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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测安全生产责任制15篇

发布时间:2023-02-01 热度:33

地测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1篇 地测部测量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部长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上级部门颁发的各项技术政策和业务规程,协助部长搞好矿井测量业务工作。

二、负责矿井测量的各项工作任务,并检查完成情况,审核图纸资料。

三、负责测量成果资料的检查、计算、精度评定。

四、进行现场标定,实测必须用正倒镜法观测,延长经纬仪导线,必须对上次所测的最后一个水平角按相应的测角精度检查,标定腰线必须用十字交叉线进行检查,采用复述方法记录,记录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的规定。

五、负责对矿井测量工作审核工作。

六、负责抓好测量质量标准化工作。

七、负责测量技术管理、审查工作。

八、经常深入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并积极处理生产中遇到的各种测量问题。

九、负责及时制作施工通知单和贯通警报单,并监督是否发放到位。

十、负责保质保量地完成交换图的填绘工作。

十一、负责巷道、工作面测量成果验收工作,所有停头必须由主测和副测两人进行验收。

十二、负责及时掌握相邻矿井的开采情况。及时填绘相邻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

十三、负责定期到矿区范围内所有河道进行检查,发现有地表塌陷情况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十四、负责组织测量业务学习,努力提高测量业务素质。

十五、掌握测量技术信息,更新购进新设备,推进测绘技术进步。

十六、完成部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2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地测副总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条例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2、在矿长、总工的领导下,副总监督地测与技术管理工作。

3、根据矿生产作业计划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审核监督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确保安全生产。

4、组织编制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5、经常深入现场,做好地质预报工作。

6、参加安全例会、调度会议、安全大检查,安全隐患排查以及参与矿灾害预防的演习。

7、抓好矿测量、制图、地质、防灭火、防治水管理、储量管理等各项管理工作。

8、合理组织生产地质、测量资料、图件、地质成果,抓好测量资料上报归档。

9、抓好计算机绘图的数据录入。

第3篇 地测副总工程师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矿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主持地测灾害防治和测量技术管理的全面工作。

2、负责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和批示以及煤矿生产的各项规程及规章制度。

3、合理组织分配人员工作,确保各项生产任务的完成,并监督检查本部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做好考核记录工作。

4、根据矿井生产作业计划,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审核监督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确保安全生产。

5、抓好矿山测量、矿井制图、矿井地质、水文地质、防治水管理、储量管理等各项管理工作,参加矿井各期生产计划的编制,保证提供正确的地测资料。

6、分析研究所管科室下井人员收集的地质、测量、水文地质方面的资料,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7、组织编制矿井生产所需的各种地质测量资料、矿井补勘计划、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年终总结。

8、安排整理地质测量资料、图件和地质成果,抓好地质、测量资料的上报和归档工作。

9、定期组织召开业务检查、分析会议,提出改进方案和工作计划。

10、负责组织开展地测技术攻关,发出地测情况联系单,学习国内外新技术以及先进的地测管理经验。积极推广地质、测量新技术、新工艺、新经验,提高劳动生产效率。

11、抓好计算机绘图工作,及时完成地质测量数据的录入、维护,并根据我矿生产需要定期完成图纸的填充及打印任务。

12、掌握各种材料、工具设备使用和保管情况。

13、负责组织职工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技术学习,以及安全培训,随时了解职工的工作思想状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每个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团结协作,力争建设双文明班组。

14、完成领导交付的各项任务。

第4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地测副总工程师岗位

1、在矿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主持地测灾害防治和测量技术管理的全面工作。

2、负责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和批示以及煤矿生产的各项规程及规章制度。

3、合理组织分配人员工作,确保各项生产任务的完成,并监督检查本部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做好考核记录工作。

4、根据矿井生产作业计划,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审核监督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确保安全生产。

5、抓好矿山测量、矿井制图、矿井地质、水文地质、防治水管理、储量管理等各项管理工作,参加矿井各期生产计划的编制,保证提供正确的地测资料。

6、分析研究所管科室下井人员收集的地质、测量、水文地质方面的资料,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7、组织编制矿井生产所需的各种地质测量资料、矿井补勘计划、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年终总结。

8、安排整理地质测量资料、图件和地质成果,抓好地质、测量资料的上报和归档工作。

9、定期组织召开业务检查、分析会议,提出改进方案和工作计划。

10、负责组织开展地测技术攻关,发出地测情况联系单,学习国内外新技术以及先进的地测管理经验。积极推广地质、测量新技术、新工艺、新经验,提高劳动生产效率。

11、抓好计算机绘图工作,及时完成地质测量数据的录入、维护,并根据我矿生产需要定期完成图纸的填充及打印任务。

12、掌握各种材料、工具设备使用和保管情况。

13、负责组织职工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技术学习,以及安全培训,随时了解职工的工作思想状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每个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团结协作,力争建设双文明班组。

14、完成领导交付的各项任务。

第5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地测部矿井地质工

一、认真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等,熟练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严格遵守上级安全指示、指令和各类规章制度。

二、积极发挥地质工作的尖兵作用,为矿井安全生产及工程设计提供准确的地质资料。

三、经常深入采掘工作现场,及时掌握现场地质资料,解决矿井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地质技术问题。

四、及时、完整地收集、分析、整理矿井地质资料,搞好地质资料的观测积累,认真做好月度地质预报,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原则,提前对采掘工作面遇断层下发通知单。

五、按规定及时编制和提交采掘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地质预报、采后总结,编制生产补充勘探、地质勘探设计工程。

六、准确、完整、及时地向设计、生产等部门和领导提供地质资料,用于指导矿井安全生产。

七、及时上报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技术资料、报表。

八、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做好地质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九、为主管技术员出谋划策,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搞好地质技术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十、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6篇 地测副总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条例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2、在矿长、总工的领导下,副总监督地测与技术管理工作。

3、根据矿生产作业计划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审核监督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确保安全生产。

4、组织编制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5、经常深入现场,做好地质预报工作。

6、参加安全例会、调度会议、安全大检查,安全隐患排查以及参与矿灾害预防的演习。

7、抓好矿测量、制图、地质、防灭火、防治水管理、储量管理等各项管理工作。

8、合理组织生产地质、测量资料、图件、地质成果,抓好测量资料上报归档。

9、抓好计算机绘图的数据录入。

第7篇 地测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测部是进行煤矿地质测量、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能部室,必须在安全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开展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

(一)、岗位责任

第1条 积极配合煤矿安全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开展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是、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建立地质测量、防治水管理制度,并落实落实。

第3条 组织制定本部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时进行考核。

第4条 建立健全各种地质测量图纸和相关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5条 及时安排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控制在标准范围之内。

第6条 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情况,及时发现隐患。

第7条 组织排查矿井水文地质、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隐患,落实解决措施。

第9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0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1条 按照《煤矿测量规程》,按时、准确完成地质测量工作。

第12条 及时检查施工现场情况,及时进行地质测量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13条 按时编制、提供地质说明书,并按规定报批。地质说明书要便于指导设计、规程的编制和指导生产。

第14条 及时进行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控制在标准范围之内。

第15条 参与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情况,及时发现水害。

第16条 参与排查矿井水文地质、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隐患,落实解决措施。

第17条 及时发出巷道预透通知单和水害安全通知单,通知施工单位采取措施。

(二)、责任追究

第1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部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监察指令的。

第19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给予地测部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追究地测部部员的相应责任。

(1)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汇报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0条 地质测量、图纸资料等整理不及时、准确的,发生一次责任人罚款100元,部长连带100元。

第21条 在为有关设计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发生一次责任人罚款100元,部长连带100元。

第22条 未建立、健全地质测量图纸和相关地质资粮管理制度,影响现场施工或者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地测部长负直接责任,罚款300元。

第23条 未及时进行施工现场的地质测量工作的,发生一次罚款50元,部长连带50元。

第24条 未组织制定本部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时进行考核的,地测部长负直接责任,罚款300元。

第25条 井巷控制测量误差超过标准规定的,发生一次责任人罚款100元,部长连带100元。

第26条 未组织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检查,发生一次地测部长罚款50元。

第27条 对防治水等方面东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进行有效监督的,地测部长负主要责任,罚款300元。

第28条 未及时发出巷道预透通知单和水害安全通知单,或未通知施工单位采取措施,发生一次责任人罚款100元,部长连带100元。

第29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地测部长负直接责任,予地测部部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0条 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地测部长负主要责任,罚款100元。

第31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地测部长罚款100元。

第32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地测部长负直接责任,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8篇 地测科地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测科地质员必须在地测科科长、副科长领导下开展地质、水文、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地质员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由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称、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的人员担任。掌握矿井地质、水文地质观测、试验仪表和器具的使用方法,定期检校、保养和使用制度。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遵守《测绘法》,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地质规程》(试行)中各项技术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操作,汇总地质、水文地质观测资料;

第2条 进行地质、水文、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3条地质、水文观测应做到及时、完整、统一,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第4条认真编制 “三书”、地质及水文预测预报、采后总结及其它临时要求的地质资料,及时下发预测预报通知单;

第5条 参加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影响情况,及时发现隐患。

第6条 督促有关部门、人员落实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整改措施。

第7条建立地质仪器仪表台帐,分类保管及时校验仪器仪表,执行好设备管理制度。

第8条及时填绘交换图和打印各种图纸。做好专业的标准化、安全专项整顿、双基、安全评价和防治水安全示范矿井标准及检查考核等工作;

第9条按统一的标准、规定、规程和要求,每年对矿占用的矿产储量消耗情况进行检测。对矿产资源开采的损失、贫化进行管理,对矿产资源综合开采利用进行监督,及时填写矿井资源储量报表及台帐;

第10条做好采矿证和生产许可证年检、变更等工作。矿井延深、扩征、新井田建设开发等方面的地质测量工作;

第11条做好矿井地质、生产勘探工作,提高矿井资源储量级别;

第12条做好矿井各种地质、资源储量报告修编工作;

第13条 及时向科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14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第15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未按有关规程、规定要求操作,汇总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影响安全生产的,地质员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地质、水文观测未做到及时、完整、统一要求,影响安全生产的,地质员负直接责任;

第18条各种地质预测预报编制不及时,未按时下发预测预报通知单,影响安全生产的,地质员负直接责任;

第19条编制 “三书”、地质及水文预测预报、采后总结及其它临时要求的地质资料不认真、应付了事,影响安全生产的,地质员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地测科地质员对本科承担的地质、水文、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直接责任。

第21条在为有关设计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工作失误的,地测科地质员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及时进行施工现场的地质、水文工作,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汇报的,地测科地质员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未参加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影响情况,地测科地质员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未很好地协助科长、副科长,工作不利,造成工作失误、被动的,地测科地质员负直接责任。

第25条工作有严重失误给安全生产造成影响或给企业外部形象造成影响的,负直接责任。若造成重大事故,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9篇 地测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地质专业

1、在总工程师和科长的领导下,负责贯彻执行《矿井地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矿井防治水工作条例》及国家煤炭工业技术政策和规定。合理安排好地质工作,对地质组的各项业务工作负全面责任,负责本矿内的一切地质工作,并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任务。

2、按照《矿井地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经常深入现场,观测素描井下实际揭露的地质、水文地质现象,煤(岩)层等原始资料,做到掘进完毕素描完毕,及时分析研究绘制地质卡片,填绘在有关图纸上,及时综合分析,不断研究本区域的地质构造规律。

3、负责与生产技术部门联系协调,按照规定的内容及时间要求安排编制地质“三书”和其它资料,及时为安全生产提供相对可靠的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并对资料的正确程度负主要责任。

4、地质说明书及采掘地质资料在提出后应经常进行查对,如发现地质情况与所提供资料不符时,应立即用新的地质资料进行修改、补充,并下发至有关单位。工作面采完后,及时编写地质采后总结,报科长、总工程师审查后存档,便于为下一区段提供地质说明书起指导作用。

5、组织地质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分析研究矿井地质构造、水文地质及煤(岩)层变化规律,不断总结规律,根据生产计划,积极开展地质预测预报工作。必须坚持做到年有年报、季有季报、月有月报和临时性预测预报,对采掘工作面到达可疑水区、可疑老空区或过构造前必须按规定要求作临时地质预报,准确率要达到70%以上。在每次预报的工程完成后,都应进行总结,对预报准确性进行分析统计,报科长、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审定后存档待查。

6、负责地质图纸、资料填绘整理工作,建立健全基础地质图纸资料并及时修改。

7、负责分管地质资料、台帐、卡片、文字说明、原始记录的归档审校工作。

8、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开展技术革新,不断提高职工素质。

9、经常深入现场,掌握第一手防治水资料,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10、完成科长和其他领导交给的临时任务。

第10篇 地测主管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在分管矿长和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地测业务保安,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二、认真学习贯彻《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政策和规定,为全矿安全生产服务。

三、了解和掌握水下采煤、勘探、地测方面的有关技术政策、规章制度和规定及矿井安全生产情况。

四、组织制定防排水计划和有关探放水的安全措施等,并认真贯彻执行。

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有关地质、测量、水文、勘探等方面的安全技术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重大问题,要边处理边向领导汇报。

六、负责向有关部门提供正确的地质测量图纸和资料,以确保安全生产。

七、组织搜集、整理和保管各种地质、测量、水文、堤下采煤有关技术资料。参加矿有关安全会议和安全大检查。

八、负责本部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主持本部事故分析追查会议。

第11篇 地测科内业资料管理员绘图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绘图员在科长、副科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资料管理及绘图员是地质测量内业资料的管理者,同时也是绘图打印工作的负责人,必须掌握煤矿知识,内业资料档案管理的相关知识以及软件绘图的技能,是科内资料综合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

第2条 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地质测量图例》、《矿井地质测量工作质量标准化标准》作业。

第3条 负责组织进行各类矿图和其它生产用图的填绘、清绘、复制、打印等工作。

第4条 负责组织人员检查所绘制的各种生产用图,发现问题及时修改。

第5条 负责提供各类矿图和其它生产用图。

第6条 负责做好矿图的标准化达标工作。

第7条 积极参加各类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8条 做好各类资料的归档与管理工作。

第9条 工作中尽职尽责。

第10条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未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绘图员负直接责任。

第12条 作业中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地质测量图例》、《矿井地质测量工作质量标准化标准》的,绘图员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未及时进行各类矿图和其它生产用图的填绘、清绘、复制、打印等工作,或在上述工作中出现失误的,绘图员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组织人员对所绘制的各种生产用图进行检查,或发现问题未及时修改的,绘图员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在图纸提供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工作失误的,绘图员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16条 矿图没有达到标准化要求的,绘图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7条 档案管理未能实现正规化、标准化管理,绘图员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绘图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2)泄露技术秘密的;

(3)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绘图员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视情况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2篇 地测防治水安全生产责任制

1、矿长全面负责对矿井防治水工作的领导,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2、生产副矿长对分管范围内的防治水工作负全面责任。

3、总工对全矿防治水工作负技术责任,是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4、技术科是矿防治水工作主管业务科室,按规定配备专业专职工程技术人员。

5、技术科全面履行矿井防治水工作的责任和义务,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指导、服务于煤矿安全生产。

对有可能造成突水的采区,必须建立水文地质动态观测与监测系统,定期进行观测,建立标准水样。在有突水危险的地方,必须设立专职监测人员,观察分析险情,制定处理对策。

根据生产安排、提供水害预测预报资料,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水害事故发生。收集、调查和核对矿井范围内正在开采的小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图上标出其范围、年限、积水等情况,对威胁安全的小煤矿及老窑,必须提出处理意见或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建立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做到年有年报、季有季报、月有月报。重点水害要及时发出水害预报通知书。

6、 地面防治水由矿防汛办公室及技术科负责,并开展以下工作。

查清矿井及附近地面河流的汇水情况,掌握历年降雨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必要时设站观测。雨季监测河流水位变化。

每年雨季前调查一次地面塌陷范围,积水面积,积水深度,同时,建立水位监测站,以便汛期监测,随时掌握积水量等参数,为防汛工作提供水情资料。

掌握矿井井口标高,矿井综合排水能力,以及防洪防汛材料的储备数量,抢险队伍的组织落实情况。

检查地面高、低压供电线路,矿区通讯系统线路情况,对防洪排水站的设置,提出应急处理方案,组织编制并落实防汛材料设备计划。

使用中的观测孔必须加盖封好,报废钻孔必须及时封孔,防止地表水下沿钻孔灌入井下。

7、努力学习应用防治水新技术、新方法,组织进行矿井防治水技术研究工作。

第13篇 地测科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测量科是矿井生产的重要职能部门,负责地质分析、测量测绘、资源管理、提供设计所需地测资料、生产过程中的地质测量工作。

一、部门责任

第1条 进行矿井地质工作,查明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条件及影响生产的其他地质因素,提供水平、采区、工作面和掘进巷道等的地质资料及图纸。

第2条 开展水文地质工作,查明矿井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来源和规律,负责参与编制或设计矿井防治水计划。

第3条 进行井下各种控制测量、水准测量,正确的标示采掘工程空间关系,并绘制成各种矿图。

第4条 进行地表岩层移动观测工作,精确的求算岩移各种参数,参与保护建筑物等重要煤柱的设计,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三下采煤”。

第5条 负责井巷施工的给向延线和大型固定设备的定位测量工作及其他地面专项工作的施工测量。

第6条 按照《矿产资源法》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进行煤炭资源的储量管理工作。负责测算、统计、上报储量、三个煤量、损失量等,掌握矿井各类储量的动态变化,参与储量报损,办理储量注销、损失的报审工作。

第7条 结合矿井生产的需要,开展矿井地质、测量的技术研究工作。

第8条 参与矿井长远规划、生产接续、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

第9条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未及时进行矿井地质工作,查明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条件及影响生产的其他地质因素,提供水平、采区、工作面和掘进巷道等的地质资料及图纸,地测科负直接或主要或重要责任。

第11条 未开展水文地质工作,查明矿井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来源和规律,参与编制或设计矿井防治水计划,地测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2条 未进行井下各种控制测量、水准测量,正确的标示采掘工程空间关系,并绘制成各种矿图,地测科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未进行地表岩层移动观测工作,精确的求算岩石移动各种参数,地测科负重要或一定责任。

第14条 未及时进行井巷施工的给向延线和大型固定设备的定位测量工作,地测科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按照《矿产资源法》和《煤炭工业技术政策》进行煤炭资源的储量管理和测算、统计、上报储量、三个煤量、损失量等工作,地测科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未开展矿井地质、测量的技术研究工作,地测科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7条 未参与矿井长远规划、生产接续、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地测科负直接或重要责任。

第18条 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地测科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以经济处罚。

第14篇 地测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新)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部门、上级公司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

(二)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

(三)组织进行地质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四)未在岗时,应安排好其他人员接替,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五)不定期检查、监督科室人员完成工作情况。

(六)按照分工随时检查施工现场的情况,及时进行地质测量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按时向领导提交地质说明书等必须的资料。

(八)按照分工及时进行井巷控制测量工作,误差控制在标准规定之内。

(九)按照分工随时组织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影响情况,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十)督促有关部门人员落实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十一)及时向领导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15篇 地测部水文地质观测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规定》,做好矿井水文地质及矿井防治水工作。

二、定期进行各个稳定突水点及新揭露突水点的涌水量的调查、观测工作。建立健全水文地质台帐。

三、做好地面水文观测孔的水文观测工作,并做好原始记录。

四、负责井上、下水文地质孔的施工质量把关工作,搞好现场监督管理。

五、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对照设计详细排查采掘工程及邻近范围内的水情,对有水害威胁的必须及时发出预报,制定治理措施。

六、深入现场跟踪采掘工程的进度,及时编制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在生产过程中的防治水措施,并监督指导工程实施,防止重大水患事故的发生。

七、掌握矿井生产接续情况,认真做好水情(害)预测、预报工作。坚持“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原则,提前对采掘工作面遇断层、积水区、钻孔等可疑地点下发探放水通知单。

八、掌握井下各工作面生产情况,及时收集各种水文地质原始资料,并于当日进行整理,认真填写各类台帐及图纸,确保资料的可靠性及准确性,使之达到地质测量质量标准化要求。

九、工作中出现疑难问题,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与科领导共同分析研究,以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十、不断学习新技术、新经验、新设备,用现代科技手段,确保防治水工程技术的合理性、先进性和可靠性。

十一、经常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影响情况,及时发现隐患。

十二、督促有关部门、人员落实、防治水等方面的安全隐患整改措施。

十三、及时上报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技术资料、报表。

十四、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做好矿井水文地质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十五、为主管技术员出谋划策,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搞好水文技术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十六、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地测安全生产责任制1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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