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责任体系
1. 建立全面的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及员工的安全职责。
2. 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执行。
3.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整改。
二、施工前准备
1. 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2. 培训员工,确保所有人员了解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3. 确保所有设备和工具符合安全标准,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三、施工过程管理
1. 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划分作业区域。
2. 工作期间,所有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装备。
3. 实施每日安全晨会,通报安全情况,强调注意事项。
四、应急响应
1. 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 设置应急救援设施,如消防器材、急救箱等。
3. 遇到事故,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保障人员安全。
五、后期评价与改进
1. 定期进行安全绩效评估,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2. 鼓励员工参与安全文化建设,提升全员安全意识。
3. 不断完善安全规程,适应施工环境和技术变化。
1. 安全规程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规、行业标准,确保合规性。
2. 规程的实施需得到全员理解和执行,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
3. 安全管理应贯穿项目全过程,从前期准备到后期评价,形成闭环管理。
4. 应急预案的有效性需通过定期演练验证,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响应。
1. 哪个部门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执行?
答: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
2. 施工现场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答: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培训员工,确保设备和工具符合安全标准。
3. 施工过程中,员工应如何保障自身安全?
答:佩戴个人防护装备,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参与每日安全晨会。
4. 应急预案的目的是什么?
答: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员安全。
5. 如何评估安全规程的效果?
答:通过定期的安全绩效评估,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第1篇 某建筑公司木工安全操作规程
(1) 模板支撑不得使用腐朽、劈裂的材料。支撑要垂直,底端平整坚实,并加以木垫。木垫要钉牢,并用横杆和剪刀撑拉牢。
(2) 支模应严格检查,发现严重变形、螺栓松动等应及时修复。
(3) 支模应按工序进行,模板没有固定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禁止利用拉杆、支撑攀登。
(4) 支设4m以上的立柱模板,四周必须顶牢,可搭设工作台,系安全带,不足4m的,可使用马凳操作。
(5) 支设独立梁模应设临时工作台,不得站在柱模上操作和梁底模上行走。
(6) 拆除模板应经施工技术人员同意。操作时应按顺序分段进行,严禁硬砸或大面积整体剥落和拉倒。完工前不得留下松动和悬挂的模板,拆下的模板应及时运送到指定地点集中堆放,防止钉子扎脚。
(7) 锯木机操作前应进行检查锯片不得有裂口,螺丝应上紧。锯盘要有防护罩,防护挡板等安全装置,无人操作时要切断电源。
(8) 操作要戴防护眼镜,站在锯片一侧。禁止站在与锯片同一直线上,手臂不得跨过锯片。
(9) 进料时必须紧贴靠山,不得用力过猛,遇硬节慢推。接料要待料出锯片15cm,不得用手硬拉。
(10) 短窄料应用棍推,接料使用挂钩。超过锯片半径的材料,禁止上锯。
(11) 暴风、台风前后,要检查工地模板、支撑。发现变形、下沉等现象,应及时修理加固,有严重危险的,立即排除。
(12) 现场道路应加强维护,斜道和脚手板应有防滑设施。
第2篇 河南某建筑公司木工安全操作规程
(1) 模板支撑不得使用腐朽、劈裂的材料。支撑要垂直,底端平整坚实,并加以木垫。木垫要钉牢,并用横杆和剪刀撑拉牢。
(2) 支模应严格检查,发现严重变形、螺栓松动等应及时修复。
(3) 支模应按工序进行,模板没有固定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禁止利用拉杆、支撑攀登。
(4) 支设4m以上的立柱模板,四周必须顶牢,可搭设工作台,系安全带,不足4m的,可使用马凳操作。
(5) 支设独立梁模应设临时工作台,不得站在柱模上操作和梁底模上行走。
(6) 拆除模板应经施工技术人员同意。操作时应按顺序分段进行,严禁硬砸或大面积整体剥落和拉倒。完工前不得留下松动和悬挂的模板,拆下的模板应及时运送到指定地点集中堆放,防止钉子扎脚。
(7) 锯木机操作前应进行检查锯片不得有裂口,螺丝应上紧。锯盘要有防护罩,防护挡板等安全装置,无人操作时要切断电源。
(8) 操作要戴防护眼镜,站在锯片一侧。禁止站在与锯片同一直线上,手臂不得跨过锯片。
(9) 进料时必须紧贴靠山,不得用力过猛,遇硬节慢推。接料要待料出锯片15cm,不得用手硬拉。
(10) 短窄料应用棍推,接料使用挂钩。超过锯片半径的材料,禁止上锯。
(11) 暴风、台风前后,要检查工地模板、支撑。发现变形、下沉等现象,应及时修理加固,有严重危险的,立即排除。
(12) 现场道路应加强维护,斜道和脚手板应有防滑设施。
第3篇 建筑公司作业安全管理规程
一、 目的
规范公司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二、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的生产、检验、储运设备、仪器、公用设施、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安装、调试、检修、维护保养和使用等工作。各部门相关人员在安装、调试、检修、维护保养、使用等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程。外来施工或检修单位也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程。
三、作业安全管理具体规程
1. 作业实施部门要加强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做到安全组织、安全任务、安全责任、安全措施“四落实”,根据作业要求,事先应做好技术、材料、备件、工具等方面的准备,落实作业人员、安全措施。
2. 对实施作业的人员应按要求进行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应对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和出现的不安全因素进行分析,提前采取预防措施。
3. 多工种作业的项目必须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对作业过程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作业过程的安全。
4. 专业特种设备的安装、检修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任何人不得擅自安装、检修或委托无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检修。
5. 对作业过程中使用的设备、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应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6. 检修/维护保养传动设备或传动设备上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拔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启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上安全锁卡,使用的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备漏电保护装置。
7. 受压容器或压力管道在检修/维护保养前必须将其压力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高温设备或管道在检修/维护保养前必须将其温度降到室温,设备或管道内存有有毒有害物质或易燃易爆物质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方法进行清洗、排净,必要时采取关闭阀门或加盲板的方法进行隔绝。
8. 危险作业(动火、高处、进入有限空间、吊装等)必须按规定先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即《危险作业许可证》详见附件一,下同),必要时应检查作业过程中需用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准备情况,夜间作业场所应设有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
9. 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各种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关规章制度,听从现场指挥人员和安技人员的指导。
10. 作业时拆开的地板或所开洞孔在下班前应复原,如不能结束作业时,应在洞孔四周围上栏杆,设置警示灯,防止行人跌落。在吊装作业或其它不宜有闲杂人员进人的危险工作区域,都应有明显警告信号,必要时可设专人站岗。
11. 作业过程中拆下的零件应整齐放置,不能随便乱丢。作业结束时,应清点工、机具。对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作业结束后还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人在内后,才能关闭有限空间入口。
12. 检修人员应会同设备所属部门设备员及岗位操作人员对检修的设备进行单机和联动试车,认真进行交接,并及时清理检修现场。
13. 岗位操作人员要认真检查确认维修部位和安全附件,保证其安全可靠,仪表管线畅通,并在交接班时将检修中变动的设备管道阀门、电气、仪表等情况相互交接清楚。
14. 关键重点设备进行大修或技改后,应由生产、设备主管领导组织设备动力部、大修所在部门、工艺设施总部、质量管理总部等专业部门进行验收,对相关的技术指标、安全性能、测试数据按有关规程进行逐项验收,必要时可按验证方案进行重新验证,确保生产的安全、稳定、可靠。
四、 动火作业管理
1. 工厂范围内除综合办公楼东侧每层楼梯口设置的固定吸烟点外,其余均为禁火(禁烟)区域。
2. 食堂及检测中心实验室、研发中心实验室需使用明火(电炉、电热器等)的区域,每年由工厂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组织检查,合格后予以办理审批手续,有效期为一年。
3. 因检修、施工需要使用电、气焊(割)、喷灯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按规定先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1)母婴设备动力部的机修间为日常维修、加工的“固定动火区”,每年由工厂消防安全管理部门组织检查,合格后予以办理审批手续,有效期为一年。
(2)其它区域的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① 一级动火:乙醇及有机溶剂贮存间,危险品库严格控制动火作业,特殊情况需对上述区域设备、设施进行动火作业的,必须完全将可燃气体置换、清洗干净,并对动火部位进行动火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动火。审批权限为:实施动火作业部门负责人审核,综合安全员核查安全措施到位,负责消防工作的主管领导批准后,再报母婴公司总经理批准。
② 二级动火:技术夹层、仓储区、生产车间的脱包、折箱、外包区域的动火作业,必须在距动火地点五米内清除可燃物,无法清除的必须用阻燃物进行有效的隔离,必要时动火现场应配备灭火器材。审批权限为:实施动火作业部门负责人审核,综合安全管理员核查安全措施到位,负责消防工作的主管领导批准。
③ 三级动火:其它区域内的动火,必须做好可燃物的清理或采取有效的阻隔措施,并注意对其它设备、设施的保护审批权限为:实施动火作业部门负责人审核,综合安全管理员核查安全措施到位,负责消防工作的主管领导批准。
4. 动火作业必须为二人以上作业,必须指定现场指挥人和作业监护人,一级动火的监护人为母婴公司综合安全管理员,二、三级动火的监护人为动火区域所在部门的安全员。
5. 执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在完成作业后必须仔细清理现场并留置30分钟以上,以防炽热焊渣引起火灾。
6. 动火作业人必须按规定先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批者确认安全措施无误并填写记录、签字同意方可进行作业,动火作业所在岗位和工作人员必须协助做好安全措施。
7. 动火作业审批者必须严肃认真、细致地检查各项安全措施,认真落实监护工作,动火许可证所批准的范围不得任意扩大,动火时间不得延长,需要扩大动火区域和延长时间,应重新进行审批。
8. 动火作业审批有效时间为:一级动火8小时,二级动火24小时,三级动火120小时(5天),超过有效时间必须重新申请。
五、 高处作业管理
1. 定义
(1)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及其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2. 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1)高处作业者,必须按规定先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审批权限为:实施高处作业部门负责人审核,母婴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员核查安全措施到位,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管领导批准。生产部金检仪平台、螺杆、粉仓、管道常规性清洁需经常登高作业的,审批有效时间为一年。
(2)担任高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的人员,不准参加高处作业。凡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
(3)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不准穿凉鞋、高跟鞋及带钉鞋,易滑鞋等进行登高作业。
(4)在架空管道,高大的罐体及建筑物的其它高处进行登高作业并有坠落危险时必须佩带安全带。
(5)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应符合国家标准(gb-6995-85)的要求。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有损坏的不得使用。安全带要悬挂在垂直上方无尖锐、锋利棱角的结实牢固的构件上。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能低挂高用,不准用绳子代替。
(6)登高作业应使用登高车、脚手架、梯子等专用工具,不得用升降叉车等工具替代。登高作业中使用的各种梯子要坚固,放置要平稳,立梯坡度一般以60-70度为宜。应设防滑装置。人字梯拉线须牢固。梯子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须有人扶梯监护。
(7)高处作业所用材料应堆放稳妥,所用工具、零件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不准在高处投掷材料工具或其他物品;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零件放在管架、罐体或人字梯的顶部,工作完毕应及时将易坠落物件清理收拾干净。
(8)高处作业人员在靠近有带电场所、线路作业时,必须按电气有关规定与带电装置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必要时切断电源,防止在运导体材料时触碰电线。
(9)在技术夹层上进行维修、清扫时,必须二人一同工作,脚踏受力位置应在构架龙骨的可承重位置,必要时可铺设脚手板。
(10)在进行高处工作时,除有关人员外,不准他人在工作地点的下面行走或逗留,工作地点下面应围栏或装设其他保护装置,防止落物伤人。如在格栅式的平台上工作,为了防止工具和器材掉落,应铺设木板。
(11)上下层同时进行工作时,中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罩棚或其他隔离设施,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12)在6级及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打雷、大雾等恶劣天气的情况下,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
六、 焊接作业管理
1. 从事电(气)焊接作业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2. 在禁火(禁烟)区域内从事焊接作业的,必须按规定先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有人监护后方可动火。
3. 电焊所用的工具必须安全绝缘,焊机的外壳和工作台必须有良好的接地,接地线不得接在有易燃易爆介质的管道或设备上,也不得在动火作业点外的其它设备、管道上打火试焊。
4. 焊接场地安全要求:
(1)焊接场地禁止旋转易燃易爆物品,应备有消防器材,保证足够的照明和良好的通风。
(2)所有气焊胶管、焊接电缆线等不得互相缠绕,用毕的气瓶应及时移出工作场地,不得随便乱放。
(3)进入有限空间进行焊接作业,必须按规定先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内容应包括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如符合登高作业条件的还需包括登高作业,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登高作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安全。
(4)焊接现场的氧气瓶、乙炔气瓶、电焊机应放置在安全位置,三者之间及其与动火点之间的距离要符合《气瓶安全使用规程》的规定。
5. 焊接作业前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操作时必须戴好防护眼镜或面罩;仰面焊接时应扣紧衣领,扎紧袖口,戴好防火帽;在潮湿的环境中作业时,要穿好胶鞋,做好防护措施。
6. 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焊接作业:
(1)未经领导同意,车间、部门擅自拿来的物件,在不了解其使用情况和构造的情况下,不准焊割。
(2)盛装过易燃、易爆气体(固体)的容器管道,未经彻底清洗和处理,并经动火分析确认消除火灾爆炸危险的,不准焊割。
(3)用可燃材料充做保温层、隔热、隔音设备的部位,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准焊割。
(4)有压力的管道或密闭容器,如空气压缩机(贮罐)、高压气瓶、高温高压管道等,不准焊割。
(5)防爆区域未采取严格隔离等安全措施,焊接场所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未作清除或未采取安全措施的,不准焊割。
七、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1. 定义:
(1)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2)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3)有限空间分为三类:
密闭设备:如船舱、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
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等;
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
2.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预先制定专门的作业方案,作业方案中必须列出所采取的安全措施。
3. 有限空间作业,必须按规定先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如涉及动火、登高作业,审批内容还应包括动火作业及登高作业。审批权限为:实施有限空间作业部门负责人审核,安全生产管理员核查安全措施到位,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管领导批准。生产部粉仓常规性清洁需经常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经审批可办理长期的有限空间作业《危险作业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准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4. 各项安全措施
(1)进入贮水罐前必须先关闭进水阀放尽罐内的水,并在罐内温度降至30℃以下时方可进入;进入集水(污水)中前必须先确认其中无有毒有害物质,必要时可通入新鲜的压缩空气进行置换,但严禁通入纯氧进行置换。
(2)集水(污水)井中有潜水泵或其它电气设备的,应先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上挂上“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禁动标志,方可进入作业。
(3)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系好安全带,安全带的另一端要固定在容器外的设施上。当紧急情况下作业或用压缩空气置换的效果不确切时,作业人员必须戴上长管式呼吸器方可进入,作业人员在有限空间内不得随意解下安全带和呼吸器。
(4)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安排二名以上具备救护能力的监护人员,监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在作业过程中,进入人员应及时或定时和监护人员作信号联系,如发现异常情况或感觉不适,必须立即撤出。
(5)在有限空间内进行动火作业时,严禁将乙炔和氧气泄漏在内以防爆炸。作业暂
停时,应将割炬和焊枪放在有限空间外部。
(6)有限空间作业只准使用12v行灯,移动式检修工具电压超过安全电压时,必须用绝缘良好的软线,中间不准有接头,并有可靠的接地线。
5. 作业完毕后,作业人员、监护人员、现场指挥人员共同认真检查,确认无异常后,共同签字后,方可封闭有限空间出入口。
八、 吊装作业管理
1. 吊装作业必须按规定先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审批权限为:实施吊装作业部门负责人审核,安全生产管理员核查安全措施到位,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主管领导批准。从事吊装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许可证。
2. 吊装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吨重,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设备动力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员审查,报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经理助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3. 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4.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高处作业时必须遵守hg 23014的规定。
6. 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7. 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8.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机动、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9.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10.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11. 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应遵守hg 23011的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12.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13. 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14. 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15. 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1)指挥信号不明;
(2)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3)斜拉重物;
(4)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5)重物下站人;
(6)重物埋在地下;
(7)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8)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9)重物越人头;
(10)安全装置失灵。
16. 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17.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九、 临时用电管理
1. 由于作业要求,需要临时安装用于照明、焊接、运输、起吊及各类电机、电器的线路,均需填报“临时用电申请批准单”(见附件二),由设备动力部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实施。
2. 使用临时用电线路,一般不得超过十天,建筑工地的临时线总开关到电源按正规安装,总开关以下装触电保护器,并符合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否则不予批准。。
3. 临时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的装接,应符合电气安全技术要求,无电工操作证者,一律严禁安装拆装,如有违章或发生险情,依照责任制追究该线路电工的责任。
4. 电工在装接临时电气线路的一般技术要求如下:
(1)电工在装接临时线时,必须严格查验“批准单”,并按列单范围操作,装接完毕应交使用者验收,并按期拆除,不符手续的应拒绝接装。
(2)临时线必须保证绝缘性能好,使用负荷选择正确,接头包扎可靠,全线无裸露。
(3)采用悬架式沿墙敷设时,户内不得低于2.5米,户外不得低于3.5米,并禁止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挂线,更不准在高压线或易燃易爆物周围架设临时线。
(4)临时线与设备、水管、门窗等安全距离应保持0.3米以外,并且一般不得任意拖地,如确实需要,则铺设于地面上的部位加可靠的硬质套管,管口要装保护圈,防止移动磨损电线。
(5)全部临时线路装置,必须有总开关,并要装熔断器,使用电具一律装触电保护器。
(6)所有电气设备、金属外壳,要有良好的接地和接零线。
(7)安装完毕的临时线,未经审批部门同意,其他电工和部门不得擅自改动或搭接使用。
十、本规程由公司设备动力部制订、修订并解释,报安全生产主管领导、总经理审核,安委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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