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核心组成部分:
1. 事故报告程序:事故发生后,员工应立即按照既定流程报告,包括事故的时间、地点、涉及人员、初步影响及可能原因。
2. 现场保护:确保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止二次伤害,保留原始证据,以便后续调查。
3. 调查团队组建:由专业人员组成事故调查小组,负责全面、公正地进行调查。
4. 数据收集与分析:收集所有相关证据,包括目击者陈述、物证、录像等,并进行详细分析。
5. 原因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及根本原因,分析其相互关系。
6. 责任认定:依据事实,明确事故责任方,包括个人、部门或系统层面的责任。
7. 预防措施:提出改进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包括短期和长期策略。
8. 报告编写与提交:形成详细的事故调查报告,提交给管理层审批,并公开透明地分享结果。
事故调查规程应遵循以下标准:
1. 公正性:调查过程必须公正、公平,不受任何偏见影响,确保结果的可信度。
2. 及时性:从事故发生到完成调查,应尽快进行,以免关键证据丢失或淡化。
3. 完整性:所有相关数据和信息都应纳入调查范围,确保分析的全面性。
4. 专业性:调查团队需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能够准确解读证据,进行科学分析。
5. 合规性:遵守国家和行业的法规、标准,确保调查程序合法有效。
6. 透明度:调查结果应及时公开,接受内外部监督,增强组织的公信力。
事故调查规程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旨在通过系统化的方法分析事故原因,找出问题根源,从而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规程的实施意味着:
1. 提升安全意识:强化员工对安全问题的认识,提高预防事故的能力。
2. 优化管理:通过事故调查,发现潜在的管理漏洞,促进安全管理体系的完善。
3. 责任追究:明确事故责任,促进相关人员和部门改进工作,防止类似事件重演。
4. 持续改进:基于调查结果,不断调整和优化安全措施,推动企业安全文化的发展。
事故调查规程是一个科学、严谨的过程,旨在通过深入剖析事故,实现企业的安全管理和风险防控,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企业的稳定运营。
1 总则
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通过对人身、电网、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特制定本规程。
1.2 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简称“三不放过”)。
1.3 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简称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下同)电力公司,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生产性企业和单位指以发电、供电、输变电、调度、检修、试验、电力建设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包括多种经营企业)和单位。
1.6 本规程用于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2 事故(障碍)
2.1 人身事故
2.1.1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1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2.1.1.2 本企业聘用人员、本企业雇用或借用的外企业职工、民工和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3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2.l.1.4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5 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6 职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7 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生产区域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企业或非本企业人员的人身伤亡。
2.1.1.8 非本企业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企业负以下之一责任的人身伤亡:
1)资质审查不严,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2)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进行全面安全技术交底;
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交底,未_才承包方的安全措施进行审核以及审查合格后未监督实施。
2.1.1.9 政府机关、上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的人身伤亡。
2.1.2 人身事故等级划分
2.1.2.1 特大人身事故
一次事故死亡50人及以上者。
2.1.2.2 重大人身事故
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次事故死亡和重伤10人及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者。
2.1.2.3一般人身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
2.2 电网事故
2.2.1 特大电网事故
2.2.1.1 电网大面积停电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
1)省电网或跨省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
电网负荷 减供负荷
20000mw及以上 20%
10000-20000mw以下 30%或4000mw
5000-10000mwt:_t 40%或3000mw
1000―5000mw以下 50%或2000mw
2)中央直辖市全市减供负荷50%及以上;省会城市及国家计划单列市全市减供负荷80%及以上。
2.2.1.2 其他经国家电力公司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2.2.2 重大电网事故
未构成特大电网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电网事故:
2.2.2.1 电网大面积停电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
1)省电网或跨省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
电网负荷 减供负荷
20000mw及以上 8%
10000,20000mw以下 10%或1600mw
5000,10000mw以下 15%或1000mw
1000―5000mwi以下 20%或750mw
1000mw以下 40%或200mw
2)中央直辖市全市减供负荷20%及以上;省会及国家计划单列市全市减供负荷40%及以上;地级市全市减供负荷90%及以上。
2.2.2.2 电网瓦解
110kv及以上省电网或跨省电网非正常解列成三片及以上,其中至少有三片每片内事故前发电出力以及供电负荷超过100mw,并造成全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
电网负荷 减供负荷
20000mw及以上 4%
10000―20000mw以下 5%或800mw
5000-10000mwi以下 8%或500mw
1000-5000mw以下 10%或400mw
1000mwi以下 20%或100mw
2.2.2.3 发生下列变电所全停情况之一者:
1)330kv及以上变电所(不包括单一线路供电者);
2)220ky枢纽变电所;
3)一次事故中3个及以上220kv变电所(不包括由单一线路串接供电者)。
2.2.2.4 其他经国家电力公司或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认定为重大事故者。
2.2.3 一般电网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电网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电网事故:
2.2.3.1 电网失去稳定。
2.2.3.2 110kv及以上电网非正常解列成三片及以
2.2.3.3 变电所
110kv及以上母线全停;35kv变电所全停。
2.2.3.4 电网电能质量降低,造成下列后果之一:
1)频率偏差超出以下数值:
装机容量在3000mw及以上电网,频率偏差超出
50±0.2hz,且延续时间30min以上;或偏差超出50±0.5hz,且延续时间15min以上;
装机容量在3000mw以下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5hz,且延续时间30min以上;或偏差超出50±1hz且延续时间15min以上。
2)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电网调度规定的 电压曲线值±5%,且延续时间超过2h或偏差超出±10%,且延续时间超过1h。
2.2.3.5 其他经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或本单位认定为事故者。
2.2.4 电网一类障碍
未构成电网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者定为电网―类障碍:
2.2.4.1 电网非正常解列,、
2.2.4.2 电网电能质量降低,造成下列后果之一:
1)频率偏差超出以下数值:
装机容量在3000mw及以―l: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2hz.且延续时间20 min以上;或偏差超出50±0.5hz,且延续时间10min以上。
装机容量3000mw以下电网频率偏差超出50±0.5hz,且延续时间20min以上;或偏差超出50±1hz,且延续时间10win以上。
2)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电网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且延续时间超过1 h;或偏差超出士10%,且延续时间超过30min。
2.2.5 电网二类障碍
l.电网二类障碍标准由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自行制定。
2.3 设备事故
2.3.1 特大设备事故
2.3.1.1 电力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者。
2.3.1.2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者。
2.3.1.3 其他经国家电力公司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2.3.2 重大设备事故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设备事故:
2.3.2.1 电力设备、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300万元。
2. 3.2.2 100mw及以上机组的锅炉、汽轮机、发电机损坏,50mw及以上水轮机组、燃气轮机组、供热机组损坏,4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4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40天。
2.3.2.3 220kv及以上主变压器、输电线路、电抗器、组合电器(gis)、断路器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3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30天。
2.3.2.4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发电厂,一次事故使2台及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1)发电机组容量4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
2)电网装机容量在5000mw以下,发电机组容量1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
3)其他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指定的发电厂。
只有1条线路对外的发电厂,若该线路故障时断路器跳闸者除外。
2.3.2.5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万元者。
2.3.2.6 其他经国家电力公司或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认定为重大事故者。
2.3.3 一般设备事故未构成特、重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设备事故:
2.3.3.1 发电设备和35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止运行后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或停运当时虽没有对用户少送电(热),但在高峰负荷时,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或电网限电。
2.3.3.2 330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止运行。
2.3.3.3 发电机组、35―220kv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虽未引起对用户少送电(热)或电网限电,但时间超过8h。
2.3.3.4 发电机组和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非计划检修、计划检修延期或停止备用,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虽提前6h提出申请并得到调度批准,但发电机组停用时间超过168h或输变电设备停用时间超过72h。
2)没有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恢复送电(热)或备用。
2.3.3.5 装机容量400mw以下的发电厂全厂对外停电。装机容量4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或装机容量在5000mw以下的电网中的1001vlw及以上的发电厂,单机运行时发生的全厂对外停电。
2.3.3.6 3kv及以上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2.3.3.7 3kv及以上发供电设备因以下原因使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
1)一般电气误操作:
a.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
b.下达错误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
c.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保护)的误整定、误(漏)接线、误(漏)投或误停(包括压板);
d.人员误动、误碰设备。
2)热机误操作: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等;
3)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
2.3.3.8 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泄漏等,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及以上。
2.3.3.9 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其他损坏。
2.3.3.10 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1)炉膛爆炸;
2)锅炉受热面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预热器)管子或波纹板达该部件管子或波纹板总重量的5%以上;
3)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水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紧急关导叶或下闸的转速;
4)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炸;
5)100mw及以上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
6)ioomw及以上汽轮机叶片折断或通流部分损坏
7)ioomw及以上汽轮机发生水击;
8)ioomw及以上汽轮发电机组,50mw及以上水轮机组、燃汽轮机和供热发电机组烧损轴瓦;
9)ioomw及以上发电机组绝缘损坏;
10)120mva及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11)220kv及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
12)220kv及以上线路倒杆塔。
2.3.3.11 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2.3.3.12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
2.3.3.13其他经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或本单位认定为事故者。
2.3.4 设备一类障碍未构成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
2.3.4.1 lokv(6kv)供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
2.3.4.2 发电机组、35-220k~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
2.3.4.3 35―llokv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未造成少送电。
2.3.4.4 1lokv及以上线路故障,断路器跳闸后经自动重合闸重合成功。
2.3.4.5 抽水蓄能机组不能按调度规定抽水。
2.3.4.6 经上级管理部门或本单位认定为一类障碍者。
2.3.5 设备二类障碍
设备二类障碍标准由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自行制定。
2.4 事故归属
2.4.1 不同管理体系下的事故归属
2.4.1.1 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直属、全资、控股的生产性企业发生的人身、电网、设备事故,代管发供电企业的电力生产人身事故、有运行责任的设备事故汇总为上述公司的事故。
2.4.1.2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内产权与运行管理相分离的,事故归属依据代管协议确定;代管协议未作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人身事故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
2)电网及设备事故中,运行管理单位有责任的,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
3)电网及设备事故中,运行管理单位没有责任的,定为产权所有单位的事故。
2.4.1.3 发供电企业管理的多种经营企业以及由该多种经营企业全资、控股或管理的公司,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定为该发供电企业的事故。
2.4.1.4 任何企业承包发供电企业的工作中,造成发供电企业的电网、设备事故均定为发供电企业的事故。
2.4.2 一次事故涉及几个单位时事故的归属
2.4.2 .1 一个单位发生了事故,扩大成电网事故时该单位定为一次事故,管辖该电网的单位定为一次电网事故;一个省发生电网事故波及跨省电网,该省网定为一次事故,跨省大区电网定为一次事故。
2.4.2.2 一个单位发生事故时,电网内另一个单位或几个单位由于本单位的过失又造成事故扩大,后一个或几个单位各定为一次事故。
2.4.2.3 输电线路发生瞬时故障,由于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失灵,在断路器跳闸后拒绝重合,定为管辖该继电保护或断路器单位的电气(变电)事故;如果输电线路发生永久性故障,无论继电保护或断路器是否失灵,均应定为管辖线路单位的输电事故。
2.4.2.4 线路发生故障,扩大到发电厂或变电所的母线停电或主变压器停运时,供电企业应定为一次变电事故,发电厂则定为一次电气事故。
2.4.2.5 一条线路由两个及以上供电企业负责维修,该线路故障跳闸构成事故时,如果各供电企业经过检查均未发现故障点,应各定一次事故。
2.4.2. 6 由于电网调度机构过失,如下达调度命令错误、保护定值错误、误动、误碰等,造成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时,调度应定为一次事故。如果发供电企业也有过失,亦应定为一次事故。
2.4.2.7 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事故和电网、设备事故,应分别各定为一次事故。
2.4.3 由于同一原因而引起多次事故的认定
2.4.3.1 一条线路由于同一原因在4h内发生多次跳闸停运时,可定为一次事故。
2.4.3.2 同一个供电企业的几条线路或几个变电所,由于自然灾害,如覆冰、暴风、水灾、火灾、地震、泥石流等原因,发生多条线路、多个变电所跳闸停运时,可定为一次事故。
2.4.3.3 发电厂由于燃煤(油)质量、煤湿等原因,在一个运行班的值班时间内,发生多次灭火停炉、降低出力,可定为一次事故。
3 事故调查
3.1 即时报告
3.1.1 电力生产企业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电传或电报等按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向隶属的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和企业所在地的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报告。
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接到人身死亡和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报告后,应在24h内向国家电力公司报告,同时,省电力公司根据授权向国电分公司报告。
3 .1.2 电力生产企业发生电网和设备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电传或电报等按资产关系及管理关系向隶属的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报告。
其中重大及以上电网和设备事故,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接到报告后,应在24h内向国家电力公司报告,同时,省电力公司根据授权向国电分公司报告。
3. 1.3 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设备损坏和电网停电影响的初步情况;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3 . 2 调查组织
3. 2. l 人身事故
3. 2.1.1 特大人身事故
特大人身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3. 2. 1.2 重大人身事故重大人身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相关规定。
3.2.1.3 一般人身事故。
死亡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相关规定。
重伤事故由企业领导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生技(基建)、劳资(社保)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填写。
轻伤事故由企业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性质严重的,安监、生技(基建)、劳资(社保)、工会等部门派人参加。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或车间安全员填写。
3.2.2 电网事故
3.2.2.1 特大电网事故 特大电网事故由国家电力公司组织成立调查组。调查组可根据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邀请有关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参加。
3.2.2.2 重大电网事故
重大电网事故根据涉及范围分别由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跨大区电网、跨省电网的重大电网事故由国家电力公司或其授权的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组可根据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指定有关发电厂、供电企业参加;涉及非国家电力公司所属的并网电厂和地方电网经营企业,也应邀请其参加调查。
调查组由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组织,安监、调度、生技(基建)等部门人员组成。
3.2.2.3 一般电网事故
一般电网事故应根据事故涉及范围,分别由经营和调度该电网的国电分公司、省电力公司、市(地)供电企业或其委托的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并由事故调查组织单位的技术人员填写事故报告。
调查组可根据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指定有关发电厂、供电企业参加;涉及非国家电力公司所属的并网独立电厂和地方电网经营企业,也应邀请其参加调查。
调查组由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组织,安监、调度、生技(基建)等部门人员组成。
3.2.2.4 电网一类障碍
电网一类障碍一般由调度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必要时上级安监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一类障碍报告由调度部门技术人员填写。
3. 2.3设备事故
3.2.3.1 特大设备事故
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国家电力公司认定的特大设备事故,由国家电力公司或其授权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由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组织,安监、生技(基建)、调度等部门人员组成。
3.2.3.2重大设备事故
重大设备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产权与运行管理分离的,以资产所有者单位为主组织调查,也可委托运行管理单位组织调查。
特别严重的事故或涉及设备制造单位或两个及以上发供电单位、施工企业的重大设备事故,由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组织或授权有关单位组织调查。
调查组由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组织,安监、生技(基建)、调度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车间(工区、工地)负责人参加。必要时,上级管理部门应指派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
3.2.3.3一般设备事故
一般设备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产权与运行管理分离的,以资产所有者单位为主组织调查,也可以委托运行管理单位组织调查。
性质严重和涉及两个及以上发供电单位、施工企业 的一般设备事故,上级管理部门应指派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或组织调查。
调查组一般由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组织,安监、生技(基建)、调度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车间(工区、工地)人员参加。只涉及一个车间(工区、工地)且情节比较简单的 一般设备事故,也可以指定发生事故的车间(工区、工地)负责人组织调查。
事故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织单位的技术人员填写。
3.2.3.4设备一类障碍
设备一类障碍由车间(工区、工地)负责人组织调查。必要时,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性质严重者,由发供电企业、施工企业的领导组织调查。
一类障碍报告由企业或车间(工区、工地)技术人员填写。
3.3 调查程序
3.3.1 保护事故现场
3.3.1.1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
3.3.1.2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3.3.1.3 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 需要变动现场,必须经企业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
3.3.2 收集原始资料
3.3.2.1 事故发生后,企业安监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
安监部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3.3.2.2 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等,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3.3.2.3 事故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3.3.2.4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3.3.3 调查事故情况
3.3.3.1 人身事故应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
电网或设备事故应查明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
3.3.3.2 查明电网或设备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人身事故应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
3.3.3.3 查明与电网或设备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遥控、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记录和动作情况。
人身事故应查明事故发生前伤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安全教育记录、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违章违纪情况等。
3.3.3.4 调查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人身事故应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3.3.3.5 查明电网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波及范围、减供负荷、损失电量、用户性质;查明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
3.3.3.6 了解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
3.3.4 分析原因责任
3.3.4.1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3.3.4.2 事故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是否人员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3.3.4.3 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的责任者。
3.3.4.4 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2)规程制度不健全;
3)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
4)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5)反事故措施不落实;
6)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7)违章指挥。
3.3.5 提出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3.3.6 提出人员处理意见
3.3.6.1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3.3.6.2 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
2)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3)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3.6.3 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和抢救、安置伤员;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3.4 事故调查报告书
3.4.1 重大及以上电网和设备事故、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以及上级部门指定的事故,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报送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经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同意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3. 4. 2 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收到事故调查组写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立即提出《事故处理报告》报上级单位或政府安全主管部门。批复单位为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的,批复后应将批复文件送各参加调查的单位或部门。
3.4.3 事故调查结案后,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应将有关资料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有:
1)伤亡事故登记表(表1)或电网、设备事故报告;
2)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书及批复文件;
3)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带等;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12)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4 统计报告
4.1 事故报告
4.1.1 下列事故应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1)人身死亡、重伤事故,填写《人身伤亡事故调c查报告书》(表3);
2)重大及以上电网事故,填写《电网事故调查报告书》(表8);
3)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填写《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表9);
4)国家电力公司或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根据事故性质及影响程度指定填写的。
4.1.2 事故调查报告书由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以文件形式在事故发生后的45天内报送出。特殊情况下,经国家电力公司同意可延至60天。由政府部门进行调查的事故上报时限从其规定。
4.1.3 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接到事故调查报告后,15天内以文件形式批复给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同时报国家电力公司,并根据授权另报国电分公司。
事故调查组织单位为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的,直接报国家电力公司,并根据授权另报国电分公司。
4.1.4 符合4.1.1条所列事故(重伤事故除外),应随《事故调查报告书》上报事故影像资料。
4.2 月度报告、报表
4.2.1 重 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事故快报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国家电力公司,并根据授权另报国电分公司。
4.2.2 所有事故和一类障碍均应分别填写以下报告、报表:
1)《人身伤亡事故报告》(表2);
2)《电网事故报告》(表4);
3)《电网一类障碍报告》(表5);
4)《设备事故报告》(表6);
5)《设备一类障碍报告》(表7);
6)《月(年)综合统计表》(表10、11、12)。
4.2.3 人身伤亡事故报告中,一次事故多人伤亡,按人一张填报,每张事故报告中的事故编号应相同。
电网、设备事故(一类障碍)报告中,一个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的单位,应分别写出事故报告,由上级管理部门综合后写出报告。
事故(一类障碍)报告经填报单位的领导和安监工程师审核后上报。
4.2.4 填报单位应于次月10日前将事故及一类障碍(10kv供电设备除外)报告、月综合报表及软盘报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于次月20臼前将事故及一类障碍报告的审阅意见批复填报单位,同时以电子邮件方式报国家电力公司(人身轻伤事故除外),并根据授权另报国电分公司。
4.2.5 符合4.1.1条的事故,事故单位应先将简要情况填写事故报告,并按规定日期报出,待事故调查结束做出结论后5天内,再将原报告做出修正并报出。其他原因需要补报或对原报告做出修正的,随下月报告同时报出。
4.3 季度报告
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应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国家电力公司上报上个季度下属发供电企业的安全记录、本年度创造的最高安全记录和安全周期个数。
4.4 年度报表
填报单位应于次年1月底前将《发电厂年度事故统计表》(附表13)或《供电公司年度事故统计表》(附表14)报送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汇总后于次年2月10日前将《(网、省)公司年度事故统计表》 (附表15)、12月份的《月(年)度综合统计表》 (附表12)报国家电力公司,并根据授权另报国电分公司。
4.5 填报及审批
4.5.1 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发电厂、市(地)供电企业、火电及输变电施工企业、省级及以上调度部门、集中检修单位等为填报单位。火电及输变电施工企业和县供电企业的事故填报,执行国电公司有关规定。
涉及一个供电企业、一个或多个发电厂的电网事故,供电企业作为填报单位;涉及两个及以上供电企业的电网事故,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为填报单位。
4.5.2 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为各类报告、报表的审批汇总单位。
5 安全考核
5.1 考核项目
5.1.1 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特大、重大事故次数,死亡人数。
5.1.2 省及以上调度部门:特大、重大事故次数,死亡、重伤人数,电网事故次数,设备事故次数,安全周期个数。
5.1.3 发电厂:特大、重大事故次数,死亡、重伤人数,设备事故次数,安全周期个数。
5.1.4 市(地)供电企业:特大、重大事故次数,死亡、重伤人数,电网事故次数,设备事故次数,安全周期个数。
5.1.5 县级供电企业的安全考核项目由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自行制定。
5.1.6 集中检修单位:特大、重大事故次数,死亡、重伤人数,设备事故次数,安全周期个数。
5.1.7 火电及输变电施工单位考核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5.1.8 国电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可根据需要将人身重伤率、发电事故率、输电事故率、变电事故率等作为所辖发供电企业的考核项目。
5.2安全记录
安全记录为连续无事故的累计天数,安全记录达到ii_)天为一个安全周期。所有特、重大事故和除以下情况外的一般事故,无论原因和责任归属,均应中断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记录。
5.2.1 人身轻伤事故。
5.2.2 新投产发电设备和llokv输变电设备一年以内发生由于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集中检修等单位主要责任造成的事故。
5.2.3 运行30年及以上的50mw及以下发电机组、31.5mva及以下主变压器和35kv输电线路事故,非本单位人员过失者。
5.2.4 事先经过上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的科学技术实验项目,由于非人员过失所造成的事故。
5.2.5 发供电设备因覆冰、暴风、雷击、洪水、火灾、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超过设计标准承受能力而发生的事故。
5.2.6 不可预见或无法事先防止的外力破坏事故。
5.2.7 用户过失引起的直配线路的跳闸事故,并且发供电单位没有事故责任者。
5.2.8 无法采取预防措施的户外小动物引起的事故。
5.2.9 为了抢救人员生命而紧急停止设备运行构成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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