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存规程是指企业在进行物资存储过程中,为确保物品的安全、完整、有效利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这些规程涵盖了仓库管理、库存控制、物品分类、标识、存储条件、出入库流程、盘点机制等多个方面。
1. 仓库布局:仓库应设计合理,确保通道畅通无阻,便于搬运设备的操作,并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2. 物品分类:所有入库物品必须按照性质、大小、用途进行分类,避免相互影响或损坏。
3. 标识管理:每件物品应有明确的标识,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以便快速查找和管理。
4. 存储条件:根据物品特性设定适宜的存储环境,如温度、湿度、光照等,确保物品质量不受影响。
5. 入库验收:所有入库物品需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不合格品不得入库。
6. 出入库流程:制定明确的出库和入库流程,确保物品的准确无误交接,避免丢失或错发。
7. 库存控制:定期进行库存盘点,及时调整库存水平,防止积压或短缺。
8. 安全措施:定期检查仓库设施,确保消防设备完好,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预防火灾等安全事故。
9. 培训与执行:对仓库人员进行规程培训,确保他们了解并遵守规程,提高工作效率和安全性。
储存规程的意义在于规范企业的仓储活动,确保物品在存储过程中的安全性、效率和准确性。通过实施这些规程,企业可以降低库存成本,减少损失,提高库存周转率,同时保障产品质量,满足客户需求。良好的储存规程还能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增强供应链的稳定性,为企业的长期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在实际操作中,管理者需要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以实现最佳的储存效果。
第1篇 桶装油料储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桶装油料储存安全基本要求
1.保管人员按库房、垛位和品种相对固定,职责明确。
2.品种、规格、批号标志、标牌及卡片清楚且明显,不得错搬错放,错收错发。
3.有严格的明火管理制度,并张挂墙上。
4.经常开启门窗通风,并防止雨、雷及尘土进入。
5.库内不准存放其他易燃物品。
6.油桶搬运码垛时,要轻取轻送,严禁从垛上铲运和拖拉,不准抛置油桶。立桶卧倒时要加垫或采取其他措施。
7.寒冷地区储存桶装油品的库房,要防止低温析蜡。
8.为延长油料的储存期,延缓油料质量变化,桶装油料要尽可能存放在洞库、库房、棚库内。
9.贵重及易变质的油料,应优先入库,桶装油料的入库顺序是添加剂、低温启动汽油、润滑脂、特种液、稠化机油、航空润滑油、普通润滑油、航空汽油与喷气燃料、车用汽油、柴油、用过的润滑油或洗涤剂等。
10.闪点低于45℃的轻质油料一律不准露天存放。
11.桶装油料应根据具体情况,按油料的品种、牌号分库分别堆放,并设置堆垛卡片。
(2)洞库、库房、棚库内桶装油料储存的管理
1.入库储存桶装油料应擦净桶身,无油污,桶面标记要醒目清晰,按规定的人库顺序储存。
2.桶装油料入库应区分品种、牌号、批次号,分类立式摆放,底部垫木方,每两个桶并拢成一行,行的方向要和窗口光线平行,大桶盖向外。多层堆垛时,底层桶大口要留在上层两桶之间,不得妨碍采样、检查,并设置堆垛卡片。
3.严格收放手续,及时记录账本,做到账、物、卡相符,不准私自动用储存的油料。
4.保存有毒油料,要采取防毒措施。
5.保持搬运机械、器材和电气设施技术性能完好,保持库内整洁,做到无油气、无油迹。
6.库内主要通道净宽应大于1.8m,垛与垛之间净距离不得小于1m,垛与堵及柱的距离为0.25~0.5m,以便检查、搬运和疏散。
7.闪点低于28℃的油料最多码2层,闪点在28~45℃之间的油料最多码3层,闪点大于45℃的油料最多码4层。
8.洞库和潮湿库房,应适时通风,保持适宜温度、湿度(相对湿度要保持在40%~70%之间)。
9.洞库存放桶装油料,桶与棚檐垂直距离不小于1.5m,以防日晒雨淋。
10.不同构造的库房,夏季温差较大,贵重油料,轻质油料和高温下易变质油料应存入洞库或湿度较低的库房内。
11.大风或雷雨天气时,应及时检查库房、棚库是否损坏、漏雨等。
12.库房内应悬挂堆垛示意图,以便于管理。
(3)露天存放桶装油料的安全检查
1.露天油桶堆放场地不应设在铁路、公路干线附近,但应有专用的道路;也不宜设在陡壁的山脚下。场地应坚实干整,高出周围地面0.2m,有不小于5‰的排水坡度。
2.存放场地四周有排水和水封隔油设施。桶堆应用土堤或围墙保护,其高度应在0.5m左右,或为了避免阳光照射,可在堆放场地周围种植油性的阔叶树。
3.润滑脂油桶卧放时,应双行并列,桶底相对,桶口朝外朝上,最多不超过3层,层与层之间加垫木。
4.轻质油品应斜放,桶身倾斜与地面约成75°,成鱼鳞式相靠,下加垫木,以防地面水锈蚀油桶。
5.油桶存放场地的垛长不能超过25m,宽度不超过15m,垛与垛之间的净距不小于3m,每个围堤内最多4垛,垛与围堤的净距不小于5m,以便扑救火灾和疏散。
6.垛内油桶要排列整齐,二行一排,排与排之间留1m通道,便于检查处理。
7.闪点低于45℃的易燃油品,不宜露天存放,可存放在简易敞篷内。
8.在下雨、雪后,应及时清扫桶顶的积雪、积水,检查垛位四周排水是否畅通。
9.应保持场内无油迹、无油气,清除距垛位5m以内的杂草和易燃物。
(4)桶装储存油料数量的安全检查
1.及时收发后立即更改数量,摘要栏要写明发给何单位,卡、物必须一致。
2.各个栏目填写清楚,字迹工整,不乱划乱改。
3.同牌号但不同批次的油料要分别设卡,不要混填。
4.一张卡片用完后,应将表头各项结转于新卡片上,老卡片要妥善保存。
5.卡片的设置方法,应根据油料的存放条件而定,其放置位置应在明显处。
(5)桶装储存油料安全检查
1.储存桶装油料品种、牌号、数量、批次与账、卡是否相符,桶面标记是否清晰。
2.各种油料的放置是否符合要求,垫木及油桶垛位是否平稳、牢固。
3.库房内、场地和油桶是否清洁,周围有无易燃物及其他杂物,发现后立即清除。
4.油桶有无渗漏现象,发现渗漏,应立即倒桶或补漏。
5.检查桶盖、桶箍有无松动现象。
6.搬运机械、在用工具技术状况是否良好齐全。
第2篇 气瓶运输、储存和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1.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加强对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的安全管理: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根据规程和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定期对气瓶的运输、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2.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应遵循下列要求:
1)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2)必须配戴好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3)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
4)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
5)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且不超过五层;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6)夏季运输应遮阳设施,避免爆晒;城市的繁华市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7)严禁烟火。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
8)运输气瓶的车,不得在繁华市区,重要机关附近停靠;车停靠时,司机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9)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不应长途运输。
3. 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的有关规定;
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它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4)空瓶与实瓶两者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5)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垛高不宜超过五层。
4. 气瓶使用,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2)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3)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距明火10米以外。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4)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
5)夏季应防止爆晒;
6)严禁敲击,碰撞;
7)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8)严禁用湿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9)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小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11)液化石油气瓶用户,不得将气瓶内的液化石油气向其它气瓶倒装;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12)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5. 附则
1)气瓶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应及时报主管部门。
2)违反本规程规定,要追究当事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3篇 施工爆破物品的领取、运输和储存安全操作规程
应建立爆破器材收发流水帐、三联式领用单和退料单,制定定期核对目,做到帐物相符。
1、爆破器材须由爆破器材押运员领取,其必须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并且身体健康、责任心强。
2、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经班(组)长或当班领导批准,领取数量不应超过当班计划用量。使用量要详细记录,使用与剩余的数量总和要与领取数量相符,剩余的炸药应该当班退回入库。
3、爆破器材的运输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向运达地点的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破物品运输证》,凭证运输。
4、运送爆破器材的车、船,除驾驶人员及押运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不许乘坐。
5、搬运爆破器材的人员须由工地领导指定,运送期间,严禁饮酒,搬运爆破器材的人员应彼此相距5~10m,禁止携带打火机,火柴等引火物品。
6、搬运爆破器材上下车、船时,注意防滑,轻拿轻放,防止撞击,保证安全;在航行中,应避免剧烈的颠簸和碰撞。
7、对变质和过期的爆破器材,及时登记造册,提出处理方案,不得运至工地使用,变质的炸药、雷管经报上级批准后由工地爆破工作负责人亲自指定专人处理。
8、搬运爆破器材时,炸药与火具要分别搬运,雷管必须装入原盒搬运到作业地点,即使量少,也禁止揣在衣袋中。
9、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单独、安全可靠的仓库(工棚、船)内,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设立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实行24小时专人看守。
10、仓库(工棚、船)内储存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炸药、雷管要分库存放,库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
11、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爆破器材仓库(工棚、船)内住宿或进行其他活动。
12、库内必须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要杜绝鼠害。
13、库内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严禁用灯泡烘烤爆破器材。
14、做好防火、防盗、防爆炸工作,配备好消防器材。
15、如有爆炸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16、爆破器材进、出流动,帐物要相符,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17、爆破器材仓库(工棚、船)要悬挂或张帖相应的安全标志和警示牌。
18、凡有雷击地区,地面爆破器材仓库(工棚、船)应有防雷措施。
第4篇 气瓶储存、搬运、装卸操作规程
1、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规定,用于充装气体的包装必须使用专用钢瓶,确保储存安全;
2、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不同介质的气体气瓶使用专用仓库,不得混储;
3、仓库内不得有内地沟、暗道、库内通风良好、干燥、避免阳光直射、严禁烟火和其它热源;
4、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仓库内最高温度、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线源;
5、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设防毒用具和灭火器材;
6、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其一个方向,并设置气瓶防倒装置或设施。
7、配备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或仪器,定时进行监控和检测;
8、加强库房安全巡罗检查,确保仓库储存安全。
气瓶搬运、装卸:
1、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使用专用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
2、必须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撞;
3、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
4、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性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
5、采用车辆运输时,气瓶应妥善固定。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2/3以上,卧放时,瓶阀端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五层且不得超过车辆高度。
6、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在城市的繁华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7、运输气瓶的车、船不得在繁华市区、人员密集的学校、剧场、大商店等附近停靠;车、船停靠时,驾驶员、押运员不得同时离开;
8、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严禁烟火运输工具上应有灭火器材;
9、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驾驶员和押运员应会正确处理。
10、驾驶员、押运员应经政府部门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第5篇 油漆及溶剂储存安全技术规程
一、适用法规和技术标准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安全管理通则
二、储存安全技术条件
1、储存间与明火的间距应大于30m。
2、储存的物品有应防潮措施。
3、储存间的室温应控制在30 度以内。
4、储存间的周边不得有可燃物。
5、储存间应设置有防泄漏设施。
6、储存间的墙体材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 的不燃耐火材料。
7、储存间周边如没有比其更高的建筑物,则应设置防雷接地装置。
8、储存间的门应向外开启,窗应防止阳光直射储存的物品。
9、储存间应设备防爆型的通风装置。
10、金属储存桶应设置静电接地装置。
11、储存室内的配电线路应采用金属套管或非燃硬塑套管。
12、储存室内的所有电器应采用防爆型(开关、灯、通风设备)。
13、储存间外应有独立的电源总开关。
14、根据储存间的面积,储存间内应设置干粉球形自动灭火器。
15、储存间外应设置足量的干粉灭火器。
16、储存间外应设置必要量的消防砂。
第6篇 施工爆破物品领取运输储存安全操作规程
施工爆破物品的领取、运输和储存安全操作规程
应建立爆破器材收发流水帐、三联式领用单和退料单,制定定期核对目,做到帐物相符。
1、爆破器材须由爆破器材押运员领取,其必须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并且身体健康、责任心强。
2、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经班(组)长或当班领导批准,领取数量不应超过当班计划用量。使用量要详细记录,使用与剩余的数量总和要与领取数量相符,剩余的炸药应该当班退回入库。
3、爆破器材的运输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向运达地点的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破物品运输证》,凭证运输。
4、运送爆破器材的车、船,除驾驶人员及押运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不许乘坐。
5、搬运爆破器材的人员须由工地领导指定,运送期间,严禁饮酒,搬运爆破器材的人员应彼此相距5~10m,禁止携带打火机,火柴等引火物品。
6、搬运爆破器材上下车、船时,注意防滑,轻拿轻放,防止撞击,保证安全;在航行中,应避免剧烈的颠簸和碰撞。
7、对变质和过期的爆破器材,及时登记造册,提出处理方案,不得运至工地使用,变质的炸药、雷管经报上级批准后由工地爆破工作负责人亲自指定专人处理。
8、搬运爆破器材时,炸药与火具要分别搬运,雷管必须装入原盒搬运到作业地点,即使量少,也禁止揣在衣袋中。
9、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单独、安全可靠的仓库(工棚、船)内,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设立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实行24小时专人看守。
10、仓库(工棚、船)内储存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炸药、雷管要分库存放,库内不得存放其它物品。
11、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爆破器材仓库(工棚、船)内住宿或进行其他活动。
12、库内必须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要杜绝鼠害。
13、库内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严禁用灯泡烘烤爆破器材。
14、做好防火、防盗、防爆炸工作,配备好消防器材。
15、如有爆炸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16、爆破器材进、出流动,帐物要相符,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17、爆破器材仓库(工棚、船)要悬挂或张帖相应的安全标志和警示牌。
18、凡有雷击地区,地面爆破器材仓库(工棚、船)应有防雷措施。
第7篇 气瓶储存安全操作规程
⒈储存气瓶的库房应有专人管理,要有管理制度,明显处设置安全标志牌,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⒉ 应置于专用库房储存,仓库应符合规定。
⒊ 气瓶库房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它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⒋ 不同种类的气瓶要分室存放,空、重瓶要分开放置,并有标志。
⒌ 气瓶要严格控制库存量,放置要整齐,留有通道,配戴好瓶帽和防震胶圈。立放时,应有栏杆或支架固定,以防倾倒。
使用溶解乙炔气瓶的现场,乙炔气的储量不得超过5瓶;超过5瓶时,应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隔离,其中一面应为固定墙壁;超过40瓶时,应建立储瓶仓库。
⒍ 乙炔、氧气瓶存放处应经公安处、安监处验收合格。
第8篇 煤气储存柜安全操作规程
净化冷煤气的生产工艺流程中,有的为了稳定煤气压力和煤气质量,往往在煤气汇总管上(在煤气增压机前)增设一个煤气储存柜,煤气储存柜的容积大小不一,最小的有几百立方米,最大的可达十万多立方米。从其工作原理上来分,有浮顶式的和气囊式的,浮顶式的煤气储气储存柜在实际生产中应用最广,其结构形式与储量有关,分为一塔、二塔……多塔,它的升降方式有的是垂直升降的,有的是螺旋升降的,在煤气储存柜的煤气进口总管上必须设置煤气止回装置,煤气止回装置多采用电磁式、浮筒式或人工操作的钟罩阀门,其目的是防止煤气站因突然停电造成煤气储存柜中的煤气向煤气炉倒流。
1、煤气储存柜投入使用前要进行全面检查;
⑴、 煤气储存柜的水槽中注满工业水,并达到规定水位。
⑵、 检查水槽底部放水管上的阀门是否漏水,如发现有漏水现象,必须迅速修好。
⑶、 煤气进、出管上排水系统要完备,各阀门必须开、关灵活,无漏水现象。
⑷、 煤气进口管上止回装置,动作必须灵活,运行必须可靠。
⑸、 煤气储存柜的升降标志,必须明显、可见。
2、煤气储存柜首次投入或是中间入网,必须按照下列操作方法进行:
⑴、 将煤气储存柜的进、出口煤气阀门关闭,并将浮顶上放散管的阀打开,进行蒸汽吹扫,吹扫的时间根据气柜的容积而定,直到放散管冒出白色蒸汽为止。
将煤气进气管阀门开启,用煤气置换,并慢慢关闭蒸汽阀门,直到放散管有煤气冒出时,取样化验,含氧量低于0.5%时,慢慢关闭放散管上的阀门。启动煤气加压机操作,按煤气加压机的操作规程操作送气。
第9篇 乙炔瓶的使用、运输和储存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乙炔瓶虽然比乙炔发生器安全多了,但在运输、贮存和使用过程中,由于受震动、填料下沉、直接受热,以及使用不当、操作失误等,也会发生爆炸事故。所以使用乙炔气瓶时,各方面都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每三年进行一次技术检验。超过检验期限的气瓶不得使用。
(1)使用时的安全技术要求
1)禁止敲击、碰撞。
2)要正放,不得卧放,以防丙酮流出,引起着火爆炸(丙酮蒸汽与空气混合的爆炸极限为(2.9%~13%)气瓶立放15~20min 后,才能开启气瓶阀使用,拧开瓶阀时,一般情况只拧3/4 转,最多不要超过1.5 转。
3)不得靠近热源和电气设备;夏季要防止曝晒;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小于10m(高空作业时,是垂直地面处的平行距离)。
4)瓶阀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必要时可用40 撮氏度以下的温水解冻。
5)吊装、搬运时,应使用专用夹具和防震的运输车,严禁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吊装搬运。
6)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及有放射线的场所,且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
7)工作地点不固定且移动较频繁时,应装在专用小车上;同时使用乙炔瓶和氧气瓶时,应尽量避免放在一起。
8)使用时要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局部温度不要超过40 撮氏度(即烫手)。
9)必须装设专用的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开启时,操作者应站在阀口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
10)使用压力不得超过0.15kpa,输气流速不应超过1.5~2.0m3/h瓶。
11)严禁、银、汞等及其制品与乙炔接触,必须使用铜合金器具时,合金含铜量应低于70%。
12)瓶内气体严禁用尽,必须留有不低于下表规定的剩余压力。
环境温度与剩余压力关系
环境温度
(℃)
<0 0~15 15~25 25~40
剩余压力
(mpa)
0.05 0.1 0.2 0.3
(2)运输乙炔瓶的安全技术要求
1)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2)车、船装运时应妥善固定。汽车装运乙炔瓶:
横向排放时,头部应朝向一方,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直立排放时,车厢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2/3。
3)夏季要有遮阳设施,防止曝晒,炎热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4)车上禁止烟火,并应备有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5)严禁与氯气瓶、氧气瓶及易燃易爆物品同车储存。
6)储存间应有专人管理,在醒目的地方应设置“乙炔危险”、“严禁烟火”的标志。
7)乙炔瓶库存的设计和建造,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和《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91 的有关规定。
3、焊接设备和各种气瓶(氧、氩、氦、乙炔及二氧化碳等)的使用运输均应遵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10篇 油品储存安全技术规程
一、罐区泵房操作人员必须熟悉管线流程和各阀门的用途及油品性质,明确安全防火要求。
二、罐区、泵房内要经常保持清洁、不得存放易燃物品,禁止穿带钉子鞋的人员进入,不准用铁制器具敲打。在罐区必须使用防爆手电筒。
三、罐区泵房内的电气设备及照明,应符合防爆要求。
四、罐区泵房的管线阀门必须有流向标识,所有阀门必须保持灵活好用。
五、油罐及其附件(阀门、检尺孔、呼吸阀、泡沫发生器、防雷防静电设施、人孔、油罐的加热盘管)必须保持完好,符合要求。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七、各类油罐都要按规定的安全高度控制液面,不得超高收油。
八、油罐上的检尺孔、采样口、上人孔应包好铅皮,并盖好。附近上空打雷时禁止人员上罐。罐顶不得同时上三人以上。
九、油罐进出油前后,必须详细检查阀门开关、管线流程是否正确,防止跑串。切换油罐时要遵守“先开后关”的原则,不得造成装置憋压。
十、油品计量要及时准确,油罐贮油量要班班盘点。
十一、禁止用压缩空气吹扫柴油管线。另外,夏季不扫线管线应采取措施,防止管线受热升压。
十二、油罐、油管线检修动火必须办理用火手续,抽净存油进行彻底吹扫、蒸罐、清洗。与油罐、油管线,相连管线加好盲板,封好下水井、脱水口、经化验合格,并经全面检查后,方可动火。
十三、进入罐内作业,经化验分析氧含量合格后方可进行,并要打开人孔,保持罐内通风良好,并在罐外设有专人监护。
十四、未经批准和采取安全措施,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油库区。
十五、清洗后的油罐或新投用的油罐,进油前必须全面检查,人孔、排污孔是否渗漏,安全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新油罐投产前还必须作充水试验,查其牢固性及基础下沉情况。
十六、油品泄露处置程序与措施
(一)现场询情
责任人员到场后,要详细询问泄漏容器的储量、泄漏部位、泄漏量、扩散范围;有无人员伤亡;是否采取堵漏措施以及可能采取的堵漏方法等。
(二)侦察检测
掌握泄漏扩散区域及周围有无火源;利用检测仪器检测事故现场油品蒸气浓度;测定现场及周围区域的风力和风向;搜寻遇险和被困人员,并迅速组织营救和疏散。
(三)设立警戒
根据询情和侦检情况,确定警戒范围,设立警戒标志,布置警戒人员,严控人员出入,在整个处置过程中,实施动态检测。
(四)禁绝火源
切断警戒区内所有电源,熄灭明火;高热设备停止工作;关闭警戒区内所有人员的手机,切断电话机线路;不准穿化纤类服装和带铁钉的鞋进入警戒区,不准携带铁质工具进行救援。
(五)稀释降毒
以泄漏点为中心,在储罐或容器的四周设置水幕或喷雾水枪喷射雾状水进行稀释降毒。
(六)堵漏排险
1.储罐、容器、管道壁发生微孔泄漏,可用螺丝钉加粘合剂旋人泄漏孔的方法堵漏。
2.储罐、容器发生小量泄漏,不能制止泄漏时,可采取疏导的方法将其导人其他容器或储罐。
3.储罐、容器、管道壁撕裂,液体大量外泄,来不及导罐时,可采用砂土、水泥等筑堤导流,将油品导人围堤,并喷射泡沫覆盖加以保护。
4.管道发生泄漏,若阀门尚未损坏,一般采取关闭阀门,断绝物料源的措施。当泄漏点处在阀门以前或阀门损坏,不能采取关阀止漏时,可使用堵漏垫、堵漏楔、堵漏袋等器具封堵,也可用橡胶垫等包裹、捆扎等。
5.阀门法兰盘或法兰垫片损坏发生泄漏,可用不同型号的法兰夹具,并高压注射密封胶的方法进行堵漏。
第11篇 气瓶使用储存安全操作规程
1 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公司的气瓶使用与储存规范化、制度化,使安全工作得到有效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制造分厂、水泥分厂维修工段
3 引用标准
《劳动安全卫生国家标准》
4安全风险
火灾、爆炸、
5.安全技术要求
5.1氧气、乙炔气库房及周围严禁堆放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并设置醒目的“严禁烟火”警示标志。库内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并保持库内的消防通道畅通。
5.2库内禁止烟火及携带引火物品。库内需动火作业时,必须按照动火作业制度办理动火作业手续后,方可动火作业。
5.3非库内人员禁止入库。如需进库时应征得保管员同意。
5.4工作人员必须达到消防工作“三懂三会”要求,懂得本岗位生产过程中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5.5储存各种气瓶,放置必须整齐,直立放置时必须有栏杆或支架加以固定,以防倾倒。倒放时,必须固定,防止滚动,头部朝一方向,堆放高度不应超过五层。
5.6气瓶的安全帽及防护胶圈必须备齐并旋紧,氧气瓶与乙炔瓶必须分库堆放。
5.7对各种气瓶要轻装轻卸,防止震动,禁止在阳光下暴晒,靠近高温热源,严禁互相撞击,禁止采用抛、滑或其它容易引起碰击的方法,防止发生事故。
5.8运输氧气、乙炔气瓶的车辆必须设置醒目的“危险品”标志。
5.9氧气、乙炔的领用和运输都不能混装,空、饱瓶应设明显标志分开堆放。
6 相关文件
6.1 《劳动安全卫生国家标准》
6.2 《员工工作制度》
第12篇 爆炸物品储存库储存安全操作规程
1、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个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作性能检测;封条不完整应开箱验收,封条完整的抽箱验收,并核对生产时间是否过期、数量、规格、质量是否相符;
2、爆破器材无押运员,保管员一律不予验收;严格出入库手续,严格按照当地公安机构核定的储量、种类进行储存;
3、进入库区不应带烟火及其他引火物;
4、进入库房前,必须释放人体静电;
5、进入库区不应穿带钉鞋和易产生静电衣服,不应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开启炸药雷管箱;
6、储存库内民用爆炸物品应堆放稳固整齐;
7、储存库内应有标记品种、规格和数量的标识牌。同库储存多品种民用爆炸物品时,不同品种、规格应分别堆放,并有明显标志;
8、堆垛之间应留有检查、清点民用爆炸物品的通道,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6m,堆垛边缘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2m,宜在地面画定置线;
9、各种民用爆炸物品整箱堆放高度,工业雷管、黑火药不应超过1.6m,炸药、索类不应超过1.8m,宜画线定置限高堆放;
10、储存库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小动物进入和采取阳光直射的措施;
11、储存库内不应存放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12、每天记录库房温度和湿度,发现硝化甘油类炸药箱渗油、冻结和硝按类炸药吸潮结块,应及时处理;
13、库区昼夜设警卫,加强巡逻,无关人员严禁进人库区。
第13篇 气瓶运输储存使用改装安全操作规程
1)运输
①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②佩戴好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碰、滚。
③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
④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同车运输。
⑤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固定。
⑥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应避免白天在繁华市区运输。
⑦严禁烟火,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
⑧运输气瓶的车、船不得在繁华市区、重要机关附近停靠,车、船停靠时,司机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⑨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不应长途运输。
(2)储存
①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②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经常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③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④空瓶与实瓶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放置,并在附近设置防火用具或灭火器材。
⑤放置整齐,佩戴好瓶帽。
(3)使用
①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铅印和颜色标记。
②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确认盛装的气体。
③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火源,应离明火10m以外。
④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
⑤夏季应防止曝晒。
⑥严禁敲击、碰撞。
⑦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⑧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⑨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
⑩在可能造成回流的场合,设备上应配防止倒灌的装置。
⑧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修理。
⑩液化石油气瓶用户不得将气瓶内液化石油气向其他气瓶倒装;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剩余残液。
(4)改装
①根据气瓶制造铅印标记和安全状况,确定改装后充装气体和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
②对气瓶进行彻底清理、冲洗、干燥,换装相应的瓶阀和其他附件。
③按规定打 检验钢印和涂检验色标,并按改装后盛装的气体更改气瓶的颜色、字样和色环。
④将气瓶改装情况通知其产权单位,记入气瓶档案。
第14篇 火工品购买运输储存领取和清退规程
一、火工品的购买、运输和储存
1、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⑴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⑵《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⑶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⑷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2、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3、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后,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交易。
4、运输爆炸物品,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2)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4)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5、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运输。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2)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3)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4)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5)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6)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7)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6、禁止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禁止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禁止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
7、火工品到煤矿后,应派专人现场看押,不得中途退场,由采购员和库管员联合验收品种、数量及安全标志,确认无误后,在送货单上签字,并组织人员卸火工品,卸完后由火药库保管员清点验收签字,按要求储存爆炸物品:
(1)库房应设置明显标示牌,标明经公安机关核准存放的物品品种和最大允许储量;
(2)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同一库房内允许共存的爆破器材应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安全设计规范》的规定。
(3)爆破器材的堆放要整齐、牢稳,便于通风和搬运。导火索、导爆索、硝铵炸药均应装箱对方在垫木上,严禁散包堆垛。爆破器材的货架或堆垛与墙壁的距离不应小于0.2米,货架、堆垛相互之间应留有便于清点和搬运的通道。库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不应堆放空箱。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定期销毁。
(4)库内要确保通风良好,有隔热降温措施。
(5)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有碍安全的活动,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6)库房周围不应有杂草和灌木丛。
(7)在库区所控制的外部距离内不能进行有碍库房安全的活动。
8、火工品库保管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帐、卡、 物相符并交接清楚,库房人员不得脱岗、离岗,无关人员严禁入内。任何人不得携带火种、矿灯、手机进入炸药库,否则发现一次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50元。
9、专库专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库房内消防器材齐全。炸药、雷管必须按规定分别存放,并符合要求。库存量不能超过安全库存数量, 即炸药吨,雷管发。
10、库房内必须悬挂有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爆破器材管理有关制度,并健立健全各种记录台帐。
11、所有的电雷管必须在专用的导通室内导通编号, 没有导通编号的电雷管严禁发放。否则发现一次罚仓库保管员50元。
12、严格执行对号发放制度。否则,每错发雷管一发,罚当班炸药库值班员50元。
13、变质、过期、失效的雷管、炸药要认真收回、清理、 登记造册,根据可存数字雷管不超过500发,炸药不超过100kg, 若达到规定及时报告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销毁。
14、爆破器材库存数量、规格、品种要做到日清、旬结、帐、卡、物三相符。否则发现一次一项违反规定,罚仓库保管员50元。
二、火工品的领发与清退
1、爆破材料管理必须建立库存台帐,发放、退库台帐,回收废旧的火工品台帐。
2、放炮员根据当班生产任务选用雷管炸药,填写在专用的火工品领料单上,经采掘区队长和生产副总经理签字审批后,持放炮合格证及领料单到煤矿调度室审批,没有值班领导签字或与生产现场不相符,调度核算员一律不准审批。
3、 放炮员持放炮上岗证、便携仪和审批过的火药领料单在安全员的监督下到地面炸药库领取火工品,否则炸药库发放员严禁发放。库房保管员按照审批数量,如数发放,不得超发或少发。放炮员领取火工品后必须当面核查领取的数量及编号等,否则责任自负。
4、领取爆炸物品时必须穿抗静电衣服,领到火工品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运往工作地点,并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炸药箱及雷管盒内,严禁乱扔、乱放、埋藏等。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生产班组,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爆破知识的人员运送,相隔距离不小于20m。
5、爆破工在领取电雷管时,必须经库房管理员在跟踪卡片上登记雷管段数、编号,后由爆破员、安全员、发放人在跟踪卡片上签字;到作业地点,安全员完成监督任务,由班组长对雷管使用进行监督,并在跟踪卡片上签字;在下班后未用完的,必须退回库房,由收回人核对清点雷管并在跟踪卡片上签字,完成雷管的监督使用任务。
6、仓库保管员坚持“十不发放制度”。
(1)没有合格证不发。
(2)放炮员不持放炮合格证,无安全员监督,不带瓦斯便携仪,不对号不发。
(3)无安全员监督、签字不发;
(4)不是专用领料单,没有审批不发。
(5) 不是双人领料不发。
(6)没有雷管盒不发。
(7)雷管盒没有锁不发。
(8)雷管不导通、不编号不发。
(9)质量有问题不发。
(10)酒后领取爆炸物品不发。
7、运送爆炸材料到井下时,根据我矿的实际情况,采用人力搬运,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事先通知人车司机,在运送爆炸材料时,严禁非运送人员乘坐人车;
(2)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3)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
(4)放炮员领取和运输雷管必须在安全员的监督下运到井下使用地点。
(5)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
①同时搬运炸药和起爆器材料10kg。
②拆箱(袋)运搬炸药20kg。
③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24kg)
④挑运原包装炸药二箱(48kg)
8、认真执行火工品领发、清退制度。各单位火工品清领、 实发、实耗、退库等各项环节必须登记、造册、签字、盖章。
9、各班火工品现场用量必须在当班下班之前, 经当班班长核发,在清退单上签字后,放炮员亲自退库,炸药库保管员按清退单查收,在查收后必须给放炮员开一联红单,单中注明清退名称和数量,放炮员收到红单后,将红单交回材料保管,由保管进行保存,争取做到帐与物相符,若发现不按规定办理一次罚款50元,情节严重者重处。
10、炸药库必须切实抓好火工品班后清退工作,凡放炮员无清退单或清退单填写不符要求的,炸药库值班员必须及时上报领导小组组长,每人次给予50-100元的处罚。
11、号召广大职工认真搜捡丢失在煤炭中的雷管,井下拾到的雷管必须交炸药库,由当班炸药库值班员出具证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井上捡到的雷管必须及时主动交库管员。上交者必须讲清拾到雷管的地点(最好有证明人),煤矿对上交雷管个人给予现金奖励。
12、领导小组收到的雷管,要做好专项记录台帐,并及时送往炸药库,炸药库对收到的雷管必须做好记录,要专箱存放,并查明雷管编号及使用单位。
13、值班领导与爆破员积极配合,对收到的雷管做好追查处理工作,丢失雷管至少要追查到班组。
14、凡发现私自携带雷管上井的,当一级严重三违处理,并每一发罚1000元,三发及以上的除罚款外,交公安部门处理,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搜捡到雷管不主动上交的,经查实同样按私自携带雷管上井处理。
15、加强出入井管理和检查,凡发现携带雷管、炸药出矿的,一律开除矿籍,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火工品使用
1、火工品使用应由爆破员认真填写使用情况表,每次填写为一式三份,下班后经全部审核签字后,一份交回炸药库,一份交回调度室开单处,另一份存爆破员处部。
2、火工品使用单情况说明:在使用单中在火工品领取时,爆破工必须亲自签字,并写明领取时间,领取数量。在经安全员、库管员、爆破员三人确定后分别签字。
3、火工品领取后,按规定运至工作面使用地点,在使用时按爆破说明书和实际每次爆破使用量认真填写使用情况表。要求每次使用要由班组长、安全员、瓦检员在现场,并对每次装药时间、爆破时间记录清楚,在每次爆破结束后,班组长、安全员、瓦检员必须签字。对于每次实际爆破用药量与规定不相符的,要在说明事项中填写清楚。在下班时对于本班内未使用完的爆破器材要如数退还给地面火药库,经库管员清点验收后,清退爆破工方可在单上签字。
4、现场负责人是指当班值班领导,在下班时对本班使用的火工品情况进行核实后,在审查意见表中填写,本班使用数量,还剩余数量,并签名。
5、各人员所留报表必须认真保存,不得随意丢失。
第15篇 气瓶运输储存使用改装安全作业操作规程
(1)运输
①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②佩戴好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碰、滚。
③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
④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同车运输。
⑤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固定。
⑥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应避免白天在繁华市区运输。
⑦严禁烟火,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
⑧运输气瓶的车、船不得在繁华市区、重要机关附近停靠,车、船停靠时,司机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⑨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不应长途运输。
(2)储存
①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②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经常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③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④空瓶与实瓶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放置,并在附近设置防火用具或灭火器材。
⑤放置整齐,佩戴好瓶帽。
(3)使用
①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铅印和颜色标记。
②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确认盛装的气体。
③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火源,应离明火10m以外。
④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
⑤夏季应防止曝晒。
⑥严禁敲击、碰撞。
⑦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⑧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⑨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
⑩在可能造成回流的场合,设备上应配防止倒灌的装置。
⑧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修理。
⑩液化石油气瓶用户不得将气瓶内液化石油气向其他气瓶倒装;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剩余残液。
(4)改装
①根据气瓶制造铅印标记和安全状况,确定改装后充装气体和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
②对气瓶进行彻底清理、冲洗、干燥,换装相应的瓶阀和其他附件。
③按规定打 检验钢印和涂检验色标,并按改装后盛装的气体更改气瓶的颜色、字样和色环。
④将气瓶改装情况通知其产权单位,记入气瓶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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