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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15篇

发布时间:2023-01-23 热度:25

总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篇 矿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总工程师是矿安全生产技术第一责任人,对“一通三防”、水害防治等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1.组织建立矿安全技术管理体系。

2.组织制定矿副总工程师、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参与审定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3.负责审查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4.负责编制安全生产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负责审批瓦斯治理、水害防治中长期规划。

5.组织制定矿井“一通三防”、水害防治人员培训计划,检查“一通三防”、水害防治特种作业人员接受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6.组织编制矿井生产接替计划,合理安排生产布局,杜绝不合理集中生产。

7.组织制定矿井“一通三防”、防排水系统等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并督促落实。

8.组织开展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突出危险性鉴定和煤层突出区域划分、煤层瓦斯参数测定、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组织开展矿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和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9.组织编制并实施瓦斯综合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采区设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井巷揭煤防突专项设计、保护层开采计划和被保护层开采设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水平和新采区防突设计等。

10.组织开展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审查区域瓦斯治理措施、保护层开采设计、区域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保护层开采效果考察报告等。

11.审批矿井通风系统图、通风网络图、防突预测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月报表、测风报表、安全监控报表,审核瓦斯日报表和地质、水文地质相关图件及基础台帐等。

12.组织审批作业规程,并监督实施。

13.组织编制矿井地质报告、建井地质报告、矿井地质类型和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地质或水文地质补勘报告、“三下一上开采”试采总结报告、矿井闭坑报告;组织编制并实施防治水“一矿一策、一面一策” 和矿井回收井筒保护煤柱开采设计。

14.审批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各类防治水工程效果验证报告和地面防治水工程设计、矿井防水煤(岩)柱设计、采掘工作面探放水设计等。

15.负责建立健全矿井“一通三防”、防治水系统。

16.组织开展矿井瓦斯日分析工作。

17.每月组织召开1次“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专题会议。

18.组织上传监管监察部门要求上报的有关生产安全信息。

19.参与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一通三防”、火工品管理和防治水等工作。

20.督促副总工程师及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21.参与、配合瓦斯浓度超限在3%及以上隐患(事故)责任追查;指导瓦斯浓度超限在3%以下隐患(事故)责任追查。

22.制止和查处超通风能力生产、瓦斯超限作业、不执行防突措施或措施执行不到位、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等行为。

23.制止和查处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未采取防治水措施或执行不到位组织生产行为;参与查处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防排水系统不符合规定组织生产行为。

24.审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瓦斯爆炸、火灾、煤与瓦斯突出、突水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参与矿井综合应急救援演练。

25.组织审批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工艺入井试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实施。

26.按职责权限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27.按职责权限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

28.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2篇 总工程师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矿总工程师是煤矿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技术工作的技术责任人,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煤矿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技术管理工作。

2、负责对全矿地质灾害与测量技术相关技术负责人的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技术管理体系畅顺。

3、负责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专题会议,协调和解决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工作方面出现的难点和问题。总结上个月地测防治水所取得的成绩和不足,并对月度地测防治水工作做好计划。

4、组织编制和检查防治水工程及防断层水、防老空水煤(岩)柱的设计。

5、组织制定并审批防治水工程施工设计,及时审批各种施工措施,为安全科学施工提供可靠依据。

6、负责组织编制和修改煤矿防治水工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负责组织矿井水害隐患的排查;审批防治水施工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者进行教育和处罚。

7、推广应用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方面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把技术创新作为我矿技术发展的一种内在动力,组织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技术攻关。

8、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科技评比活动。调动广大技术人员钻研技术的积极性。

9、负责落实专业探放水队、物探队伍的培训工作。

第3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总工程师

1、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和安全技术规程、规定。对本单位安全问题负技术责任。

2、参与编制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组织编制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方案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书,并负责组织向作业人员讲解安全技术要求,检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

4、参与关键岗位人员操作技能的考核和安全设施和设备的验收,对发现的问题,从技术角度提出意见和改进建议。

5、参与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隐患,从技术上提出责任认定和整改意见,并予以解决。

6、参与对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从技术角度提出责任认定和整改意见,并组织有关工作的落实。

第4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总工程师

1、对公司承建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劳动保护方面的技术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规程、制度、条例,审核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安全操作规程并落实执行。

3、组织并审批项目工程安全专项方案并切实落实贯彻执行;参加重、大、难工程施工方案的编制。

4、负责审查改善工人劳动条件的技术措施项目,认真解决施工生产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5、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

6、定期布置和检查质量管理科、安全管理科、质量技术科等部门的工作;协助组织安全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负责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有关部门实施。

7、对本企业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从技术上负责,组织审查其使用和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性,组织编制或审定相应的操作规程,重大项目应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8、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技术教育。

9、有权拒绝上级发布的严重危害及安全生产的指令和意见。

第5篇 公司总工程师技术主管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技术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

2、定期主持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研究解决安全技术问题。

3、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时,要反复研究论证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

4、负责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的使用、储存和运输,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管理。 

5、主持或参与安全大检查,对重大隐患要审查制定整改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6、参加事故调查,并做出技术方面的鉴定。

第6篇 主管安全副厂长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执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积极领导与支持安技部门的工作。对安技部门的工作应有布置、有要求、有检查。

(2)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法令、制度及上级有关指示,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对安全生产方面做出具体安排并认真落实。

(3)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在编制年度、季度生产计划时,应同时编制、审查本厂年度、季度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按期检查措施的落实及其效果。

(4)有关革新、挖潜、改造、大修等工程项目,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5)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还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并定期向厂长汇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因临时任务需要组织职工突击或因工作需要必须组织两个部门以上的职工在同一地点作业时,必须确定专指挥,制定安全措施,保证作业安全进行。

(6)经常对干部、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组织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制度;对待特殊工种,要组织专门培训与考试;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好经验、好典型;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7)加强对劳动保护机构或专职、兼职人员的领导,积极支持他们开展日常工作。

(8)领导、组织、并参加本企业各种形式和节假日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和负责人,限期整改。

(9)努力改善劳动条件,不断清除事故隐患和职业病,组织编制、审检安措计划,并纳入生产计划,保证按期实施。

(10)对本厂发生的伤亡事故、职业病和职工中毒情况,要综合分析,摸清事故规律,采取防范措施,并检查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多人事故、重大险肇事故时,要亲临现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7篇 地质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质副总工程师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地质技术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地质工作范围的技术组织、管理等工作。地质副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地质副总工程师应积极协助总工程师开展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煤矿地质技术管理水平。

一、岗位责任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的安全、技术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在总工程师领导下,搞好地质安全技术工作,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第3条协助总工程师抓好矿井地质勘探计划、地质报告的编制,地面控制测量与岩层移动观测,矿图测绘,矿井原始地质资料收集,地质说明书、地质和水害预报的提供,储量计算与管理,煤炭资源回收与管理,水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制订,探放水设计,断层、防水、隔离煤柱的留设等与矿井地质测量有关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4条深入井下,深入现场,完成规定下井数,及时发现解决生产中的重大机电问题,狠反“三违”。

第5条按时参加矿井隐患排查会,认真排查分管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制定整改措施,督促落实整改。

第6条参与分管范围内事故抢险救灾工作,参与分管范围内事故分析,提出事故原因、责任和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二、责任追究

第7条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地测副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 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 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 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8条煤矿发生事故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副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9条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地测副总工程师应负重要责任。

第10条不能及时参加煤井隐患排查会,认真排查分管范围内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制定整改措施的,地测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1条未能协助总工程师抓好矿井地质安全技术工作,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地测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2条不能够深入现场,完成下井数,及时发现解决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地测副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未参与分管范围内事故抢险救灾工作,参与分管范围内事故分析,提出事故原因、责任和防止事故重复发生措施的,地测副总工程师直接责任。

第14条地测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5条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8篇 企业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总工程师全面负责技术管理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企业“一通三防”、水害防治等工作。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1.组织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体系。

2.组织制定企业副总工程师、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分管部门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参与审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3.组织编制企业安全生产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负责审批企业瓦斯治理、水害防治等中长期规划。

4.组织制定企业“一通三防”、水害防治人员培训计划,督促检查培训和考核情况。组织制定企业“一通三防”、水害事故等应急救援预案。

5.组织制定企业“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监督检查火工品管理工作。

6.组织审查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瓦斯等级鉴定报告;检查指导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开展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煤层瓦斯参数测定、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和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

7.审批突出煤层突出区域划分、瓦斯综合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井巷揭煤防突专项设计、区域综合防突措施、保护层开采计划和被保护层开采设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水平和新采区防突设计等;审批区域瓦斯治理措施、保护层开采设计、区域瓦斯抽采达标评判、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保护层开采效果考察报告等。

8.审批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地质报告、建井地质报告、地质或水文地质补勘报告、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矿井闭坑报告、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报告和“三下开采”试采总结报告等;审批矿井防水煤(岩)柱留设、地质或水文地质补勘设计和防治水“一矿一策、一面一策”措施等。

9.审批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并督促落实。负责审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安全技术措施。

10.组织审批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工艺入井试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实施。

11.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1次“一通三防”和水害防治专题会议,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突措施落实情况检查。

12.检查指导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编制生产接替计划,合理安排生产布局,实现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和安全煤量的平衡。

13.检查指导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编制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各类防治水工程效果验证报告和地面防治水工程设计、矿井防水煤(岩)柱设计、采掘工作面探放水设计等。

14.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制定和执行情况。

15.督促企业副总工程师及分管部门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16.督促检查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瓦斯管理预警分析处置工作的落实情况。

17.参与瓦斯浓度超限在3%及以上隐患(事故)责任追查工作;指导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瓦斯浓度超限在3%以下隐患(事故)责任追查工作。

18.制止采场布置、采掘接替等不符合规定组织生产行为。

19.制止和查处超通风能力生产、瓦斯超限作业、不执行防突措施或措施执行不到位、瓦斯抽采不达标、安全监控系统不完善组织生产等行为。

20.制止防排水系统不符合规定、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未采取防治水措施或执行不到位组织生产行为。

21.制止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不到位组织生产行为。

22.检查指导所属煤矿(涉煤子、分公司)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3.每年至少分别参与指挥1次瓦斯爆炸、火灾、煤与瓦斯突出和突水事故等应急救援演练。

24.督促落实职责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措施。

25.督促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

26.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9篇 基建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全厂基建技术管理工作,协助分管厂长搞好基建基础安全管理工作。

2、贯彻执行建筑行业中安全法规和行业规范。

3、对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要严把“三同时”关,要及时通知安监部门参与“三同时”工作。

4、经常深入施工现场,研究解决施工中安全技术问题、确保工程建筑质量。

5、推广新技术、新方法,应用新材料,不断改进施工技术,提高工效,确保安全。

6、组织制定建筑安全管理制度,检查各项标准的贯彻落实情况。

7、参加全厂安全大检查,每月向分管副厂长报告分管范围的安全工作。

8、负责在用建筑物安全状况的检查和申报工作。

第10篇 经济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公司经理和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政策和上级的决定,指示,协助经理和总工程师做好工程经济(概、预算)编制的技术领导工作,在技术上对公司经理和总工程师负责。

2、参加编制公司远景发展规划,年度生产计划,提出概、预算编制工作的技术规划及措施。

3、参与工程经济所技术、安全等规定、标准、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审查工作。

4、领导工程经济所的技术工作,负责编制和贯彻执行技术组织措施计划,检查和督促有关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5、责审查可研估算、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参加建设项目的项目概、预算的编制工作。

6、协助总工程师按相关定额和调差系数准确审查各个阶段的工程经济工作,严把工程经济关,科学合理节省投资。

7、参与审查灾害预防处理计划、方案和设计,参与拟定暖卫所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参加安全质量检查,负责研究和分析检查中发现的安全技术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8、根据本专业技术工作,协助总工程师参与对预算人员的培养、考核。

第11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总工程师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企业总工程师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的技术工作负责,根据《建筑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针对工程特点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在负责审批或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采用相对安全技术措施。

3、抓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树立百年大计,安全第一的思想。负责培训安全骨干,负责特种工上岗培训,负责对入场新工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考核。

4、负责审查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的质量措施、安全措施。对于重点工程项目则主持制定质量、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5、主持工程质量的检查工作,参与安全生产的季度会议、半年、年终总结会,提出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作出处理意见,督促职能部门和施工现场限期整改。

6、负责全公司技术管理的全面工作,提出工程质量通病的预防措施。

7、参与重大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重大质量事故提出处理意见,均做到“三不放过”。

第12篇 管网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公司党政的领导下,负责管网计量和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供水的安全规定,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条例。

3、针对管网计量安全管理的状况和行业特点及发展的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网计量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组织落实和执行。

4、组织抓好管网系统、管网设施及防洪的安全管理,确保供水系统的可靠运行。

5、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核有关管网方面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6、负责公司管网计量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管网计量和分管范围人员的安全素质。

7、发生重大管网事故时,负责提出抢修事故的技术方案和措施,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鉴定和处理。

8、对违反管网计量安全技术方针、政策、法规和“三违”的行为,有权坚决制止。

第13篇 炸药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化工厂)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指令、批示、决议和规定等。

2、抓好分管部门的安全工作,对分管范围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主要责任对分厂的安全技术工作。

3、参与编制、审定关于炸药生产的安全规程、工艺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参与审定炸药生产安全技术措施和设计施工方案。

4、领导开展关于炸药生产的安全技术科研活动和技术改进,不断提高安全技术装备和设施,改善作业条件。

5、定期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分析有关炸药生产中存在的技术、质量问题,制定预防事故的技术措施。

6、参与炸药生产过程中安全技术改造及安技措工程的竣工验收。

7、参加全厂性的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对检查出的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措施督查落实。

第14篇 中化硫铁矿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对全矿的安全技术工作全面负责,并对所分管的安全工作负责。

2、分管全矿“一通三防”工作,对矿井“一通三防”工作及其质量标准化工作全面负责。

3、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指示、指令、条例以及上级机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决定和规章制度,严格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及其它安全技术法规的规定,认真组织审批采掘设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负责严格检查,督促贯彻执行。

4、负责组织制定安全技术和“一通三防”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进行检查和严格考核。

5、负责组织编制矿井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安全技术措施、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防止重大事故措施等。

6、协助矿长织织好定期的防止重大事故专题会,研究制定防止重大事故的具体措施。

7、定期组织“一通三防”安全大检查,深入井下现场调查研究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和安全隐患,并负责研究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8、对矿井所出现的重大通风瓦斯事故和技术事故负责组织进行追查,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9、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技术上研究安全生产情况,及时解决生产中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预防事故的发生。

10、负责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和推广应用工作,组织管理人员对矿井防灾治灾等重大安全课题进行攻关。

11、抓好合理采掘布署,协调好掘、采的关系,矿井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

12、当矿井发生灾害事故时,协助矿长组织抢险救灾工作,组织研究制定抢救事故的方案、措施等,并积极组织实施。

13、对工程设计、作业规程(措施)的科学性、合理性负全面责任。

14、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技术教育,有权拒绝执行上级安排的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指令和意见。

第15篇 生产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决定、通知。

2、对所分管范围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3、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管理,并保证落实。

4、在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积极做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技术教育、技术革新工作,及时推广先进技术,总结交流先进经验。

5、督促检查分管范围内的工程质量,针对安全生产中的安全技术问题和薄弱环节,要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及时解决。

6、每周要将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汇总后向生产厂长报告。

7、参加厂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和事故的抢救、追查、分析、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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