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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更新时间:2024-05-12

铁路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有哪些

1. 穿戴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防护眼镜、工作服、防滑鞋等,确保个人安全。

2. 遵守信号规定:严格执行铁路信号系统,不得擅自改变或忽视信号指示。

3. 检查设备:在作业前,全面检查工具和设备,确认无故障且安全可靠。

4. 安全距离:保持与行驶列车的安全距离,防止意外发生。

5. 作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轨道区域进行作业。

6. 通信联络:使用专用通信设备,保持与调度员的实时联系。

7. 紧急处理:遇到突发情况,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上级。

目的和意义

铁路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旨在保障铁路工人的生命安全,降低作业风险,维护铁路系统的正常运行。通过规范作业行为,预防因操作不当导致的事故,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为乘客和铁路运输提供安全保障。遵循规程,可以确保每一位铁路工在执行任务时,能够遵循科学、有序的流程,减少人为失误,从而实现安全生产。

注意事项

1. 严禁酒后上岗,保持清醒的头脑和良好的身体状态。

2. 作业期间,禁止吸烟、玩耍手机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

3. 遇到复杂天气条件,如强风、暴雨等,应暂停户外作业,确保安全。

4. 不得私自改动设备设置,严格按照操作手册进行操作。

5. 在轨道上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监护,以防不测。

6. 对于老旧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必要时及时更换。

7. 接受定期的安全培训,提升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8. 保持工作区域整洁,避免杂物引发事故。

9. 当发现安全隐患时,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不得隐瞒或拖延。

以上铁路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旨在确保每位工人的安全,同时也确保铁路系统的高效稳定。每一位铁路工都应将其牢记于心,付诸实践,共同营造安全的工作环境。

铁路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范文

第一章总则

1、必须遵守矿山一般安全规程,

2、使用通用设备、工具必须遵守其安全技术规程。

3、工作人员应熟悉和掌握使用的各种设备、铁路器材的性能、技术标准及要求。

4、在实际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5、夜间作业必须有良好的照明条件。

第二章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节安全检查与安全防护

1、工作前,必须将使用的各种设备、工具、工件、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准备齐全,并检查有无缺陷,是否符合使用要求。

2、施工前,必须按规定向生产总调度、车间调度、铁路所辖车站等提出施工申请,并制定出详细、具体、可靠的安全措施。

3、必须按规定办理线路的封锁手续,设置好停车信号标志牌、安全警戒监护人员、施工作业标志牌等安全防护措施。

4、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有专人负责指挥,在检查确认无误后,工作人员方可进入施工作业现场。

5、在区间线路上施工的安全防护方法:

⑴、在单线铁路上施工时:在施工区域两侧20米处,应各设置移动停车信号标志牌;在两侧300米处,各设置一名安全警戒监护人员。

⑵、在单线铁路上施工的300米安全警戒区间有铁路道岔、信号机时,应在铁路道岔、信号机处设置安全警戒监护人员,其它防护措施不变。

⑶、在复线其中一条线路上施工时,应在设置安全警戒监护人员300米处的另一条铁路上,同时设置施工作业标志牌,其它防护措施不变。

⑷、在复线上两条线路同时施工时,应在每个施工区域两侧20米处,各设置移动停车信号标志牌;在整个施工区域的两侧300米处,各设置一名安全警戒监护人员。

6、在各车站内的某一条线路上施工时,应在施工区域两侧20米处,应各设置移动停车信号标志牌或安全警戒监护人员,同时设置施工作业标志牌,并将通往施工现场的铁路道岔锁闭或钉牢,使机车不能通往施工现场。

7、在采场、排土线上进行拆、移、铺道作业时,在施工地点来车方向一侧50米处,应设置停车信号标志牌或一名安全警戒监护人员,并将通往采场或排土线上施工现场的铁路道岔锁闭或钉牢,使机车不能进入施工现场。

8、在进站道岔以及信号机至道岔之间的线路上施工时,除按规定在施工地点两侧设置停车信号标志牌、安全警戒监护人员外,应同时将信号机关闭进行防护。

9、在区间线路上进行一般性的施工作业时,应在作业区两侧各200—300米处设置安全警戒监护人员或施工作业标志牌。

10、施工现场的移动信号标志牌也可用安全警戒监护人员的手信号代替。

11、停车信号标志牌、安全警戒监护人员、施工作业标志牌等安全防护措施的设置与撤除必须根据施工指挥人员的指示进行。

12、设置安全防护措施时的指示信号为:展开的红旗做圆形转动。

13、撤除安全防护措施时的指示信号为:卷起的红旗或黄旗在头顶上左右摆动。

14、下列工作必须按规定提前办理线路封锁手续,设置安全防护措施;临时开通时,可视具体情况,办理开通手续,并限速运行:

⑴、成段更换钢轨;

⑵、成段更换(清筛)轨枕下的道碴;

⑶、成段更换混凝土轨枕;

⑷、成段更换道岔和岔枕;

⑸、起道高度超过100mm或一次使用冻害板超过40mm时;

⑹、固定线一次拨道量超过100mm或移动线移道;

⑺、新建、改建工程的接点。

15、下列工作经车站值班员或行车调度员承认,利用行车间隔时间施工,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开通时可不限速:

⑴、单根更换钢轨;

⑵、拆开接头成段调整轨缝或使用轨缝调整器调整轨缝;

⑶、同时拆开两个以上接头的鱼尾板;

⑷、更换尖轨、辙叉等道岔主要部件;

⑸、使用弯轨器调直钢轨;

⑹、在视线不清地段使用起道机起道;

⑺、清理线路上或周围有碍行车的障碍物等;

⑻、使用可随时撤下线路的施工机械时。

第二节巡道作业

1、负责巡道工作的人员应选择独立工作能力强,熟悉线路状况的人员担任。

2、巡道时,工作人员应认真仔细地检查线路,发现有危及行车安全的故障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若不能立即处理,必须采取好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立即向车站值班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报告,

3、巡道或进行处理线路故障时,必须经常观察线路前后及两侧相邻线路上有无机车运行,发现有车,应立即下道,注意躲避。

4、通过桥梁、隧道时,应先确认两端是否有车,确认无误后,方可通过。

5、巡道工作结束后,应认真填写巡道检查记录。

6、巡道过程中,注重检查的项目有:

⑴、钢轨、道岔及主要连接部件有无折损,原有的伤损标记处有无变化;

⑵、路基沉陷、塌方、落石、水害等情况;

⑶、有无侵入限界的障碍物;

⑷、轨距、水平、线形等有无严重超限情况;

⑸、有无未经有关部门、单位批准,且未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而擅自在铁路上或周围进行有损于线路的各种施工。

7、巡道人员应进行处理的工作项目:

⑴、打紧浮起的道钉;拧紧松动的螺栓;整修道岔的零部件及防爬设备、扣件等,缺少或损坏的零部件应及时补充更换;

⑵、疏通排水沟及侧沟;

⑶、清扫无人看守道口的钢轨轮缘槽;

第三节线路上作业时

1、在道空口上作业时,除注意铁路上的机车车辆外,应注意公路上来往的车辆,必要时,应在道口两侧的公路上设安全监护人员。

2、使用起道机时,对面不得有人,起道机安放应平稳牢固,与铁轨应保持全接触,两台以上一同作业时,抬压应一致,做好联系确认,呼唤应答。

3、进行捣固作业时,作业人员之间必须间隔三根以上轨枕的距离,前后移动时,应行动一致,做好联系确认,呼唤应答。

4、捣固前,应先将轨枕空内过满的道碴扒开,将轨枕底部的道碴击打牢固。

5、拨道时撬棍应插牢,与地面应保持400—600的角度,做好联系确认,呼唤应答。

6、起道钉时,撬棍的岔口与道钉帽应接触牢固,支撑可靠,注意双手下部有无钢轨、石块等障碍物,缓慢操作,不得用力过猛。

7、在线路中间同时起钢轨内侧的道钉时,应间隔两根轨枕以上的距离。

8、在行车线路上,直线不得同时连续起掉三根(曲线两根)枕木上的道钉,特殊情况应采取防护措施。

9、打道钉时,应先将道钉栽牢后,方可用锤击打,击打时,应稳、准,锤具运动范围内及正面不得有人,分组作业时,应间隔五根枕木以上的距离,每块垫板应钉三个道钉(内侧两个外侧1个),曲线地段应适当加强。

10、使用撬棍顺线路压撬枕木、钢轨等物件时,撬棍与枕木、钢轨等物应接触牢固,支撑可靠,防止滑脱,头部应与打钉者错开,作业时,应与其他人员做好联系确认,呼唤应答。

11、使用撬棍翻动钢轨时,应有专人负责指挥,必须按钢轨的长度合理安排多组作业人员,操作时应动作一致,做好联系确认,呼唤应答。

12、扛枕木时,应缓慢操作,防止扭伤,单人扛运时,应前轻后重,两人扛运时,应密切配合,动作一致,行走时,应注意脚下障碍物,落放时,应注意观察是否有人。

13、扛运油枕时,应注意做好安全防护,防止中毒。

14、更换轨枕时,禁止同时抽出两根以上相邻的轨枕,两处同时抽出两根轨枕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六根轨枕的距离。

15、抽、放枕木时,要用枕木钳夹牢,不得用力过猛,防止滑脱伤人。

16、调整轨枕的方正时,应使用木锤,注意不要碰伤左右人员或损坏轨枕。

17、在曲线上卸螺栓和夹板时,应站在曲线内侧,防止钢轨崩直伤人。

18、使用铲具处理锈死的夹板螺栓或钢轨飞边时,两人配合作业应错开,把握铲具应牢固,准确击打,不得用力过猛,操作人员应佩带好防护眼镜,防止铁屑伤人。

19、拆卸钢轨时,应先检查钢轨轨缝有无间隙,防止拆卸后钢轨崩起伤人。

20、抬钢轨、混凝土轨枕时,必须有专人负责指挥和安全监护,应使用专用的卡具或用绳索绑挂牢靠,不得使用铁线。

21、同组抬钢轨、混凝土轨枕的人员高矮应搭配好,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起落动作应一致,肩靠肩,脚外支,行走时,注意脚下的障碍物。

22、抱钢轨时,应有专人负责指挥,必须按钢轨的长度合理安排多组作业人员,操作时应动作一致,做好联系确认,呼唤应答。

23、安装、拆卸防爬支撑时,两人不得同时在同一组范围内作业,拆卸防爬器时,应注意观察,防止销子飞出伤人。

24、使用铲刀削平枕木时,操作人员应两脚叉开,缓慢、准确操作,不得用力过猛,并注意脚下和周围的工作人员,铲刀运动范围内及对面不得有人。

25、进行硫磺锚固作业时,熔化硫磺的操作人员必须佩带齐全各种安全防护用品,熔化硫磺应选择在远离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地点,站在上风头,灌注时,应缓慢操作,防止飞溅或溢出。

26、使用移道机作业时,必须有专人负责指挥和安全监护,监护人员应远离车轮1米以上。

27、横过铁路时,必须注意了望,做到“一站、二看、三通过”,不得脚踩钢轨和道岔拉杆等,应从停放车辆两侧5米外通过。

28、作业时,必须经常观察线路前后及两侧相邻线路上有无机车运行,发现有车,应立即下道,注意躲避。

29、开挖土方时,应从上至下挖掘,保持一定的安全坡面,挖出的土石应放置到距边缘500毫米以外的地点,发现有地下管道、电缆等设置时,不得强行挖掘,应及时报告。

30、填土打夯时,应动作一致。

第四节设备、材料等物品的装卸与运输

1、各种车辆上装载的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应放置稳妥,不得偏载、超载和超出限界。

2、装卸时,应设专人负责指挥和安全监护,合理配置好各种设备、工具及操作人员,在指定的地点进行装卸,不得随意乱卸。

3、进行人工装卸时,应有专人负责指挥,必须按设备、材料的重量、长短等条件,合理安排作业人员,操作时应动作一致,做好联系确认,呼唤应答。

4、运载车辆与电机车摘机后,应拧紧车辆手闸并采取好止轮措施。

5、打开车箱门时,工作人员应站在车门两侧操作,不得站在车门正面。

6、使用小平板车运输时,必须将物件放置平稳,且固定牢靠,重量不得超过两吨;长度不得超过4.5米;宽度不得超过2.6米;高度不得超过1米。

7、小平板车下坡不准溜放,推车人应注意脚下障碍物,在大于4‰的坡道上使用时,应有制动装置或防止溜车的措施,否则,禁止使用。

8、使用单轨车运输时,货物应放置牢靠,外侧不得有人。

9、运货车辆通过铁路道岔时,应由扳道员扳道,若无扳道员,可由熟练的人员操作,通过后应将道岔恢复原位。

10、在区间使用小平车、单轨车在了望条件不良处,应在车辆前后各200米处派出安全监护人员,

11、装卸重物时,应使用起重设备,设专人负责指挥和安全监护,应检查作业现场有无障碍物和各种高低压线路,作业时,必须停电。

12、指挥人员应熟悉指挥信号,与吊车司机密切联系,做好联系确认,呼唤应答。

13、使用的各种吊索必须按规定进行绑挂,吊轨排的四条吊索长短应一致,钩头应无变形等缺陷,挂钩人员将钩头挂牢且离开后方可起吊。

14、蒸汽吊车旋转或前后移动时,指挥人员必须确认旋转范围内或前后轨道上无任何危险后,方可指挥旋转或移动。

15、轨排对接好后,每个接头最少应安上一对螺栓,并将枕木下方垫牢后,汽吊方可向前移动。

16、禁止蒸汽吊车在20‰以上的坡道上进行作业。

17、蒸汽吊车坡道上作业时必须有电机车配合,且电机车必须在汽吊的下方。

18、蒸汽吊车满负荷吊装物件及在曲线上作业时,必须使用支持梁和卡轨器。

第三章安全技术规程

1、巡道时,禁止用衣帽等将两耳遮住,视听条件不良的场所及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时,工作人员应更加注意观察周围的环境状况,注意脚下有无障碍物,禁止奔跑及跳跃。

2、在电动道岔尖端作业、行走时,不得将手、脚及工具、工件等物伸入尖轨移动的空挡内。

3、禁止将手、脚伸入抬起的轨枕下面。

4、禁止两人在同一轨枕空的道心内进行扒道碴作业。

5、安放各种垫板或清除轨枕上、钢轨底下等处的杂物时,禁止将手、脚伸入钢轨与轨枕之间。

6、使用撬棍时,禁止用肩扛、坐压或腿骑跨等违章作业方式,移动时,禁止横拿。

7、禁止在钢轨上平直道钉,出现弯曲、磨损过限、有裂纹等缺陷的道钉,禁止继续使用。

8、上夹板时,禁止将手指伸入接缝和螺栓孔内,防止钢轨错动挤伤。

9、锯轨时,禁止将腿、脚伸入钢轨下方。

10、钢轨、混凝土轨枕、枕木等重型材料,禁止人工边走边卸。

11、各种运货车辆在运输过程中,禁止工作人员站、坐在设备、材料等物品上或车辆前后的空挡处。

12、运货车辆未停稳时,禁止打开车箱门。

13、移道机拨道作业范围内禁止有人作业或停留。

14、起重设备吊起重物后,吊臂的旋转半径内、吊物上或吊物下禁止有人作业、通过或停留。

15、禁止在运行线路的钢轨、枕木上躺坐;

16、禁止在临时停放的车辆下休息、乘坐或躲避雨雪。

17、上下车时,应先检查车梯扶手、踏板有无断裂、开焊、变形等缺陷,有无冰、雪、各种油脂等易滑物,禁止跳上跳下。

18、禁止手持工具、工件上下车或攀登作业;

19、车上、车下禁止抛仍工具、工件等物品。

20、挖掘土方时,禁止上下同时作业。

21、禁止使用气焊割轨烧眼,因抢修事故等紧急情况下使用气焊烧割的钢轨必须在限期内更换,禁止长期使用。

第四章移动线路铺设的技术标准及要求

一、纵断面和平面应符合下列标准:

1、曲线半径一般不小于200米,在困难条件下可采用150米,在行驶固定轴距3500毫米机车的线路上,可采用120米;只在特殊困难条件下,在短期内存在的线路,方可采用80米的曲线半径。

2、翻卸作业的停车线,应铺设在平道或坡度不大于2.5‰的坡道上,当机车不摘钩作业时,坡度一般不得大于10‰,在困难条件下不得大于15‰。

3、向曲线内侧卸车的翻车线,曲线半径一般不小于300米,困难地段不小于250米。

4、直线地段线间距:线间无电柱时,不小于4.5米;线间设有一旁弓电柱时,不小于6.5米;线间设有两旁弓电柱时,不小于8.5米。

5、曲线地段得线间距,应按规定加宽,一般曲线半径在100—150米时加宽不小于600毫米;在150—200米时加宽不小于450毫米;大于200米时,可按300毫米加宽。

6、采场铁路中心距台阶边缘不小于2米,不足时,应加防护栏杆。

二、钢轨与轨枕

1、移动线路采用43、50公斤/米的轨型。

2、轨枕配置为每公里1680—1760根。

3、翻卸作业线的中心线至翻卸侧边缘的距离不小于1.4米,但路基为不稳定岩石或砂土时,应不小于1.7米,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合理搭配岩土,防止线路下沉。抬道时,应根据土质情况,预留适当的沉降量。

4、使用短轨时,直线和曲线里股不得短于1米,曲线外股不得短于3米。

5、使用短轨头(长度为50—70毫米)时,必须上一个螺栓,在一个接头处不得连续使用,相对使用应错开1米以上。

三、轨距

1、一般情况按固定线路的技术标准及要求执行。

2、在曲线半径不易确定,按标准及要求设置轨距加宽有困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直线及半径300米以上的曲线轨距为1455毫米;半径在300米以下的曲线轨距为1445米。

⑵、移道后验收时,轨距容许误差为+10—4毫米;变化率不得大雨3%。

四、水平

1、翻卸线翻卸侧的钢轨要适当抬高,根据路基土质和翻卸车的实际情况确定超高度,在直线地段不得大雨80毫米,一般采用60毫米;在曲线地段向曲线外侧翻卸时,最大不得超过125毫米;最小不得小于40毫米;一般采用80毫米;向曲线内侧翻卸时,根据情况也可采用60毫米以内的反超高,一般采用20毫米。当翻卸线变为走行线时,则应按一般线路标准改设超高。

2、移道验收时,水平容许误差为10毫米。水平变化率及所有超高顺坡均不得大于3‰,在延长18米的范围内不得有10毫米以上的三角坑。

3、在日常养护中,水平容许误差为15毫米,变化率为5‰,在延长18米的范围内不得有15毫米以上的三角坑。

五、方向

曲线目视圆顺,用10米弦量正矢连续差不得超过20毫米。

六、验收标准

各种移动线在移道后要进行试车和验收,质量验收标准应符合下列表1和表2:

表1:移动线路验收标准

序号

项目

验收标准

1

轨距

1、误差不超过+10、-4毫米;2、变化率直曲线均不得大于3%。

2

水平

1、误差不超过+10、-4毫米;

2、所有超高顺坡坡度均不得大于3‰,

3、在延长18米的范围内不得有10毫米以上的三角坑。

3

方向

1、直线用10米弦量误差不超过15毫米

2、曲线用10米弦量正矢连续差不得超过20毫米。

3、最小曲线半径应符合第一项的规定

4

高低

1、用10米弦量误差不超过20毫米

2、尽头线末端20米范围内应适当抬高

5

捣固

空吊板不超过20%,连续不超过3块

6

钢轨及接头

1、无重伤

2、短轨及短轨头应符合第二项第4、5条的规定

3、内侧错牙不超过3毫米

7

连接零件

1、无严重损伤,无缺少,作用良好

2、每个接头不少于4个螺栓,

3、浮起2毫米以上的道钉不超过5%,连续失效道钉不超过三根枕木

4、轨距杆无失效

8

轨枕

1、接头处无失效,其它处无连续失效,

2、间隔不超过700毫米,偏斜误差不超过100毫米

9

道床

枕木盒内道碴不少于半槽

10

路基

应符合第二项第3条的规定

11

标志

1、尽头线应设置好车档盒停车信号牌

2、警冲标完整,位置正确

12

旧料回收

收集运回或分类堆放整齐

表2:移动线路道岔验收标准

序号

项目

验收标准

1

轨距

转辙器及辙叉部分误差不超过+3、-2毫米

连接部分误差不超过+6、-2毫米

2

水平

误差不超过10毫米,导曲线无反超高。

3

方向

直线用10米弦量误差不超过8毫米,导曲线支距误差不超高5毫米

4

高低

用10米弦量误差不超过10毫米

5

捣固

空吊板不超过15%,连续不超过3块

6

查照

间隔

心护距离不小于1391毫米

翼护距离不大于1348毫米

7

钢轨及

连接零件

钢轨无伤损

连接零件齐全,作业良好

8

轨枕

接头处无失效,其它处无连续失效,间隔及偏差不超过100毫米

9

道床

枕木盒内道碴不少于半槽

10

路基

应符合第二项第3条的规定

第五章固定线路铺设的技术标准及要求

第一节路基、道床

1、路基应经常保持干燥、稳固、外观整洁,所有排水设置应保持完好,流水通畅。

2、发现的各种路基病害应查明原因,彻底根治。

3、路肩宽度不小于0.6米;特殊地段不小于0.4米;立正弓电柱处应特殊加宽。

4、侧沟、排水沟、截水沟的深度和底宽不得小于0.4米,土质边坡比为1:1—1.5;沟底纵向坡度不得小于2‰,特殊地段不得小于1‰。

5、路堤、路堑应整修好排水及防护、加固措施,并及时清除危石。

6、有水害、雪害的地段应有防护措施。

7、在影响路基排水、防护、加固的区域内,禁止开荒种地、挖取土石、排弃废水、垃圾等。

8、在路基上进行的任何施工或修理作业,必须保证路基的稳固和不影响排水。

9、道床应经常保持饱满、均匀、边坡整齐、无杂草,并根据具体情况清筛或补充道碴。

10、道床顶面宽度:ⅰ级先为3米;其它先为2.9米,曲线外侧加宽0.1米;道床边坡为1:1.5。

11、木枕道床顶面应低于轨枕顶面30毫米;混凝土轨枕端部埋入道床深度为150毫米;轨枕盒内道碴在轨枕中部0.6米范围内应低于枕底30毫米。

第二节轨枕

1、轨枕配置数量应根据运量、轴重、运行速度及线路设备条件而定。轨枕间距如下表:

轨枕间距

钢轨

轨枕根数

接头间距(毫米)

1—2根间距

中间间距

类型

长度

每节轨

每公里

木枕

混凝土

木枕

混凝土

木枕

混凝土

50公斤

12.5

20

22

23

24

25

1600

1760

1840

1920

2000

440

440

440

440

440

520

520

520

594

524

534

469

479

597

532

544

640

580

550

530

505

635

575

545

25

40

44

46

48

50

1600

1760

1840

1920

2000

440

440

440

440

440

520

520

537

497

459

472

440

589

559

527

635

575

550

525

504

630

570

545

43公斤

12.5

18

20

22

23

24

25

1440

1600

1760

1840

1920

20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604

564

541

504

491

449

669

564

541

504

720

640

575

550

525

505

710

640

575

550

25

36

40

44

46

48

50

1440

1600

1760

1840

1920

20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500

621

599

565

537

509

500

621

599

565

537

705

630

570

545

522

500

705

630

570

545

2、轨枕(包括岔枕)失效标准。

⑴、混凝土

①、坏裂或折断,不能保持轨距及两端钢轨的均衡承力。

②、承轨槽面混凝土压溃,不能保持两股钢轨均衡支承。

③、螺栓孔损坏、挡肩破损无法修理。

⑵、木枕

①、腐朽失去承压能力,钉孔腐朽无处改钉,不能持钉;

②、折断不能保持轨距;

③、机械磨损,经过削平或除去腐木后,起厚度不足100毫米;

④、严重烧伤或砸坏,不能承压盒保持轨距;

⑤、劈裂或其它情况不能承压、持钉者。

3、混凝土轨枕的扣件应按规定装设,扣板式扣件在曲线地段应采取加宽铁座。扣件应经常保持位置正确,作用良好,顶严、压紧、密贴。螺栓应每年涂油1—2次。

4、使用混凝土轨枕,铺设初期,应以捣固、调整扣件为重点,线路基本稳定后,再进行全面维修。捣固要做到承力部分均匀、坚实,并适当加强轨底接头,防止伤损轨枕。

5、混凝土轨枕局部破损,可采用环氧树脂进行修补;木螺栓失效或松动,应进行硫磺锚固处理。

6、旧木枕应及时回收,分类保管,作到物尽其用。

7、改道或改动钉孔时,应使用木塞,方正木枕和起打道钉、捣固作业,军不得伤损木枕。

8、木枕被铁垫板切压深度达5毫米以上或影响改道时,应进行削平,宽度一般不超过100毫米,削平面应光滑平整。

9、线路上劈裂的木枕,应在距木枕端80毫米处用镀锌铁线捆扎。根据需要可在开裂前或施工前预先捆扎。

10、铺设木枕应宽面在下。并尽可能使树心面向下。

11、铺设铁垫板的新木枕,一般应钻孔;除移动线外,不得使用素枕。

12、钢轨接头处应使用木质较好的木枕,并尽可能同时更换。

第三节钢轨及连接零件

1、线路上的重伤钢轨,应立即更换;轻伤钢轨应注明标记,经常检查;在桥梁上或隧道中的轻伤钢轨应及时更换。

2、伤损钢轨标准:

⑴、轻伤钢轨:

①、钢轨头不磨耗超过表1所列限度之一者;

②、轨头下腭锈透,其长度不足30毫米;

③、钢轨低头,用1米直尺测量超过4毫米(包括踏面压伤和磨损在内);

④、轨端或轨头踏面有剥落掉块,其长度超过15毫米、深度超过4毫米;⑤、钢轨检查人员认为可能有伤损的钢轨。

表一:钢轨头部磨耗限度(轻伤)

分类

总磨耗

垂直磨耗

侧面磨耗

正线

其它线

正线

其它线

正线

其它线

50公斤

43公斤

12

9

14

14

8

7

短期超过,不影响行车安全

12

9

短期超过,不影响行车安全

⑵、重伤钢轨:

①、钢轨在任何部位有裂纹,轨头下腭锈透,其长度超过30毫米;

②、轨端或轨头踏面有剥落掉块,其长度超过30毫米、深度超过8毫米

③、钢轨在任何部位变形(轨头扩大,轨腰扭曲厂不直或鼓包等),经判断确认内部有暗裂;

④、钢轨锈蚀除去铁锈后,轨底厚度小于5毫米或轨腰厚度小于8毫米;

⑤、钢轨头部磨耗超过表2所列限度之一者;

⑥、钢轨检查人员确认为有危及行车安全的其它缺陷。

表二:钢轨头部磨耗限度(重伤)

钢轨类型

垂直磨耗

侧面磨耗

50公斤

10

18

43公斤

9

13

3、伤损的夹板应及时更换,各种连接零件应数量齐全,连接严密,作用良好,对失效或不良的应进行修理或更换。

4、伤损夹板的标准如下:

⑴、折断;

⑵、中间裂纹(指中间两螺栓孔范围内),平直及异形夹板超过5毫米,双头夹板超过15毫米;

⑶、其它部位裂纹发展到螺栓孔。

5、线路上个别插入短轨的长度:正线、联络线应不短于6米,其它线不短于4.5米。

6、轨缝

⑴、钢轨接头应根据钢轨的长度和温度设置适当的轨缝,轨缝尺寸计算公式:

轨缝尺寸=0.0118(t—t)l

t—当地最高温度(摄氏);

t—计算轨缝时的轨道温度(摄氏);

l—线路上单根钢轨的长度;

为便于现场使用,轨缝尺寸可根据下表参照设置:

钢轨长度

夏季

冬季

12.5米

2—6毫米

6—14毫米

25

2—10毫米

10—15毫米

⑵、维修时应注意调整轨缝,处理连续三个以上的瞎缝和超过下表规定的大轨缝:

钢轨长度

夏季

冬季

12.5米

10毫米

16毫米

25

12毫米

17毫米

⑶、绝缘接头轨缝,在当地最高温度时不得小于6毫米。

第四节轨距

一、轨距及加宽值

1、线路轨距在两股钢轨头部内侧顶面下16毫米处测量,直线规定为1435毫米,曲线轨距加宽按下表规定执行:

曲线半径(米)

轨距(毫米)

加宽值(毫米)

350以上

349—300

299—250

249—200

199以下

1435

1440

1445

1450

1455

0

5

10

15

20

2、半径在150米以下的曲线,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轨距1460毫米(加宽25毫米,必要时,应设护轨,其轮缘槽宽度70毫米)。

3、计划维修验收时,按上述标准,轨距容许误差为+6—2毫米,每米变化值容许为2毫米。

4、日常维修中,轨距容许误差,正线、联络线不得超过+6—2毫米;其它线路不得超过+8—4毫米;每米容许变化值不得超过3毫米。

二、曲线轨距加宽的递减

1、曲线轨距加宽应在缓和曲线全长范围内递减;如没有缓和曲线,应以园曲线始终点向直线方向递减。递减率为1‰,如条件限制,最大不超过3‰。

2、复心曲线的两曲线轨距加宽不相等时,应在正矢递减及超高顺坡范围内,由较大轨距加宽向较小轨距加宽递减。

3、两相邻曲线间的距离不能满足两端轨距加宽均按2递减时,允许保留剩余的加宽量,或将两曲线的轨距加宽直接相连。

第五节水平

一、轨面超高

1、线路在直线地段的两股钢轨顶面应保持同一水平;曲线地段外轨超过高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h=7.6v2/r

r—曲线半径(米);

v—该曲线的最高行车速度(公里/小时)。

2、根据计算结果,超高值取5毫米的整倍数。最大不得超过125毫米。

3、当行车速度或线路发生变化,出现钢轨偏磨,木枕切压严重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超高。

4、计划维修验收时,按上述标准,容许误差为6毫米,在18米范围内容许最大三角坑为6毫米。

5、日常维修中,轨距容许误差,正线、联络线不得超过+6—2毫米;其它线路不得大于下表的规定:

水平容许误差表单位: ㎜

线路类别

容许误差

容许三角坑深度

每米允许变化值

正线、联络线

6

8

3

其它线路

8

10

3

二、曲线超高度的顺坡

1、曲线超高度一般应在整个缓和曲线内完成,顺坡坡度应不大于1‰;如缓和曲线长度不足,顺坡可延至直线上。

2、如没有缓和曲线,则在直线上顺坡,其顺坡坡度为1‰;如因条件限制,最大不超过3‰;仍不能满足时,顺坡可延至园曲线内或适当减少超高度,必要时,限制行车速度。

3、复心曲线的两曲线超高度不相等时,应在正矢递减范围内由较大超高向较小超高度均匀顺坡。

4、两同向曲线超高度均按不大于2‰顺坡后,顺坡终点间的直线长度应不小于25米,不足25米时,则在不小于25米的直线部分可保留按2‰顺坡后剩余的相等超高度;当直线长度过短时,则在直线部分由较大超高向较小超高度均匀顺坡。

5、两反向曲线超高度均按不大于2‰顺坡后,顺坡终点间的直线长度应不小于25米,困难地段,两顺坡终点间可直接相连,仍不能满足时,超高顺坡可延至园曲线内或适当减少超高度,必要时,限制行车速度。

第六节方向于高低

一、方向

1、直线要求直顺。计划维修验收时,用10米弦量,容许误差为6毫米;在日常维修中,容许误差为8毫米。

2、曲线要保持园顺,按正矢进行检查(在轨面下16毫米处测量),正矢大小根据曲线半径及测量的弦长计算确定。

3、园曲线正矢按下列公式计算:

f=l2/8r×1000

f—园曲线正矢(毫米);

l—测量正矢的弦长(米);

r—曲线半径(米)。

一定弦长的简化公式如下:

l=20米f=50000/r

l=10米 f=12500/r

l=5米 f=3125/r。

4、曲线正矢容许误差,在计划维修验收时,不得大雨下表规定;在日常养护中不得大雨下表规定的一倍。

曲线半径

(米)

10米弦

20米弦

曲线正矢连续差

(毫米)

园曲线正矢最大最小差

(毫米)

缓和曲线实测正矢于计算正矢差

(毫米)

曲线正矢连续差

(毫米)

园曲线正矢最大最小差

(毫米)

缓和曲线实测正矢于计算正矢差

(毫米)

651米以上

450—650

350—449

250—349

150—249

150以下

6

8

10

9

12

15

3

4

5

8

10

12

14

16

12

15

18

21

24

4

5

6

7

8

5、在复心曲线大小半径连接处,实测正矢于计算正矢的容许误差按大半径曲线中的缓和曲线规定执行。

6、曲线与直线连接处不得有反弯或“鹅头”。

二、高低

1、在直线地段线路轨面应保持平顺。计划维修验收时,用10米弦量,容许误差为6毫米;在日常维修中,容许误差为10毫米。

2、起道时,要注意白痴变坡点处的竖曲线。

第七节道岔

一、轨距

1、道岔的各部轨距,按道岔定型图或设计图执行。

2、直尖轨在第一连接杆处的标准动程为152毫米;最小动程为142毫米;曲线尖轨最小动程为152毫米。旧型号道岔不符和规定的暂时保留。

二、各部分轨距的递减

1、尖轨尖端轨距加宽部分按不大于6‰的递减率向外递减。

2、尖轨根端直向轨距加宽部分递减距离,向撤岔方向为1.5米(加宽10毫米的为4米)。

3、导曲线向两端的轨距递减距离:

⑴、5—7号道岔:至导曲线始点位2.5米,至导曲线终点为3米。

⑵、8—12号道岔:至导曲线始点位3米,至导曲线终点为4米。

4、曲尖轨道岔、双开道岔等按定型图执行。

5、撤岔侧向轨距有加宽时,按不大于6‰的递减率向岔后递减。

6、对口道岔:两尖轨尖端轨距均按不大于6‰的递减率递减,但中间应有不短于6米的相等轨距地段,不足6米时,则将两尖轨尖端轨距直接连接。

7、倒茬前端与另一道岔的后端连接时,尖轨尖端递减率不应超过6‰,如不能按6‰递减时,可将前面道岔的撤岔部分轨距适当加宽。现有设备有困难时,尖轨尖端轨距递减率允许超过6‰。

8、道岔与曲线连接时,在直线长度较短的困难条件下,曲线至撤岔的轨距递减率不应超过3‰,仍不能满足时,可参照第六条执行。

三、导曲线园度

1、导曲线园度,应按支距设置:如因数据不足,计算有困难时,也可按正矢设置。

2、支距(在轨距线处测量)的允许误差:在计划维修验收时为±3毫米;正矢以5毫米弦测量,连续差不得超过3毫米,最大最小差不得超过5毫米。

四、道岔的整治或更换标准

1、道岔两尖端轨互相脱离;

2、尖轨尖端与基本轨在静止状态不密贴,间隙超过2毫米;

3、尖轨被轧伤,轮缘有爬上尖轨的危险;

4、在尖轨轨面宽50毫米以上的断面处,尖轨顶面低于基本轨顶面超过2毫米;

5、基本轨垂直磨耗,在正线超过8毫米,其它线路超过10毫米;

6、在撤岔心宽40毫米的断面处,撤岔心垂直磨耗在正线超过8毫米,其它线路超过10毫米;

7、撤岔心使用面至护轨头部外侧距离小于1391毫米;或翼轨作用面至护轨头部外侧距离小于1348毫米;

8、撤岔(撤岔心、翼轨)损坏;

9、尖轨或基本轨损坏;

10、护轨螺栓折断,危及行车安全。

五、轮缘槽宽度

1、护轨平直部分(与撤岔咽喉至心轨宽50毫米对应处)的轮缘槽宽度:标准为42毫米,缓冲转折点为68毫米,开口处为90毫米;侧向轨距有加宽时,则为标准值加上加宽量。

2、撤岔理论尖端至心轨宽50毫米处,轮缘槽宽度为45—48毫米,标准为46毫米。

六、水平与曲线

1、道岔应在同一水平面上,但导曲线允许从尖轨根端起设置6毫米的超高度,并在轨距加宽递减范围内顺坡,导曲线不允许有反超高。

2、道岔前后的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该道岔导曲线半径,道岔与曲线连接时,其长度:在困难条件下不得小于6米,特殊困难条件下不得小于3米。

第八节道口与标志

1、道口应按标准铺设,平整牢固,原则上道口宽度应与道路宽度相同,路面与轨面相平。

2、道口轮缘槽宽度为70—110毫米,曲线下股为95—110毫米。深度不小于45毫米,两端应做成喇叭口,距终端300毫米处弯向线路中心,其终端距钢轨作用面不小于150毫米。

3、道口应设道口警标,其位置应设在通向道口道路的右侧,距道口最近钢轨外侧不小于20米处,应条件限制时,可设在明显处。

4、线路标志和信号标志的式样应符合标准图规定,应状态完整,油漆鲜明,字迹清晰,位置正确。

5、各种标志的安装位置如下:

⑴、线路标志:顺计算公里的方向设于线路左侧;

⑵、信号标志:顺列车运行方向设于线路左侧;

⑶、各种标志的位置,距钢轨不得小于2米(警冲标除外),但高度不超过轨面标志,可不小于135米;

⑷、警冲标应设在两会合线路间距为4米的中间处,其顶面比轨面高150—200毫米,站内有调车作业的线路应按矮型设置;

⑸、不能埋设曲线标的曲线,应用油漆在钢轨内侧腹部注明曲线始终点位置、曲线半径几轨距加宽等数据。

第九节防爬设备

1、根据线路条件、运量大小、列车制动情况,安装足以锁定线路、道岔的防爬设备,不足或失效的应进行补充、更换或修理。

2、防爬设备的组数,应按设计安装,若原设计不能锁定线路时,应按规定补充或增加。

3、防爬支柱断面一般不小于120平方厘米,安设在轨底或轨底边缘300—500毫米的道心内,每组穿销式防爬器安装三对防爬支柱。

第十节冻害作业

1、整治线路冻害时,顺坡长度一般应为冻起高度的400倍,不得小于200倍 ,冻起该度超过20毫米以上,两端顺坡中间应有不小于10米的平台。整治

2、整治道岔冻害时,顺坡长度不得小于冻起高度的300倍,辙岔几转辙部分不得有变坡点。

3、整治冻害,在放行列车前必须一临时顺坡小垫板做好顺坡,

4、整治直线冻害时,应先将冻起较高的一侧钢轨垫起,以此股为准,矫正另一股。

5、整治曲线冻害时,曲线应垫好外股,但为保证行车安全,两股钢轨应同时进行。

6、冻害回落散板落道时,应先回落少的一股钢轨,后矫正另一股,曲线先落里股。

7、冻害垫板应垫在铁垫板下面,但垫起高度为6毫米及以下时,可垫在铁垫板上面。垫板重叠使用不得超过三块,较厚的应放在下层。

8、冻害垫板的类型:

⑴、顺垫板:长度为200毫米,宽度于轨底相同,厚度为3、6毫米两种。

⑵、横垫板:宽度于轨底相同,厚度长度如下:

①、小型垫板的厚度分为6、9、12、15、18、21毫米六种,长度于铁垫板相同。

②、中型垫板的厚度分为25、30、40、50毫米四种,长度为300毫米。

③、大型垫板的厚度分为40、50、60、70、80、90毫米六种,长度为400毫米。

④、通长垫板的厚度分为50、60、70、80、90、100、110毫米七种,长度为2300毫米。

9、使用冻害垫板及道钉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冻起高度

线路条件

垫板

种类

道钉

长度

安全道钉

每节钢轨使用通长垫板数量

25以下

直线曲线

顺垫板

小垫板

165

长度

钉法

26——50

直线

中型

185

205

165

每根枕木

曲线

中型

185

205

165

每根枕木

51——75

直线

大型

205

230

165

每隔一根枕木

曲线

大型

通长

205

230

165

每根枕木

接头处二块

中间部分三块

76——90

直线

大型

通长

230

255

165

每根枕木

接头处二块

中间部分四块

曲线

大型

通长

230

255

165

每根枕木

接头处二块

中间部分五块

90以上

直线曲线

通长

255

280

230

每根枕木

每根枕木一块

第2篇 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铁路工程施工中的人身安全及行车安全,预防事故发生,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标准轨距铁路通信、信号、电力及电力牵引供电工程的施工。对于客运专线和高速铁路的施工,应视项目具体情况,做出必要的补充规定。

1.0.3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熟悉及遵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经安全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1.0.4 施工单位应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现场施工的具体情况,编制实施细则,经批准后贯彻实施。

1.0.5 既有线施工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有关既有线施工确保行车安全的规定。

1.0.6 同一工地有几个单位同时施工或不同专业交叉施工时,应共同拟定现场的安全技术管理办法,做好协调,共同执行。

1.0.7 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1.0.8 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的有关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上岗。

1.0.9 施工人员身体应健康,并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不宜从事某项施工作业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该项工作。

1.0.10 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按规定使用合格的劳动保护和防护用品。

1.0.11 施工所用各种机具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不合格者严禁使用。

1.0.12 铁路工程施工中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

1.0.13 铁路通信、信号、电力和电力牵引供电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技术工作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1既有线施工一般规定

2.1.1当施工需封锁线路或停用运行中通信、信号、电力、电力牵引供电设备影响行车时,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规定期限内向铁路运输部门提报施工计划。

2.1.2在施工计划实施前,施工负责人应根据批准的施工计划,向车站值班员办理登记要点申请手续。

2.1.3施工负责人在接到允许施工命令后,必须确认施工的起止时间,并根据施工地点所在位置设置可靠防护后,方可指示开工。施工负责人应保证在施工命令规定的时间内撤离施工区段。

2.1.4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保持与车站值班员的联系。当开行施工列车进行施工时,应与列车调度员联系。施工地点与车站、调度所之间应有可靠的通信联络。

2.1.5封闭点施工结束,施工负责人应确认线路及设备已具备正常运行条件后,撤除防护信号并及时办理消点。待列车通行正常后,施工人员方可全部撤离。

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开通区间或不能按施工方案规定的速度允许列车运行时,施工负责人应提前通知车站值班员,请求延长施工时间或限制列车运行速度。

2.1.6利用列车间隔时间进行施工时,施工负责人应通过车站值班员与列车调度员联系,取得允许命令后方可进行。

2.1.7利用列车间隔施工作业,施工负责人应加强与车站值班员及驻站联络员的联系,确切掌握列车运行情况和施工时间。 严禁利用特快旅客列车与前行列车的间隔进行施工。

2.1.8开行施工列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列车出发前应对列车制动机进行机能试验;

2运行中必须按信号行车,严禁超速行车;

3列车无线调度电话必须全程运转,严禁关机;

4行车应保证停车准确,按规定鸣笛;

5施工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进行防护或停车进行装卸作业,或使用紧急制动阀停车后再起动时,司助人员必须服从施工负责人的指挥,并按规定检查、试验列车制动主管的贯通状态,确认列车完整,具备开车条件后方可起动列车;

6施工列车在停站等会列车及在区间停车卸料时,不得关闭风泵,应保持机车总风缸和制动主管有足够的压力;

7施工列车进入封锁区间进行施工时,施工负责人应指定随车进行防护的专职人员;

8夜间作业应关闭头灯或减弱灯光的强度。

2.1.9当施工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时,除使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联系外,还应使用响墩(自动闭塞区段除外)对列车进行防护,并设防护人员显示停车手信号。

2.1.10特快列车到达施工地点前]0min应停止施工。设备、工具等应撤至距钢轨外侧2m以外,施工机械、物料堆码应牢固。施工人员应在线路3m以外避让。

2.2既有线施工防护

2.2.1凡影响行车施工的地点应设置防护标志。

2.2.2区间施工时,单线应在两端车站、双线应在来车方向的车站设驻站联络员,施工现场设工地防护员。

2.2.3施工占用线路作业时,应根据线路速度等级,使用停车手信号进行防护。

2.2.4施工人员听到防护员发出的预报信号后,应做撤离准备。

当施工负责人发出停工命令时,应立即撤除妨碍行车的一切障碍物。

2.2.5在区间线路上进行的作业不妨碍行车安全时,可不设置防护信号;但应在施工地点两端各500--1000m处列车运行方向 (双向在列车运行的正方向)的左侧路肩上,设置作业标防护。

2.3既有线轻型车辆及小车的使用

2.3.1使用轻型车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利用列车间隔或跟随列车后面运行的轻型车辆,上道前,应经车站值班员批准,填发轻型车辆使用书(在区间用电话联系时.双方分别填记),并保证在承认使用时间内撤出线路以外。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撤出线路时,在车辆前后应按本规程第2.1.9条的规定,派防护员显示停车手信号,并按规定位置设置响墩。

2轻型车辆应有制动装置,当在信号轨道电路区段使用时,应保持车轮间绝缘。

3运行中应显示停车信号。在双线地段,遇有邻线来车时应暂时取消停车信号,待列车通过后再行显示。在气候条件影响嘹望及进、出站时,应适当减速,通过道岔速度不得超过15km/h。

4在区间使用平板车时,在车辆前后应按本规程第2.2.3条的规定显示停车手信号,随车移动,如嘹望条件不良应增设中间防护员。平板车严禁溜放。

5在区间跟随列车后面运行时,距列车尾部的距离不得小于500m。在运输部门规定不能办理续行列车的区段不得随车运行。

6在站内使用平板车,当站内有调车作业时应在平板车前后各50m处显示停车手信号,并随车移动。

2.3.2使用单轨小车时,使用负责人应了解列车运行时刻,备齐防护信号,除必须在列车到达前撤出线路以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隙望条件不良区段,在车辆前后应按本规程第2.2.3条的规定,派防护员显示停车手信号随车移动,并增设中间防护员。

2嘹望条件良好区段,并能迅速撤出线路以外时,除在运行中显示停车信号外,可不设防护。

3在站内使用单轨小车时经车站值班员同意后可不设防护,但在小车上应显示停车信号。如站内有调车作业或小车装载较重时,应在小车前后各50m处显示停车信号,并随车移动。

2.4铁路沿线及接触网、电力线附近作业

2.4.1施工前应对沿途环境进行调查,在妨碍列车运行、危及人身或既有设备安全的地段、处所施工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4.2在铁路站场、区间及其附近施工或行走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听从指挥,注意防护人员所发信号,及时避让列车。

2不得在双线路桥的线路中间、铁路中心或轨面上行走,且宜避开路肩。横向跨越铁路时,在已停列车两端头通过时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严禁在车辆下部或车钩处通过。

3不得改变铁路设施原有状态。

4不得在铁路建筑眼界以内的地方坐、卧、休息。

5不得钻车、扒车、跳车及从车底下传递工具。

2.4.3在桥梁上、隧道内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负责人应在施工前明确施工人员的避让处所。不得在侧沟上和桥梁扶手边避让。

2隧道、桥梁的两端口应设专人防护。

3桥上施工时,易滑的行走处应设防滑措施。

4桥上桥下传递工具、器材,应使用绳索或滑车递送,不得抛掷。

5在桥墩上、桥梁防护支架外或易滑处施工,必须系扎安全带。

6隧道照明不得闪烁和眩目,亮度应均匀。

7长、大隧道内施工应制定防止强气流伤害的安全技术措施。

2.4.4铁路线附近堆放的器材、工具,必须牢固,严禁侵入铁路建筑限界。

2.4.5在电力牵引区段需接触网停电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负责人应提前向电力调度员提出接触网停电申请;

2在接到电力调度员停电施工命令,并经接触网检修人员确认停电并安设临时接地线后方可施工;

3施工结束,接触网检修人员确认作业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方可拆除临时接地线,并通知电力调度员施工完毕。

2.4.6在电力牵引区段接触网未停电时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人员应使用高压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垫等耐高压的绝缘用品。

2人身和携带物件,必须与接触网设备的带电部分保持2m以上的距离,与回流线保持lm以上的距离。

3距接触网带电部分5m以内的电缆金属结构均应接地。对全悬浮的光、电缆在距接触网带电部分5m内施工时,金属部分应临时接地,施工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拆除临时接地。

2.4.7在带电区域附近作业时,作业人员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应满足表2.4.7的规定,当小于规定值时应停电作业。

表2.4.7在带电区域附近作业时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10

0.7

154

2.0

20∽35

1.0

220

3.0

60∽110

1.5

330

4.0

2.4.8在裸露带电设备周围不得使用钢卷尺和皮尺进行测量工作

2.4.9在带电设备上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备工作电压为220v及其以上时,应切断电源;

2设备工作电压大于36v时,应使用带绝缘柄的工具。

2.4.10在接近馈电线处进行长、大金属物品的搬运和施工时,其金属物距最近馈电线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m;当距离不足时应办理停电申请,在确认停电后方可作业。

2.4.11浓雾、阴雨、雷电天气时不得在高压线交越的电杆上作业。

2.5施工场地、施工工具

2.5.1施工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及辅助设施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防火、劳动安全卫生及环保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2临时辅助设施应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3在现场及其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高压带电区域等处应有防护设施及警告标志,坑、沟、孔洞等应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设可靠的围栏、挡脚板及警告标志,危险处所夜间应设置红色警示灯。

2.5.2施工用交通通道应满足工程需要。

2.5.3设备、器材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器材的堆放应按照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规定的地点有秩序地整齐码放,并符合搬运和消防的要求;

2 设备、器材的堆放高度或层数应符合产品的技术规定;

3现场拆除的模型板、包装箱、脚手架以及其他废弃物应及时清理回收,集中堆放;

4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应保存在距建筑物不小于25m的单独隔离场所;

5器材不得靠建筑物的墙壁堆放,应保留0.5m以上的间距,且两端应封闭;

6各材料堆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1.5m。

2.5.4工具使用时应进行外观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者不得使用:

1滑轮组吊钩有裂纹或明显变形,滑轮边缘有裂纹或严重磨损,轴承变形、轴瓦磨损,钢丝绳断股、严重锈蚀或严重扭绞;

2各种紧线器外表有裂纹或变形,夹口磨损严重;

3手扳葫芦外表有明显变形、损伤、锈蚀现象及操作时打滑。

2.5.5安全保护用品,每次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有下列情况者严禁使用:

1安全带铁环或铁链有裂纹,绳子有断股或腐烂,挂钩有裂纹或变形,皮带有损伤;

2安全帽表面有破损及无防震罩;

3验电笔无耐压试验合格证及指示灯损坏;

4绝缘手套、绝缘棒未经耐压试验或试验不合格。

2.5.6试验工作使用的电气绝缘工具,其检验规定、使用周期和试验标准应符合表2.5.6的规定。

表2.5.6常用电气绝缘工具试验一览表

序号

名称

电压等级(kv)

周期

交流耐压

时间(mim)

泄漏电流(ma)

备注

1

绝缘棒

6∽10

每年一次

44

5

35∽154

4倍相电压

220

3倍相电压

2

绝缘挡板

6∽10

每年一次

30

5

35

(20∽35)

80

5

3

验电笔

6∽10

每六个月一次

40

5

发光电压不高于额定电压的25%

20∽35

105

4

绝缘手套

高压

每六个月一次

8

1

≤9

低压

2.5

≤2.5

5

橡胶绝缘靴

高压

每六个月一次

15

1

≤7.5

6

绝缘绳

高压

每六个月一次

105/0.5m

5

2.5.7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工具应根据表2.5.7的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

表2.5.7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工具的检查和试验标准

名称

试验静拉力(kn)

试验周期(月)

外表检查周期(月)

试验时间(mim)

安全带

2.25

6

1

5

脚扣

1

梯子

1.8

2.6吊装、搬运及储存保管

2.6.1吊装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重大的起重、运输项目,应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计划中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2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施工负责人应在现场进行指挥:

1)起吊重量达到或接近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95%时;

2)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械起吊同一设备或物件时;

3)起吊精密物件或起吊不易吊装的大件以及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物品的吊装时;

4)起重机械在输电线路下方及其附近作业时(如达不到安全距离时,应办理停电作业);

5)起重机吊臂侵入既有线的施工作业时。

3起吊作业时,被起吊物必须绑扎牢固。吊钩的悬挂点应与被起吊物的重心在同一垂直线上,吊钩的钢丝绳应保持垂直。落钩时应防止被起吊物局部着地引起吊绳偏斜。被起吊物未固定或未稳固前不得将起重机械松钩。

4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物件时,应在被起吊物上牢固地绑扎晃绳。吊绳的夹角应满足产品的技术规定。

5爆炸品、危险品不得采用起吊方式进行装卸或搬运。

6当工作地点的风力达到5级时,不宜进行起吊作业;当风力达到6级及以上或遇有大雪、大风、雷雨等恶劣天气及夜间照明不足的情况,不得进行起吊作业。

2.6.2搬运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公路上输重型或超级超限物件时,应符合交通部门运输的有关规定。

2运输炸药、雷管等危险物品,应按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用普通汽车运输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时,严禁人货混装。

3用人力推动铁路平板车运送物资时应有专人指挥,不得在前方引,车上不得坐人。如数车同时运送,两车之间应保持20m以上的距离。平板车应有可靠的制动装置。

4沿斜面搬运物件时,所搭设的跳板应牢固可靠,坡度不得大于1:3。

5在坡道上搬运物件时,物件应用绳索拴牢,并做好防止倾倒的措施。

6从车厢上向下卸电杆时应有专人指挥。向下滚卸时应在滚下的反方向设防溜绳。

7从车辆或船上下卸大型设备,卸货平台应具有足够的面积、强度及稳定性。

8拖运设备或物件时,物件的重心应放在拖板的中心位置。

9工作人员不得在牵引钢丝绳与导向滑轮内侧站立或停留。

2.6.3危险品储存保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库房及储备厂必须建立相应的安全制度。仓库区域内的主要通道上及各个库房的门口必须设置明显的“严禁烟火”警告标志。

2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具有腐蚀性的物品必须按有关规定单独存放,分别保管。

3有毒物品及放射性物品应分别存放在与普通仓库隔离的专用库房内。酒精、汽油、油漆及其稀释剂等挥发性易燃材料必须密封存放。

4炸药、雷管应分库存放,两库间距不得小于4m,库房应建于山岗、山洞等远离人烟处,并应有避霄装置。距库房100m范围内严禁吸烟。

5爆炸材料库内,严禁使用明火照明和安设普通电源导线及开关、灯头等电器。

2.7施工用电

2.7.1施工临时用电应根据当地供电部门批准的供电设计方案,进行变、配电室及用电设施的建设。

2.7.2施工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气设备不得超铭牌规格使用。

2多路电源进出线的开关柜或配电箱应采用密封式结构,进线及负荷回路应标明名称,刀闸应标明额定电压值。多路进线应有可靠的闭锁装置。

3开关及熔断器必须是上端接电源,下端接负荷。

4不同电压等级的插销与插座应选用不同的结构形式。

5严禁将电线直接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6熔断器的熔丝熔断后应查明原因,在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换。

7连接电动机械和电动工具的电气回路应设开关或插座,并应有保护装置。移动式电动机械或工具的电源线应使用相应规格的橡皮软电缆。严禁在一个开关上连接多台电动设备。

8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及危险品仓库内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其开关宜装设在室外。在散发大量蒸汽、气体和粉尘的场所,应采用密闭型电气设备。

2.7.3凡在施工中用发电机提供施工电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发电机在使用前应制定严格的发电机操作规定,以及必需的倒闸操作程序;

2发电机的额定功率应满足施工用电的需要,严禁超负荷运行;

3发电机的周围禁止存放易燃物品,并应配备消防器材;

4现场同时存在外电路供电情况时,双路电源之间应有完善的闭锁措施。

2.7.4永临结合电力线路的建设应符合本规程第5.2节的有关规定,并应制定临时供电的安全技术措施。

2.8防火、防爆、防毒

2.8.1在仓库、加工场地及重要机械设备处应配备相应的消防灭火器材。

2.8.2消防设施应有防雨、防冻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易取处。有关材料应在有效期内。

2.8.3在油库、木工车间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场所应设置明显的“严禁烟火”标志。

2.8.4严禁在办公室、工具房、机械室、休息室、宿舍等房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8.5在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区周围严禁采用明火作业。

2.8.6储存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仓库的管库人员严禁穿用丝绸、合成纤维等容易产生静电的衣料制作的服装。

2.8.7凡进入易燃、易爆区域的机动车辆的排气管必须加设防火罩。

2.8.8施工单位需要使用和存放炸药、雷管时,必须得到当地公安部门的许可。

2.8.9凡在辅气、输油管道及其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营时,应事先与有关单位取得联系,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严禁烟火”标志。

2.8.10在易燃、易爆环境中,严禁进行产生火花的施工和带电作业。

2.8.11照明灯具与易燃物之间应保护一定的安全距离,与普通灯具的安全距离不宜小于300mm;与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的安全距离不宜小于500mm,且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当间距不够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2.8.12野外动火作业,应遵守当地护林防火的有关规定并应有安全防范措施。

2.8.13熬制焊锡、绝缘胶、石蜡及沥青防腐剂时,应选择空旷场地,并远离易燃、易爆物且应避开地下管线。不宜在室内熬制沥青与焊锡。

2.8.14凡有毒、有粉尘侵害的作业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有关规定,并应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2.9 高处作业

2.9.1施工单位应对高处作业项目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9.2高处作业的平台、过道、斜坡等地点应装设1.05m高的防护栏杆和180mm高的挡脚板,必要时应装设防护立网。

2.9.3隧道内和在夜间或光线不足的地方进行高处作业,应装设满足施工的照明设施。

2.9.4遇有6级及以上大风或恶劣天气时,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在霜冻或雨雪天气进行露天高处作业时,应采取防滑措施。

2.9.5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人体上方牢固可靠处。

2.9.6进行高处作业的平台、过道、脚手架上不得堆放超过允许载荷的物品。

2.9.7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坐在平台的边缘,不得站在栏杆的外侧。

2.9.8在构架及电杆上进行作业时,地面应设有专人进行监护和联络。

2.10爆破作业

2.10.1爆破作业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要求,编制爆破设计方案,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2.10.2爆破作业应根据施工地区环境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10.3在靠近建筑物、铁路线进行爆破作业时,应事先与车站和有关部门取得联系,确保行车安全,并在危险区域内设立明显标志牌,通行路口设专人防护。

2.10,4雷雨天严禁进行爆破作业。强电场区爆破作业不得使用电雷管。

2.10.5装药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导火索的长度应按导火索燃速、各炮位与避炮点距离、点火顺序和避炮道路好坏确定。导火索最短不得小于1.2m。禁止在同一地点使用两种不同燃速的导火索。

2同一电爆网络上必须使用同厂、同牌号、同批的电雷管。

3装药应在所有炮眼打成以后进行。

4不得用金属器皿盛药。

5起爆药包应在装药时临时制作。

6装药完毕应检查核对并记录装炮个数、地点。

2.10.6起爆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炮眼装药完毕到起爆不宜超过10min,

2敷设电爆网络时,必须由最远的装药炮眼向起爆指挥点进行,并应在敷设前先将网络的指挥点一端短路。

3电源与起爆网络的连接或起爆机摇柄的安装,必须在开关切断后准备起爆时进行。

4人工点炮必须撞按先远后近,先内后外,先长后短的顺序进行。严禁用明火点炮。

5起爆两炮以上时,应指派三人在不同方位计数听炮,并相互核对响炮数。炮己全部响完,可于最后一响的5min后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并全面检查对公路、铁路交通有无影响。必须在确认安全后,方可撤回全部警戒人员。

2.10.7瞎炮应由原装炮人员当时组织处理,严禁交由其他人员处理。

2.11季节性施工

2.11.1进入冬、雨季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地区特点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2.11.2洪水、雷雨季节野外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开挖沟、坑时,应确保河道、渠道、公路、铁路等设施的安全,并应及时回填、夯实;

2施工中必须保证既有线排水系统的畅通;

3雷雨天气时,不得在涵洞口、单棵大树下避雨,并应远离高压线;

4不得在洪水、雨季敷设水底光、电缆和进行潜水冲槽作业。

2.11.3冬季野外施工时,应备防寒保暖用品及有关应急药品。机械、电力设备应严格按照冬季使用的有关规定办理。

2.11.4在积雪结冰的场地施工时,应穿防滑鞋,并用棍棒探路。

2.11.5履冰过河时,应测定冰层厚度有足够的承载力。

2.11.6高温季节施工,应按劳动保护规定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2.12伐树、涉水、挖沟坑及其他作业

2.12.1砍伐树木时应采取正确的方法,在树干(枝)倾倒的范围内,严禁有人进入或停留。树木倒下严禁侵入铁路限界、压着线条或其他建筑物。

2.12.2砍伐靠近带电线路的树木时,严禁攀登杆塔,树木、绳索与带电体接近距离不应小于表2.12.2的规定。

表2.12.2接近或立叉其他电力线工作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10

1.0

220

3.0

35

2.5

330

4.0

110

3.0

2.12.3上树砍剪树枝时,工作人员应站立在坚实的树干上,系好安全带。

2.12.4涉水作业时,应先调查水流、水深、河底情况,以及上游水库放水的规律,并应设有防护及必要的救生设备和安全措施,不得将工具、材料等物系在身上涉水。

2.12.5沼泽地带施工应由当地向导带领。在沙滩及沼泽地带作业,应有防止陷落措施。

2.12.6山区施工在陡岩、深谷、危岩、滑坡等处.应有防滑和防滚石安全措施。

2.12.7挖沟坑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挖沟时施工人员之间应保持3-5m的距离。在有地下光、电缆和管路的地方挖沟、坑时,应了解地下设施的用途、埋设位置,并与有关部门联系,做好防护后再施工。

2当挖沟、坑影响行人妨碍交通或站内作业时,应在施工地点3—5m处加设防护,并应当天回填夯实。如需过夜时,应采取防止人员坠落的安全措施。在有倒塌危险的房屋、围墙附近开挖时应对其临时加固。

3严禁在影响路基稳定的范围内挖沟、坑,在铁路沿线或穿越铁路挖沟、坑时,摆放的料具和挖出的土石严禁侵入基本建筑限界,并应采取防止塌落的措施。

4电缆、光缆敷设需通过铁路、公路、繁忙车道宜采用顶管方法。必须开挖时宜夜间施工,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挖沟、坑的弃土应距沟、坑边0.4m以外。堆土高度不应高于1.5m。

6在土质松软地带挖沟、坑时应按斜坡形开挖,坡度的大小应根据土壤的性质、湿度及坑深确定,宜符合表2.12.7的规定。

表2.12.7 沟、坑的坡度

土壤性质

坡 度

砂土、淤泥

1:0.75

砂质黏土

1:0. 5

黏土及黄土

1:0.3

坚 土

1:0.15

7挖水沟、坑及流沙沟、坑时应采用防护板或沉箱等加固措施。

8防护板的安装或撤除应有人监护。严禁将防护板一次全部撤除。强流沙地带不宜撤防护板。

9在架空线路附近开挖沟槽时,应防止架空线路的杆塔倾斜、悬倒。

10坑底面积小于1.5m2时,坑内不得有两人及以上人员同时作业。沟、坑深大于1m时,不得一人单独作业。

2.12.8气焊和气瓶作业时,氧气瓶、乙炔发生器和作业点相互间距不得小于10m,并应远离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和高温设备。不得焊接带电、承压或未放置稳固的设备。对有可能储热的墙壁和设备,焊接前应有降温措施。

2.12.9喷灯的使用应遵守喷灯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当使用地点有可燃气体时,不得使用喷灯。

2.12.10射钉枪作业应遵守射钉枪安全操作规则的规定。射钉作业时,应确认作业墙背面无其他人员。

2.12.11使用电动工具作业,电动工具必须配备漏电保护装置。

2.12.12搅拌机作业应制定安全细则。

2.12.13钢筋作业,拉直钢筋时应先将钢筋头部固定,并缓慢加力。剪断钢筋时应将被拉钢筋卡住。采用绞磨手扳葫芦或其他工具拉直钢筋时,应检查地锚牢固程度。纹磨、手扳葫芦等应有制动装置。

3通 信

3.1通信光、电缆线路

3.1.1在铁路线附近测量采用的标旗颜色必须明显有别于铁路信号的颜色。

3.1.2立杆、撤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工立杆、撒杆时应统一指挥。在路堑、高岗或狭小处应制定安全措施。

2电杆未回土捣固前,不得撤除边绳和顶头绳。未撤扳杆前,不得撤除顶头绳。电杆未回土夯实前不得登杆。

3用吊车立杆、撤杆时,钢丝绳套应栓在距电杆顶部小于1/2杆长的地方。

3.1.3架线、撤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l在车辆与行人密集处架线、撤线作业,应设专人防护。

2跨越通航河道架线,应在上游大于100m和下游大于50m处张挂施工标志,并挂设限制桅杆高度的拦河线和设置防护人员。

3撤除跨越供电线路、铁路、公路、居民区和较大通航河道的线路时,应先撤除跨越部分。

在特殊终端杆及角深较大转弯杆处作业时,电杆加固前不应撤除线条扎线。

4撒线作业应统一指挥,遇有险情应停止作业,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

5撤线作业时,应双侧交替进行,严禁连续剪断横担一侧的线条。

3.1.4光、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工架设光、电缆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起重架起架较高或在斜坡上架起重架时,应设起重架临时拉线;

2)千斤顶底座应放在坚固、平坦的地面上,顶升时,光、电缆盘盘轮离开地面不得大于100mm;

3)盘轴应水平,光、电缆盘应保持在两起重架的中央;

4)光、电缆盘的滚动方向应和盘上指示相符;

5)应从盘的上部出缆,且光、电缆盘应有制动措施。

2人工抬放光、电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人负重应适度并应有统一指挥;

2)施工人员应用同侧肩抬运,拐弯时人应站在光、电缆外侧,下坡、跨沟渠和拐弯处应设防护人员;

3)穿越管道、过障碍处应有专人操作。

3抬运光、电缆过桥梁、隧道或在铁路路肩上抬运时,不应将光、电缆曲伸到限界以内。抬运光、电缆过铁路线时,应在统一指挥下平行跨越,并应符合本规程第2.4.2条的规定。

4在有封闭点的机械化施工区段,利用轨道车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有统一指挥信号,指挥人员与司机应密切配合。

2)施工用车辆应良好,平板车上的作业架应牢固,高、宽度应符合要求,工作台板应有足够强度。

3)轨道车起动前,施工人员应撤离工作台面。施工负责人应确认施工人员已撤离到安全地带后,方可通知开车。

4)光、电缆到达施工现场开始敷设时,轨道车应保持匀速,缆盘的转动速度应与轨道车车速相适应。

5)光、电缆敷设完毕后,空缆盘应在轨道车上绑扎牢固且不得侵限,轨道车迅速撤离现场。

5使用机械牵引架设光、电缆时,牵引力应小于光、电缆允许拉力,主要牵引力应加在光、电缆的加强构件上,牵引速度不应大于15m/min,并应保持匀速,不得突然启动或停止。

6气吹法敷设光缆时,光缆盘应保证与吹缆机吹缆方向在一直线上,出缆应顺畅,并保持与吹缆速度一致。空压机操作人员在开启阀门时,应逐渐由小到大,并与气阀保持一定距离。

7光、电缆在拐弯或上下处应绑扎做加强处理。

8架空光、电缆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光缆敷设宜在杆塔立起后进行,不宜交叉施工。

2)避免金属物件碰撞既有明线条,与既有明线条跨越时应采取绝缘措施。

3)穿越、跨越电力线路架设或撤除通信线路时,应向供电部门申请停电作业。作业时,应将通信线条接地。跨越架设时严禁将线条搁在电力线上拖拉,穿越时在穿越处用绳环将通信线条套住。

3.1.5水线缆敷设应选择晴天、风速较小及平潮枯水期进行,并应由专业队伍施工。

3.1.6在铁路线路附近进行光、电缆接续时,应将接续伞或接续帐篷搭扎牢固,避免列车通过时危及行车安全。

3.1.7对电缆芯线进行电气强度测试前,测试点应与各作业点联系,使各作业点停止线路作业,在规定测试时间内不得触碰电缆。各作业点未接到测试点恢复作业命令前不得作业。测试时仪器的保护接地应可靠。

3.1.8在高压危险影响区段进行通信线路施工作业必须设监护人,并按带电作业规定进行作业,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切割光电缆金属外皮或打开接头套管前,应将光电缆两端金属外皮连通,并临时接地;

2用仪表测试电缆芯线有危险电压时,应申请停电作业,无危险电压时,亦应对芯线接地后方准作业。

3.1.9在高压危险影响区段与电缆芯线的各种外线引入端子相连的设备上作业,必须使用带绝缘柄的工具。

3.1.10无人站、人孔(井)、手孔(井)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入前应开门通风。未经通风排气不得入内。施工中有异常感觉应立即撤离。

2进入时,站、孔外面应设安全标志或专人防护。进出应攀梯上下,不应踩蹬螺栓、机架;光电缆上下。

3禁止烧煮填充剂或其他物品。

4宜用手电筒照明。当用电灯照明时,电源设备应设在站、孔外,灯具应有防护罩。

3.2通信站及中间站通信机械室

3.2.1通信站及中间站通信机械室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大笨重机架竖立后应及时固定;

2竖立机架、放绑配线和光、电缆等作业,不得攀扶骨列架、走线架;

3在设备加电前,电源极性、电压值、各种熔丝规格以及保护接地应符合要求;

4需更换插件板时应逐级切断电源,并采取防静电措施;

5不应直视光通信设备和仪表上的激光发射端孔和尾纤:

6电源室应保持干燥通风和通道畅通。

3.2.2蓄电池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环境不应有有机溶剂和腐蚀性气体;

2蓄电池应避免阳光直射,不应接近热源和火源,与变压器、电源开关或保险闸刀等设施的距离应大干o.5m;

3蓄电池密封阀不应松动,不得擅自拆卸密封阀;

4蓄电池重量较重时应选用运输吊装工具;

5清洗时不得使用有机溶剂。

3.2.3地下室施工应符合本规程第3.1.10条的规定。

3.3站场(区间)通信

3.3.1通话柱、扩音柱的设置不得侵入铁路建筑限界和影响铁路信号的显示。

3.3.2股道间的通话柱、扩音柱装设地点不得影响作业人员嘹望信号:

3.3.3扬声器支撑杆的防雷地线应可靠接地。

3.4无线通信

3.4.1漏泄电缆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打孔时施工人员应配备防尘眼罩、防护帽等防护用具。使用的扶梯应有专人防护。

2各类支架和滑泄电缆均应固定牢固,不得松动、脱落。漏泄电缆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防火夹子。

3在电气化牵引区段施工时应符合本规程第2.4节的规定。

3.4.2天线与铁塔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程第2.9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外安装工作不得在雨天、雾天、大风天气时施工;

2房顶结构应满足施工安全条件;

3天馈线或其他物件吊装时,应保证上下通信畅通并应有专人指挥,不准有人同时上下铁塔;

4所有紧固螺栓均应拧紧。

3.4.3天馈线、漏泄电缆的金属外皮和铁塔,防霄地线应可靠接地。

《铁路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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