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企业的生育管理制度是一项涉及员工权益、企业运营与社会责任的重要政策。它旨在平衡员工的生育需求与企业的生产运营,确保女性员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应有的保障,同时也维护企业的正常运作。
1. 生育假期规定:明确产假、陪产假、哺乳假的具体天数,以及申请和批准流程。
2. 生育福利:包括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公司额外补贴的设定、生育期间工资待遇等。
3. 工作调整:如何在员工生育期间调整其工作职责,确保其能顺利恢复和照顾新生儿。
4. 返回工作岗位:规定员工产后返回工作岗位的时间和条件,以及可能的工作安排。
5. 员工支持:提供育儿资源和心理支持,如育儿讲座、咨询服务等。
6. 隐私保护:确保员工的生育信息得到妥善处理,尊重个人隐私。
生育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法规合规: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劳动法规,保障员工权益,避免法律风险。
2. 人才保留:吸引和留住优秀员工,特别是女性员工,提高员工满意度和忠诚度。
3. 企业文化:体现企业的人文关怀和社会责任,塑造积极的企业形象。
4. 生产效率:合理安排员工休假,减少对生产运营的影响,保持团队稳定性。
1. 制定详细政策:结合温州地区法规,制定具体、明确的生育假期和福利政策,确保公平公正。
2. 建立申请流程:设立清晰的生育假期申请流程,包括提前通知期、审批程序等。
3. 培训与沟通:定期进行生育政策培训,确保员工了解自身权益,并解答疑问。
4. 关注员工需求:定期收集员工反馈,调整和完善政策,以满足实际需求。
5. 跨部门协调:与人力资源、财务等部门协同,确保生育福利的顺利执行。
6. 定期评估:每年评估生育管理制度的效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通过以上方案,温州企业可以建立起一套既符合法规要求,又体现人文关怀的生育管理制度,为员工创造一个支持生育、尊重生育权利的工作环境。
第1篇 机关事务管理局加强计划生育工作规定
机关事务管理局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定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为了加强计划生育管理,进一步做好我局的计划生育工作,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及镇海区计生局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计划生育管理机构
(一)机关事务管理局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局计划生育工作,由局长任组长,党委委员、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计划生育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各科室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实行科室长负责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科室长政绩的重要依据。
(三)户口落在我局集体户口的外单位成年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二、晚婚,晚育和节制生育
(一)实行计划生育,严禁计划外生育,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二)提倡晚婚晚育,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晚婚并按计划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
凡依法结婚后,要求生第一个孩子的须夫妻双方申请,由女方单位同意,报当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发给《生育证》后,方可怀孕、生育。当年度未生育的,换下一年度的《生育证》,凡无证怀孕的应当立即终止妊娠。
(三)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对特殊情况的夫妇,由个人申请,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发证后方可生育二胎,但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准生第三胎。
我局职工,要求生第二个孩子的,需夫妻双方申请,女年满30岁以上,第一个孩子年满六周岁以上,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经局计生领导小组研究审核同意,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区计生局批准发给《生育证》后方可生育。凡要求生第二胎的职工需符合下列条例之一:
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经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认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申请生育的;
4、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5、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6、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
7、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疾或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8、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连续5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9、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系未生育的(初育的需年满二十五周岁);
10、单职工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业户口的,夫妻双方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女方户口所在地申请领取二胎准生证;
11、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孩子,均依法判随前婚配偶,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的;
对符合生二胎规定的,仍鼓励提倡自愿只生一个孩子。
三、节育措施
(一)有生育能力无生育指标的育龄夫妻,应当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本局职工使用避孕药具可到局办公室领取)。计划外怀孕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二)提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妇女放置官内节育器,已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一方落实绝育措施。
(三)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鉴定,确因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后遗症,予以免费治疗,治疗期间,职工工资照发,病休超过一年的,参照劳保规定处理。
(四)因节育措施失败而造成计划外怀孕,在三个月内主动流产者,其手术费医疗费均给予报销。拖至三个月以上和不落实节育措施怀孕做流产手术的,其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四、奖励
(一)我局职工,男女双方均按晚婚要求结婚的,按国家规定享受婚假期15天;晚育的,按国家规定产假90天,以上假期视为出勤,工资奖金及其他一切福利待遇照发。
(二)生育一个子女后,采取节育措施不再生育的,经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计生部门批准发《独生女子优待证》(独生子女优待证由女方单位申请办理),凭证享受以下待遇。
1、按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建费(双胞胎不享受),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保建费从领取《独生子女证》当月起到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
2、独生子女入托、学前班管理费,从小学到初中的学费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3、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后又生二胎的,(不论计划内或计划外),均收回《独生子女优待证》。停止以上待遇,并追回已发的全部奖励及其享受的一切福利待遇费用。
(三)对符合条件允许生第二个孩子,而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的夫妻,退回二胎准生证,并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应予以表彰奖励。
五、处罚
(一)计划生育工作在坚持思想教育为主同时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处罚措施。
(二)出现计划外生育的,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年终不能评为优秀。由局给予通报批评,科室长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并追究其责任。
(三)符合本规定但计划外生育第一胎的,对男女双方各征收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计划外生育费。
符合本规定但计划外生育第二胎的,对男女双方各征收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计划外生育费。
不符合生育第二胎规定生育第二胎的,对夫妻双方各征收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计划外生育费。
(四)不符合生育第二胎规定生育第二胎的,对夫妻双方(包括单职工)行政开除留用两年,在留用期间只发给生活费,留用期满,表现好的恢复公职,恢复公职后的工资在原工资的基础上夫妻双方(包括单职工)各降二至三级,并在五年内不予提职,晋级,不得评为先进个人;超生三胎以上的,是公职人员的开除公职,是招聘人员或合同工人的解除聘任合同,一律予以辞退。
(五)严禁抱养或寄养孩子,违者视同计划外生育,并按子女总数计胎次从重处罚。
(六)不按计划生育,其孕期检查费,接生费和住院费自理,产假期间不发工资,不享受奖金及其他一切福利待遇。
(七)干部超生的,一律给予政纪处分,不能担任领导职务;党员超生的,给予党纪处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本规定由局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2篇 新华医院计划生育管理人员职责
附属医院计划生育管理人员职责
1、在办公室主任领导下和上级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全院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2、认真宣传并坚决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及当地
3、计划生育有关规定。
4、认真做好全院职工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严格把好计划生育关,努力做到计划生育合格率达100%。
5、认真做好本院妇女保健工作,建立健全已婚育龄妇女基础生殖保健卡,及时正确填写六簿一册,做好计生统计工作。
6、负责办理已婚育龄妇女独生子女证及一胎生育证,并做好月、季、年报表等统计工作。
7、负责对全院各科室的计划生育进行检查,对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按医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处理意见监督落实。
第3篇 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机关管理工作制度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机关管理工作制度荟萃
区人口计生局干部职工守则
为全面适应计划生育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营造健康向上的工作氛围,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制定本守则。
一、政治思想
(一)认真学__理论,牢记党的宗旨、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
(二)认真学习国家、省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人口理论,并能在实际工作中自觉贯彻执行。
二、业务学习
(一)爱岗敬业,刻苦钻研业务知识,不断增强业务素质。
(二)具备与所从事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并不断自检、自省、自警、自勉。
三、工作态度
(一)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依法行政。
(二)工作踏实,积极肯干,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克服一切困难,勇于承担艰巨任务,注重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保证工作质量。
(三)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工作面前讲奉献,利益面前讲风格。
(四)忠于职守,克己奉公,廉洁自律,清清白白做人,实实在在做事。
四、组织纪律
(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单位的规章制度。
(二)服从组织分配,听从领导安排,自觉树立集体和全局观念,注重个人言行,主动维护整体形象,切忌我行我素,各行其事。
(三)严格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消级怠工。工作场合不打闹嬉戏,工作时间不串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四)工作时间不饮酒,非工作时间不过量饮酒,杜绝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等现象。
五、道德修养
(一)礼貌待人,文明服务,使用文明服务用语,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习惯。
(二)敢于承担责任,不回避问题和矛盾,不谎报工作成绩,不瞒报工作失误。
(三)敢于抵制歪风邪气,敢于同一切不良行为作斗争,不搞自由主义,不搞小团体,不拉帮结派,不做不利于工作和团结的事情。
(四)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不搬弄是非,不无中生有,避免因个人不规言行给他人和单位造成损害。
(五)自觉维护工作秩序和生活环境,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
(十八)尊重科学、尊重知识,养成自觉学习的良好习惯。
以上守则供全体干部职工自觉遵守。如有违反者或按本守则的要求长期不适应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停止工作,集中时间学习本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写出书面检查,期间停发工资。严重者,视情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本守则自二oo五年五月十日起执行。
附:与本守则相配套的九项制度。
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一、实行上午和下午到办公室2次点名的考勤办法。规定上班时间前10分钟内为签到时间,过期为迟到,每迟到1次扣款1元。30分钟未到为旷工,每旷工上班1次扣款10元(含早退),连续旷工3次以上者扣发当月考勤奖。正常工作期间由办公室随时抽查考勤情况,并每月公布考勤情况。
二、正常双休日值班每人每天按正常上班发考勤奖,国家法定节假日因工作需要坚持上班者参照有关规定核发加班费。
三、实行请销假制度。因病、因事要请假,半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半天以内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批准,1天及以上者,由局长批准,班子成员因事请假由局长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视为旷工。请假期满及时上班,并向批准领导及时销假。
四、因公出差或请假,不参加点名须报办公室登记存档。
五、实行考勤评比制度。每月张榜公布当月考勤情况,年终汇总,根据出勤率作为评选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
六、严禁工作时间聊天串岗、聊天。
学习制度
一、全体干部职工要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以适应做好本职工作的要求。
二、单位学习计划由分管机关工作的局长与办公室负责编拟,报党支部研究批准后实施。各科室学习计划根据各自的业务特点自行编拟,并组织实施。
三、每周五下午组织全体干部职工集中学习1次。各科室组织好讨论。
四、单位组织集中学习或各科室组织的学习与讨论要严格考勤,凡无故不参加者,按《考勤及请销假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要坚持自学,每周自学时间不少于4小时。
六、每个干部职工都要建立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笔记,每月月底由分管机关工作的局长定期组织检查。
文档管理制度
一、严格登记手续,随时掌握文件去向,避免漏传、误传和延传。
二、传阅要及时,传阅过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留用文件,因工作需要留用的,经领导批准后,按程序借阅。
三、传阅文件要由专人负责,按规定范围逐人传阅并签名,不得擅自扩大传阅范围。
四、对传阅的文件,收回后要认真清理、核对,保证无少篇缺页。传阅完毕后,及时存档
五、凡上级或其他部门来文,根据文件的性质、内容与要求,附写文件传阅单,经签批后,再送有关人员阅办。
六、各科室人员参加上级会议时带回的文件材料一律交办公室统一阅办。
七、机要文件要注意保密、保存;本局文件经办公室统一编号、登记、上报、下发,并及时将底稿、正文及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八、文秘人员应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做好年度立卷工作。
安 全 保 卫 制 度
一、全体干部职工要强化安全防范意识,共同做好内勤工作,确保单位利益不受侵犯。
二、实行值班制度。局机关干部职工要严格按照值班要求,认真做好值班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同时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紧急性工作任务。值班期间,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杜绝空岗、串岗现象的发生。值班结束后,要做好值班本交接工作,上一班必须将值班所发生的事书写清楚,在第二天八点前交接转下一班。值班期间,带班领导负责处理本班所发生的一切突发性事件。对值班期间出现问题,严格追究值班人员责任。
三、值班人员和安全保卫人员要做好门岗值勤和来人询查工作。值班期间遇有来人,要问清来因,做好登记方准进入楼内,发现可疑人员及时向领导汇报。如遇损害单位利益、危害单位安全不法分子或破坏现象,要敢于挺身而出与之斗争。
四、夜间禁止在在院内存放外来车辆,严禁在办公室存放现金、自行车及其他贵重物品,防止不安全因素的发生。下班后,要人走闭灯关门上锁,凡是没有关窗、锁门、闭灯的,一经发现罚款20元。
五、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因值班人员及安全保卫人员工作失职,造成单位利益受损时,将视情节分别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值班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分别追究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和政治责任。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一、全体党员干部职工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和爱民意识,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坚决把好事办好,把实事办实。
二、坚决反对官僚主义,想群众之所想,做群众之所需,对来局办理各项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全体工作人员都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认真做好接待和协调,落实好首问责任制。
三、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政策咨询,能答复的要及时答复,不能答复的要指定有关科室或人员作出答复,涉及敏感问题,尽量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坚决防止因工作方法不当造成矛盾激化而出现越级_,影响社会稳定。
四、坚持实事求是,办事量力而行,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
五、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单位与单位之间及单位内部不准用公款互相宴请、互送礼品。严禁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六、艰苦朴素,反对讲排场、摆阔气。下乡镇指导、检查工作时,严禁吃、拿、卡、要。不许以任何理由向乡镇摊派物品、推销商品,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七、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严格执行禁酒令,工作日中午一律不准喝酒,各科室到乡镇联系工作时,原则上不在乡镇就餐,确因工作需要在乡镇就餐的,一律在食堂吃工作便餐。
八、严格执行招待标准和招待标准审批制度。涉及上级领导来局机关检查需要就餐的,原则上在局食堂就餐,确需外出就餐的,经局长批准后,到制定餐馆就餐。乡镇来局机关办事需要就餐的,经汇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通知局食堂按照规定标准就餐。招待费实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负责接待的领导、办公室共同审查签批,且使用规范票据。
九、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不准接受宴请等。
十、带头树新风,移风易俗。不准利用家庭成员婚丧嫁娶等机会大操大办,更不准借机敛财,严禁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
以上制度要求局机关所有干部职工认真履行,并以身示范,如违反本规定,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财务管理制度
一、认真执行各项财经法规,发扬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传统,发挥经费的最大使用效益。
二、严格财务审批制度,实行局长、办公室、经办人审批签字。局内一切费用支出、货款划拨必须经局长批准、办公室和经办人签字后,方可支付。未经签批而私自办理报销、划拨手续的,财务人员停职追回。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有关财会人员和当事人共同承担。
三、实行当周报账制。每周的单据于周一由局长签字报销,确实不能签字时,另行通知
四、日常办公用品统一由办公室购置,购置时,先写申请,报局长批准后方可购买。对于大宗固定资产的购置,须经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审批。购买时,需两人以上参加,一人负责,私自购置的不予报销。
五、财产由办公室负责登记,造册存档。实行领用签字的管理办法,做到购进有入库单,领出有支出凭证。各科室领取办公用品,科长领取并签字。使用中,要做到人人爱护公物,谁损害谁赔偿,谁丢失谁赔偿。
六、各科、室、站因工作或会议,需要打印、复印的各种材料、文件、报表,原则上由各科室自行打印。因情况特殊确需外出打印的,由分管机关的副局长审批,由办公室出据打印凭证并登记后到指定打印部打印。不按上述程序办理,私自随意打印者,费用自理。
七、各种会议,食宿等费用支出,必须经局长,分管局长签批后方可安排,凡未经批准擅自安排的费用自理。
八、必要的业务招待,要本着“节约、适度、从俭”的原则,由办公室统一出据派餐单,经局长、分管局长批准并按规定标准安排。本局安排的各种报表、例会及各乡镇计生办工作人员来局请示、汇报工作需要安排就餐的,一律按上述程序在局食堂安排工作餐(原则上每人每餐控制在十元以内)。未经批准擅自安排的不予报销。
九、因公出差,需在外地食宿者,用餐费每人每天控制在30元以内,住宿费控制在60元以内(特殊情况除外)。
十、各级举办的业务学习、培训班,经局长同意后,方可参加。学习期间的培训费、食宿费,按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和财务部门有关规定报销,车船费报销往返一次。
十一、对外使用的收支凭证一律由财务科负责,其它任何科室无权收支现金。严禁借支、挪用公款。因工作需要临时借款的,必须填写借款凭证、注明结帐还款日期,经局长审批签字后,财会人员方可借付。对私自挪借公款的,除限期追回外,给予财会人员纪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有关财会人员和当事人共同承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财会人员坚持日清月结,每月报表必须于下月5日前向局长提供。
十三、群众监督。财务人员应做到帐目清楚,手续完备,日清月结,现金收付准确无误,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干部职工对一切不明白的收支事项可以通过正当渠道提出,经领导批准,由财务科解释,保证经费的正确使用。
驾驶员及车辆管理制度
一、驾驶员及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二、车辆实行统一派车制度,司机接不到办公室的通知不得擅自出车(如遇特殊情况,可经领导批准直接出车,事后通知办公室)。局领导去省、市和其他县(市、区)开会、学习或下乡由办公室安排车辆。其他人员去省、市和其他县(市、区)开会、学习、下乡需要用车时,应提前一天向分管领导申请,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区内原则上不派车,特殊情况除外。司机不按指定路线行驶或执行非领导交派任务的,期间发生事故,一切费用和后果均有司机自负。
三、车辆实行定点加油。所有车辆一律凭所购买的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长途加油例外(300公里以上),否则,油款一律不予报销。
四、司机每天提前做好出车前的准备工作,迟到或领导安排出车而不能及时出发的扣发当天考勤费。下班后及节假日期间,要将车辆锁好入库,坚决杜绝私自将车辆开出。否则,期间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司机自负。
五、坚守工作岗位,有事要请假,严禁无事到其他办公室聊天。
六、司机在执行任务期间,杜绝饮酒,杜绝酒后驾车。违者一次罚款三十元,期间若发生不良后果,司机承担全部责任。
七、司机要坚持“保修并重”、“预防为主”和“保养重于维修”的原则,要有计划地安排好自己车辆的保修工作,禁止该修不修和以修代保、只修不保的错误做法。因使用不当或不按制度规定保养车辆而支出维修、罚款等一切费用由司机本人承担。所有维修项目要先打报告,500元以上的维修需报局长办公会批准,500元以下的维修经办公室审核备案,局长批准,按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修理,办公室统一结算。
八、司机应对本人所驾驶车辆认真负责,精心爱护,并经常保持车辆整洁、卫生。
九、禁止非驾驶人员驾驶车辆。驾驶员私自让其他人驾驶车辆,或私自出车,如发现一次,对非驾驶人员和该车驾驶员各罚款50元,若发生不良后果由驾驶员和当事人共同承担。
十、驾驶员要自觉遵守规章管理制度,严禁私自出车。一经发现私自出车罚款50元,造成不良影响或责任事故者除批评教育外,一切后果由个人承担。
十一、减少私人用车,严禁打着公事旗号办私事用车。特殊情况由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安排。
会 议 接 待制 度
一、本系统召开会议,本着精简实效原则,尽量压缩会议,开短会、开小会。
二、本局安排的会议,由办公室负责会议事务。各科室召开各自业务会议,经分管负责人同意,由所在科室负责会议事务,安排会议室并打扫卫生。
三、外出参加会议,报销来往车票,一天以上的另行请示汇
四、凡是局本身召开的会议一律不招待。 特殊情况,需经局长批准。
五、市计生委科室来人,由对口分管局长和科室科长陪同。
六、上级举办的培训班按会议通知交纳费用。凡旅游性质的培
训班一律不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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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机关管理工作制度荟萃
卫 生 管 理 制 度
一、成立由分管机关工作的领导和各科室站负责人参加的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机关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二、每周一进行一次全院大扫除,办公楼卫生由各卫生区域责任人于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定时清扫。厕所及院内卫生由门卫工作人员负责,保持院内环境和厕所经常清洁卫生。
三、搞好办公室的卫生,始终保持室内整洁,办公用品摆放整齐有序。
四、每个同志都要自觉遵守公共卫生制度,做到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废纸、果皮、烟头、不乱倒垃圾,如发现随地吐痰、乱扔烟头及垃圾者,令其当场清理,重犯者大会点名批评。
五、实行定期检查和随时抽查相结合的卫生监督检查制定,检查成绩列入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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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目标管理责任制:干部计划生育
干部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为了进一步明确每位干部的计生工作责任目标,增强工作责任心,调动工作积极性,促进我区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一、全体干部计生工作主要职责
㈠片长职责
1、片长主持全片工作,副片长协助片长工作。
2、对本片计生负责,从严把好审批关、办证关、考核关。
3、将计生工作摆上本片突出的重要位置,每月不少于安排一周时间抓计生工作。
4、负责牵头组织攻克计生钉子户。
㈡驻村干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文秘资源网对本村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承担完成年度人口计划生育责任和县里下达的各项责任指标;
2、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动员和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实行计划生育,引导群众走少生、快富、文明奔小康之路。
3、全面掌握所驻村的村情、民情、家情、孕情,重点摸清孕情,从严控制计划外生育,严格把好所驻村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申报、审查关;
4、负责帮助所驻村健全计生协会组织,会同村干部和协会会员对广大育龄人员开展计划生育政策、人口知识、优生优育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服务工作。
5、认真做好计生记录,每周驻村干部汇报会上,将计生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向班子汇报。
二、计划生育工作质量指标考核(15分)
1、密切联系群众,全面掌握全村育龄妇女的生、孕、育的情况,走访重点服务对象和管理对象(孕环检对象、18周岁以上未婚男女青年)走访率达85%以上,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以书面记录为准)。(4分)
2、积极做好计生宣传工作,使85%的育龄夫妇掌握计生科普知识,90%的家庭有一份计生宣传资料。(2分)
3、认真做好所驻村年度人口计划的调查摸底工作,会同计生专干科学地编报所驻村年度人口计划。并督促村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对策。(3分)
4、指导帮助村级计生服务员做好计生台帐,要求底细清,情况明,帐册表清楚、齐全、填写规范、逻辑相符、无漏人。(2分)
5、把好生育审批关,错批一例扣2分(含倒扣)(以驻村干部签字为准)。(2分)
6、生育证发放率和生育合同签订率达100%,每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2分)
7、及时报告本辖区范围同居住外地的未婚先孕、未婚先育、计划外怀孕,实施片内“一盘棋”管理,及时报告一例奖2分。
三、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责任指标考核(85分)
1、计生率92%,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为止;每升一个百分点奖2分,奖到10分为止。(10分)
2、坚决杜绝计划外生育,总人口在1000以上的村,每出1 例扣5分;600―1000人的村每出1 例扣10人;600人以下的村每出1例扣15分(含倒扣)。(15分)
3、计划外怀孕率2.5%,不达标不得分。(2分)
4、当年二孩结扎率90%,每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10分)
5、一孩累计放环率80%,每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4分)
6、决定书发放率100%,不达标不得分。(2分)
7、计划外生育征收金额兑现率93%,每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8分)
8、查孕查环率上下半年98%,每低一个百分点扣2分。(10分)
9、早育占当年出生:0,不达标不得分。(5分)
10、非政策性多孩占出生:0,不达标不得分。(5分)
11、大月份引产占当年出生:0,不达标不得分。(2分)
12、引产占补救措施10%以内,不达标不得分。(2分)
13、科普知识普及率0%以上,不达标不得分。(5分)
14、流动人员办验证率90%以上,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5分)
四、奖惩措施
1、年终考核按考核得分计奖,总分在95分以上的驻村干部奖600元;总分在90分以上的奖500元;总分在85分以上的奖400元;总分在80分以上的奖300元;总分在75分以上奖200元;总分在75分以下不得奖。
2、名次奖励:按县年度考核,列全县考核1―5名的,各驻村干部(不包括计生工作人员)奖300元;列全县考核6―15名的,各驻村干部(不包括计生工作人员)奖200元;列全县考核16―20名的,各驻村干部(不包括计生工作人员)奖100元;列全县考核21―25名的不奖不罚。
3、年终考核总分在90分以上,且达到合格村标准奖200元,并授予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称号。同时作为评优秀公务员,县级先进工作者的主要依据。
4、主任、处长实行与一般干部捆绑奖罚制。主任按平均数上浮20%奖罚,正副片长按平均数上浮15%奖罚。
五、惩罚措施
1、计生率在92%以下的村。片长知情并采取措施不力的,正副片长各罚50元。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驻村干部不得评为本年度先进工作者。
⑴本村有计划外生育;
⑵考核成绩列新区倒数三名;
⑶全片50%以上的村出现计划外生育的,该片正副处长不得评为本年度先进工作者。
3、为减少当年人口出生漏报,从2000年统计年度开始,对瞒报漏报人口出生严重的驻村干部进行责任跟踪追究,如发现某年人口出生漏报超过15%的村,对当时的驻村干部(包括正副片长)实行追踪否决:
⑴因某年度瞒报漏报或本人严重失职,造成管委会当年被县黄牌警告的,原驻村干部实行易地交流;
⑵已提升、调离的有关责任人员,建议按县有关规定处理;
⑶所获取的先进称号和各种奖励予以撤消,奖金如数退回。
⑷如发现2000年9月31日出生漏报的,按原制度执行。
5、名次惩罚:按县年度考核成绩列全县26―29名的,每位驻村干部(不含计生工作人员)罚100元;按年度考核列全县倒数4名的,每位驻村干部罚200元。
6、对新调任的驻村干部,原驻村干部做好计生交接工作。新驻村干部在三个月内摸清该村计生底细,发现出生漏报或瞒报对象,及时报告管委会,由管委会负责追究原驻村干部的责任,否则,逾期由新到任的驻村干部负责。
7、凡办理计生证明时,由于驻村干部审核不严而造成错办后果的,每例给予罚款500元。
六、后勤干部考核
后勤干部职工按驻村干部的平均数奖罚。
七、考核办法
本责任制考核采取平时工作记录检查、县组织阶段性检查和年终考核结果三方面结合,对干部进行综合评分。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5篇 计划生育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内容
1.对所管的本中心职工,按指标完成计划生育率100%,晚育率100%,独生子女领证率100%,重点人群计划生育责任书签定率100%,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满意率95%以上。
2.本中心所管人员,不得发生未婚生育和超计划生育现象。
3.督促有关科室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控管理,规范计划生育服务常规,提高生殖保健技术服务的水平。
4.认真做好辖区内闱产保健工作,辖区内孕产妇围产保健系统管理率95%以上。认真执行户籍人门凭生育规划证明办理围产保健手册规定,积极推行社区围产保健三联单,及时上报卫生局妇幼科并有记载,力争杜绝漏报、漏管。
5.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咨询服务,发放避孕药具,积极配合妇产科、保健科大力开展围产保健知识、避孕知识、优生优育知识宣教和健康教育,不断提高辖区内居民的自我保健意识。
6.健全档案资料,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资料齐全,推行规范化管理。
7.认真做好计划生育的宣传报道工作。
第6篇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科科长岗位职责内容
1.负责对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审核、报批管理。
2.负责组织全市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发展趋势研究的审核、报批管理。
3.负责拟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审核、报批管理。
4.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管理机制的审核、报批管理。
5.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审核、报批管理。
6.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信息软件的开发、网络建设与维护的审核、报批管理。
7.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7篇 财务管理员岗位职责内容(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1.负责市拨付的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经费的预算和决算。
2.负责计划生育系统事业经费使用情况,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使用情况,市拨付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的监督管理。
3.负责编制计划生育避孕药具需求计划,以及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计划的监督管理。.
4.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
5.负责对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情况进行调
第8篇 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管理员岗位职责内容
1.负责全市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工作。2.负责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工作。
第9篇 县医院加强计划生育管理的奖惩规定
z县医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管理的奖惩试行规定
各科室、部门: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院计划生育工作,严格规范出生实名登记,认真履行计划生育“四项手术”审批管理制度。禁止非法施行“四项手术”,禁止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完善各项手术及孕情登记制度。特制定如下规定。
1、实行首诊负责制。凡来我院妇产科分娩的孕妇必须办理住院手续。如出现未办理住院手续实施接生,除按计生部门相关规定追究当班者责任外,扣罚当班医师、助产士各2000元;所在科室当年不得评先,个人不得评优。
2、认真做好出生信息登记工作。对于出生信息不记录或有意瞒报信息的,处罚当班人员一次200元。
3、对于政策内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如出现(1)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3)自然流产;(4)胎儿停止发育;(5)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需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按“四项手术”审批管理规定,到计生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六安市妇幼保健院)鉴定后才可收治。如突发危急孕妇生命的情况下,必须在2小时内报告院计生办,并在24小时内将相关手续补办齐全。如未按程序要求,擅自收治或实施手术者,按《安徽省禁止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处10000万以上3000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到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四项手术信息记录要求及时、真实、完整。认真查验登记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并将证明复印件同手术病案一并存档。如未查验、登记有关证明而施行手术或者手术记录虚假的,按非法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处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5、严格加强b超室管理,切实落实b超室双人双锁管理和b超检查人员登记制度。对怀孕14周以上的孕情按要求做好登记。具体内容包括详细地址、末次月经、夫妻双方身份证号。禁止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如有违反按《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处10000万元以上3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直到开除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对计划生育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室或个人,全年一次性奖励500元。
(1)按计划生育相关规定要求,凡符合女扎对象的,全年无一例漏扎,特别是双女户。
(2)所有“四项手术”都能按计划生育相关规定要求去完成。
院计生办人员每天去相关科室1-2次,将出生信息、手术信息、b超孕情信息及时录入平台。
上述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0__年四月十五日
第10篇 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办法(5)
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五)
第一条 为搞好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可在行政序列或工会内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三条 计生部门根据公司职工年龄、婚育状况和结构,提出公司职工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及经费预算,在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实行计生工作分层负责制,各级领导和主管对本部门、单位的计划工作负有责任,在其目标责任体系中应有计划生育方面的考核指标。
第五条 宣传国家和当地政府计划生育的法令、政策,及时发布、传达计划生育的政策动态。
第六条 公司推行计划生育以宣传教育为主,经济和行政奖惩手段为辅。
第七条 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宣传计划生育的重要性,教育员工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且男女职工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分析公司婚育状况,区分计划生育的重点对象和目标,进行重点监控。
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条例允许的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情况。
第九条 掌握公司已婚女职工节育措施情况,坚持杜绝非法生育和超生;发现计划外怀孕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条 严格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员工结婚登记手续,以及独生子女登记。不得开口子批准早婚、早育。
第十一条 对合法怀孕者,搞好优育优生服务,组织有关的体检、复查和四期保健工作及生育知识普及教育。
第十二条 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的优惠、鼓励措施和待遇:
(1) 婚前医学检查和遗传咨询;
(2) 发放独生子女费;
(3) 报销独生子女入托、入幼儿园费;
(4) 帮助联系职工子女入学;
(5) 报销职工计划生育费用;
(6) 职工计划生育营养补助;
(7) 计划生育假期;
(8) 节育的例行检查、复查;
(9) 组织探望做节育手术员工及产妇;
(10) 独生子女在招工中优先录用。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育龄员工计划生育档案,并由计生部门负责具体收集、整理、立卷管理工作,按规定制作统计报表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公司对无计划生育的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令进行处罚。处罚措施包括:
(1) 生育费用自理;
(2) 不享受产假期间照发的工资;
(3) 子女托费自理;
(4) 收回独生子女证,停止凭证享受待遇;
(5) 收回计划生育奖励金;
(6) 按超胎数,加收若干倍的计划外生育费;
(7) 行政处分;
(8) 超生人口不列入分房人数;
(9) 不实行计划生育的部门或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应扣除奖金给予罚款;
(10) 违反计划生育情况严重的,免除公司职务或予以开除、解聘。
对破坏计划生育的典型,予以公开处理,引以为戒。
第十五条 计生部门协助公司安保部或当地公安治安部门(流动人口管理站),对公司流动人口及其计划生育状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计生部门及时与当地计生主管机关、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职工配偶工作单位密切联系,全方位地了解职工及其配偶的计划生育情况。
第十七条 主持或协助办理职工计划生育的保险和独生子女的储蓄保险。
第11篇 医院行政工作制度-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医院行政工作制度--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按照市委、市政府及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晚婚晚育
1、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双方均属于晚婚者,按国家规定的休婚假18天,婚假3天内不扣工资及绩效,3天以上按实际休假天数扣绩效工资。
2、已婚职工女满24周岁,男满26周岁生育第一胎者为晚育,符合晚育条件的职工应将结婚证、户口簿原件交到医院办公室计划生育管理人员查验,并留复印件留存方可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
3、晚育者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外,还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难产、双生另增15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按实际休假天数扣绩效工资。
4、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单位在规定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二、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可按下列规定休假,假期工资、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日,7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2、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1日;
3、结扎输精管的,休假7日;
4、结扎输卵管的,休假21日;
5、怀孕不满3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25日;怀孕3个月以上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42日;
6、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经夫妻双方申请,可发给《独生子女光荣证》,凭证享受奖励和优待;
7、自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儿童保健费(独生子女费)8元,发至其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儿童保健费由双方单位各发50%。
8、根据赣市五院【2010】29号文规定并结合医保政策,在本院工作满一年的女职工生育计划内一孩,可享受生育补贴。补贴标准及申报程序按文件执行。
三、生育第二胎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照顾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3、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4、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5、第-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6、二等乙级以上的残疾军人,五级以上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优生和节育措施
1、经指定的区、县级以上的医疗机构确诊,夫妻一方患有医学认为不应当生育的疾病,禁止生育,已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引产休假1个月。
2、在确定怀孕3个月内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即由双方单位及所在社居委、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未办证的育龄夫妻,应当采取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禁止计划外生育,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应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
3、已婚育龄女职工,应采取长效节育措施,要求一胎上环,给予假期3天。带环怀孕、产后因避孕失败,首次人流,休假7天,按公假处理,费用报销。第二次人流作病假处理,手术费及药费自理(均凭医院诊断书办理)。
4、生育一胎后42天放环,超过42天不宜放环的要有市计划生育服务站出具的暂不宜或不宜放环证明,并采取适宜的避孕措施。
5、本院49周岁以下已婚育龄妇女(包括本院职工子女无单位、配偶也无工作单位、户口在本院),每年进行一次环孕检,必须按规定时间孕检并将孕检证明交院办公室(计生办)保存备查。
五、对调入人员的规定
调人我院的已婚男、女育龄职工,其中已生育一孩并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同志必须携带计划生育奖惩决定及其执行情况等证明,到院办公室(计生办)备案。
六、对请长假人员的规定
对请长假、停薪留职的女职工在办理手续前需做一次环孕检、落实一项长效节育措施、签订一份计划生育管理合同。请长假、停薪留职的男职工需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
七、对单位出租房、店面人员的规定
总务科负责管理承租店面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按要求督促已婚育龄妇女参加环孕检,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八、对辞职职工的规定
办理辞职手续时,一并到医院办公室(计生办)办理计划生育关系转移手续。
第12篇 初级中学计划生育证管理规定-4
初级中学计划生育证管理规定(4)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龙岗区教育系统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学校计划生育管理,特制定zz初级中学计划生育证管理规定。
一、计生证管理
1.在编己婚女教职工应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己婚男教职工提供配偶计划生育证复印件。己生育的在编教职工均需提供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2.聘用教职工不论婚否均需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原件。深圳户籍未婚教职工可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新入校教职工在一周内上交所需计生证明。
4.新结婚的教职工在一周内把计生证原件或配偶的计生证复印件交到医务室。
5.己婚女教职工每次的查环查孕应在规定时间一周内完成。
6.己婚男教职工每年对配偶的计生调查表应在规定时间一周内完成。
7.因事外借计划生育证需在一周内归还。
二、违规处理
没有按规定时间提供所需计生证明材料的,在编教职工停发绩效工资;聘用教职工停发工资;无法提供的,在编教职工按照教育局相关规定处理,聘用教职工予以辞退。
以上规定自2022年1月1日开始执行。
zz初级中学
2010年12月1日
第13篇 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站站长岗位职责要求
1.负责全市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供应和管理的审核、报批管理。
2.负责全市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专项资金管理的审核、报批管理。
3.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14篇 东华人民医院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人民医院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建立和完善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新机制,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改革和加强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意见》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z市人民医院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第一条 我院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科室管理、单位负责”。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科室主任、护士长对计划生育工作亲自抓,负总责。
第二条 本规定对象为本院在职、在岗49岁以下男女职工,包括在编、集体、招聘、季节工及内退人员。
第三条 各科室要积极配合我院计生办分类建立计划生育男、女档案,开展各项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按计划生育管理要求,院计生办对各科室育龄妇女安排每季度月末到计划生育指导站孕(环)检一次,不得有漏检,代检现象,妇检率要求为百分之百。
第五条 各科室要准确把握本科室育龄妇女的新婚、怀孕、生育、节育、新生儿死亡等计划生育信息,每月月底报院计生办,并实行零报告制度。
第六条 各科室要全力配合院计生办对计划外怀孕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大月份怀孕,小孩出生死亡者,科室要跟踪调查,查明死亡原因,出具死亡证明并写出书面说明,科主任护士长签署意见,报院计生办备案。
第七条 各科室要负责在规定时间(顺产三个月、剖妇产六个月)内的育龄女职工采取节育措施。
第八条 各科室对本科育龄女职工请假一个月以上者,要由护士长及计生专干对请假者妇检,妇检无孕情方可准假。
第九条 各科室要准确把握本科室育龄女职工基本情况,事实婚姻形成后,立即办理妇检证参加院内妇检,不能因任何借口而不参加院内妇检。
第十条 各科室要准确把握本科室男职工及家属生育、节育等计划生育信息情况,每半年向院计生办反馈一次。
第十一条 本院育龄男、女职工申请生育二胎,必须遵照国家计划生育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通过合法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签署意见后方可申请。
第十二条 严禁本院医务人员为申请生育二胎者开具虚假病历或出具虚假医学证明。
第十三条 院部负责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生育各项奖惩政策,对违反计划生育的男、女职工进行严厉查处。按管理权限,视情节给予辞退、开除、解除劳动关系等处理。
第十四条 我院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15篇 公司计划生育晚婚晚育管理办法
公司计划生育及晚婚晚育管理办法(五)
各部、室:
为了更好地贯彻_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徐州市(关于加强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切实保护女工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女工的合法权益,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根据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各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切实把计划生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制造工程部要有一名部门领导分管这项工作。
二、对公司男女青年员工进行晚婚晚育的思想教育工作。党团骨干要积极响应晚婚晚育的号召,对不够晚婚年龄(男25岁,女23岁)的青年要反复做工作,劝其晚婚。
三、根据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婚假为十三天,奖金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凡不响应晚婚号召者,婚假为三天,影响一个月的效益工资及奖金。
四、女工的产假为三个月,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报独生子女奖励产假一个月;如符合晚婚晚育的夫妻,增加女方产假一个月,生育当月工资及奖金均不受影响;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奖金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
五、对产假期满的育龄妇女,要求上班前一律采取节育措施,带环假期为三天,当月工资及奖金均不受影响。
六、凡未采取节育措施流产者一律按病假处理。若节育措施失败者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怀孕三个月以内的,自术后第二天起休产假三十天;四至六个月的休产假四十天;七个月以上的休产假九十天,发营养补助费100元。
七、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班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八、女工生育、流产、采取计划生育措施的费用按照徐社险管[2002]第14号文《关于加强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管理的通知》执行。
九、行业内员工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从领证之年起至孩子十六周岁止,每年领取五十元奖励金;按规定标准报销入托、入园、学前班的管理费和学杂费;入学的学费报销至初中毕业;男职工子女上半年报销,女职工子女下半年报销;医疗费每年720元。
十、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应追还已领取的奖金。
十一、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有关政策,除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罚外,公司将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要予以从重处分。
十二、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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