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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炮安全规程5篇

更新时间:2024-05-16

放炮安全规程

内容

一、安全准备 1.1 检查炸药和引线:确保所有炸药和引线均符合安全标准,无破损、潮湿或其他异常。 1.2 确定爆破区域:在安全距离外设立警戒线,并明确标识危险区域。 1.3 安全装备:所有作业人员需佩戴安全帽、防护眼镜、防尘口罩和听力保护设备。

二、作业流程 2.1 钻孔:根据设计要求精确钻孔,保证炸药放置位置准确。

2. 2 装药:使用专用工具将炸药放入孔内,避免直接接触。

2. 3 布置引线:引线应连接牢固,且长度适中,便于操作。

2. 4 设置延时装置(如有必要):确保各爆炸点的顺序正确。

2. 5 撤离:完成布置后,所有人员立即撤离至安全区。

三、引爆与监控 3.1 观察与确认:确认所有人员已撤离,无其他安全隐患。

3. 2 引爆:使用远程控制设备或安全距离内的引爆器进行引爆。

3. 3 监控:引爆后,观察爆破效果,如无异常,方可解除警戒。

四、事后处理 4.1 检查现场:确认无残留炸药,排除余火,清理废弃物。

4. 2 记录与报告:详细记录放炮过程,包括炸药用量、爆破效果等,及时上报。

标准

1. 符合国家《矿山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

2. 遵守企业内部的爆破作业安全规章制度。

3. 实施作业前,必须取得相关作业许可证。

4. 所有操作人员需持有有效的爆破作业资格证书。

考试题及答案

1. 放炮作业前,应检查哪些设备和材料的安全状况?

答:应检查炸药和引线的安全状况,确保无破损、潮湿等异常。

2. 爆破作业完成后,如何处理现场?

答:应检查无残留炸药,排除余火,清理废弃物,并做好详细记录。

3. 在爆破过程中,人员撤离的安全距离是多少?

答:安全距离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爆破规模确定,通常需超出爆破影响范围。

4. 何时可以解除警戒?

答:确认所有人员已撤离,无其他安全隐患,引爆后观察无异常情况,方可解除警戒。

5. 谁可以进行爆破作业?

答:只有持有有效爆破作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才能进行爆破作业。

放炮安全规程范文

第1篇 放炮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 爆破作业前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并得到其批准后方能实施。

2. 爆破人员必须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爆破证)者担任,无证者不得担任爆破工作。

3.在放炮点的二百米距离处树明显标志牌,定出放炮的时间,并派员做好警戒工作。

4. 放炮信号:放炮前吹哨子三次,事先应在四周布置警戒(其范围须规定距爆炸地点二百公尺以外),注意来往人及车辆的安全。

5. 放炮人在点炮前须选择好安全地点(安全棚),放炮时应记清点炮与爆炸数目,待全部爆炸后,方得解除警戒,开放通行。

6. 打炮眼时,应先检查锤柄是否松动,使锤时须站在掌钎人侧面,严禁对面使锤,工作中切忌与他人谈话.以免分散注意力,致使滑锤伤人。

7. 岩石经爆炸后,应将未脱落的松动部份用撬棍或大锤敲落。

8. 如发觉点炮与爆炸不符,不得急于查看,以免发生危险,必须待其他炮全部爆炸二十分钟后由点炮人谨慎前往检查原因,如确认未炸的炮不致爆炸后,方可解除警戒。

9. 凡未爆炸的炮眼不得用任何工具掏取其中的炸药及雷管,亦不得重装炸药于已放过而未炸开的炮眼内,应在距离原眼三十公分(人工打眼)或六十公分(机械打眼)处重打炮眼。

10. 装药入眼后须用木棒或竹管轻轻捣实,不可使用铁棍或钢钎,以防走火,封炮眼的土须干燥。

11. 各种引线必须事先试验其燃烧速度,以此计算每炮必须引线的长度,引线宜长不宜短,务使点炮工人有充分时间避到安全地点,引线须有石块压牢。

12. 装炸药时严禁吸烟,完毕后须先将药箱及现场料具移放安全地点,并使全体员工远离危险区域后,方可用火绳或纸煤点炮,数目不可太多,以一个人能照顾到为度。

13. 引针以用竹签或竹筷为宜,如用铁钎,须事先插入土内或浸入水中,用时以布拭干。

14. 不准用铁钎插人雷管孔内,雷管与引线联接须用特制钳夹,切不可用牙齿咬紧,亦不可用力敲压。

15. 不知性质的炸药,须试验后方准使用。

16. 领用炸药或雷管应派专人办理,行动力求秘密谨慎,途中不得逗留或休息,并应小心轻放,严防碰撞,严禁吸烟及接近灯火,雷管不许放入衣装,并不准同炸药电池等混在一点。

第2篇 综采队放炮员安全操作规程

向班长接受任务后,确定当班使用炸药、雷管量,填写领取单。

电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携带运送。

放炮员和放炮员助手携带的炸药量不准超过矿规定的数量。

爆破材料临时存放时,必须放在放炮警戒线以外的顶板完好、支架完整、无电器设备、不潮湿的安全地点。

装配引药不得由他人代替。

装药时,用炮棍将药卷轻轻地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匀,不得强力冲击,但要使药卷间密实接触。

放炮时所有人员应在警戒线以外。

放炮程序:

母线和电雷管角线联结后,放炮员即吹第一次口哨并大声喊叫“快放炮了”。

放炮员沿路检查线路,第二次吹口哨并大声喊叫“快放炮了”。

到达放炮的警戒线地点后,将母线连在放炮器的接线端并拧紧,这时第三次吹口哨并大声喊叫“快放炮了”,等待5秒后用钥匙将开关转到充电位置,待氖灯闪亮稳定,将开关钥匙转到原来放电位置起爆。

炮响后,首先取下放炮器钥匙,然后将母线从放炮器上摘下并打结短路。

通电后若没有爆炸,用顺瞬发电雷管至少5分钟,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至少15分钟后,放炮员方可沿路线检查不爆的原因。

在本班放完炮,吹散炮烟并经班组长同意后,放炮员须吹长哨并大声喊叫“放完炮了”,方可由班长撤警戒和让其他人员进入工作面作业。

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填写消耗单并须经班组长签字。当班要办好爆材料退还手续,不准私藏电雷管及炸药。

第3篇 放炮员安全操作规程

1、向班组长接受任务后,确定当班使用炸药,雷管数量,填写领取单。严禁携带不合格的瓦斯检定器下井使用。

2、领取并检查防爆放炮器

(1)用放炮器钥匙扭到充电位置,氖灯要发亮;

(2)禁止用短路的方法检查放炮器;

(3)放炮器完好,电池有电。

3、领取放炮母线

(1)必须使用橡胶铜芯或聚氯乙烯钢芯双线电缆;

(2)放炮母线接头除锈、扭结并用绝缘带包好。

4、领取掏勺、木扦或竹扦、木或竹质炮棍,炮棍的直径应略大于药卷直径。

5、领取炸药

(1)持有区(队)长、技术人员签字盖章的或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火药领取单到爆破材料发放站领取当班用的炸药;

(2)只准领取作业规程规定的煤矿安全炸药,严禁领取和使用非煤矿安全炸药、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含水超过0.5%的铵锑炸药及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类炸药。

6、领取电雷管

(1)只准领取瞬发电雷管或毫秒延期电雷管,毫秒雷管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2)当面点清电雷管数量;

(3)严禁领用延期性电雷管、非电导爆管。

7、运送爆破材料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放炮员亲自携带运送;

(2)放炮员和放炮员助手携带的炸药数量不准超过局,矿规定的限量;

(3)爆破材料必须装在坚实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应分装在不同的容器内或分装在同一容器的具有牢固隔板的间隔内并加锁。严禁将火药装在衣袋内;

(4)携带爆破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笼上下;

(5)携带爆破材料的人员乘坐车辆时,不得与其他人同乘一列车,并要乘坐靠尾部的车辆,每车不超过2人;

(6)携带爆破材料人员不得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内,沿井筒上下;

(7)领到爆破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8)严禁用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运送爆破材料。

8、爆破材料的存放

(1)爆破材料在工作面临时存放时,必须放置在放炮警戒之外的顶板完好、支架完整、无电器设施、不潮湿的安全地点;

(2)火药箱内只准存放炸药和电雷管,严禁将瓦斯检定器、放炮器存放箱内。炸药和雷管必须用隔板隔开,不许混放;

(3)不准任何人在存放炮药箱的地点休息,更不准坐在炮药箱上;

(4)防爆型放炮器要悬挂在于燥地点

9、装配引药

(1)只准由放炮员装配引药,不得由其他人代替;

(2)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巷道内装配引药;

(3)严禁坐在炮药箱上装配引药;

(4)从成束雷管中抽出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或手拉管体硬拽脚线,一个引药只准装一个雷管;

(5)装配引药,应先将炸药卷顶部揉软,用木扦或竹扦在药卷的顶端中心垂直扎好略大于电雷管直径的孔,然后将电雷管插入孔眼,将脚线在药卷上拴一个扣;剩余的脚线全部缠在药卷上,同时将脚线末端扭结,严禁将电雷管从药卷侧面硬插入药卷中或捆在药卷上;

(6)装配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或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及损坏其绝缘层;

(7)装配引线的数量应根据眼数而定,并且用多少装配多少。装好的引药要立刻整齐摆放在容器内,点清数量,不得遗失,不准随地乱放。

10、装药前,放炮员要与班组长及瓦斯检查员对工作面及炮眼进行全面检查,对所检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进行装药。

(1)装药地点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1%时;

(2)工作面风量不足或风向不稳定;

(3)装药地点20米以内煤尘堆集飞扬;

(4)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的危险;

(5)有伞檐,炮道不符合规定,煤壁局部突出0.3米以上;

(6)炮眼内有异状,有压力水、瓦斯突增、炮眼塌陷出现裂缝,温度骤高骤低等;

(7)有眼深小于0.6米的炮眼或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眼深、位置、方向等;

(8)炮眼内煤粉未清除干净;

(9)基本支护与特种支护不齐全,支护有损坏未处理。

(10)发现瞎炮未处理。

11、装药

(1)用掏勺将炮眼内的煤粉清理于净

(2)用炮棍将药卷轻轻地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匀,不得强力冲击,但要使药卷间密实接触;

(3)正向爆破的引药最后装,装引药时其聚能穴朝向眼底,要一手推引药,—手松直脚线,但不要过紧,不得损伤脚线;

(4)填炮泥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填炮泥,要慢慢用力轻捣压实。眼孔填够炮泥,耍将脚线扭结,并盘放在眼口,不得拖在炮眼外边;

(5)炮眼封泥应采用水炮泥。装填水炮泥时应选紧靠药卷填上0.03-0.04米的炮泥,然后装水炮泥,外端再填以炮泥。注意不要用力过猛和压的太紧,以防捣破水炮泥,不得使用漏水的水炮泥;

(6)封泥应用不燃性的砂,粘土。禁止使用块状材料或可燃性材料。

12、炮眼深度或封泥量的规定

(1)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准装药放炮;

(2)炮眼深度为0.6米至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

(3)炮眼长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13、要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一次装药分段放炮或分段装药分段放炮的方式进行装药作业。

14、设警戒

(1)联线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放炮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放炮员须为警戒人员之一;

(2)警戒线必须设在顶板、支架完好的地点,并要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3)放炮时,所有人员都应在警戒线之外;

(4)工作面若与其他采掘面贯通,在相距15米时,必须在要贯通处设警戒,直至贯通。贯通处两头都要在放炮前检查瓦斯;

(5)警戒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局、矿的规定。

15、检查及处理

在联线和放炮前,放炮员要和班组长、瓦斯检查员以放炮的地点进行第二次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进行联线放炮。

(1)放炮地点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1%时;

(2)存在第20条的各项问题未处理或处理后又出现时;

(3)没按第24条的规定设好警戒;

(4)放炮母线不足50米;

(5)应该掩盖维护好的设施未进行掩盖和维护;

(6)没按规定用水炮泥或封泥长度不足;

(7)分段放炮时,崩倒的棚子未扶起。

16、联线

(1)要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的放炮顺序和联线方法联线放炮;

(2)严格执行谁联线谁放炮,即放炮母线联电雷管脚线及检查线路和通电都必须由放炮员本人操作;

(3)工作面布置的单排眼、双排眼、三花眼或五星眼的联系都采用大串联法,最后剩下的两条脚线在未和母线联结前要扭结成短路;母线未和脚线联结前,两端必须扭结成短路。

(4)母线与脚线联结后,再沿路检查母线。放炮员应最后退出放炮地点。

17、放炮

(1)母线与电雷管脚线联结后,放炮员即吹第一次口哨并大声叫喊“要放炮啦”;

(2)放炮员沿路检查路线,第二次吹口哨并大声叫喊:“快放炮啦”;

(3)到达放炮的警戒地点后,将母线联接在放炮器的接线端并拧紧,这时第三次吹口哨并大声叫喊“放炮啦”,等待30秒后,用钥匙将开关转到充电位置,待氖灯闪亮稳定,将开关钥匙转到原来放电位置起爆;

(4)炮响后,首先取下放炮器钥匙,然后将母线从放炮器上摘下并打结短路。

18、炮后检查

(1)放炮员会同组长、瓦斯检查员进行放炮后的检查工作,检查及处理内容同第20、25条;

(2)通电后若没有爆炸,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5分钟、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至少15分钟后,放炮员方可沿线路检查不爆的原因;

(3)在确属由联线不良造成不爆时,可以重新联线放炮;

(4)若确属瞎炮,应按第29条办法处理。

19、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距瞎炮至少0.3米处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2)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引余炸药)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3)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4)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20、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炮完毕。若遇特殊情况无法当班放完时,必须在现场向下班放炮员交清情况。

21、在本班放完炮、吹散炮烟并经班组长同意后,放炮员须吹长哨并大声叫喊“放完炮啦”,方可撤警戒和让其他人员进入工作面作业。

22、收拾整理好工具,存放在规定地点或亲自携带收藏。

23、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填写消耗单并须经班组长签字。当班要办好爆破材料退还手续,不准私藏电雷管及炸药。

24、向下班放炮员交班,介绍当班工作情况。

25、升井后要将瓦斯检定器或瓦斯检定灯交回矿灯房。

第4篇 放炮工安全操作规程

1、炮前的准备

a、下井前必须检查放炮用的发爆器的性能是否完好、可靠,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井下禁止用短路方法(在放炮器接线柱间用导线短路观察火花大小)来检查发爆器。

b、带好符合规程规定的放炮母线和联接线。

2、炸药雷管的领退

a、放炮工必须凭爆破工安全工作资格证、安全科负责人签发的当班计划单领取火工产品。

b、爆破工不得领取不合格的火工产品,雷管脚线都必须扭结。

c、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当班退回炸药库,并办理退还手续,严禁将火工品带出井外。

3、炸药雷管的运输

a、领取的炸药、雷管必须分开装入炸药箱并加锁;炸药可由接受过专门培训的班组长在爆破工的监护下运送。雷管只能由爆破工亲自运送。

b、爆破工携带雷管时,每人背药不得超过10公斤;未携带雷管人员,每人背药不得超过20公斤。

c、2人同时运药时,必须前后间隔10米以上,不能一起并行。

d、严禁用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等机械运送火药。

4、存放火药雷管时

a、炸药、雷管必须分箱存放并加锁,存放在支架完好,远离电缆和电器设备,没有淋水的安全地点。

b、存放地点不准有人休息,每次爆破时都必须把药箱放到(警戒线以外)能避开放炮威胁的安全地点。

5、放炮器的使用

a、放炮器在放炮后要放置在无淋水、通风良好、干燥的地点,并挂在支架或墙壁上。

b、放炮器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不到放炮时间,不得将钥匙插入放炮器内。

c、放炮器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各部分螺丝零件是否松动,如发生故障应到地面检修。不得敲打、撞击,更不能在井下拆卸。

d、放炮器到地面后,应清除表面灰尘,将接线柱及开关的污垢清除干净,然后妥善保管。

6、装配引药

a、从成束雷管中抽取单个雷管:先将成束雷管脚线理顺好,一手拉住前端脚线,另一手用大拇指和食指带住雷管前端脚线,均匀用力抽出;

b、扎孔必须用木竹材料进行,其直径略大于雷管直径;扎孔位置在药卷平顶中心,深度略大于雷管长度。

c、将雷管插入药卷孔眼里后,脚线在药卷上拴一个扣,剩余的脚线全部要缠绕在炸药上,将脚线短路(扭结)。

d、做引药只能由爆破工自己做,其他人不能替做。引药数目应与钻眼数目相同,不能多于钻眼数目。

e、每个药卷只能插一个雷管,严禁插两个或两个以上雷管。

f、做引药要避开电缆、机电设备,在支架完好的地点进行制作;

g、引药做好后,按顺序放在容器里,点清数目,锁好。不得遗失,不准乱放。

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装药、放炮

a、装药地点附近20米范围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

b、回采工作面放炮地点20米以内有煤尘飞扬和煤尘积存严重。

c、工作面风量不足,风向不稳。

d、工作面控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顶板不好,支架不良(不牢或变形);伞檐超过规定;上下口出口不通,或其支护状态不好等等不稳定隐患存在时。

e、炮眼位置、角度和深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

f、炮眼内煤粉和岩粉没有清除干净。

g、无炮泥或炮泥质量和数量都达不到要求时。

h、发现炮眼有异状(出水、瓦斯增加、温度异常、炮眼缩小或垮孔)。

8、装药操作

a、首先清除干净炮眼内的煤粉和岩粉,然后用炮棍验孔。

b、装药时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眼底,推进炸药不得用力过猛。

c、使用正向爆破。

d、装引药时,一手轻拉脚线,一手用炮棍将引药装入眼内,不准将脚线碰坏。

e、用毫秒雷管引爆时,要连号使用,其总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

f、炮眼封泥时,装第一、第二段要慢用力,轻捣动,以后的炮泥再依次填补塞紧。

g、将引证药脚线悬空并扭结成短路。

9、炮眼深度、装药量和封泥量的规定

a、炮眼深度和最小抵抗线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米。

b、在煤层内放炮,炮眼深夜不小于0.6米。

c、封泥长度应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都不准放炮。

d、装药量要按作业规程规定执行,作业规程规定要符合现场条件,否则要修改。

10、边线操作

a、脚线接头要用毛巾擦干净,扭结要牢固,不得虚联。

b、只能采用串联法联结,联线顺序必须由上而下。与放炮母线联接的两个头留在放炮段的最下端。

11、放炮母线的敷设

a、母线的敷设必须悬挂,不准与电缆、铁管放在一起。

b、母线的长度应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12、放炮

a、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b、爆破工接到放炮命令后,将母线与雷管脚线连接好,检查爆破网络,将放炮母线接在放炮器的接线端柱上并拧紧,发出三声警号并等待30秒后,将钥匙插入放炮器内,将开头转至充电位置,当氖灯发亮或闪光稳定后,将开关钥匙转至放炮位置进行放炮;

c、放完炮,立即拨出钥匙(保管好),并将母线从炮机上取下,扭结成短路,收好放炮器。

13、处理爆破故障

a、通电后,炮不响,瞬发雷管至少应等5分钟,毫秒延期电雷管至少要等15分钟后,才能沿线路进行检查,找出原因。若系联线原因,可重新联线放炮;若系瞎炮,则按处理瞎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b、拒爆在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或警戒范围内)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c、当班不能处理完的瞎残炮,作好标记,并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待清楚。

14、放炮工作结束后,放炮工应检查放炮的情况,未出现异常时,可允许班长下达进入工作地点进行工作的命令(却将放炮牌交还给班长)。

第5篇 放炮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放炮员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2、炸药、雷管必须实行分装分运,分别放入专用的炸药箱和雷管箱(上锁),雷管由放炮员亲自运送,炸药在放炮员的亲自监督下进行押送,并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炸药、雷管上下井。

4、炸药、雷管运送到工作地点后,必须装入炸药箱和雷管箱内并加锁,钥匙由放炮员随身携带。炸药箱和雷管箱必须放在顶板完整、支护完好、避开机械和电气设备的安全地点。

5、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炸药。不能使用的炸药必须交回炸药库。使用煤矿许用延期电雷管时,总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

6、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7、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在顶板完整、支护完好、避开机械、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进行。严禁坐在炸药箱或雷管箱上装配爆破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为限。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振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3〉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4〉电雷管插入药卷以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8、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紧密接触。装药后必须将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掘进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9、每个炮眼封泥应用两个水炮泥封孔,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采用粘土封满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10、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装药、放炮:

〈1〉迎头有空顶空帮,永久支护未支护到迎头时;

〈2〉在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1%时;

〈3〉在放炮地点附近20m 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杂物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的1/3以上时;

〈4〉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

〈5〉掘进工作面风量不足。

有上述情况之一时,班队长组织人员及时处理,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放炮。

11、所有雷管脚线和放炮母线严禁出现明接头,相邻两接头必须错150mm以上,并用绝缘胶布包扎严实。

12、放炮母线吊挂于巷道中间距顶板200~500mm悬空,且要吊挂整齐。

13、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查”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

14、放炮器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装药、做引药、放炮工作只能由放炮员一人担任,联线工作可由经过专门培训的班队长配合放炮员进行。

15、放炮前,放炮员必须仔细检查母线与脚线、脚线与脚线的连接可靠无短路、接头用绝缘胶布包扎好以后,最后离开工作面。待站岗截人工作落实到位后,班队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可下达起爆命令,放炮员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放炮警号,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

16、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把手和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15min以后,才可沿线路检查,查出拒爆原因。

17、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队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放炮员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放炮;

〈2〉在距拒爆眼至少0.3m处另打同拒爆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残余炸药)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残爆的炮眼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残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残爆无关的工作。

《放炮安全规程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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