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源管理制度是一种规范企业电源使用、维护和管理的规则体系,旨在确保电力设施的稳定运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障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并降低运营成本。
1. 电源设备管理:涵盖电源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维护及更新替换等环节。
2. 能源消耗监控:设立能源消耗指标,定期统计分析,以便及时发现并解决能耗异常问题。
3. 安全操作规程:制定详细的操作流程,确保员工在使用电源时的安全。
4. 故障应急处理:建立故障报告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快速应对突发电源故障。
5. 节能措施:推行节能技术,提倡节约用电,减少无谓的能源浪费。
6. 培训与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电源管理知识培训,提升员工的电源使用意识。
7. 法规遵守:遵守相关电力法规,确保企业电源管理合规合法。
1. 确保生产连续性:稳定的电源供应是保证生产活动顺利进行的基础。
2. 提升能源效率:通过有效的电源管理,可以降低无效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3. 保障员工安全:规范的操作规程能够防止因电源问题引发的事故,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
4. 减少维修成本:定期维护和合理使用电源设备,可以延长设备寿命,降低维修成本。
5. 保护环境:节能措施有助于减少碳排放,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
1. 设立电源管理部门:专门负责电源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各项制度得到执行。
2. 制定详细操作手册:编写详尽的电源操作指南,涵盖各种设备和情况,供员工参考。
3. 引入智能管理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电源使用数据的实时监控和分析。
4. 定期检查与维护:制定定期检查计划,对电源设备进行预防性维护。
5. 建立节能奖励机制:鼓励员工提出节能建议,对有效节能措施给予奖励。
6. 定期培训:组织员工参加电源管理培训,提升员工的电源知识和技能水平。
7. 加强法规宣传:定期组织法规学习,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相关电力法规。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企业可以构建一套完善的电源管理制度,从而实现电源使用的规范化、高效化和安全化,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电力保障。
第1篇 双风机电源自动切换管理制度
为强化井下局部通风机管理工作,大幅度减少并进一步杜绝掘进工作面无计划停电停风,特编制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管理制度。
一、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的供电,都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
二、井下所有局部通风机由相关生产队管理。
三、按照规定每天必须对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进行一次切换试验,每次切换运行时间不少于10分钟;每次试验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做好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四、局部通风机切换试验由通风科组织,安检员和机电科共同完成,电钳工负责切换操作,试验结束后,做好记录。
五、局部通风机切换试验实行挂牌制度,挂牌内容包括试验人、试验时间、存在问题及处理办法。
六、局部通风机切换开关必须采用专用双电源切换开关,一级二级电机之间应设置延时,分级起动,主、备局部通风机之间切换时,延时时间应根据现场情况进行设置。
七、局部通风机切换开关的保护插件每季度进行一次试验;开关入井前必须做一次试验,由机电科牵头,组织机电专业人员及防爆检查员进行试验验收,并做好记录以备查存,试验合格后方准入井。
八、局部通风机及控制系统由使用组队负责日常巡回检查和维护,实行专人管理,并有巡检和维修记录。
九、每个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两台同等能力的风机和一台质量合格的切换装置。
十、风机和切换装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做到风机能够正常启动,切换装置不损坏。
十一、通风科及使用队组要严格按照以上制度执行:认真做好双风机双电源切换试验。
十二、机电科负责双风机双电源切换试验的技术指导工作。
本制度未涉及的其它内容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矿相关制度执行。
第2篇 变电所现场临时电源管理规定
一 、本规定适用于需在本所检修电源箱或在交流柜(盘)中短时间引入施工(检修、试验)电源的工作。
二、其他单位来本所工作时、使用临时电源,应事先征得值班员同意许可后,并做书面纪录。
三、外单位使用临时电源应填写《临时电源使用申请书》,由值班员同意许可后方可使用。《临时电源使用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使用单位
2、使用用途
3、负荷容量
4、电压等级(380v/220v)
5、使用时间
6、申请单位签章
7、批准单位意见
8、简要路径图
四、临时电源线路由使用单位敷设,但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1、架空敷设:导线应选用绝缘导线,导线截面应满足使用容量,架空高度在室内大于2.5米,室外大于4.0米,跨越道路时大于6.0米,导线应用绝缘物固定。
2、地面敷设:导线应选用双层绝缘的多芯缆线,一般不得跨越道路,若必须跨越,应采取防范措施,不得接触设备外壳,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架设且长度不宜大于50米,导线中间不允许存在接头。
3、电源侧接火应采用停电方式,如不能停电时,接火时应有专人监护,电源开关容量、熔丝(片)应满足负荷要求。
提供电源的配电箱应符合以下安全要求:
五、内部器件安装及配线工艺符合安全要求
六、有一次接线图,各路配电负荷标志清晰,熔丝(片)配置合理,严禁以其它金属丝(片)替代熔丝(片)。
七、接地(零)系统配置、连接符合安全要求,箱体接地良好。
八、引进、引出缆线孔洞封堵严密。
九、箱门、箱体完好,内部无杂物。
十、配电箱的管理有专人负责,钥匙要妥善保管。
十一、在配电箱的回路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十二、对于尚未安装漏电保护器的配电箱,在其上接引临时电源时,应串接配有漏电保护器的临时电源配电盘或装有漏电保护器的线盘。
十三、地面敷设的临时电源应在当日完工后立即拆除,由使用单位负责人向临时电源管理单位许可人汇报,并纪录。如第二天继续使用,应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十四、临时电源必须由专用的电源柜(盘)中接引,严禁在其它高低压配电装置上搭接。
十五、若漏电保护器动作,应查明原因,待故障排除后,方可送电。
第3篇 电源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车间、仓库内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线路,不得随意增设电器设备;高、低压线不得架设在同一根电线杆上。
第二条:车间、库房的电源线路、电器设备应保持清洁,配电箱(板)不得有积尘,立式配电柜周围一米内不准堆放物品,应保持干燥并挂牌专人管理,各电气设备的导线、接点、开关不得有断线、老化、裸露、破损。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施严禁超负荷运行。
第三条:车间、库房的照明设备悬挂应牢固。库内不准使用电热器具和家用电器,不准用纸、布或其它可燃材料做灯罩。
第四条:厂区、仓库的电气装置、电源线路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规范。车间电源线路应当安装在架线支架内,与各设备连接的动力线必须采用穿管连接方式。库房的电源线路应架设在库外,引进库房内的线路,必须装置在金属或非燃塑料管内。线路和灯头应安装在库房通道上方,距堆垛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米,严禁在堆垛上方架设电线路,严禁在库房闷顶内敷设配电线路。
第五条:库房内不准架设临时线路。库区的电源应设总闸、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并有防潮、防雨等保护措施。
第六条:电器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零或接地保护装置。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下方禁止堆放物品。
第七条:厂区、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八条:配、发、变电房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和堆放其他物品。
第九条: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配、发、变电房内严禁明火作业和使用电炉,室内通风要保持良好。
第4篇 公司电源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明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总部与主任级分(子)公司、上市公司、流域公司及相关专业公司(以下简称“二级机构”)、建设单位(是指由投资方组建的具体负责工程建设管理的机构,如项目法人、发电厂或电站建设公司等)之间的关系,保障集团公司电源建设工程的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规范电源建设安全管理工作,改善施工环境,使电源工程安全管理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集团公司独资或控股(含间接控股)建设的新、扩、改建工程。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主要依据
第三条本程序主要依据性文件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颁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颁布,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务院令(第393号)2004年2月1日起执行
(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6月1日起执行
(六)《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电监安全38号
(七)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dl 5009.1-2002)
(八)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
(九)《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国华电总[2005]1438号)
(十)《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办法(b版)》
(十一)《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a版)》
(十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办法(2008年版)》
(十三)《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水电建设工程达标投产考核办法(2008年版)》
(十四)《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源建设工程安全检查大纲(a版)》
(十五)《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新建火电机组生产运营准备工作管理规定》(中国华电生[2005]93号)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是公司系统安全生产职能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集团公司工程安全管理,负责基建安全生产事故统计、信息上报及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管理,参与电源建设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条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负责公司系统工程建设期间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计划、监督管理、年度考核及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规范,制定集团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的制度。
(二)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安排,部署集团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三)督促二级机构及建设单位履行基建安全管理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
(四)组织监督、检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状况,抽查工程重大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调查处理有建设单位责任的基建较大安全事故及有较大影响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事件。
(六)负责对二级机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六条二级机构负责对所辖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负责对所辖建设单位进行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工程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二)监督所辖建设单位落实国家、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管理的法规、规定和要求,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
(三)结合集团公司基建安全总目标要求,按照分级控制的原则,制定本公司的安全施工目标。
(四)根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源建设工程安全检查大纲(a版)》的要求,对所辖建设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五)根据各级政府及集团公司的文件通知,统一部署,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六)负责对所辖建设单位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调查处理有建设单位责任的基建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并将调查结果上报集团公司。
(八)审核所辖建设单位或本地区建设单位上报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的安全报表。
第七条建设单位负责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管理。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审定承包商制订的有关实施细则,组织和推动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规定。
(三)结合集团公司、二级机构基建安全总目标要求,按照分级控制的原则,制定本项目的安全施工目标。
(四)按照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配置手册》等规定的要求组织安全策划工作,并根据策划方案制订工程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贯彻落实。
(五)建立各级安全保证体系、监督体系及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程序文件和考核机制,确保两个体系有效运行。
(六)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与有关建设各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负责考核。
(七)负责对工程建设承包方相关安全施工资质的审查。
(八)组织建立工程安委会,制定工程安全目标、方针、管理制度和保证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对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章工作目标
第八条集团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努力实现人身死亡事故“零目标”,不发生对企业形象造成较大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不发生自然灾害引发的较大人员伤亡事件,并在工地范围内杜绝以下五种责任事故:
1、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火灾事故。
2、同等责任及以上较大交通事故。
3、垮(坍)塌造成的较大以上人员伤亡事故。
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5、大面积传染病和集体食物中毒事故。
第五章过程管理
第九条安全责任制
(一)建设单位实行行政正职第一责任人制度,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本企业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各承包方的行政正职是所属工程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承包方的各管理部门、岗位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工程建设和部门的实际工作情况承担岗位安全责任。
(三)参加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与建设单位所签的合同和安全生产责任书,承担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十条开工前的安全管理工作及要求
(一)工程建设部负责检查建设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是否完善。
(二)二级机构督促建设单位成立安全监察部门,监督建设单位组织安监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及取证。
(三)建设单位应成立安全监察部门,形成安全管理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
(四)建设单位要确保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签订合同,主要承包商应通过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1、在与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应根据其承包工程量的大小,在合同中明确预留一定比例的工程价款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证金,且建设单位的经营管理层和职能管理部门人员、各参建方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或主管安全的副经理和项目经理必须缴纳个人安全风险抵押金。概算中的安全措施补助费(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要专款专用,施工单位必须提供使用明细表,在招标时不得列入竞争性报价。
2、与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承包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单位的安全目标和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责任书承担各自的安全责任。
3、在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同时审查安全文明施工、环境和水土保护措施。
4、对承包方的人员和招用的劳务人员情况进行监督,民工正式上岗前必须体检合格,正式职工每年必须进行一次体检。对违反规定私招乱雇的人员、不合格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责令退场。
(五)建设单位负责组建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可设在安监部门,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但不得聘用本工程施工企业的在职人员。
(六)建设单位应明确发布建设项目的安全方针、目标、政策和主要保证措施。
第十一条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及要求
(一)工程建设要坚持“安全五同时”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其他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二)工程建设部会同安全生产部参与或组织重要的建设工程安全大检查。不定期组织项目间、地区间的建设工程安全互查和评价。
(三)二级机构按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定期对所辖建设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布“安全检查情况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督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四)建设单位要定期检查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出具“安全问题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1、按照合同、安全生产责任书的规定,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执行安全文明施工的情况以及项目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承包商的要求包括:
(1)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总责。工程项目严禁转包,已分包工程项目严禁再次分包。主体工程和重要的辅助工程项目禁止分包。分包必须报项目公司批准。违反规定转包、分包的,转包、分包队伍立即清理出场,并对承包商给予处罚,包括终止合同,清理出场。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总承包商应将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纳入到其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中,严禁以包代管。
(2)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委员会发布的安全方针、目标、政策和有关规定。接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与检查。对各级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和落实。
(3)制定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措施计划,编制安全生产工作程序,并按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委员会的要求和建设单位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
(4)建立现场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管理的网络体系,配备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其人员、装备应符合有关规定,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5)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率应达到100%。
(6)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监督人员进行现场旁站监督。
(7)负责本单位及分包单位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对进入建设工程现场施工人员特别是农民工进行至少三天的入场教育,其中必须包括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试合格才能上岗。现场施工人员每周至少学习1小时,民工每周必须集中培训一次。每次安全教育和培训必须记录学习和培训内容,参加人员必须签到。
(8)负责随队家属的安全宣传教育,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管理,杜绝非参建人员发生安全事故。
(9)按现场总平面布置管理规定,编制实施细则。
(10)编制危险品的保管、存放和使用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2、监督监理单位按照合同的规定,行使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以及项目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对监理单位的要求包括:
(1)设立安全副总监,配备足够数量合格的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
(2)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监理单位有关安全管理职责;
(3)负责制定监理安全管理工作规划和实施细则;
(4)负责对危险点和危险源的评估,提出控制措施;
(5)审核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提出意见,报建设单位或受委托方批准后,监督实施;
(6)审核施工单位制定的较大及以上事故应急预案,报建设单位备案;
(7)审核施工单位制定的重大危险作业、重大安全技术措施,报建设单位批准后,负责监督实施;
(8)负责处理施工现场的安全问题;
(9)对施工单位安全措施补助费(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提出初审意见;
(10)组织重要安全防护设施、重大隐患整改验收等;
(11)审查承包商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并监督整改。
3、监督设计单位履行工程技术设计有关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1)设计文件符合国家、行业设计安全标准,确保建筑安装结构的安全和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的安全;
(2)对施工安全风险较大部位的设计,充分考虑施工安全条件,提出保证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负责技术措施的交底;
(3)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提供技术和设计服务。
(五)建设单位专职安全工程师每日必须到工地巡查各工作面的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并在pmis系统填报每日安全巡查日志。建设单位每月必须在工程建设月报中填报本月的安全文明施工状况。
第十二条工程发生安全事故应按《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基建安全生产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即时报告,做好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一)工程建设项目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群伤事故,应立即用电话或传真向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和安全生产部及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和工程所在地的政府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二)有关事故的调查程序和分类,应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集团公司有关工作规定执行。
(三)事故调查取得初步意见后,主管区域公司及建设单位向集团公司汇报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采取的应对措施和事故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在每季度首月的前3日上报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电力建设工程伤亡事故月(年)报表”(见附表)。二级机构要对所辖建设单位上报的事故报表进行审核。
第六章奖罚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对建设单位实行安全责任制考核制度。对未认真履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或发生事故的单位,依据集团公司制定的年终绩效考核等办法进行考核;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
第十五条对未能认真执行承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条款,以致造成不良后果的参建单位,建设单位应按合同中有关条款扣罚其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和个人安全风险抵押金,情况严重的,应终止合同的执行。对现场施工人员违章(要特别重视容易发生违章作业的农民工),存在安全隐患,则对当事人及用人单位施以严格的经济处罚。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上不称职的承包商项目经理或安全机构负责人有权提出撤换的要求。
第十六条对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应扣罚所有相关人员的安全风险抵押金,且按合同中有关规定对相关施工单位进行考核。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程序与现行的依据性文件有矛盾时,以现行依据性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用于规范集团公司系统的电源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对违反该办法的行为将按照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但该管理办法不作为处理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十九条本程序由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程序(a版)》同时废止。
第5篇 煤矿供电及双回路、双电源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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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井地面变电所、配电所的高压及低压母线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以保证供电连续性。高压母线亦可采用分段单母线带旁路母线或双母线的接线。
2、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年产60000t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的要求。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3、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4、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5、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一级用电负荷供电,其配电装置必须由两回路或两回路以上电源线路供电。电源线路应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且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其他负荷。
1)井下主排水泵:
2)下山采区排水泵:
3)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
4)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立井绞车;
5)井下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
6、下列用电设备应按二级用电负荷供电,其配电装置宜由两回电源线路供电,并宜引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当条件受限制时,其中一回电源线路可引自本条规定的同种
设备的配电点处。
1)暗主井提升设备、主井装载设备、大巷强力带式输送机、主运输用的井下电机车充电及整流设备;
2)经常升降人员的暗副斜井提升设备、副井井底操车设备、无轨运输换装设备;
3)供综合机械化采煤的采区变(配)电所;
4)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区变(配)电所;
5)井下移动式制氮机;
6)井下集中制冷站;
7)不兼作矿井主排水泵的井下煤水泵、井底水窝水泵;
8)井下运输信号系统;
9)井下安全监控系统分站。
7、井下主(中央)变电所应由矿井地面主变(配)电所直接供电。电源电缆不应少于两回路,并应引自地面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且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其供电范围内全部负荷的用电要求。
8、采区变(配)电所宜由井下主(中央)变电所或附近地面变电所供电。由地面变电所供电时,电缆可由进风井或钻口下井。
9、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采区、下山采区、高产高效和综合机械化开采的采(盘)区供电时,电源电缆不应少于两个回路,且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该采(盘)区负荷的用电要求。
10、井下局部通风机供配电,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应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的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供电:
2)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的“三专”供电:
3)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瓦斯喷出区域、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双电源供电。其中,主供电源应采用“三专”供电,备供电源允许引自其他动力变压器的低压母线段。但其供电回路应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的专用开关和专用线路供电;
4)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其配电设备必须实行风电和瓦斯电闭锁,保证在停风和瓦斯超限后能切断该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11、井下主(中央)变电所内的动力变压器不应少于2台,当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变压器应能保证一、二级负荷用电。
12、主(中央)变电所高压母线接线及运行方式,宜与相对应的地面变电所母线接线及运行方式相适应。高压母线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并应设置分段联络开关,正常情况下分列运行,且高压母线分段数应与下井电缆回路数相协调。
13、各类高压负荷宜均衡地分接于各段母线上,但同一用电设备的多台驱动电机应接在同一段母线上。
14、当主排水泵为低压负荷且由井下主(中央)变电所供电时,井下主(中央)变电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变电所的变压器台数应不应少于2台,;
2)低压母线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并应设置分段联络开关,正常情况下分列运行。
15、主(中央)变电所内设备之间的电气连接,联台设备间应采用母线连接,其余设备间宜采用电缆连接。
16、单电源进线的采区变电所,当变压器不超过2台且无高压出线时,可不设置电源进线开关。当变压器超过2台或有高压出线时,应设置进线开关。
17、双电源进线的采区变电所,应设置电源进线开关。当其正常为一回路供电、另一回路备用时,母线可不分段;当两回路电源同时供电时,母线应分段并设联络开关,正常情况下应分列运行。
18、由井下主(中央)变电所向采区供电的单回电缆供电线路上串接的采区变电所数不应超过3个。
19、移动变电站
1)下列情况宜采用移动变电站供电:
(1)综采、连采及综掘工作面的供电;
(2)由采区固定变电所供电困难或不经济时;
(3)独头大巷掘进、附近无变电所可利用时。
2)向回采工作面供电的移动变电站及设备列车宜布置在进风巷内,且距工作面的距离宜为100至150m。
3)由采区变电所向移动变电站供电的单回电缆供电线路上,串接的移动变电站数不宜超过3个。不同工作面的移动变电站不应共用电源电缆。
19、供电电缆
1)1140v设备使用的电缆,应采用带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分相屏蔽橡胶绝缘软电缆;
2)660v或380v设备有条件时应使用带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分相屏蔽的橡胶绝缘软电缆。固定敷设时可采用铠装聚氯乙烯绝缘铜芯电缆或矿用橡套电缆;
3)移动式和手持式电器设备,应使用专用的矿用橡套电缆;
4)采区低压电缆严禁采用铝芯。
20、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第6篇 电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 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 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五、电信线路
第二十五条 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二十七条 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七、电 梯
第三十条 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 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 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三十四条 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三十五条 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三十六条 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八、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八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四十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九、检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四十一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条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十、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七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十八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五十一条 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五十四条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五十七条 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加强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平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五十八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九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7篇 发电厂临时电源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临时电源使用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和设备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___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与公司有合同约定的承包方。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负责对临时电源安全监督与检查工作。
第四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对临时电源使用的审批、技术指导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设备检修责任单位对外包施工队伍使用临时电源进行全过程的监管。
第六条 使用临时电源的单位对作业人员的人身及设备安全负责。
第三章 程序
第七条 从检修电源箱接引临时电源时,公司内部单位可在就近的检修电源箱接引;外包施工单位由公司设备检修责任单位填写《临时电源使用申请单》,经生产技术部批准,由外包施工单位自行接引,设备检修责任单位监督执行,并通知检修电源箱责任单位。
第八条 需从电源盘接引的临时电源,公司设备检修责任单位要提出临时用电申请报告,申请报告要写明临时用电负荷的容量、所处位置、使用时间等,由生产技术部审核,经生产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接引使用。与公司签订供电协议的施工单位,按《___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非生产用能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四章 要求
第九条 从配电盘接引的临时电源,在接引位置要标明负荷名称。
第十条 临时电源使用单位从检修电源箱接引电源时,如不使用插头接引的,必须由持有电工操作证的人员接引。
第十一条 在检修电源箱处接引的临时电源,接引与拆除工作由临时电源使用单位负责。从配电盘接引的电源,在负荷侧要设置临时电源盘。配电盘侧停、送电由运行人员操作,负荷侧停、送电由临时电源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临时电源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的极数和线数必须与其负荷侧负荷的相数和线数一致。
第十三条 临时电源所用电缆芯线数应根据负荷及其控制电器的相数和线数确定:三相四线时,应选用五芯电缆;三相三线时,应选用四芯电缆;当三相用电设备中配置有单相用电器具时,应选用五芯电缆;单相二线时,应选用三芯电缆。
第十四条 现场所有作业使用的临时电源必须装设合格的漏电保护器。
(一)单台电机设备可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为30ma及以上,100ma以下快速动作的漏电保护器。
(二)有多台设备的总保护应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为100ma及以上快速动作的漏电保护器。
(三)安装在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应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为15-30ma、快速动作的漏电保护器。
(四)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电器应优先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快速动作的漏电保护器。
(五)在金属物体上工作,操作手持式电动工具或行灯时,应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为10ma、快速动作的漏电保护器。
(六)漏电保护器安装后用试验按钮试验3次,应正确动作,带负荷分合开关3次,均不应有误动作。
(七)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第十五条 开关、保护设备符合安全要求,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实行一机一闸一保护。
第十六条 临时电源线应有支架架空且高度符合安全要求,室内架空线距地面高度不低于2.5米,室外大于4米,跨越道路时不低于6米。临时电源线布置要规范,不准随地乱拉电源线。
第十七条 穿过临时电源箱孔洞的导线部分,必须加套管。使用的临时电源线必须是软皮防水电缆线。
第十八条 临时电源线必须远离电、火焊作业区和热体,电源线通过步梯、平台不准阻碍正常通行,不准拖至地面,横过道路部分应装设在硬质套管中,并有明显警示标识。
第十九条 临时电源线接引不准用勾挂、缠绕等方法连接,应装设插座、插头或刀闸。
第二十条 新安装的临时电动机、开关箱须敷设临时电源时,电源引线必须架空或穿入电缆沟不允许直接放在地面。
第二十一条 临时电力电缆外壳在制作过程中应同时制作接地线。
第二十二条 安装的临时电源在每次使用时应作全面检查,禁止使用绝缘不合格的电源线。
第二十三条 临时照明电源在照明箱处必须作可靠接地,防止作业人员使用时发生触电。
第二十四条 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周围均是金属导体的场所和容器风工作时,不应超过24v,在潮湿的金属容器内、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如煤粉仓、沟道内)、脱硫烟道系统等处工作时,不应超过12v。行灯变压器的外壳应可靠接地,不准使用自耦变压器,变压器不许放在金属容器或特别潮湿场所的内部。行灯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并耐热耐潮湿,灯头与灯体结合牢固,灯头无开关,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金属网、反光罩、悬吊挂钩固定在灯具的绝缘部位上。
第二十五条 移动电缆盘应随电动工器具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合格的应粘贴合格标签,对于不合格的进行修理或更换,并保证在现场使用的电源线完好无损。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架设临时电源线。
第二十七条 严禁将临时电源导线缠绕在护栏、管道及脚手架上。
第二十八条 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使用中不准将接地装置拆除或对其进行任何工作。
第二十九条 电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米,其电源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电焊工离开场所时,必须切断电源。
第三十条 配电装置和电动机械相连接的保护零线应为截面不小于2.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手持式电动工具的保护零线应为截面不小于1.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
第三十一条 临时电源使用完毕后,使用单位须告知该电源箱或配电盘责任单位,在检修电源箱处接引的由使用单位自行拆除;在配电盘接引的,先通知运行单位停电,然后由配电盘责任单位拆除。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
全技术规范》(jgj46-2005)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安全与环境保护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 支持性文件
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3.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13955-1992)
第七章 附件
1.临时电源使用申请单
第8篇 临时电源 安全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临时电源的安全管理内容要求与方法、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临时电源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性引用文件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3.职责:
3.1 安监部负责公司临时电源的安全监督管理。
3.2 设备管理部负责临时电源的管理。
4管理内容方法与要求
4.1 总则
4.1.1为加强对临时电源的安全管理,保证正常的用电秩序,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标准。
4.1.2 公司及参加我公司设备检修、安装、调试等工作的外来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标准。
4.1.3 本标准所指的临时电源是指因现场工作需要而从电源的开关、箱、检修专用箱、盘上搭接的临时性的电源或通过电源插头直接从检修电源插座上插取的电源。
4.1.4 本标准由安监部门和生产各部门共同监督,做到责任到人,明确职责,以确保本标准的实施。
4.2 临时电源敷设程序
4.2.1 因工作需要必须在现场敷设临时电源时,临时电源用户的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向设备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写明使用地点、使用时间、需要负荷量及其他特殊要求。
4.2.2 设备管理部负责人安排人员会同临时电源用电项目负责人到现场确定临时电源位置。
4.2.3在运行管辖的配电盘、专用盘、备用开关等设备上搭接临时电源,应办理工作票并经运行人员同意后后方可进行搭接工作。
4.2.4电气检修人员自行搭接的临时电源的范围仅限于检修电源盘。
4.2.5 所有临时电源必须由持证的电工在指定的检修电源箱内接电源,严禁没有电工证的人私自接线。如没有电工的与公司项目负责人联系,按排电工接线。
4.2.6 临时电源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拆除,在运行管辖的设备上拆除临时电源必须办理工作许可手续。
4.3 临时电源的敷设要求
4.3.1 临时电源必须按规定加装漏电保安器,否则禁止使用。
4.3.2 临时电源所用的线材一律使用绝缘良好的动力电缆线。
4.3.3 接临时电源必须遵循便于架空和避免跨越通道的原则,使临时电源接线不影响他人工作,又能保证电源线的自身安全。
4.3.4 临时电源应遵循就近原则,一般情况在工作地点附近使用临时电源。
4.3.5 临时电源电缆线不够长而需要加长时,接头必须牢固,绝缘包扎良好。
4.3.6临时电源线必须进行临时固定,穿越通道必须架空,架空高度:室内>2.5米;室外>4.0米;跨越道路>6.0米(均指最大弧垂)。
4.3.7 禁止将临时电源线跨越或架设在有油或热体管道设备上以及放在地面或铁栅栏上。
4.3.8必须使用带有漏电保护器的拖线盘。
4.3.9 使用插座电源(380v、220v)必须使用相应的插头,严禁将导线直接插入电源孔内。
4.3.10 使用临时电源的电动工具必须符合电动工具安全管理标准的规定。
4.3.11 禁止将临时电源线引入未经冲洗、隔绝和通风的容器内部。
4.3.12 严禁在有爆炸、火灾的危险场所架设临时电源。
4.3.13临时电源的敷设要求参照安全性评价检查表的有关部分。
5、检查与考核
5.1本标准由安监部和生产部门负责检查与考核。
5.2违反本标准中的任意一项,扣50—500元。
第9篇 临时电源的装拆与使用管理制度
一、总则
1、 为了确保安全用电、人身安全及文明生产,杜绝临时用电的私拉乱接现象,特制定本标准。
2、 临时线路或临时电气设施,是指在建设、生产、生活等工作中,需短时间敷设使用的电源线路(如照明、加热、电动工具、试验、动力设备)等,在工作结束后,即可拆除的设施。
3、 在正常下,一般不得任意装设、使用临时线,必须严格控制装设临时用电线路,未经批准擅自装设者或到规定期限不拆除者按违章处罚。
4、 需装设临时用电线路的部门或单位,应由该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签署装设临时性的书面申请单,写明用电性质、用电量及期限。经工程部批准,由有关检修班组现场指定接线地点,并协助办理工作票后,方可装设临时电源线路。如因特殊情况尚需延期使用,经工程部同意重新申请补延期手续后,方可使用。
5、 凡机组计划安装和抢修需使用临时电源线路,可免办临时电源线路申请手续,但必须到中控室登记申请装设临时用电,工作结束时必须拆除,并办理有关手续(登记簿上签字、注明拆除时间)。
6、 机组安装调试后3日内,必须全部拆除现场临时电源线。
二、临时线路的敷设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临时线路应使用绝缘良好、完整无损、规格符合要求的正规合格的电线或电缆。
2、 临时线应尽可能沿墙敷设或走现场电缆架,不得影响通行,不得敷设在地面上,严禁搁置在高温热体上。
3、 临时线的电源侧应装有相应容量的开关和保险,禁止将临时线直接接在干线上。
4、 临时线装接应不影响配电盘盘门开关,严禁任何人撬开盘门接线。
5、 工作间断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挂上警告牌。
第10篇 临时电源安全管理制度
内容及要求
一、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线路,不得随意增设电气设备,临时配电箱内负荷总开关应装有漏电保护器。
二、临时电源线路、电气设备应保持清洁,配电箱(板)不得有积尘,立式配电柜周围一米内不准堆放物品,应保持干燥并挂牌专人管理,各电气设备的导线、接点、开关不得有断线、老化、裸露、破损。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施严禁超负荷运行。
三、临时照明设备悬挂应牢固。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热器具和家用电气,不准用纸、布或其它可燃材料做灯罩。
四、厂区、仓库的电气装置、电源线路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规范。严禁在库房乱拉临电线、电灯等用电设备,严禁在库房闷顶内敷设配电线路。
五、配电室内不准架设临时线路。配电室的电源应设总闸,并单独安装开关箱,并有防潮、防雨等保护措施。
六、电气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零或接地保护装置。电气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下方禁止堆放物品。
七、厂区、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八、配电室、主控楼、配房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和其他物品。
九、电气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人员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十、配电室、主控楼、配房内严禁明火作业和使用电炉,室内通风要保持良好。
审批程序
十一、需用临时电源的单位,要提出用电申请,申请要写明临时用电负荷的容量、所处地理位置、使用时间及注意事项等,报生产技术部审批。
十二、生产技术部审核确定临时用电负荷所接电源具体位置、开关容量、保护设置等。经安生部部长及以上领导批准后,方可接引使用,并同时通知安全监查保卫部等有关单位了解情况。
维护及管理
十三、临时用电负荷的电源需从厂内380v动力盘接引的其接引工作必须由380v动力盘责任单位负责进行,从其他电源盘接引的其接引工作由该电源盘责任单位负责进行。不准用户私自接引。线路及负荷布置要符合我公司安全文明生产的有关规定。
十四、临时用电负荷的电源接好后,要有明显标志、标明负荷名称,并把用电负荷的容量、所处地理位置、使用时间及注意事项等向电源设备责任单位,并上锁将箱门锁好,特别是对运行单位要交待清楚。
十五、临时电源的停、送电操作,380v动力盘由运行值班人员进行,其他电源盘由其责任单位进行,用户无权操作。特殊情况需用户自行操作的,须经安生部部长及以上领导批准。
十六、临时电源用完后,用户须告知电源设备(即380v动力盘或其他电源盘)责任单位,并拆除。
十七、临时电源的接引与拆除必须办理工作票。工作票负责人必须由380v动力盘或电源盘责任单位的人员来担任。
第11篇 临时电源敷设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九寨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临时电源敷设管理工作内容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临时电源敷设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用电安全导责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国家电网安监[2009]64号 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线路部分)》的通知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临时电源
是指在检修、维护其它作业中,需要临时搭接的电源。
4 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临时线一般可分为三类:
a)第一类是使用时间较长的临时线,如建筑工地的临时线,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使用时间的须重新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使用时间;
b)第二类是使用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一个星期的临时线;
c)第三类是当天用当天拆的临时线路。
4.2 临时电源接线的技术要求
4.2.1 临时电源线路接线:
a)临时电源必须办理临时用电申请手续(见附件申请表),申请获批后由辖区班组派员接线,使用完毕,由辖区班组派员拆除临时线路,恢复线口绝缘;
b)电厂有关部门的临时电源须经辖区班组同意,按经批准的布设方案架设并在指定接线处接线,使用完毕,施工部门负责拆除临时线路做好线口绝缘恢复工作;
c)临时电源线路的管理、维护及接引电源工作,必须由具有电气工作人员资格或持有电工证的人员担任;
d)严禁非电气专业人员拆、装临时电源线路设施;
e)拆接电源工作,必须有监护人方可进行。严禁临时工、实习生、培训生拆接临时电源线。
4.2.2 临时电源线路上的电气设备接线:
a)用电量大的,应按临时用户形式接线;
b)用电量较小的,则可从用户线路配电板上总熔断器的出线桩引接电源;
c)在电气装置和电具的接线桩上连接的线头,在引出线口前,必须把导线打个结,结应大于出线口孔径,当导线受拉时曲线结来承担拉力,保护了线芯;
d)分路线不能在灯头内并头,须在线路上用t字接法接好接头,并包好绝缘;
e)临时线路上所用移动电具的电源引线口,必须安装插座。
4.2.3 临时配电装置的技术要求:
a)在电源和用电处两端,均应装设配电箱,安装牢固;
b)各种施工场地的临时性用户,在就近无适当房屋装设配电装置时,应安装室外型配电箱;
c)配电箱外壳的防护等级应按周围环境确定,防触电类别可为a类或ⅱ类,配电箱应选用防水型或采用防水措施并上锁,配电箱的安装高度对地应在1.5m以上,要求操作方便且儿童不易触及;
d)现场施工电源应使用合格并满足工地最大用电负荷要求的电源箱或绝源板,电源箱或电源板必须有一总开关控制,箱或板中应有多用户的端子,并按规定分级配置漏电保护器及符合规定的保险丝或保险器;
e)所用的各种开关、熔断器和插座等电气装置的品种规格均应按正规线路要求选配和安装;
f)对无装漏电保护器的,不允许使用;
g)连接电动机械与电动工具的电气回路,应设开关式插座并应有保护装置(如熔丝式自动空气开关等);
h)严禁一闸接多台电力设备;
i)临时配电装置金属外壳都必须可靠接地,使用中不得将接地装置拆除;
j)电源开关外壳和电线绝缘有破损不完整或带电部分外露时,应及时修复,否则不许使用。
4.2.4 临时电源线路的技术要求:
a)临时线路应采用耐气候型的绝缘导线,最小截面为6mm2,在特别潮湿或危险场所,应采用橡套或塑料护套电缆;
b)临时电源线必须按正规线路的离地高度要求沿墙或架空敷设,跨越道路应有防护措施;
c)架空高度应:室内大于3.0m、室外大于4.0m、档距不超过25m、跨越道路大于6.0m(临时电源线最大垂弧到地面距离):当临时电源线跨越道路架空高度不能满足大于6.0m要求时,可采取穿越路面敷设,但穿越路面时必须采取好防护措施,所用木杆梢径不小于70mm;
d)支持方法,使用时间较长临时电源线电线固定在绝缘子上,线间距离不小于200mm,导线的接头和绝缘层的恢复,应按照正规的方法加工;
e)临时线与设备、水管、热水管、门窗等距离应在0.3m以上;
f)导线连接临时线路在一般情况下不宜有中间接头,若有导线在中间连接,或终端与接线桩连接,应采取防拉断的加固措施;
g)直线部分的中间接头应加固以防拉断:线头连接处,不应放置在地上,临时线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加以可靠的保护;
h)如用胶皮线套管,则在过路处设有硬管保护,管口装护圈,以防割破导线。
4.2.5 临时电源线路上电气设备的技术要求:
a)临时线路装置上所有的金属外壳都必须可靠接地或接零,必要时需随线路附设接地线或保护接零线,禁止借用中性线作为接地线;
b)接地线应与相线和中性线有明显的区别,采用多芯电缆时,以黄绿色芯线作为接地线;
c)户外使用的电气装置和用电器具,均需采取防雨措施;
d)各种临时线路上的电气装置和电具都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电气装置和电具安装要牢固可靠,并尽量作固定安装,不能固定安装的,也应作临时性的固定处理;
e)临时使用的电动机,应安装在足够牢固的长木条上;
f)临时装设使用的接地装置,尽可能安装在临时配电板附近,接地电阻要符合技术要求,然后接地线随线路架设到各个需要接地的装置或设备上,有个别用电设备需要接地时,可就近安装临时接地体,接地电阻不可超过10欧姆;
g)凡与用电设备金属外壳有连接的机械设备,如混凝土搅拌机、卷扬机和吊车等机身,必须可靠接地,并装设漏电保护器。
4.2.6 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
a)加强对临时用电的安全教育;
b)严格执行临时用电的管理规定。
c)不准超过电气设备铭牌额定值使用;
d)严禁将电线直接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e)严禁一个开关或一个插座接两台及以上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
f)移动式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应使用软橡胶电缆;电缆不得破损、漏电;
g)不准用电源线或软橡胶电缆拖拉或移动工具;
h)严禁湿手接触电源开关;
i)工作中断、结束时,必须切断电源开关;
j)凡需临时用电的,应经有关单位或有关部门同意,方可安装临时线路;
k)临时线路装置和用电设备,应派专业电工负责安装和管理,定期派员进行全线检查;容易发生事故的场所,就派员进行现场监护;
l)临时用电的各种电气设备,必须经过检查合格,方准投入使用;
m)临时线路安装完毕后,应经过检查,合格后方可接电,投入运行;
n)临时线路安装完毕后,应指定专人负责运行及维护,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o)临时用电结束,应及时拆除一切线路装置的用电设备;
p)凡未经许可安装的临时线路装置,应责令拆除;
q)装设临时线要悬挂警告牌,写明“临时线危险”,“当心触电”等字样;
r)标出拆卸日期,拆卸责任人。装置临时线须用绝缘良好的橡皮线,采取悬空架设和沿墙敷设布置整齐,放在地面部分,应加以可靠的保护。
4.2.7 现场临时电源敷设管理规定:
a)在施工现场开展工作时,在有必要的前提下,可以装(敷)设临时电源;
b)装(敷)设临时电源时,必须在规定的电源盘取电,并进行标识;
c)装(敷)设临时电源所用的材料、器件(容量、规格)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d)必须按规定装设漏电保护器;
e)使用的电动工器具经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4.2.8 机组检修时临时施工电源管理:
a)大修电源箱的一次线一律由电气人员接,各单位的临时电源箱要有专人负责;
b)临时电源必须使用软皮电缆线,禁止使用花线或塑料电源线;
c)电焊机、卷扬机的电源线架空部分一般不得低于3米,走向应遵守“电气安装规程”;
d)大修电源开关应装设合格的漏电保护器,临时电源线必须远离电、火焊作业的热体,不准阻碍步梯、平台、通道;不准在地面随意敷设,穿过车辆通道部分必须有硬质管保护和可靠措施,架空的距地面不少于3米;
e)在容器、水箱、风烟道等金属容器内及潮湿作业环境,必须按“安规”要求配置行灯;
f)临时电源不准用钩挂、缠绕等方法,应装设插座,插头或刀闸,不许在刀闸上部勾挂电源线。
5 要求与考核
5.1 现场临时电源敷设管理制度是对现场临时电源管理的最基本的要求,临时电源的敷设安全是否直接关系到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要求检修班组、外委施工单位在现场敷设临时电源时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
5.2 照明线、电焊线、火焊带都要有支架,支架高度不低于2.5米。对两带一线不架空和电焊线有裸露的,每处罚款100元。
5.3 临时电源线必须采用胶皮电缆线等具有一定防护层的导线,不得使用胶质线、塑料线等防护层较薄的线,违者罚款100元。
第12篇 临时电源管理规定
1. 变电站、检修工房临时电源(包括检修电源)的管理、使用和维护均应执行本规定。
2. 变电站、检修工房内应有独立专用的临时电源,临时电源应注明清楚标识位置,标志标示应清晰明确,必须标明交流或直流电源、容量范围、相、地、火线或零线。
3. 临时电源应定期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4. 变电站临时电源的开关、保护设备应符合要求,回路中应安装相适应的漏电保护器,并按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检查维护。
5. 在临时电源上接线或拆线应经当值值班负责人许可并在指定电源上进行。不得私自随意取用电源。禁止外来人员随意在变电站站内乱接临时电源。
6. 导线敷设应符合规程要求,使用绝缘导线室内架空高度大于2.5米,室外大于4米,跨越道路大于6米(指最大弧垂),绝缘应良好。
7. 严禁在由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架设临时线。严禁将导线缠绕在护栏、管道及脚手架上,或不加绝缘捆绑在护栏、管道及脚手架上。
8. 检修人员使用电源电缆线时,必须在受电测加装漏电保护器;临时导线敷设时应绑扎整齐,布置排放有序,不得影响人员通过或其他正常工作,严禁乱拉乱放,以确保设备和人员安全。
9. 临时导线要绝缘良好,要防水、防潮,应满足要求,否则禁止使用。
10. 变电站值班负责人对当值期间的临时电源的管理、现场控制及安全取用负责,当值其他人员在值班负责人的安排下协助作好现场管理工作。
11. 临时电源的使用,必须由检修人员向当值人员提出申请,在取得当值同意,由当值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后,带领检修人员到检修电源的接火部位,由检修人员接火。
12. 在接临时电源时,值班人员要加强监视、监护工作,防止造成短路。工作人员接临时电源时,要认真,并不得进行其他活动。
13. 检修电源使用完后,检修人员必须通知值班人员,在值班人员的监护下及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检修人员才能拆除电源电缆线。
14. 变电站临时电源(包括检修电源)从开关、保险等设备负荷侧接出部分的安全正确使用由现场使用人员负责,当值人员有权监督,不符合安全使用规定的,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切断回路电源。
15. 外单位进入变电站进行施工用电源,须经公司有关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变电值班人员登记施工期间所用电量。
第13篇 现场检修电源箱临时用电管理制度
一、职责和控制程序
1、各车间临时用电由电气车间安排人员接线,私拉乱接、发生事故、造成开关损坏等一切后果由私拉乱接人员负责。
2、检修班所辖区域临时用电,由本班班长负责安排。
3、防爆检修箱的隔爆面应注意保护不得损坏;
4、防爆检修箱不得带电取下防爆盖板直接接线,停电后方可接线;
5、现场各类检修电源箱柜门均要保持关闭状态,不经电气车间意不得私自开启柜门,如发现上报安环部由安环部给予处罚。
6、检修班所辖区域检修箱由本班负责维护及合理使用。
7、检修人员现场巡视,发现私拉乱接现象有权终止供电,并立即予撤除,同时上报车间、安环部,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罚款。
8、外来施工用电,必须经设备部许可后由电气车间予以安排接线。
9、在车间巡检记录中须记录损坏的检修电源,并有相关维修记录。
第14篇 临时电源管理工作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需在本所检修电源箱或在交流柜(盘)中短时间引入施工(检修、试验)电源的工作。
二、其他单位来本所工作时、使用临时电源,应事先征得值班员同意许可后,并做书面纪录。
三、外单位使用临时电源应填写《临时电源使用申请书》,由值班员同意许可后方可使用。《临时电源使用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使用单位
2、使用用途
3、负荷容量
4、电压等级(380v/220v)
5、使用时间
6、申请单位签章
7、批准单位意见
8、简要路径图
四、临时电源线路由使用单位敷设,但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1、架空敷设:导线应选用绝缘导线,导线截面应满足使用容量,架空高度在室内大于2.5米,室外大于4.0米,跨越道路时大于6.0米,导线应用绝缘物固定。
2、地面敷设:导线应选用双层绝缘的多芯缆线,一般不得跨越道路,若必须跨越,应采取防范措施,不得接触设备外壳,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架设且长度不宜大于50米,导线中间不允许存在接头。
3、电源侧接火应采用停电方式,如不能停电时,接火时应有专人监护,电源开关容量、熔丝(片)应满足负荷要求。
提供电源的配电箱应符合以下安全要求:
五、内部器件安装及配线工艺符合安全要求
六、有一次接线图,各路配电负荷标志清晰,熔丝(片)配置合理,严禁以其它金属丝(片)替代熔丝(片)。
七、接地(零)系统配置、连接符合安全要求,箱体接地良好。
八、引进、引出缆线孔洞封堵严密。
九、箱门、箱体完好,内部无杂物。
十、配电箱的管理有专人负责,钥匙要妥善保管。
十一、在配电箱的回路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十二、对于尚未安装漏电保护器的配电箱,在其上接引临时电源时,应串接配有漏电保护器的临时电源配电盘或装有漏电保护器的线盘。
十三、地面敷设的临时电源应在当日完工后立即拆除,由使用单位负责人向临时电源管理单位许可人汇报,并纪录。如第二天继续使用,应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十四、临时电源必须由专用的电源柜(盘)中接引,严禁在其它高低压配电装置上搭接。
十五、若漏电保护器动作,应查明原因,待故障排除后,方可送电。
第15篇 电源电器设备使用管理办法
为做好节能降耗,提供良好的办公环境,切实保障公司用电有效使用和爱惜公司电器设备(空调、冰箱、打印机等)公共财产的管理,特做出如下规定:
1、空调使用时间:夏季7月1日至10月30日;冬季12月1日至来年3月底方可开机使用空调。
2、室内空调控制温度:根据国际标准组织(iso)推荐的空调室的适宜温度是摄氏:夏天23至26度, 冬天16至18度,室内外温度相差在5℃为宜。
本着节约用电原则,办公室空调温度设定不得超过26度,建议22度-24度左右
3、全体员工请节约用电,安全用电。依据园区规定办公室内不得使用取暖器设备,安全通道不得堆放杂物纸箱等易燃物品,公司一共放置了七处灭火器(公司配备的灭火器为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并贴有标示提醒,请大家了解如何使用。
4、各主管负责对部门内同仁倡导办公室使用电源、电器设备及用电的正确方法并进行监督。
5、各办公室使用电源、电器设备时应按正常的操作方法进行操作。室内无人时,要随手关闭电源、电器设备(例如空调,打印机等);下班最后离开办公室的员工要检查电源、电器设备是否已经关闭。
6、发现电路或空调故障要及时停止使用并报营管部,由总务安排专业维修人员来进行修理,不得强行使用。
以上规定自公司颁布之日起实施。
2022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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