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者范文网 > 安全管理 > 管理制度 > 安全管理制度
栏目

产品安全管理制度汇编(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产品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哪些

产品安全管理制度是企业运营的核心环节,涵盖了产品设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及售后服务等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具体包括:

1. 产品设计阶段的安全标准制定,确保产品在设计之初就符合国家安全法规和行业标准。

2. 生产过程的安全监控,包括设备维护、操作规程、员工安全培训等,防止生产事故的发生。

3. 储存和运输环节的安全控制,确保产品在存储和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避免潜在风险。

4. 销售环节的产品信息透明化,确保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和可能的风险。

5. 售后服务中的产品召回制度,针对已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权益。

培训内容

1. 安全法规知识:全体员工应了解并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自身在产品安全中的责任。

2. 产品知识:对产品特性和潜在风险进行详细讲解,使员工能够识别和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

3. 应急处理: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面对突发情况的反应能力和处理效率。

4. 设备操作:对涉及产品生产的设备进行安全操作培训,防止误操作引发事故。

5. 质量控制:教授质量检测方法,确保每个环节都达到安全标准。

应急预案

1. 紧急响应机制:设立24小时应急响应小组,负责处理各类安全事故,确保快速响应。

2. 事故报告流程:规定事故报告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保证信息的及时传递。

3. 事故调查: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详细调查,找出原因,制定预防措施。

4. 备用资源:储备必要的物资和人力,以应对可能的紧急情况。

5. 恢复计划:建立恢复生产和业务的计划,减少事故对企业和客户的影响。

重要性

产品安全不仅关乎企业的声誉和生存,也是对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的基本尊重。良好的产品安全管理制度能:

1. 提升品牌形象:通过严格的安全管理,赢得消费者的信任,提升市场竞争力。

2. 避免法律纠纷:遵守法规,减少因产品安全问题引发的法律诉讼,降低企业风险。

3. 保障员工安全:通过安全培训和操作规程,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4. 优化供应链:通过安全管理,确保供应链的稳定,降低因安全事故导致的中断风险。

5. 促进持续改进:通过对事故的分析和处理,推动产品设计和生产流程的持续改进,提升产品质量。

产品安全管理制度是企业稳健运营的基石,必须得到全体员工的高度重视和切实执行。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实现可持续发展。

产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板式热交换器产品安全注册管理办法

1 总则与适用范围

1.1总则

为加强板式热交换器及垫片产品的质量监督,确保板式热交换器及其垫片的产品质量,根据nb/t 47004-2009《板式热交换器》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可拆卸式和半焊式板式热交换器(以下简称“板式热交换器”)制造厂、组装厂和密封垫片(以下简称“垫片”)制造厂的产品安全注册,上述企业应按本《办法》取得相应的产品安全注册证。

1.2.1板式热交换器制造厂

系指具备板片生产条件的企业。

1.2.2板式热交换器组装厂

系指不具备板片生产条件,依靠外购板片组装板式热交换器的企业。

1.2.3板式热交换器垫片厂

系指生产板式热交换器垫片的企业。

1.3 申证单元

申证单元分板式热交换器申证单元和垫片申证单元。

1.3.1板式热交换器申证单元

板式热交换器申证单元按类别和单板计算换热面积划分。

注册类别

a类-垫片式板式热交换器

b类-半焊式板式热交换器

注册级别

a1

a2

a3

a4

b1

b2

b3

单板计算换热面积(m2)

≤0.30

0.3~1.0

1.0~2.0

>2.0

≤0.30

0.3~1.0

>1.0

1.3.2垫片申证单元

垫片申证单元按材料划分。

注册类别

ⅰ类

ⅱ类

材料

橡胶

非橡胶

2 注册程序

板式热交换器产品安全注册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批准和发证。

2.1 申请

2.1.1 申请产品安全注册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a. 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b.企业的申证产品应满足nb/t 47004《板式热交换器》标准的要求;

c.申证产品应具备有效的图样和技术文件;

d.企业应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实施(附件一);

e.企业的质量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加工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设备及生产场地等应能满足申证产品的制造要求(附件一、附件二);

2.1.2 凡符合2.1.1规定的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向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锅容标委”)提交板式热交换器及密封垫片产品安全注册申请书。

2.1.3已按本《办法》取得产品安全注册证的企业,申请单元增项时,也应向“锅容标委”提交申请书,但安全注册证书的有效期保持不变。

2.2 受理

2.2.1自收到企业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锅容标委”按本《办法》完成初审并做出是否受理的批复,同时通知申请企业和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热交换器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热交换器分会”),逾期则视同受理。

2.2.2受理批复下达后,申请企业应依据本《办法》及标准要求,结合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自查,自查完成后应将质量保证手册及自查报告提交“热交换器分会”。自查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企业概况;

b.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运行状况;

c.有关标准的执行情况;

d.申证单元所包含的产品系列;

e.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

2.2.3 “热交换器分会”自收到申请企业自查报告之日起,一般应在6个月内完成对申请企业的审查工作。由于申请企业自身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审查的,受理批复自行失效。

2.2.4 在申请与受理期间,如有企业使用虚假安全注册证书者,受理自行失效,且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产品安全注册申请。

2.3 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产品检测、质量保证体系和基本条件(资源条件)三个部分。

2.3.1 产品检测

2.3.1.1 产品抽样

a.抽样由“热交换器分会”认可的检测单位负责,抽样采用随机方式进行,从企业申报的属于同一申证单元的所有合格产品中进行抽样;

b.抽取的样品应当场加封,贴上审查封条;

c.样品的启封由检测单位负责,启封时应核对封样单、封条、样品等情况,并做好记录。

2.3.1.2 检测

a.产品及其零部件的现场检测;

b. 检测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样品的检测工作,并提交检测报告;

c.检测项目按申请书中的规定逐项进行。

2.3.2 质量保证体系

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及其运行状况,近年来用户反馈意见和处理情况。

2.3.3 基本条件

企业人员、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等资源条件。

2.3.4 审查时间

每个申证单元为2天,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增加1天。

2.3.5 审查意见

审查组在完成审查后,应根据审查内容和申证单元样机(或样品)的检测结果,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暂不具备条件和不具备条件。

a.具备条件:

申请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及拥有的技术人员满足本《办法》附件一的要求;

申请企业具备本《办法》附件二规定的基本条件;

产品抽样检测结果合格。

b.基本具备条件:

申请企业基本满足a条的要求,但存在经短期整改后可以解决的一般性问题。

c.暂不具备条件:

申请企业基本满足a条的要求,但存在经短期整改后可以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应进行复查。

d.不具备条件:

产品抽样检测结果或质量保证体系或生产条件存在严重问题,或在审查中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其它严重违规行为者。

2.3.6 审查意见处理

2.3.6.1审查意见为具备条件的,上报“热交换器分会”。

2.3.6.2审查意见为基本具备条件的,申请企业应根据审查组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不超过一个月)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审查组应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查(或现场核查)确认,整改合格的,按2.3.6.1条处理;整改不合格的,按暂不具备条件处理。

2.3.6.3审查意见为暂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企业应根据审查组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在认可企业整改报告并接受复查申请的前提下,审查组应在审查后的六个月内对申请企业进行一次复查。

a. 复查意见为具备条件的,按2.3.6.1条处理;

b. 复查意见为基本具备条件的,应按2.3.6.2条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合格的,按2.3.6.1条处理;若整改仍不合格,则按2.3.6.4条处理;

c. 复查意见为不具备条件或仍为暂不具备条件的,按2.3.6.4条处理。

2.3.6.4审(复)查意见为不具备条件的,提交“热交换器分会”。

2.3.6.5整改基本要求

整改企业应根据审查组提出的具体要求,对每一个不合格项进行整改,逐项填写“板式热交换器产品安全注册整改项目分析处理单”,并附相应的见证件及整改报告一起提交审查组。整改报告应对整改项目、整改措施和实施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总结。

2.3.6.6复查基本要求

复查企业除应按2.3.6.5的要求提交整改报告以外,还应提交复查申请。审查组在复查时,重点复查与整改项目有关的内容。

2.3.6.7在审(复)查期间,如发现企业弄虚作假或整改报告与事实不符,一律按不具备条件处理。

2.4 评审结论

2.4.1 “热交换器分会”应根据审查组提交的产品检测报告和审(复)查意见,经审查确认后做出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a.评审结论为合格的,上报“锅容标委”审批。

b. 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上报“锅容标委”备案。

2.4.2 若“热交换器分会”对审查意见有异议,则应调查核实后再做出评审结论。

2.4.3 申证期间,若企业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重大事故,“热交换器分会”应暂缓做出评审结论。

2.4.4 若“锅容标委”对评审结论有异议,则应调查核实后再行处理。

2.5 批准

“锅容标委”应对“热交换器分会”提交的评审结论及相关文件进行审查批准。对于合格企业颁发证书,对于不合格企业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或单元)的产品安全注册申请。

2.6 发证

2.6.1“锅容标委”对审批合格的申请企业颁发《板式热交换器产品安全注册证》(一式五份,格式见附件三,以下简称《安全注册证》)。

2.6.2 《安全注册证》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企业持《安全注册证》正本、副本各一份,其余三份副本分别由企业所在省(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锅容标委”和“热交换器分会”留存备案。

2.6.3已取得《安全注册证》的企业在申请单元增项时,仍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审查重点为与该申证单元有关的项目。获得批准的企业应将原《安全注册证》退还“锅容标委”后再领取新证。

2.6.4 《安全注册证》有效期为五年。

2.6.5获得安全注册的企业,当企业名称、地址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锅容标委”提出申请,办理注册证变更手续。

3 换证

3.1换证申请

企业应在《安全注册证》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锅容标委”提交更换安全注册证的申请报告,“锅容标委”需对企业的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通知“热交换器分会”在三个月内对企业进行换证审查。

3.2 换证基本要求

企业应对持证期间的有关情况进行总结,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五年来企业生产条件(人员、设备等)的变动情况;

b.五年来产品质量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办法;

c.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行状况;

d.标准规范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3.3 换证审查

根据本《办法》注册程序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组应对产品进行检测,并着重审查持证期间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状况、基本条件变化和执行标准法规的情况。

3.4 换证批准

“热交换器分会”根据样机(或样品)检测结果和审查意见做出评审结论后,对符合换证条件的企业上报“锅容标委”,并按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换证审批、备案手续,换发《安全注册证书》;对不符合换证条件的企业按本《办法》2.4的相应条款处理。

3.5 延期申请

对于逾期不提出更换《安全注册证》申请或换证审查未通过的企业,其《安全注册证》自行失效,并予以公布;

企业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安全注册证》的使用期限时,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锅容标委”提出申请,但批准的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 监督管理

4.1 持证企业的监督管理

对在有效期内的持证企业,采用定期复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重点选择经过整改的企业及用户反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企业,着重考察其产品质量和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状况,复查和抽查工作将由“锅容标委”制定计划并由“热交换器分会”组织实施。

4.1.1 定期复查:

根据复查计划,对在有效期内的持证企业进行产品检测和审查,在持证有效期内的定期复查一般不超过两次。

4.1.2 不定期抽查

根据整个行业产品质量状况和用户反馈意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在有效期内的持证企业进行抽查。

4.2 安全注册证的监督管理

4.2.1 暂停

对已经取得《安全注册证》的企业,因定期复查或不定期抽查不合格需进行整顿时,在整顿期间其安全注册证暂停使用,整顿期一般为三至六个月,企业应在整顿期内向“锅容标委”提出整顿复查申请,经复查合格后允许其继续使用《安全注册证》。

4.2.2 注销

对于取得《安全注册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者,应注销其安全注册证,并予以公布。

a.经监督检查,产品主要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限期整顿后仍不合格者;

b.将产品安全注册证和产品铭牌转让其它企业使用者;

c.企业生产方向改变,申证单元产品停产或转厂生产者;

d.弄虚作假者。

4.3 审查和评审的监督管理

审查组成员一般由三至五人构成,具体人数根据申请的单元数确定。在产品安全注册审查期间,审查组成员应严格遵守纪律,保守企业技术秘密,并对审查意见负责。审查组成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企业提出不正当要求,自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检测单位应保证检测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并对检测结果负法律责任。

审查机构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并对评审结论负责。严禁审查人员在审查工作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和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安全注册工作具有领导和监督的职能,企业有权利对审查组成员违反纪律的行为进行举报。

5 异议申诉

企业如对产品检测结果或审查意见或评审结论持不同意见,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锅容标委”提出申诉。

附件一:

一. 板式热交换器及垫片生产质量保证手册的基本要求

为保证板式热交换器及垫片生产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正常有效地运行,企业应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体系文件包括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性文件(管理制度)、作业(工艺)文件和记录等。质量保证手册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批准、颁布。质量控制系统的每个控制环节和控制点应有负责人和责任人员;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质量保证工程师和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的职责、权限及各质量控制系统的工作接口应明确;每个质量控制岗位均应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各质量控制岗位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应在管理制度中予以明确,以保证与企业产品有关的标准和法规得到贯彻执行。质量保证手册是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实施的重要文件,其内容应包括:

1. 企业宗旨、主要领导人的质量责任;

2. 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原则及依据;

3. 组织机构及各级质量责任人员的职、责、权;

4. 质量控制系统、控制环节、控制点及其质控程序示意图表;

5. 遵循的法规和标准目录(按照目录备有原文可查);

6. 质量文件和记录(包括程序文件、作业指导文件、记录表卡)受控;

7. 人员培训与考核;

8. 质量信息反馈和处理;

9. 合同及分承包方管理;

10.其他应予以控制的工作内容。

二.板式热交换器制造厂、组装厂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及技术人员基本条件

申请板式热交换器产品安全注册证的企业,应配备满足产品制造要求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及一定工作经历和能力的质量保证工程师等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对设计、工艺、材料、检验等质量控制环节承担质量管理责任,其基本条件见下表:

责任人员类别

学历

专业

技术职称

工作经历年限

质量保证工程师(技术负责人)

本科或以上

理工科相关专业

工程师或以上

四年以上

工艺

大专或以上

理工科相关专业

工程师或以上

二年以上

设计

大专或以上

理工科相关专业

助理工程师或以上

二年以上

材料

大专或以上

理工科相关专业

助理工程师或以上

二年以上

成形与组装

大专或以上

理工科相关专业

助理工程师或以上

二年以上

焊接(必要时)

大专或以上

理工科相关专业

助理工程师或以上

二年以上

无损检测

大专或以上

理工科相关专业

助理工程师或以上

二年以上

理化检验

大专或以上

理工科相关专业

助理工程师或以上

二年以上

产品检验

(含压力试验)

大专或以上

理工科相关专业

助理工程师或以上

二年以上

设备和计量

中专或以上

理工科相关专业

助理工程师或以上

二年以上

标准化

大专或以上

理工科相关专业

助理工程师或以上

二年以上

其中,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有从事板式热交换器制造、检验或质量管理的工作经验,无损检测责任人还应拥有国家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无损检测ⅱ级资格证书。

根据产品制造的需要,一个责任人岗位可以由两个及以上的人员担任,但是应当明确每个人的职责;必要时,一个责任人员也可兼任两个管理职责不相关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各责任人应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经过专门的培训与考核,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表现和结果符合有关法规标准和制造单位质量体系文件规定的要求。

质量保证体系负责人(质量保证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和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是申请企业聘用的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并与板式热交换器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单位。

板式热交换器制造厂、组装厂应有满足产品制造要求的具有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或高级技师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的比例和数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申请类别

技术人员比例

技术人员数量

板式热交换器制造

≥8%

8

板式热交换器组装

5

三.板式热交换器垫片生产厂质量保证体系责任人员及技术人员基本条件

申请板式热交换器垫片产品安全注册证的企业,其质量保证体系负责人(质量保证工程师)应由本企业从事板式热交换器垫片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的具有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具有高分子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两年以上;

b.具有高分子专业中专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c. 具有理工科(非高分子专业)大专或以上学历,并从事板式热交换器垫片质量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d. 具有理工科(非高分子专业)中专学历,并从事板式热交换器垫片质量管理工作四年以上;

e. 工艺质量控制系统的负责人,应由本企业符合专业要求(或不符合专业要求但已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助理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其它质量控制系统的负责人也应由助理工程师或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

申请板式热交换器垫片产品安全注册证的企业,应有满足产品制造要求、具有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或高级技师的专业技术人员,且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

板式热交换器垫片生产厂质量保证机构人员要求最低条件

质量保证机构人员类别

工艺

材料

理化

检验

产品

检验

设备

计量

人员最低数(不含法人代表和主要技术负责人)

1

1

1

1

1

注:对委托理化检验的企业,可不要求其理化检验人员的数量和资格

附件二:

一.板式热交换器制造厂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板式热交换器制造厂应具有适合申证单元产品生产所必需的厂房、加工成形设备、焊接设备、与生产设备配套的工装、检验设备与场地等,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1000平方米,包括存放板式热交换器用材的场地,半成品、成品存放区,并应有明显标识。加工和检验设备的能力应满足相应产品的要求,并应有设备完好标识和设备专管人标识。

2.橡胶垫片应在阴凉、干燥、避光的环境中存放,环境温度应不超过40℃。

3.应具有满足申证单元生产要求的模具和加工要求的压机、剪板机、冲床等加工设备。

4.应具有与板式热交换器生产相适应的焊接条件,从事受压元件焊接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相应的焊工资格证,从事非受压元件焊接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岗位证书。

5.从事无损检测的人员应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

6.从事理化检验的人员应具有资格证书;若企业不具备理化检验能力,可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验单位进行。

7.应具有与申证单元相适应的产品检验手段,包括垫片测厚仪、波纹深度检查仪、垫片硬度计及其它检验设备。

8. 应具有符合申证单元产品要求的压力试验设备。

9.若板片超出本厂加工手段需外购时,板片检验的比例应高于nb/t 47004《板式热交换器》的要求,数量应增加50%以上。

10.提供板片和垫片的企业应持有相应的产品安全注册证,如企业同时组装境外板片制造商产品,境外板片制造商应通过延伸审查。

二.板式热交换器组装厂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板式热交换器组装厂应具有适合申证单元产品生产所必需的厂房、焊接设备、与生产设备配套的工装、检验设备及场地等,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应具有组装申证单元产品所必需的生产场地,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500平方米,包括存放板式热交换器用材的场地,半成品、成品存放区,并应有明显标识。加工和检验设备的能力应满足相应组装产品的要求,并应有设备完好标识和设备专管人标识。

2. 提供板片和垫片的企业应持有相应的产品安全注册证书。对境外企业在国内的组装厂,境外板片制造商应通过延伸审查。

4.橡胶垫片应在阴凉、干燥、避光的环境中存放,环境温度应不超过40℃。

5.应具有与板式热交换器生产相适应的焊接条件,从事受压元件焊接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相应的焊工资格证,从事非受压元件焊接工作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岗位证书。

6.从事无损检测的人员应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若企业不具备无损检测能力,应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测单位进行。

7.从事理化检验的人员应具有资格证书;若企业不具备理化检验能力,可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验单位进行。

8.应具有与申证单元相适应的产品检验手段,包括垫片测厚仪、波纹深度检查仪、垫片硬度计及其它产品检验设备。

9.应具有符合申证单元产品要求的压力试验设备。

10. 板片检验项目应按nb/t 47004《板式热交换器》的要求进行,但检验比例至少应增加50%以上。

三.板式热交换器垫片生产厂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板式热交换器垫片生产厂应有适合申证产品生产所必需的厂房、橡胶加工设备、检验手段与场地等,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具有申证单元所必需的生产场地,生产厂房面积应不小于200平方米,包括存放垫片材料的专用场地,半成品、成品存放区,并应有明显标识。设备能力应满足相应产品的要求,并应有设备完好标识和设备专管人标识。

2.垫片应在阴凉、干燥、避光的环境中存放,环境温度应不超过40℃。

3.应具有与申证单元相适应的生产模具和满足加工要求的橡胶挤出机、硫化机等有关的加工设备。

4.应具有与申证单元相适应的产品检验手段,包括硬度计、厚度测量仪、拉力试验机、压缩永久变形测量夹具、烘箱、硫化仪等有关的产品检验设备。

5.板式热交换器垫片厂应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垫片实验室,检验人员应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

6.板式热交换器垫片生产厂委托的检验部门应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

第2篇 车辆发动机产品安全件管理规定

1 目的

明确车辆、发动机产品安全件的种类、标识及更改和质量管理等规定,为安全件的设计、生产和检验及管理等提供依据,以保证车辆、发动机的安全性得到有效控制。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汽车、农用运输车、摩托车、变型拖拉机及发动机产品。

3 术语

3.1 安全件:因零部件发生损坏或出现故障,而失去对车辆、发动机的控制能力,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危害人身安全,或可能导致重大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以及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等文件明确规定的涉及安全的零部件。

3.2 合格认证:由可充分信任的第三方证实某一经鉴定的产品或服务符合特定标准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3.3 安全认证:由可充分信任的第三方证实某一经鉴定的产品或服务符合安全标准的活动。

4 职责

4.1 设计者负责安全件产品在图样及明细表中的标识。

4.2 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各事业部的制造技术部对自制件中的安全件按图样进行生产,制定其严密的生产工艺。

4.3 采购管理部负责组织外协件中安全件的采购过程中重点管理。

4.4 质量管理部负责组织各有关事业部制定安全件的检验和验收规范,并负责监督抽查。

4.5 事业部的质量控制部负责安全件的监控。

5 内容和要求

5.1 安全件的种类

车辆、发动机产品安全件的种类按附录a的规定。

5.2 安全件的标识

车辆、发动机产品的安全件应分别在图样和明细表中对属于安全件的零部件进行标识,标识符号应按以下规定分别标注。

5.2.1 安全件在图样上应按图1规定的标识符号,标示于图样右上角易于识别的位置。示例见附录c。

注:

1) 倒放的等边三角形的线形宽度为1.0 mm;

2) “!”置于等边三角形正中。

图1 安全件在图样中的标识符号

5.2.2 安全件在图样明细表中的标识

凡属安全件的零部件,应在该安全件对应的明细表备注栏内容前加注安全件标记符号“ ”。符号字体高度应比备注栏内其他内容字体高大一号,示例见附录b。

5.3 安全件的设计质量控制管理

5.3.1 由营销公司在概念开发阶段及设计开发阶段对跟随产品或竟争对手的产品进行市场质量跟踪调查,并给技术研究院和质量管理部提供《市场质量调查报告》。

5.3.2 由技术研究院对跟随产品或竟争对手的产品在安全件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必要时可对其样车(机)、样件及失效件进行分析,然后根据分析结果确定是否采用跟随产品或竟争对手产品的安全件或重新设计和改进。

5.3.3 对安全件重新设计、改进或采用原配套体系以外供应商的产品时,技术研究院必须提交必要的资料供评审用。

5.3.3.1 评审用的资料应根据具体安全件进行确定,一般总成类安全件评审用的资料应包括——

a)设计计算书;

b)与跟随产品或同类产品进行对比分析的资料(必要时提供);

c)工艺性分析(必要时提供,应由公司指定的工艺技术部门提供);

d)台架试验报告;

e)随整车进行的性能试验报告及可靠性试验报告(视情况而定)。

5.3.3.2 此类评审工作一般应结合零部件技术认证一起进行。

5.3.4 设计评审一般由技术研究院内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审,并作好评审记录,特殊情况下,可通知相关部门的人员参加,如质量、工艺、服务及制造单位的人员参加,由技术研究院出具评审报告。

5.3.5 质量管理部在整车(机)a图下发之前,对安全件的设计开发和改进进行全面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全部验收合格后,方可下发a图。

5.3.6 技术研究院必须对所有的安全件下发图纸和技术要求给相关部门,当只提供外形图时,必须明确提出总成及零部件的性能要求及执行的标准,对主要零部件必须明确材料及主要尺寸要求。

5.4 安全件的实物质量控制

5.4.1 国家已开展认证的安全件,必须通过相应部门或机构的安全认证或其它认证,并在其产品上按相关规定进行认证标识,凡无标识件不得装用。

5.4.2 有合格认证要求的安全件,必须通过相应部门或机构的合格认证,并按规定时间进行抽检,抽检不合格者,不得装用,并由相应的供应商承担由此而造成的质量责任。

5.4.3 各有关事业部应按检验规程的要求定期对安全件进行全面抽检,抽检不合格者,不得装用,并由相应的供应商承担质量责任。

5.4.4 在进货及过程检验中发现安全件存在缺陷时,应立即隔离存放并标识,让步接受可由事业部组织评审;需返工、返修时,应通过公司级评审,并100%复验,需报废时,应明确标识并撤离现场。

5.4.5 安全件材料代用及过渡时,不允许因材料的代用及过渡而影响零部件本身的强度及可靠性,并必须以技术研究院主管副院长及质量管理部主管副经理以上人员均同意后方可代用和过渡。

5.4.6 有关事业部质量控制部应将首台实施安全件材料代用及改进的车辆、发动机的出厂日期、出厂编号(vin)及底盘号报公司质量管理部及技术研究院,以便追溯。

5.4.7 质量管理部应组织有关事业部对所有安全件制定详细的检验和验收规范,并经技术研究院、生产部、采购部、有关事业部的质量控制部等会签,公司质量管理部批准实施。

5.4.8 对安全件用的工艺文件及检验文件也应按图1规定的标识符号,标示于文件的右上角易于识别的位置。

6 附录

6.1 附录a 车辆、发动机产品安全件种类

6.2 附录b 车辆产品安全件标识在明细表中的标注示例

6.3 附录c 车辆产品安全件标识在图样中的标注示例

第3篇 火工产品安全管理制度

1、保管员负责煤矿购进材料的验收入库,领用、发放登记,在矿长领导下工作。

2、必须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岗位,按时上下班,不得擅离职守。

3、必须对购进器材、设备认真按照发票名称、数量、单价、金额验收入库,防止票实不符。

4、必须对爆炸物品妥为保管,严禁雷管、炸药混放,领用库存余额应保持平衡,如有差错,应及时查对。

5、必须坚持收发、领退、保管制度,对生产用料、修理备品、备件以及其他低值易耗的材料应严格购进和发放。

6、必须掌握材料消耗情况,制定购买计划,同时对库房内物资应进行分类堆放,随时盘点。对库存材料心中有数,帐实相符。

7、必须服从领导安排,端正服务态度,全心全意为煤矿服好务。加强对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提高业务水平。

8、以上各条款与工资挂钩,如有违反,根据情况处罚5—20%工资。

第4篇 产品安全防护管理规定范本

1.目的

对产品包装、搬运、贮存、防护和交付过程加以控制,保证产品符合规定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产品在公司内部和产品运输销售过程中的搬运、贮存、包装、防护和交付的控制。

3.职责

3.1仓库管理员负责在产成品的贮存和防护管理;

3.2车间负责产品缴库前的包装、搬运和防护;

3.3物流部负责对缴库后的产品搬运、贮存、防护和交付。

4.具体内容

4.1包装

产品的包装应符合包装标准要求。

4.2贮存和防护

4.2.1成品仓库内应按产品种类、规格、生产日期等的不同,分别摆放,仓管员作好记录和标识;

4.2.2产品不得与地面直接接触,摆放高度和贮存条件应符合《成品仓库管理规定》;

4.2.3仓管员对自己所管库房要做到帐目清晰,账、物、卡相一致;

4.2.4搬运过程,要防止磕碰划伤产品;

4.2.5仓管员必须保存好所有标识,尤其是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台标识不清或丢失,必须重新标识后方可使用;

4.2.6仓库管理人员每月末盘点贮存产品的数量情况,填写月末库存产品台账。

4.3产品要遵守先进先出的原则。超期产品一律严禁出库。

4.4交付

4.4.1仓管员在接到检验报告单后,按《发货单》所列品种、数量给予发货。搬运装车过程中,运输负责人,需对产品的质量、数量检查核对后,在《总提货单》上签收。如发现有质量问题时,应及时提出验证。运输负责人有权拒收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严禁不合格品出库。

4.4.2产品装车时,搬运人员将产品合理摆放。运输过程中要防止因颠簸、挤压而使包装变形、破损等质量问题的发生。

4.4.3运输人员按调度规定路线和运输合同要求,将产品交付各发运点。

第5篇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

一.凡购进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设备及配件、材料等)必须要有真实、有效的煤安标志。未取得安全标志不得采购或拒接接受,原则是谁购入谁负责。

凡是自购或通过煤电公司调入我矿的设备、配件和材料,凡是纳入安全标志管理范围的,必须由公司供应公司出具由生产厂家提供其产品真实、有效的煤安标志,不能提供时矿有关部门必须坚决退回不用。

机电、通灭、安检、生产、综合管理等部门在自购或通过公司申请采购属煤安标志管理范围的设备、配件或是材料时,必须要求所购产品具有煤安标志,对不具有煤安标志的产品不得采购和接受。

二.凡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未取得安全标志,不得进入煤矿井下。

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在入井前除检查其完好、防爆性外,还必须检查其煤安标志,如无煤安标志不得入井使用。检修单位的技术员负责本队经手的设备或材料的煤安标志检查管理,检修车间的负责人或工长负责本车间经手发放的设备或配件的煤安标志的检查,并做好记录。

三.矿应有煤安标志管理制度和相应的管理机构,并建有相应的管理台帐。

机电运输部管理员管理设备的煤安标志,负责建立台帐和检验所到设备的煤安标志。各队由本队的技术队长或机电队长负责本队的煤安标志管理。

设备到矿时机电运输部设备管理人员或收货人员负责检验其煤安标志,库管员负责登记并建立设备入库卡 ,记录清楚到货时间、型号、生产厂家、设备编号、生产日期、合格证、煤安标志号、防爆证号等有关技术数据。无煤安标志的必须退回公司供应公司。设备管理员建立设备煤安标志的管理台帐,向公司供应处索取、核对设备的煤安标志证及号。

其他如通灭、生产、调度、安检等部室自购及本部室管理的矿用设备、配件的煤安标志由本部室管理负责,并及时向机电运输部提供和出具所购设备、配件真实、有效的煤安标志证书及证号。

凡是纳入安全标志管理范围的矿用配件及材料其煤安标志的核对、记录由供应公司三矿供应站负责管理并建立台帐。

附: 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第一批)

一.电气设备:

1.高、低压电气、隔爆型负荷开关、隔爆型馈电开关、隔爆型小型开关(包括:行程、转换、插销等)、隔爆型移动变电站、隔爆型干式变压器、隔爆型配电装置、隔爆型电控装置、隔爆型电磁启动器、隔爆型控制按钮、防爆型电源断电器、隔爆型接线盒、防爆型电缆连接器、隔爆型功率补偿器装置、隔爆型充电装置。

2.防爆电机、隔爆型交流电动机、隔爆型直流电动机、防爆发电机。

3.矿用泵、潜水电泵、煤水泵、泥浆泵、渣浆泵、清水泵。

4.综合保护装置、隔爆型检漏继电器、隔爆型电器综合保护装置。

5.其他防爆电器、隔爆型电度表、磁性传感器、激光指向仪、隔爆型电磁阀、防爆照相机、摄影机、隔爆电器外壳等。

二.照明设备、安全帽灯、报警矿灯、矿灯短路保护装置、防爆灯具(白炽灯、荧光灯、其他照明灯具)。

三.爆炸材料

发爆器、煤矿许用炸药(含:乳化炸药、铵梯炸药、水胶炸药、硝胺炸药等)、煤矿许用雷管、煤矿许用导爆索、发爆器

四.通信、信号装置

1.通信、防爆电话机及关联设备、无线电通信系统及关联设备、漏泄通信系统及关联设备、无线、有线混合通信系统及关联设备。

2.信号、防爆信息传输装置、防爆声光报警(语音提示)信号装置、隔爆型电铃、隔爆型打点器、防爆信号通讯机、工作面通讯、信号控制装置。

五.钻孔机具及附件

煤(岩)电钻、凿岩机具(电动、波动、气动)、锚杆钻机(电动、波动、气动)、钻车、井下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安全钻机(瓦斯抽放、探水、防突、放顶、注水、防灭火钻机)。

六.提升、运输设备

1、 带式(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含:托辊、制动器)、刮板输送机、顺槽转载机(带式、刮板)、偶合器(含:易爆塞、易熔塞)。

2、提运设备、人车(斜井、平巷)、矿车(含:连接链、插销)、煤矿用绞车、矿用钢丝绳、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斜井防跑车装置、提升机综合后备保护装置。

七.动力机车

防爆蓄电池机车(含:隔爆型控制器、隔爆型电阻器箱、隔爆型电源装置、蓄电池、隔爆型直流变换器、隔爆型直流稳压电源、防爆变频调速器、监视器)、架线式工矿电机车及配套电气设备、防爆柴油机动力设备(含:防爆柴油机)。

八.通风、防尘装备

矿井地面通风机(仅限于no15及以下)、局部通风机、风速仪表、风速传感器、除(降)尘装置、粉尘采样器、粉尘浓度测量仪表。

九.阻燃及抗静电产品

阻燃输送带及整体带芯、导风筒及风筒涂覆布、煤矿用阻燃电缆、隔爆水袋(槽)、,煤矿用塑料网假顶、非金属制品(溜槽、电缆接头、管材、玻璃钢制品等)、难燃介质(乳化油、高含水难燃液)。

十.环境、安全、工况监测监控仪器与装备【jp】

1.气体检测仪器仪表、气体检测管、一氧化碳检测仪器仪表甲烷检测仪器仪表(含:载体催化元件)、氧气检测仪器仪表、其他气体检测仪器仪表。

2.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

监测监控系统、矿用传感器(含:一氧化碳、甲烷、负压、压力、供水、温度、速度、顶板动态、风速、设备开停等传感器)、井下分站、直流稳压电源、风电甲烷闭锁装置、甲烷断电仪、带式输送机监控系统、电力检测系统、运输监控系统、自然火灾监控系统、瓦斯抽放监控系统。

3.自救器、呼吸器、苏生器

4.其他安全装置

紧急闭锁开关、远程控制器、防突测量仪器仪表及机具、瓦斯抽放设备及仪表、防灭火装置(含:制氮机)。

十一.支护设备

液压支架(含:柱、阀、千斤顶)、气推支架、矿用单体液压支柱(含:三用阀)、切顶支柱、摩擦支柱、金属顶梁、锚杆(索)(含:杆体、锚固剂)、矿用液压推溜器、乳化液泵、液压支架用胶管。

十二.采掘机械及配套设备

采煤机(含:电控装置)、掘进机(含:电控装置)。

第6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各部、室、矿、队、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精神,使我公司对矿用产品煤安标志进一步管严、管细,确保安全生产。经研究,现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修订如下,望有关单位严格执行。 具体管理办法:

1、供应部在购进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时,必须首先审查和索要与所购物资的规格型号相对应的在有效期内的安全标志证件的复印件,并加盖生产单位公章(不少于两份)并在签订购货合同内容中明确规定。

2、供应部所购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收料单必须经公司指挥中心机电部盖章,方能报账。设备收料单上,要注明铭牌上的安全标志号与安全标志证书的煤安号必须一致。

3、机电部要有专人对安全标志、安全标志批准号进行分类管理,要建立台账,有详细记录,在盖章时要认真核对安全标志复印件,鉴定安全标志的真伪,并对安全标志证件统一编号妥善保管。

4、企管部、财务部要严格按照目录进行把关,属于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机电部没有盖章的不予报账。否则,将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5、地面使用的有关产品,收料单中要注明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何人批准,机电部可以不登记,但必须签章(建筑材料、荆笆、圆木除外)。

6、目前很多矿用产品生产厂家已按煤安标志管理程序申办了煤安标志,如证件到期,在换证期间,因生产急需,必须提前购买的,经公司机电部门审查同意后,对已受理的煤安标志产品,在出示受理通知书后,允许订货使用,并在厂家取得相应资质后,及时补齐煤安标志证件。

7、各矿对机电设备管理,必须按照机电部编定与存档的煤安证件相统一,公司ma编号,把该统一的ma编号按照机电部的要求打印在所规定各种设备的位置范围内,否则将追究责任,进行经济处罚。

8、由于工作不认真不细心造成所购进的矿用产品,经核查煤安证件属于假冒伪劣产品,对责任人将处以该货款总价的3-5%的罚款,并取消当月岗效工资。

9、本办法从2022年3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不当之处,由本公司及时修改完善。

第7篇 h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现场评审是通过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生产现场进行生产过程和生产管理的检查、考核,评价申请人(持证人)是否具备生产安全标志管理产品能力、满足安全标志发放条件的活动。

第三条现场评审分为申办评审和监督评审。申办评审是对首次申办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申请人进行的评审;监督评审是对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持证人进行的评审。

第四条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现场评审工作,建立和完善现场评审管理文件,组建和管理现场评审员队伍,编制现场评审规范及准则,制订和管理现场评审计划。

第二章 现场评审工作的组织

第五条申办评审在产品技术审查完成后实施。安标国家中心制订评审计划,确定评审组成员,向评审组发出现场评审任务书,向申请人发出现场评审通知书。

申办评审原则上在产品技术审查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施。申请产品符合免评审条件的,可免于评审。

第六条 监督评审在安全标志监督检查或持证人申请变更、延续产品安全标志时实施。监督评审原则上不预先告知。电话: 400--655--0539

联系人:秦经理

q q:

第七条评审组由在安标国家中心注册的评审员组成,特殊情况下可聘请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一般2~3人,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现场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申请人(持证人)有利益关系的评审员不能作为评审组成员。申请人(持证人)出于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需要,可提出评审员回避申请。

第九条评审组应按照现场评审计划实施评审工作,申请人(持证人)应予配合。

第十条申请人不能按期接受申办评审时,可提交延期申请。延期申请原则上只能提出一次,延期时限不超过90日。

由于申请人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评审的,终止本次申办。

第十一条持证人应按规定接受监督评审。无正当理由拒绝评审的,按不合格处理。

第三章 现场评审内容与要求

第十二条现场评审基本内容及要求:

(一)主体资格,包括注册资金、经营场所、生产规模、技术力量等,应与申办产品所需生产条件相适应。

(二)技术文件,包括产品标准、图纸、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等,应与安标国家中心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一致。

(三)生产设备应满足产品生产要求,并具备关键零(元)部件生产能力。

(四)检验、计量仪器及设备,应满足产品检验要求。

(五)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环节,包括重要原材料采购、外购件或外协件的进厂检验、半成品的过程检验、产品总装、成品的出厂检验等,应处于受控管理。

(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完整、具有可操作性;质量管理体系,应运行有效。

安标国家中心根据产品的类型及特点,编制现场评审准则,细化现场评审内容及具体考核指标和要求。

第十三条申办评审依据现场评审规范或准则,对申请人进行全面评审,重点考核申请人的生产能力和产品安全性能保障能力。

监督评审依据相关规范或准则,对持证人是否按安全标志审核发放要求组织生产进行评审,重点考核主体资格、技术文件一致性、生产与检验能力等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环节,并核实前次评审提出的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根据各生产要素对产品安全性能的影响程度,将现场评审规范或准则中的评审项目分为否决项目、考察项目和一般项目。

第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否决项目不合格,有其中之一的,现场评审为不合格:

(一)注册资金未达到规定数额,或生产能力未达到规定规模;

(二)关键零(元)部件的生产能力不满足要求,或不具备产品总装条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满足规定要求;

(四)产品技术文件与安标国家中心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不一致,或未按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

(五)生产设备不能满足生产要求,或计量检测仪器及设备不能满足检验要求。

第十六条现场评审实行量化评定。在否决项目合格的基础上,现场评审结论按评审情况分为a、b、c、d四级,a级为合格,b、c级为整改后合格,d级为不合格。

a级:考察项目中无不合格项;

b级:考察项目中不合格项数不超过10%;

c级:考察项目中不合格项数不超过20%;

d级:考察项目中不合格项数超过20%。

第十七条申请人(持证人)在生产场所、技术力量、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等方面弄虚作假,或实际情况与其提供的自评估报告存在严重不符的,现场评审按不合格处理。

第十八条安标国家中心可对申请人(持证人)影响申办产品重要安全性能的主要零(元)部件的供应商进行延伸评审。申请人(持证人)应为延伸评审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四章 现场评审流程与要求

第十九条现场评审流程主要包括首次会议、生产现场检查、文件资料审查、检验能力考核、综合评定、末次会议。

第二十条首次会议。

评审组组长主持召开首次会议,介绍评审组成员,宣布评审工作的依据、内容和要求、日程安排、评审纪律等。

第二十一条生产现场检查。

评审组按照产品的工艺流程对生产现场重点环节进行检查,必要时拍照取证并留存。

第二十二条 文件资料审查。

核查申请人(持证人)的主体资格、生产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文件以及能够证明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文件资料或记录。

第二十三条 检验能力考核。

考核主要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的进厂检验能力,产品的过程检验及出厂检验能力。监督评审时,还须核查产品检验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综合评定。

评审组根据现场评审实际情况,按照现场评审规范或相关产品评审准则独立进行综合评定,做出评审结论。

第二十五条 末次会议。

评审组组长主持召开末次会议,通报评审情况,宣布评审结论,对现场评审中发现的不合格项提出整改要求。

第二十六条评审组应按产品类别,分别出具现场评审报告,并自评审结束之日起7日内,报送安标国家中心。

第二十七条现场评审中不合格项的整改要求:

(一)评审结论为a级的,申请人(持证人)应对不合格的一般项进行整改,整改措施及结果应记录存档。

(二)评审结论为b或c级的,申请人(持证人)应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申办评审的整改期限为90日,监督评审的整改期限为30日。完成整改后,申请人(持证人)应将整改报告及能证明整改结果的相关资料,提交评审组组长。评审组长审核并做出结论后,提交安标国家中心。必要时安标国家中心可安排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或暂停持证人相关产品的安全标志。

(三)评审结论为d级,或否决项不合格的,申请人(持证人)应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要求进行整改。监督评审不合格的,整改期间暂停持证人相关产品的安全标志。安标国家中心原则上对整改情况安排一次现场复评审。整改报告及相关资料足以证明申请人(持证人)已有效实施整改并符合安全标志管理相关要求时,可不进行复评审。

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或撤销持证人相关产品的安全标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安标国家中心对现场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评审报告、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并对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评审组应依据现场评审规范或准则做出公正的评审结论,并对出具的现场评审报告负责。

第三十条评审员应遵守安标国家中心关于评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承诺,并严格遵守以下现场评审纪律:

(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格按现场评审规范或准则开展评审工作;

(二)尊重申请人(持证人)的知识产权,保守其技术、商业秘密;

(三)不提供任何有损评审结论公正性的指导和咨询;

(四)廉洁自律,不 “吃、拿、卡、要”,不参加与现场评审无关的活动,不接受超规格接待。

第三十一条安标国家中心对违反现场评审规定的评审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撤销评审员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现场评审结束后,申请人(持证人)应填写现场评审纪律反馈单,报送安标国家中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持证人)应按规定承担评审相关费用。

第8篇 h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以下简称安全标志证书)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安全标志证书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准许生产、出售和使用的凭证。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负责安全标志证书的审理、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必须取得安全标志证书,在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内,按规定加施安全标志标识后,方可出售和使用。

第二章 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

第六条安全标志证书样本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制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备案。

第七条安全标志证书的式样:

安全标志证书规格为297mm×210mm;

安全标志证书正上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徽;

安全标志证书(国内)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适用范围、有效期、备注;

安全标志证书(进口)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申请单位、生产单位、产品名称、使用场所、有效期、数量及编号、备注;

安全标志编号是安全标志获证产品的唯一性编码;

安全标志证书背面印有持证须知。

第八条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制,加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印章。

第三章 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

(一) 可以在获证产品广告和宣传材料上使用安全标志证书;

(二) 可以在产品投标、销售过程中,向用户出示安全标志证书。

第十条取得安全标志证书的生产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建立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对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

(二) 不得利用安全标志证书进行误导宣传、欺诈活动;

(三) 不得伪造、转让、买卖和非法使用安全标志证书;

(四) 接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安全标志证书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在安全标志有效期内需要更换安全标志证书的,在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提出申请履行相关程序后予以更换。

第十二条在安全标志有效期内,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生产的、或发现产品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或产品标准或有关规定提出新要求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有权收回安全标志证书。

第十三条被暂停使用安全标志的,暂停使用安全标志证书;被撤销安全标志的,安全标志证书收回。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9篇 h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安全标志标识的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二条 第二条 安全标志标识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 第三条 矿用产品必须在取得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安全标志标识。

第二章 安全标志标识的式样

第四条 第四条 安全标志标识由图案和安全标志编号组成。在图案下部标注安全标志编号(编号由字母和数字组成)。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基本图案如图1所示。其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图案另行制定。

第五条 第五条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分为标准规格和非标准规格。

(一) 标准规格的基本图案分为五种规格,第一种规格尺寸如图1所示。第二种规格尺寸为第一种规格尺寸的0.66倍,第三种规格尺寸为第二种规格尺寸的0.66倍,以此类推。

(二) 非标准规格(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应与标准规格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第六条 第六条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颜色:

(一) 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为黄色底版,边框及“ma”为黑色并凸出0.25mm;

(二) 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图1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基本图案

第三章 安全标志标识的申请、制作和发放

第七条 第七条 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提出使用安全标志标识的申请。

第八条 第八条 标准规格的安全标志标识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统一制作、发放;非标准规格的安全标志标识经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自行制作。

第九条 第九条 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申请使用安全标志标识,应当按规定缴纳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的工本费或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管理费。

第四章 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

第十条 第十条 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须加施在产品外体明显的位置上,选用的规格与产品外型尺寸相适应;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须加施在产品外体的明显位置上或产品铭牌上;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电缆、输送带、管材、风筒(布)等产品,加施安全标志标识的间隔距离不大于5m,并保证在最小使用单元内具有不少于一处的安全标志标识。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在产品本体上不能加施安全标志标识的,其安全标志标识必须加施在产品最小包装上。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获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必须在出厂前加施安全标志标识;获得安全标志的进口产品必须在交付使用前加施安全标志标识。

第五章 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应向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告知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规定,并指导生产单位按规定使用安全标志标识。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建立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对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

(二) 被暂停或撤销安全标志的产品,不得使用安全标志标识;

(三) 不得伪造、转让、买卖和非法使用安全标志标识;

(四) 不得利用安全标志标识进行误导、欺诈活动;

(五) 接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安全标志标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10篇 h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已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第三条 监督管理的目的是督促已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及时发现、纠正、处理违规行为,使其生产的矿用产品满足标准及安全生产要求。

第四条 第四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要加强发证后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予以指导和支持。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属地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要求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合格的生产单位,提出撤销安全标志的建议。

第二章 监督管理类别

第五条 第五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包括年审、定期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四种方式。

第六条 第六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实行年审制度。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按规定提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年审材料。根据年审情况对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的生产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条 第七条 定期检查指在规定时间或周期内进行的检查。

防爆电气、安全仪器仪表、通讯监控设备、矿灯、爆破器材、非金属制品、防爆柴油机械等产品,在安全标志有效期内进行至少一次检查。

第八条 第八条 抽查指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要求对矿用产品或生产单位进行的随机检查。

第九条 第九条 专项检查在下列情况下进行:

(一) (一)因产品引发事故的;

(二) (二)生产单位或产品被投诉,认为有必要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 (三)矿用产品的性能、技术文件、生产条件等发生变化的;

(四) (四)产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发生变化的;

(五) (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要求的;

(六) (六)其它必要情况。

第三章 监督管理的实施

第十条 第十条 监督管理的实施可采取年审材料审查、技术文件监督审查、生产现场监督评审、产品性能监督检验等方法。根据监督检查的目的和对象,在实施前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技术文件监督审查主要监督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是否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核准确认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审查内容包括:产品标准、产品设计图、产品说明书、产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等。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生产现场监督评审主要监督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生产条件等是否仍满足发放安全标志的要求。评审内容包括:主体资格、生产设备、检验设备、产品技术文件、产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安全标志证书与标识的使用等。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产品性能的监督检验主要监督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是否仍满足产品标准及矿山安全生产要求,检验的主要内容为产品的安全性能。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生产单位变更名称、改制、被兼并等,应及时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报告。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内,产品技术文件变更的,生产单位应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通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根据变更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技术文件监督审查。

确需审查的,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组织实施,并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进行生产现场监督评审和产品性能监督检验。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生产单位名称、地点变更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通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根据变更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生产现场监督评审。

确需评审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组织评审组进行监督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进行产品性能监督检验。

第四章 监督结果处理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使用安全标志并予以公告:

(一) (一)未按核准确认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的;

(二) (二)生产单位名称、地点变更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通报的;

(三) (三)未按规定进行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

(四) (四)因产品质量引发事故的生产单位所生产的其它产品;

(五) (五)安全标志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六) (六)其它需暂停的。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安全标志并予以公告:

(一) (一)技术文件监督审查、生产现场监督评审、产品监督检验不合格的;

(二) (二)因产品质量引发事故的;

(三) (三)矿用产品被暂停使用安全标志后,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 (四)生产单位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的;

(五) (五)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六) (六)生产单位拒绝安全标志监督检查的;

(七) (七)伪造、转让、买卖或者非法使用安全标志的;

(八) (八)其它需撤销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暂停或撤销安全标志并予以公告:

(一) (一) 经相关部门认定技术上确属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 (二) 申请单位弄虚作假提供抽样样品的;

(三) (三)申请单位在经营场所、技术力量、生产设备、检验仪器及设备等方面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第二十条 被暂停使用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限期90日内完成整改。整改复查合格的,可以恢复使用安全标志。

被撤消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自撤消之日起再次申请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80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11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标识管理细则

a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终审、证书发放、标识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和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二章 终审

第四条 终审是对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及技术审查、产品检验和现场评审结果的综合评价。

第五条 终审包括技术审核、产品检验审核、现场评审审核、综合评定四项内容。

(一)技术审核主要审查技术文件的一致性、完整性及技术审查中提出问题的处理情况,并对技术审查工作进行评价。

(二)产品检验审核主要审查产品检验报告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并与技术审查报告、现场评审报告相互验证,对产品检验工作进行评价。

(三)现场评审审核主要审查现场评审报告(包括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并与技术审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相互验证,对现场评审工作进行评价。

(四)综合评定是在技术审核、现场评审审核、产品检验审核做出评价的基础上对申请产品进行的最终审核,评定申办产品是否符合发放、延续或变更安全标志的条件。

第六条 终审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存在问题的,应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

第三章 证书发放

第七条 对终审合格的产品,安标国家中心发放或变更、延续安全标志证书。

第八条 安全标志证书基本信息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依据标准、适用范围、有效期、发证日期、备注等。

第九条 安全标志编号由9位编码组成,执行以下编码规则:

产品使用环境:煤矿矿用产品用m表示,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用k表示。

产品类别: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产品类别,用两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发证年份:产品首次取得安全标志的年份。

第十条 首次申办产品,经终审合格,发放有效期为5年的安全标志证书。

对于申办产品属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需进行工业性试验的新产品,经终审合格,发放附有产品生产编号的安全标志证书。

对与已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属同一管理单元的产品,经终审合格,并入已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管理单元,安全标志编号和有效期与已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相同。

对必须在使用现场安装完成后才能进行性能参数检验的大型设备,经审查合格,发放附有产品生产编号的安全标志证书,供现场安装使用。待完成现场安装并经性能检验合格后,换发5年有效期的安全标志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安全标志的产品,经终审合格,换发安全标志证书,安全标志编号和有效期不变。

第十二条 申请延续安全标志的产品,经终审合格,换发5年有效期的安全标志证书,安全标志编号不变。

第十三条 安标国家中心网站及时公告取得安全标志产品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收回安全标志证书:

(一)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申请注销的;

(二)安全标志有效期内,产品属被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矿山使用的;

(三)安全标志有效期内,产品依据的国家、行业标准被修订、代替,且涉及重要安全性能,持证人不能满足其要求的;

(四)持证人营业执照被注销或吊销的;

(五)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的。

第四章 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十五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在取得产品安全标志后,在产品或包装上加施、使用安全标志标识。安全标志标识的制作、使用与管理应严格执行aq104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规定。

第十六条 持证人应在取得产品安全标志后3个月内向安标国家中心申请安全标志标识备案,逾期未备案的,暂停该产品安全标志。

第五章责任与义务

第十七条 持证人应遵守如下约定:

(一)遵守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按通过安全标志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和安全标志审核发放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持续稳定地符合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指导用户合理、安全使用产品,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宣传材料应正确、真实反映产品的状况;

(三)按照规定对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加施安全标志标识,不利用安全标志误导用户,不伪造、转让、买卖和非法使用安全标志;

(四)产品技术文件、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性能时,及时向安标国家中心提出变更申请,履行相关程序;

(五)按时参加安全标志年审,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六)遵守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承担因违反规定引发的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安标国家中心在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制。

第二十条 申请人(持证人)应按规定支付安全标志服务费及标识管理费用。

第12篇 煤矿用高压防爆变频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方案

前言

随着电气传动技术尤其是变频调速技术的发展,具备无级调速、节约能源、降低生产成本等诸多优点的高压变频器,受到煤矿用户和高压变频器生产企业的高度关注。但目前尚无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也缺乏相关检验条件,严重制约着高压防爆变频器产品在煤矿井下的使用和安全标志管理。

为适应煤矿井下的迫切需要,安标国家中心于2010年5月30日组织召开了煤矿用高压变频器技术研讨会,就相关防爆安全、电磁兼容、安全保护以及产品在井下安全使用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专家组出具了《关于煤矿用高压防爆变频器安全标志管理的专家意见》。其后一年多时间内,安标国家中心又组织有关机构及专家对高压变频器产品的安全要求、检测检验条件、方法及判别准则做了进一步探索,使高压变频器产品检验技术手段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基本具备了安全标志审核发放所要求的条件。2022年7月28日,安标国家中心在山东青岛再次召开专家研讨会,对相关问题进行专家论证。

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22〕148号)精神,结合煤矿用高压防爆变频器产品的特点,制订本方案。

1 适用范围

煤矿用高压防爆变频器产品(电压3.3kv、功率1000kw及以上)的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工作。

2 认证模式

按新产品程序进行认证,认证模式为“技术审查+产品安全性能检验”。

3 认证依据

《煤矿用防爆高压交流变频器通用安全要求》。

4 认证申请

4.1申请人

申请人应为从事矿用变频器产品研制开发、能够承担产品主体责任的法人机构,并满足以下要求:

(1)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

(2)10名以上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在册电气及机械专业技术人员;

(3)具备矿用变频器3年以上研制和生产经验;

(4)具备高压变频器综合加载实验台(装置)及产品企业标准中规定的出厂检验能力。

4.2申请材料

4.2.1 申请人基本信息

详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平台的相关说明。

4.2.2 产品技术文件

4.2.2.1 产品标准

申请人应制定产品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符合gb/t1.1以及《煤矿用防爆高压交流变频器通用安全要求》的相关要求。

4.2.2.2产品图纸

产品图纸应清晰反映出产品的组成、结构、安全点等,产品名称、型号、技术参数、技术要求等应与企业标准一致。

(1)与防爆型式有关的产品总图、结构图及电气原理图。隔爆型产品应提交与隔爆结构有关的全部图纸及电气原理图;本安型产品应提交产品总图、涉及本安性能的全部图纸、电气原理图、pcb板图等;

(2)与高压防爆变频器安全性能有关的图纸,包括安全保护、降温。

4.2.2.3 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申请人应将产品的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全部纳入受控管理,以确保产品安全性能,并应根据产品实际组成,提交申办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见表1所示)。

表1 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序号

零部件(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材质)

生产单位

安标编号(或其它认证编号)

有效期

受控类别

1

2

3

4

4.2.2.4 产品使用说明书

应符合gb9969和gb3836的有关规定。除应包含产品执行标准、用途和使用环境条件、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性能、结构和性能概述、接线图、防爆标志、使用和维护须知以及警示语句(如“断电××分钟后方可开盖”、“本安系统不得随意变更产品配置”等)等内容外,还应包括高压变频器在井下试运行中的相关安全事项,主要包括:

(1)产品在井下试运行期间,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落实负责部门及人员,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

(2)高压变频器在井下试运阶段出现异常温升、噪声等情况时,应立即停止设备运行,并及时通知产品生产企业。

(3)若高压变频器试运行期间出现对周围电气设备、通信线路产生严重干扰的情况,应停止设备运行,并查明原因。

(4)煤矿用高压防爆变频器前端必须加装高压配电装置。

4.2.3产品自评估报告

对产品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用防爆高压交流变频器通用安全要求》等有关规定,能否确保在煤矿井下安全使用等进行自评估,对产品企业标准的编制(包括主要技术性能、参数的确定依据等)进行说明,并对自评估结论负责。

4.2.4 申请产品信息

申请时应注明申请台数和产品出厂编号。

上述文件资料应通过安全标志申办平台()提交。

5 初审、受理

安标国家中心接到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后,在规定的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合格后受理。

鉴于前期对煤矿用高压防爆变频器产品安全性能已经进行较充分的研究讨论,不再组织专家论证工作。但产品采用特殊原理、结构、工艺或材料,可能涉及重要安全问题时,应组织专家专门论证。

6 技术审查

依据《煤矿用防爆高压交流变频器通用安全要求》,对申办产品的技术文件实施技术审查,出具技术审查报告。

7 安全性能检验

7.1检验原则

从申请产品中随机抽取一台进行检验,其它产品逐一核查其结构、组成部件等是否与抽取的样品一致。

7.2检验方式

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或其授权委托的机构实施检验。检验样品由申请人送样。

7.3检验依据

《煤矿用高压防爆变频器安全性能通用要求》及企业标准。对规定的参数及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验,目前无相关检验条件和能力,借鉴产品研制过程中的设计、试验数据及专家评审意见。

8 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安标国家中心根据技术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进行综合审查。技术审查和产品检验报告均合格、且符合安全标志发放条件的,向申请人发放准许工业性试验的产品安全标志。

9 认证时限

按现行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各环节优先安排。

10 持证要求

持证人应遵循以下要求:

(1)在进行工业性试验之前,矿用新产品生产单位和承担工业性试验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报矿用新产品工业性试验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2)产品在矿山井下进行工业性试验时,持证人应向安标国家中心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试验矿井名称,变频器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出厂编号及安全标志编号等。

(3)工业性试验中发现安全问题,或《煤矿用防爆高压交流变频器通用安全要求》存在不尽完善、合理之处时,应及时通报安标国家中心。

11 其它

矿用新产品工业性试验完成后,矿用新产品生产单位可向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提出申请,对矿用新产品的安全适用性进行鉴定。通过鉴定的矿用新产品,在相关标准未颁布实施前,如果继续扩大试验范围,可向安标国家中心提出批次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申请。经对其实施与已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一致性审核和必要的检验后,发放批次产品的安全标志。

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颁布实施后,矿用新产品生产单位应根据相关标准要求,重新申办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对已取得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其安全性能不满足新颁布标准要求的,必须停止使用。

第13篇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安全标志管理的基本特点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和煤矿安全规定,准许生产单位出售和使用单位使用的凭证。

生产单位生产的产品要取得安全标志,需要经过以下4个环节:

1.资质审查

鉴于煤矿生产对其所用产品的特殊要求,煤矿矿用产品必须由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有足够的注册资金和技术力量的专业生产单位生产。

2.技术审查

包括技术标准、图纸、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的审查。生产单位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煤矿安全的有关规定,名称和说明书应规范。

3.现场评审

从软件和硬件两方面,审查生产单位是否具有必要的生产设施设备、产品检测检验手段和完善可靠的质量保证体系,能否持久稳定地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

4.产品抽样检验

按照规则进行产品抽样,委托国家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过审核确认的企业标准进行产品检测检验工作,出具检验报告。

通过上述审查、评审和检验合格的产品,可发放安全标志证书,准许在产品外体明显位置使用“ma”安全标识。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依产品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一般2~4年。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截止前必须提交证书延期或换证申请,安全标志证书超过有效期的产品不得销售,使用单位也不得购买和使用。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信息网()实时公布安全标志申办进程及获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和生产单位信息。同时,接受产品用户查询。

生产单位必须按照经技术审查和现场评审合格的技术文件、生产条件组织生产。如果生产条件或技术文件发生变化,应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审查确认;如果改变产品结构或受控主要零(元)部件,应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备案,必要时进行重新检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正在加大安全标志证书发放后的监督管理力度,以确保安全标志管理产品持续稳定地符合煤矿安全生产的要求。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完善的安全标志工作体系,程序化、规范化、体系化的运行机制、议事机制、协作机制、技术研究机制和监督机制,力求安全标志工作的科学、规范、公开、公正、透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广泛吸纳社会力量,成立了由近百名专家组成的技术专家队伍和近300名专家组成的现场评审员队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的21家国家安全生产甲级检测检验机构为安全标志管理提供检测检验支持(其中2家主要从事非煤矿用产品的检测检验工作),并注重充分发挥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重要作用。安全标志申办过程中的每一环节均有严格的操作程序和格式化的文件,并有相应的规范、细则和管理制度作为保证。工作中凡存在不确定性,需要集体研究确定解决方案的均需通过议事,方可开始下一环节的工作。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还建立了技术研究、探讨制度,每年召开10多次技术研讨会,对有关标准、检验方法等进行技术研究,促进了认识的统一和技术水平的共同提高。同时,还建立了监督信息反馈表,明确了举报途径和方式。

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种类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技装字〔2001〕第109号文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共12类118个小类。

(1)电气设备。包括高低压电器、防爆电机、综合保护装置和其他防爆电器。

(2)照明设备。包括安全帽灯、报警矿灯、防爆灯具、矿灯短路保护装置等。

(3)爆破材料、发爆器。包括煤矿许用炸药、煤矿许用雷管、煤矿许用导爆索、发爆器等。

(4)通讯、信号装置。包括通信、信号装置。

(5)钻孔机具及附件。包括电动、液动、非金属与轻合金气动的钻、凿、锚机具。

(6)提升运输设备。包括带式(刮板)输送机、提运设备。

(7)动力机车。包括防爆蓄电池电机车、架线机车、防爆柴油机动力设备等。

(8)通风、防尘装备。包括地面通风机、局部通风机、通风仪器仪表、除尘与降尘设备等。

(9)阻燃及抗静电产品。包括阻燃输送带、电缆、风筒、隔爆水袋(槽)、非金属制品、难燃介质等。

(10)环境、安全、工况监测监控仪器与装备。包括气体检测仪表、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自救器、呼吸器、苏生器及其他安全装置。

(11)支护设备。包括液压支架、气垛支架、单体液压支柱、切顶支柱、摩擦支柱、金属顶梁、锚杆(索)、乳化液泵、液压支架用胶管等。

(12)采、掘机械及配套设备。包括采煤机、掘进机及其电控装置等。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实施成效

通过10多年的发展,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工作取得了重大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已深入人心

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必须申办安全标志,无安全标志的产品不能下井,已成为生产厂家、煤矿用户、安全中介机构及相关管理部门、监管监察机构人人皆知的规定。安全标志已成为鉴别合格产品和使用安全产品的重要依据。

2. 提高了煤矿矿用产品的准入条件,有效促进了煤矿安全生产

自1992年以来,煤矿发生的重特大恶性事故中,未发现与已获安全标志产品的安全性能直接相关的致因。

3. 促进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贯彻执行

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煤矿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在国家提出新的要求,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修订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完成换标工作,否则依法撤销安全标志。通过这种管理制度,有力地促进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时和全面的贯彻执行。

4. 规范了技术文件及其质量保障体系,提高了矿用产品的整体水平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贯和安全标志申办,强化了矿用产品生产企业的安全意识,提高了对矿用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重要性的认识。通过技术审查,有效地规范了生产企业的技术文件;通过现场评审,规范了企业的生产组织和质量保障体系;通过监督检查,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地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据初步统计,安全标志申办中,50%申办企业初审时经过整改,淘汰率约占4%;85%的技术文件经过1次或以上的修改,淘汰率约占8%;88%现场评审经过了整改;产品检验不合格率占申办产品数的3%,涉及企业约占申办企业的6%。

5. 为煤矿企业设备选型、购买、使用具有安全保障的矿用产品提供了依据

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对遏制假冒伪劣产品进入煤矿井下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使游离于国家安全监管之外的产品越来越少。

6. 为煤矿安全监察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安全标志已成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矿用设备的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是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对在用矿用设备安全性评估、检测的重要参考。

7. 促进了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整体技术水平和能力的提高

在实施安全标志管理过程中,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通过多种形式的技术研究和讨论,统一了对标准的认识,提高了整体技术水平,也弥补了目前国家在这一方面的空缺。

第14篇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1.煤矿特殊作业环境的客观要求

煤矿作业环境是人工开凿的半封闭空间,不仅存在众多生产性不安全因素,还伴有瓦斯、煤尘、水、火、顶板等自然灾害的威胁。国有重点煤矿中,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占49%,具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占86%,存在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占55%。国有地方煤矿中,38%属高瓦斯矿井,42%具有煤尘爆炸危险,29%存在自然发火危险。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和开采强度的加大,煤矿的自然条件还在恶化,我国煤矿开采深度平均每年增加10~20m,煤层瓦斯压力增加0.1~0.3mpa,绝对瓦斯涌出量增加15亿m3以上。煤矿自然灾害的威胁越来越严重。

煤矿生产的特殊性使煤矿矿用产品处于一种易燃易爆、昏暗潮湿的恶劣运行环境;煤矿管网式的巷道布置决定着一旦发生灾害事故,极易引起其他灾害事故的偶合,事故应急处置非常困难;加之许多设备处于移动状态,安装与保养条件远不及地面,其故障率要远远高于地面设备。因此,煤矿矿用产品不仅要具备生产工具的自然属性,还要满足适应井下恶劣环境条件的特殊要求;不仅要具备可靠的使用性能,还必须具备完善的安全性能。煤矿用防爆电气设备,除必须具备最基本的防爆性能外,控制设备还要求必须具有断电保护、风电、瓦斯电闭锁等适合煤矿作业特点的特殊功能。煤矿用爆破器材,应在具备通用性能的基础上,具有抗引燃、引爆可燃性气体的性能,以及控制爆破后有毒有害气体生成量的性能。煤矿用柴油机,不仅要求其具有防爆性能,还要求控制其排烟的毒性、温度和机器的表面温度。煤矿用阻燃输送带在运行中不得产生静电火花,在异常摩擦条件下不得摩擦着火,在着火情况下不延燃。煤矿用电缆,不仅要求其具有阻燃、抗静电性能,还要求在电缆护套内加设半导体屏蔽层,即使受到撞、砸、挤、压,只能超前断电,绝不能产生相间和相地短路。用于检测、监测、监控的安全仪器仪表,既要为煤矿特有的作业环境服务,自身也必须具备完善的安全性能。为满足上述各种要求,煤矿矿用产品多为煤矿专用设计产品,极少能与其他普通场合使用的产品通用。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性能缺陷是引发煤矿灾害事故的重要因素。据不完全统计,煤矿灾害事故中50%以上由电气设备引起;井下火灾事故70%以上也是由电气设备引起;一半左右的瓦斯煤尘爆炸由爆破火焰引起。2000年9月27日,贵州省水城矿务局木冲沟煤矿发生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死亡162人,事故调查认定系矿灯失爆引爆瓦斯。2002年6月20日,鸡西矿业集团公司城子河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24人,系潜水泵插销开关虚插失爆,产生电弧引爆瓦斯。2005年2月14日,阜新矿业集团孙家湾煤矿海州立井发生瓦斯爆炸,造成214人死亡,引爆瓦斯的火源是使用未取得安全标志的照明综合保护装置产生的火花。

对煤矿矿用产品实行强制性的安全标志管理,是由煤矿特殊的作业环境所决定的,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客观要求。

2.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的客观需要

装备的安全保障是安全生产的基础,是建设本质安全化矿山的核心内容。为从源头上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国家对煤矿所使用的危险性较大、可能危及矿工安全健康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进行安全认证、许可,以确保煤矿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煤矿安全的有关规定,保证煤矿选购、使用的矿用产品具有足够的安全性能。这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关口前移、从源头抓起的重要方面,也是国家煤矿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

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中,如何分析、评判矿用设备、材料、仪器仪表是否具有质量保障,是否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其安全性能能否满足使用场所的安全要求,是煤矿安全监察的重要内容。由于设备安全性能的诸多方面不能进行现场测试和检验,需要有明确的标识以供查验。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在依法取得安全标志的设备外体明显位置施加ma标识,可作为监察执法的重要依据。

3.世界主要采煤国家的通行做法

由于煤炭生产的特殊性,煤矿矿用产品的管理倍受各国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的重视,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强制性的管理办法,施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美国是煤矿矿用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最早的国家。美国联邦法典规定,对煤矿井下使用的涉及矿工安全健康的产品,均需依法申请获得由矿山安全监察局(msha)颁发的安全标志,方可下井使用。联邦法典强制执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十分严格,例如,井下使用的矿灯,即使获得了工业产品认证,仍需获得msha颁发的安全标志后方可下井。美国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主要有:电缆、柴油机动力装备、风筒、空气压缩机、蓄电池装置、采煤机、输送机、钻机、风机、阻燃输送带、电机、泵、梭车、闪光灯、甲烷检定器、电话机、爆破器材、照明灯具、难燃液、安全系统等。

20世纪80年代,英国煤管局(ncb)负责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以及煤矿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认证管理。煤管局撤销后,安全与健康管理部门(she)负责全国安全产品的管理和产品认证工作,对影响安全生产的产品管理非常严格。

在德国,《采矿法》规定,不符合煤矿安全要求的产品不准下井使用。煤矿用产品由国家矿山管理局管理,经认证,取得标志后方可下井使用。

加拿大对包括防爆电气设备在内的煤矿用产品,由能源矿产部(enr)颁发统一的安全标志。印度、澳大利亚、波兰等国均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煤矿用产品采取相应的强制性管理手段。

4.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需要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该组织内部的各国会按照世贸规则进行贸易,国外矿用产品必然大量进入我国。国际经济竞争愈加紧张激烈,有关技术法规、标准、认证认可制度与检验制度方面的差异与冲突,作为科学技术竞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正越来越多地作为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

技术与贸易壁垒是指一国在对本国市场上流通的商品进行管理时,由于技术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证明商品和企业符合标准、法规的要求而建立的合格评定程序。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也是其中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世界上大多数采煤国家都建立了依据本国国情的强制性煤矿矿用产品的认证管理体系,以管理国产及进口煤矿矿用产品。作为世界上的第一产煤大国,也必须建立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以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

此外,我国煤矿整体地质条件相对较差,灾害严重,安全管理水平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针对我国煤矿特点,应建立相对较为严格的安全标准体系。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进口煤矿矿用产品也必须满足我国现行标准和煤矿安全有关规定,这也需要进行强制性的认证管理。因此,实施煤矿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需要。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

我国自1990年实施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成立,加大了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安全标志申办单位和发放数量呈逐年增多态势,使游离于国家监管体系之外的无证厂家和产品愈来愈少。

1990年,原能源部下发了能源技字〔1990〕690号文《关于煤矿用设备、材料、仪器仪表执行安全标志的通知》,决定对煤矿用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等产品执行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并下发了《煤矿用设备、材料、仪器仪表专用安全标志管理办法》和《煤矿用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类产品第一批执行安全标志产品目录》。

1992年,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作为煤矿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写入《煤矿安全规程》,明确规定:“涉及煤矿井下安全的产品,必须有安全标志”。

1999年,原国家经贸委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力度,下发国经贸安全〔1999〕863号《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种类的通知》,重申继续对煤矿矿用产品实施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并明确首批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为11类。

2000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煤炭工业局联合下发煤安技装字〔2000〕第15号《关于加强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强调煤矿矿用产品必须实施安全标志管理。

2001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先后下发煤安监技装字〔2001〕第21号《关于加强煤矿矿用爆破器材安全监察等有关工作的通知》、煤安监技装字〔2001〕第31号《关于对煤矿矿用爆破器材实施安全标志有关问题的通知》、煤安监技装字〔2001〕第68号《关于进口煤矿矿用安全产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和检测检验工作的公告》,明确规定煤矿矿用爆破器材和进口煤矿矿用产品实行安全

标志管理。

2001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煤安监政法字〔2001〕108号),明确规定了安全标志管理的基本要求、取得安全标志的条件和程序、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等。同时,公布了《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第一批)》(煤安监技装字〔2001〕第109号),规定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共12类118个小类。

2002年,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写入《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煤矿矿用爆破器材实施安全标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煤安监技装字〔2002〕年34号),对煤矿矿用爆破器材实施安全标志管理予以进一步明确。

2003年,《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将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正式作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对外予以公告,同时取消了煤矿矿用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制度。同年,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的第5号令《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中明确规定:属于煤矿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

2004年,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将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必须取得安全标志作为煤矿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之一。《煤矿安全规程(2004版)》进一步强化了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的重要地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等11个安全标志管理文件的通知》(安监管规划字〔2004〕107号)进一步推动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200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规定:使用未按规定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字〔2005〕83号)正式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推广到金属与非金属矿山。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事业已进入规范发展时期。目前,生产安全标志管理产品的企业约3 500家,有效期内的安全标志证书约3万个。其中,10个国家的30个生产商取得了进口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100余个。

第15篇 产品安全性管理规定

1.目的

对本公司产品安全性和责任原则作规定,以尽可能避免因产品安全问题对客户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产品安全性问题对公司造成的严重影响。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产品安全性和产品责任原则的实施和控制。

3.引用文件

iatf16949:2022标准

4.术语

4.1采用iso9000:2022版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相关术语以及iatf16949:2022技术规范中相关的汽车行业术语和定义。

4.2产品安全责任:是用于描述生产者或供方对其产品造成的人员伤害、财产损坏或其他有关的损失赔偿责任的通用术语。

4.3安全件:产品变异导致使用者身体伤害及其它物品损毁或引起严重灾害或违反国家安全、环保法规的产品,或者由客户书面定义为安保特性的产品;

5.职责

5.1工程部负责收集涉及安全性的产品,并进行产品安全性风险分析。

5.2品质部负责制定限制产品安全风险影响的应急计划和程序。

6.工作流程

责任单位

工作内容

记录

工程部

6.1收集涉及安全性的产品

6.1.1收集涉及安全性的产品和材料,建立“产品安全性清单”。此安全性一般为法规定义或者客户定义的产品或者材料等;

产品安全性清单

6.1.2当开发、生产新产品或生产过程更改新材料时对安全性产品清单作补充。

6.1.3产品安全性管理历史经验作为新产品导入的经验教训。

工程部

6.2产品安全性风险分析

6.2.1产品安全风险可以从下列工作中进行分析:

a)风险分析,如dfmea及其特殊的特殊批准;pfmea及其特殊的特殊批准;控制计划及其特殊批准等;

b)耐久性模拟和材料试验,如试验报告;

c)装车试验等。

工程部

6.2.2分析后的处理:

a)无风险时则结束;

b)当风险很小时则可直接标识到相应文件中;

c)风险较大时执行6.3所列程序。

品质部

6.3限制产品安全风险影响的应急计划和程序

6.3.1确保能够使产品在生产流程中具有可追溯性,并能追溯到使用的材料和工艺方法,具本参见《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程序》。

6.3.2限制不合格的影响,必要时,执行事态升级流程见附件2:

a)对零件/产品的标识;

b)建立批号、生产厂家标识;

c)产品的验证和文件资料保存;

d)运输和贮存时的产品标识;

e)坚持“先进先出”原则;

f)使用期限的说明和遵守。

6.3.3制定产品追回的应急计划:

a)依照产品安全风险来确定追回的应急计划,此类风险是基于产品的安全重要性及其在整个过程/装车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此类应急计划必须在接受订单时与客户商定,或者按照客户的规范来确定;

b)对已经识别的安全性至关重要的故障,应通过应急计划在市场上加以限制,必要时,通过补救和/或追回行动加以消除,具体参见《召回方案》;

c)负责制定《召回方案》。

6.3.5当安全特性的过程能力不能满足,要启动遏制措施100%检验。并通知客户

100%检验记录

6.4产品安全性的设计考虑

apqp小组

6.4.1在产品质量先期策划时应考虑:

a)本公司产品/零件生产所采购的材料是否满足相关的政府及法规要求,以及生产和销售中有关环境、电磁方面等的规定。

b)市场需求和环保要求等。

fmea表

apqp小组

6.4.2在fmea中识别安全特性,并制定措施将其风险顺序数

rpn值控制在60以内,并努力降低。

apqp小组

6.4.3将有关产品对公司内安全/环境的注意事项体现在作业指导书等相关文件中。

apqp小组

6.5安全法规产品标识

6.5.1对采购和生产中的安全法规产品根据其使用场合及对岗位人员危害程度分别作标识。

6.5.2对岗位操作人员有危险的,如噪声、粉尘、有害气体作警示标志。

6.5.3对岗位操作人员有轻微影响的作产品标识。

6.5.4对危险物品,除保持原产品标识外,存放指定区域、场地作警示和防火标识。

6.5.5有关产品安全等特性产品,在现场工艺文件中应有特殊特性标记。

特殊特性清单

6.5.6搬运危险物品和易燃易爆品时,应注意安全防护。

工程部

6.6产品安全性及法规产品控制

6.6.1通过寿命试验、材料试验、装车试验和环境模拟试验来预测产品安全性风险。

6.6.2对涉及安全性的产品,应对其进行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以便一旦发现不合格能实施产品追溯应急计划,并加以追回和补救,限制损失。

资材部

6.6.3严格按规定规范采购外购外协件和原材料,并将产品安全的要求转移至供方,使其了解和执行;

a)运输过程中,运输车辆注意法规产品运输安全,防止破损、泄漏危及司乘人员和污染环境,并注意保护标识;

b)对法规产品实施隔离存放,其中有毒物品有密封,设备专区、专人保管,领用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管理部

6.7产品安全性培训

6.7.1负责组织产品安全性知识和操作培训,重点是对产品安

全性具有重要影响的员工,产品安全责任在公司内应众所周知。

管理部

6.7.2培训的内容:

a)法规产品/材料名称;

b)标识的方式方法;

c)产品安全责任和安全法规、环保意识;

对产品安全性及法规产品的控制。

管理部

6.7.3经过产品安全性培训人员应作好记录。

7、支持性文件

《潜在失效模式及后果分析控制程序》

《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规定》

8、记录

8.1产品安全性清单

8.2 fmea报告

《产品安全管理制度汇编(15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相关范文

分类查询入口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