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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技术规程4篇

更新时间:2024-11-12

建设技术规程

内容

一、项目启动与规划

1.1 确定目标:建设项目的启动应以明确的目标为导向,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的功能定位、预期质量、工期及预算。目标的设定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同时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2 制定计划:依据项目目标,制定详细的设计、施工和验收计划。计划应包含时间表、责任分配、资源调配等关键要素,并确保所有参与方对计划有清晰的理解。

二、设计阶段

2.1 设计规范:设计工作必须遵循国家和地方的建筑法规、标准及规范,确保设计的安全性、实用性和合规性。

2.2 设计审查:设计方案应经过多轮内部评审和外部专家审查,确保设计理念和技术方案的合理性。设计变更需严格控制,避免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

三、施工准备

3.1 施工队伍:选择有资质、经验丰富的施工队伍,签订明确的合同,规定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和费用。

3.2 施工现场:进行场地清理,设立安全防护设施,确保施工环境符合安全规定。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流程、机械设备配置等。

四、施工过程管理

4.1 质量监控:实施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包括材料检验、施工工艺监督、隐蔽工程验收等。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止质量问题积累。

4.2 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对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监督,减少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五、竣工验收

5.1 验收标准:参照国家和地方的竣工验收标准,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各项指标达标。

5.2 验收程序:由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参与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并存档备查。

六、后期维护

6.1 建立维护制度:制定完善的设施维护制度,包括日常保养、定期检查和应急处理等,确保建筑的长期使用性能。

6.2 技术培训:对使用和维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提高其操作技能和问题解决能力。

标准

本规程旨在规范建筑建设项目从启动到后期维护的全过程管理,确保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和成本控制。各环节均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规、标准及行业规定,确保建筑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规程的执行情况将作为评估项目管理效果的重要依据,对于违反规程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建设技术规程范文

第1篇 建设施工单位打桩工技术操作规程

建设施工单位打桩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建设施工单位打桩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1、作业场地应平整、无障碍物,在软土地基地面应加垫路基箱或厚钢板,在基础坑或围堰内要有足够的排水设施。 2、起重用钢丝绳、卡环等器具应符合安全要求,不得超载使用。 3、打桩时,桩基近处禁止无关人员靠近。操作及监护人员、装锤油门绳操作人员应站在规定距离以外,打桩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吊运桩必须避开桩基驾驶室。 5、移动桩架或停止作业时,应将桩锤放在最低位置(即落在地面或柱上)。 6、送桩、拔出或打桩结束移开桩基后,地面孔洞必须回填或加盖。 7、作业时有专人指挥,统一行动,指挥信号应明确,桩基工应严格执行指挥信号,不得各行其是。 (二)桩基的运输 1、桩机不宜带尾部陪重上、下拖车,桩机前部只允许带底节导杆同主机一起运输。 2、拖车跳板或斜桥的挂钩或销轴连接必须牢固,跳板或斜桥上应垫置防滑木板或胶带,其坡度不得大于20°,桩机在拖车上应稳固牢靠。 3、a型架、变幅动滑轮必须放于最低位置,导杆应朝拖车后方,桩机的回转销必须插牢。 (三)桩机的拆装与移动 1、用扒杆安装塔式桩架时,升降扒杆动作要协调,到位后应接紧缆风绳,绑扎底脚,组装时应用工具找正螺孔,严禁将手指伸入孔内。 2、安装(拆卸)履带式及轨道式桩机,连接(拆卸)各种杆件应放在支架上进行。竖立(或放下)导杆时,必须锁住履带或轨钳夹紧,并设置溜绳。立桩时,偏吊距离应不大于3m。 3、导杆升到75°时,必须拉紧溜绳。导杆竖直装好撑杆后,方可拆除溜绳。 4、移动塔式桩架时,禁止跨越滑轮组。 5、直式装架横移时,左右缆风绳要有人松紧,两个甏头要同时绕桩底盘距扎沟滑轮不得小于1m,纵向移动时,应装走管上扎钩滑轮及木棒取下,牵引钢丝绳及其滑轮组应与桩架底盘平行。 6、绕甏头应带帆布手套,手距甏头不得小于60cm,一根钢丝绳头不准绕在两个甏头上,若发生克索应立即停机反转解除。 (四)履带式打桩机的操作 1、吊装时,正前方吊桩距离不超过4m,不得偏心吊桩,宜采用边提锤边喂桩的方法,禁止采用将垂高悬,一次到位,再行喂桩的方法。 2、桩未在地面插牢,桩未喂进桩帽,桩、桩帽、桩锤三者不在同一垂直线上时,严禁开锤施打。 3、操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时刻保持各种杆的正确位置,注意锁好离合器、保险栓和卷扬制动器。 4、机下施工人员在工作时,应避开桩有倾斜趋势的方向和桩锤的正下方,扶桩,稳桩时,禁止站在桩和前叉架之间。 5、每根桩开始入土及地基较软时,应关闭油门冷打,待每击贯入度小于100mm时,再开油门启动桩锤,不得在桩自沉或贯入度太大时给油启动。 6、打桩时,桩机操作人员和油门拉绳控制人员应密切注意桩在击打过程中的变化,尤其注意桩身是否有断裂迹象和贯入度太小,而出现锤跳过高的现象(一般不得超过2.5m),出现异常应立即停锤。 7、履带式三点支撑机行走时,必须有专人指挥,行走中不得同时回转或吊桩,在坡道上行走时,应将桩机重心移在坡度的上方,坡度不得大于5°。 8、作业后,关闭油门,盖住汽缸口和进排气孔,锁住安全限位装置。 (五)液压静力压桩机的操作 1、禁止使用未按规定周期鉴定的计量器具,各类液压安全阀与电气保护装置应由专业人员调整、铅封。 2、操纵时经常注意压力表及电流、电压表数值,发现异常现象和紧急情况,必须首先断开电磁卸压阀,然后关闭电机,停机检查,绝对不允许先关电机。 3、停止作业时,将所有开关手柄回到零位,将夹头箱降到最低位置,垫好枕木。 4、拆卸装运时,所有油缸活塞缩回油缸,拆卸活动软管,及时将堵塞盖戴上。 (六)柴油机的操作 1、桩机轨道铺设,应符合出厂说明书规定。 2、检查螺栓紧固情况,特别是导板的固定螺栓,不得松动和缺件,导板与导杆的间隙大于7mm时应更换。 3、挺杆后仰18.5°时,严禁提升桩锤,打斜桩时,应将桩吊入门架固定稳当,再行后仰挺杆。 4、检查起落架工作情况并加以润滑,采用自动油泵润滑时,活塞下落而气缸未燃爆时,起落架不得落下。 5、筒式桩锤采用清洁的软水冷却,严禁在无水情况下作业。 6、桩帽中的填料不得偏斜,作业时,桩机回转制动应缓慢,轨道式桩机不得向同方向回转两周,在最后十击贯入度值平均小于5mm时应停止作业。 7、作业后桩机应停放在轨道中部,卡紧轨钳,放倒挺杆时,卷筒制动要牢靠,并在挺杆两侧栓好拉绳,缓慢放倒,拉绳应保持张紧,挺杆不应有摆动。 (七)螺旋钻孔机的操作 1、钻机应装有钻深限位的报警装置,安装前应仔细检查各部位,10m以上的钻杆不得在地面上接好后一次吊起安装。 2、钻机应旋转平衡、坚实,汽车式钻机应支好支腿,用自动微调或线锤调整挺杆,保持垂直。 3、钻头先对准桩位接触地面才能转动,钻机发出下钻限位报警时应停钻,稍稍提升钻杆,待报警信号解除,方可继续下钻。 4、钻孔时,如遇卡钻,应立即停机断电,未查明原因前不得强行启动,如遇机架摆晃、移位、钻声异常、螺丝松动等,应立即停机处理。 5、钻孔时,严禁用手清除螺旋片上的泥土。作业完毕,应清除钻标和螺旋片的泥土,将钻机下降接触地面,各部制动住,操纵杆放空档位置,切断电源。 (八)桩的连接和切割 1、砼桩连接时,所用的胶泥盛器,不准用锡焊,胶泥浇注后,上节桩应缓慢放下。 2、钢管桩等金属连接,采用电焊 或气体保护焊,应由电焊工来操作。 3、钢管桩的切割采用等离子切割机进行。 4、操作人员必须载好防护面罩、电焊手套、帽子、滤模防尘口罩和隔音耳罩,人站在上风操作,不戴防护镜的人员不得直接观察等离子弧,裸露的皮肤不得接近等离子弧。 5、切割时,禁止触摸割嘴等带电体。 6、使用的钍、钨电极应有专门的存放的地方,磨削电极时应戴口罩,废渣应经常进行湿式清扫,妥善处理。 (九)使用人工成孔作业时的规定 1、孔口应保持干净,周围2m内不得有堆放物和上空不得有悬挂物,从孔内取出的土应运至孔口2m以外。 2、孔壁应做护壁保护,用红砖做护壁,壁厚不得小于24cm;用钢筋砼护壁,不得小于15cm。每节护壁的高度不得大于1m。挖孔进入扩头时,其护壁高度不得大于0.5m。 3、如遇土质差,红砖护壁不能稳固孔壁时,应立即使用支护板打钢筋砼护壁,遇流沙、淤泥土质时,护壁高度每段不得超过0.5m。 4、人员进入孔内作业,必须戴好安全帽,使用灵巧牢靠的工具,并随时注意观察孔壁变化情况,与地面人员取得联系,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离开孔内,处理完后,才能继续进入孔内作业。 5、取土和下料的提升器具必须稳固牢靠,不得凑合使用,人工提土或下料时,提升绳上应打好“力点结”。 6、提土或下料时,孔内应停止作业,人员站靠孔壁,观察吊物升降情况并做好防坠落物的准备。 7、孔内渗水严重,应深挖积水坑,并配合泵抽水,保持作业面无积水。 8、孔内光线不足,应用36v以下的行灯做照明,照明、水泵、通风等线路必须绝缘可靠,并不得相互缠绕,电气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 9、注意检查、检测孔洞内有无易燃、有毒等气体,经处理确认对人体不会伤害后,方可进行孔内继续工作。 10、孔口提升用的三脚架,必须牢固,架杆各方长度,距离必须一致,并连接牢固,杆与地形成的夹角不得大于70°,架杆底部必须垫设木板,以防三脚架下塌或偏倒造成事故。 11、移动三脚架时,必须6人抱架杆,在统一指挥下移动,移动时要保持各方面的角度和距离。

第2篇 建设工程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参加施工作业的一切工作人员(包括学徒工、实习生、代培人员和民工),都要熟知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经过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新招收及调换工种或脱岗6个月后重新上岗的作业人员都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安排上岗。

2参加施工作业的人员应经体检合格,有妨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者不得上岗作业。从事腐蚀、粉尘、放射性和有毒作业,要有防护措施,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

3施工现场的有关管理人员,应获得建设部规定的施工企业关键岗位执业资格证书。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应带头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本省有关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严格执行本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违章指挥,并监督、检查作业人员执行本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电工、金属焊割(气焊)工、登高架设人员、各种起重设备的装拆和操作人员、打桩机司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和行业规定的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准独立操作。学徒工应在专人指导下进行工作。

5从事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施工的作业人员,应接受应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施工作业安全技术的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6作业人员调换工作岗位时,应接受新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教育;从普通工种调换为特种作业工种的人员,还必须经过国家和行业规定的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准独立操作。

7参加施工作业的一切人员,必须接受法律与法规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年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8参加施工作业的一切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必须佩带工作证(卡)并戴好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在作业中严格遵守本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安全上岗,不违章作业,不擅离工作岗位,不乱串工作岗位,严禁酒后作业,并按规定穿衣着鞋,正确使用、保管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9参加作业的人员在施工现场行走,应走安全通道,禁止蹬踏土壁和固定支撑及攀爬脚手架、垂直运输设备架体、模板支撑和钢筋骨架等上下;禁止用大布跨跃或跳跃等方式进入脚手架或作业层面;禁止在未铺设脚手板的脚手架上、未固定的梁底模上及刚砌筑的墙面上作业或行走。

10作业人员享有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建议权、紧急避险权和人身保障权,并有权拒绝执行违反本规程的作业命令。

第3篇 建设施工单位防水工技术操作规程

建设施工单位防水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患皮肤病、眼角膜病和对沥青有严重过敏反应者不得进行沥青作业;

2、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皮肤不得外露;

3、熬油应由有经验的工人看守,随时测控油温,熬量不得超过锅容量的3/4,下料应慢慢溜入,严禁大块投放,下班熄灭火,盖好锅盖。当锅中沥青着火时,应立即用锅盖盖着,封闭炉门,熄灭炉火;

4、运沥青不得使用锡焊的容器,盛油量不得超过其容量的2/3,垂直吊运的下方不得有人;

5、制冷底子油时,不得超过锅容量的1/2,温度不超过80℃,并严禁烟火;

6、面贴铺卷材时,四周应设置1.2米高围栏,靠近屋面边沿时应侧身操作;

7、在地下室、管道、容器内等进行有毒、有害的防水作业时,应定时轮换间歇,通风换气。

第4篇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一条:建设工程形式的基本条件是:

(1)制定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保证施工安全的各项措施。

(2)施工组织设计和各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已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审批。

(3)具备执业资格的各关键岗位人员已按规定要求配备。

(4)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为作业人员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条: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压电力线路下方施工。不得在高、低压电力线路的下方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材料及其他杂物等。

第三条:施工现场采取的各种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并由专业人员搭设或安装。搭设或安装完毕,施工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保持记录。

第四条: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及高处临边等危险作业处,应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挂设符合规定的各类安全标志牌,夜间设红灯示警。

第五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符合要求的安全通道,供作业人员通行。安全通道必须保持畅通,设置规定的标志并提供安全和足够的照明。

第六条:施工现场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等,不得擅自拆动。确因作业需要临时折动的,应经施工现场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方可拆除。作业完毕,立即恢复原状。

第七条:施工现场各种脚手架、垂直运输设备及施工临时用电线路等,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和人员安装或拆除。使用中应有专人操作和维护。首次安装或分段安装完毕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保持记录。

第八条:建设工程应严格执行分部(分项)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指挥生产的人员在向班组分配生产任务时,必须同时向他们进行安全技术书面交底。

第九条: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安全操作距离,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制定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实施防护措施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或专职安全人员监护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实施过程中作业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应设置醒目的警告标志牌,警告标志牌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施工现场用工,不得违反规定,禁止招收童工。做好女工在月经、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的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_光或γ射线探伤作业区,必须采取安全措施,非操作人员不准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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