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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管理规程6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爆破管理规程

有哪些

爆破管理规程旨在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进行,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爆破作业许可制度:所有爆破作业必须取得合法的作业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进行爆破活动。

2. 人员资质要求:爆破员、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需持有相应资质证书,并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3. 爆破设计与审批:所有爆破工程需有专业设计,并经过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4. 爆破器材管理:对炸药、雷管等爆破器材实行严格的出入库管理,确保其安全存放和使用。

5. 爆破现场安全管理:制定并执行详细的爆破安全规程,包括安全距离设定、警戒设置等。

6. 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机制,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

7. 爆破效果评估与环境保护:对爆破效果进行评估,确保不影响周边环境和设施。

模板

1. 制定爆破作业计划:根据工程需求,详细规划爆破作业的时间、地点、方法和预期结果。

2. 爆破前准备:检查设备、测量安全距离、设置警戒线,确保所有人员熟悉作业流程和安全规定。

3. 执行爆破作业: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安全规程进行,确保所有人员在安全位置。

4. 爆破后处理:检查现场,清理残留物,评估爆破效果,及时修复可能的损害。

5. 记录与报告:详细记录爆破作业过程,如有异常情况需及时上报。

标准

1. 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爆破作业法律法规,如《矿山安全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

2. 遵守国际行业标准,如iso 17799-信息安全管理和ohsas 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3. 定期进行安全审核,确保爆破管理规程的有效执行和持续改进。

4. 提供完善的培训体系,确保所有相关人员了解并掌握爆破安全知识和技能。

5. 实施风险评估,识别并控制爆破作业中的潜在危险,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通过上述规程,我们将实现安全、高效、环保的爆破作业,为工程项目提供可靠保障。各相关部门应严格遵守,确保每个环节都符合规程要求,共同维护作业现场的安全秩序。

爆破管理规程范文

第1篇 隧道爆破施工操作规程及安全管理措施

1.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过程

(1)爆破作业装药前应认真检查工作面有无险情及附近支护是否牢固,发现危石先排除险情或加固后方可作业。

(2)必须用高压风将炮眼的泥浆、石粉吹洗干净。

(3)刚打好的炮眼因热度高不准立即装药。

(4)不准用已冻结或分解的炸药装炮。

(5)不准使用tnt、黑色炸药等爆破后有大量有害气体的炸药。

(6)严禁在作业现场吸烟或使用火种。

(7)装药棍必须使用木质,严禁使用铁棍。

(8)遇有照明不足,发现流沙、泥流未经妥善处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水、高压水涌出时,严禁装药爆破。

(9)必须严格按照爆破设计规定的装药量装药,并按要求堵塞炮眼。

(10)严禁向炮眼内投掷装填起爆药包,应用炮棍将起爆药包轻轻推入炮眼。

(11)洞内爆破作业必须有带班领导统一指挥,并由经过专业培训且持有《爆破操作合格证》的专职爆破员担任。

(12)实施爆破前,所有人员和机械应撤离现场,安全距离为独头隧道不小于100米;相邻的上下导坑内不小于100米;双线上半断面爆破时不小于400米;双线全断面爆破时不小于500米。

(13)双向掘进的隧道两端距离在50米内时,一端爆破必须提前一个小时以书面签字形式通知另一端,在约定的时间内爆破。

(14)爆破后,必须经通风排烟15分钟后值班人员方可进入现场检查,经检查确认已排除险情后方可进洞施工。

(15)钻眼已装药一般不得平行作业。若采用钻孔台车平行钻眼,而钻孔爆破又采取了下列措施时,可不受此限制:

a.制订出操作细则,经有关领导批准;

b.由值班负责人统一指挥。

c.装药与钻孔顺序必须是自上而下进行。

d.装药与钻孔应隔开一排孔,共距离不少于2.5米。

e.装药与钻孔人员必须分区负责,且相对固定。但不得上下垂直作业。

(16)爆破器材的加工应在洞外加工房内进行,加工房应设在距洞口不少于50米的僻静地方。

(17)在隧道掘进较深时,所有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由指定人员从库房内取出送到撑子面,装炮后剩余的爆破物品,必须及时退回库房存放。

2.各类起爆方法的安全操作:

(1)导爆管是目前用于隧道爆破作业较理想的爆破器材,具有抗静电、抗杂电、抗水、抗冲击、耐火和传爆长度等特点,适用于无瓦斯隧道的爆破作业。

(2)使用导爆管起爆必须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a.导爆管使用前应随时保持封口状态,以防管内药粉受潮;

b.导爆管的连接必须牢固,防止拉脱,影响塌爆;

c.导爆管必须有段别标志,否则报废处理;

d.装起爆药包时,应先把导爆管理顺,用手扶着药包后把药包轻轻送入孔内,防止导爆管拉脱和打结;

e.填炮时应妥善保护导爆管,防止炮棍、石子撞击、砸扁或切断导爆管;

f.网路连接时必须清除导爆管上的泥污和水,并绑扎牢固,但不要拉紧,以防拉脱;

g.网路连接后还必须仔细检查有无错连漏现象,确保连接准确无误。

(3)使用火花起爆必须遵循下列安全规定:

a.导火索的长度应能确保点炮人起爆前安全撤至安全地点,同时,导火索长度最短不得少于1.2米;

b.一人点炮时超过5根或多人点炮时,必须先点燃信号索,信号索燃完时,无论点炮完毕与否,爆破工都必须立即撤离工作面;

c.火花起爆,每次每人负责点燃的根数不准超过5根;

d.爆破工必须随身携带手电筒,并设置工作照明,严禁用明火照明点炮。

3.盲炮处理

(1)炮眼和深孔中的起爆药经点或通电后,雷管和炸药全部未爆或只爆雷管而炸药未爆的现象,称职盲炮或瞎炮。

(2)当发现盲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进行处理。

(3)对孔底剩药现象,采取用水冲洗和取出残药卷的方法进行处理。

(4)对只爆雷管而炸药未爆的现象,采取用木棍掏出炮泥,重新装起爆药包或聚能药包进行残爆;查出错连的炮孔网络,重新连线起爆在距盲炮不小于0.3-0.5米的地方钻平行装药起爆,用风水吹管吹洗炮孔。

4.爆破员的岗位责任制

(1)必须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必须严格执行本“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目规章制度;

(3)必须严格按当天现场爆破实际需要的药量,领取爆破物品,剩余部分必须当天退回仓库;

(4)领出的爆炸物品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乱堆、乱扔、乱放,不得转借或送人,如发现应追究当事者责任,严肃处理;

(5)服从安全监炮员的监督,如有特殊情况须提前放炮或拖后放炮,则应先求得监炮员的同意后方可进行;

(6)在装药、加工起爆药包,点火爆破和处理盲沟时要催促无关人员撤离操作现场。在操作过程中,要按受安全监炮员的监督检查;

(7)装药和爆破前,必须检查现场警戒情况,待安全监炮员发出点炮信号后,方可点火进行爆破作业。

5.爆破员的安全操作规程

(1)严格执行本工种的岗位责任制,检查作业面的安全情况,有不安全因素,要经处理后才能上班作业。

(2)炮眼打好后,必须将炮眼内的泥浆、水、碎石等处理干净,以免装药时脱节。

(3)由监炮员准备炸药和爆破材料,并将其运至作业地点。检查炮眼质量,加工起爆药包和炮眼装药,发出第一次警戒信号,任何人不得进入警戒区。(信号可用哨子、敲钟、摇铃、红旗、红灯等)。

(4)装药时要用木棒将炸药轻塞,不得用力过猛和使用金属棒捣实(禁止使用过期和失效的爆破材料)。发出第二次预备信号,非爆破人员全部退出工作地点。

(5)放炮必须有专人指挥,起爆前要待施工人员、过路行人、车辆全部进入安全地点后,发出第三次点火信号准起爆。

(6)爆破完毕,确认药已响完,发出第四次解除信号,爆破人员方可进入,检查是否有盲炮和残药等。

(7)要仔细听清响炮个数,若有哑炮,要及时地进行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准进入作业。

6.安全员的岗位责任

(1)必须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各项规章制度。

(2)必须严格执行本“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各项规章制度。

(3)检查焊破工对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负责审查新来工人、民工的证明,并传授和考核新来工人、民工的基本安全生产知识。

(5)严格执行放炮时间规定,放炮前做好安全检查,包括人员撤职离、警戒区域布置、警戒牌的张挂,联络信号等各项有关规定。

(6)必须对本工区使用爆炸物品,实行安全监督,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对不听劝阻的要及时报告工区领导和安保处理。

(7)要经常深入现场,对爆破工的炮眼装药,制造起爆药包,现场爆破处理盲炮,残药等实行安全监督。

(8)有权制止,并向安保部检举揭发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行为的人和事,在异常情况下应停止或延期爆破,发生爆破事故,除及时抢救外,要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安保部和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7.监炮员的操作规程

(1)严格执行本工种的岗位责任制,检查作业面的安全情况,发现有不安全因素,提出处理意见。

(2)进入工作面前必须先了解前一个班的放炮情况,放炮个数,对准备工作提出必要的要求,认为可以方可接班。

(3)监督爆破工的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如有违反可当场禁止操作,要检查好炮眼质量,方可同意装药。

(4)当发出第一次信号后马上布置警戒区域,严禁人员进入,第二次预备信号发出后要检查非爆破人员是否全部撤离,确认人员安全进入安全地点后方可发出第三次点火信号。

(5)如有盲炮及时地同爆破工一起,进行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准交班,并要对接班人讲清当班时的各种情况。

第2篇 爆破材料管理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我公司的爆炸材料管理工。

第2条 爆炸材料管理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1、 负责爆炸材料库内爆炸材料的管理工作。

2、 将在籍的爆炸材料建账、将爆炸材料的领用、退情况记录齐全、做到帐、物、卡三相符。

3、 负责爆炸材料的发放、退库管理。

4、 必须对所有雷管进行压码编号。

二、上岗条件

第3条 必须政治可靠、忠于职守、责任心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4条 爆炸材料管理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5条 爆炸材料管理工需掌握以下知识:

1、熟悉入井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和《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并掌握矿井爆炸材料储存管理的有关规定。

3、掌握爆炸材料的数量。

4、掌握爆炸材料库管理的有关规定。

5、掌握和了解各种爆炸材料的功能和成份。

三、安全规定

第6条 爆炸材料管理工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执行《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及行业的有关规定。

2、爆炸材料库必须具有当地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且储存量不得超过核定的库存量。

3、内、外部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要采取限量储存措施。

4、严格执行人员,爆炸材料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安全管理制度,严防爆炸材料在储存过程中丢失和被盗。

第7条 库房要保持电话畅通,照明齐全,有足够数量、完好的消防器材。消防用水池的水量必须充足,要有防冻结措施。

第8条 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必须穿着棉布或抗静电工作服。

第9条 各种爆炸材料的每一品种都应专库贮存,但当条件限制时,可按国家的有关同库贮存的规定贮存。

第10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采用硐室式或壁槽式。爆炸材料必须贮存在硐室或壁槽内、硐室之间或壁槽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爆炸材料安全距离的规定。井下爆炸材料库应包括库房、辅助硐室和通向库房的巷道。辅助硐室中,应有检查电雷管全电阻、发放炸药、雷管编号的专用硐室。

第11条 必须有专门硐室上架存放爆破员的药箱、雷管箱、存放的药箱、雷管箱、雷管想内不准有剩余炸药、雷管。

第12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的布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库房距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巷道、主要硐室以及影响全矿井或大部分采区通风的风门的法线距离:硐室式的不得小于100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60m。

2、库房距行人巷道的法线距离:硐室不得小于35m、壁槽式不得小于20m。

3、库房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法线距离:硐室式的不得小于30m、壁槽式的不得小于15m。

4、库房与外部巷道之间,必须用3条互成直角的连通巷道相连。连通巷道的相交处必须延长2m,段面积不得小于4m2。在连通巷道尽头,还必须设置缓存砂箱隔墙,不得将连通巷道的延长段兼作辅助硐室使用。库房两端的通道与库房连接处必须设置齿形阻波墙。

5、每个爆炸材料库房必须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供发放爆炸材料及行人,出口的一端必须装有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另一个出口布置在爆炸材料库回风侧,可铺设轨道运送爆炸材料,该出口与库房连接处必须装有1道抗冲击波密闭门。

6、库房地面必须高于外部巷道的地面、库房和通道应设置水沟。

第13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砌喧或用非金属不燃性材料支护,不得渗水,并应采取防潮措施。爆炸材料库出口两旁的巷道。必须砌喧或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支护长度不得小于5m。库房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第14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该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贮存。每个硐室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2t,电雷管不得超过10天的需要量;每个壁槽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电雷管不得超过2天的需要量。

第15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隔爆型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严禁在贮存爆炸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内装灯。不设固定式照明设备的爆炸材料库,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材料库内。库内照明设备或线路发生故障时,在库房管理人员的监护下检修人员可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进入库内工作。

四、 爆炸物品的管理

(一)地面爆炸材料库房管理

第16条 库房周围40米内和防爆土堤内无杂草。避雷设施完好。库房周围排水沟畅通。非库房内工作人员进入库房,必须持有效证件,并按规定进行登记。所有进入库区的人员严禁携带烟火、手机、传呼机等违禁物品。

第17条 库房必须有避雷电设施、消防蓄水池、消防泵、水枪、灭火器等防火设备。

第18条 不同性质的爆炸材料的每一品种都应专库贮存;同类炸药出厂日期不同,也不准混放;但当条件限制时,可按国家的有关同库贮存的规定贮存。存放爆炸材料的木架每格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

第19条 库内照明,光源最好采用外照式;如用室内照明,必须用防爆设备。

第20条 地面爆炸材料库必须有发放爆炸材料的专用套间或单独房间。分库的炸药发放套间内,可临时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材料箱与发爆器。在分库的雷管发放套间内发放雷管时,必须在铺有导电的软质垫层并有边缘突起的桌子上进行。

第21条 库房内应有通风、防潮、降温的设施和措施。

第22条 对使用年限在2年以下的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的最大容量要求:

1、炸药不得超过3吨,雷管不得超过1万发,并不得超过该库所供应单位10天的需要量。

2、库房里的空气应保持干燥,温度一般不准超过30℃,并应有良好的通风和防潮措施。

3、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周围,必须设围墙或铁刺网,其高度不得低于2米,围墙或铁刺网距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米。

4、地面临时性爆炸材料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照明、防火和避雷电措施、管理制度与永久性地面爆炸材料库相同。

第23条 在地面临时保管当天使用的爆炸材料时,可存放在棚子、帐篷、平硐内或其他地点,但应遵守下列规定:

1、爆炸材料箱上必须覆盖帆布,防止雨淋日晒,箱下必须垫有厚度200厘米以上的垫木。

2、炸药不得超过3吨,雷管不得超过1万发,不成箱的雷管必须放置在加锁的专用箱子内。雷管必须放在距炸药25米以外的地点。

3、保管爆炸材料的地点距有人的建筑物、公路、铁路等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4、保管爆炸材料的地点必须围有栅栏或铁刺网,并有警卫昼夜看守。

第24条 开凿井筒或平调时,可在距井筒或平硐口以及周围主要建筑物50米以外加设横堤,或250米以外不加横堤的专用房屋或硐室内贮存1天使用的爆炸材料,但最大炸药贮存量不得超过500千克。

(二)井下爆炸材料库管理

第25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不得渗漏水,并应采取防潮措施。库房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合格消防器材。

第26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只准采用硐室式或壁槽式贮存方式。

第27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

1、不得超过该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昼夜的电雷管需要量。

2、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

3、每个硐室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2吨,电雷管不得超过10天的需要量;每个壁槽贮存的炸药量不得超过400千克,电雷管不得超过1天的需要量。

第28条 在多水平生产的矿井内、井下爆炸材料库距爆破工作地点超过2.5千米的矿井内、井下无爆炸材料库的矿井内可设立爆炸材料发放硐室,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发放硐室必须设在有独立风流的专用巷道内,距使用的巷道法线距离不得小于25米。

2、发放硐室爆炸材料的贮存量不得超过1天的供应量,其中炸药量不得超过400千克。

3、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贮存,并用不小于240厘米厚的砖墙或混凝土墙隔开。

4、发放硐室应有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出口处必须设有!道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

5、建井期间的临时爆炸材料发放硐室必须具有独立风流。必须制定预防爆炸材料爆炸的安全措施。

6、管理制度必须与井下爆炸材料库的相同。

第29条 井下炸药库发放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炸药和雷管必需有保持干燥的措施,防止受潮变质。

2、收发炸药和雷管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乱扔和撞击,炸药要摆放整齐,码放高度不得超过5箱。

3、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矿灯进入井下爆炸材料库。不设固定照明设备的爆炸材料库,进入库房人员必须使用带绝缘套的矿灯。

4、发放台上必须铺有能导电的半导体橡胶板;该橡胶板下面还必须铺设金属网,并用导线将其接地。

第30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和发放硐室爆炸材料管理工必须24小时值班,现场交接班必须清点库存,并填写爆炸材料交接班记录。

第31条 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爆炸材料库。检查人员必须持有入库许可证件并进行登记,在爆炸材料管理人员的陪同下方准进入库房。

第32条 爆炸材料管理工必须遵守各项管理制度。建立火药发放台账和库存台账;做到日清点、旬盘结,账、物相符,按时报主管部门。

第33条 过期、失效、报废炸药应存放在专用硐室内。报废雷管不得多于500发、失效炸药不得多于100千克,并应报主管部门申请销毁。

第34条 火药发放必须按照入库顺序发放,做到先入库先发放,防止积压。

第35条 爆炸材料管理工要经常检查以下内容:

1、库房内的温度、湿度是否符合规定。

2、爆炸材料是否受潮、渗油、受热或分解变质。

3、电路、照明、防火是否符合规定。

(三)炸药检查和电雷管全电阻检查

第36条 炸药检查:检查药卷外观是否完整,防潮剂是否剥落,封口是否严密等,否则不得发放。

第37条 雷管检查:金属壳是否有裂缝、砂眼和锈蚀。对纸壳雷管,应查看纸壳是否松裂,管底起爆药是否碎裂,脚线是否良好,有无生锈。

第38条 电雷管发放前必须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进行编号;电雷管箱必须在存放硐室外开启,一次开启一箱。并清点数量,每次最多取100发进入硐室做电雷管全电阻检查、编号。未做全电阻检查、编号的,不得发放。

第39条 电雷管的编号要严格按照搓码机(打号机)说明书规定操作。不准用硬物在雷管上刻编号。

第40条 出厂时电雷管有统一编号的,发放时要对照爆破员的姓名、编号,逐发逐段进行登记,不得出现差错和漏记。

第41条 电雷管全电阻检查必须在专用的硐室内进行,严格按规定操作,并定期检验和校正全电阻检查仪。检查不合格及交回的废雷管要单独存放在库内,并建立台账。更换电雷管全电阻检查仪电池时,应在井上或井下安全地点进行。

第42条 检验电雷管用的电流不得超过50毫安(0.05安)。

第43条 电雷管全电阻检查合格后,要将电雷管脚线理顺成束。理顺成束时不准手拉脚线硬拽管体,更不准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轻轻理顺、伸展整齐,每10发或20发为一组卷绕脚线,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编号待发。

五、操作准备

七、正常操作

第55条 爆炸材料管理工发放爆炸材料,必须先检查爆破工的证件及标准药箱、雷管盒是否合格齐全,再根据领料单如数发放,并登记入账。

第56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发放爆炸材料:

1、未持有合格证件的爆破工。

2、凡未经领导签发、印章不齐全或涂改的领料单。

3、药箱、雷管盒不合格(如破烂、无盖板),或有箱无锁。

4、使用不合格药包或无炸药包的。

5、炸药和电雷管变质、失效的。

第57条 硬化、水分超过0.5%的硝铵炸药不许发放;其检查方法是从外观看药卷是否受潮、渗水,或出现浆状物,用手轻轻揉搓有无硬块。

第58条 爆破工将当班剩余的炸药、电雷管退库时,应持有当班班组长的签字,爆炸材料管理工要认真查对、验收,确认领退数量相符,方可办理退库手续。退库的炸药、电雷管发放前必须重新检查,合格后方准发放。

第59条 对在领退手续上作弊、有意损坏、偷盗、私藏、炸药、雷管人员,爆炸材料管理工发现后要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60条 经常检查炸药和雷管,防止其变质和自燃自爆。不得积压,不合格产品不准发放。

第61条 库房外来人员凭证进入,并登记。严禁无证人员进入库内,严禁把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等的物品带入库内,严禁在库内进行与工作无关的一切活动。

第62条 严禁容易产生静电的任何衣服进入库房。开启雷管箱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第63条 库内爆炸材料的摆放整齐,各项设施清洁,地面无杂物。压码错误、字码不清以及位置不当的电雷管按报废处理。

第64条 经全电阻检查,电阻达不到要求的电雷管按报废处理。

第65条 变质或报废的炸药、雷管要专门存放,妥善保管。

第66条 雷管箱不得有裸露针头。

八、特殊操作

第67条 经常检查库房灭火器、砂箱、铲子、防火桶等,保证完好。

第68条 雷管或炸药的摆放高度不得超过2箱。

第69条 库房抗冲击波密闭门、抗冲击波活门以及其它风门要保持关闭状态,并经常检查,保持良好。

九、收尾工作

第70条 爆炸材料管理和发放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记录在值班簿中。

第71条 查看发放、退库记录,做到帐、卡、物三相符。

第72条 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3篇 露天矿爆破安全管理规程

为了加强露天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护职工生命、财产和周围环境等公共的安全,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

一、总则

1、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

2、各种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

3、爆破开工前,凭相关手续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爆破施工手续,得到公安机关的许可方可进行爆破作业。

4、露天爆破要有爆破设计说明书,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并应有应急救援预案。

5、进行爆破作业,必须设有爆破负责人、爆破组长、爆破员、安全员和爆破器材负责人。

6、凡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爆破作业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爆破作业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7、取得《爆破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三个月后,方可独立从事爆破作业,爆破员从事新的爆破工作,必须经过专门的训练。

8、爆破员要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严格遵守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9、爆破前要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环境的不利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10、露天爆破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11、不准酒后施爆,不准为不具备使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承担爆破作业。

12、爆破施工中必须执行“一炮三检”的制度,即(装药前检查、装药后检查、爆破后检查)。

13、夜间或天气等条件恶劣无法保证安全爆破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14、进行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穿统一醒目且不产生静电的棉质工作服,工作服上要有夜光条,佩戴安全帽和胸卡。

二、钻孔、装药和堵塞

1、严格按照爆破设计说明书确定的孔网参数进行钻孔,以保证安全爆破。

2、装药前要验孔,保证爆破单耗,以防装药过多发生爆破事故。

3、装炮前检查周围环境是否有明火及其它不安全隐患,禁止吸烟,并清退无关人员及机具离开作业现场。

4、不准在夜间进行装药爆破作业,因情况紧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证措施。爆破装药现场不应用明火照明,爆破装药用电灯照明时,在离爆破器材20米以外可装220v照明器材,在作业现场或硐室内使用电压不高于36v的照明器材。

5、制做炮头时,必须将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

6、人工装药应用木质或竹制的炮棍。用装药器装药时,装药器必须符合要求。

7、起爆药包装入孔内时,必须一手拉着导爆管或导爆管索、电雷管脚线,轻轻地将药包送入孔内。

8、任何车辆(包括炸药车)或设备不得碾压爆破器材。当危险品运输车辆或设备需要进入爆破作业区,必须有人指挥监护。

9、充填时,必须将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拉直靠在炮孔边上,防止损坏。

10、充填物应用黄泥球或深孔岩粉末,禁止用石块,以防造成爆破飞石。

11、填塞时要根据炮孔深度确定堵塞长度,并且加强堵塞。

12、深孔爆破必须按设计量进行装药,严禁超装。

13、装药连线时,严禁雷管脚线、放炮母线与导电体相接触。

14、爆破遇到雷雨天时,电起爆系统应立即停止爆破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地带。

15、露天深孔爆破要用导爆管起爆网络,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电起爆网络时,装药前要测量电雷管的电阻值,以防产生哑炮。使用输出电流<30ma的专用检测仪表进行测量。同一起爆网路中,必须使用同厂、同批、同型号电雷管,电雷管电阻差不大于0.3ω,通过每个电雷管的电流强度不小于2.5a。

16、电爆网路的实测值与设计计算值误差应小于5%。

17、起爆网络严格按照设计进行联接。敷设起爆网络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或爆破技术人员实施并实行双人作业。

18、起爆网络联结完毕,要进行最后一次检查,核对火工品使用数量,严禁无丢失、遗漏。

三、警戒与信号:

1、进入爆破作业区,应按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用专用红旗标记圈定爆区,设警戒线,并设专职的警戒人员。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爆区。

2、在各路口要设警戒牌,注明“正在爆破作业,严禁进入现场”字样。

3、警戒人员要佩带明显标志,并认真负责,严格把守,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出现意外情况时,要立即向爆破指挥人员汇报。

4、爆破前必须明确规定安全警戒距离,露天爆破的安全警戒距离为:

(1)人员与爆破点的最小安全距离:

①深孔爆破:正面方向不得低于300m,周围不得低于200米;

②二次破碎(含根底炮):四周各为400m后侧为200m沿山坡向下爆破时,以上数据的增加量按设计计算确定。

(2)装药车装药时,其周围20m范围内严禁钻机同时进行穿孔作业。

(3)设备撤离的最小安全距离:爆破正面方向不低于200m,后方、侧方各不低于100m。

5、装药结束后,如不能及时联线起爆,应派专人警戒爆区现场。

6、爆破要派装有警笛的车辆,负责爆破时的清场巡查和提供爆破信号,爆破信号以警笛声为准,信号规定为:

(1)预备信号:当装药和起爆网络联结完毕,并清退了安全警戒范围内的人员和车辆后,发预备信号。预备信号发出后,任何人员和设备禁止进入爆区,准备起爆。

(2)起爆信号:在预备信号发出约5分钟后,再次让各警戒点报警戒情况,确认安全后,具备起爆条件,发起爆信号后起爆。

(3)解除信号:爆破后,爆破负责人带领爆破员亲自对爆破作业区进行全面认真地检查,发现盲炮及时清理,盲炮的处理严格按照规程要求操作,临时不能处理的,需做好明显的盲炮标记,并上报有关负责人,确认作业现场安全的情况下发出第三次警报信号,解除警戒,施工人员及机具方可进入现场。

7、每次爆破时,每个方向及重要位置均应在危险区边界设置警戒人员及明显标志。

8、爆破作业要制定统一的爆破时间,并在指定的地点设安全哨,待施工人员、行人和车辆等全部避入安全区内后方可起爆,警报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隐蔽场所必须安全可靠。

四、起爆、起爆方式及爆后检查

1、起爆器钥匙要由爆破员保管,不得随意转交他人,以防造成误爆事故,爆破由爆破员亲自起爆。

2、起爆方式:

(1)电力起爆:

①爆破前,必须检查起爆器开关是否在断电位置,起爆器必须由专人管理。

②爆破专用线路不得与任何带电体接触。活动母线只许在装药完毕后,方可从工作面逐段往起爆开关处放线。

③母线与脚线连接前,必须先将母线与脚线导通,并短路一下,以消除外部干扰电。

④用电桥测量电雷管电阻时,每次通电(按通电按钮)时间不得长于3秒。

⑤雷雨天气时,禁止使用电力起爆方法进行露天爆破。

⑥当杂散电流测量值大于30ma时,应暂缓起爆。

⑦每个电雷管的准爆电流:直流不小于2a,交流不小于2.5a。

(2)导爆管起爆:

①导爆管不得有死结,不得用力拉扯。

②与雷管连接位置离尾部封9处要大于20cm。

③雷管聚能穴方向(除e_cl地表雷管外)应与导爆管传爆方向相反,并且导爆管应均匀地敷设在雷管周围,用胶布等捆扎牢固。

(3)导爆索起爆:

①导爆索只准用快刀切割。

②支线应顺主线方向联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15cm,主线传爆方向的夹角不得大于90°。

③雷管的集中穴应朝导爆索的传爆方向。

④硐室大爆破时,与铵油炸药接触的导爆索须采取防渗油措施。

3、每次爆破后,要全面检查、清理现场,不得将爆破器材遗留在作业场地。

4、爆后检查时重点要查看飞石距离、爆破质量和有无盲炮,

当有盲炮时要按盲炮处理方法进行排除。

5、对现场进行检查完毕后,要填写爆破记录和爆破总结。

6、每年度或一个较大的爆破工程结束后,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提交爆破总结。

7、爆破记录和爆破总结,应整理归档。

五、盲炮处理:

(一)、处理浅眼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1、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若抵抗变小,必须加强警戒或覆盖2倍以上碎渣;

2、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平行眼距盲孔不得小于0.3m,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m,为确定平行眼的方向,允许从盲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cm的填塞物;

3、用木、竹制或其它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4、在安全距离外用远距离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5、采用硝铵类炸药时,如孔壁完好且药柱高度较小,填塞度也较小,可将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内注水,使其失效取出雷管(如二次爆破、处理根底等);

(二)、处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1、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联线起爆;

2、在距盲炮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

3、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者,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作进一步处理;

(三)、处理峒室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1、如能找出起爆网络的电线、导爆索或导爆管,经检查正常仍能起爆者,可重新测量最小抵抗线,重划警戒范围,联线起爆;

2、沿小井或平峒清除填塞物,重新铺设网路,联线起爆或取出炸药和起爆体。

第二章火工品的管理

1、火工品的申请、购买、储存和运输要严格执行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2、火工库的选址要按相关规范,经管理部门确认,并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施工。不准私改、私建。

3、火工库要按规范有防雷设施,并经气象部门检测合格,并出具检测报告。

4、火工库经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启用。

5、火工库的管理由矿方负责,监督施工方的使用,并承担相关责任。负责从火工库到爆破现场的押运和监督。

6、火工库要24小时有规定数量的保安值班,库房内要有可靠的报警系统,并至少有两条狗。

7、库房内的雷管要存放在保险柜内。

8、搬运爆破器材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1)先核对爆破器材的数量,电雷管的脚线必须短路。

(2)炸药和雷管要用箱式车分开运输,不得同车运输,运输到现场的雷管必须用非金属、密封的箱子存储,不准露天存放。

(3)运输车辆不得驶离至目的地线路,运输途中不得随意停留或休息,车速不得超过40km/h。

(4)搬运时必须将雷管和炸药分开,必须轻拿轻放擦、撞击、抛掷,严禁接触火源和电源。

9、运输到现场的炸药与雷管不能一起存放,必须保证炸药、雷管相隔20米,并由专人保管。

10、火工品实际出入库数量要与信息数据相符,并及时上报。

11、严格遵守火工品领退制度,领退及使用要有记录,保证火工材料不丢失或挪作它用

12、火工品必须由具有爆破员作业证的专业人员领用、清退并签字,他人不得擅自领用、清退代签。

13、爆炸物品在使用过程中,要轻拿轻放,不准敲击、掷滚、摔落和挤压

14、在有沼气和煤尘爆炸危险的工作面,必须使用取得产品合格证的煤矿安全炸药和雷管。

15、要把好火工品的质量检验关:

(1)电雷管有生锈、裂隙、变型不准使用,导通试验时,电阻值相差太大,不能串联使用。

(2)硝铵炸药受潮严重结块禁止使用。

16、爆破器材不允许在施工现场过夜,当日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及时清退,入到爆破器材专用库房。因特殊情况,经申请公安机关允许爆破器材在施工现场过夜的,必须每班派两人昼夜看护。

第4篇 采空区高温爆破管理措施规程

一、高温孔爆破前检查降温处理

1、凡是在老空巷区等温度不正常的区域爆破时,装药前必须仔细检查各炮孔内温度,对于有明火及高温孔(高于80℃,下同),必须经过灭火降温处理后方可装药爆破,否则严禁装药。

2、检查孔温方法:测温仪检查法。

如果测温仪显示温度超过80℃则为高温孔。

3、检查孔内温度,应详细记录检查结果,对不合格的高温孔应插上标志。

4、高温孔可采用灌水降温方式,炮孔温度必须降到40℃以下时方可装药,对于温度在40℃80℃的炮孔,也必须同样处理;如无法处理,不得装药,按废孔处理。

二、高温孔经降温处理检查合格后按下列顺序操作

1、 复查孔深,配好各孔药量,把药包摆在高温孔旁;

2、装药前先派出警戒哨,将警戒线布置好。

3、 首先将各炮孔起爆器材连接好;先装填温度正常的炮孔,同时撤出一切不用的器材;

4、预备起爆信号发出后,起爆人做好起爆的一切准备;所有装药人同时装填高温孔,炮区负责人随后检查。

5、 装药人全部撤离炮区并躲到安全地点后,立即起爆。

三、装填高温孔注意事项

1、按两人装一个炮孔安排装药人数,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炮区。

2、尽可能减少一次爆破高温孔的数量,人数少时可采取分次起爆方式。

3、 装药发生卡堵不宜处理。

4、 装药顺序为炸药→起爆器材,正向起爆法。

5、采用整装药,少充填;禁止使用散装药。

6、 装药人在装填完毕自己负责的炮孔时应迅速撤离,不得再靠近已装填完毕的高温孔或他人负责装填的炮孔。

7、高温孔装填操作总时间不得超过10min。

8、 提前1、2天对高温孔进行降温。

9、 高温孔不得进行扩壶作业。

第5篇 炸药爆破的安全管理规程

1、爆破人员应经爆破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持爆破证参加施工现场爆破工作,无证人员不得参加爆破施工操作。

2、施工现场爆破时应设有爆破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爆破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爆破方案制订。爆破措施、计划和爆破方案应按照传爆能力,考虑周围建筑物、设备设施和人员安全以及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经三信家园项目部有关负责人审核审批后备案,方能组织实施爆破。

3、爆破组应根据爆破方案确定危险场所并划出爆破危险场所区域,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把爆破危险处所与安全区隔开,施工时有专职警戒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监护,放炮必须有专人指挥,起爆前要进行检查,待施工人员、行人、车辆全部避入安全区后方准起爆。

4、点火引爆时应按照有关爆破的方案、时间程序合理组织爆破施工。炮工必须有安全牢固的掩蔽所,道路必须畅通。

5、爆破炸药、雷管、导火索应根据当天爆破计划用量组织进场,爆破材料应有专人警卫保管,现场临时储药小仓库必须设在隐蔽、安全的地方。领用时进行登记,用完盘点数量,专人妥善管理,注意运输安全,不得转手。

6、严格执行爆炸材料的保管、消防等有关制度,严防破坏或发生意外。

7、炸药与雷管应分开贮存,存放地点不得小于殉爆安全距离,雷管与炸药贮放距离不得小于2m。

8、爆破材料贮放地点与建筑物及道路应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炸药、雷管、导火索(或电引爆器),应分类分别放好,并存在干燥地方,注意防火和预防产生火星。

9、爆炸时尽量采用减小声响及飞石措施,掌握好爆破时间。

10、爆破材料应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应用专车运输,并按指定的路线运输,不得使用自卸汽车、拖车、二轮摩托车、自行车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运输;用汽车运输时,车箱应清洁,不得放钢铁工具,装载不得超过容许载重量的2/3,速度不应超过20km/h。人力运送每人不超过25㎏,且相距应不小于5m。

11、爆破材料的装卸均应轻拿轻放,不得有摩擦、震动撞击、坠落等发生。炸药与雷管、导爆管、传爆线、硝酸铵炸药及里火药均不得在同一车内装运。由持证人员专门押运,他人不得同车乘坐。爆破材料车辆禁止靠近烟火、火焰及高温场所、电源、磁场及易燃易爆危险品。

12、押送人员及炮工禁止在衣袋中随身携带爆破危险物。

13、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必须用锋利小刀,禁止用剪力剪断或用石器、铁镐敲断。导火索长度不得小于1m,导爆索禁止撞击,抛掷、践踏。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的台案上,不得放置雷管。

14、加工起爆药包,只许在爆破现场于爆破前进行,并按所需数量一次制作,不得留成品备用,制作好的起爆药包应专人妥善保管。

15、装药要用木竹棒载塞,严禁用力抵入或使用金属棒捣实。禁止使用冻结、半冻结或半溶化的硝化性油炸药。

16、电力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电源应有专人严格控制,放炮器应有专人保管,闸刀箱要上锁。不到放炮时间,不准将手或钥匙插入放炮器或接线盒内。

②同一路电炮应使用同厂、同批、同牌号的雷管,各雷管的电阻误差应控制在±0.2ω之内。

③先将电雷管的脚线联成短路,待接母线时解开,连接母线应从药包开始向电源方向敷设,主线末端未接电源前应先用胶布包好,防止误触电源。

④装药前,严禁将电爆机地线接在金属管道和铁轨上。雷雨天气不准露天电力爆破,如中途遇雷电时,应迅速将雷管的脚线、电线主线两端联成短路。

⑤联线时,必须将手提灯撤出工作面3m以外。用手电照明时,应离联线地点1.5m以外。

⑥在电爆网路敷设后,待人员撤至安全地区,然后用欧姆表或电桥检查网路导电是否良好,测出来的电阻与计算电阻相差不得超过10%。

17、使用火雷管时,导火线点火只准用专用香棒。不准用香烟、火柴或其他明火。

18、放炮后最少要两人巡视放炮地点,检查处理危岩、支架、瞎炮、残炮。

19、瞎炮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电力爆破通电源后没有起爆,应将主线电源上解开,接成短路。此时若要进入现场,如采用即发雷管不得早于短路后5分钟;如采用延期雷管,不得早于短路后15分钟。

②由于接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以重新接线起爆。

③严禁用掏挖或者在原炮眼内重新装药,应该在距离原炮眼60㎝以外另外打眼放炮。

④在瞎炮未处理完毕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其他作业。

⑤在处理瞎炮时,不准把带有雷管的药包从炮孔内拉出来,或者拉住电雷管上的导线把电雷管从药包内拔出来。

20、爆破作业应认真贯彻执行爆破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爆破作业前后各个施工工序的操作检查处理,杜绝各种事故的发生,以确保爆破安全。

莆田市城厢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三信城市家园项目经理部

二00三年元月十五日

第6篇 爆破物品管理员安全操作规程

1.爆破物品在使用过程中,要轻拿轻放,不准敲击、掷滚、摔落和挤压。

2.不同厂家生产的不同品种的导爆管雷管不得混用。

3.凡使用爆破物品的单位必须健全领取、清退帐目。

4.发放有手续,领取有登记,清退有记载,实用有签字。

5.坚持检查证件制度,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库区。

6.严禁烟火、火源、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有毒、腐蚀物品带入库区。

7.不准在库区开会、住宿、会客和搞其它活动。

8.值班期间不准擅离职守,按时交接班。

9.失效、变质的爆炸器材一律不得使用。

10.销毁爆炸器材要取得公安机关同意,登记造册,有关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存档备查。

11.运输爆炸物品时必须有押运员,运输中押运员不得乘坐驾驶室,所有物品绑扎牢固、严防丢失。

12.爆炸物品使用单位、需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足配齐所需的各专职管理人员。

13.定人管理、定人领取、定人使用、定点使用、定点存放、定量储存。

14.单位设安全委员会,车间设安全领导小组,班组设安全员,形成安全网。

15.建立安全技术规程及岗位责任制,完善领取、发放、使用、清退四本帐本,以备公安机关检查。

16.必须坚持“安全第一”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密管理,确保安全。

17.各爆破工领取爆炸器材,不得代领代发,需见卡见人。

18.严禁爆破工身上携带雷管进人存放炸药区。

《爆破管理规程6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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