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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管理规程14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电气管理规程

有哪些

电气管理规程

一、电气设备的日常维护与检查

1. 定期进行电气设备的清洁工作,确保设备无尘、无油污。

2. 检查电气线路连接是否牢固,无松动、破损现象。

3. 对电气设备的绝缘性能进行定期测试,保证其符合安全标准。

4. 监控电气设备运行状态,记录异常情况并及时报告。

二、电气安全操作规定

1. 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电工证,熟悉设备操作流程。

2. 在进行电气作业时,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如绝缘手套、安全帽等。

3. 设备检修前应切断电源,并悬挂“禁止合闸”警示牌。

4. 禁止在电气设备带电状态下进行拆卸、调整等工作。

三、电气事故应急处理

1. 发生电气火灾时,应立即切断电源,使用干粉灭火器进行扑救。

2. 人员触电时,首先要切断电源,然后进行急救。

3. 建立电气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员工应对能力。

四、电气设施的改造与升级

1. 电气设施改造前需进行可行性研究,确保改造方案的安全性和经济性。

2. 选择合格的供应商和施工队伍,签订详细合同,明确责任与义务。

3. 改造过程中应有专业人员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五、电气管理制度建设

1. 制定电气设备操作规程,明确职责分工。

2. 建立电气设备档案,记录设备购置、使用、保养、维修等信息。

3. 定期进行电气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模板

电气管理规程

1. 设备管理:包括设备的日常维护、定期检查、故障处理和更新升级。

2. 安全管理:涉及操作规范、安全防护、应急措施和事故处理流程。

3. 制度建设:涵盖操作规程制定、设备档案管理及安全培训计划。

标准

电气管理规程

1. 合规性:所有规程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电气安全法规标准。

2. 实用性:规程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易于理解和执行。

3. 持续改进:规程需定期审查,根据技术发展和企业需求适时更新。

4. 全员参与:所有员工应了解并遵守电气管理规程,共同保障电气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本规程旨在提供一个全面、实用的电气管理框架,各企业可根据自身特点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电气设施的安全高效运营。

电气管理规程范文

第1篇 物业辖区大厦电气维修管理规程

物业辖区(大厦)电气维修管理规程

一、目的:保证管理区域内(大厦)电气设备和人身安全,使电气维修工作正常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适用范围:公司接管的管理区域内(大厦),从高压进线到住户电气箱开关前端的供配电系统及其用电设备的维修。

三、内容:

1、电气维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电气安装工作规程进行作业。

2、在进行电气维修时维修人员应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配备绝缘良好的电工工具。

3、维修和保养电气设备时,应按要求做好保证安全的组织和技术措施,维修主管应在分配工作的同时向维修人员说明工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并在工作中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4、当需停电时要按《停电处理规程》告知用户。

5、在配电干线、变压器、低压配电箱带电作业时,应设专人监护,并至少二人进行,工作开始前,必需验电,确信停电方可开始作业。

6、一般情况下,尽量避免带电作业,若因特殊需要而必须带电作业时, 应装设隔记档板,并有专人监护。

7、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开关和刀闸的操作把手上,应悬挂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标志牌。

8、维修或保养后的电气设备或线路,经检查无误,拆除所有安全措施,全体维修人员撤出工作现场后,方可送电。

9、在施工设备两侧临近带电设备的固定遮拦上,应悬挂有电危险的告示牌。

四、相关记录

第2篇 煤矿井下电气管理规定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井下电气管理,消灭电气失爆、失保,杜绝电气火灾和触电伤人事故,减少停电事故,确保供电安全,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三大保护细则》及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井下电气管理工作由机电管理科负总责,具体负责井下供电的用电审批,电气设备、电缆及小型电器的管理,现场检查和电气事故追查,参与规程措施的编制、会审、贯彻及电气管理基础资料的收集保存。

第三条 各单位(含井下及井下辅助单位,下同)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电气管理第一责任者,分管机电的副科(区)长对本单位电气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未设机电副科(区)长的单位必须指派一名副科(区)长分管井下电气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机电区(队)长要准时参加电管例会和机电例会。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必须向机电矿长(副总)请假。

第五条 各单位机电区(队)长要带队按时参加矿每月组织的达标和安全检查。同时,定期组织自查,并认真记录备查。

第六条 采、掘、开工作面供电系统设计由机电管理科负责。工作面开工前,由技术部门提供巷道设计图及工作面地质资料,通风部门提供风流方向,局扇容量、安装位置、瓦斯电闭锁开关位置和控制范围,机电管理科提供供电系统图、电气设备平面布置示意图。供电系统设计方案须经机电副总组织相关单位会审批准后方可实施,安装单位必须按图施工,机电管理科负责监督检查,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要立即整改。否则,不准送电。

第七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程及检修计划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逐台检修,并认真做好记录。其中移动变电站,“三专”线路的电缆、开关、局扇每月进行一次强制性检修。强化“双突”区域电气管理设备检修,确保检修质量。

第八条 修配工区、综机工区参与电气设备进矿后的验收,对出厂入井的电气设备进行检修调试,重点对过流、漏电保护及防爆性能进行整定、校验,机电管理科负责抽查。使用单位领用时要检查验收,不校验或校验不合格的禁止下井使用。

第九条 各单位要制定实施井下电工培训计划,提高职工业务素质。井下电工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条 机电管理科要加强“双突”区域现场检查,定期对在用机电设备进行完好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如发现失爆、失保等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止该区域供电,并及时汇报调度所及矿有关领导。隐患整改后必须经机电管理科、安监处共同验收方准送电;“双突”区域内发生失爆或失保的,要严格按照本文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分管负责人加重处罚;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未及时处理或两次检查中均出现同一安全隐患的,要给予责任单位机电区(队)长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电气设备、电电缆和小型电器交接验收制度,接收单位要在介入起5天内办完交接手续,有争议者以机电例会或矿生产会平衡为准,对不按时交接的,机电管理科可强行划拔转账移交。

第十二条 矿生产各单位质量标准化达标状况,每月对全矿井下电气管理进行评比。评比分甲、乙、丙三个等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降低一个评比等级,并给予相应处罚:

(一)发生电气失爆或明火事故的;

(二)电气设备完好率,小型电器、电缆吊挂合格率均低于90%的

(三)累计三次不参加电管例会或机电例会的;

(四)不参加矿组织的重大机电事故调查的;

(五)发生重大机电责任事故的;

(六)井下三大保护装置及皮带机保护装置合格率达不到100%的。

第二章 井下供电

第十三条 井下供电消灭失爆、失保、明火和明电,杜绝重大电气责任事故和重伤以上电气责任事故。井下发生各类电气事故时,各单位要处理并向调度所汇报,尽可能减少事故影响范围,以便及时恢复送电。强化井下电气事故追查、分析、登记制度,机电事故处理要实行“四不放过”原则,有事故分析、落实防范措施、责任人处理记录,并通报全矿。

第十四条 井下供电系统三大保护装置、风电瓦斯闭锁装置、皮带机保护装置、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电动机综合保护装置等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保护接地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九章第六节规定;保护整定做到计算值、标牌值、实际整定值三相符。实际整定值小于计算值的为不完好设备,实际整定值大于计算值的为失保。

第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实行“三专两闭锁”供电,“双突”区域实行双局扇,双电源供电。局扇电源电缆敷设在有新鲜风流的进风道,局扇接地,并与配电点接地网相连。

第十六条 井下供电系统绝缘电阻值每月测量一次,接地保护接地电阻每季度测量一次,各种安全保护装置每天实验一次,漏电保护每月进行一次远端模拟漏电实验。新安装的供电系统使用前个种保护(包括远端模拟漏电)要进行实验。各单位安全保护实验记录和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记录以及其它检修实验记录要认真填写,经队领导审查签字后,于次月5日前交机电管理科。

第十七条 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专责到人,挂牌留名。专责牌用红漆填写。无专责牌、有牌不填写或填写不齐全、字迹不清楚等均视为不完好设备。备用电气设备挂“备用”牌,备用设备保持完好,防爆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八条 短期内停用的电气设备要切断电源,挂“停用”牌,禁止使用。停用设备保持完好,防爆性能符合规定要求,由原使用单位维护,复用前必须有申请和措施。长期停用(三个月以上)设备必须上井维修。

第十九条 电气设备上架,安设在便于检修的位置。设备零部件齐全完整,同一部位零部件规格一致,否则均为不完好设备。

第二十条 严禁开关小喇叭嘴接660伏电源(检漏继电器或厂家说明书允许的除外);严禁开关电源、负荷侧接线柱颠倒使用;严禁电气设备、电缆及小型电器超电压使用,否则均视为失保。

第二十一条 新安装的设备未移交前由原单位维护,待拆除设备未拆除前由原单位维护。多家单位共用一条供电线路时,从变电所至第一用户的电缆、设备及小型电气有第一用户维护,从第一用户至第二用户的电缆、设备及小型电气有第二用户维护,依次类推。以后新增的供电线路由新增拥护维护。

第二十二条 防爆电气设备运行、维护和修理的各项防爆技术要求遵循《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国家标准汇编》,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电气设备和电缆检查、调整的内容和周期按《煤矿安全规程》和《机电设备完好标准》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电气失爆:

(一)外壳变形严重,凸凹超出正常情况的10毫米或裂纹开焊的;

(二)防爆面有油漆、杂物或锈蚀严重的;

(三)防爆面有机械伤痕或砂眼,且程度超过《标准》规定的;

(四)防爆面紧固螺栓或螺孔滑扣、垫圈缺损1/3以上、弹簧垫圈失去弹性或松动的;

(五)密封圈有破裂、缺口或割开套在电缆上使用的;

(六)密封圈与电缆之间有其它包扎物的;

(七)挡板放在密封圈里边、金属抗圈放在挡板里边或金属抗圈放在密封圈里边的;

(八)电缆护套与密封圈结合部位用刀削或挫细的;

(九)螺旋式喇叭嘴亲嘴或用手向上紧方向能拧动半圈以上的;

(十)电缆编号进入密封圈的;

(十一)闲置出线孔没有挡板者或挡板不合格的;

(十二)进线装置出现松动的;

(十三)观察孔透明板用普通玻璃或有裂纹破损的;

(十四)隔爆面间隙超过《标准》规定的;

(十五)其它未及之处,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三大保护细则》、《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及《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国家标准汇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处罚:

(一)发生电气失爆或明接头的,给予责任人取消当月浮动工资或离岗培训3个月的处理,并进“三违”学习班学习,给予责任单位500-1000元的罚款,并追究区、队领导责任。

(二)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或失去保护性能的,取消责任人当月浮动工资或给予100-300元的罚款,并进“三违”学习班学习,给予责任单位300-500元的罚款,并追究区、队领导责任。造成后果者,视情节加重处理。

(三)电气设备故障造成掉电且隐瞒不报的,给予责任单位200-500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责任人取消当月浮动工资或离岗培训3个月的处理。

(四)电气设备不按规定交接验收的,给予责任单位300-500元的罚款,相互推诿扯皮造成电气设备蹬空的,给予双方单位机电区(队)长100-3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双倍处理。

(五)电气设备和电缆不按周期进行检查调整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台次100元的罚款。

(六)不按时完成职能部门安排的工作的,给予责任单位每次100元的罚款。

(七)不按时上交煤电钻电缆截头的,给予责任单位每次每根50元的罚款。

(八)不按时上交实验记录、资料的,给予责任单位每次每项50元的罚款。

(九)电缆有冷包头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处200元的罚款。

(十)开关、电机上有淋水、杂物或埋压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台50元的罚款。

(十一)电气设备或小型电器不完好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台件20-50元的罚款。

(十二)因失修导致设备、电缆烧坏的,取消责任人当月浮动工资,并发设备管理和电缆管理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第三章 井下停送电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因增减负荷、变更供电线路、排除机电故障或检修机电设备而影响其它单位或局扇运行(含例行检修时间)的停电作业要提前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电。

第二十五条 停电申请由各单位熟悉井下现场的电工班长以上管理人员到机电管理科办理,停电申请单一式五份,要认真填写停电原因、停电地点及开关名称编号、影响范围(影响局扇时注明台数)、停电起止时间、供电系统简图、安全措施、申请单位及施工负责人等。

第二十六条 停电申请单必须在矿调度班前会上由安监处、通风区(影响局扇的审查)及被影响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经矿当天总值班批准后方可生效。批准生效的停送电申请单分别报送调度所、安监处、通风区(影响局扇)、机电管理科,申请单位自留一份。

第二十七条 从事停电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携带合格的试电笔和矿统一发放的停电牌、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备齐防护用品和作业工具。

第二十八条 停送电操作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开关停电后要上紧机械闭锁,挂全矿同意编号的停电牌或专人看守;严禁在开关上写字或使用其它不规范的停电牌;必须谁停谁送,严禁约时送电或电话联系送电。

第二十九条 申请单位按停送电申请单审批的停电时间施工,变更停电时间要重新申请审批;影响较大的停电作业工作前、后必须向调度所汇报,由调度所通知被影响单位。停电后因故不能按时完工的,要报告调度所追加时间后再进行工作,否则按照事故追查处理。

第三十条 多家单位同在一条供电线路工作时,必须分别提出停电申请,严禁多家单位共用一份申请单作业。停电时各单位要分别在断电开关上挂停电牌,先完工、先摘牌,由最后摘停电牌人员恢复送电。恢复正常宫殿2后,各单位检修人员方可撤离现场。

第三十一条 以下几种情况停电作业可不办理停电申请:

(一)井下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灾害等紧急情况需停电的,可先停电处理,并向调度所汇报;

(二)例行检修时间不影响其他单位、局扇和安全生产的;

(三)每天实验检漏器及风电闭琐的;

(四)临时紧急排除影响生产的机电事故,检修人员向调度所及矿总值班汇报并得到同意的。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变更或检修局扇线路时两台局扇要分开停电,保证一台局扇正常运行。“双突”头严禁两台局扇同时停电,严禁无计划停电。

第三十三条 每天实验漏电继电器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此间,凡使用局扇的单位要安排专人看管开启局扇。同一变电所的两台检漏电器实验要间隔10分钟以上,避免同一掘进工作面两台局扇同时停电。

第三十四条 牌坊瓦斯时由机电管理科编制停送电安全措施,切断所排瓦斯流经区域的电源。通风区编制措施前要停电范围告知机电管理科。停送电措施与排瓦斯措施同时审批后执行。瓦斯排放完毕恢复供电时,必须接调度所通知,由现场排放瓦斯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送电。

第三十五条 高压供电系统停电作业执行高压操作票制度,压葛遵循停电、验电、放电

挂地线操作程序,坚持正确使用高压防护用具。停电时断路器及隔离开关均应断开,作业时要一人操作一人监督。高压双回路供电系统在同一路出现故障需要倒电时,操作人员要判断清楚故障线路,将故障点线路断开方可倒电。

第三十六条 有人值班的井下中央变电所和采区变电所建立停送电记录,值班电工记录当班发生的事故停电和计划性停电。几乎停电时停电人要在记录本签字。

第三十七条 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电气设备或线路不准送电:

(一)故障未排除前;

(二)打有栅栏或无人工作的巷道;

(三)风电瓦斯电闭琐失去作用的采掘工作面;

(四)长期停用的线路或设备未经检查或无复电措施;

(五)存在供电安全隐患;

(六)对供电线路情况不了解。

第三十八条 处罚:

(一)不写停电申请单私自拆接火的,给予责任单位机电负责人200元的罚款;

(二)无计划停电或事故停电的,给予责任人100-200元的罚款,造成排放瓦斯的,按矿有关文件执行;

(三)有计划停电但不按措施施工,造成误送、误停的,给予责任人200元以上的罚款;

(四)经审批但不按矿审批时间停电作业的,给予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五)强行停送电造成电气事故影响生产的,给予取消责任人当月浮动工资或离岗培训3个月的处理,并给予责任单位500-1000元的罚款;

(六)故障停电时,因处理不当造成事故范围扩大的给予责任人200-300元的罚款;造成瓦斯超限或排放瓦斯的,按矿有关文件执行;

(七)使用不规范停电牌或停电作业结束人员撤离后未摘停电牌的,给予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第四章 防爆检验

第三十九条 机电管理科防爆检验组负责井下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防爆性能的检查贴证工作,要把好三关,即入井关、安装关和使用维修关,严禁未经检验、贴证及失爆的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和仪器仪表下井使用。

第四十条 经集团公司培训并取得资格证的防爆检验组负责井下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防爆性能的检查帖证工作,要把好三关,即入井关、安装关和使用维修关,严禁未经检验、贴证及失爆的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和仪器仪表下井使用。

第四十一条 防爆检验员对所检验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的防爆性能负责,要每周对包干范围的防爆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进行巡回检查,并认真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联系处理,对失爆面未及时处理的防爆电气设备可责令停止使用。防爆人员失职或徇私舞弊的,矿将取消其资格。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领用防爆电气设备或小型电器时,要通知防爆检验员到场检验贴证。防爆合格证要认真填写电器编号、使用地点、贴证日期及有关防爆性能参数,加盖防爆检验员专用章方可有效。内容不全的,防爆检验员不予贴证。

第四十三条 修理单位检修后出厂的防爆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要有检验记录,对防爆检验员查出的不合格电气设备,修理单位要立即返修。

第四十四条 井下使用的移动式防爆电气设备每半年进行一次换证检验工作,固定式防爆电气设备每年进行一次检验换证工作,严禁使用防爆检验合格证过期的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

第四十五条 防爆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防爆合格证过期、漏贴或脱落的,使用单位要及时提出申请,由防爆检验员更换或补贴。

第四十六条 严禁私自挪用倒装防爆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特殊情况需倒装时,要写出书面报告,经机电副矿长(副总)签字同意后交机电管理科办理换证手续。拆除上井的防爆电器无论合格证是否到期都必须经修理单位检修合格后重新贴证方可下井使用,禁止二次私自下井使用。新领的防爆电器必须在一周内下井安装到指定地点,严禁存放于库房内。

第四十七条 处罚:

(一)防爆证过期、损坏或丢失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台件200元的罚款,给予责任单位负责人每台件100元的罚款;因防爆检验员责任心不强造成合格证过期、漏贴的,给予防检员100元的罚款;

(二)防爆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不经检验贴证私自下井使用的,按失爆论处并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领导责任;

(三)未经检验员贴证的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发出的,给予发放单位每台件50~100元的罚款;

(四)拒绝协助防检验员贴证的,给予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100元的罚款;

(五)私自更改防爆合格证日期、编号、使用地点的,按失爆论处,并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领导责任;

(六)防爆检验员未按新界定的标准(一年或半年)换证的,给予防爆检验员100元的罚款;

(七)修配工区、综机工区所修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并未经检查验收下井使用的,除给予使用单位处罚处,还将给予修配工区或综机工区200-500元的罚款。

第五章 井下电缆

第四十八条 全矿4平方毫米及以上的低压橡套电缆由机电管理科电缆组集中统一编号、发放、试验、计划、库存,任何单位不准私自存放电缆。

第四十九条 电缆做到帐、卡、物、板四相符。电缆压有编号(型号、规格、编号及长度),电缆修补及试验后留有记录。地面库存的电缆要有标志牌,注明电缆编号及绝缘完好状况。

第五十条 电缆吊挂做到整齐、消灭脱钩及铁丝吊挂现象,不得与管路及棚梁等交叉。电缆穿过风门必须用穿墙套管保护。新吊挂的电缆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要认真整改。施工单位改棚、开窝、透硐或注浆时,要制定保护措施,保护好电缆,施工的同时设计电缆吊挂方案,与井巷工程同步进行。工程结束后由施工单位重新吊挂整理。煤电钻停用时,电缆要盘绕在电缆架上。

第五十一条 新进电缆要有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及质量检验证明,附有技术监督部门的不延燃试验报告。无出厂合格证及检验合格证及检验合格证、扩套龟裂、粘连以及延燃电缆要退回供应部门,禁止下井使用。新进电缆出厂资料由电缆组收集保存。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领用电缆要提前申请,经电管队审批后由电缆组发给。如无相应规格电缆,允许放大一级截面发放,但不允许缩小截面,否则追究发放人员责任。

第五十三条 井下电缆禁止倒装使用,特殊情况须经矿机电副矿长(副总)批准,机电管理科签字并到机电管理科办理倒装手续。

第五十四条 电缆领取后要在三天内安装使用,拆除的电缆要在一周内回收上井交电缆组。

第五十五条 编号管理的电缆严禁截断使用,拆除时确需截断的,须经机电矿长(副总)批准,机电管理科签字方可。煤机专用电缆及煤电钻电电缆严禁截断使用。井下电缆严禁冷包头。

第五十六条 电缆使用到编号时要立即更换上井,不允许继续使用;编号进入胶圈使用时按失爆论处;一头或两头无号使用按规定罚款。

第五十七条 加强电缆维护和管理,不得损坏、丢失。因管理不善造成护套损坏又因生产需要不便更换上井时,可提出书面申请和追查处理报告,经机电矿长(副总)批准,到机电管理科管理队联系进行现场冷补。露芯线或断丝必须更换,禁止冷补。

第五十八条 严禁煤电钻电缆与普通u型橡套电缆混用,否则按失爆论处。煤电钻电缆每半年重做一次线头,截下的电缆头交机电管理科登记保存,到期不做线头者,按失保论处。

第五十九条 修配工区管理电缆要确保质量,各种参数符合规定要求。地面修补后的电缆要工艺合格,浸水耐压试验符合要求,绝缘电阻大于10兆欧以上方准下井使用。职能部门验收时要按标准把关。

第六十条 长度大于20米的电缆要两头编号,20米以下的电机符合电缆及短接电缆中间编号,并在编号两侧涂红漆,两头编号不一致或模糊不清的由电缆组负责。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相互移交电缆时,机电管理科要派人参加,三方共同在现场核实后,填写移交单,交电缆组办理转帐手续。不认真核查移交造成电缆丢失的由接收方负责。

第六十二条 安装工区回收电缆时,使用单位要将电缆甩开,运到上下顺槽外口后,到安装工区联系回收,办理移交手续。否则造成损坏、丢失的,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六十三条 敷设电缆的巷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

第六十四条 井下电缆选用要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

第六十五条 敷设电缆要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八条、四百六十九条、四百七十条、四百七十一条规定。

第六十六条 电缆连接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

第六十七条 综采工作面电缆要放入电缆槽内,工作面出口电缆要用吊梁悬挂或绑扎吊挂(单指屏蔽电缆),不得与风、水、油管混吊。

第六十八条 处罚:

(一)私自存放电缆,给予责任单位每米10元的罚款,并给予机电区(队)长100-200元罚款;

(二)未经同意倒装挪用电缆的,给予责任单位每米5元的罚款;

(三)未及时安装、拆除电缆的,给予责任单位每超一天50元的罚款;

(四)私自截断电缆,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太小,给予责任单位300元以上的罚款;

(五)拆除电缆时从接线喇叭嘴截断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头100元的罚款,另按被截电缆长度原值处以罚款;

(六)使用电缆一头无号的,给予责任单位100-200元的罚款,两头均无号的,给予责任单位200-400的罚款;

(七)护套损坏,给予责任单位每处100元的罚款,电缆挤断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处200元以上的罚款;

(八)电缆冷补的,给予责任单位每次100元的罚款;

(九)丢失电缆的,给予责任单位按原价50%-100%的罚款;

(十)电缆吊挂不符合要求、巷道修理后电缆不恢复吊挂的,给予责任单位每米5元的罚款;

(十一)电缆缺少标志的,给予责任单位每处20元的罚款;

(十二)煤电钻不用时,电缆不盘放在电缆架上的,给予责任单位50元的罚款;

(十三)使用单位不将使用过程中拆除下来的电缆(属其它单位回收的电缆)运到上下顺槽外口者,给予责任单位50-100元的罚款;不办联系单及移交单的,给予责任单位100-200元的罚款;

(十四)巷道维修施工时未采取措施保护电缆,擅自乱挂乱放或将电缆砌在墙内且无穿墙套管防护的,给予责任单位300-500元的罚款;往电缆上注浆的,给予责任单位每米10元的罚款,同时责令其及时整改。

第六章 小型电器

第六十九 条小型电器及4平方毫米以下的信号电缆由机电管理科小型地契组统一领发、编号、管理。任何单位不准私自存放小型电器和信号电缆(专用除外)。

第七十条 小型电器做到帐、卡、物、板四相符,实行编号管理,修复后有记录。库存的小型电器做到防爆性能合格、零部件齐全完整、摆放整齐。

第七十一条 新进的小型电器、信号电缆要证件齐全,信号电缆要经不延燃试验合格。否则要退回供应部门,严禁下井使用。

第七十二条 领用小型电器及信号电缆要提前申请,由小型电器组审批(特殊情况需队里审批)备料发放,领取后三天内安装到指定地点。

第七十三条 小型电器及信号电缆禁止倒装或挪用,特殊情况须经机电矿长(副总)批准,机电管理科同意,到小型电器组办理手续。拆除的小型电器要在一周内回收上井交小型电器组,否则按丢失论处。

第七十四条 加强小型电器及信号电缆的维护和管理,不得损失、丢失现象。需要更换时,一律以旧换新(圆皮线按90%交旧),否则按丢失论处。

第七十五条 现场使用的小型电器上板、吊挂于便于检修和操作的位置,上方不得有淋水,所有喇叭嘴方向水平或向下,从板后进线。高低压电缆接线盒、小型电器三通、四通等吊挂高于电缆,以防进水。挂专牌,注明单位、责任人姓名、编号用途。

第七十六条 地面修理的小型电器要检验合格,信号电缆绝缘电阻大于10兆欧方准下井使用。小型电器不合格、不经防爆检验员验贴证以及信号电缆绝缘低、护套老化等均不准发出,否则追究发放人员责任。

第七十七条 各单位相互移交时,必须双方现场核实,认真填写移交单,双方签字后交小型电器组办理转账手续,不认真核查移交造成丢失的由接收方负责。

第七十八条 安装工区回收小型电器和信号电缆时,使用单位要运到上下顺槽外口,交安装工区回收,并办理移交手续,否则,丢失的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七十九条 处罚:

(一)私自存放小型电器的,给予责任单位每件50元的罚款;私自存放信号电缆的,给予责任单位每百米200元的罚款;

(二)审批后不及时领用的,安装或拆除后不及时回收上井的,给予责任单位每件(每百米)每超过一天10元的罚款;

(三)私自挪用、倒装小型电器及信号电缆的,给予责任单位每件30元的罚款,信号电缆每百米100元的罚款;

(四)丢失小型电器及信号电缆的,对责任单位按原值的50%~100%进行处罚;

(五)不及时将小型电器运到指定地点及不办理移交手续的,分别给予责任单位100元的罚款。

第3篇 电气试验区安全用电管理规程

1.任何在电气设备试验区内的用电工作必须事先到生产科申请办理《电气设备试验区生产停送电工作票》,由生产科负责统筹安排用电计划。

2.凡未办理《电气设备试验区生产停送电工作票》者,严禁进入电气设备试验区。

3.试验生产设备,应每日提前办理《电气设备试验区生产停送电工作票》。其它部门申请用电工作须提前一天到生产科办理。节假日期间用电,须在节假日前提前申请办理。

4.《电气设备试验区生产停送电工作票》必须由用电部门负责人签批,用电工作负责人申请办理,按规定填写生产停送电工作票,待得到安全用电管理组长的工作许可后,方可进入电气设备试验区进行试验工作。

5.用电工作负责人应严格履行相关方安全告知责任,明确告知用电工作内容、方法及有无危险源和危险源控制措施,并具备完善的应急处置预案。对人员、供电系统、供电设备和调试设备可能造成危险的用电工作,用电工作负责人还应事前告知,双方共同制定好应急处置预案后方可实施。

6.试验人员在电气设备试验区工作时须严格执行试验区内各种规章制度,并无条件接受安全用电管理技术人员的监督检查。

7.试验工作完毕后,用电工作负责人须履行工作终结手续,待得到安全用电管理组长的用电工作终结许可后方可离开。

8.对违反本规程者,上报生产主管副经理予以处罚。

第4篇 电气设备运行管理规程

一、值班员应认真填写电气设备运行管理的各种记录和报表。

二、加强和完善电气设备的运行管理工作,不断提高设备完好率,降低电能损耗,实现安全经济用电。

三、认真执行电力统配政策,按用电指标,周休日及削峰填谷等规定用电,并严格执行限电命令和有关规定。

四、根据分配的用电指标,并按照生产和用电的特点,分清主次排定调荷限电的序位,以适应电网应急处理的需要。

五、无功补偿的设备,应采用合理的方案,提高其利用率。

六、应结合冬季气候特点,组织电工对电气 设备进行安全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威胁人身及设备安全的一类缺陷应及时处理。

七、应保障通往变电所的道路畅通。

八、变电所配置的专用电话,不得移作他用。

九、变电站内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整齐,有醒目的标志,并遵守以下规定:

1、所有高压配电装置必须有明显、醒目的相序标志,高压开关应有线路名称和运行编号。

2、控制屏、保护屏应与其相应的一次设备有相同的线路名称和运行编号,屏上仪表、继电器,保护装置的压板、操作把手、切换开关、按钮等,均应标明编号、名称及操作位置,当一块屏上装有多回路线路的保护装置时,每回路线路的保护装置除标明名称和运行编号外,各回线路的保护装置相应元件的标志也应有明显的区别。

3、凡一次设备的运行编号需要改变时,与其相应的二次设备的运行编号,也相应地改变,改变运行编号必须得到电力调度部门批准。

4、变电室所有高压电气设备,不允许处于无保护状态下运行。

5、变电室内所有高压电气设备,必须有保障人身安全的保护装置及防止误操作的机械电气设备闭锁装置。

第5篇 大厦电气维修管理规程(2)

大厦电气维修管理规程(二)

一、目的

保证管理区域内(大厦)电气设备和人身安全,使电气维修工作正常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适用范围

公司接管的管理区域内(大厦),从高压进线到住户电气箱开关前端的供配电系统及其用电设备的维修。

三、内容

1、电气维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电气安装工作规程进行作业。

2、在进行电气维修时维修人员应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配备绝缘良好的电工工具。

3、维修和保养电气设备时,应按要求做好保证安全的组织和技术措施,维修主管应在分配工作的同时向维修人员说明工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并在工作中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4、当需停电时要按《停电处理规程》告知用户。

5、在配电干线、变压器、低压配电箱带电作业时,应设专人监护,并至少二人进行,工作开始前,必需验电,确信停电方可开始作业。

6、一般情况下,尽量避免带电作业,若因特殊需要而必须带电作业时,应装设隔记档板,并有专人监护。

7、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开关和刀闸的操作把手上,应悬挂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标志牌。

8、维修或保养后的电气设备或线路,经检查无误,拆除所有安全措施,全体维修人员撤出工作现场后,方可送电。

9、在施工设备两侧临近带电设备的固定遮拦上,应悬挂有电危险的告示牌。

四、相关记录

《停电处理规程》gd/e-qe-001-009

第6篇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的标准管理规程

一、目 的:建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规范,保证电气设备操作及人身安全。

二、适应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电气设备(包括配电箱、开关柜、操纵台、电机、电缆、电力变压器等配电设备)的安全操作管理。

三、职 责:有关部门领导、设备管理员、机电维修人员、设备操作人员对本标准的实施负责

四、内容和要求:

4.1 电气设备包括:配电箱、开关柜、操纵台、电机、电缆、电力变压器等配电设备。

4.2 全公司电气设备必须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安全规定,符合本公司规定。

4.3 电气设备完好标准:

4.3.1 主要技术性能达到国家标准,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4.3.2 操作和控制系统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4.3.3 设备运行良好,绝缘强度及安全防护装置符合电气安全规程。

4.3.4 电气设备通风、冷却系统,效能良好。

4.3.5 设备内外整洁,润滑良好。

4.3.6 无漏油、漏电、漏水现象。

4.4 对主要电气设备,制订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维护检修规程、检修安全操作规程。

4.5 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应有上岗操作证,配电设备操作人员、电气维修工应有本市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电工证(高压电工、低压电工)。

4.6 电气设备要每月进行一次清除灰尘、油污等保养工作,生产技术部每月进行一次电气设备安全检查,发现电气设备的缺陷和事故隐患及时处理。电力设备每年安排一次预防性检修,更换老化元件。

4.7 电气设备安全检查内容:

4.7.1 根据电气设备完好标准内容进行检查。

4.7.2 电气设备绝缘性能,电气保护装置可靠性(包括:继电保护装置、避雷针、接地装置、接零保护等)。

4.7.3 全公司各级配电室管理是否符合安全规范,是否配有灭火器等电气安全用具(电气设备用干粉灭火器)。

4.8 公司配电室操作人员每天定时检查公司内变配电设备,填写设备运行记录,严格遵守各种设备管理规程,保证电气设备安全可靠的运行。

4.9 对于临时用电设备、临时线路、临时开关等,均应符合安全用电规定,指定专人管理,使用完毕后立即拆除。

4.10 对于保健品制造工艺中易燃易爆岗位,应选择防爆电气装置(如电动机、开关、继电器等),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7篇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机械工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 仪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试验、使用、维修与管理。

第三条 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的带电作业和高空作业均应按原第一机械工业部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企业要在厂长、总工程师领导下,指定有关业务部门主管电气安全工作、保证电气安全。

第五条 一切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凡违反本规程而造成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所有从事电气设备安装、运行、试验、 维护检修等工作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凡有视觉(双目视力校正后在0.8以下、色盲)、听觉障碍,高、低血压病、心脏病、癔病、癫痫病、神经官能症、精神分裂症、严重口吃者不能从事电气工作。

第七条 各项电气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必须齐全。变配电所(站室)、电气设备、线路的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资料档案应完整准确。

第二章 基 本 规 定

第一节 电气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第八条 对电气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各级电工必须达到机械工业部颁发的各专业电工技术等级标准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水平,凭操作证操作。严禁无证操作或酒后操作 。

第九条 新从事电气工作的工人、 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电气安全技术培训,见习或学徒期满,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后才能操作。新上岗位和变换工种的工人不能担任主值班或其他电气工作的主操作人。

第十条 供电系统的主管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变配电所(站、 室)的负责人、值班长、检修、试验班组长应按时参加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考核。

第二节 停送电联系

第十一条 停送电联系应指定专人进行。非指定人员要求停送电时, 值班人员有权不予办理。联系的方法采用工作票、停送电申请单、停送电联系单或电话联系等。停送电联系的时间、内容、联系人、审批人等项目应在上述停送电凭证内写明。严禁采取约时或其他不安全的方式联系停送电。

第十二条 在办完送电手续后,严禁再在该电气装置或线路上进行任何工作。

第十三条 用电话联系停送电时,值班员应将联系人的要求记入操作记录本, 并重述一遍,准确无误后才能操作。双方对话应予录音,录音带至少保存一周。若发生事故时,录音带应保存至事故结案。

第十四条 执行工作票进行检修、预试工作时, 工作负责人应按操作规程规定办理工作许可、工作延期、工作终结手续。

第十五条 遇有人身触电危险的情况, 值班员可不经上级批准先行拉开有关线路或设备的电源开关,但事后必须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将详细情况记录在值班日志上。

第十六条 与地区供电部门的停送电联系,按当地供电部门规定执行。

第8篇 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规程

一、目 的:建立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规范,保证电气设备操作及人身安全。

二、适应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电气设备(包括配电箱、开关柜、操纵台、电机、电缆、电力变压器等配电设备)的安全操作管理。

三、职 责:有关部门领导、设备管理员、机电维修人员、设备操作人员对本标准的实施负责

四、内容和要求:

4.1 电气设备包括:配电箱、开关柜、操纵台、电机、电缆、电力变压器等配电设备。

4.2 全公司电气设备必须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安全规定,符合本公司规定。

4.3 电气设备完好标准:

4.3.1 主要技术性能达到国家标准,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4.3.2 操作和控制系统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4.3.3 设备运行良好,绝缘强度及安全防护装置符合电气安全规程。

4.3.4 电气设备通风、冷却系统,效能良好。

4.3.5 设备内外整洁,润滑良好。

4.3.6 无漏油、漏电、漏水现象。

4.4 对主要电气设备,制订相应的标准操作规程、维护检修规程、检修安全操作规程。

4.5 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应有上岗操作证,配电设备操作人员、电气维修工应有本市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电工证(高压电工、低压电工)。

4.6 电气设备要每月进行一次清除灰尘、油污等保养工作,生产技术部每月进行一次电气设备安全检查,发现电气设备的缺陷和事故隐患及时处理。电力设备每年安排一次预防性检修,更换老化元件。

4.7 电气设备安全检查内容:

4.7.1 根据电气设备完好标准内容进行检查。

4.7.2 电气设备绝缘性能,电气保护装置可靠性(包括:继电保护装置、避雷针、接地装置、接零保护等)。

4.7.3 全公司各级配电室管理是否符合安全规范,是否配有灭火器等电气安全用具(电气设备用干粉灭火器)。

4.8 公司配电室操作人员每天定时检查公司内变配电设备,填写设备运行记录,严格遵守各种设备管理规程,保证电气设备安全可靠的运行。

4.9 对于临时用电设备、临时线路、临时开关等,均应符合安全用电规定,指定专人管理,使用完毕后立即拆除。

4.10 对于保健品制造工艺中易燃易爆岗位,应选择防爆电气装置(如电动机、开关、继电器等),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9篇 电气维修管理工作规程

1. 目的

为保证管理区域内电气设备和人身安全,使电气维修工作正常化、规范化、科学化。

2. 适用范围

公司接管的管理区域内,从高压进线到住户电气箱开关前端的供配电系统及其用电设备的维修。

3. 管理规定

3.1机电维修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电气安装工作堆积进行作业。

3.2在进行电气维修时,机电维修员应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配备绝缘良好的电工工具。

3.3维修和保养电气设备时,应按要求做好保证安全的组织和技术措施,机电维修主管应在分配工作的同时向维修员说明工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并在工作中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3.4当需停电时应按《停电处理规程》告之用户。

3.5在低压配电箱带电作业时,应设专人监护,并至少两人进行,工作开始前,必须验电,确信停电方可开始作业。

3.6一般情况下,尽量避免带电作业,若因特殊需要而必须带电作业时,应装设挡板,并有专人监护。

3.7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开关和刀闸的操作把手上,应悬挂“有要作业,禁止合闸”的标志牌。

3.8维修或保养后的电气设备或线路,经检查无误,拆除所有安全措施,全体维修人员撤出工作现场后,方可送电。

3.9在施工设备两侧临近带电设备的固定遮拦上,应悬挂“有电危险”的警示牌。

第10篇 电气检修班规程编制及修订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通河有限公司生产部电检班所有职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15498-1995  企业标准体系  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构成和要求

gl/t800-2001  电力行业标准编制规则

dl/t600-2001  电力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

原电力工业部 《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qb 黑龙江省鑫玛热电集团通河有限公司管理标准第三分册

3   术语和定义

无。

4  管理职责

为全面贯彻落实三改的工作内容,体现 “以人为本”的宗旨,建立起让每位员工都有机会施展才能的激励机制,努力营造愉快、和谐、进取的环境氛围,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主人翁责任感及团结协作精神,使管理更加多元化、人性化。

5   管理内容及要求

5.1  原则

5.1.1  检修规程实行分级管理,班组进行职责范围内的各项规程的制订、修订和审批等工作。

5.1.2  规程的档案及正本应保持完整无缺。

5.2  规程的编制和修订

5.2.1  管理范围内的各种规程,由班组负责进行编制和修订。

5.2.2  在修订规程时,应将有关技术通知内容,编写入规程制度中。

5.2.3  新设备投入或原有设备在改进后投入运行前,应编入运行规程或编写“技术通知(交底)”经审批颁发执行。必须保证运行人员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学习,一般性的设备改进和异动可在异动报告上写明或编写“技术通知(交底)”。

5.2.4  如发现规程内容有错误、遗漏或与实际不符时,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编写“技术通知(交底)”进行修正或补充,经审批后颁发执行。

5.2.5  “技术通知(交底)”的效力与规程制度相同,其审批程序与规程相同。

5.2.6  “技术通知(交底)”原则上由生产技术部门每年汇编后编入规程。

5.2.7  规程修订、制订的依据是:《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部颁典型运行规程、设备制造厂的技术文件和反事故措施、设备的具体情况、设备运行经验、技术通知、设备的改进异动、事故教训以及群众提出的合理、正确意见等。

5.2.8  在新的规定或新的规程未明确和制订之前,仍按原规程或有关技术规定执行。

5.3  规程的审批和各级人员职责

5.3.1  班组负责现场规程编制或修订。

5.3.2  各项技术管理制度由生产专业部门审核,总工程师批准。

5.3.3  因规程制度本身错误或不够完整而造成事故或其它异常情况时,各级人员应负有相应的责任。

5.4  规程的管理

5.4.1  所有规程分设地点如下:

5.4.1.1 现场规程必须在生产专业部门、值长组、值长、运行(单元长)班长、运行、检修各专业各设一份。

5.4.1.2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必须在生产专业部门、值长组、值长、运行(单元长)班长、检修班长各存一份,必要时编号登记发给相关工作人员。

5.4.2  作为档案资料,所有的规程,均应送档案室保存一份。

5.4.3  规程制度的正本应有印记。修改由班组自行负责。

5.5  规程的检查

5.5.1  定期组织规程检查。

5.5.2  规程的专业性检查由班组根据需要由专人负责。

6  检查与考核

6.1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电检班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检查与考核。

6.2依据本标准和考核管理标准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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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 电气维修管理规程

1. 目的

为保证管理区域内电气设备和人身安全,使电气维修工作正常化、规范化、科学化。

2. 适用范围

公司接管的管理区域内,从高压进线到住户电气箱开关前端的供配电系统及其用电设备的维修。

3. 管理规定

3.1机电维修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电气安装工作堆积进行作业。

3.2在进行电气维修时,机电维修员应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配备绝缘良好的电工工具。

3.3维修和保养电气设备时,应按要求做好保证安全的组织和技术措施,机电维修主管应在分配工作的同时向维修员说明工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并在工作中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3.4当需停电时应按《停电处理规程》告之用户。

3.5在低压配电箱带电作业时,应设专人监护,并至少两人进行,工作开始前,必须验电,确信停电方可开始作业。

3.6一般情况下,尽量避免带电作业,若因特殊需要而必须带电作业时,应装设挡板,并有专人监护。

3.7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开关和刀闸的操作把手上,应悬挂“有要作业,禁止合闸”的标志牌。

3.8维修或保养后的电气设备或线路,经检查无误,拆除所有安全措施,全体维修人员撤出工作现场后,方可送电。

3.9在施工设备两侧临近带电设备的固定遮拦上,应悬挂“有电危险”的警示牌。

第12篇 电气设备试验区安全用电管理规程

1.任何在电气设备试验区内的用电工作必须事先到生产科申请办理《电气设备试验区生产停送电工作票》,由生产科负责统筹安排用电计划。

2.凡未办理《电气设备试验区生产停送电工作票》者,严禁进入电气设备试验区。

3.试验生产设备,应每日提前办理《电气设备试验区生产停送电工作票》。其它部门申请用电工作须提前一天到生产科办理。节假日期间用电,须在节假日前提前申请办理。

4.《电气设备试验区生产停送电工作票》必须由用电部门负责人签批,用电工作负责人申请办理,按规定填写生产停送电工作票,待得到安全用电管理组长的工作许可后,方可进入电气设备试验区进行试验工作。

5.用电工作负责人应严格履行相关方安全告知责任,明确告知用电工作内容、方法及有无危险源和危险源控制措施,并具备完善的应急处置预案。对人员、供电系统、供电设备和调试设备可能造成危险的用电工作,用电工作负责人还应事前告知,双方共同制定好应急处置预案后方可实施。

6.试验人员在电气设备试验区工作时须严格执行试验区内各种规章制度,并无条件接受安全用电管理技术人员的监督检查。

7.试验工作完毕后,用电工作负责人须履行工作终结手续,待得到安全用电管理组长的用电工作终结许可后方可离开。

8.对违反本规程者,上报生产主管副经理予以处罚。

第13篇 高压电气设备安全管理规程

1、加强对高压设备的定期维护

所有设备在使用时,其可靠性不但受到制造水平和设计水平的影响,还会受到维修和操作人员的影响。也可以说明机器是否可以正常运行,与维修工作息息相关。给设备进行维护的目的是为了维持机器良好的工作状态,以免产生不可估计的事故。在高压设备运行时,涉及的维护工作也包括修理和维护两个环节,但是在实际工作常常会因为工作人员某方面的疏忽,而导致高压设备的故障无法及时解决,因此只有加强对高压设备的定期维护,才能使高压设备得以顺利运行。

2、分落实责任制度

为了维持设备的顺利运行,要对设备的检查、维护、操作等岗位实行责任制度,正确划分每台设备的操作内容,对存在故障的设备进行仔细检查,如果是因为维护不当、人为操作导致的损坏,要按照实际情况给予负责人员合理处罚,从而促进业务操作的规范度。另外也可以实施绩效考核,对于设备运行状态、生产情况稳定的操作人员、检查人员、维护人员给予合理奖励,促进负责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维修水平的提高不仅需要企业的支持,更需要维修工作人员的自觉的自我修养,企业可以通过举办工作之余的比赛,并设立奖项鼓励员工提升自我修养,从内外改变维修人员的的素质,提高维修人员的水平,保障维修工程的质量。

3、加强维护人员的培训

电气设备的运行状态不但与检查人员的业务技能息息相关,也会受到负责人员的业务能力的影响。所以企业应进一步加强重视检查人员、维护人员、操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通过宣传、定期教育的方法,培养维修人员的责任心和责任感,自觉主动的提高自身的维修能力,从而促进维修工作的发展。提高维修水平也从维修工作的细化,维修技术的提升,人员管理的细化等方面进行改变。同时鼓励维修工作人员在个人上也要通过自我的文化知识、技术能力、维修水平、维修经验以及个人素质等方面的能力。电气维修单位也可通过提供深度培养人才的方法,促使维修工作人员更专业化。

4、完善的设备维护程序

在电气设备的日常运作时,对设备的养护、维修工作应实施程序化管理,确定完善、合理的书面记录制度、交接班制度,以此强化、巩固设备维护工作的标准。在维护的时候,对于电气设备的养护、维修、检查,不能由同一人进行负责,因此需要全面考虑设备运行时间、型号以及数量等情况,合理分配人力资源,分配不同的人员在不同的时间段进行维护和检查,可以有效避免麻痹心理、消极情绪的出现,促进设备操作的质量和效率。在各岗位人员交班时,应该要把故障处理进度、业务操作事项、设备的运行情况等情况使用文字的形式进行记录、交接,可以促进整体工作的完整性以及后续工作的有效性,促进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14篇 电气安全管理措施规程

电气安全技术措施

在用电中,一般采取:保护接地、防高压窜入低压保护、保护接零、重复接地保护;装设熔断器、脱扣器、热继电器、漏电保护装置;采用安全低电压等。同时还必须加强电气作业安全管理,认真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规程,以及坚持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和安全知识的教育。

电气设备的交接试验一般是由电业部门负责,要求符合《电气设备交接试验规程》。

电磁防护

一、电磁辐射

随着电子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设备的应用更加广泛,遍及工业、农业、军事、交通、医疗、教育和文艺等许多领域,可以说,各行各业都离不开电子设备。尤其是使用频率较高的通信、雷达、电视、广播、导航等设备,为了得到较大的覆盖范围,需要向空间辐射能量很强的电磁波。于是,众多的电磁辐射,宽广的辐射频谱,使我们人类居住的环境里电磁辐射陡然剧增,而且已经到了直接影响人类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的程度。

尽管电磁辐射对人体有潜在的危害,尤其是在使用不当或不注意的时候。但文明社会和现代人类都不会因此拒绝或抛弃那些能产生电磁辐射,但与我们生活和工作息息相关的电子设备,诸如电视台、广播电台、雷达站、导航站、微波中继站和通信站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电视机、微波炉、手机等家庭或个人用品。可以说,我们生活的空间充满了电磁辐射!

二、电磁辐射的危害

辐射到人体上的电磁波,一部分会被人体表面的皮肤和衣物反射或折射出去,另一部分则会被表皮所吸收,并对人体的细胞组织和神经系统产生作用。电磁辐射确实能对人体产生不良作用——一是使人体细胞组织的温度升高而发生形态学改变;二是对人体神经系统发生作用产生功能性改变。

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危害主要表现在它对人体神经系统的不良作用,其主要症状是神经衰弱,具体表现为头昏脑胀、无精打采、失眠多梦、疲劳无力,以及记忆力减退和情况沮丧等,有时还有头痛眼胀、四肢酸痛、食欲不振、脱发、多汗、体重下降等现象。

电磁辐射对人体健康的不良影响是现实存在的,尤其是较高的频段。我国现以法律或法规的形式规定有电磁辐射安全剂量的卫生标准,在对设备采取防范措施以限制非正常外泄的电磁辐射强度的同时,还给予从事与电磁辐射有关的高频电子设备专业人员一定的特殊劳保和补助。

三、电磁屏蔽

电磁屏蔽是防止电磁伤害的主要措施。

(一)电磁屏蔽工作原理

高频电磁屏蔽装置由铜,铝或钢制成,当电磁波进入金属内部时,产生能量损耗,一部分电磁能转变为热能。随着进入导体表面的深度增加,能量逐渐减小,电磁场逐渐减弱。显然,导体表面场强最大;越入内部,场强越小。这些现象就是电磁辐射的集肤效应。电磁屏蔽就是利用这一效应进行工作。

(二)屏蔽方式

1、主动屏蔽

是指将场源置于屏蔽体内,将电磁场限制在某一范围内,使其不对屏蔽体以外的工作人员或仪器设备产生影响的屏蔽方式。

2、被动场屏蔽

是指屏蔽室,个人防护等屏蔽方式。这种屏蔽是将场源置于屏蔽体之外,使屏蔽体内不受电磁场的干扰或污染。

(三)屏蔽材料

用于高频防护的板状屏蔽和网状屏蔽均可用铜,铝或钢(铁)制成。必要时可考虑双层屏蔽。

四、高频接地

高频接地包括高频设备外壳接地和接屏蔽的接地。高频接地应符合一般电气设备接地的要求,还应符合高频接地的特殊要求。

屏蔽装置有了良好的接地以后,可以提高屏蔽效果,且以中波波段较为明显。

高频接地的接地线不宜太长,其长度最好能限制在波长的1/4以内。如无法达到这个要求时,也要避免波长1/4的奇数倍。

对于屏蔽接地,只宜在屏蔽的一个点与接地体相连。如果同时有几个点与接地体相连,由于各点情况不完全相同。可能产生有害的不平衡电流。

《电气管理规程14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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