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程涵盖的范围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城市规划:包括土地利用规划、交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旨在合理布局城市空间,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
2. 建筑规范:规定建筑的设计、施工、验收标准,确保建筑物的安全、舒适和美观。
3. 公共设施管理:涉及公园、广场、公共交通、供水供电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4. 环境保护:设立噪音、空气、水体等环境质量标准,规定污染排放限制和治理措施。
5. 安全管理:包括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旨在预防和应对各类安全事故。
6. 社区治理:涉及社区服务、物业管理、居民行为规范等,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城市规程的标准制定需遵循以下原则:
1. 科学性:规程应基于科学研究和技术进步,确保其科学合理,适应城市发展趋势。
2. 实用性:规程应具有可操作性,便于执行和监督,同时要考虑经济可行性。
3. 法规依据:规程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与上级政策保持一致。
4. 公平公正:规程应保障公共利益,避免歧视和不公,促进社会公平。
5. 动态调整:规程需定期更新,以应对城市发展变化和新的挑战。
城市规程的含义是,一套详细明确的规则和指导原则,用于指导和规范城市的建设、运营和发展。它旨在促进城市的有序、安全、环保和高效运行,通过规划、管理和服务的标准化,提高城市生活的品质。城市规程不仅是行政管理的工具,也是保障市民权益、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基石。它的实施需要各级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共同遵守和参与,以实现城市的和谐共生。
第1篇 城市燃气设施运行维修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1 总则
1.0.1为使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气和保护环境的要求,以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件、门站、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混气站、调压站、调压箱、瓶装供应站、用户设施和用气设备所组成的城镇燃气供应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抢修。
本规程不适用于城镇燃气的汽车加气站的运行、维护和抢修。
1.0.3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单位及部门应逐级建立相应的安全目标责任制。
1.0.4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设立运行、维护和抢修的管理部门并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设置并向社会公布24h报修电话,抢修人员应24h值班;运行、维护、抢修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1.0.5对重要的燃气设施或重要部位必须没有识别标志。对燃气设施进行运行、维护和抢修时,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装置。
1.0.6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城镇燃气
符合燃气质量要求,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公共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作燃料用的公用性质的燃气。城镇燃气主要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0.2城镇燃气供应单位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和城镇燃气自管单位。
2.0.3城镇燃气设施
用于燃气储存、输配和应用的场站、管网及用户设施。
2.0.4用户设施
指用户燃气管道、阀门及计量器具。
2.0.5用气设备
使用燃气作为燃料进行加热、炊事等的设备,如燃气工业炉、燃气锅炉、燃气直燃机、民用燃气用具等。
2.0.6运行
从事燃气供应的专业人员,按照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对燃气设施进行巡视、操作、记录等常规工作。
2.0.7维护
为保障燃气设施的正常运行,预防事故发生所进行的检查、维修的作业。
2.0.8抢修
燃气设施发生危及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业过程。
2.0.9降压
燃气设施维护和抢修时,为了操作安全或维持部分供气,将燃气压力调节至低于正常工作压力的作业。
2.0.10停气
在燃气输配系统中,采用关闭阀门等方法切断气源,使燃气流量为零时的作业。
2.0.11明火
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
2.0.12动火
燃气管道和设备进行焊接、切割等产生明火的作业。
2.0.13作业区
燃气设施在维修或抢修作业时,保证操作人员安全作业所确定的区域。
2.0.14直接置换
采用燃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空气或采用空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燃气的过程。
2.0.15间接置换
采用惰性气体(水)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空气后,再用燃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惰性气体(水)的过程;或采用惰性气体(水)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燃气后,再用空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惰性气体(水)的过程。
2.0.16吹扫
燃气设施在投产或维修前清除其内部剩余气体和污垢物的作业。
2.0.17放散
将燃气设施内的空气、燃气或混合气体安全地排放。
2.0.18防护面具
用以隔离燃气和保障操作人员呼吸的防护用具,一般有防毒面具和供氧面具等。
2.0.19监护
在燃气作业区作业时,对作业人员进行的监视、保护;或在燃气设施运行中,由于其他工程施工可能引起危及燃气管线安全而采取的监督、保护。
3 运行与维护
3.1 一般规定
3.1.1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对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与维护应制定下列管理制度和操作规定,管理制度应包括工作内容和范围,明确责任人。
1.人员和车辆进人门站、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混气站和调压站的安全管理制度;
2.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件、门站、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混气站、调压站、调压箱的工艺管道与设备的巡查、维护制度和操作规定;
3.用户设施的检查、维护、报修制度和操作规定;
4.用户用气设备的报修制度;
5.日常运行中发现问题或事故处理的上报程序。
3.1.2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件、门站、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混气站、调压站和调压箱的工艺管道与设备的巡查和维护制度,应综合考虑设备工艺参数、管材、工作压力、输送介质、防腐等级、连接形式、使用年限和周围环境(人口密度、地质、道路情况、季节变化)等因素。
3.1.3用户设施的检查和报修制度,应综合考虑管材、工作压力、输送介质、连接方式、使用年限和周围环境(使用者、房屋
结构)以及职责划分等因素。
3.1.4日常运行中发现问题或事故处理的上报程序,应综合考虑供气区域划分、部门职责和管理体系等因素。
3.1.5进入调压室、压缩机房、阀井和检查井等燃气设施场所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入前应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在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
2.地下调压室、阀井、检查井内作业,必须穿戴防护用具,系好安全带;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应轮换操作;
3.维修电气设备,应切断电源;
4.进行维护检修,应采取防爆措施或使用防爆工具,严禁使用能产生火花的铁器等工具进行敲击作业。
3.1.6供气高峰季节应选点检测管网高峰供气压力,分析管网的运行工况;对运行工况不良的管网应提出改造措施。
3.1.7安装在用户室内的公用阀门应设永久性警示标志。
3.2 管道及其附件的运行与维护
3.2.1地下燃气管道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管道安全保护距离内不应有土壤塌陷、滑坡、下沉、人工取土、堆积垃圾或重物、管道裸露、种植深根植物及搭建建
(构)筑物等;
2.管道沿线不应有燃气异味、水面冒泡、树草枯萎和积雪表面有黄斑等异常现象或燃气泄出声响等;
3.不应有因其他工程施工而造成管道损坏、管道悬空等,施工单位应向城镇燃气主管部门申请现场安全监护;
4.不应有燃气管道附件丢失或损坏;
5.应定期向周围单位和住户询问有无异常情况。
3.2.2在巡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3.2.3地下燃气管道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泄漏检查可采用仪器检测或地面钻孔检查,可沿管道方向或从管道附近的阀井、窨井或地沟等地下构筑物检测;
2.对设有电保护装置的管道,应定期做测试检查;
3.运行中的管道第一次发现腐蚀漏气点后,应对该管道选点检查其防腐及腐蚀情况,针对实测情况制定运行、维护方案;管道使用20年后,应对其进行评估,确定继续使用年限,制定检测周期,并应加强巡视和泄漏检查。
3.2.4阀门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定期检查阀门,应无燃气泄漏、损坏等现象,阀井应无积水、塌陷,无妨碍阀门操作的堆积物等;
2.阀门应定期进行启闭操作和维护保养;
3.无法启闭或关闭不严的阀门,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3.2.5凝水器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凝水器应定期排放积水,排放时不得空放燃气;在道路上作业时,应设作业标志;
2.凝水器护盖、排水装置应定期检查,应无泄漏、腐蚀和堵塞,无妨碍排水作业的堆积物;
3.凝水器排出的污水不得随地排放,并应收集处理。
3.2.6补偿器接口应定期进行严密性检查及补偿量调整。
3.3 设备运行与维护
3.3.1调压装置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调压装置的巡查内容应包括调压器、过滤器、安全放散设施、仪器、仪表等设备的运行工况,应无泄漏等异常情况;
2.调压器及附属设备的运行、维护:
1)清除各部位油污、锈斑,管路应畅通;
2)检查调压器,应无腐蚀和损伤;当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处理;
3)新投入运行和保养修理后的调压器,必须经过调试,达到技术标准后方可投入运行;
4)停气后重新启用调压器时应检查进出口压力及有关参数;
5)过滤器接口应定期进行严密性检查、前后压差检查、排污及清洗。
3.3.2加臭装置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定期检查储液罐内加臭剂的储量;
2.控制系统及各项参数应正常;
3.加臭泵的润滑油液位应符合运行规定;
4.加臭装置应无泄漏;
5.加臭装置应定期进行清洗、校验。
3.3.3低压储气柜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储气柜应定期检查,并符合下列规定:
1)塔顶塔壁应无裂缝损伤和漏气,水槽壁板与环形基础连接处应无漏水、气柜基础应无沉降,并应做好记录;
2)导轮和导轨的运动应正常;
3)放散阀门应启闭灵活;
4)雨季前应检查气柜防雷接地电阻,并应做好记录;
5)冬季应检查保温系统;
6)应定期、定点测量各塔环形水封水位或活塞密封油位。
2.低压储气柜的运行、维护:
1)储气柜升降幅度和升降速度应在规定范围内;
2)储气柜运行压力,不得超出所规定的压力;
3)发现导轮与轴瓦之间发生磨损应及时修复;
4)导轮润滑油杯应定期加油,发现损坏应立即修理;
5)维修储气柜时,操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具,所携带工具应严加保管,严禁以抛接方式传递工具。
3.3.4高压储罐运行与维护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
3.3.5压缩机、烃泵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压缩机、烃泵的检查内容:
1)压力、密封、润滑、冷却和通风系统;
2)阀门开关应灵活,连接部件应紧固,运动部件应平稳,无异响、过热、泄漏、振动等;
3)指示仪表应正常、各仪表参数应在规定范围内;
4)各项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应正常;
2.当有下列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停车处理:
1)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失灵;
2)润滑、冷却、通风系统出现异常;
3)压缩机运行压力高于规定压力;
4)指示仪表损坏或仪表显示数值不在规定范围内;
5)压缩机、烃泵、电动机有异声、振动、过热、泄漏等现象。
3.3.6压缩机、烃泵的大、中、小修理,应按设备的保养、维护标准执行。
3.3.7仪器、仪表、安全阀的运行维护、定期校验和更换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4 用户设施运行与维护
3.4.1燃气供应单位应施行对燃气用户设施每年至少一次的检查,并应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的宣传。
3.4.2入户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并做好检查记录:
1.确认用户设施有无人为碰撞、损坏;
2.管道是否被私自改动,是否被作为其他电器设备的接地线使用,有无锈蚀、重物搭挂,胶管是否超长及完好;
3.用气设备是否符合安装规程;
4.有无燃气泄漏;
5.燃气灶前压力是否正常;
6.计量仪表是否正常。
3.4.3在进行室内设施检查时应采用肥皂水检漏或仪器检测,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由专业人员进行处理。
3.4.4进入室内进行维护和检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入室内作业应首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当发现燃气泄漏时,应开窗通风,切断气源,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并应采取措施;
2.燃气设施和器具的维护和检修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
3.4.5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告知用户遵守下列规定:
1.正确使用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或已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
2.不得私自改动燃气管线和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
3.在安装燃气计量仪表、阀门及燃气蒸发器等设施的专用房内不得堆放杂物、住人及使用明火;
4.不得加热、摔砸、倒置液化石油气钢瓶及倾倒瓶内残液和拆卸瓶阀等附件;
5.严禁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6.发现室内燃气设施或燃气用具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时,应立即关闭阀门、开窗通风,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严禁动用明火,并应及时向城镇燃气供应单位报修;严禁用户开启燃气管道上的公用阀门;
7.连接燃气用具的胶管应定期更换,严禁使用过期胶管;
8.应协助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维护、抢修工作。
3.4.6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向用户宣传使用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
4 抢修
4.1一般规定
4.1.1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制定事故抢修制度和事故上报程序。
4.1.2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根据供应规模设立抢修机构,并配备必要的抢修车辆、通讯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装备。
4.1.3城镇燃气设施抢修应制订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抢修预案应定期进行演习。
4.1.4接到抢修报警后应迅速出动,并根据事故不同情况可联系有关部门协作抢修。抢修作业应统一指挥,严明纪律,并采取安全措施。
4.2 作业现场
4.2.1抢修人员应佩戴职责标志,到达作业现场后,应根据燃气泄漏程度确定警戒区并设立警示标志;在警戒区内严禁明火,应管制交通,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4.2.2抢修人员到达作业现场后,必须及时救护受伤人员。
4.2.3进入警戒区的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具,作业时应有专人监护,严禁单独作业。
4.2.4警戒区内未经批准不得使用非防爆型的机电设备及仪器、仪表。
4.2.5管道和设备修复后,应作全面检查,防止燃气窜入夹层、窨井、烟道、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等不易察觉的场所。
4.2.6当事故原因未查清或隐患未消除时不得撤离现场,应采取安全措施,直至查清事故原因并消除隐患为止。
4.3 抢修作业
4.3.1抢修人员进人事故现场,应立即控制气源、消灭火种,驱散积聚的燃气。在室内应开启门窗通风,严禁启闭电器开关。地下管道泄漏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排除聚积在地下和构筑物空间内的燃气。
4.3.2处理地下泄漏点开挖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抢修人员应根据管道敷设资料确定开挖点,并对周围建(构)筑物进行检测和监测;当发现漏出的燃气已渗入周围建(构)筑物时,应及时疏散建(构)筑物内人员并清除聚积的燃气;
2.作业点应根据介质成分设置燃气或一氧化碳浓度报警装置。当环境浓度在爆炸和中毒浓度范围以内时,必须强制通风,降低浓度后方可作业;
3.应根据地质情况和开挖深度确定放坡系数和支撑方式,并设专人监护。
4.3.3燃气设施泄漏的抢修宜在降低燃气压力或切断气源后进行。当泄漏处已发生燃烧时,应先采取措施控制火势后再降压或切断气源,严禁出现负压。
4.3.4当抢修中无法消除漏气现象或不能切断气源时,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作好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
4.3.5修复供气后,应进行复查,确认不存在不安全因素后,抢修人员方可撤离事故现场。
4.3.6液化石油气管道泄漏抢修,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液化石油气泄漏抢修时,应备有干粉灭火器等有效的消防器材。应根据现场情况采取有效方法消除泄漏,当泄出的液化石油气不易控制时,可用消防水枪喷冲稀释泄出的液化石油气。
2.液化石油气泄漏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液化石油气聚积在低洼处或其他地下设施内。
4.3.7场站泄漏抢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储配站泄漏抢修
1)检查和抢修人员宜采用燃气浓度检测器或采用肥皂液、嗅觉、听觉、来判断泄漏点;
2)根据泄漏部位及泄漏量应采用相应方法堵漏;
3)当发生大量泄漏造成储气柜快速下降时,应立即打开进口阀门、关闭出口阀门,用补充气量的方法减缓下降速度;
4)需动火进行修补泄漏点时,应按本规程第5.3节中有关条款执行。
2.压缩机房、烃泵房燃气泄漏时,应立即切断气源、电源。开启室内防爆风机排气通风。故障排除后方可恢复供气。
3.调压站、调压箱泄漏抢修
1)调压站、调压箱发生泄漏,应立即关闭泄漏点前后阀门,打开门窗或开启风机加强通风,故障排除后方可恢复供气;
2)调压站、调压箱由于调压设备、安全切断设施失灵等原因造成出口超压时,应立即关闭调压器进出口阀门,并放散降压和排除故障。当压力超过下游燃气设施的设计压力时,应对超压影响区内燃气设施做全面检查,排除所有隐患后方可恢复供气。
4.3.8用户室内燃气设施泄漏抢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到用户泄漏报修后应立即派人检修。进入室内后应打开门窗通风、切断气源,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检查用户设施及用气设备,准确判断泄漏点,严禁明火查漏;当未查清泄漏点和泄漏原因时,应按本规程第4.2.6条执行;
2.漏气修理时应避免由于检修造成其他部位泄漏,应采取防爆措施或使用防爆工具,严禁使用能产生火花的铁器等工具进行敲击作业。
4.4火灾与爆炸
4.4.1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危及燃气设施和周围环境的安全时,应协助消防部门抢救。
4.4.2当燃气设施发生火灾时,应采取切断气源或降低压力等方法控制火势,并应防止产生负压。
4.4.3火势得到控制后,应按本规程第4.3节的有关规定进行抢修。
4.4.4燃气管道及设备发生爆炸后,应迅速控制气源和火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4.4.5火灾与爆炸灾情消除后,应对管道和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隐患。
5 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
5.1一般规定
5.1.1燃气设施的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作业应建立分级审批制度。作业单位应制定作业方案和填写动火作业报告,并向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批后应严格按批准方案实施。紧急事故的抢修除外。
5.1.2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作业,必须设专人负责现场指挥,并应设安全员。
5.1.3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作业必须配置相应的通讯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
5.2 停气与降压
5.2.1停气与降压作业时间宜避开用气高峰和恶劣天气。
5.2.2影响用户用气的停气与降压作业应事前通知用户,紧急事故除外。
5.2.3停气与降压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停气作业时应能可靠地切断气源,并将作业管段或设备内的燃气安全排放或置换合格;
2.降压过程中应严格控制降压速度;
3.降压作业应有专人监控管道内燃气压力,严禁管内产生负压;
4.降压作业时管内燃气压力宜控制在300~500pa范围内;
5.液化石油气管道停气或降压作业时,应采用防爆风机驱散在工作坑或作业区内聚积的液化石油气。
5.3 动火
5.3.1运行中的燃气设施需动火作业时,应有技术、生产、安全等部门配合与监护。
5.3.2动火作业时,应划出作业区并设置护栏,作业区应保持空气流通,无燃气聚积。
5.3.3停气动火作业前,应置换作业管段或设备内的燃气,并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直接置换法时,应取样检测混合气体中燃气的浓度,经连续三次(每次间隔约5min)测定均在爆炸下限的20%以下时,方可动火作业;
2.采用间接置换法时,应取样检测混合气体中燃气或氧的含量,经连续三次(每次间隔约5min)测定均符合要求时,方可动火作业;
3.燃气管道内积有燃气杂质时,应充入惰性气体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隔离;
4.停气动火操作过程中,当有漏气或窜气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消除异常情况后方可继续进行;
5.当作业中断或连续作业时间较长时,均应重新取样检测,符合本条1、2款时,方可继续作业。
5.3.4带气动火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器;当确认操作环境不会发生燃气爆炸时,方可带气动火作业;
2.带气动火作业时,管道内必须保持正压,其压力宜控制在100~500pa,应有专人监控压力;
3.新、旧钢管连接动火作业时,应先采取措施使新旧管道电位平衡;
4.动火作业引燃的火焰,必须有可靠、有效的方法随时将其扑灭。
5.3.5设置临时燃气放散火炬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放散火炬的管道上应设置控制阀门和防回火装置;
2.放散火炬应设置在带气作业点的上风向,并保持安全距离;
3.火炬应高出地面1.5m以上;
4.放散火炬现场应备有干粉灭火器等有效的消防器材。
5.4 通气
5.4.1通气作业应严格按照方案执行。用户停气后的通气,严禁在夜间进行。
5.4.2燃气设施维护、检修或抢修作业完成后,应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置换作业。
5.4.3置换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管线情况和现场条件确定放散点数量与位置,管道末端必须设置放散点;
2.应在起点段安装压力表,在每个末端放散管上安装取样管;
3.置换放散时,应有专人负责监控压力及取样检测;
4.放散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放散管应避开居民住宅、明火、高压架空电线等场所;当无法避开居民住宅等场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放散管应高出地面2m以上。
5.用燃气直接置换空气时,其置换时的燃气压力宜小于5000pa。
5.4.4燃气设施置换合格恢复通气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符合运行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6 液化石油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
6.1一般规定
6.1.1本规程所指液化石油气设施包括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混气站、瓶组站及瓶装供应站、管道及其附件以及压缩机、烃泵、灌装设备、气化设备、混气设备和仪器仪表等。不包括低温储存基地及火车、汽槽车及槽船等液化石油气专用运输设备。
6.1.2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根据各站的工艺设备系统的结构、性能、用途等,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6.1.3液化石油气设施运行、维护的管理制度应按本规程第3.1.1条的规定制定。
6.1.4站内防雷、防静电装置每年检查不得少于两次。
6.1.5生产区进行动火作业的申报程序,应按本规程第5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6.1.6在生产区内因检修而必须排放液化石油气时,应通过火炬放散。火炬放散时应设专人监护。
6.1.7液化石油气灌装、倒残等生产车间应通风良好。车间内应设置燃气浓度报警器,报警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的20%。
6.2 站内设施的运行、维护
6.2.1贮罐及附件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贮罐及附件的运行、维护和保养,应根据站内设施的工艺特点及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2.站内值班操作人员必须定时、定线进行巡回检查,并记录贮罐液位、压力和温度等参数。贮罐迸出液时,应检查液位和压力变化情况;
3.液化石油气贮罐的充装量,应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
4.应根据在用贮罐的设计压力和贮罐检修结果制定相应的降温喷淋措施;
5.在寒冷地区的冬季,应对贮罐的排污、阀门及液位计液相管采取保温防冻措施,贮罐应定期排水;
6.贮罐设有两道以上阀门的,第一道阀门为常开,阀门应经常维护,保持其开启灵活;
7.贮罐检修前后的置换可采用抽真空、惰性气体、充水等方法进行,如采用充水置换方法时,环境温度不得低于5℃;
8.地下贮罐应定期检查贮罐的防腐及腐蚀情况。
6.2.2压缩机、烃泵的运行、维护应按本规程第3.3.5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6.2.3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钢瓶)灌装设备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灌装设备的不同,可采用相应的运行管理方式;
2.灌装前应对灌装设备进行下列检查:
1)各灌装系统连接部位应紧固,运动部位应平稳,无异响、过热、振动;
2)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应正常;
3)气路、油路系统的压力、密封、润滑应正常;
4)灌装秤应校正。
3.灌装设备的运行、维护宜按本规程第3.3.5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6.2.4灌装前应对在用钢瓶进行检查,发现下列情况时不得灌装:
1.未取得国家颁发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厂生产的钢瓶;
2.外表损伤、腐蚀、变形严重以及被判废的钢瓶;
3.超过检测周期的钢瓶;
4.新投用的未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的钢瓶。
6.2.5钢瓶灌装后应对其灌装重量和气密性进行逐瓶复检。合格的钢瓶应贴合格标识。
6.2.6气化、混气装置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压力、温度、热媒应正常,并应填写运行记录。当发现泄漏或异常时,应立即停车处理;
2.应保持气化、混气装置监控系统的正常工作,严禁超温、超压运行;
3.电磁阀应定期清洗,并及时排水和添加防锈剂;
4.气化器、混合器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检修,同时开启备用设备,防止中断正常供气。
6.2.7消防系统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检查、维修和保养等应设专人负责;
2.消防水池的储水量应保持在规定的水位范围之内,并保持池水的清洁,消防水泵的吸水口应处于工作状态;
3.应定期检查并启动消防水泵、消防栓及喷淋装置。寒冷地区在冬季试运转后,应将水及时排净;
4.站内的消防器材、消防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补充;
5.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消防栓周围不得堆放杂物。
6.3 钢瓶运输及储存
6.3.1运输钢瓶的车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符合运输危险品机动车辆的要求,牌证应齐全;
2.必须办理化学危险品运输准运证和化学危险品运输驾驶证;
3.车厢应固定并通风良好;
4.随车应配备干粉灭火器。
6.3.2钢瓶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运输车辆上码放钢瓶时,不得超过两层(50kg钢瓶只能单层码放),并应固定良好,不滚动、不碰撞;
2.钢瓶装卸应做到不摔砸、不倒卧、不拉拖;
3.钢瓶运输应遵守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
4.钢瓶运输车辆严禁携带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人员严禁吸烟。
6.3.3瓶组站及供应站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空瓶、实瓶应按指定区域分别存放,漏气瓶或其他不合格钢瓶应及时处理;
2.钢瓶码放不得超过两层(50kg钢瓶只能单层码放),并应留有通道;
3.钢瓶应周转使用,实瓶存放不宜超过一个月;
4.站内灭火器每年应定期检查和补充。
6.4 抢修
6.4.1液化石油气设施的抢修除应按本规程第4章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站内出现大量泄漏时,应迅速切断站内气源、电源、火源,设置安全警戒线,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泄漏点,防止事故扩大;
2.因泄漏造成火灾后,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应对未着火的其他设备和容器进行隔火、降温处理。
7 图档资料
7.1 一般规定
7.1.1城镇燃气供应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应收集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资料,建立档案并对其实施动态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宜建立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
7.1.2城镇燃气供应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运行、维护和抢修工程的要求,提供图档资料。
7.1.3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管理部门,应向档案管理部门提交运行、维护记录和抢修工程的资料。
第2篇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程序,加强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 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程序是:拆迁计划管理、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补偿安置;必要时还应当依法进行行政裁决或者强制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前一程序未进行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入后一程序。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年度计划审批备案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下达。
第五条 需要拆迁的项目,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 例》第七条 的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对于面积较大或者户数较多的拆迁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就拆迁许可有关事项召开听证会,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需听证项目的面积或者户数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 拆迁许可听证应当对拆迁许可条 件,特别是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听证。听证意见作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 对于符合拆迁许可证核发条 件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核发拆迁许可证,同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对于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资金不落实的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在取得拆迁许可前,拆迁人应当对拆迁范围内房屋情况进行摸底,区分有产权证与无产权证房屋。
对于未取得房产证但能够证明该房屋是合法拥有的,由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后,依法补偿;对于手续不全或者无产权产籍的房屋,应当经有关部门进行合法性认定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于存在产权或者使用权(承租权)争议的,应当通过民事诉讼后,按照诉讼结果依法补偿。
第九条 对于拆迁中的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地方政府要通过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等办法,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得到妥善安置。对于符合廉租住房条 件的,要及时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
第十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法》实施后,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以及临时建筑使用期限届满未拆除的为违法建筑。对违法建筑依据《城市规划法》及地方城市规划实施条 例规定处理。
《城市规划法》实施前违法建筑的认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充分考虑历史情况,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进行协商,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三条 对于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裁决。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拆迁人已按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五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拆迁。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第十七条 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 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拆迁程序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依法行政、滥用职权、侵害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_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3篇 城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问题规程
城市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建设是城市应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一个城市危机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随着国民经济和城市化道路的发展,该系统将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事件等频频发生。如何高效的利用有限资源,建设适合本城市的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变得非常迫切,这对提高政府的对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为市民提供快捷的紧急救援服务,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更新更合理的安全支撑,体现政府新的职能的重要手段。
城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是城市公共安全框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代表政府实施协调、指挥、调度的重要机构和场所,是反映一个城市应急和危机管理水平及城市综合信息化应用的标志,也是城市危机管理的重要支撑设施。随着我市《杭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即将出台,我市应急体系中需要解决的应急目标逐渐明朗,用什么样技术和手段解决变得十分紧迫,建设怎样的城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是直接关系到政府职能是否能正常发挥,关系到该中心能否正常运行的关键,建设怎么样的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在国内外没有固定的模式,虽然国外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多年,也是各不相同,加上国内各地区经济和发展不平衡及地域特点不同,也没有统一的建设模式,这需要我们充分考虑本市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做好应急救援指挥系统的基础性研究,对建设杭州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政府管理体系与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技术体系关系的协调
从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建设来看,所建的系统平台将统一各应急反应业务,提高了部门之间的协调能力和应急反应速度,但也带来了不同部门之间的体制冲突,这还包含着各个部门自身长期工作形成的一套行之有效的指挥方法和习惯之间的协调,怎样体现良好协调关系的指挥平台是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建设首先要精心考虑的问题。另外,我国的政府体系多数是树形的垂直构架,其行政特征是对上负责,而快速反应机制的城市应急救援指挥系统是以事件为中心的扁平结构,要求其对事件直接负责,这种结构和管理的不一致是城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和运行也需要协调的问题。
2、系统的智能化建设
目前的应急救援指挥系统的建设多数是基于特定灾种,将不同类型的应急指挥系统或信息系统按照一定的预案要求,进行的需求组合和系统集成。更多的是体现“面向过去和已知”这个概念,应急事件虽有一定的共性,但不可预见性是城市应急的个性特征,怎样建设即“面向过去和已知”又能面向不确定的“未知”,既能贯彻预案又能适应一些从未出现过的综合性、边缘性应急事件,使建设的城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具有“脑子”作用,能为决策人员提供一个便利的、交互式的操作平台,迅速、动态地识别事件,构造针对特定应急事件地信息处理和调度系统,真正体现建设的意义所在,这是衡量城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先进型和长期性的重要指标。
3、城市应急救援指挥系统的标准化建设
建设专业化、智能化的城市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必须建立一套适应指挥的应用标准和应用支撑标准体系,虽然各职能部门信息化建设经过多年的努力,已取得相当的成果,但存在着各自建设带来的问题,缺乏相对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这对建设综合性和基础性的指挥中心带来内联问题,同时这标准还应包括对应急事件的描述机制、数据单元描述、技术接口描述等,使建设的城市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只有一种“共同语言”,怎样确定适合我市应急指挥救援系统范围内的规范标准,这对建设具有生命力的指挥中心避免出现“信息孤岛”有着重要意义。
4、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各指挥中心的网络构架
目前的指挥构架有决策型、管理型和协调型等数种,体现不同的指挥特征和效果,不同的指挥结构形成不同的指挥网络,城市已有不少部门针对一些特定类型的事件建有各自的指挥中心,虽现有的部分中心内部建设具有相当的专业性和先进性,但系统对外部的延伸仍缺乏手段。构架一个合理的全市范畴的城市应急救援指挥系统,使在重大事件面前,信息获取与协调指挥的效率与城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保证良好的匹配,通过技术的手段清晰的体现各中心之间的职责关系,这将关系到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网络构架的合理性,也将关系到对应急救援事件的快速协调和处理能力,避免形成“指挥孤岛”制约救援中心的正常发挥。
第4篇 汽油两用燃料城市客车保修安全操作规程
制定本标准,将有助于压缩天然气汽车的安全维护工作
完善压缩天然气汽车适用的全面管理。
l、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压缩天然气一汽油两用燃料城市客车天然气燃气系统保修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标准适用于天然气工作压力不大于20mpa的压缩天然气-汽油两用燃料城市客车。
2、保修安全操作规程
2.1保修场所应有良好通风条件,配备相应消防设施,严禁烟火。
2.2保修作业前,关闭天然气气路全部阀门,在确认天 然气系统无泄漏后,方可进行作业o
2.3如遇天然气系统泄漏,无法关断气源时,必须在户 外,距车l 5米以内无火源的前提下,排放口距地面4米以上,朝天排放完系统内的天然气,再进行作业。
2.4如故障部位不明确,在故障车周围l 5米以内无火源的前提下,可开启天然气阀门进行带压检查(检查应用中性检漏液)。故障部位确定后,应立即关闭气阀。.
2.5在带压检查及排放天然气时,现场必须有安全监护 人。
2.6拆装、紧固天然气系统装置及管路时,必须先卸压 严禁带压操作。·
2.7天然气系统各装置严禁接触酸碱和油污等物质。
2.8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2.9严禁敲击天然气系统各装置。
2.10车辆如动焊,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2.11保养中如需启动发动机,须先确认天然气系统无漏气故障。
3、其它规定
3.l从事天然气系统保修人员,必须培训考核合格,持
证上岗。
3.2其他人员也应遵守本保修安全操作规程。
3.3严禁油、气两种燃料混合使用。
3.4高压管道和卡套接头不准修复使用。
其他
1、 _同志关于安全工作的指示“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2、 安全管理的方针:提高认识,规范管理,明确目标,责任到人,完善制度,严格检查,公开曝光,奖惩分明。
3、 规程是安全工作的生命,责任是安全工作的灵魂
4、 要做到广大职工深刻理解安全与人民生命财产的关系,安全与自身家庭的直接关系,安全与企业效益的关系,安全与长远利益的关系
5、 加强安全工作要使职工由“要我安全”的被动接收,逐步转变为“我要安全,我会安全” 的主动追求。
6、 严格规范的安全管理,就是通过制度管理,使安全管理做到制度化、普遍化、经常化。安全管理从人治转向法制,从随意性转向规范化。
7、 在汽车修理作业中,应遵守下列基本安全操作规程:
(1)、汽车拆卸前应进行外部清洗,以清除泥沙、污垢,并放尽燃料和润滑油。
(2)、拆卸前,应用专用支架或举升设备稳固的把车架牢,且不准在支持点处垫砖块以及其它物体。
(3)、拆装发动机及底盘各总成时,应选用事宜的起重设备,起升及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吊件摇晃或站在运件下操作,以确保运件及人身安全
(4)拆卸汽车及总成零件时,应选用合适的扳手。
(5)使用电动机具、设备时,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6)不得用手伸入装在车上的变速器内检查齿轮,不准在试验制动的汽车下工作。
8、 起动发动机时的安全操作规则如下:
(1) 起动发动机前首先检查油底壳(机油盘)内的机油,散热器内的冷却水是否适量,换档杆是否在空挡位置,并拉紧手制动器。
(2) 起动装置的技术状况应完好。如用手摇柄起动发动机时,手指应放在手摇柄的一侧,自上而下提动,注意反转伤人。
(3) 在车间内起动发动机进行检查调整时,应打开门窗使空气畅通,必要时可将排气管接出室外。
(4) 在发动机运转中进行工作,应注意安全,防止风扇打伤人。
(5) 发动机起动后,应及时检查各仪表的工作情况是否正常。
9、 在汽车底下作业时有如下安全规则
(6) 对正在进行车底修理作业的汽车,应挂一表示“正在修理” 的标志牌。如不是修理制动系统,应拉紧制动器,并用三角木塞住车轮。
(7) 在车底下工作时,不要直接躺在地上,应尽量使用卧板
(8) 用千斤顶顶车时,千斤顶应放置平稳,人应在车的外侧位置;架车前,应先找好架车工具(架车登),禁止使用砖头或其它容易破碎的物体。
(9) 凡用千斤顶顶起卸下车轮的汽车时,不许在车上或车下工作。用千斤顶使车轮放下时,打开液压开关要缓慢,打开前应检查周围是否有障碍物和可能压着自己的危险。
(10) 在装配总成时,不得采用不正确的操作方法(如用手试探螺孔,锁孔等),以免轧断手指。
(11) 当试验发动机,不得在车下工作。
第5篇 城市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1 总则
1.0.1为使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气和保护环境的要求,以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件、门站、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混气站、调压站、调压箱、瓶装供应站、用户设施和用气设备所组成的城镇燃气供应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抢修。
本规程不适用于城镇燃气的汽车加气站的运行、维护和抢修。
1.0.3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单位及部门应逐级建立相应的安全目标责任制。
1.0.4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设立运行、维护和抢修的管理部门并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设置并向社会公布24h报修电话,抢修人员应24h值班;运行、维护、抢修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1.0.5对重要的燃气设施或重要部位必须没有识别标志。对燃气设施进行运行、维护和抢修时,必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装置。
1.0.6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城镇燃气
符合燃气质量要求,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公共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作燃料用的公用性质的燃气。城镇燃气主要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2.0.2城镇燃气供应单位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和城镇燃气自管单位。
2.0.3城镇燃气设施
用于燃气储存、输配和应用的场站、管网及用户设施。
2.0.4用户设施
指用户燃气管道、阀门及计量器具。
2.0.5用气设备
使用燃气作为燃料进行加热、炊事等的设备,如燃气工业炉、燃气锅炉、燃气直燃机、民用燃气用具等。
2.0.6运行
从事燃气供应的专业人员,按照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对燃气设施进行巡视、操作、记录等常规工作。
2.0.7维护
为保障燃气设施的正常运行,预防事故发生所进行的检查、维修的作业。
2.0.8抢修
燃气设施发生危及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业过程。
2.0.9降压
燃气设施维护和抢修时,为了操作安全或维持部分供气,将燃气压力调节至低于正常工作压力的作业。
2.0.10停气
在燃气输配系统中,采用关闭阀门等方法切断气源,使燃气流量为零时的作业。
2.0.11明火
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
2.0.12动火
燃气管道和设备进行焊接、切割等产生明火的作业。
2.0.13作业区
燃气设施在维修或抢修作业时,保证操作人员安全作业所确定的区域。
2.0.14直接置换
采用燃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空气或采用空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燃气的过程。
2.0.15间接置换
采用惰性气体(水)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空气后,再用燃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惰性气体(水)的过程;或采用惰性气体(水)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燃气后,再用空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惰性气体(水)的过程。
2.0.16吹扫
燃气设施在投产或维修前清除其内部剩余气体和污垢物的作业。
2.0.17放散
将燃气设施内的空气、燃气或混合气体安全地排放。
2.0.18防护面具
用以隔离燃气和保障操作人员呼吸的防护用具,一般有防毒面具和供氧面具等。
2.0.19监护
在燃气作业区作业时,对作业人员进行的监视、保护;或在燃气设施运行中,由于其他工程施工可能引起危及燃气管线安全而采取的监督、保护。
3 运行与维护
3.1 一般规定
3.1.1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对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与维护应制定下列管理制度和操作规定,管理制度应包括工作内容和范围,明确责任人。
1.人员和车辆进人门站、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混气站和调压站的安全管理制度;
2.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件、门站、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混气站、调压站、调压箱的工艺管道与设备的巡查、维护制度和操作规定;
3.用户设施的检查、维护、报修制度和操作规定;
4.用户用气设备的报修制度;
5.日常运行中发现问题或事故处理的上报程序。
3.1.2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件、门站、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混气站、调压站和调压箱的工艺管道与设备的巡查和维护制度,应综合考虑设备工艺参数、管材、工作压力、输送介质、防腐等级、连接形式、使用年限和周围环境(人口密度、地质、道路情况、季节变化)等因素。
3.1.3用户设施的检查和报修制度,应综合考虑管材、工作压力、输送介质、连接方式、使用年限和周围环境(使用者、房屋
结构)以及职责划分等因素。
3.1.4日常运行中发现问题或事故处理的上报程序,应综合考虑供气区域划分、部门职责和管理体系等因素。
3.1.5进入调压室、压缩机房、阀井和检查井等燃气设施场所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入前应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在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
2.地下调压室、阀井、检查井内作业,必须穿戴防护用具,系好安全带;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应轮换操作;
3.维修电气设备,应切断电源;
4.进行维护检修,应采取防爆措施或使用防爆工具,严禁使用能产生火花的铁器等工具进行敲击作业。
3.1.6供气高峰季节应选点检测管网高峰供气压力,分析管网的运行工况;对运行工况不良的管网应提出改造措施。
3.1.7安装在用户室内的公用阀门应设永久性警示标志。
3.2 管道及其附件的运行与维护
3.2.1地下燃气管道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管道安全保护距离内不应有土壤塌陷、滑坡、下沉、人工取土、堆积垃圾或重物、管道裸露、种植深根植物及搭建建
(构)筑物等;
2.管道沿线不应有燃气异味、水面冒泡、树草枯萎和积雪表面有黄斑等异常现象或燃气泄出声响等;
3.不应有因其他工程施工而造成管道损坏、管道悬空等,施工单位应向城镇燃气主管部门申请现场安全监护;
4.不应有燃气管道附件丢失或损坏;
5.应定期向周围单位和住户询问有无异常情况。
3.2.2在巡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3.2.3地下燃气管道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泄漏检查可采用仪器检测或地面钻孔检查,可沿管道方向或从管道附近的阀井、窨井或地沟等地下构筑物检测;
2.对设有电保护装置的管道,应定期做测试检查;
3.运行中的管道第一次发现腐蚀漏气点后,应对该管道选点检查其防腐及腐蚀情况,针对实测情况制定运行、维护方案;管道使用20年后,应对其进行评估,确定继续使用年限,制定检测周期,并应加强巡视和泄漏检查。
3.2.4阀门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定期检查阀门,应无燃气泄漏、损坏等现象,阀井应无积水、塌陷,无妨碍阀门操作的堆积物等;
2.阀门应定期进行启闭操作和维护保养;
3.无法启闭或关闭不严的阀门,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3.2.5凝水器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凝水器应定期排放积水,排放时不得空放燃气;在道路上作业时,应设作业标志;
2.凝水器护盖、排水装置应定期检查,应无泄漏、腐蚀和堵塞,无妨碍排水作业的堆积物;
3.凝水器排出的污水不得随地排放,并应收集处理。
3.2.6补偿器接口应定期进行严密性检查及补偿量调整。
3.3 设备运行与维护
3.3.1调压装置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调压装置的巡查内容应包括调压器、过滤器、安全放散设施、仪器、仪表等设备的运行工况,应无泄漏等异常情况;
2.调压器及附属设备的运行、维护:
1)清除各部位油污、锈斑,管路应畅通;
2)检查调压器,应无腐蚀和损伤;当发现问题时,应及时处理;
3)新投入运行和保养修理后的调压器,必须经过调试,达到技术标准后方可投入运行;
4)停气后重新启用调压器时应检查进出口压力及有关参数;
5)过滤器接口应定期进行严密性检查、前后压差检查、排污及清洗。
3.3.2加臭装置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定期检查储液罐内加臭剂的储量;
2.控制系统及各项参数应正常;
3.加臭泵的润滑油液位应符合运行规定;
4.加臭装置应无泄漏;
5.加臭装置应定期进行清洗、校验。
3.3.3低压储气柜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储气柜应定期检查,并符合下列规定:
1)塔顶塔壁应无裂缝损伤和漏气,水槽壁板与环形基础连接处应无漏水、气柜基础应无沉降,并应做好记录;
2)导轮和导轨的运动应正常;
3)放散阀门应启闭灵活;
4)雨季前应检查气柜防雷接地电阻,并应做好记录;
5)冬季应检查保温系统;
6)应定期、定点测量各塔环形水封水位或活塞密封油位。
2.低压储气柜的运行、维护:
1)储气柜升降幅度和升降速度应在规定范围内;
2)储气柜运行压力,不得超出所规定的压力;
3)发现导轮与轴瓦之间发生磨损应及时修复;
4)导轮润滑油杯应定期加油,发现损坏应立即修理;
5)维修储气柜时,操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防护用具,所携带工具应严加保管,严禁以抛接方式传递工具。
3.3.4高压储罐运行与维护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执行。
3.3.5压缩机、烃泵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压缩机、烃泵的检查内容:
1)压力、密封、润滑、冷却和通风系统;
2)阀门开关应灵活,连接部件应紧固,运动部件应平稳,无异响、过热、泄漏、振动等;
3)指示仪表应正常、各仪表参数应在规定范围内;
4)各项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应正常;
2.当有下列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停车处理:
1)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失灵;
2)润滑、冷却、通风系统出现异常;
3)压缩机运行压力高于规定压力;
4)指示仪表损坏或仪表显示数值不在规定范围内;
5)压缩机、烃泵、电动机有异声、振动、过热、泄漏等现象。
3.3.6压缩机、烃泵的大、中、小修理,应按设备的保养、维护标准执行。
3.3.7仪器、仪表、安全阀的运行维护、定期校验和更换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4 用户设施运行与维护
3.4.1燃气供应单位应施行对燃气用户设施每年至少一次的检查,并应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的宣传。
3.4.2入户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并做好检查记录:
1.确认用户设施有无人为碰撞、损坏;
2.管道是否被私自改动,是否被作为其他电器设备的接地线使用,有无锈蚀、重物搭挂,胶管是否超长及完好;
3.用气设备是否符合安装规程;
4.有无燃气泄漏;
5.燃气灶前压力是否正常;
6.计量仪表是否正常。
3.4.3在进行室内设施检查时应采用肥皂水检漏或仪器检测,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由专业人员进行处理。
3.4.4进入室内进行维护和检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入室内作业应首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当发现燃气泄漏时,应开窗通风,切断气源,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并应采取措施;
2.燃气设施和器具的维护和检修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
3.4.5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告知用户遵守下列规定:
1.正确使用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或已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
2.不得私自改动燃气管线和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燃气设施和燃气用具;
3.在安装燃气计量仪表、阀门及燃气蒸发器等设施的专用房内不得堆放杂物、住人及使用明火;
4.不得加热、摔砸、倒置液化石油气钢瓶及倾倒瓶内残液和拆卸瓶阀等附件;
5.严禁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6.发现室内燃气设施或燃气用具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时,应立即关闭阀门、开窗通风,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严禁动用明火,并应及时向城镇燃气供应单位报修;严禁用户开启燃气管道上的公用阀门;
7.连接燃气用具的胶管应定期更换,严禁使用过期胶管;
8.应协助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维护、抢修工作。
3.4.6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向用户宣传使用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器。
4 抢修
4.1一般规定
4.1.1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制定事故抢修制度和事故上报程序。
4.1.2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根据供应规模设立抢修机构,并配备必要的抢修车辆、通讯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装备。
4.1.3城镇燃气设施抢修应制订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抢修预案应定期进行演习。
4.1.4接到抢修报警后应迅速出动,并根据事故不同情况可联系有关部门协作抢修。抢修作业应统一指挥,严明纪律,并采取安全措施。
4.2 作业现场
4.2.1抢修人员应佩戴职责标志,到达作业现场后,应根据燃气泄漏程度确定警戒区并设立警示标志;在警戒区内严禁明火,应管制交通,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4.2.2抢修人员到达作业现场后,必须及时救护受伤人员。
4.2.3进入警戒区的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具,作业时应有专人监护,严禁单独作业。
4.2.4警戒区内未经批准不得使用非防爆型的机电设备及仪器、仪表。
4.2.5管道和设备修复后,应作全面检查,防止燃气窜入夹层、窨井、烟道、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等不易察觉的场所。
4.2.6当事故原因未查清或隐患未消除时不得撤离现场,应采取安全措施,直至查清事故原因并消除隐患为止。
4.3 抢修作业
4.3.1抢修人员进人事故现场,应立即控制气源、消灭火种,驱散积聚的燃气。在室内应开启门窗通风,严禁启闭电器开关。地下管道泄漏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排除聚积在地下和构筑物空间内的燃气。
4.3.2处理地下泄漏点开挖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抢修人员应根据管道敷设资料确定开挖点,并对周围建(构)筑物进行检测和监测;当发现漏出的燃气已渗入周围建(构)筑物时,应及时疏散建(构)筑物内人员并清除聚积的燃气;
2.作业点应根据介质成分设置燃气或一氧化碳浓度报警装置。当环境浓度在爆炸和中毒浓度范围以内时,必须强制通风,降低浓度后方可作业;
3.应根据地质情况和开挖深度确定放坡系数和支撑方式,并设专人监护。
4.3.3燃气设施泄漏的抢修宜在降低燃气压力或切断气源后进行。当泄漏处已发生燃烧时,应先采取措施控制火势后再降压或切断气源,严禁出现负压。
4.3.4当抢修中无法消除漏气现象或不能切断气源时,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并作好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
4.3.5修复供气后,应进行复查,确认不存在不安全因素后,抢修人员方可撤离事故现场。
4.3.6液化石油气管道泄漏抢修,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液化石油气泄漏抢修时,应备有干粉灭火器等有效的消防器材。应根据现场情况采取有效方法消除泄漏,当泄出的液化石油气不易控制时,可用消防水枪喷冲稀释泄出的液化石油气。
2.液化石油气泄漏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液化石油气聚积在低洼处或其他地下设施内。
4.3.7场站泄漏抢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储配站泄漏抢修
1)检查和抢修人员宜采用燃气浓度检测器或采用肥皂液、嗅觉、听觉、来判断泄漏点;
2)根据泄漏部位及泄漏量应采用相应方法堵漏;
3)当发生大量泄漏造成储气柜快速下降时,应立即打开进口阀门、关闭出口阀门,用补充气量的方法减缓下降速度;
4)需动火进行修补泄漏点时,应按本规程第5.3节中有关条款执行。
2.压缩机房、烃泵房燃气泄漏时,应立即切断气源、电源。开启室内防爆风机排气通风。故障排除后方可恢复供气。
3.调压站、调压箱泄漏抢修
1)调压站、调压箱发生泄漏,应立即关闭泄漏点前后阀门,打开门窗或开启风机加强通风,故障排除后方可恢复供气;
2)调压站、调压箱由于调压设备、安全切断设施失灵等原因造成出口超压时,应立即关闭调压器进出口阀门,并放散降压和排除故障。当压力超过下游燃气设施的设计压力时,应对超压影响区内燃气设施做全面检查,排除所有隐患后方可恢复供气。
4.3.8用户室内燃气设施泄漏抢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到用户泄漏报修后应立即派人检修。进入室内后应打开门窗通风、切断气源,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检查用户设施及用气设备,准确判断泄漏点,严禁明火查漏;当未查清泄漏点和泄漏原因时,应按本规程第4.2.6条执行;
2.漏气修理时应避免由于检修造成其他部位泄漏,应采取防爆措施或使用防爆工具,严禁使用能产生火花的铁器等工具进行敲击作业。
4.4火灾与爆炸
4.4.1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危及燃气设施和周围环境的安全时,应协助消防部门抢救。
4.4.2当燃气设施发生火灾时,应采取切断气源或降低压力等方法控制火势,并应防止产生负压。
4.4.3火势得到控制后,应按本规程第4.3节的有关规定进行抢修。
4.4.4燃气管道及设备发生爆炸后,应迅速控制气源和火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4.4.5火灾与爆炸灾情消除后,应对管道和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隐患。
5 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
5.1一般规定
5.1.1燃气设施的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作业应建立分级审批制度。作业单位应制定作业方案和填写动火作业报告,并向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批后应严格按批准方案实施。紧急事故的抢修除外。
5.1.2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作业,必须设专人负责现场指挥,并应设安全员。
5.1.3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作业必须配置相应的通讯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
5.2 停气与降压
5.2.1停气与降压作业时间宜避开用气高峰和恶劣天气。
5.2.2影响用户用气的停气与降压作业应事前通知用户,紧急事故除外。
5.2.3停气与降压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停气作业时应能可靠地切断气源,并将作业管段或设备内的燃气安全排放或置换合格;
2.降压过程中应严格控制降压速度;
3.降压作业应有专人监控管道内燃气压力,严禁管内产生负压;
4.降压作业时管内燃气压力宜控制在300~500pa范围内;
5.液化石油气管道停气或降压作业时,应采用防爆风机驱散在工作坑或作业区内聚积的液化石油气。
5.3 动火
5.3.1运行中的燃气设施需动火作业时,应有技术、生产、安全等部门配合与监护。
5.3.2动火作业时,应划出作业区并设置护栏,作业区应保持空气流通,无燃气聚积。
5.3.3停气动火作业前,应置换作业管段或设备内的燃气,并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直接置换法时,应取样检测混合气体中燃气的浓度,经连续三次(每次间隔约5min)测定均在爆炸下限的20%以下时,方可动火作业;
2.采用间接置换法时,应取样检测混合气体中燃气或氧的含量,经连续三次(每次间隔约5min)测定均符合要求时,方可动火作业;
3.燃气管道内积有燃气杂质时,应充入惰性气体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隔离;
4.停气动火操作过程中,当有漏气或窜气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消除异常情况后方可继续进行;
5.当作业中断或连续作业时间较长时,均应重新取样检测,符合本条1、2款时,方可继续作业。
5.3.4带气动火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器;当确认操作环境不会发生燃气爆炸时,方可带气动火作业;
2.带气动火作业时,管道内必须保持正压,其压力宜控制在100~500pa,应有专人监控压力;
3.新、旧钢管连接动火作业时,应先采取措施使新旧管道电位平衡;
4.动火作业引燃的火焰,必须有可靠、有效的方法随时将其扑灭。
5.3.5设置临时燃气放散火炬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放散火炬的管道上应设置控制阀门和防回火装置;
2.放散火炬应设置在带气作业点的上风向,并保持安全距离;
3.火炬应高出地面1.5m以上;
4.放散火炬现场应备有干粉灭火器等有效的消防器材。
5.4 通气
5.4.1通气作业应严格按照方案执行。用户停气后的通气,严禁在夜间进行。
5.4.2燃气设施维护、检修或抢修作业完成后,应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置换作业。
5.4.3置换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管线情况和现场条件确定放散点数量与位置,管道末端必须设置放散点;
2.应在起点段安装压力表,在每个末端放散管上安装取样管;
3.置换放散时,应有专人负责监控压力及取样检测;
4.放散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放散管应避开居民住宅、明火、高压架空电线等场所;当无法避开居民住宅等场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放散管应高出地面2m以上。
5.用燃气直接置换空气时,其置换时的燃气压力宜小于5000pa。
5.4.4燃气设施置换合格恢复通气前,应进行全面检查,符合运行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6 液化石油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
6.1一般规定
6.1.1本规程所指液化石油气设施包括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混气站、瓶组站及瓶装供应站、管道及其附件以及压缩机、烃泵、灌装设备、气化设备、混气设备和仪器仪表等。不包括低温储存基地及火车、汽槽车及槽船等液化石油气专用运输设备。
6.1.2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根据各站的工艺设备系统的结构、性能、用途等,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6.1.3液化石油气设施运行、维护的管理制度应按本规程第3.1.1条的规定制定。
6.1.4站内防雷、防静电装置每年检查不得少于两次。
6.1.5生产区进行动火作业的申报程序,应按本规程第5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6.1.6在生产区内因检修而必须排放液化石油气时,应通过火炬放散。火炬放散时应设专人监护。
6.1.7液化石油气灌装、倒残等生产车间应通风良好。车间内应设置燃气浓度报警器,报警浓度应小于爆炸下限的20%。
6.2 站内设施的运行、维护
6.2.1贮罐及附件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贮罐及附件的运行、维护和保养,应根据站内设施的工艺特点及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2.站内值班操作人员必须定时、定线进行巡回检查,并记录贮罐液位、压力和温度等参数。贮罐迸出液时,应检查液位和压力变化情况;
3.液化石油气贮罐的充装量,应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
4.应根据在用贮罐的设计压力和贮罐检修结果制定相应的降温喷淋措施;
5.在寒冷地区的冬季,应对贮罐的排污、阀门及液位计液相管采取保温防冻措施,贮罐应定期排水;
6.贮罐设有两道以上阀门的,第一道阀门为常开,阀门应经常维护,保持其开启灵活;
7.贮罐检修前后的置换可采用抽真空、惰性气体、充水等方法进行,如采用充水置换方法时,环境温度不得低于5℃;
8.地下贮罐应定期检查贮罐的防腐及腐蚀情况。
6.2.2压缩机、烃泵的运行、维护应按本规程第3.3.5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6.2.3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钢瓶)灌装设备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灌装设备的不同,可采用相应的运行管理方式;
2.灌装前应对灌装设备进行下列检查:
1)各灌装系统连接部位应紧固,运动部位应平稳,无异响、过热、振动;
2)自动、连锁保护装置应正常;
3)气路、油路系统的压力、密封、润滑应正常;
4)灌装秤应校正。
3.灌装设备的运行、维护宜按本规程第3.3.5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6.2.4灌装前应对在用钢瓶进行检查,发现下列情况时不得灌装:
1.未取得国家颁发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厂生产的钢瓶;
2.外表损伤、腐蚀、变形严重以及被判废的钢瓶;
3.超过检测周期的钢瓶;
4.新投用的未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的钢瓶。
6.2.5钢瓶灌装后应对其灌装重量和气密性进行逐瓶复检。合格的钢瓶应贴合格标识。
6.2.6气化、混气装置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压力、温度、热媒应正常,并应填写运行记录。当发现泄漏或异常时,应立即停车处理;
2.应保持气化、混气装置监控系统的正常工作,严禁超温、超压运行;
3.电磁阀应定期清洗,并及时排水和添加防锈剂;
4.气化器、混合器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检修,同时开启备用设备,防止中断正常供气。
6.2.7消防系统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检查、维修和保养等应设专人负责;
2.消防水池的储水量应保持在规定的水位范围之内,并保持池水的清洁,消防水泵的吸水口应处于工作状态;
3.应定期检查并启动消防水泵、消防栓及喷淋装置。寒冷地区在冬季试运转后,应将水及时排净;
4.站内的消防器材、消防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补充;
5.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消防栓周围不得堆放杂物。
6.3 钢瓶运输及储存
6.3.1运输钢瓶的车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符合运输危险品机动车辆的要求,牌证应齐全;
2.必须办理化学危险品运输准运证和化学危险品运输驾驶证;
3.车厢应固定并通风良好;
4.随车应配备干粉灭火器。
6.3.2钢瓶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运输车辆上码放钢瓶时,不得超过两层(50kg钢瓶只能单层码放),并应固定良好,不滚动、不碰撞;
2.钢瓶装卸应做到不摔砸、不倒卧、不拉拖;
3.钢瓶运输应遵守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
4.钢瓶运输车辆严禁携带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人员严禁吸烟。
6.3.3瓶组站及供应站的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空瓶、实瓶应按指定区域分别存放,漏气瓶或其他不合格钢瓶应及时处理;
2.钢瓶码放不得超过两层(50kg钢瓶只能单层码放),并应留有通道;
3.钢瓶应周转使用,实瓶存放不宜超过一个月;
4.站内灭火器每年应定期检查和补充。
6.4 抢修
6.4.1液化石油气设施的抢修除应按本规程第4章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站内出现大量泄漏时,应迅速切断站内气源、电源、火源,设置安全警戒线,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泄漏点,防止事故扩大;
2.因泄漏造成火灾后,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应对未着火的其他设备和容器进行隔火、降温处理。
7 图档资料
7.1 一般规定
7.1.1城镇燃气供应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应收集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资料,建立档案并对其实施动态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宜建立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
7.1.2城镇燃气供应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运行、维护和抢修工程的要求,提供图档资料。
7.1.3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管理部门,应向档案管理部门提交运行、维护记录和抢修工程的资料。
第6篇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范本)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程序,加强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 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程序是:拆迁计划管理、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补偿安置;必要时还应当依法进行行政裁决或者强制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前一程序未进行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入后一程序。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年度计划审批备案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下达。
第五条 需要拆迁的项目,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 例》第七条 的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对于面积较大或者户数较多的拆迁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就拆迁许可有关事项召开听证会,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需听证项目的面积或者户数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 拆迁许可听证应当对拆迁许可条 件,特别是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听证。听证意见作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 对于符合拆迁许可证核发条 件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核发拆迁许可证,同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对于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资金不落实的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在取得拆迁许可前,拆迁人应当对拆迁范围内房屋情况进行摸底,区分有产权证与无产权证房屋。
对于未取得房产证但能够证明该房屋是合法拥有的,由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后,依法补偿;对于手续不全或者无产权产籍的房屋,应当经有关部门进行合法性认定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于存在产权或者使用权(承租权)争议的,应当通过民事诉讼后,按照诉讼结果依法补偿。
第九条 对于拆迁中的住房困难和低收入家庭,地方政府要通过健全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等办法,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得到妥善安置。对于符合廉租住房条 件的,要及时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
第十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法》实施后,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以及临时建筑使用期限届满未拆除的为违法建筑。对违法建筑依据《城市规划法》及地方城市规划实施条 例规定处理。
《城市规划法》实施前违法建筑的认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充分考虑历史情况,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进行协商,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三条 对于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裁决。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拆迁人已按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五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拆迁。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第十七条 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第十八条 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拆迁程序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依法行政、滥用职权、侵害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__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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