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爆破作业前的准备
- 1.1 项目审批:进行爆破作业前,必须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确保作业合法性。
- 1.2 现场勘查:对爆破区域进行全面勘查,识别潜在风险,如地质结构、附近设施、人员分布等。
- 1.3 设计方案:制定详细、科学的爆破设计方案,包括炸药类型、用量、布设位置等。
- 1.4 安全预案:预先设定应急措施,以防意外发生。
2. 爆破器材管理
- 2.1 储存:炸药和雷管应分开储存,严格控制温度湿度,防止失效。
- 2.2 运输:使用专用运输工具,由专业人员押运,确保途中安全。
- 2.3 领取与使用:执行“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制度,确保操作过程无误。
3. 爆破作业实施
- 3.1 人员配置:设立专职安全员,监督作业过程。
- 3.2 预警与撤离:设置清晰的预警信号,确保人员在爆破前安全撤离。
- 3.3 爆破操作:由持证人员执行,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操作。
4. 爆后处理
- 4.1 检查清理:确认爆破效果,清除未爆物品,防止二次伤害。
- 4.2 安全评估:对爆破影响进行评估,确保环境安全。
- 4.3 记录报告:详细记录爆破过程,以便日后参考和分析。
1. 遵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及相关地方规定。
2. 爆破作业人员需持有有效操作证书,定期接受安全培训。
3. 爆破现场应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和警戒线,遵守爆破作业时间限制。
4. 任何情况下,安全优先,不得因赶工而忽视安全措施。
1. 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爆破作业?
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完成现场勘查和设计方案,并制定了安全预案。
2. 爆破器材如何储存?
答:炸药和雷管应分开储存,控制环境条件,确保器材有效性。
3. 爆破作业中,人员配置有何要求?
答:需要设置专职安全员,执行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制度。
4. 爆后处理包括哪些步骤?
答:检查清理未爆物品,安全评估,记录爆破过程。
5. 如何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
答:遵守相关法规,执行严格的作业程序,确保人员培训合格,设置安全预警和撤离机制。
第1篇 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技术交底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分项工程名 称
施工部位
交底内容:
1.联结导火线和火雷管,必须在专用加工房内。房内不准有电气、金属设备,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2.切割导火索或导暴索,必须用锋利小刀,禁止用剪刀剪断或用石器、铁器敲断。导火索长度不得小于1米,导暴索禁止撞击、抛掷、践踏。切割导火索或导暴索的台桌上,不得放置雷管。
3.加工 起爆药包,只许在爆破现场于爆破前进行,并按所需数量一次制作,不得留成品备用,制作好的起爆药包应专人妥善保管。
4.装药要用木竹棒轻塞,严禁用力抵入和使用金属棒捣实。禁止使用冻结、半冻结或半溶化的硝化甘油炸药。
5.峒室法爆破药室内的照明未安起爆体前,其电压应用低压电。安起爆体时,必须用手电筒或在峒外用透光灯照明。
6.放炮必须有专人指挥,事先设立警戒范围,规定警戒时间、信号标志,并派出警戒人员;起爆前要进行检查,必须待施工人员、过路行人、船只、车辆全部避入安全地点后方准起爆,警报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掩蔽所必须坚固,道路必须畅通。
7.电力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源应有专人严格控制,放炮器要专人保管,闸刀箱要上锁。不到放炮时间,不准将手把或钥匙插入放炮器或接线盒内。
(2)同一电路应使用同一厂、同批、同牌号的雷管,各雷管的电阻误差,应控制在土0.2欧姆以内。
(3)先将电雷管的脚线连成短路,待接母线时解开,联接母线应从药包开始向电源方向敷设,主线末端未接电源前应用胶布包好,防止误触电源。严禁使用裸线连接。
(4)装药前,严禁将电爆机接地线接在金属管道或铁轨上。雷雨天气不准露天电力爆破,如中途遇雷雨,应迅速将雷管的脚线、电线主线两端联成短路。
(5)联线时,必须将手提灯撤出3米以外。用手电照明时,应离联线地点1.5米以外。
(6)在电爆网路敷设后,待人员撤至安全地区,然后用欧姆表或电桥检查网路导电是否良好,测量出来的电阻值与计算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0%。
8.水下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
(1)水下爆破一般采用裸露药包法和炮眼法。炸药应选用没有变质和防水性能好的,如果选用其它炸药,必须采取严密防水措施。
(2)水下爆破应采取电力起爆。除遵守上述电力爆破有关规定外,其电雷管脚线和电力主线都要做到防水、绝缘。
(3)水下钻眼时,应使用带有套管的钻眼机。装药及爆破时,要规定危险区域,并设立警戒标志和值勤人员,必要时应封航。
(4)装药时,要按顺序进行,一般先上游后下游依次对号入孔,以免潜水员挂断起爆电线。
(5)装药及爆破时,潜水员及炮工不得携带对讲电话机和手电筒上船。施工现场亦应切断一切电源。
(6)水下裸露爆破,一定要将药包固定在爆破点上,严防潜水员返回时把药包挂起来。爆破时装药的船应移向上游。
9.使用火雷管时,导火线点火只准用专用香棒,不准使用香烟、火柴或其他明火。
10.火炮群和电炮群在同一施工地段,先点火炮,后合电闸;点火炮不得两人在同一方向先后点炮,每人点炮数目不得超过15个点。起爆后,均不得在最后一炮的20分钟前进入工作面。
11.露天爆破安全警戒距离半径:裸露药包、深眼法、峒室法不得小于400米,炮眼法(浅眼法)、药壶法不得小于200米。
12.坑道内两个临近工作面之间的厚度小于20米时,一方起爆,另一方工作人员应全部撤离工作面。
13.放炮后最少要两人巡视放炮地点,检查处理危岩、支架、瞎炮、残炮。
14.在既有行车线上进行爆破作业除应遵循一般爆破的规定外,还要做到:
(1)放炮前应先到车站行车室进行登记,派出驻站联络员,利用行车间隔施爆时,应经车站值班员确认计划施爆的时段内确实没有车列通过施爆地点后方可。
(2)放炮前线路应设好防护;放炮后应首先迅速清理轨道上及限界以内的土、石,将线路抢通,道床上的泥碴不得超过轨面。
(3)一般只宜进行松动爆破,其炮眼的间距、深度、装药量、预计一次爆破的数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作业与开通线路所需要安排的劳动力数量等,均应在开工前由施工技术部门经过详细计算并周密安排。
(4)在运输繁忙的铁路沿线不宜使用火花起爆,在电气化区段(特别是离接触网较近的场所)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
(5)严禁使用在列车通过前先将药包装好等待点炮的操作方法。
(6)采用封锁线路进行爆破时要按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15.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严禁穿摩擦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
16.瞎炮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力爆破通电后没有起爆,应将主线从电源上解开,接成短路。此时,若要进入现场,如系用即发雷管不得早于短路后5分钟;如系用延时雷管,不得早于短路后15分钟。
(2)由于接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以重新接线起爆。
(3)严禁用掏挖或者在原炮眼内重新装炸药,应该在距离原炮眼60厘米以外的地方,另打眼放炮。
(4)在瞎炮未处理完毕之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其他作业。
17.当日没用完的药品及时清点退库。
补充内容:
加工爆炸物品,只限当日实际需用量,不得超量加工。加工后的成品应置放在安全地点,严禁与尚未加工的爆炸物品混放。
交底部门
交底人
接受交底人
交底日期
作业班组人员签名
第2篇 非煤矿山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一、爆破工必须经过专门训练,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爆破证。
二、爆破工必须持爆破证,才能去火药库领取爆破材料,领取时要认真检查爆破材料的质量和数量。
三、炮孔未经验收或不能满足爆破要求的不准装药爆破。
四、不应使用电机车或铲运机运送爆破材料,应用专用的火药车或矿车搬运,起爆材料应专人背送。禁止炸药与起爆材料同车装运。
五、在坑内运送炸药和起爆器材时,应有良好照明。搬运炸药和加工起炸药包时禁止吸烟。
六、装卸爆破材料时,要轻拿轻放,不准摔打碰撞。
七、爆破材料运到现场应放在安全地点,要加强保管,起爆材料与炸药应分开堆放。
八、剩余爆破材料应在当班及时交回炸药库,不得遗失、自存或移交下班。
九、装药时,工作面应有良好照明,检查并处理好顶、帮及工作面的安全问题后方能开始作业。
十、装药前,应检查装药器的各部位是否完好,风管接头是否牢固,装药时缸内气压应保持在3-4kg/cm2,输药管必须用半导体性的塑料管。
十一、孔内装完药后,在抽出输药管时.注意不得用力过猛,防止返粉过多。
十二、在矿(岩)石有下滑(掉落)危险的地方,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装药、爆破。
十三、导爆索固定在炮孔中后,应立即切断。不应等整个炮孔的药量装完后再行切断。
十四、切割导爆索要用锋利的快刀,一刀切断,不得多刀切割,禁止用卡线钳剪切或用石块等砸断。
十五、导爆索联接搭头应用黑胶布缠结实,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0厘米。
十六、当导爆索的支线联接到干线上时,必须使支线的传爆方向与主线的传爆方向一致。
十七、在敷设导爆索网路时,不应将其绕成环状或结成扣,在有交叉的导爆索部分,两者间应衬以厚度不小于10厘米的隔离衬垫。
十八、电力起爆注意事项
1、距爆区边界50米范围内不应有电缆通过或存留电器设备。放主线时,不应通过电缆线,若必须通过时,要用木板或绝缘物品垫好。爆破施工前应对杂散电流进行测试,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存在危险立即采取预防和排除措施。
2、联线时各接头要擦净。每孔都应进行导通试验,应使用专用导通器和爆破电桥,仪器仪表应每月检查一次。电阴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头要结牢,缠绕圈数不应少于6圈,并用胶布包好。
3、电爆网路不应使用裸露导线,不得利用铁轨、钢管、钢丝做爆破线路,爆破网路应与大地绝缘,电爆网路与电源之间应设置中间开关。
4、爆区网路全部联接完后,应用专用仪表测试其电阻,并使其符合设计要求。母线与网路接头应在工作人员全部撤到安全区,警戒人员发出安全信号后,由爆破总指挥发布命令方可联接。
5、线路联接后,不应有其它人员进入爆区。
十九、由于情况变化,将严重影响爆破效果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后再行起爆。
二十、多排炮孔起爆时,应采用微差或秒差起爆,不应同段即发起爆。
二十一、起爆前应放警戒,树立明显的警戒信号和标志,并将设备和人员转移到安全地点避炮。
二十二、点炮时一定要使用专门炮香,不应使用打火机、火柴等明火点炮。
二十三、最末一声炮响15分钟后才可撤出警戒人员及信号。
二十四、禁止到采空区和支护不牢固的巷道中避炮。
二十五、放炮后出现岩墙、悬项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否则不可进行下步的装药爆破工作。
二十六、在同一进路中,不同时装两排炮孔,而只能单排炮孔起爆。
二十七、井下浅孔爆破工操作规程
1、爆破工应根据爆破孔深和孔数领取爆破材料。剩余的爆破材料应及时退库(或发放站),不得移交下班或自存,防止丢失。
2、采掘工作面亦采用一次点火起爆法。
3、爆破工作至少由两人进行。
4、搬运爆破材料应使用专用的帆布袋或木箱盛装,炸药和起爆材料必须分搬分运。
5、不许将爆破材料放在电机车头或铲运机斗内运送,应由专人背运。
6、所领爆破材料不应乱丢乱放,应放在较为干燥安全的地方,起爆材料和炸药应分开存放。
7、起爆药包的加工,只准装药前在爆破工作面附近的安全地点进行,其数量应不超过该次爆破的需用量。
8、加工起爆药包时,只准用略大于雷管直径的木竹或铅质锥子,在药包卷一端(非集中穴端)扎一小孔,小心地将雷管全部插入药卷中,并用细绳将药卷和雷管固定好。
9、在加工起爆药包时,不得采用明火照明,更不准抽烟。
10、有水的炮孔要在起爆药包上装防水套或涂抹黄油防水剂。
11、爆破工装药前,要用木质炮棍全面详细地检查炮孔内有无岩渣、积水以及炮孔的深度、方向、位置和抵抗线的大小是否符合要求,禁止往不合格炮孔罩装药。
12、起爆药包装入炮孔后,禁止拔出的拉动。
13、装药时只能使用木质炮棍,不得使用铁器和其它金属制品。
14、填装炸药和炮泥,要一手拉导火线或导爆管,另一只手装填,应不使导火线和导爆管发生弯曲和折损。
15、装填炮泥长度不得小于孔深的1/4,并将炮泥填至孔口。
16、爆破前应该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①检查放炮工作面的工具、设备是否转移到安全地点,各炮孔装填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②导火索点火端要切成斜口。
③布置好警戒人员,然后点着炮香进行点火起爆。
17、使用导爆管爆破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①要根据炮孔数量、排列形式和位置,领取不同段数的导爆管进行分段爆破。
②导爆管联接。每3-5个导爆管联为一组,每组不得超过5个。
③导爆管联接方法,可采用并串联或串并联相结合的联接方法。
④导爆管的联接应采用联接块或用胶布将每根导爆管紧紧地和起爆雷管捆扎在一起的方法。
⑤导爆管联结不应打死弯,联接角度亦为10°-15°。
18、电力起爆注意事项
①距爆区边界50米范围内不应有电缆通过或存留电器设备。放主线时,不应通过电缆线,若必须通过时,要用木板或绝缘物品垫好。爆破施工前应对杂散电流进行测试,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存在危险立即采取预防和排除措施。
②联线时各接头要擦净。每孔都应进行导通试验,应使用专用导通器和爆破电桥,仪器仪表应每月检查一次。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头要结牢,缠绕圈数不应少于6圈,并用胶布包好。
③电爆网路不应使用裸露导线,不得利用铁轨、钢管、钢丝做爆破线路,爆破网路应与大地绝缘,电爆网路与电源之间应设置中间开关。
④爆区网路全部联接完后,应用专用仪表测试其电阻,并使其符合设计要求。母线与网路接头应在工作人员全部撤到安全区,警戒人员发出安全信号后,由爆破总指挥发布命令方可联接。
⑤线路联接后,不应有其它人员进入爆区。
19、爆破后检查和盲、残炮的处理方法及注意事项
①爆破后须在有15-30分钟的加强通风时间。待炮烟排除后,方准进入工作面进行检查,严禁一个人单独进入。
②进入工作面首先应将照明灯装好,然后检查顶板和两帮的安全情况,并处理好顶、帮的浮石。
③发现盲、残炮可采用重新装起爆药包或离开一定距离打平行炮孔装药爆破处理。在往外掏盲、残炮眼的填塞物时,只允许用水或竹制工具。打平行孔距盲、残炮孔最小距离应小于0.3米。
第3篇 洞室开挖及爆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1、洞室开挖,应遵守下列规定:
1.1 洞室开挖的洞口边坡上不应存在浮石、危石及倒悬石。
1.2 作业施工环境和条件相对较差时,施工前应制定全方位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交底。
1.3 洞口削坡,应按照明挖要求进行。不得上下同时作业,并做好坡面、马道加固及排水等工作。
1.4 进洞前,应对洞脸岩体进行察看,确认稳定或采取可靠措施后方可开挖洞口。
1.5 洞口应设置防护棚。其顺洞轴方向的长度,可依据实际地形、地质和洞型断面选定,一般不宜小于5m。
1.6 自洞口计起,当洞挖长度不超过15m~20m时,应依据地质条件、断面尺寸,及时做好洞口永久性或临时性支护。支护长度一般不得小于10m。当地质条件不良、全部洞身应进行支护时,洞口段则应进行永久性支护。
1.7 暗挖作业中,在遇到不良地质构造或易发生塌方地段、有害气体逸出及地下涌水等突发事件,应立即停工,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1.8 暗挖作业设置的风、水、电等管线路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1.9 每次放炮后,应立即进行全方位的安全检查,并清除危石、浮石,若发现非撬挖所能排除的险情时,应采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洞内进行安全处理时,应有专人监护。
1.10 处理冒顶或边墙滑脱等现象时:
1)查清原因,制定具体施工方案及安全防范措施,迅速处理。
2)地下水十分活跃的地段,应先治水后治塌。
3)准备好畅通的撤离通道,备足施工器材。
4)处理工作开始前,应先加固好塌方段两端未被破坏的支护或岩体。
5)处理坍塌,一般宜先处理两侧边墙,然后再逐步处理顶拱。
6)施工人员应位于有可靠的掩护体下进行工作,作业的整个过程应有专人现场监护。
7)随时观察险情变化,及时修改或补充原定措施计划。
8)开挖与衬砌平行作业时的距离,应按设计要求控制,但一般不应小于30m。
2、不良地质地段开挖,应遵守下列规定:
2.1 根据设计工程地质资料制定施工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向作业人员进行交底。作业现场应有专职安全人员进行监护作业。
2.2 不良地质地段的支护要严格按施工方案进行,待支护稳定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2.3 当出现围岩不稳定、涌水及发生塌方情况时,所有作业人员应立即撤至安全地带。
2.4 施工作业时,岩石既是开挖的对象,又是成洞的介质,为此施工人员需要充分了解围岩性质和合理运用洞室体形特征,以确保施工安全。
2.5 施工时采取浅钻孔、弱爆破、多循环,尽量减少对围岩的扰动。采取分部开挖,及时进行支护。每一循环掘进控制在0.5m~1.0m左右。
2.6 在完成一开挖作业循环时,应全面清除危石,及时支护,防止落石。
2.7 在不良地质地段施工,应做好工程地质、地下水类型和涌水量的预报工作,并设置排水沟、积水坑和充分的抽排水设备。
2.8 在软弱、松散破碎带施工,应待支护稳定后方可进行下一段施工作业。
2.9 在不良地质地段施工应按所制定的临时安全用电方案实施,设置漏电保护器,并有断、停电应急措施。
3、石方机械挖运,应遵守下列规定:
3.1 洞内严禁使用汽油机为动力的石方挖运设备。机械挖运设备,应有尾气净化措施。
3.2 机械设备操作人员须经培训考试取证上岗,操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擅离岗位,不得操作与操作证不符合的机械,不得将机械设备交给其他人员操作。
3.3 操作人员应按照本机说明书规定,严格执行工作前的检查制度、工作中注意观察及工作后的检查保养制度。
3.4 机械运转中其他人员不得登车,必须上下时应通知司机停车。
3.5 挖运前须清理危石,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挖运。
3.6 挖运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
3.7 掌子面挖掘时,应采用先上后下、先左后右或从左向右挖掘,以保持掌子面的稳定。
3.8 出渣道路应保持平整通畅,并设置排水沟。
3.9 出渣地点应有明显标志,并设专人指挥。
3.10 采用装载机挖装时,装载机应低速铲切,不得采用加大油门高速猛冲的方式。
3.11 要根据掌子面的情况,采用不同的铲掘方法,严禁铲斗载荷不均或单边受力,铲掘时铲斗切入不宜过深。
3.12 装载机装车时严禁装偏,卸渣应缓慢。
3.13 装载机工作地点四周严禁人员停留,装载机在后退时应连续鸣号。
3.14 人工装运时,作业人员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禁把手伸入车内或放在斗车帮上,以免将手砸伤。重量超过50kg的石块不得用人力装斗。
4、通风及排水应遵守下列规定:
4.1 洞井施工时,应及时向工作面供应每人每分钟3m3的新鲜空气。
4.2 洞深长度大于洞径3~5倍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否则不得继续施工。
4.3 采用自然通风,需尽快打通导洞。导洞未打通前应有临时通风措施;工作面风速不得小于0.15m/s,最大风速:洞井斜井为4m/s,运输洞通风处为6m/s,升降人员与器材的井筒为8m/s。
4.4 通风机吸风口,应设铅丝护网。
4.5 采用压风通风时,风管端头距开挖工作面在10m~15m为宜;若采取吸风时,风管端距开挖工作面以20m为宜。
4.6 管路宜靠岩壁吊起,不得阻碍人行车辆通道,架空安装时,支点或吊挂应牢固可靠。
4.7 严禁在通风管上放置或悬挂任何物体。
4.8 施工前应充分考虑施工用水和外部影响的渗水量,妥善安排排水设施,以利施工机械设备、工作人员在正常条件下进行施工。
5、施工安全监测,应遵守下列规定:
5.1 施工安全监测目的在于掌握围岩动态,判断围岩稳定性,验证施工方法及支护效果,指导设计与施工并及时发现险情,为施工安全提供预测预报。
5.2 根据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资料、设计文件,结合工程实际,确定具体的安全施工监测方案。
5.3 施工安全监测布置重点部位:
1)洞内:ⅲ~ⅴ类围岩地段、地下水较丰富地段、断层破碎带、洞口及岔口地段、埋深较浅地段、受邻区开挖影响较大地段及高地应力区段等。 2)洞外:埋深较浅的软岩或软土区段。
5.4 施工安全监测的主要内容:
1)洞内:围岩收敛位移、围岩应力应变、顶拱下沉、底拱上抬、支护结构受力变形、爆破震动、有害气体和粉尘等。
2)洞外:地面沉降、建筑物倾斜及开裂、地下管线破裂受损等。
5.5 大型洞室安全监测重点:
1)垂直纵轴线的典型洞室断面。
2)贯穿于高边墙的小型隧洞口及其洞口内段。
3)岩壁梁的岩台(尤其下方有小洞室)部分。
4)相邻洞室间的薄体岩壁。
5)不利于地质构造面组合切割的不稳定体。
5.6 监测仪器钻孔注浆后20h内不允许近区爆破作业。重新爆破前应做好仪器的保护措施,以免飞石破坏。
5.7 监测重点巡视地点:
1)爆破后隧洞掌子面围岩及前沿支护状态。
2)大小洞室群体的交叉段、洞口段、洞室岩壁及拱座地段。
3)软弱围岩地段及支护结构状态。
4)外洞口边坡与不稳定山体,洞上方地面与受影响建筑物,洞口防汛设施等。
5.8 监测中趋向稳定的初步安全判别:在一般情况下,当围岩与支护结构具备以下变化特征时,将趋向稳定:
1)随着开挖面的远离,测值变化速率有逐渐减缓趋势。
2)测值总量已达到最大回归值80%以上。
3)位移增长速率小于0.1mm/d~0.3mm/d(软岩取大值)。
5.9 监测中发现下述任一情况时,应以险情对待,须跟踪监测,并及时预警预报。
1)开挖面在逐渐远离或停止不变,但测值变化速率无减缓趋势,或有加速增长趋势。
2)围岩出现间歇性落石的现象。
3)支护结构变形过大、过快,有受力裂缝在不断发展等。
5.10 监测中设计警戒值的初步判别:当测值总量或增长速率达到或超过警戒值时,则认为不安全,需要报警。
5.11 在施工安全监测管理中应建立监测信息反馈流程,提高信息化施工水平。
二、爆破作业
1、现场运送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1.1 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
1)在夜间或井下,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
2)不得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箱)内,不得放在衣袋里。
3)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得乱丢乱放。
4)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得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5)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超过:雷管,5000发;拆箱(袋)搬运炸药,20kg;背运原包装炸药,1箱(袋);挑运原包装炸药,2箱(袋)。
6)用手推车运输爆破器材时,载重量不应超过300kg,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2. 洞室爆破的基本要求:
2.1 洞室爆破的设计,应按设计委托书的要求,并按规定的设计程序、设计深度分阶段进行。
2.2 洞室爆破设计应以地形测量和地质勘探文件为依据。
2.3 洞室爆破设计文件由设计说明书和图纸组成。
2.4 洞室爆破工程开工之前,应由施工单位根据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2.5 参加爆破工程施工的临时作业人员,应经过爆破安全教育培训,经口试或笔试合格后,方准许参加装药填塞作业。但装起爆体及敷设爆破网路的作业,应由持证爆破员操作。
2.6 a级、b级、c级洞室爆破和爆破环境复杂的d级洞室爆破,洞室开挖施工期间应成立工程指挥部,负责开挖工程和爆破准备工作;爆破之前应成立爆破指挥部。
2.7 洞室爆破使用的炸药、雷管、导爆索、导爆管、连接头、电线、起爆器、量测仪表,均应经现场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2.8 不应在洞室内和施工现场加工或改装起爆体和起爆器材。
2.9 在爆破作业场地附近,应按gb 6722的要求设置爆破器材临时存放场地,场内应清除一切妨碍运药和作业人员通行的障碍物。
2.10 爆破指挥部应了解当地气象情况,使装药、填塞、起爆的时间避开雷电、狂风、暴雨、大雪等恶劣天气。
2.11 洞室爆破平洞设计开挖断面不宜小于1.5m×0.8m,小井设计断面不宜小于1m2。
2.12 平洞设计应考虑自流排水,井下药室中的地下水应沿横巷自流到井底的积水坑内。
2.13 装药之前应由指挥长或爆破工作领导人组织对掘进工程进行检查、检测和验收。
2.14 验收前应把平洞(小井)口0.7m范围内的碎石、杂物清除干净,并检查支护情况;应清除导洞和药室中一切残存的爆破器材、积渣和导电金属。
2.15 验收时应检查井、巷、药室的顶板和边壁,发现药室顶板、边壁不稳固时,应采取支护措施。
2.16 当药室有渗水和漏水时,应将药室顶板和边壁用防水材料搭成防水棚,导水至底板,由排水沟或排水管排出。如果药室底板积水不多,可设积水坑积水,并在其上铺盖木板。
2.17 如采用电爆网路起爆,应在洞内检测杂散电流且其值不应大于30ma,否则应采取相应措施。
2.18 各药室之间的施工道路应清除浮石,斜坡的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2m;当坡度大于30°时,应设置梯子或栏杆。 2.19 应通过测量和地质测绘提交准确的药室竣工资料。资料中应详细注明药室的几何尺寸、容积、中心坐标,影响药室爆破效果的地质构造及其与药室中心、药包最小抵抗线的关系等数据。经测量药室中心坐标的误差不应超过±0.3m,药室容积不应小于设计要求。
3、洞室在掘进施工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3.1 平洞开挖前,应将洞口周围的碎石清理干净,并清理洞口上部山坡的石块和浮石;在破碎岩层处开洞口,洞口支护的顶板至少应伸出洞口0.5m。
3.2 导洞及小井掘进每循环进深在5m以内,爆破时人员撤离的安全允许距离,应由设计确定。
3.3 每次爆破后再进入工作面的等待时间不应少于15min;小井深度大于7m,平洞掘进超过20m时,应采用机械通风;爆破后无论时隔多久,在工作人员下井之前,均应用仪表检测井底有毒气体的浓度,浓度不超过地下爆破作业点有害气体允许浓度规定值,才准许工作人员下井。
3.5 掘进时若采用电灯照明,其电压应符合dl/t 5370-2007中6.5节的有关规定。
3.6 掘进工程通过岩石破碎带时,应加强支护;每次爆破后均应检查支护是否完好,清除井口或井壁的浮石,对平洞则应检查清除平洞顶板、边壁及工作面的浮石。
3.7 掘进工程中地下水量过大时,应设临时排水设备。
4. 洞室爆破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4.1 药室的装药作业,应由爆破员或由爆破员带领经过培训的人员进行。安装、连接起爆体的作业,应由爆破员进行,安装前应再次确认起爆体的雷管段别是否正确。
4.2 洞室装药,应使用36v以下的低压电源照明,照明线路应绝缘良好,照明灯应设保护罩,灯泡与炸药堆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装药人员离开洞室时,应将照明电源切断。装有电雷管的起爆药包或起爆体运入前,应切断一切电源,拆除一切金属导体,并应采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照明。装药和填塞过程中不得使用明火照明。
4.3 夜间装药,洞外可采用普通电源照明。照明灯应设保护罩,线路应采用绝缘胶线,灯具和线路与炸药堆和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20m。
4.4 洞室内有水时,应进行排水或对非防水炸药采取防水措施。潮湿的洞室,不应散装非防水炸药。
4.5 洞室装药应将炸药成袋(包)码放整齐,相互密贴,威力较低的炸药放在药室周边,威力较高的炸药放置在正、副起爆体和导爆索的周围,起爆体应按设计要求安放。
4.6 用人力往导洞或小井口搬运炸药时,每人每次搬运量不应超过两箱(袋),搬运工人行进中,应保持1m以上的间距,上下坡时应保持5m的间距。往洞室运送炸药时,不应与雷管混合运送;起爆体、起爆药包或已经接好的起爆雷管,应由爆破员携带运送。
4.7 填塞工作开始前,应在导洞或小井口附近备足填塞材料。
4.8 平洞填塞,应在导洞内壁上标明按设计规定的填塞位置和长度。
4.9 填塞时,药室口和填塞段各端面应采用装有砂、碎石的编织袋堆砌,其顶部用袋料码砌填实,不应留空隙。
4.10 在有水的导洞和药室中填塞时,应在填塞段底部留一排水沟,并随时注意填塞过程中的流水情况,防止排水沟堵塞。
4.11 填塞时,应保护好从药室引出的起爆网路,保证起爆网路不受损坏。填塞完毕,应有专人进行验收。
4.12 洞室爆破应采用复式起爆网路,装药连线时操作人员应佩戴标志,未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一切人员不得进入爆破现场。
4.13 电力起爆网路的所有导线接头,均应按电工接线法连接,并确保其对外绝缘;在潮湿有水的地区,应避免导线接头接触地面或浸泡在水中。
4.14 电力起爆网路导线应用绝缘性能良好的铜芯线。
4.15 洞室爆破时,所有穿过填塞段的导线、导爆索和导爆管,均应采取保护措施,以防填塞时损坏。非填塞段如有塌方或洞顶掉块的情况,还应对起爆网路采取保护措施。
4.16 装入起爆体前后,以及填塞过程中每填塞一段,均应进行电阻值检测;当发现电阻值有较大的变化时,应立即清查,排除故障后才准许进行下一施工工序。
4.17 敷设导爆索起爆网路时,不应使导爆索互相交叉或接近;否则,应用缓冲材料将其隔离,且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cm。
4.18 每个起爆体的雷管数不应少于4发,起爆网路连接时应复核雷管段别。
4.19 连接网路人员应持起爆网路图,按从后爆到先爆、先里后外的顺序连接;所有导爆管雷管与接力雷管,在接点部位应有明显段别标志;接头用胶布包紧,并不少于三层,然后再用绳扎紧。
4.20 采用导爆管和导爆索混合起爆网路时,宜用双股导爆索连成环形起爆网路,导爆管与导爆索宜采用单股垂直连接。
4.21 起爆网路应用电雷管或导爆管雷管引爆,不应用火雷管引爆;只有在爆破工作领导人下达准备起爆命令后,方准许向主起爆线上连接起爆雷管。
4.22 电爆网路的连接,应遵守下列规定:
1)起爆网路连接应有专人负责;网路连接人应持有网路示意图和历次检查各药室及支路电阻值的记录表,以便随时供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工作领导人查阅。
2)网路连接,应按从里到外(工作面到电源)的顺序进行。
3)电力起爆网路连接前,应检查各洞口引出线的电阻值,经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与区域线连接;只有当各支路电阻均检查无误时,方准许与主线相连接。
4)电爆网路的主线应设中间开关。
5)指挥长(或爆破工作领导人)下达准备起爆命令前,电爆网路的主线不得与起爆器、电源开关和电源线连接;电源的开关应设保护装置并直接由起爆站站长(或负责起爆的人员)监管。
6)只有在无关人员已全部撤离,爆破工作领导人下达准备起爆命令后,方准许打开开关箱,并将主线接入电源线的开关上或起爆器的接线柱上。
4.23 起爆网路检查与防护,应遵守下列规定:
1)网路连好后,由联网技术负责人进行检查,鉴别联网方式与段别等是否有误;确认无误后再进行防护。
2)起爆网路可用线槽或对开竹竿合札进行防护,接头及交叉点用编织袋包裹好,悬挂在导洞上角;也可将起爆网路束紧后用编织袋做整体外包扎,安置在导洞下角的砂包上,上部再用砂包压实。
5.、洞室爆破后,应检查以下内容:
5.1 是否完全起爆,洞室爆破发生盲炮的表征是:爆破效果与设计有较大差异;爆堆形态和设计有较大的差别;现场发现残药和导爆索残段;爆堆中留有岩坎陡壁。
5.2 有无危险边坡、不稳定爆堆、滚石和超范围塌陷。
5.3 最敏感、最重要的保护对象是否安全。
5.4 爆区附近有隧道、涵洞和地下采矿场时,应对这些部位进行毒气检查,在检查结果明确之前,应进行局域封锁。
5.5 如果发现或怀疑有拒爆药包,应向指挥长汇报,由其组织有关人员做进一步检查;如果发现有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尽快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在上述情况下,不应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第4篇 采矿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
1、作前必须穿戴全劳保用品。
2、从事爆破作业人员,必须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3、黄昏、夜间、大雾、雨雪天,禁止迎行爆破作业。
4、破运输作业现场严禁烟火,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5、运输爆破器材,必须有专人押运,起爆器材与炸药不能同车混装,搬运时,要轻拿轻放。
6、爆破施工,必须按设计规定进行作业,炸药结块,堵塞时,可用木棍搅碎和拥开,严禁用铁器拥孔砸块。
7、爆破时必须设警戒,并预警使人员、设备要撤离到爆破设计的安全距离地点。
8、在确认各警戒到位后,方可点火爆破,点炮时,必须有两人同时作业,并按设计规定留足引燃导火线长度,先点信号线再点起爆线。
9、剩余爆破器材,及时交回火药库,并办理退库手续。
10、如无盲炮,从最后一响算起,经30分钟方可进入爆区检查,有盲炮时爆破设计人员,要拿出盲炮处理方案,按规定进行处理。
11、二次爆破打眼,要站在稳固的地方,检查周围环境,工具确认安全方可作业。
12、硐室掘进时,必须先由外到里检查硐口周围,顶板、边板通风确认安全方可作业。顶板不稳定时要支护,使用照明电压不超过36伏。
13、采场边坡处理要选择好安全地点,必须系上安全绳,固定在牢固地方,并有专人监护,多人撬矿时,必须将距离拉开,并时刻注意周围浮市情况,防止伤及他人。
第5篇 采煤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操作准备
第1条 向班(组)长接受任务,填写领料单。领料单要注明当班使用炸药和雷管的品种、数量,并经区队领导签字、加盖区队公章。
第2条 领取发爆器,检查发爆器外观是否完好,充电后氖灯是否明亮,是否按期校验合格,否则不得领用。不得用短路的方法检查发爆器。
第3条 领取爆破母线,检查母线长度、规格和质量,给母线接头除锈、据结并作绝缘带包好。
第4条 备齐木(竹)扦、木(竹)质炮棍、水炮泥袋。炮棍的直径应略大于药卷直径。
第5条 持领料单到爆烽材料库领取炸药与电雷管,检查领取的炸药、雷管品种、数量及雷管编号是否相符,是否已经过期或严重变质。
第6条 要将爆炸材料直接运送临时存放地点,严禁中途停留。运送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熟悉相关规定的其他人员运送。
2.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装在不同的具有耐压和抗撞击、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装在衣袋内。
3.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与其他人乘坐同一辆列车,并要乘坐靠尾部的车辆,每车不超守2人。
4.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送爆炸材料。
二、操作顺序
第7条 爆破工按以下顺序操作:
领取工具→领取爆炸材料→运送爆炸材料→存放爆炸材料→装配起爆药卷→检查炮眼、瓦斯→进行处理→装药→撤离人员、设警戒→检查瓦斯→连线→做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发出信号→起爆→爆破后检查→撤警戒→收尾工作。
三、正常操作
第8条 准备好足够的炮泥和水炮泥。
第9条 按当时爆破需用数量装配起爆药卷。装配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放炮员装配,不得由他人代替。
2.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干燥的安全地点装配。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
3.装配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或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及损坏其绝缘层。
4.从成束雷管中抽出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或手拉管体硬拽脚线。
5.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先用木(竹)扦在药卷的顶端中心垂直扎好略大于电雷管直径的孔,然后将电雷管全部插入孔眼,将脚线在药卷上拴一个扣,剩余的脚线全部缠在药卷上(名挽好),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
一个起爆药卷只准装一个雷管;严禁用电雷管代替木(竹)扦扎眼;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上或捆在药卷上。
6.装好的起爆经卷要立刻整齐地摆放在容器内,点清数量,防止遗失,严禁随地乱放。
第10条 装填炮眼工,爆破工要与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对工作及炮眼进行全面检查,对所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进行装药:
1.装药地点20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2.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有煤尘堆积飞扬时。
3.工作面风量不足或风向不稳定时。
4.工作面控顶距离超过规定,支架损坏、架设不牢、支护不全,伞檐、装药地点有片帮危险时。
5.工作面有明显来压现象时。
6.炮眼内发现异状,有压力水、温度骤高骤低、瓦斯突增、炮眼出现塌陷、裂缝、煤岩松散、透采空区等情况时。
7.炮眼的深度、角度、位置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
8.炮眼内煤(岩)粉未清除干净时。
9.发现拒爆未处理时。
10.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工作面采用反向起爆未制定安全措施或应落实的安全措施而未落实时。
第11条 按作业规程的装药量和起爆方式装药。
1.用炮棍先将药卷轻轻地推入眼底,推入时用力要均匀,使药卷紧密接触,严禁冲撞或捣实药卷。所有药卷聚能穴朝向要与起爆药卷相同。
2.正向起爆的起爆药卷最后装,药卷聚能穴朝向眼底,要一手推引药,一手松直脚线,但不要过紧,不得损伤脚线;反向起爆的起爆药卷最先装,药卷聚能穴朝向眼口,要一手拉住脚线,一手用炮棍将爆药卷轻轻地推入眼底。
第12条 装填炮泥:
1.先紧靠药卷填上30~40毫米的炮泥,然后按作业规程规定的数量装填水炮泥,再在水炮泥外端用炮泥将炮眼封实。不得使用漏水的水炮泥。
2.装填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填炮泥,用炮棍轻轻用力将炮泥慢慢捣实,用力不要过猛,防止捣破水炮泥。炮眼装填完后,要电将雷管脚线悬空。
3、封泥长度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一般应将炮眼填满。炮眼深度为0.6~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第13条 按作业规程规定要求设置警戒
1.必须由班(组)长亲自布置专人在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预设的警戒线处担任警戒。
2.警戒线必须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的安全地点,并设置警戒牌和栏杆(或拉绳)。
3.爆破时,所有人员都应在警戒线之外。
4.工作面与其他地点(采掘工作面、作业地点或巷道)相距在20米以内时,必须在其他地点以外处设置警戒,并在装药前、爆破前检查瓦斯。
第14条 连线前,爆破工要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对爆破地点进行第二次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在瓦斯检查符合规定时方可连线。
第15条 连线:
1.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连线顺序先连接雷管脚线,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
第6篇 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向工作地点搬运爆破材料
1、搬运爆破材料禁止明火照明,禁止抽烟,不准和抽烟或持明火的人接近。
2、炸药应放在袋子或箱子内搬运,并做三防:防震动,防撞击,防潮湿。
3、雷管和炸药分装分运。
4、运送爆破材料的人员,领取爆破材料后,应立即送到爆破地点,不准在路上停留。
5、爆破材料送到工作地点后,炸药和雷管要分开放置在安全地点,禁止放在有水、潮湿或电线周围的地方。
二、炸药包的加工
1、每班所需的爆破材料,由分库领到后,可地爆破地点附近的安全地点加工。
2、安全地点20米内禁止明火作业,安全地点的照明灯应装在距离加工地点5米以外。
3、加工炸药包的数量应根据炮眼数目而定,不准留有备用。爆破工作结束后剩余的爆破材料必须清查登记,并立即送回炸药库。
三、炮眼装药
1、装药时只要使眼内药包互相接触即可,不可挤压过紧。
2、孔内有水禁止装药。
3、装药作业禁止抽烟。
4、装炮泥一定要用木棍轻轻挤压,待充填至离眼口100毫米时,允许用木棍捣紧炮泥,炮泥长度不小于300毫米。
四、爆破
1、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严禁单人作业。
2、爆破前应先把设备转移到安全地点或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3、布置好岗哨,发出信号,使所有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4、如炮响数与实际不符合或没有记清数目时,要在爆破事故记录簿上进行登记。
五、盲炮处理方法
1、在未爆孔旁300毫米处打一平眼,装药引爆。
2、为确保未爆孔方向,可将堵塞物小心掏出100毫米左右,插入炮棍使新孔方向与其平行。
3、处理盲炮时禁止把药包拔出或掏出,禁止把未爆孔继续加深。
4、处理残炮必须由具有一定爆破经验的爆破工亲自执行,处理时其他无关人员一律离开现场。
第7篇 (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四)
5.4.2施工准备
5.4.2.1拆除爆破和城镇浅孔爆破,应采用封闭式施工,围挡爆破作业地段,设置明显的工作标志,并设警戒;在邻近交通要道和人行通道的方位或地段,应设置防护屏障。
5.4.2.2爆破作业前,应清理现场,完成设计要求的预拆除工作,准备现场药包临时存放与制作场所。
5.4.2.3拆除爆破的预拆除设计,应征求结构工程师的意见并保证建(构)筑物的整体稳定。预拆除工作应在工程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5.4.2.4拆除爆破和城镇浅孔爆破应在爆破设计人员参与下对炮孔逐个进行验收,验收时,应特别注意岩性及岩层构造的变化,逐个炮孔复核底盘(或最小)抵抗线的大小,根据每个炮孔的实际状况确定装药量。对不合格的钻孔应提出处理意见。
5.4.3装药、填塞、覆盖防护
5.4.3.1拆除爆破的每个药包,应按爆破设计要求计量准确,并按药包质量、雷管段别、药包个数分类编组放置。应设专人负责登记及办理领取手续;应设专人监督检查装药作业。
5.4.3.2预拆除和装药作业不应同时进行。
5.4.3.3不能在当天完成装药爆破时,应设临时存放点,严格划定警戒范围并进行昼夜警戒。
5.4.3.4应按爆破设计进行防护和覆盖,起爆前由现场负责人检查验收,对不合格的防护和覆盖提出处理措施。
5.4.3.5所有装药炮孔均应做好填塞,并防止炮孔干缩情况发生。
5.4.4起爆网路与起爆
5.4.4.1拆除爆破和城镇浅孔爆破,应采用电力起爆网路或导爆管起爆网路。
5.4.4.2为防止感应电流和射频电使电爆网路产生误爆,应采取以下措施:
――电爆网路附近有高压输电线和电讯发射台时,应将普通电雷管引火头进行模拟试验,否则,不允许使用;
――尽量缩小电爆网路导线圈定的闭合面积;
――电爆网路两根主线的间距应尽量靠近。
5.4.4.3防护及覆盖工作完成后,应重新检查起爆网路,核准无误后才能接入起爆装置。
5.4.4.4在有瓦斯(如下水道)和可燃粉尘的环境进行拆除爆破和城镇浅孔爆破,应按5.3.7的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操作细则。
5.4.5起爆前应派人检查现场,核实警戒区无人后报告指挥部或爆破工作负责人。
5.4.6水压爆破
5.4.6.1水压爆破设计应有泄水设计,避免泄水对周围环境造成危害;同时,还应根据拆除物的材质和结构的不均匀性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发生意外飞石事故。
5.4.6.2拆除物盛水部位应按设计要求注水并校核注水后结构的安全。
5.4.6.3水压爆破应采用防水炸药和防水起爆器材,或经过防水处理的爆破器材。
5.4.6.4装药应用竹(木)棍或结实的绳索等物,将药包定位在设计位置,不应采用起爆电线或导爆管直接悬挂药包。
5.4.7在建(构)筑物和重要设施附近进行拆除爆破和岩土爆破,若有可能引起民房或设施损坏,应进行地震安全监测。
5.5水下爆破
5.5.1一般规定
5.5.1.1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下爆破时,一般应在三天之前由港航监督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发布爆破施工通告。
5.5.1.2爆破工作船及其辅助船舶,应按规定悬挂信号(灯号)。
5.5.1.3进行水下爆破前,除按4.8作相应准备工作外,还应做好下列各项工作:
――准备救生设备;
――检查爆破工作船技术性能;
――爆破器材的水上运输和贮存;
――危险区的船舶、设备、管线及临水建筑物的安全防护;
――水域危险边界上警告标志、禁航信号、警戒船舶和岗哨等的设置;
――检查水域中遗留的爆炸物和水中带电情况;
――当实行4.10.5的照明规定确有困难时,应按实际情况提出安全可靠的照明方法,并报工程负责人批准。
5.5.1.4爆破工作负责人应根据爆破区的地质、地形、水位、流速、流态、风浪和环境安全等情况布置爆破作业。
5.5.1.5水下爆破应使用防水的或经防水处理的爆破器材;用于深水区的爆破器材,应具有足够的抗压性能,或采取有效的抗压措施;水下爆破使用的爆破器材应进行抗水和抗压试验。
5.5.1.6水下爆破的药包和起爆药包,应在专用的加工房内或加工船上制作。
5.5.1.7起爆药包,只准由爆破员搬运。搬运起爆药包上下船或跨船舷时,应有必要的防滑措施。用船只运送起爆药包时,航行中应避免剧烈的颠簸和碰撞。
5.5.1.8现场运输爆破器材和起爆药包,应专船装运。用机动船装运,应采取防电、防振及隔热措施。
5.5.1.9爆破作业船上的工作人员,作业时应穿好救生衣,不能穿救生衣作业时,应备有相应数量的救生设备。无关人员不准许登上爆破作业船。
5.5.1.10用电力和导爆管起爆网路时,每个起爆药包内安放的雷管数不宜少于2发,并宜连成两套网路或复式网路同时起爆。
5.5.1.11水下电爆网路的导线(含主线连接线)应采用有足够强度且防水性和柔韧性良好的绝缘胶质线,爆破主线路呈松弛状态扎系在伸缩性小的主绳上;水中不应有接头。
5.5.1.12不宜用铝(或铁)芯线作水下电爆网路的导线。
5.5.1.13流速较大时宜采用导爆索起爆网路。
5.5.1.14起爆药包使用非电导爆管雷管及导爆索起爆时,应做好端头防水工作,导爆索搭接长度应大于0.3m。
5.5.1.15导爆索起爆网路应在主爆线上加系浮标,使其悬吊;应避免导爆索网路沉入水底造成网路交叉,破坏起爆网路。
5.5.1.16盲炮应及时处理;遇有难于处理而又危及航行船舶安全的盲炮,应延长警戒时间,继续处理。
5.5.2水下裸露药包爆破
5.5.2.1水下裸露药包(含加重物)应有足够的重量能顺利自沉,药包表面应包裹良好,防止与礁石(或被爆破物)碰撞、摩擦。
5.5.2.2捆扎药包和连接加重物,应在乎整的地面或木质的船舱板上进行,并应捆扎牢实。
5.5.2.3在施工现场,已加工好的裸露药包,允许临时存放在爆破危险区外的专用船上或陆地上,并派专人看守,但不应存放过夜。
5.5.2.4投药船应用稳定性和质量好的船只,工作舱内和船壳外表不应有尖锐的突出物。
5.5.2.5在投药船的作业舱内,不应存放任何带电物品。
5.5.2.6药包投放应使用绳、缆、杆牵引,不应直接牵引起爆网路。
5.5.2.7在急流河段爆破时,投药船应由定位船或有固定端的绳缆牵引,定位船的位置应设标控制,不应走锚移位。
5.5.2.8投药船离开投放药包的地点后,应反复检查船底和船舵、推进器、装药设备等是否挂有药包或缠有网路线。
5.5.2.9已投入水底的裸露药包,不应拖曳和撞击,并采取防止漂移措施,若有药包漂出水面不准起爆。
5.5.3水下钻孔爆破
5.5.3.1水下钻孔位置应准确测定,经常校核;孔口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
5.5.3.2用金属或塑料筒加工成防水药筒盛装非抗水的散装炸药时,应在药面采取隔热措施,才准许用沥青或石蜡封口。
5.5.3.3水下钻孔爆破,应采取隔绝电源和防止错位等安全措施,才准许边钻孔边装药。
5.5.3.4钻孔装药时应拉稳药包提绳,配合送药杆进行,不应从管口或孔口直接向孔内投掷药包,不应强行冲压卡塞的钻孔药包;用护孔管装药时,每装入一节药包,应提升一次护孔管,待该孔装药完毕,护孔管提离药包顶面后,才准填入填塞物。
5.5.3.5水下深孔采取分段装药时,各段均应装有起爆药包。各起爆药包的导线应标记清楚,防止错接。
5.5.3.6提升套管(含护孔管)应注意保护药包引出线,拼庇ψ⒁獗;て鸨罚诩绷髑钥卓诙蔚牡枷哂右员;ぁ
5.5.4水下岩塞爆破
5.5.4.1水下岩塞爆破的设计,除应遵照附录a、附录b、附录c的有关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岩塞口水下地形图(1:100~1:200);
――岩塞与聚渣坑的稳定性及其围岩渗漏性的分析报告;
――对水文地质情况的分析;
――采用硐室方案时,导硐及硐室开挖程序和相应爆破规模的规定;
――岩塞周边应采用预裂或光面爆破;
――水中冲击波、涌水对周围建(构)筑物影响的分析论证。
5.5.4.2岩塞厚度小于10m时,不宜采用硐室爆破法。
5.5.4.3药室导硐开挖应遵守下列规定:
――每次循环进尺不应超过0.5m,每孔装药量不应大于150g,每段起爆药量不应超过1.5kg;导硐的掘进方向朝向水体时,超前孔的深度不应小于炮孔深度的3倍;
――应用电雷管或非电导爆管雷管远距离起爆;
――起爆前所有人员均应撤出隧硐;
――离水最近的药室不准超挖,其余部位应严格控制超挖、欠挖;
――每次爆破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和测量,对不稳围岩进行锚固处理,只有确认安全无误,方可继续开挖。
5.5.4.4装药工作开始之前,应将距岩塞工作面50m范围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和导电器材全部撤离。
5.5.4.5装药填塞时,照明应遵守下列规定:
――药室硐内只准用绝缘手电照明,并应由专人管理;
――距岩塞工作面50m范围内,应用探照灯远距离照明;
――距岩塞工作面50m以外的隧硐内,可用常规照明。
5.5.4.6装药堵塞时应进行通风。
5.5.4.7岩塞爆破宜采用复式电爆网路;当使用导爆管起爆网路时,应采用双复式起爆网路,接出硐外引爆;起爆网路使用的炸药和雷管,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水试验。
5.5.4.8电爆网路的主线,应采用防水性能好的胶套电缆,电缆通过填塞段时,应采用可靠的保护措施。
5.5.5破冰爆破和冰下炸礁
5.5.5.1破冰爆破的爆破段(班)长,应由有破冰经验的爆破员担任。
5.5.5.2破冰爆破应用耐冻和抗水的爆破器材,如用非抗水的爆破器材,应进行防水处理。
5.5.5.3保护物周围的冰层,应用人工破碎;在特殊情况下,经主管单位批准和有关部门同意,才可使用小药包爆破破冰。
5.5.5.4用爆破法排除保护物附近的阻塞冰块、冰排时,一次爆破的炸药量应根据保护物的坚固性和安全距离确定。需要破碎大块流动的冰排(块)时,应在被阻塞的河段或保护物的上游进行爆破。
5.5.5.5由船上跨至冰层上作业的爆破员,应穿好救生衣,携带杆子和木板,并系好安全带。
5.5.5.6用裸露药包爆破冰层下的礁石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冰层厚度应大于0.5m;
――加工好的裸露药包,可用木制爬犁运输,但不应混装其他物品;
――在开凿的冰孔或爆破形成的冰穴和冰块附近,应设标记。
5.5.6围堰、堤坝和挡水岩坎爆破
5.5.6.1一、二、三级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围堰、堤坝和挡水岩坎的拆除爆破,设计文件除应遵照附录a、附录b、附录c的规定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爆破区域与周围建(构)筑物的详细平面图;爆破对周围被保护建(构)筑物和岩基影响的详细论证;
――爆破后需要过流的工程,应有确保过流的技术措施,以及流速与爆渣关系的论证;
――监测方案。
5.5.6.2一、二、三级水电枢纽工程的围堰、堤坝和挡水岩坎需要爆破拆除时,宜在修建时就提出爆破拆除的方案或设想,收集必须的基础资料和采取必要的措施。
5.5.6.3采用水下钻孔爆破方案时,侧面应采用预裂爆破,并严格控制单响药量以保护附近建(构)筑物的安全。
5.5.6.4用水平钻孔爆破时,装药前应认真清孔并进行模拟装药试验,填塞物应用木楔楔紧。
5.5.6.5宜采用导爆管起爆网路或导爆管与导爆索混合起爆网路起爆。
5.5.6.6当采用5.5.6.5起爆方式时网路连接应采用复式或双复式。在水深流急的环境应有防止起爆网路被水流破坏的安全措施。
5.5.6.7在紧急状态下,需要尽快炸开围堰、堤坝分洪时,可以由防汛指挥部直接指挥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不必履行正常情况下的报批手续。
5.5.6.8一、二级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围堰、堤坝和挡水岩坎的爆破拆除工程,应进行爆破振动与水中冲击波效应观测和重点被保护建(构)筑物的监测。
5.5.7软基处理爆破
5.5.7.1用裸露药包爆破时,应遵守水下裸露药包爆破的规定。
5.5.7.2同一炮孔间隔装药时,在装上层药包之前,应将套管底提到中间填塞段再装药。药包间应留有足够安全间距,起爆顺序是自下而上。
5.5.7.3有涌沙需在泥浆护孔条件下装药时,若药包比重小于泥浆比重,药包应加配重;不应用炮棍快速强行下压。
5.5.7.4装药后,应当班起爆。
5.5.7.5应控制药量以便减弱水中冲击波强度,注意保护周围环境和水产资源。
5.5.8海上救助和沉船处理爆破
5.5.8.1海上救助爆破时,允许在作业船上设置供爆破器材贮存和加工的临时专用舱。
5.5.8.2海上运输爆破器材,应使用符合航海等级的船舶,爆破器材应包装完好,不准分散装卸。
5.5.8.3夜间进行潜水爆破,应有良好的照明和通讯设备。
5.5.8.4潜水爆破的炸药包,应由经过爆破培训的潜水员安放。
5.5.8.5潜水爆破作业前,应对被爆物(如沉船等)进行检测,如果被爆物内有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才准爆破。
5.5.8.6潜水爆破应在潜水员离开水面,并将作业船移至安全地点后,才准起爆。
5.5.8.7不应在潜水爆破作业的同时进行电氧切割、电焊或其他与爆破无关的水下作业。
5.5.8.8同一爆破区的起爆导线,应并为一束,并用绳索加强,下端固定,在潮流流向下方出水,严防与潜水装具或管线等挂缠。
5.5.8.9潜水爆破宜用导爆管起爆网路。
5.5.8.10潜水爆破如用电力起爆,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用抗杂电和防水的金属壳电雷管;
――起爆主线应用双芯屏蔽电缆;
――安放药包时,不应使用水下照明灯;
――潜水员离开水面之前,不准许校核起爆网路电阻和连接起爆主线。
5.5.8.11沉船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
――药条应紧贴船体;
――海况差时应采用复式起爆网路;
――大药量时宜采用毫秒延时爆破。
5.6金属爆破与爆炸加工
5.6.1一般规定
5.6.1.1金属爆破与爆炸加工,应按爆破设计书进行。爆破设计书应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5.6.1.2承担单位应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并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同意进行金属爆破与爆炸加工。
5.6.1.3金属爆破与爆炸加工,应在专用爆炸场所内进行。爆炸加工对象、品种、规模大小,以及厂区布置,应经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
5.6.1.4爆炸加工厂房应有防振基础、防塌墙及轻型屋顶,地基周围应有防震沟。建筑物的高度和结构,防震沟的深度等,均应根据最大允许炸药量来确定。
5.6.1.5爆炸加工厂房应有良好的通风系统或真空系统,应设有安全联锁装置和必要的给排水系统;其中测试线路与起爆线路应严格分开铺设。
5.6.1.6爆炸加工厂房应包括作业建筑物和辅助建筑物两部分。非操作人员不应在作业建筑物中逗留。
5.6.1.7爆炸加工场应建于空旷且有优越自然屏障条件的丘陵或山区;应远离居民点、高压线、强射频台、桥梁、铁道、公路、水坝等设施;最大装药爆炸时,在最近的工业及民用建筑物上的空气冲击波超压应小于0.02×105pa,在最近村庄和居民区的爆炸噪声应小于120db;应只有一条通道通往爆炸加工场。
5.6.1.8爆炸加工场的安全范围,应设有围墙、篱笆或铁丝网。
5.6.1.9爆炸加工场应设有避炮掩体。掩体观察口应可视爆炸点全景,掩体入口方向应与爆炸点相背,掩体到爆炸点的距离按空气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计算,掩体大小以能容纳三人为宜,
5.6.1.10爆炸加工应使用电力起爆,且由一人负责接通电雷管与起爆操作。
5.6.1.11制作药包应采用专用工具并在专用操作间内进行。炸药中不应混入砂子或金属屑等杂物。
5.6.1.12爆炸压床操作时,雷管与炸药被送入爆炸腔内且关严后,才允许起爆。
5.6.1.13火药锤应以黑火药或无烟药作能源。最大装药量应由设计确定,不得超药量进行操作。
5.6.1.14在爆炸加工厂房或地下室进行爆破后,应充分通风,待炮烟吹散后,方可进行新的作业。
5.6.1.15加工tnt炸药的人员,应做好卫生防护工作。
5.6.1.16在金属爆破与爆炸加工作业中若发生不完全爆炸,飞散的炸药残块应仔细回收,单独保存,集中销毁。
5.6.2金属破碎爆破
5.6.2.1采用多个药包同时破碎金属结构物时,使用瞬发电雷管或导爆索起爆,不应用导火索或延时雷管起爆。使用电雷管起爆时,起爆线应与金属结构物绝缘。
5.6.2.2用火焰喷射法在金属结构物内钻孔时,应待孔壁温度降到40℃以下,孔内金属屑清除干净,方准装药。
5.6.2.3非钻孔金属破碎爆破,炸药应设置于工件上表面,不应将炸药设置在工件之下或工件空腔内。采用双向装药爆炸切割时,炸药应交错安放在工件两侧。
5.6.2.4金属破碎专用爆炸场(坑),不应用于废枪弹、炮弹等军用品的销毁。
5.6.3高温热凝结构爆破
5.6.3.1热凝结构破碎应采用钻孔爆破,并用导爆索与导火索起爆,用专门加工的炮泥填塞。
5.6.3.2炮孔底部温度超过200℃时,除专用定型隔热药包外,不应向炮孔内装药;温度低于200℃时,可向炮孔内装药,但药包应进行隔热处理,确保药包内温度不超过80℃。
5.6.3.3爆破前应先做隔热试验,将雷管用石棉严密包裹放入炮孔内,如果雷管在5min内仍未自爆则为合格;否则应加厚石棉包裹,再做实验。
5.6.3.4炮孔底部温度超过80℃时,药包及导爆索或导火索应用石棉全部包起来,导火索的长度不应小于0.6m,一次装药、堵塞、连线时间不应超过4min。
5.6.3.5炮孔底部温度低于80℃时,药包可用其他包装形式,一次装药填塞、连线时间不超过5min。
5.6.3.6多个药包同时进行爆破,炮孔底部温度低于80℃时,允许每人装药的孔数不超过二个。
5.6.3.7采用新型隔热材料经模拟试验确认安全可靠后,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适当延长爆破作业时间和同时装药的孔数。专用定型隔热药包的作业时间和装药孔数应根据产品说明书确定。
5.6.3.8邻近有炉子出铁(铜)渣时,炉内不准进行爆破。
5.6.4拆船切割爆破
5.6.4.1油仓、机仓的爆炸切割,应事先将仓内残留的机油或燃油抽净,并向仓内注水方可施工。
5.6.4.2雷管底部聚能穴应与切割用药条良好接触,在药条端部引爆。同一次布设两个以上药条时,应同时引爆。
5.6.4.3爆破安全允许距离由设计确定,但不应小于150m。
5.6.4.4浸在水中的金属结构拆除应采用防水炸药,如果用普通炸药,应作防水处理。
5.6.4.5置于拆船厂内的船体,不宜采用爆炸法破碎。
5.6.5爆炸成型和爆炸复合
5.6.5.1爆炸成型和复合应按设计的工艺要求进行作业,采用反射板时,应严格控制装药量,防止反射板碎片飞散。
5.6.5.2爆炸成型以水为传压介质时,应使用防水爆破器材。
5.6.5.3在室内爆炸井中进行作业时,应检查确认井盖自锁、井内已达到预定的真空度后,才可起爆。
5.6.5.4爆炸作业场地应平整,应清除地面石渣及周围50m范围内的杂草、树丛等可燃物;爆炸复合时,操作人员应隐蔽到掩体内,并在安全区周围设警戒。
5.6.5.5使用铵油炸药和2#岩石硝铵炸药敷设在复板表面进行爆炸复合时,应选用可稳定爆轰的优质炸药。
5.6.5.6爆炸复合不宜在干燥、大风天作业。
5.6.5.7复合板上面敷设炸药的框子,宜使用木框或油毡纸框,不宜用金属框(如型铝框)。
5.6.5.8复合板爆前准备及爆后处理的生产厂房,应与爆炸场异地设置。
5.6.5.9在露天场地用大药量对大型金属板进行爆炸复合(简称大板复合)作业,其允许最大炸药量和每天爆炸作业次数,应报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
5.6.6爆炸硬化和爆炸压实
5.6.6.1爆炸硬化作业宜在空旷的爆炸加工场上进行;若在厂房中专用爆炸容器中进行,不宜在设备上直接操作。
5.6.6.2爆炸硬化用炸药的制备,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和工艺在专门的操作间进行。
5.6.6.3爆炸硬化过程中有可能造成零件的边缘和突出部位崩落、飞溅时,应充分考虑个别飞散物的安全允许距离。
5.6.6.4爆炸压实通常使用硝铵类炸药;若需在其中掺加一定比例的黑索金,应制定掺混操作细则。
5.6.7爆炸压接和爆炸焊接
5.6.7.1连接输电导线的爆炸压接作业,宜采用导爆索为能源,其使用与制备应制定安全细则。
5.6.7.2输电线路带电进行爆炸压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雷管早爆事故和线间绝缘降低导致的次生事故。
5.6.7.3管内衬管复合时在衬管内腔装药应由熟练爆破员操作,现场应有专人指挥;安全允许距离的设计,应充分考虑管子炸裂形成的飞片。
5.6.7.4管_管外爆炸复合时,装于外管外侧的装药外表面应用油毡纸、硬壳纸或薄壁塑料管进行包裹。
5.6.8爆炸合成金刚石
5.6.8.1爆炸合成金刚石、爆炸合成超硬相立方氮化硼(cbn)和铅锌矿型氮化硼(wbn)等超硬材料,其使用的黑索金、黑索金_梯恩梯熔铸高能炸药、奥克托金炸药的保管、运输以及黑_梯炸药配制及装药操作,应制定安全细则。
5.6.8.2爆炸合成金刚石应在爆炸加工场进行。
5.7地震勘探爆破
5.7.1在有射频电源、高压电网和其他电磁波干扰源附近,一般不宜进行爆破作业;若需进行爆破时,应经主管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5.7.2爆破作业站应设在上风方向的安全区内!并与炮孔口有良好的通视。因地形限制起爆人员看不到爆破区时,应派人站在双方均能看到的位置,用旗语联系,不准用口语代替旗语。
5.7.3在爆破作业站周围20m范围内,无关人员不应进入,站内不准堆放与爆破作业无关的物品。
5.7.4爆破点与爆破作业站之间,应尽量避开输电线路;若有输电线路通过,应采取防止早爆和输电线路断路和短路的安全措施。
5.7.5装药前,应检查起爆网路导线、记时线和电话通讯线是否破损,确认绝缘良好才允许将网路导线两端短路。起爆网路导线与计时线,应用明显标记加以区别。
5.7.6同一爆破作业站,只准使用一套起爆网路导线作业;在同一爆炸点上应只有一个起爆药包(组合爆破除外)。
5.7.7由爆破中心作业站遥控起爆时,仪器操作员应得到爆破员通知并确认无误方准起爆。
5.7.8爆破后5min,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区检查;在无机械通风的溶洞、涵洞、小坑道或小井内爆破,应按设计执行,但至少等待20min以上,待炮烟排除后,人员方可进入爆破区。
5.7.9在水坑或其他浅水区爆破,装药点应距水面1.5m以下。
5.7.10使用导爆索作爆破震源时,用于挖沟和敷设导爆索的机械未离开沟线,不应倒车和回转。
5.7.11炮孔(井、坑)发生药包堵塞现象和拒爆,均应按盲炮处理,不应用钻杆捅井或用钻机动力强制下药,不应强提起爆线,不应将药包埋在炮孔(井、坑)里。
5.7.12已加工好的下井(坑)药包,不应在野外过夜;特殊情况下需在野外过夜时,应派专人看管。
5.7.13在水域进行勘探爆破,应遵守5.5的有关规定。
5.7.14地震勘探作业船上的爆破作业人员,应进行培训考核。作业船上应有个人救生设备。
5.7.15爆破作业船与地震勘探船之间无可靠通讯联络时,不应爆破。
5.7.16爆破作业船与地震勘探船之间的距离,由设计确定但不应小于150m。
5.7.17水中不同深度的爆破药包,应在其对应的水面上设置明显的浮标标志。
5.7.18下放药包时,药包下应系配重,以防止药包上浮。起爆网路导线应由专人看管,并悬挂在高处,不应用起爆网路导线将浮标系在药包上。
5.7.19爆破作业船不应在水中及水底拖曳药包,药包安放到指定位置后,爆破作业船方准离开作业地点。爆破作业船撤至安全地点后,应再次检查船体外表及周围水域是否挂带有药包,确认无误,方可进行导通检测、发出起爆信号,进行爆破。
5.7.20从装药至爆破警报解除的时间里,所有来往船只应按爆破员所发信号指定的航向航行,不应进入爆破危险区域或靠近爆破作业船;船舶航行的上、下游,应设置警戒船进行警戒,防止无关船只误入危险区。
5.7.21采用气枪作震源,应按专门的设计进行。
5.8油气井爆破
5.8.1油气井爆破施工前,应测量施爆处的井深和井温,计算井压并根据井压和井温选择爆破器材的类型。
5.8.2进行油气井爆破作业使用的电器仪表,其对地绝缘和仪表线路间绝缘电阻应大于20×106ω。
5.8.3保管炸药、射孔弹和取芯器火药应遵守下列规定:
――在单独的库房内存放于油管内的传爆射孔弹,不应与其他射孔弹、导爆索等混合放置;
――及时销毁交库的拒爆雷管、炸药和火药。
5.8.4处置和组装爆破器材时,应注意正确操作,不使部件受力,避免撞击、碾压及各种来源的火花。
已装弹的有枪身射孔器端部,应始终安装防护帽、塞或其他密封装置;密封装置应能在过热或起火条件下释放枪内压力;应保护好枪或带有暴露起爆部件的装置,使之不被损坏。
5.8.5取芯器装药时,应将弹筒向上用钳子夹牢,并设有保护装置。放置衬垫时不应使用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应与烟火、电源接近。
已装药的取芯器弹筒应向上放置,不应将其朝向工作人员。
5.8.6爆炸筒装药前应试压合格,才能装填。装填炸药,应指派爆破员在离钻机、居民点和建筑物不小于50m的低沟处进行,无关人员不应在场。装药后应将操作筒的丝扣擦拭干净,然后上紧筒帽。不应把破壳射孔弹药柱捣碎装入爆炸筒。
往爆炸筒内装雷管时,不应用力拉动脚线或冲击摩擦。
5.8.7有枪身和无枪身的射孔枪装配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装有枪身的射孔枪时应用送弹器将射孔弹依次送入,导爆索应拉直,但不应用力过猛。上枪尾时应用手托好定位;
――装无枪身内、外传爆射孔弹的雷管时,应捆系牢固,不应脱落、摩擦。
5.8.8在井场装药(弹)时应离开井口和电源,枪身两侧不准站人。
5.8.9爆炸筒、射孔枪(弹)、取芯器搬到井口前,应切断一切电源。绞车、仪器车应接好地线,待爆炸筒、射孔枪(弹)、取芯口进入井内50m方可检查通断情况。井口接炮前应断掉仪器电源,将缆芯接地放电,确认缆芯无电后,方可将缆芯与炮线接通。
5.8.10不应利用已装药的爆炸筒、射孔枪(弹)取芯器捅井。爆炸筒的上升和下放速度不应超过3000m/h,有枪身的射孔枪不应超过7000m/h;无枪身的射孔枪不应超过4000m/h,过油管射孔枪不应超过2000m/h;取芯器的上升速度不应超过3000 m/h,下放速度不应超过5000 m/h。弹体下放中,点火保险应断开。
5.8.11在硫化氢、一氧化碳含量大于1g/m3的油气井中进行爆炸、射孔和取芯时,井口工作人员应佩戴防毒面具。
5.8.12用导爆索爆炸松扣解卡时,大钳周围不应站人,装配好的高温导爆索和高温管束的直径,不应超过导向套(扶正器)的直径。在含硫化氢、井温高于130℃、液压高于大气压50mpa的井内,不应使用塑料导爆索。
5.8.13电缆布弹应遵守下列规定:
――用电雷管起爆时,应选用安全磁电雷管,并用专用起爆器起爆。弹体的耐温耐压性能应满足该施工井的要求;
――电缆升降中应避免打结、扭缠,出现异常时,应立即停车处理;
――起爆前应复核弹体深度。
5.8.14管柱布弹时应认真校核弹体下井深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管柱下井前,需将每根管柱逐一用热蒸汽冲洗,保证管柱畅通;
――将下井的投送管柱每10根一组排好序号,测量纪录每组管柱长度,以便确定下井深度;
――在弹体以上40m~50m处应加一根1m~2m的校位短节,以便测定弹体深度。弹体与管柱连接中间应加一根大于2m的安全短节,以免弹体引爆后损坏管柱;
――防止落物掉进管柱空腔内,引起误爆。弹体定位后应洗井,准备投棒引爆。
5.8.15油、气井爆炸灭火应遵守下列规定:
――编写爆破设计,呈报上级机关批准并向公安部门备案;
――由企业主管生产的领导或主管工程师亲自指挥;
――地面装药地点应设在井口火源的上风侧,其距井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0m,并设安全警戒;
――安放炸药的木箱内、外,应用耐火材料包裹并用石棉绳紧密缠绕。石棉绳应浸水(用于气井燃烧)或浸泡沫灭火剂(用于油井燃烧);
――全部高压灭火水龙头应配足水源,并聚集在药箱和火苗与喷气界面处。爆破前,全部高压水龙头应固定在设计的位置。
5.8.16盲炮处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处理电缆布弹的盲炮经检查是线路不通时,应关闭引爆开关,上提弹体(速度小于300m/h)。弹体提到井口时,关闭井场所有电源、移动电话、传呼机、剪断引爆线,提出井口后拆出引爆体。确定盲炮是引爆体造成还是弹体漏水所致,再作处理;
――处理撞击引爆的盲炮,先检查撞击棒是否卡住;投棒1hj后未引爆,用水泥泵加压,冲洗投送管柱,使投棒解卡;或用投棒打捞器下井将投捧打捞上来,洗井、再投棒,不应采用追加投棒处理法;当撞击器失灵不能引爆时,应提升管柱,将弹体提升到距井口约两根管柱长度时,由现场技术人员处理;已损坏的弹体应及时销毁;
――处理定时的盲炮应在井下放置24h,使定时器电源耗尽再处理。
5.8.17拒爆的爆炸筒、射孔器、取芯器提出井口前,应切断仪器电源和引爆电源,提出井口后剪断导线,使其短路,并立即卸掉起爆器或雷管,搬运到安全地点。
拒爆的电雷管应就地销毁;打开拒爆的取芯器的取芯药室时,不应使用金属工具敲砸,应先在药室内灌上水再用专用工具打开;应在现场附近安全地点用爆炸法销毁拒爆的爆炸筒;用燃烧法销毁取心器内的火药;射孔器按规定拆掉点火装置,然后拆卸射孔弹,分别存放,交库统一销毁。
5.9钻孔雷爆
5.9.1实施钻孔雷爆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勘查井场环境,了解待保护目标的类型、结构及距离;
――测试井场周围杂散电流;
――了解井位地质资料、岩心柱状图以及含水层的位置及范围;
――掌握凿井施工的倾斜方向及偏差度;
――清洗井筒,清除残留岩心及障碍物。
5.9.2钻孔雷爆的装药
5.9.2.1装药药简直径不宜超过井简直径的0.8倍,装药长度宜为含水层高度的0.5倍。
5.9.2.2药筒筒体应采用有一定强度的金属材料制成,筒口用密螺纹筒盖扣紧,装药与顶盖间应填满隔水物(黄油或沥青),顶盖设小孔穿出起爆线,药筒底部宜用铁砂增重。
5.9.2.3宜选用猛度与密度较大并有良好耐压抗水性能的炸药。
5.9.2.4钻孔雷爆用电力起爆或非电导爆管起爆时,应采用双雷管。装雷管后不准冲击、摩擦筒体。
5.9.2.5装药前应先检查孔壁,排除阻挡杂物,保持井壁稳固。
5.9.2.6宜用模拟药筒进行装药试验。
5.9.2.7爆破筒搬到井口前应切断周围一切电源,待药筒进入井内50m后,方可检查导通电爆网路。
5.9.2.8装药前应将孔口重要设施、绞车、支架等迁到50m以外的安全地点;孔内缺水时进行灌水,使水位高出药筒顶部2m以上。
5.9.2.9装药时应有专人负责保护起爆网路。药筒应用标有定长标记的铜丝绳缓缓吊人井筒,确保药筒到达含水层位置,固定于孔中心。
5.9.3起爆站宜设置在钻孔上风侧,站内不应堆放与爆破无关的设备和用具。
5.9.4拒爆药筒提出井口前应先切断电源,提出井口后将雷管脚线短路,运到安全地点,再拆除雷管,分别存放,统一销毁。
5.10桩井爆破
5.10.1桩井掘井爆破,应遵守5.2.6和5.2.7中的有关规定。
5.10.2桩井爆破应有专人负责指挥爆破作业与施工。
5.10.3桩井爆破应严格控制超挖量。不应过量装药,掏槽眼与周边孔不应同时起爆。
5.10.4井深不足10m时,井口应做重点覆盖防护;井深超过10m时则作一般防护。
5.10.5桩井掘进应合理安排工序或采取措施,控制掘进爆破对邻井的震动影响,保证邻井井壁和桩体的安全。
5.10.6爆后应及时清渣修整井壁。每次钻孔施工前,应测量井深,记录进尺。桩脚扩挖应调整布孔参数。
第8篇 炼铁爆破安全技术规程
1、采取爆破法拆除炉墙砖衬,处理炉瘤和死铁层、铁罐残铁时,装药量、炮眼排列要经过技术设计并经安全、保卫部门同意。爆破区域可适量喷水,以减少扬尘,但应防止蒸汽烫伤。
2、爆破作业要指定专人领导,对爆破作业的安全负全责。爆破人员必须经过专门训练并考试合格,爆破作业必须有严密的组织及检查制度。
3、雷管及炸药必须分别放置在距离高炉火源大于20米的安全地带。
4、装置炮药必须由专人进行,装炮现场严禁吸烟和其他明火。每个药包应安放两个雷管,导火线燃烧时间不能小于2分钟。
5、必须设专人运送药包,其人员须听从放炮人员的指挥。
6、放炮时,高炉炉顶人孔、大、小钟、放散必须呈现开放状态。
7、装药前,爆破警戒区周围应设立岗哨,点炮前要发出规定的警戒信号,确认人员全部撤离后,才能点炮,点炮工作由专人统一指挥。
8、炮响后经过20分钟才准进入爆破现场检查,有哑炮时不许掏空或利用原炮眼重新起爆,应在距原炮眼60厘米处,另行打平行眼放炮。
9、往炽热、高温的炮眼装药时,药包要有良好的隔热措施。否则,禁止装药。
10、在爆破作业负责人确认爆破作业全部安全完毕、发出撤离警戒人员信号后,才能恢复其他作业。
11、领取和消耗的爆破材料应有原始记录;其剩余的爆破材料应全部交付公安部门审核,并送归火药库。
第9篇 井下爆破安全技术规程
第三百一十五条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本规程规定。
第三百一十六条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
第三百一十七条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说明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二)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三)必须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及时修改补充。
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第三百一十八条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
第三百一十九条爆炸材料新产品,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井下试用。
第三百二十条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二)低瓦斯矿井的煤层采掘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三)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严禁使用黑火药和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2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在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第三百二十一条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严禁在1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第三百二十二条在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百二十三条在高瓦斯矿井和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的实体煤中,为增加煤体裂隙、松动煤体而进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可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百二十四条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第三百二十五条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第三百二十六条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二)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三)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四)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第三百二十七条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有水的炮眼,应使用抗水型炸药。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三百二十八条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严禁裸露爆破。
第三百二十九条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二)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三)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四)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五)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六)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第三百三十条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二)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三)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四)爆破前必须洒水。
第三百三十一条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一)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二)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三)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四)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五)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第三百三十二条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
第三百三十三条爆破前,必须加强对机器、液压支架和电缆等的保护或将其移出工作面。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
第三百三十四条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煤矿井下爆破母线必须符合标准。
(二)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三)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特殊情况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不受此限。
(四)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五)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六)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第三百三十五条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开凿或延深通达地面的井筒时,无瓦斯的井底工作面中可使用其他电源起爆,但电压不得超过380v,并必须有电力起爆接线盒。
发爆器或电力起爆接线盒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第三百三十六条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必须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第三百三十七条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第三百三十八条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或电力起爆接线盒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第三百三十九条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
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
装药的炮眼应当班爆破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三百四十条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第三百四十一条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第三百四十二条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二)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三)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四)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五)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第三百四十三条爆炸材料库和爆炸材料发放硐室附近30m范围内,严禁爆破。
第三百四十四条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向井底工作面运送爆炸材料和在井筒内装药时,除负责装药爆破的人员、信号工、看盘工和水泵司机外,其他人员必须撤到地面或上水平巷道中。
第三百四十五条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的装配起爆药卷工作,可在地面专用的房间内进行。
专用房间距井筒、厂房、建筑物和主要通路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距离井筒不得小于50m。
严禁将起爆药卷与炸药装在同一爆炸材料容器内运往井底工作面。
第三百四十六条在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在地面或在生产水平巷道内进行爆破。
在爆破母线与电力起爆接线盒引线接通之前,井筒内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断电。
只有在爆破人员完成装药和连线工作,将所有井盖门打开,井筒、井口房内的人员全部撤出,设备、工具提升到安全高度以后,方可爆破。
爆破通风后,必须仔细检查井筒,清除崩落在井圈上、吊盘上或其他设备上的矸石。
爆破后乘吊桶检查井底工作面时,吊桶不得撞工作面。
第10篇 地面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
地面爆破工操作规程(选煤厂、矸石山、煤仓)
1、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使用注意事项。
2、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规程》中关于爆破的有关安全规定。
3、爆破工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4、严格执行“四人联锁” 爆破制度和集团公司、矿制定的有关爆破器材领、销、退等管理制度。。
5、按规定领取爆破用具及当班所需雷管、炸药,电雷管和炸药应分装在不同的坚实的专用非金属容器内,直接送到工作地点存放在木制或其他绝缘材料制成的专用炸药箱内,并加锁,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中途逗留。
6、电雷管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班长指定专门人员运送。
7、运送爆破材料人员所乘人车、罐笼等他人不得同时乘坐。
8、检查发爆器和母线,保证完好可靠。。
9、每次装药的药量不能超过600g,只准装1个引药,放置的位置必须距仓壁1m以上,位置选好后,将炮杆固定好,防止炮杆脱落。
10、进入仓内进行扩眼爆破时,严格执行专门爆破安全措施。
11、认真执行“去二回一”制度,按照爆破安全措施规定设好警戒,警戒距离不小于70米,警戒人员必须躲在坚固的掩体后或小房内。
12、对爆破地点附近洒水灭尘。
13、经班长确认警戒无误后,联炮线,退出爆破地点,沿途敷设并检查母线是否符合要求。
14、进入发爆地点,按规定发出三次爆破信号后,进行起爆。
15、摘下母线、扭结成短路,拔下发爆器手把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
16、炮烟排除后,检查瓦斯浓度和爆破情况,有问题及时处理。
17、爆破结束后,报告班组长,由班组长解除警戒。
18、当班装药当班放完,遇特殊情况时,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向下班放炮员交接清楚。
19、整理好爆破工具、材料,填好消耗单,当班剩余爆破材料要交回爆破材料库。
20、将发爆器、理研等交回规定的存放处。
本工种存在危险因素及预防措施
1、本工种存在危险因素是雷管、炸药误爆伤人;长期从事该工种作业也易患煤(矽)肺病。
2、雷管从火药库领出后到起爆联线前,每个雷管脚线都要扭结为短路状态。
3、作业时佩戴防尘口罩,正确使用喷雾捕尘装置,放炮前后作业地点洒水,并定期到指定医疗保健部门体检。
第11篇 爆破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⑴牢记并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防患于未然。
⑵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并取得证书后方准上岗。
⑶爆破材料的领取应由现场施工员按一次需用量填写领药凭证,由押送员与保管员两人到库领取。爆破材料必须直接运往工地。存放在指定地点由保管员看管,并由现场施工员监督爆破员装炮。爆破结束后剩余爆破材料应及时由保管员、押送员共同返回库中。严禁随地存放或截留私存。
⑷爆破材料的装卸均应轻拿轻放,不得受到磨擦、震动、撞击、抛掷或转倒。堆放时要摆放平稳,不准散存,改装或倒放。
⑸爆破材料应使用专车运输,炸药与起爆材料不得放在同一车辆、车厢装运。用汽车运输时装载不准超过允许重量的2/3,行驶速度不应超过20km/h。车顶部需遮盖,人力运输不得超过25kg。必须两人领取雷管、炸药,两人距离要20米以上。
⑹钻孔前应将边坡上的松动土石清除干净,并将钻机各部杆件详加检查确认完好。钻眼人员必须思想集中不得东张西望。谈天说笑。
⑺爆破用品在使用前应根据规定要求进行质量检验,装填炸药应按照设计规定的炸药品种、数量、位置进行,装药要分次装入。用竹棍轻轻压实,不得用铁棒或用力压入炮孔内,当孔深较大时,药包要用绳子吊下,或木制炮棍护送,不允许直接往孔内丢药包。
⑻雷管必须经过检查试爆,电雷管须检查电阻,生铜锈的雷管严禁使用。
⑼雷管应设置在装药全长的1/3~1/2位置上(从炮孔口算起)雷管应置于装药中心,聚能穴应指向孔底。
⑽药包量必须经过计算,浅孔小炮必须采用松动爆破,不得采用抛掷爆破。
⑾装药工作必须由施工员指定有爆破操作合格证的爆破员执行。非装炮人员在装炮开始前,必须撤离装炮地点,装炮完毕后必须检查,并记录装炮个数、地点,以便起爆后核对有无瞎炮并进行处理。
⑿遇有暴雨或闪电打雷时,应禁止装药、安设电雷管和联结电线等操作。
⒀爆破孔间的堵塞应保证要求的堵塞长度,充填密实不漏气。填充直孔可用干细砂土、砂子、粘土或水泥等,最好用1:2~3粘土,粗砂的泥砂混合物,含水量在20%,分层轻轻压实,不得用力挤压。水平炮孔和宜用2:1土砂混合物,作成直径比炮孔小5~8mm和长100~150mm的圆柱形炮棒(或泥蛋)填塞长度应大于最小抵抗线长度的10%~15%。在堵塞时应该注意勿捣坏导火索和雷管的线脚。
⒁起爆工作应在现场施工员统一指挥下进行。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严禁穿磨擦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
⒂起爆前应划出警戒范围,立好标志,现场人员应撤到安全检查区域,并有专人警戒,施工机具应妥善安置,警戒人员必须手持红旗和喊话筒(或口笛)以便显示标志和传达信号。
⒃警界范围一般小炮应距放炮地点300米以外,用药量较多的爆破,警戒距离应经过计算决定。
⒄电雷管起爆时,炮响后必须立刻取下爆破机的手柄,然后摘除电线,待烟尘消散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检查,爆破机手柄应始终由爆破组长一人携带、使用、保管。
⒅爆破线路必须与带电的照明线或动力线分开。
⒆出现瞎炮时,应由原装药人当场处理。
第12篇 工贸企业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必须持有劳动部门培训考核有效的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2..爆破物品由专领、专用、专保管,在领用时,应对不同批号的导火线、雷 管、作试验,检查是否失效或潮湿,导火线每卷至少试燃一米,雷管每盒至少试炸一个,领出后应存放在专用的木箱内,上好锁,做好记录;
3.切割导火线或导火索,必须用锋利的小刀,禁止用剪刀剪断或用石器、铁 器敲断,导火索长度不少于1.2m,导爆索禁止撞击、抛掷、践踏,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的台桌上,不得放置雷管;
4.加工起爆药包,只许在爆破现场于爆破前进行,并按新需数量一次制作,不得留成品备用,制作好的起爆药包应有专人妥善保管;
5..装药要用木竹棒轻塞,严禁用力抵入和使用金属棒捣实,禁止使用冻结、 半冻结或半溶化的硝化甘油炸药;
6.放炮前,必须明确规定安全警戒线,制定同意的爆破时间和信号,并在指定地点设安全哨,待施工人员、行人、车辆等全部避入安全区内后方可起爆,警报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掩蔽场所必须坚固,道路必须畅通;
7.爆破后炮工应检查所有装药孔是否全部起爆,如发现瞎炮,应及时按照瞎炮处理的规定妥善处理,未处理前,必须在其附近设警戒人员看守,并设明显标志;
8. 隧洞相向凿进的开挖,两端在相距30m以内时,点炮前必须通知另一端暂停工作,退到安全地点,当相向开挖的两端相距15m时,一端应停止掘进放炮;
9. 导爆索禁止打结,网络中连接或搭接点应按厂家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导爆索装入炮孔后,不得任意切割,严禁对导爆索撞击或投掷任何物体。
第13篇 李沟矿业掘进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李沟矿业掘进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适用范围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本煤矿在掘进工作面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
上岗条件
第2条 爆破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获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爆破工必须是专职的。
第3条 爆破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安全规定
第4条 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布或其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5条 下井前要领取符合规定的发爆器和爆破母线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爆器材不准下井使用;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器材领退等管理制度。
第6条 在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的工作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
第7条 使用爆破材料的规定。
1、炸药: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有煤矿安全标志的煤矿许用炸药,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⑵低瓦斯矿井的煤层掘进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⑶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⑷严禁使用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
⑸在同一次装药爆破工作面,严禁装入两种不同性质的炸药。
2、雷管:在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⑴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⑵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⑶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3、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第8条 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实行“三人连锁爆破”和“三保险”制度。
“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必须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超过15时,严禁装药爆破。
“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即爆破前,爆破工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亲自派专人警戒,并将爆破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煤尘浓度合格后,将爆破牌交给爆破工,爆破工吹哨后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
“三保险”制度:即站岗、设置警标、吹哨。
第9条 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并应采用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10条 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掘进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11条 用爆破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有关规定。
第12条 严禁糊炮、明炮和短母线爆破。
操作准备
第13条 爆破材料的运送。
1、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
(2)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3)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2、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2)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将电雷管和炸药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4)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第14条 爆破材料的存放。
1、爆破材料运送到工作地点后,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严禁乱扔、乱放。
2、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及通风良好的地点,并应放在挂有电缆、电线巷道的另一侧。
3、爆炸材料箱要加锁,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
4、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5、爆破前需准备好够全断面一次爆破用的引药和炮泥以及装满水的水炮泥,并整齐放置在符合规定的地点。
6、准备好炮棍、岩(煤)粉掏勺及发爆器具等。
7、检查发爆器与爆破母线。发爆器要完好可靠,电压符合要求;爆破母线长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并无断头、明接头和短路,绝缘包皮有破损处时应进行处理。
第15条 装配起爆药卷。
1、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3、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4、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5、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第16条 严禁使用不通电和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操作顺序
第17条 爆破工必须按下列顺序进行操作:
1、装配引药。
2、检查瓦斯。
3、装药。
4、封泥。
5、检查瓦斯。
6、敷设爆破母线。
7、警戒。
8、爆破。
9、爆破后检查瓦斯、支护。
10、处理拒爆、残爆。
正常操作
第18条 装药前
1、必须对工作面附近20米范围内进行瓦斯检查,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2、必须对爆破地点附近20米内支架进行加固,保证支架齐全、完好。
3、用掏勺将炮眼内的煤(岩)粉清除干净。
4、对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装药:
(1)掘进工作面空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支架损坏,架设不牢,支护不齐全。
(2)爆破地点20米以内,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时。
(3)装药地点20米以内煤尘堆积飞扬时。
(4)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
(5)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炮眼出现塌陷、裂缝,有压力水,瓦斯突增等。
(6)工作面风量不足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
(7)炮眼内煤(岩)粉末清除干净时。
(8)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
(9)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危险时。
(10)发现瞎炮未处理时。
第19条 装药。
1、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规定的各号炮眼装药量、起爆方式进行装药。各炮眼的雷管段号要与爆破说明书规定的起爆顺序相符合。
2、装药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匀,使药卷紧密相接。药包装完后要将两脚线末端扭结。
3、根据现场实际采用不同的起爆方式。正向起爆的引药最后装,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底;反向起爆是先装引药,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外。
4、无论采用何种起爆方式。引药都应装在全部药卷的一端,不得将引药夹在两药卷中间。
5、硬化的硝酸铵类炸药,在使用前应用手揉松,使其不成块状。但不得将药包纸或防潮剂损坏。禁止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类炸药,并须交回爆破材料库。
第20条 封泥。
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1、装填炮泥时,一手拉脚线,一手拿炮棍推填炮泥,用力轻轻捣实。
2、封泥的装填顺序是:先紧靠药卷填上5毫米的水炮泥,然后装填水炮泥一至数个,在水炮泥的外端再填塞炮泥。
3、装填水炮泥不要用力过大,以防压破。装填水炮泥外端的炮泥时,先将炮泥贴紧在眼壁上,然后轻轻捣实。
第21条 炮眼封泥量的规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米,但必须封满炮泥。
2、炮眼深度为0.6~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4、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6、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米,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米。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米。
第22条 敷设爆破母线。
1、爆破母线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绝缘双线。
2、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3、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悬挂在巷道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时,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等线的下方,并应保持0.3米以上的间距。
4、爆破母线必须由里向外敷设。其两端头在与脚线、
发爆器连接前必须扭结短路。
5、爆破母线的敷设长度要符合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
6、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必须随用随悬挂,以免发生误接;严禁使用固定母线放炮。
第23条 联线方式与接线。
1、各炮眼电雷管脚线的联接方式应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的规定采用串联、并联或串并联方式,电雷管脚线与母线的连接必须由爆破工操作。
2、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空,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24条 在连线爆破前,必须在距工作面20米范围内进行第二次瓦斯检查。在瓦斯含量符合规定时,方准连线爆破。否则必须采取处理措施。
第25条 警戒。
1、必须有专人在作业规程规定的各警戒岗点担任警戒。
2、各警戒岗点除站岗人员外,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3、爆破前工作面人员都要撤至作业规程规定的安全地点。
第26条 爆破。
1、母线与脚线连接后,爆破工必须最后退出工作面,并沿途检查爆破母线是否符合要求。
2、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3、爆破工撤至发爆地点后,随即发出第一次爆破信号。
4、爆破工接到班组长的爆破命令后,将母线与发爆器相接,并将发爆器钥匙插入发爆器,转至充电位置。
5、第二次发出爆破信号,至少再过5秒,发爆器指示灯亮稳定后,将发爆器手把转回放电位置,电雷管起爆。
6、电雷管起爆后,拔出钥匙将母线从发爆器接线柱上摘下,并扭结短路;拔出放炮器钥匙。
7、放炮母线不得有明接头。
8、爆破时使用爆破喷雾,爆破后对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洒水降尘。
第27条 验炮: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特殊操作
第28条 拒爆、残爆处理。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分钟;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分钟),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收尾工作
第29条 爆破结束后爆破工要报告班组长,由班组长解除警戒岗哨后,其他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第30条 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完,遇有特殊情况时,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31条 放完炮后,应将爆破母线、发爆器等收拾整理好。
第32条 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填好消退单,在核清领取数量与使用及剩余的数量相符后,经班组长签字,当班剩余材料要交回爆破材料库。严禁私藏爆破器材。
第33条 完工后,要将发爆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等交回规定的存放处。
第14篇 隧道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 洞内爆破作业,必须统一指挥。
2. 进行爆破时,所有人员应撤至不受有害气体、振动及飞石伤害的地点,其安全距离不少于200m,相邻上下坑道不少于100m。
3. 当工作面岩石破碎尚未及时支护惑发现流沙、流泥未有及未经妥善处理严禁装药爆破。
4. 当发现瞎炮时,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
5. 装药时严禁火种,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均应撤至安全地点。
6. 钻眼与装药不得平行作业。
7. 严禁在炸药加工房以外地点改装炸药包等加工作业 。
8. 爆破后必须经过通风排烟,才准检查人员进入工作面,且相距时间不得少于15min,并经过检查有无“瞎炮”、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顶板两帮有无松石、支护有无损坏变形,经过妥善处理后,其他工作人员才能进入工作面。
9. 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严禁穿着化纤衣服。
10、当两工作面接近贯通时,两端应加强联系与统一指挥。岩石隧道两工作面距离接近15m(软岩为20m),一端装药放炮时,另一端人员必须撤离到安全地点。导坑已打通的隧道,两端施工应加强协调,放炮前加强联系警戒,严防对方人员误入危险区。
第15篇 基坑爆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1、爆破作业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要求,编制爆破设计方案,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
2、爆破作业应根据地形、地质和施工地区环境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3、爆破器材应由装炮负责人按一次需用量提取,随用随取。放炮后的剩余材料,应经专人检查核对后及时交还入库。
4、装药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装药前,非装药人员应撤离装药地点;装药区内禁止烟火;装药完毕,应检查并记录装炮个数、地点。
⑵、不得使用金属器皿装药。
⑶、起爆药包应在现场装药时制作。
5、大雾天、黄昏和夜间不应进行爆破。确需在夜间爆破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遇雷雨时应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6、起爆前应作好下列防护工作:
⑴、起爆应由值班人员监督和统一指挥。
⑵、警戒区周围必须设警戒人员;警戒范围:小药量爆破应距离放炮地点200m以外,用药量较多的爆破的警戒距离应经过计算确定。
⑶、警戒区内的人、畜应撤离,施工机具不能撤离的应有可靠的防护。
⑷、在有车、船通过的施工地段,确定爆破时间,应事先与有关运输部门取得联系。
7、起爆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导火索起爆时,点炮人员必须有计划地依次点炮并选好撤离线路及躲炮地点。每人每次点火应以信号雷管控制点炮时间。信号雷管的引线长度应比最短的点炮引线短0.8m,其总长不得小于1m。
⑵、火花起爆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严禁用火柴、烟头和打
⑶、火机。爆破中应记录起爆个数,最后一炮响后20min,方准进入爆破区检查。
⑶、当近处有闪电和雷声或云雨弥漫可能突然发生雷电时,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
⑷、同一施工地段有若干工点同时爆破时,必须统一指挥,在全部警戒和防护工作未完成之前,严禁任何一处起爆。
8、起爆器的手柄应始终由爆破组长一人保管。
9、处理瞎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应由原装药人当场处理;处理瞎炮时,不得撤除警戒;遇特殊情况,经施工负责人准许后,可在下次放炮或休息时处理;瞎炮位置应设明显标志,其周围5m内禁止人员通行。
⑵、炮眼中的爆破线路、导火索、导爆索等检查完好时可将引线或电线重新接通,再行起爆。
⑶、应在取出堵塞物后重装起爆药包。
⑷、不得在残眼中继续打眼。
⑸、可在距瞎炮不小于0.6m处打一平行炮眼进行诱爆。
⑹、硝铵类炸药可用水冲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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