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规程
煤矿职业规程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员工生命安全的重要规范,涵盖了从开采到运输、从设备操作到应急处理等各个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确保每个环节都有人负责。
2. 矿井通风管理:规定矿井通风系统的设计、维护及检查,防止有毒有害气体积聚。
3. 采掘作业规程:详细规定开采和掘进作业的操作步骤、安全距离和避灾路线。
4. 机电设备管理:涵盖设备的选型、安装、使用、维护和报废,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5. 爆破作业规程:规定爆破材料的存储、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理,以及爆破作业的安全措施。
6. 应急预案:制定矿井火灾、水灾、瓦斯突出等灾害的应对方案,确保快速有效救援。
7. 培训教育:要求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煤矿职业规程的标准主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具体包括:
1. 国家标准gb:如《煤矿安全规程》、《矿山安全法》等,是全国煤矿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2. 地方性法规:根据不同地区的地质条件和煤矿状况,可能有地方性的补充规定。
3. 行业标准: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等行业协会发布的专业标准,指导行业内的最佳实践。
4. 企业内部规程: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细化的操作指南和应急预案。
煤矿职业规程的含义是,它是煤矿企业日常运营和安全管理的法律基础和行为准则。规程不仅规定了各个工作环节的操作流程,还强调了安全防范和事故处理的重要性。这意味着每一位煤矿从业者都必须严格按照规程执行,任何违反规程的行为都可能导致严重后果。规程的存在旨在通过规范操作,预防安全事故,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同时也有助于提高煤矿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在执行规程的过程中,企业应持续完善制度,加强培训,确保规程的有效实施和更新。
第1篇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法律体系规程
一、煤矿职业危害的现状
(一)中外职业危害防治情况比较:
1.全国职业危害的状况
a.职业危害分布行业较广,30多个行业,包括:煤炭及矿山开采、冶金与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建筑、机械制造、汽车、木业、皮革、医药、生物、废品回收等。
b.涉及人员众多,全国7.75亿劳动力,接触危害2亿人。
c.职业病报告数上升:2009年1.8万余例,同比增32%;2010年报告2.7万余例,同比增50%;近60年累计75万例,其中死亡病例15万。
d.趋势:发达地区向落后地区转移;
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
进城务工人员成为最主要受害群体。
e.危害程度:每年因病及事故直接损失约3000亿元;以尘肺病为例:年均费用3.4万元/人,从发病到死亡20年计,共需70万元。
目前确证尘肺病人40多万人,费用总计3000亿元;随着增加,10亿元/年;可以说:触目惊心,危害巨大。
e1:一部分进城务工人员因病返贫;
e2:由于防治普及不及时,病人缺少社会救助;
e3:长期存在于社会,增加社会管理难度;
e4:对2022年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是极大隐患。
2.煤矿职业危害的状况
煤矿是职业危害的重灾区,有其特殊性:即井工开采和露天剥离;露天开采量仅占7.5%,绝大部分均需井工开采;其中:高瓦斯及突出矿占40%多。
a.全国煤矿总数。2007年,18611处,其中3万吨/年约7000处,占42.9&;120万吨/年245处,占1.5%;全国总产量32.4亿吨,占全球46%,居第一;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占70%,每增加1元gdp能耗比世界平均高3倍。
2006年实施资源整合以来,尤其是2010年实施大集团大企业兼并重组小煤矿以来,煤矿户数大幅降低,全国约为11000处。
b.煤矿作业人员中,接尘人员分布广:采掘机运通五大系统均有接尘岗位。采掘一线及辅助岗位普遍接尘,其他岗位:如矿灯房、电焊车间、锅炉等岗位存在有毒有害、高温、电弧光等危害因素;接尘人员绝对数占煤矿从业人员80-90%左右;
c.危害种类众多:c1.煤尘;c2.粉尘;c3.有毒有害;
c4.高温,31℃以上;c5.其他;
防尘设施不健全,洒水系统不完善,水仓、水池缺失;劳动防护用品不合格,未配齐,一些矿未配。
d.职业病人数比例高、比重大;
d1.老职工尘肺病多,矽肺病多,关节病严重;
d2.救治措施落后,无保障,治病难;
d3.数据无法估算;现象:人均寿命低于居民。
e.趋势;
e1.人数增加趋势:综采综掘,强度大,粉尘浓度大,颗粒度增大,高瓦斯,一氧化碳突出危害增加;
e2。2010年报告病例749970例,尘肺病676541例,占90.21%;2010年新报告23812例,煤工尘肺占87.42%,其中57.75%在煤炭行业。
e3.防治费用大幅增加;按2010年数据,年需250亿;
e4.病情加重趋势:国际上分三期12级,我国二、三期病人多,比例大,约占50%。
3.甘肃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现状。
a.甘肃煤矿分布:全省煤矿数量271处。其中:中央在甘13处,国有重点14处,地方国有53处,乡镇191处。涉及甘肃境内11个产煤市(州),33个产煤县,全省煤炭产量约3500万吨。
b.特点:甘肃产煤历史悠久,原山丹、九条岭、阿干;包括华煤、靖煤、窑煤都是甘肃老矿区。老工人多,尤其是煤工尘肺病人数量众多,全省采掘面个数约1500多个,未包括在建矿井,从业人数约8万余人,小煤矿数量众多,大多设施不全,装备落后,职业卫生工作未步入轨道。三个煤业虽然有测尘、防尘制度规定,但数据应用情况差。职业健康监控工作,从预防到普查还未走上健康发展之路,职业病人的年检、报告、跟踪和职业待遇落实仍然不及时。工作场所,尤其是采掘工作面防尘工作有差距,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发放不全,作业过程中未佩戴。
c.职业卫生监察工作:起步较晚,陇东片03、04年起步;兰州片11年起步,监察力度不大。
4.国外煤矿职业危害方法情况。
目前,全世界70多个国家制定了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
1970年美国通过《职业安全卫生法》;德国实行由企业监督局和职业同行协会共同监督的安全卫生体制;英国,1974年颁布《职业安全与健康法》;中国2002年制定第一步《职业病防治法》,之前以条例为主,如:尘肺病防治条例。
以美国为例:
美国立法较早,并辅之以各州条例,11个州通过了《个人赔偿法》。最近十多年间,职业安全健康的政策规定不断增多,布什政府赋予健康局更大权力。
美国百万吨死亡率2008年共30人,0.028。每一年度矿山事故控制目标为5年平均数,保持每年事故下降,煤矿防尘设备以监测工作环境为主,通风和洒水为主要防尘措施,起到稀释粉尘的作用,所有煤矿的采煤机滚筒内装备有喷水器,
美国煤矿职业危害的防治。首先规定粉尘浓度达标,要求计划检查,实施消灭煤肺病实施计划;核心内容:一是减少对粉尘尤其是二氧化硅粉尘的接触;二是要求制定粉尘控制计划,保证矿工在粉尘达标的环境中,等等。
通过比较,有如下结论:
①中国职业病防治起步晚,要求还不具体;
②职业危害严重,尤其是煤矿是多发行业,重视程度不足;
③工作环境的监测,粉尘测定及控制措施仍然不够;
④监督检查工作还未深入,措施仍不具体;
⑤观念有待更新,要从防事故向防危害转变;
⑥提高个体装备水平,强化工作场所环境达标;
⑦努力减少发病报上数,增强职业病防治社会救济;
⑧多措并举,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水准。
二、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规范
名词解释:职业病、职业病的致病因素
职业病分类目录、职业病防治
职业病:用人单位,包括所有用人单位,以劳动关系为准;
致病因素:
①所患疾病与职业有关;
②因接尘、放射、有毒有害;
③因接触而引发的其他疾病;
④职业禁忌。
这种解释是广泛意义上的,不能片面理解。
职业病分类目录:1987年公布99种;2002年公布115种。
职业病防治的工作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职业病发病具有特殊性,治疗具有特殊性。
(一)基本法律规定:
1.宪法:“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根本法,原则性规定,授权性规范,立法原则。
2.劳动合同法,约定了三个方面的责任:
a.建立劳动关系,必须保障劳动者权益;
b.职业卫生保护成为合同必备条款,否则无效;
c.防治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专门法律规定:
对于矿山企业,实行职业卫生保护、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条例也有相应规定,这里不再重述,重点:
职业病防治法:
基础法律: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2月31日修订后重新实施。
关于职业病防治法为什么要修改,后面将讲到。
现行《职业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共七章90条款。主要规定了前提预防、劳动防护管理、职业病诊断和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几个方面的内容:
1.国家施行职业卫生三项制度。
a.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含义:
a1.监督部分:国家安监总局、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护部门依职责实施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a2.县级以上三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a3.政府制定规划,组织实施;
a4.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宣传,开展检测和数据调查。
b.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含义:
b1.用人单位存在危害项目因素向安监部门申报;
b2.危害因素目录由两部门制定、调整、公布;
b3.建设项目预评价。
c.建设项目实行“三同时”制度,含义:
c1.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由安监部门审查;
c2.竣工验收前,实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c3.职业病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由中介机构按照资质要求实行准入。
2.依法实施“三个环节”的监督管理。
“三个环节”是指前期预防、劳动过程的防护和管理、职业病的诊断和保障:
a 前期预防的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
a1 对工作场所的要求,强度和浓度符合职业卫生要求,设施设备应当具备,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具备卫生设施(更衣、洗浴、作息间),用 设施符合生理、心理要求;
a2 危害项目申报;
a3 建设项目“三同时”;
b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和管理;
b1 应当建立完善六项措施,即:管理机构、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操作规程、监护档案、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应急救援预案;
b2 应当保障安全投入;
b3 应当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b4 履行公告、警示、报警、急救等责任;
b5 改进责任,必须采用新工艺,不得转移;
b6 培训责任,维护劳动者权益,工会责任;
c 职业病诊断与病人保障;
c1 诊断机构必须合法,省级卫生机构批准,依户籍及居住地为准诊断(扩大);
c2 疑似病例报告制,异议申请鉴定,仲裁,诉讼;
c3 职业病人的保障,共同保障、工作保障、合同保障、工伤保险、赔偿权利、社会救济(民政部门);
(三)职业危害防治的通用技术标准
1、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
3、《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
4、《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5、《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6、《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
7、《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
(四)国家安监总局“五个”令(47-51号)
1、“47”号令《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a 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职责;
a1 设立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100人以上专职,以下专兼职;
a2 建设项目实施“三同时”,向安监部门申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分级管理:一般、较重、严重;
a3 实行工作场所日常监测;
a4 实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制度;
a5 实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制度;
b 设定违法处罚标准,个人,警告,5千元至2万元;单位,10万元至50万元的处罚;
2、“48”号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危害因素的,必须及时、如实向安监部门申报,实行属地分级管理原则。
3、“49”号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的档案管理。
“49”号令对用人单位履行5个环节的档案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
4、“50”号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a 实行准入条件:资质认可制度(机构和人员);
b 实行分级管理:甲、 乙、丙三个等级;
c 规范了工作程序;
5、“51”号令:《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将在下一节煤矿建设项目管理中讲到,略
(五)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专门规定
1、《煤矿安全规程》的专门规定
《规程》第四编,职业危害分两章做了具体规定;
a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总粉尘、呼吸性粉尘)浓度要求:
1、游离sio2含量 最高允许浓度 (总尘、呼尘)
<10 10 3.5
10-<50 2 1
50-<80 2 0.5
≥80 2 0.3(mg/m3)
b 测尘工作要求
b1 总粉尘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及露天每月1次,粉尘分散度每六个月测定一次;
b2 呼吸性粉尘:2班个体采掘工作面每三月一次,其他工作面每六个月测定一次,采样每班2次,有效样品不少于4个;
b3 游离sio2 含量每六个月测定一次,有效样品不少于3个
b4 采深>200m的露天矿,应增加测定次数;
b5 噪声不得大于85db,大于应配备设施和防护用品;
c 健康监护
c1 查体时间间隔:接尘人员、岩掘工种2-3年1次;混合工种3-4年1次,采煤4-5年1次,离岗职工离岗前必检;接毒、放射性人员每年1次;
c2 1期尘肺患者每年复查一次;疑似患者(0+)岩掘工每年1次,混合工2年1次,采煤工3年1次;
c3 井下禁止性病种:肺结核病、支气管病、肺脏或胸膜病变、心血管器质性疾病、风湿病、严重皮肤病、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病患者;
c4 高空禁止性疾病:高血压、心脏病、深度近视;
(六)甘肃煤监局“三个办法”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察暂行办法》;
《煤矿企业职工健康监护监察实施办法》;
这两个办法与国家安监总局47号令、48号令的要求是一致的,这里不再重复,重点讲述《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察暂行办法》;
对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引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实行“三同时”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筑物。对煤矿而言,煤矿资源整合项目也纳入建设项目管理;“三同时”是指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煤矿建设单位必须向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具体有如下规定: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与评价:
a、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要提交与评价报告;
b、预评价报告先由建设单位组织评审;
c、再向甘肃煤监局申请预评价审核,甘肃煤监局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如批复同意后,选址、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种类、防护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的要重新审核;
d、未经预评价审核统一,不得核准建设项目。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煤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a、设施设计必须真实合法;
b、建设单位先行组织评审;
c、再向甘肃煤监局申请设施设计审查;
d、5个工作日受理,20个工作日内出局审查意见;
e、设计更改要重新提请审查,未经审查同意不得开工;
f、设计变更主要是指规模、危害因素种类变化、煤尘爆炸性指数以及水文地质变化、开采条件及采煤方法工艺发生变化(井工改露天)、通风、排水、供电、开拓、提升运输方式了变化。
3、竣工验收:
a、施工方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工程监理、质量控制单位必须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工程质量监理承担责任;
b、建设完成后先申请试运转,试运转不得少于1个月超过6个月;
c、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委托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d、建设单位编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并组织专家评审;
e、在竣工验收环节,向甘肃煤监局申请竣工验收;
f、甘肃煤监局收到申请并受理后组织现场验收,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g、分批建设和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分步组织验收,未经验收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4、法律责任:主要有三类:
a、建设单位未作预评价开工建设,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进行施工,未进行控制效果评价擅自投入使用的,先整改,逾期不整改,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并责令停建关闭;
b、建设单位未组织“三项”评审的,设计变更后卫申请重审的,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运行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c、建设单位在三项审查中弄虚作假的处5000元至3万元处罚。
三、目前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重点:
1、煤矿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体制:
目前职业病防治工作形势严峻,事件时有发生,主要问题,未履行义务,诊断难,待遇难落实,执法不到位,体制机制不顺;因此2010年10月,中编办调整了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收编了国家一级监管责任。
a、安监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服务准入和日常监督检查;
b、卫生新政部门负责技术标准制定、诊治具体工作;
c、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待遇落实和劳动争议仲裁。
2、从机制上看,主要有四方面:
a、用人单位全面负责:它是防治主体,落实责任主体;
b、行政机关监管,三部门协同配合、分工负责;
c、行业自律:通过自我约束,行业自律开展工作;
d、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增强自我保护,新闻监督。
3、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原则,坚持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4、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具体措施:
a、粉尘防治措施:
煤矿作业场所空气漂浮的粉尘,由于重力作用,逐渐向下沉降,沉积在工作面地板、两帮、设施表面,随着机械运转、局部通风、爆破因素形成二次扬尘,人员吸收后,加重对人体危害,长期会形成职业病。目前煤矿主要采取以水、风为主的综合工程防尘技术。
a1掘面(炮掘和综掘)实施湿式打眼,煤巷短壁快速注水、水炮泥、远程喷雾,装岩洒水、净化风流和除尘的综合措施。
a2采面(炮采和综采),实行煤层注水,采空区灌水防尘,割煤降尘,通风降尘等综合技术措施;
b、物理因素危害的防治措施:
b1噪声控制,个体防护,通风固定隔声罩、隔声间,延长风道,通过控制声源和噪声传播两种方法。
c、其他有毒有害场所的防治措施。
5、甘肃煤监局职业危害防治的工作要求:
a、煤矿企业要按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如实向驻地煤监分局申报职业危害,接受煤监机构和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b、分局将结果汇总报甘肃煤监局
c、加强煤矿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定期和重点监察;
d、每年应将职业卫生监察列入《监察执法计划》;
e、建设项目“三个环节”必须申请审查,严厉打击违规行为;
f、加大检查力度,推进职业卫生状况明显好转;
g、严格落实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
g1煤矿企业要加强制度建设,配备机构和专兼职人员;
g2建设项目要做好自行评审和申请申报工作;
g3职业病防护要有规划和年度计划;
g4对防治要列专项资金,保证经费投入(安全费用);
g5要按规定做好工作场所日常监测,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工作;
g6接尘、有毒有害、噪声、震动、放射性环境要配备符合要求的设施,加强劳动者个体防护;
g7严防职业病和群体性突发事件,做好应急救援预案;
g8最近职业健康水平提升;
g9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严格执行禁忌性规定;
g10切实抓好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与事故同等重视。
第2篇 某某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规程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加强我矿职业卫生与健康管理,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2-2022年)的通知》(国办发〔2009〕43号)精神,编制本规划。
本规划旨在阐明2022年-2022年期间,发达煤矿在职业病防治领域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明确主要任务,落实保障措施,动员全员共同参与,保障职工的健康权益,促进煤矿安全发展、和谐发展。
一、工作现状
发达煤矿历来高度重视职工安全与健康工作,各单位加强粉尘和有毒有害物质监测、综合防尘措施落实、职业危害劳动合同告知、职业健康监护及个体防护用品配备等工作,着手建立技术支撑体系,加强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积极开展职业危害防治,煤矿全体职工职业危害防治责任意识不断增强,基础工作不断稳固,职业健康工作总体上不断发展进步。
当前,煤炭生产行业进入危害较为严重的领域,国家有关部委不断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巩固煤炭生产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基础,高起点开展煤炭等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治理职业危害防治的薄弱环节,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根本目的,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各级责任,加强领导,规范管理,依靠科技进步,立足煤矿实际,突出煤矿重点,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煤炭生产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综合治理,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2、突出重点,有序实施。
既着眼长远,不断完善制度和监管体系,又立足当前,着力解决目前防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煤矿企业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基本要求,以防治煤矿尘肺病为重点,加强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基础建设,全面提高煤矿企业职业健康水平。
3、依法依规,规范落实。
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关于职业病防治和作业环境职业危害的有关部署和要求,规范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4、宣传动员,全员参与。
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各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职工工会等监督作用。
(三)规划目标
建立煤矿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着力提高职业病综合防治能力,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意识,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
--到2022年,煤矿企业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控制到5%以内;杜绝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有效减少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主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基本消除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到2022年,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10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达到90%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达到70%以上,粉尘、毒物、放射性物质等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达到80%以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预评价率达到100%,控制效果评价率达到100%。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达到100%,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85%。
--到2022年,职业病防治能力、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管理能力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监督覆盖率100%。
--到2022年,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100%;职业病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各项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一是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专业人员。
二是加强各级管理人员培训,配备必要的设备,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三是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
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我矿提供服务。
(二)着力抓好职业危害源头控制
建设工程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从源头控制职业危害;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综合防护措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减少和降低对作业人员健康的损害。各级企业要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和专兼职人员,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及时掌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以监测促防治;必要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与评价。
(三)加强对作业环境中职业危害管理和控制
一是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确保从事无害作业的职工避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职工数量。
二是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三是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四是使用有毒物品作业要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五是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六是要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确保申报率达到100%。
(四)进一步规范劳动者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一是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二是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依法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
三是按要求为职工配置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并引导和督促其坚持正确规范使用。
四是要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五是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确保职业病病人的权益。
(五)重点强化对煤矿企业和重点职业病的防治
1、尘肺病防治。煤矿企业以防治煤工尘肺、矽肺、石棉肺为重点,实施粉尘危害综合治理工程。提高煤炭生产机械化水平,推进清洁生产技术的研发和推广。逐步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设备和材料。
2、重大职业中毒防治。加强有限空间安全作业管理。实施硫化氢、一氧化碳、氨气、重金属等重大职业中毒隐患防范治理工程,开展中毒隐患排查,对生产设施、设备、场所进行治理。
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实施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治理工程,开展危害控制试点,落实关键防治技术和措施,降低因放射线造成的矿工肺癌等疾病发病率。根据煤矿的发展,加强对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完善安全防护措施,降低作业场所的放射性危害;落实接触放射线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4、加强对重点职业病的监测与预警。重点开展对煤矿职工尘肺、矽肺、石棉肺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等的监测,及时掌握职业病在高危人群、高危行业和高危企业的发病特点和发展趋势,研究职业病危险源的分布情况,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预警。
(六)推进职业病防治信息化建设
构建职业病危害动态监管及监控预警体系。加强职业病信息监测、报告与管理,建立和完善职业病信息监测、报告与管理网络,建设职业病监测点,为制定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提供基础数据。按照动态监控、及时预警、准确计量的要求,根据职业病危害的性质和程度建设职业病预警体系。加强职业病危害动态监测工作,开展信息定期报告、分析和管理工作。
(七)完善企业工伤保险等各项制度
一是加强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二是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政策。
三是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提高工伤保险覆盖率。
四是完善特殊工时审批制度和职工休息休假制度,加强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五是完善工伤预防与保障相结合的机制,将工伤保险基金部分用于职业病防治的预防和宣传工作,逐步建立职业病治疗、康复制度。
六是推行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八)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
一是制定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计划,健全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体系和网络。
二是加强对各级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强化对存在职业病危害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培训,积极推进作业场所健康教育。
三是把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纳入企业普法教育范围,列为健康教育和职业教育的重要内容。
四是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在全企业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发挥工会监督作用,鼓励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基层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职业健康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并切实抓紧、抓好。煤矿主要负责人是职业危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体系,严格管理,保障投入,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标准、规程,确保作业环境和防护达标。要制定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规划,层层分解目标,明确具体措施,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要逐步建立先进的职业卫生与健康管理体系,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和持续改进机制。
(二)全面落实责任
一是煤矿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认真履行职业卫生管理职责。安全生产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卫生)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不安全事件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参与、配合政府查处有关职业危害事故。工会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
二是基层单位要针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特点,加大重点(煤炭)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力度。要设置或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
三是对职业危害事故,要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完善规章制度
落实职业病防治法配套法规、规章。要制订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危害防护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性能评价、职业健康监护与职业病诊治等方面管理制度,狠抓各项制度的落实。
必须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四)保证经费投入
煤矿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投入,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煤炉职业安全健康和财务规定提取防治费用。
工会必须适时开展《规划》实施的督查和评价工作。
第3篇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规程
一、目的:
为了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政策、法规和规定,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健康安全,提高经济效益,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措施。
二、适用范围:
公司从事高温、有毒、粉尘、噪声、电气焊操作等作业时均应执行本措施。
三、防治方针:
本措施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为指导思想,积极主动的引导公司的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工作的展开。
四、职业危害种类:
根据公司的生产和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的职业危害为五大类:
1、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在生产岗位有大量的粉尘产生,长期吸入直接影响职工的身体健康。
2、焊接作业产生的金属烟雾危害:在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烟雾物质,如电气焊时使用锰焊条,除可以产生锰尘外,还可以产生锰烟、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长期吸入可导致电气工人尘肺及慢性中毒。
3、生产性噪声和局部振动危害:生产岗位的机械设备都可能产生较强的噪声和局部的振动,长期接触噪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严重时可造成噪声性耳聋,长期接触振动能损害手的功能,严重时可导致手臂振动病。
4、高温作业:长期的高温作业可引起人体水电解质紊乱,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可造成人体虚脱,昏迷甚至休克,易造成意外事故。
5、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氮氧化物与水结合会转化成硝酸和硝酸盐,增加慢性咽炎、支气管哮喘、眼部发病率。碳氧化物主要是指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一氧化碳会使人中毒,甚至造成死亡。硫化氢中毒表现为畏光、流泪、眼刺痛、异物感、流涕、鼻及咽喉灼热感等症状。
五、防护措施:
1、各部门要以预防为主为方针,实行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全员职业病危害防治素质,普及预防知识,开展群众性的防治工作。
2、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培训。注重职工上岗前和岗中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不断提高职工的职业卫生水平,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3、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组织体系和责任制。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公司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负责公司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组织领导工作。公司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其他各部门、岗位按《公司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要求,对本部门、本岗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
4、加强个体防护,确保员工身心健康。由于煤矿井下作业的特殊性,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和一些有毒有害气体,严重的威胁着广大职工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相关单位要按aq1051-2008标准和《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公司职业病危害个体防护用品发放台账》,加强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
5、加强现场监测,及时发现危害因素。为了控制作业环境中的温度、一氧化碳和瓦斯气体等对人体的危害,通风区对监控系统进行合理布置,对井下各区域进行连续监控,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6、建立综合防尘制度,完善综合防尘体系建设。一是建立了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按要求对巷道定期进行清扫和冲洗。特别对容易积尘的巷道、运输转载点等每班进行冲洗灭尘。二是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装防尘设施,并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落实。三是加强对采掘工作面防尘管理,并严格执行湿式打眼、放炮喷雾、开机开水等管理制度,有效降低了粉尘浓度,确保防尘设施全部能正常、有效运行。四是加强通风管理,确保供风充足。
7、噪声防护措施。优先选用噪声小的设备,减少噪声危害。一是在购进设备选型时优先选用噪声小的设备。二是保持设备的经常性完好,发挥设备本身的消音降噪功能,如果设备发生故障,噪音指标超过国家环保标准时,要立即进行检修,减少机械老化带来的噪声。三是控制噪声的传播,采用隔音、吸音设备设施减少噪声危害。四是工作人员配备切实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
8、有毒有害气体防护措施。电气焊作业场所加强机械通风,以降低现场浓度,尽量采用低尘低毒焊条或无锰焊条,为了保护眼睛不受电弧的伤害,焊接时必须使用镶有特制防护眼睛片的面罩。为防止弧光灼伤皮肤,焊工必须穿好工作服,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井下实施爆破后,为防止氮氧化物中毒,局部通风机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5m。加强通风增加工作面的风量,及时排除炮烟。人员进入工作面进行作业前,必须把工作面的炮烟吹散稀释,并在工作面洒水。爆破时,人员必须撤到新鲜风流中,并在回风侧挂警戒牌。
工作面采空区应及时予以封闭,设立警示牌,需要进入时,必须首先进行有害气体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需要进入闲置时间较长的巷道进行作业的,必须先通风、后作业。盲道或废弃巷道应及时予以密闭或用栅栏隔断,并设立警示牌。
9、高温防护措施。一是在高温季节来临时,准备好职工的防暑降温用品和物资。二是加强工作现场温度监测,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三是局部热害严重的工作面应采用移动式制冷机组进行局部降温,非空调措施无法达到作业环境标准温度的,应采用空调降温。
10、各相关单位要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其台账。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配备齐全有效,要求各种防护设施完好,有定期维护记录。
11、加强管理,对职业病危害重要部位,悬挂警示牌、告知牌、公告牌。标识牌板应载明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产生的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产生职业危害的施工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公司职业危害岗位操作规程》要求执行。
12、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公司井上下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将检测结果予于公布。
13、健全职业卫生档案,以保证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有效控制。
14、每年公司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以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全体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15、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保护员工健康及相关权益。档案包括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职业健康监护以及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接触史等内容。
16、完善劳动合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告知制度。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在合同中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防护措施和相关职业病防治、待遇等条款。
17、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
18、加强全员监护,普及职业健康检查。按上级管理规定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
19、保障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投入。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经费纳入安全费用预算,包括预防和治理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配置与维护、个人防护用品配置、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危害防治培训、职业病病人诊断等费用。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的费用按《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中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中列支。
20、落实《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确保一旦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能做到行动迅速,救治及时,把灾害降到最低限度。
21、开展群众性劳动保护方面的监督检查活动。工会和职工代表应对企业违反职业危害防治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对安全健康方面的隐患问题建立跟踪监督整改档案。
22、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违反本措施而造成职业病事故的,将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作出相关处罚。
202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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