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港口作业安全规定
2. 装卸设备操作流程
3. 货物存储与管理
4. 交通调度与引导
5. 应急处理与事故预防
6. 环保与废物处理
7. 员工培训与考核
8. 维护保养与设备检查
1. 港口作业安全规定: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及行业安全法规,穿戴必要的防护装备,禁止在指定区域外活动。在危险作业区,必须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确保应急出口畅通无阻。
2. 装卸设备操作流程:操作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严格按照设备操作手册进行作业,启动前检查设备状况,确保无异常后方可开始工作。
3. 货物存储与管理:货物应分类、分批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应存放在特殊区域内,并做好标识。定期盘点,确保库存准确无误。
4. 交通调度与引导:港区道路应保持畅通,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规定限制。交通指挥人员需穿着反光服,明确指示车辆行驶方向,防止碰撞事故。
5. 应急处理与事故预防:制定详细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确保其完好可用。
6. 环保与废物处理:遵守环保法规,对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按规定方式处理。减少噪音、粉尘等污染,保护周边环境。
7. 员工培训与考核:定期组织安全知识、技能操作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对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采取相应措施,提升员工安全意识。
8. 维护保养与设备检查:设备定期进行保养,发现故障及时维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建立设备档案,记录每次维护和检修情况。
1.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规程复审,以适应行业变化和新的安全标准。
2. 复审由港口管理部门主导,涉及各部门负责人参与,确保规程的全面性和实用性。
3. 复审过程中,要收集员工意见和建议,结合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修订。
4. 修订后的规程需经过管理层审批,公示后执行,并对全体员工进行培训,确保人人知晓并遵守新规程。
5. 在规程实施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调整规程,并记录变更原因及效果,以便持续改进。
第1篇 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6944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 11602 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
gb 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jt 672 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
imo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港口作业 port operation
在港区码头、库场、集装箱货运站进行装卸、储存、拆装箱等作业。
3.2危险货物集装箱 dangerous goods container
从装入危险货物起,至该箱经拆箱、清扫或清洗干净止,并带有危险货物标志的集装箱。
3.3
直装 direct lift up
危险货物集装箱直接运进港内装船而不在码头或堆场存放的过程。
3.4
直取 direct lift down
危险货物集装箱直接从船上卸下装运出港而不在码头或堆场存放的过程。
3.5
易燃易爆危险货物 flammable and e_plosive dangerous goods
gb6944中第1类爆炸品、第2.1项易燃气体和第2.3项中毒性气体中兼有易燃气体、第3类包装类别ⅰ和ⅱ的易燃液体、第4.1项包装类别ⅰ的易燃固体和自反应物质、第4.2项易自燃物质、第4.3项中包装类别ⅰ的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5.1项中包装类别ⅰ的氧化物质、第5.2项有机过氧化物等。
4 一般要求
4.1 危险货物的分类、品名及其编号应执行gb 6944和gb 12268的规定。
4.2 内贸集装箱港口作业,执行国家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水路危规”);外贸集装箱港口作业,执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国际海运危规”)的规定;同时兼有的,执行“水路危规”第十七条规定。
4.3 企业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应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
4.4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4.5 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应根据所装卸危险货物的特性,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
4.6 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箱体两侧及两端应粘贴或印刷符合gb190或“国际海运危规”规定、且与箱内所装危险货物性质相一致的危险货物标志。
4.7 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器材、设备。应急预案应定期组织演练,做好记录,适时进行修订。
4.8 危险货物集装箱的港口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要求执行gb11602的有关规定。
4.9 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时,距装卸地点50m范围内为禁止明火作业区域。
4.10 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企业或作业委托人,在作业前应将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主管部门申报。未经同意,不得进行港口作业。
4.11 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堆存区域不得进行车辆维修、保养等工作。
4.12 作业前,相关作业人员应确认危险货物申报内容与所装卸的危险货物集装箱标志、标牌一致,详细了解其性质、危险程度、安全应急措施和医疗急救措施。
4.13 作业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4.14 作业结束,应按规定妥善处置残留物和有关工具及防护用品。
4.15 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和仓库四周应采用围栏或实体围墙封闭并设置环形消防通道;出入口应不少于两处,并安装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牌;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gb50140的规定。
5 装卸作业
5.1 码头前沿作业
5.1.1 危险货物集装箱在装船或卸船前,作业方应会同船方对集装箱外观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集装箱结构是否有损坏、有无撒漏或渗漏现象。发现异常情况应通知有关部门处理。在未处理之前不得装卸。
5.1.2 舱内作业时,作业人员下舱前应先开舱通风,确认无危险后方可作业。
第2篇 港口重大件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一、遵守《总则》中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作业的人员必须明确货物重量、重心和套扣位置,对使用的工具要事先检查。
三、在捆扎、稳关、挂钩、吊运、堆桩时人的站位要适当,操作中应明确有专人指挥。
四、重大件起吊前应扣好稳件绳,有锋利棱角处应加衬垫,货物起身离地应打停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正式起吊,吊运时不准碰、搁。
五、对重心、重量不明或无外包装的大型机配件,必须事先研究吊装工艺,或由货主和船方提供有关资料明确后,方可吊运。
六、起吊钢丝的负荷和长度要合适,禁止用硬性的大件钢丝绳吊运小件货物,或在大件箱上带放小件货物。
七、重大件与件杂货混合积载时,应卸清周围的件杂货后再卸重大件。
八、装卸舱口四周的重大件,需进行舱内位移作业时,根据舱内作业环境,重大件外形尺寸和重量选用相适应的叉车进行移位或其它方式移位。
九、在吊索无法直接兜套至起吊标记时,按下列要求进行提头作业:
1、吊索提头应套在靠近起吊标记或重大件构件牢靠处,提头时,吊索应倾向于重大件重心一侧,提升高度一般为100~150mm;一次提头不到位,则可多次提头;并要防止相邻重大件互相挤压。
2、叉车提头时不允许单货叉提头,且两货叉受力要基本均匀。
3、对重心位置较高,底面积较小的重大件宜采用千斤顶提头。
十、箱装重大件应重箱放在下面,轻箱放在上面。在下面箱子强度较弱时,其上应垫方木或木板,所垫位置应在下面箱子的立柱等结构牢靠处,其长度应等于或稍长于下面箱子的宽度。
十一、应按下列要求套扣吊索:
1、兜套在起吊标记处;
2、与吊索接触的易损部位应有保护措施;
3、裸体重大件,其兜套部位遇有锐边,需加衬垫;
十二、凡需控制吊运稳定性的重大件应用稳索控制,稳索系在重大件的两端或四角,不得系在吊索上;吊运中若有较大惯性力时,应采用稳索绕在柱子或羊角等处的方法;稳索一般由人力牵拉,牵索人应站在安全位置。
十三、对于长大而容易变形的重大件,应采用多点起吊工艺,并做到以下各点:
1、选配相适应的吊架和吊索;
2、两台吊车联合作业时,应按“十七条”要求进行。
3、各吊点受力应均衡,上部系挂处可采用卸扣、滑车等平衡。
十四、起吊前应检查:
1、捆扎重大件的索具须全部拆除,吊具系扣连接正确;
2、与周围货物无接触、挤压或碰撞的可能;
3、箱装重大件的箱体和箱底道木受力状态必须良好,角铁、橡皮等衬垫应垫塞牢固;
4、起升离地约0.3m时暂停,检查吊具使用是否正常,受力是否均匀,重大件前后左右保持平衡,绑扎索具是否全部拆除,无疑后方可继续吊运。
十五、起吊落码时,严禁急甩、急落、急停。
十六、重大件吊运至车辆、舱口、货垛等处上方时,缓速下降离着落处约1~1.5m处暂停,作业人员使用推拉钩或稳索使重大件停稳,然后慢慢降落,垫稳放平后再摘除吊索等工属具。
十七、必要时,可按下列要求采用两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大件:
1、采用同机型的起重机,并配备平衡专用吊架;
2、作业前,要制定吊运方案和拟定作业技术措施,掌握每台起重机在吊运中的实际受力,司机与指挥手统一指挥信号,舱内应指定专人与指挥手联系;
3、吊运时,钢丝绳应尽可能保持垂直,两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十八、叉运时,货叉应叉在重大件的起叉标记上,无起叉标记可叉在起吊标记上;无法叉到起叉标记或起吊标记时,应叉在强度许可处,并要求两货叉与重大件的重心等距离。
十九、必要时可使用两台叉车叉同一重大件,两货叉受力应均衡,不得超过其额定载荷的80%。作业时重大件应处于水平状态,两叉车在前进或后退,两叉车的货叉在提升或下降时,动作须协调一致。
二十、被叉运的重大件位置较高而影响到司机视线时,须倒车行驶;若必须向前行驶时,应有专人指挥。
第3篇 港口集装箱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一、遵守《总则》中的有关规定。
二、集装箱专用吊架、吊索、吊钩、卸扣等装卸工属具,在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确认无损方可开工。集装箱箱门、罩布,可拆卸扣和可折叠的零部件以及其他活动装置在起吊、移动和堆码时应固定牢靠。
三、在吊挂集装箱作业中,作业工人若需上下集装箱顶部进行摘挂吊具或吊钩,必须使用专用梯子或升降设备。使用梯子必须有人监护。
四、起吊集装箱时,作业人员必须配合起重司机,采取吊离地面打停稳钩试吊操作,如发现偏重、倾斜应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后再起吊,必要时须挂稳钩牵引绳。
五、集装箱装平车,必须待集装箱落到离平车0.5m以下时,方可上前稳关,稳关人员应与指挥人员同站一侧,手不准扶锁眼或锁钮。
六、在集装箱拆垛卸船作业时,要首先检查锁销等各种捆绑加固工具是否完全拆除,集装箱有无损坏或漏水、漏油、漏电以及异味等情况,如发现异常,要立即报告有关人员研究解决,不可擅自作业。
七、对超重、超高、超大件货物有特殊作业要求的集装箱,必须召集船方、货主等有关人员研究后谨慎操作,并有足够的安全系数。
八、在吊运重心偏离度小于10%的集装箱时,对装有固定转锁装置的专用吊具,应使用偏侧辅助机构调正集装箱倾斜度;对使用嵌入吊钩、卸扣钩扣集装箱锁孔形式,要注意偏载所造成集装箱的倾斜度,在吊运至一端着地后,另一端应缓速着落。吊运重心偏离度大于10%的集装箱,应调节结构型吊具上吊索长度,以保持起吊平衡。
九、对装载危险品、有害货物的集装箱,必须根据危险货物标志和货单要求装卸,在现场备有相应的防护用具和消防器材等。
十、集装箱开启箱门时,箱门前面要有足够的空地,应先开一扇,当确认箱内货物不倒塌时,再开另一扇箱门。集装箱拆箱和装箱作业要针对不同的货物包装、特性和重量,使用合理的工属具。在箱内作业要防止货物倒桩、有害气味影响,箱内要有足够的照明和通风。
十一、采用集装箱起重机械起吊集装箱时必须垂直起吊,不准斜吊或拖吊。
十二、在设有箱格导柱专用舱内装卸集装箱时,集装箱应沿舱口设有的导口进行吊运。
十三、集装箱装船,应按船方要求进行装卸和锚固,保持积载均衡,船体平稳。
十四、集装箱装短驳集卡车,集装箱必须固定。集卡车在港区进出大门、转弯、交会车时车速不大于5km/h,码头直行,车速不大于15km/h,在港区内拖运危险货物时,应按指定路线行驶,并在车头上悬挂危险货物作业的明显标志。
十五、专用集装箱叉车铲集装箱作业时,铲齿要铲足,两货叉必须居中,方可进行水平搬运。
十六、装载二个集装箱的集装箱拖挂车,卸载时,应先卸靠车尾的一个集装箱。
十七、在任何情况下,禁止从集装箱底部插入货叉铲运。不允许用铲空箱的叉套铲重箱。在一般情况下,不允许用两台叉车联合铲运。
十八、叉车行驶时,起重门架不可前倾,并应将集装箱降至环境允许的最低高度,行驶速度不大于5km/h。
十九、集装箱堆码时,只允许集装箱四个底角件支承,上下层的集装箱角件,必须充分接触。上下各层与最低层角件最小偏移量,纵向不大于38mm,横向不大于25mm。
二十、风力达九级或九级以上时,应对堆垛的集装箱系紧固定。
二十一、装卸集装箱或集装箱拆装箱作业,码头和场地应划出集装箱拖挂车装卸作业区域,其他无关人员不准入内。
二十二、起重机械在吊运作业时,指挥人员应通过对讲机进行指挥,口齿应清楚,联络应畅通。司机应听清联络信号,集中思想,认真操作。
第4篇 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安全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6944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 11602 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
gb 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jt 672 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
imo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港口作业 port operation
在港区码头、库场、集装箱货运站进行装卸、储存、拆装箱等作业。
3.2危险货物集装箱 dangerous goods container
从装入危险货物起,至该箱经拆箱、清扫或清洗干净止,并带有危险货物标志的集装箱。
3.3
直装 direct lift up
危险货物集装箱直接运进港内装船而不在码头或堆场存放的过程。
3.4
直取 direct lift down
危险货物集装箱直接从船上卸下装运出港而不在码头或堆场存放的过程。
3.5
易燃易爆危险货物 flammable and e_plosive dangerous goods
gb6944中第1类爆炸品、第2.1项易燃气体和第2.3项中毒性气体中兼有易燃气体、第3类包装类别ⅰ和ⅱ的易燃液体、第4.1项包装类别ⅰ的易燃固体和自反应物质、第4.2项易自燃物质、第4.3项中包装类别ⅰ的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5.1项中包装类别ⅰ的氧化物质、第5.2项有机过氧化物等。
4 一般要求
4.1 危险货物的分类、品名及其编号应执行gb 6944和gb 12268的规定。
4.2 内贸集装箱港口作业,执行国家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水路危规”);外贸集装箱港口作业,执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国际海运危规”)的规定;同时兼有的,执行“水路危规”第十七条规定。
4.3 企业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应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
4.4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4.5 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应根据所装卸危险货物的特性,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
4.6 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箱体两侧及两端应粘贴或印刷符合gb190或“国际海运危规”规定、且与箱内所装危险货物性质相一致的危险货物标志。
4.7 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器材、设备。应急预案应定期组织演练,做好记录,适时进行修订。
4.8 危险货物集装箱的港口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要求执行gb11602的有关规定。
4.9 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时,距装卸地点50m范围内为禁止明火作业区域。
4.10 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企业或作业委托人,在作业前应将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主管部门申报。未经同意,不得进行港口作业。
4.11 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堆存区域不得进行车辆维修、保养等工作。
4.12 作业前,相关作业人员应确认危险货物申报内容与所装卸的危险货物集装箱标志、标牌一致,详细了解其性质、危险程度、安全应急措施和医疗急救措施。
4.13 作业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4.14 作业结束,应按规定妥善处置残留物和有关工具及防护用品。
4.15 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和仓库四周应采用围栏或实体围墙封闭并设置环形消防通道;出入口应不少于两处,并安装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牌;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gb50140的规定。
5 装卸作业
5.1 码头前沿作业
5.1.1 危险货物集装箱在装船或卸船前,作业方应会同船方对集装箱外观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集装箱结构是否有损坏、有无撒漏或渗漏现象。发现异常情况应通知有关部门处理。在未处理之前不得装卸。
5.1.2 舱内作业时,作业人员下舱前应先开舱通风,确认无危险后方可作业。
5.1.3 装卸作业指挥人员佩戴的标志应明显,指挥信号应清晰、准确。
5.1.4 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配装要求及船方确认的配载图进行装载。
5.1.5 危险货物集装箱的操作人员,应做到谨慎操作,稳起稳落。
5.1.6 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期间,不得进行加油、加水(岸上管道加水除外)等作业。
5.2 水平运输作业
5.2.1 港内运输车辆应配备灭火器材和在车顶悬挂危险标志灯。
5.2.2 港内运输车辆应遵守港区有关危险货物车辆运行路线、时间及速度等规定。
5.2.3 港内运输危险货物集装箱车辆的驾驶员严禁超车、急转弯、急刹车,前后车辆应保持安全距离。
5.3 堆场作业
5.3.1 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在专门区域内存放。其中1.1项、1.2项爆炸品和硝酸氨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实行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内存放;除1.1项、1.2项以外的爆炸品、2类气体和7类放射性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堆场存放,应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安全评价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限时限量存放。
5.3.2 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作业,应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5.3.3 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应严格划分各类危险货物的堆存区域,按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类别要求堆码。
5.3.4 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最高只许堆码二层,其它危险货物集装箱不超过三层,并根据不同性质的危险货物,做好有效的隔离,隔离要求参见附录a。
5.3.5 装有遇潮湿易产生易燃气体的4.3项货物的集装箱和需敞门运输的易产生易燃气体的集装箱,宜在最上层堆码。
5.3.6 液化天然气罐式集装箱相互不得叠放,与其它非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叠放时,应放置在最上层。
5.3.7 装有毒性物质中包装类别ⅰ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箱门对箱门,集中堆放。
5.3.8 熏蒸作业不得在危险货物堆场进行。
6拆、装箱作业
6.1 一般要求
6.1.1 港内拆、装和查验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时,应在专门区域进行。
6.1.2 作业人员要求:
a)作业前,作业人员应穿戴好必需的防护用品。
b)拆、装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时,禁止穿带铁掌、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c)拆、装毒害品的作业期间严禁进食;温度高、时间长、作业量大时,应轮换或间歇作业;作业完毕后应立即进行全身冲洗、换装后方可进食;穿过的工作服、手套等防护衣物应单独清洗。
6.1.3 凡进入作业现场的水平运输机械应配备火星熄灭装置,作业完毕,及时撤离作业现场。
6.1.4 拆、装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应使用防爆型电器设备和不会磨擦产生火花的工属具,并有专人负责现场监护。
6.1.5 在拆、装装有爆炸品、有机过氧化物、毒害气体、毒性物质中包装类别ⅰ集装箱时,所有机具应按额定负荷降低25%使用。
6.1.6 拆、装感染性物质集装箱,应经有关部门监测批准后方可作业。
6.1.7 拆熏蒸集装箱时,打开箱门后应强制通风,确认无危险后方可作业。
6.1.8 在夏季高温季节,拆、装对温度敏感的危险货物集装箱时,应根据港口所在地气候条件,确定作业时间,并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在有遮蔽通风良好的环境下进行,货物不得在阳光直射处存放。
6.1.9 拆、装危险货物集装箱,遇有闪电、雷雨或附近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关闭箱门,对箱外货物作妥善处理;雨雪天、大雾天禁止露天拆、装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集装箱。
6.2 装箱作业
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装箱作业要求应符合jt672的规定。
6.3 拆箱作业
6.3.1 拆箱前应先检查施封是否完好。开启箱门时,应先打开一扇门,不准在门前站立,在通风并确认无危险后,方可拆箱作业。
6.3.2 拆箱过程中应谨慎操作,轻拿轻放,发现损坏、渗漏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处置。
6.4 仓库作业
6.4.1 待装箱和拆箱后的危险货物,应执行危险货物的出入库制度,核对、检验出入库的货物的规格、数量、包装标记,单证、资料不符的不得出入库。
6.4.2 危险货物堆码应符合“水路危规”的相关规定。同库存放的危险货物应符合隔离要求,隔离要求见附录a。
6.4.3 危险货物分装、改装、开箱、开桶检查应在库外安全地点进行。
6.4.4 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6.5 清洗箱作业
危险货物集装箱的清洗应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第5篇 港口木材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一、遵守《总则》中的有关规定。
二、起吊长度为3m以上的原木,必须使用两根钢丝绳起吊,高低平衡,受力均匀。
三、做关应平稳,不准夹吊。一般情况下,不准吊“三七关”,
以防止木材窜心。
四、原木提头,钢丝绳要套牢,不准将手或脚直接伸到提起的原木下掏拉钢丝绳。提头时不准将原木拖离原来位置,提头高度一般不超过1m。
五、稳关必须用推拉钩,不准用身体顶推,要注意退步。摘钩时,必须等关松受后方能进行,防止滚动伤人。
六、甲板插桩木在货物卸到平船舷时,必须及时拔去;连接式插桩,须待甲板货物卸清后,及时通知船方放倒。
七、大轮人力装卸木材,段与段之间高低差不准超过2m,段内卸货应平衡,高低差不准超过1.5m ,要防止木材滚动伤人。原木长度超过舱口围长度二分之一时禁止在同一舱内使用“对头崩”。
八、原木桩头应钉好排钉稳层,并塞好三角木塞。
九、禁止使用无档板拖运木材,长度超过4m时,不准横装拖运。平车装原木,不准过高、过满,应形成屋脊形,临近插桩顶端处的原木,其直径的三分之二应在档板架内或做好其他加固措施。
十、方向不一致的零星原木,必须单独做关;关起身后,不准拖拉关上夹带的钢丝绳等物。
十一、重关在甲板上打停时须落地,不准将关搁在舱口上。
十二、空平车接关时,拖车司机应下车远离关路。在拆卸原
木桩紧固件时,应停止作业。
十三、在原木上作业的人员应穿好工作鞋。
第6篇 港口散货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一、遵守《总则》中的有关规定。
二、作业人员必须根据散货的特性和操作要求,选用合适的吊运工具;作业场所内不准堆放杂物,与作业无关的人员及车辆不准在作业区域内停留;夜间作业场所的照明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
三、作业使用的机械及各种配套工属具在工前检查、加油、故障修理或暂停作业时必须停、放稳妥,岗位上的操作人员不准擅自离岗。
四、开工作业前,必须在船边作业吊运路线上张挂好防止货物落江的安全网。
五、在操作中,指挥手站立的位置必须选择在司机视线的最佳处,要避开吊运路线,司机必须听从指挥手指挥,舱内有机械作业时,指挥手必须加用声号与舱内司机联系。
六、舱内卸货时,必须保持船体平衡,抓斗在运行中不准空中开斗或撞击漏斗。
七、机械下舱作业,必须确保舱内有足够回旋余地;舱内机械配合抓斗作业时,必须听从指挥手统一指挥,不准抓斗与舱内机械同时作业。舱内机械不准在吊运路线上停留;抓斗及吊运货物不准从舱内机械上方通过。
八、作业人员在舱内配合机械联合清舱时,必须注意避让关、避让山头、避让机械,禁止在同一舱口采用抓斗和人力同时作业。禁止作业人员徒手推、稳抓斗。
九、使用网络卸货时,不准超载,对牵附在网络外的货物必须在起吊前清除。
十、指挥手、起重机司机与舱内的作业司机和作业人员要保持密切联系,交接班或吃饭时,指挥手必须等舱内的作业司机和作业人员上甲板后方可离开。
十一、移动式皮带输送机停放斜坡路面时,必须用楔木塞塞牢轮子,撑好支脚。如需移位,必须先停机,切断电源,设专人指挥。
十二、皮带输送机在作业中,必须做到:没有信号不开;接地线不牢不开;周围有障碍物不开;输送带未搭牢、接头不平不开;胶带严重跑偏不开;动力线联接不牢不开;输送带上有杂物或货物块状超过规定不开;电动机、减速箱有异声或过热不开。不准乱用保险丝;不准带电检修;不准超载起动;不准用手拉胶带帮助起动;不准在运转时,用手或棒等物清除胶带或滚筒(托车)上杂物;不准跨越正在运转的输送机。作业完毕必须放空漏斗和皮带机上货物,切断电源。
十三、装载机直送漏斗时,漏斗上不准有人,装载机不准撞击漏斗,装车时,必须保持车辆平衡。
十四、拖移皮带输送机和吊运料斗时,必须收好支脚和电线,插上保险插销,注意周围环境,听从专人指挥,使用的拖吊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不准在移动皮带输送机时带人拖行;不准用骑跨方式牵带料斗方向杆;不准用机械横顶皮带输送机。
第7篇 港口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一、遵守《总则》中的有关规定。
二、在2米及2米以上高处作业必须戴好安全帽。
三、在2米或2米以上无防护栏平台、货垛、机械、设备、车厢、
脚手架、屋面、梯子、电柱及建筑物的周边上作业,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四、不准在设备运行时进行高空维修保养。
五、不准随意在高处向低处(或低处向高处)抛物。
六、凡患有高血压和恐高症的人员严禁参与高空作业。
七、在进行高空作业过程中,要注意做好防滑工作。
八、在高空进行维修作业时,要切实做好防止工具、机件下落措施。
九、进行高空作业时,必须在相关设施上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或
警戒设施。
十、不准擅自单独一人进行高空作业。
十一、严禁在恶劣的天气下进行高空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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