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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焊审批制度汇编(3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20

电气焊审批制度

有哪些

电气焊审批制度涉及的环节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作业申请:在进行电气焊工作前,必须提交作业申请,详细列出焊接任务的范围、时间、地点以及可能的安全风险。

2. 审批流程:申请通过后,需经过专业技术人员的审查,确认作业方案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3. 安全培训:所有参与电气焊工作的人员需接受安全操作培训,并通过考核。

4. 现场监督:在焊接过程中,应有专人进行现场监督,确保操作符合规定。

5. 后期验收:焊接完成后,需要进行质量检查和安全验收,确保无安全隐患。

内容是什么

电气焊审批制度的内容涵盖了从前期准备到后期验收的全过程。在准备阶段,焊接工艺和安全措施的制定至关重要;在实施阶段,现场管理及应急措施的落实不容忽视;验收阶段,要确保焊接质量达标,防止潜在的安全隐患。每个步骤都需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企业内部规程,保证焊接作业的安全和高效。

规范

电气焊审批制度的执行应遵循以下规范:

- 严格执行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焊接与切割安全》等相关标准。 - 制定详尽的作业指导书,明确操作步骤和安全要求。 - 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职责。 - 定期对焊接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其良好运行状态。 - 对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和处理,强化员工安全意识。

重要性

电气焊审批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保障了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防止了因操作不当引发的火灾、爆炸等事故,还确保了工程质量,防止因焊接质量问题导致的结构失效。此外,严格的审批制度也有助于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减少潜在的法律风险。因此,我们必须将电气焊审批制度视为企业日常运营中的核心环节,不容有任何松懈。

电气焊审批制度范文

第1篇 电气焊审批制度

(一)为加强井下和井口房电气焊作业的管理,预防煤矿火灾事故,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安全监控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254 条的规定。

(三)电气焊审批表必须有通风、机电、安全、调度、通风副总、分管矿领导、总工程师和矿长签字后方可生效,签字不全严禁使用电、气焊。

(四)井下电、气焊必须坚持“一焊一措施”管理制度,严禁用通用措施进行作业。(五)电、气焊设备、工具入井和出井时必须安排专人专车运送至指定点。井下严

禁存放氧气、乙炔气瓶,焊接工作结束后应立即进行回收。

(六)电、气焊作业必须有安全员、瓦斯检查工全程盯防管理。安全员、瓦斯检查工必须签字确认并在现场监督作业。

(七)措施中作业地点由施工单位准备至少两个灭火器,措施中应明确作业现场消防水管连接地点及管路敷设。

(八)井下气焊火种只能使用火柴,不准使用打火机或其它火种,火柴必须由现场负责人携带和保管,入井和出井都必须向井口检查人员汇报火柴使用情况。

(九)严禁在有压力液体或压力气体的容器、管道、带电设备以及正在运转的机械上进行电气焊作业。

(十)电、气焊作业时,应在工作地点及其附近设置不燃性材料接收火星、焊渣等高温物品,及时扑灭明火。

(十一)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第2篇 电气焊审批制度范文

(一)为加强井下和井口房电气焊作业的管理,预防煤矿火灾事故,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安全监控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2022)第 254 条的规定。

(三)电气焊审批表必须有通风、机电、安全、调度、通风副总、分管矿领导、总工程师和矿长签字后方可生效,签字不全严禁使用电、气焊。

(四)井下电、气焊必须坚持“一焊一措施”管理制度,严禁用通用措施进行作业。(五)电、气焊设备、工具入井和出井时必须安排专人专车运送至指定点。井下严

禁存放氧气、乙炔气瓶,焊接工作结束后应立即进行回收。

(六)电、气焊作业必须有安全员、瓦斯检查工全程盯防管理。安全员、瓦斯检查工必须签字确认并在现场监督作业。

(七)措施中作业地点由施工单位准备至少两个灭火器,措施中应明确作业现场消防水管连接地点及管路敷设。

(八)井下气焊火种只能使用火柴,不准使用打火机或其它火种,火柴必须由现场负责人携带和保管,入井和出井都必须向井口检查人员汇报火柴使用情况。

(九)严禁在有压力液体或压力气体的容器、管道、带电设备以及正在运转的机械上进行电气焊作业。

(十)电、气焊作业时,应在工作地点及其附近设置不燃性材料接收火星、焊渣等高温物品,及时扑灭明火。

(十一)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第3篇 煤矿电气焊审批制度

第一条 井下从事电、气焊工作,根据《张玉卓总经理在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生产视频会议上的讲话》要求,必须在《规程》允许的地点进行,坚决杜绝电、气焊事故。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及运输巷从事电、气焊,必须有焊接工作审批表和电、气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条 电、气焊审批表必须有通风、机电、安检、调度、通风副总、分管矿领导、总工程师和矿长签字后方可生效,签字不全严禁使用电、气焊。

第三条 焊接措施必须有安检员、瓦检员全程盯防管理。安、瓦检员必须签字确认并在现场监督作业,如强行作业按三违处理。

第四条 作业措施必须明确由本单位正职跟班盯防,如正职不在现场,禁止施工。强行作业按三违处理。第一次单位正职不在场按三违处理,第二次单位正职不在现场,电、气焊手续不予办理。

第五条 焊接地点前后两端各10米范围内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有供水管路,现场有专人负责洒水。

第六条 焊接地点2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不超过0.5%,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处无瓦斯积聚,现场情况明确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七条 措施中作业地点由施工单位准备至少两个灭火器。

第八条 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气焊工作。

第九条 井下电、气焊火种只能使用火柴、不准使用打火机或其它火种,火柴必须由现场负责人携带和保管,入井和升井都必须向井口检查人员汇报火柴使用情况。

第十条 井下电、气焊必须坚持“一焊一措施”管理制度,严禁用通用措施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 井下只有直接影响安全或生产的紧急任务,必须进行井下电、气焊的,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并审批后,方可进行电、气焊,一般工作严禁在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

第十二条 在电、气焊前,和电、气焊后要由现场跟班正职,安、瓦检员向调度汇报后方可开焊。

第十三条 电、气焊完毕后要有指定人员监护30分钟后,向调度汇报后方可结束电、气焊程序。

第十四条 电、气焊设备、工具入井和升井时必须安排专人专车运送至指定点。井下严禁存放氧气、乙炔气瓶,焊接工作结束后应立即进行回收。

第十五条 以上为电、气焊作业现场要求,如措施内不符合要求的,电、气焊措施不予批准。

第十六条 电、气焊票的审批一定要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当矿长不在时,由当日值班矿领导和生产矿长共同在矿长栏里填写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当总工不在时,由生产副总和通风科长在总工栏里共同填写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分管矿领导不在时,由当日值班矿领导和调度主任共同填写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其余人员,在审批栏里由科长填写,科长不在时由当日开会领导填写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井下电、气焊作业必须有正规审批表,如无审批表进行电、气焊作业,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罚责任单位负责人1000元/次,现场负责人500元/次。

第二十一条 井下电、气焊作业审批表签字不全的,严禁进行电、气焊作业,如有违规进行作业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罚责任单位负责人1000元/次,现场负责人500元/次。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老石旦煤矿通风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老石旦煤矿电气焊审批制度》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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