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爆破作业前准备
1. 爆破工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承担,所有作业人员需持证上岗,接受过专业培训并熟悉爆破安全规程。
2. 爆破设计应由专业工程师制定,包括爆破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3. 检查爆破器材,确保其完好无损,严禁使用过期、破损或性能不稳定的炸药和雷管。
二、爆破作业过程
1. 设置警戒区域,明确安全距离,并设立明显警示标志,确保非作业人员远离现场。
2. 爆破连线应由专人负责,遵循“先主线后支线,先远后近”的原则,避免短路和误爆。
3. 起爆前进行最后的安全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实施起爆。
三、爆破后处理
1. 爆破后立即撤离人员,等待规定时间后再进行现场检查。
2. 清理未爆物品,妥善处理废弃物,防止二次事故。
3. 对爆破效果进行评估,记录相关数据,为后续作业提供参考。
1. 遵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等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确保作业安全合规。
2. 作业现场应符合《矿山安全法》和《安全生产法》的要求,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
3. 爆破作业过程中,应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1. 爆破作业人员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需持证上岗,接受过专业培训,熟悉爆破安全规程。
2. 爆破设计应包含哪些内容?
答:应包含爆破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3. 起爆前的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什么?
答:检查爆破器材完好性,确认无误后实施起爆。
4. 爆破后应如何处理未爆物品?
答:清理未爆物品,妥善处理废弃物,防止二次事故。
5. 爆破作业中,人员撤离的时间点是什么?
答:爆破后立即撤离,等待规定时间后再进行现场检查。
第1篇 孔底爆破安全规程
一、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
二、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
三、爆破物品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爆破用品在使用前应根据规定要求,进行质量检验。每炮使用的引线长度,应根据燃烧速度决定,燃烧速度应分批分卷进行试验。引线与雷管的联结,应根据当时所需数量在加工房或指定地点进行;连接时必须使用雷管钳,严禁用牙咬。
四、器材的领取,应由装炮负责人按一次需用量填写领取凭证到库领取。炸药与雷管严禁同一人同时搬运,电雷管严禁与带电物品(比如干电池、手电筒等)一起带运送。放炮后的剩余材料应经过专人检查,核对后及时还库,严禁随地存放或带入宿舍。
五、爆破作业的基本规定:
1、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2、孔底爆破应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岗哨,使所有通路经常处于监视之下。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爆破结束,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木板及标志。
3、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
4、爆破装药量必须经过计算,浅孔小炮必须采用松动爆破,不得采用抛掷爆破。
5、爆破作业面及其附近巷道、电器设备附近和起爆站等重要地点,必须测定空气中沼气和其他有毒气体的浓度,确认无危险时,方准进行爆破准备工作。
6、装药前,必须切断采区的动力电源和照明电源,起爆前要检查爆破网路绝缘情况。
7、装药工作必须由施工负责人(队长或领工员)指定有爆破合格证的爆破工执行。装炮区内,严禁吸烟点火,非装炮人员在装炮开始前,必须撤出装炮地点。装炮完毕必须检查并记录装药个数、地点,以便爆后核对有无瞎炮,以利进行处理。
六、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1、响炮15min后,瓦斯检查员应进入爆破作业面和电气设备附近检查瓦斯(氢气、沼气等)浓度,确认无瓦斯爆炸危险,并检查确认动力电网、照明电网和电气设备无破损,绝缘良好时,方可恢复送电。通风正常之后,才准人员进入工作面作业。
2、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危石、护壁破坏和盲炮等现象。
3、爆破员如果发现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4、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5、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七、奖惩:
1、对认真遵守本规程,在安全生产和预防爆破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作业队和人员,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精神,发给爆破作业安全奖及物质奖励。
2、一切进行爆破工作的人员、作业队及其主管部门违反本规程时,都应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收回有关证件、处分,直至交送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3、进行爆破工作的作业队及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追究其领导人的责任:
a.所发布的指令和批准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法、操作细则违反本规程;
b.允许无证人员从事有关爆破工作;
c.发现违反本规程的情况或行为而未加制止;
d.因作业环境不安全而造成了事故;
4、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追究事故肇事者或当事人的责任:
a.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重大爆破险肇事故或爆破事故;
b.擅离岗位,玩忽职守,造成爆破事故;
c.发现有立即发生爆破事故的危险情况,不采取防止措施,又不及时报告;
d.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
第2篇 井下爆破安全技术规程
第三百一十五条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本规程规定。
第三百一十六条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
第三百一十七条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说明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二)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三)必须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及时修改补充。
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第三百一十八条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
第三百一十九条爆炸材料新产品,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井下试用。
第三百二十条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二)低瓦斯矿井的煤层采掘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三)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严禁使用黑火药和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2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在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第三百二十一条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严禁在1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第三百二十二条在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百二十三条在高瓦斯矿井和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的实体煤中,为增加煤体裂隙、松动煤体而进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可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百二十四条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第三百二十五条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第三百二十六条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二)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三)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四)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第三百二十七条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有水的炮眼,应使用抗水型炸药。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三百二十八条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严禁裸露爆破。
第三百二十九条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二)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三)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四)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五)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六)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第三百三十条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二)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三)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四)爆破前必须洒水。
第三百三十一条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一)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二)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
(三)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四)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五)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第三百三十二条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必须洒水降尘。
第三百三十三条爆破前,必须加强对机器、液压支架和电缆等的保护或将其移出工作面。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
第三百三十四条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煤矿井下爆破母线必须符合标准。
(二)爆破母线和连接线、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三)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挂。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线,特殊情况下,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可不受此限。
(四)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五)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六)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第三百三十五条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开凿或延深通达地面的井筒时,无瓦斯的井底工作面中可使用其他电源起爆,但电压不得超过380v,并必须有电力起爆接线盒。
发爆器或电力起爆接线盒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第三百三十六条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必须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第三百三十七条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第三百三十八条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或电力起爆接线盒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第三百三十九条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
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
装药的炮眼应当班爆破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三百四十条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第三百四十一条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或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min;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min),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第三百四十二条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二)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三)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四)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五)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第三百四十三条爆炸材料库和爆炸材料发放硐室附近30m范围内,严禁爆破。
第三百四十四条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向井底工作面运送爆炸材料和在井筒内装药时,除负责装药爆破的人员、信号工、看盘工和水泵司机外,其他人员必须撤到地面或上水平巷道中。
第三百四十五条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的装配起爆药卷工作,可在地面专用的房间内进行。
专用房间距井筒、厂房、建筑物和主要通路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距离井筒不得小于50m。
严禁将起爆药卷与炸药装在同一爆炸材料容器内运往井底工作面。
第三百四十六条在开凿或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在地面或在生产水平巷道内进行爆破。
在爆破母线与电力起爆接线盒引线接通之前,井筒内所有电气设备必须断电。
只有在爆破人员完成装药和连线工作,将所有井盖门打开,井筒、井口房内的人员全部撤出,设备、工具提升到安全高度以后,方可爆破。
爆破通风后,必须仔细检查井筒,清除崩落在井圈上、吊盘上或其他设备上的矸石。
爆破后乘吊桶检查井底工作面时,吊桶不得撞工作面。
第3篇 大爆破安全规程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对大爆破设计、施工和爆破后的检查等安全技术问题作出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民用工程大爆破的人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2 引用标准
gb6722 爆破安全规程
3 名词术语
大爆破 硐室爆破或一次炸药用量较大的深孔爆破。
4 大爆破分级
4.1 分级
根据大爆破的形式和一次爆破总装药量把大爆破分为a、b、c、d四级。
4.2 分级表
5 设计资格和审批权限
5.1 设计资格
5.1.1 承担a、b级大爆破设计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 高级技术职称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b. 进行c级大爆破设计3次以上和具有b级以上(含b级)大爆破施工经验;
c. 持有部级主管部门同意该单位进行a、b级大爆破设计征书或批文。
5.1.2 承担c级大爆破设计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 高级技术职称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b. 承担过3次以上d级大爆破设计和具有c级以上(含c级)大爆破施工经验;
c. 持有部级主管部门同意该单位进行c级大爆破设计征书或批文。
5.1.3 承担d级大爆破设计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a. 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b. 有进行一般爆破设计和大爆破施工的经验;
c. 持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证书或批文。
5.2 安全评估
5.2.1 大爆破工程,必须进行安全评估。无安全评估的大爆破设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审批。
5.2.2 安全评估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地形地质勘测资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b. 设计方法和设计参数选择的合理性;
c. 工程环境安全性评估;
d. 起爆网路的准爆性评估;
e. 可能发生的事故及其预防对策和抢救措施。
5.3 审批权限
5.3.1 a、b级大爆破设计,必须由主管产业部门审批。
主管产业部门应由5名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审批组,以a、b级大爆破设计进行审查。a级大爆破设计,由部(总公司)领导批准。b级大爆破设计,由主管司(局)领导批准。
5.3.2 c级大爆破设计,应由设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司、地级以上)组织3名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审批组,以c级大爆破设计进行审查,并由其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批准。
5.3.3 d级大爆破设计可由设计单位负责人审查和批准。
5.3.4 审查大爆破设计时,应征得当地相应的劳动部门和公安部门的同意。
6 大爆破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大爆破设计,必须按规定的设计程序、内容和工程要求进行。
6.1.2 c级以上(含c级)的大爆破设计,应根据工程爆破设计任务进行编制。
6.1.3 在大爆破设计前,必须以爆破区进行地形地质勘测,并根据大爆破级别,以勘测项目提出具体要求。
6.1.4 大爆破设计书,应由说明书和图纸组成。各类大爆破工程的设计内容要求,见附录a。
6.1.5 邻近建筑物或边坡的爆破,应采用控制爆破技术和相应的降震措施。对重要保护对象,应根据专门分析或现场测试结果进行安全论证。
6.1.6 大爆破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根据设计书、施工图及有关规程、标准进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见附录b。
6.1.7 爆破施工过程中发现爆破参数、岩石可爆性、地形测量结果和地质条件等与原设计依据不同时,应及时修改设计或采取补救措施。修改设计,必须报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或主管部门批准。
6.1.8 每次大爆破设计文件,均应编号存档,并编制爆破效果与安全技术报告。
6.2 设计阶段
6.2.1 大爆破设计,应按爆破等级分阶段进行。
6.2.2 硐室大爆破设计阶段划分,应遵守下列规定:
a. a、b级大爆破设计,分为可行性研究、技术设计或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
b. c级大爆破设计,分为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
c. d级大爆破设计,可一个阶段完成施工图设计。
6.2.3 深孔大爆破设计阶段划分,应遵守下列规定:
a. a级水下深孔大爆破,采用可行性研究、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设计阶段;
b. b级地下和水下深孔大爆破,采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
c. c、d级深孔大爆破设计,可一个阶段完成施工图设计;
d. d级重复性的深孔大爆破设计,可采用标准设计。
6.2.4 各级大爆破的各设计阶段,均应具有足够的设计原始资料。对地形、地质勘察与测量工作的要求,见附录c。
6.2.5 可行性研究,应充分论证工程爆破在技术上的可靠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内容应包括:
a. 工程概况和设计任务要求;
b. 爆破区的规划和设计原则;
c. 爆破药包布置和爆破参数选择;
d. 炸药品种、用量和总爆破方量;
e. 爆破漏斗及矿岩堆积分布范围;
f. 爆破对环境影响的安全评价;
g. 施工方法及进度安排;
h. 工程概算;
i. 可行性方案分析与结论。
6.2.6 技术设计,应明确选择爆破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法,内容应包括:
a. 工程概况及总体布置;
b. 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
c. 药包布置、爆破参数及炸药用量;
d. 爆破方量和矿岩堆积形态及范围;
e. 药室导峒布置、装药结构及填塞;
f. 爆破网路及起爆顺序;
g. 爆破对环境影响的安全分析校核;
h. 工程预算及技术经济指标。
6.2.7 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制定相应的技术安全措施,根据实际揭示的地形地质情况,按工程要求修正爆破设计,并提出施工图。
6.2.8 采用一个设计阶段完成施工图设计时,其设计内容应满足附录a和施工要求。
6.2.9 采用标准爆破设计时,应根据每次爆破技术条件与实际情况的变化,对标准设计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调整。
6.3 爆破对环境影响的安全分析评价
6.3.1 硐室大爆破对环境影响的安全评价,应根据爆破工程周围环境情况逐项进行分析核算,确定安全距离范围,作出综合分析评价。分析校核的项目内容,一般包括:
a. 爆破对周围地面及地下建(构)筑物及重要设施的地震安全距离范围;
b. 确定爆破区周围地面岩体破坏、高边坡失稳范围、非抵抗线方向的破碎和软弱夹层逸出的安全距离;
c. 爆破对水文地质条件及岩溶地区影响的距离和范围;
d. 爆破飞石、滚石、空气冲击波及有害气体对人员和建(构)筑物设施的安全影响范围。
6.3.2 露天和地下交叉作业时,深孔大爆破设计应考虑爆破地震、空气冲击波、毒气的相互影响程度,划定露天与地下的危险区范围。
6.3.3 地下大爆破的采区接近地表时,应由设计确定地表塌陷区的危险范围。
6.3.4 确定地下大爆破的地震波、空气冲击波和有害气体的危险范围。
6.3.5 水下大爆破设计,应专门论述水中冲击波的安全影响,确定安全距离与采用的防护措施。
7 试验与监测
7.1 一般规定
7.1.1 根据大爆破的级别和复杂性,爆破器材检测和爆破试验项目应遵守下列规定:
a. a、b级大爆破,必须严格按本章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检测和试验;
b. c级大爆破,应以7.2和7.3中规定的项目进行试验;
c. d级大爆破,仅要求对雷管和导线进行电阻检查;
d. 水下大爆破时,必须以爆破器材进行防水性能检测,确认其防水能力。
7.1.2 大爆破中使用的各种爆破器材的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部级标准要求。
7.2 爆破器材的检测项目
7.2.1 炸药必须测定爆速和殉爆,并进行爆破漏斗试验。
7.2.2 电雷管应测定电阻值;延期雷管应测定延期时间。
7.2.3 导爆索应测定爆速、起爆能力,并进行连接传爆试验。
7.2.4 导爆管应测定传爆和爆速。
7.2.5 爆破环境潮湿或有水时,应对爆破器材进行防水试验。
7.2.6 爆破对象为高硫、升温体时,应对爆破器材作安定性试验。
7.2.7 应检查各种连接线、区域线或主线的材质、规格、电阻值和绝缘性能。
7.2.8 起爆器应检查放电电压和外壳绝缘性能。
7.2.9 采用交流电起爆时,应测定交流电压,并检查开关、电源及输电线路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7.3 爆破网路试验和小型实爆
7.3.1 电爆网路应进行实爆试验或等效模拟实验:
a. 网路实爆试验
按设计网路,实地联线起爆
b. 等效模拟试验
深孔爆破时,至少用一条支路按设计连接雷管外,其他各组可用等效电阻试验法。
7.3.2 导爆索网路或导爆管网路,应进行下列试验:
a. 露天大爆破,按设计联线起爆;复杂网路,至少选用一组典型网路进行试验;
b. 地下大爆破,宜在现场条件下,至少选用一个分区,按设计敷设网路进行实爆。
7.3.3 重要爆破工程,应考虑在现场条件下进行小型实爆。
7.4 爆破效应监测
7.4.1 实施工程爆破时,应根据爆破规模,爆区周围的设施,选择爆破效应的监测项目。监测项目分为:爆破地震效应、空气冲击波、水中冲击波、噪声、飞石、滚石、有毒气体、断层滑动和地压变化等。
7.4.2 监测项目,应由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承担,并提出监测报告。
8 小井与平峒掘进
8.1 掘进前的准备
8.1.1 小井掘进前,必须将井口周围1m以内的碎石块清除干净。在土质或比较破碎的石质地面,应用木板或其他材料支护井口。支护物应高出地面20cm。
8.1.2 平峒开挖前,应将峒口周围的碎石清理干净,并留出不小于1.5m宽的平台。
8.1.3 在破碎的岩层中开挖平峒,峒中必须作好支护工作。支护的顶板至少应伸出峒口50cm。
8.1.4 平峒横断面的高不得小于1.5m,宽不得小于0.8m,小井的横断面积不得小于1.0m2。
8.2 掘进与支护
8.2.1 平峒峒口上部山坡,不准有不稳定的石块或浮石,整个施工过程中,都应随时检查,及时清除。
8.2.2 导峒及小井掘进进深在1~5m以内,爆破时人员撤离的安全距离,由设计确定。
8.2.3 小井掘进爆破后,必须等待炮烟排净,才准工作人员下井,其最短时间,不得少于15min。
8.2.4 小井掘进深度超过3.0m后,应采用电力起爆或导爆管起爆。
8.2.5 小井深度大于7m时,爆破后应采用机械通风。无论放炮后时隔多久,工作人员在下井以前,均应用仪表检测井底有毒气体的浓度,浓度未超过允许值,才允许工作人员下到井底。
8.2.6 每次爆破后,必须首先清除井口或井壁上的浮石,并检查井口或井内的支护是否稳固。
8.2.7 深度大于5m的小井,掘进时不准工作人员用绳梯上下,应采用有制动装置的辘轳或其他升降设备。
8.2.8 平峒和小井掘进时,若采用电灯照明,其电压不得超过36v。
8.2.9 当平峒的掘进长度超过20m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每次放炮后,须待炮烟和有毒气体排出后,才准进入工作面。
8.2.10 平峒掘进过程中,如有地下水,应靠平峒一侧挖掘排水沟。
8.2.11 平峒通过岩石破碎带时,应加强支护,必要时可采用密集支护。
8.2.12 每次掘进爆破后,应首先检查平峒顶板、两邦工作面的浮石以及平峒内的支护情况,确认安全后,才准继续作业。
8.2.13 小井中的药室有地下水时,应尽量使水流经排水沟排出横巷,无法排水的小井药室,应在其底部挖掘蓄水坑贮水。水量过大时,应设有临时排水设备。
9 装药前的准备
9.1 组织指挥系统
9.1.1 a、b、c级大爆破和爆破环境复杂的d级大爆破,必须成立大爆破工程指挥部,全面指挥和统筹安排大爆破的各项工作。
9.1.2 指挥部应设正、副指挥长各一人。正指挥长应由爆破工作领导人担任,副指挥长宜由当地公安部门或单位保卫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正指挥长全面负责指挥部的工作。
9.1.3 指挥部应设设计施工组,起爆组,供应组,安全保卫组,科研观测组,后勤组和救护组等职能组。职能组的具体设置、人员配备及其职责范围由正指挥长确定。
9.1.4 各职能组和指挥部的每一个成员,都必须分工明确,职责清楚,各负其责。
9.2 药室和深孔的验收
9.2.1 药室施工完毕后,应通过测量及地质测绘提供准确的竣工资料。资料中应详细注明药室的几何尺寸、容积、中心坐标、影响药室爆破效果的地质构造及其与药室的坐标关系、药室的最小抵抗线等数据。一般要求药室中心坐标的误差不超过±30cm,定向抛掷爆破时药室中心坐标的误差不超过±20cm。药室容积不得小于设计规定。
9.2.2 药室(深孔)的实测最小抵抗线数值与设计的数值不符或发现有新的地质构造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计算药量或调整装药结构。
9.2.3 深孔装药前,必须进行验收。验收的误差标准:孔深为±0.5m;地下孔距和排距为±0.15m;露天孔距和排距为±0.3m;方位角和倾角为±1°30′。
9.2.4 验收炮孔时,如发现孔深不够、孔数不足、堵孔和透孔,必须进行补钻、补孔、清孔和填塞孔。
9.3 爆破通告
9.3.1 装药前,应将大爆破的起爆时间、地点、规模、危险范围,人员撤离时间和地点以及起爆信号以书面形式通知当地有关部门、居民和人员、并以布告形式进行张贴,做到家喻户晓。
9.3.2 在通航水域进行水下深孔和峒室爆破时,一般应在3天之前由港航监督会同公安部门发布爆破施工通知。
9.3.3 在同一地区同时进行露天和地下(或水下)施工,或在露天施工场地附近有排水、运输交通等隧道时。每次进行露天(或地下、水下)大爆破的单位都必须提前向有关单位发出通知。
9.4 炸药临时堆放场地与人行通道
9.4.1 装药前应在爆破作业场地附近设炸药临时堆放场地,并设专人警卫。该场地应标以醒目的标志(白天插红旗,井下或露天的晚上挂红灯),场地内要清除一切妨碍运药和作业人员通行的障碍物。
9.4.2 在露天的斜坡进行爆破作业时,在运药前应修筑宽度不小于1.2m的通道,并清除通道和边坡上的一切危石;当坡度大于30°时,应安设梯子或栏杆。
9.5 检查与检测
9.5.1 装药前,应检查峒室的顶板和四邦,撬掉一切浮石,并清除药室中的积碴,当药室的顶板不稳固时,应加强支护。
9.5.2 装药前,应清除导峒和药室中一切残存爆破器材、导电金属和妨碍人员通行的障碍物。
9.5.3 装药前,应将平峒(或小井)口0.7m范围内的碎石块和杂物清除掉,并要检查峒(或井)口的支护情况。
9.5.4 地下大爆破时,装药前必须在地表的塌陷区(根据设计数据圈定)加以围护并警戒,直至地面停止沉陷或趋于稳定。
9.5.5 露天深孔装药前,应将孔口0.5m半径范围内的碎石块和杂物清除掉,并用木板或其他防护物将孔口掩盖。孔口岩石不稳固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9.5.6 地下深孔大爆破时,应将凿岩天井井口0.7m半径范围内的碎石和杂物清除掉,并检查井口的支护情况,撬掉天井四壁的浮石,按设计的间距架设装药板台。
9.5.7 水下深孔大爆破时,应用套管保护孔口。
9.5.8 采用电雷管起爆时,装药前应检测爆区内的杂散电流。杂散电流超过30ma时,应采取降低杂散电流强度的有效措施,或改用非电起爆系统。
9.5.9 用硝铵类炸药在高硫矿床中进行深孔爆破,装药前,必须测定硫化矿矿粉的铁离子浓度和含硫量。当矿石含硫量超过30%,矿粉含硫酸铁和硫酸亚铁的铁离子浓度之和(三价和二价铁)超过0.3%,作业面潮湿有水时,必须清除孔内的矿粉并严禁炸药与孔壁直接接触;炸药的包装应完整无损;不得用含硫矿粉堵塞炮孔;严格控制装药的时间和孔数。
9.6 非爆破作业人员与气象
9.6.1 凡是参加大爆破施工的非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爆破安全技术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准许参加装填作业。但装起爆体及敷设网路的作业,必须由爆破作业人员进行。
9.6.2 装药前,应经常与当地气象、水文台(站)联系,及时掌握气象、水文资料。
9.7 炸药和药室的防潮与防水
9.7.1 当药室的顶板和岩壁有渗水或漏水而又使用非抗水炸药时,需将药室顶板和四壁用防水材料搭成防水棚,使水流向底板,由排水沟或管子排出。如果药室板积水不多,可设积水坑积水,并在其上面铺盖木板。
9.7.2 当下向深孔中有积水而又使用非抗水炸药时,必须将积水排除,并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9.7.3 在向潮湿或有少量积水的深孔或药室中装填非抗水炸药时,必须将炸药用塑料袋或其他防水材料包装,袋口用细绳扎紧并用黄油封口。
9.7.4 涌水量过大的药室,除采取有效的排水措施外,还应采用抗水炸药并将起炸雷管作防水处理。
10 装药与填塞
10.1 炸药的搬运
10.1.1 用人力往药室搬运炸药时,每人每次搬运量不得超过一箱(袋),搬运工人行进中,应保持1m以上的间距,上下坡时应保持5m的间距。
10.1.2 往药室运送炸药时,不准与雷管同时混合运送。
10.1.3 起爆体、起爆药包或已经接好的起爆雷管,只准爆破员携带运送。
10.2 装药
10.2.1 每个导峒口或小井口应有专人负责,记录装入各药室的炸药品种和数量,并与设计数量核对无误后,再填卡、签字或盖章,交爆破负责人。
10.2.2 药室装药工作,应在爆破员指导下进行,将炸药成袋(包)地堆放整齐,并将威力较低的炸药放在药室周边,威力较高的炸药放置在中心靠近起爆体的附近,预留出起爆体的位置、或将起爆体按设计位置安放准确,并将副起爆体引出的导爆索集中引入正起爆体。
10.2.3 起爆体必须按设计要求放入药室,并在其周围用散装药将空隙填满,同时将电雷管的导线和导爆索引出药室口,装入线槽。
10.2.4 深孔爆破采用装药器装药时,必须具有有效的防静电措施;采用装药车装药时,除具有防静电的措施外,还必须在装药车上装备灭火器和火花消除器。
10.2.5 深孔中装药时,严禁将起爆药包或敏感度较高的炸药向下投掷;起爆药包装入后,不准向下投掷炸药卷。
10.2.6 水中或内河水位变化幅度较大(暴涨、暴落)或海港风力超过6级,浪高大于0.8m时,严禁进行水下深孔装药。
10.2.7 深孔装药发生卡塞时,在雷管和起爆药包放入以前,可用铜质或非金属长杆处理,但严禁强烈冲击炸药。
10.2.8 水下深孔分段装药爆破时,各段均应装起爆药包。各起爆药包的导线,必须标记清楚,以防接错。
10.2.9 大爆破装药时,禁止使用电压高于36v的电灯和明火照明。照明线必须绝缘良好,灯泡应安装保护罩,与药堆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人员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
从运入带有电雷管的起爆药包或起爆体时开始,必须停电,采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的手电筒照明。
10.3 堵塞
10.3.1 堵塞工作开始前,应在导峒或小井口附近备足填塞材料,并标明编号及数量。
10.3.2 平峒填塞应在导峒内壁上标明按设计规定的填塞位置和长度。
10.3.3 装药完毕后,药室口应用木板、油毯纸或厚塑料布封产,用细粒料将其封填严实后,再用碎石充填,然后用装有土(砂、碎石)的编织袋或块石堆砌,顶部用石块填实。
10.3.4 不准用草袋装入少量土石料作为充填物填塞个导峒全断面。
10.3.5 小井填塞,必须先将横峒部分按平峒填塞要求进行填塞。小井充填,必须保护好从药室引出的起爆网路,如发现破损,立即停工,采取补救措施,经检查线路畅通后,才准继续施工。
10.3.6 地下水较大的药室,填塞时不得交排水通道填住。
10.3.7 填塞如有塌方空洞影响爆破效果时,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10.3.8 填塞时,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10.3.9 填塞时,应有专人负责检查填塞质量。填塞完毕,应进行验收。
10.3.10 深孔填塞时,不得将雷管的脚线、导爆索或导爆管拉得过紧和被填塞物损坏。
10.3.11 深孔填塞时,不准在起爆药包或起爆药柱后面直接填入木楔。
11 起爆体与起爆网路
11.1 起爆体加工与设置
11.1.1 加工起爆体必须在专门的场所进行,周围50m以外应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11.1.2 加工完的起爆体,应在其表面上标明药包的编号、联接好的电雷管的电阻数值及其段别。
11.1.3 起爆体应用木箱作成,所装炸药不宜超过20kg,木箱的上面应做成活动的盖,并在一个端面开孔,从中引出导线或导爆索。
11.1.4 起爆雷管和导爆索结,应放在起爆体的中央、木箱中必须装满炸药,封闭严实,并将雷管和导爆索固定。
11.1.5 有电雷管的起爆体装入药室前,应对其电阻值进行检测,并作记录。同时,将导峒、药室内的一切电源切断,拆除导线,并检测杂散电流,确认安全后,才准放入带电雷管的起爆体。
11.1.6 从起爆体中引出的导线、导爆索或导爆管,应在药室内用塑料布包裹。防止导爆索与含油相(铵油、乳化油)炸药接触。
11.1.7 任何情况下,禁止在峒室内和施工现场改装起爆体和起爆器材。
11.2 敷设起爆网路
11.2.1 电力起爆网路敷设前,应按设计要求将全部电雷管逐个进行测试,并按电阻值分类堆放。在雷管脚线上用白胶布标明实测电阻值,或在堆放处用标签标明。
11.2.2 接入起爆网路的电雷管脚线长度,应为20~30cm。
11.2.3 按药包编号联接的电雷管和区域线的电阻值应重新测量,并用白胶布在导线头上标明电阻值和药包编号。
11.2.4 同一起爆网路上各支路药包并联的电雷管数量应相同。同一爆破网路的全部电雷管,必须为同厂同型号同批产品。康铜桥丝雷管的电阻值差,不得大于0.3ω,镍铬桥丝雷管的电阻值差,不得大于0.8ω。
11.2.5 电起爆网路的所有导线的接头,均应按电工接线法联接,并用绝缘胶布缠好。在潮湿有水的地区,应避免导线接头接触地面或浸泡在水中。
11.2.6 硐室大爆破时,所有穿过填塞段的导线、导爆索和导爆管,均应采取保护措施,以防填塞时损坏。
11.2.7 填塞过程中,每填塞一段,每一个工序开始前或完成后,均必须进行一次电阻检测,当发现电阻值有较大变化时,必须立即清查。排除故障后才准进行下一施工工序。
11.2.8 敷设导爆索起爆网路时,不得使导爆索互相交叉或接近。否则,应用缓冲材料将其隔离,且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cm。
11.2.9 电爆网路的导线,不得使用裸露导线。
11.2.10 电爆网路与电源之间,必须设中间开关。
11.2.11 指挥长(或爆破工作领导人)下达准备起爆命令前,电起爆网路的主线不得与电源开关和电源线联接。电源的开关,应用木箱锁好。下达起爆命令前,起爆器或电源开关箱的钥匙,应由起爆站站长(或负责起爆的人员)保管。
11.2.12 起爆网路联接应有专人负责。网路连接人,应持有网路示意图或历次检查各药室及支路电阻值的记录表,以便随时供爆破工作领导人查阅。
11.2.13 网路联接,必须按从里到外(工作面到电源)的顺序进行。
11.3 起爆网路检查
11.3.1 起爆网路的检查,必须专门组织有经验的爆破人员担任,检查组不得少于2人。
11.3.2 起爆网路的检查,应首先检查电源开关是否接触良好,开关的电流通过能力是否能满足设计要求。采用起爆器起爆时,应检验其起爆能力。
11.3.3 采用导爆索或导爆管起爆网路时,必须仔细检查各段导爆索或导爆管的外观是否在敷设过程中受到损坏,接头是否符合规定。
11.3.4 电爆网路联接前,应检查各峒口引出线的电阻值,经检查确认合格后,即可与区域线联接。只有当各支路电阻 均检查无误时,才准与主线相联接。
11.3.5 遇有雷雨时,应立即将各导峒口的引出线端头放入峒口内至少2m的悬空位置上。同时将所有人员撤离至安全区。
11.3.6 只有在无关人员已全部撤离,爆破工作领导人下达准备起爆命令后,才准打开开关箱,并将主线接入电源线的开关上或起爆器的接线柱上。
11.3.7 使用导爆索或导爆管的起爆网路时,只有在爆破工作领导人下达准备起爆命令后,才准向主起爆线上联接起爆雷管。
12 起爆与警戒信号
12.1 起爆方法
12.1.1 大爆破禁止使用导火索起爆。
12.1.2 大爆破必须使用复式起爆网路。
12.2 起爆站
12.2.1 大爆破的起爆工作必须在专门设置的起爆站内进行。起爆站应设在安全地点,并须备有良好的通讯设备。音响信号应清楚、准确。
12.2.2 起爆站应在装药前建成,并应设有专人看管。
12.2.3 起爆站应由指挥长(或爆破工作领导人)指派的站长全面负责站内工作。
12.3 起爆电源
12.3.1 c级以上(含c级)、峒室大爆破,应采用交流或直流电源起爆。
12.3.2 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其容量应满足爆破网路的电流要求。
12.4 警戒与信号
12.4.1 大爆破警戒,必须设在危险区的边界外、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12.4.2 大爆破的警戒标志,应采用警示牌、警示灯(夜间)、岗哨、路障、警报器等视觉及音响信号。
12.4.3 地面岗哨应设在危险区的边界外,使所有通风爆破区的通路处于被监视之下,同时每个岗哨应设有音响设备,并处于相邻岗哨的视线范围之内。
12.4.4 起爆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或看到:
第一次信号——预告信号。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应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或指定的安全地点。并向危险区边界派出警戒人员。
第二次信号——起爆信号。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方准发出起爆信号。该信号发出后准许起爆站站长(或下令负责起爆的人员)起爆。
第三次信号——解除警报信号。未发出解除警报信号前,岗哨应坚守岗位,除指挥长(或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的检查人员以外,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12.4.5 起爆指令应简单明确,便于有关人员执行。
13 爆破后的检查与处理
13.1 等待时间
13.1.1 地下大爆破后,应加强通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才允许爆破作业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13.1.2 露天深孔大爆破后,至少经过15min,才允许受过专门训练的爆破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13.1.3 峒室大爆破和水下深孔大爆破后的等待时间,由设计确定。
13.2 爆破后的检查
13.2.1 地下大爆破后重新开始工作前,应进行下列检查工作:
a. 有无冒顶、危石;
b. 支护是否破坏;
c. 有无发生大面积地压活动的征兆;
d. 有无盲炮;
e. 井下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是否超过有关标准的规定;
f. 供电、供水、通风、排水系统是否遭受破坏;
g. 爆堆是否稳定,有无塌陷危险。
13.2.2 露天大爆破后重新开始工作前,应进行下列检查工作:
a. 有无危石、滚石,边坡是否稳定,有无滑坡征兆;
b. 爆堆是否稳定;
c. 空气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是否超标;
d. 有无盲炮;
e. 爆破后24h内,应多次检查与爆区相邻的井巷、峒内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
13.2.3 爆破员如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盲炮和滑坡、涌水、大面积地压活动等事故征兆时,应及时上报或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标志。
13.2.4 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爆破工作领导人同意,方准开始作业。
13.2.5 每次大爆破后,爆破工作领导人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并及时归档。
13.3 盲炮处理
13.3.1 处理盲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b. 大爆破的盲炮处理方法和工作组织,应由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c. 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得在场,并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d. 禁止直接拉出起爆药包;
e. 电力起爆网路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并及时将爆破网路短路;
f. 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收集残余的爆破器材;
g. 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防范措施;
h. 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
13.3.2 处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 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联线起爆;
b. 在距盲炮孔口不小于10倍的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炮孔装药起爆,其爆破参数,由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
c. 所有炸药为非抗水类硝铵炸药,且孔壁完好者,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再作处理。
13.3.3 处理峒室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 如能找出爆网路的电线、导爆索或导爆管,经检查正常仍能起爆者,可重新测量抵抗线,重划警戒范围,联线起爆;
b. 沿小井或平峒清除填塞物,取出炸药和起爆体或重新联线、填塞、起爆。
13.3.4 处理水下炮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 造成盲炮的因素消除后,可重新起爆;
b. 填塞长度小于炸药的殉爆距离或全部用水填塞者,可另装入起爆药包起爆;
c. 在盲炮附近投入裸露药包起爆。
13.4 大爆破总结
13.4.1 大爆破结束后,承担大爆破的单位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完整的大爆破总结报告。
13.4.2 大爆破总结,应包括下列内容:
a. 设计评述;
b. 施工总结;
c. 安全分析;
d. 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e.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f. 经验和教训。
13.4.3 大爆破安全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对大爆破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或存在的隐患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
b. 根据大爆破的实测振动,空气冲击波、飞石、噪声等监测资料,分析爆破有害效应的危害程度;
c. 通过以爆区周围的观测分析,指出爆破对最终边坡、保留体或保护物体的影响程度和地压变化等情况;
d. 经验与教训。
附录a
大爆破设计内容
(补充件)
a1 说明书
a1.1 工程概况与技术要求
a1.2 爆破区地形、地质、水文地质及环境状况,技术特征与条件;
a1.3 设计方案选择与论证;
a1.4 药室及峒室布置、爆破参数选择与装药量计算:
a1.5 药室、导峒开挖设计;
a1.6 爆破工程量与爆破器材需要量计算;
a1.7 装药、填塞、起爆网路设计;
a1.8 大爆破通风系统设计(地下爆破);
a1.9 爆破安全距离计算;
a1.10 安全技术与措施;
a1.11 爆破施工组织;
a1.12 工程投资概算;
a1.13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a2 图纸
a2.1 爆破工程地质平面图;
a2.2 爆破区平面图和剖面图;
a2.3 深孔或药室布置平面和剖面图;
a2.4 药室和导峒开挖图;
a2.5 装药结构图;
a2.6 起爆网路敷设图;
a2.7 爆破危险范围图;
a2.8 运输巷道及主要运输水平的平面图(地下矿山);
a2.9 大爆破通风系统图(地下大爆破)。
附录b
施工组织设计内容
(补充件)
b1 工程概况;
b2 施工准备;
b3 炸药运输及组织;
b4 炸药、起爆药包装放及填塞组织;
b5 起爆网路及起爆站;
b6 危险警戒与撤离区域及讯号标志;
b7 主要设施与设备的安全防护;
b8 通风组织与管理(地下及深凹);
b9 预防事故的措施;
b10 爆破指挥部的组织;
b11 爆破各职能组的职权范围与责任;
b12 大爆破工程进度表。
附录c
大爆破设计对爆破区地形地质勘测工作的要求
(补充件)
c1 地形测量
c1.1 大爆破的地形测量应根据设计任务书规定的总体布置要求和大爆破的等级提出地形测量任务。
c1.2 地形测量范围应包括:
c1.2.1 爆破开挖区和抛填区域;
c1.2.2 爆破临近的深沟陡坡和可能波及的不稳定岩体。
c1.3 大爆破影响区建(构)筑物和设施分布图。
c1.4 各设计阶段的地形测量范围,比例尺和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c1.4.1 可行性论证阶段地形图的比例尺和精度一般为1∶500~1∶1000,对a级大爆破,当范围太大时,可降为1∶2000;
c1.4.2 在技术设计阶段,一般应采用1∶500的地形图;
c1.4.3 在实施装药前,对各主药室应补测最小抵抗线方向1∶200地形剖面图,以保证装药量的计算精度。
c1.5 d级大爆破设计亦应进行地形测量,地形图的比例尺和精度为1∶200~1∶500。
c2 地质测绘
c2.1 地质测绘范围应与地形图相同。
c2.2 爆破地质测绘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应根据大爆破的等级确定,其主要任务如下:
c2.2.1 查明爆破区岩土介质的类别、性质、成分和产状分布及物理力学指标;
c2.2.2 爆破影响区的地质构造(断层、溶洞、层理、裂隙和不稳定岩体的产状分布和形状),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位线、泉水、暗河、裂隙水和渗流特征);
c2.2.3 对水下大爆破还应查明水域、水深、水位、水流(流向、流速)变化及泥沙冲淤情况,覆盖层的分布和形状。
c2.3 地质测绘的最终成果应包括地质报告书和地质填图(含地质平面图、地质剖面图及钻孔柱状图等),以供爆破计算使用。
第4篇 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爆破作业是一项具有危险性和不安全因素的作业,在整个施工作业过程中,必须根据工程要求和爆破的具体条件,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严密组织好施工防护,严格控制爆破能源释放效果,无介质破碎工程,即可达到预期的爆破效果,提高施工速度,又可将爆破范围及爆破危害控制在规定的安全限度之内。
爆破施工作业安全
(一)爆破作业应专人负责,统一指挥,较大的爆破施工还应建立临时爆破领导小组,成立有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专业人员、防护员、联络员等组成的爆破专业队伍。
(二)爆破施工前,应根据工程要求和爆破点的具体情况制定爆破方案,防护措施(减震、防冲击波、防飞石、防噪音)和具体的施工方法。
(三)打炮眼前应详细地检查施工点岩层、石缝和使用的工具,清除危石、杂物、积雪,按要求选好炮位、炮向和立脚点,在斜坡和作业困难的地点立脚时,可设置工作吊架和临时脚手架,机具应放置在妥善地点,不得随意乱放,高空打眼作业时,禁止将工具或钻杆由上往下投掷。
(四)打眼时,胸部以下钎杆和眼孔要保持在一条直线上,作业人员要随时瞭望炮眼上部,发现落石及时躲避和呼喊。
(五)检查、试验和加工爆破材料时,应远离施工地点,并禁止在炸药房附近进行试验。
(六)清楚雷管内杂物时,禁止用手掏、嘴吹、更不能用硬物插入雷管。
(七)进行爆破器材加工,检修作业和爆破作业的人员,严禁穿戴摩擦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装药区内严禁吸烟、点火,与装药无关的人员应在装药前撤离装药区。
(八)临装药前才可把爆破材料运至工作点,存放在指定地点,随取随用,禁止边打眼,边装药,边放炮,爆破后的剩余材料应清点入库,禁止随地存放或带回宿舍。
(九)严禁使用金属器皿装药,装药工具应是木、竹制品,装药前应清楚炮眼内的杂物和积水,药物轻轻送人,不得用铁器(铁丝、钎棍)捣压。
(十)逢浓雾、暴雨或雷电天气以及黑夜里,均不得进行露天装药和爆破工作。
(十一)爆破指挥人员应和所有防护员、联络员取得联系,确认一切准备工作完成后,先发出爆破预备信号,再次确认危险区内无人时,方可发出点炮信号。
(十二)多人点炮时,应统一听从爆破指挥人员发出的信号,依从“先远后进(炮位),先长后短(导火索)”的原则,依次点炮。在山上实施点炮作业每人不得超过2个,山下或平地点炮每人不得超过5个,听到撤离信号时,无论点完否,均应立即撤出点炮区,进入避炮安全处所。
(十三)起爆后,确认炮区的炮全部响完后或最后一炮响后20分钟,爆破人员方可进入炮区,检查有无瞎炮、危石、落实,并进行处理。
(十四)对爆破后发生的瞎炮,必须有爆破人员或有经验的瞎炮处理人员专门处理,排除瞎炮时,必须一人处理,一人监护,瞎炮点应明显设置警戒标志,四周5米范围内禁止无关人员走行。
(十五)处理瞎炮时,应按规定处理,严禁拉动导火线或雷管脚线取出雷管,可用水冲洗炮眼,或与距瞎炮不少于40cm(深孔不少于2cm)另行平行打眼装药起爆。
(十六)瞎炮处理完毕后必须仔细检查,谨慎处理残余未炸的爆破材料,当确认瞎炮处理完毕,完全安全后再撤出警戒标志,方可在附近进行新的作业。
第5篇 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向工作地点搬运爆破材料
1、搬运爆破材料禁止明火照明,禁止抽烟,不准和抽烟或持明火的人接近。
2、炸药应放在袋子或箱子内搬运,并做三防:防震动,防撞击,防潮湿。
3、雷管和炸药分装分运。
4、运送爆破材料的人员,领取爆破材料后,应立即送到爆破地点,不准在路上停留。
5、爆破材料送到工作地点后,炸药和雷管要分开放置在安全地点,禁止放在有水、潮湿或电线周围的地方。
二、炸药包的加工
1、每班所需的爆破材料,由分库领到后,可地爆破地点附近的安全地点加工。
2、安全地点20米内禁止明火作业,安全地点的照明灯应装在距离加工地点5米以外。
3、加工炸药包的数量应根据炮眼数目而定,不准留有备用。爆破工作结束后剩余的爆破材料必须清查登记,并立即送回炸药库。
三、炮眼装药
1、装药时只要使眼内药包互相接触即可,不可挤压过紧。
2、孔内有水禁止装药。
3、装药作业禁止抽烟。
4、装炮泥一定要用木棍轻轻挤压,待充填至离眼口100毫米时,允许用木棍捣紧炮泥,炮泥长度不小于300毫米。
四、爆破
1、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严禁单人作业。
2、爆破前应先把设备转移到安全地点或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3、布置好岗哨,发出信号,使所有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4、如炮响数与实际不符合或没有记清数目时,要在爆破事故记录簿上进行登记。
五、盲炮处理方法
1、在未爆孔旁300毫米处打一平眼,装药引爆。
2、为确保未爆孔方向,可将堵塞物小心掏出100毫米左右,插入炮棍使新孔方向与其平行。
3、处理盲炮时禁止把药包拔出或掏出,禁止把未爆孔继续加深。
4、处理残炮必须由具有一定爆破经验的爆破工亲自执行,处理时其他无关人员一律离开现场。
第6篇 采石场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一、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爆破的标志、警戒、撤离、信号等内容。
本规程适用本矿产露天采矿场爆破作业管理。
二、操作规程:
1、爆破作业应遵守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和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
2、禁止同一地段上下台阶进行平行爆破作业。
3、爆破的前一天,主持爆破人员须向矿领导书面报告爆破时间、地点、炸药量及危险范围。矿上应及时通知在露天采矿场的所有作业人员。
4、爆破必须在白天进行;中午11:00---12:30;下午15:30-16:30为爆破时间。
5、爆破区必须有明显的标记。爆破器材进入爆破区前,爆破作业人员应将红旗插在爆破区周围和主要交通路口,无关人员和车辆一律不准入爆破区。
6、爆破人员撤离后,爆破区周围的红旗才能拆除,主要交通路口的红旗,必须在爆破结束后才能拆除。
7、撤离工作。主持爆破人员应及时通知危险区内的设备及有关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
8、警戒。装药结束后,主持爆破人员必须安排好危险区主要交通路口警戒人员站岗,严禁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
9、露天采矿场应设牢固的避炮设施,禁止利用采掘设备及其它掩体替代避炮设施。
10、主持爆破人员必须确认危险区内所有人员、设备撤离到安全地点后,方准发出起爆信号。
11、响炮后严禁任何人进入炮堆抢炸药包装品及其他爆破材料废品。
12、爆破信号以电笛或手摇警报器发出;
警戒信号;一长二短。信号发出后,严禁人员、设备进入警戒区。
起爆信号;连续短声,信号声不得少于1分钟。警戒信号发出5分钟后,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方准发出起爆信号。
解除信号;一长声。未发出解除警报信号前、岗哨应紧守岗位,除主持爆破人员批准的检查人员外,严禁任何人进行解除区。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解除警报信号。
13、爆破结束后,爆破作业人员必须进入爆区检查起爆是否完全,如有盲炮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进行处理,并报告矿领导。
14、爆破区内的带电物,在爆破器材进入前必须清除,在爆破区内严禁吸烟及有明火,不准大声喧哗和打闹。
15、拒爆的爆破器材必须回收、送交炸药库集中销毁。
第7篇 (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二)
4.10.7机械化装药
4.10.7.1粒状铵油炸药露天装药车应符合以下规定:
――车厢用耐腐蚀的金属材料制造,厢体应有良好的接地;
――输药软管应使用专用半导体材料软管,钢丝与厢体的连接应牢固;
――装药车整个系统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5ω;
――输药螺旋与管道之间应有足够的间隙;
――发动机排气管应安装消焰装置,排气管与油箱、轮胎应保持适当的距离;
――应配备灭火器。
4.10.7.2小孔径炮孔及药壶爆破使用的装药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装药器的罐体应使用耐腐蚀的导电材料制作;
――输药软管应采用专用半导体材料软管;
――整个系统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5ω。
4.10.7.3采用装药车、装药器装药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输药风压不应超过额定风压的上限值;
――不应用不良导体垫在装药车下面;
――拔管速度应均匀,并控制在0.5m/s以内;
――返用炸药应过筛,不应有石块和其他杂物混入。
4.10.8现场混制装药车
4.10.8.1混装车驾驶员、操作工,应经过严格培训和考核,熟练掌握混装车各部分的操作程序和使用、维护方法,持证上岗。
4.10.8.2混装车上料前应对计量控制系统进行检测标定。配料仓不应有其他杂物;上料时不应超过规定的物料量;上料后应检查输药软管是否畅通。
4.10.8.3混装车应配备消防器具,接地良好,进入现场应悬挂危险标志。
4.10.8.4混装车行驶速度不应超过40km/h,扬尘、起雾、暴风雨等能见度差时速度减半;在平坦道路上行驶时,两车距离不应小于50m;上山或下山时,两车距离不应小于200m。
4.10.8.5装药前,应先将起爆药柱、雷管和导爆索按设计要求加工好并按设计要求放入炮孔内。当实施孔底起爆时应按5.3.6执行。
4.10.8.6混装药车行车时不应压、刮、碰坏爆破器材。
4.10.8.7装药前应对炸药密度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装药。装药过程中,应至少抽测一次密度。
4.10.8.8装乳化炸药和重铵油炸药时,对干孔应将输药软管末端下至孔口填塞段
以下0.5m1m处;对水孔应将输药软管末端尽量下至孔底。
4.10.8.9装药时应进行护孔,防止孔口岩屑、岩渣混入炸药中。若装药满孔影响填塞时,可用竹杆类工具将其掏出。
4.10.8.10装药完毕至少10min后经检验合格才可进行填塞。应测量填塞段长度是否符合爆破设计要求。
4.10.8.11装药至最后一个炮孔时,宜将软管中剩余炸药吹入炮孔中。
4.10.8.12装药完毕应用水将软管内残留炸药冲洗干净。
4.10.8.13现场混制装药车地面制备厂的设置与管理应按gb50089的有关规定执行。
4.10.9预装药
4.10.9.1进行预装药作业,应制定安全作业细则并经爆破工作领导人审批。
4.10.9.2预装药爆区应设专人看管,并插红旗作警示标志,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可进入预装药爆区。
4.10.9.3预装药时间不宜超过7d。
4.10.9.4雷雨季节露天爆破不宜进行预装药作业。
4.10.9.5高温、高硫区不应进行预装药作业。
4.10.9.6预装药所使用的雷管、导爆管、导爆索、起爆药柱等起爆材料应具有防水防腐性能。
4.10.9.7预装药炮孔的电雷管引出导线,应有防水和防腐蚀能力。
4.10.9.8正在钻进的炮孔和预装药孔之间,应有10m以上的安全隔离区。
4.10.9.9预装药炮孔应在当班进行填塞,填塞后应注意观察炮孔内装药长度的变化。由炮孔引出的起爆导线应短路,导爆管端口应可靠密封,预装药期间不应联接起爆网路。
4.11填塞
4.11.1硐室、深孔、浅孔、药壶、蛇穴爆破装药后都应进行填塞,不应使用无填塞爆破(扩壶爆破除外)。
4.11.2不应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水下炮孔可用碎石渣填塞。
4.11.3用水袋填塞时,孔口应用不小于0.15m的炮泥将炮孔填满堵严。
4.11.4水平孔和上向孔填塞时,不应在起爆药包或起爆药柱至孔口段直接填入木楔。
4.11.5不应捣鼓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4.11.6分段装药的炮孔,其间隔填塞长度应按设计要求执行。
4.11.7发现有填塞物卡孔应及时进行处理(可用非金属杆或高压风处理)。
4.11.8深孔机械填塞
4.11.8.1填塞作业应避免夹扁、挤压和拉扯导爆管、导爆索,并应保护雷管引出线。
4.11.8.2当填塞物潮湿、粘性较大或表面冻结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将大块装入孔内。
4.11.8.3填塞水孔时,应放慢填塞速度,让水排出孔外,避免产生悬料。
4.12爆破警戒和信号
4.12.1爆破警戒
4.12.1.1装药警戒范围由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装药时应在警戒区边界设置明显标志并派出岗哨。
4.12.1.2爆破警戒范围由设计确定。在危险区边界,应设有明显标志,并派出岗哨。
4.12.1.3执行警戒任务的人员,应按指令到达指定地点并坚守工作岗位。
4.12.2信号
4.12.2.1预警信号:该信号发出后爆破警戒范围内开始清场工作。
4.12.2.2起爆信号:起爆信号应在确认人员、设备等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所有警戒人员到位,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发出。起爆信号发出 后,准许负责起爆的人员起爆。
4.12.2.3解除信号:安全等待时间过后,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内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出解除爆破警戒信号。在此之前,岗哨 不得撤离,不允许非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
4.12.2.4各类信号均应使爆破警戒区域及附近人员能清楚地听到或看到。
4.13爆后检查
4.13.1爆后检查等待时间
4.13.1.1露天浅孔爆破,爆后应超过5min,方准许检查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如不能确认有无盲炮,应经15min后才能进入爆区检查。
4.13.1.2露天深孔及药壶蛇穴爆破,爆后应超过15min,方准检查人员进入爆区。
4.13.1.3露天爆破经检查确认爆破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许作业人员进入爆区。
4.13.1.4地下矿山和大型地下开挖工程爆破后,经通风吹散炮烟、检查确认井下空气合格后、等待时间超过15min,方准许作业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4.13.1.5拆除爆破爆后应等待倒塌建(构)筑物和保留建筑物稳定之后,方准许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检查。
4.13.1.6硐室爆破、水下深孔爆破及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爆破作业,爆后的等待时间,由设计确定。
4.13.2爆后检查内容
4.13.2.1一般岩土爆破应检查的内容有:
――确认有无盲炮;
――露天爆破爆堆是否稳定,有无危坡、危石;
――地下爆破有无冒顶、危岩,支撑是否破坏,炮烟是否排除。
4.13.2.2硐室爆破、拆除爆破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爆破作业,爆后检查应按第5章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4.13.3处理
4.13.3.1检查人员发现盲炮及其他险情,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无关人员不应接近。
4.13.3.2发现残余爆破器材应收集上缴,集中销毁。
4.14盲炮处理
4.14.1一般规定
4.14.1.1处理盲炮前应由爆破领导人定出警戒范围,并在该区域边界设置警戒,处理盲炮时无关人辈蛔夹斫刖淝
4.14.1.2应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盲炮,硐室爆破的盲炮处理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提出方案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4.14.1.3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盲炮电路短路。
4.14.1.4导爆索和导爆管起爆网路发生盲炮时,应首先检查导爆管是否有破损或断裂,发现有破损或断裂的应修复后重新起爆。
4.14.1.5不应拉出或掏出炮孔和药壶中的起爆药包。
4.14.1.6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销毁;在不能确认爆堆无残留的爆破器材之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4.14.1.7盲炮处理后应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或提交报告,说明产生盲炮的原因、处理的方法和结果、预防措施。
4.14.2裸露爆破的盲炮处理
4.14.2.1处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可去掉部分封泥,安置新的起爆药包,加上封泥起爆;如发现炸药受潮变质,则应将变质炸药取出销毁,重新敷药起爆。
4.14.2.2处理水下裸露爆破和破冰爆破的盲炮,可在盲炮附近另投入裸露药包诱爆,也可将药包回收销毁。
4.14.3浅孔爆破的盲炮处理
4.14.3.1经检查确认起爆网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4.14.3.2可打平行孔装药爆破,平行孔距盲炮不应小于0.3m;对于浅孔药壶法,平行孔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应小于0.5m。为确定平行炮孔的方向,可从盲炮孔口掏出部分填塞物。
4.14.3.3可用木、竹或其他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孔内填塞物掏出,用药包诱爆。
4.14.3.4可在安全地点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应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4.14.3.5处理非抗水硝铵炸药的盲炮,可将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内注水,使其失效,但应回收雷管。
4.14.3.6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孔方向、装药数量和起爆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4.14.4深孔爆破的盲炮处理
4.14.4.1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联线起爆。
4.14.4.2可在距盲炮孔口不少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确定并经爆破领导人批准。
4.14.4.3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时,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做进一步处理。
4.14.5硐室爆破的盲炮处理
4.14.5.1如能找出起爆网路的电线、导爆索或导爆管,经检查正常仍能起爆者,应重新测量最小抵抗线,重划警戒范围,联线起爆。
4.14.5.2可沿竖井或平硐清除填塞物并重新敷设网路联线起爆,或取出炸药和起爆体。
4.14.6水下炮孔爆破的盲炮处理
4.14.6.1因起爆网路绝缘不好或联接错误造成的盲炮,可重新联网起爆。
4.14.6.2因填塞长度小于炸药的殉爆距离或全部用水填塞而造成的盲炮,可另装入起爆药包诱爆。
4.14.6.3可在盲炮附近投入裸露药包诱爆。
4.14.7地震勘探爆破发生盲炮时应从炮孔中取出拒爆药包销毁;不能从炮孔中取出药包者,可装填新起爆药包进行诱爆。
4.14.8处理金属结构物爆破的盲炮,应掏出或吹出填塞物,重新装起爆药包诱爆。
4.14.9处理热凝物爆破的盲炮时,应待炮孔温度冷却到40℃以下,才准掏出或吹出填塞物重新装药起爆。
4.15爆破效应监测
4.15.1a级、b级硐室爆破、其他a级爆破以及可能引起纠纷的爆破,均应进行爆破效应监测。监测项目由安全评估人员提出。
4.15.2监测项目应涉及:爆破地震效应、空气或水中冲击波、动水压力、涌浪、爆破噪声、飞散物、有害气体及瓦斯等。
4.15.3承担仲裁职责的监测单位应经有关部门认定,所使用的测试系统应满足国家计量法规的要求。
4.15.4监测报告内容应包括:监测目的和方法、测点布置、测试系统的标定结果、实测波形图及其处理方法、各种实测数据、判定标准和判定结论。
4.15.5重复爆破的监测项目,应在每次爆破后及时提交监测简报。
4.15.6爆破效应监测单位,不应作为本单位承担的爆破工程的仲裁性监测方。
4.16爆破总结
4.16.1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填写爆破记录。
4.16.2每年度或一个较大爆破工程结束后,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提交爆破总结。爆破总结应包括:
――设计方案、参数、评述。提出改进设计的意见;
――施工概况、爆破效果及安全分析,提出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以及防范办法,提出改善施工工艺的措施;
――经验和教训。
4.16.3爆破记录及爆破总结,应整理归档。
5 各类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
5.1露天爆破
5.1.1一般规定
5.1.1.1在爆破危险区内有两个以上的单位(作业组)进行露天爆破作业时,应由有关部门和发包方组织各施工单位成立统一的爆破指挥部,指挥爆破作业。各施工单位应建立起爆掩体,并采用远距离起爆。
5.1.1.2同一区段的二次爆破,应采用一次点火或远距离起爆。
5.1.1.3松软岩土或砂矿床爆破后,应在爆区设置明显标志,并对空穴、陷坑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塌陷危险后,方准许恢复作业。
5.1.1.4露天爆破需设避炮掩体时,掩体应设在冲击波危险范围之外并构筑坚固紧密,位置和方向应能防止飞石和炮烟的危害;通达避炮 掩体的道路不应有任何障碍。
5.1.2裸露药包爆破
5.1.2.1在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附近及存在有气体、粉尘爆炸危险的地点,不应采用裸露药包爆破。
5.1.2.2裸露药包爆破,应使炸药与被爆体有较大接触面积,炸药裸露面用水袋或黄泥土覆盖,覆盖材料中不应含有碎石、砖瓦等容易产生远距离飞散的物质。
5.1.2.3安排裸露药包起爆顺序时,应保证先爆药包产生的飞石及空气冲击波不致破坏后爆药包,否则应采取齐发爆破。
5.1.2.4除非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否则不应将药包直接塞人石缝中进行爆破。
5.1.2.5在旋回、漏斗等设备、设施中的裸露药包爆破,应在停电、停机状态下进行,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5.1.2.6在沟谷中及特殊气象条件下进行裸露爆破时,应考虑空气冲击波反射、绕射的影响,加大相应方向的安全距离。
5.1.3浅孔爆破
5.1.3.1露天浅孔爆破宜采用台阶法爆破。
5.1.3.2在台阶形成之前进行爆破应加大警戒范围。
5.1.3.3采用导火索起爆或电雷管、非电导爆管雷管秒延时起爆,应保证先爆炮孔不会显著改变后爆炮孔的最小抵抗线。否则应采用齐爆 或毫秒延时爆破。
5.1.3.4装填的炮孔数量,应以一次爆破为限。
5.1.3.5在高坡和陡坡上不宜采用导火索点火起爆。
5.1.3.6露天采区二次爆破,起爆前应将机械设备撤至安全地点。
5.1.4深孔爆破
5.1.4.1验孔时,应将孔口周围0.5m范围内的碎石、杂物清除干净,孔口岩壁不稳者,应进行维护。
5.1.4.2水孔应使用抗水爆破器材。
5.1.4.3深孔验收标准是:孔深为±0.5m,间距为±0.3m,方位角和倾角为±1°30′;发现不合格时应酌情采取补孔、补钻、清孔、填塞 孔等处理措施。
5.1.4.4应采用电雷管、非电导爆管雷管或导爆索起爆。采用电爆网路时,应将各联接点导通并对地绝缘,防止多点接地;采用地表延时 非电导爆管网路时,孔内宜装高段位雷管,地表用低段位雷管。
5.1.4.5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在装药前应对第一排各钻孔的最小抵抗线进行测定,对形成反坡或有大裂隙的部位应考虑调整药量或间隔填塞。底盘抵抗线过大的部位,应进行清理,使其符合设计要求。
5.1.4.6爆破员应按爆破设计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操作,不应自行增减药量或改变填塞长度;如确需调整,应征得现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同意并作好变更记录。
5.1.4.7在装药和填塞过程中,应保护好起爆网路;如发生装药阻塞,不应用钻杆捣捅药包。
5.1.5预裂爆破、光面爆破
5.1.5.1临近永久边坡和堑沟、基坑、基槽爆破,应采用预裂爆破或光面爆破技术,并在主炮孔和预裂孔(光面孔)之间布设缓冲孔;运用该技术时,验孔、装药等应在现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指导监督下由熟练爆破员操作。
5.1.5.2预裂孔、光面孔应按设计图纸钻凿在一个布孔面上,钻孔偏斜误差不超过1°。
5.1.5.3布置在同一平面上的预裂孔、光面孔,宜用导爆索联接并同时起爆,如环境限制单段药量时,也可以分段起爆。
5.1.5.4预裂爆破、光面爆破均应采用不耦合装药,缓冲炮孔可采用不耦合装药和间隔装药。若采用药串结构药包,在加工和装药过程中应防止药卷滑落;若设计要求药包装于孔轴线,则应使用专门的定型产品。
5.1.5.5预裂爆破、光面爆破都应按设计进行填塞。
5.1.6复杂环境深孔爆破
5.1.6.1爆破前应对爆区周围人员、地面和地下建(构)筑物及各种设备、设施分布情况等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然后进行爆破方案设计。
5.1.6.2爆破设计除按4.3的要求执行外,还应进行以下工作:
――爆破有害效应对周围环境影响的详细计算和论证;
――防止爆破有害效应的安全措施;
――划定既能保证安全又要尽量减少扰民范围的警戒区。
5.1.6.3爆破孔深不宜超过20m。
5.1.6.4宜采用毫秒延时爆破,并严格控制可能重叠段的段数;应按环境要求限制单段最大爆破药量,并采取必要的减震措施。
5.1.6.5填塞长度宜大于底盘抵抗线与装药顶部抵抗线平均值的1.2倍。
5.1.6.6如执行5.1.6.5有困难时,填塞长度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上述平均值的1倍,并采取控制飞石的有效措施。
5.1.6.7起爆网路联接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并经现场爆破和设计负责人检查验收。
5.1.6.8应设立指挥部和警戒组。
5.1.6.9爆破有害效应的监测除按4.1.5有关规定执行外,对于b级及其以下级别工程爆破可能引起民房及其他建(构)筑物损伤时,应做相关有害效应的监测工作。
5.1.7药壶和蛇穴爆破
5.1.7.1扩壶爆破和药壶、蛇穴爆破,τ捎芯榈谋圃辈僮鳌
5.1.7.2扩壶时,应清除孔口附近的碎石、杂物。
5.1.7.3用硝铵类炸药扩壶,每次爆破后应等待15min或满足设计确定的等待时间,才准许重新装药;用导火索引爆扩壶药包时,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作业人员撤到50m以外所需的时间;深孔扩壶时,不应向孔内投掷起爆药包;孔深超过5m时,不应使用导火索引爆扩壶药包。
5.1.7.4扩壶完成后,应实测最小抵抗线及药壶间距,计算每个药壶的爆破方量和装药量,不应超量装药。
5.1.7.5蛇穴爆破应实测最小抵抗线,按松动爆破设计装药量,每个蛇穴的装药量应控制在200kg之内,并应按设计的位置和药量装药。
5.1.7.6药壶及蛇穴爆破,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填塞。
5.1.7.7两个以上药壶爆破或蛇穴爆破,应采用齐发爆破或毫秒延时爆破;如用导火索起爆或秒延时雷管起爆,先爆药包不应改变后爆药包最小抵抗线的方向与大小。
5.2硐室爆破
5.2.1设计
5.2.1.1硐室爆破的设计,应按设计委托书的要求,并按规定的设计程序、设计深度分阶段进行。
5.2.1.2硐室爆破设计应以地形测量和地质勘探文件为依据。勘测工作的内容和要求见附录c。
5.2.1.3硐室爆破设计文件由设计说明书和图纸组成,具体内容和要求见附录a。
5.2.1.4硐室爆破工程开工之前,应由施工单位根据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见附录b。
5.2.2硐室爆破安全评估内容,除按4.4.3执行外,还应涉及以下内容:
――爆破对周围地质构造、边坡以及滚石等的影响;
――爆破对水文地质、溶洞、采空区的影响;
――爆破对周围建筑物的影响;
――在狭窄沟谷进行硐室爆破时空气冲击波、气浪可能产生的安全问题;
――大量爆堆本身的稳定性;
――地下爆破在地表可能形成的塌陷区;
――爆破产生的大量气体窜人地下采矿场和其他地下空间带来的安全问题;
――大量爆堆入水可能造成的环境和安全问题。
5.2.3施工人员和施工组织
5.2.3.1参加爆破工程施工的临时作业人员,应经过爆破安全教育培训,经口试或笔试合格后,方准许参加装药填塞作业。但装起爆体及敷设爆破网路的作业,应由持证爆破员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操作。
5.2.3.2 a级、b级、c级硐室爆破和爆破环境复杂的d级硐室爆破,硐室开挖施工期间应成立工程指挥部,负责开挖工程和爆破准备工作; 爆破之前应按4.8.1的规定成立爆破指挥部。
5.2.4爆破器材及其现场加工、存放
5.2.4.1硐室爆破使用的炸药、雷管、导爆索、导爆管、连接头、电线、起爆器、量测仪表,均应经现场检验合格者方可使用。
5.2.4.2不应在硐室内和施工现场改装起爆体和起爆器材。
5.2.4.3现场混制铵油炸药或重铵油炸药,应遵守5.2.8的有关规定。
5.2.4.4在爆破作业场地附近,应按7.4.5.7的要求设置爆破器材临时存放场地,场内应清除一切妨碍运药和作业人员通行的障碍物。
5.2.5爆破时间
5.2.5.1爆破指挥部应了解当地气象情况,使装药、填塞、起爆的时间避开雷电、狂风、暴雨、大雪等恶劣天气。
5.2.6小井或平硐掘进
5.2.6.1硐室爆破平硐设计开挖断面不宜小于1.5m×0.8m小井设计断面不宜小于1m2。
5.2.6.2平硐设计应考虑自流排水,小井井下药室中的地下水应沿横巷自流到井底的积水坑内。
5.2.6.3在开始掘进前,应做好防止落石及塌方的施工准备工作:
――小井开挖前,应将井口周围1m以内的碎石、杂物清除干净;在土质或比较破碎的地表掘进小井,应支护井口,支护圈应高出地表 0.2m;
――平硐开挖前,应将硐口周围的碎石清理干净,并清理硐口上部山坡的石块和浮石;在破碎岩层处开硐口,硐口支护的顶板至少应伸出 硐口0.5m。
5.2.6.4在掘进施工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导硐及小井掘进每循环进深在5m以内,爆破时人员撤离的安全允许距离,应由设计确定;
――小井掘进超过3m后,应采用电力起爆或导爆管起爆,爆破前井口应设专人看守;
――每次爆破后再进人工作面的等待时间不应少于15min;小井深度大于7m,平硐掘进超过20m时,应采用机械通风;爆破后无论时隔多久,在工作人员下井之前,均应用仪表检测井底有毒气体的浓度,浓度不超过6.8.1.3规定的允许值,才准许工作人员下井;
――掘进时若采用电灯照明,其电压不应超过36v;
――掘进工程通过岩石破碎带时,应加强支护;每次爆破后均应检查支护是否完好,清除井口或井壁的浮石,对平硐则应检查清除乎硐顶板、边壁及工作面的浮石;
――掘进工程中地下水量过大时,应设临时排水设备;
――小井深度大于5m时,工作人员不准许使用绳梯上下。
5.2.7掘进工程的验收
5.2.7.1装药之前应由指挥长或爆破工作领导人组织对掘进工程进行检查、检测和验收。
5.2.7.2验收前应把平硐(小井)口0.7m范围内的碎石、杂物清除干净,并检查支护情况;应清除导硐和药室中一切残存的爆破器材、积渣和导电金属。
5.2.7.3验收时应检查井、巷、药室的顶板和边壁,发现药室顶板、边壁不稳固时,应加强支护。
5.2.7.4当药室有渗水和漏水时,应将药室顶板和边壁用防水材料搭成防水棚,导水至底板,由排水沟或排水管排出。如果药室底板积水不多,可设积水坑积水。并在其上铺盖木板。
5.2.7.5如采用电爆网路起爆,应在硐内检测杂散电流且其值不应大于30ma,否则应采取相应措施。
5.2.7.6各药室之间的施工道路应清除浮石,斜坡的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2m;当坡度大于30°时,应设置梯子或栏杆。
5.2.7.7应通过测量和地质测绘提交准确的药室竣工资料。资料中应详细注明药室的几何尺寸、容积、中心坐标,影响药室爆破效果的地质构造及其与药室中心、药包最小抵抗线的关系等数据。
经测量药室中心坐标的误差不应超过土±0.3m,药室容积不应小于设计要求。
第8篇 采煤爆破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上岗条件
第1 条采煤爆破人员必须具有二年以上采煤工作经历,熟悉采煤工作面通风、瓦斯管理和爆炸材料管理规定、爆炸材料性能与作业规程,掌握爆破技术,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安全规定
第2 条采煤工作面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人员担任。
第3 条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本操作规程、工作面作业规程及其爆破说明书的规定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
第4 条必须妥善保管好爆炸材料和发爆器。炸药和电雷管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放置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干燥的安全地点,爆破时必须放到警戒线以外;发爆器悬挂于干燥地点,钥匙要随身携带。
第5 条必须严格执行爆炸材料和发爆器领退等制度,领退时要有记录、签字。
第6 条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二十条规定使用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批号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
第7 条必须严格执行2一炮三检2制度。工作面放炮前,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和安全检查员都应在现场。
第8 条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必须采用毫秒爆破,爆破延期总时间不得大于130毫秒。
第9 条炮眼封泥应有水炮泥。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
第10 条必须使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发爆器和符合规定的爆破母线进行爆破,严禁采用其他方法起爆。
第11 条装填炮眼与打眼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在装填炮眼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工作;在有电钻电缆的地段严禁装填炮眼。
第12 条采煤工作面一般应一次装药一次起爆;也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组与组之间的炮眼间距不得小于5米。严禁对其他组提前进行连线,严禁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第13 条炮眼深度小于0.6米或多个自由面中煤(岩)层的最小抵抗线小于0.5(0.3)米时,不准装药爆破。
第14 条必须采用串联网络进行爆破,严禁采用并联、混合联。每次爆破作业前,都必须做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方法检测网络是否导通。
第15 条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在安全地点起爆;在所有人员撤离警戒区和警戒工作未就绪前不得连线起爆。
第16 条处理拒爆、熄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尚未爆破的装药的炮眼时,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操作准备
第17条向班(组)长接受任务,填写领料单。领料单要注明当班使用炸药和雷管的品种、数量,并经工区领导签字、加盖工区公章。
第18 条领取发爆器,检查发爆器外观是否完好,充电后氖灯是否明亮,是否按期校验合格,否则不得领用。不得用短路的方法检查发爆器。
第19 条领取爆破母线,检查母线长度、规格和质量,给母线接头除锈、扭结并用绝缘带包好。
第20 条备齐木(竹)扦、木(竹)质炮棍、水炮泥袋。炮棍的直径应略大于药卷直径。
第21 条持领料单到爆炸材料库领取炸药与电雷管,检查领取的炸药、雷管品种、数量及雷管编号是否相符,是否已经过期或严重变质。
第22 条要将爆炸材料直接运送到临时存放地点,严禁中途停留。运送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熟悉相关规定的其他人员运送。
2、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装在不同的具有耐压和抗撞击、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装在衣袋内。
3、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与其他人乘坐同一辆列车,并要乘坐靠尾部的车辆,每车不超过5 人。
4、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送爆炸材料。
操作顺序
第23 条爆破工按以下顺序操作:
领取工具→领取爆炸材料→运送爆炸材料→存放爆炸材料→装配起爆药卷→检查炮
眼、瓦斯→进行处理→装药→撤离人员、设警戒→检查瓦斯→连线→做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发出信号→起爆→爆破后检查→撤警戒→收尾工作。
正常操作
第24 条准备好足够的炮泥和水炮泥。
第25 条按当时爆破需用数量装配起爆药卷。装配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由放炮员装配,不得由他人代替。
2、 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和电器设备、干燥的安全地点装配。严禁坐在爆
炸材料箱上装配。
3、 装配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或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及损坏其绝缘层。
4、 从成束雷管中抽出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或手拉管体硬拽脚线。
5、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先用木(竹)扦在药卷的顶端中心垂直扎好略大于电雷管直径的孔,然后将电雷管全部插入孔眼,将脚线在药卷上拴一个扣,剩余的脚线全部缠在药卷上(或挽好),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一个起爆药卷只准装一个雷管;严禁用电雷管代替木(竹)扦扎眼;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上或捆在药卷上。
6、 装好的起爆药卷要立刻整齐地摆放在容器内,点清数量,防止遗失,严禁随地乱放。
第26 条装填炮眼前,爆破工要与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对工作面及炮眼进行全面检查,对所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进行装药:
1、 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2、 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有煤尘堆积飞扬时。
3、 工作面风量不足或风向不稳定时。
4、 工作面控顶距离超过规定,支架损坏、架设不牢、支护不全,伞檐、炮道不符合规定或装药地点有片帮危险时。
5、 工作面有明显来压现象时。
6、 炮眼内发现异状,有压力水、温度骤高骤低、瓦斯突增、炮眼出现塌陷、裂缝、煤岩松散、透采空区等情况时。
7、 炮眼的深度、角度、位置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
8、 炮眼内煤(岩)粉未清除干净时。
9、 发现拒爆未处理时。
10、 高瓦斯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工作面采用反向起爆未制定安全措施或应落实的安全措施而未落实时。
第27 条按作业规程规定的装药量和起爆方式装药。
1、用炮棍先将药卷轻轻地推入眼底,推入时用力要均匀,使药卷紧密接触,严禁冲撞或捣实药卷。所有药卷聚能穴朝向要与起爆药卷相同。
2、 正向起爆的起爆药卷最后装,药卷聚能穴朝向眼底,要一手推引药,一手松直脚线,
但不要过紧,不得损伤脚线;反向起爆的起爆药卷最先装,药卷聚能穴朝向眼口,要一手拉住脚线,一手用炮棍将起爆药卷轻轻地推入眼底。
第28 条装填炮泥:
1、 先紧靠药卷填上30~40毫米的炮泥,然后按作业规程规定的数量装填水炮泥,再在水炮泥外端用炮泥将炮眼封实。不得使用漏水的水炮泥。
2、 装填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填炮泥,用炮棍轻轻用力将炮泥慢慢捣实,用力不要过
猛,防止捣破水炮泥。炮眼装填完后,要将电雷管脚线悬空。
3、封泥长度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一般应将炮眼填满。炮眼深度为0.6~1 米时,封
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炮眼深度超过1 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 米;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 米。
第29 条按作业规程规定要求设置警戒。
1、 必须由班(组)长亲自布置专人在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预设的警戒线处
担任警戒。
2、 警戒线必须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的安全地点,并设置警戒牌和栏杆(或拉绳)。
3、 爆破时,所有人员都应在警戒线之外。
4、工作面与其他地点(采掘工作面、作业地点或巷道)相距在20米以内时,必须在其他地点以外处设置警戒,并在装药前、爆破前检查瓦斯。
第30 条连线前,爆破工要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对爆破地点进行第二次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在瓦斯检查符合规定时方可连线。
第31 条连线:
1、 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连线顺序先连接雷管脚线,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
2、 脚线连接完后再将母线(或通过连接线)与剩余的两条脚线相连接。
3、 脚线与脚线、脚线与连接线、母线间的所有接头,都必须扭紧并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相接触。
第32 条敷设和检查母线:
1、 爆破母线(或通过连接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
2、 爆破母线应悬挂在没有电缆、电线、信号线和金属管路的巷道一侧;如果无法避开,
则应挂于管线下方,并与其保持0.3 米以上的间距。
3、 爆破母线应随用随敷设,每次爆破完毕后都应及时将母线收起。
第33 条通电检测与通电起爆:
1、 到达警戒线外的起爆电源操作地点后,首先进行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发现问题及
时处理;线路不导通时,应随挽线随对线路重新进行检查,同时必须遵守第37条规定。
2、接到班(组)长下达通电起爆命令后,将母线连接在放炮器的接线端(输出端)并拧紧,将钥匙插入发爆器转至充电位置,随即发出爆破警号。
3、 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秒,并待氖灯闪亮稳定后,将开关钥匙转回放电位置通电起爆。
4、 爆破后,首先取下发爆器钥匙,然后将母线从发爆器上摘下并扭结成短路。
第34 条分组爆破后检查:
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后,爆破工要会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进行爆破后的检查工作,检查及处理内容同第26、30 条。
第35 条分组爆破后检查没有发现问题或问题处理完毕后,方可进行下一组的连线、爆破工作。
第36 条爆破结束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后,爆破工必须会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熄爆等情况,对危险情况立即进行处理,确无危险后,方可由班(组)长解除警戒,其他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特殊操作
拒爆和熄爆处理
第37 条通电以后拒爆时,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发爆器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5分钟,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至少15分钟),爆破工方可沿线路检查。
应首先从电爆网络尤其连线和起爆电源上查找拒爆的原因,并应尽可能地采用重新连线起爆的方法处理。
第38 条处理拒爆和熄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确属由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以重新连线起爆。
2、 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 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4、 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 处理熄爆原则上与处理拒爆相同,也可按作业规程规定处理。
6、 在拒爆、熄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无关的工作。
强制放顶的爆破
第39 条爆破放顶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和本规程的各项规定要求操作。
2、 爆破工要和回柱放顶工密切合作。装填炮眼要在回柱前操作,连线与通电起爆要在回柱后操作。连线时人员必须在可靠支护的保护下进行。
过岩石带的爆破
第40 条工作面采高变低、遇断层等需爆破岩石时,按本规程和作业规程及补充措施的规定操作。
处理溜煤眼的爆破
第41 条爆破处理溜煤眼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使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 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 克。
3、 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4、 爆破前必须洒水。
5、 严禁人员从下方进入溜煤眼内。
6、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各项规定。
收尾工作
第42 条收拾整理好工具,存放在指定地点,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填写消耗单并经班(组)长签字。按规定进行交接班。
第43 条将剩余电雷管、炸药退还爆炸材料库,并办理手续;交还发爆器、爆破母线。
第9篇 高炉清炉(炸瘤)爆破安全技术规程
(一)爆破作业要指定专人领导,对爆破作业的安全负责,并制定本次爆破技术规程。
(二)参加爆破人员必须经过专门训练并考试合格,持有专业资质操作证。
(三)爆破工作必须有严密的组织及检查制度。
(四)爆破作业前由领导组织参加人员学习“爆破技术规程”和“爆破安全技术规程”。
(五)雷管、炸药等器材由武保部门专人保管。装炸药室要远离高炉,闲杂人员严禁入内。
(六)装药要用木质器具,装好的炸药包严禁投掷和冲击。
(七)严禁烟火,装炸药人不得带火及吸烟,禁止用明火照明。
(八)每炮药量根据技术规定要适量,不得过量;装一炮要爆一炮,不得存放。
(九)在爆破作业时,点炮手不得超过二人,并且炮手应相互照应,协调好。要进入炉内时,提前要做进入炉内的演习,防止进出不便发生事故。
(十)爆破前,爆破警戒区周围应设立岗哨,点炮前要发出规定的警戒信号,确认人员全部撤离后,才能点炮,点炮工作由专人统一指挥。
(十一)禁止不用炮泥堵炮眼而放冲天炮。所有爆破均应采用松动爆破法和一次点火法点炮。
(十二)炮响经10分钟后才能进爆破现场检查爆破效果。
(十三)出现哑炮经20分钟后才能进爆破现场察看,不许挖掏或利用原炮眼重新起爆。
要根据国标gb6722--86爆破规程处理哑炮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四)往炽热高温的炮眼装药时,药包要有良好的隔热措施。否则禁止装药。
(十五)在爆破作业人员确认爆破作业全部完毕,发出撤离警戒人员信号后,才能恢复其它作业。
第10篇 高炉清炉炸瘤爆破安全技术规程
(一)爆破作业要指定专人领导,对爆破作业的安全负责,并制定本次爆破技术规程。
(二)参加爆破人员必须经过专门训练并考试合格,持有专业资质操作证。
(三)爆破工作必须有严密的组织及检查制度。
(四)爆破作业前由领导组织参加人员学习“爆破技术规程”和“爆破安全技术规程”。
(五)雷管、炸药等器材由武保部门专人保管。装炸药室要远离高炉,闲杂人员严禁入内。
(六)装药要用木质器具,装好的炸药包严禁投掷和冲击。
(七)严禁烟火,装炸药人不得带火及吸烟,禁止用明火照明。
(八)每炮药量根据技术规定要适量,不得过量;装一炮要爆一炮,不得存放。
(九)在爆破作业时,点炮手不得超过二人,并且炮手应相互照应,协调好。要进入炉内时,提前要做进入炉内的演习,防止进出不便发生事故。
(十)爆破前,爆破警戒区周围应设立岗哨,点炮前要发出规定的警戒信号,确认人员全部撤离后,才能点炮,点炮工作由专人统一指挥。
(十一)禁止不用炮泥堵炮眼而放冲天炮。所有爆破均应采用松动爆破法和一次点火法点炮。
(十二)炮响经10分钟后才能进爆破现场检查爆破效果。
(十三)出现哑炮经20分钟后才能进爆破现场察看,不许挖掏或利用原炮眼重新起爆。
要根据国标gb6722--86爆破规程处理哑炮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四)往炽热高温的炮眼装药时,药包要有良好的隔热措施。否则禁止装药。
(十五)在爆破作业人员确认爆破作业全部完毕,发出撤离警戒人员信号后,才能恢复其它作业。
第11篇 (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五)
6安全允许距离与环境影响评价
6.1一般规定
6.1.1爆破、爆破器材销毁以及爆破器材库意外爆炸时,爆炸源与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之间的安全允许距离,应按爆破各种有害效应(地震波、冲击波、个别飞散物等)分别核定,并取最大值。
6.1.2各种爆破器材库之间以及仓库与临时堆放点之间的距离,应大于相应的殉爆安全距离。各种爆破作业中,不同时起爆的药包之间的距离,也应满足不殉爆的要求。
6.1.3确定爆破安全允许距离时,应考虑爆破可能诱发滑坡、滚石、雪崩、涌浪、爆堆滑移等次生有害影响,适当扩大安全允许距离或针对具体情况划定附加的危险区。
6.2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
6.2.1评价各种爆破对不同类型建(构)筑物和其他保护对象的振动影响,应采用不同的安全判据和允许标准。
6.2.2地面建筑物的爆破振动判据,采用保护对象所在地质点峰值振动速度和主振频率;水工隧道、交通隧道、矿山巷道、电站(厂)中心控制室设备、新浇大体积混凝土的爆破振动判据,采用保护对象所在地质点峰值振动速度。安全允许标准如表4。
6.2.3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可按式(1)计算。
式中:r――爆破振动安全允许距离,单位为米(m);
q――炸药量,齐发爆破为总药量,延时爆破为最大一段药量,单位为千克(kg);
v――保护对象所在地质点振动安全允许速度,单位为厘米每秒(cm/s);
k、a――与爆破点至计算保护对象间的地形、地质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可按表5选取,或通过现场试验确定。
表4 爆破振动安全允许标准
序号 保护对象类别 安全允许振速(cm/s)
<10hz 10hz~50hz 50hz~100hz
1 土窑洞、土坯房、毛石房屋。 0.5~1.0 0.7~1.2 1.1~1.5
2 一般砖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块建筑物a 2.0~2.5 2.3~2.8 2.7~3.0
3 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a 3.0~4.0 3.5~4.5 4.2~5.0
4 一般古建筑与古迹b 0.1~0.3 0.2~0.4 0.3~0.5
5 水工隧道c 7~15
6 交通隧道c 10~20
7 矿山巷道c 15~30
8 水电站及发电厂中心控制室设备 0.5
9 新浇大体积混凝土d:
龄期:初凝~3d
龄期:3d~7d
龄期:7d~28d
2.0~3.0
3.0~7.0
7.0~12
注1:表列频率为主振频率,系指最大振幅所对应波的频率。
注2:频率范围可根据类似工程或现场实测波形选取。选取频率时亦可参考下列数据:硐室爆破<20hz;深孔爆破10hz~60hz;浅孔爆破40hz~100hz。
a 选取建筑物安全允许振速时,应综合考虑建筑物的重要性、建筑质量、新旧程度、自振频率、地基条件等因素。
b 省级以上(含省级)重点保护古建筑与古迹的安全允许振速,应经专家论证选取,并报相应文物管理部门批准,
c 选取隧道、巷道安全允许振速时,应综合考虑构筑物的重要性、围岩状况、断面大小、深埋大小、爆源方向、地震振动频率等因素。
d 非挡水新浇大体积混凝土的安全充许振速,可按本表给出的上限值选取。
表5 爆区不同岩性的k、a值
岩性 k a
坚硬岩石 50~150 1.3~1.5
中硬岩石 150~250 1.5~1.8
软岩石 250~350 1.8~2.0
群药包爆破,各药包至保护目标的距离差值超过平均距离的10%时,用等效距离re和等效药量qe分别代替r和值q。re和值qe的计算采用加权平均值法。
对于条形药包,可将条形药包以1~1.5倍最小抵抗线长度分为多个集中药包,参照群药包爆破时的方法计算其等效距离和等效药量。
6.2.4 6.2没有包括的一般保护对象的爆破振动安全标准,可参照6.2的规定由设计论证提出;特别重要的保护对象的安全判据和允许标准,应由专家论证提出。
城镇拆除爆破安全允许距离由设计确定。
6.2.5在特殊建(构)筑物附近或爆破条件复杂地区进行爆破时,应进行必要的爆破振动监测或专门试验,以确保保护对象的安全。
6.2.6在复杂环境中多次进行爆破作业时,应从确保安全的单响药量开始,逐步增大到允许药量,并按允许药量控制一次爆破规模。
6.3爆破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
6.3.1露天裸露爆破大块时,一次爆破的炸药量不应大20kg,并应按式(2)确定空气冲击波对在掩体内避炮作业人员的安全允许距离。
式中:rk――空气冲击波对掩体内人员的最小允许距离,单位为米(m);
q―― 一次爆破的炸药量,秒延时爆破取最大分段药量计算,毫秒延时爆破按一次爆破的总药量计算,单位为千克(kg)。
6.3.2地表大药量爆炸加工时,应核算不同保护对象所承受的空气冲击波超压值,并确定相应的安全允许距离。在平坦地形条件下爆破时,可按式(3)计算超压。
式中:△p――空气冲击波超压值105pa;
q―― 一次爆破的梯恩梯炸药当量,秒延时爆破为最大一段药量,毫秒延时爆破为总药量,单位为千克(kg);
r――装药至保护对象的距离,单位为米(m)。
空气冲击波超压的安全允许标准:对人员为0.02×105pa;对建筑物按表6取值。空气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应根据保护对象、所用炸药品种、地形和气象条件由设计确定。
表6 建筑物的破坏程度与超压关系
破坏等级 1 2 3 4 5 6 7
破坏等级名称 基本无破坏 次轻度破坏 轻度破坏 中等破坏 次严重破坏 严重破坏 完全破坏
超压 ,105pa <0.02 0.02~0.09 0.09~0.25 0.25~0.40 0.40~0.55 0.55~0.76 >0.76
建筑物破坏程度 玻璃 偶然破坏 少部分破呈大块,大部分呈小块 大部分破成小块到粉碎 粉碎 ― ― ―
木门窗 无损坏 窗扇少量破坏 窗扇大量破坏,门扇、窗框破坏 窗扇掉落、内倒,窗框、门扇大量破坏 门、窗扇摧毁,窗框掉落 ― ―
砖外墙 无损坏 无损坏 出现小裂缝,宽度小于5mm,稍有倾斜 出现较大裂缝,缝宽5m~50mm,明显倾斜,砖跺出现小裂缝 出现大于50mm的大裂缝,严重倾斜,砖跺出现较大裂缝 部分倒塌 大部分到全部倒塌
木屋盖 无损坏 无损坏 木屋面板变形,偶见折裂 木屋面板、木檩条折裂,木屋架支坐松动 木檩条折断,木屋架杆件偶见折断,支坐错位 部分倒塌 全部倒塌
瓦屋面 无损坏 少量移动 大量移动 大量移动到全部掀动 ― ― ―
钢筋混凝土屋盖 无损坏 无损坏 无损坏出现小于1mm的小裂缝 出现1mm~2mm宽的裂缝,修复后可继续使用 出现大于2mm的裂缝 承重砖墙全部倒塌,钢筋混凝土承重柱严重破坏
顶棚 无损坏 抹灰少量掉落 抹灰大量掉落 木龙骨部分破坏下垂缝 塌落
内墙 无损坏 板条墙抹灰少量掉落 板条墙抹灰大量掉落 砖内墙出现小裂缝 砖内墙出现大裂缝 砖内墙出现严重裂缝至部分倒塌 砖内墙大部分倒塌
钢筋混凝土柱 无损坏 无损坏 无损坏 无损坏 无破坏 有倾斜 有较大倾斜
6.3.3爆破作用指数n<3的爆破作业,对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的防护,应首先考虑个别飞散物和地震安全允许距离。
6.3.4地下爆破时,对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的空气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由设计确定。
6.3.5水下裸露爆破,当覆盖水厚度小于三倍药包半径时,对水面以上人员或其他保护对象的空气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的计算原则,与地面爆破时相同。
6.3.6在水深不大于30m的水域内进行水下爆破,水中冲击波的安全允许距离,应遵守下列规定:
对人员:按表7确定。
表7 对人员的水中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
装药及人员状况 炸药量/kg
≤50 >50~≤200 >200~≤1000
水中裸露装药/m 游泳 900 1400 2000
潜水 1200 1800 2600
钻孔或药室装药/m 游泳 500 700 1100
潜水 600 900 1400
对船舶:客船1500m。
施工船舶:按表8确定。
非施工船舶:可参照表8和式(4)根据船舶状况由设计确定。
表8 对施工船舶的水中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
装药及人员状况 炸药量/kg
≤50 >50~≤200 >200~≤1000
裸露装药/m 木船 200 300 500
铁船 100 150 250
钻孔或药室装药/m 木船 100 150 250
铁船 70 100 150
一次爆破药量大于1000kg时,对人员和施工船舶的水中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可按式(4)计算。
式中:r――水中冲击波的最小安全允许距离,单位为米(m);
q―― 一次起爆的炸药量,单位为千克(kg);
k0――系数,按表9选取。
表9 k0值
装药条件 保护人员 保护施工船舶
游泳 潜水 木船 铁船
裸露装药 250 320 50 25
钻孔或药室装药 130 160 25 15
6.3.7在水深大于30m的水域内进行水下爆破时,水中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应通过实测和试验研究确定。
6.3.8在重要水工、港口设施附近及水产养殖场或其他复杂环境中进行水下爆破,应通过测试和邀请专家研究确定安全允许距离。
表10 爆破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允许距离
爆破类型和方法 个别飞散物的最小安全允许距离/m
1.
露天
岩土
爆破
a a)破碎大块岩矿:
裸露药包爆破法
浅孔爆破法
400
300
b)浅孔爆破 200(复杂地质条件下或未形成台阶工作面时不小于300)
c)孔药壶爆破 300
d)蛇穴爆破 300
e)深孔爆破 按设计,但不小于200
f)深孔药壶爆破 按设计,但不小于300
g)浅孔孔底扩壶 50
h)深孔底扩壶 50
i)硐室爆破 按设计,但不小于300
2. 爆破树墩 200
3.森林救火时,堆筑土壤防护带 50
4. 爆破拆除沼泽地的路堤 100
5.
水下
爆破 a)水面无冰时的裸露药包或浅孔、深孔爆破:
水深小于1.5m
水深大于6m
水深1.5~6m
与地面爆破相同
不考虑飞石对地面或水面以上人员的影响
由设计确定
b)水面覆冰时的裸露药包或浅孔、深孔爆破 200
c)水底硐室爆破 由设计确定
6.
破冰
工程 a)爆破薄冰凌 50
b)爆破覆冰 100
c)爆破阻塞的流冰 200
d)爆破厚度大于2m的冰层或爆破阻塞流冰一次用药量超过300kg 300
7.
爆破
金属物 a)在露天爆破场 1500
b)在装甲爆破坑中 150
c)在厂区内的空场中 由设计确定
d)爆破热凝结物 按设计,但不小于30
e)爆炸加工 由设计确定
8.拆除爆破、城镇浅孔爆破及复杂环境深孔爆破 由设计确定
9.
地震
勘探
爆破 a)浅井或地表爆破 按设计,但不小于100
b)在深孔中爆破 按设计,但不小于30
10.用爆破器扩大钻井b 按设计,但不小于50
a沿山坡爆破时,下坡方向的飞石安全允许距离应增大50%
b当爆破器具置于钻井内深度大于50m时,安全允许距离可缩小至20m。
6.4个别飞散物安全允许距离
6.4.1爆破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10的规定;对设备或建设物的安全允许距离,应由设计确定。
6.4.2抛掷爆破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设备和建筑物的安全允许距离,应由设计确定,并报单位总工程师批准。
6.5爆破器材库的安全允许距离
6.5.1一般规定
6.5.1.1 6.5的规定只适用于使用爆破器材企业的仓库。
6.5.1.2设置爆破器材仓库或露天存放爆破器材时,贮药点至库区外保护对象的外部允许距离,应按以保护对象重要程度划分的防护等级分别确定;贮存点之间的内部允许距离,应按不殉爆原则确定。
6.5.1.3允许距离的起算点是仓库的外墙墙根、药堆的边缘。
6.5.1.4确定外部距离时,可不考虑炸药性质和仓库有无土堤;确定内部距离时,应考虑炸药性质和土堤的影响。
6.5.1.5库区内有一个以上仓库或药堆时,应按每个仓库或药堆分别核定外部距离和内部距离。
6.5.2地面仓库外部安全允许距离
6.5.2.1每个仓库或药堆至小型工矿企业围墙或100户~200住户村庄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表11的规定。
6.5.2.2每个仓库或药堆至其他保护对象的允许距离,应先按表12确定各该保护对象的防护等级系数,并以规定的系数乘以表11规定的距离来确定。
表11 地面爆破器材库或药堆至村庄(100户~200户)边缘的安全允许距离
存药量/t ≤200
>150 ≤150
>100 ≤100
>50 ≤50
>30 ≤30
>20 ≤20
>10 ≤10
>5 ≤5
安全允许距离a/m 1000 900 800 700 600 500 400 300
a表中距离适用于平坦地形,遇到下列几种特定地形时,其数值可适当增减:
――当危险建筑物紧靠20m~30m高的山脚下布置,山的坡度为10°~25°,爆破器材库与山背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与平坦地形相比,可适当减小10%~30%;
――当危险建筑物紧靠30m~80m高的山脚下布置,山的坡度为25°~35°,#爆破器材库与山背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与平坦地形相比,可适当减小30%~50%;
――在一个山沟中,一侧山高为30m~60m,坡度10°~25°,另侧山高30m~80m,坡度25°~35°,沟宽40m~100m左右,沟内两山坡脚下爆破器材库直对布置的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与平坦地形相比,应增加10%~50%;
――在一个山沟中,一侧山高为30m~60m,坡度10°~25°,另侧山高30m~80m,坡度25°~35°,沟宽40m~100m,沟的纵坡4%~10%,爆破器材库沿沟纵深和沟的出口方向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与平坦地形相比,应适当增加10%~40%。
表12 各种保护对象的防护等级系数
被保护对象 防护等级系数
≤10户的零散住户 0.5
10户~50户的零散住户 0.6
50户~100户的村庄 0.8
100户~200户的村庄,小型工矿企业的围墙 1.0
乡、镇的规划边缘 1.2
被保护对象 防护等级系数
县城的规划边缘,大、中型工矿企业的围墙 2.0
大于10万人的城市规划边缘 3.0
i级铁路线
ii级铁路线
iii级铁路线 0.8
0.6
0.5
高速公路
i级公路
ii、iii级公路
iv级公路 0.8
0.6
0.5
0.4
通航船舶的河流航道 0.5
高压输电线路
35kv输电线路
110kv输电线路
220kv输电线路
330kv输电线路
500kv输电线路
0.4
0.5
1.8
1.9
2.0
油库 0.6
6.5.3硐库外部安全允许距离
爆破器材硐库和覆土库的外部安全允许距离应按gb50154确定。
6.5.4井下爆破器材库、发放站与井下主要设施和通道的安全允许距离
6.5.4.1井下爆破器材库的布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井下爆破器材库不应设在含水层和岩体破碎带内;
――炸药库距井筒、井底车场和主要巷道的距离:硐室式库不小于100m,壁槽式库不小于60m;
――炸药库距经常行人巷道的距离:硐室式库不小于25m,壁槽式库不小于20m;
――炸药库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距离:硐室式库不小于30m,壁槽式库不小于15m;
――井下炸药库应设防爆门,防爆门在发生意外爆炸事故时应可自动关闭,且能限制大量爆炸气体外溢和缓冲井下空气冲击波;
――井下爆破器材库除设专门贮存爆破器材的硐室和壁槽外,还应设联通硐室或壁槽的巷道和若干辅助硐室;
――贮存雷管和硝化甘油类炸药的硐室或壁槽,应设金属丝网门;
――贮存爆破器材的各硐室、壁槽的间距应大于殉爆安全距离。
6.5.4.2井下爆破器材库和距库房15m以内的联通巷道,需要支护时应用不燃材料支护。库内应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6.5.4.3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井下爆破器材库附近,应设置岩粉棚,并应定期更换岩粉。
6.5.4.4井下爆破器材库单个硐室贮存的炸药,不应超过2t;个壁槽不应超过0.4t。
6.5.4.5在多水平开采的矿井,爆破器材库距工作面超过2.5km或井下不设爆破器材库时,允许在各水平设置发放站。
6.5.4.6井下爆破器材发放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发放站存放的炸药不应超过0.5t;雷管不应超过一箱;
――炸药与雷管应分开存放,并用砖或混凝土墙隔开,墙的厚度不小于0.25m。
6.5.4.7井下爆破器材库区,不应设爆破器材检验与销毁场。爆破器材的爆炸性能检验与销毁,应在地面指定的地点进行。
6.5.4.8不应在井下爆破器材库房对应的地表修筑永久性建筑物,也不应在距库房30m范围内掘进巷道。
6.6爆破器材库的内部安全允许距离
6.6.1地面库的库间安全允许距离
6.6.1.1 a1级库房或药堆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表13的规定。
表13 a1级仓库之间的安全允许距离
存药量/t >30~≤50 >20~≤30 >10~≤20 >5~≤10 >2~≤5 >1~≤2 ≤1
仓库类型 无土堤地面库、药堆/m 110 90 80 65 50 40 30
有土堤地面库/m 80 70 60 50 40 35 25
注:本表适用于黑索金、铵锑黑炸药、黑梯药柱和胶质炸药和此类炸药为主装药的专用爆破器具。
6.6.1.2 a2级库房或药堆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表14的规定。
表14 a2级仓库之间的安全允许距离
存药量/t >100~≤150 >50~≤100 >30~≤50 >20~≤30 >10~≤20 >5~≤10 ≤5
仓库类型 无土堤地面库、药堆/m 60 50 45 35 30 25 20
有土堤地面库/m 40 35 30 25 20 20 20
注:本表适用于梯恩梯、以梯恩梯为主的专用爆破器具、雷管、导爆索。其中雷管和导爆索按其装药量计算存药量。
6.6.1.3 a3级库房或药堆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表15的规定。
表15 a3级仓库之间的安全允许距离
存药量/t >150~≤200 >100~≤150 >50~≤100 >30~≤50 >10~≤20 ≤20
仓库类型 无土堤地面库、药堆/m 50 45 38 32 26 20
有土堤地面库/m 35 30 27 24 20 20
注1:本表适用于硝铵类炸药和黑火药!
注2:硝铵类炸药指以硝酸铵为主要成分的炸药,包括粉状铵锑炸药、铵油炸药、铵松蜡炸药、铵沥蜡炸药、乳化炸药、粉状乳化炸药、水胶炸药、浆状炸药、多孔粒状铵油炸药、乳化粒状炸药、粒状粘性炸药、震源药柱等。
6.6.1.4当相邻库房或药堆为不同类别炸药时,应分别查表确定安全允许距离并取最大值。
6.7外部电源与电爆网路的安全允许距离
6.7.1电力起爆时,电雷管爆区与高压线间的安全允许距离,应按表16的规定;与广播电台或电视台发射机的安全允许距离,应按表17、表18、和表19的规定。
表16 爆区与高压线的安全允许距离
电压/kv 3~6 10 20~50 50 110 220 400
安全允许距离/m 普通电雷管 20 50 100 100 ― ― ―
抗杂电雷管 ― ― ― ― 10 10 16
表17 爆区与中长波电台(am)的安全允许距离
发射功率/w 5~25 25~50 50~100 100~250 250~500 500~1000
安全允许距离/m 30 45 67 100 136 198
发射功率/w 1000~2500 2500~5000 5000~10000 10000~25000 25000~50000 50000~100000
安全允许距离/m 305 455 670 1060 1520 2130
表18 爆区与移动式调频(fm)发射机的安全允许距离
发射功率/w 1~10 10~30 30~60 60~250 250~600
安全允许距离/m 1.5 3.0 4.5 9.0 13.0
表19 爆区与甚高频(vhf)、超高频(uhf)电视发射机的安全允许距离
发射功率/w 1~10 10~102 102~103 103~104 104~105 105~106 106~5×106
vhf安全允许距离/m 1.5 6.0 18.0 60.0 182.0 609.0
uhf安全允许距离/m 0.8 2.4 7.6 24.4 76.2 244.0 609.0
注:调频发射机(fm)的安全允许距离与vhf相同。
6.7.2手持式或其他移动式通讯设备进入爆区应事先关闭。
6.8爆破对环境有害影响的控制
6.8.1有害气体
6.8.1.1有害气体监测应遵守下列规定:
――在煤矿、钾矿、石油地蜡矿、铀矿和其他有爆炸性气体及有害气体的矿井中爆破时,应按有关规定对气体进行监测;
――在下水道、贮油容器、报废盲巷、盲井中爆破时,人员进入之前应先对空气取样检验。
6.8.1.2预防瓦斯爆炸应采取下列措施:
――通风良好,防止瓦斯积累;
――封闭采空区,以防氧气进入和瓦斯溢出;
――按规程进行布孔、装药、填塞、起爆,以防爆破引爆瓦斯;
――采用防爆型电器设备,严格控制杂散电流。
6.8.1.3地下爆破作业点的爆破有害气体浓度,不应超过表20的标准。
表20 地下爆破作业点有害气体允许浓度
有害气体名称 co nnom so2 h2s nh3 rn
允许浓度 按体积(%)
按质量/mg/m3 0.00240
30 0.00025
5 0.00050
15 0.00066
10 0.00400
30 3700bq/m3
6.8.1.4炮烟监测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按gb18098测定的方法来监测爆破后有害气体的浓度;
――露天硐室爆破后,重新开始作业前,应检查工作面空气中的爆破有害气体浓度,且不应超过表20的规定值;爆后24h内,应多次检查与爆区相邻的井、巷、硐内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
――地下爆破作业面炮烟浓度应每月测定一次;爆破炸药量增加或更换炸药品种时,应在爆破前后测定爆破有害气体浓度。
6.8.1.5预防炮烟中毒应采取下列措施:
――使用合格炸药;
――做好爆破器材防水处理,确保装药和填塞质量,避免半爆和爆燃;
――井下爆破前后加强通风,应采取措施向死角盲区引入风流。
6.8.2防尘与预防粉尘爆炸
6.8.2.1城镇拆除爆破工程中,在确保爆破作业安全的条件下宜采取以下措施,减少粉尘污染:
――适当预拆非承重墙,清理部分致尘构件与积尘;
――建筑物内部洒水;
――各层楼板设置塑料盛水袋;
――起爆前后组织消防车或其他喷水装置喷水降尘。
6.8.2.2在有煤尘、硫尘、硫化物粉尘的矿井中进行爆破作业,应遵守有关粉尘防爆的规定。
6.8.2.3在面粉厂、亚麻厂等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地点进行爆破时,离爆区10m范围内的空间和表面应作喷水降尘处理。
6.8.3噪声控制
6.8.3.1爆破噪声为间歇性脉冲噪声,在城镇爆破中每一个脉冲噪声应控制在120db以下。复杂环境条件下,噪声控制由安全评估确定。
6.8.3.2城镇拆除及岩土爆破,宜采取以下措施控制噪声:
――不用导爆索起爆网路,在地表空间不应有裸露导爆索;
――不用裸露爆破;
――严格控制单位耗药量、单孔药量和一次起爆药量;
――实施毫秒爆破;
――保证填塞质量和长度;
――加强覆盖。
6.8.3.3爆区周围有学校、医院、居民点时,应与各有关单位协商,实施定点、准时爆破。
6.8.4养殖业、水中生物保护
在靠近有养殖业水产资源的水域实施岩土爆破或水中爆破时,应事先评估爆破飞石、水中冲击波和涌浪对水中生物的影响,提出可行的安全保护措施:
――尽量减少向水域抛落爆岩总量和一次抛落量;需向水域大量抛入岩土时,应事先评估其对水中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出可行性报告,经环保和生物保护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水下爆破应控制一次起爆药量和采用削减水中冲击波的措施;
――起爆前应驱赶受影响水域内的水生物;
――受影响水域内有重点保护生物时,应与生物保护管理单位协商保护措施。
6.8.5涌浪控制
靠近水域实施岩土爆破时,应调查岸滩的坡度、长度、坡底及水深情况;提出涌浪对岸边建筑物、设施以及水上船舶&设施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并于爆前会同各有关单位协商提出保证安全的措施。
6.8.6振动液化控制
6.8.6.1在饱和砂(土)地基附近进行爆破作业时,应邀请专家评估爆破引起地基振动液化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提出预防土层受爆破振动压密、孔隙水压力骤升的措施;评估因土体“液化”对建筑物及其基础产生的损害。
6.8.6.2实施爆破前,应查明可能产生液化土层的分布范围,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增加土体相对密度,降低浸润线,加强排水,减小饱和程度;控制爆破规模,降低爆破振动强度,增大振动频率、缩短振动持续时间。
7 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
7.1一般规定
7.1.1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由拥有爆破器材单位的主要领导人负责,应组织制定爆破器材的发放、使用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教育从业人员严格遵守。
7.1.2各级公安机关对管辖地区内的爆破器材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7.2爆破器材的购买
7.2.1爆破器材应持证购买。
7.2.2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发直供用户许可证的企业。持证直接向民爆器材生产企业购买所需的爆破器材。
7.2.3没有取得直供用户许可证的企业,其所需爆破器材应由当地民爆器材经营机构供应与服务。
7.3爆破器材的运输
7.3.1一般规定
7.3.1.1本标准只涉及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外部运输爆破器材的运输规定。
7.3.1.2购买爆破器材的单位,应凭有效的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和申请表,向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运输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达地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凭证在有效期间内,按指定线路运输。
7.3.1.3爆破器材运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指派专人领取,认真检查爆破器材的包装、数量和质量;如果包装破损,数量与质量不符,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当地县(市)公安局,并在有关代表参加下编制报告书,分送有关部门。
7.3.1.4不应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自行车、摩托车和畜力车运输爆破器材。
7.3.1.5爆破器材运输车(船)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符合国家有关运输安全的技术要求;
――结构可靠,机械电器性能良好;
――具有防盗、防火、防热、防雨、防潮和防静电等安全性能。
7.3.1.6装卸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清除运输工具内一切杂物;
――有专人在场监督;
――设置警卫,无关人员不允许在场;
――爆破器材和其他货物不应混装;
――雷管等起爆器材,不应与炸药在同时同地进行装卸;
――遇暴风雨或雷雨时,不应装卸爆破器材;
――装卸爆破器材的地点,应远离人口稠密区,并设明显的标志,白天应悬挂红旗和警标,夜晚应有足够的照明并悬挂红灯;
――装卸搬运应轻拿轻放,装好、码平、卡牢,捆紧,不得摩擦、撞击、抛掷、翻滚、侧置及倒置爆破器材;
――装载爆破器材应做到不超高、不超宽、不超载;
――用起重机装卸爆破器材时,一次起吊质量不应超过设备能力的50%;
――分层装载爆破器材时,不应站在下层箱(袋)上装载另一层,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分层装载时不应超过二层。
7.3.1.7爆破器材从生产厂运出或从总库向分库运送时,包装箱(袋)及铅封应保持完整无损。
7.3.1.8同车(船)运输两种以上的爆破器材时。应遵守表23的规定。
7.3.1.9在特殊情况下,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起爆器材与炸药可以同车(船)装运,但其数量不应超过:炸药1000kg,雷管1000发,导爆索2000m,导火索2000m。雷管应装在专用的保险箱里,箱子内壁应衬有软垫,箱子应紧固于运输工具的前部。炸药箱(袋)不应放在装雷管的保险箱上。
7.3.1.10待运雷管箱未装满雷管时,其空隙部分应用不产生静电的柔软材料塞满。
7.3.1.11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不应携带烟火和发火物品。
7.3.1.12装运爆破器材的车(船),在行驶途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押运人员应熟悉所运爆破器材性能;
――非押运人员不应乘坐;
――按指定路线行驶;
――车(船)用帆布覆盖,并设明显的标志;
――不准在人员聚集的地点、交叉路口、桥梁上(下)及火源附近停留;中途停留时,应有专人看管,不准吸烟、用火,开车(船)前应检查码放和捆绑有无异常;
――气温低于10℃时运输易冻的硝化甘油炸药或气温低-15℃时运输难冻的硝化甘油炸药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等感度高的爆破器材时,车厢和船舱底部应铺软垫;
――车(船)完成运输后应打扫干净,清出的药粉、药渣应运至指定地点,定期进行销毁。
7.3.1.13个人不应随身携带爆破器材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不允许在托运行李及邮寄包裹中夹带爆破器材。
7.3.2铁路运输
铁路运输爆破器材,除执行铁道部门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厢不应溜放;
――装有爆破器材的车辆,应专线停放,与其他线路隔开;通往该线路的转辙器应锁住,车辆应锲牢,其前后50m处应设危险标志;机车停放位置与最近的爆破器材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厢与机车之间,炸药车厢与起爆器材车厢之间,应用一节以上未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厢隔开;
――车辆运行的速度,在矿区内不应超过30km/h、厂区内不超过15km/h、库区内不超过10km/h。
7.3.3水路运输
7.3.3.1水路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不应用筏类工具运输爆破器材;
――船上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船头和船尾设危险标志,夜间及雾天设红色安全灯;
――遇浓雾及大风浪应停航;
――停泊地点距岸上建筑物不小于250m。
7.3.3.2运输爆破器材的机动船,应符合下列条件:
――装爆破器材的船舱不应有电源;
――底板和舱壁应无缝隙,舱口应关严;
――与机舱相邻的船舱隔墙,应采取隔热措施;
――对邻近的蒸汽管路进行可靠的隔热。
7.3.4道路运输
7.3.4.1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车厢的黑色金属部分应用木板或胶皮衬垫(用木箱或纸箱包装者除外),汽车排气管宜设在车前下侧,并应配带隔热和熄灭火星的装置;
――出车前,车库主任(或队长)应认真检查车辆状况,并在出车单上注明“该车检查合格,准许运输爆破器材”;
――由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具有安全驾驶经验的司机驾驶;
――汽车行驶速度:能见度良好时应符合所行驶道路规定的车速下限,在扬尘、起雾、大雨、暴风雪天气时速度酌减;
――在平坦道路上行驶时,前后两部汽车距离不应小于50m,上山或下山不小于300m;
――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在远离建筑物的空旷地方;
――在雨天或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采取防滑安全措施;
――车上应配备灭火器材,并按规定配挂明显的危险标志;
――在高速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3.4.2公路运输爆破器材途中避免停留住宿,禁止在居民点、行人稠密的闹市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重要建筑设施等附近停留。确需停留住宿必须报告投宿地公安机关。
7.3.5航空运输
用飞机运输爆破器材,应严格遵守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和我国有关航空运输危险品的有关规定。
7.3.6往爆破作业地点运输爆破器材
7.3.6.1在竖井、斜井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事先通知卷扬司机和信号工;
――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不应运输爆破器材;
――除爆破人员和信号工外,其他人员不应与爆破器材同罐乘坐;
――用罐笼运输硝铵类炸药,装载高度不应超过车厢厢高;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不应超过两层,层间应铺软垫;
――用罐笼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时,升降速度不应超过2m/s;用吊桶或斜坡卷扬运输爆破器材时,速度不应超过1m/s;运输电雷管时应采取绝缘措施;
――爆破器材不应在井口房或井底车场停留。
7.3.6.2用矿用机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列车前后设“危险”标志;
――采用封闭型的专用车厢,车内应铺软垫,运行速度不超过2m/s;
――在装爆破器材的车厢与机车之间,以及装炸药的车厢与装起爆器材的车厢之间,应用空车厢隔开;
――运输电雷管时,应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
――用架线式电力机车运输,在装卸爆破器材时,机车应断电。
7.3.6.3在斜坡道上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行驶速度不超过10km/h;
――不应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时运输;
――车头、车尾应分别安装特制的蓄电池红灯作为危险标志;
――应在道路中间行驶,会车让车时应靠边停车。
7.3.6.4用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在夜间或井下,应随身携带完好的矿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
――不应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雷管和炸药应分别放在专用背包(木箱)内,不应放在衣袋里;
――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应乱丢乱放;
――不应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应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 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超过:
雷管,5000发;
拆箱(袋)运搬炸药,20kg;
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袋);
挑运原包装炸药二箱(袋)。
――用手推车运输爆破器材时,载重量不应超过300kg,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第12篇 矿山爆破安全技术规程
(一)概述
矿山爆破是把矿岩从矿体中剥落下来,并按工程要求爆破成一定的爆堆,破碎成一定的块度,为随后的采、装、运工作创造条件。
矿山用炸药有硝铵类炸药、水胶炸药、硝化甘油炸药以及乳化油炸药等。我国矿山最广泛使用的炸药是硝铵类炸药,包括铵梯炸药、铵油炸药、铵松蜡炸药以及含水硝铵类炸药等。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煤矿井下工作面或工作地点应使用经主管部门批准,符合国家安全规程规定的煤矿许用炸药。
常用的起爆器材有雷管(火雷管、电雷管)、导爆索、导爆管、导火索等。根据使用的起爆器材的种类,起爆方法有火雷管起爆法、电雷管起爆法、导爆索起爆法和导爆管起爆法及联合起爆法。煤矿井下静止使用明火起爆,只能采用电能激发的电雷管。为了保证爆破作业的安全可靠,防止拒爆,一般在较大规模爆破时使用联合起爆法起爆,同时敷设两种起爆网路。
(二)爆破作业的主要安全规定
(1)各种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爆破器材,不准使用擅自制造的炸药。
(2)进行爆破工作的群采矿山、矿点,必须设爆破工作负责人、爆破员和爆破器材保管员。这些人员应了解所使用的爆破器材的性能、爆破技术和有关的安全知识。
(3)凡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
(4)中、4,3矿山,进行浅眼爆破时,应有爆破说明书。其内容包括装药量、装药结构、填塞长度、起爆方法等。
(5)爆破作业地点有以下情况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通路不安全或通路阻塞;进行中深孔、深孔爆破时,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危险1i2边界上未设警戒;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6)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人员禁止穿化纤衣服;在大雾天、雷雨时、黄昏、夜晚,禁止进行露天爆破。
(7)装药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用木制炮棍;装起爆药包时,严禁投掷或冲击;一旦起爆药包没装到位,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中的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应按处理盲炮的有关规定处理。
(8)进行填塞工作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装药后,必须保证填塞质量,禁止采用无填塞爆破;浅孔爆破时,一般填塞长度为孔深的1/3;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堵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9)炮响完后,经过充分通风,才准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10)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没置明显的标志。地下爆破应在有关通道上设置岗哨。回风巷应设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牌子。
(11)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在危险区的人员能够听到、看到。爆破后,经检查确认安全时,方可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12)爆破员进入放炮地点后,应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现象。如果发现有这些现象,应及时处理。若不能处理时,应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常用的处理盲炮的方法有重新起爆法、诱炮法、打平行眼装药爆破法、用水冲洗法。
(三)起爆安全技术
1.火雷管起爆的安全技术
火雷管起爆易产生的事故原因包括导火索及火雷管的质量问题、火雷管的早爆、火雷管起爆的延迟、火雷管起爆的拒爆。主要预防措施包括:
(1)加强导火索及雷管的制造、存储、运输等的管理工作,认真选购和检查导火索和雷管,严格控制导火索和火雷管的质量。
(2)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在操作中避免过度弯曲或折断导火索,由专人听炮响声并数炮,或由数炮器数炮。有瞎炮或可能有瞎炮时,应加倍延长进入炮区的时间。
(3)加强爆破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知识水平,改进操作技术。
2由雷管起爆的安全技术
电雷管起爆易产生的事故原因有电雷管的早爆、拒爆、延迟爆炸等。杂散电流、雷电和静电是引起电雷管起爆早爆事故的主要因素。预防杂散电流的主要措施有:采用防杂散电流的电爆网路;采用抗杂散电流的电雷管;采用非电起爆方法;加强爆破线路的绝缘,不用裸线连接。预防雷电引起早爆的措施包括:禁止在雷雨天气进行电雷管爆破;在爆破区内设立避雷系统;采用屏蔽线爆破;采用非电起爆方法。预防静电产生早爆事故应采取的措施包括:增加炸药水分;采用抗静电雷管;采用非电起爆方法。
为了减少电雷管拒爆和延迟爆炸现象的发生,除了要严格检测爆破器材,保证爆破器材的质量外,还要采取准确可靠的起爆网路,消除网路设计方面的差错,同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3.导爆管起爆和导爆索起爆的安全技术
在设计导爆管起爆网路时,不能采用环形网路,即传爆的初始位置与终了位置不能相隔太近。在有瓦斯的情况,禁止使用导爆管。应特别注意采用正确的连接方法,防止导爆索网路拒爆事故的发生。
(四)爆破器材的储运和管理
爆破器材库的位置、结构和设施等的设置,要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和要求,经主管部门的审定,并报当地公安局批准。爆破器材的管理存放、收发和运输必须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经过检验,确认失效的爆破器材或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技术条件的,都应销毁。销毁爆破器材时,必须登记造册并编制书面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被销毁爆破器材的名称、数量、销毁原因、销毁方法、销毁地点和时间,并报有关部门。
(五)爆破事故的预防
要预防爆破事故的发生,主要措施如下。
(1)保持爆破安全距离 爆破时必然会产生爆破地震、空气冲击波、碎石飞散及有害气体,因而危及爆区附近人员、设备、建筑物及井巷等的安全。因此,爆炸设计时必须确定爆破危害范围并指定安全距离。安全距离主要包括爆破地震的安全距离、爆破空气冲击波的安全距离、个别碎石飞散的安全距离、电力起爆的安全距离、爆破有害气体扩散安全距离。
(2)精心设计 在设计之前必须做到情况明确;设计时要确定最大允许药量,然后合理选取爆破参数,选择合理的延发时间,作出切实可行的爆破方案;制定爆破事故预防措施;对设计文件要严肃审核把关。
(3)精心施工 各级人员持证上岗,组成严格的管理体制;根据工程特点,分别制定各种安全制度、岗位责任、关键技术操作细则;按规程要求做好爆破器材检验;确保装药、堵塞、连线三个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做好爆后安全检查和处理。
(4)加强安全管理 按规程要求报管理部门审批、备案;建立、健全严格的指挥管理组织;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保证大纲和各工序质保程序。
第13篇 掘进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第1条 本规程适用于各类煤矿在掘进工作面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
第2条 爆破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获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爆破工必须是专职的。
第3条 爆破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第4条 接触爆破材料的人员应穿棉布或其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5条 下井前要领取符合规定的发爆器和爆破母线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爆器材不准下井使用,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器材领退等管理制度。
第6条 在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的工作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
第7条 使用爆破材料的规定。
1、炸药: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有煤矿安全标志的煤矿许用炸药,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②低瓦斯矿井的煤层掘进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③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④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⑤严禁使用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
⑥在同一次装药爆破工作面,严禁装入两种不同性质的炸药。
2、雷管:在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①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②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③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3、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定期校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第8条 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实行“三人连锁爆破”和“三保险”制度。
“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必须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超过1%时,严禁装药爆破。
“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即爆破前,爆破工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亲自派人警戒,并将爆破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煤尘浓度合格后,将爆破牌交给爆破工,爆破工吹哨后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
“三保险”制度:即站岗、设置警标、吹哨。
第9条 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并应采用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10条 在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掘进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11条 用爆破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有关规定。
第12条 严禁放糊炮、明炮和短母线爆破。
第13条 在高瓦斯或煤(岩)与瓦斯突出以及有冲击地压的掘进工作面爆破,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特殊安全措施。
第14条 爆破材料的运送。
1、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②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
③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④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⑤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通内。
2、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②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木质箱内并加锁,严禁将电雷管和炸药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③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④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⑤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第15条 爆破材料的存放。
1、爆破材料运送到工作地点后,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严禁乱扔、乱放。
2、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及通风良好的地点,并应放在挂有电缆、电线巷道的另一侧。
3、爆炸材料箱要加锁,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
4、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5、爆破前需准备好够全断面一次爆破用的引药和炮泥以及装满水的水炮泥,并整齐放置在符合规定的地点。
6、准备好炮棍、岩(煤)粉掏勺及发爆器具等。
7、检查发爆器与爆破母线。发爆器要完好可靠,电压符合要求。爆破母线长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并无断头、明接头和短路,绝缘包皮有破损处时应进行处理。
第16条 装配起爆药卷。
1、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3、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4、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5、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第17条 严禁使用不通电和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第18条 爆破工必须按下列顺序进行操作:
1、装配引药。
2、检查瓦斯。
3、装药。
4、封泥。
5、检查瓦斯。
6、敷设爆破母线。
7、警戒。
8、爆破。
9、爆破后检查瓦斯、支护。
10、处理拒爆、残爆。
第19条 装药前。
1、必须对工作面附近20米范围内进行瓦斯检查,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2、必须对爆破地点附近10米内支架进行加固,保证支架齐全、完好。
3、用压风或掏勺将炮眼内的煤(岩)粉清除干净。
4、对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装药:
①掘进工作面空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支架损坏,架设不牢,支护不齐全。
②爆破地点20米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时。
③装药地点20米以内煤尘堆积飞扬时。
④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⑤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炮眼出现塌陷、裂缝;有压力水,瓦斯突增等。
⑥工作面风量不足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
⑦炮眼内煤(岩)粉末清除干净时。
⑧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
⑨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危险时。
⑩发现瞎炮未处理时。
第20条 装药。
1、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规定的各号炮眼装药量、起爆方式进行装药。各炮眼的雷管段号要与爆破说明书规定的起爆顺序相符合。
2、装药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匀,使药卷紧密相接。药包装完后要将两脚线未端扭结。
3、根据现场实际采用不同的起爆方式。正向起爆的引药最后装,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底,反向起爆是先装引药,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外。
4、无论采用何种起爆方式。引药都应装在全部药卷的一端,不得将引药夹在两药卷中间。
5、硬化的硝酸铵类炸药,在使用前应用手揉松,使其不成块状。但不得将药包纸或防潮剂损坏。禁止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类炸药,并须交回爆破材料库。
第21条 封泥。
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1、装填炮泥时,一手拉脚线,一手拿炮棍推填炮泥,用力轻轻捣实。
2、封泥的装填顺序是:先紧靠药卷填上30-40毫米的水炮泥,然后装填水炮泥一至数个,在水炮泥的外端再填塞炮泥。
3、装填水炮泥不要用力过大,以防压破。装填水炮泥外端的炮泥时,先将炮泥贴紧在眼壁上,然后轻轻捣实。
第22条 炮眼封泥量的规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米,但必须封满炮泥。
2、炮眼深度为0.6-1.0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3、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4、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6、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低抗线不得小于0.5米,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米。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米。
第23条 敷设爆破母线。
1、爆破母线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绝缘双线。
2、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3、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悬挂在巷道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时,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等线的下方,并应保持0.3米以上的间距。
4、爆破母线必须由里向外敷设。其两端头在与脚线、发爆器连接前必须扭结短路。
5、爆破母线的敷设长度要符合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
6、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必须随用随悬挂,以免发生误接,严禁使用固定母线放炮。
第24条 联线方式与接线。
1、各炮眼电雷管脚线的联接方式应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的规定采用串联、并联或串联方式,电雷管脚线与母线的连接必须由爆破工操作。
2、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空,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25条 在连线爆破前,必须在距工作面20米范围内进行第二次瓦斯检查。在瓦斯含量符合规定时,方准连线爆破。否则必须采取处理措施。
第26条 警戒。
1、必须有专人在作业规程规定的各警戒岗点担任警戒。
2、各警戒岗点除站岗人员外,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3、爆破前工作面人员都要撤至作业规程规定的安全地点。
第27条 爆破。
1、母线与脚线连接后,爆破工必须最后退出工作面,并沿途检查爆破母线是否符合要求。
2、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3、爆破工撤至发爆地点后,随即发出第一次爆破信号。
4、爆破工接到班组长的爆破命令后,将母线与发爆器相接,并将发爆器钥匙插入发爆器,转至充电位置。
5、第二次发出爆破信号,至少再过5秒,发爆器指示灯亮稳定后,将发爆器手把转回放电位置,电雷管起爆。
6、电雷管起爆后,拔出钥匙将母线从发爆器接线柱上摘下,并扭结短路,拔出放炮器钥匙。
7、放炮母线不得有明接头。
8、爆破时使用爆破喷雾,爆破后对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洒水降尘。
第28条 验炮: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第29条 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克。
3、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4、爆破前必须洒水。
第30条 拒爆、残爆处理。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一定时间(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分钟,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分钟)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米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第31条 爆破结束后爆破工要报告班组长,由班组长解除警戒岗哨后,其他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第32条 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完,遇有特殊情况时,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第33条 放完炮后,应将爆破母线、发爆器等收拾整理好。
第34条 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填好消退单,在核清领取数量与使用及剩余的数量相符后,经班组长签字,当班剩余材料要交回爆破材料库。严禁私藏爆破器材。
第35条 完后后,要将发爆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等交回规定的存放处。
第14篇 露天矿爆破安全管理规程
为了加强露天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护职工生命、财产和周围环境等公共的安全,确保安全生产,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
一、总则
1、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
2、各种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
3、爆破开工前,凭相关手续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爆破施工手续,得到公安机关的许可方可进行爆破作业。
4、露天爆破要有爆破设计说明书,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并应有应急救援预案。
5、进行爆破作业,必须设有爆破负责人、爆破组长、爆破员、安全员和爆破器材负责人。
6、凡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爆破作业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爆破作业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7、取得《爆破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三个月后,方可独立从事爆破作业,爆破员从事新的爆破工作,必须经过专门的训练。
8、爆破员要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严格遵守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9、爆破前要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环境的不利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10、露天爆破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11、不准酒后施爆,不准为不具备使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承担爆破作业。
12、爆破施工中必须执行“一炮三检”的制度,即(装药前检查、装药后检查、爆破后检查)。
13、夜间或天气等条件恶劣无法保证安全爆破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14、进行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穿统一醒目且不产生静电的棉质工作服,工作服上要有夜光条,佩戴安全帽和胸卡。
二、钻孔、装药和堵塞
1、严格按照爆破设计说明书确定的孔网参数进行钻孔,以保证安全爆破。
2、装药前要验孔,保证爆破单耗,以防装药过多发生爆破事故。
3、装炮前检查周围环境是否有明火及其它不安全隐患,禁止吸烟,并清退无关人员及机具离开作业现场。
4、不准在夜间进行装药爆破作业,因情况紧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证措施。爆破装药现场不应用明火照明,爆破装药用电灯照明时,在离爆破器材20米以外可装220v照明器材,在作业现场或硐室内使用电压不高于36v的照明器材。
5、制做炮头时,必须将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
6、人工装药应用木质或竹制的炮棍。用装药器装药时,装药器必须符合要求。
7、起爆药包装入孔内时,必须一手拉着导爆管或导爆管索、电雷管脚线,轻轻地将药包送入孔内。
8、任何车辆(包括炸药车)或设备不得碾压爆破器材。当危险品运输车辆或设备需要进入爆破作业区,必须有人指挥监护。
9、充填时,必须将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拉直靠在炮孔边上,防止损坏。
10、充填物应用黄泥球或深孔岩粉末,禁止用石块,以防造成爆破飞石。
11、填塞时要根据炮孔深度确定堵塞长度,并且加强堵塞。
12、深孔爆破必须按设计量进行装药,严禁超装。
13、装药连线时,严禁雷管脚线、放炮母线与导电体相接触。
14、爆破遇到雷雨天时,电起爆系统应立即停止爆破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地带。
15、露天深孔爆破要用导爆管起爆网络,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电起爆网络时,装药前要测量电雷管的电阻值,以防产生哑炮。使用输出电流<30ma的专用检测仪表进行测量。同一起爆网路中,必须使用同厂、同批、同型号电雷管,电雷管电阻差不大于0.3ω,通过每个电雷管的电流强度不小于2.5a。
16、电爆网路的实测值与设计计算值误差应小于5%。
17、起爆网络严格按照设计进行联接。敷设起爆网络应由有经验的爆破员或爆破技术人员实施并实行双人作业。
18、起爆网络联结完毕,要进行最后一次检查,核对火工品使用数量,严禁无丢失、遗漏。
三、警戒与信号:
1、进入爆破作业区,应按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用专用红旗标记圈定爆区,设警戒线,并设专职的警戒人员。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爆区。
2、在各路口要设警戒牌,注明“正在爆破作业,严禁进入现场”字样。
3、警戒人员要佩带明显标志,并认真负责,严格把守,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出现意外情况时,要立即向爆破指挥人员汇报。
4、爆破前必须明确规定安全警戒距离,露天爆破的安全警戒距离为:
(1)人员与爆破点的最小安全距离:
①深孔爆破:正面方向不得低于300m,周围不得低于200米;
②二次破碎(含根底炮):四周各为400m后侧为200m沿山坡向下爆破时,以上数据的增加量按设计计算确定。
(2)装药车装药时,其周围20m范围内严禁钻机同时进行穿孔作业。
(3)设备撤离的最小安全距离:爆破正面方向不低于200m,后方、侧方各不低于100m。
5、装药结束后,如不能及时联线起爆,应派专人警戒爆区现场。
6、爆破要派装有警笛的车辆,负责爆破时的清场巡查和提供爆破信号,爆破信号以警笛声为准,信号规定为:
(1)预备信号:当装药和起爆网络联结完毕,并清退了安全警戒范围内的人员和车辆后,发预备信号。预备信号发出后,任何人员和设备禁止进入爆区,准备起爆。
(2)起爆信号:在预备信号发出约5分钟后,再次让各警戒点报警戒情况,确认安全后,具备起爆条件,发起爆信号后起爆。
(3)解除信号:爆破后,爆破负责人带领爆破员亲自对爆破作业区进行全面认真地检查,发现盲炮及时清理,盲炮的处理严格按照规程要求操作,临时不能处理的,需做好明显的盲炮标记,并上报有关负责人,确认作业现场安全的情况下发出第三次警报信号,解除警戒,施工人员及机具方可进入现场。
7、每次爆破时,每个方向及重要位置均应在危险区边界设置警戒人员及明显标志。
8、爆破作业要制定统一的爆破时间,并在指定的地点设安全哨,待施工人员、行人和车辆等全部避入安全区内后方可起爆,警报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隐蔽场所必须安全可靠。
四、起爆、起爆方式及爆后检查
1、起爆器钥匙要由爆破员保管,不得随意转交他人,以防造成误爆事故,爆破由爆破员亲自起爆。
2、起爆方式:
(1)电力起爆:
①爆破前,必须检查起爆器开关是否在断电位置,起爆器必须由专人管理。
②爆破专用线路不得与任何带电体接触。活动母线只许在装药完毕后,方可从工作面逐段往起爆开关处放线。
③母线与脚线连接前,必须先将母线与脚线导通,并短路一下,以消除外部干扰电。
④用电桥测量电雷管电阻时,每次通电(按通电按钮)时间不得长于3秒。
⑤雷雨天气时,禁止使用电力起爆方法进行露天爆破。
⑥当杂散电流测量值大于30ma时,应暂缓起爆。
⑦每个电雷管的准爆电流:直流不小于2a,交流不小于2.5a。
(2)导爆管起爆:
①导爆管不得有死结,不得用力拉扯。
②与雷管连接位置离尾部封9处要大于20cm。
③雷管聚能穴方向(除e_cl地表雷管外)应与导爆管传爆方向相反,并且导爆管应均匀地敷设在雷管周围,用胶布等捆扎牢固。
(3)导爆索起爆:
①导爆索只准用快刀切割。
②支线应顺主线方向联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15cm,主线传爆方向的夹角不得大于90°。
③雷管的集中穴应朝导爆索的传爆方向。
④硐室大爆破时,与铵油炸药接触的导爆索须采取防渗油措施。
3、每次爆破后,要全面检查、清理现场,不得将爆破器材遗留在作业场地。
4、爆后检查时重点要查看飞石距离、爆破质量和有无盲炮,
当有盲炮时要按盲炮处理方法进行排除。
5、对现场进行检查完毕后,要填写爆破记录和爆破总结。
6、每年度或一个较大的爆破工程结束后,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提交爆破总结。
7、爆破记录和爆破总结,应整理归档。
五、盲炮处理:
(一)、处理浅眼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1、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若抵抗变小,必须加强警戒或覆盖2倍以上碎渣;
2、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平行眼距盲孔不得小于0.3m,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m,为确定平行眼的方向,允许从盲孔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cm的填塞物;
3、用木、竹制或其它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4、在安全距离外用远距离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5、采用硝铵类炸药时,如孔壁完好且药柱高度较小,填塞度也较小,可将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内注水,使其失效取出雷管(如二次爆破、处理根底等);
(二)、处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1、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联线起爆;
2、在距盲炮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或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
3、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者,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作进一步处理;
(三)、处理峒室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1、如能找出起爆网络的电线、导爆索或导爆管,经检查正常仍能起爆者,可重新测量最小抵抗线,重划警戒范围,联线起爆;
2、沿小井或平峒清除填塞物,重新铺设网路,联线起爆或取出炸药和起爆体。
第二章火工品的管理
1、火工品的申请、购买、储存和运输要严格执行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2、火工库的选址要按相关规范,经管理部门确认,并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施工。不准私改、私建。
3、火工库要按规范有防雷设施,并经气象部门检测合格,并出具检测报告。
4、火工库经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启用。
5、火工库的管理由矿方负责,监督施工方的使用,并承担相关责任。负责从火工库到爆破现场的押运和监督。
6、火工库要24小时有规定数量的保安值班,库房内要有可靠的报警系统,并至少有两条狗。
7、库房内的雷管要存放在保险柜内。
8、搬运爆破器材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1)先核对爆破器材的数量,电雷管的脚线必须短路。
(2)炸药和雷管要用箱式车分开运输,不得同车运输,运输到现场的雷管必须用非金属、密封的箱子存储,不准露天存放。
(3)运输车辆不得驶离至目的地线路,运输途中不得随意停留或休息,车速不得超过40km/h。
(4)搬运时必须将雷管和炸药分开,必须轻拿轻放擦、撞击、抛掷,严禁接触火源和电源。
9、运输到现场的炸药与雷管不能一起存放,必须保证炸药、雷管相隔20米,并由专人保管。
10、火工品实际出入库数量要与信息数据相符,并及时上报。
11、严格遵守火工品领退制度,领退及使用要有记录,保证火工材料不丢失或挪作它用
12、火工品必须由具有爆破员作业证的专业人员领用、清退并签字,他人不得擅自领用、清退代签。
13、爆炸物品在使用过程中,要轻拿轻放,不准敲击、掷滚、摔落和挤压
14、在有沼气和煤尘爆炸危险的工作面,必须使用取得产品合格证的煤矿安全炸药和雷管。
15、要把好火工品的质量检验关:
(1)电雷管有生锈、裂隙、变型不准使用,导通试验时,电阻值相差太大,不能串联使用。
(2)硝铵炸药受潮严重结块禁止使用。
16、爆破器材不允许在施工现场过夜,当日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及时清退,入到爆破器材专用库房。因特殊情况,经申请公安机关允许爆破器材在施工现场过夜的,必须每班派两人昼夜看护。
第15篇 露天深孔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1、 基本规定
1.1一般规定
1.1. 1深孔爆破应编写爆破设计书和爆破说明书,爆破设计书须由爆 破工程技术人员编写。
1.1.2城镇居区、风景名胜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和重要设施附近进行爆破时,除了须经本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批准外还必须征的当地有关部门同意和当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批准。
1.1.3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a. 有边坡滑落危险的;
b. 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c. 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孔异常的;
d. 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e. 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的;
f. 光线不足时;
g. 未按本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的;
1.1.4禁止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人员穿化纤衣服,不准携带能发火的物品。
1.1. 5在雷雨天、大雾天、七级以上大风天、黄昏及夜晚,禁止进行露天爆破,在进行爆破作业过程中遇雷雨时应立即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1.1.6在高硫区用销胺类炸药进行爆破,必须测定硫化矿矿粉的铁离子浓度和含硫量。当矿石含硫量超过30%,矿粉含硫酸亚铁的铁离子浓度之和超过0。3%,作业面潮湿有水,使用销胺炸药爆破时,必须清除孔内矿粉;严禁炸药与孔壁直接接触;炸药应包装完好;不得用硫矿渣填塞炮孔;严格控制装药时间和炮孔数。
1.1.7禁止使用销化甘油炸药。
1.1. 8装药前不准将起爆器材与炸药混放在一起。
1.1. 9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装药前应对炮孔、药壶进行检查、清理和验收;
b. 装药量应根据实际情况修正原设计药量,并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批准;
c. 必须按设计计算药量装药,禁止超过规定的装药长度;
d. 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e. 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可采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处理;
f. 若发现起爆药包没装到位被药柱埋住而不能轻微提起时,禁止拔出或拉出电雷管脚线或导爆管,应按处理盲炮的有关规定处理;
g. 装药工作必须使用木质炮棍;
h. 禁止烟火,禁止用明火照明;
i. 遇到硝炸药结块时,纸包管药用手轻柔,袋装的散药用木质品轻轻打碎后方可使用;
j. 使用电爆网络起爆时,雷管脚线必须短路。
1.1. 10填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保证填塞质量。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
b. 禁止使用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c. 填塞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d. 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1.1.11禁止用力拉出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起爆材料。
1.1.12电雷管不准与电池、电线等电器设备靠近,不得在杂散电流大于30ma的地方使用非抗电流的电雷管。
1.1.13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1.1.14已装药炮孔必须一次爆破完毕,不准存留。
1.1.15在爆破危险区内有两个以上的单位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统一指挥,同一区段二爆破应采用一次点火或远距离起爆。
2、爆破警戒与信号
2.1在装药地点周围10m以外插上红旗,以标志爆破危险区,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2.2现场加工导爆索,加工药包时,应在深孔爆破区域20m以外的安全地点进行。
2.3起爆前,根据爆破设计书及现场周围与装填的具体情况,确定爆破危险区的警戒边界。并设置岗哨,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
2.4起爆前必须发出明显的音响和视觉信号,应使危险区的人员都能听到和看到。
应使职工和附近居民,预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音响信号的意义,以及规定的爆破时间。
第一次信号(即起爆信号)发出后,所有与起爆无关人员应立即撤到警戒危险区以外,或指顶的安全地点。
第二次信号(即起爆信号)发出后,在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总负责人方准发出引爆指令,施爆人员根据指令进行引爆。
第三次信号(即解除警戒信号),响炮后爆破警戒岗哨应坚守岗位,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经指定的检查人员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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