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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管理制度(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事故调查管理制度

事故调查管理制度是我们企业安全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旨在系统性地分析和解决工作中发生的各类事故,以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正常运营。

包括哪些方面

1. 事故报告机制:规定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应立即上报,不得隐瞒或延误。

2. 事故现场保护:强调对事故现场的保护,防止证据被破坏或篡改。

3. 调查小组组建:指定由专业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小组,负责事故的详细调查。

4. 调查方法与程序:明确调查步骤,包括收集证据、分析原因、确定责任等。

5. 报告编写与提交:规定调查报告的格式、内容要求,以及提交的时限。

6. 整改措施制定:要求根据调查结果制定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

7. 培训与教育:强调通过事故教训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重要性

事故调查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有助于我们找出事故的真正原因,避免盲目归咎于个别人或偶然因素,还能通过深入剖析,找出系统的漏洞和管理缺陷,从而改进工作流程,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此外,通过对事故的透明处理,可以增强员工的信任感,维护企业的声誉。

方案

1. 设立24小时事故热线,确保任何时间都能迅速报告。

2. 调查小组成员应包括安全专家、技术工程师及人力资源代表,确保多角度分析。

3. 制定详细的证据收集清单,如照片、视频、目击者证词等,确保调查全面。

4. 调查报告需包括事故经过、原因分析、责任划分、整改措施和预防建议。

5. 对整改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有效落实。

6. 结合事故案例,定期举办安全培训,强化员工的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通过以上方案的实施,我们期望能构建一个高效、严谨的事故调查管理体系,将安全风险降至最低,为企业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

事故调查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公司事故调查与管理咨询实施方案

公司事故调查与管理咨询实施方案

为更好的拓展新的业务方向,结合公司安全评价工作实际,针对安全咨询工作特点,初步拟定事故调查与管理咨询实施方案,仅供客户参考与研讨。

一、目的意义

针对危险化学品及工矿商贸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认真查找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并同时开展全厂性的生产现状安全性分析、主要危险装置的危险与可操性分析,为预防同类事故发生,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使企业安全、及时地恢复生产提供决策依据。

二、主要内容

(一)事故原因分析研究

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深层次技术原因进行分析,目的是认识事故的发生、发展、扩大的过程,力求探索事故发生的致因因素、影响因素、直接原因和深层次原因,为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展提供依据。确定对如下几个关键环节进行详细分析:

(1)事故装置涉及物料的理化危险特性分析;

(2)事故装置的工艺危险性及自动控制措施的可靠性分析;

(3)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分析爆炸物质及其来源、爆炸事故产生条件、点火源的来源及其位置等;

(4)事故爆炸强度模拟分析;

(5)事故损失分析;

(6)防止爆炸事故发生的预防措施。

(二)生产现状安全性分析

针对全厂的主要危险物质、工艺、设备,以及周边环境、安全管理、事故应急等情况做一次全面细致的安全性分析,以进一步掌握企业的生产安全现状,对事故预防措施的改进、恢复生产等提供决策依据。具体包括:

(1)对以往事故案例进行统计分析,从中找出预防控制事故应注意的问题;

(2)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分析:对全厂的物质危险性、生产过程危险性进行全面分析;

(3)工艺安全性分析:对比国内外目前同类型项目生产工艺方案、生产工艺流程和生产工艺成熟性、先进性,进行项目生产工艺安全可靠性评价;

(4)设备安全性分析:针对主要设备和管道的材质是否满足接触介质性质、浓度、操作条件要求,主要设备目前是否满足长周期运行要求等,以及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管理进行评价;

(5)公用工程与安全设施安全性分析:对管廊、供电、供水、供热、控制事故设施等进行安全分析与评估;

(6)安全管理系统分析:对安全管理人员、机构配置、安全日常检查管理、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安全规程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投入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事故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周边应急救援力量等进行评估分析。

(三)关键装置的危险与可操性分析

针对主要危险装置或关键装置开展危险与可操性分析,通过分析生产运行过程中工艺状态参数的变动、操作控制中可能出现的偏差,以及这些变动与偏差对系统的影响和可能导致的后果,找出出现变动和偏差的原因,对设备设施运行过程中潜在的危险进行预先的识别、分析和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提高装置工艺过程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主要包括:

(1)辨识主要危险装置及工艺;

(2)针对关键装置划分节点并确定引导词及偏差;

(3)识别原因和后果;

(4)确定系统是否存在重大问题;

(5)确定可能的补救/减缓措施。

三、部分业绩

(1)某制药厂“1028”火灾事故调查与分析

(2)50m3立式塑料贮槽爆裂事故分析

(3)卧式刮刀卸料离心机闪爆事故分析

(4)一起蒸汽管道爆裂事故分析

(5)玻璃钢电缆桥架“719”坍塌事故调查与分析

(6)一起基坑边坡坍塌事故分析

(7)回收碱储罐“812”爆燃事故调查与分析

(8)蓄能器(无缝钢瓶)爆炸事故技术分析

第2篇 大唐发电厂安全事件事故调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22]205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大唐集团制[2022]5号)规定,对各类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分析,分清责任,采取措施,进一步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生产活动中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事件和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第三条 安全事件统计和事故调查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本规定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部门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本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其安全事件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二章 电力安全事件、事故定义

第六条 电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七条 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

四、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五、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六、员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第八条 电力安全事故

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九条 设备事故

一、电力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等原因,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二、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

火灾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重新印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6〕82号),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公安部l998年11月16日发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l998)。

第十条 上述条款中的“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正式工、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临时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等。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于本规定统计范围。

第十一条 上述条款中的“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等。

第十二条 上述条款中的“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负有责任:

一、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二、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三、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四、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三章电力安全事件、事故归属

第十三条 内部核算、全资及控股发生的电力生产事故,代运行管理发生的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统计在企业归类。

第十四条 产权与运行管理相分离的,事故归属依据代管协议确定;代管协议未做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人身事故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

二、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中,运行管理单位有责任的,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运行管理单位没有责任的,定为产权所有单位的事故。

第十五条 发电企业投资、主办或实际监管的多种经营企业以及由该多种经营企业全资、控股或管理的企业,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定为该发电企业的事故。

第十六条 系统内企业承包系统内其他企业的电力生产工作,发生的人身、电力安全、设备事故,按照事故责任划分,统计为负主要责任的企业的事故。

第十七条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按《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22]205号)第六条执行,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及江苏能监办监督管理。

第一章 安全事件、事故分级

第十八条 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内部统计事故。

第十九条 其中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依据国家规定划分(详见附表1)。

第二十条 未构成国家规定事故等级的,但可能引发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以及《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22]205号)所涉及相关的电力安全事件,定为内部统计事故。

第二十一条 对尚不构成事故的不安全事件的划分,参照《集团公司电力设备障碍标准》和《大唐南京发电厂电力生产二类障碍、异常规定》进行定性。

第五章 电力安全事件、事故调查

第二十二条 即时报告:发生电力生产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设备事故和因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电力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江苏省能监办和大唐江苏分公司报告,发生电力生产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还应于1小时内向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发生电力安全事件后,对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发生事件单位负责人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江苏省能监办和大唐江苏分公司报告。

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已知的电力设备、设施损坏情况、停运的发电机组数量、停电影响的初步情况;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电网运行方式、发电机组运行状况以及事故控制情况、采取措施等。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织

一、人身事故

人身死亡事故的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人身重伤事故由生产副厂长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设备、人力资源、监察、工会等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由安监人员填写。

人身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性质严重的,安监、设备、人力资源、工会等部门派人参加。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或车间安全员填写。

二、电力安全事故

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按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执行。

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如系本单位引起或与本单位有关,视情况由集团公司或分公司派人参加或由本单位自行组织事故调查。

由本单位自行组织的事故调查,由厂长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组织安监、设备、发电、检修等相关部门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由设备部门相关专业专职人员填写,并经设备部、安监部、总工程师、生产副厂长层层审批后上报。

三、设备事故

经济损失构成国家规定事故等级的设备事故的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内部统计事故

内部统计事故由分公司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本单位相关厂级领导、安监、设备、发电、检修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对于性质严重,集团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内部统计事故可以直接组织调查。

五、发生设备一类障碍,由事故部门组织调查,安监、设备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报告由事故部门专职填写。

六、发生设备异常和二类障碍,由事故部门组织调查,必要时,安监部和设备部派人参加,报告由事故部门专职填写。

七、发生人身轻伤事故,由事故部门组织调查,安监、设备等部门派人参加,性质严重的人资、工会等部门派人参加,轻伤报告由事故部门填写。

八、电力安全事件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有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认为必要时专项督查。

第二十四条 调查程序

一、保护事故现场

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2、事故发生后,公司或部门领导及安监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3、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变动现场,必须经企业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

4、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二、收集原始资料

1、事故发生后,安监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安监部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2、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调查组。

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等,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3、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4、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三、调查事故情况

1、人身事故的调查,应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本工种工龄、技术等级、安全教育记录、健康状况、违章违纪情况。

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

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2、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的调查,应查明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查明与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记录和动作情况。

查明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包括波及范围、减供负荷、损失电量、用户性质。

调查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3、了解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内容及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4、事故涉及外包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

四、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

1、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2、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人员是否存在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3、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的责任者。

4、凡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a.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b. 规程制度不健全;

c. 对员工教育培训不力;

d. 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e. 反事故措施不落实;

f. 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g. 违章指挥。

五、提出防范措施

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六、提出人员处理意见

1、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由人力资源部进行处理。

2、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a.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事故;

b.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c. 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抢救安置伤员,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真相,使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书

一、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进行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报告书由调查组负责提出。

二、在接到政府有关部门的事故报告和处理意见后,根据《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条例》,按照两者相比从严的原则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人员处理意见。

三、由集团公司系统组织事故调查的,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报送事故调查组织单位。经事故调查组织单位同意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四、事故调查组织单位收到调查组写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立即提出事故处理报告,报上级管理部门。

五、事故调查结案后,事故调查组织单位应将有关资料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有:

a. 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及批复文件;

b. 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带等;

c. 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d. 物证、人证材料;

e.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f.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g.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h. 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i. 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j. 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k.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第六章 统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调查报告书由事故调查组织单位以文件形式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报出。特殊情况下,经集团公司同意可延至45天。

二、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调查报告在接到地方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后7日内逐级上报集团公司。

第二十七条 事故报表

一、安监部应及时登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在“安全监察”模块中安全事故统计菜单,按照要求录入事故相关内容。

二、每月3日前向分公司报送电力生产事故月报表。

三、次年1月5日前向分公司报送上一年度电力生产事故年报表。

四、每月5日前登录电力监管统计分析系统,按照要求录入上月电力生产事故报表。

第七章 安全考核

第二十八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有:考核月度奖金、岗位工资;试岗、离岗、内部待岗;行政处罚等。详见《大唐南京发电厂电力生产违章记分,试岗、离岗、内部待岗规定》及《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条例》。

第二十九条事故责任定性

一、领导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未健立有关规程制度,督促职工执行规章制度不力;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不完善;无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合格;反事故措施不落实;同类事故重复反发生;违章指挥等。

二、工程技术人员责任:制定的规程、技术措施、图纸、资料与现场实际不完备;对职工技术培训不力;对现场设备未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因设备检修试验超周期、未应修必修及未对缺陷、隐患采取措施、未列入检修、年度及大小修、滚动等项目计划而造成的事故,设备检修质量监督、验收不到位等。

三、事故者责任: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不认真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违章作业、擅离职守、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两票三制”、不按照检修工艺要求进行工作、未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等人为因素所造成的事故。

第三十条 由于人员技能水平达不到工作要求而造成的事故,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视情况对责任者进行离岗培训等,待重新考试合格后,方可恢复原岗位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个人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但由于部门领导失职、渎职行为强行安排其作业,或对班组长、岗位人员的配置不当,而造成发生事故的,考核部门领导月度奖金,造成不良后果且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调离本岗位。

第三十条 安全记录:安全记录为连续无事故的累计天数。安全记录达100天为一个安全周期。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因本单位责任造成的一般及以上事故,均中断安全记录。

第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3篇 事故调查管理规定办法

企业工伤事故管理办法范本

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临时工,季节性用工,试用期内员工)。

二、部门职责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1、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各部门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规章制度,督促检查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管理部负责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公司级(即一级)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4、各部门负责对员工进行本部门、操作岗位工序的二、三级(二级是指部门培训,三级是指班组培训)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5、办公室负责工伤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伤费用审核工作。

6、办公室负责检查和考核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并将安全工作业绩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三、工伤事故处理流程

1、事故发生后,受伤者所在班组及目击者应立即组织抢救受伤者,保护现场并报告给部门负责人和办公室。

2、事故部门负责人和办公室主管安全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进行现场调查,由事故部门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并于48小时内报办公室。

3、发生事故要按“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查处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

四、工伤的治疗与休假

1、办公室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医院出具证明,安全事故报告等资料,为员工办理工伤休假事项。

2、工伤假条由办公室审查,未经事故部门负责人同意、办公室审核,员工不享受工伤休假。

3、员工工伤材料由办公室统一存档管理。

4、员工工伤痊愈后,必须经过管理部、本部门安全培训,方可再次上岗。

五、工伤费用报销

1、员工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在工伤治疗的同时也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并且工伤医疗费用和非工伤医疗费用不易划分的,其全部医疗费用不予报销;若只治疗工伤疾病的,依员工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同,按不同比例报销。

2、员工工伤事故报销原则:

(1)由于员工未按操作规程操作等个人原因,引发的工伤事故,企业承担70%,员工承担30%的医疗费用。允许员工休工伤假,但工伤假期间不发工资。

(2)由于企业机器设备失灵等原因,引发的工伤事故,企业承担全部费用,允许员工休工伤假,工伤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但基本工资发放的时间最长为6个月。

(3)员工延期休工伤假的,须提交原医疗机构的医生诊断证明,并经公司批准而确定,但批准的延期工伤假最长不超过30天。

(4)工伤假时间从员工在医院的治疗期结束之日开始计算。

3、员工在试用期内(试用期内的员工是指临时用工,季节工,未签劳动合同及人事主管部门认定的员工)发生的工伤事故,报销工伤医疗费用的50%,工伤治愈后,公司视用人部门的意见,并经公司考核后,决定是否录用。

4、工伤治疗费用由员工先行垫付,其工伤治疗期间的医疗费,在医疗鉴定痊愈上班后,由部门内勤填报票据,本部门负责人签字,报办公室审批,经总经理批准后到财务办理手续。

5、员工负伤的工伤医疗费用超过万元的,超过部分员工自负。

六、工伤责任处罚

1、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员工发生的工伤事故负连带责任。对于本部门的员工在一个工作月内,累计工伤事故达3起(包括3起)以上的,罚部门主要领导200元,有关责任人另行处理。

2、由于管理部未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公司级的安全生产培训,而造成的员工工伤事故,视情节轻重,对管理部处予50-100元的罚款。

3、由于用人部门未对员工进行本部门、操作岗位工序的二、三级安全生产培训,而造成的员工工伤事故,视情节轻重,对用人部门处予相应的罚款。

即工伤在费用1000元以下,用人部门罚款100元;费用在1000-5000元,罚款300元;5000-10000元以上者,罚款500元,10000元以上者,罚款1000元,并在公司内通报批评。

七、以上适用于员工负伤的情况,若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发生的工伤事故或致残、死亡,则参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实施后,如有和以前公司在此方面的规定相抵触的地方,则以本办法为主。

九、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4篇 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管理标准规定

前 言

按矿业公司强化标准化管理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管理规定工作,特制定栗矿公司《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管理标准》。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

本标准由安环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良坤、韩国富

审 核:宋霁洪

审 定:赵洪来

批 准:吴波

本标准由安环部负责解释。

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管理标准规定

1 范围

为规范事故调查处理及统计工作,制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管理职能及工作程序。

2 适应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的管理工作。

3 职责

3.1主管领导及部门

3.1.1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由公司分管经理和总工领导。安环部为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3.1.2厂矿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由矿长直接领导。

3.2职责分工

3.2.1事故调查

3.2..1.1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及性质严重的重大险肇事故,由经理或总工组织调查。

3.2.1.2轻伤事故,由事故厂矿组织调查。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时,由安环部组织调查。

3.2.2事故的统计报告

3.2.2.1全公司的事故统计、事故报告工作由安环部负责。

3.2.2.2各部门(厂矿)事故统计、事故报告工作由事故部门(厂矿)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

3.3权限

3.3.1安环部的权限

3.3.1.1有权召集事故部门及有关专业人员对事故进行分析。

3.3.1.2有权向事故单位和个人索取有关原始资料,制止破坏事故现场的行为。

3.3.1.3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发现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者的处分与事实不符时,有权提出否决性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

3.3.1.4对不认真分析事故,拖延和贻误上报事故报告的事故部门,提出批评或汇报经理对其考核。

3.3.1.5对隐瞒事故、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向经理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3.2.2事故单位和责任者的权限

3.2.2.1事故部门对事故分析结论和考核有不同意见,有权向组织调查事故者提出要求。经研究,确实合理,则应重新组织分析。

3.2.2.2事故责任者对其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有权向所在单位提出。所在单位研究认定确实合理,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 工作程序

4.1事故调查及处理控制流程图

开始

结束

事故部门:

事故汇报

分管经理、安环部、有关部门领导: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部门:

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分析

事故报告及处理情况

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有关部门:

对事故防范措施进行改进

4.2 事故调查

4.2.1事故发生后,必须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抢救受伤人员。安环人员和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立即记录,并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拍照录像。

4.2.2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需要紧急抢修恢复运行而变动事故现场者,须经公司领导、总工或安环部同意。

4.2.3事故发生后,当值人员和其他人员在下班离开前,尽快写出事故原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保存好事故发生时的记录、录音等原始资料。

4.3事故的调查程序

4.3.1特大伤亡事故的调查,由矿业公司领导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委员会中包括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局、省总工会、省监察局等单位组成调查组,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善后和事故调查组后勤。

4.3.2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由经理或总工程师组织调查小组进行调查。成员中包括安环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必要时,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参加。

4.3.2重伤事故及重大险肇事故的调查,由生产经理或付总工程师组织调查,安环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参加。

4.3.3轻伤事故的调查,由事故单位组织调查,安环部及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时,由安环部组织调查。

4.3.4一般险肇事故,由事故单位组织调查。必要时,安环部及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时,由安环部组织调查。

4.3.5 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

4.4事故调查必须查明下列各款

4.4.1事故发生前,系统和设备的运行情况。

4.4.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事故经过及处理情况。

4.4.3自动保护装置、断路器、保护器、录像等的记录和动作情况。

4.4.4设备资料、设备损坏情况和损坏原因。

4.4.5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其在执行中暴露的问题。

4.4.6检修、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质量等方面的问题。

4.4.7安全防护设施的情况。

4.5原因及责任分析

4.5.1在调查分析基础上,明确与事故有关的部门和人员,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直接责任者、次要责任者。并应确定各级领导对事故应负的责任。在报告中,要写明责任者的姓名、职务、技术等级。

4.5.2今后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对策,并落实执行单位、人员和完成时间。

4.5.3对在事故调查中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或以各种方式进行阻挠者,应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和必要处分。

4.5.4凡属责任事故,均应认真追究责任。除根据事故责任的主次轻重分别追究直接责任者外,有下列情况造成事故者,应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4.5.4.1对贯彻上级和本单位提出的安全要求和反事故措施不力。

4.5.4.2对频发的重复性事故不能有力制止。

4.5.4.3对职工安全考核不严,造成不会操作,不懂安全规程者。

4.5.4.4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不全。

4.5.4.5重大设备缺陷未及时组织消除。

4.5.4.6 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

4.6安全情况的报告

4.6.1凡发生事故、障碍、严重违章、重大缺陷及其它重大不安全现象,应迅速汇报本车间(工区)领导,同时汇报安环部。必要时应保留现场。

4.6.2 安环部应迅速了解已发生事故情况。在基本弄清事故情况后,立即汇报总工、经理和市局,再做详细调查。对重大事故,在接到汇报后立即向总工、经理及市局汇报。

4.6.3事故(障碍)发生后,车间应及时填写事故(障碍)报告报安环部,安环部经审核填写事故(障碍)报表在一周内报市局。

4.6.4安环部每月8日前,将上月安全情况,包括事故简况、障碍次数、人身事故及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好人好事,以简报形式发至局各部室、车间、班组。

4.6.5安环部及时转发部、省市局安全情况通报。

4.7事故处理

4.7.1对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必须要切实做到“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4.7.2处理伤亡事故的目的,在于采取措施,吸取教训,消除发生事故的隐患,避免事故的重复发生。因此,在制定防止事故的措施时,必须明确、具体,要定人、定项目、定时间、定制度,做到措施落实,按期完成。一切伤亡事故的发生,都有其主观原因,不管事故大小,都要进行处理。如果对一般工伤事故不作处理,就不能找出发生事故的原因,而且发生小事故的原因本身就隐藏着可能发生大事故的因素,所以,只有堵塞一切可能发生事故的漏洞,才有可能避免事故。企业各级领导、安全生产部门、工会组织应该定期检查和督促改进措施的完成,保证改进措施得以落实。

4.7.3对于事故责任者一定要严肃处理,根据造成事故的原因和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对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从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且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者,应报请检察部门提起公诉。

5 文件

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udc658.382 gb6441-86)》

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6 工伤记录

序号

编号

名称

保管场所

保存期限

备注

6.1

lk/wi2106-01

人身伤亡事故报告

安环部

长期

6.2

lk/wi2106-02

设备事故报告

安环部

长期

7 检查与考核

7.1考核结果与公司经济责任制挂钩兑现。

第5篇 伤亡事故调查报告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规程”,做好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工作,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1、伤亡事故统计范围凡本公司各单位正式吸收的职工,在生产区域所发生的与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予以统计上报。

2、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简称伤亡事故,以下同)凡丧失劳动能力满一个工作目的事故,在事故后48小时内,车间、区队负责人必须组织调查,并认真填好写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填好后会同主治医生签具伤害程度意见后交安全处存档并主报公司安委会。

3、工伤事故调查分析及责任

(1)一般轻伤事故,由车间、区队负责人在事故后24小时内同安全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拟定出改进措施并报有关领导和公司安全处。

(2)重伤事故,多人事故(指一次同时伤及三人或三人以上的事故)重大未遂事故,应由本单位负责人组织生产,安全科及有关部门进行分析。事故报告于7天内报告公司。

(3)发生死亡事故后,必须立即电话报公司安委会,并告之事故概括、分析、处理措施等。

(4)公司在接到发生死亡事故单位的报告后,必须有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积极协助、配合主管部门调查事故原因,分析责任,并提出防范措施。

(5)伤亡事故月报,各项目部于次月一日报到公司,各项目部在报送月表时,凡本单位发生丧失劳动能力在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一切轻、重、伤、死亡事故,均应在“工伤事故按月登记表”中逐栏详细填写。

(6)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对事故的登记统计的准确性负责,不得有隐瞒,不报或迟报、虚报,发生上述情况时,项目负责人要负安全责任,情节严重的要受行政处分。

第6篇 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工作程序

1目的

为了满足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下,使本公司员工伤认定、救治和工亡善后处理处于受控状态,并使其特性达到预期要求,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后,如何进行报告、调查、分析及处理的办法,适用于迁安轧一钢铁集团公司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达到事故发生后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做好事故预防,避免或减少事故的重复发生,保证安全生产的目的。

3职责

3.1安全部负责轻伤以上事故(包括轻伤、重伤、工亡、重大险肇事故、职业病)的调查、分析上报、涉及到两部门责任之间事故的调查、。

3.2安全部负责事故调查、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依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3工会、行政部、人力资源部、保卫部、事故单位负责伤亡家属善后处理工作。

3.4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伤保险理赔工作。

3.5保卫部负责厂内、外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查明事故经过、查明人员伤亡事故原因和性质;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并将事故处理结果报公司。

3.6相关方发生的安全事故、事件由安全部按照《相关方管理程序》进行调查处理。

3.7各部门负责本单位发生的微伤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重伤以上的事故调查并负责事故现场保护。

4工作程序

4.1报告程序

4.1.1发生轻伤以上事故(包括轻伤、重伤、工亡、重大险肇事故、职业病)后,应由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将事故情况向班组长、车间主任报告,同时逐级报告本部门生产调度室、安全科及部门负责人。事故部门发生事故后立即电话上报安全部,在1小时之内将事故报告上报安全部。安全部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

4.1.2发生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应由公司安全部立即上报政府有关部门。

4.1.3发生重大以上事故时,事故单位立即上报安全部。安全部按照事故快报的时限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

4.2事故调查

4.2.1分级调查

a、微伤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结束后要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安全部备案。

b、轻伤、重伤事故以上由安全部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安全部等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结束后,由事故调查组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要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上报安全部备案。

c、死亡事故由迁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安全部和事故部门及有关部门配合调查。

d、重大事故由上级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4.2.2事故调查组成员的组成

a、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必须具有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

b、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部门参加;

4.2.3事故调查

4.2.3.1现场处理

a、事故发生后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b、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c、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

d、为救护受伤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4.2.3.2取证

——物证搜集

a、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

b、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贴上标签、注明时间、地点、管理者。

c、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证人材料搜集

a、对证人的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虑其真实程度,并做好记录。

b、要求证人对口述的材料要写成书面材料。

——事实材料的搜集

a、事故发生的部门、地点、时间、受害者的个人基本情况;

b、受害人的接受安全教育情况,是否持证上岗;

c、有关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

d、个人防护措施状况;

e、出事前受害人的健康状况;

f、其它可能与事故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4.2.4原因分析

根据事故发生的有关经过、搜集的有关资料进行事故原因的分析。分析事故原因时,应从直接原因入手,分析事故的主要原因再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分析出事故的全部原因。

4.2.4.1属于下列情况为直接原因

a、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b、人的不安全行为。

4.2.4.2属于下列情况为间接原因

a、技术和设计上的缺陷;

b、教育培训不够、没有培训、缺乏不懂安全操作技术;

c、劳动组织不合理;

d、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e、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f、没有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

4.2.5责任分析

a、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b、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

c、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2.6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具体见附表)

4.3事故责任认定

4.3.1微伤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领导人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4.3.2轻伤事故由安全部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审阅后执行。

4.3.3重伤、死亡事故由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执行。

4.3.4重大死亡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4.3.5对事故责任部门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瞒报、迟报、谎报者,按公司《安全管理考核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4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4.4.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纠正和预防措施按照《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管理程序》执行。对纠正和预防措施的风险评价按照《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程序》执行。

4.4.2事故部门根据提出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4.4.3措施完成后反馈到安全部,安全部组织人员进行落实和评审。

4.4.4对事故的调查和纠正引起的文件的修改按照《文件控制程序》执行。

4.5工伤保险

4.5.1工伤认定

4.5.1.1工伤认定范围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有证照齐全);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c、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5.1.2工伤认定上报时间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5.1.3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

a、工伤认定申请表;

b、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c、身份证复印件;

d、事故调查报告;

e、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

4.5.2工伤鉴定

a、市劳动保障局进行工伤认定填写工伤认定书。

b、市工伤鉴定服务中心根据认定书,组织进行工伤鉴定。

4.5.3工伤赔偿

a、职工工伤鉴定得出,属于工伤的由唐山市社会劳动保障局颁发《工伤证》。

b、职工领到工伤证后,由人力资源部具体办理工伤理赔事宜工作。

4.6职业病调查处理程序

a、各部门发现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立即上报安全部;

b、安全部组织对职业危害岗位进行检查,发现职业病的部门,及时将职业病人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安全部接到报告后将有关情况上报给迁安市劳动社会保障局;

c、迁安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办理有关手续委托唐山市职业病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d、鉴定出患有职业病的,由唐山市劳动社会保障局颁发职业病《工伤证》;

e、人力资源部具体办理工伤理赔相关手续。

4.7事故结案归档

事故结案归档包括以下资料;

a、职工伤亡事故报表;

b、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c、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d、现场调查记录、照片、现场示意图;

e、物证、人证材料;

f、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g、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h、有关事故的通报;

i、工伤认定书;

g、劳动能力伤残鉴定表。

4.8事故统计

4.8.1公司所属各单位于每月5日前,向公司安全部报送上月的《工伤事故统计表》。

4.8.2安全部按规定,做好工伤事故统计和报送工作。

5相关文件

文件管理程序

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管理程序

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管理程序

相关方管理程序

6相关记录

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工伤认定申请表

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

工伤事故统计表

第7篇 事故调查处置程序管理规定规范

1. 管控目的

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管理,规范安全事故调查标准化作业,推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制度化建设。

2. 管控范围

公司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调查。

3. 管控对象

3.1事故调查的一般程序;

3.2事故调查的特殊程序。

4. 管控内容

4.1一般程序

4.1.1一般程序适用于轻微伤事故、轻伤事故和重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4.1.2轻微伤事故的调查处理,由事故发生车间(部门)在24小时内将调查处理报告报生产安全部,由生产安全部负责对事故性质、伤者受伤害程度、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的有效性进行监督,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纳入公司事故档案。

4.1.3轻伤事故由生产安全部进行调查处理,重伤事故由公司生产安全部和生产安全部进行调查处理,轻伤、重伤安全事故的调查取证、定性分析、事故报告的有效性由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审核。

4.1.4主要内容

4.1.4.1现场勘查

生产安全部接到事故报警后,立即组织事故调查人员赶赴事故现场。

a. 封锁现场。在事故发生现场划定警界区,设立警卫人员进行现场封锁。

b. 调查取证。对事故现场进行详细勘查,并做好书面记录,必要时拍照留存。

c. 检查相关安全制度的执行情况。

4.1.4.2人员调查

由生产安全部工作人员对事故发生相关人员、现场人员及其管理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做好书面记录。

a. 被询问人员范围。包括事故发生时当事人、目击人、与事故相关联其它人员及管理人员。

b. 询问笔录内容。询问笔录必须包含被询问人详细信息、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详细经过。

c. 询问笔录上要由被询问人签字,并按食指印。

4.1.4.3伤害程度确定

根据伤者由县级以上医院出据的医学诊断证明,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附表中规定的损失工作日确定受伤害程度。

4.1.4.4定性分析

根据现场调查和事故相关人员调查情况,确定事故性质,查询导致事故发生的相关因素,提出安全对策措施,根据相关制度制定事故处理意见。

a. 事故性质。确定事故性质为责任事故还是非责任事故。

b. 轻伤及其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由生产安全部织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做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重伤及其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生产安全部和集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做出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c. 查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间接原因和主要、次要原因。

d. 针对导致事故发生的不同因素,提出安全对策措施。

e. 根据公司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制定事故处理意见。

4.1.4.5调查报告

在定性分析基础上,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a. 事故经过。详细描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相关人员、伤害部位、伤害程度、治疗情况等。

b. 事故调查。详细说明事故现场调查和人员调查情况,同时对受伤者伤害程度进行分析、确认,确定事故性质。

c. 原因分析。详细阐明事故调查证据、判断推理定性依据。

c. 处理意见。处理意见要说明依据公司现行制度具体条款名称。

e. 整改措施。整改措施要有针对性,在安全技术、安全教育、安全制度建设上提出具体对策措施。

f. 在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后附上调查组成员签名确认的签名表。

4.1.4.6事故档案

将事故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处理报告、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等材料纳入事故档案。

a. 将每起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资料文件进行汇总、归档。

b. 事故档案中要包含伤者详细信息、事故调查搜集的书面及照片资料、询问笔录、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等。

4.2特殊程序

4.2.1特殊程序适用于上级主管部门事故调查组介入进行调查的安全事故。

4.2.2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以及特种设备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人身伤害但未致人身死亡的恶性事故,由事故发生车间(部门)立即报告生产安全部,并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最高领导,情况紧急时也可由事故发生车间(部门)直接上报至公司高层领导,由公司最高领导直接或安排其他负责人在1小时内上报县级安监、公安、工业办公室、质监等主管部门。

第8篇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分析统计管理规章制度

1.0目的

为了建立一个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尽快地开始事故调查,做好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事故损失,特制定本程序。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内的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3.0主要职责

3.1综合管理部负责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报告工作。

3.2 行政办公室负责组织职业病原因调查、防范或应急处理工作,并对事故调查与处理进行监督检查。

3.3 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综合管理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要尽可能及时临时性处理并尽快地向公司领导(如有重大伤亡发生时,还应在24小时内向政府安全、监察、工会等管理部门)汇报。

4.0程序内容

4.1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4.1.1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领导。

4.1.2各部门发生轻伤事故,应立即报告主管、管理处主任;发生重伤事故,应立即报告部门经理或在现场行政职务最高的人员,并在24小时内报告公司主管部门;发生伤亡事故,除按上述要求进行报告外,还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劳动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报告。

4.1.3公司机关发生轻伤事故,应立即报告行政办公室;发生重伤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领导;发生伤亡事故,除按上述要求进行报告外,还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劳动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报告。

4.1.4重大、较大事故发生后,在报告的同时,应按《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要求,开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

4.1.5发生火灾事故后,应立即向消防部门报告;发生服务过程、设备、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向公司职能部门报告,并尽快通知公司综合管理部和其他相关部门。

4.1.6当公司职工确认患有职业病后,公司行政办公室应负责按有关规定上报行政主管部门。

4.2事故调查

4.2.1一般事故由部门负责人负责调查,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并于三日内将调查报告报公司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报主管领导以及总经理。

4.2.2重大或较大事故由综合管理部经理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管理处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2.3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会同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伤亡事故,应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进行调查。

4.2.4行政办公室负责组织职业病原因的调查工作,必要时成立调查组。对职业病的发病原因、病情、防范或应急措施等提出书面报告,报主管领导、总经理或上级主管部门。

4.2.5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组长由副总或其指定人员担任。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特长。

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2.6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确定事故责任者。

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2.7事故发生责任部门应尽可能地为事故调查组提供方便,不得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4.3事故处理

4.3.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应先由事故单位负责处理,并把处理意见上报综合管理部,由综合管理部报管理者代表以及总经理,事故责任的判定依据公司有关规定进行。

4.3.2对于死亡或伤亡的重大、特大事故,副总经理或其指定人员应组织、主持召开事故现场会,与会人员应包括事故发生责任部门相关人员。

4.3.3事故处理应按照“四不放过”(①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②事故责任没有查清不放过;③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④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4.3.4综合管理部对已经结束的事故处理结果,以通报形式,下发给各部门,达到事故警示和预防的目的。

4.3.5对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

患有职业病职工应享受待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行政办公室应根据国家规定的要求,对职业病患者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并确保患有职业病的员工的合法权益。

行政办公室有权监督患有职业病的员工有关待遇的落实情况 ,并确保患有职业病的员工的合法权益。

5.0相关文件; 6.0相关记录

2、安全警示

患病率统计

表示在某时点检查时可能发生某病的一定人群中患有某病的病人总数。

计算公式:某病患病率=检查时发现的现患某病病例总数/该时点受检人口数×100%

其中某病病例总数包括新病例和旧病例,凡患该病的一律统计在内。同一人不应同时成为同一疾病的两个病例。

这一指标最适合用于病程较长的疾病的统计研究,用于衡量疾病的存在,反映某病在一定人群中的流行规模或水平。

二、重大事故统计

部 门

时 间

事故类别

财产

损失

死亡

人数

1

火灾

2

盗窃

3

高空抛物

4

工伤

5

公共卫生

6

第9篇 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统计、处理生产事故,规范风电场生产事故管理和调查行为,制定本规定。

1.2 风电场生产事故调查应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1.3 风电场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1.4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福光风电有限公司下属的所有风电场。

2 事故定义和级别认定

2.1风电场人身事故的确定

人身伤亡事故按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的规定确定人身死亡、重伤、轻伤事故,人身事故等级国务院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确定。

2.2风电场设备事故的确定

根据事故性质的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大小,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设备事故、重大设备事故、较大设备事故、一般设备事故。

2.2.1一般设备事故以上设备事故按照国务院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确定。

2.2.2公司风场一般设备事故、一二类障碍按公司规定执行。

3 事故调查

3.1各类事故的调查

3.1.1人身轻伤以上人身事故以及一般设备事故以上的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相关规定执行。

3.1.2公司风电场一般设备事故调查

汇报上级公司,由上级公司组织或由上级公司委托公司组织调查,由公司安全生产部、风场组成调查组调查。

3.1.6轻伤事故、障碍调查

轻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生产部、风场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3.2事故汇报及现场的保护

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抢救伤员、处理事故并逐级汇报,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和收集证据工作,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3.2.1事故发生后,事故风场应立即逐级汇报至总经理,总经理在1小时内通过应急值班系统报集团公司应急值班室,并根据事故级别,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报告政府监管部门,汇报应及时准确,不得迟报、漏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情况。

3.2.2事故发生后,公司领导及安全生产部人员和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立即记录现场事故情况,并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拍照,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3.2.3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需要紧急抢救恢复运行而变动事故现场者,必须经公司有关领导同意。并作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必要的痕迹、物证。

3.3事故原始材料的收集

3.3.1事故发生后,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在场的其他有关人员在离开事故现场前必须尽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和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

3.3.2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向事故发生部门、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调查组成立之前,安全生产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3.3.3事故现场所有搜集到的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3.4事故调查内容

3.4.1人身事故

3.4.1.1 人身事故发生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时的动作(或位置),有关人员的违章违纪情况等。

3.4.1.2人身事故还应了解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并应查清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水平、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3.4.1.3人身事故场所周围环境(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品的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3.4.2设备事故

3.4.2.1 发生时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设备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

3.4.2.2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遥控、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的记录和动作情况。上报时只需书面说明动作正确与否,但原始记录需要妥善保存归档备案。

3.4.2.3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等)、设备损坏情况和损坏原因。

3.4.2.4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

3.4.2.5企业管理、安全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3.4.2.6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3.5原因和责任分析

3.5.1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应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3.5.2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和扩大责任者,并确定各级人员对事故应负的责任。在报告中应写明责任者的姓名、职务、技术等级。

3.5.3设备投产后发生的事故,如与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检修等单位有关时,应通知有关单位派人参加调查分析,并追查其事故责任。

3.6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3.6.1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害现场而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6.2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迟延不报或在调查中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3.6.3以各种方式进行阻挠着、故意破坏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者。

3.6.4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和救护、安置伤亡人员,并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3.7事故归档资料

3.7.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或设备事故报告;

3.7.2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书及批复文件:

3.7.3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照片、录像带等;

3.7.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3.7.5物证、人证材料;

3.7.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3.7.7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3.7.8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3.7.9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3.7.10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3.7.11事故调查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3.7.12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4 统计报告

4.1事故报告、统计、报送单位和负责人

4.1.1各风场为本风场事故报告、统计和报送的基层单位,风场场长为负责人。

4.1.2安全生产部为公司各类事故报告、统计、报送的汇总单位,安全生产部经理为负责人。

4.2事故报告的填写

4.2.1《人身伤亡事故报告》填写范围:所有人身轻伤、重伤、死亡事故(按一人一张填报,同一次事故编号应相同)。

4.2.2《设备事故报告》和《设备一类障碍报告》填写范围:所有设备事故和障碍。

4.2.3《事故报告》和《月度安全综合报表》应经安全生产部经理和公司领导审核后按上级公司规定时间上报。

4.3《事故调查报告书》

4.3.1人身伤亡事故、一般设备事故、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应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4.3.2发生事故的30天内(特殊情况由上级部门同意可延长),由安全生产部以文件形式报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并附影像资料,报上级公司安监处。

第10篇 事故调查统计分析上报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的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工作更加系统化和规范化,特指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矸石公司各部门、专业。

3、引用标准:

3.1国务院第75号令 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3.2劳计字[1992]74号 劳动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3.3国电电源[2002]49号 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4、内容:

4.1记录事故(不含严重未遂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由班组长主持调查、处理。吸取教训,登记后向专业负责人和安全员报告。

4.2严重未遂事故要按已遂事故处理,由车间主任主持,(生产办有关人员参加)按“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分析、处理,将调查材料上报生产办,生技科负责将《事故调查表》上报公司项目管理部。

4.3发生轻伤事故,车间主任必须立即将事故概况,报生产办。车间主任主持对事故的调查、处理,生技科人员参加。事故单位必须于事故发生三天内填写出“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和调查材料及处理意见等材料报送生产办生技科,医院对伤员诊断证明书、照像底片一同报上。生产办生技科将《轻伤事故报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4.4发生重伤事故,事故单位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生产办生技科人员及生产办领导,生技科在4小时内报公司领导和人力资源部并同时报当地劳动部门并保护好事故现场。重伤事故由矸石公司经理主持,安全、生产、工会等有关人员参加,由生技科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书”,于事故发生一个月以内报送公司及当地劳动部门批复。

4.5发生死亡事故及重大伤亡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生产办领导和生技科。生产办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查清事故的基本情况(如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姓名及简要经过等),并立即报公司领导及项目管理部,当地劳动、公安、工会等部门。生产办同时还要成立事故调查组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同时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4.6无论发生何种事故都不得隐瞒,超出24小时不向生产办生技科报告者,一经查出按隐瞒事故严肃处理。

4.7分包商发生死亡事故后应向其上级的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也应向当地劳动部门、甲方生技科等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办也要向公司报告,并认真帮助分包商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共同制定防范措施。

4.8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就近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需动用事故现场物品时,应做好标记)。

4.9按规定每月填报《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并于当月25日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5、附录:无

第11篇 建筑项目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一、发生因工伤亡(重伤以上,下同)事故及火灾事故后,事故现场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用电话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并于 1 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向事故发生地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二、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应迅速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协助配合政府各主管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程局或事故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三、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后,由单位填写《因工伤亡事故快报表》,并加盖公章后传真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快报上报的时间不能超过 12小时。事故单位应认真组织内部事故调查分析,并认真填写《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加盖公章后上报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事故结案后,各单位应及时将政府部门出具的事故结案报告及结案批复意见上报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提供相关能证明事故已经结案的材料。

五、每月 2 日前,各单位将《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报表》上报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六、每年 1月 15 日前,各单位将《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年报表》上报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七、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责任制。各级(项目经理部、分公司、工程公司)主要领导是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及时、准确上报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负领导责任。

八、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的具体管理工作,部门经理和专业岗位人员对及时、准确上报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负直接责任。

九、对发生以下违规行为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的经济、职业资格处罚及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违反本规定,未按期上报《因工伤亡事故快报表》、《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报表》、《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年报表》;

2、疏于管理,对下级单位发生的伤亡事故不知情;

3、故意拖延、隐瞒伤亡事故不报;

4、弄虚作假、扰乱事故调查。

第12篇 安全防控应急管理事故调查处理

一:单选题部分(共40分)

第1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类员工所规定的,在他们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应负责任的制度。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企业制度,是所有劳动保护、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

核心

重点

前提

基础

第2题.危险源是指一个系统中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的、可造成人员伤害、在一定的()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部位、区域、场所、空间、岗位、设备及其他位置。( )

物质因素

人员因素

环境因素

触发因素

第3题.物的不安全因素。包括物的()和物的故障(或失效)。( )

不适宜状态

不稳定状态

不安全状态

不协调状态

第4题.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 )

谎报

迟报

瞒报

漏报

第5题.危险物品泄漏事故处置过程中,切断火源对危险品泄漏处理特别重要,如果泄漏物是易燃物,则必须立即消除泄漏污染区域内的( )

各种杂物

各类人员

各种火源

所有车辆

第6题.任何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开展都必须以对()为前提,快速反应的原则不是单纯强调速度快,而是要保证处置工作的高效率。( )

应急物资的充分准备

现场形势的准确评估

应急人员的及时调动

现场人员的及时报警

第7题.()是道路运输企业发现隐患、消除隐患、防止事故、改善劳动条件和环境的重要措施,是企业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一项重要手段。( )

事故分析

安全检查

应急演练

安全教育

第8题.根源危险源的存在是事故发生的(),没有根源危险源就谈不上能量或危险物质的意外释放,就无所谓事故。( )

结果

途径

前提

外因

第9题.环境因素主要指系统运行的环境,包括温度、湿度、照明、粉尘、通风换气、噪声和振动等物理环境,以及()的软环境。( )

民生和经济

社会和公众

企业和人员

企业和社会

第10题.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要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五到位”。( )

管理

设备

人员

预案

第11题.突发事件具有如下共同特征:()。( )

突发性、紧迫性、严重性、社会性

突发性、紧迫性、一致性、社会性

突发性、分散性、严重性、社会性

突发性、紧迫性、严重性、可控性

第12题.选择(或模拟)生产建设某个工艺流程或场所,现场设置情景事件要素,并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预警、应急响应、指挥与协调、现场处置与救援等应急行动和应对措施的演练活动是()。( )

桌面演练

现场演练

专项演练

模拟演练

第13题.事故现场的范围通常是指机动车()时的地域至停车的地域,以及受害人行进、终止的位置。( )

采取制动措施

发生事故

接触对方人员或车辆

停车

第14题.间接原因可分为技术、教育、身体、精神及()等五类。( )

现场

环境

管理

设备

第15题.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对照分析总结的事故教训,没有本着()的原则,该吸取教训受到教育的人没有吸取教训、受到教育不放过。( )

举一反三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一岗双责

第16题.在危险货物储运过程中,一旦发生泄漏,首先要疏散无关人员,隔离()区。如果是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量泄漏,这时一定要打“119”报警,请求消防专业人员救援,同时要保护、控制好现场。( )

人员聚集

环境保护

泄漏污染

水源保护

第17题.人的不安全行为主要有()种情形( )

9

8

7

6

第18题.对通行条件不安全因素排查的重点内容包括道路通行条件和(),车辆与道路条件的适应性,道路交通状况及规律,乘客的不安全因素,货物的不安全因素等。( )

恶劣天气影响点

事故多发点

人员稠密点

危险道路点

第19题.在隐患排查方法上,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 )

节假日检查

设备检查

人员检查

卫生检查

第20题.隐患排查是一项长期的()安全措施,只有平时注重防范,才能够杜绝重大事故发生。( )

关联性

突击性

临时性

常规性

二:多选题部分(共20分)

第1题.事故责任追究的“四不放过”原则包括( )

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

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

第2题.道路运输经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

重大事故隐患未彻底整改,不应该重新从事运输经营活动

发现的事故隐患一时难以整改,请示上级同意后方可继续经营

运输经营过程中出现事故隐患,必须立即暂停运输经营,进行事故隐患整改

交班时,必须将事故隐患向下班交代清楚

第3题.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 )

自然灾害

社会安全事件

公共卫生事件

事故灾难

第4题.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的规定,或者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发生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

法律、法规

规则、规律

规章、标准

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5题.应急演练中,接警人员接到报警后,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迅速向可能受到突发事件波及区域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发出预警通知,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以便采取相应的应急行动。( )

时间和方式

人员和工具

思路和条件

方法和途径

第6题.应急演练的目的是( )

检验预案的实用性、可用性、可靠性

检验员工是否明确自己的职责和应急行动程序,以及反映应急队伍的协同反应水平和实战能力

提高人们避免事故、防止事故、抵抗事故的能力,提高对事故的警惕性

取得实战经验以修改应急预案的缺陷与不足,提高预案可操作性

第7题.事故善后处置工作有( )

清理事故现场

安抚家属

物资征用补偿

社会救助

第8题.事故直接原因主要有:()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 )

环境

物质

机械

天气

第9题.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的现场处置包括( )

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及时报案

保护事故现场

立即抢救伤员

第10题.应急演练指针对情景事件,按照应急预案而组织实施的()、()、指挥与协调、()、评估总结等活动。( )

预警

现场处置与救援

应急准备

应急响应

三:判断题部分(共40分)

第1题.发生火灾后,要及时接通火灾报警装置或广播,疏散人员、车辆,转移、隔离重大危险源。( )

正确

错误

第2题.突发事件的应对保障主要包括物资储备保障、经费保障、通信保障。( )

正确

错误

第3题.事故预防预控包括两部分内容,即事故“防”和“控”,前者则是通过采用技术和管理的手段,使事故发生后不造成严重后果或使损失尽可能地减小,而后者是指通过采用技术和管理的手段使事故不发生。( )

正确

错误

第4题.高速行驶的汽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会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环境破坏,造成这些不良后果的根本原因,主要是高速行驶的汽车具有较大的功能,遇到阻隔能量意外释放,具有较大的破坏力,是导致伤害的根本,是状态危险源。( )

正确

错误

第5题.应急处置与救援结束后,立即实施有效洗消、现场清理和基本设施恢复等工作。( )

正确

错误

第6题.应急演练计划应以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为基本依据,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着重提高初期应急处置和协同救援的能力。( )

正确

错误

第7题.危险是相对的,安全是绝对的。在道路运输生产经营上客观存在各种不安全因素,既有人的不安全行为,也有物的不安全状态,还有管理上的缺陷,只有设法防止事故发生,控制事故发展,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安全生产。( )

正确

错误

第8题.建立事故档案和事故报告制度,是提高安全事故管理水平的重要方法。( )

正确

错误

第9题.状态危险源出现的越频繁,发生事故的可能性越小。( )

正确

错误

第10题.应急演练的讲评必须在应急演练结束后立即进行。应急演练组织者、控制人员和评估人员应参加讲评会。( )

正确

错误

第11题.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

正确

错误

第12题.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2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

正确

错误

第13题.事故原因通常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构成事故的要素有:伤害;事故;“加害”物体;直接原因;间接原因。( )

正确

错误

第14题.道路运输企业突发事件一般有道路运输事故、自然灾害事件、危险物品泄漏事故、客运站旅客滞留、火灾等。( )

正确

错误

第15题.由于事故发生的时间、环境和地点不同,因而其现场有不同的环境与特点,所需控制的手段及应急资源也不相同,但是事故现场应采取相同的控制方法。( )

正确

错误

第16题.应急演练总指挥下达演练开始指令后,参演人员针对情景事件,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紧张有序地实施必要的应急行动和应急措施,直至完成全部演练工作。( )

正确

错误

第17题.事故现场人员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企业名称、运行线路、事故车辆型号、车牌号、姓名、乘客人数、伤亡情况,事故大概经过、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内容。( )

正确

错误

第18题.应急演练结束后,评估组汇总评估人员的评估总结,撰写评估总结报告,重点对应急演练组织实施中的成绩和应急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总结,也可对应急演练准备、策划等工作进行简要总结分析。( )

正确

错误

第19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要注意保护现场,有利于查清事故原因和认定相关方的责任。( )

正确

错误

第20题.在道路运输企业中,由于行业特点的原因,有一少部分的危险因素来自于根源危险源,绝大部分来自于状态危险源。( )

正确

错误

第13篇 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调查报告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伤亡事故调查报告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规程,做好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工作,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1、伤亡事故统计范围凡本公司各单位正式吸收的职工,在生产区域所发生的与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予以统计上报。

2、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简称伤亡事故,以下同)凡丧失劳动能力满一个工作目的事故,在事故后48小时内,车间、区队负责人必须组织调查,并认真填好写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填好后会同主治医生签具伤害程度意见后交安全处存档并主报公司安委会。

3、工伤事故调查分析及责任

(1)一般轻伤事故,由车间、区队负责人在事故后24小时内同安全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拟定出改进措施并报有关领导和公司安全处。

(2)重伤事故,多人事故(指一次同时伤及三人或三人以上的事故)重大未遂事故,应由本单位负责人组织生产,安全科及有关部门进行分析。事故报告于7天内报告公司。

(3)发生死亡事故后,必须立即电话报公司安委会,并告之事故概括、分析、处理措施等。

(4)公司在接到发生死亡事故单位的报告后,必须有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积极协助、配合主管部门调查事故原因,分析责任,并提出防范措施。

(5)伤亡事故月报,各项目部于次月一日报到公司,各项目部在报送月表时,凡本单位发生丧失劳动能力在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一切轻、重、伤、死亡事故,均应在工伤事故按月登记表中逐栏详细填写。

(6)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对事故的登记统计的准确性负责,不得有隐瞒,不报或迟报、虚报,发生上述情况时,项目负责人要负安全责任,情节严重的要受行政处分。

第14篇 工程项目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制度(5)

工程项目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制度(五)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 24 小时内报告工程局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由事故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并在 90 天内结案。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 12 小时内上报工程局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由工程局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或者由事故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工程局派人参加,协助事故调查组,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在 90 天内结案。

三、填写《因工伤亡事故快报表》时,按照有关规定,因工伤亡人员的“用工形式”分以下四类填写:

1、属于总包本企业的职工在用工形式一栏中填入“本企业职工”;

2、属于签订总分包合同的分包企业职工,在用工形式一栏中填入“分包企业职工”;

3、属于业主直接发包的企业职工(与我方无任何合同关系),在用工形式一栏中注明“业主直接分包企业职工”;

4、非因工伤亡,但由于本企业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在用工形式一栏中注明“其他”。

第15篇 工程项目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制度(4)

工程项目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制度(四)

一、发生因工伤亡(重伤以上,下同)事故及火灾事故后,事故现场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用电话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并于 1 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向事故发生地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二、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应迅速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协助配合政府各主管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程局或事故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三、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后,由单位填写《因工伤亡事故快报表》,并加盖公章后传真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快报上报的时间不能超过 12小时。事故单位应认真组织内部事故调查分析,并认真填写《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加盖公章后上报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事故结案后,各单位应及时将政府部门出具的事故结案报告及结案批复意见上报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提供相关能证明事故已经结案的材料。

五、每月 2 日前,各单位将《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报表》上报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六、每年 1月 15 日前,各单位将《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年报表》上报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七、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责任制。各级(项目经理部、分公司、工程公司)主要领导是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及时、准确上报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负领导责任。

八、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的具体管理工作,部门经理和专业岗位人员对及时、准确上报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负直接责任。

九、对发生以下违规行为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的经济、职业资格处罚及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违反本规定,未按期上报《因工伤亡事故快报表》、《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报表》、《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年报表》;

2、疏于管理,对下级单位发生的伤亡事故不知情;

3、故意拖延、隐瞒伤亡事故不报;

4、弄虚作假、扰乱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管理制度(1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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