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炮管理制度旨在确保矿山开采作业的安全,防止因爆破不当引发的事故。这一制度涵盖了爆破器材的采购、存储、使用、废弃处理等多个环节,以及相关操作人员的培训、资格认证和现场管理等方面。
1. 爆破器材管理:规定了爆破器材的合法来源、验收标准、存储条件及安全措施。
2. 操作人员资质:明确了爆破员的培训要求、考试标准和持证上岗制度。
3. 爆破作业流程:制定了从爆破设计、审批到实施的详细步骤和安全规程。
4. 安全监督:设立专门的监督机制,对爆破作业进行全过程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隐患。
5. 应急预案:设定针对爆破事故的应急响应计划,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迅速、有序地应对。
放炮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矿山开采中的爆破作业直接关乎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可能导致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同时也可能对周边环境产生严重影响。此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
1. 制定详尽的操作手册:编写包含所有规定和程序的手册,确保每个参与爆破作业的人员都清楚自己的职责和操作流程。
2. 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对爆破员进行定期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确保其知识更新,提高安全意识。
3. 实施严格的器材管理:设立专用仓库,安装监控设备,专人负责,确保器材安全。
4. 强化现场监督:配备专业安全监察员,执行日常巡查,对违反规定的操作立即纠正。
5. 定期演练应急预案:组织模拟演练,提升团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6. 落实奖惩制度:对于遵守制度的行为给予奖励,对于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我们期待能建立起一个高效、严谨的放炮管理制度,为矿山的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第1篇 放炮员风险管理标准管理措施
管理对象
放炮员
管理责任人
班段长
监管部门
安全生产办公室、生产技术办公室
监管人员
安检员、采掘检查人员
工作任务
编 号
dyyn-cmd –放炮员-01
所需工具
放炮器、木质炮棍
防护用品
安全帽、防尘口罩、自救器、手套、工作服、矿工靴、矿灯
管理标准
1.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本职安全知识,遵守劳动纪律和管理制度,对本岗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
2.运送及储存火工品时不混装、混放,携带火工品不坐人车,当班完工后,清点好剩余雷管和火药,及时返回火药库;
3.工作中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正确使用好炮泥和水炮泥;
4.放炮前必须设好岗,保证各类人员都撤到安全距离以外,严禁违章作业。出现的瞎残炮,当班必须按要求处理完,否则不许作业和交接班;
5.严格执行火工品管理制度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管理措施
1.放炮员必须由责任心强、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熟悉通风、瓦斯和爆破材料管理技术、经过公安处和监察局两级培训,考试合格,持有两个合格证的专业人员担任;
2.不准任何人在存放火药箱、雷管箱的地点休息,更不准坐在箱上。火药箱、雷管箱必须上锁;
3. 机关部门随机抽查放炮记录本的填写记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追究责任人。
第2篇 煤矿放炮管理制度(2)
煤矿放炮管理制度(二)
(一)一炮三检制
“一炮三检制”是指在放炮前,装药前和放炮后要认真检查放炮地点附近二十米以风流中瓦斯的浓度,瓦斯达到以1%小时,不准放炮“一炮三检”制正是为了加强放炮前防止瓦斯漏检避免在瓦斯超限的条件下放炮的发报必要措施。
(二)三人联锁制
“三人联锁”放炮是指放炮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下达放炮命令,并检查顶板支架情况,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经过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炮口唢进行放炮,放炮后三牌各归其主,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有利于出了问题追查处理。
第3篇 煤矿放炮火工品管理奖罚细则
煤矿放炮及火工品管理奖罚实施细则
(一)、采掘工作面空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而不进行支护的,严禁从事打眼工作,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米。
(二)、无爆破证人员不准从事爆破工作,否则对无证上岗人员及安排其上岗的值班干部各罚款200元。
(三)、放炮员不使用专用背具和雷管箱,而使炸药、雷管混装的,罚放炮员50元/次,对无专用背具和雷管箱的放炮员发放炸药的药库发放员,每查出一次罚款50元。
(四)、采掘工作面无专用的炸药、雷管箱或毁坏未及时修理更换的,罚负责人100元;两箱齐全完好而放炮员没有上盖加锁或将炸药雷管混装入同一箱内,罚放炮员100元。
(五)、未经允许从井下携带炸药出井者,除按治安管理规定处罚外,对偷盗者按所盗火工品原值的20倍罚款,罚被盗单位主要领导200元/次。造成严重后果的另外追究刑事责任。
(六)、出现下列违章放炮情况之一者,均处以罚款:
1、未执行“一炮三检查”(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均要认真检查作业地点瓦斯及进风情况)的,罚瓦检员、班组长及放炮员各50元/次。放明炮、糊炮者,罚100元/次,造成事故,由矿研究处理意见。
2、放炮不实行正向装药或不使用水炮泥的,罚放炮员50元/次;炮泥装填结构不合理的(未按从眼底往外:底药→引药→黄泥→水炮泥→黄泥填满眼),罚放炮员20元/次。
3、掘进头不执行一次装药一次起爆的,罚放炮员50元/次。
4、放炮母线不挂在腰线位置或母线之间出现明接头、母线与雷管脚线之间不用绝缘胶布包扎的,罚放炮员50元/次;母线明接头罚放炮员50元/个。
5、放炮前未按规定发出警号或采掘工作面所有人员未达到指定地点就响炮的,罚放炮员100元/次,并追究瓦检员、安检员、班组长责任,同时追究放炮员的责任。
6、井下使用非放炮器放炮或同一工作面使用两台及以上放炮器放炮的,罚放炮员和当班班长各1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工作籍。
7、短母线放炮者,每少1m罚放炮员5元。
8、毫秒雷管煤巷头按串联之外的其他方式联接的,罚责任者30元/次。
9、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或非放炮员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的,罚责任者30元/次。
10、不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罚瓦检员、放炮员、班组长各50元/次。
11、炸药箱放置位置不当或装配引药未避开电气设备的,罚班组长、放炮员各30元/次。
12、打眼、装药平行作业的,罚打眼工、放炮员50元/人次。
13、在井下擅自拆装放炮器或用放炮方法检查母线故障、放炮器故障者,罚责任者50元/次,并追究瓦斯检查员的责任。
14、使用非专用木、竹质炮棍或用力冲击捣实药卷的,罚装药者10元/孔。
15、当班放炮完毕,剩余炸药雷管未及时退还药库消帐或转交下一班放炮员并记录清楚者,罚当班放炮员50元/次;炸药库保管员不认真清点消帐的,罚保管员30元/次,拒绝回收的罚药库保管员100元/次,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16、炸药雷管及其他设备未移至安全地点就放炮的,罚放炮员100元/次。
17、工作面停风或风量不足时放炮的,罚瓦检员、班长及放炮员各100元/次。
18、炮未放响,班(组)长、瓦检员和放炮员必须待足30分钟后同时巡视工作面进行检查,否则罚班(组)长、瓦检员、放炮员各50元。
(七) 处理瞎炮时,有下列违章行为的,处以罚款:
1、无专人(班组长)指挥处理瞎炮的,罚班组长30元/次,罚擅自处理者20元/次。
2、用手镐等工具挖或硬拽瞎炮雷管脚线的,罚班组长及操作者各50元/次。
3、在瞎眼上用打眼的方法掏出药卷或雷管的,罚责任者50元/次。
4、用高压风力吹瞎眼或残眼内的炸药雷管的,罚责任者40元/次。
5、瞎炮未处理完毕,在有瞎炮的地点附近进行与处理瞎炮无关工作或围观的,罚违章者20元/人次。
6、当班处理瞎炮未完,不在现场向下一的班长和放炮员交待清楚的,罚责任者50元。
(八)销毁失效的炸药雷管无专门措施或不按措施落实的,罚责任者50元/次。
(九)地面、井下用车辆运输炸药雷管无专人押送者,罚物资供应部负责人或经警队长50元/次。
第4篇 火工品管理放炮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爆破物品的管理,保证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1.爆破物品必须由持爆破作业证人员到炸药库领取爆破物品,严禁其他人员领用爆破物品。
2.炸药库不得发放非专用容器领取爆破物品。
3.对同一工作面不准使用不同厂家、不同批号的炸药和雷管。
4.采掘工作面必须设有临时存放当班使用的爆破物品的容器,炸药、雷管分开锁放好,放在安全地点存放,由专职爆破工保管钥匙,下班后,容器内禁止存放爆破物品。
5.爆破工必须用专用容器领取、存放雷管,每次领取炸药量不得超过工作面爆破图表中当班用药量。
6.当班爆破作业结束后,剩余炸药和雷管必须在本班时间内退回爆破物品仓库,按照销帐单的内容填写销帐单,剩余退库的爆破物品经库工清点核实后填写退库登记表。销帐单上的内容必须和领料单、退库登记表上的数量相符,并由双方共同签名。
7.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放炮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有2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有安监局和公安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和爆破员证。
8.放炮员在工作地点使用的雷管、炸药要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箱内,并加锁。
9.井下爆破必须使用放炮器,放炮母线必须是绝缘良好的双线,不允许有破口或明接头,放炮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
10.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地点进行,不得坐在药箱上装配引药,电雷管脚线必须扭结成短路,严禁斜插管、半腰管和雷管在引药外面。
11.装药时,首先必须掏清炮眼内的煤(岩)粉,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眼内各药卷必须密接,用水炮泥、炮泥封实炮眼。严禁无水炮泥、封泥不足或不实放炮。
12.放炮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每次放炮必须在“一炮三检”手册上签字后,方准放炮。严禁瓦斯超限放炮,工作面出现异常情况严禁装药放炮。
13.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换牌放炮制度。
14.严格执行放炮后洒水除尘制度。
15.放炮后发现瞎炮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中的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执行。
16.掘进工作面撤人警戒距离,煤巷不得小于75m,半煤岩巷不得小于100m,岩巷不得小于150m,并有掩体,有拐弯巷道时总距离不得小于70m,拐弯后不小于10m。煤与瓦斯突出的工作面人员撤至防突风门外不少于20m的安全地点。
17.放炮员严格执行火药的领取、消耗、清退三对口,严禁将剩余的炸药、雷管存放在工作地点或移交给下一班使用。
18.坚持一个放炮员配备一部发爆器,一条母线的标准,一个工作面严禁使用多台放炮器爆破。
第5篇 放炮管理制度范本
一、放炮员负责井下放炮任务,在矿长、副矿长、管厢的领导下工作;
二、必须掌握放炮操作规程,熟悉民用爆炸物品的性能;
三、严禁炸药、雷管混放;
四、严禁将爆炸物品带走或转借他人,确保爆炸物品的完整和安全;
五、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放炮制;
六、严格按照本工种岗位责任制进行工作。
第6篇 井下放炮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1. 井下爆破工作心须由放炮员担任,放炮员心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要求进行爆破作业。
2. 每一放炮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 经考试合格后,持证岗。
3. 当班需用的炮药、电管由当班放炮员持证限量领取,放炮员要严格执行爆破物品清退领用制度。
4. 放炮员领取炸药、电管后,直接将炸药、电管安全运送到工作地点,并放置在安全地点,装箱上锁,不得乱丢乱放。
5. 井下放炮必须严格按照放炮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6. 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当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的,严禁装药放炮。
7. 如工作面来压,棚架损坏,存在伞檐,巷道不畅,出现透水征兆或者工作面风量不是的,严禁装药放炮。
8. 爆破前,班组中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
9. 对于放炮距离,拐弯长度不得小于50米,直线距离不得小于100米。
10. 放炮线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放炮拉接线中,不得与任何电缆或导体接触。
第7篇 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1、施工地点现场悬挂与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一致的的爆破图表。工作面实际施工的炮眼个数和装药量均不得超过爆破图表规定的数量。如工作面岩性发生变化,需要增加炮眼数量和装药量的,必须及时变更爆破图表。
2、施工底部两排炮眼前,迎头2米(中深孔爆破的3米)范围的积矸必须清理至实茬实底以下100mm;装药前迎头2m范围内无浮矸、无积水。
3、工作面有下列情况时,严禁装药
(1)、掘进工作面开窝时,未按《规程》规定安齐“一通三防”等安全设施的。
(2)、局扇发生循环风或风筒到迎头距离超过规定的。
(3)、采掘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4)、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
(5)、在放炮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的。
(6)、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7)、工作面风量不足的。
所有炮眼必须完好,并进行扫眼,变形的炮眼严禁装药。工作面各类不用的钻孔及孔洞必须用炮泥充填,充填深度不小于最大炮眼深度的1.5倍。
4、装药前水泡泥、炮泥和彩带要准备充足,装药工必须具备放炮助手资格证。
5、装药时工作面20范围设置装药警戒,与装炮无关的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装炮警戒线以内的,严禁从事其它与装药无关的工作。
6、装药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泥”规定。应将座底泥先放在炮眼口摆放好,装好座底泥后再装药。取炮头时必须同时带一个水泡泥,水炮泥外炮眼剩余部分必须用封泥要填满捣实,封泥长度必须不小于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
7、装药过程中,装药工必须一手拉住雷管脚线末端一手拿炮棍,轻轻将炮头送入眼内,防止捣坏雷管脚线外皮或捣断脚线。炮头必须和眼内炸药密接。
8、底部两排炮眼及周边眼必须同时装设彩带,下山掘进底部三排炮眼必须同时装设彩带,特殊情况下所有炮眼必须同时装设彩带(彩带必须绑在底部药卷上,并使彩带露出眼口长度不得少于200mm)。
9、《工作面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明确工作面炮眼连线方式。所有雷管脚线必须悬空,不得与工作面煤(岩)壁接触,有淋水地点,必须对脚线接头用防水胶布进行包裹。工作面装药结束后,由放炮员和经过培训的班队长共同进行连线。连线结束后由放炮员负责进行连线情况检查,并测试爆破网络全电阻,确认正常后,方可进行放炮。否则,必须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详细记录异常炮眼编号和位置,并在脚线上设置彩带进行标志。
10、放炮警戒距离必须大于措施的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在警戒地点设置警戒标志。每次放炮前,工作面班长必须对放炮警戒距离进行确认。
11、放炮前,施工单位班长必须按措施规定亲自安排警戒人进行警戒,所有放炮警戒地点必须按规定执行“人 牌 网”三警戒。对于独头巷道单个放炮警戒位置的,必须由班长负责亲自安设警戒;对于巷道贯通放炮警戒或巷道有多处放炮警戒的,班长必须安排警戒人和信息反馈人员共同设置放炮警戒,警戒人设置好警戒后,信息反馈人必须确认警戒范围内没有人员后,立即返回放炮员放炮位置,将警戒情况当面反馈给班长。班长、警戒人员和信息反馈人员必须共同在放炮员的放炮记录手册上签字确认。
12、放炮前,班组长负责安排人员对放炮前后20m范围内洒水灭尘和警戒范围内瓦斯传感器进行保护工作。放炮员和班长必须最后离开迎头,并打开放炮喷雾。
13、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制度。放炮前,放炮员必须向调度所汇报放炮警戒设置和爆破网络是否正常等情况;测气员汇报工作面装药前、放炮前瓦斯情况和通风情况。确认正常后,调度所负责通知信息中心监控机房值班人员发命令切断放炮地点的连锁电源,监控机房值班人员完成后汇报调度所,并做好记录。调度所通知施工班长下达放炮命令。
14、放炮结束并等待规定时间后,由班长、放炮员和测气员共同进入迎头进行验炮。每次放炮必须坚持二次验炮制度。
(1)、第一次验炮:放炮后及时验积矸以上部分巷道内是否落炮或残药,积矸上是否有残药、残管,如有残药等情况必须及时收集入箱。确认无落炮等安全隐患后,方可结束验炮工作。放炮员在迎头10米范围内挂“上部已验,可以作业”牌,并向调度所汇报,调度所通知信息中心监控机房值班人员发命令恢复工作面连锁电源。放炮员通知施工队班长安排专人至各警戒点撤除警戒,并进行确认。施工单位方可进行作业。否则,必须先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后,按措施规定要求处理落炮。待落炮处理结束后,再次验炮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处理落炮的过程中,放炮警戒不能撤除。
(2)、第二次验炮:工作面支护完毕,施工单位必须将迎头炮眼长度范围内积矸出完见实茬实底,再进行全断面验炮。确保没有落炮等安全隐患。放炮员在迎头10米范围内挂“下部已验,可以作业”牌。验炮结束确认安全后,由放炮员汇报调度所,施工单位方可打下部炮眼。
15、放炮后,如发现落炮,放炮员必须应立即汇报调度所及通风队,通风队立即安排放炮班副班长以上干部赶到现场,现场指导处理落炮。落炮未处理完前,不得从事其它工作。
第8篇 _矿放炮管理制度
1、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放炮员必须是经专门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放炮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按放炮说明书进行放炮。
(一)每个放炮员使用雷管必须是专人专号,不得转借,不得在工作地点存放,必须是当班领用,用不完的当班交库。
(二)放炮员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别放在专用箱内,并加锁。
(三)井下放炮必须使用放炮器,放炮母线必须是绝缘良好的双线,不允许有破口或明接头,放炮器要随身携带。(四) 放炮员领取炸药、雷管必须办理三联单手续,每班在工作地点实际消耗的炸药量,雷管量要由当班班长负责核实签字,剩余的要在当班全退交炸药库,做到领取、消耗、退回三对口,变质硬化炸药不得出库或领取。
(五)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好,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地点进行,不得坐在炸药箱上装配引药,电雷管脚线必须扭接,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并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斜插管,半腰管和雷管卸在引药外面,装配引药时,首先用木质竹箭扎眼,不准直接用雷管扎眼。
(六)装药时,首先必须掏净煤粉,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和捣实,眼内客药卷 必须彼此密接,用炮泥封实炮眼,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严禁无炮泥,封泥不足或不实放炮,严禁放糊炮。
(七)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制度,即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检查瓦斯,只有放炮地点附近2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小于1%和无局部瓦斯积聚,才准装药放炮,瓦检员不在现场,严禁装药放断,严林瓦斯超限放炮,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都不准装药放炮。
(八)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联锁” 放炮换牌制度,即由放炮员、瓦检员、班长三人联锁换牌。放炮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长,由班长派人设警戒,并检查顶板及支架情况完好后,再将自己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员,瓦检员检查瓦斯煤尘等符合《规程》要求时,将自己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炮口哨至少5秒钟后,才可放炮。
放炮后,等炮烟吹散至少停5分钟,班长、放炮员、瓦检员才可同时进入放炮地点,检查瓦斯、检查是否有瞎炮,处理顶板活矸, 认为无问题后,三牌才各归原主,班长方可可撤除警戒、恢复生产。
(九)放炮必须严格执行撤人距离的规定
(十)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条巷道放炮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十一)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次装药一次起爆,严禁一次装药分次起爆。
(十二)放炮后发现瞎炮时,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1)首先将瞎炮雷管的两脚线未端扭结,并以明显标志保护。
(2)处理瞎炮,应视作一次放炮,同样要先出净浮煤再联响瞎炮。
(3)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接放炮。
(4)在距瞎炮至少0.3米外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架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5)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雷管和炸药。
(十四)排除放炮母线的故障,可采用导通法。不得采用短路法进行试验。
(十五)坚持一个放炮员配备一台放炮器,一条母线的标准,放炮器具体由瓦斯随身携带,严禁在一个工作面同时使用两台及其以上的放炮器放炮。
第9篇 运输巷回风巷放炮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放炮安全管理,坚决杜绝放炮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对12101运输巷、回风巷放炮安全管理作如下补充规定。
1、放炮站的设立:两垱头放炮时放炮站设在21#进料巷与副井车场交叉口处。
2、警戒点的设立:○121#进料巷与副井车场交叉口处;○2原 11602回风巷防突风门内侧(即靠21#回风上山一侧)。
放炮前本垱头的安全(瓦检)员必须认真检查各警戒点的警戒人员是否到位。
3、放炮撤人规定:12101运输巷及回风巷任何一个垱头放炮时,必须由所需放炮垱头的安全(瓦检)员负责将21#运输下山及两掘进垱头所有人全部撤至21#进料巷防突风门以外的副井车场内。
4、发爆器、放炮母线箱钥匙由本垱头安全(瓦检)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保管,放炮时安全(瓦检)员必须在放炮站现场进行安全监督。
织金县三甲煤矿
2009年5月10日
第10篇 三人连锁放炮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放炮安全现场管理,杜绝违章作业,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三人连锁放炮制”是指:放炮前、放炮工将警戒牌交给生产班班长,由班组长派本班人员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然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检工,瓦检工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工,放炮工发出放炮口哨进行放炮,放炮后三牌各归其主。
2、放炮工、瓦检员、班长,互相制约和监督,以确保放炮安全。
3、放炮前认真检查顶板、支架及瓦斯、煤尘情况。
4、严禁在操作时流于形式,简化程序。
5、放炮工、瓦检员、班长要认真履行各自的岗位责任制。
6、所有与放炮地点相通的地点均要设警戒,放炮完后,方可撤离警戒,撤离警戒命令由班长发出,警戒人员未得到撤离命令时,严禁脱岗。
第11篇 井下放炮管理制度范本
一、放炮员必须是经过专门培训,有2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有公司发给的放炮合格证。放炮员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规程》有关规定。
二、每个放炮员使用的雷管必须是专人专号,不得转借,不得在工作地点存放,必须是当班领用,用不完的当班交库。
三、放炮员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别放在专用炮药箱内,并加锁。
四、装药时,首先必须用掏勺掏净煤粉,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眼内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用炮泥封实炮眼。放炮必须用水炮泥。严禁无炮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炮泥,严禁放糊炮,严禁使用盖药、垫药。
五、顶层煤巷掘进头和岩石横川揭煤,每次放炮都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新鲜风流中,局部通风巷道内的电器及设备必须全部停电,要采取增大风量、减少一次爆破炮眼数等措施,严禁放炮后风流中的最大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
六、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放炮交换牌及接送站岗人员制度,站岗必须拉警戒绳,挂警戒牌,每次放炮都要按规定吹哨发出警号,送电拉炮前必须回头看,确认装炮地点附近无人,方可放炮。
七、放炮母线联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放炮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
八、装药前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未端扭结成短路;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同运输设备、电器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装药时瓦斯检查员必须在现场。
九、装好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炮完毕,否则当班放炮员必须同下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清情况。
十、采面如果实行一次装药分组放炮时,要制订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做到两组之间至少间隔2米以上距离,其间隔内的炮眼严禁装药。
十一、放炮员必须背雷管箱加锁,任何情况下不准用炮兜携带或存放雷管。
十二、放炮和撤人距离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回采工作面不少于50米,拐弯不少于30米;
煤巷掘进工作面不少于75米,拐弯不少于50米;
岩巷掘进工作面不少于100米,拐弯不少于75米。而且放炮掩护地点都有必须有坚固可靠的支护,无冒顶片帮的可能,能防止爆破物的抛击。
十三、通电以后装药炮眼不响时,放炮员必须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发爆器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雷管时,至少等5分钟;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分钟),方可沿线路查找不响的原因。
十四、每次放炮后,放炮员必须认真检查有无瞎炮和崩落未爆的雷管、炸药。因煤、矸未出完,无法检查有无瞎炮时,放炮员不得离开放炮现场。
十五、采掘工作面必须有洒水消尘设施,并严格执行放炮后洒水消尘制度。无水时不准装药放炮。
第12篇 放炮洒水喷雾管理制度范例
(1)矿井放炮施工必须坚持放炮洒水或放炮喷雾,并纳入到采,掘,维作业规程和措施之中。
(2)在放炮施工过程中,在明确炮后洒水和开启放炮喷雾的负责人,该工作由现场安监员负责监督检查,对不执行规定的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
(3)洒水喷雾设施,由保安区负责安设,由施工单位负责保管和使用。
(4)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
(5)冲洗井壁巷帮工作应在工作面放炮后恢复工作前人工从工作面风筒出口以外1米处对着巷道逐步向里冲刷巷道的面帮,顶板及支架等。一直冲洗到工作面为止。
(6)装岩洒水工作在爆破之后装(煤)岩之前,用水喷洒在(煤)岩堆上,使其湿润,避免装货时粉尘飞扬。
第13篇 放炮管理规定范本
(一)放炮安全措施
1、固定母线只准在后边放炮器侧使用,长度不低于200米,前侧活动双胶线不低于100米。三层煤掘进(包括二层煤探煤掘进)时,放炮距离不少于300米,三层煤回采(正规壁式回采、放垛)时,放炮距离不少于150米;二层煤采掘工作面放炮距离不少于150米。
2、加强放炮警戒,装炮前必须把所有与装炮无关的人员撤到装炮警戒线(20米)外,只有公司领导、安全科长、通防科长、纠察队长可以进入装药工作地点进行检查,其他人员严禁进入。但必须从放炮母线侧进入工作地点,且必须经站岗人员同意方可进入。
3、安全员、瓦斯检查员要认真负责,切实监督好放炮员做好以下工作:
①固定母线用防爆接线盒接好,箱子内母线接头必须扭结成短路,并且用胶布裹好。
②固定母线必须与电器设备或电缆分别悬挂在巷道两侧,挂线钩高轨道面1米处悬挂,不准放在地沟内或巷道顶板。
③活动双胶线放炮后必须及时回撤,并且接头不准超过1个,接头拧紧接牢,用绝缘胶布缠好,严禁有明接头。
④脚线必须扭结好,并用绝缘胶布缠好;填实封好炮泥,使用好水炮泥,使用好爆破喷雾。
⑤因监督不力,出现不安全事故,安全员、瓦检员负完全责任。
4、放炮员必须持证上岗,熟练掌握放炮操作技能,严格按规程放炮,放炮前检查好放炮器和放炮母线,搞好雷管导通检查,确保不出现哑炮,出现一次哑炮,罚放炮员20元。
5、丢失一个雷管和一管炸药各罚款50元。
(二)放炮半小时的规定
1、三层煤的掘进煤巷、半煤岩巷及采煤工作面掘进煤洞时,必须执行半小时放炮制度;掘进全岩巷和采煤工作面割面、放垛时执行15分钟。
2、二煤(烟煤):掘进工作面在平巷掘进过程中和边切眼未形成前,必须执行半小时放炮制度。掘进全岩巷和采煤工作面回采时执行15分钟放炮制度;二层煤在形成回风煤洞后,独头掘进不超过50米,炮后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可以执行15分钟,但必须保证是在炮烟吹净后,瓦斯浓度不超过规定,经过认真检查顶帮、支架情况,再进行洒水灭尘后,才准进入迎头作业。瓦检员负责撤岗时间,安监员搞好现场监督。
(三)其它规定
1、不坚持放炮半小时制度,每次罚款30元,应该执行15分钟,偏执行30分钟的,每次罚瓦斯检查员、安全监察员各10元。
2、除本工作地点的瓦斯检查员外,任何人不得拆栅栏,违者罚款50元;坚持好“三小件、三保险”制度,加强放炮站岗警戒工作,防止人员误入炮区。
3、井下一线员工在交接班时,必须等三大员到达工作地点后,方可离开工作地点,严禁早升井晚下井,发现一人次提前离开工作地点,每次罚款20元。
4、工作地点装药期间,在装药警戒线以外,区队要安排清理、换料等工作;放炮期间,员工可以在放炮警戒线外休息。但到撤岗时间后,人员可以到回风煤洞外的进风侧等候。
第14篇 放炮员管理制度
1、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经过专门训练,有2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有公司发给的放炮合格证。放炮员必须依照放炮说明书进行放炮。所有放炮人员,包括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材料的性能。有关的规定和炸药、雷管等爆炸材料的基本知识是保证安全、防止事故的基础知识,也是放炮员应知应会的。如果不学或不懂这些放炮常识,必然会乱干蛮干,就要发生事故。
2、放炮员领回爆炸材料以后,必须把炸药、雷管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炮药箱里,炮药箱要锁好,严禁乱扔、乱放。炮药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的地点,并避开机械、电气设备。否则,就有被冒落的石块砸坏的可能,或有因接触到有杂散电流的各种物体而发生爆炸的危险。每次放炮时,都必须把炮药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3、放炮员严禁穿化纤衣服
因为化纤衣服是指用合成纤维纺织的衣料制成的衣服。由于化纤衣料绝缘电阻大,当它与人体或衣料之间发生摩擦时就产生静电。经测试其静电电压可达1~5万v,而且不易流失。而电雷管经测试其耐静电电压为1~3万v,如果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穿化纤衣服进行操作,化纤衣服经摩擦很容易产生超过1~3万v的静电电压,从而引爆电雷管,造成爆破材料发生意外爆炸事故。
4、在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放炮员的工作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
5、放炮员还须熟悉放炮器材的性能,并能够正确地使用。常用的放炮工具有放炮器、放炮母线、炮棍和掏勺等。
6、放炮员的岗位责任重大。放炮工作的好坏,不仅影响井巷工程和采煤工作面的爆破效果,而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安全;特别是在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更关系到全矿井的安全。
第15篇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制:放炮员
1、放炮员必须经过特殊工种培训,持证上岗。
2、坚持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3、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严禁在采空区(初次来压期间,采取安全措施除外)舍帮、溜子巷放炮或放明炮、连珠炮、瓦斯超限放炮,人员撤不到安全地点或无设好警戒线放炮。
4、运送炸药、雷管应分箱、上锁,专人专车运送,不得敲击、摔打,禁止与带电物品接触,不得与其他人员同时入井,不准在人员集中地点停留。
5、必须使用放炮器放炮,严禁使用高压矿灯和其它电源明火放炮,禁止放糊炮或放明炮或试炮,放炮母线长度按规定长度敷设在进风巷中,且必须完好,无明接头。放炮撤人距离按《规程》规定执行,否则不予放炮。
6、装药时,必须清除煤眼内的岩粉、煤粉,使用木棍填药,按要求装填水炮泥。
7、掘进头放炮必须一次装药一次起爆;回采工作面放炮可以分组装药,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不得同时使用两个以上的放炮器同时起爆。
8、放炮后必须先通风,待炮烟吹散后,班组长、放炮员检查瓦斯及支架,确认无隐患之后,作业人员才能进入工作面。
9、发现瞎炮,专业人员必须及时处理,在没有处理完毕之前,其他人员不能私自处理瞎炮。处理时,必须在距瞎炮眼0.3m处打平眼,深度比原炮眼深0.2m以上,重新装药起爆;禁止掏瞎炮眼,更不准用镢头挖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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