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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员管理制度(6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监理人员管理制度

监理人员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旨在规范监理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效率,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制度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2. 监理人员的资格与选拔

3. 工作流程与标准

4. 监理报告与沟通机制

5. 培训与继续教育

6. 行为准则与奖惩制度

7. 监理人员的绩效评估

包括哪些方面

1. 岗位职责:明确监理人员在项目中的具体任务,如质量控制、进度监督、成本管理等。

2. 资格与选拔:设定监理人员的入职条件,包括专业背景、工作经验及资质证书等要求。

3. 工作流程:规定从项目启动到验收的全过程,监理人员应遵循的操作规程。

4. 沟通机制:建立有效的内部和外部沟通渠道,确保信息准确、及时地传递。

5. 培训教育:定期进行专业知识更新和技能提升培训,保持监理人员的专业素养。

6. 行为准则:设定道德和职业行为规范,确保监理人员遵守行业规则和企业价值观。

7. 绩效评估:通过量化指标和定性评价,对监理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公正、公平的评估。

重要性

监理人员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提升项目管理水平:明确职责和流程,能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失误。

2. 保证工程质量:通过严格的质量控制,确保项目符合设计和法规要求。

3. 保障企业利益:通过绩效评估和奖惩制度,激发监理人员的积极性,提升企业竞争力。

4. 保护企业声誉:良好的职业行为准则能维护企业形象,增强客户信任。

方案

1. 制度制定:由人力资源部和工程管理部门共同参与,结合行业标准和企业实际,制定全面的监理人员管理制度。

2. 宣传与培训:制度发布后,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学习,确保每位监理人员了解并理解相关规定。

3. 执行与监督:设立专门的监督小组,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4. 反馈与调整:定期收集员工反馈,对制度进行评估和完善,以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

该制度的实施,将有助于构建一个有序、高效、专业的监理团队,为企业的项目管理提供有力保障。

监理人员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煤矿井下监理人员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一、应严格执行安监总煤监[2022]153号文《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22)等文件的规定。

二、必须遵守现场的有关建设安全管理规定,下井时必须随身佩带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品以及便携式瓦检仪。

三、监理过程中发现瓦斯超限等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撤到地面,同时监理人员应立即撤到地面,确保自身安全。

四、矿井在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在安全隐患消除后才能下井开展监理工作。

五、监理人员应充分熟悉井下避灾路线图。

六、非从事井下监理工作人员严禁下井。

七、监理项目部新进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安全培训,并定期参加有关培训学习。

八、对体检后身体不适宜高危工作岗位的监理人员,监理项目部应及时调整工作岗位,防止意外发生。

九、院为监理项目部人员统一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

第2篇 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工作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一、监理人员开展监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守则:

(一)维护国家的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规范和标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三)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四)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监理单位注册和从事监理活动;

(五)不能在施工、材料、设备生产供应单位兼职,严禁向所监理标段介绍施工队伍,指定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的生产厂家;

(六)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七)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平等待人,不收受施工单位礼品、礼金。

二、指挥部对全线监理人员严格实行监理人员违纪、违规、失职警示制度。

(一)凡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红牌清退出场,并给予通报:

1.严重失职、与其他单位串通,给工程建设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的;

2.出于个人私利,故意刁难施工单位的;

3.向施工单位吃、拿、卡、要或接收礼金、礼物,经核查属实的;

4.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出现与监理职责有关的工程质量事故;

5.伪造原始资料、监理凭证、或未经检查盲目签字的;

6.执行和掌握技术标准、规范、设计图纸、施工合同不严格,且造成损失或影响的;

7.故意损害指挥部或设计、施工等单位利益的;

8.其它严重违纪、违规、失职行为经核查属实的。

(二)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黄牌警告,并给予通报:

1.执行和掌握技术标准、规范、设计图纸、施工合同不严格,造成损失或影响情节较轻的;

2.不认真填写监理日志,经检查仍不纠正的;

3.其它一般违纪、违规、失职行为经核查属实的;

4.对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检查无记录,应旁站而不到场的;

5.擅离职守,给工程建设造成损失或影响的。

三、凡黄牌警告累计达到2次,将红牌清退出场,并给予通报。

第3篇 高速建设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履约考核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履约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集团)高速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规范高速公路监理单位从业行为,提高监理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和《z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集团)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集团)系统高速公路建设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履约考核评价工作。

本办法所称监理机构,是指由监理单位派出并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组织;监理人员是指按照合同文件派驻的具有交通运输部核准的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 高速公路工程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履约考核评价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文件进行。

第四条 局(集团)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监理机构的履约考核评价工作,也可委托筹建处对监理机构进行履约考核评价工作。

第二章 监理机构考核评价内容与程序

第五条 监理机构履约考核评价工作每半年组织一次,采用百分制进行考核。

第六条 监理机构考核评价主要包括考核评价期内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合同履行情况、监理工作质量、工程质量监理、施工安全与环保监理、廉政建设和不良记录等内容(具体评价标准与内容详见附表)。

第七条 监理机构考核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项目监理机构应在每年5月20日、11月20日之前向筹建处报送加盖公章的基本情况材料和对照考核内容的自我评价资料,并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筹建处汇总审核,加盖公章后于5月25日、11月25日前报局(集团)。

报送的基本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监理机构基本情况材料和对照考核内容的自我评价资料。

2、监理机构人员履约情况对照表(要根据合同文件逐一对照,更换的要附经业主批准的文件)。

3、监理机构设备履约情况对照表(要根据合同文件对工地试验室情况、试验仪器及其它设备逐一对照。

(二)半年度考核在7月份,年度考核在每年12月份或下一年度1月底前,局(集团)根据日常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考核评价工作。

(三)局(集团)将各项目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考核评价扣分事项、得分情况汇总后在局(集团)网站公示,自公示起10个工作日内,监理机构或监理人员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变更申请,并将有关资料书面送达局(集团)。局(集团)据此进行复查,然后作出维持或变更考核得分的决定。局(集团)将考核结果报相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后上传至z省信用档案管理平台。

(四)局(集团)将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考核评价扣分事项、得分情况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转化为初评结果,并将初评结果、扣分依据等相关资料按时报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三章 监理人员考核评价内容与程序

第八条 监理人员考核评价程序与第七条监理机构考核评价程序相同。

第九条 监理人员考核评价内容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附件2执行,实行累计扣分制,(具体扣分标准详见附表)。评价周期内,对监理人员失信行为扣分进行累加。监理人员在不同合同段、不同项目的扣分分值进行累加。

第十条 对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12分、但小于24分的监理人员,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较差”。 第十一条 对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24分的监理工程师,在其数据库资料中标注“评价周期内从业承诺履行状况很差”。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二条 监理机构在考核评价期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不良记录,局(集团)不再对其考核,直接定为60分以下,并将不良记录报省交通厅并上传至z省信用档案管理平台。

(一)考核评价时提交虚假基本情况材料和自我评价材料的。

(二)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重大施工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重大环境责任事件;或因监理工作失职发生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环保事故(件),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瞒报、虚报事故情况的。

(三)项目监理机构被筹建处、局(集团)或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一次及以上。

(四)监理机构被司法部门认定构成犯罪的廉政事(案)件。

(五)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将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非法转包。

(七)交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时,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参建合同段或者整个项目被认定不合格工程的。

(八)被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进入公路建设市场资格的。

第十三条 考核中若发现因监理机构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造成局(集团)经济损失的,按照合同文件规定的赔偿办法执行。已经向筹建处执行的不再重复赔偿。

第十四条 监理机构人员、设备未按合同约定到位、缺岗或与合同发生变更、再变更,违约罚金按合同文件执行。已经向筹建处执行的不再重复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履约考核评价得分仅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不作为监理合同文件中考核费用支付和奖励的依据。

第十六条 凡监理合同文件中规定考核费用和奖励费用的,局(集团)将结合招标文件制定具体的考核与奖惩办法,按期对监理机构进行考核,或委托筹建处对监理机构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z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4篇 监理人员现场安全行为管理规定

为促进工程项目安全监理,规范监理人员安全行为,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提高公司安全管理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依据国家、北京市有关聘用人员相关文件和公司《综合管理手册》编制。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本规定

1、加强学习,熟悉安全生产和应急演练知识,依法开展项目安全监理工作,杜绝“三违”行为。

2、自觉遵守施工现场和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履行本岗位安全职责。

3、工作时不得穿拖鞋和高跟鞋、女同志不得穿裙子,不得酒后上班。

二、现场安全规定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根据作业场所、环境需要,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2、必须通过安全通道进入施工现场,不得攀爬脚手架等设施上下。

3、要随时观察和熟悉上下及周边环境,沿途注意各种安全生产警示标志,不得冒险进入危险场所。

4、对现场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发出监理指令,同时,确保自身安全,防止行为失当引发人身伤害事故。

5、不得在现场内嬉笑、打闹,禁止带无关人员进入现场。

三、办公室、宿舍安全规定

1、严禁擅自拆改电气线路、安装大容量电器设备,非电工不得修理电器设备。

2、电器插座不宜负荷太多,不得使用电炉子、热得快、电热毯等易引发安全事故的电加热器具。

3、不准留宿外来人员。

四、其他规定

1、执业期间严守商业秘密,不得泄漏建设工程各方需要保密的事项。

2、妥善保管、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定期对防护用品、器材进行检验,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及时报废和更换。

3、妥善保管个人贵重物品和各种检测设备,检测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

五、附则

1、本规定是公司对监理部安全检查和考核内容。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曙晨监理公司

工程部

2022年3月10日

第5篇 监理人员自身安全管理规定

一、监理人员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调整和稳定心态,集中精力,保持较高的安全防范意识。防止因节日、冬休、家庭事务和购票等事项干扰心理状态,监理工作中分散注意力,造成安全事故。

二、在工程现场中,监理人员进行检验、巡视、见证取样等监理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帽;进入易燃、易爆和毒气等危险场所必须佩带相应防护用品,情况不明时严禁擅自入内。

三、无照明或光线不足的部位,必须有照明灯具、特殊情况必须配备照明器具,方可入内。

四、监理人员进行检验、巡视、见证取样等监理作业时,必须走安全通道,发现进入施工现场的路径、通道存在安全隐患或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应先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通行。

五、监理人员登高作业时应走人行通道,严禁利用模板支撑攀登上下,不得在墙顶、独立梁及其他高处狭窄而无防护的模板面上行走。身体不适和六级风以上恶劣天气严禁登高监理作业。特殊情况需爬竖梯时,应先检查梯子踏步是否松动或开焊,严禁背向竖梯上下。

六、高处监理人员作业“四不踏”,即未经检查的搭设物不准踏;玻璃顶棚及天窗不准踏;石棉瓦屋顶不准踏;屋檐口不准踏。

七、监理人员应严禁在塔吊等高空物料吊运下方行走和现场监理作业。

八、监理作业中出现危险征兆时,应立即停止监理作业,从安全通道处撤离到安全区域。施工现场发生高空坠落、触电等事故时,应积极配合抢救,防止事态扩大,但必须保证自身安全。

九、监理办公室、值班休息室及宿舍,严禁非电工私自乱接热水器、电炉子等电器,严禁私设开关、插座。下班或室内无人时,应关闭办公和取暖等所有电器电源,锁好门窗后离开。

十、监理办公室、值班休息室及宿舍应与施工工程保持安全距离,因场地狭窄等特殊原因设在安全距离以内的,屋面应设置防砸、防穿透的防砸棚设施。

十一、监理办公室、值班休息室及宿舍内严禁酗酒、赌博和聚众斗殴,对单位和个人的设备和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要注意随时锁门,预防盗窃、治安事故的发生,遵守治安管理规定。

十二、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内驾车和行走,应遵守交通规则,文明礼让,预防发生交通事故。

十三、监理办公室、值班休息室及宿舍按照临时设施统一布置,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配合日常的消防管理检查。

十四、上班时间(包括中午)和晚上值班时间一律不得饮酒,

十五、驻工地现场的人员,晚上禁止私自外出,如有急事确需外出,应告知值班领导或同事,以便掌握去向,保持联系。

十六、监理工作中处理和解决问题,应尊重对方人格,以平和的心态,妥善地解决问题,避免与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和工人发生正面冲突。

十七、当遇到危险情况时,应注意保护安全。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大限度减少对自己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发生危险事件,根据事件类别及时拨打报警或急救电话110、119、120、122、999。

十八、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部的监理人员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部日常的监理人员安全管理工作,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协助负责监理部日常的监理人员安全管理工作。

十九、监理人员应严格遵守“监理人员安全管理规定”以及法规和有关安全管理要求,对违反相应规定,给公司名誉和经济造成严重损失的员工, 公司将按相应管理制度严格处理。

杭州__设备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工程部

2022、6、

第6篇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管理,建设高素质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队伍,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机安全监理人员,是指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依法履行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职责,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包括检验员、考试员、事故处理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第三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配备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当满足岗位设置要求,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二章 职责和条件

第四条 检验员执行《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及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签署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熟练掌握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标准;

(三)掌握正确使用安全技术检验装备(设备)的方法;

(四)具备农机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2年以上;

(六)持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并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第五条 考试员按照《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的考试,签署考试成绩单。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熟练操作农业机械驾驶人考试系统软件及考试设备;

(三)熟悉农业机械常识和农机安全操作规程;

(四)具备农机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2年以上;

(六)持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并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第六条 事故处理员按照农机事故处理规章的规定和要求,负责农机事故的报案受理、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调解,签署农机事故处理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熟练操作农机事故勘察设备;

(三)熟悉农业机械常识和农机安全操作规程;

(四)熟悉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事故防范措施;

(五)熟悉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及预案程序;

(六)熟悉农机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2年以上;

(八)持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并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第七条 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熟悉农机安全监理业务知识;

(三)掌握农业机械常识和农机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四)掌握农机安全操作规程和农业机械驾驶操作技能;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当经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领取农机安全监理证(以下简称监理证)后,上岗从事相关监理业务工作。监理证应当载明可从事的业务岗位。

从事农机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

第三章 考 核

第九条 农业部制定统一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培训考核大纲、考核办法。

第十条 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辖区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培训、考试和监理证核发。

第十一条 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负责编制培训教材,组织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师资培训。

第十二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组织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更新业务知识、提高工作能力。

第四章 证 件

第十三条 监理证式样和规格按农业行业标准执行,由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组织制作、核发、审验。

第十四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申请办理监理证应当填写《农机安全监理证审批表》(见附表),经本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核同意后,逐级报至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查。

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农机监理人员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 考试员、检验员、事故处理员所持监理证,每4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工作考核情况、违法违纪或重大工作过失情况等。

第十六条 持证人应妥善保管监理证,不得损毁或者转借他人。监理证遗失的,应及时向发证机构申请补证;监理证严重损坏或者载明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向发证机构申请换证,发证机构在办理换证时收回原证件。

第十七条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收回监理证,并逐级上缴发证机构注销:

(一)调离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

(二)辞去公职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三)审验不合格的。

第五章 监 督

第十八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标志、持证上岗,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第十九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规发放农业机械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二)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人员发放农业机械驾驶证;

(三)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农机事故;

(四)不公正处理农机事故;

(五)违法扣留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六)依法收取农机监理费或实施罚款时,不开具统一收费或罚没票据;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八)推诿刁难、态度恶劣;

(九)伪造、变造、倒卖牌证;

(十)不履行农机安全监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有第(一)、(二)、(三)、(四)、(十)项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并吊销监理证;有第(五)、(六)、(七)、(八)项行为,予以吊销监理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第(九)项行为,涉嫌犯罪的,吊销监理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遇到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况,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管理、监督,定期了解辖区内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变动情况,对在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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