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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安全生产责任制15篇

发布时间:2022-12-16 热度:54

安监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监处通防副处长

1、在安监处长及主任工程师的领导下,对全矿通防安全工作负责监督检查。

2、负责矿通风防尘措施、规程、任务书的审查工作并在现场监督落实。

3、经常深入现场,检查通风、防尘系统及配风、防尘情况,对通防做到一旬一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4、经常了解和掌握矿采掘工作面的通风防尘设施使用情况及瓦检员上岗情况,监督矿有关通防管理规定及上级有关规定在现场得以落实。

5、负责对火药库的火工品使用情况及各项制度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6、掌握井下通防管理薄弱区域,瓦斯重点管理区域,矿井边远区域及各采区回风巷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并对存在问题及隐患的完成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7、参加矿有关通防专业会议及事故分析会。参加通防专业内的跟班盯班小组并督促各项措施在现场得以落实,对通防专业竞赛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掌握井下瓦斯监测系统安装及使用情况,各种安全仪器仪表的正常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9、参加矿井瓦斯排放,矿井反风演习及矿井灾害预防演习等相关重大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及现场验收。

10、审查有关通防日报、旬报及月报表,监督检查有关单位的通防工作措施落实情况。

11、负责通防边远死角的安全检查工作,并对存在问题及隐患的完成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第2篇 安监站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程条例以及集团公司、矿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措施,负责矿安全综合管理。

2、负责组织编制制定本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和安全生产目标值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时组织修订。

3、深入现场检查、验收采掘工作面质量、设备维修质量和标准化工作情况,提出安全工作意见,防止事故发生,对矿井瓦斯、煤尘、水、火、顶板等重大隐患要心中有数,严格把关,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处理。

4、负责分析统计事故,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重大隐患,及时上报伤亡事故报表和重大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5、发生死亡事故、多人事故和重大非伤亡事故,要深入现场调查事故原因,组织追查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事故单位制定防范措施,并检查措施执行情况。

6、参加安全规程、灾害预防处理情况,矿井重大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的编制、审查。检查安全规程,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矿井重大安全技术组织实施的贯彻执行情况,参与组织避灾训练和演习。

7、参加工程设计,盘区设计,作业规程,矿井改扩建设计及年度生产计划,安全技措工程的计划审查,检查安技措工程费用使用情况,掌握安技措工程进度,质量。按时向安监部报送安技措工程完成情况。

8、组织本单位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质量大检查,参予各专业系统组织的安全质量检查和季节性防洪、防害、防冻检查,负责矿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监督,发现不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并按“三定”整改计划组织复查。

9、配合培训、劳资部门制定安全培训计划,并协助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安全规程学习、监督,检查矿及各作业区队安全培训工作,协助工会、共青团搞好群众安全网和青年监督岗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工作建设,听取他们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迅速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的督促检查作用。

10、检查尘毒危险防制措施的贯彻执行,控制职业病的发展,督促检查安全设施装置,仪器的使用,不断改善安全条件。

11、调度安全工作情况,及时向安监部汇报人身伤亡和非伤亡事故及三违情况。

12、负责总结本矿安全工作经验教训,提出安全工作安排情况。

13、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和贯彻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各级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对安全技术规程的执行情况。

14、组织安全生产竞赛,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树立安全生产典型。

第3篇 安监专职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厂长或副厂长的领导下,对本厂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规程、条例和与安全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2、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检修、试验规程制度,保证现场规程、图纸、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督促运行人员按规程进行工作,对违反规程进行作业的人员应立即制止,按章进行惩处。

3、在工作中认真抓好“两票三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各值在交接班时对设备、安全防护措施、工作环境、安全工具进行认真交接。

4、经常对运行人员进行安全、纪律教育,组织或参加运行班组定期安全日活动,并指导提高安全日活动质量。组织运行部门进行定期、不定期和季节性的安全大检查,掌握人员和设备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

5、对于安全生产正、反两方面的信息和资料应及时向生产副厂长提供和反映,并建立运行生产完整的台帐和事故、障碍、异常情况的档案。

6、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影响人身和设备、设施安全的问题。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反事故措施计划。报厂长批准后监督执行。

7、监督本厂现场培训计划的执行,并协调搞好“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学习、考试和反事故演习。

8、参加设备小修、大修、更新、改造工程项目及技术革新项目的审查,使其包括应该具有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反事故措施;对新建、扩建工程中影响安全的现象提出修改意见,并督促解决。

9、经常深入生产现场,检查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各种安全措施和防护装置状况,督促消除缺陷和隐患。

10、组织运行人员的在职培训和上岗前的安全技术培训,“安规”学习和考试,提高他们的自我防护能力,严格特殊工种持证上岗。

11、参加事故调查会议,调查分析事故,并按规定及时、如实向上级报告。

12、组织和指导本厂安全网活动,并及时编写安全简报,总结教训、交流经验、表扬好人好事、批评纠正各种不安全倾向。

13、及时准确地做好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做好安全工作和事故资料的积累。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档案,并做好事故的专题分析和综合分析工作。

14、监督检查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

第4篇 安监科井口检身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条 检身员执行24小时轮流值班制度,检身员必须认真负责,忠于职守,对出、入井人员均进行严格检身和登记。

第2条 凡出、入井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检身员检身,并在检身后自觉填写本人姓名,必须是谁出、入井谁填写,不得代签。

第3条 记录必须坚持入井登记一次,出井登记一次,检身员必须严格监督,严禁他人代签或不签。

第4条 检身记录卡经检身员签字后,每班向调度室汇报一次,由值班调度员进行核实签字。

第5条 检身记录作为当日核实出勤的依据,凡检身记录无签字或出、入井只填一次的,当日不记出勤,不记报酬。

第6条 出、入井时间必须规范化,在调度室无特殊指令情况下,按时出入井。

第7条 凡不服从检身员检身的、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的,检身员要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安监科处理。

第8条 凡对检身员进行人格、人身伤害的,检身员可上报安监科,安监科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交保卫科处理。

第9条 凡入井人员没有按时出井的,必须查明原因,及时汇报调度室及安监科,以防意外事故发生。

第10条 出井人员检查发现偷窃井下财物的,可当场没收,并汇报调度室,根据情况进行处罚。

第11条 检身员空班、漏检、不负责,致使井下财物丢失和烟草、点火物品带入井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检身员进行处罚。

第5篇 安监小分队队员之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督条例、集团公司和站内安全生产的规定。

2、熟悉掌握所负责盘区的作业规程,各工种操作规程和矿制定的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按规定严格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不安全,危急员工生命安全时,有权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对玩忽职守、不负责任、不认真严格检查或检查出问题不汇报又不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事故负监督检查不力的责任。

3、经常深入井下一线了解所负责盘区的地质、顶板、设备、安全设施、质量标准化安全等情况,并跟踪落实。

4、对所负责盘区坚持巡回检查,特别是对容易发生事故的地段,工序或工种重点检查。

5、认真执行汇报制度,及时准确的将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汇报。

6、听从领导安排,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6篇 安监站安全生产责任制范例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程条例以及集团公司、矿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措施,负责矿安全综合管理。

2、负责组织编制制定本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和安全生产目标值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时组织修订。

3、深入现场检查、验收采掘工作面质量、设备维修质量和标准化工作情况,提出安全工作意见,防止事故发生,对矿井瓦斯、煤尘、水、火、顶板等重大隐患要心中有数,严格把关,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处理。

4、负责分析统计事故,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重大隐患,及时上报伤亡事故报表和重大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5、发生死亡事故、多人事故和重大非伤亡事故,要深入现场调查事故原因,组织追查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事故单位制定防范措施,并检查措施执行情况。

6、参加安全规程、灾害预防处理情况,矿井重大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的编制、审查。检查安全规程,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矿井重大安全技术组织实施的贯彻执行情况,参与组织避灾训练和演习。

7、参加工程设计,盘区设计,作业规程,矿井改扩建设计及年度生产计划,安全技措工程的计划审查,检查安技措工程费用使用情况,掌握安技措工程进度,质量。按时向安监部报送安技措工程完成情况。

8、组织本单位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质量大检查,参予各专业系统组织的安全质量检查和季节性防洪、防害、防冻检查,负责矿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监督,发现不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并按“三定”整改计划组织复查。

9、配合培训、劳资部门制定安全培训计划,并协助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安全规程学习、监督,检查矿及各作业区队安全培训工作,协助工会、共青团搞好群众安全网和青年监督岗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工作建设,听取他们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迅速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的督促检查作用。

10、检查尘毒危险防制措施的贯彻执行,控制职业病的发展,督促检查安全设施装置,仪器的使用,不断改善安全条件。

11、调度安全工作情况,及时向安监部汇报人身伤亡和非伤亡事故及三违情况。

12、负责总结本矿安全工作经验教训,提出安全工作安排情况。

13、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和贯彻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各级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对安全技术规程的执行情况。

14、组织安全生产竞赛,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树立安全生产典型。

第7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监部主任

一、在安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本部行政领导及技术指导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上级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对其分管范围的安全技术和培训工作全面负责,是本部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三、每月定期不定期的组织安全检查工作,用“三定表”,隐患通知单等形式,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隐患和问题,并监督、检查、落实其执行情况。

四、审批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全矿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负责全矿质量标准化验收的组织工作。参加事故的抢救、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并写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六、监督施工单位在安措工程中安全资金的使用。安技措工程完工后,参加竣工验收。

七、负责组织对“三违”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管理。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降低三违率,利用多种形式搞好安全知识教育,做好安全基础工作。

八、参加安全工作会议,组织每周的安全例会,并做好记录。同时组织检查各队“两会”活动情况,及时反馈信息,当好安全矿长的参谋。

九、监督施工单位在安措工程中安全资金的使用。安技措工程完工后,参加竣工验收。

十、加强对排查的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治理情况的监督,确保重大隐患按时得到有效整改。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作业场所提出整改或停产整改意见。

十一、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查处现场存在的问题,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十二、参与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编制、审查、实施。

十三、抓好小分队的管理工作,负责三违及三违纠纷的处理,以及“三违”人员的学习工作。

第8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监处工程师

安监处主任工程师是安监处技术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安监处长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安全技术管理等工作,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第1条 全面负责安监处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煤矿在进行安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组织编制矿井安全检查月度、季度、年度计划,保证安全检查的经常性。

第3条 参加审查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作业计划以及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各种计划。

第4条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监处长提出具体意见。

第5条 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及时向安监处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第6条 协助总工程师、安监处长搞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7条 负责全矿范围内安全技术监督检查。

第8条 负责建立和管理煤矿安全检查技术档案。

第9条 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第10条 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从业人员安全技术教育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

第11条 经常检查三大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12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9篇 运输安监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新)

一、在站长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安全监察员的职责,对所管范围内的全部作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二、检查的范围:井上、井下的所有运输线路,轨道质量,运输设备,挡车设施是否齐全完好,正常使用,发现隐患及时安排处理。

三、检查所管辖范围内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及时制止。

四、按时参加政治、业务技术学习,提高政治业务水平,提高检查业务素质。

五、在现场有危及安全的危险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向站领导汇报,提出建议并督促及时进行处理。

六、认真做好现场运输评估,如实反映现场运输质量、安全度,严禁弄虚作假。

七、按时参加运输事故的事故分析会,并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第10篇 安全科现场安监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安监员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盯头包面,进行三班跟踪监督检查,并负责所包头面的瓦斯、爆炸物品、各项安全设施检查工作。对施工队组负安全监督检查责任。

2、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三大规程的有关规定。

3、负责检查所包队组现场贯彻执行安全法规、技术标准、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

4、熟悉岗位内各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制止“三违”行为,对“三违”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对当班无法处理的隐患下发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并跟踪复查。发现重大隐患,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5、按要求就施工队组当班安全情况,向安全科值班人员进行汇报。

6、经本工种业务培训和安全知识学习,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7、负责管辖区域内瓦斯、爆炸物品检查及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执行交接班和“一炮三检”制度。

8、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要认真追查处理,分析原因,吸取教训,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9、提高安全意识,懂得对本岗位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处理。

第11篇 安监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监科长是安监科在安全管理活动中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安全副矿长的领导下开展安全检查、安全管理等工作,安监科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 岗位职责

第1条积极配合安全副矿长开展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工作,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

第2条负责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3条参与煤矿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的审查,

第4条参与其他科室编制的有关设计、规程、安全措施审查。

第5条监督施工单位在安措工程施工中安全资金的使用。安措工程完工后,参加竣工验收。

第6条根据实际情况经常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全副矿长提出具体建议。

第7条加强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治理情况的督察,确保重大隐患按时得到有效整改。

第8条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安全培训等工作,切实提高煤矿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

第9条按时参加煤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做好安全例会的会议记录、存档管理,提出具体建议。

第10条按规定组织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第11条及时汇总、总结各安全监察员的检查情况,提出具体改进意见,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监察员的工作水平。

第12条保证煤矿安全系统工程的正常运行,及时分析、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13条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查处现场存在的问题,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煤矿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随时掌握采掘工程的进度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14条负责组织对三违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管理。

第15条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第16条参与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编制、审查、实施。

第17条按照煤矿安全奖罚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18条监督煤矿安全设施、设备、仪器表的使用及采掘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

第19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0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 责任追究

第2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监科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强制的。

(三)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2条煤矿发生事故,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监科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3条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安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在安监科长参加的煤矿有关设计审查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安监科长负相应责任。

第25条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监督的,安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有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未按照规定要求及时组织安全检查的,安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未及时汇总、总结各安全监察员的检查情况,提出具体改进意见,致使安全检查工作脱节的,安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煤矿安全管理系统工程部能够有效地运行,安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安监科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监科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相应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第12篇 专职安监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在安监部长和安监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定期向领导汇报安全生产情况。

3、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公司“三大规程”.

4、落实下井跟班制度,经常深入井下采掘工作面和各作业地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并督促落实。

5、要做好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会议等各项安全生产活动的记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6、参加事故调查,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事故的原因、责任人并提出处理意见。

7、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13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安全副总经理(安监局长)

煤矿企业安全副总经理(安监局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安全副总经理(安监局长)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一、组织或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组织制定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分管部门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参与审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2.督促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编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组织制定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监督检查安全培训、考核工作情况。

4.参与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三、督促落实企业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5.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6.负责矿山救护队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救护装备和设施、质量标准化建设等工作。

7.参与制定企业安全生产规划。

8.参与制定瓦斯、水害、火灾、粉尘、顶板、机电运输等重大灾害预防措施和治理方案。

四、组织或参与应急救援演练

9.监督检查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开展情况;参与指挥“一通三防”、透水等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安全生产状况、排查事故隐患

10.监督检查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每季度至少参加1次防突专项检查;每年至少组织1次安全培训专项检查。

11.监督检查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等。

12.总结分析生产安全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并监督落实。

13.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带班下井等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履行职责,制止违章

14.负责每季度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报告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5.负责制定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决定、年度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评比考核办法等;组织企业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负责向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16.督促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监督检查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合格证。

17.制止无证或证照过期组织生产建设行为(制止无果的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董事会);查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行为;查处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行为;查处单班下井人数超过规定和井下作业人员超时作业行为。

18.查处瓦斯、水、火等灾害治理措施不到位组织生产行为;查处生产系统不符合规定组织生产行为。

19.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查处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不到位组织生产行为。

20.监督检查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21.组织瓦斯浓度超限在3%及以上隐患(事故)责任追查;监督瓦斯浓度超限在3%以下隐患(事故)责任追查。

七、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措施

22.参加事故抢险救援,配合协助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织对较大涉险事故调查;监督检查非人身事故调查;督促事故责任人和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和防范措施落实。

23.组织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八、其他

24.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14篇 安监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全面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和决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综合管理、考核工作。

第二条 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情况。

第三条 负责监督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按规定汇总上报事故隐患。

第四条 监督检查安全培训情况。

第五条 了解掌握安全工作动态,及时为领导提供安全信息;参与制定安全规章 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第六条 对规程的编制、审批、学习、现场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加有关设计、作业规程和措施的审批;参加受水威胁采掘工作面问题排查和地质说明书的审批。

第七条 参与编制、审查安全规划、计划、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措工程计划等,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对初采工作面、工作面撤除、瓦斯异常区、老空积水等安全管理重点加强调度、检查。

第九条 参加事故抢救、调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或参加事故分析处理。

第十条 按要求参加矿安全办公会议;组织或协助组织安全检查、质量验收等工作。

第十一条 组织收集、整理有关安全技术资料,按规定做好事故统计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 按要求提供有关安全资料,接收上级有关安全监察(检查)。

第十三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对因监督检查工作失误造成的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负监督检查责任。

第15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监部长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决定。

2、负责掌握全矿井安全生产动态,查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并及时提请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3、负责检查全矿工程质量,参与组织安全检查和矿井质量标准化验收工作,监督、检查矿井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及“三大规程”执行落实情况。

4、负责全矿井查处“三违”及事故追查及处理工作。

5、参与组织安全检查和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工作。

6、全面负责本部室业务保安工作,抓好安监队伍的自身建设。

7、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督促检查、限期处理事故隐患,对重大安全问题及时提交安全办公会研究。

8、发生事故时,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参与组织抢救、调查、处理和恢复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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