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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察管理制度汇编(13篇)

更新时间:2024-11-12

安全监察管理制度

包括哪些

安全监察管理制度是企业运营中的关键组成部分,旨在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设备设施的完好以及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它涵盖了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 安全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更新,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2. 员工的安全教育与培训,提升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生产现场的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4. 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5. 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培训内容

1. 安全法规知识:让员工了解并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安全法规,明确自身的安全责任。

2. 安全操作规程:针对各工作岗位,详细讲解安全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

3. 危险源识别:教授员工识别工作场所中的潜在危险,如易燃易爆品、高压设备等。

4. 首急救护技能:培训基本的急救知识和技巧,如心肺复苏、止血包扎等。

5. 灾害预防与应对:模拟火灾、泄漏等紧急情况,进行疏散演练和应急响应训练。

应急预案

1. 制定全面的应急预案,涵盖各类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如火灾、化学品泄漏、电力故障等。

2. 设立应急指挥系统,明确各级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

3. 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如消防器材、急救箱、疏散指示标志等。

4. 定期进行应急演练,评估预案的有效性,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优化。

5. 建立与外部救援力量的联系机制,确保在需要时能得到及时支援。

重要性

安全监察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方面,它能有效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正常运营;另一方面,良好的安全管理有助于提高企业形象,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信任度。通过系统的安全培训和完善的应急预案,企业可以降低损失,提高生产效率,同时也履行了社会责任,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每一位管理者都应高度重视安全监察管理制度的实施,将其视为企业日常管理的核心环节。

安全监察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矿山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矿山安全监察员的管理,提高矿山安全监察员的素质,保障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矿山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山安全监察员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配备的行政执法人员,行使对有关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权。

第三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根据矿山安全监察工作需要配备矿山安全监察员。

第四条 矿山安全监察员的任职条件:

(一)熟悉矿山安全技术知识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及矿山安全规程、矿山安全技术规范;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矿山井下检查工作;

(三)具有中等以上采矿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学历和二年以上矿山现场工作经历;

(四)具备担任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条件,并有一年以上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经历。

第五条 矿山安全监察员的考核与任命:

(一)劳动部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矿山安全监察员,由劳动部考核任命;

(二)地方劳动行政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考核任命,报劳动部备案。

第六条 矿山安全监察员经考核合格后,由任命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矿山安全监察员证》和矿山安全监察标志。

矿山安全监察员证和矿山安全监察标志由劳动部统一制作。

矿山安全监察员离开矿山安全监察工作岗位,由原任命机关收回矿山安全监察员证和矿山安全监察标志。

第七条 矿山安全监察人员凭其证件,在所负责的范围内,有权随时进入现场检查,参加矿山企业召开的有关会议,查阅、摘录和复制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矿山安全监察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有危及人员安全及健康的情况,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解决;情况紧急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

第八条 矿山安全监察员应当掌握所负责范围内的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与被监察的矿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安全工作人员建立密切的业务联系,并向被监察企业的有关人员宣传矿山安全法律、法规、规程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第九条 矿山安全监察员应当依靠工会组织和矿山职工开展工作,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矿山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学习矿山安全技术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执行水平。每个监察员每三年至少接受一次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矿山安全监察员不得与受其监察的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经营者有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利益关系。

第十二条 矿山安全监察员不得泄露执行矿山安全监察公务活动中接触的企业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矿山安全监察员的管理,保持矿山安全监察员的相对稳定,不得安排矿山安全监察员长期从事与其本职无关的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为矿山安全监察员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技术装备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矿山安全监察员下井检查,享受井下工作保健津贴。

第十五条 矿山安全监察员在矿山安全监察工作中成绩显著和贡献突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矿山安全监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二)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反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不及时制止又不向上级汇报;

(三)索取或接受被监察企业财物;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2篇 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颁布日期】2003年06月13日

【实施日期】2003年08月01日

【内容分类】

【名称】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

【题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号

【章名】全文

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监察员依法行政,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行煤矿安全监察员制度。煤矿安全监察员是从事煤矿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国家公务员。

第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煤矿安全监察员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除符合国家公务员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

(二)熟悉煤矿安全监察业务,具有煤矿安全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工作经历和年龄要求;

(五)身体健康,适应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需要。

第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并颁发煤矿安全监察员证。

第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实施煤矿安全监察,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煤矿及其有关人员不得拒绝、阻挠。

第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对煤矿安全实施监察;

(二)对划定区域内的煤矿安全情况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和重点检查;

(三)查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提出实施行政处罚的意见;

(四)参与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监督检查煤矿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

(六)参加煤矿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和处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由煤矿安全监察员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具有下列权力:

(一)有权随时进入煤矿作业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了解情况;

(二)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三)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四)发现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煤矿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五)发现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发现工人违章作业的,有权立即责令纠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六)发现煤矿使用的设施、设备、器材、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需要查封或者扣押的,应当及时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处理;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九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为煤矿安全监察员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装备和劳动防护用品。

煤矿安全监察员下井工作,享受井下工作津贴。

第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应当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煤矿安全监察员证。

煤矿安全监察员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伪造、买卖或转借他人。

第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在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本人有关亲属的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发现煤矿存在事故隐患或危及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处理或者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煤矿安全监察员对每次安全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应当作详细记录、填写执法文书,并由参加检查的煤矿安全监察员签名后归档。

煤矿安全监察员发出安全监察指令,应当填写执法文书并送达行政相对人。

第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应当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不得接受煤矿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煤矿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借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在煤矿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制定煤矿安全监察员培训规划和办法,组织实施对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岗前培训、年度轮训、特殊培训。煤矿安全监察员每三年应当接受不少于一个月的脱产培训。

第十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察员的监督约束制度。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行政监察部门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煤矿安全监察员履行工作职责实施行政监察。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安全监察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煤矿安全监察员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煤矿及其职工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实行定期交流轮岗制度。

第十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煤矿安全监察员使用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九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一)在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中成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的;

(二)在防止或者抢救煤矿事故中,使国家、煤矿和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三)在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使煤矿安全状况有明显好转的;

(四)在煤矿抢险救灾等工作中奋不顾身、作出贡献的;

(五)在煤矿安全技术装备开发与推广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六)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七)有其他功绩的。

第二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煤矿的馈赠、报酬、礼品、现金、有价证券;

(二)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及亲友谋取私利的;

(四)滥施行政处罚或者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单位和个人的;

(六)对被监察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刁难或者打击报复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予以批准或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取得批准的煤矿不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的;

(四)对已经存在的煤矿事故隐患或煤矿安全违法行为按照法定职责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或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及时处理或报告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9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的《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3篇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2000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1年01月01日

【内容分类】

【名称】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规定

【题注】煤安政法字[2000]第48号

【章名】全文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档案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工作中形成并处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资料。

第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对档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全国煤矿安全监察档案工作进行规划和协调。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对每个煤矿建立煤矿安全监察档案。

第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形成的全部档案应由本机构档案管理部门集中管理,禁止不归档和私人占有档案。

第二章 档案的构成和归档

第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主要由煤矿安全基础性文件、安全监察日常文件、安全检查文件、行政处罚文件、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文件组成:

(一)煤矿安全基础性文件,包括矿井安全设施设计文件、矿井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文件、矿井安全基本情况、灾害情况、历年事故情况、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相关资料、事故隐患、灾害处理应急计划等;

(二)安全监察日常文件资料,包括煤矿安全监察立法相关资料、有关批示、各类文件、会议资料、安全统计分析资料、检举揭发材料以及其他日常管理文件等;

(三)安全检查文件,包括经常性安全检查、重点安全检查、安全抽查和复查的相关资料、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处理决定书等;

(四)行政处罚文件,包括处罚依据材料、陈述申辩材料、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送达回执、复查意见书、吊销采矿许可证移送书、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资料、各类证据等;

(五)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文件,包括事故报告、抢救记录、事故调查询问笔录、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批复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等。

第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建立文件资料归档制度,对文件资料(包括音像、电子文件材料)归档的范围、时间、质量、数量、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办理完毕的文件资料应及时归档。归档的文件资料应齐全完整准确,层次分明。

第九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行业务部门预立卷制度。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将每次安全检查和执法活动、日常监察工作中所形成的文件资料整理后,由经办人签字归档。档案工作人员应对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并对归档文件资料进行验收。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或兼职档案工作人员。档案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经档案业务培训后上岗。

第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部门和档案工作人员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划和规章制度;

(二)收集、整理、保管有关档案资料;

(三)督促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将形成的档案及时归档;

(四)做好档案的管理、提供、利用和信息开发工作;

(五)组织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的学术交流和培训工作;

(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保证档案工作的基本费用,配备必要的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

第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应采用先进的管理手段,实行计算机专业管理。

第十四条 档案人员对接收的案卷,应进行科学系统的分类、编目和加工整理。以每一个煤矿为基础管理单位。

第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定期和永久二种。煤矿安全监察档案保管期限表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国家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档案人员应定期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审查鉴定,按照鉴定销毁工作程序对档案进行销毁和调整。

第十七条 档案人员应经常对档案的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档案损坏的,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或作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档案人员应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档案工作基本统计表。

第十九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将文件材料全部归档,并还清所借档案。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条 档案人员要做好安全监察信息及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和分析工作。

第二十一条 档案人员应开展档案的编研和开发工作,健全检索工具,编制参考资料,开发信息资源,促进档案利用。

第二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建立健全档案的借阅管理制度,掌握档案的利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监察人员利用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提供有价值的煤矿安全档案材料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一)将煤矿安全监察档案据为已有,拒绝归档的;

(二)丢失、涂改档案的;

(三)违反档案管理及保密规定,擅自提供档案,造成泄密或严重后果的;

(四)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害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4篇 实业公司异地煤矿开采安全监察管理规定

z实业公司异地煤矿开采安全监察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异地煤矿开采项目的安全管理,杜绝重大生产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打造z实业公司品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在异地挂靠权台煤矿之外的场所项目,挂靠z实业公司(独资、控股、承包经营或劳务输出、技术服务)必须明确一名熟悉安全生产知识并且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技术人员或副科级干部负责项目的安全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条 外出创业项目的单位行政主管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在单位的质量标准化,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公司与外出创业项目单位的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责任书一式二份,公司、外出创业项目单位的行政主管各一份。其他成员必须写出安全保证书,一式二份,一份交z实业公司安全副总或综合部,一份张贴上墙。

第三条 z实业公司综合部应建立外出创业项目单位人员登记台帐,注明单位、年龄、工种、培训与持证情况等。严禁无证上岗或私自变动人员。外出创业项目单位的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三违治理的考核,按z实业公司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条 在异地进行煤炭开采项目的单位应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凡是不符合上述要求,由外出创业项目的单位自己解决,对照条款未进行落实解决的,将对单位行政主管或负责人2000元的处罚。

第五条 在异地承包煤炭生产或劳务输出从事采矿的项目,在承包合同中要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及矿井的安全装备和安全投入,并报有关安全监察部门备案。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一律停产整顿,并给予10000-5000元的处罚。

第六条 在异地进行煤炭生产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制订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每个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瓦斯检查员和监管员,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凡不按规定配备人员或装备的将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对异地的煤矿开采项目,在管理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监察部门的安全监察,对提出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地加以整改,同时要加强与附近救护队和医疗机构联系,以便及时做好工伤和矿山救护工作,不具备就近救治条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立保健站或专(兼)职医疗救护人员。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给予1000元处罚。

第八条 在异地从事煤炭生产职工要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要害工种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给予2000元处罚。

第九条 在异地从事煤炭生产的矿井要强化通防管理,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和煤尘爆炸指数鉴定。严格坚持以风定产,确保通风、防尘系统的安全可靠合理。

第十条 按照_矿司党[20__]58号《关于三违治理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单位要明确三违治理目标,区队管理干部每月治理三违不得少于1人次,对完不成治理三违指标的,每次罚管理干部200元。

第十一条严格按照徐州矿务集团公司总经理安全办公会纪要[2005]第2号和_矿集团安全监察部、多经部2005年2月5日《通报》的精神,落实z实字[20__]第46号《z实业公司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程序》文件及《安全技术措施编制说明》的相关规定对照执行。

第十二条在异地创业项目的单位要按照有关的文件要求,成立以项目行政主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的领导小组,在全范围内开展安全整治活动,落实安全负责人及管理职能,完善各级责任制,和每一位职工签订安全责任书。采用安全风险考核制度,使每个职工都清楚自己的责任与义务。进一步规范职工的作业行为。

第十三条在异地创业项目从事煤矿的开采、回采过程中,新技术、新工艺、设备、安全设施、新材料的应用,由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技术论证,按规定程序报批,总结应用效果,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办事。凡不按上述要求,给予责任人5000元的处罚。

第十四条①所有生产施工地点1:1000或1:2000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主要生产系统图和反映巷道关系的剖面图。

②所有生产施工点的地质说明书、巷道支护形式及断面、剖面图。

③上级及本单位管理文件、各项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作业规程》、施工措施、开透窝通知单、隐患通知单等。

④井下电气设备改变结构、接线、增加或减少部件。

⑤电气预防性试验资料,井上、下高压供电系统图、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图设备布置图。

⑥设备检修、改造、更新、校验、整定、试验、技术测定、探伤检查、施工措施、检查验收等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

⑦一通三防月报、季报、年报及季报图。有通风部门必须有本月通防技术工作总结及下月计划。每月必须及时绘制通风系统、防尘系统、防灭火系统、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瓦斯抽放系统、注氮系统图。

⑧运输系统、环境变化系统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和问题。运输设备、设施及装备是否完好,是否存在问题和隐患。

⑨所有要害工种人员变更,是否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第5篇 接受安全监察管理制度

本公司生产厂区是防火重点区域,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法规,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工作指导。

第一条、总经理为站上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员、班长为场站安全第二责任人,负责安全工作。全站员工由公司统一安排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取得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站上应组织每月不少于一次的消防安全法规培训,全年安全培训不得少于48小时,并以参加人员培训笔记为实,核查。

第二条、严格遵守防火巡查检查制度,由当班安全员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对所检查部位、检查项目作详细记录,并在被检查岗位负责人签字处签字,站长、安全员每月抽查,以防火巡查签字为准进行考核。

第三条、由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每月检查安全疏散设施、自动安全报警设施,并不定时抽查安全员24小时值班岗位是否在岗。

第四条、由安全员负责站内消防栓、消防井、灭火器材、消防斧、消防掀的每日维护与管理。每月检查一次,以检查结果为主,按消防器材设施管理制度考核岗位责任人。

第五条、站内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由安全负责人当场督促岗位责任人当场整改,由当事人签字并将整改记录存档备查,同时,将整改函抄报发函部门。

第六条、站内临时动火必须按照公司《动火管理办法》办理审批手续,签字同意并具备动火条件后,方可动火,不得私自动火,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第七条、站内由公司安全监察部领导,站长指挥,由安全员.带班班长、充装人员组成站内义务消防队,每年不少于两次进行公司及站内消防演练。

第八条、每两年对站内电器设备进行耐压等项目检测一次,每半年对站内防雷防静电检测一次,并把全年检测报告存档备查,安全责任人每月对以上项目检查一次,发现隐患责令岗位责任人立即整改。

第九条、由站长,安全员不定期抽查气站安全监护工作,一旦发现有违章操作等不法行为立即制止,并按站内绩效考核办法及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给予岗位责任人相应的处罚。

第十条、由专职安全员协助站长安排每半年做站内灭火和事故应急疏散演练,并将演练记录存档。

第十一条、站内严禁堆放杂物和存放各种易燃易爆品。站区三十公尺范围禁止吸烟,严禁携带火种进入。

第十二条、进站工作人员必须穿戴具有防火防静电作用的工作服和工作鞋。外来穿化纤服装和带钉皮鞋者,在充气时禁止进入充气车间10米范围内,以防止静电和碰撞起火。

第十三条、凡进站的车辆,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品进入,进入车辆应慢进慢出,防止汽车碰撞摩擦及静电起火的意外事故发生。除司乘人员外,其他人不得进入站区,充气时必须熄火,电源必须关掉。

第十四条、外来其他人员(如检查、学习等)必须经公司领导同意方可进站,工作人员有权要求外来人员关闭手机,待出站时做好记录并要求签字后,方可离站,严禁外来人员摆弄站内各种开关及设备。

第十五条、检查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第十六条、检查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第十七条、检查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是否在有效期

第十八条、检查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如压缩机房、电器柜控制室、储气罐室、工作人员在岗情况、气站周边安全情况。

第十九条、充气员是否有违章操作情况,安全责任人对站内安全监督情况。

第二十条、岗位责任人每班不得少于3次不定时巡逻,发现违章行为应及时纠正,妥善处理火灾危险。无法当时处理的,应立即报告岗位安全员,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由岗位安全员统一指挥报警并及时扑救。

第二十一条、对安全报警装置进行每小时巡查,发现漏点及时排查处理,岗位安全员每日巡查一次,并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与安全主管人员要在巡查记录上签字备查。

第二十二条、由岗位安全员每日定时抽查,设备操作人员是否在岗是否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工作,杜绝安全隐患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站区内消防设备、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使之随时处于良好状态,严禁消防设施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加强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各类事故隐患,杜绝事故发生,对发生的事故及时查清原因,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第二十五条、如有违反上述条款者,站内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对不听劝阻且情节严重者,由公安、交通、消防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巡查职责或违反本站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处罚。并与年底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挂钩。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班组和个人,年底报安委会进行考核检查评比。按安委会下发的消防安全奖惩制度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将按公司安委会下发的安全生产目标奖惩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班长在交接班时必须组织兼职安全员进行检查,确保站内设备运行正常、消防设施完好,各项记录准确无误。

第二十九条、带班班组长、兼职安全员在日常生产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对站内设备、消防设施进行保养和巡查。保证生产设备安全、平稳运行,消防设施完好可用,各项记录准确无误。

第三十条、带班班组长、兼职安全员在日常生产过程中,对班组员工操作情况随时进行检查,对本班组员工违章操作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三十一条、带班班组长、兼职安全员在日常生产过程中,对外来车辆、人员安全情况随时进行检查,对外来车辆、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三十二条、由技术负责人组织设备主管、专职安全员每月进行一次站内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对站内设备、安全生产设施、人员在岗情况、人员按章操作情况、车辆充装安全等进行全方位检查。及时发现各类事故隐患,杜绝事故发生,对发生的事故及时查清原因,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第三十三条、由技术负责人组织设备主管、专职安全员、兼职安全员每季度进行一次站内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发现各类事故隐患,杜绝事故发生,对发生的事故及时查清原因,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第三十四条、接受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检查,对检验员发出的《监检工作联络单》由办公室负责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回执检验部门。对检验部门签发的《监检意见通知书》由技术负责人报告总经理,由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召开会议,分析问题发生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如其整改。并将整改报告上报检验部门和各有关部门。

第三十五条、接受安监和消防部门的安全检查,对检查提出的问题由总经理负责按期整改。

第6篇 气瓶安全监察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的安全使用,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瓶装气体的管理工作。

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质量监督检检验疫总局令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4 术语

瓶装气体的分类按gb16163《瓶装压缩气体分类》的规定,按其临界温度可划分为三类: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临时温度大于70℃的为低压液化气体。

5 管理要求或规范

5.1 对于所有在用的气瓶,根据我过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建立气瓶档案,各单位需要使用时,必须到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5.2 气瓶管理责任部门应经常对气瓶进行检查。责任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a 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对其正确性负责;

b 对气瓶附件进行更换;

c 进行对气瓶表面的涂敷;

d 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5.3 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如下规定:

a 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

b 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c 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

d 低温绝热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库存和停用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在启用前必须经过检验方可重新使用。

5.4 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a 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b 必须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防震圈,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c 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可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能起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

d 采用车辆运输时,气瓶应妥善固定,卧放时,垛高不得超过5层且瓶阀端应朝向一方。

e 夏季运输时,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

f气瓶运输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物品运输条例的规定。

5.5 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a 储存处严禁有明火和热源,保持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b 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性质相互抵触的或有毒气瓶应分开放置,并在旁设置消防和防毒设施。

c 气瓶放置要整齐,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要头部朝同一方向。

5.6 气瓶在使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使用有制造许可证企业的合格产品,不得使用超期未检验的气瓶。

b 气瓶在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使用,使用时要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

c 气瓶放置在气瓶架上或固定地点,远离火源和热源,有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还应远离放射源。

d 气瓶立放时,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

e 严禁敲击、碰撞。

f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气焊作业。

g 操作人员在开关阀门时应该站在阀门接管的侧面,使用适当的工具慢开慢关。

h 气瓶严禁沾染油脂。

i 气瓶内气体不得全部用完,必须留有剩于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气体。

j 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备防止回流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等。

k 冬季气瓶嘴冻结时不可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可放到暖和的地方自行解冻。

l 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第7篇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及检验工作的需要,统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标记和加强钢印的使用管理,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下列情况: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及其安全附件产品的监督检验。

钢材制造单位锅炉压力容器用钢产品认证。

锅炉压力容器修理单位的资格认可。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的监督检验。

在用气瓶的检验钢印管理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钢印(以下简称钢印)的单位都有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钢印的种类和式样

第四条 钢印的种类及式样如下: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钢印为: 该钢印授予以下单位:

(1)进行锅炉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单位。

(2)进行压力容器(不含气瓶)产品(含现场组装)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单位。

(3)进行气瓶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单位。

(4)进行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安全附件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单位。

(5)进行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单位。

2.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订可钢印为: 和

该钢印授予以下几类业经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单位:

(1)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用钢制造单位,使用 钢印。

(2)锅炉、压力容器(不含气瓶)修理单位,使用 钢印。

第五条 同一类钢印直径为 5mm、10mm、20mm三种,持印单位可根据部件和产品大小选择使用。

第三章 钢印的审批和发放

第六条 欲取得 钢印或 钢印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分别经省级或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授权或认可。

欲取得 钢印单位,必须先取得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对其生产产品安全性能合格的认可,并持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颁发的《产品安全性能合格认可证书》。

第七条 监督检验钢印或认可钢印由资格认可审批机构发放。

第四章 钢印与其它标志的用法

第八条 钢印及标志包括:监督检验钢印、认可钢印、检验员标志及认可编号等。

监督检验钢印及标志:

监督检验钢印

检验员标志(有水压试验项目时)

认可钢印及标志:

(1)产品安全质量认可钢印及标志:

认可钢印

认可编号

(2)修理认可钢印及标志:

认可钢印

第九条 持钢印者必须在部件或产品的检验工作完成且合格后打钢印及标志。

第十条 钢印及标志的位置见附件。若按规定的位置打印确有困难,可以更改打印位置,但必须保证钢印及标志易于观看且不易被磨损和腐蚀。钢印的刻印应不影响部件的强度。

第五章 钢印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使用钢印单位必须接受钢印发放机构和单位所在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十二条 使用钢印单位不得将所持钢印转借他人或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违反本规则的使用钢印单位提出批评、警告直至提请钢印发放机构暂停或终止其钢印使用权。

第十四条 使用钢印单位的资格被监察机构撤消或自行取消时,应将所持钢印交还原钢印发放机构。

第十五条 钢印使用权有效期应与相应资格认可有效期等同。超过有效期,且无特殊原因的,钢印使用权自行失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钢印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安排制作,交由各级资格认可机构分别管理。

第十七条 使用钢印单位在被授予钢印使用权后,应向钢印发放机构缴纳工本费。

第十八条 本管理规则的解释权属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o年七月一日正式生效。

第8篇 气站安全监察管理制度

一、气体充装,气体经销等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的对象;

二、所有充装场地、厂房及销售的场所随时接受安全监察或安全检查;

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干涉安全监察或安全检查;

四、对职能部门下达的检查意见通知书或监察意见告知书不得拒答拒收;

五、对职能部门安全监察或安全检查有异意时,在规定的时限内,可以行政诉讼和上诉。

第9篇 接受安全监察管理制度

1、加油加气站应自觉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要求,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安全监察及各项检查。

2、在接受检查时,相关人员应时守工作岗位,如实反映、报告情况,提供有关见证材料 ,不隐瞒回避。

3、特种设备安装、修理、改造、使用前应向市质监局特监处办理安装告知手续并申请监督检验,竣工验收后进行注册登记、办理使用证。

4、特种设备在有效期内使用,在检验有效期到期前,及时向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检验。

5、每年及时向市质监局特设处书面报告充装情况、质量体系人员变更情况等。

6、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中,必须立即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全面实施,认真检查,及时上报。对验收整改指令,必须以书面整改报告予以上报。

7、在充装许可证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市质监局特设处办理申请换证手续。

8、在员工气瓶充装、消防等证书到期前一个月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第10篇 加气站接受安全监察的管理制度(cng)

1、积极接受各安全监察部门的检查。

2、对安全监察部门举行的各种会议和学习应认真听取,及时向领导传达和汇报并记录在案,并予以实施。

3、对安全监察部门提出的安全意见和建议认真听取,应及时按要求进行整改。

4、按时向安全监察部门汇报安全方面的工作情况。

第11篇 矿业异地煤矿开采安全监察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异地煤矿开采项目的安全管理,杜绝重大生产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打造z实业公司品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在异地挂靠权台煤矿之外的场所项目,挂靠z实业公司(独资、控股、承包经营或劳务输出、技术服务)必须明确一名熟悉安全生产知识并且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技术人员或副科级干部负责项目的安全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条 外出创业项目的单位行政主管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在单位的质量标准化,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公司与外出创业项目单位的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责任书一式二份,公司、外出创业项目单位的行政主管各一份。其他成员必须写出安全保证书,一式二份,一份交z实业公司安全副总或综合部,一份张贴上墙。

第三条 z实业公司综合部应建立外出创业项目单位人员登记台帐,注明单位、年龄、工种、培训与持证情况等。严禁无证上岗或私自变动人员。外出创业项目单位的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三违治理的考核,按z实业公司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条 在异地进行煤炭开采项目的单位应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凡是不符合上述要求,由外出创业项目的单位自己解决,对照条款未进行落实解决的,将对单位行政主管或负责人2000元的处罚。

第五条 在异地承包煤炭生产或劳务输出从事采矿的项目,在承包合同中要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及矿井的安全装备和安全投入,并报有关安全监察部门备案。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一律停产整顿,并给予10000-5000元的处罚。

第六条 在异地进行煤炭生产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制订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每个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瓦斯检查员和监管员,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凡不按规定配备人员或装备的将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对异地的煤矿开采项目,在管理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监察部门的安全监察,对提出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地加以整改,同时要加强与附近救护队和医疗机构联系,以便及时做好工伤和矿山救护工作,不具备就近救治条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立保健站或专(兼)职医疗救护人员。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给予1000元处罚。

第八条 在异地从事煤炭生产职工要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要害工种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给予2000元处罚。

第九条 在异地从事煤炭生产的矿井要强化通防管理,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和煤尘爆炸指数鉴定。严格坚持以风定产,确保通风、防尘系统的安全可靠合理。

第十条 按照_矿司党[20__]58号《关于三违治理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单位要明确三违治理目标,区队管理干部每月治理三违不得少于1人次,对完不成治理三违指标的,每次罚管理干部200元。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徐州矿务集团公司总经理安全办公会纪要[2005]第2号和_矿集团安全监察部、多经部2005年2月5日《通报》的精神,落实z实字[20__]第46号《z实业公司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程序》文件及《安全技术措施编制说明》的相关规定对照执行。

第十二条 在异地创业项目的单位要按照有关的文件要求,成立以项目行政主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的领导小组,在全范围内开展安全整治活动,落实安全负责人及管理职能,完善各级责任制,和每一位职工签订安全责任书。采用安全风险考核制度,使每个职工都清楚自己的责任与义务。进一步规范职工的作业行为。

第十三条 在异地创业项目从事煤矿的开采、回采过程中,新技术、新工艺、设备、安全设施、新材料的应用,由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技术论证,按规定程序报批,总结应用效果,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办事。凡不按上述要求,给予责任人5000元的处罚。

第十四条 ①所有生产施工地点1:1000或1:2000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主要生产系统图和反映巷道关系的剖面图。

②所有生产施工点的地质说明书、巷道支护形式及断面、剖面图。

③上级及本单位管理文件、各项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作业规程》、施工措施、开透窝通知单、隐患通知单等。

④井下电气设备改变结构、接线、增加或减少部件。

⑤电气预防性试验资料,井上、下高压供电系统图、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图设备布置图。

⑥设备检修、改造、更新、校验、整定、试验、技术测定、探伤检查、施工措施、检查验收等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

⑦一通三防月报、季报、年报及季报图。有通风部门必须有本月通防技术工作总结及下月计划。每月必须及时绘制通风系统、防尘系统、防灭火系统、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瓦斯抽放系统、注氮系统图。

⑧运输系统、环境变化系统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和问题。运输设备、设施及装备是否完好,是否存在问题和隐患。

⑨所有要害工种人员变更,是否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第12篇 安全监察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1安全检查是治理整顿、建立良好的安全环境和安全秩序,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手段,是各级行政机关对公司实施安全监督的有效方法,也是公司自身安全管理的需要。

2公司除迎接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关组织的安全检查外,自身也要组织好安全检查。

3公司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自检自查为主,上级主管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分级落实安全工作。

3.1公司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3.2当班安全员应对作业现场监督,发现违章行为和不安全因素,有权制止和向上级反映。

3.3公司主管公司每月和重大节日要对公司进行安全检查。

4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设备技术状况、灭火在作战预案以及隐患整改情况等。

5定期安全检查重点:(1)季节性检查:春季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跑漏、房建筑物倒塌为重点;夏季以防暑降温、防汛、防台风为重点;秋季以防火、安全防护设施和防冻保温为重点;冬季以防火、防爆、防煤气中毒、防冻、防凝、防滑为重点。(2)节日前检查:针对节日安全、保卫、消防、作业准备等进行检查。

6专业性检查。每年对装车机、电气设备、储存设备、消防设施、运输车辆、防雷防静电等方面进行专业性检查,必要时聘请具有安全检查资质的部门或专业人员进行检查。

7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公司能解决的,按照“四定”原则,应限期抓紧整改,明确时间、措施和责任人,并要记录在案;公司无力解决的,应书面向上级报告,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8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责任单位必须根据整改建议书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由于整改不力,出现事故,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9建立安全检查台账,将每次检查结果登记在册,台账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13篇 安全监察部安全管理职责

1 主任负责本部门安全管理职责的全面落实。安全工程师和培训工程师积极协助主任的工作,主任不在时在分管业务范围内履行主任的安全职责。

2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协助领导组织推动施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3 定期向公司总经理和施工经理汇报工作。

4 安全工程师:

4.1 编制公司安全施工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经批准后监督执行。

4.2 编制公司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经批准后组织落实。

4.3 参加重大项目安全施工措施的审查。

4.4 负责制止和处罚违章作业及违章指挥行为,对危及人身、设备安全行为应指令先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领导。

4.5 负责组织安全网络活动。

4.6 负责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审查。

4.7 负责监督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病的预防工作。

4.8 负责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

4.9 负责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证件管理。

4.10 组织《安全工作规程》和《健康与安全程序》的学习、考试及取证工作。

4.11 负责劳动安全防护设施(用品)计划的编制工作。

4.12 负责安全防护设施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样品的选定和到货后的检查、试验以及发放时审批工作。

4.13 监督、检查、考核各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和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施工竞赛活动。

4.14 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工作。

4.15 协助公司领导组织并参加安全大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

4.16 在施工调度会上,检查和布置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工作。

4.17 参加重伤、死亡、重大机械、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负责公司内各类损伤事故的统计和上报。

4.18 努力开发公司的安全管理软件,使公司的安全管理逐步向现代化迈进。

4.19 负有查禁违章的重要责任,发现违章必须及时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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