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作业规程旨在规范企业内部跨部门、跨职能团队的协作流程,确保各环节高效运行,降低沟通成本,提升项目执行质量。规程涵盖以下关键点:
1. 联合作业定义:明确何为联合作业,涉及哪些部门和人员。
2. 组织架构:描述跨部门团队的构成及职责分工。
3. 沟通机制:设定信息传递、决策制定和问题解决的途径。
4. 工作流程:详述从项目启动到结束的步骤和节点。
5. 决策权限:规定各级别人员的决策范围和审批流程。
6. 评估与改进:设立定期评估机制,推动规程持续优化。
1. 明确目标:规程应基于企业的战略目标和业务需求,确保联合作业服务于整体目标。
2. 深入理解:编制者需深入了解各部门的运作模式,确保规程的适用性和可行性。
3. 广泛咨询: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意见,确保规程的全面性和接受度。
4. 简洁清晰:语言表述要清晰易懂,避免产生歧义。
5. 实践检验:试行规程,根据反馈进行调整,确保其有效性。
6. 持续更新:规程应随着企业环境和业务变化适时修订。
1. 定期复审: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复审,确保规程与时俱进。
2. 异常调整:当业务流程或组织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时,立即启动复审程序。
3. 复审小组:由各部门代表组成,负责规程的评审和修订。
4. 变更通知:规程变更后,应及时通知所有相关人员,并进行培训。
5. 记录存档:保留复审记录,以便追踪规程演变历程,为后续改进提供参考。
联合作业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旨在提高团队协作效率,促进企业内部的和谐与进步。每个员工都应熟悉并遵守规程,共同营造高效、有序的工作环境。在实际操作中,应灵活运用规程,结合具体情况做出恰当判断,以实现最佳的联合作业效果。
第1篇 多台吊车联合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多台吊车联合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一条 所选用的各台吊车(最好选用同类型的吊车)的性能应符合吊装作业的要求。
第二条 每台吊车起重臂杆之间应保持足够的距离,避免发生碰撞。
第三条 吊装作业前,应对每台吊车的性能、安全装置进行全面地、认真的检查。
第四条 在制定多台吊车联合吊装作业实施方案的同时,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条 事先规定每台吊车的指挥信号。在吊装过程中,各吊车司机必须听从统一指挥,以保持动作协调、平稳。
第六条 在选择被吊设备绑扎位置和吊点时,要根据每台吊车的性能和被吊装设备的结构特点,对各台吊车进行合理的载荷分配及工作位置的安排。各台吊车的最大载荷不允许超过其安全起重量的80%。
第七条 多台吊车联合吊装设备时,配置的吊索具应保证每台吊车在任何时刻都能承担响应的负载。
第八条 在吊装作业时,必须使滑轮组保持铅垂状态。
第九条 多台吊车联合作业的总指挥,要有丰富的指挥经验,必须对吊装作业实施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十分熟悉,并能及时、正确地处理吊装作业过程中的异常情况,使整个吊装作业顺利进行。
第十条 起重吊装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吊装设备的名称、位置、形状、重量、重心、精密程度、几何尺寸及安装部位等。
2、所选用的吊车的型号、额定起重量及其数量。
3、起始吊装时间、结束吊装时间、路线的安排。
4、施工场地的地质资料、经过路线的地质情况。
5、有关的规程、规范、标准。
6、有关起重吊装工作会议的决议及安排。
7、设备及起重索具所占用空间内建筑物、设备、电线、地沟、管道、电缆等要有详细的标示。
8、标出吊车的站立位置、进出方向、吊臂的旋转范围以及吊装顺序。
9、指挥人员应站立的位置。
10、每个人的岗位位置及职责。
11、安全技术措施。
第2篇 液压反铲与卡车联合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一条 无关人员和设备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挖掘机作业半径范围内。
第二条 挖掘机司机必须时刻注意有无人员和设备进入作业半径内。
第三条 挖掘机司机听到相关设备鸣笛,必须停止运行,进行瞭望。
第四条 挖掘机要求清理工作面,应将铲斗置于不影响推土机作业的地面,鸣笛示意后推土机方可进入;推土机清理完毕,鸣笛示意,挖掘机司机确认推土机已退出作业半径以外,方可开始作业。
第五条 严禁挖掘机铲斗在卡车驾驶室和其它设备上方通过。
第六条 挖掘机做好装车准备后,应提起铲斗置于正常装车位置并且鸣笛示意,引导卡车倒入装车位置。
第七条 当卡车倒入装车位置时,若倒入位置不当,挖掘机鸣笛示意重新调整位置。
第八条 卡车在接近挖掘机作业区时,司机必须观察作业区的环境,避开其它设备、电缆等障碍物。
第九条 卡车排队待装时,前后车距不得小于6米,在挖掘机司机未鸣笛示意卡车倒入装车位置前,卡车不得进入挖掘机作业半径内。
第十条 卡车进入装车位置前必须瞭望,确认前方卡车已经离开装车位置后,方可进入。
第十一条 卡车开到装车位置停稳后,挖掘机方可装车。
第十二条 卡车进入、驶出装车位置时,应观察进车路线上是否有影响卡车进车的障碍物,若有,须鸣笛或使用通讯工具联系推土机清理。
第十三条 当推土机需进入工作面清理时,卡车必须等待。
第十四条 卡车司机在装车和卸料时,严禁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驾驶室,也不允许任何人员上下车和检查、维修车辆。
第十五条 装第一铲斗时,不准装大块,卸料时应尽量放低铲斗,严禁高吊铲斗装车,严禁碰车帮或压车帮。
第十六条 挖掘机装满卡车后鸣笛示意,卡车司机必须前后瞭望确认安全后鸣笛驶离。
第十七条 装入卡车里的物料有大块或异物超出厢斗时,必须妥善处理后,方准发出卡车驶离信号。
第十八条 卡车进入排土场排卸时,应从右边驶进向左转弯进入排弃位置。卡车与推土机前后距离不得小于20米,左右距离不得小于7米。
第十九条 推土机清理挖掘机工作前面,应先鸣笛示意,取得挖掘机司机、卡车司机同意后,方可进入清理,清理完毕后鸣笛并退回到安全地带。
第3篇 数显式土壤液塑限联合测定仪作业操作规程
lg-100d型数显式土壤液塑限联合测定仪操作规程
1、仪器放置在水平的工作台上,调整水平螺旋脚,使水泡聚中。
2、将仪器的电源插头插好,打开电源开关,预热3分钟。测量前用手轻轻托起锥体至限位处,此时显示屏上的数字为随机数,测量时会自动消除。
3、将调好的土样放入试杯中。刮平表面,放到仪器的升降座上。这时缓缓地向顺时针方向调节升降旋钮,当试杯中的土样刚接触锥尖时,接触指示灯立刻发亮,此时应停止旋动,然后按“测量”键。
4、按下“测量”键后,锥体落下,此时,时间音响发出嘟!嘟……的声音。当测量时间一到,叫声停止,此时显示屏上显示出5秒钟的入土深度值,第二次测量时,需将锥体再次向上托至限位处,向逆时针方向调节升降旋钮至能改变锥尖与土的接触位置(锥尖两次锥入位置距离不小于1cm)将锥尖擦干净,再次测量,重复上述步骤进行。
5、仪器出厂时,已备好100克和76锥体。(一个锥体,二个锥尖,一个配重块)配重块和锥尖拧在一起为100克锥体重,如果用户需要使用76克锥体时,只需将原锥体拧下,取下锥体上的配重块即76克锥(锥尖上端的园盘即配重块),将锥尖拧上即可使用,与仪器配套的试杯、锥尖配重块配件都放在仪器其它小盒内,拿出试杯或锥尖时请注意、保护好锥尖,以免损坏。
第4篇 装载机与卡车联合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一条 在采装作业时,人员和设备不得擅自进入装载机作业范围内。
第二条 装载机司机必须注意有无人员和设备进入作业范围内。
第三条 装载机司机听到不明情况的鸣笛声时,必须停止操作,停车瞭望,在确定作业范围内无异常情况时,方可作业。
第四条 装载机发现紧急情况时要采取鸣笛或避让措施。
第五条 无紧急情况,严禁用装载机直接救援其他设备。
第六条 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用装载机铲斗进行吊装作业。
第七条 卡车在待装和进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两台装载机双侧装车时,卡车进入装车位置必须以正装车(在卡车左侧装车为正装车,在卡车右侧为反装车)的装载机为参照,同时要观察好反装车装载机的位置,尽量要垂直于台阶面,使双侧装载机都便于装车;
2、待装的卡车,必须按顺序在安全位置排队待装,严禁扇形围绕装载机停放待装,或提前驶入作业范围内待装;
3、卡车司机在倒车和装车时,严禁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驾驶室,也不允许任何人员上下车和检查、维修车辆;
4、卡车倒入装车位置时,无论是正倒车还是反倒车,均以距铲斗齿1—2米处为参照物倒入工作面,严禁碰铲斗、撞大臂;
5、作业时,卡车司机必须听从装载机司机的指挥,装载机未鸣笛,不准进出装车位置。
第八条 一台装载机单侧装车时,尽可能采用正装车,如场地条件限制或风向影响不能正装车时可以采用反装车。
第九条 一台装载机单侧装车时,装载机举起铲斗发出进车信号,引导卡车进入装车位置,待卡车停稳后,方可装车。
第十条 两台装载机同时作业时,必须对装。反装车的装载机先撤出进车范围,由正装车的装载机举起铲斗发出进车信号,引导卡车进入装车位置,待卡车停稳后,反装车的装载机方可进入工作面共同装车。
第十一条 装载机与卡车配合作业时,装载机首先将铲斗置于正常装车位置,待装载机鸣笛示意后,卡车方可进入装车位置。
第十二条 装车时不准将物料装在卡车护板上,不准装偏车。
第十三条 装第一铲斗时,不准装大块,卸料时应尽量放低铲斗,严禁高吊铲斗装车,严禁碰车帮或压车帮。
第十四条 装入卡车里的物料有大块或异物超出厢斗时,必须妥善处理后,方准发出卡车驶离信号。
第十五条 当装满卡车后,装载机鸣笛示意,卡车方可驶离装车位置。
第5篇 设备操作维修联合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设备操作和维修联合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 设备点检
第一条 设备点检人员到达现场后,首先要向操作人员明确点检负责人,同时操作人员要向点检人员明确操作负责人。
第二条 点检负责人为本台设备当班点检工作的安全总负责人。
第三条 在多工种、不同车间同时对同一设备进行点检时,由主设备点检钳工包机负责人统一协调指挥。设备上只有单一工种单独对设备进行点检时,则由本工种点检包机负责人指挥点检。
第四条 点检开始前,点检负责人应检查设备停放位置及其周围环境是否安全可靠,是否需要采取打埯或其它防护措施,内燃设备必须熄火,电动设备必须停止运转。确认安全后,点检人员向设备操作人员了解设备运行状况,查看设备运行记录。由点检负责人在设备驾驶室内启动开关上挂点检工作牌,并告知操作负责人开始点检工作。双方负责人在点检卡上签字,并注明点检起始时间,然后开始点检工作。
第五条 操作负责人不在岗,不进行设备点检。
第六条 在有就地启机装置的部位(如卡车)点检时,点检负责人必须在就地启机开关上挂点检工作牌。
第七条 设备点检期间,操作负责人要积极配合,未经点检负责人书面允许,严禁启动设备。
第八条 需要对设备进行动态检查(包括试车)时,由点检负责人与操作负责人取得联系,双方在点检卡上签字确认并记录准确时间,确认设备及其周围无人或其它障碍物时,在点检负责人的指挥下,做好呼唤应答,由操作负责人启动设备。
第九条 地面系统的胶带机在检查和试验时的启动工作由维修负责人负责。
第十条 在设备隐蔽处、转动部位等危险部位进行点检时,由点检负责人指派专人监护。监护人员要严密观察人员及设备动态,确保安全。
第十一条 点检结束时,点检负责人负责清点人员和工器具,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摘下点检工作牌,并通知操作负责人点检完毕。
第十二条 操作负责人必须逐项认真监督维修人员的点检工作,确认所有点检项目完成后,在点检卡上签字,并标明点检结束时间。操作负责人确认点检人员全部撤离后,方可启动设备。
第十三条 设备点检完毕,如果存在需要观察运行的问题,维修相关车间的主管应该将观察内容和技术要求在本班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矿作业部相应的主管,由采矿作业部相应的主管负责布置和跟踪。
第十四条 设备点检期间,设备操作人员在取得维修点检负责人同意并保证不影响维修点检工作的前提下,认真按照设备操作规程规定的项目对设备进行班前检查。
第十五条 油脂取样人员抽取油样前,首先要确认设备停放安全可靠,内燃设备必须熄火,电动设备必须停止运转。然后由取样负责人在设备司机室内启动开关上挂取样工作牌,并告知设备操作负责人,由设备操作负责人在取样单上签字并注明取样开始时间。征得操作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抽取油样,取样完毕由取样负责人摘下工作牌,并通知操作负责人取样完毕,由设备操作负责人在取样单上签字并注明取样结束时间。操作负责人确认取样人员全部撤离后,方可启动设备。
二 设备维修保养
第一条 设备维修人员到达现场后,首先要向操作人员明确维修负责人,同时操作人员要向维修人员明确操作负责人。
第二条 维修负责人为本台设备当班维修工作的安全总负责人。
第三条 由多工种、多层次联合进行维修作业时,要确定维修总负责人,维修总负责人负责各工种之间的协调配合。操作负责人、起重工、辅助设备司机(吊车司机只能听从起重工指挥)必须听从维修总负责人的指挥,其他人无权指挥。
第四条 在开始维修工作前,设备操作负责人要向维修负责人详细描述设备状态和故障情况,指出所有缺陷;同时维修负责人向设备操作负责人了解设备运行情况,查看设备运行记录,对照设备保养任务单及增加的维修项目,统一安排维修工作,并将维修计划详细告知操作负责人。
第五条 维修工作开始前,维修负责人应检查设备停放位置及其周围环境是否安全可靠,是否需要采取打埯或其它防护
措施,内燃设备必须熄火,电动设备必须停止运转。确认安全后,由维修负责人在设备驾驶室内启动开关上挂维修工作牌,并告知操作负责人开始维修工作。双方负责人在维修工单或保养单上签字,并注明维修起始时间,然后开始维修工作。
第六条 在有就地启机装置的部位(如卡车)进行维修作业时,维修负责人必须在就地启机开关上挂维修工作牌。
第七条 需要进厂维修保养设备时,操作负责人应在维修包机负责人的指挥下,将设备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停放。
第八条 设备维修期间,操作包机人员应该跟班监修并积极配合,未经维修负责人书面允许,严禁启动设备。
第九条 在修或保养的设备无包机操作人员的,由采矿作业部负责人指派监修人员,并书面通知维修负责人,监修人员必须对维修工作进行全程监督验收并配合维修。
第十条 设备维修期间,需要运转设备时,双方负责人在维修工单或保养单上签字确认并记录准确时间,并确认设备及其周围无人或其它障碍物时,在维修负责人的指挥下,做好呼唤应答,由操作负责人启动设备。其他人员无权要求操作负责人启动设备。
第十一条 地面系统的胶带机在维修、检查和试验时的启动工作由维修负责人负责。
第十二条 维修人员在设备隐蔽处、转动部位或带电进行维修作业时,维修负责人要指派专人监护。监护人员要严密观察人员及设备动态,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 严禁与维修工作无关人员进入设备维修场地。
第十四条 严禁维修人员代替设备操作负责人启动和操作设备。
第十五条 在特殊环境下进行维修作业,如有毒、有害、高温、高压工作环境,以及大型故障检修及胶带硫化等,维修作业前应由车间制定书面检修方案,确定检修总负责人和安全监护人,并将方案送达采矿作业部,方可检修。检修负责人必须由主管以上人员担任,并全程跟踪,确保安全。
第十六条 在设备检修时,维修人员变动过位置的按钮、开关或检修更换过的按钮、开关,应该告知操作负责人。
第十七条 维修结束后,维修人员要保证设备所加注油、水、脂等达到规定刻度,并由维修负责人清点人员、工器具,确认维修人员、工器具、维修辅助设备、废旧材料、配件全部撤离现场后,由维修负责人摘除维修工作牌,并告知操作负责人维修完毕,双方负责人再次签字确认,并注明结束时间。
第十八条 对于维修完毕的设备,操作负责人必须按照维修保养工单的项目进行验收,并按班前检查项目对设备进行详细检查,确认完好后,并确认所有维修人员已经撤离现场,方可启动和使用。
第十九条 设备维修保养完毕,如果存在需要观察运行的问题,设备管理部相关人员应该将观察内容和技术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采矿作业部的相关人员,由采矿作业部的相关人员负责布置和跟踪。
第二十条 设备进出厂程序:
1、设备发生故障,要尽量在现场维修,如需要进厂维修保养,应该经过队机电工程师和车间负责人同意。
2、维修结束后,由维修负责人要确认车间钳工、电工、焊工等维修工作全部结束后,通知调度室。
3、维修负责人要确认所有的维修工作全部结束,设备可以出厂时,签发书面的设备出厂通知单,通知采矿作业部。
4、采矿作业部所派操作负责人向维修负责人领取出厂通知单后,方可启动设备出厂。
第二十一条 进入维修场地的非本单位人员,严禁动用矿业公司的任何设备和工器具。
第二十二条 设备点检维修时的停送电:
1、当维修人员点检、维修设备,需要供电单位对设备停电时,由维修负责人向设备当班操作负责人提出申请。
2、当维修负责人提出停电要求后,设备当班操作负责人应立即在《设备运行记录本》上写明停电检修内容和要求停电时间(年、月、日、时、分),并签上自己的名字,同时申请停电的维修负责人必须签字认可。
3、当申请停电的维修负责人签字认可后,设备当班操作负责人即可与本设备当班运行工长联系停电,确认停电后告知维修负责人。
4、负责停电的供电人员按照有关规程规定切断该设备的电源,并拔开该设备电缆尾线的耦合器。
5、设备停电后,维修负责人应该指派专人按照有关规程进行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挂好接地线方可进行维修作业。
6、维修作业完毕,维修负责人负责对设备和周围人员进行全面检查,操作负责人对设备机组人员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维修负责人应该指派专人取下接地线,并当面要求操作负责人联系送电,这时操作负责人应在《设备运行记录本》上写明申请送电时间(年、月、日、时、分),并签上自己的名字,同时申请送电的维修负责人必须签字认可。
7、当维修负责人签字认可后,设备当班操作负责人即可与本设备当班运行工长联系送电,送电过程应该按照有关规程做好呼唤应答。
8、申请停电和申请送电签字的维修负责人必须是同一个人,否则操作负责人应拒绝执行停送电作业。
第二十三条 如果维修人员需要维修设备上的局部电气回路,维修负责人应该首先指派专人切断设备上相应回路的断路器,进行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挂好接地线,并在开关旁边张挂警示牌,条件许可时应该上锁,方可进行维修作业。停送电时必须是谁停电谁负责,并与在场人员做好呼唤应答。
第6篇 设备操作和维修联合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设备操作和维修联合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 设备点检
第一条 设备点检人员到达现场后,首先要向操作人员明确点检负责人,同时操作人员要向点检人员明确操作负责人。
第二条 点检负责人为本台设备当班点检工作的安全总负责人。
第三条 在多工种、不同车间同时对同一设备进行点检时,由主设备点检钳工包机负责人统一协调指挥。设备上只有单一工种单独对设备进行点检时,则由本工种点检包机负责人指挥点检。
第四条 点检开始前,点检负责人应检查设备停放位置及其周围环境是否安全可靠,是否需要采取打埯或其它防护措施,内燃设备必须熄火,电动设备必须停止运转。确认安全后,点检人员向设备操作人员了解设备运行状况,查看设备运行记录。由点检负责人在设备驾驶室内启动开关上挂点检工作牌,并告知操作负责人开始点检工作。双方负责人在点检卡上签字,并注明点检起始时间,然后开始点检工作。
第五条 操作负责人不在岗,不进行设备点检。
第六条 在有就地启机装置的部位(如卡车)点检时,点检负责人必须在就地启机开关上挂点检工作牌。
第七条 设备点检期间,操作负责人要积极配合,未经点检负责人书面允许,严禁启动设备。
第八条 需要对设备进行动态检查(包括试车)时,由点检负责人与操作负责人取得联系,双方在点检卡上签字确认并记录准确时间,确认设备及其周围无人或其它障碍物时,在点检负责人的指挥下,做好呼唤应答,由操作负责人启动设备。
第九条 地面系统的胶带机在检查和试验时的启动工作由维修负责人负责。
第十条 在设备隐蔽处、转动部位等危险部位进行点检时,由点检负责人指派专人监护。监护人员要严密观察人员及设备动态,确保安全。
第十一条 点检结束时,点检负责人负责清点人员和工器具,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摘下点检工作牌,并通知操作负责人点检完毕。
第十二条 操作负责人必须逐项认真监督维修人员的点检工作,确认所有点检项目完成后,在点检卡上签字,并标明点检结束时间。操作负责人确认点检人员全部撤离后,方可启动设备。
第十三条 设备点检完毕,如果存在需要观察运行的问题,维修相关车间的主管应该将观察内容和技术要求在本班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矿作业部相应的主管,由采矿作业部相应的主管负责布置和跟踪。
第十四条 设备点检期间,设备操作人员在取得维修点检负责人同意并保证不影响维修点检工作的前提下,认真按照设备操作规程规定的项目对设备进行班前检查。
第十五条 油脂取样人员抽取油样前,首先要确认设备停放安全可靠,内燃设备必须熄火,电动设备必须停止运转。然后由取样负责人在设备司机室内启动开关上挂取样工作牌,并告知设备操作负责人,由设备操作负责人在取样单上签字并注明取样开始时间。征得操作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抽取油样,取样完毕由取样负责人摘下工作牌,并通知操作负责人取样完毕,由设备操作负责人在取样单上签字并注明取样结束时间。操作负责人确认取样人员全部撤离后,方可启动设备。
二 设备维修保养
第一条 设备维修人员到达现场后,首先要向操作人员明确维修负责人,同时操作人员要向维修人员明确操作负责人。
第二条 维修负责人为本台设备当班维修工作的安全总负责人。
第三条 由多工种、多层次联合进行维修作业时,要确定维修总负责人,维修总负责人负责各工种之间的协调配合。操作负责人、起重工、辅助设备司机(吊车司机只能听从起重工指挥)必须听从维修总负责人的指挥,其他人无权指挥。
第四条 在开始维修工作前,设备操作负责人要向维修负责人详细描述设备状态和故障情况,指出所有缺陷;同时维修负责人向设备操作负责人了解设备运行情况,查看设备运行记录,对照设备保养任务单及增加的维修项目,统一安排维修工作,并将维修计划详细告知操作负责人。
第五条 维修工作开始前,维修负责人应检查设备停放位置及其周围环境是否安全可靠,是否需要采取打埯或其它防护措施,内燃设备必须熄火,电动设备必须停止运转。确认安全后,由维修负责人在设备驾驶室内启动开关上挂维修工作牌,并告知操作负责人开始维修工作。双方负责人在维修工单或保养单上签字,并注明维修起始时间,然后开始维修工作。
第六条 在有就地启机装置的部位(如卡车)进行维修作业时,维修负责人必须在就地启机开关上挂维修工作牌。
第七条 需要进厂维修保养设备时,操作负责人应在维修包机负责人的指挥下,将设备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停放。
第八条 设备维修期间,操作包机人员应该跟班监修并积极配合,未经维修负责人书面允许,严禁启动设备。
第九条 在修或保养的设备无包机操作人员的,由采矿作业部负责人指派监修人员,并书面通知维修负责人,监修人员必须对维修工作进行全程监督验收并配合维修。
第十条 设备维修期间,需要运转设备时,双方负责人在维修工单或保养单上签字确认并记录准确时间,并确认设备及其周围无人或其它障碍物时,在维修负责人的指挥下,做好呼唤应答,由操作负责人启动设备。其他人员无权要求操作负责人启动设备。
第十一条 地面系统的胶带机在维修、检查和试验时的启动工作由维修负责人负责。
第十二条 维修人员在设备隐蔽处、转动部位或带电进行维修作业时,维修负责人要指派专人监护。监护人员要严密观察人员及设备动态,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 严禁与维修工作无关人员进入设备维修场地。
第十四条 严禁维修人员代替设备操作负责人启动和操作设备。
第十五条 在特殊环境下进行维修作业,如有毒、有害、高温、高压工作环境,以及大型故障检修及胶带硫化等,维修作业前应由车间制定书面检修方案,确定检修总负责人和安全监护人,并将方案送达采矿作业部,方可检修。检修负责人必须由主管以上人员担任,并全程跟踪,确保安全。
第十六条 在设备检修时,维修人员变动过位置的按钮、开关或检修更换过的按钮、开关,应该告知操作负责人。
第十七条 维修结束后,维修人员要保证设备所加注油、水、脂等达到规定刻度,并由维修负责人清点人员、工器具,确认维修人员、工器具、维修辅助设备、废旧材料、配件全部撤离现场后,由维修负责人摘除维修工作牌,并告知操作负责人维修完毕,双方负责人再次签字确认,并注明结束时间。
第十八条 对于维修完毕的设备,操作负责人必须按照维修保养工单的项目进行验收,并按班前检查项目对设备进行详细检查,确认完好后,并确认所有维修人员已经撤离现场,方可启动和使用。
第十九条 设备维修保养完毕,如果存在需要观察运行的问题,设备管理部相关人员应该将观察内容和技术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采矿作业部的相关人员,由采矿作业部的相关人员负责布置和跟踪。
第二十条 设备进出厂程序:
1、设备发生故障,要尽量在现场维修,如需要进厂维修保养,应该经过队机电工程师和车间负责人同意。
2、维修结束后,由维修负责人要确认车间钳工、电工、焊工等维修工作全部结束后,通知调度室。
3、维修负责人要确认所有的维修工作全部结束,设备可以出厂时,签发书面的设备出厂通知单,通知采矿作业部。
4、采矿作业部所派操作负责人向维修负责人领取出厂通知单后,方可启动设备出厂。
第二十一条 进入维修场地的非本单位人员,严禁动用矿业公司的任何设备和工器具。
第二十二条 设备点检维修时的停送电:
1、当维修人员点检、维修设备,需要供电单位对设备停电时,由维修负责人向设备当班操作负责人提出申请。
2、当维修负责人提出停电要求后,设备当班操作负责人应立即在《设备运行记录本》上写明停电检修内容和要求停电时间(年、月、日、时、分),并签上自己的名字,同时申请停电的维修负责人必须签字认可。
3、当申请停电的维修负责人签字认可后,设备当班操作负责人即可与本设备当班运行工长联系停电,确认停电后告知维修负责人。
4、负责停电的供电人员按照有关规程规定切断该设备的电源,并拔开该设备电缆尾线的耦合器。
5、设备停电后,维修负责人应该指派专人按照有关规程进行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挂好接地线方可进行维修作业。
6、维修作业完毕,维修负责人负责对设备和周围人员进行全面检查,操作负责人对设备机组人员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维修负责人应该指派专人取下接地线,并当面要求操作负责人联系送电,这时操作负责人应在《设备运行记录本》上写明申请送电时间(年、月、日、时、分),并签上自己的名字,同时申请送电的维修负责人必须签字认可。
7、当维修负责人签字认可后,设备当班操作负责人即可与本设备当班运行工长联系送电,送电过程应该按照有关规程做好呼唤应答。
8、申请停电和申请送电签字的维修负责人必须是同一个人,否则操作负责人应拒绝执行停送电作业。
第二十三条 如果维修人员需要维修设备上的局部电气回路,维修负责人应该首先指派专人切断设备上相应回路的断路器,进行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挂好接地线,并在开关旁边张挂警示牌,条件许可时应该上锁,方可进行维修作业。停送电时必须是谁停电谁负责,并与在场人员做好呼唤应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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