站段装卸部门应对在车站货场从事装卸、搬运作业的各类装卸队伍的装卸机械实现规范管理,并按铁道部规定费率收费和清算。对装卸作业要本着先路内、后路外,先机械、后人力的原则,由车站装卸部门协调组织并监督。外单位装卸机械进入铁路车站货场进行装卸、搬运作业的,必须经铁路局装卸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铁路局对交接班使用的装卸机械应制定简明交接检查程序和标准,统一印制记录格式。交接班人员要确认机械各部位的效能和整机外观状态是否完好,认真填记交接班记录。

各种装卸机械的安全装置如防风制动装置、起重量(力矩)限制器、风速仪、限位开关等,应作为交接检查的必检项目,并应保持灵敏、有效。

第二十八条 各级装卸部门要积极拓宽装卸作业范围,提高装卸机械利用率,根据运输生产及安全需要可承担专用线或其他场所的装卸业务。装卸机械能力有富裕时可以出租,具体出租办法和费率由铁路局制定。

第二十九条 各种装卸机械严禁超负荷作业。门式起重机、臂架旋转式起重机应安装相应的起重量限制器、载荷力矩限制器,其综合精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超过大、中修期失修的机械,未经铁路局组织鉴定批准,应停止使用。

第三十条 各种装卸机械的技术性能不得任意改变(如增加起重量、扩大跨度、延长悬臂、接长吊杆等)。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改变时,必须报铁路局装卸部门批准,选择获得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或其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资格许可的改造施工单位实施。装卸机械结构老化、性能降低但尚未达到报废标准时,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后,遵照其提出的降低负荷方案降低负荷使用,标定新的额定负荷,将标牌、履历簿中有关参数修改一致,并报铁路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新购置的机械投产前,要全面检查、调整,根据“起重机试验验收办法”(见附件5)和相应机型具体要求进行试验和验收,确认技术状态良好,符合安全技术条件方可使用。使用单位要组织操作和维修人员熟悉设备构造、性能和特点,掌握安全注意事项和使用、维护要求,操作人员经训练合格后才能使用。

第三十二条 为了保证铁路运输安全和装卸机械的安全技术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标准,必须对装卸机械及附属索具的技术质量进行监督检测。当装卸机械的技术性能发生重大改变、装卸机械超期使用及发生重大事故修复后,应由铁路局组织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必要时进行特殊检测。

第五章 修 理

第三十三条 装卸机械的修理应符合铁道部《铁路装卸机械检修技术规范》(铁运〔1995〕143号,以下简称《检修规范》)和标准化、通用化、系列化的要求,保证机械设备状态完好。承担铁路装卸机械修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由铁路局装卸部门自行选择。车段装卸部门根据机械配置情况,设置装卸机械维修组,负责维修保养工作。

第三十四条 装卸机械的检修级别分为:日常保养、一级保养、二级保养、中修和大修。起重机卸的维修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日常保养由司机每班对机械进行清洁、润滑、检查和调试。

2.一级保养(定检)对装卸机械进行擦洗、润滑,对机械的易磨损部位逐项进行检查、调试和局部零件的更换。

3.二级保养(小修)是维护性修理。对装卸机械进行部分解体、检查、清洗、换油、修复或更换超限的易损零、部件。

4.中修是平衡性修理。除完成二级保养的各项工作外,还应对装卸机械部分解体、修复或更换磨损到限的主要零、部件,保证使用到大修。

5.大修是恢复性修理。装卸机械全部解体、全面检查,修复或更换所有磨损超限的零、部件,彻底恢复机械的技术性能;按批准的技术文件对机械进行技术改造。

第三十五条 铁路装卸机械实行计划检修制度。站段装卸部门要依据《检修规范》中“装卸机械检修周期表”(见附件6),按规定日期提报下一年度修理计划。装卸机械大、中修由铁路局装卸部门批准,列入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大、中修和一、二级保养的费用纳入预算管理,年度预算经财务部门综合平衡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在装卸成本列支。

站段应将上级批准的大、中修计划纳入车站货物运输组织方案,安排好所有机械全年各月的大、中修及保养计划,并按照一临修、二保养、三中修、四大修的施修顺序落实兑现。

第三十六条 装卸机械状态修理是维修工作的发展趋势。实行状态修理必须要有可靠的**(仪表设备),科学的检测方法和判定标准,依据机械状态的检测结果确定维修的时机和范围。铁路局要积极探索、总结经验,制定具体规划和办法,稳步实施。

第三十七条 装卸机械修理复杂系数(见附件7)是比较装卸机械修理工作量大小、考核工时利用、费用高低、效益好坏的基本依据。铁路局应按照各种机械的复杂系数、工时、费用定额等编制预算、配备设备(见附件8)。

第三十八条 已确定大修的装卸机械由使用单位提出装卸机械不良状态书(附表2)和履历簿,保证部件齐全,不准拆换。使用单位应与承修厂签订合同,明确修理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费用等项目。装卸机械大修竣工后,由承修厂和使用单位根据合同、《检修规范》和试验验收办法进行逐项验收,填记履历簿,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正式投产,特种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装卸机械大修时原则上不能停止货物到发,要提前安排好替修备用机械。必须停产时,车站应提前一个月向铁路局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方可办理。

第四十条 各级铁路装卸部门应根据《设备备件管理制度》(见附件9),做好装卸机械配件的供应和管理工作,并在保证机械质量的前提下,积极开展修旧利废,降低维修成本。

根据装卸机械使用、管理、维修的需要,可设置装卸机械配件供应站,负责装卸机械专用材料、配件的计划、供应、调配、储存、管理等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铁路局可根据管内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铁道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前发《关于公布〈铁路装卸机械管理规则〉的通知》(〔82〕铁货字400号)同时废止。

第2篇 装卸油码头安全管理措施

2.1安全监督重点部位 码头是沿江、沿海石化企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固定式引桥或平台、升降式引桥或平台和趸船等多种形式。油码头的进出物料,大多数属易燃、易爆、易挥发液体,一旦跑油轻则污染环境,重则造成火灾。必须重视对装卸油码头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工作。其重点部位有以下几处:

2.1.1平台和引桥 不论固定式平台或引桥、升降式平台或引桥,都要定期对坚固情况和升降情况及其结构、装置进行检查,发现支撑结构和固定结构有破损、断裂和倾斜时,必须及时修复加固,防止塌落、倾倒,升降装置损坏失去作用。经常检查防撞、防风和防浪等设施设备是否齐备完好。

2.1.2趸船 要经常检查船体变形和腐蚀情况、栓系锚固情况。

2.1.3装卸设备 海运和江运装卸码头的设备配置各地各不相同,主要有油泵、管组、阀门、电气设备、输油臂量测仪器仪表、吊升装置和金属或橡胶软管及其接口等,其中任何一种设备工作失控,发生泄漏、撞击打火、误动、短路等,都会导致跑油和火灾。

2.1.4绝缘连接和静电接地 为了防止杂散电流窜入油船,在重要码头的输油干管上要安装绝缘法兰或橡胶软管,油船和码头分别接地,绝缘管路进行屏蔽,每次停靠油船和作业之前,都要严格检查。

2.1.5码头的安全设施 码头跑油和着火,其灾情容易扩大,危及面宽。因此在码头设计和安全施配置方面,应遵照交通部(85)交公安字334号《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的要求,装备灭火设施和围油、捞油用具,制定详细的明火和用电管理制度。

2.2安全监督要点

2.2.1平台和引桥

2.2.1.1支柱坚固,无断裂和大面积露筋。直立无倾斜。露出水面部分要设防冲、防撞、防浸蚀设施。

2.2.1.2平台坚固平整,安全栏杆完好,防撞垫分布合理,安放结实。通道有防滑设施。

2.2.1.3升降套和旋转轴完好,能随水位自由升降,无晃动现象。

2.2.1.4引桥牢固完好,如引桥升降不影响管带。经常发生摩擦的部位其保护垫完整无破损。

2.2.2趸船

2.2.2.1船体无渗漏,反腐涂层完整,缆绳符合要求,拴系和锚固结实。

2.2.2.2防撞、防摩擦挤压的缓冲垫、竹木卷和圆木绑扎结实,遇有损坏应随时修复。防大风和大浪的措施切实可行可靠。

2.2.2.3安全栏杆和防滑设施完好。

2.2.2.4趸船上的机动舱、工作舱、办公室、生活间、备品间等应符合安全防火要求及有关规定。

2.2.3装卸设备

2.2.3.1油泵、管组、阀门、过滤器、流量计、消气器、集油罐、排空罐等设备,应完好无渗漏,工作正常可靠。金属或橡胶较管应接头牢固,无破损、断脱、开裂和老化变形现象。具体监督办法,可参照本篇有关章节的内容。

2.2.3.2输油臂转动灵活,能随意平衡,各旋转接头密封良好无渗漏。

2.2.3.3金属或橡胶软管的搬运取送,要有专用工具和设备,禁止强行拖拉,并防止潮水涨落、波浪摇晃而导致软管压坏和断脱。

2.2.4绝缘连接和静电接地

2.2.4.1码头、趸船和油船之间不做电气连接,应在管线上设绝缘法兰,各自独立接地,防止岸上杂散电流窜入油船。油船本身可不接地,如油管接管为胶管,可将胶管的钢丝和外缠线连接后,用不小于16平方厘米的多股软铜线与1平方米、厚10mm的钢板固定后放置水下。

2.2.4.2独立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0ω。

2.2.4.3如接管中有一段绝缘管,则在绝缘管上设裸金属屏蔽层并接地。

2.2.4.4如利用码头或趸船平台上的接地端头接地,必须有两处相连,船靠船作业也应有两处相连。

2.2.5码头的安全设施

2.2.5.1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围油栏、消油剂、吸附材料和吸油、捞油工具。

2.2.5.2按照《装卸油码头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灭火用品。如:

一级甲、乙类油品码头宜设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应配备2-3艘拖轮兼消防两用船。

二级甲、乙类油品码头宜设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1-2艘拖轮兼消防两用船。

三级甲、乙类油品和二级丙类油品码头,要求尽可能采用半固定式或小型灭火设备。

2.2.5.3除上述规定外,码头或趸船应按每100平方米配2只8kg干粉或101泡沫手提灭火器,设在拿取方便、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带。

2.2.5.4油船停靠时,在搬运连接器及金属软管等装卸设备时,为防止因撞击和摩擦产生火花,在码头或趸船上宜配备一定数量石棉毯和帆布垫,以及灭火用砂等。

第3篇 液化石油气船装卸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液化石油气(lpg)是碳氢化合物的混合物,其主要成分是含有三个碳原子和四个氢原子的碳氢化合物,即:丙烷、丁烷,但由于生产和净化的原因,还含有异丁烷、丙烯、1-丁烯、顺式-2-丁烯、反式-2-丁烯和异丁烯六种成分。石化行业习惯上称之为碳三和碳四,它具有以下危险特性:

1. 液化气体一般都有较高的燃烧热,较低的爆炸极限,稍有泄漏易在局部形成爆炸性气体;

2. 对健康的危害性,主要表现为对人体组织的毒害性、窒息作用、麻醉作用和冻伤;

3. 反应性,与空气、水、自身和与其他材料发生化学反应;

4. 腐蚀性;

5. 蒸气特性,液化气一般都有较高的气/液比,这是液化气以液体运输的原因,然而一旦泄漏会产生大量的蒸气;

6. 低温效应,主要是指溢漏时,液化气由液体转变为气体时会吸收大量的热量,使局部温度急剧降低,输液设施如材质不过关易发生损坏。

由于闪点低、易扩散、受热后迅速汽化,强热时剧烈汽化而喷发远射、燃烧值大、燃烧温度高、爆炸范围较宽且爆炸下限低等。一旦发生液化石油气火灾事故,除直接破坏财产引起人员伤亡外,还会发生爆炸、建筑物与设备崩塌飞散和引起火情进一步扩大等继生灾害,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

一、船舶装卸作业的安全管理

液化气在通常情况下是气态,为了便于运输和储存,利用气体的临界温度低、临界压力小的特性,经常温加压或冷却两个途径使气体从气态变为液态,使液化气的大宗水上运输成为可能。液化气装卸作业安全的关键所在是防泄漏和防火防静电,而究其根本是防泄漏,在整个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如果没有液化气的泄漏就不会有危险气体氛围,也就不会有燃烧、爆炸、腐蚀及对人员的伤害等一系列液化气的危险特性的表现,当然也不会造成对大气的污染。

为了保证液化气的安全运输,各国主管机关都制定了严格的技术规范标准,在船体结构和船舶设备方面加强要求,国际海事组织也制订了规则标准,如igc code和gc code。为了防止和减少液化气一旦泄漏后造成的危害,船岸要排除一切火源,杜绝静电的产生,同时在易于产生泄漏的部位和液化气易于积聚的封闭场所加强对危害气体的探测。这些是液化气安全工作的要点,其责任人是液化气船舶和液化气码头的所有人和经营人,也就是“企业安全责任制”。作为水上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机构的海事管理机构在危险货物运输和装卸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充分发挥“国家监察”职能,督促船岸落实好“企业安全责任制”,保障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安全高效进行。

二、首次到港船舶检查

通过对第一次到港船舶进行检查、建档,加强对液化气船舶的监督管理。对于第一次进港的液化气船,我们要利用办理进出口检查手续的时机,登轮检查液化气船舶的适装情况,船舶证书、文书、船员证书的有效性,特别是《国际散装液化气适装证书》、《装载与稳性资料手册》、《破损/残存稳性资料》、《货物操作手册》、doc(副本)和smc(正本)证书,散装液化气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psc报告或安全检查通知书所载的船舶缺陷情况和缺陷的纠正情况,对船舶的设备状况和维护情况有个大体的了解。对于首次到港分流的船舶,由各海事处建立首次到港分流的液化气船舶现场检查制度,登轮检查该船的安全和防污设备状况,了解船舶的适装和适航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在未纠正缺陷达到规定的要求前,禁止在本港装货,同时建立首次到港液化气船舶现场检查档案。对于符合要求的船舶,如在6个月内未发生有关适装和适航条件的改变,在办理申报和签证时,只须对其证书的有效性进行检查,这样既方便了船方又没有放松对其的安全管理要求。

三、液化石油气装卸作业前检查

(一)船舶装卸液化石油气应遵守的规定

1. lpg船应严格按码头信号靠泊,未得到停靠信号不得靠泊。

2. 应使用缆绳,遇大风时按要求加紧或离泊抛锚。为避免船舶作业时发生移动,所有缆绳调节收紧。应急拖缆应为钢丝缆,悬挂舷外的一端应绕成索环,且将其高度调整至接近水面,另一端应固定在缆桩上。

3. 靠泊时,不准使用明火,严禁吸烟、烟筒必须安装火星熄灭装置。作业人员必须穿着防静电工作服。

4. 船上的安全设施必须完好。量具、照具应符合安全防爆要求,消防系统良好。不准使用汽油、苯类冲洗地板、设备零件。为防止自燃,严禁排放污油和氧化铁,严禁在泊处除锈,检修时避免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物品。

5. 在雷电等恶劣天气禁止装卸作业。装卸时,船上和泊位值班人员必须加强联系,以防止意外,换舱、调罐时应先开启空舱、空罐阀门,后关满罐、满舱阀门。泵未停止时,不得关闭系统阀门,以防止鳖压。

(二)储罐的安全检查

1. 作业前检查各储罐压力、液位、温度。正常操作时应打开气相平衡阀使各储罐气相连通,达到压力平衡,检查内容为:各部仪表、阀门、管线、紧急切断装置。

2. 检查各储罐压力表,查看气相平衡阀是否打开,并调整到平衡。压力高于1.2mpa,且温度在35度以上时,应开启喷淋装置进行冷却。

3. 液相管线(包括码头前沿液相管线)应处于放压状态,必须至少与一个储罐串通,紧急节断阀通常处于开启状态,严格遵循先开后关流程原则,避免管线超压。凡有收付作业发生,应详细作好储罐收付记录和操作记录;

4. 储罐状况应良好,无明显的腐蚀情况。液货舱的底座与船体连接处无明显的腐蚀及其它变形的情况。

(三)船用液货软管的检查

1. 金属软管应与货物相容,并应适合于货物的温度;

2. 其设计爆破压力应不低于作业时所承受的最大压力的5倍;

3. 软管的最高工作压力不低于1mpa。

(四)货舱区域内消防系统检查

1. 消防水总管设备。作灭火用的水枪应为认可的两用型,既可形成水雾,也可形成水柱;灭火系统中所有的管子、阀门、水枪以及其他附件,应能耐海水腐蚀,还应能耐火灾的影响。

2. 水雾系统应能覆盖所有的危险货物区域,且呈均匀分布的水雾,对水平投影面的喷射量至少为每平方米10 l/min,对垂直面至少为每平方米4 l/min。

3. 化学干粉灭火系统。至少包括2套独立自给式化学干粉装置连同配套的控制器、加压介质固定管路、干粉炮或手持软管。

(五)消防员装备的检查

为了保护从事装卸作业的人员,在考虑了货品的特性后,应对船员提供包括眼睛保护在内的合适的保护设备。

消防员装备的数量要求如下:

货舱总容积 装备的数量

2000m3 2套

2000-5000m3 4套

第4篇 液化石油气船装卸管理规范

液化石油气(lpg)是碳氢化合物的混合物,其主要成分是含有三个碳原子和四个氢原子的碳氢化合物,即:丙烷、丁烷,但由于生产和净化的原因,还含有异丁烷、丙烯、1-丁烯、顺式-2-丁烯、反式-2-丁烯和异丁烯六种成分。石化行业习惯上称之为碳三和碳四,它具有以下危险特性:

1. 液化气体一般都有较高的燃烧热,较低的爆炸极限,稍有泄漏易在局部形成爆炸性气体;

2. 对健康的危害性,主要表现为对人体组织的毒害性、窒息作用、麻醉作用和冻伤;

3. 反应性,与空气、水、自身和与其他材料发生化学反应;

4. 腐蚀性;

5. 蒸气特性,液化气一般都有较高的气/液比,这是液化气以液体运输的原因,然而一旦泄漏会产生大量的蒸气;

6. 低温效应,主要是指溢漏时,液化气由液体转变为气体时会吸收大量的热量,使局部温度急剧降低,输液设施如材质不过关易发生损坏。

由于闪点低、易扩散、受热后迅速汽化,强热时剧烈汽化而喷发远射、燃烧值大、燃烧温度高、爆炸范围较宽且爆炸下限低等。一旦发生液化石油气火灾事故,除直接破坏财产引起人员伤亡外,还会发生爆炸、建筑物与设备崩塌飞散和引起火情进一步扩大等继生灾害,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

一、船舶装卸作业的安全管理

液化气在通常情况下是气态,为了便于运输和储存,利用气体的临界温度低、临界压力小的特性,经常温加压或冷却两个途径使气体从气态变为液态,使液化气的大宗水上运输成为可能。液化气装卸作业安全的关键所在是防泄漏和防火防静电,而究其根本是防泄漏,在整个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如果没有液化气的泄漏就不会有危险气体氛围,也就不会有燃烧、爆炸、腐蚀及对人员的伤害等一系列液化气的危险特性的表现,当然也不会造成对大气的污染。

为了保证液化气的安全运输,各国主管机关都制定了严格的技术规范标准,在船体结构和船舶设备方面加强要求,国际海事组织也制订了规则标准,如igc code和gc code。为了防止和减少液化气一旦泄漏后造成的危害,船岸要排除一切火源,杜绝静电的产生,同时在易于产生泄漏的部位和液化气易于积聚的封闭场所加强对危害气体的探测。这些是液化气安全工作的要点,其责任人是液化气船舶和液化气码头的所有人和经营人,也就是“企业安全责任制”。作为水上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机构的海事管理机构在危险货物运输和装卸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充分发挥“国家监察”职能,督促船岸落实好“企业安全责任制”,保障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安全高效进行。

二、首次到港船舶检查

通过对第一次到港船舶进行检查、建档,加强对液化气船舶的监督管理。对于第一次进港的液化气船,我们要利用办理进出口检查手续的时机,登轮检查液化气船舶的适装情况,船舶证书、文书、船员证书的有效性,特别是《国际散装液化气适装证书》、《装载与稳性资料手册》、《破损/残存稳性资料》、《货物操作手册》、doc(副本)和smc(正本)证书,散装液化气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psc报告或安全检查通知书所载的船舶缺陷情况和缺陷的纠正情况,对船舶的设备状况和维护情况有个大体的了解。对于首次到港分流的船舶,由各海事处建立首次到港分流的液化气船舶现场检查制度,登轮检查该船的安全和防污设备状况,了解船舶的适装和适航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船舶在未纠正缺陷达到规定的要求前,禁止在本港装货,同时建立首次到港液化气船舶现场检查档案。对于符合要求的船舶,如在6个月内未发生有关适装和适航条件的改变,在办理申报和签证时,只须对其证书的有效性进行检查,这样既方便了船方又没有放松对其的安全管理要求。

三、液化石油气装卸作业前检查

(一)船舶装卸液化石油气应遵守的规定

1. lpg船应严格按码头信号靠泊,未得到停靠信号不得靠泊。

2. 应使用缆绳,遇大风时按要求加紧或离泊抛锚。为避免船舶作业时发生移动,所有缆绳调节收紧。应急拖缆应为钢丝缆,悬挂舷外的一端应绕成索环,且将其高度调整至接近水面,另一端应固定在缆桩上。

3. 靠泊时,不准使用明火,严禁吸烟、烟筒必须安装火星熄灭装置。作业人员必须穿着防静电工作服。

4. 船上的安全设施必须完好。量具、照具应符合安全防爆要求,消防系统良好。不准使用汽油、苯类冲洗地板、设备零件。为防止自燃,严禁排放污油和氧化铁,严禁在泊处除锈,检修时避免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物品。

5. 在雷电等恶劣天气禁止装卸作业。装卸时,船上和泊位值班人员必须加强联系,以防止意外,换舱、调罐时应先开启空舱、空罐阀门,后关满罐、满舱阀门。泵未停止时,不得关闭系统阀门,以防止鳖压。

(二)储罐的安全检查

1. 作业前检查各储罐压力、液位、温度。正常操作时应打开气相平衡阀使各储罐气相连通,达到压力平衡,检查内容为:各部仪表、阀门、管线、紧急切断装置。

2. 检查各储罐压力表,查看气相平衡阀是否打开,并调整到平衡。压力高于1.2mpa,且温度在35度以上时,应开启喷淋装置进行冷却。

3. 液相管线(包括码头前沿液相管线)应处于放压状态,必须至少与一个储罐串通,紧急节断阀通常处于开启状态,严格遵循先开后关流程原则,避免管线超压。凡有收付作业发生,应详细作好储罐收付记录和操作记录;

4. 储罐状况应良好,无明显的腐蚀情况。液货舱的底座与船体连接处无明显的腐蚀及其它变形的情况。

(三)船用液货软管的检查

1. 金属软管应与货物相容,并应适合于货物的温度;

2. 其设计爆破压力应不低于作业时所承受的最大压力的5倍;

3. 软管的最高工作压力不低于1mpa。

(四)货舱区域内消防系统检查

1. 消防水总管设备。作灭火用的水枪应为认可的两用型,既可形成水雾,也可形成水柱;灭火系统中所有的管子、阀门、水枪以及其他附件,应能耐海水腐蚀,还应能耐火灾的影响。

2. 水雾系统应能覆盖所有的危险货物区域,且呈均匀分布的水雾,对水平投影面的喷射量至少为每平方米10 l/min,对垂直面至少为每平方米4 l/min。

3. 化学干粉灭火系统。至少包括2套独立自给式化学干粉装置连同配套的控制器、加压介质固定管路、干粉炮或手持软管。

(五)消防员装备的检查

为了保护从事装卸作业的人员,在考虑了货品的特性后,应对船员提供包括眼睛保护在内的合适的保护设备。

消防员装备的数量要求如下:

货舱总容积 装备的数量

2000m3 2套

2000-5000m3 4套

第5篇 码头装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码头装卸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以及企业生产经营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核定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范围内从事危险货物码头作业活动,禁止在码头装卸国家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三条 在码头装卸危化品,实行作业许可制度。在每次装卸危化品作业前,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在装卸危化品作业过程中,若管线和(或)静电接地点进行了更换安装,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危化品装卸作业。

第二章 组织措施

第四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防安全责任制》和部门工作职责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加强协调配合、信息沟通。

第五条 每船危化品运抵码头时,由安全部门、保卫(消防)部门、仪电管理部门、供运(运管)部门对码头及危化品装卸作业进行一次全面的综合安全检查,并共同审批码头装卸危化品安全作业许可证。同时,应加强不定期抽查,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六条 物管处(十四车间)对码头装卸作业负全面责任,并按照部门安全检查表实施日常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申请办理码头装卸危化品安全作业许可证;应做好码头管理、作业人员的安全合理配置及组织安排;加强码头汛期检查、巡逻,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条 供运(运管)部门应加强与船主、承运方等企业相关方的信息沟通,敦促其遵守本制度,确保码头装卸危化品安全。

第三章 人员的要求及安全防护

第八条 码头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九条 码头作业人员禁止作业前4小时内、作业中饮酒。

第十条 作业人员应按要求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槽罐上作业人员站在上风向并戴好防毒口罩,船上作业人员须穿戴好救生衣。

第十一条 轮换作业休息人员在指定地点休息。非工作需要人员禁止上船。作业人员禁止在长江里游泳、洗澡。

第十二条 在危化品装期间,船上除作业人员外,其他非船工作人员均应撤离船体。

第四章 设施的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 码头的设施设备应符合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参照jtj237《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

第十四条 液体易燃易爆危化品装卸管道应采用金属软管。并作好防静电处理。

第十五条 易燃易爆危化品作业区域,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和防爆工具。

第十六条 应设置消防水系统,配置足量与危险化学性质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第十七条 应配备可燃气体浓度监测仪,并保持完好。

第十八条 应配备污水、废弃物及防泄漏应急处理设施、器材(围油栅、江边围堰等),并保持完好。

第十九条 危化品包装标志应规范、醒目,与实际包装件相符。

第二十条 码头应保持整洁卫生、道路畅通,无绊倒物障碍。

第五章 防雷、防静电措施

第二十一条 易燃易爆危化品作业人员穿戴好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等防护用品,作业期间严禁穿、脱衣、裤。

第二十二条 易燃易爆危化品卸载或取样前、灌装完后必须静置5分钟以上时间,然后才能从事其他作业。

第二十三条 装运或输送易燃易爆危化品的车体、船体、泵体、管线作等电位连接;接地线的连接,应在槽罐开盖以前进行;接地线的拆除,应在装卸完毕,达到静置时间,封闭罐盖以后进行;静电接地点和跨接点必须规范、牢固好用,防雷、防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第二十四条 由专业人员对接地电阻进行测试,经现场安全负责人确认后,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装运或输送易燃易爆危化品的船体、泵、管线连接程序为先连接接地线后接管线,拆除程序为先拆管线最后拆接地线。

第二十六条 易燃易爆危化品灌装车辆的静电消除链(带)应着地。

第二十七条 易燃易爆危化品灌装时,注入管伸入槽罐底部,距离罐底不得大于20cm,在注入管未侵入液面前,其流速应限制在1m/s以内;灌装流速小于3m/s(灌10t至少18min以上);灌装量应低于罐体人孔颈底部5cm。气温大于30℃时,灌装前先对罐体喷水降温。

第二十八条 高温(35℃以上)、大风 (六级以上)、雷电天气时停止作业。

第六章 防火防爆措施

第二十九条 作业现场50米范围须设置警戒线、警戒标志,严禁闲人进入。

第三十条 进入易燃易爆危化品作业区域必须关掉手机,禁止携带烟、火种;通讯应在值班休息点使用,照明充足并安装在警戒线外。

第三十一条 在装卸时,码头及警戒区域内严禁烟火,杜绝一切火源。停止船上的所有明火作业,包括做饭用的电饭煲,烟火交至岸上值班点保管。

第三十二条 危化品装卸作业的安装、检修、操作、拆除等作业过程中,须轻拿轻放,动作平稳。

第三十三条 采用金属软管装卸时,应采取措施避免和防止软管与码头地面及其它设施设备之间的摩擦碰撞产生火花。

第三十四条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控制罐装速度,正确使用设备,消除脏、乱、差、漏,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五条 灌装车辆必须戴好火星息灭器,严禁在危化品作业现场修车。

第三十六条 易燃易爆危化品装卸作业人员应使用防爆工具,现场监护人员要定时用可燃气体监测仪测试现场可燃气体浓度。

第三十七条 危化品作业现场放置规定数量完好有效的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沙箱等)。易燃易爆危化品装卸作业时,消防车到现场监护。

第七章 应急救援

第三十八条 由物管处组织制定码头装卸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报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厂长批准后实施,并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作好演练记录,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第三十九条 危化品灌装前及作业过程中,对系统进行仔细检查,严禁泄漏,并采取靠江边垒适当高度的河沙围堰等防污染事件的应急措施。

第四十条 灌装车驾驶员不能脱离作业区域,作好应急准备,紧急情况下安全迅速将车驶离码头。

第四十一条 装卸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巡回检查危化品货船的倾斜度,如发生非因装卸物料引起的倾斜,应立即查明原因,尽快处理。

第四十二条 装卸作业过程中,若发生火灾、重大泄漏及其它按操作规程不能有效控制的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行动,排除事故危害,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向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请求社会支援。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第6篇 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___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危险化学品运输应遵循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

第二条、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本部门生产技术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运输部门,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第四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第五条、通过公路运输有毒化学品的,托运部门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有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办理有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托运部门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部门、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部门和购买部门资质情况的材料。有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式样和具体申领办法应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六条、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有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水运企业承运,并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接受有关交通部门(港口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下同)的监督管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托运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部门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托运部门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八条、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随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第九条、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十条、有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在进行危险化学品装卸时,需小心轻放,避免出现摔、托、撞击、滚动等行为,并应避免遇火,受热,受潮等情况的出现,以及不同种类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混装等易引发事故的行为。

第十二条、应对进行化学危险品进行装卸的人员进行相关的关于危险化学品性质、危害、安全知识的职业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应建立危险化学品装卸事故紧急预防措施,并应对此配备相应安全防护和装卸器具或设备。

第十四条、进行其他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7篇 仓库装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1.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2.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3.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4.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5.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使用手机和其它火种。严防震动、撞击、重压、磨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6.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7.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8篇 液氯钢瓶装卸运输储存管理规定

1、液氯钢瓶装卸、搬运时,必须戴好瓶帽、防震圈等安全附件,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或撞击。

2、在钢瓶装卸开行车时,铁钩下严禁站人,运行钢瓶时,要观前顾后,防止撞击物体而发生意外。

3、充装量为500 kg和1000 kg的钢瓶卸时,应采用起重机械,其起重量应大于瓶体重量的一倍,并挂钩牢固。严禁使用叉车装卸。

4、起重机械的卷扬机勾要采用双制动装置,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确保正常。

5、夜间装卸时,场地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6、液氯钢瓶装卸在车上应妥善加以固定,汽车装运钢瓶必须横向放置,头部瓶阀朝向一方,满瓶只允许单层放置,且装车空瓶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7、高温季节,装运车辆必须有遮阳设施,防止暴晒,装卸人员发现没有帆布等遮阳设施时,应拒绝装卸发货。

8、液氯钢瓶不得与易燃品、油脂和带油污物品以及其他任何气体、腐蚀性物质等同车运输,装卸人员发现有上述物品及其他介质气体瓶时,应拒绝装卸。

9、液氯钢瓶装车完毕,必须再次检查确认钢瓶安全附件齐全、装载符合要求和固定可靠后,钢瓶检验站方可出具出厂证,准予发火,若发现漏氯或发热或有其他异常的钢瓶,应妥善处理,严禁出厂。

10、用氯单位返回的空瓶,必须安全附件齐全和瓶体完好,由钢瓶检验站进行检查验收和记录,并开出相应票据交有关部门。

11、用氯单位在装卸、运输、使用液氯钢瓶过程中,若发生摔落、撞击、无余压、进入异物等异常情况,必须做好详细记录,在返回空瓶时,一并向钢瓶检验站报告。

12、运输液氯,必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及《氯气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13、运输液氯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可靠,且应备有固定钢瓶用的三角木、紧固器,必要的抢修器材和有效的防护用品及消防器材。

14、运输液氯车辆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且证件(危险品运输证、驾驶证、押运证等)齐全,否则销售公司不得开票销售,氯气站不得发货。

15、液氯运输、押送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16、运输液氯的车辆,驾驶室前方应悬挂规定的危险品标志,旗帜和标志灯。

17、机动车辆运输液氯钢瓶时,应严格遵守当地公安、交通部门规定的行车路线,不得在人口稠密区明火、高温等场所停靠,车辆停靠时,应可靠制动,并留人值班看管。

18、高温季节,应根据当地公安部门规定的时间运输,且应有有效的遮阳用具,防止液氯钢瓶暴晒。

19、车辆运输液氯钢瓶时,瓶口一律朝向车辆行驶方向的右方。

20、充装量为500 kg和1000 kg的钢瓶装运,只允许单层设置,并牢靠固定,防止滚动。严禁同车混装易燃、易爆、腐蚀性及有抵触性的物品和让无关人员搭车。

21、运输液氯钢瓶的车辆不得从隧道过江。

22、车辆在运输途中,行车要平稳,尽可能避免急刹车,不准高速行车、空档溜车和强行超车,应及时检查排除故障,不得带病行驶

23、在运输途中,钢瓶泄漏时,运输人员必须采用抢救措施。瓶阀泄漏时,先后拧紧阀杆及六角螺母,易溶塞处泄漏时,应用竹签、木塞做堵漏处理,焊缝或其它部位泄漏时,应用内衬橡胶垫片的铁箍箍紧。处理人员必须戴好有效防护用品在上风向位置。

24、采取了堵漏措施,仍难以奏效时,应将载有泄氯钢瓶的车辆开到无人的偏僻处,使氯气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25、若发生突然性严重泄氯事故,确已无法堵漏和将车辆开离现场时,应立即设法通知过往车辆和周围群众远离现场或疏散,并迅速向当地交通运政和有关部门报告,以便妥善处理。

第9篇 叉车安全装卸作业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规范叉车安全装卸作业管理,避免各种事故的发生,以确保叉车驾驶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公司全体叉车驾驶人员。

3.职责

3.1主管负责维持厂区交通秩序,全厂交通安全检查和考核。

3.2主管负责仓库叉车驾驶人员的调度、管理。

3.3维修部(暂时外请)负责公司所有叉车的维修。

4 .程序

4.1资格要求

4.1.1叉车驾驶人员必须经劳动部门培训并取得叉车驾驶操作证后方能上岗,无证人员严禁驾驶叉车。

4.1.2没有厂部的安排,叉车司机不准擅自教别人驾驶叉车。

4.2驾驶前检查

4.2.1检查转向灯、刹车、喇叭、前灯、和反观镜是否完好;叉子是否弯曲、损坏及裂纹产生。

4.2.2检查燃料系统所有管道、接头是否有泄露。

4.2.3检查燃料油、发动机油、齿轮油、波箱油、液压油及水箱水位、电池水是否足够。不足时应按标准要求或标准线增添后方可使用。

4.3驾驶规定

4.3.1凡使用叉车者,一定要用叉车专用锁匙,启动后不允许拨出车匙,更不能用其它非叉车锁匙启动叉车,避免损坏车锁。

4.3.2启动叉车时,每次启动不得超过5秒钟,再次启动应隔10~15秒以上,若连续三次启动不成时应再隔5分钟。冬天启动时,应进行预热后再启动。如上述操作都不能启动时,应及时通知维修部人员进行处理,避免造成蓄电池损坏。

4.3.3叉车需依照“右上左下”方向行驶。叉车出入门口应减速慢行并响喇叭。驾驶时必须集中精神,不可麻痹大意。

4.3.4叉车启动时,注意观察周围是否有其它车辆、行人或障碍物;转弯时要看倒后镜及观察左右侧的情况,要亮指示灯,慢行并响喇叭;倒车时应先看倒后镜及回头观察情况,无障碍物始能行驶。

4.3.5车辆与道路边缘应保持一定距离,以策安全。叉车载有物料,在下斜坡时,应倒车行驶并控制好车速。上下斜坡时应慢速行驶,下斜坡时严禁空档滑行。

4.3.6行驶时货叉应距地面200-300mm,在行进中不允许升高或降低货物,不得急刹车和高速转弯。

4.3.7遵守工厂限速规定,车速不得超过5km/h;严禁高速行车, 以保证安全。

4.3.8在十字路口或其它看不见的地方,请减速慢行,并鸣喇叭;在潮湿、不平的地面行驶及转弯时,请减速;避免急转弯,避免在不牢固的物体表面行驶。

4.3.9运输途中停车时,一定要把手刹掣拉起并挂空档才能离开叉车。

4.3.10叉车出入门口应注意构筑物的高度,不得盲目驶入或驶出。

4.3.11行车时,非业务需要,一般人员不得坐在叉车司机身边,更不能用来运人,或进行其它与叉车作业无关的工作。

4.3.12不得在车间或危险品仓库内擅自接驳蓄电池等叉车电路,以免产生火花。

4.3.13严禁超载行驶。凡叉车使用中发生事故不得隐瞒,应立即上报,凡谎报或隐瞒者给予加倍处罚。

4.3.14叉车行驶时,凡货物高度挡住视线时需倒行。

4.3.15.叉车上严禁站人,,如17.5米、14.5米车辆尾部无法装货,在此特殊情况下,及时向课长报告,经过课长同意后可以站人,人站在叉车上需垫一块托盘。如其它特殊情况叉车上需站人,必须汇报并经过同意。

4.4装卸规定

4.4.1叉车装运的货物不能太高(一次最多叉两托高度不能超过2.5米,),以免导致事故的发生。

4.4.2叉起货物时,先观察货物是否堆放牢固,货叉进入托盘时要平稳,要循序见进,速度不易过快,货叉的角度与货叉叉进托盘的位置是否正确,有无其它隐患,货叉要先仰后提升,下降时,应先下降后倾斜。卸货时应平稳轻放,操作不易过快。货叉不允许从托盘、铁架等溶器的斜角叉货,以免失衡造成倒货。

4.4.3叉车上需站人利用叉车升空工作时,事先需经过课长同意,一定要站稳在有底板的卡板上才可工作。不准站立在叉车上作业。

4.4.4不要运送松散的货物以免翻倒,运送前应将其固定牢固并观察货物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提升物品要用卡板,不易稳定之物件,如高度大的设备、空桶、易滑动之缸体或物件必须绑上绳索或加上保护膜,绑紧后方可提升。凡叉车司机在打操作过程中发现有隐患问题可以拒绝作业,及时汇报直属上司,待隐患解决后方可作业。

4.4.5不准用货叉直接叉运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

4.4.6停车时,不要将货叉悬空。禁止叉物悬空时司机离开叉车。

4.4.7无论有无装货,货叉下面绝对不可有人停留。

4.4.8卸下的货物定要井然有序地堆放在无碍通行的地点并要求前后对齐,每一托靠紧,货物或叉车都不得停放在通道口。

4.4.9 叉车上需站人作业时,高度超过2米需系好安全带。

4.5停放要求

4.5.1作业完毕将叉车停放在指定的位置,货叉平放地面并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整理清洁。

4.5.2停放后将方向杆放在中央位置,拉好手刹车。

以上条例希叉车操作人员遵守,凡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严重给予 评或经济处罚。

第10篇 气瓶搬运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1、搬运气瓶以前,操作人员必须了解瓶内气体的名称、性质和安全搬运注事事项,并备齐相应工器具和防护用品,如介质为有害、有毒、腐蚀、放射性和自燃气体时,应在组织管理、技术措施、个人防护、卫生保健等方面制定相应措施。

2、圆心凹底气瓶在车间、仓库、工地、装卸场地内搬运时,可用徒手滚动,即用一手托住瓶帽,使瓶身倾斜,另一手推动瓶身沿地面旋转、用瓶底边走边滚,不准拖曳,随地平滚,顺坡竖滑或用脚蹬踢。

3、气瓶最好是使用稳妥、省力的专用小车(单瓶或双瓶位置,衬有软垫的手推车),并用铁链固定。严禁用肩扛、背驮、怀抱、臂挟、托举或二人抬运的方式搬运,以避免损伤身体和摔坏气瓶酿成事故。

4、气瓶应戴瓶帽,最好是戴固定式瓶帽,以避免在搬运过程中瓶阀因受力而损坏,甚至瓶阀飞出等事故的发生,

5、气瓶运到目的地后,放置气瓶的地面必须平整。放置时将气瓶竖直放稳,方可松手脱身,以防气瓶摔倒酿成事故:

6、当需要用人工将气瓶向高处举放或需把气瓶从高处放落地面时,必须两人同时操作,并要求提升与降落的动作协调一致,姿势正确,严禁在举放时抛、扔,在放落时滑摔。

7、装卸气瓶应轻装轻卸,严禁用抛、滑、摔、滚、碰等方式装卸气瓶,以避免因野蛮装卸而发生爆炸事故;

8、气瓶搬运中如需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设备。用机械起重设备吊运散装气瓶时,必须将气瓶装入集装箱、坚固的吊笼或吊筐内,并妥善加以固定。严禁使用链绳、钢丝绳捆绑或钩吊瓶帽等方式调运气瓶,以避免调运过程中气瓶脱落而造成事故。

9、严禁使用翻斗车、铲车或叉车搬运气瓶。

第11篇 某气瓶装卸管理规程

1. 在室内近距离搬送气瓶时,可以徒手滚瓶搬运气瓶,有底座的气瓶,应使用气瓶手推车运输。

⒉ 气瓶搬运至存放地或工作场地,将气瓶竖直放稳后,方可松手脱身。

⒊ 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面和链绳。

⒋ 气瓶装车和卸车之前,应在气瓶着落的部位上垫上橡垫子,防止气瓶受到撞击或擦伤。

⒌ 必须配戴好附件,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⒍ 方形底座气瓶最好采用专用小车搬运,并用铁链固定。不得采用肩扛、背驮、怀抱、臂挟、托举、或二人抬运的方式搬运气瓶,以避免损伤身体和摔坏气瓶造成事故。

⒎ 气瓶在车上应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应朝向一方,堆放不得超过车辆高度,且不超过五层;立放时,车辆箱板高度应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⒏ 如发现气瓶有异常现象应及时向有关人员反映。

⒐ 气瓶装卸严禁碰撞瓶阀,瓶体应有防滚动措施。

⒑ 没有装卸平台时,卸瓶应轻卸轻放,不能用脚踢瓶。

⒒ 应注意气瓶装卸周转环境,不能在不能使用气瓶的场所装卸气瓶。

⒓ 地面搬运气瓶不能使用叉车、铲车或翻斗车。

⒔ 用起重机运散装气瓶,必须将气瓶装入坚固的吊笼或吊框内并妥善固定,严禁使用钢丝绳、铁链捆扎气瓶或钩吊瓶帽方式搬运气瓶。

⒕ 利用提带搬运气瓶,既可以卧放也可以直立、直立搬运气瓶时,必须用托底带把瓶底托起,提带上的各种元件安全系数不能少于3,内侧应衬有毛毡或其它摩擦系数大的物料。

⒖ 气瓶抬架可用钢管、钢板或木材制成单瓶或双瓶的。

第12篇 装卸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 、装卸管理人员应了解所运载的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防护要求和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

2 、装卸过程中,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不得离开车辆并负责监装、监卸,办理货物交接签证手续时要点收、点交。

3 、车辆进入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区,应带防火罩,按作业有关安全规定驶入装卸作业区,并将车辆摆在容易驶离作业现场的方位上。

4 、车辆停靠货垛时,应听从作业区指挥人员的指挥,车辆与货垛之间要留有安全距离;待装、待卸车辆与正在装卸货物的车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并不准堵塞安全通道。

5 、作业前,应核对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是否与托运单证相符,并认真检查货物包装是否破损及货物包装的完整状况。货物与运单不符或包装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拒绝装车。

6 、装卸操作时应根据货物包装的类型、体积、重量、件数的情况,并根据《包装储运图示标志》的要求,谨慎操作。

7 、装卸危险货物应符合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认定标准,不得超载装运。

8 、装卸过程中,车辆发动机应熄火,并切断总电源。在有坡度的场地装卸货物时,必须采取纺织车辆溜坡的有效措施。

9 、装卸作业场所要远离热源,严禁受热,通风良好;场所内电气设备应符合规定要求,严禁使用明火灯具照明,照明灯应具有防爆性能;要有防静电和避雷装置。

10 、危险货物装卸完毕,作业场所必须彻底清扫干净,装过刷毒品的车辆和受到危险污染的车辆、工具必须洗刷和除污。货物的撒漏和受到危险货物污染的污染物必须送到当地环保部门指定地点集中处理。

11 、禁止在装卸作业区内维修车辆。

第13篇 厂内场车辆通行及装卸货管理规定

一、目的

根据公司经营生产目标,为加强车间内场车辆进出装卸货管理,避免各种车辆随意进出、停放。为维护好公司良好的生产、生活秩序,保障职工人身生命安全,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部门:

公司经营、生产、盾构项目组等职能部门及其他外来单位。

三、原则

1、以车间作业为主,合理安排装卸货。

2、进入车间的车辆,须遵照车间规定,走各定置的安全通道,并控制车速在20km/h以下,遵守制造车间相关人员的指挥。

3、所有车辆未经允许进入车间,车间调度员有权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罚。

3、进入车间车辆需配合物品装卸的,相关部门应提前半天以上告知制造车间装卸货信息,以便车间做好事先计划安排或及时装卸货物。

4、对于中小零部件,原则上由本部门人员完成装卸货。

5、参与卸货的作业人员应及时了解卸货位置,禁止货物乱摆乱放。

6、车间调度人员结合生产计划和生产节点,及时做好与各部门的沟通和协调。

四、管理规定

1、车辆停放及人员管理规定

1.1 进厂机动车辆(轿车、商务车、面包车等载人车辆)严禁进出车间,须按照公司规定停放于车间外指定场所(特殊情况除外)。

1.2 车上外来人员进入车间内,须遵守公司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2、装卸货车辆进出仓库按照生产管理室相关规定执行。

2.1进入仓库装卸货车辆,在车间调度人员的指挥下进入车间,进入车间前必须先鸣喇叭一次并打开车头灯,按照车间规定的安全通道行驶。

2.2 进出仓库装卸货车辆,应填好《生产管理室车辆进出车间通知单》,并在车辆到达前半天以上通知车间调度人员,原则上由生产管理室自行装卸货。

2.3 装卸货车辆的物品需要8t臂吊、行车或铲车配合时,须提前填好《8t臂吊、行车或铲车配合申请表》及进出库清单(标明重量),到车间调度员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在车间引导下进出车间。

2.4 遇如下情况,车间配合生产管理室卸货的作业人员可拒绝协助卸货:

(1)物品表面有明显的质量问题或者不安全隐患;

(2)装卸货车辆不听指挥;

(3)因与车间正在进行的工作有冲突时。

3、大件物品车间装卸货车辆管理规定

3.1 所有装卸在车间的车辆,须按照2.2及2.3的管理规定,先办理好相关手续。

3.2 原则上,所有车辆应在车间人员的指引下,从车间北门或东北门进出车间,特殊情况下,从东南门进出车间并在南边消防通道装卸货的车辆,司机或生产管理室的相关人员应协助拉好警戒线并摆上“临时占用通道”警示牌。

3.3 若遇管理规定2.4的情况,车间作业人员可拒绝装卸货。

4、制造车间工装、工具、辅料及承运托架等物品卸货管理规定

4.1 送货单位应与车间主管技术员办理好相应手续,手续不全者禁止进入车间。

4.2车间主管技术员确认后通知调度人员或起重作业人员,按照3.2的管理规定装卸货。

五、其他部门及外来单位的车载物品的装卸货流程,请参照上述情况执行。

第14篇 装卸管理人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

1 、装卸前提根据危险货物的种类、数量、环境、气候等情况制定装卸作业计划并监督实施。

2 、负责组织和指导装卸作业及技术安全教育。

3 、带头严格遵守装卸现场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 、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 、遵守职业道德,坚持文明装卸,在装卸危险化学品时,应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15篇 港口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公司港口码头能够正常安全的运营,防止翻船、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一、斜吊不吊。

二、超载不吊。

三、散装物装得太荡或捆扎不牢不吊。

四、吊物上站人不吊。

五、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

六、埋在地下物件,重量不明不吊。

七、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八、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九、光线阴暗无照明不吊。

十、七级以上大风不吊。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装卸管理制度(1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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