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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安全管理规程6篇

更新时间:2024-11-12

气安全管理规程

内容

1. 定义与目标 气安全管理旨在预防和控制气体作业中的风险,确保员工安全,防止气体泄漏、爆炸等事故的发生。目标是建立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符合国家和行业的安全标准。

2. 责任与权限

- 管理层负责制定和执行气安全管理政策。

- 安全部门负责监督和评估气体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 员工需遵守相关规定,参与安全培训,并报告任何潜在的安全问题。

3. 气体储存与处理

- 所有气体应储存在指定区域,远离火源和热源。

- 储存容器应定期检查,确保其完好无损。

- 操作人员需正确使用气体减压阀和连接设备。

4. 气体使用

- 使用前,应确认气体类型和压力,避免误操作。

- 使用过程中,应保持通风良好,避免气体积聚。

- 操作结束后,及时关闭气体供应,清理现场。

5. 个人防护装备 工作人员需佩戴适当的防护装备,如呼吸器、防护眼镜和手套。

6. 应急响应 制定并定期演练应急预案,包括气体泄漏、火灾等紧急情况的处置流程。

7. 培训与教育 定期进行气体安全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安全操作程序和应急措施。

8. 记录与审计 记录气体使用、检查结果和安全事件,定期进行安全审计,以持续改进安全管理体系。

标准

遵循以下标准: - 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行业气体安全操作规程 - osha(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相关指南 - iso 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考试题及答案

1. 问题:气体储存区应如何设置? 答案:气体应储存在指定区域,远离火源和热源,容器应定期检查。

2. 问题:使用气体时,个人防护装备的重要性是什么? 答案:个人防护装备能保护工作人员免受气体伤害,如呼吸器防止吸入有害气体。

3. 问题:如果发生气体泄漏,应采取什么行动? 答案:立即疏散附近人员,关闭气体供应,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给相关部门。

4. 问题:气体安全管理的目标是什么? 答案:确保员工安全,防止气体事故,创建安全的工作环境。

5. 问题:谁负责气体安全政策的执行? 答案:管理层负责执行气体安全政策,安全部门负责监督和评估。

气安全管理规程范文

第1篇 发生炉煤气安全管理试行规程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工厂煤气设施安全运行和职工健康,防止煤气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发生,确保煤气正常供应,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工厂在组织发生炉煤气的生产、管理、使用、设备检修和煤气防护等工作中,均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工厂应根据本规程,制定本厂实施方法。

第四条本规程如与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发生矛盾时,应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违反本规程,造成不良后果以至重大事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煤气生产

第六条煤气设施,严禁在负压状态下进行。

第七条煤气站的煤斗间、输煤系统、排送机间及有煤焦油的地区,不得抽烟和生火取暖,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使用的电器设备应选用有防爆性能的。

第八条经检查,确认设备及各处水封、水位、安全装置、仪表指示装置、电器、控制阀门、消防、通讯设施等完整好用,水、电、气、煤供应正常,方可投入生产。

第九条送气前必须对煤气设备和管网进行吹扫。吹扫的介质,可用蒸汽体、蒸汽煤气混合物或煤气。

第十条发生炉生产的煤气经化验含氧量0.5%时,方可进入网路。

第十一条严禁用汽油、煤油等易挥发的液料来点煤气生炉。

第十二条发生炉水套和搅拌器宜用软化水。

第十三条洗涤煤气的水排放时,必须符合国家《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的规定。

第十四条各岗位人员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坚守岗位,对分管设备密切注视设

备运行情况及各处仪表指示是否符合工艺规定,并定期探炉检查,做好原始记录,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人员。

第十五条凡煤气危险的地区,按其危险程度,明确分级,并制订出在这些地区进行工作时所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煤气站一般不接临时电源线,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领导批准,由电工敷设,用完后立即拆除。

第十七条出现全站停电时,值班(站)长立即指挥各岗位人员按停电处理规定程序进行处理,注意保持站内正压,严防煤气倒流或空气进入煤气系统而引起爆炸。

第十八条出现全站停水(包括循环水、自来水、软化水)时,各岗位人员密切注视各处水位、水封和温度,当水位、水封保持不了或发现设备温度过高等情况应及时向领导报告,当威胁到安全运行时,停止煤气生产。

第十九条出现全站停蒸汽时,应停止探炉,注意饱和温度和绝缘了箱温度,如低于规定,立即报告厂调度室,并请示领导停止煤气生产。

第二十条空气鼓风机、煤气排送机、循环水泵均不得带负荷启动,启动前,必

须用手盘车。

第二十一条循环水系统严格控制补水,不得满水。

第二十二条输煤系统启动与停车必须发出联络迅号。输炭带运行时,不得从上面跨越或从下面钻过,严禁清理皮带和滚筒上的积灰。

第二十三条化验室有毒、易燃品应有专人保管各种药品试剂必须贴有注明名称、浓度的标签。

第二十四条在配制药剂时,不仅要保证各种成分含量的准确性,而且还必须按规定的顺序进行,不得颠倒。

第二十五条化验员进行分析时,必须保证其准确性,当煤气中含氧量超过0.6%

时,应立即报告值班长。

(三)管理:

第二十六条厂、煤气生产和用气单位都必须指定煤气负责人,负责煤气的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厂、煤气生产和用气单位都必须有煤气调度员,各单位调度员必须服从厂调度员统一指挥。

第二十八条煤气发生炉应在额定负荷运行超负荷时,厂调度室应及时压缩煤气用量,有关用户接到通知后立即执行。

第二十九条凡新增加煤气用量(包括增加设备、用量、新接管道等)必须事先

写出书面报告,经厂批准后方可施工。并将上述情况通知厂调度室和煤气站。

第三十条厂煤气调度室必须配备厂煤气系统图、煤气负荷平衡表和专用调度电话。

第三十一条全厂煤气设备、管道、阀门及附属装置,要划分区域,明确分管单位,指定专人维护。

第三十二条使用煤气单位必须提前向厂调度室提出煤气使用计划,点火前必须与煤气站联系,经同意后,方可点火。

(四)煤气使用:

第三十三条用户在点火前必须检查设备、管道阀门、燃烧器、仪表、煤气压力等是否正常,并排除系统中的冷凝水。

第三十四条确认煤气合格后,方可点火点火时必须严格执行:

1、在同一管道上分点使用煤气时,先点末端使用点,再按煤气流向相反的方向依次进行。

2、点火时先将火源置于烧嘴前,然后缓缓打开煤气阀门,煤气点燃后再逐渐供给空气。严禁先打开煤气后点火。

第三十五条煤气点火时。如开启煤气阀门长时间(不允许超过2分钟)点不着时,应立即去掉火源关闭阀门,将残气吹干净,然后再点,如仍点不着,则应查明原因,并予以排除后再行点火。

第三十六条运行中的设备必须有专人看管,注意调风门保证完全燃烧,不允许

有回火、脱火、烟火等现象发生。如发现上述情况应立即排除,排除不了的应立即停炉并报告领导。

第三十七条煤气燃烧系统不得使用临时性管道和非正式燃烧器,严禁在通风不良的地方使用煤气。

第三十八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即关闭阀门,截断煤气来源,并报告调度室和煤气站负责人:

1、发生事故威胁人身、设备安全时;

2、大量漏煤气而又无法采取措施时;

3、煤气压力低于设计工作压力1/3时;

4、煤气发生炉发生熄火时。

第三十九条一切使用煤气的设备及其管道、阀门、燃烧器、烟道、预热器,必须有专人维护保养,定期清扫。

1、严禁工作人员携带火种,更不准在站区内吸烟及出现其他明火。

2、所有工作人员不准穿着底部带金属件的皮鞋等,以防在行走时金属碰撞产生火花。

泄源如果有条件时,在危险区的操作人员最好佩带微型可燃毒气报警器,或在易漏煤气的地方,放置一个或几个可燃毒气报警器。

4、煤气点火时,如开启煤气阀门长时间(不允许超过2分钟)点燃不着,应立

即停止,关闭煤气阀门,开启风阀将未燃的煤气吹净,然后按上述程序,重新点燃,直到煤气点燃并燃烧正常为止。

5、在点火初期,由于用气设备要求温度低,燃烧器煤气流量也低,同时刚开始

运行的煤气炉,煤气的产量、质量都不稳定容易造成熄火,因此操作人员必须勤观察,一旦发现熄火,应立即关闭煤气阀门,用助燃风将未燃烧的煤气吹净后,重新点火。

(五)设备:

第四十条一切煤气生产、用气设备、制造质量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附件齐全,有完整的设备档案(包括说明书、图纸、安装、修理、验收、事故等资料),原来没有的应补建。

第四十一条一切新装和大修后的煤气生产、用气设备,都必须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四十二条煤气设施中,设计工作压力在0.7公斤/厘米2以上的,应按受压容器的规定进行试压;设计工作压力在0.7公斤/厘米2以下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气密性试验。

第四十三条煤气设施改装,必须有正式文件和图纸,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四条一切电器设备和电源线路都必须保持干燥和良好的绝缘。

第四十五条空气鼓风机、煤气排送机启动与停车顺序的连锁装置,必须保证好用,定期进行校验。

第四十六条输煤系统各设备启动与停车顺序的连锁装置和讯号,要定期进行校验。

第四十七条皮带传动和联轴街处均应有防护罩,地沟、地坑都要有牢固的盖。

第四十八条输煤系统空气中的粉尘含量应符合国家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采取措施解决。

第四十九条所有安全装置,如安全阀、防爆膜、钟罩阀、止逆阀等均应定期进行检查、校验。

第五十条设计规定的仪表、讯号、事故照明、自控和报警装置,必须齐全准确并定期校验。

第五十一条煤气设备、管道及其支架均不得用来作为电焊机的地线。

第五十二条除本身进行电焊外,煤气设备及管道严禁用来作为电焊机的地线。

第五十三条煤气设备、管道应定期检查壁厚,清除体内的沉淀物。

第五十四条长期停用的设备和管道要用盲板断开,并避免死角。

(六)管道:

第五十五条煤气阀门宜用明杆闸阀,并有显目的“开”“关”字样和箭头指示方向,阀门处宜设操作平台和梯子。在寒冷地区室外闸阀应保温。

第五十六条煤气管道的最低处必须安装排水器,每个煤气使用点之前,要有排水装置。所有排水装置都应指定专人维护,保证好用。

第五十七条禁止在煤气管道上敷设有腐蚀性的气体、液体管道,以及与煤气系统无关的电线。管道下面不允许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并保持畅通。

第五十八条蒸汽管道与煤所管道联通处宜用软管联接,不用时予以断开,以免互相串通。

第五十九条新敷设的煤气管道、阀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工业管道施工验收规范》的规定,经气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六十条煤气管道中的冷凝水应进行回收,如排入下水道时,必须符合国家《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

第六十一条所有可能泄漏煤气的地方,应挂引人注意的警告牌。煤气管道应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颜色定期刷油漆。

第六十二条自来水与热循环水的连通道管,应加两道阀门切断。两道阀门之间装疏水阀。

(七)维护检修:

第六十三条煤气设备要有计划进行修理,定期进行检查校验清扫,明确专人负责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安全运转。

第六十四条煤气设备检修应尽量在停气时进行。

第六十五条对于使用中的设施进行维护、检查或切断电源时,修理人员必须与

有关值班人员取得联系,作出妥盖安排后方可进行。

第六十六条停气检修时必须:

1、用盲板切断煤气来源,临时性检修可用水封切断,但必须派专人看管(盲板厚度按煤气压力和管径确定)。

2、用蒸汽或空气吹扫后化验一氧化碳<0.03毫克/升,或进行生物试验后,方

可动工。

3、如需动火时,应清除可燃物,准备好灭火工具,必要时可通入蒸汽。

第六十七条在带煤气检修或抽、堵盲板时,必须:

1、事先提出申请,经煤气防护站同意,并派人现场监护。

2、检修人员要配戴防毒面具。

3、30米内禁止一切火源。

4、敲打时应用铜质工具,当使用铁质工具时,必须涂上甘油。

第六十八条在运行的煤气设备、管道上动火时,必须:

1、事先填写动火证,经煤气防护站批准,并派人现场监护。

2、准备好灭火器具和防护用品。

3、煤气压力必须保持在2060mm水柱(现场应有压力计,并派人监视)

4、只准用电焊,不准用气焊

第六十九条3米以上高空作业,必须搭好梯子平台。

第七十条检修时要在显目处悬挂警告牌,以免他人误操作。

第七十一条凡进入煤气设备、管道内或下地坑、上高空,除遵守第六十六条(1)

(2)以外,还必须:

1、两人以上,并有专人监护。

2、与外部有可靠的联络讯号。

3、佩带好安全带。

4、进入电捕焦油器内,要切断电源,并可靠接地。

第七十二条凡进入煤气设备、管道内,只准用12伏的低压照明。

(八)事故处理:

第七十三条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事故,应积极组织救护,防止事态扩大,保持好现场,并立即报告煤气防护站和有关部门。

第七十四条煤气防护站当班负责人应立即赶到现场,同意指挥救护工作。一切

参加救护人员,必须服从统一指挥,未佩带氧气呼吸器的人员,严禁到危险区域。

第七十五条发生煤气中毒时,将中毒者抬到空气新鲜流通的安全区,注意保暖。

1、轻度中毒,如出现头疼、恶心、呕吐等症状时,可就近医院护理。

2、重度中毒者,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通知救护人员和医生到现场抢救,在其

未恢复知觉前,不得用救护车送往较远的医院。

第七十六条发生煤气着火时:

1、将煤气来源逐渐关小(煤气压力不得抵于20mm水柱),通入大量蒸汽灭火,火扑灭后,关闭阀门,严禁在火未扑灭前突然完全切断煤气来源。

2、切断火势威胁的电源。

3、用黄泥、混草袋及相应的灭火器扑灭余火。

第七十七条发生煤气爆炸时:

1、迅速切断煤气来源。

2、吹扫残余煤气,加强事故现场通风。

3、如爆炸引起中毒、着火,分别按七十五条和七十六条处理。

第七十八条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十九条本着“三不放过”(即查不出原因不放过、找不出责任不放过、提不出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召开事故分析,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第八十条未查明发生事故原因,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得恢复送气。

(九)防护:

第八十一条煤气站和煤气使用单位,要有足够的消防、救护设施,有专人保管和维护。必须有一定数量的人员会使用防护用具。

第八十二条凡生产和使用煤气的车间厂房,必须保证良好的通风,煤气防护站负责定期检测,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应小于0.03毫克/升。

第八十三条执行有煤气危险的作业或停送气时,应尽量在白天进行,如必须在夜间进行时,应有充分的照明和防护措施,组织有经验人员和防护人员参加。

第八十四条凡从事煤气生产和使用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训练,经考试合格发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第八十五条严禁在煤气设施的房间内睡觉。

第八十六条工厂必须设立煤气防护站,或专职煤气防护人员,由职能部门领导。

第2篇 发生炉煤气安全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工厂煤气设施安全运行和职工健康,防止煤气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发生,确保煤气正常供应,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工厂在组织发生炉煤气的生产、管理、使用、设备和煤气防护等工作中,均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各厂应根据本规程,制定本厂实施办法。

第四条 本规程如与国家颁布有关规定发生矛盾时,应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违反本规程,造成不良后果以至重大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煤气生产

第六条 煤气设施,严禁在负压状态下运行。

第七条 煤气站的煤斗间、输煤系统、排送机间及有煤焦油的地区,不得抽烟和生火取暖,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八条 经检查,确认设备及各处水封、水位、安全装置、仪表指示装置、电器、控制阀门、消防、通讯设施等完整好用,水、电、气、煤供应正常,方可投人生产。

第九条 送气前必须对煤气设备和管网进行吹扫。吹扫的介质,可用蒸汽、惰性气体、蒸汽煤气混合物或煤气。

第十条 发生炉生产的煤气经化验含氧量<0.6%时,方可送入网路。

第十一条 严禁用汽油、煤油等易挥发的液体燃料来点煤气发生炉。

第十二条 发生炉水套和搅拌器宜用软化水。

第十三条 洗涤煤气的水排放时,必须符合国家《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8j4—73的规定。

第十四条 各岗位人员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坚守岗位,对分管设备密切注视设备运行情况及各处仪表指示是否符合工艺规定,并定期探炉检查,做好原始记录,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人员。

第十五条 凡煤气危险的地区,按其危险程度,明确分级,并制订出在这些地区进行工作时所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 煤气站一般不接临时电源线,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领导批准,由电工敷设,用完后立即拆除。

第十七条 出现全站停电时,值班(站)长立即指挥各岗位人员按停电处理规定程度进行处理,注意保持站内正压,严防煤气倒流或空气进入煤气系统而引起爆炸。

第十八条 出现全站停水(包括循环水、自来水、软化水)时,各岗位人员密切注视各处水位,水封和温度、当水位、水封保持不了或发现设备温度过高等情况应及时向领导报告,当威胁到安全运行时,停止煤气生产。

第十九条 出现全站停蒸汽时,应停止探炉,注意饱和温度和绝缘子箱温度,如低于规定,立即报告厂调度室,并请示领导停止煤气生产。

第二十条 空气鼓风机、煤气排送机、循环水泵均不得带负荷启动,启动前,必须用手盘车。

第二十一条 循环水系统严格控制补水、不得满水。

第二十二条 输煤系统启动与停车必须发出联络讯号。输煤皮带运行时,不得从上面跨越或从下面钻过,严禁清理皮带和滚筒上的积灰。

第二十三条 化验室用有毒、易燃品应有专人保管,各种药品试剂必须贴有注明名称、浓度的标签。

第二十四条 在配制药剂时,不仅要保证各种成份含量的准确,而且还必须按规定的顺序进行,不得颠倒。

第二十五条 化验员进行分析时,必须保证其准确性,当煤气中含氧量超过0.6%时,应立即报告值班长。

第三章 管 理

第二十六条 厂、煤气生产和用气单位都必须指定煤气负责人,负责煤气的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厂、煤气生产和用气单位都必须有煤气调度员,各单位调度员必须服从厂调度员统一指挥。

第二十八条 煤气发生炉应在额定负荷下运行,超负荷时,厂调度室应及时压缩煤气用量,有关用户接到通知后立即执行。

第二十九条 凡新增加煤气用量(包括增加设备、用量、新接管道等)必须事先写出书面报告,经厂批准后方可施工。并将上述情况通知厂调度室和煤气站。

第三十条 厂煤气调度室必须配备厂煤气系统图、煤气负荷平衡表和专用调度电话。

第三十一条 全厂煤气设备、管网、阀门及附属装置,要划分区域,明确分管单位,指定专人维护。

第三十二条 使用煤气单位必须提前向厂调度室提出煤气使用计划,点火前必须与煤气站联系,经同意后,方可点火。

第四章 煤气使用

第三十三条 用户在点火前必须检查设备、管道阀门、燃烧器、仪表、煤气压力等是否正常,并排除系统:中的冷凝水。

第三十四条 确认煤气合格后,方可点火,点火时必须严格执行;

(1)在同一管道上分点使用煤气时,先点末端使用点,再按煤气流向相反的方向依次进行。

(2)点火时先将火源置于烧嘴前,然后缓缓打开煤气阀门,煤气点燃后再逐渐供给空气。严禁先打开煤气后点火。

第三十五条 如点不着时,应去掉火源关闭阀门,将残气吹扫干净,然后再点,如仍点不着,则应查明原因,并予以排除后再行点火。

第三十六条 运输中的设备必须有专人看管,注意调风门保证完全燃烧,不允许有回火、脱火、熄火等现象发生。如发现上述情况应立即排除,排除不了的应立即停炉并报告领导。

第三十七条 煤气燃烧系统不得使用临时性管道和非正式燃烧器,严禁在通风不良的地方使用煤气。

第三十八条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即关闭阀门,截断煤气来源,并报告调度室和煤气负责人:

(1)发生事故威胁人身、设备安全时。

(2)大量漏煤气而又无法采取措施时。

(3)煤气压力低于设计工作压力1/3时。

第三十九条 一切使用煤气的设备及其管道、阀门、燃烧器、烟道、预热器、必须有专人维修保养,定期清扫。

第五章 设 备

第四十条 一切煤气生产、用气设备,制造质量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附件齐全,有完整的设备档案(包括说明书、图纸、安装、修理、验收、事故等资料)原来没有的应补建。

第四十一条 一切新装和大修后的煤气生产、用气设备,都必须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四十二条 煤气设施中,设计工作压力在0.7公斤/厘米2以上的,应按受压容器的规定进行试压;设计工作压力在0.7公斤/厘米2以下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气密性试验。

第四十三条 煤气设施改装,必须有正式文件和图纸,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四条 一切电器设备和电源线路都必须保持干燥和良好的绝缘。

第四十五条 空气鼓风机、煤气排送机启动与停车顺序的联锁装置,必须保证好用,定期进行校验。

第四十六条 输煤系统各设备启动与停车顺序的联锁装置和讯号,要定期进行校验。

第四十七条 皮带传动和联轴节处均应有防护罩,地河、地坑都要有牢固的盖板。

第四十八条 输煤系统空气中的粉尘含量应符合国家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要采取措施解决。

第四十九条 所有安全装置,如安全阀、防爆膜、钟罩阀、止逆阀等均应定期进行检查、校验。

第五十条 设计规定的仪表、讯号、事故照明、自控和报警装置,必须齐全准确并定期校验。

第五十一条 煤气设备、管道及其支架均不得用来作为支承起吊物件。其接地装置必须定期校验。

第五十二条 除本身进行电焊外,煤气设备及管道严禁用来作为电焊机的地线。

第五十三条 煤气设备、管道应定期检查壁厚,清除体内的沉积物。

第五十四条 长期停用的设备和道管要用盲板断开,并避免死角。

第六章 管 理

第五十五条 煤气阀门宜用明杆闸阀,并有显目的“开”、“关”字样和箭头指示方向,阀门处宜设操作平台和梯子。在寒冷地区室外闸阀应保温。

第五十六条 煤气管道的最低处必须安装排水器,每个煤气使用点前,要有排水装置。所有排水装置都应指定专人维护,保证好用。

第五十七条 禁止在煤气管道上敷设有腐蚀性的气体、液体管道,以及与煤气系统无关的电线。管道下面不允许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并保持畅通。

第五十八条 蒸汽管道与煤气管道联通处宜用软管联接,不用时予以断开,以免互相串通。

第五十九条 新敷设的煤气管道、阀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工业管道施工验收规范》的规定,经气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六十条 煤气管道中的冷凝水应进行回收,如排入下水道时,必须符合国家《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

第六十一条 所有可能漏泄煤气的地方,应挂引入注意的警告牌。煤气管道应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颜色定期刷油漆。

第六十二条 自来水与热循环水的连通管,应加两道阀门切断。两道阀门之间装疏水阀。

第七章 维护检修

第六十三条 煤气设施要有计划进行修理,定期进行检查校验和清扫,明确专人负责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安全运转。

第六十四条 煤气设施检修应尽量在停气时进行。

第六十五条 对于使用中的设施进行维护、检修或切断电源时,修理人员必须与有关值班人员取得联系,作出妥善安排后方可进行

第六十六条 停煤气检修时必须:

(1)用盲板切断煤气来源,临时性检修可用水封切断,但必须派专人看管(盲板厚度按煤气压力和管径确定)。

(2)用蒸汽或空气吹扫后化验一氧化碳<0.03毫克/升,或进行生物试验后,方可动工。

(3)如需动火时,应清除可燃物,准备好灭火工具,必要时可通人蒸汽。

第六十七条 在带煤气检修或抽、堵盲板时,必须:

(1)事先提出申请,经煤气防护站同意,并派人现场监护。

(2)检修人员要配戴防毒面具。

(3)30米内禁止一切火源。

(4)敲打时应用铜质工具,当使用铁质工具时,必须涂上甘油。

第六十八条 在运行的煤气设备、管道上动火时,必须:

(1)事先填写动火证,经煤气防护站批准,并派人现场监护。

(2)准备好灭火器具和防护用品。

(3)煤气压力必须保持在20~60mm水柱(现场应有压力计,并派人监视)。

(4)只准用电焊,不准用气焊。

第六十九条 3米以上高空作业,必须搭好梯子平台。

第七十条 检修时要在显目处悬挂警告牌,以防他人误操作。

第七十一条 凡进入煤气设备、管道内或下地坑、上高空,除遵守第六十六条(1)、(2)以外,还必须:

(1)两人以上,并有专人监护。

(2)与外部有可靠的联络讯号。

(3)佩戴好安全带。

(4)进入电除焦油器内,要切断电源,并可靠接地。

第七十二条 凡进入煤气设备、管道内,只准用12伏的低压照明。

第八章 事故处理

第七十三条 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事故,应积极组织救护,防止事态扩大,保持好现场,并立即报告煤气防护站和有关部门。

第七十四条 煤气防护站当班负责人应立即赶到现场,统一指挥救护工作。一切参加救护人员,必须服从统一指挥,未佩戴氧气呼吸器的人员,严禁到危险区域。

第七十五条,发生煤气中毒时,将中毒者抬到空气新鲜流通的安全区,注意保暖。

(1)轻度中毒,如出现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时,可就近送医院护理。

(2)重度中毒者,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通知救护人员和医生到现场抢救,在其未恢复知觉前,不得用救护车送往较远的医院。

第七十六条 发生煤气着火时:

(1)将煤气来源逐渐关小(煤气压力不得低于20mm水柱),通人大量蒸汽灭火,火扑灭后,关闭阀门,严禁在火未扑灭前,突然完全切断煤气来源。

(2)切断火势威胁的电源。

(3)用黄泥、湿草袋及相应的灭火器扑灭余火。

第七十七条 发生煤气爆炸时:

(1)迅速切断煤气来源。

(2)吹扫残余煤气,加强事故现场通风。

(3)如爆炸引起中毒、着火,分别按75和76条处理。

第七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十九条 本着“三不放过”(即查不出原因不放过、找不出责任不放过、提不出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第八十条 未查明发生事故原因,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得恢复送气。

第九章 防 护

第八十一条 煤气站和煤气使用单位,要有足够的消防、救护设施,并有专人保管和维护。必须有一定数量的人员会使用防护用具。

第八十二条 凡生产和使用煤气的车间厂房,必须保证良好的通风,煤气防护站负责定期测定,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应小于0.03毫克/升。

第八十三条 执行有煤气危险的作业或停送气时,应尽量在白天进行。如必须在夜间进行时,应有充分的照明和防护措施,组织有经验的人员和防护人员参加。

第八十四条 凡从事煤气生产和使用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训练,经考试合格发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第八十五条 严禁在煤气设施的房间内睡觉。

第八十六条 工厂必须设立煤气防护站,或专职煤气防护人员,由职能部门领导。

煤气防护站的职责:

(1)宣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对有关人员进行煤气安全教育。

(2)监督煤气安全生产和使用。有权制止违反煤气安全规定的危险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3)带煤气检修、抽、堵盲板、动火的方案审查、安全救护的准备和现场监护。

(4)发生事故时组织指挥救护,并参加事故调查分析。

(5)参加煤气设施的设计审查和新建、改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及投产工作。

(6)组织并训练不脱产的煤气防护人员。

(7)组织定期对有毒气体和粉尘含量进行测定,督促有关单位改善劳动条件。

第八十七条 每昼夜煤气生产量在400000米3以下的单位,可不设煤气防护站,但必须设立专职的煤气防护员,并组织不脱产的煤气防护组织,履行煤气防护站职责。

第八十八条 煤气防护站必须备有足够的安全救护用具和测试仪器,如氧气、呼吸器、苏生器、防毒面具、氧气瓶等,并有专人维护和定期检查,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第八十九条 煤气防护站每季组织有关人员,对全厂煤气设施,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消除。

第3篇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机械工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 仪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试验、使用、维修与管理。

第三条 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的带电作业和高空作业均应按原第一机械工业部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企业要在厂长、总工程师领导下,指定有关业务部门主管电气安全工作、保证电气安全。

第五条 一切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凡违反本规程而造成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所有从事电气设备安装、运行、试验、 维护检修等工作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凡有视觉(双目视力校正后在0.8以下、色盲)、听觉障碍,高、低血压病、心脏病、癔病、癫痫病、神经官能症、精神分裂症、严重口吃者不能从事电气工作。

第七条 各项电气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必须齐全。变配电所(站室)、电气设备、线路的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资料档案应完整准确。

第二章 基 本 规 定

第一节 电气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第八条 对电气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各级电工必须达到机械工业部颁发的各专业电工技术等级标准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水平,凭操作证操作。严禁无证操作或酒后操作 。

第九条 新从事电气工作的工人、 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电气安全技术培训,见习或学徒期满,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后才能操作。新上岗位和变换工种的工人不能担任主值班或其他电气工作的主操作人。

第十条 供电系统的主管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变配电所(站、 室)的负责人、值班长、检修、试验班组长应按时参加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考核。

第二节 停送电联系

第十一条 停送电联系应指定专人进行。非指定人员要求停送电时, 值班人员有权不予办理。联系的方法采用工作票、停送电申请单、停送电联系单或电话联系等。停送电联系的时间、内容、联系人、审批人等项目应在上述停送电凭证内写明。严禁采取约时或其他不安全的方式联系停送电。

第十二条 在办完送电手续后,严禁再在该电气装置或线路上进行任何工作。

第十三条 用电话联系停送电时,值班员应将联系人的要求记入操作记录本, 并重述一遍,准确无误后才能操作。双方对话应予录音,录音带至少保存一周。若发生事故时,录音带应保存至事故结案。

第十四条 执行工作票进行检修、预试工作时, 工作负责人应按操作规程规定办理工作许可、工作延期、工作终结手续。

第十五条 遇有人身触电危险的情况, 值班员可不经上级批准先行拉开有关线路或设备的电源开关,但事后必须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将详细情况记录在值班日志上。

第十六条 与地区供电部门的停送电联系,按当地供电部门规定执行。

第4篇 职工食堂燃气安全管理操作规程

1、 燃气间内经常保持清洁,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2、 存放燃气的房间,严禁火种,严防明火入内。

3、 设置专职安全员,定期(每月)检查燃气设施安全,发现问题后做相关处理,处理不了的要及时上报综合部。

4、 送气时要做好交接,检查钢瓶的检验期限及检验合格证。

5、 每餐使用完燃气之后,由当天值班员负责关好阀门并检查气体有无泄漏,确保无泄漏方能离开。

6、 燃气点燃之前,应检查液化气开关,灶内是否有液化气味道,以防外漏。点火时人要站在炉门侧面。

7、 如发现室内有液化气味,先将门窗打开,关闭任何电器开关,不查明原因,不得点燃。

8、 怀疑燃气管线有漏气时,不可用明火进行检查测试,应用肥皂泡检查有无泄漏。

9、燃气一旦失火,千万不要惊慌,立即切断气源,关闭电闸。及时疏散人群,确保人身安全,尽量减少损失。

第5篇 电气安全管理措施规程

电气安全技术措施

在用电中,一般采取:保护接地、防高压窜入低压保护、保护接零、重复接地保护;装设熔断器、脱扣器、热继电器、漏电保护装置;采用安全低电压等。同时还必须加强电气作业安全管理,认真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规程,以及坚持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和安全知识的教育。

电气设备的交接试验一般是由电业部门负责,要求符合《电气设备交接试验规程》。

电磁防护

一、电磁辐射

随着电子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设备的应用更加广泛,遍及工业、农业、军事、交通、医疗、教育和文艺等许多领域,可以说,各行各业都离不开电子设备。尤其是使用频率较高的通信、雷达、电视、广播、导航等设备,为了得到较大的覆盖范围,需要向空间辐射能量很强的电磁波。于是,众多的电磁辐射,宽广的辐射频谱,使我们人类居住的环境里电磁辐射陡然剧增,而且已经到了直接影响人类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的程度。

尽管电磁辐射对人体有潜在的危害,尤其是在使用不当或不注意的时候。但文明社会和现代人类都不会因此拒绝或抛弃那些能产生电磁辐射,但与我们生活和工作息息相关的电子设备,诸如电视台、广播电台、雷达站、导航站、微波中继站和通信站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电视机、微波炉、手机等家庭或个人用品。可以说,我们生活的空间充满了电磁辐射!

二、电磁辐射的危害

辐射到人体上的电磁波,一部分会被人体表面的皮肤和衣物反射或折射出去,另一部分则会被表皮所吸收,并对人体的细胞组织和神经系统产生作用。电磁辐射确实能对人体产生不良作用——一是使人体细胞组织的温度升高而发生形态学改变;二是对人体神经系统发生作用产生功能性改变。

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危害主要表现在它对人体神经系统的不良作用,其主要症状是神经衰弱,具体表现为头昏脑胀、无精打采、失眠多梦、疲劳无力,以及记忆力减退和情况沮丧等,有时还有头痛眼胀、四肢酸痛、食欲不振、脱发、多汗、体重下降等现象。

电磁辐射对人体健康的不良影响是现实存在的,尤其是较高的频段。我国现以法律或法规的形式规定有电磁辐射安全剂量的卫生标准,在对设备采取防范措施以限制非正常外泄的电磁辐射强度的同时,还给予从事与电磁辐射有关的高频电子设备专业人员一定的特殊劳保和补助。

三、电磁屏蔽

电磁屏蔽是防止电磁伤害的主要措施。

(一)电磁屏蔽工作原理

高频电磁屏蔽装置由铜,铝或钢制成,当电磁波进入金属内部时,产生能量损耗,一部分电磁能转变为热能。随着进入导体表面的深度增加,能量逐渐减小,电磁场逐渐减弱。显然,导体表面场强最大;越入内部,场强越小。这些现象就是电磁辐射的集肤效应。电磁屏蔽就是利用这一效应进行工作。

(二)屏蔽方式

1、主动屏蔽

是指将场源置于屏蔽体内,将电磁场限制在某一范围内,使其不对屏蔽体以外的工作人员或仪器设备产生影响的屏蔽方式。

2、被动场屏蔽

是指屏蔽室,个人防护等屏蔽方式。这种屏蔽是将场源置于屏蔽体之外,使屏蔽体内不受电磁场的干扰或污染。

(三)屏蔽材料

用于高频防护的板状屏蔽和网状屏蔽均可用铜,铝或钢(铁)制成。必要时可考虑双层屏蔽。

四、高频接地

高频接地包括高频设备外壳接地和接屏蔽的接地。高频接地应符合一般电气设备接地的要求,还应符合高频接地的特殊要求。

屏蔽装置有了良好的接地以后,可以提高屏蔽效果,且以中波波段较为明显。

高频接地的接地线不宜太长,其长度最好能限制在波长的1/4以内。如无法达到这个要求时,也要避免波长1/4的奇数倍。

对于屏蔽接地,只宜在屏蔽的一个点与接地体相连。如果同时有几个点与接地体相连,由于各点情况不完全相同。可能产生有害的不平衡电流。

第6篇 食堂液化气安全管理操作规程

1、液化气棚舍外经常保持清洁,严禁堆易燃易爆物品。

2、设立专管人员,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存放点开液化气阀。门。

3、存放液化气的地方,严禁火种,严防明火入内。

4、每餐使用后的液化气钢瓶要关阀、关门上锁,(并随时随关、上锁)。

5、搬运液化气钢瓶时,应将阀门旋紧,不准滚动和撞击,存放时要垂直,放置稳当,加上抱筐。

6、液化气点火前,应检查液化开关,灶内有否液化气味道,以防外漏。点火时人要站在炉门侧面。

7、遇到外界影响,液化气灶自动熄灭时,应立即关闭,重新点燃开启。

8、如发现室内有液化气味,要将门窗打开,不查明原因,不能点燃。

9、灭火器箱上面,严禁堆放一切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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