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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安全作业规程3篇

更新时间:2024-05-15

特种作业安全作业规程

包括什么内容

特种作业安全作业规程旨在确保所有参与特种作业的人员在执行任务时的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规程涵盖了以下几个核心领域:

1. 培训与资质: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

2. 作业前准备:包括设备检查、工作区域的安全评估、风险识别与控制措施的制定。

3. 作业过程管理:规定操作步骤、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响应程序及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

4. 作业后清理:设备维护、现场恢复和废弃物处理。

5. 不安全行为的预防与纠正:设定明确的行为规范,对违反规程的行为进行记录和处理。

编制指南

1. 制定规程时,应结合具体作业环境和设备特点,参考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确保规程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2. 规程应清晰易懂,避免专业术语过多,必要时可附带图示说明。

3. 定期更新规程,以适应技术进步和法规变化,同时要收集一线反馈,不断优化和完善。

4. 建立规程培训机制,确保所有相关人员都能理解和掌握规程内容。

5. 强调规程的执行,通过定期检查和审计,确保规程的有效执行。

复审规定

1. 特种作业安全作业规程应每年至少复审一次,以确认其与最新法规、标准和技术要求的一致性。

2. 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发现规程存在明显不足时,应立即启动复审程序。

3. 复审过程中,应邀请相关部门、作业人员及安全专家参与,确保多角度、全面地评估规程的有效性。

4. 复审结果应形成书面报告,详细记录修改内容和原因,经审批后,及时更新并发布新的规程版本。

5. 对于修订后的规程,需重新进行全员培训,确保所有人员了解并遵守新规定。

以上规程旨在建立一个安全、有序的特种作业环境,每一位员工都应视其为自身职责的一部分,严格遵守,共同维护作业场所的安全。任何疏忽或违规行为都可能带来严重后果,因此,我们必须时刻警惕,将安全放在首位。

特种作业安全作业规程范文

第1篇 特种作业安全教育规程

特种作业安全教育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作业,并按特种作业人员有关管理办法按要求进行年审,同时进入现场作业时应将有效的操作证复印件交总包安全环保部登记备案。

项目总包单位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要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频率为每月一次,每次不得少于4 小时。

教育内容:

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岗位的工作特点,可能存在的危险、隐患和安全注意事项。

特种作业岗位的安全技术要领及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本岗位曾经发生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

第2篇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规程

1.特种作业人员范围:

(1)电工作业:发电、安装、维修、变电的作业人员;

(2)起重作业人员:门式起重机、轮胎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塔式起重机的作业人员;

(3)金属焊接(气割)作业人员:从事使用电焊和气焊(割)金属的作业人员;

(4)建筑登高作业人员:从事建筑施工两年以上(含两年)的脚手架搭设、拆除、建筑起重提升设备的架设拆除作业人员;

2.特种作业人员有关安全规定: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取得劳动部颁发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才能上岗;

(2)严禁无证作业,对于没有取得劳动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而从事特种作业者,任何人有权责令其停止作业,并按违章处罚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因违章作业而发生事故造成损失,后果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3)严格执行法规。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制度、法规,严禁违章作业。对违章作业的特种人员,项目部安全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严重事故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4)加强管理。各施工单位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对施工现场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监督,发现违章应及时制止,以确保安全;

(5)严禁违章指挥。施工单位的负责人不准违章指挥特种作业人员或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谁指挥,谁违章,谁承担责任,特种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第3篇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标准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特种作业安全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动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3管理职能

安全监察部是公司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特种作业的安全监督。总经理工作部具体负责特种作业岗位人员的培训、发证、复审等管理工作。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特种作业的分类

4.1.1 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4.1.2 机动车辆驾驶(包括铲车,推土机,电瓶车等)。

4.1.3起重机械作业。

4.1.4登高架设作业。

4.1.5 电梯操作、维修。

4.1.6 有关机械操作(指电吊、行车、桥抓等)

4.2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4.2.1 年满十八周岁以上。

4.2.2 经医院检查确认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3 具有特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技术知识,并掌握与本工种相关工作的安全技术知识。

4.3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

4.3.1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经理论、实践考试成绩合格,并定期进行验证、复审。

4.3.2 培训形式

4.3.2.1参加考核发证单位(部门)或由其指定的教育培训单位的培训。

4.3.2.2企业自行组织的现场教育培训。

4.3.3 大、中专、技工学校的毕业生,持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特种作业教育、经考核合格的相关有效证件的,当年可免培训考核。

4.3.4 参加发证单位培训的时间与内容,可根据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而定。参加企业自行组织培训的时间不少40学时,培训内容为本工种有关的技术与安全知识(规程、规定等)。

4.4 考核和发证

4.4.1 特种作业人员经技术、安全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并记入个人培训档案。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独立作业。

4.4.2 考核内容由发证单位(部门)根据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确定。

4.4.3 起重机械、金属焊接(气割)、电梯操作或维修、登高架设、有关机械操作等由省、市劳动部门考核、发证。

4.4.4 企业内部的机动车辆(不含汽车驾驶)驾驶人员由省、市劳动部门或指定单位考核、发证。

4.5 复审

4.5.1 取得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由该工种的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单位定期进行复审。

4.5.2 复审内容

4.5.2.1复试本工种的专业技术理论、实际操作和安全技术理论,与本工种相关工作的其他基本知识。

4.5.2.2身体健康检查等。

4.5.3 复审不合格者,在两个月内可申请再复审一次。仍不合格者,由发证单位收缴操作证,并不得继续独立作业。超过期限未经复审者,不得继续独立作业。

4.5.4 因故停止工作三个月以上需复工者,应对其进行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工作。

4.5.5 在两个复审期内,做到安全无事故的特种作业人员,经所在单位审查,报经发证单位(部门)批准后,由所在单位给予嘉奖。

4.5.6 每次复审,由复审单位(部门)在操作证上注明意见并签章。

4.5.7无证或持过期操作证在特种工种岗位上作业的人员,一律视为违章作业,并按违章作业规定予以处理。

4.6 管理职责

4.6.1总经理工作部

4.6.1.1负责公司特种工种岗位的设置符合生产的需要,人员的技术条件及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特种作业的有关规定。

4.6.1.2负责公司特种工种作业人员的配备、变更和调配。

4.6.1.3 负责公司特种作业人员专业技术、安全技术的培训、考核及发证、复审等管理工作。

4.6.1.4 建立各类特种工种管理档案,并根据需要抄送设备管理部、安全监察部。

4.6.1.5 负责公司机动车辆(包括铲车、推土机、电瓶车等)证照的办理、年审,以及使用、维护等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4.6.1.6 负责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与考核,具体按公司交通安全管理标准执行。

4.6.2 设备管理部

4.6.2.1协助总经理工作部做好公司特种工种岗位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工作。

4.6.2.2对公司特种作业的现状进行评价,并提交总经理工作部作为特种工种设置变更的依据。

4.6.3安全监察部

4.6.3.1对特种工种人员的专业技术、安全培训及考核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4.6.3.2 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现场作业时实施安全措施的监督。

4.6.3.3负责对外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的同时,验证其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及异地作业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5检查与考核

5.1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分管领导和安全监察部、总经理工作部组织检查与考核。

5.2按《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考核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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