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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安全规程15篇

更新时间:2024-11-12

煤矿安全安全规程

内容

一、安全责任制度

1. 矿山负责人需全面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2. 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监督各项安全措施的执行。

3. 建立安全培训制度,确保每位员工了解并遵守安全规程。

二、作业前准备

1. 进行作业前的安全评估,识别潜在风险并制定预防措施。

2. 检查设备完好性,确保无故障运行。

3. 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如头盔、防护眼镜、防尘口罩等。

三、开采作业规范

1. 严格执行开采计划,禁止超层越界开采。

2. 实施分区分片开采,防止大面积坍塌。

3. 定期进行通风换气,确保井下空气新鲜。

四、机电设备管理

1. 定期对机电设备进行保养维护,及时排除隐患。

2. 设立专用电源开关,防止误操作引发事故。

3. 所有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熟知设备操作规程。

五、应急救援预案

1. 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火灾、透水、瓦斯爆炸等情况。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 建立有效的通讯系统,确保紧急情况下的信息传递。

六、安全文化建设

1. 弘扬安全文化,增强员工安全意识。

2. 鼓励员工参与安全管理,提出改进建议。

3. 对安全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奖励,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

标准

1. 执行国家《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煤矿作业符合安全标准。

2. 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和执行性。

3. 安全培训覆盖率须达到100%,员工应通过考核后方可上岗。

4. 机电设备的维修保养记录完整,设备故障率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5. 应急救援预案需定期更新,且在实战演练中有效执行。

考试题及答案

1. 矿山负责人的主要安全职责是什么?(答案:全面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2. 为何要定期对机电设备进行保养维护?(答案:排除隐患,保证设备无故障运行。)

3. 在发生火灾时,依据应急救援预案应如何行动?(答案: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疏散,报告并启动灭火措施。)

4. 员工在井下工作时需要佩戴哪些个人防护装备?(答案:头盔、防护眼镜、防尘口罩等。)

5. 安全文化建设的目标是什么?(答案:增强员工安全意识,鼓励参与安全管理,营造安全氛围。)

煤矿安全安全规程范文

第1篇 煤矿安全规程(八)

第八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第三百四十七条 瓦斯矿井中使用机车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低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可使用架线电机车,但巷道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二)在高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如果使用架线电机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沿煤层或穿过煤层的巷道必须砌碹或锚喷支护;

2.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巷道的回风流,不得进入有架线的巷道中;

3.采用炭素滑板或其他能减小火花的集电器;

4.架线电机车必须装设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三)掘进的岩石巷道中,可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四)瓦斯矿井的主要回风巷和采区进、回风巷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五)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如果在全风压通风的主要风巷内使用机车运输,必须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第三百四十八条 机车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手把取下,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第三百四十九条 必须定期检修机车和矿车,并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

第三百五十条 采用矿用防爆型柴油动力装置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排气口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70℃,其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

(二)排出的各种有害气体被巷道风流稀释后,其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

(三)各部件不得用铝合金制造,使用的非金属材料应具有阻燃和抗静电性能。油箱及管路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制造。油箱的最大容量不得超过8h的用油量。

(四)燃油的闪点应高于70℃。

(五)必须配置适宜的灭火器。

第百五十一条 采用机车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列车或单独机车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二)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

(三)同一区段轨道上,不得行驶非机动车辆。如果需要行驶时,必须经井下运输调度站同意。

(四)列车通过的风门,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声光信号的装置。

(五)巷道内应装设路标和警标。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

(六)必须有用矿灯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规定。非危险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紧急停车信号。

(七)2机车或2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离。

(八)列车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1次。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m;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m。

(九)在弯道或司机视线受阻的区段,应设置列车占线闭塞信号;在新建和改扩建的大型矿井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应设置信号集中闭塞系统。

第三百五十二条 新建或改扩建的矿井中,对运行7t及其以上机车或3t及其以上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30kg/m的钢轨。

第三百五十三条 矿井轨道必须按标准铺设。主要运输巷道轨道的铺设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得大于2mm。

(二)直线段2条钢轨顶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线段外轨按设计加高后与内轨顶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于5mm。

(三)直线段和加宽后的曲线段轨距上偏差为+5mm,下偏差为-2mm。

(四)在曲线段内应设置轨距拉杆。

(五)轨枕的规格及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间距偏差不得超过50mm。道碴的粒度及铺设厚度应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应捣实。对道床应经常清理,应无杂物、无浮煤、无积水。

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

矿井轨道使用期间应加强维护,定期检修。

第三百五十四条 架线电机车运行的轨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两平行钢轨之间,每隔50m应连接1根断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其他具有等效电阻的导线。

(二)线路上所有钢轨接缝处,必须用导线或采用轨缝焊接工艺加以连接。连接后每个接缝处的电阻,不得大于下列规定:

1.15kg/m钢轨,0.00027ω;

2.18kg/m钢轨,0.00024ω;

3.22kg/m钢轨,0.00021ω;

4.24kg/m钢轨,0.00020ω;

5.30kg/m钢轨,0.00019ω;

6.33kg/m钢轨,0.00018ω;

7.38kg/m钢轨,0.00017ω;

8.43kg/m钢轨,0.00016ω。

(三)不回电的轨道与架线电机车回电轨道之间,必须加以绝缘。第一绝缘点设在2种轨道的连接处;第二绝缘点设在不回电的轨道上,其与第一绝缘点之间的距离必须大于1列车的长度。对绝缘点必须经常检查维护,保持可靠绝缘。

在与架线电机车线路相联通的轨道上有钢丝绳跨越时,钢丝绳不得与轨道相接触。

第三百五十五条 架线电机车使用的直流电压,不得超过600v。

第三百五十六条 自轨面算起,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行人的巷道内、车场内以及人行道与运输巷道交叉的地方不小于2m;在不行人的巷道内不小于1.9m。

(二)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2.2m。

(三)在地面或工业场地内,不与其他道路交叉的地方不小于2.2m。

第三百五十七条 电机车架空线与巷道顶或棚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2m。悬吊绝缘子距电机车架空线的距离,每侧不得超过0.25m。电机车架空线悬挂点的间距,在直线段内不得超过5m,在曲线段内不得超过表4规定值。

第三百五十八条 长度超过1.5km的主要运输平巷,上下班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严禁使用固定车厢式矿车、翻转车厢式矿车、底卸式矿车、材料车和平板车等运送人员。

第三百五十九条 用人车运送人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班发车前,应检查各车的连接装置、轮轴和车闸等。

(二)严禁同时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蚀性的物品,或附挂物料车。

(三)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m/s。

(四)人员上下车地点应有照明,架空线必须安设分段开关或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必须切断该区段架空线电源。

(五)双轨巷道乘车场必须设信号区间闭锁,人员上下车时,严禁其他车辆进入乘车场。

第三百六十条 乘车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听从司机及乘务人员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关上车门或挂上防护链。

(二)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

(三)列车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

(四)严禁在机车上或任何2车箱之间搭乘。

(五)严禁超员乘坐。

(六)车辆掉道时,必须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严禁扒车、跳车和坐矿车。

第三百六十一条 井下蓄电池充电室内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测定电压时,可使用普通型电压表,但必须在揭开电池盖10min以后进行。

井下矿用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的电气设备,必须在车库内打开检修。

第三百六十二条 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1次只准推1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

(二)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三)严禁放飞车。

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第三百六十三条 各种车辆的两端必须装置碰头,每端突出的长度不得小于100mm。

第三百六十四条 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辆稳住。

第三百六十五条 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垂深超过50m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第三百六十六条 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必须有顶盖,车辆上必须装有可靠的防坠器。当断绳时,防坠器能自动发生作用,也能人工操纵。

第三百六十七条 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必须有跟车人,跟车人必须坐在设有手动防坠器把手或制动器把手的位置上。

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防坠器,并必须先放1次空车。

第三百六十八条 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巷道倾角不得超过设计规定的数值。

(二)蹬座中心至巷道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0.7m,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2m/s,乘坐间距不得小于5m。

(三)驱动装置必须有制动器。

(四)吊杆和牵引钢丝绳之间的连接不得自动脱扣。

(五)在下人地点的前方,必须设有能自动停车的安全装置。

(六)在运行中人员要坐稳,不得引起吊杆摆动,不得手扶牵引钢丝绳,不得触及邻近的任何物体。

(七)严禁同时运送携带爆炸物品的人员。

(八)每日必须对整个装置检查1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百六十九条 斜井人车必须设置使跟车人在运行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向司机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装置。

多水平运输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人员上、下地点应悬挂信号牌。任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必须有信号显示。

第三百七十条 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

(二)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

(三)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四)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

(五)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

(六)在各车场安设甩车时能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

上述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兼作行驶人车的倾斜井巷,在提升人员时,倾斜井巷中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是常开状态,并可靠地锁住。

第三百七十一条 倾斜井巷使用绞车提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轨道的铺设质量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并采取轨道防滑措施。

(二)托绳轮(辊)按设计要求设置,并保持转动灵活。

(三)倾斜井巷上端有足够的过卷距离。过卷距离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量计算确定,并有1.5倍的备用系数。

(四)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运人斜井各车场设有信号和候车硐室,候车硐室具有足够的空间。

第三百七十二条 斜井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

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严禁发出开车信号。

第三百七十三条 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带式输送机托辊的非金属材料零部件和包胶滚筒的胶料,其阻燃性和抗静电性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二)巷道内应有充分照明。

(三)必须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

(四)应装设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

(五)在主要运输巷道内安设的带式输送机还必须装设:

1.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和防撕裂保护装置;

2.在机头和机尾防止人员与驱动滚筒和导向滚筒相接触的防护栏。

(六)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必须同时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必须装设制动装置。

(七)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调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

(八)带式输送机巷道中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设过桥。

(九)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启动装置,下运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制动装置。

第三百七十四条 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装设下列保护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

1.过速保护;

2.过电流和欠电压保护;

3.钢丝绳和输送带脱槽保护;

4.输送带局部过载保护;

5.钢丝绳张紧车到达终点和张紧重锤落地保护。

(二)在倾斜井巷中,必须装设弹簧式或重锤式制动闸,制动闸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制动力矩与设计最大静拉力差在闸轮上作用力矩之比不得小于2,也不得大于3;

2.在事故断电或各种保护装置发生作用时能自动施闸。

第三百七十五条 井巷中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或钢丝绳芯带式输送机运送人员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上、下人员的20m区段内输送带至巷道顶部的垂距不得小于1.4m,行驶区段内的垂距不得小于1m。下行带乘人时,上、下输送带间的垂距不得小于1m。

(二)输送带的宽度不得小于0.8m,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8m/s。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的输送带绳槽至带边的宽度不得小于60mm。

(三)乘坐人员的间距不得小于4m。乘坐人员不得站立或仰卧,应面向行进方向,并严禁携带笨重物品和超长物品,严禁抚摸输送带侧帮。

(四)上、下人员的地点应设有平台和照明。上行带下人平台的长度不得小于5m,宽度不得小于0.8m,并有栏杆。上、下人的区段内不得有支架或悬挂装置。下人地点应有标志或声光信号,在距下人区段末端前方2m处,必须设有能自动停车的安全装置。在卸煤口,必须设有防止人员坠入煤仓的设施。

(五)运送人员前,必须卸除输送带上的物料。

(六)应装有在输送机全长任何地点可由搭乘人员或其他人员操作的紧急停车装置。

(七)钢丝绳芯带式输送机应设断带保护装置。

第三百七十六条 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的运行坡度、运行速度和载荷重量不得超过设计规定的数值,胶套轮材料和钢轨的摩擦系数不得小于0.4。设备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之间以及对开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三百七十七条 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运行的轨道,应采用不小于22kg/m的钢轨。轨道的铺设质量应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第三百七十八条 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的牵引机车和驱动绞车,应具有可靠的制动系统,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保险制动和停车制动的制动力应为额定牵引力的1.5~2倍。

(二)必须设有既可手动又能自动的保险闸。保险闸应具备以下性能:

1.运行速度超过额定速度15%时能自动施闸;

2.施闸时的空动时间不大于0.7s;

3.在最大载荷最大坡度上以最大设计速度向下运行时,制动距离应不超过相当于在这一速度下6s的行程;

4.在最小载荷最大坡度上向上运行时,制动减速度不大于5m/s2。

(三)保险制动和停车制动装置,应设计成失效安全型。

第三百七十九条 在单轨吊车、卡轨车、齿轨车和胶套轮车的牵引机车或头车上,必须装设车灯和喇叭,列车的尾部设有红灯。在钢丝绳牵引的单轨吊车和卡轨车的运输系统内,必须备有列车司机与牵引绞车司机联络用的信号和通信装置。

第二节 立井提升

第三百八十条 立井中升降人员,应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在井筒内作业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使用普通箕斗或救急罐升降人员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凿井期间,立井中升降人员可采用吊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采用不旋转提升钢丝绳。

(二)吊桶必须沿钢丝绳罐道升降。在凿井初期,尚未装设罐道时,吊桶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m;凿井时吊盘下面不装罐道的部分也不得超过40m;井筒深度超过100m时,悬挂吊盘用的钢丝绳不得兼作罐道使用。

(三)吊桶上方必须装保护伞。

(四)吊桶边缘上不得坐人。

(五)装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

(六)用自动翻转式吊桶升降人员时,必须有防止吊桶翻转的安全装置。严禁用底开式吊桶升降人员。

(七)吊桶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必须从井口平台进出吊桶,并只准在吊桶停稳和井盖门关闭以后进出吊桶。双吊桶提升时,井盖门不得同时打开。

第三百八十一条 专为升降人员和升降人员与物料的罐笼(包括有乘人间的箕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乘人层顶部应设置可以打开的铁盖或铁门,两侧装设扶手。

(二)罐底必须满铺钢板,如果需要设孔时,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门;两侧用钢板挡严,并不得有孔。

(三)进出口必须装设罐门或罐帘,高度不得小于1.2m。罐门或罐帘下部边缘至罐底的距离不得超过250mm,罐帘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0mm。罐门不得向外开,门轴必须防脱。

(四)提升矿车的罐笼内必须装有阻车器。

(五)单层罐笼和多层罐笼的最上层净高(带弹簧的主拉杆除外)不得小于1.9m,其他各层净高不得小于1.8m。带弹簧的主拉杆必须设保护套筒。

(六)罐笼内每人占有的有效面积应不小于0.18m2。

罐笼每层内1次能容纳的人数应明确规定。超过规定人数时,把钩工必须制止。

第三百八十二条 提升装置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重差,应在井口公布,严禁超载和超载重差运行。箕斗提升必须采用定重装载。

第三百八十三条 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带乘人间的箕斗,必须装设可靠的防坠器。

第三百八十四条 立井使用罐笼提升时,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的安全门必须与罐位和提升信号联锁:罐笼到位并发出停车信号后安全门才能打开;安全门未关闭,只能发出调平和换层信号,但发不出开车信号;安全门关闭后才能发出开车信号;发出开车信号后,安全门打不开。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都应设置摇台,并与罐笼停止位置、阻车器和提升信号系统联锁:罐笼未到位,放不下摇台,打不开阻车器;摇台未抬起,阻车器未关闭,发不出开车信号。立井井口和井底使用罐座时,必须对罐座设置闭锁装置,罐座未打开,发不出开车信号。升降人员时,严禁使用罐座。

第三百八十五条 提升容器的罐耳在安装时与罐道之间所留的间隙:使用滑动罐耳的刚性罐道每侧不得超过5mm,木罐道每侧不得超过10mm;钢丝绳罐道的罐耳滑套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差不得大于5mm;采用滚轮罐耳的组合钢罐道的辅助滑动罐耳,每侧间隙应保持10~15mm。

第三百八十六条 罐道和罐耳的磨损达到下列程度时,必须更换:

(一)木罐道任一侧磨损量超过15mm或其总间隙超过40mm。

(二)钢轨罐道轨头任一侧磨损量超过8mm,或轨腰磨损量超过原有厚度的25%;罐耳的任一侧磨损量超过8mm,或在同一侧罐耳和罐道的总磨损量超过10mm,或者罐耳与罐道的总间隙超过20mm。

(三)组合钢罐道任一侧的磨损量超过原有厚度的50%。

(四)钢丝绳罐道与滑套的总间隙超过15mm。

第三百八十七条 立井提升容器间及提升容器与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间的最小间隙,必须符合表5规定。

提升容器在安装或检修后,第1次开车前必须检查各个间隙,不符合规定时,不得开车。

采用钢丝绳罐道,当提升容器之间的间隙小于表5规定时,必须设防撞绳。

凿井时,2个提升容器的导向装置最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0.2+h/3000m(h--提升高度,m);井筒深度小于300m时,上述间隙不得小于300mm。

第三百八十八条 钢丝绳罐道应优先选用密封式钢丝绳。每个提升容器(或平衡锤)设有4根罐道绳时,每根罐道绳的最小刚性系数不得小于500n/m,各罐道绳张紧力之差不得小于平均张紧力的5%,内侧张紧力大,外侧张紧力小。1个提升容器(或平衡锤)只有2根罐道绳时,每根罐道绳的刚性系数不得小于1000n/m,各罐道绳的张紧力应相等。单绳提升的2根主提升钢丝绳必须采用同一捻向或不旋转钢丝绳。

第三百八十九条 对金属井架、井筒罐道梁和其他装备的固定和锈蚀情况,应每年检查1次。发现松动,应采取加固或其他措施;发现防腐层剥落,应补刷防腐剂。检查和处理结果应留有记录。

建井用金属井架,每次移设后都应涂防腐剂。

第三百九十条 检修人员站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工作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必须装设保险伞和栏杆。

(二)必须佩带保险带。

(三)提升容器的速度,一般为0.3~0.5m/s,最大不得超过2m/s。

(四)检修用信号必须安全可靠。

第三百九十一条 提升装置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罐耳、罐道、阻车器、罐座、摇台、装卸设备、天轮和钢丝绳,以及提升绞车各部分,包括滚筒、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防过卷装置、限速器、调绳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和闭锁装置等,每天必须由专职人员检查1次,每月还必须组织有关人员检查1次。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留有记录。

第三百九十二条 井口和井底车场必须有把钩工。

人员上下井时,必须遵守乘罐制度,听从把钩工指挥。开车信号发出后严禁进出罐笼。

严禁在同一层罐笼内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

第三百九十三条 每一提升装置,必须装有从井底信号工发给井口信号工和从井口信号工发给绞车司机的信号装置。井口信号装置必须与绞车的控制回路相闭锁,只有在井口信号工发出信号后,绞车才能启动。除常用的信号装置外,还必须有备用信号装置。井底车场与井口之间,井口与绞车司机台之间,除有上述信号装置外,还必须装设直通电话。

1套提升装置服务几个水平使用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

第三百九十四条 井底车场的信号必须经由井口信号工转发,不得越过井口信号工直接向绞车司机发信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受此限:

(一)发送紧急停车信号。

(二)箕斗提升(不包括带乘人间的箕斗的人员提升)。

(三)单容器提升。

(四)井上下信号联锁的自动化提升系统。

第三百九十五条 用多层罐笼升降人员或物料时,井上、下各层出车平台都必须设有信号工。各信号工发送信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下各水平的总信号工收齐该水平各层信号工的信号后,方可向井口总信号工发出信号。

(二)井口总信号工收齐井口各层信号工信号并接到井下总信号工信号后,才可向绞车司机发出信号。

信号系统必须设有保证按上述顺序发出信号的闭锁装置。

第三百九十六条 在提升速度大于3m/s的提升系统内,必须设防撞梁和托罐装置,防撞梁不得兼作他用。防撞梁必须能够挡住过卷后上升的容器或平衡锤;托罐装置必须能够将撞击防撞梁后再下落的容器或配重托住,并保证其下落的距离不超过0.5m。

第三百九十七条 立井提升装置的过卷和过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罐笼和箕斗提升,过卷高度和过放距离不得小于表6所列数值。

(二)吊桶提升,其过卷高度不得小于按表6确定数值的1/2。

(三)在过卷高度或过放距离内,应安设性能可靠的缓冲装置。缓冲装置应能将全速过卷(过放)的容器或平衡锤平稳地停住;并保证不再反向下滑(或反弹)。吊桶提升不受此限。

(四)过放距离内不得积水和堆积杂物。

第三节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第三百九十八条 使用和保管提升钢丝绳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绳到货后,应由检验单位进行验收检验。合格后应妥善保管备用,防止损坏或锈蚀。

(二)对每卷钢丝绳必须保存有包括出厂厂家合格证、验收证书等完整的原始资料。

(三)保管超过1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再进行1次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直径为18mm及其以下的专为提升物料用的钢丝绳(立井提升用绳除外),有厂家合格证书,外观检查无锈蚀和损伤,可以不进行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所要求的检验。

第三百九十九条 提升钢丝绳的检验应使用符合条件的设备和方法进行,检验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检验1次;悬挂吊盘的钢丝绳,每隔12个月检验1次。

(二)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12个月时进行第1次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1次。

摩擦轮式绞车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以及直径为18mm及其以下的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立井提升用绳除外),不受此限。

第四百条 各种用途的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表7的规定。

第四百零一条 提升装置使用中的钢丝绳做定期检验时,安全系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更换:

(一)专为升降人员用的小于7。

(二)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升降人员时小于7;升降物料时小于6。

(三)专为升降物料用和悬挂吊盘用的小于5。

第四百零二条 新钢丝绳悬挂前的检验(包括验收检验)和在用绳的定期检验,必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绳悬挂前的检验:必须对每根钢丝做拉断、弯曲和扭转3种试验,并以公称直径为准对试验结果进行计算和判定:

1.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6%,不得用作升降人员;达到10%,不得用作升降物料;

2.以合格钢丝拉断力总和为准算出的安全系数,如低于本规程第四百条的规定时,该钢丝绳不得使用。

(二)在用绳的定期检验:可只做每根钢丝的拉断和弯曲2种试验。试验结果,仍以公称直径为准进行计算和判定:

1.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25%时,该钢丝绳必须更换;

2.以合格钢丝拉断力总和为准算出的安全系数,如低于本规程第四百零一条的规定时,该钢丝绳必须更换。

(三)新绳和在用绳的韧性指标必须符合表8的规定。

第四百零三条 摩擦轮式提升钢丝绳的使用期限应不超过2年,平�钢丝绳的使用期限应不超过4年。如果钢丝绳的断丝、直径缩小和锈蚀程度不超过本规程第四百零五条、第四百零六条、第四百零八条的规定,可继续使用,但不得超过1年。

井筒中悬挂水泵、抓岩机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1年;悬挂水管、风管、输料管、安全梯和电缆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2年。到期后经检查鉴定,锈蚀程度不超过本规程第四百零八条的规定,可以继续使用。

第四百零四条 提升钢丝绳、罐道绳必须每天检查1次,平�钢丝绳、防坠器制动绳(包括缓冲绳)、架空乘人装置钢丝绳、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钢丝绳和井筒悬吊钢丝绳必须至少每周检查1次。对易损坏和断丝或锈蚀较多的一段应停车详细检查。断丝的突出部分应在检查时剪下。检查结果应记入钢丝绳检查记录簿。

第四百零五条 各种股捻钢丝绳在1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一)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为5%。

(二)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钢丝绳(包括缓冲绳)和兼作运人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的钢丝绳为10%。

(三)罐道钢丝绳为15%。

(四)架空乘人装置、专为无极绳运输用的和专为运物料的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用的钢丝绳为25%。

第四百零六条 以钢丝绳标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小量达到下列数值时,必须更换:

(一)提升钢丝绳或制动钢丝绳为10%。

(二)罐道钢丝绳为15%。

使用密封钢丝绳外层钢丝厚度磨损量达到50%时,必须更换。

第四百零七条 钢丝绳在运行中遭受到卡罐、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将受力段剁掉或更换全绳:

(一)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或变形。

(二)断丝超过本规程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

(三)直径减小量超过本规程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

(四)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长度伸长0.5%以上。

在钢丝绳使用期间,断丝数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加快,必须立即更换。

第四百零八条 钢丝绳的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得用作升降人员。

钢丝绳锈蚀严重,或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多少或绳径是否变化,必须立即更换。

第四百零九条 使用有接头的钢丝绳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接头的钢丝绳,只可在下列设备中使用:

1.平巷运输设备;

2.30°以下倾斜井巷中专为升降物料的绞车;

3.斜巷无极绳绞车;

4.斜巷架空乘人装置;

5.斜巷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

(二)在倾斜井巷中使用的钢丝绳,其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

第四百一十条 平�钢丝绳的长度必须与提升容器过卷高度相适应,防止过卷时损坏平�钢丝绳。使用圆形平衡钢丝绳时,必须有避免平衡钢丝绳扭结的装置。

第四百一十一条 主要提升装置必须备有检验合格的备用钢丝绳。

对使用中的钢丝绳,应根据井巷条件及锈蚀情况,至少每月涂油1次。

摩擦轮式提升装置的提升钢丝绳,只准涂、浸专用的钢丝绳油(增磨脂);但对不绕过摩擦轮部分的钢丝绳,必须涂防腐油。

第四百一十二条 立井提升容器与提升钢丝绳的连接,应采用楔形连接装置。每次更换钢丝绳时,必须对连接装置的主要受力部件进行探伤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楔形连接装置的累计使用期限:单绳提升不得超过10年;多绳提升不得超过15年。

倾斜井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

倾斜井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钢丝绳时,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

倾斜井巷运输用的矿车连接装置,必须至少每年进行1次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试验。

第四百一十三条 新安装或大修后的防坠器,必须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对使用中的立井罐笼防坠器,应每6个月进行1次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1 次脱钩试验。对使用中的斜井人车防坠器,应每班进行1次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1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每年进行1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防坠器的各个连接和传动部分,必须经常处于灵活状态。

第四百一十四条 立井和斜井使用的连接装置的性能指标和投用前的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类连接装置主要受力部件以破断强度为准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专为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提升容器的连接装置,不小于13;

2.专为升降物料的提升容器的连接装置,不小于10;

3.斜井人车的连接装置,不小于13;

4.矿车的车梁、碰头和连接插销,不小于6;

5.无极绳的连接装置,不小于8;

6.吊桶的连接装置,不小于13;

7.凿井用吊盘、安全梯、水泵、抓岩机的悬挂装置,不小于10;

8.凿井用风管、水管、风筒、注浆管的悬挂装置,不小于8;

9.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单轨吊车、卡轨车和齿轨车的连接装置,运人时不小于13,运物时不小于10。

(二)各种环链及吊桶提梁等的安全系数,必须以曲梁理论计算的应力为准,并同时符合以下2项要求:

1.按材料屈服强度计算的安全系数,不小于2.5;

2.以模拟使用状态拉断力计算的安全系数,不小于13。

(三)各种连接装置主要受力件的冲击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常温(15℃)下大于或等于100j;

2.低温(-30℃)下大于或等于70j。

(四)各种保险链以及矿车的连接环、链和插销等,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1.批量生产的,必须做抽样拉断试验,不符合要求时不得使用;

2.初次使用前和使用后每隔2年,必须逐个以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发现裂纹或永久伸长量超过0.2%时,不得使用。

第四百一十五条 开凿立井和倾斜井巷时,升降人员和物料的提升装置的连接装置,不得作其他用途。

第四节 提升装置

第四百一十六条 除移动式的或辅助性的绞车外,提升装置的天轮、滚筒、摩擦轮、导向轮和导向滚等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落地式及有导向轮的塔式摩擦提升装置的摩擦轮及导向轮(包括天轮),井上不得小于90,井下不得小于80;无导向轮的塔式摩擦提升装置的摩擦轮,井上不得小于80,井下不得小于70。

(二)井上提升装置的滚筒和围抱角大于90°的天轮,不得小于80;围抱角小于90°的天轮,不得小于60。

(三)井下提升绞车和凿井提升绞车的滚筒、井下架空乘人装置的主导轮和尾导轮、围抱角大于90°的天轮,不得小于60;围抱角小于90°的天轮不得小于40。

(四)矸石山绞车的滚筒和导向轮,不得小于50。

(五)在以上提升装置中,如使用密封式提升钢丝绳,应将各相应的比值增加20%。

(六)悬挂水泵、吊盘、管子用的滚筒和天轮,凿井时运输物料的绞车滚筒和天轮,倾斜井巷提升绞车的游动轮,矸石山绞车的压绳轮以及无极绳运输的导向滚等,不得小于20。

第四百一十七条 立井的天轮、主动摩擦轮、导向轮的直径或滚筒上绕绳部分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中最粗钢丝的直径之比值,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上的提升装置,不小于1200。

(二)井下和凿井用的提升装置,不小于900。

(三)凿井期间升降物料的绞车和悬挂水泵、吊盘用的提升装置,不小于300。

第四百一十八条 天轮到滚筒上的钢丝绳的最大内、外偏角都不得超过1°30′。单层缠绕时,内偏角应保证不咬绳。

第四百一十九条 各种提升装置的滚筒上缠绕的钢丝绳层数严禁超过下列规定:

(一)立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升降物料的,1层;专为升降物料的,2层。

(二)倾斜井巷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2层;升降物料的,3层。

(三)建井期间升降人员和物料的,2层。

(四)现有生产矿井在用的绞车,如果在滚筒上装设过渡绳楔,滚筒强度满足要求且滚筒边缘高度符合本规程第四百二十条规定,可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层数增加1层。

移动式的或辅助性的专为升降物料的(包括矸石山和向天桥上提升等)以及凿井时期专为升降物料的,准许多层缠绕。

第四百二十条 滚筒上缠绕2层或2层以上钢丝绳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滚筒边缘高出最外1层钢丝绳的高度,至少为钢丝绳直径的2.5倍。

(二)滚筒上必须设有带绳槽的衬垫。

(三)钢丝绳由下层转到上层的临界段(相当于绳圈1/4长的部分)必须经常检查,并应在每季度将钢丝绳移动1/4绳圈的位置。

对现有不带绳槽衬垫的在用绞车,只要在滚筒板上刻有绳槽或用1层钢丝绳作底绳,可继续使用。

第四百二十一条 钢丝绳绳头固定在滚筒上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有特备的容绳或卡绳装置,严禁系在滚筒轴上。

(二)绳孔不得有锐利的边缘,钢丝绳的弯曲不得形成锐角。

(三)滚筒上应经常缠留3圈绳,用以减轻固定处的张力,还必须留有作定期检验用的补充绳。

第四百二十二条 通过天轮的钢丝绳必须低于天轮的边缘,其高差:提升用天轮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悬吊用天轮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倍。天轮的各段衬垫磨损达到1根钢丝绳直径的深度时,或沿侧面磨损达到钢丝绳直径的1/2时,必须更换。

第四百二十三条 摩擦提升装置的绳槽衬垫磨损剩余厚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绳槽磨损深度不得超过70mm,任一根提升钢丝绳的张力与平均张力之差不得超过±10%。更换钢丝绳时,必须同时更换全部钢丝绳。

第四百二十四条 立井中用罐笼升降人员时的加速度和减速度,都不得超过0.75m/s2,其最大速度,不得超过用下列公式所求得的数值,且最大不得超过12m/s。

式中 v--最大提升速度,m/s;

h--提升高度,m。

立井中用吊桶升降人员时的最大速度:在使用钢丝绳罐道时,不得超过上述公式求得数值的1/2;无罐道时,不得超过1m/s。

第四百二十五条 立井升降物料时,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不得超过用下列公式所求得的数值:

式中 v--最大提升速度,m/s;

h--提升高度,m。

立井中用吊桶升降物料时的最大速度:在使用钢丝绳罐道时,不得超过用上述公式求得数值的2/3;无罐道时,不得超过2m/s。

第四百二十六条 斜井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和最大加、减速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升降人员时的速度,不得超过5m/s,并不得超过人车设计的最大允许速度。升降人员时的加速度和减速度,不得超过0.5m/s2。

(二)用矿车升降物料时,速度不得超过5m/s。

(三)用箕斗升降物料时,速度不得超过7m/s;当铺设固定道床并采用大于或等于38kg/m钢轨时,速度不得超过9m/s。

第四百二十七条 提升装置必须装设下列保险装置,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止过卷装置:当提升容器超过正常终端停止位置(或出车平台)0.5m时,必须能自动断电,并能使保险闸发生制动作用。

(二)防止过速装置:当提升速度超过最大速度15%时,必须能自动断电,并能使保险闸发生作用。

(三)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

(四)限速装置:提升速度超过3m/s的提升绞车必须装设限速装置,以保证提升容器(或平衡锤)到达终端位置时的速度不超过2m/s。如果限速装置为凸轮板,其在1个提升行程内的旋转角度应不小于270°。

(五)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当指示器失效时,能自动断电并使保险闸发生作用。

(六)闸间隙保护装置:当闸间隙超过规定值时,能自动报警或自动断电。

(七)松绳保护装置:缠绕式提升绞车必须设置松绳保护装置并接入安全回路和报警回路,在钢丝绳松弛时能自动断电并报警。箕斗提升时,松绳保护装置动作后,严禁受煤仓放煤。

(八)满仓保护装置:箕斗提升的井口煤仓仓满时能报警和自动断电。

(九)减速功能保护装置:当提升容器(或平衡锤)到达设计减速位置时,能示警并开始减速。

防止过卷装置、防止过速装置、限速装置和减速功能保护装置应设置为相互独立的双线型式。

立井、斜井缠绕式提升绞车应加设定车装置。

第四百二十八条 提升绞车必须装设深度指示器、开始减速时能自动示警的警铃与不离开座位即能操纵的常用闸和保险闸,保险闸必须能自动发生制动作用。

常用闸和保险闸共同使用1套闸瓦制动时,操纵和控制机构必须分开。双滚筒提升绞车的2套闸瓦的传动装置必须分开。

对具有2套闸瓦只有1套传动装置的双滚筒绞车,应改为每个滚筒各自有其控制机构的弹簧闸。

提升绞车除设有机械制动闸外,还应设有电气制动装置。

严禁司机离开工作岗位、擅自调整制动闸。

第四百二十九条 保险闸必须采用配重式或弹簧式的制动装置,除可由司机操纵外,还必须能自动抱闸,并同时自动切断提升装置电源。

常用闸必须采用可调节的机械制动装置。

对现用的使用手动式常用闸的绞车,如设有可靠的保险闸时,可继续使用。

用于辅助物料运输的滚筒直径在0.8m及其以下的绞车或提升重量在8t以下的凿井用稳车,可用手动闸。

第四百三十条 开凿立井时,悬挂吊盘、水泵和其他设备的稳车,必须装设可靠的制动装置和防逆转装置,并设有电气闭锁。

第四百三十一条 保险闸或保险闸第一级由保护回路断电时起至闸瓦接触到闸轮上的空动时间:压缩空气驱动闸瓦式制动闸不得超过0.5s,储能液压驱动闸瓦式制动闸不得超过0.6s,盘式制动闸不得超过0.3s。对斜井提升,为保证上提紧急制动不发生松绳而必须延时制动时,上提空动时间不受此限。盘式制动闸的闸瓦与制动盘之间的间隙应不大于2mm。保险闸施闸时,杠杆和闸瓦不得发生显著的弹性摆动。

第四百三十二条 提升绞车的常用闸和保险闸制动时,所产生的力矩与实际提升最大静荷重旋转力矩之比k值不得小于3。对质量模数较小的绞车,上提重载保险闸的制动减速度超过本规程第四百三十三条所规定的限值时,可将保险闸的k值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2。凿井时期,升降物料用的绞车k值不得小于2。

在调整双滚筒绞车滚筒旋转的相对位置时,制动装置在各滚筒闸轮上所发生的力矩,不得小于该滚筒所悬重量(钢丝绳重量与提升容器重量之和)形成的旋转力矩的1.2倍。

计算制动力矩时,闸轮和闸瓦摩擦系数应根据实测确定,一般采用0.30~0.35;常用闸和保险闸的力矩应分别计算。

第四百三十三条 立井和倾斜井巷中使用的提升绞车的保险闸发生作用时,全部机械的减速度必须符合表9的要求。

对摩擦轮式提升绞车常用闸和保险闸的制动,除必须符合本规程第四百三十一条和第四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必须满足以下防滑要求:

(一)各种载荷(满载或空载)和各种提升状态(上提或下放重物)下,保险闸所能产生的制动减速度的计算值,不能超过滑动极限。钢丝绳与摩擦轮间摩擦系数的取值不得大于0.25。由钢丝绳自重所引起的不平�重必须计入。

(二)在各种载荷及提升状态下,保险闸发生作用时,钢丝绳都不出现滑动。

严禁用常用闸进行紧急制动。

计算或验算,以本条第二款第(一)项为准;在用设备,以本条第二款第(二)项为准。

第四百三十四条 主要提升装置必须配有正、副司机,在交接班升降人员的时间内,必须正司机操作,副司机监护。

每班升降人员前,应先开1次空车,检查绞车动作情况;但连续运转时,不受此限。

发生故障,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

第四百三十五条 新安装的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投入运行后的设备,必须每年进行1次检查,每3年进行1次测试,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检查验收和测试内容,应包括下列项目:

(一)本规程第四百二十七条所规定的各保险装置。

(二)天轮的垂直和水平程度、有无轮缘变形和轮辐弯曲现象。

(三)电气、机械传动装置和控制系统的情况。

(四)各种调整和自动记录装置以及深度指示器的动作状况和精密程度。

(五)检查常用闸和保险闸的各部间隙及连接、固定情况,并验算其制动力矩和防滑条件。

(六)测试保险闸空动时间和制动减速度。对于摩擦轮式绞车,要检验在制动过程中钢丝绳是否打滑。

(七)测试盘形闸的贴闸压力。

(八)井架的变形、损坏、锈蚀和震动情况。

(九)井筒罐道的垂直度及固定情况。

检查和测试结果必须写成报告书,针对发现的缺陷,必须提出改进措施,并限期解决。

第四百三十六条 主要提升装置必须具备下列资料,并妥善保管:

(一)绞车说明书。

(二)绞车总装配图。

(三)制动装置结构图和制动系统图。

(四)电气系统图。

(五)提升装置(绞车、钢丝绳、天轮、提升容器、防坠器和罐道等)的检查记录簿。

(六)钢丝绳的检验和更换记录簿。

(七)安全保护装置试验记录簿。

(八)事故记录簿。

(九)岗位责任制和设备完好标准。

(十)司机交接班记录簿。

(十一)操作规程。

制动系统图、电气系统图、提升装置的技术特征和岗位责任制等必须悬挂在绞车房内。

第五节 空气压缩机

第四百三十七条 空气压缩机必须有压力表和安全阀。压力表必须定期校准。安全阀和压力调节器必须动作可靠,安全阀动作压力不得超过额定压力的1.1倍。使用油润滑的空气压缩机必须装设断油保护装置或断油信号显示装置。水冷式空气压缩机必须装设断水保护装置或断水信号显示装置。

第四百三十八条 空气压缩机的排气温度单缸不得超过190℃、双缸不得超过160℃。必须装设温度保护装置,在超温时能自动切断电源。

空气压缩机吸气口必须设置过滤装置。

空气压缩机必须使用闪点不低于215℃的压缩机油。

第四百三十九条 空气压缩机的风包,在地面应设在室外阴凉处,在井下应设在空气流畅的地方。在井下,固定式压缩机和风包应分别设置在2个硐室内。风包内的温度应保持在120℃以下,并装有超温保护装置,在超温时可自动切断电源和报警。

风包上必须装有动作可靠的安全阀和放水阀,并有检查孔。必须定期清除风包内的油垢。新安装或检修后的风包,应用1.5倍空气压缩机工作压力做水压试验。在风包出口管路上必须加装释压阀,释压阀的口径不得小于出风管的直径,释放压力应为空气压缩机最高工作压力的1.25~1.4倍。

第2篇 煤矿井下从业人员应掌握法规要点-《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是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而制定的。《煤矿安全规程》的修订版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煤矿安全规程》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以先进的科学技术为导向,以安全生产实践为基础,结合我国煤矿技术和装备水平的实际情况,逐步趋于完善和科学,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实用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等特点,是煤矿企业必须遵守的法定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煤矿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井工部分规定了开采、“一通三防”管理、提升运输管理、机电管理,以及爆破作业涉及的安全生产行为标准。露天部分规范了采剥、运输、排土、滑坡和水火防治、电气及设备检修标准。职业危害部分规定了必须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工作,以及职业卫生劳动保护工作,使职工健康得到保护。

第3篇 煤矿安全规程对倾斜井巷提升的有关规定

1、斜井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和最大加减速度的要求:

①升降人员时的速度,不得超过5m/s。

②升降人员时的加速度和减速度,不得超0.5m/s2

③用矿车升降物料时,速度不得超过5m/s。

④用箕斗升降物料时,速度不得超过7m/s。

⑤当铺设固定道床并采用≥38kg/m钢轨时,速度不得超过9m/s。

2、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巷,垂深超过50m时应采用机械运送人员。

3、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必须有跟车人。

4、斜井提升时,严禁蹬钩、行人。

二、带式输送机安全运行及安全检查要点:

1、必须使用阻燃输送带。

2、巷道内应有充分照明。

3、必须装设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

4、应装设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保护。

5、在主要运输巷道内安设的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

①输送带张紧力下降和防撕裂保护装置。

②在机头机尾防止人员与驱动滚筒和导向滚筒接触的防护栏。

6、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必须同时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

7、带式输送机巷道中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设过桥。

8、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启动装置,下运式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制动装置。

9、带式输送机机头机尾20米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材料支护。

三、电机车运输的安全运行及安全检查要点。

1、瓦斯矿井中使用机车运输的规定:

1、低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可使用架线电机车,但巷道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2、在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如果使用架线电机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沿煤层或穿过煤层的巷道必须砌碹或锚喷支护.

②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巷道的回风流,不得进入有架线的巷道中.

③采用碳素滑板或其它能减少电火花的集电器。

④架线电机车必须装设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3、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如果在全风压通风的主要风巷内使用机车运输,必须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2、采用电机车运输时,应遵守的规定:

①列车或单独机车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②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

③2机车或2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米的距离。

④列车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1次。运输物料时不得超过40 米,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米。

3、用人车运送人员时,应遵守的规定

1、每班发车前,因检查各车的连接装置。轮轴和车闸等。

2、严禁同时运送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的物品或附挂物料车

3、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m/s。

4、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破材料的规定

①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果用同一列车运输,炸药与电雷管用空车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米。

②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5、自轨面算起,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的规定:

①在行人的巷道内、车场内不小于2米;不行人的巷道内不小于1.9米。

②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区域不小于2.2米

③在地面或工业场地内不小于2.2米

6、电机车架空线与巷道顶或棚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2米

四、刮板输送机安全运行

1.启动前必须发出信号,示警后断续启动。

2.防止强行启动。

3.用刮板输送机运送支柱、木料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4.刮板输送机每隔15m装设一个急停按钮。

5.运转中发现断链、刮板变形、机头吊链、溜槽拉坏、出现异常声音和温度过高等事故,立即停机检查,防止事故扩大。

6.输送机司机必须持证上岗。

五、掘进机的安全使用

1、掘进机必须装有只准以专用工具开、闭的电气控制回路开关,专用工具必须由专职司机保管。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

2、在掘进机非操作侧,必须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

3、掘进机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

4、开动掘进机前,必须发出警报。只有在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时,方可开动掘进机。

5、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装置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

6、掘进机停止工作和维修以及交班时,必须将掘进机切割头落地,并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和磁力启动器的隔离开关。

7、检修掘进机时,严禁其他人员在截割臂和转截桥下方停留或作业。

第4篇 煤矿安全规程(二)

第二章 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第一节通 风

第一百条 井下空气成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二)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过表1规定。

瓦斯、二氧化碳和氢气的允许浓度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矿井中所有气体的浓度均按体积的百分比计算。

第一百零一条 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表2要求。

设有梯子间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风速不得超过8m/s;梯子间四周经封闭后,井筒中的最高允许风速可按表2规定执行。

无瓦斯涌出的架线电机车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可低于表2的规定值,但不得低于0.5m/s。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层注水和采煤机喷雾降尘等措施后,其最大风速可高于表2的规定值,但不得超过5m/s。

第一百零二条 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2℃以上。

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新建、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进行矿井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必须有制冷降温设计,配齐降温设施。

第一百零三条 矿井需要的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

(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

(二)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以及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按实际需要计算风量时,应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过小。煤矿企业应根据具体条件制定风量计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订1次。

第一百零四条 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

第一百零五条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第一百零六条 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仪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第一百零七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一百零八条 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二)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三)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上款各项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第一百一十条 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风井使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箕斗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时,井上下装、卸载装置和井塔(架)必须有完善的封闭措施,其漏风率不得超过15%,并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回风井时,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且必须装设甲烷断电仪。

(二)箕斗提升井或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箕斗提升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6m/s、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中的风速不得超过4m/s,并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井筒中必须装设自动报警灭火装置和敷设消防管路。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方。已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能侵入的地点的,应制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条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在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上述2种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并制订安全措施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高瓦斯矿井、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 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第一百一十四条 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

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2个同一风路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

对于本条规定的串联通风,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都应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

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风。

第一百一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

水采工作面由采空区回风时,工作面必须有足够的新鲜风流,工作面及其回风巷的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和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 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

第一百一十八条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窗。

第一百一十九条 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第一百二十条 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

矿井应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

第一百二十一条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二)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

(三)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在建井期间可安装1套通风机和1部备用电动机。生产矿井现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用。

(四)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五)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

(六)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七)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第一百二十四条 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变电所或电厂在停电以前,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矿调度室。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第一百二十五条 矿井通风系统中,如果某一分区风路的风阻过大,主要通风机不能供给其足够风量时,可在井下安设辅助通风机,但必须供给辅助通风机房新鲜风流;在辅助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绕道风门。

严禁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安设辅助通风机。

第一百二十六条 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在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和使用等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瓦斯喷出区域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

第一百二十八条 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二)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

(三)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以及混合式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四)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或与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

(五)瓦斯喷出区域、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中,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也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但每天应有专人检查1次,保证局部通风机可靠运转。

(六)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第一百二十九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第一百三十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新建矿井采用对角式通风系统时,投产初期可利用采区岩石上山或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和不燃性背板背严的煤层上山作爆炸材料库的回风巷。必须保证爆炸材料库每小时能有其总容积4倍的风量。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引入回风巷。

井下充电室,在同一时间内,5t及其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3组、5t以上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1组时,可不采用独立的风流通风,但必须在新鲜风流中。

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0.5%。

第一百三十二条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6m、入口宽度不小于1.5m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

井下个别机电设备硐室,可设在回风流中,但此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并必须安装甲烷断电仪。

第二节 瓦斯防治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为:

(一)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

(二)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新矿井设计文件中,应有各煤层的瓦斯含量资料。

第一百三十四条 低瓦斯矿井中,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有瓦斯喷出的个别区域(采区或工作面)为高瓦斯区,该区应按高瓦斯矿井管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 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装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水采和煤层厚度小于0.8m的保护层的采煤工作面,经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加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能降低到1.0%以下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最高允许浓度为1.5%,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作面的风流控制必须可靠。

(二)必须保持通风巷的设计断面。

(三)必须配有专职瓦斯检查工。

第一百三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进回风巷道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后,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但该巷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5%,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面风流控制必须可靠。

(二)专用排瓦斯巷内不得进行生产作业和设置电气设备;进行巷道维修工作时,瓦斯浓度必须低于1.5%。

(三)专用排瓦斯巷内风速不得低于0.5m/s。

(四)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防止产生静电、摩擦和撞击火花的安全措施。

(五)专用排瓦斯巷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推进长度且不得留有盲巷。

(六)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应悬挂在距专用排瓦斯巷回风口15m处,当甲烷浓度达到2.5%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并切断工作面电源,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进行处理。

(七)煤层的自燃倾向性为不易自燃。

第一百三十八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第一百三十九条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一百四十条 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

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符合本规程规定时,方可开启。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第一百四十一条 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二十九条开启局部通风机的条件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订安全排瓦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第一百四十二条 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各开采煤层时,必须按掘进工作面距煤层的准确位置,在距煤层垂距10m以外开始打探煤钻孔,钻孔超前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m,并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岩巷掘进遇到煤线或接近地质破坏带时,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其他异状时,必须停止掘进,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一百四十三条 开采有瓦斯或二氧化碳喷出的煤(岩)层时,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一)打前探钻孔或抽排钻孔。

(二)加大喷出危险区域的风量。

(三)将喷出的瓦斯或二氧化碳直接引入回风巷或抽放瓦斯管路。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有油气爆炸危险的矿井中,应使用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检查各个地点的油气浓度,并定期采样化验油气成分和浓度。对油气浓度的规定可按本规程有关瓦斯的各项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

(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

1.大于或等于40m3/min;

2.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

3.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

4.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

5.年产量小于或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3/min。

(三)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第一百四十六条 抽放瓦斯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面泵房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必须有防雷电装置。其距进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m,并用栅栏或围墙保护。

(二)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

(三)抽放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应有1套备用。

(四)地面泵房内电气设备、照明和其他电气仪表都应采用矿用防爆型;否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五)泵房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和检测管道瓦斯浓度、流量、压力等参数的仪表或自动监测系统。

(六)干式抽放瓦斯泵吸气侧管路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气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并定期检查,保持性能良好。抽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应超过泵房房顶3m。

泵房必须有专人值班,经常检测各参数,做好记录。当抽放瓦斯泵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如果利用瓦斯,在瓦斯泵停止运转后和恢复运转前,必须通知使用瓦斯的单位,取得同意后,方可供应瓦斯。

第一百四十七条 设置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抽放瓦斯泵站应安设在抽放瓦斯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中。

(二)抽出的瓦斯可引排到地面、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或分区回风巷,但必须保证稀释后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限。在建有地面永久抽放系统的矿井,临时泵站抽出的瓦斯可送至永久抽放系统的管路,但矿井抽放系统的瓦斯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三)抽出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须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等。栅栏设置的位置是上风侧距管路出口5m、下风侧距管路出口30m,两栅栏间禁止任何作业。

(四)在下风侧栅栏外必须设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报警时,应断电、停止抽放瓦斯,进行处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 抽放瓦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利用瓦斯时,瓦斯浓度不得低于30%,且在利用瓦斯的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回火、防回气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时,抽放瓦斯浓度不得低于25%。

(二)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瓦斯时,必须经常检查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等有关参数的变化,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应立即采取措施。

(三)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有防止砸坏管路的措施。

第一百四十九条 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二)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三)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如下:

1.低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2次;

2.高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3次;

3.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设甲烷断电仪。

(四)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应每班至少检查2次;有煤(岩)与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二氧化碳浓度。本班未进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

(五)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瓦斯浓度超过本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六)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的变化情况。

(七)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八)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对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一百五十条 高瓦斯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安设隔(抑)爆设

第三节 粉尘防治

第一百五十一条 新矿井的地质精查报告中,必须有所有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应进行1次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

煤尘的爆炸性由国家授权单位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必须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煤矿企业应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五十二条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防尘用水均应过滤。水采矿井和水采区不受此限。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井下所有煤仓和溜煤眼都应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仓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闸板必须关闭,并设置引水管。

溜煤眼不得兼作风眼使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产生煤(岩)尘的地点应采取防尘措施:

(一)掘进工作面的防尘措施必须符合本规程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围岩有严重吸水膨胀性质、注水后易造成顶板垮塌或底板变形,或者地质情况复杂、顶板破坏严重,注水后影响采煤安全的煤层;

2.注水后会影响采煤安全或造成劳动条件恶化的薄煤层;

3.原有自然水分或防灭火灌浆后水分大于4%的煤层;

4.孔隙率小于4%的煤层;

5.煤层很松软、破碎,打钻孔时易塌孔、难成孔的煤层;

6.采用下行垮落法开采近距离煤层群或分层开采厚煤层,上层或上分层的采空区采取灌水防尘措施时的下一层或下一分层。

(三)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

(四)采煤机、掘进机作业的防尘必须符合本规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

(五)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六)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以及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

(七)在煤、岩层中钻孔,应采取湿式钻孔。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工作人员必须佩戴防尘保护用品。

第一百五十五条 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煤层掘进巷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或岩粉棚隔开。

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沉积煤尘,定期撒布岩粉;应定期对主要大巷刷浆。

第一百五十六条 矿井每年应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矿井应每周至少检查1次煤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岩粉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第5篇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操作规程

一、适用范围

第1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全国各类煤矿的安全监控工。

第2条 安全监控工应完成下列工作:

1、 负责管理范围内的矿井通风安全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维修、校正、监测等工作。

2、 应将在籍的装置逐台建账,并认真填写设备及仪表台账、传感器使用管理卡、故障登记表、检修校正记录。

3、 负责矿井监控系统图的绘制、修正。

4、 负责监控报表的打印、签字、送审等工作。

二、上岗条件

第3条  安全监控工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取得安全技术工种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第3条 安全监测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识:

1、 熟悉井下人员的有关安全规定。

2、 熟悉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工作原理。

3、 掌握《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有关规定。

4、 熟悉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安装要求。

5、 了解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系统、装置的主要性能指标。

6、 熟悉《煤矿安全规程》中对矿井气体指标的规定和超标时的处理方法。

7、 了解有关煤矿瓦斯、煤尘爆炸的知识。

8、 熟悉瓦斯检测仪的性能、参数及使用方法。

三、安全规定

第5条  各类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第6条 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绘制监控系统布置图和接线图。

第7条 煤矿安全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话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一条线路;防爆型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第8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能够自动解锁。

第9条 每天对监控设备及电缆进行安全检查,对各类传感器的准确性要用光干涉瓦斯检定器进行核实、比较,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一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气样调校1次。

四、操作准备

第10条  上机前德准备工作:

1、 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填报签名制度。

2、 交接班内容包括:

(1) 设备运行情况和故障处理结果。

(2) 井下传感器工作状况、断电地点和次数。

(3) 瓦斯变化异常区及其他有害气体的变化异常情况的详细记录。

(4) 计算机的数据库资料。

第11条  地面检修前的准备工作:

1、 备齐必要的工具、仪表,并备有设备说明书和图纸。

2、 按规定准备好检修时所需要的各种电源、连接线,将仪表通电预热,并调好测量类型和量程。

第12条 井下安装前的准备工作:

1、 根据要求确定安装位置和电缆长度。

2、 设备各部件应齐全、完整,电缆应无破口,相间绝缘及电缆导通应良好,并备足安装用的材料。

3、 瓦斯标准气样应采用煤炭工业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确认甲烷与空气的混合气体。

4、 通电试验下井设备,调试确定各功能指标符合要求,运行正常后准备入井使用。

五、操作顺序

(一)机房操作

第14条  接班后,首先和通防部门、高度室取得联系,接受有关指示。

第15条 每隔30分钟检查1次各种仪表的指示、机房室温、机身温度和电源、电压水上波动情况。

第16条 应将本班的瓦斯变化情况于当天打印成报表送通防技术主管审查签字。

第17条 与井上监测员协调配合进行传感器的校正。

第18条 停电的顺序是:主机--显示器--打印机等外围设备--不间断稳压电源--配电柜电源。

第19条 送电顺序是:配电柜电源-不间断稳压电源--打印机--显示器等外围设备--主机。送电前应将所有设备的电源开关置于停止位置,严禁带负荷送电。

第20条 进入机房要穿洁净的工作服、拖鞋,不得将有磁性和带静电的材料、绒线和有灰尘的物品带进机房。要经常用干燥的布擦拭设备外壳,每班用吸尘器清扫室内。

(二) 地面检修操作

第21条  隔爆检查的步骤是:

1、 按标准规定检查设备的防爆情况。

2、 检查防爆壳内外有无锈皮脱落、油漆脱落及锈蚀严重现象,要求应无此类现象。

3、 清除设备内腔的粉尘和杂物。

4、 检查接线腔和内部电器元件及连接线,要求应完好齐全,各连接插件接触良好,各坚固件应齐全、完整、可靠,同一部位的螺母、螺栓规格应一致。

5、 检查设备绝缘程度。水平放置兆欧表,表线一端接机壳金属裸露处,另一端接机内接线柱,匀速摇动表柄,若读数为无限大(∞),表明绝缘合格。

6、 接通电源,对照电路原理图测量电路中各点的电位,判断故障点,排除故障。

第21条 通电测试各项性能指标的内容包括:

1、 新开箱或检修完毕的设备要通电烤机,经48h通电后分3个阶段进行调试:

(1) 粗调。 对设备的主要性能做大致的调整和观察。

(2) 精调。 对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调试、观察和测试。

(3) 检验。 严格按照设备出厂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检验,如发现问题则按本工种第21条的方法处理,通电要从问题处理完后重新开始计算。

2、 烤机完毕,拆除电源等外连接线,盖上机盖,作好记录,入库备用。

(三)地面传输电缆敷设与检查

第23条  登高3m以上要扎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并有专人监护,安全带必须拴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地方。

第24条 使用梯子时,梯子与地面之间角度以60度为宜,在水泥地面上用梯子要有防滑措施,梯脚挖坑或拴牢,并设专人扶梯子,人字梯挂钩必须挂牢。

第25条 2人同杆、同点工作时,先登者必须等另一人选好工作位置后,方准开始工作,同时要注意协调。

第26条 高空使用的工具、材料必须装在工具袋内吊送,不准抛扔,杆下不准站人。

第27条 架设的传输电缆,如与原有高压线交叉或邻近,必须先将原有高压线停电,并验电、放电、接地、短路,为防止中途送电,必须挂临时接地线后,方可进行架线作业。

第28条 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高空架线作业。

第29条 架设楼顶与楼顶之间的传输电缆,必须先测量楼与楼之间的距离,把传输电缆用扎线扎在钢丝绳或铁丝上,一头在一楼顶固定好,然后另一头用2台不低于1t的手拉葫芦,卡好扣环后循环上吊传输电缆,直至吊平拉直后,固定在另一楼顶上,手拉葫芦必须固定在确保1t以上的拉力的固定点上。

第30条 楼顶如无护栏,操作时工作人员必须拴好安全带。

第31条 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露天部分电气高空作业规定。

(四)井下安装操作

第32条  设备搬运或安装时要轻拿轻放,防止剧烈振动和冲击。

第33条  敷设的电缆要与动力电缆保持0.3m以上的距离。固定电缆用吊钩悬挂,非固定电缆用胶带或其他柔性材料悬挂。悬挂点的间距为3m。

第34条 在大巷敷设或检查井传输电缆时,如果有车辆行驶,敷设或检查人员要躲到躲避硐中,严禁行车时敷设或检查传输电缆。

第35条 在有架空线的大巷中敷设传输电缆时,要确保传输电缆与架空线有300-500mm的距离,横跨架空线时必须停掉架空线的电后,方准进行工作,严禁带电作业。

第36条 在暗斜井架设或检查传输电缆时,要和管辖单位联系好,并要慢慢下行敷设或检查,并时刻留意脚下台阶,以防地滑摔人。

第37条 在轨道上山(或下山)敷设或检查传输电缆时,首先要和下车场把钩工、上车场司机联系好,明确不准提车或松车后,方准进入轨道上山(或下山)敷设或检查传输电缆,严禁行车时工作。

第38条 所敷设的传输电缆要:

1、 将所携带盘好的电缆放在一个固定地点,慢慢放出,并设专人看管。

2、 敷设人员要听从统一指挥,严禁各行其事,传输电缆通过巷道顶底板危险段时,要首先观察顶底板有无危险,无危险方准操作,否则暂停敷设待处理好后再敷设。

3、 巷道中敷设传输电缆时,要指派一人在前面对所要敷设传输电缆放入电缆沟中,以免敷设后和其他通讯线不能形成统一。

4、 敷设电缆时要有适当的张弛度,要求能在外力压挂时自由坠落。电缆悬挂高度应大于矿车和运输机的高度,并位于人行道一侧。

第39条 电缆之间、电缆与其他设备连接处,必须使用与电气性能相符的接线盒。电缆不得与水管或其他导体接触。

第40条 吊挂完毕后,方可与原有的电缆进行连接。

第41条 电缆进线嘴连接要牢固、密封要良好,密封圈直径和厚度要合适,电缆与密封圈之间不得包扎其他物品。电缆护套应伸入器壁内5-15mm。线嘴压线板对电缆的压缩量不超过电缆外径的10%。接线应整齐、无毛刺,芯线裸露处距长爪或平垫圈不大于5mm,腔内连线松紧适当,符合机电设备安装连线要求。

第42条 安装分站时,严禁带电作业,严禁带电搬迁或移动电器设备及电缆,并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制度。

第43条 调试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安全检测工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44条 所停电的高压开关馈电处,必须派专人看管,并挂上“有人工作,严禁送电”的标示牌。

第45条 停电范围影响到其他单位的,要取得联系,做好协调工作。

第46条 处理分站高压侧时,严禁一人单独作业。

第47条 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

第48条 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第49条 传感器在安装或拆除时,高处必须用梯子或木马,扶牢后,再上人安装或拆除。具体安装位置:距顶不大于300mm,距帮不小于200mm。若巷道中有带式输送机或刮板输送机时,必须和所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联系安装时间,安装时必须和带式输送机或刮板输送机司机联系好,停下运输机后,不安装完毕不准开机。严禁输送机运转中安装传感器。

第50条 传感器或井下分站的安设位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安装完毕,在详细检查所用接线、确认合格无误后,方可送电。井下分站预热15分钟后进行调整,一切功能正常后,接入报警和断电控制并检验其可靠性,然后与井上联机并检验调整跟踪精度。

第51条 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

第52条 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矿技术负责人及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五)井下维护操作

第53条  每7天对监测设备进行1次调试校正,并进行断电控制试验。

第54条  在给传感器送气前,应先观察设备的运行情况,检查设备的基本工作条件,应反复校正报警点和断电点。

第55条 送气前要进行跟踪校正,应在与井上取得联系后,用偏调法在测量量程内从小到大、从大到小反复偏调几次,尽量减小跟踪误差。

第56条 先用空气样对设备校零,再通入校准气样校正精度,锁好各电位器。给传感器送气时,要用气体流量计控制气流速度,保证送气平稳。

第57条 定期更换传感器里的防尘装置,清扫气室内的污物。当载体催化元件活性下降时,如调正精度电位器,其测量指示值仍低于实际的甲烷浓度值,传感器要上井检修。

(六)便携式仪器的维护操作

第59条  必须按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对仪器进行充电。

第60条 每隔7天对仪器的零点、精度、报警点进行1次高校。

第61条 检查仪器的完好性,确保仪器正常。

第62条 在试验传感器断电控制试验前,通知断电控制范围内的有关人员,提前做好准备,避免出现问题。

七、特殊操作

第63条  排除故障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 应首先检查设备电源是否有电。

2、 可用替换电路板的方法,逐步查找故障,替换电路板时,要切断电源进行。

3、 应1人工作,1人监护。严禁带电作业。并认真填写故障处理记录。

第64条  瓦斯断电仪投入正常使用后,严禁随意进行试验。若需试验必须提前申请,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准进行试验。

第65条 断电试验完毕后,要等所断电范围内电源全部恢复正常时,试验人员方准离开现场。

第66条 传感器和分站出现故障,处理不了的要及时更换。

八、收尾工作

第67条  安装好后,严格按照质量标准、防爆标准进行检查,确定无误后方准收工。

第68条  做好记录,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69条  做好交接班的有关事项。

第6篇 煤矿安全规程(六)

第六章 防治水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百五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第二百五十二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必须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害预报,并制定相应的“探、防、堵、截、排”综合防治措施。

第二百五十三条 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并应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

第二百五十四条 煤矿企业必须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第二百五十五条 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时,必须修筑堤坝、沟渠或采取其他防排水措施。

第二百五十六条 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采取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开采煤层露头的防水煤柱。

(二)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修筑沟渠时,应避开露头、裂隙和导水岩层。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时,应填平压实;如果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建排洪站排水,防止积水渗入井下。

(三)矿井受河流、山洪和滑坡威胁时,必须采取修筑堤坝、泄洪渠和防止滑坡的措施。

(四)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五)对漏水的沟渠和河床,应及时堵漏或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必须填塞,填塞工作必须有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

(六)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第二百五十七条 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

第二百五十八条 使用中的钻孔,必须安装孔口盖。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孔。

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

第二百五十九条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防水煤柱。矿井以断层分界时,必须在断层两侧留有防水煤柱。

防水煤柱的尺寸,应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规定。

已留设的防水煤柱需变动时,必须重新编制设计,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严禁在各种防隔水煤柱中采掘。

第二百六十条 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水量,有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标高和积水量,必须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在水淹区域应标出探水线的位置。采掘到探水线位置时,必须探水前进。

第二百六十一条 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及时观测井下水文变化情况,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第二百六十二条 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的采掘工作,应在排除积水以后进行;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必须编制设计,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二百六十三条 在有水或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必须执行本规程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 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水煤柱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百六十五条 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时,必须查出其确切位置,并按规定留设防水煤(岩)柱。

巷道必须穿过上述构造时,必须探水前进。如果前方有水,应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必要时预先建筑防水闸门或采取其他防治水措施。

第二百六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第二百六十七条 矿井必须作好采区、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工作,选用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实验等手段查明构造发育情况及其导水性,主要含水层厚度、岩性、水质、水压以及隔水层岩性和厚度等。

第二百六十八条 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三带”发育高度。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开采时,必须超前探放水并建立疏排水系统。

第二百六十九条 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可以“带水压开采”,但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百七十条 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前必须采取下列措施,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一)采取疏水降压的方法,把承压含水层的水头值降到隔水层能承受的安全水头值以下,并制订安全措施。

(二)承压含水层不具备疏水降压条件时,必须采取建筑防水闸门、注浆加固底板、留设防水煤柱、增加抗灾强排能力等防水措施。

第二百七十一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当开拓到设计水平,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始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

第二百七十二条 煤系底部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和主要回风巷必须布置在不受水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

第二百七十三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地区,只有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后,方可掘进。

防水闸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水闸门必须采用定型设计。

(二)防水闸门的施工及其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闸门和闸门硐室不得漏水。

(三)防水闸门硐室前、后两端,应分别砌筑不小于5m的混凝土护碹,碹后用混凝土填实,不得空帮、空顶。防水闸门硐室和护碹必须采用高标号水泥进行注浆加固,注浆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四)防水闸门来水一侧15~25m处,应加设1道挡物篦子门。防水闸门与篦子门之间,不得停放车辆或堆放杂物。来水时先关篦子门,后关防水闸门。如果采用双向防水闸门,应在两侧各设1道篦子门。

(五)通过防水闸门的轨道、电机车架空线、带式输送机等必须灵活易拆;通过防水闸门墙体的各种管路和安设在闸门外侧的闸阀的耐压能力,都必须与防水闸门所设计压力相一致;电缆、管道通过防水闸门墙体时,必须用堵头和阀门封堵严密,不得漏水。

(六)防水闸门必须安设观测水压的装置,并有放水管和放水闸阀。

(七)防水闸门竣工后,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对新掘进巷道内建筑的防水闸门,必须进行注水耐压试验,水闸门内巷道的长度不得大于15m,试验的压力不得低于设计水压,其稳压时间应在24h以上,试压时应有专门安全措施。

第二百七十四条 防水闸门必须灵活可靠,并保证每年进行2次关闭试验,其中1次应在雨季前进行,关闭闸门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必须专人保管,专门地点存放,不得挪用丢失。

第二百七十五条 井筒穿过含水层段的井壁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或设置隔水层。

第二百七十六条 井巷揭穿含水层、地质构造带前,必须编制探放水和注浆堵水设计。

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点或地段,必须进行水温、水量、水质等地下水动态和松散含水层涌水含砂量综合观测和分析,防止滞后突水。

第二百七十七条 立井基岩段施工应遵循快速、打干井的原则,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单层涌水量小于10m3/h的含水层段,应强行穿过。

(二)单层涌水量大于10m3/h的含水层段,应预注浆堵水。

(三)单层涌水量大于10m3/h,且含水层层数多,层段又较集中的地段,应进行地面预注浆。

(四)单层涌水量大于10m3/h,但含水层层数少,或层段分散的地段,应进行工作面预注浆或短探、短注、短掘。

第四节 井下排水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主要排水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泵: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检修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可在主泵房内预留安装一定数量水泵的位置。

(二)水管:必须有工作和备用的水管。工作水管的能力应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水管的总能力,应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三)配电设备:应同工作、备用以及检修水泵相适应,并能够同时开动工作和备用水泵。

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可另行增建抗灾强排能力泵房。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主要泵房至少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应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此出口通路内,应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设置可靠的控制闸门。

第二百八十条 主要水仓必须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

新建、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v=2(q+3000)

式中 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3;

q--矿井每小时正常涌水量,m3。

但主要水仓的总有效容量不得小于4h的矿井正常涌水量。

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矿井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相差特大的矿井,对排水能力、水仓容量应编制专门设计。

水仓进口处应设置篦子。对水砂充填、水力采煤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矿井,还应设置沉淀池。水仓的空仓容量必须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第二百八十一条 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以前,必须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1次。

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基岩段富水性较强的深井,应在井筒中部设置相应排水能力的转水站。

第二百八十三条 井筒开凿到底后,井底附近必须设置具有一定能力的临时排水设施,保证临时变电所、临时水仓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

第二百八十四条 在建矿井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之前,各施工区必须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第五节 探放水

第二百八十五条 矿井必须作好水害分析预报,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

探水或接近积水地区掘进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积水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

探水眼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设计中具体规定。

第二百八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水:

(一)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

(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三)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六)接近有水的灌浆区时。

(七)接近其他可能出水地区时。

经探水确认无突水危险后,方可前进。

第二百八十七条 煤系底部有强承压含水层并有突水危险的工作面,在开采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明确安全措施。

第二百八十八条 安装钻机探水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钻场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

(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必须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

(三)在打钻地点或附近安设专用电话。

(四)测量和防探水人员必须亲临现场,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的位置、方位、角度、深度以及钻孔数目。

第二百八十九条 预计水压较大的地区,探水钻进之前,必须先安好孔口管和控制闸阀,进行耐压试验,达到设计承受的水压后,方准继续钻进。特别危险的地区,应有躲避场所,并规定避灾路线。

第二百九十条 钻孔内水压过大时,应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有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第二百九十一条 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钻孔中的水压、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顶钻等异状时,必须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现场负责人员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并派人监测水情。如果发现情况危急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区的人员,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百九十二条 探放老空水前,首先要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老空积水区高于探放水点位置时,只准用钻机探放水。探放水孔必须打中老空水体,并要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

钻孔接近老空,预计可能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涌出时,必须有瓦斯检查工或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本规程规定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调度室,及时处理。

第二百九十三条 钻孔放水前,必须估计积水量,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放水时,必须设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水压,做好记录。若水量突然变化,必须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

第二百九十四条 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以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必须有矿山救护队检查水面上的空气成分,发现有害气体,必须及时处理。

排水过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气体突然涌出的可能,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7篇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

1、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必须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害预测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查、探、防、堵、截、排”等综合防治措施。

3、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并应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4、煤矿企业必须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5、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防水煤柱。矿井以断层分界时,必须在断层两侧留有防水煤柱。已经互相连通的矿井,必须在连通的地方构筑足够强度的防水墙。

防水煤柱的尺寸,应根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设计中规定。按照《矿井水文地性规程》规定,在水淹区或在积水区下掘进时,巷道与水体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得小于巷道高度的10倍,防水煤岩柱的尺寸不得小于导水裂隙带的最大高度与保护层厚度之和,一般应大于30倍采厚。

6、矿井必须作好水害分析预报,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

探水或接近积水地区掘进前或排放被水淹井巷的积水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

探水眼的布置的超前距离,应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设计中具体规定。

正确确定探水线,探水线就是探水的起点,应根据积水区的位置、范围、水文地质条件及资料的可靠程度,以及采空区、巷道受矿山压力的破坏情况等因素来确定探水线。

第8篇 煤矿安全规程(五)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一十五条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离进风井不得小于80m。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

不得将矸石山或炉灰场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也不得设在表土10m以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设在有漏风的采空区上方的塌陷范围内。

第二百一十七条 新建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对现有生产矿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

第二百一十八条 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开采下部水平的矿井,除地面消防水池外,可利用上部水平或生产水平的水仓作为消防水池。

第二百一十九条 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应定期维修;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二十条 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通风机房位于工业广场以外时,除开采有瓦斯喷出区域的矿井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外,可用隔焰式火炉或防爆式电热器取暖。

暖风道和压入式通风的风硐必须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应至少装设2道防火门。

第二百二十一条 井筒、平硐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

第二百二十二条 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第二百二十三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三)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四)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五)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六)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内的一切工作。

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第二百二十四条 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扔。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

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

第二百二十五条 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上消防材料库应设在井口附近,并有轨道直达井口,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

(二)井下消防材料库应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中,并应装备消防列车。

(三)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

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第二百二十七条 每季度应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节 井下火灾防治

第二百二十八条 煤的自燃倾向性分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三类。

新建矿井的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由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煤样和资料,送国家授权单位作出鉴定,鉴定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第二百二十九条 对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碹或锚喷,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

第二百三十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薄煤层除外)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并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然发火期确定采区开采期限。在地质构造复杂、断层带、残留煤柱等区域开采时,应根据矿山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在作业规程中另行确定采区开采方式和开采期限。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煤柱和顶煤。采煤工作面采到停采线时,必须采取措施使顶板冒落严实。

第二百三十一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急倾斜煤层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在主石门和采区运输石门上方,必须留有煤柱。禁止采掘留在主石门上方的煤柱。留在采区运输石门上方的煤柱,在采区结束后可回收,但必须采取防止自然发火措施。

第二百三十二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必须对采空区、突出和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喷洒阻化剂、注阻化泥浆、注凝胶、注惰性气体、均压等措施,编制相应的防灭火设计,防止自然发火。

在自然发火期内能采完、并能及时予以封闭的工作面和采区,可不采取上述防止自然发火的措施。

第二百三十三条 采用灌浆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区设计必须明确规定巷道布置方式、隔离煤柱尺寸、灌浆系统、疏水系统、预筑防火墙的位置以及采掘顺序。

(二)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安排防火灌浆计划,落实灌浆地点、时间、进度、灌浆浓度和灌浆量。

(三)对采区开采线、停采线、上下煤柱线内的采空区,应加强防火灌浆。

(四)应有灌浆前疏水和灌浆后防止溃浆、透水的措施。

第二百三十四条 在灌浆区下部进行采掘前,必须查明灌浆区内的浆水积存情况。发现积存浆水,必须在采掘之前放出;在未放出前,严禁在灌浆区下部进行采掘工作。

第二百三十五条 采用阻化剂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选用的阻化剂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和危害人体健康。

(二)必须在设计中对阻化剂的种类和数量、阻化效果等主要参数作出明确规定。

(三)应采取防止阻化剂腐蚀机械设备、支架等金属构件的措施。

第二百三十六条 采用凝胶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选用的凝胶和促凝剂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和危害人体健康,使用时井巷空气成分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有关规定。

(二)编制的设计中应明确规定凝胶的配方、促凝时间和压注量等参数。

(三)压注的凝胶必须充填满全部空间,其外表面应予喷浆封闭,并定期观测,发现老化、干裂时,应予重新压注。

第二百三十七条 采用均压技术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有完整的区域风压和风阻资料以及完善的检测手段。

(二)必须有专人定期观测与分析采空区和火区的漏风量、漏风方向、空气温度、防火墙内外空气压差等的状况,并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簿内。

(三)改变矿井通风方式、主要通风机工况以及井下通风系统时,对均压地点的均压状况必须及时进行调整,保证均压状态的稳定。

(四)应经常检查均压区域内的巷道中风流流动状态,应有防止瓦斯积聚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三十八条 采用氮气防灭火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氮气源稳定可靠。

(二)注入的氮气浓度不小于97%。

(三)至少有1套专用的氮气输送管路系统及其附属安全设施。

(四)有能连续监测采空区气体成分变化的监测系统。

(五)有固定或移动的温度观测站(点)和监测手段。

(六)有专人定期进行检测、分析和整理有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等规章制度。

第二百三十九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采用全部充填采煤法时,不得采用可燃物作充填材料,采空区和三角点必须充满。

第二百四十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在采区开采设计中,必须预先选定构筑防火门的位置。当采煤工作面投产和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按设计选定的防火门位置构筑好防火门墙,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第二百四十一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在采区开采设计中,必须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的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的标志气体和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所有检测分析结果必须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簿内,并定期检查、分析整理,发现自然发火指标超过或达到临界值等异常变化时,立即发出自然发火预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百四十二条 采用放顶煤采煤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厚及特厚煤层时,必须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防火要求和现场条件,应选用注入惰性气体、灌注泥浆(包括粉煤灰泥浆)、压注阻化剂、喷浆堵漏及均压等综合防火措施。

(二)有可靠的防止漏风和有害气体泄漏的措施。

(三)建立完善的火灾监测系统。

第二百四十三条 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中掘进巷道时,对巷道中出现的冒顶区必须及时进行防火处理,并定期检查。

第二百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矿调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立即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实施灭火工作。

矿值班调度和在现场的区、队、班组长应依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中的人员撤离,并组织人员灭火。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其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二百四十五条 封闭火区灭火时,应尽量缩小封闭范围,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氧气、一氧化碳、煤尘以及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三节 井下火区管理

第二百四十六条 煤矿企业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点。每一处火区都要按形成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并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火区位置关系图和火区管理卡片必须永久保存。

第二百四十七条 永久性防火墙的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个防火墙附近必须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悬挂说明牌。

(二)应定期测定和分析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三)必须定期检查防火墙外的空气温度、瓦斯浓度,防火墙内外空气压差以及防火墙墙体。发现封闭不严或有其他缺陷或火区有异常变化时,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四)所有测定和检查结果,必须记入防火记录簿。

(五)矿井作大的风量调整时,应测定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六)井下所有永久性防火墙都应编号,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中注明。

防火墙的质量标准由煤矿企业统一制定。

第二百四十八条 封闭的火区,只有经取样化验证实火已熄灭后,方可启封或注销。

火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方可认为火已熄灭:

(一)火区内的空气温度下降到30℃以下,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空气温度相同。

(二)火区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降到5.0%以下。

(三)火区内空气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浓度在封闭期间内逐渐下降,并稳定在0.001%以下。

(四)火区的出水温度低于25℃,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出水温度相同。

(五)上述4项指标持续稳定的时间在1个月以上。

第二百四十九条 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启封火区时,应逐段恢复通风,同时测定回风流中有无一氧化碳。发现复燃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向火区送风,并重新封闭火区。

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在启封火区工作完毕后的3天内,每班必须由矿山救护队检查通风工作,并测定水温、空气温度和空气成分。只有在确认火区完全熄灭、通风等情况良好后,方可进行生产工作。

第二百五十条 不得在火区的同一煤层的周围进行采掘工作。

在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火区两侧、煤层倾角小于35°的火区下部区段、火区下方邻近煤层进行采掘时,必须编制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留有足够宽(厚)度的煤(岩)柱隔离火区,回采时及回采后能有效隔离火区,不影响火区的灭火工作。

(二)掘进巷道时,必须有防止误冒、透火区的安全措施。

煤层倾角在35°以上的火区下部区段严禁进行采掘工作。

第9篇 煤矿安全管理方案规程

为全面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各个环节的职责和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根据本矿的实际,特制定2010年度安全管理方案。

一、员工培训奖罚管理

(一)培训工作

1、全矿的所有培训管理工作由矿长林元接负总责;

2、矿长林元接,安全副矿长文培建,生产副矿长文忠志,技术副矿长文忠纯,机电副矿长文忠福,必须按规定接受二级以上培训机构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并按期接受复训。

3、瓦斯检查员欧阳理中、文忠纯、严丙林、朱曾华,安全检查员文军、卢祥伟、文忠志,钳电工文忠福、龙绍明,安全监控员周甜、绞车司机肖凡、文培冬,放炮员文中伟、何启春等特殊工种必须按规定接受三级以上培训机构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并按期接受复训。经培训的特殊岗位人没必须专职专用,不得混岗和兼职,严禁无证上岗。

4、井下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登记造册,按规定接受四级以上培训结构的培训,经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新工人入矿必须接受72课时以上的岗前安全培训,未以培训并持证的员工严禁下井。

5、由矿长林元接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每周一上、下午由安全副矿长文培建或技术副矿长文忠纯主持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教育活动,学习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学习安全管理工作经验;分析安全生产事故;研究解决本矿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方案;总结安全管理工作经验等。由下井带班领导主持召开进班会,布置安全生产工作,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二)安全奖罚

1严格执行《萍乡市煤矿安全生产员工奖罚指导意见》,由矿长林元接负责分月、季、年度对举报、制止“三违”、当月无“三违”行为的干部职工进行奖励。每年初将上一年度的违章罚款,全部奖励给没有任何违章记录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进行处罚。处罚的情况及时张榜公布在矿办公室。

二调度指挥管理

1、成立煤矿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林元接,副组长文培建,成员朱新云、文忠纯、文忠志。

2、设立矿安全生产调度室,调度室负责人文忠志,调度员周汉风、文忠福、文培冬。调度室负责本矿井下和地面的安全生产调度指挥工作,调度室内安装直通井下,矿区内部和外界的电话,悬挂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调度室必须确保24小时有人值班。

3、每月由矿长林元接主持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副矿长、矿师、相关的区队长、科室负责人参加。会议内容为总结前阶段安全生产工作,布置下阶段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重大安全生产工作等,会议由肖凡记录。

4、每星期一全天为安全隐患排查日,由矿长林元培或安全副矿长文培建主持,上午矿全体管理层下井检查所有的巷道、采掘工作面、设施设备及员工生产情况,下午集体分析研究,找出井下地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告别要注重通风系统、运输系统、提升系统、排水系统和水患系统、巷道支护等状况进行分析排查,并举一反三,从管理制度到现场管理上消除不安全因素,切断事故发生发展的动力链条。会议由肖凡记录。

5、每星期由生产副矿长文忠志主持不少于一次的生产调度会议。生产、技术、机电副矿长、技术员、矿师、区队长、科室负责人、安监员、瓦检员、监控员参加(下井跟班的人员除外)。

6、本矿下井带班的领导为:林元接、文培建、文忠纯、文忠志、文忠福、周甜。(具体带班日期和班次见每月的领导下井带班排表)。带班的领导必须做到参加进班会,并认真填写《领导下井带班记录》

三、采掘布局管理

1、每年度由技术副矿长文忠纯、技术员杨德龙根据本矿实际,负责编制《年度采掘方案》绘制采掘工程布置图。采掘方案经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讨论,报县、市煤管部门审查批复后实施。需要调整采掘方案时,必须经矿办公会议讨论,报上级部门批准后进行。

2、本年度接替的南二采区由文忠纯负责编制《南二采区设计》+170、采煤工作面、南一掘进工作面由文忠纯负责编制《南一工作面作业规程》;主翼局部通风(运输)系统调整由文忠志负责编制《实施方案》;+180巷道大修由文培建负责编制《+180巷道大修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人必须组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职工进行学习,并严格执行。

3、井下所有采掘工程的布置都必须严格执行计划管理,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按照《年度采掘方案》的安排,由矿技术负责人文忠纯开具《采掘工程施工通知单》并附《南一工作面作业规程》,施工单位按照通知单的要求施工。《采掘工程通知单》的内容应包括采掘工程名称、地点、方位、工程示意图、施工开始日、施工单位、支护形式等,《采掘工程施工通知单》中技术负责人文忠纯、生产副矿长文忠志和安全副矿长文培建必须签名。未下达《采掘工程施工通知单》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任何地点以任何名义随意布置采掘工程。

4、主要巷道贯通必须由技术员文忠纯下达绝贯通通知单,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5、矿技术员每日必须将井下工程施工情况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6、每半月内由技术员文忠纯负责对井下新掘工程进行实测并填图,每月及时与县区煤监部门进行图纸交换。

四、通风瓦斯管理

(一)通风管理

1、成立煤矿“一通三防”领导小组,组长林元接,副组长文忠纯,成员:严丙林、欧阳理中、文忠福。

2、由技术员文忠纯根据采掘工程安排,按季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

3、矿风机房由龙绍明、黄长林守护,并对风机、风门、反风设施及电气设备等进行管理。风井实行双回路供电,安装直通调度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24小时有人值守,每小时应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负压变化情况进行记录,发现异常,要立即报告调度室。

4、由技术人负责人文忠纯负责编制《反风演习方案》,每年度进行了一次反风演习,并形成反风演习报告。

5、由测风员文忠纯负责于每月的5月15日、25日对各测风站、分风点进行测风。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进行测风。测风结果必须填写在测风站和测风记录上,测风结果由矿长、技术负责人签字。

6、+180水平1号风门由文忠纯负责管理,+180水平密闭风门由 文忠纯负责管理,+130水平1号调节风门(风窗)由文忠纯负责管理,确保各通风设施的正常、有效使用。

7、南二采区1号局扇及风电闭锁装置、风筒由王邦新负责管理。确保正常运转和风筒的质量、悬挂完好。

8、总回风巷+180段由文忠志负责维护管理,南二采区回风巷由 文正纯负责维护管理,确保巷道有足够的断面畅通无杂物。

(二)瓦斯管理

1本矿低瓦斯矿井,但也必须高度重视甲烷和其他有害气体的防治工作。

2瓦斯检查员欧阳理中、朱曾华、邱其云、严丙林,由安全副矿长文培建负责管理。○1瓦斯器按规定进行检测和校验;2瓦检员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次数进行瓦斯、二氧化碳检测,瓦斯超过0.9%时,或二氧化碳深度超过规定时,瓦检员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报告调度室.3瓦检员必须携带记录本在现场进行记录,并做到三对口;4瓦斯日报表由矿长/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单次检查瓦斯浓度超过0.5%时,必须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煤矿停产检修或因其他原因停产,恢复生产时,由技术负责人文忠纯制定复产方案,并按规定进行瓦斯排放。

4临时停工停风的巷道由当班的带班领导、瓦斯员负责安排有关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栏杆、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由瓦检员和安监员一起进行管理,恢复通风前必须制定措施,由技术负责人、安监员带领相关人员实施。

5停风区域严禁有任何的作业活动,由安监员文忠志负责。

三、瓦斯监控

1、安全监控由安全副矿长文培建负责,督促监控员 周甜 具体管理,24小时值班,并做好监控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调度室(如是系统运行、设备故障或传输障碍要立即报告煤矿安全技术服务中心),监控记录由矿长、技术负责人签字。

2、安全监控系统由安全副矿长文培建负责,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3、安全监控系统的传感器配备由矿长林元接负责,配备足量的使用、备用传感器,并按照规定进行校验和调校。

4井下的传感器布置和移动由文忠福负责,督促安监员具体管理。确保位置准确、传输正常。

5、安全监控系统的维护由文培建负责,按规定进行调校、校正,每天检查系统的运行状况。

五、探水防水管理

1成立煤矿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林元接,副组长文忠志,成员:文忠纯、文忠福、卢祥伟

2、由林元接牵头负责按照防治水规划制定年度防治水方案,地面防治水由文忠纯负责防洪沟、渠、坝、堤的清理、固筑;井下排水设备、设施的维护、检修由文忠福负责,确保畅通和运行正常。

3、由文忠志根据物探结果和井下工程实际负责制定探水方案,注明探水地点、范围、角度、深度和孔数以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4、由文忠福负责安排购置全套探放水设备,并定期检修,保持性能良好。

5、由技术负责人文培纯负责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注本矿和其他老窑的巷道布置、采掘状况及灰岩、导水断层、地面水体的积水范围和积水量、物探情况等,负责绘制水害状况立剖面图;并据此划定“防治水三线”,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

6、由技术负责人文培纯负责安排人员、时间、地点按照探水方案实施探放水,由技术负责人文培纯签发探水通知单,探水后要做好探水记录,并制定下一步的工作安排和安全措施。

六、井下支护管理

1、由技术负责人文培纯负责制定本矿井下支护改革方案,由矿长林元培负责组织实施。

2、+130水平 掘进工作面由文中志 负责实施锚喷支护。掘进工作面由 负责实施11#工字钢(水泥支架、砌碹)支护, 掘进工作面由朱新云负责实施木支护,各种支护都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的要求执行,由文培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工程验收,并逐日填写《建新煤矿井下巷道支护质量验收收单》,留存备查。

3、+130水平南二 工作面实施 木 支护,由朱新云 负责执行。质量要求:不小于20以上松木,净高1.8米,净宽1.6米。

4、井下巷道维护修理由朱新云负责,+130水平主巷道由朱新云 负责制定安全措施,由安监员卢祥伟、文军、文忠志现场监督。

5支护材料采购质量由 文培建、文忠纯负责验收。

七、电运输管理

1、全矿的机电运输管理工作由机同副矿长文忠福负责调度指挥,钳电工文忠福、龙绍明具体管理。

2、机电副矿长文忠福负责全矿机电设备的采购、验收,确保所购设备为矿用防爆安全型。同时,及时提出设备更换意见和年度设备更换计划。

3、煤矿地面和井下供电设备、实施(包括变压器、配电屏、电缆、机电架线、控制开关、机房、发电设备等)和管理、维护由文培福负责,电钳工文忠福、龙绍明具体管理,确保调和正常运行、线路悬挂整齐、设备整齐完好、机房干净整洁。

4、井下机电设备(包括局扇、开关、闭锁装置、综保装置煤电站、凿岩机、风镐、探水钻、电话机、照明设备、刮板运输机、皮带运输机、排水泵、电动风门的电气部分以及压风、供水设备设施等)由文忠福负责管理和维护,确保管理单位和责任人确保安装位置正确、防护装置无遗漏,、设备完好无失爆、仪表数据清晰灵敏、运行正常无故障。

5、主绞车由司机肖凡、文忠纯、文忠志、文忠冬负责日常维护,并填写好运行记录,由钳电工文忠福、龙绍明负责检查、维修;钢丝绳的日常检测由文忠纯按规定进行,并填好检查记录。

6、立井缺罐笼和斜井人车的防坠(为绳 )试验由文忠纯负责组织实施,并作好记录。

7、机电设备严禁带电搬运和维修,由文忠福负责监督。

(二)运输

1、地面矿车运输、翻笼的管理责任人及应注意事项。

2立井提升运行工作时,绞车司机、摘钩工、信号工、扳道工等职责及应注意事项。

3电机车司机肖凡、文忠志、文忠纯、文培冬必须经培训后持下上岗,电机车的现场管理由运输区区长文忠志和司机负责,由文忠福负责维修。

4、井下推桶严禁一人推多桶,严禁放飞车、严禁搭乘矿车,由 负责监督。

八、爆破作业管理

1、火工产品的采购由文忠伟负责,按规定的数量、型号购买,并执行公安部门关于火工产品运输的相关规定。2、炸药库由库房员及保卫科负责管理,由文忠伟、文培冬、邱其云、何启春负责按公安部门的规定做好雷管、炸药的分类存放、防潮、防雷电和按规定发放、回收以及日清月结登记工作。

3、放炮员文忠伟、文培冬、邱其云、何启春经培训后持证上岗,负责本矿井下所有的爆破作业,按规定到炸药库领退、运输和作业点分箱存放。火药箱和发爆器钥匙必须随身携带。

4、装药、充填炮泥、联线由当班放炮员负责按规定进行;“一炮三检”由当班瓦检员负责;“三人联锁放炮”由当班放炮员和安监员负责。

5、启爆地点必须在进风侧,并有足够的距离,由当班放炮员负责,当班安监员监督。

6瞎炮处理由当班放炮员负责按规定程序进行,由当班安监员负责监督。

7、严禁放明炮、搭炮、糊炮,由当班安监员负责监督。

九、应急救援管理

1、由矿核技术负责人文忠纯按规定的内容、项目和规范要求,结合本矿实际,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矿安全生产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

2、成立矿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林元接,

3由矿长林元接负责配足备齐应急救援的设备、材料,并指定专人管理,每年度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应急救援演练。

十、职业健康防护

1、由林元接负责全矿所有员工的登记造册工作,签定劳动用工合同,新工人入矿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每年度组织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员工进行健康体检,职工档案由文忠志负责管理。

2、由文忠志负责统一定购、发放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由安监员负责监督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3、由文起纯负责对本矿井下各采掘面的粉尘深度进行检测,填写检测报表送矿长、安全副矿长、技术副矿长,生产副矿长,发现超标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由文忠福负责井下洒水喷雾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

5、由文忠福负责水平掘进工作面凿岩机供水系统的管理、维护,当班安监员负责监督,严禁干凿岩。

第10篇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技术要求规程

一、瓦斯监控系统设计原则和依据

始终遵循系统应具备高可靠性、先进性、实用性、可扩展性及开放性原则,以满足高产、高效的现代化矿井对监测、监控等管理信息有效获得的需要。设计依据为:

《煤矿安全规程》(2022年版及2022年补充条款);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t1004-2006)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

《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

《煤矿瓦斯抽放管理规范》(2007)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

《煤矿用低浓度载体催化式甲烷传感器》(aq6203-2006)

《煤矿甲烷检测用载体催化元件》(aq6202-2006)

《瓦斯抽放用热导式高浓度甲烷传感器》(aq6204-2006)

《煤矿用电化学式一氧化碳传感器》(aq6205-2006)

《煤矿监控系统线路避雷器》(mt/t1032-2007)

《矿用光纤接、分线盒》(mt/t1033-2007)

《矿用信息传输接口》(mt/t1007-2006)

《煤矿用温度传感器通用技术条件》(mt381-2007)

《矿用分站》(mt/t1005-2006)

《矿用信号转换器》(mt/t1006-2006)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软件通用技术要求》(mt/t1008-2006)

《煤矿用信息传输装置》(mt/t899-2000)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6-2005)

《煤矿安全装备基本要求》;

《煤矿监控系统总体设计规范》;

《煤矿监控系统中心站软件开发规范》;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本质安全型电路和电气设备要求》;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产品通用技术条件》(mt 209);

《设备可靠性试验》(gb 5080.1~7);

《电气设备的抗干扰特性基本测量方法》(gb4859-84);

二、技术规格及要求

(一)硬件参数

1、分站

容量:不少于16路模拟量或开关量输入(模拟量与开关量可以随意互换,不受端口的限制)、8路控制输出;

断电控制:不少于8路(可以不需外接断电器直接完成断电控制任务)

输入电源:支持多种电压127/220/380/660v;

本安电源:18vdc或24vdc;

输入信号:200~1000hz,1~5ma、1/5 ma、触点;

与中心站通讯速率2400bit/s;

分站至传感器传输距离:不小于2 km;

分站与传输接口、分站与分站之间传输距离:不小于10 km。

处理误差:±0.5%;

断电容量:36v/5a、660v/0.3a;

防爆型式:e_ib i 矿用本安型;

上传接口:支持总线协议的光口或电口。

2、电源箱

127/220/380/660v 供电在75%~110%波动范围内可正常工作;

具有手动断电开关。

3、传感器

1)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测量范围:0.00%ch4~4.0%ch4

基本测量误差:0.00%ch4~1.00%ch4 ≤±0.10%ch4

1.00%ch4~2.00%ch4 ≤±0.20%ch4

2.00%ch4~4.00%ch4 ≤±0.30%ch4

信号输出:频率:200hz~1000hz(脉冲宽度大于0.3ms)(优选);

电流:1ma .dc~5ma .dc ;

信号带负载能力:0ω~500ω

报警方式:二级间歇式声光报警

声强≥85db

光强:能见度>20m

热催化元件寿命:一年以上

工作电流:≤80ma(18v. dc)

工作电压:9v ~ 24v.dc

2)一氧化碳传感器

测量范围:0ppm~500ppm

基本测量误差: 0.00ppm ~ 99.0ppm ≤±4ppm

100ppm ~ 500ppm ≤±5.0% (相对误差)

信号输出: 0~500ppm线性对应200hz~1000hz或(1ma-5ma)

信号负载能力:0~500ω

报警方式:二级间歇式声光报警 响应时间≤4秒

声强≥85db

光强:能见度>20m

报警范围:1-99.0ppm

工作电流:≤80ma(18v. dc)

工作电压:12v ~ 24v.dc

3)温度传感器

测量范围:0.0℃~100.0℃

基本测量误差:≤±1.0℃

信号输出:0.0℃~100.0℃ (或-25.0℃~+125.0℃)

线性对应200hz~1000hz (或1ma~5ma)

防爆类型:矿用本质安全型,标志为“e_ibi”

信号带负载能力:0ω~400ω

检测速度:≤30s

4)负压传感器

工作电压:12v.dc~24v.dc

工作电流:≤35ma(18v.dc)

测量范围:0kpa~-5kpa

检测速度:≤30s

防爆类型:矿用本质安全型,标志为“e_ibi”

基本测量误差: ≤3%

信号输出:0 kpa~ -5kpa 线性对应200hz~1000hz(1ma~5ma)

信号带负载能力:0ω~500ω

5)风速传感器

测量范围:0.3m/s~15m/s

基本误差:≤±0.3m/s

传感器输出信号制式:电流: 1ma.dc~5ma.dc

频率: 200hz~1000hz(脉冲宽度>0.3ms)

传感器显示:3位led数值显示 分辨率为0.1m/s

防爆类型:矿用本质安全型,标志为“e_ibi”

工作电压:18v~24v dc

工作电流:≤100 ma.dc

电源波动范围:12 v.dc~21 v.dc

6)风门开闭传感器

工作电压:18v

工作电流:<100ma

工作电源波动范围: 9vdc~24vdc

相应时间:<1s

输出信号型式: 1)1ma/5ma制式(二线传输)

2)触点式

3)+5ma/-5ma制式(四线传输)

防爆类型:矿用本质安全型,标志为“e_ibi”

防护等级:ip54

动作距离:不大于50 mm ;(感应头与感应源的有效距离不大于50mm)

输出信号传输距离:2.0km

分布电容:≤0.06μf/km;

分布电感:≤0.8mh/ km;

直流电阻:≤12.8ω/km)。

7)矿用断电器

工作电压:18v dc

断电容量:660v/0.3a ac

控制方式:电压控制

本安信号输入输出口:1个

断电输出口:1个

馈电输入口:1个

馈电输入电压:660v.ac

馈电信号输出:1/5ma或±5ma(误差:±20%);

到电源箱及分站的最大传输距离:2km;

8)设备开停传感器

工作电压:18v

最大工作电流:30ma

电源波动范围:12v~21v

被测设备供电电缆范围:电缆外径:16~80mm

动作值:动作电流≥5a

响应时间:≤1s

传感器输出信号制式及允许误差:

关状态时,输出1ma.dc(或-5ma)

开状态时,输出5ma.dc(或+5ma)

输出信号误差≤±25%

输出信号传输距离: 2.0km

9)风筒状态传感器

工作电压:18v

工作电流:<100ma

工作电源波动范围: 9vdc~24vdc

相应时间:<1s

输出信号型式: 1)1ma/5ma制式(二线传输)

2)触点式

防爆类型:矿用本质安全型,标志为“e_ibi”

防护等级:ip54

动作距离:不大于30 mm ;(感应头与感应源的有效距离不大于30mm)

输出信号传输距离:2.0km

分布电容:≤0.06μf/km;

分布电感:≤0.8mh/ km;

直流电阻:≤12.8ω/km)。

10)水位传感器

测量范围:0-5m 0-10m

基本测量误差:±0.02m

防爆类型:矿用本质安全型,标志为“e_ibi”

信号输出:频率:200hz~1000hz(脉冲宽度大于0.3ms)(优选);

电流:1ma .dc~5ma .dc ;

报警方式:二级间歇式声光报警 响应时间≤4秒

声强≥85db

光强:能见度>20m

工作电流:≤80ma(18v. dc)

工作电压:9v ~ 24v.dc

11)孔板流量传感器

测量介质:气体

流量范围:4.0~60m/s4

信号输出:频率:2hz~1000hz(脉冲宽度大于0.3ms)(优选);

电流:1ma .dc~5ma .dc ;

防护等级:ip54

工作电流:≤80ma(18v. dc)

工作电压:12v ~ 24v.dc

12)管道型高浓度甲烷传感器

测量范围:0.00%ch4~100%ch4

基本测量误差:±10%真值

信号输出:频率:200hz~1000hz(脉冲宽度大于0.3ms)(优选);

电流:1~5ma .dc 4~20 ma.dc ;

报警范围:0.00%ch4~99%ch4

报警方式:二级间歇式声光报警 响应时间≤20秒

声强≥85db

光强:能见度>20m

工作电流:≤80ma(18v. dc)

工作电压:12v ~ 24v.dc

13)管道型气体压力传感器

测量范围:0-100kpa

基本测量误差:±0.2kpa

信号输出:频率:200hz~1000hz(脉冲宽度大于0.3ms)(优选);

电流:1~5ma .dc 4~20 ma.dc ;

报警范围:0~99kpa4

报警方式:二级间歇式声光报警 响应时间≤4秒

声强≥85db

光强:能见度>20m

工作电流:≤60ma(18v. dc)

工作电压:12v ~ 24v.dc

14)缺水保护器

探头方式:插入管内检测

控制方式:继电器触点控制

控制响应时间:≤8秒

工作电流:≤60ma(18v. dc)

工作电压:12v ~ 24v.dc

(二)系统功能要求

1、硬件

(1)分站及传感器要求智能化,调校均采用红外遥控方式。

(2)分站根据设定的断电控制参数和所设定的逻辑,进行控制。

(3)分站实时数据采集与发送。

(4)分站含备用电源,当交流断电时,分站与传感器由备用电源供电,可连续供电2小时以上。

(5)系统分站有多种系列供用户优化配置,分站初始化后,可存储地面中心站对该分站的报警断电等控制设置,并接收的中心站指令进行相应的控制。

(6)在分站完全断电情况下之后恢复供电,即使分站与中心站失去通讯联络,分站也能够继续、独立地进行工作,自动恢复记忆,按照事先给定的要求实现瓦斯超限报警、断电和复电控制功能,断电逻辑可实现瓦斯风电闭锁装置和瓦斯断电仪的全部功能。断电距离大于2km,断电时间小于2s。

(7)分站模拟量与开关量可以随意互换,不受端口的限制。

(8)监控分站支持一根四芯电缆带2台传感器的应用,距离不得小于2km。

(9)系统与分站失去通讯联络时,分站能存储之前至少两小时数据,恢复通讯后可将此数据传回中心站主机,以弥补历史数据。

(10)分站具备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监控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立即切断相关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监控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11)使用的各类传感器要求全是矿用本质安全型产品,具有ma认证。

(12)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停风区域中甲烷浓度达到3.0% ch4时,系统切断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并闭锁,当停风区域甲烷浓度低于1.5% ch4时,系统能自动解锁。

(13)断电控制器具有馈电功能,具有回控指令比较,可确保可靠断电,当监测到馈电状态与系统发出的断电指令不符时能够实现报警和记录。

(14)设于地面的设备应能通过gb/t17626.2--1998规定的严酷等级为3级(接触放电)的静电放电抗度试验,其电气性能应符合各自企业产品标准的规定;

(15)系统应能通过gb/t17626.3--1998规定的严酷等级为2级的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其电气性能应符合各自企业产品标准的规定;

(16)系统应能通过gb/t17626.4--1998规定的严酷等级为3级的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其电气性能应符合各自企业产品标准的规定;

(17)系统应能通过gb/t17626.5--1998规定的严酷等级为3级的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其电气性能应符合各自企业产品标准的规定。

2、软件

(1)要具有很高的扩展性(系统支持最大分站数不少于64台)和开放性;

(2)本系统配备的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必须双机备份,并应24h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

(3)实现真正的实时响应及前后台监测数据的无缝链接;

(4)软件要适应基于工业以太网+现场总线通讯技术;

(5)监控数据存储时间达10年以上;

(6)监测图页静态和动态编辑作图对用户开放,支持多种图形格式,鼠标和键盘均可操作。全面支持实时多任务。在系统进行实时数据采集的同时,系统可进行记录、显示、分析运算、超限报警控制、查询、编辑、动态定义、网络通信、绘制图形和曲线并打印实时报表、超限报表和班、日、月报表等工作。

(7)屏幕显示为页面式,图形文本兼容,每页显示的信息由用户自行定义编制,,显示页可随意调出。在监测显示画面中,可根据监测量实现功能强大的模拟动画显示。

(8)瓦斯监控系统中心站及网络终端以局域网(nt)方式联网运行, 使网上所有终端在使用权限范围内都能共享监测信息和系统综合分析信息、查询各类数据报表,网络通信协议支持tcp/ip、netbui等。

(9)可以在中心站连续集中监测处理多种环境和工况参数,模拟量和开关量可实现任意互换。

(10)监控软件提供控制软件包,控制逻辑可由用户设置编排。具有任一分站的测点超限而由另一台分站控制断电的异地交叉断电功能。同时还具有传感器就地、分站程控、中心站手控三级断电能力,并具有风、电、瓦斯闭锁功能。在紧急情况下,系统操作人员可在中心站向分站直接发送控制命令,从而控制电器设备的断电。

(11)系统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实时分析处理,以数值、曲线、柱图等多种形式进行屏幕查询显示和打印,并形成相应的历史统计数据(每个模拟量测点的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每个模拟量测点24小时内的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及确切时间;每个模拟量测点超限或故障的时间及次数累计值;每个开关量测点24小时内的开停及故障累计次数和累计时间), 系统采用变值变态存储技术,可存储十年以上的历史数据,供有关人员随时查阅和打印。

(12)系统具有自检诊断功能, 能及时发现系统自身配置设备事故,并在屏幕上以文本或图形方式直观显示,同时发出报警,并指出故障位置和原因。还能在屏幕实时弹出信息窗,供维护人员查询打印,并将其记入运行报告文件。可查询非正常状态的开始时间及持续时间。

(13)系统能提供有采样间隔最少5min的数据实时密采功能,并且实时密采数据可每天连续存储,至少存储1年的实时数据。

(14)系统对各分站监测点的瓦斯浓度或其它模拟量参数每天形成班、日报表,可随时查询打印;开关量每天形成班、日报表。

(15)联机定义或修改系统中的各种传感器、分站及控制器的类型、安装位置及控制通道。对模拟量传感器的上下限报警、断电值可多级别定义。允许用户随时接入或删除分站、传感器、断电器。

(16)系统表格格式可由用户任意编排,或由矿方提供具体报表格式,以满足各监测管理数据报表的形成输出。

(17)系统监测处理参数的类型,模拟量有瓦斯、co、温度等;开关量有设备开停、烟雾、风门开闭等。

(18)监控软件要具有很强的作图能力,并提供有相应的图形库,操作员站可在不间断监测的同时,容易地实现联机并完成图形编辑、绘制和修改。

(19)系统软件可设多级口令保护,只有授权人员才能登录操作,有效防止了系统数据的损坏和病毒感染。软件运行可靠性高。误操作时有声音、对话框提示。

(20)在实时监视画面,可对屏幕任意显示测点单击鼠标右键,弹出快捷菜单,快速的查询该点的数据、曲线、定义、运行状况等信息。

(21)系统应具有模拟量实时曲线和历史曲线显示功能。在同一坐标上用不同颜色显示最大值、平均值、最小值3种曲线。在同一屏上,同时显示不小于3 个模拟量,并设时间标尺,可显示出对应时间标尺的模拟量值。

(22)系统应具有模拟量、开关量状态图同屏显示功能。

(23)系统软件应具有操作权限管理功能,对参数的设置、控制等必须使用密码操作,并保留操作记录。同时应具有防止修改存储内容的措施(参数设置和页面编辑除外)。

(24)系统软件应具有实时性,可实时传输、处理、存储和显示信息,并根据要求实时控制。并具有显示、打印、报警和存储功能,显示、打印和提示全部采用汉字。

(25)地面中心站为开放式系统,应配备与上级联网的全套网络设备和安全监控软件,支持异地远程访问,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可通过web浏览器远程访问现场数据,实现监控信息的远程实时共享。

(26)对所有监测数据和重要操作事件均采用数据库(如access、sql server等)保存,用户可根据需要自行设定保存期限,为用户二次开发和事件的追述提供良好的条件;

(27)动态瓦斯突出预警功能

系统可扩展达到动态瓦斯突出预警功能,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实时采集的瓦斯数据进行过滤处理施行实时诊断分析(当出现异常后,十分钟后就可诊断出结果),根据诊断结果如出现危险或威胁,则及时发出不同等级的预警信号,提醒工作人员采取相应防治突出预防措施。同时也可对工作面历史数据进行查询,诊断历史的突出危险情况。

l预测工作面煤的地压活动走势。

l预测工作面煤的破坏指标走势。

l预测工作面煤的瓦斯倍率走势。

l预测工作面各个状态指标走势。

(三)服务及承诺

1)、厂家必须保证提供的产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22版和国家煤炭行业有关技术规定和要求,具有有效的“ma”标志、防爆合格证、产品检验合格证,并能够出具相关证明资料。

2)、厂家提供的瓦斯监控系统包括安全监控系统与瓦斯抽采监控系统,必须是同一厂商生产的系列配套产品,有良好的兼容性和稳定性,各项指标相互匹配。

3)、本系统为交钥匙工程,厂家负责安装,矿方负责协助。

4)、厂家必须随产品提供技术资料,并负责技术培训。

5)、每台开关随机配置产品合格证及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6)、因产品重量问题或技术性能达不到要求,影响甲方生产或造成事故,造成的损失由厂方承担。

7)、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故障,乙方接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予以维修,直至用户满意。

8)、投标厂家必须与北京华安普惠科技有限公司签有技术协议,确保监控系统能够通过北京华安普惠科技公司信息平台上传至地方行管部门。

第11篇 煤矿安全规程(十三)

第三章 运 输

第一节铁路运输

第五百八十八条 铁路运输设备,必须按设备检修周期定期进行检修和保养。

第五百八十九条 铁路附近的建(构)筑物和设备接近限界,必须符合国家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第五百九十条 线路平面及纵横断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输线路上各种机车运行的限制坡度和曲线半径应符合表18要求。

(二)电力机车牵引运行的单行空车下坡线路最大坡度大于30‰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但不得大于40‰。

第五百九十一条 路基必须填筑坚实,并保持稳定和完好。

装车线路的中心线至坡底线或爆堆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3m;上装车线应根据台阶稳定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3m。排土线路中心至坡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m,至受土坑坡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4m。

第五百九十二条 桥梁、隧道应按规定设置人行道、避车台、避车洞、电缆沟及必要的检查和防火设施,立体交叉处的桥梁两侧应设防护设施。

第五百九十三条 线路终端外必须留有不小于30m安全距离。

第五百九十四条 铁道线路直线地段轨距为1435mm,曲线地段轨距按下列规定加宽:

(一)新建、改建及成段更换轨枕的线路大修地段,按表19规定加宽。

(二)旧有线路应按表19规定值逐步改造,在改造前可执行表20规定值。

第五百九十五条 直线地段线路2股钢轨顶面应保持同一水平。

曲线地段外轨的超高度的计算公式如下:

h=7.6v2/r

式中 h--外轨的超高度,mm;

v--实际最高行车速度,km/h;

r--曲线半径,m。

双线地段外轨最大超高不得超过150mm,单线不得超过125mm。

第五百九十六条 道岔应铺设在直线地段,不得设在竖曲线地段。道岔应保持完好。

第五百九十七条 铁路与公路交叉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根据通过的人流和车流量按规定设置平面或立体交叉。

(二)平交道口应有良好的望条件,并按规定设置道口警标和司机鸣笛标、护栏和限界标志;应按标准铺设道口,其宽度应与公路路面相同;公路与铁路应采用正交,不能正交时,其交角不得小于45°。

(三)道口应按级别设置安全标志和设施。

(四)道口两侧平台长度不应小于10m,衔接平台的道路坡度不得大于5%;否则应制定安全措施。

(五)车站、曲线半径在200m以下的线路段和通视条件不良的路堑不应设道口。道岔部位严禁设道口。

重型设备通过道口,必须得到煤矿企业批准。

第五百九十八条 守车(尾车)内必须有紧急制动阀。车辆的制动梁应有防止脱落的保安装置。

第五百九十九条 进站信号机外、制动距离内为6‰下坡道的车站,应在正线或到发线的接车方向的末端设置安全线;因受地形限制,设置安全线有困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安全线的有效长度一般不得小于50m。

第六百条 坡度超过1.5‰的线路上停留的车辆必须连挂在一起,并采取防溜滑措施。

安全线、避难线严禁停留机车、车辆。

第六百零一条 通勤列车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编挂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将职工乘坐的车辆编入采剥列车。

(二)通勤车必须用专用棚车。

(三)通勤列车与尾车间必须有隔离车。

第六百零二条 关门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在编组时严禁有关门车。

(二)采剥列车在运行中,允许有1辆关门车,但不得在尾部。

(三)通勤列车、火药车严禁有关门车。

第六百零三条 影响行车的施工地点,必须设置移动停车信号,并设专人防护;未恢复到安全行车的条件时,严禁撤除防护。

第六百零四条 在区间内施工时,应在区间两端外各50m处设置移动停车信号牌。在不小于100m处(复线不小于200m)派专人显示停车信号。

在站内检修信号、通信设备、线路、道岔等,必须与车站值班人员联系,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百零五条 使用轻型车辆时,必须经车站值班员同意,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该车必须有负责人。

(二)有足够的人员能随时将轻型车辆撤出线路。

(三)备有防护信号。

(四)有制动装置。

(五)在自动闭塞区间运行时,有绝缘车轴。

第六百零六条 超级、超限特种车辆运行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零七条 各种信号机及表示器在正常情况下的显示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进站、接车进路、通过、遮断信号机不得小于500m。

(二)高柱出站发车进路、预告信号机不得小于300m。

(三)调车、矮型出站、矮型进路、复示、引导信号机及各种表示器,不得小于200m。

(四)移动线上的色灯信号机不得小于250m。

在地形、地物影响视线的地方,进站、通过、遮断、预告信号机的显示距离,在最坏条件下不得小于200m。

第六百零八条 信号机应设在列车运行的左侧或其所属线路中心线上空,只能设于右侧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零九条 以下部灯光中心距钢轨顶面距离为准的色灯信号机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柱进站、接车进路色灯信号机(带引导信号机)为5000mm;露天煤矿坑下,为4500mm。

(二)出站、发车进路、调车、预告信号机为5300mm。

(三)通过信号机为4500mm。

(四)复示、遮断信号机为5500mm。

(五)矮型调车、出站、进路色灯信号机为350~450mm;半固定线上的高柱信号机为3500mm。

(六)移动线路上采掘线、排弃线的信号机为1800mm。

第六百一十条 进站信号机应设在进站道岔尖轨尖端(顺向为警冲标)15m以外的地点,因调车作业或制动距离的需要延长的,一般不超过200m。

第六百一十一条 站内正线及到发线上的道岔,均须与有关信号联锁,区间内正线上的道岔,必须与有关信号机或闭塞设备联锁。各种联锁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进路上有关道岔开通位置不对或敌对信号机未关闭时,该信号机不能开放;信号机开放后,该进路上的有关道岔不能扳动(回路控制联锁的道岔除外),其敌对信号机不能开放。

(二)正线上的出站信号机开放时,进站信号机不能开放通过信号;主体信号机未开放时,预告信号机不能转为开放。

(三)装有转换锁闭器、电动转辙机的道岔当第一连接杆处的尖轨与基本轨间有4mm及以上间隙时,不能锁闭或开放信号机。

第六百一十二条 电气集中联锁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机车车辆通过道岔时,该道岔不能转换。

(二)列车进路向占用线路上开通时,有关信号机不能开放(引导信号除外)。

(三)能监督是否挤岔,并于挤岔的同时,使防护该进路的信号机自动关闭。

(四)被挤道岔未恢复前,有关信号机不能开放。

在控制台上,电气集中联锁设备必须设置监督道岔位置、线路与道岔区段是否占用、进路开通与锁闭、复示有关信号机的显示装置。

电锁器、转辙回路控制器联锁设备,必须保证车站值班员能控制接、发车进路和信号机开放与关闭。在控制台上,电锁器联锁设备必须有接、发列车的进路开通表示;进站信号机的开放、关闭和出站信号机,引导信号的开放表示;到发线设有轨道电路时,应有到发线的占用表示。

第六百一十三条 道口自动信号必须在列车接近道口时,向公路方向显示停止通行信号,并发出音响通知,如附有自动栏杆,栏杆应自动关闭。

在列车未全部通过道口前,道口信号必须始终保持停止通行状态。自动栏杆必须始终保持关闭状态。

第六百一十四条 通信干线及信号电线路,应广泛采用地下电缆。采用架空线路时,信号、通信架空电线最低点至地面或其他设备的最小垂直(或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郊外,通信导线至地面的距离为2.5m。

(二)在市郊区,车站内的通信导线至地面的距离为3m。

(三)在农作物区,最低导线与可能种植的最高农作物和农业机械的最高点的距离为0.6m。

(四)跨越非主要公路、大车道、城市人行道和通过居民区时,最低导线与地面的距离为4.5m。

(五)跨越主要公路、城市街道时,最低导线与地面距离为5.5m。

(六)跨越河流,在水位最高时,最低导线与通过船只最高点的距离为1m。

(七)跨越房屋时,最低导线与屋顶的距离:房脊为1m,平房为2m。

(八)导线与建筑物的最小水平距离为2m。

(九)导线与树枝的最近水平距离:在市内为1m,在市外为2m。

(十)两通信线路交越时,最近导线的垂直距离为0.6m。

(十一)电杆与地面管线平行时的水平距离为1m。

(十二)电杆与最近钢轨的最小水平距离为地面上杆高的1.4倍。

与电力线交叉时,由交越点至最近一根电力线杆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二节 汽车运输

第六百一十五条 矿用汽车在作业时,其制动、转向系统和安全装置必须完好。应定期检验其可靠性,大型自卸车应设示宽灯或标志。

第六百一十六条 矿内各种汽车道路,应根据具体情况(弯度、坡度、危险地段)设置反光路标和限速标志。

汽车道路必须有洒水车洒水降尘。

第六百一十七条 严禁采矿汽车在矿内各种道路上超速行驶,同类汽车不得超车。矿内各种车辆(正在作业的平路机除外)必须为采矿汽车让行。

第六百一十八条 矿山道路的宽度应保证通行、会车等的安全要求。受采掘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的宽度时,必须视道路距离设置相应数量的会车线。

矿山道路必须设置护堤,高度为汽车轮胎直径的2/5~3/5,底部宽度不应小于3m。

第六百一十九条 矿内长距离坡道运输系统,应在适当位置设置避难车道和缓坡道。

第六百二十条 雾天或烟尘影响视线时,应开亮雾灯或大灯,并靠边减速行驶,前、后车距不得小于30m;能见度不足30m或雨、雪天气危及行车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第六百二十一条 冬季应及时清除路面上的积雪或结冰,并采取防滑措施,前、后车距不得小于50m,行驶时不准急刹车、急转弯或超车。

第六百二十二条 自卸车不得在矿山道路拖挂其他车辆;必须拖挂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并设专人指挥监护。

第六百二十三条 汽车在工作面装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待进入装车位置的汽车必须停在挖掘机最大回转半径范围之外;正在装车的汽车必须停在挖掘机尾部回转半径之外。

(二)正在装载的汽车必须制动,司机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驾驶室外,严禁其他人员上、下车和检查维修车辆。

(三)汽车必须在挖掘机发出信号后,方可进入或驶出装车地点。

(四)汽车排队等待装车时,车与车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第六百二十四条 卸料平台应有信号、安全标志、照明和足够的调车宽度。卸料点必须有可靠的挡车设施。不同类型汽车应有各自卸料点,使用同一个卸料点时,应保证大型车安全。

第三节 带式输送机运输

第六百二十五条 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带式输送机运输物料的最大倾角,上行不得大于16°,严寒地区不得大于14°;下行不得大于12°。特种带式输送机除外。

(二)钢丝绳芯输送带的静安全系数,不得小于表21中的数值。

(三)带式输送机的运输能力应与前置设备能力相匹配。

第六百二十六条 布设固定带式输送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避开工程地质不良地段、老空区,必要时采取安全措施。

(二)应在适当地点设置行人栈桥。

(三)带式输送机下面的过人地点,必须设置安全保护设施。

(四)应设防护罩或防雨棚,必要时设通廊。倾斜带式输送机人行走廊地面应防滑,并设置扶手栏杆。

(五)封闭式带式输送机必须设置通风、除尘及防火设施,暗道应按一定距离设置通向地面的安全通道。

(六)在转载点和机头处应设置消防设施。

第六百二十七条 带式输送机应设置下列安全保护装置:

(一)应设置防止输送带跑偏、驱动滚筒打滑、纵向撕裂和溜槽堵塞等保护装置;上行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防止输送带逆转的安全保护装置,下行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防止超速的安全保护装置。

(二)在带式输送机沿线应设紧急联锁停车装置。

(三)在驱动、传动和自动拉紧装置的旋转部件周围,应设防护装置。

第六百二十八条 带式输送机运行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用输送采剥物料的带式输送机运送工具、材料、设备和人员。

(二)输送带与滚筒打滑时,严禁在输送带与滚筒间楔木板和缠绕杂物。

(三)采用绞车拉紧的带式输送机必须配备可靠的测力计。

严禁人员攀越输送带。

第六百二十九条 维修带式输送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修时必须停机上锁,并有专人监护。

(二)在地下或暗道内用电焊、气焊或喷灯焊检修带式输送机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三十条 清扫滚筒和托辊时,带式输送机必须停机上锁,并有专人监护。清扫工作完毕后解锁送电,并通知有关人员。

第12篇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考试试题答案(采掘电钳工)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考试试题及答案(采掘电钳工)

一、填空题:

1、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_________、____。(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2、瓦斯爆炸的三要素是一定浓度的瓦斯、________和_________。(650-750度的火源 空气中的含氧量不低于12%)

3、年产60000吨以上的矿井,应采取_________进行供电,一路主供,一路___备用。(双回路 带电)

4、矿井供电系统中常说的三大保护是指过流保护、_______和________。(漏电保护 保护接地)

5、过流保护的手段通常有三种,即熔断器、____和____。(电磁式过流继电器 热继电器)

6、漏电可造成四个方面的危害,即人身触电、瓦斯煤尘爆炸、____和______。(引爆电雷管 电气火灾)

7、《规程》规定井下电网的接地系统任一点的接地电阻均不得超过_____,煤电钻的接地电阻不得超过___。(2欧 1欧)

8、辅助接地极的面积应不小于__其厚度不小于____。(0.6m23mm)

9、井下供电系统中应做到的“三无”是无鸡爪子、____、___。(无羊尾巴 无明接头)

10、在低瓦斯矿井中,掘进工作面使用的局部通风机应实行_____;在高瓦斯矿井中,掘进工作面使用的局部通风机应实行_____。(风电闭锁 三专两闭锁)

11、煤炭工业坚持安全生产三并重的原则是____、____、培训三并重。(管理 装备)

12、通常所指的煤矿三大规程是指《煤矿安全规程》、_____、_____。(作业规程 操作规程)

13、井下常见的电缆故障主要有相间短路、_____、____等故障。(单相接地 断线)

14、矿井供电系统中,《规程》规定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_____;严禁井下变压器的中性点___。(负荷定量器 直接接地)

15、《规程》规定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2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运转,_____,_____,待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方可运转。(切断电源 撤出人员)

16、井下硐室外严禁使用____电气设备;40kw及以上的起动频繁的低压控制设备,应使用____。(带油 真空电磁起动器)

17、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总标志为_____;矿用安全标志是___。(e_ma)

18、电缆在水平巷道内或倾角在30度以下的井巷中应采用___悬挂,且间距不得超过____。(电缆钩 3米)

19、胶带输送机的胶带必须具有_____和____性能,且必须经检验合格,方可下井使用。(阻燃性 抗静电性)

20、局部接地极若用钢管子制,其截面应不低于___时,其长度应不小于____。(35mm21.5m)

21、辅助接地母线若为裸铜线,其截面积应不小于_____;若为钢绞线其截面应不小于___。(25mm2 50mm2)

22、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___或___等防护装置。(护罩、遮拦)

23、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高压不超过___v,低压不超过___v。(10000 1140)

24、照明、信号、手持式电气设备的电压不应超过____v ,控制回路的电压不应超过____v。(127、36)

25、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______、防爆合格证及_____,检查合格后并签发合格证,方准入井。(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26、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___、___、接地、欠压释放保护。(短路、过负荷)

27、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___、过负荷和_____装置。(短路、漏电保护)

28、____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跳闸试验,并___。(每天、有记录)

29、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____、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____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一次跳闸试验。(漏电闭锁、每班使用前)

30、采区变电所内和从硐室出口防火门起___米内的巷道应砌碹或其它_____材料支护。(5、不燃性)。

31、变电硐室超过___米时,必须在硐室两端各设__个出口。(6、1)

32、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留出___米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相互之间,应留出___米以上的通道。(0.5、0.8)

33、采区变电所应设____;无人值班变电所必须_____,并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专人值班、关门加锁)

34、电缆不应悬挂在___或___上,不得遭受淋水。(风管、水管)

35、“三违”的内容是违章指挥、______、_______。(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36、电缆与压风管、供水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的___,并保持___以上的距离。(上方、0.3m)

37、常用的人工呼吸方法有口对口、_____、_____三种。(仰卧压胸、俯卧压背)

38、在安全与生产的关系上要坚持“三不生产”的原则是不安全不生产、_____、____。(隐患不处理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

39、井下漏电有____和____。(集中性漏电、分散性漏电)

40、防爆电气设备不传爆的三要素是指隔爆面的间隙、____、____。(长度、粗糙度)

二、选择题

1、井下低压供电系统不应超过(c)

a.380v b.660v c.1140

2、矿井主通风机、排水泵等属于(a)。

a.一级负荷b.二级负荷 c.三级负荷

3、通过人体电流为___时就有生命危险(a )

a.30ma b.50ma c.36 ma

4、为保证矿井的供电质量,规定电压值不超过(a)。

a.ue的±5%b. ue的±10% c. ue的±15%

5、熔断器在电路中可起到( b )。

a.过载保护 b.短路保护c.过载及短路保护

6、井下一旦发生电气火灾,首先应( a )

a.切断电源灭火 b.迅速汇报 c.迅速撤离

7、胶带的( a )性能,必须符合规定,否则不得下井使用。

a.阻燃性和抗静电性能 b.抗弯曲性能 c.抗磨性

8、用螺栓紧固隔爆面,其紧固程度以( b )为合格。

a.严密 b.压平弹簧垫圈 c.压紧

9、多余的带电电缆( c )。

a.可以盘8字 b.可以盘o形 c.一定要悬挂

10、矿用660v隔爆开关的绝缘电阻不应低于( c )。

a.1mω b. 2mω c. 5mω

11、检漏继电器的主辅接地极间距应( b )。

a.大于3m b. 大于5m c. 大于8m

12、一般规定( b )为安全电压。

a.50v b.36v c.12v

13、煤电钻的接地电阻规定不能超过( a )。

a.1ω b. 2ω c.3 ω

14、刮板链断表现形式为( c )两种。

a.质量差b.疲劳 c. 疲劳或过载

15、电缆在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内吊挂间距不得超过( a )。

a.3m b. 4m c. 5m

16、短路保护整定的原则是根据最远点的( b )。

a.单相短路电流 b.两相短路电流 c.三相短路电流

17、电缆护套进入线嘴内为( c )。

a.3~5nm b. 5~10mn c.5~15mm

18、机电设备硐室从防火门起( c )巷道内必须砌碹或用不燃材料支护。

a. 3m b. 4m c. 5m

19、胶带输送机上行运输倾角一般不大于( a )下行运输一般不大于()。

a.18º.15º b. 20º.18º c. 25º.20º

20、电磁式过流继电器是用于保护(b )

a.短路 b.过流 c.短路和过流

21、保护干线时,电流继电器的整定可依照(a )

a.iz=iqe+σie b.iz=iqe c. iz=σie

22、三相鼠笼异步电动机的起动电流通常是额定电流的(c )

a.(1.8~2.5)ie b.( 4~5 ie) c.( 5~7 ie)

23、在井下人体电阻通常以(c )来考虑

a.1kω b. 2kω c. 1~2kω

24、检漏继电器在供电系统中的重要作用是( c)

a.防止人为触电 b.防止产生电火花 c.两者兼防

25、检漏继电器的主辅接地极间距应不小于(b )

a.3m b.5m c.10m

26、采区变电所中的动力变压器是(b )

a.矿用一般型 b.矿用防爆型 c.本安型

27、局部接地极,可用镀锌钢板制成,其尺寸应不小于(b )

a.面积>0.75m²,厚度为5mm b.面积>0.6m²,厚度为3mm c.面积>0.6m²,厚度为5mm

28、井下通信,信号和控制等装置首先应采用(b )

a.矿用隔爆型 b.本质安全型 c.特殊型

29、接地网上任上点的接地电阻不得超过(b )

a.1欧 b.2欧 c.3欧

30、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接地电阻规定为(a )

a.不大于1ω b.不大于2ω c.不大于3ω

31、螺母要上满扣,一般螺栓长出螺母的扣数可在( b)扣范围内

a.1~2 b.2~3 c.3~4

32、qc83-80系列开关主触器开距应为(b )mm

a.12±1 b.15±1 c.18±1

33、因瓦斯超限而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只有瓦斯浓度降到(b )方可送电开动机器。

a.1.5% b.1.0%c.0.5%

34、机电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c )否则要采取措施

a.26℃b.30℃c.32℃

35、电气设备绝缘的测量应是( c)

a.对地绝缘 b.相间绝缘 c.对地及相间绝缘

36、检修电气设备时,下列哪种情况是不允许的(a )

a.可以约时停送电 b.不可约时停送电 c.电话通知停送电

37、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应( c)检查一次。

a、每天b、每星期c、每月

38、新进矿的井下工人培训时间应不少于( b )

a、1个月b、2个月c、3个月

39、每隔( a ),必须对从事井下工作的职工进行一次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

a、一年b、两年c、三年

40、防爆面螺纹最少啮合扣数应为( c)

a、4b5c6

三、判断题:

1.在特殊情况下,可用架线电机车的电源作为照明电源。( 错)

2.配电点的电气设备少于3台时,可不设局部接地极。(错 )

3.带电的多余电缆可以盘放起来。(错)

4.在通风良好的井下环境中可带电检修电气设备。(错 )

5.检修电气设备时,决不允许约时停送电。(对 )

6.带油的电气设备必须设在机电设备硐室内。(对 )

7.井下矿用变压器都是防爆型的。(对 )

8.在整定过电流继电器时,只要依据iz=iqe+σie即可。(对 )

9.熔断器只能用于短路保护,不可作为过载保护。(对 )

10.电气设备绝缘的测量,主要是对地绝缘,而不是相间绝缘。(错 )

11.在井下40kw以上的电动机,应使用真空开关控制。(对 )

12.局部接地极可用钢管制成,也可用钢板。( 对)

13.煤电钻的接地电阻值不应超过2ω(错 )

14.高瓦斯矿井所使用的矿灯与低瓦斯矿井的不同。(对 )

15.隔爆面的间隙,长度及粗糙度称为防爆的三要素。(对 )

16.井下供电系统中泄漏电流的大小,只取决于系统绝缘电阻的大小。(错 )

17.“安全第一”与“质量第一”两种提法是相互矛盾的。( 错)

18.《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具有同等重要和并列平等关系。(错 )

19.在井下供电系统中变压器的中性点是不允许接地的。( 错)

20.在井下通风较好的环境中可以穿化纤衣服。(错 )

21.用螺栓紧固隔爆面,其紧固程度应以严密为合格。( 错)

22.矿用660v隔爆开关的绝缘电阻不应低于2mω。(错 )

23.短路保护装置整定的原则是以最远点的三相短路电流为依据的。(错 )

24.在供电系统中避免“大马拉小车”可提高供电的经济性。( 错)

25.短路电流的整定,一定要经过校验合格后方可实施。(对 )

26.煤电钻综保在正常情况下,其表面温度不应超过80℃。(对 )

27.当发生电火灾时,应尽快用水,黄沙,干粉灭火机等迅速灭火。( 错)

28.电缆芯线的连接可以绑扎,直接对接压紧或焊接。(对 )

29.电缆与风筒悬挂在巷道一侧时,应保持在0.3m以上的距离。(对 )

30.井下漏电有集中性漏电和分散性漏电两类。( 对)

31.在井下发生火灾时,灾区人员要顺着新鲜风流迅速撤退。(错 )

32.人体触电后,若电源开关不在附近,可用刀斧砍断电源,使其脱离电源。(错 )

33.过电压保护是井下供电的三大保护之一。( 错)

34.多余的带电电缆不能盘圈,只能盘8字形。(错 )

35.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防止顶倒支架和伤人的安全措施。(对 )

36.矿井电力系统中不能装重合闸和负荷定量器。(对 )

37.按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规定,无证操作电气设备属严重违章行为( 错 )

38.按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规定,井下开关内保护装置不用或整定不合格,用铜、铝、铁丝勾保险是主要隐患( 错 )

39.按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规定,凡年度内两次严重违章行为将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错 )

40.按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规定带电检修电气设备属严重违章行为,带电搬迁电气设备属一般违章行为( 错 )。

四、问答题

1、什么是过电流其故障种类有哪些

答:过电流是指流过电气设备和电缆的电流超过了额定值。其故障种类有短路、过负荷和断相三种。

2、井下哪些设施必须有保护接地

答: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

3、井下供电必须做到“十不准”的内容是什么

答:(一)不准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二)不准甩掉无压释放器、过电流保护装置;(三)不准甩掉漏电继电顺、煤电钻综合保护和局部通风机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四)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点、明火放炮;(五)不准用铜、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六)停风、停电的采掘工作面,未经瓦斯检查,不准送电;(七)有故障的供电线路,不准强行送电;(八)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失灵后,不准送电;(九)失爆设备、失爆电器,不准使用;(十)不准在井下拆卸矿灯。

4、瓦斯爆炸的三要素是什么

答:(一)瓦斯浓度在5%~16%;(二)引火温度为650~750℃;(三)有足够的氧气,空气中的含氧量在12%以上。

5、井下供电应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的内容是什么

答:三无: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四有:有过电流和漏电保护装置,有螺钉和弹簧垫,有密封圈和挡板,有接地装置;两齐:电缆吊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三全:防护装置全,绝缘用具全,图纸资料全;三坚持: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坚持使用煤电钻、照明和信号综合保护,坚持使用风电和瓦斯电闭锁。

6、井下保护接地网的作用是什么

答:保护接地对保证人身触电安全是非常重要的。由于接地电阻的数字被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因此通过接地装置的有效分流作用,就可以把流经人身的触电电流降低到安全值以内,确保人身安全。此外,由于装设了保护接地装置,带电导体碰壳处的漏电电流经接地装置流入大地,即使设备外壳与大地接触不良而产生电火花,但由于接地装置的分流作用,可以使电火花能量大大减小,从而避免了引爆瓦斯、煤尘的危险。

7、井下哪些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答:(一)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二)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三)低压配电点或装有三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四)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机工作在的运输巷、回风巷、集中运输巷(胶带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应分别设置一个局部接地极;(五)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

8、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一)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二)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三)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的绝缘。

9、事故发生后,要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追查处理,“四不放过’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没找到事故责任人不放过;责任人没受到惩处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10、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哪些规定

答:(一)高压不超过10000v;(二)低压不超过1140v;(三)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电压不超过127v;(四)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11、什么叫隔爆什么叫失爆

答:隔爆:当电气设备外壳内导电部件产生的电火花使外壳内可燃性气体发生爆炸时,决不能引起设备外壳外部周围可燃性气体混合物发生爆炸和燃烧,这种性能称为隔爆。

失爆:隔爆电气设备外壳失去隔爆性和耐爆性。

12、什么叫“三专两闭锁”

答: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线路、专用开关。两闭锁: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

13、什么叫保护接地

答:在井下变压器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中,将电气设备正常情况下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外壳、构架)等,用导线与埋在地下的接地极连接起来,称为保护接地。

14、煤矿井下变压器中性点为什么不能直接接地

答:(一)中性点接地容易造成人身触电的直接回路;(二)容易引起相间、单相短路;(三)中性点不接地,触电时无回路;(四)可以适当调节系统绝缘,使人员接触的带电设备或电源电流量能控制在安全数值之内。

15、杂散电流有哪些危害

答:(一)中能引起电雷管的误爆炸;(二)能腐蚀金属管路和铠装电缆金属外皮,缩短它们的使用寿命;(三)可能使漏电保护发生误动作;(四)可引起电火花,引起瓦斯、煤尘爆炸。

16、煤矿井下防止人身触电的措施有哪些

答:(一)防止人身触及或接近带电导体:电气设备的裸露导体必须安装在一定的高度;对电气设备的裸露带电部分无法用外壳封闭时,必须用栅栏围住,使人不能接近;高压设备的栅栏门,必须装设开门即停电的闭锁装置;将电气设备的带电部件和电缆接头,全部封闭在外壳内等。(二)采取相应技术措施,防止人身触电:井下供电变压器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中,设置漏电保护和漏电闭锁装置;设置保护接地装置等。(三)对手持式电气设备和接触较多容易造成危险的照明、通讯、信号及控制系统,除加强绝缘外,尽量采用较低电压,如煤电钻和照明的额定电压为127v;控制线路电压为36v等。(四)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和安全作业制度:如不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停送电制度、工作监护制度等。

第13篇 煤矿安全规程(三)

第三章 通风安全监控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煤矿企业应建立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

第一百五十八条 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无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装备风电闭锁装置。没有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断电仪。

第一百五十九条 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第一百六十条 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

防爆型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必须为本质安全型信号。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h;系统必须具有防雷电保护;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报表功能;中心站主机应不少于2台,1台备用。

第二节 安装、使用和维护

第一百六十一条 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矿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一百六十二条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三条 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第一百六十四条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

第一百六十五条 必须设专职人员负责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充电、收发及维护。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尘,发放前必须检查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零点和电压或电源欠压值,不符合要求的严禁发放使用。

第一百六十六条 配制甲烷校准气样的装置和方法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相对误差必须小于5%。制备所用的原料气应选用浓度不低于99.9%的高纯度甲烷气体。

第一百六十七条 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和接线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传输电缆等,并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

第三节 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

第一百六十八条 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表3规定p>;

第一百六十九条 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

高瓦斯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在工作面上隅角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若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能控制其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则必须在进风巷设置甲烷传感器。

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采煤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非长壁式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设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一百七十条 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

高瓦斯、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设甲烷传感器。

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一百七十一条 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一百七十二条 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装煤点、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一百七十三条 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内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时,蓄电池电机车必须设置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柴油机车必须设置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必须停止机车运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 瓦斯抽放泵站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利用瓦斯时,还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一百七十五条 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每一个采区、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应设置压力传感器;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吸入管路中应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利用瓦斯时,还应在输出管路中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

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矿井,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

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应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被控设备开关的负荷侧应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

第14篇 煤矿安全规程(十二)

第二章 采 剥

第一节 台 阶

第五百四十八条 挖掘机采装的台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需爆破的岩土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

(二)需爆破的坚硬煤、岩台阶,爆破后爆堆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的1.1~1.2倍,台阶顶部不得有悬浮大块。

(三)上装车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最大卸载高度与运输容器高度及卸载安全高度之和的差。

第五百四十九条 露天采场最终边坡的台阶坡面角和边坡角,必须符合最终边坡设计要求。

第五百五十条 最小工作平盘宽度,必须保证采掘、运输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供电线路、电信线路、供水管路、排水沟等的正常布置。

第二节 穿 孔

第五百五十一条 穿孔作业必须按穿孔参数设计要求进行,并配备除尘设施。

第五百五十二条 穿孔机在有老空的工作面穿孔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在专业人员指挥下进行。

第五百五十三条 穿孔机进行穿孔作业和走行时,履带边缘与坡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16规定。

穿凿边行孔时,穿孔机应垂直于台阶坡顶线或调角布置(最小夹角不小于45°)。在有顺层滑坡危险区,必须压碴穿孔。

第五百五十四条 穿孔机在高压线下通过时,钻架顶端与高压线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m;在作业和行走时,钻架与高压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走行时必须保证安全,必要时事先落好钻架。

第三节 爆 破

第五百五十五条 爆炸材料的购买、运输、贮存、使用和销毁,永久性爆炸材料库建筑结构及各种防护措施,库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等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五百五十六条 爆破作业使用的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露天煤矿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五百五十七条 运输爆炸材料应使用专用车辆。专用车辆必须保持完好状态,车箱底部铺设胶皮,顶部备有篷布,车辆上装设防静电装置和灭火器。车辆的排气管应符合安全规定。

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行驶中不得与其他车辆抢行,严禁随意停车、无关人员搭乘和进入加油站加油。冬季在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有防滑措施。

运输爆炸材料的铁路车辆必须符合铁路运输的有关规定。用汽车装运爆炸材料时,装运量不得超过汽车额定装载量的80%,并用苫布盖好、绑牢。

严禁炸药、雷管同车装运。

第五百五十八条 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必须专人押运,装卸和运输过程中严禁装卸、押运人员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点火物品,严禁穿钉子鞋。

采用铵油炸药混装车和乳化炸药车时,必须对装料、混药、装车、运输和装药等作业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百五十九条 爆炸材料车到达爆破地点后,爆破人员应对爆炸材料进行检查验收,无误后双方签字盖章。

第五百六十条 爆炸材料的领用、保管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帐、卡、物一致的管理制度。

严禁发放和使用变质失效的炸药。

第五百六十一条 爆破后剩余的爆炸材料,必须当天退回爆炸材料库,严禁在工地存放和销毁。

第五百六十二条 在爆破区域内放置和使用爆炸材料过程中,20m以内严禁烟火,10m以内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

第五百六十三条 炮孔的装药和充填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药前在爆破区两端插好警戒旗,严禁与工作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爆破区。

(二)雷管脚线、导爆索、导爆管的连线和装药布设必须由专人负责。

(三)装药时,每个炮孔同时操作人员不应超过3人,严禁向炮孔内投掷起爆具和受冲击易爆的炸药,严禁使用塑料、金属或带金属包头的炮杆。

(四)炮孔卡堵或雷管脚线及导爆索损坏时应及时处理,无法处理时必须插上标志,按拒爆处理。

(五)机械化装药时,必须由专人操作。

第五百六十四条 加工起爆药卷必须距放置炸药的地点5m以外,加工好的起爆药卷应放在距炮孔炸药2m以外。

第五百六十五条 爆破安全警戒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有安全警戒负责人,并向爆破区周围派出警戒人员。

(二)警戒哨与爆破工之间应实行“三联系制”。

(三)因爆破发生中断生产事故时,应立即报告矿调度室,采取措施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五百六十六条 安全警戒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深孔松动爆破(孔深大于5m):距爆破区边缘,软岩不得小于100m、硬岩不得小于200m。

(二)浅孔爆破(孔深小于5m):无充填预裂爆破,不得小于300m。

(三)二次爆破:炮眼法不得小于200m。裸露爆破药量不超过20kg时,不得小于200m;药量超过20kg时,不得小于400m。

(四)扩孔爆破:不得小于100m。

(五)轰水:不得小于50m。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各种机电设备距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17规定。

机车、汽车等机动设备处于警戒范围内且不能撤离时,应采取安全措施;与电杆距离不得小于5m,在5~10m时,必须采用减震爆破。

第五百六十八条 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类建(构)筑物地面质点的安全振动速度不应超过下列数值:

1.重要工业厂房,0.4cm/s;

2.土窑洞、土坯房、毛石房,1.0cm/s;

3.一般砖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块建筑物,2~3cm/s;

4.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5cm/s;

5.水工隧道,10cm/s;

6.交通涵洞,15cm/s;

7.围岩不稳定有良好支护的矿山巷道,10cm/s;围岩中等稳定有良好支护的矿山巷道,15cm/s;围岩稳定无支护的矿山巷道,20cm/s。

(二)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应按下式计算:

r=(k/v)1/a・qm

式中 r--爆破地震安全距离,m;

q--药量(齐发爆破取总量,延期爆破取最大一段药量),kg;

v--安全质点振动速度,cm/s;

m--药量指数,取m=1/3;

k、a--与爆破地点地形、地质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

在特殊建(构)筑物附近、爆破条件复杂和爆破震动对边坡稳定有影响的地区进行爆破时,必须进行爆破地震效应的监测或试验,以确定被保护物的安全性。

第五百六十九条 露天煤矿应尽量避免裸露爆破,必须进行时,应按下式确定安全装药量:

q=(rk/25)3

式中 q--安全装药量(延期爆破时,q为一次起爆的药量),kg;

rk--被保护建筑物、设备距爆破地点的距离,m。

第五百七十条 在重要建(构)筑物和设备附近实施硐室爆破、抛掷大爆破、老空区爆破等特殊爆破时,必须编制设计,制订安全措施,涉及本企业以外的建(构)筑物时,必须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批。

第五百七十一条 在老空区、煤及半煤岩等温度异常的自然发火区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测试孔内温度。有明火的炮孔或孔内温度在80℃以上的高温炮孔必须采取灭火、降温措施。

高温孔经降温处理合格后,应迅速装药起爆。高温孔应采用热感度低的炸药,或将炸药、雷管作隔热包装。

第五百七十二条 火雷管起爆必须使用警戒管,警戒管必须是2发导火索长度相同的雷管,导火索的燃速和雷管生产厂家、批号必须与起爆雷管相同。警戒管导火索比起爆雷管导火索缩短的长度必须保证点炮人员有足够时间撤至安全地点。

第五百七十三条 爆破作业应在白天进行,雾天和夜间爆破必须采取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雷雨时进行爆破作业。

第五百七十四条 发生拒爆和熄爆时,应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专人监视下进行检查,并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或在警戒区内进行其他作业。

(二)因地面网络连接错误或地面网络断爆出现拒爆,可再次连线起爆。

(三)如炮孔内为非防水炸药,可向孔内注水浸泡炸药,使其失效;浅孔拒爆可用风或水将炸药清除,重新装药爆破。

(四)严禁穿孔机按原穿孔位穿孔,应在距拒爆孔0.5~1.0m处重新穿孔装药爆破,孔深应与原孔相等。

(五)如不能立即处理,应报告矿调度室,并设置拒爆警戒标志,派专人指挥挖掘机挖掘。

第四节 采 装

第五百七十五条 单斗挖掘机向列车装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列车驶入工作面100m内,驶出工作面20m内,挖掘机必须停止作业。

(二)列车驶入工作面,待车停稳,经助手与司旗联系后,方可装车。

(三)物料最大块度不得超过3m3。

(四)严禁勺斗压、碰自翻车车帮或跨越机车和尾车顶部。严禁高吊勺斗装车。

(五)遇到大块物料掉落影响机车运行时,必须处理后方可作业。

第五百七十六条 单斗挖掘机向汽车装载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勺斗容积和物料块度应与汽车载重相适应。

(二)单面装车作业时,只有在挖掘机司机发出进车信号,汽车开到装车位置停稳并发出装车信号后,方可装车。双面装车作业时,正面装车汽车可提前进入装车位置;反面装车应由勺斗引导汽车进入装车位置。

(三)挖掘机不得跨电缆装车。

(四)装载第一勺斗时,不得装大块;卸料时应尽量放低勺斗,其插销距车箱底板不得超过0.5m。严禁高吊勺斗装车。

(五)装入汽车里的物料超出车箱外部、影响安全时,必须妥善处理后,才准发出车信号。

(六)装车时严禁勺斗从汽车驾驶室上方越过。

(七)装入车内的物料要均匀,严禁单侧偏载、超载。

第五百七十七条 单斗挖掘机在挖掘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停止作业,退到安全地点,报告有关部门检查处理:

(一)发现台阶崩落或有滑动迹象,危及挖掘机安全。

(二)工作面有伞檐或大块物料,可能砸坏挖掘机。

(三)暴露出未爆炸药包或雷管。

(四)有冒落危险的老空或火区。

(五)遇有松软岩层,可能造成挖掘机下沉或掘沟遇水有可能被淹。

(六)发现不明地下管线或其他不明障碍物。

第五百七十八条 操作单斗挖掘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转中严禁维护和注油。

(二)勺斗回转时,必须离开采掘工作面,严禁跨越接触网。

(三)在回转或挖掘过程中,严禁勺斗突然变换方向。

(四)遇坚硬岩体时,严禁强行挖掘。

(五)严禁在不符合机器性能的纵横坡面上工作。

(六)严禁用勺斗直接救援任何设备。

(七)挖掘机作业时,必须对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严禁将废铁道、废铁管、勺牙、配件等金属物和拒爆的火药、雷管等装入车内。

(八)正常作业时,天轮距高压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m,距回流线和通讯线不得小于0.5m。

无关人员严禁进入作业半径以内。

第五百七十九条 2台以上单斗挖掘机在同一台阶或相邻上下台阶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汽车运输时,2台挖掘机的间距不得小于最大挖掘半径的2.5倍,并制定安全措施。

(二)在同一铁道线路进行装车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三)2台挖掘机在相邻的上、下台阶作业时,两者的相对位置影响上、下台阶的设备、设施安全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百八十条 台阶坡面、运输设备与单斗挖掘机尾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m。单斗挖掘机停止作业时,司机室应位于工作面相反一侧。

第五百八十一条 单斗挖掘机行走和升降段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走前应检查行走机构及制动系统。

(二)应根据不同的台阶高度、坡面角,使挖掘机的行走路线与坡底线和坡顶线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三)挖掘机应在平整、坚实的台阶上行走,当道路松软或含水有沉陷危险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四)挖掘机升降段或行走距离超过300m时,必须设专人指挥;行走时,主动轴应在后,悬臂对正行走中心,及时调整方向,严禁原地大角度扭车。

(五)挖掘机行走时,靠铁道线路侧的履带边缘距线路中心不得小于3m,过高压线和铁道等障碍物时,要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六)挖掘机升降段之前应预先采取防止下滑的措施。爬坡时,不得超过挖掘机规定的最大允许坡度。

第五百八十二条 单斗挖掘机雨天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暴雨期间,遇有水淹和片帮时,应及时将单斗挖掘机开到安全地带,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二)雷雨天,电缆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向矿调度室报告。故障排除后,确认柱上开关无电时,方可停送电。

第五百八十三条 轮斗挖掘机工作面必须帮齐底平,行走道路的坡度和半径不得超过规定的允许值。

第五百八十四条 轮斗挖掘机作业和行走线路处在饱和水台阶上时,必须有疏排水措施;否则严禁挖掘机作业和走行。

第五百八十五条 轮斗挖掘机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机作业前必须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二)启动或走行前,必须按规定发出音响信号。

(三)严禁斗轮工作装置带负荷启动。

(四)应根据工作面物料的变化和采掘工艺要求及时调整切削厚度和回转速度,遇有硬夹石层时应另行处理,严禁超负荷工作。

(五)斗轮臂下严禁人员通过或停留,斗轮卸料臂、转载机下严禁人员和设备停留。

第五百八十六条 采用轮斗挖掘机-带式输送机-排土机连续开采工艺系统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各单机人员接班后,经检查可以开机时,应立即向集中控制室发出可以开机信号;如有异常现象,应向集中控制室报告,待故障排除后,再向集中控制室发出可以开机信号。

(二)连续工作的电动机,不应频繁启动,紧急停机开关必须在会发生重大设备事故或危及人身安全时才能使用。

(三)各单机间应实行安全闭锁控制,单机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停车,同时向集中控制室汇报。严禁擅自处理故障。

第五百八十七条 当2台以上转载机与轮斗挖掘机联合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15篇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方案规程

根据《水城县化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文件》的文件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方案如下:

一、指导原则

立足于我矿安全实际,以持续推进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为目标,牢固树立煤矿安全发展观、科学发展观及和谐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突出排查,重在整治;抓好当前,兼顾长远;强化监管,建立机制;着重解决影响安全的突出问题,同时抓好安全的各个薄弱环节;不断提高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水平,用足够的行政、经济手段遏制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领导与工作分工

为了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重点日常工作来抓,矿成立安全生产专项工作机构及隐患专项排查治理机构,如下;

组 长:吴兴合(矿长)

副组长:王怀武(矿长助理)、曾能进(安全副矿长)、万中华(技术负责人)、李帮达 (生产副矿长)、胡平果(机电副矿长)、吴 刚(副总工程师)。

成 员:孙贵学、朱文、徐安云、惠泽顶、夏涛、谢玉怀、罗俊、张显。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隐患排查治理办公室设在安监科,由曾能进同志兼任主任,负责隐患排查治理台帐,登记、整改、回查、销号管理工作,总结通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办公室下设隐患排查治理组:

安全组;

组长:曾能进

成员:罗俊、谢玉怀、黄相勇、邓成富、袁发成

安全组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在分管生产矿长和安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煤矿企业的安全检查、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安全管理制度的编制和实施,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负责组织煤矿中长期的安全生产规划,年度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和实施。参与煤矿安全费用的提取及使用管理,对安技措工程进行检查、落实。

负责监督检查奖惩制度的执行。

参与安全奖励资金的管理使用。

定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安全专项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发现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采取“四定”措施,限期整改,并督促落实直至整改解决。

负责职业健康管理和职工健康档案管理,对煤矿新建,改扩建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严格按制度执行。

监督检查煤矿安全设备、设施装置和仪器的选型使用。参与制定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规划及具体实施细则,并落实实施定期检查验收。

参加本矿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并督促按期执行,组织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人员现场勘查、调查分析及处理工作。做好本矿安全教育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办理上岗证件工作,监督检查其持证上岗情况。

定期分析本矿的安全生产状况以及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参与本矿重大工程项目的技术论证,采区及工作面设计,重点单项工程作业规程的审查。

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安全技术审查。参与各项目工程建设和建成移交验收工作。

参与煤矿矿井灾害预防计划和重大安全技术措的施编制和审查,并检查落实实施。

协同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2、生产技术组:负责全矿井技术、图纸资料、采煤系统、掘进系统、井上井下运输系统排查整改工作。

组 长:万中华

成 员:胡平果、吴刚、张昌林、惠泽顶、晏光稳

3、机电组:负责井上、下机电系统排查整改工作。

组 长:胡平果

成 员:张昌林、张显、浦绍金

4、通风组:负责全矿井通风系统排查整改工作

组 长:万中华

成 员:吴刚、夏涛、晏光稳

5、综合组:负责地面“三防”、物资供应、后勤保障等排查整改工作。

组 长:胡德明

成 员:严华

三、排查治理范围、内容、方式

(一)、范围:全矿(井上、下生产系统、地面、供电、生活各系统)。

(二)、排查治理内容:在继续落实以往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各个细节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具体内容:

1、矿井通风:矿井通风系统合理,设施完善可靠。采区实行分区通风,专用回风巷、总风量和各作业点实际风量要达到规程要求。重点查无风、微风作业现象,杜绝串联通风,综合防尘系统运行正常。由通风组负责排查、整改、验收。责任人:万中华。

2、瓦斯治理:健全完善瓦斯检查、监控系统、瓦斯探头安设位置、配备数量、质量和校验符合规定,瓦检员、安全员、巡回安全员的配备与生产作业面相匹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制。重点查:冒顶处、瓦斯抽放钻场、回风巷转角处、密闭处等容易积聚瓦斯的地点,确保安全生产。由通风组负责排查、整改、验收工作。责任人:吴刚。

3、采掘布置:矿井生产系统完善可靠,生产布局科学合理,采掘接替正常,工艺系统、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现场管理等方面安全可靠。由技术组负责排查、整改、验收工作,责任人:万中华

4、顶板管理:工作面有符合实际的作业规程,采掘作业及支护符合标准,悬顶距离不得超出规定,责任人:李帮达、惠泽顶。

5、机电运输管理情况。实现双回路供电,井下机电设备完好、无淘汰设备,电气设备无失爆,井上、下监测、通讯电气设备完好。斜井、人车、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安全可靠,由机电组负责排查、整改、验收。责任人:胡平果。

6、水害防治:落实矿井水文地质、采空区、相邻矿井、废弃矿井、老空积水防治措施,重点查:与相邻矿井连通情况,防排水系统是否完善。由技术组负责排查、整改、验收,责任人:万中华。

7、应急救援落实:应急救援、机构队伍健全,按规定配置救援物资、设备,制定综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组织演练,做到安全管理人员及调度值班人员熟悉应急救援措施,井下作业人员熟悉避灾路线。由隐患排查办公室负责排查、整改、验收,责任人:吴 刚。

8、自然灾害防治:制定自然灾害防治措施,落实暴风、暴雨、雷电、暴雪、冰冻、地震等可能造成停电、停风、淹井事故的防范措施,废弃井口填堵封实,雨季“三防”(防洪、防排水、防雷电)工作要制定严密措施。由技术组负责排查、整改、验收工作,责任人:万中华

9、火工品管理情况。严禁购买非法火工品,井下火工品发放及存放量要符合有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火工品储存、运输、发放、领用、退还、报废制度。由综合组负责排查、整改、验收工作。责任人:曾能进

10、制度落实情况。健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人员要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建立隐患排查各项制度。编制规程、措施要与井下实际相符,审批符合规定,井下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上岗。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入井人员佩戴有效自救器,严格执行入井人员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由隐患排查办公室、技术组、综合组负责,责任人:曾能进。

(三)排查治理方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四个结合”

1、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深化煤矿瓦斯治理、顶板管理、安全专项整治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

2、坚持与日常安全检查相结合起来,加大打“三违”、治“三超”工作力度,消除隐患滋生根源。

3、坚持与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结合起来,强化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现场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推进安全技术,夯实安全基础。

4、坚持与加强应急管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与监控措施。

四、实施办法

第一时段(整改时期):我矿现处于停产整改时期,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整改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查出的问题,及市、县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隐患问题,在第一时段内必须整改到位。暂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做出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并加强监控。

第二时段:针对第四季度,赶任务、抢工期、现象增多和冬季雨、雾、冰、雪天气多发的特点,深入推进隐患治理,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1、认真做好冬季安全生产工作,认真排查整改各类事故隐患,落实防瓦斯、防火、防爆、防顶板、防尘、防静电、防寒风大潮、防冰雪灾害、防冻裂等措施。各单位要以隐患排查治理为契机,不断加强和规范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认真总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成果和经验,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健全我矿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使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

各责任人要提高认识,增强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研究布置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精神心布置落实,抓好此项工作。

(二)、实出重点、落实责任:

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后患,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队组,要明确监管责任人,做到挂牌督办,确保隐患治理工作的落实。

(三)建立台帐,完善机制:

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帐,把排查的安全隐患逐一建档,做到安全隐患有登记,落实整改有措施,检查督导有记录,隐患销号有验收,做到安全隐患治理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形成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四)、标本兼治,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各科室、队、班要以隐患排查治理为契机,规范安全管理。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提高发现问题及解决矛盾和问题的能力,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落到实处。

(五)狠抓现场监管。严格执行“四位一体”现场管理制度,做到瓦检员、小班长盯点盯面;队长、安全员及井口巡回检查;矿领导跟班带班作业,井口、部门负责人现场巡回检查,督促整改人员对井下查出的问题开出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或现场进行整改,由部门、科室、班(组)相关负责人组织人员整改完成后再开除隐患整改回执单,由督促整改人员现场确认隐患整改完毕方可验收签字同时消号隐患。一般隐患由安全科负责落实;较大隐患由安监站指定专人负责落实;重大隐患由分管矿领导挂牌督办落实。

(六)为保障本方案顺利实施,特做如下规定:

1、一般隐患不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督促整改人员不按要求落实督促整改给予督促整改人员100元罚款。

2、较重大隐患不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给予责任人500元罚款,督促整改人员不按要求落实给予督促整改人员500元罚款。

3、重大隐患不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给予责任人1000元罚款,督促整改人员不按要求落实给予督促整改人员1000元罚款。

4、检修时期科室、班(组)不按规定要求按质完成检修任务,一经查出,责任人处于500元罚款。

5、管理人员(督促整改人员)营私舞弊或履职不到位的给予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坚决给予撤职或追究相关责任。

水城县大田煤矿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煤矿安全安全规程1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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