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爆破器材的运输、使用管理办法
一、爆破器材的管理办法
(一)爆破器材的运输,必须有专人押运,装载爆破器材的车辆在出车前应该认真检查刹车装置等,车内一切杂物必须清除。车上要有防雨、防滑等设备,并设有危险标志。在采石场内用人力车运输爆破器材,前后相隔距离不少于3m,汽车运输爆炸材料时前后相隔距离平坦道路上不少于25m,上下山坡道路上为50m。
(二)装卸入库爆破器材时,应轻拿轻放,不准传递、投掷;不准撞击、拖拉和滚动,每次每人搬运不得超过20kg。
(三)爆破器材装卸作业应设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破器材的安全知识,装卸工作最好在白天进行,雨雪天工作时,必须采取防雨防滑措施。
(四)雷管、炸药、导火线不能同时装车,装车后应妥善捆扎,不得散撒,更不得发生滚动、冲击、颠倒、坠落、摩擦等现象,同时应遮好,不得受雨淋和暴晒。
(五)仓库需干燥通风,库内最高温度不高于30℃,库房周围10m内无易燃物。应设有防火、防雷设备,库外不低于2m高的刺网围墙,墙外50m宽的防火道。电力照明线不得引入库内,移动照明只准用蓄电池或手电筒。
(六)库内堆放应做到炸药袋堆放高度不得高于1.8m,宽度不超过2m。雷管堆放的高度不超过0.5m,宽度不得超过两箱,地面须铺软垫。箱堆间距离不得小于0.3m,箱堆与墙壁之间距离不得小于0.5m,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1.3m。库内禁止存放铁器工具,起箱时也不能用铁器工具,防止发生火花引爆。工地临时露天保管现场地应距爆破工点不少于200m。
(七)爆破器材库应由责任心强的职工看守,严格实行爆破物资领料、送料制度,坚决杜绝账物不符合爆破材料的丢失。
(八)炸药和雷管严禁一人同时搬运,搬炸药与拿雷管的人同行时,两人应保持不少于50m的距离行走,爆破器材应直接送到工地,存放在指定地点,领用爆破器材须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严禁乱丢乱放。放炮后的剩余材料应经专人检查,核对后及时入库,严禁随地存放或带入宿舍。
二、爆破材料的使用管理办法
爆破作业必须在采石场负责人的统一指挥下进行,爆破作业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由负责人安排,但必须在白天进行爆破作业。
1、爆破器材的领取
爆破员要根据爆破工的安排,按炸药、起爆器材需要量,凭《爆破员作业证》和采石场负责人审批并加盖公章的炸药、起爆器材《发料通知单》等有效凭证,亲自到炸药库领取炸药、起爆器材,领取炸药、起爆器材时,必须认真检查:数量是否与需要量、账单填写数量一致;炸药是否凝结、过期,雷管是否符合所要求的段数,数量,是否有脱帽、脚线折断等,雷管编号是否与登记的号码相一致等。
2、爆破器材领用后的运送
由炸药库向爆破作业点运送炸药、起爆器材,必须符合一下要求:起爆器材由爆破员亲自运送,炸药由爆破员或在其监护下,由熟悉炸药性能及其安全规定的有关人员运送。炸药、起爆器材不得装在同一辆车上运送。
3、起爆器材领用后的存放
爆破员将炸药、起爆器材运送到爆破作业点后,必须把炸药、起爆器材分别存放在指定地点,并派专人看守。与爆破作业无关的人员不得在存放炸药、起爆器材地点逗留,防止丢失和被盗。
4、起爆器材的加工和装配
装配起爆器材时,严禁吸烟和携带发火、导电等物品不准坐在炸药箱上进行,还要注意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物。拿取起爆器材时要轻拿轻放,避免损坏起爆器材。
5、爆破器材的回存
爆破器材使用完后,剩余爆破器材必须立即回存,并办理回存手续。
第2篇 爆破工程安全管理措施办法
一、洞口爆破
1、施工人员进入现场施工,均须配戴安全帽。
2、施工现场应安排专门安检人员,确保施工安全和全体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如遇异常情况,应妥善处理并及时上报。
3、在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均应听从有关领工员和班长的统一指挥、调配。
4、特殊工种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不准违章操作。
5、高空作业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带。
6、禁止双重作业。
7、所有施工机械均应有专人使用、保管,严禁无证人员进行操作。
8、爆破作业
(1)爆破区打眼完成前一小时,由总负责人提爆破物品数量,押运员去炸药库领取炸药,炸药和雷管要分批领取.
(2)装药开始前十分钟,由警戒员通知除爆破员以外的所有人员、牲畜撤离现场,信号为三声哨响,不能撤离的施工机械要掩盖,断电并封锁警戒范围的路口。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的标志,建立警戒线,显示爆破时间的警戒信号;在危险区的入口或附近道路应设置标志,并派人看守,防止人员在爆破时进入危险区。根据现场地形,警戒区半径200m.
(3)装药时,由负责人现场监督进行装药,现场不能抽烟,炸药摆放整齐,严禁乱扔,乱摔,装药完成后,将剩余火工品交由看守员、押运员点收退库。由负责人检查起爆网络是否正确、畅通。并通知警戒员,检查警戒区是否人员全部撤离, 所有人员应撤至不受有害气体、振动及飞石伤害的安全地带,同时切断电源并作好安全警戒。爆破人员必须最后撤离爆破地点。警戒员两声哨响后起爆。
(4)炮响后20分钟,爆破人员进入炮区,检查有无瞎炮、危石、落石,并进行处理。
(5)爆破完成经检查确认无危险后,负责人通知警戒员撤消警戒,一声哨响,恢复道路通行,同时清理既有公路上的障碍物。
(6)建立夜间检查制和值班制以防落石,并加强施爆区域的照明,保证公路行车、行人的安全通行。
二、洞身爆破
1 、开挖及钻孔
(1)开挖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并检查支护是否牢固,顶板和两帮是否稳定,如有松动的石、土块或裂缝应先予以清除或支护。
(2)人工开挖土质隧道时,操作人员必须互相配合,并保持必要的安全操作距离。
(3)机械凿岩时,宜采用湿式凿岩机或带有捕尘器的凿岩机。
(4)站在碴堆上作业时,应注意碴堆的稳定,防止滑坍伤人。
(5)风钻钻眼时,应先检查机身、螺栓、卡套、弹簧和支架是否正常完好;管子接头是否牢固,有无漏风;钻杆有无不直、带伤以及钻孔堵塞现象;湿式凿岩机的供水是否正常;干式凿岩机的捕尘设施是否良好。不合要求者应予修理或更换。
(6)带支架的风钻钻眼时,必须将支架安置稳妥。风钻卡钻时应用板钳松动拔出,不可敲打,未关风前不得拆除钻杆。
(7)在工作面内不得拆卸、修理风、电钻。
(8)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9)钻孔台架移动时要有专人指挥,认真检查道路状况和安全界限,切断电路,台架在移动前,应将钻架和机具都收拢到放置位置,移动中台架上严禁有人,就位后不得倾斜,并应确定其稳固,防止移动。
第3篇 铜矿大爆破安全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目的
进一步加强大红山铜矿大爆破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各级领导管理职责,规范大爆破采场设计、检修、装药、连线、检查管理,提高大爆破爆破质量,确保大爆破工作安全、顺利开展。
1.2 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大红山铜矿所有大爆破作业。
2 术语
2.1 采场:指某一特定区域内具有人行、材料设备提升、通风等系统功能回采矿石的场所。
2.2 采场大爆破:指采场完成采切、中(中深孔、垂直大直径孔)孔、扩漏、切割槽回采等工程并达到待崩条件的采场爆破工作。
2.3 崩矿量:指一次爆破控制崩落的矿石量。
2.4 补偿空间:指矿房内实际的有效空间。
2.5 指向空间:指切割槽及一分层凿岩巷底板以下有效空间(漏斗中充填矿石部分应扣除)。
2.6 崩矿步距:指同一指向方向一次爆破崩矿最大的平面距离。
3 引用文件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3.3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
3.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
3.5 aq2007.1-2007.5-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
3.6 gb6722-2003 爆破安全规程
3.7 gb 16423-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3.8 ga441-2003 工业雷管编码通则
4 管理职责
4.1 总指挥(玉矿公司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或矿长):
4.1.1 负责根据大红山铜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对大爆破文件的审批、下发;
4.1.2 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起爆命令的下达;
4.1.3 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后复产命令的下达;
4.1.4 负责对大红山铜矿大爆破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处理和应急措施的审定与下达;
4.2 副总指挥(矿长或生产副矿长):
4.2.1 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工作爆破安全条件的总体验收与确认;
4.2.2 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工作的总体协调与生产调度;
4.2.3 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时起爆过程的安全确认与监控;
4.2.4 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后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确认,并根据爆破后现场实际安全生产条件,对复产安全范围、时间的确认。
4.2.5 负责参与大红山铜矿大爆破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分析;
4.2.6 负责对大红山铜矿大爆破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处理和应急措施的审核与组织;
4.3 总工程师:
4.3.1 负责大爆破设计、爆破计划的审查;
4.3.2 负责大爆破的技术工作,监督检查装药和爆破网络的执行;
4.3.3 负责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
4.3.4 负责监督大爆破作业的起爆工作;
4.3.5 负责组织大爆破工作的总结与持续改进;
4.4 设备副矿长负责督促做好与大爆破有关的设备设施、安全用电等方面的检查、处理,确保大爆破过程中设备设施的安全。
4.5 生产技术部:
4.5.1 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
4.5.2 负责大爆破技术人员的组织、培训和交底;
4.5.3 负责大爆破装药的技术指导、现场药量的调整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4.5.4 负责爆破网路联接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4.5.5 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并指导实施;
4.5.6 负责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5.7 负责组织大爆破起爆器的检查和管理;
4.5.8 负责提供爆破器材参数,起草爆破文件;
4.6 资源部:
4.6.1 负责提供大爆破相关地质图件及大爆破采场相关数据;
4.6.2 负责参加大爆破设计审查;
4.6.3 负责参加大爆破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分析;
4.7 安全生产部:
4.7.1 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的生产协调,根据井下爆破人员数量及时协调、调度车辆,并根据总指挥的命令逐级下达大爆破后复产指令;
4.7.2 负责组织大红山铜矿大爆破时爆破器材运输、爆破采场安全验收;
4.7.3 负责组织大红山铜矿大爆破时运药、采场回收人员的协调;
4.7.4 负责组织大红山铜矿大爆破后生产作业现场的复产安全检查与现场安全确认;
4.7.5 负责对大红山铜矿大爆破时生产作业现场人员撤离的检查与确认;
4.7.6 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过程中爆破影响区域的安全监控与确认;
4.7.7 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临时指挥部的选定与安全确认;
4.7.8 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电话通信的设置与维护工作。
4.7.9 负责参与对大红山铜矿大爆破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处理和应急措施的制定与执行;
4.8 设备能源部:
4.8.1 负责督促相关基层单位按爆破文件对大爆破可能影响到的设备设施采取保护措施,进行保护处理,并进行检查落实,确保大爆破过程中设备设施的安全。
4.8.2 负责参与大爆破复产安全检查,确保大爆破后设备设施达到安全复产的条件。
4.8.3 负责参与大爆破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处理,在抢险过程中做好与设备设施、安全用电等有关的协调、落实工作。
4.9 测绘技术部:
4.9.1 负责对大爆破采场中深孔排位标定进行检查、复核;
4.9.2 负责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及时对爆破采场空区进行3d扫描,为相关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依据;
4.10 党群工作部:
4.10.1 负责根据大红山铜矿大爆破的时间要求对大爆破文件及时进行宣贯;
4.10.2 负责对大红山铜矿大爆破工作进行适时的宣传报道;
4.10.3 负责对大红山铜矿大爆破参与人员进行政治审查,确保大爆破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4.11 人力资源部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津贴发放的核查工作;
4.12 动力工区:
4.12.1 负责对大爆破可能影响的本单位管理维护范围内的设备设施采取保护措施,具体实施保护处理,确保大爆破过程中设备设施的安全;
4.12.2 负责参与大爆破复产安全检查,确保大爆破后本单位管理维护范围内的设备设施达到安全复产的条件。
4.12.3 负责参与大爆破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处理,在抢险过程中履行好与本单位有关的工作职责。
4.13 运转工区:
4.13.1 负责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好大爆破所需爆破物品的运输工作,确保爆破物品的安全运送下放。
4.13.2 负责对大爆破可能影响的本单位管理维护范围内的设备设施采取保护措施,具体实施保护处理,确保大爆破过程中设备设施的安全。
4.13.3 负责参与大爆破复产安全检查,确保大爆破后本单位管理维护范围内的设备设施达到安全复产的条件。
4.13.4 负责参与大爆破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处理,在抢险过程中履行好与本单位有关的工作职责。
4.14 综治工区:
4.14.1 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现场临时指挥部的安全保卫与站岗工作;
4.14.2 负责根据大爆破的要求及时发放紧急爆破物品;
4.14.3 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时各个坑口的作业人员入井、出井的监督、检查、落实工作,并及时将入井、出井情况向矿调度室汇报;
4.14.4 负责参与大爆破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处理,在抢险过程中履行好与本单位有关的工作职责。
4.15 通风工区:
4.15.1 负责采场大爆破的通风专项设计,明确炮烟测定的时间、范围、通风构筑物的增设和安全措施。
4.15.2 负责大爆破前系统通风设备和通风构筑物的检查,保证爆破区域进回风线路的一切通风设备,设施安全完好、可靠。
4.15.3 负责大爆破采场装药前的通风现状检查,对需增设局部通风设备的采场及时下达整改指令。
4.15.4 负责大爆破后的炮烟检测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矿调度指挥中心汇报检测结果。
4.16 物资采供站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时所需爆破物品、器材、设备、设施、材料的采购工作。
4.17 采掘工区:
4.17.1 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采场的建设施工;
4.17.2 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作业的生产组织、采场检修、物资材料回收工作;
4.17.3 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作业的爆破临时指挥部的设置与检修;
4.17.4 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作业时作业人员食物、水的供给,确保基本生活保障;
4.17.5 负责大红山铜矿高压电缆及采区变的保护的设施、材料的提供。
4.17.6 负责大红山铜矿大爆破区域的安全保卫与站岗工作;
4.18 医院负责对大红山铜矿大爆破作业过程中人员受到伤害时的医疗救助,提供医疗保障。
5 大爆破审批程序管理
5.1 大红山铜矿大爆破作业由所属采掘工区根据本月生产任务情况及盘区建设进度向生产技术部提出大爆破作业申请,由生产技术部根据当月生产情况及盘区爆破情况进行汇总调整后报总工程师和生产副矿长审定。
5.2 生产技术部组织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部、测绘技术部、资源部、总工办、充填工区、通风工区和相关采掘工区对大爆破盘区进行爆破设计审核。
5.3 生产技术部提交矿审核后,大爆破所需炸药量低于40吨时,由大红山铜矿总工程师和生产副矿长审定大爆破盘区爆破时间及相关技术参数后予以执行。
5.4 地下大爆破设计书的审批应遵守下列规定,并需征得当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同意。
5.4.1 一次炸药量在5t(不含5t)以下,由生产技术部设计,报矿组织审批后由工区组织实施。
5.4.2 一次炸药量5~30t(含5t,不含30t),由生产技术部设计,报矿组织审批,由矿组织实施。
5.4.3 一次炸药量30~50t(含30t,不含50t)的大爆破设计、组织,必须在大爆破实施前5天提出,由生产技术部形成正规设计文本报玉矿公司审批,其审批结果报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部、安全环保部备案。
5.4.4 一次炸药量小于40t(不含40t)的大爆破实施由玉矿公司委托大红山铜矿组织实施。
5.4.5 一次炸药量40t~50(含40t~不含50t)的大爆破设计、组织,必须到玉矿公司审批后,并将审批结果报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部备案,由玉矿公司组织实施。
5.4.6 一次在炸药量在50t(含50t)以上,除履行上述手续外必须上报云铜集团公司组织审批,届时派员组织实施。
6 大爆破采场设计管理
6.1 设计步骤
6.1.1 收集资料
1、盘区图纸(采切、切割槽、中孔蓝图);
2、中深孔(大孔)施工实测卡片;
3、地质采场卡片(备采)、地质概况;
4、九个数据的收集(设计采切工程量、实际采切工程量、采切工程实现率、采切工程合格率、设计中深孔工程量、实际中深孔工程量、中深孔实现率、中深孔合格率、盘区施工周期);
5、收集资料的核实;
6.1.2 卡片的录入
1、装药卡片的录入:根据实测卡片录入孔深、倾角、方位。
2、i期中孔粒药装至孔口2m,装药按2.641kg/m计算,卷药直径50mm(每支卷药0.4kg),每孔按1.2kg计算;特殊孔(孔深在4m以下)按粒药装至孔口1.2m来录入卡片。
3、ii期(15m以上深孔)采用锯齿状装药,粒药装至孔口3.5m,用卷药在孔口部分来调整锯齿状,卷药直径65mm,卷药每支0.6kg,每孔装卷药不少于3支;15m以下按粒药装至孔口2.5m,每一孔在孔口装3支卷药,ii期粒药按4.52kg/m计算。
4、下向大直径深孔的卡片录入,根据盘区设计不同的排距、孔距进行装药结构的调整,炸药单耗控制在0.33-0.4kg/t之间。下向大直径深孔粒药21.4kg/m,卷药18kg/m。6.1.3 根据装药卡片统计材料总表及编排盘区装药点。
6.1.3 根据装药卡片统计材料总表及编排盘区装药点。6.1.4 确定爆破方案:
1、指向空间不小于18%(长度比),i期崩矿步距控制在24m以内,ii期崩矿步距控制在20m以内。
2、不规则盘区指向空间最小不能小于17%,崩矿步距可以比正常情况下稍大。
3、根据盘区周边相邻关系,盘区竖向工程的布置情况及崩矿步距来进行管段及同段管排数的确定。
6.2 设计内容
6.2.1 设计范围及设计依据
1、设计范围(盘区坐标)
2、设计依据
3、爆破周边相邻关系。
6.2.2 系统简介及爆破方案简述
1、采切工艺简述
2、爆破方案简述
3、人行、材料运输及通风系统简述
4、供矿顺序要求
6.2.3 地质概况说明
6.2.4 盘区技术经济指标统计
1、盘区经济指标
2、本次矿房爆破范围技术指标
3、矿量指标
4、炸药指标
5、雷管
6、导爆索
7、爆破母线
8、炮泥
9、爆破器材单耗及成本
(1)爆破器材单耗
(2)盘区大爆破火工成本
6.2.5 主要参数的计算
1、导爆管延期时间计算
t0=k(l/v+i/u) (毫秒)
式中:t0--最远发导爆管至起爆点秒量 (mm)
l--最远发导爆管至起爆点距离 (m)
i--最远发导爆管脚线长 (m)
v--导爆索爆速 (米/毫秒)
u--导爆管的爆速 (米/毫秒)
k--时差系数(1.2至1.3)
2、地震波安全距离计算
r地=
r地--爆源至被保护物的安全距离(m)
q--同段管起爆的最大药量(千克)
v--地震安全速度(厘m/秒)中等稳固岩石v为20厘m/秒
m一药量指数(一般为1/3)
k.a一与地质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坚硬岩石的k为50一150,a为1.3一1.5;
3、冲击波安全距离计算
r冲= k (m)
r冲--爆源至被保护物的安全距离(m)
q--起爆的总药量(千克)
k--比例子系数,其值与爆破条件和其破坏强度有关;对人员其值可取5-10之间,(大红山取值8)对房屋、建筑物可取0.5-5之间
4、通风时间计算
t=2.3 log
r-紊流扩散系数2
q-通向爆破采场的实际风量(米3/分)
a--为设计总装药量
v--空为指向空间
6.2.6 爆破技术要求
6.2.7 安全防范措施
除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执行外,还应根据爆破采场的具体情况作必要的补充规定,如确定停止爆破作业地点及时间,撤离范围和单位;确定爆破材料看守和岗哨设置地点,确定炮烟测定时间和地点:提出炮响前需要加固或封闭的井巷,炮响后禁止进入的井巷,需要搬迁或掩护的设备及人行、材料系统和装药现场的检修要求;
6.2.8 大爆破组织
6.2.9 爆破网络设计
6.2.10 审查意见
7 大爆破采场检修标准及验收管理
7.1 采场人行井、人材井、材料井、分层井口检修标准
7.1.1 所有联道内的人行井口、人材井口、材料井口、分层井口必须有充足的照明,有安全警示、提示标志牌。
7.1.2 人行井、人材井梯子必须用35mm-45mm角钢制作,梯子长度2.5m,梯子最上面30cm的距离并形成一定的弯度,以便与棚子相吻合,梯子横档间距在30cm-35cm之间,梯子角度在60o-70o之间,梯子两端要钻孔,以便用钉子固定,上下相邻平台的梯子孔错开布置,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o.7m和o.6m;特殊井段梯子长度超过3米的及分层和堑沟至装药平台的梯子,必须增设梯子扶手;若架设木梯子,梯子横档与横档之间必须增加防脱撑木。
7.1.3 人行井、人材井中两台棚子间距在1.7m-1.8m之间,棚子所用圆木小头φ>;8cm,每棵棚子必须有一边加契,人材井中间隔板间距不大于15cm,井脚以上3米开始增设隔板,隔板要垂直于天井,隔板最上端高度不能超过井口的平台。
7.1.4 人材井口、材料井口必须有安全绳,绞车钢绳必须有专用挂钩,挂滑车的棚子或挂环必须牢固,绞车信号齐全完好,井口有规范的小格筛。
7.1.5 人行井、人材井、材料井四壁不能有浮石,井脚周围和井口周围5m范围内无杂物、材料、废旧物件和积渣。
7.1.6 人行井、人材井、溜井口和其它井口必须规范铺设,不能有大于20cm×20cm的漏洞,井口无杂物及积渣。
7.1.7 分层井口无杂物、无积渣,必须有安全围栏,围栏不能有大于20cm的空格。
7.1.8 井高度超过联道或分层(堑沟)5m以上的,必须在2-3m位置重新增设防落物伤害的平台,平台根据现场情况,用工字钢或φ≥10cm的圆木作梁头,用5分板或圆木铺设,平台必须铺严。用5分板或圆木铺设,平台必须铺严。
7.2 采场供风、供水、供电设施安装标准
7.2.1 一期工程盘区联道风水管高度不得低于1.2m,二期工程盘区联道风水管高度在0.6m-0.8m之间,风、水管禁止出现漏风、漏水现象,管子搭接必须紧靠帮,装药盘区联道或堑沟内风管上安装有完好的风压表,供装药作业时现场管理人员落实风压情况。
7.2.2 变压器安装必须有底座,并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外壳接地),进、出线敷设规范、整齐;线路严禁出现裸露点,照明线必须是正规产家生产的合格10mm2铝芯胶皮线或6mm2铜芯胶皮线敷设,照明使用安全电压,直巷道每隔5米1个灯泡,转弯巷道每隔3米1个灯泡,人行井、人材井内每隔2米1个灯泡;电板固定于帮上,有警示、提示标志牌。
7.2.3 风水管和电缆线、照明线必须分开挂设,并悬挂整齐,必须有一条耙巷口有水管岔头。
7.2.4 人行井、人材井内的灯线必须固定于帮上,有专用挂桩,不与梯子和风水管缠绕。
7.3 采场文明生产标准
7.3.1 人行井、人材井内踩板上无积渣和杂物。
7.3.2 人行联道内、溜子口无废旧材料、无钢绳、无其它杂物。
7.3.3 人行井、人材井、联道及装药现场必须喷雾洒水、冲墙洗壁。
7.3.4 人行进路、装药现场不允许有废旧材料、金属、杂物,无直径大于10cm的石块,场地必须平整。
7.3.5 装药平台上和装药炮孔内无杂物、无积渣、无积水。
7.3.6 装药现场进风管必须规范敷设、送药料管摆放整齐,确保完好。
7.3.7 人行井和人材井内、人行线路、装药点、采空区边沿必须照明充足。
7.3.8 堆药现场和下药点无杂物、无积渣、无积水,积水多的堆药点必须用板子铺设防水平台,达到堆药或下药需求。
7.4 采场顶帮管理标准
7.4.1 每个装药现场必须至少配有1棵符合要求的撬毛杆。
7.4.2 每个人行进路或装药现场顶帮达到无浮石,清理不下的浮石或岩石破碎段必须用锚杆、木支架、木顶撑支护,大爆破采场验收时装药现场每条分层、堑沟、耙巷或采准干线新增支护的木顶撑量不能超过4棵,同盘区不能超过15棵,木支架支护点不能超过2个。
7.4.3 装药点接近采空区边沿的2m段顶板必须用顶撑进行支护。
7.5 采空区管理标准
7.5.1 切割槽边沿或采空区边沿必须有符合规范的安全围栏、渣子边坡边沿要有防滚石的设施。
7.5.2 切割槽边沿或采空区边沿必须挂设安全警示标志。
7.5.3 切割槽边沿或采空区边沿必须确保照明充足。
7.5.4 分层或上水平采空区边沿必须备有固定安全绳的棚子或挂环,并配有安全绳。
7.5.5 分层或上水平的切割槽边沿或采空区边沿无浮石、无石块、无积渣、无杂物和其它会下落的材料或工具。
7.6 装药平台检修标准
7.6.1 装药平台必须牢固,平台板子铺设严实、规范,使用的圆木和板子必须确保质量,严禁使用质量差的材料。
7.6.2 装药平台采用金属管子或木材搭设的,材料必须是φ1.5寸的管子或不小于φ8cm的圆木,必须使用优质材料,横档之间跨度不大于2m,横档长度超过2m的横档中间必须有1棵直柱,管子之间用金属连接扣件连接,螺丝必须坚固,圆木棚子必须有一边加契,平台铺设必须是厚度5cm优质板子,不能使用劣质材料。
7.6.3 装药平台离顶板高度在1.8m-2.0m之间。
7.6.4 每个装药平台必须有规范的人行梯子,梯子可是木梯子或角钢制作的梯子,梯子必须用8#铁丝或圆钉固定。
7.6.5 高度超过2m的装药平台,必须配有供装药人员使用的安全绳,安全绳长度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配置。
7.7 装药器的检修标准
7.7.1 每台装器必须配有经过定期监测的压力表,各部件齐全完好,达到不漏风,边接部位牢固,螺栓坚固,连接部位和盖子不漏风。
7.7.2 每台装药器必须有防静电的接地装置,接地线要用橡套小电缆或6mm2铜芯胶皮线,接入地深度不低于15cm。
7.7.3 每棵料管长度必须超过最深装药孔10m以上,料管确保不老化、不腐烂、不漏风。
7.7.4 每台装药器必须在装药前一天进行调试,调试正常,连接部位连接牢固,确保装药工作顺利进行。
7.7.5 装药器摆放点必须无浮石,岩石发育处进行支护处理,场地平整无积水,无积渣和杂物,照明充足。
7.8 采场局部通风管理标准
7.8.1 在大爆破盘区的回风井口或充填井口至少有1台能正常运转的抽出式风机。
7.8.2 一期盘区的每条耙巷口至少有1台能正常运转的压入式风机,并把风筒连接到装药点;二期盘区局部通风设施支设视现场情况而定。
7.8.3 风机电缆和风筒必须规范敷设,风筒接至装药点,风机有规范的接地装置和防护网。
7.9 耙巷及斗穿或进路检修标准
7.9.1 耙巷必须平整,无积渣、无杂物、无积水,耙巷坡度为10°~15°时,设人行踏步;15°~35°时,设踏步及扶手;大于35°时,设规范梯子。
7.9.2 耙巷内风水管、电缆、灯线、风筒必须分开悬挂,风管高度不低于1.5m。
7.9.3 耙巷顶帮无浮石,无法清理的浮石或岩石破碎段要求进行锚杆、木支架或顶柱支护。
7.9.4 斗穿内或进路内要进行规范封闭,封闭要用16#-22#工字钢或φ≥8cm的圆木作棚子,用木料进行关严背牢。
7.10 装药炮孔的处理标准
7.10.1 炮孔内不能有积渣,有积渣的炮孔要超前清理完孔内积渣。
7.10.2 炮孔内因岩石破碎,炮孔发生变形或堵塞,影响装药的要在大爆破采场验收前进行处理,只到不影响装药质量为宜。
7.10.3 炮孔周围的渣子必须规范清理,渣子离装药孔距离不少于60cm,适宜装药时料管送入装药孔内。
7.10.4 炮孔内涌水的,大爆破单位必须超前准备炮契到装药现场。
7.11 大爆破指挥部检修标准
7.11.1 大爆破指挥部至少有4条200cm×35cm×30cm(长×高×宽)的木凳 或同等长度的其它材料制成的合格凳子。
7.11.2 指挥部周围20m内无浮石、无材料、无杂物、无积尘、无积水、无产生严重噪音的施工作业面,指挥部有垃圾存放点。
7.11.3 指挥部现场必须照明充足,36v普通照明灯具和强光灯具混合使用。
7.11.4 设有指挥部标识牌(牌上书有指挥部联系电话号码)和大爆破启爆操作规程牌,备有火种存放点,存放点有标识。
7.11.5 指挥部要有通讯设施(电话)摆放点,并有调度指挥中心的电话号码和由负责通讯人员配备的大红山铜矿通讯号码表。
7.11.6 离指挥部凳子10m-15m范围内要有大爆破备用爆破器材存放点,并有用木板铺成的防水设施。
7.11.7 指挥部设在有轨运输巷上的,指挥部周围15m范围内的滑触线要作绝缘保护,切断电源;指挥部设在无轨运输干线上的,干线要有禁止非大爆破车辆通行的设施。
7.12 升降材料绞车的检修标准
7.12.1 绞车安装必须是硐室内或适当位置,与地面接触面有底座,不能影响升降材料人员接、放材料。
7.12.2 绞车钢丝绳必须无断丝、无打结、无缠绕、未生锈,达到提升使用安全要求。
7.12.3 绞车钢丝绳与绞车卷盘之间必须固定连接,另一端绞车钢丝绳头必须有合格的挂钩,挂钩与钢丝绳之间必须固定连接。
7.12.4 大爆破使用的绞车必须是专用绞车,必须确保完好,润滑充足,且现场有备用齿轮箱润滑油不少于2kg,每个升降材料现场并有备用完好绞车1台。
7.12.5 固定绞车棚子必须是φ≥8cm的新圆木,棚子必须敲牢固,与岩石接触一边必须有棚子窝,用楔子楔牢背紧。
7.13 大爆破采场验收管理
7.13.1 安全生产部根据大爆破起爆时间,提前一天组织生产技术部、测绘技术部、通风工区、爆破采掘工区及相关装药、运药单位参加,对大爆破采场进行综合验收。
7.13.2 在验收过程中,按照验收标准对大爆破采场的安全条件、技术条件进行现场核查,提出爆破影响区域内相关设备、设施的保护方案与措施,并针对大爆破采场存在的不符合项提出整改、完善意见,在爆破器材到达爆破采场前,爆破采掘工区必须整改完毕。
7.13.3 验收结束后,安全生产部要及时根据验收小组的意见,形成验收纪要,存档、保存。
8 大爆破爆破物品管理
8.1 爆破物品检验
导火索、炸药、雷管、导爆索、起爆器各种技术性能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除此之外,炸药外观检查不结块;雷管表面不得有绿色,班点、裂纹及受潮现象;导爆索直径均匀,表面无破损和受潮现象;导爆管、爆速应符合厂家标准,外观无破损、断药、直径均匀,传爆无破孔和不传爆等现象。
8.2 物资采供站根据生产技术部的大爆破采场爆破物品用量通知,按时向爆破物品制造商进行采购,爆破物品制造商根据采购到货时间,按时、按质、按量将爆破物品运送至规定的下井坑口。
8.3 安全生产部根据大爆破采场爆破物品到坑口的时间,组织运转工区及爆破采掘工区将爆破物品运送到爆破盘区指定位置,并整齐、规范堆放。
8.4 爆破物品在运输过程中,严禁雷管、导爆索与炸药混合运输,运输爆破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并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剧烈的颠簸和碰撞。
8.5 爆破物品装卸时,搬运爆破器材的人员应彼此相距5~10m,禁止携带打火机,火柴等引火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搬运爆破器材上下车时,注意防滑,轻拿轻放,防止撞击,保证安全。
8.6 爆破物品装卸完成后,临时存放现场必须设置警示区域,并由综治工区和爆破采掘工区安排人员进行专人看守,严禁无关人员靠近爆破物品,直到采场爆破结束。
8.7 爆破采场装药、连线结束,若有剩余的炸药、火具,爆破采掘工区必须立即对剩余炸药量进行清点,并安排相关人员在爆破作业起爆前2小时退回就近的爆破器材库予以保存。
9 大爆破采场装药、连线管理
9.1 装药要求:
9.1.1 每个装药点应根据装药量的大小、装药现场条件等配置合理的装药技术指导人员,装药技术指导应培训合格并取得爆破员资格证。
9.1.2 装药前,要组织装药人员召开交底会,主要交底内容为本次爆破盘区情况说明、安全事项、技术要求、装药人员组织情况说明等。
9.1.3 装药前,各装药技术指导要进行现场情况确认,确认主要内容为现场背药情况、现场导爆管、现场装药孔与装药卡片进行核实,发现与装药卡片不符应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汇报。
9.1.4 装药前还应对爆破器材进行外观观察,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指挥部汇报,外观检查项目应包括:
--雷管管体不应压扁、破损、锈蚀,加强帽不应歪斜;
--导爆索表面要均匀且无折伤、压痕、变形、霉斑、油污;
--导爆管管内无断药,无异物或堵塞,无折伤、油污、穿孔,端头封口;
--粉状硝铵类炸药不应吸湿结块,乳化炸药不应稀化或变硬。
9.1.5 各装药队组进入装药点应及时检查装药器、料管等完好情况,并检查风压情况,要求输药风压不应超过额定风压的上限值;当风压达到设计要求才能进行装药。
9.1.6 各装药队组每次应固定装药器操作人员和把料管人员,把料管人员要控制好拔管速度,拔管速度应均匀,并控制在0.5m/s以内;当使用返弹炸药时应进行过筛,不应有石块和其他杂物混入。
9.1.7 禁止站在炸药上进行装药,操作台高度要求控制在离孔口1.8米-2.0米处。
9.1.8 在装药前,各装药队组要准备好填充所用炮棍(2米长一棵,1.5米长一棵),采用炮泥进行填充,炮泥规格长20厘米,直径5-7厘米,要求炮泥必须做好、做够后才允许充填,充填长度为60厘米。对于有渗水的炮孔,必须使用稻草、炮楔进行堵塞。
9.1.9 对于下向大孔的间隔装药,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填充和装药,装填卷药时,卷药必须挂在挂钩上用绳子轻放。
9.1.10 现场装药队组必须听从技术指导指挥,出现问题,当技术指导和现场装药操作人员发生争执时,不能解决的,应报请现场指挥部解决。
9.1.11 在装药和填塞过程中,应保护好起爆网路;如发生装药阻塞,不应用钻杆捣捅药包。
9.1.12 加工起爆药包应在爆破作业面附近的安全地点进行,应用木质或竹质进行加工,在炸药卷(包)中心扎一个雷管大小的孔。孔深应能将雷管全中插入,不得露出药卷。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细绳将雷管固紧。
9.1.13 装药过程中,炸药、雷管、导爆索必须分别堆放在安全可靠的地点,雷管必须装在箱内。加工好的起爆药包严禁与炸药一起堆放。
9.1.14 装药结束后,技术指导应把导爆管角线理顺,禁止打结和打折。
9.1.15 各装药队组装药结束后,必须认真清理剩药、剩管、导爆索、剩炮泥情况,并到指挥部填写现场装药情况记录表,并经现场值班人员确认合格后方可下班。
9.1.16 各装药人员要严格按要求进行装药,盘区各装药点粒药剩余量要控制在设计粒药装药量的4%以下;装药点剩余炮泥量要控制在设计炮泥用量的5%以下。
9.1.17 各装药队组装药结束后,必须把与矿石无关的杂物收走,并把剩管、导爆索回收至指挥部。
9.2 连线要求:
9.2.1 切割导爆索应使用锋利刀具,严禁用钳夹或斧子砍。
9.2.2 同排炮孔导爆索联结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一般采用水手结联结。
9.2.3 严格按设计网路施工,导爆索应选择安全位置悬空敷设,不打折、打扭、打结,搭接牢固,双线并拢拉齐,适当距离用胶布扎紧,转角不得小于90度。
9.2.4 导爆索支线与主线网路一般采用三角形搭接,包扎长度不小于20厘米。
9.2.5 导爆索环形网路上禁止联结导爆雷管。
9.2.6 导爆雷管与导爆索联结,两者传爆方向必须一致,每个联结点的导爆管都应均匀分布在导爆索上,不超过两层,搭接长度不小于15厘米,导爆管与导爆索的夹角不小于30度,并捆扎牢固。
9.2.7 起爆导爆索的雷管与导爆索捆扎端端头的距离应不小于15cm,雷管的聚能穴应朝向导爆索的传爆方向。
9.2.8 每个联结点不得超过10个非电导爆雷管, 导爆管不允许扭折,转角不得小于90度。
9.2.9 采用磁电雷管起爆,母线回路检测合格后,在母线与起爆器连接前必须关闭起爆器电源,才能把母线与接线柱相连接。
9.2.10 磁电雷管的爆破母线不能使用铁线,只能用铜线起爆母线在连接时应尽量拉直,不允许把边多余的线绕成圈圈放置,且回路电阻不超过250欧姆。
9.2.11 爆破网络联结后,由总工程师及现场联线负责人对整个爆破网络进行检查,检查确认合格后中班联线技术指导方可结束、撤除。
10 大爆破采场设备、设施、物资的回收
10.1 爆破采场装药、连线结束后,由爆破采掘工区组织人员对爆破采场的设备、设施、物资及剩余的爆破器材进行回收。
10.2 爆破采场设备、设施、物资的回收范围为:采场内的人行梯子、变压器、照明电缆、搭设的装药平台、装药器及杂物等。
10.3 爆破采掘工区必须在爆破作业起爆前2小时将所有的设备、设施、物资予以全部回收,并搬运至爆破影响安全区域处统一存放。
11 大爆破起爆安全管理
11.1 爆破作业时,凡参加背、装炸药及管理人员,必须经综治工区进行政审,合格者发给“大红山铜矿爆破证”,凡参加爆破人员必须全部佩戴“大红山铜矿爆破证”才能进入爆破区域,非爆破人员禁止进入爆破区域。
11.2 爆破作业起爆器必须准备两台合格的起爆器,采取“一使用、一备用”的原则。采场起爆作业前一天,由生产技术部组织安全生产部、综治工区、物资采供站相关人员对两台起爆器进行检测。在检测过程中必须两人交换进行并有检测记录,检测结束后,所有参加人员必须签名。
11.3 检测合格的起爆器在采场爆破作业起爆前6个小时由生产技术部爆破组织相关人员护送到采场大爆破指挥部。
11.4 采场爆破作业起爆前2小时,由生产技术部爆破组织相关人员对2台起爆器再次进行检测确认。
11.5 大爆破起爆按照“一人操作、两人监护”的工作原则进行,除起爆操作人员与监护人员外,其它人员必须全部撤离至冲击波安全距离外。
11.6 大爆破作业时,除大爆破指挥部人员和水仓、爆破器材库值班人员外,其它井下所有人员必须在采场爆破作业2小时前全部撤除。水仓和爆破器材库值班人员的撤除由大爆破指挥部根据大爆破作业实际情况,通知后方可撤除。大爆破指挥部人员在起爆后按照安全线路及时撤除。
11.7 矿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各协作经济实体行政第一负责人必须在大爆破起爆作业前1小时将本部门、本单位的人员撤除情况向矿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将各部门、各单位汇报的人员撤除情况向大爆破指挥部及时汇报。
11.8 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大爆破文件要求,安排专人对全矿所有下井入口进行站岗,在采场爆破起爆前1小时至爆破后复产作业前,严禁任何人员下井,直到调度室发布复产指令。
12 大爆破后现场通风安全管理
12.1 采场大爆破作业8小时后,由通风工区按照大爆破文件要求的检查范围对大爆破影响区域进行专项炮烟检测。
12.2 爆破后炮烟测定,必须二人作业并顺新鲜风流方向推移测定。
12.3 对炮烟检测不合格的作业面,必须进行复测,待复测结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准进入工作面作业。
12.4 炮烟检测人员及时关闭因防止大爆破冲击波损坏而打开的风门。
12.5 大爆破采场和相邻采场复产作业人员必须携带一氧化碳检测仪进行复测,复测结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进入工作面,并建立检测台帐。
12.6 复产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后,对现场进行冲墙洗壁,确保湿式作业,防止粉尘二次污染。
12.7 大爆破采场恢复出矿前必须增设降尘设施和局部风机(一期)后,方可恢复供矿。
12.8 及时恢复因大爆破影响而停止启动的主扇风机和被大爆破破坏的通风构筑物。
13 大爆破后现场复产安全检查管理
13.1 采场大爆破作业8小时后,由安全生产部组织设备能源部、各基层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照大爆破文件要求的检查范围对大爆破影响区域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13.2 参加检查人员必须携带一氧化碳炮烟检测仪,并全部进行检测,若检测结果超标,应及时退出,对现场实行警戒。
13.3 各专项安全检查组在对规定的检查范围结束后,必须立即将现场检查情况向矿调度室予以汇报,调度室再统一进行汇总后,向安全生产部主任汇报,决定爆破现场复产时间及整改措施。
14 大爆破津贴管理
14.1 达到大爆破整体设计要求,组织实施完成大爆破作业,由生产技术部按爆破采矿量提取爆破津贴进行发放,标准为0.12元/吨,发放范围为大爆破指挥部成员、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安全调度及保卫值班人员、现场通讯维护人员、爆破材料供应、炮烟检测人员。
14.2 达到大爆破整体设计要求,完成装药及回收职责,由大爆破所属工区按爆破采矿量提取爆破津贴,标准为0.03元/吨,发放范围为参与本次大爆破的装药及回收人员。
14.3 达到大爆破整体设计要求,完成背运药职责,由负责组织背运药工作的单位或部门提取和发放爆破津贴,标准为:
14.3.1 一期运药从坑口至盘区上水平或下水平,按采矿量提取爆破津贴,标准为0.03元/吨。
14.3.2 一期背药从盘区下水平或上水平背至各装药点,按采矿量提取爆破津贴,标准为0.04元/吨。如在盘区内部需要组织多家工区背药时,则按总的提取爆破津贴数除上多家工区的背药总人数,得出单人爆破津贴,每家工区按背药人数进行提取津贴。
14.3.3 二期、720、米底莫运药从750斜坡道坑口至盘区装药点,按采矿量提取爆破津贴,标准为0.02元/吨,需要人工背药时按标准0.03元/吨提取。
14.3.4 发放范围为相关背运药人员。
14.4 因工区装药回收组织工作量大,大爆破频繁,爆破组织难度比较大,故在爆破津贴的基础上对大爆破组织工区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
14.4.1 单次大爆破炸药用量在30吨以内按每次2000元进行补贴。
14.4.2 30-40吨之间按每次3000元进行补贴。
14.4.3 40-50吨之间按每次4000元进行补贴。
14.4.4 50吨以上按每次5000元进行补贴。
14.5 各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大爆破津贴管理台账,津贴发放必须发放至大爆破参与人员。
14.6 大爆破津贴的提取由参与单位提出报告,经生产技术部审核后提取。
15 检查与考核
15.1 采场大爆破装药、联线情况由生产技术部组织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按下列进行考核,并督促及时整改。
15.1.1 未按大爆破要求进行组织,因现场联线、装药设备及工具准备不到位,影响大爆破装药、联线的对大爆破所属工区区长进行200元处罚。
15.1.2 在大爆破实施过程中,大爆破值班领导和技术负责人,根据现场出现的情况有权对大爆破现场工作及人员进行调整和安排,对因不执行值班领导和技术负责人安排,影响大爆破工作的将对其所属工区(部门)现场负责人进行200元处罚。
15.1.3 盘区粒药总剩余量大于盘区设计粒药总量的4%,对大爆破所属工区补贴标准减半执行。盘区各装药点粒药剩余量大于该点设计粒药装药量的4%,对装药队组所属的工区区长按每点扣罚100元进行处罚,工区区长对装药队组的分解考核办法报矿生产技术部备案。
15.1.4 认真做好大爆破组织工作,现场因大爆破组织者前期工作准备不充分,导致影响大爆破装药、联线的对大爆破组织责任人处罚100元。
15.1.5 各装药点技术指导监督落实不到位,装药点剩余粒药量大于设计装药量的4%,对装药点技术负责人处罚100元。
15.1.6 各装药点现场出现技术问题,技术指导不及时向当班领导或当班技术负责人汇报,擅自处理影响大爆破工作,对装药点技术负责人处罚30元。
15.1.7 各装药点装药队组不听从技术指导的指挥,不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对装药点所属工区区长按每个装药点100元进行处罚。
15.1.8 严格炮泥填充要求,充填长度必须达到设计要求,装药点剩余炮泥大于设计炮泥用量的5%,对装药点技术负责人处罚50元,同时按剩余炮泥量50元/袋对装药队组所属的工区区长进行处罚。
15.1.9 装药现场技术指导职责落实不到位,现场把关不严,出现掉管,管段错装,漏装等情况,对装药点技术负责人按每个孔30元进行处罚。
15.1.10 装药现场技术指导职责履行不到位,未按要求填写现场装药记录,或者填写不清,弄虚作假的,对装药点技术负责人进行30元处罚。
15.1.11 严格按点量要求背运炸药并确保其完好,若装药点背运药不到位,对背运药所属工区负责人按差一箱(袋)处罚30元,损坏一箱(袋)处罚30元执行。
15.1.12 各联线点须按联接规范进行联结,一个联接点不能达到规范要求,对该点联线技术负责人处罚30元。
15.1.13 认真做好大爆破回收工作,由于回收工作组织不力,对大爆破网络造成破坏的,对大爆破所属工区区长按每个破坏点100元进行处罚。
15.1.14对无故不参加大爆破装药及联线的技术指导给予200处罚,对无故不参加技术交底会及班前会的人员严格按《大红山铜矿会议管理办法》执行。
15.2 采场大爆破采场检修由安全生产部组织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按下列进行考核,并督促及时整改。
15.2.1 大爆破装药过程中,因检修、调试工作不到位,影响大爆破装药每1个点(即1台装药器检修工作不到位),给予爆破采掘工区区长¥100元经济处罚,书记及副区长¥50元/人经济处罚,多点影响累加处罚。
15.2.2 大爆破现场使用的绞车检修、保养工作不到位,影响大爆破提(放)药、材料回收的升、降工作,给予爆破采掘工区区长¥200元/次经济处罚,书记、设备副区长及生产副区长¥150元/次处罚,技术副区长¥100元/次处罚。
15.2.3 在大爆破过程中,凡参加大爆破运药、背药、装药、材料回收工作的单位,必须有一名领导参加现场组织管理工作,无领导参加大爆破运药、背药、装药、材料回收工作的单位,将给予责任单位行政政职¥200元/次经济处罚。
15.2.4 若运药、背药、装药、材料回收工作组织过程中,因工区组织不力或不服从大爆破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影响大爆破工作正常组织的单位,将给予责任单位区长(主任)¥300元/次经济处罚,书记或各副区长(副主任)200元/次经济处罚。
15.2.5 在大爆破前一天大爆破采场验收中,由验收小组对照大爆破采场检修标准进行验收,由现场验收小组检查后进行意见汇总,通过验收合格的大爆破采场,正常组织大爆破各项工作;大爆破采场检修工作不到位,无法达到大爆破采场检修标准,而验收不合格的大爆破采场,给予对大爆破责任单位领导班子相应的经济处罚。一月内第一次验收不合格,给予区长¥300元/次经济处罚,书记¥250元/次经济处罚,生产副区长¥200元/次经济处罚,设备副区长、技术副区长人均¥150元/次经济处罚,纳入月度系统安全综合量化考核,扣基准分5分,一月内第二次或多次验收不合格,给予区长¥800元/次经济处罚,书记¥700元/次经济处罚,生产副区长¥600元/次经济处罚,设备副区长、技术副区长人均¥500元/次经济处罚,纳入月度系统安全综合量化考核,扣基准分10分,并建议矿安全委会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撤职处理,同时对现场存在的隐患,验收小组将在现场下达大爆破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要求大爆破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对验收组查出的隐患全部进行整改,到大爆破运药时,负责运药人员再次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若验收时所查隐患整改不到位,按《大红山铜矿安全隐患整改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15.2.6 大爆破采场验收不合格1次或多次的单位,取消当月月度生产量化组织奖的奖励资格。
15.3 大爆破人员撤离
15.3.1 矿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各协作经济实体必须按照大爆破文件要求的人员撤离时间进行撤离与汇报,若因汇报不及时或不汇报导致影响大爆破正常开展的部门或单位,将给予该部门、单位行政第一负责人1000元/次经济处罚。
16 附录与记录表式
16.1 本管理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大红山铜矿安全生产部、生产技术部。
第4篇 工程爆破及爆炸物品运输保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s306线石堤至永顺公路a3合同段(以下简称本项目)爆破工程及爆炸物品运输保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项目爆破工程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爆破安全的标准、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售抵押、赠送、私藏和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 本项目所有参建单位严禁私自生产、销售、使用爆炸物品,所有用于本工程中的爆炸物品必须通过公安机关批准,方能进行采购、运输和爆破作业。
第五条 本办法以下所称爆炸物品,是指用于本项目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第六条 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简称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爆炸药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必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安全防范措施。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针对标段特点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从事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爆炸物品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法律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监理单位必须对爆炸物品的运输、销售、储存和作业进行检查,并做好文字记录,对危及安全的行为有权进行阻止。
第二章 购买和运输
第九条 爆炸物品属于国家严格控制物资,严禁自由买卖。
第十条 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爆炸药品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其他合法使用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购买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进行审查通过后,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此证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及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购买时应当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并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实物交易。
购买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运输爆炸物品,由收货单位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一)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批准证明;
(二)运输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三)运输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时应急处置方法;
(四)运输时间、起止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运输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通过后,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运输爆炸物品时,凭此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进行运输。
第十二条 采用道路运输爆炸物品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二)爆炸物品的装卸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三)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要求规定悬挂或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品警示标志。
(四)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方经停。
(六)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 爆炸物品到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三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三章 储存保管
第十四条 爆炸物品必须设专库储存,不准任意存放,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做好爆炸物品的保管,并严格按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进行储存。
仓库禁止设在城镇市区和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仓库建筑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及爆破地点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第十五条 储存爆炸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第5篇 爆破作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和科学管理爆破作业活动,保障爆破作业安全与质量,促进爆破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非军事目的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是指利用炸药爆炸能量对介质做功,以达到预定工程目标的作业。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从事岩土、水下、拆除爆破的作业单位和人员资质资格,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对从事特种爆破和科研教学试验性质爆破作业单位,不实行资质分级。
爆破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批准的作业类别、从业方式、资质资格等级从事相应的爆破作业。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500米范围内实施爆破作业,爆破设计、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施工过程应当进行评估、监理。
本办法所称作业类别是指岩土、水下、拆除、特种爆破4类;从业方式是指设计、施工、评估、监理4种;作业等级是指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规定的a、b、c、d和d级以下5级;特种爆破是指爆破介质、对象、方法或者起爆体结构特殊的高温爆破、爆炸加工、地震勘探爆破、油气井爆破等。
第二章 爆破作业人员管理
第四条 爆破作业人员类别有爆破员、爆破技术人员2类。爆破员从事爆破作业操作工作,爆破技术人员从事爆破作业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爆破作业人员受聘于爆破作业单位,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爆破作业单位。
公安机关对爆破员资格实施考核认证制度;对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其作业类别划分为岩土、水下、拆除、特种爆破4类,资格等级划分为高、中、初三级。爆破作业人员可以同时取得爆破员和爆破技术人员资格。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应当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号码、照片;初次领证日期、作业类别、资格等级、人员类别、受聘单位、证件有效期、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五条 爆破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超过55周岁;掌握涉爆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有关要求,能理解爆破设计方案和爆破设计说明书要点,掌握早爆、盲炮、炮烟中毒事故预防技术;熟练掌握起爆体加工、起爆网路敷设、装药、起爆、安全检查、盲炮处理等操作技能。
初次申请爆破员资格,应当参加本人受聘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组织的涉爆法律法规、爆破理论及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的,考核机关应当在15日内向申请人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初次取得爆破员资格人员,应当在经验丰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爆破作业6个月以上,经受聘单位认可,方可独立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员超出发证机关行政管辖区域从事爆破作业,应当由受聘单位向爆破作业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爆破技术人员应当掌握爆破理论和施工技能,能承担爆破设计、评估、监理、施工管理、事故预防等工作。各资格等级爆破技术人员应当满足相应条件。
高级爆破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工程爆破、工程力学、土木工程、地质、采矿、机械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爆破设计、施工、评估、监理的经历;从事爆破作业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中级爆破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工程爆破、工程力学、土木工程、地质、采矿、机械等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爆破设计、施工、评估、监理的工作经历;从事爆破作业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初级爆破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工程爆破、工程力学、土木工程、地质、采矿、机械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有2年以上爆破作业经验。
第七条 初次申请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原则上只能获得爆破技术人员初级资格。但申请人能够提供独立主持过c级以上爆破作业设计、施工的业绩证明,且符合中级以上爆破技术人员资格条件,可以取得中级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初级资格爆破技术人员,应当在有经验的中级以上资格爆破技术人员指导下实习1年以上,方可独立主持d级以下爆破作业。
申请取得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应当向本人受聘单位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80个日内按照作业类别、资格等级集中组织涉爆法律法规、爆破理论和实践考核。考核结束之日60日内,考核机关应当向成绩合格者核发签注作业类别、资格等级,加盖公安部爆破技术人员考核专用章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并向不予发证的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发证的理由。
爆破技术人员变更爆破作业类别和资格等级,应当经过原《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机关考核确认,并在证件上注明变更情况。
第三章 爆破作业单位管理
第八条 特种爆破和教学科研试验性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至少有3名技术人员、5名工人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其中高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申请从事特种爆破和科研试验性质的爆破作业单位,提交证明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和本单位爆破作业人员资格证,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机关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九条 从事岩土、水下、拆除爆破的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资质单位,承担批准作业类别各等级的爆破作业;
二级资质单位,承担批准作业类别b级及b级以下的爆破作业;
三级资质单位,承担批准作业类别d级及d级以下的爆破作业。
第十条 爆破作业单位除满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还应当符合各资质等级的要求。
一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有健全完善的爆破安全、质量管理制度;注册资金达800万元以上;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高级资格不少于6人,中级资格不少于10人)、工人不少于30人;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爆破技术人员高级资格,独立主持过a级爆破作业的设计和施工,3名以上项目经理具有爆破技术人员中级以上资格,参与过a级爆破作业的设计和施工;有与施工作业类别相配套的钻机、空压机、装药设备、测量仪器等施工设备。
二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有健全的爆破安全、质量管理制度;注册资金达250万元以上;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技术人员不少于9人(高级资格不少于2人,中级资格不少于5人)、工人不少于12人;技术负责人有爆破技术人员高级资格,独立主持过b级爆破作业设计、施工,2名以上项目经理有爆破技术人员中级以上资格,参与过b级爆破作业的设计和施工;有与施工作业类别相配套的钻机、空压机、装药设备、测量仪器等施工设备。
三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有健全的爆破安全、质量管理制度;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工人不少于5人;具有与施工作业类别相配套的钻机、空压机、装药设备、测量仪器等施工设备。
第十一条 一级、二级资质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单位,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初始发证机关申请增加爆破评估、监理从业方式。
(一)独立的法人企业;
(二)一年之内从事批准作业类别中最高作业等级的爆破作业5次以上,没有发生爆破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
(三)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作业许可证,曾独立主持过批准作业类别中最高作业等级的爆破作业,近3年独立主持过批准作业类别中5项最高作业等级爆破作业的现场施工管理;
(四)具有承担爆破评估、监理所需的仪器设备。
对符合条件的,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批准其增加爆破评估、监理的从业方式,并在《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上注明变更情况。经公安机关批准后,爆破评估、监理企业方可对批准作业类别中爆破作业实施评估、监理。
第6篇 指挥部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____建设工程中爆破作业管理,预防爆炸物品被盗、丢失和爆破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 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 号)、《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7-2009)、《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安全规范》(ga838-2009)、《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22)》、《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6 号)的规定和__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结合__建设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
第三条 施工单位在购买、运输、存储、使用爆破物品时,必须依照本办法及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执行,由施工项目部物设部、安质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__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
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施工、监理单位主管领导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物资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购买、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工作,安全质量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为了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逐级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指挥部由主管安全的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施工、监理由项目主要负责人任领导小组组长。
第五条 指挥部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接受上级机关以及当地公安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章 各级爆破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第六条 爆破作业项目经理职责
1.制定本单位爆破施工实施细则及爆破作业安全风险管理实施细则,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安全和质量;
2.主持制定爆破工程施工方案并负责实施、检查等全面工作;
3.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4.参加本单位爆破作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 爆破作业工程技术人员职责
1.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2.制定爆破安全的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3.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盲炮处理的技术指导;
4.负责制定飞石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飞石处理的技术指导;
5.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 爆破作业班长职责
1.领导爆破员进行爆破工作。
2.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细则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3.有权制止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4.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第九条 爆破员职责
1.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他用。
2.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进行爆破作业。
3.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4.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5.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的交回爆破器材库。
第十条 爆破作业押运员职责
1.运输爆破器材,必须向当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凭证办理运输。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施工单位或收货单位应当在运输证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2.爆破器材应当在远离城市中心区域或人烟稠密地区的车站、码头装卸;运输爆
破器材经过人烟稠密的城镇,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运输爆破器材在途中停留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烟和用火。
3.装载爆破器材的车厢内,不准同时载运旅客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4.提醒驾驶员在运输过程中保持车速,密切注意爆破器材在运输中的状况。
第十一条 爆破作业安全员职责
1.指导和检查单位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有权制止各类违章和违反爆破施工方案行为。
2.监督爆破员切实遵守爆破安全细则和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搬运制度。
3.经常检查工作场所的工作环境、安全设施、爆破及消防器材的安全状况,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记录和上报。
每十二条 监理职责
1.全面审核爆破施工方案、爆破施工计划、防护措施是否安全有效。
2..检查确认施工负责人、安全员、爆破员、防护员是否经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对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人员提出更换建议。
3.全过程监控施工单位爆炸物品的运输、临时存储、领取、安装使用、退回或销毁是否严格按标准执行,每一步骤进行现场签字确认,并保存原始记录。
4.严格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审查批复的爆破施工方案组织现场施工管理。
第三章 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爆炸物品的购买。
购买爆炸物品,应由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人承办,必须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经销部门购买或属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购买。
第十四条 爆炸物品的运输
1.施工单位应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民用爆破公司签订供销、运输委托合同后,在项目部物设部相关人员陪同下进行。__建设项目原则上与属地公安机关指定单位签订委托运输合同。
2.爆炸物品的运输,应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领取《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化学物品运输许可证》。运输车辆必须符合规定,在白天按指定路线限速(30~50km/h)行驶。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3.运输爆炸物品必须由责任心强政治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押运。沿途不准装卸,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有专人看管,严禁无关人员靠近。严禁将炸药、雷管同车混装、存放或由一人领出,运输途中严禁搭乘无关人员,不得在中途停留休息。
4.运输爆炸物品运到现场,由购买人、押运人向现场施工单位有资格的爆破管理人员办理交接、清点、暂存手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
第十五条 __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原则上不设置储存和加工爆炸物品的仓库。
第十六条 爆炸物品的暂存
1.负责爆炸施工的工程技术部门编制每日、月物资计划提交项目部物设部,由物设部负责按照规定与民爆公司(或公安机关指定单位)联系购买爆破器材并验收、运输进场。施工现场确实需要临时存放爆炸物品的,必须配备公安机关认定合格的防爆箱,并将火工品放置在防爆箱内,安排专人看管,暂存处所应张贴醒目警示标记。
2.施工单位架子队、作业班组队要严格爆炸物品进出场检查、登记手续,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坚持日清月结,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3.施工单位架子队、作业班组队使用爆炸物品时,要认真填写爆炸物品使用申请表,施工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核对每日使用数量并签字,报项目部经理审查签字批准。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使用。
4. 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十七条 爆炸物品的发放
1.发放爆炸物品时,保管员要查验各种手续及各队申领人员的资格证件复印件,按批准数量发放,不得随意增减。
2.爆炸物品的发放认真执行爆炸物品领退制度,每班按时发放,班末按时交回,班组当日用不完的炸药、雷管,发放员应分别保存,当日退回公安机关指定单位。
3.爆炸物品的发放必须是专职爆炸物品发放员,其他人员不得代替。
4. 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十八条 爆炸物品的领取
1.爆炸物品领取时必须是爆破员凭单据,并在单据后方签字方可领取,其他人员不得代替。各作业队的爆破器材保管员、发放员、爆破员、安全员的作业证、身份证原件报项目部审查,作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存项目部安质部备案。
2.各作业队和班组当天使用的爆破器材,根据爆破设计书的用量到项目部物设部审批后,由物设部联系民爆公司(或公安机关指定单位)负责供应。爆炸物品的供应
总量按各作业队和班组材料的出库单总量控制,项目部安质部做好爆炸物品申领和发放的监管和签字工作。特殊情况下,根据安质部通知,也可以暂停发放。
3.发放爆炸物品时发放员必须首先检查炸药箱、雷管箱是否完好、上锁。炸药、雷管必须分运时,应装箱上锁。
4.严禁任何个人和单位私拿、私用、私送转卖转借爆炸物品和爆破器材。
5.施工、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必须据实认真填写相关表格(样表见附件)。
第十九条 爆炸物品的使用
1.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工。爆破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2.对爆破作业人员定期进行考察。发现不合格人员,立即停止其作业,收回爆破作业证。当爆破专业人员工作变动和工程竣工后,及时将“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 收回。
3.爆炸物品领到工作面后,严禁乱放,不使用不得开锁。炸药箱、雷管箱必须分别存放在顶板好的,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的地点。
4.使用爆破器材的架子队,在装药现场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但不得过夜存放。
5.使用爆破器材的作业队要建立台账,班组长与爆破员将当班实际消耗的装药、雷管核对清点清楚,将每一次领用量、使用量、退库量及时做好记录,每周一次报项目部物设部和安质部,要求班组长、爆破员、安全员签名,做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
6.在使用现场时,班组长与安全员要队爆破员进行监督,严格按照规程要求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应当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7. 监理工程师全程旁站监督。
第二十条 爆炸物品的回收和销毁
1.专职爆破员或作业队指派专领人员在使用爆炸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规定。
2.爆破员班后要严格执行消退制度,对当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应清点后由爆破工及时退库并登记造册。严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转让、私用、倒卖和以物易物。
3.剩余的爆破物品严禁个人擅自转让、私存、倒卖、以物易物。应按原供渠道退回供应单位。
4.经检查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爆炸施工作业队应及时统一上交项目部物设部,并由物设部联系民爆公司(或公安机关指定单位)负责清理出场,并认真清点,登记造册,报属地有关部门批准,由公安机关指定地点销毁,并做好现场销毁记录。严禁随意丢弃或掩埋爆炸物品。
5. 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二十一条 爆炸物品必须由项目部全过程管理和监控,杜绝架子队或作业班组自行管理爆炸物品。
第四章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第二十二条 一般规定
1.爆破作业,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和由爆破中心签认的爆破审批单进行爆破作业。
2.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1)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2)支护材料、设施设备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护损坏;
(3)通道不安全或通道堵塞;
(4)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5)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6)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7)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8)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9)未严格按本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3.禁止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
4.在夜间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5.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药前应对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
(2)使用木质或竹质炮棍装药;
(3)装起爆药包和起爆药柱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4)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应用铜质或木质杆处理;
(5)禁止烟火,禁止用明火照明;
(6)使用电雷管时,禁止使用手机或对讲机。
6.填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药后必须保证填塞质量,深孔或浅眼爆破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
(2)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3)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4)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5)禁止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
7.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
8.起爆以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 分钟,地下爆破不少于15 分钟(经过通风吹散
炮烟后),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进行检查。
9.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10. 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二十三条 爆破方案的审查与震动检测
1.施工单位的爆破方案必须经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查,并出具审查合格的审查报告。
2.涉及既有设施设备的爆破施工,施工单位必须聘请具有震动检测资质的单位,对既有设施设备进行动态检测,并出具震动检测报告。并根据震动检测结果,对爆破方案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爆破警戒与信号
1.项目部具体爆破时间以爆破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
2.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3.爆破时段应在各卡点设置岗哨和警戒标志,使所有影响爆破作业的施工区处于监视之下。
4.在爆破作业部位插一面较大的红旗,使周围作业的人员都能看到,表明该部位即将进行爆破作业,所有无关人员和设备应迅速撤离到警戒线范围以外,在确认起爆安全后,按规定正式起爆。
5.卡点岗哨人员和清场人员应佩带安全红袖标、口哨和对讲机。
6.具体规定如下:
(1)第一次信号:一次预警信号。预警信号发出后,清场人员开始清场,所有无关人员和设备要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
(2)第二次信号:二次预警信号。该信号响之后,现场安全员确认破区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后,及时向爆破中心反馈爆破安全警戒清场情况,爆破员准备起爆。
(3)第三次信号:起爆信号。爆破员在正常情况下根据该信号进行起爆作业。如有特殊情况将按照爆破中心指令起爆。
(4)第四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起爆后,爆破警戒岗哨应坚守岗位,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经指定的检查人员检查确认安全后,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后,方可人员进入施工区。
第二十五条 爆破后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1.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等待的时间到后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
2.爆破员如果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3.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4.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5.监理工程师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二十六条 处理盲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难处理的盲炮应请示爆破工作领导人,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大爆破的盲炮处理方法和工作组织,须经项目部工程技术部批准后方可处理。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3.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4.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爆破网路断路。
5.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6.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盲炮处理登记卡片。
第二十八条 考核与奖罚
1.__建设指挥部安质部负责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爆破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和考核工作。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施工单位项目部安质部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根据各级组织检查结果和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罚。
2.爆破作业涉安全考核及赔偿办法按《__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考核和赔偿。
3.在爆破物品管理上,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表彰奖励,其奖励办法由施工、监理单位自行确定。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爆破物品管理法规和本细则,主动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没有发生爆破物品爆破、丢失、错领、错发等事故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爆破物品管理工作上取得显著成绩的;
(2)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有效地防止了爆破物品被盗、被抢、爆破等人为破坏的;
(3)积极同水灾、火灾翁自然灾害作斗争,为保护爆破物品做出突出贡献的;
(4)检举、揭发重大违反爆破物品管理行为,避免、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
(5)抓获危害爆破物品安全的犯罪分子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破物品案件事迹突出的;
4.违反本办法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施工单位每次处以2000 元考核,对监理单位每次处以1000 元考核,由__建设指挥部按《__建设指部施工单位综合考核办法》的规定,按单项考核直接从激励约束考核费用中扣除;对现场施工责任人处以警告和每次不低于100 元考核,由施工、监理单位在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
(1)爆破物品管理混乱,申领、收发、使用和回收程序不明,记录和台账混乱的;
(2)拒绝公安机关及相关监督检查机构监督检查,无理取闹的;
(3)违反规定,滥发、滥用爆破物品的;
(4)其他违反本细则的规定,公安机关及其它有关单位认为需要处罚的行为。
5.违反本管理办法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从重考核。触犯法律的,提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对施工单位每件处以5000 元考核,对监理单位每次处以2000 元考核,由__建设指挥部按《__建设指挥部施工单位综合考核办法》的规定,按单项考核直接从激励约束考核费用中扣除;对现场施工责任人处以严重警告和每次不低于500 元考核,由施工、监理单位在爆破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
(1)爆破物品管理混乱,存在重大隐患,经公安机关多次指出,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的;
(2)发生爆破、被盗、丢失、火灾等事故,危害严重,在全国、全省、全路造成不良影响的;
(3)发生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借、转卖爆破物品,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4)对检举揭发违反爆破物品管理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违反本细则规定发生问题后,嫁祸他人逃避处罚的。
6. 指挥部复查施工、监理单位对其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考核兑现情况,凡拒不执行考核或弄虚作假,由指挥部对施工、监理单位加倍考核。
第二十九条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未尽事项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7-2009)、《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安全规范》(ga838-2009)、《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22)、《民用爆炸物品治安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6号)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__建设指挥部安质部负责
解释。
附表: 1.日爆炸物品领用申请单
2. 爆炸物品现场使用记录表
3. 爆破施工基础表格
4. 爆炸物品雷管编码登记表
5. 爆炸物品二次运输登记表
第7篇 爆破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杜绝和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中铁建总公司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以“安全第一、管理从严”为指导思想,确保爆炸物品在使用过程中万无一失,特制定本办法,并遵照执行。
第二条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爆炸物品的安全所有负总责,要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到安全有保障,措施要具体。
第三条建立爆炸物品管理和涉爆人员档案。库房看守员和保管员要选择政治觉悟高、责任心强、无烟酒嗜好的人员担任。爆破员、安全员、仓管员要持证上岗,无证人员禁止从事爆破作业工作。
第四条严格清退库制度,对每炮剩余的爆炸物品要及时送回库房存储;严禁私自藏匿、买卖或做其他用途,一旦发现按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条库房要按规定建设,配备防护、消防、防盗报警器材,安装防雷和避雷设施,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储存爆炸物品;库房严禁超标准存放、严禁闲杂人员逗留玩耍。
第二章安全目标
第六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杜绝爆炸物品丢失,消灭一切责任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不受损害。
第三章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第七条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和安全管理规定,项目建立了安全组织机构,成立以第一管理者为组长的爆炸物品安全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四章岗位职责
第八条项目经理职责
1、对本项目的火工品管理负总责。
2、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业主、监理和项目部制定的各项爆炸物品管理规章制度。
3、负责组织本项目爆炸物品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爆炸物品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检查。
4、对本项目爆炸物品管理使用中出现的问题要积极组织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5、经常了解本项目接触爆炸物品人员的工作情况,对不适合此项工作的人员,要及时按规定调换。
第九条项目副经理职责
1、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
2、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组织爆炸物品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爆炸物品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检查。
3、对爆炸物品管理使用中出现的问题要积极组织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安全质量部职责
1、对在爆炸物品的使用过程中实施监督检查工作。
2、负责组织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第十一条物资设备部职责
1、负责火工品的报批和采购。
2、负责指导项目物资部门和库房保管工作,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台账,核查账物是否相符,对查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第十二条安全员职责
1、对本单位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要及时指出,予以纠正。
2、每天跟班现场指挥,重点部位早做预防,发现事故隐患必须立即报单位领导,并督促有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加以整改。
3、会同爆破员共同核定当天(或当班)爆炸物品使用量,对使用剩余的爆炸物品,要及时清理、退库,做到不多领、不少退,凡不及时清理、退库,造成爆炸物品的丢失、被盗,要严肃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4、监督爆破员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爆破作业,并协助爆破现场负责人组织好警戒工作。
5、监督保管员和押运员按规定保管押运爆炸物品,对违章作业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爆破员职责
1、全面掌握各种爆炸物品的性能,严格遵守爆破技术规程,自觉接受安全员的监督和公安机关的管理。
2、负责在实施爆破作业前,核定爆炸物品使用数量,领取并保管当日使用的爆炸物品,严禁让他人代领、代管。对当天(或当班)使用剩余的爆炸物品,要及时清理退库,不得随处存放,私自留用或转借、转送他人。
3、负责保管和使用《爆破现场记录》。对当日领出、消耗、剩余的爆炸物品如实填写在《爆破现场记录》上,并由班组长或者现场负责人签字验收,严禁虚报消耗数量。
4、装配雷管、炸药、导火索,必须在爆破现场进行,严禁在爆炸物品仓库、休息室和其他人员集居的地方操作。
5、在爆破作业时,要听从爆破现场负责人的统一指挥,发现不安全因素要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现场负责人。爆破员有权拒绝执行各种错误指挥。严禁在雷雨天实施爆破作业。
6、爆破作业出现盲炮时,必须在二十分钟后进入现场,并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加以处置。盲炮排除后,要检查和清理现场残余的材料,确认安全时,方准作业。
7、爆破作业结束后,对现场要进行检查清理,不准留有残余的爆炸物品。
8、在爆破作业时发生爆炸事故,要立即报告项目部领导,并积极协助搞好调查。
第十四条保管员职责
1、严格遵守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在工作中要坚守岗位、恪尽职守,不得饮酒,不得私自委托他人代班,不得在库区或库房内会客、留宿。
2、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存区;严禁把火种带入库存内。
3、收存和发放的爆炸物品,必须当时登记、入帐,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对违反规定将爆炸物品出、入库的,有权拒绝发放和存入。
4、定期清点库存爆炸物品,发现丢失、被盗要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注意保护现场,并积极协助查找。
5、严禁混存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严禁将其它危险物品存放在爆炸物品仓库内。
6、经常检查库内温度、湿度,以及通风状况和库内外的安全设施,发现不安全因素要立即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对过期失效的应及时清理,造册登记。
7、严禁出售和外借爆炸物品。
第十五条看守员职责
1、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活具、活种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带入库区。
2、定时对库房和周边的防护网、围墙和报警设备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3、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要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4、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和指导,对存在的不足要立即改进。
第五章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安全教育制度
1、要开展全员性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职工懂得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政策和规定,认清合法安全使用与违法使用的区别。
2、坚持“先培训、后使用”的原则,所有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都要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分管领导要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教育,使全体干部职工认识到爆炸物品管理和使用的重要性,做到人人防事故,个个保安全。
第十七条安全检查制度
1、爆炸物品管理必须严格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做到防患于未然。
2、专职管理人员要经常进行抽查,在重大节日要进行全面的专项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相关领导。
3、施工现场必须坚持每炮一查,对检查出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要立即采取措施,确保万无一失。
第十八条爆炸物品使用管理制度
1、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技术规程。要有专人负责现场指挥,并设置警戒人员。
2、爆破作业必须由专职爆破员实施,严禁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
3、爆破作业时必须有专职安全员在现场监督。
4、爆破作业前要发出警戒信号,待危险区域内有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方可实施爆破。爆破作业完毕,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第十九条警卫看守制度
1、坚持昼夜值班,提高警惕,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安全工作。
2、坚持查验证件制度,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库区。
3、做好出入人员及车辆登记,注意发现可疑情况。
4、严禁烟火、火源、火种及易燃、有毒、腐蚀性物品带入库区。
5、不准在库区开会、住宿、会客和搞其他活动。
6、值班期间不准擅离职守,按时交接班。
第二十条爆破器材储存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1、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验收合格的专有库房内,由取得合格证的保管员专门管理。
2、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签字。库房管理要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
3、爆炸物品要分类专库存放,同一库内严禁存放性质相抵触、氧化剂、酸碱和易引起爆炸的其他物品。爆炸爆炸物品堆码应垫高200-300毫米,置放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堆码整齐,不准超过设计容量或露天存放。
4、库内要通风良好,相对湿度一般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30℃的范围内。
5、库内储存爆炸物品要设置明显的标牌,不准靠墙堆码,垛间应留有通道,硝铵炸药一般不得超过1.8米,胶质炸药垛高不得超过1.5米。
第二十一条领取清退制度
1、凡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领取清退制度。
2、爆炸物品发放有手续,领取有登记,清退有记录,使用有签字。
3、领取、发放、使用、清退要帐目清楚,数字准确,帐物相符。
4、现场指挥员、安全员、爆破员、保管员等有关人员要严密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履行签字手续。
第二十二条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接触爆炸物品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并持证上岗作业,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检查监督。
2、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内,并由保管员专人管理。
3、购买爆破器材,应填写《购买爆炸物品申请表》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购证》手续,按指定的供应地点购买,押运员持《押运员作业证》将爆炸物品运送到仓库。
4、运输爆破器材,必须专车、专运、专人押运,不准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混装运输。
5、严禁个人随身携带爆炸物品搭乘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轮船、飞机。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寄的邮件中夹带爆破器材。
6、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准擅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购买、借用、赠送爆炸物品。严禁用爆炸物品换取其他物品。
7、使用爆炸物品必须向所在地县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后在划定的范围内使用。
8、爆破作业,必须由经过考核合格领取相应作业证的爆破员、安全员共同担任,要分工明确,各负其责。
9、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要有专人负责指挥,必须划定危险区域,做好安全警戒。
10、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时,必须用《申请领用爆炸物品报告单》,经安全员批准后到库房领取,使用完毕必须在《爆破现场记录》簿上登记,并经安全员签名证明,剩余部分要当天退回库房并办理清退手续。
第8篇 高速公路工程爆破爆炸物品运输保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承赤高速公路(以下简称本项目)爆破工程及爆炸物品运输保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项目爆破工程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爆破安全的标准、规定。
第三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售抵押、赠送、私藏和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 本项目所有参建单位严禁私自生产、销售、使用爆炸物品,所有用于本工程中的爆炸物品必须通过公安机关批准,方能进行采购、运输和爆破作业。
第五条 本办法以下所称爆炸物品,是指用于本项目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第六条 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简称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必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安全防范措施。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针对标段特点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从事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爆炸物品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法律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监理单位必须对爆炸物品的运输、销售、储存和作业进行检查,并做好文字记录,对危及安全的行为有权进行阻止。
第二章 购买和运输
第九条 爆炸物品属于国家严格控制物资,严禁自由买卖。
第十条 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爆炸物品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其他合法使用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购买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进行审查通过后,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此证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及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购买时应当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并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实物交易。
购买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运输爆炸物品,由收货单位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一)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批准证明;
(二)运输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三)运输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时应急处置方法;
(四)运输时间、起止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运输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通过后,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运输爆炸物品时,凭此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进行运输。
第十二条 采用道路运输爆炸物品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二)爆炸物品的装卸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三)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要求规定悬挂或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品警示标志。
(四)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方经停。
(六)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 爆炸物品到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三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三章 储存保管
第十四条 爆炸物品必须设专库储存,不准任意存放,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做好爆炸物品的保管,并严格按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进行储存。
仓库禁止设在城镇市区和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仓库建筑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及爆破地点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
第十五条 储存爆炸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
(二)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量,对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三)专用仓库须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内,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其他活动。
(四)交接班时必须对账交货和验收,发现短少,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爆炸物品的,必须具备临时存放的条件,并设专人看管、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
第十七条 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及时清理出库,并及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相关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四章 爆破作业
第十八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爆破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爆破作业资质。
(二)进行的爆破作业是合法的生产活动;
(三)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四)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六)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对本单位的爆破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经工程所在地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第二十二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按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机关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实施爆破作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在所有通道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二十四条 爆破前,由安全员和爆破员共同核定爆破所需爆破器材用量(不应超过当班的用量),双方签字并经领导批准后,由双人领料。炸药、导火索可同时由一人领取,雷管要另一人领取,两个领料员相距不得少于二十米,不准在送药时吸烟、用火。
第二十五条 爆破作业单位必须如实记载领取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的姓名。作业剩余的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爆破作业单位须将领取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第二十六条 从事爆破施工的承包人必须编制《爆破施工组织设计书》,报总监办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七条 硐室爆破、深孔爆破、控制爆破等大爆破所编制的《爆破施工组织设计书》必须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其内容包括:
(一)施工准备和施工方法,包括使用的设备、材料、机械的型号和数量、爆破方法等。
(二)施工组织,包括指挥管理机构的职权范围与责任、工作制度、施工顺序和进度。
(三)施工安全,包括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炮孔或药室验收制度、炸药装填工艺和要求,爆区警戒方法、制度、起爆顺序。
(四)预防事故的措施,包括防塌方、防高坠、防触电以及防尘、防毒、防早爆等技术措施。
第二十八条 爆破员职责:
(一)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熟知所使用的爆炸物品的性能及使用方法;自觉接受安全监督和公安机关的检查、考核。
(二)领取爆炸物品不得超过当班用量,随领随用,剩余的必须在当天退回仓库,防止丢失和被盗。
(三)加工炮头、改装药卷(药包)等危险性作业必须在专门场所进行,严禁在放炮现场或库房内加工。对失效变质或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爆炸物品,应拒绝使用。
(四)装炮、点炮(放炮)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服从统一指挥,并协助做好安全警戒工作。
第二十九条 爆破作业时,由专职安全监督员检查指挥。安全员的职责是:
(一)坚持原则,根据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制度和操作规程行使安全监督职责。
(二)对本单位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纠正违章。发现事故隐患应报告单位领导或公安机关,及时消除,保证安全。
(三)督促爆破员按安全操作规程装炮、放炮;监督其按制度领用、清退爆破器材,做到不多领、不少退、不私自藏存。
(四)督促仓库保管员按规定管好爆炸物品,严格制度,保证帐货两对头。
(五)负责组织好爆破现场的安全警戒工作。
(六)发现本单位爆炸物品短少、丢失、被盗以及发生爆炸事故、案件,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安全机关报告,并协助追查、破案。
第三十条 爆破作业不再使用爆破物品时,须将剩余的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组织监督处理。
第三十一条 爆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放炮:
(一)有边坡塌落危险的。
(二)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的。
(三)工作面瓦斯超限、炮眼温度异常或有涌水危险的。
(四)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五)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
(六)雷雨天或狂风暴雨天。
(七)工作人员穿化纤衣服的。
第三十二条 爆破承包人在爆破后应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爆破后必须等待被爆破物体倒塌稳定以及有毒气体降到允许浓度之后,检查人员方准进入爆破现场检查。
(二)发现有尚未塌落稳定的局部地段时,爆破负责人应立即划定安全范围,派专人看守,并派专人处理。
(三)检查中发现有残余的爆破器材的,应及时排除。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责令整改,并视情况的严重程度,筹建处将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爆破作业造成其他单位或公民的经济损失事故的,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爆破作业发生伤亡事故的,按国家和省里的规定进行上报和处理。
第9篇 爆破安全管理程序办法
一、目的、范围及相关制度
1.为严格管理阿鸠田水电站c4标民用爆破物品,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及可追溯,制定本程序办法。
2.适用于阿鸠田水电站c4标范围内爆破器材的管理、使用做到全过程控制。
3、特制定相关制度(见附件)。
二、职责
1.材料员
①爆破器材的采购与运输,负责向分承包商索要材料质量有关证件。
②负责向保管员交接清楚所采购材料和有效证件,负责填写验收记录,并在点验单上签字。
2.保管员
①解爆破器材的物理性能、主要用途;熟悉爆破器材类 别、编号、品种、规格型号、标志型号。
②熟悉材料的技术标准,能对材料质量作出正确辨别。
③熟悉“材料保管规程”,掌握材料的正确堆放,了解消防知识,严格执行材料收、发制度,正确填写台帐。
3.爆破员
①悉掌握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
②证上岗,遵章守法,听从指挥。
③发现险情迅速报告施工负责人,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三、工作程序
1.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安全保证体系,明确分工并确定负责人。
2.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建立相应制度,明确责任和标准。
3.爆破器材
①采购:项目部物资科提出采购计划经计划、技术、物资会签,上报阿鸠田水电站总指挥部、象达派出所及龙陵县公安局,批准后到指定的分承包商处购买。
②运输:a.运输爆破器材,由项目物资科凭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向象达派出所和龙陵县公安局申请购买。
b.在公路上运输爆破器材时,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严禁个人携带爆破器材。
c.在搬运爆破器材时,必须紧密装载,不得摇动;雷管和传爆线必须与炸药分别装运;禁止抛掷、拖拉、翻倒;在搬运中禁止吸烟及任何点火的行动。
③保管:a.在爆破器材库房未建立前,我单位每个施工支洞各建三个铁皮柜,用3mm钢板封闭焊接,每个铁皮柜个安一把大锁,专人24小时看管。待库房建好后转入库房。
b.设立专用爆破器材仓库时,须向象达派出所和龙陵县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批合格后发给《爆破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可储放。
c.爆破器材必须储存放在专用的仓库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得任意存放,严禁将爆破器材发给个人保管,
d.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库房保持干燥,通风良好,避免日光直射,保持空气凉爽;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e.严禁在仓库、辖区内吸烟和用火;性质相抵的爆破器材须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爆破材料箱盒堆放必须平放。
f.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并登记造册备案。
④使用:a.使用爆破器材的项目,必须经过业主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和安全操作规程,向象达派出所和龙陵县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准使用。
b.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爆破器材的领取,由施工队负责人按一次需用量填写领药凭证经安全员核对后到库提取。
c.领到爆破器材后,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严禁乱放;放炮后的剩余材料及时交还入库,并做好登记。
d.禁止非爆破员使用爆破器材;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等。
四、爆炸品需用量
3#、4#施工支洞、调压井和钢管段上平段日需要量
1.炸药:810kg;
2.非电毫秒雷管:750发;
3.火雷管:40发
4.导火索:20m
5.导爆索:300m
第10篇 爆破器材库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严格管理中铁六局昆玉铁路临时爆破器材库及爆炸物品,预防被盗、被抢、丢失、滥发、误发和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敌对分子以及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破坏活动,保障铁路、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铁工总《施工单位爆炸物品管理办法》结合我标段火工品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在工程中使用各类炸药、雷管、导爆管、非电起爆系统等爆破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
3、 本办法适用于中铁六局昆玉铁路项目部工程的爆炸物品和临时爆破器材库的安全管理工作。
4、 临时爆破器材库及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逐级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小组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中铁六局昆玉项目部安检、保卫、物资、技术等部门参加。
5、工程部必须依照本办法及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各岗位的安全责任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执行,并应接受工程施工所在地的地方公安部门、铁路公安机关和中铁六局安检部门派专人进行监督检查。
二、 爆破器材的购买
1、 爆破施工前,必须填写《大型爆破、控制爆破审批表》,提供与工程有关的资料和该工程《爆破方案设计说明书》到玉溪市红塔区公安机关进行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填写《爆炸物品购买申请表》,写明爆破器材的名称和数量到当地派出所和公安分局审批。获得批准后到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一大队开爆破器材电子两证,然后到仓储有限公司办理购买爆破器材使用手续。
2、 爆破器材的购买由我项目经公安机关培训有经验的安全员负责。
三、 仓库的建立和爆破器材的储存
1、 爆破器材临时仓库选址和验收由玉溪市红塔区公安机关会同爆破专家组负责确认;临时仓库的地皮使用由隧道工程部提出,当地政府部门负责解决;临时仓库的建设由隧道工程部负责。本工地临时爆破器材库的储存量拟定为:炸药5000kg;雷管20000发。
2、爆破器材库应符合有关建筑规范要求,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防雷电、防潮、防小动物进入和防止阳光直射措施,严禁散放雷管、炸药。
3、 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经有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并验收合格的临时存放库。
4、 严禁随意存放爆破器材;严禁非法设立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个人保存。
5、 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等工作制度。收存、发放应按制度进行登记、签字、库房管理要做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手续齐全。
6、 爆破器材要按其性质分类专库存放,严禁混存和超量储存。
7、 储存爆破器材的库房要保持通风良好,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摄氏15--30℃范围内。库内禁止存放其他物品。
8、 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应当设置明显的标牌。堆放时,堆垛高度要防止倒塌;硝铵类炸药垛高不超过1.6米;胶质类炸药不超过1.5米;堆垛之间留有通道;堆垛距库墙不小于0.2米;底部应垫高0.2--0.3米。置放雷管时必须铺胶质皮垫,码放整齐,不准超量。
四、 爆破器材的运输
1、 购买到的爆破器材,应存储在我项目长岭岗1号斜井附近炸药库内,根据工程需要量(一次不得超过当班用量),由协作队安全员去炸药库领取。
2、 隧道物资部将购买或聘请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爆破器材运输车辆。聘请具有符合公安部门要求的驾驶员和押运员。
3、 运输爆炸物品时,应持有爆炸物品运输证。
4、 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应保持车况良好,符合安全规定。装运的车辆必须使用高帮汽车;加盖篷布;采取捆绑加固措施;悬持醒目的危险品警标;车厢底部及车帮内侧应垫木板或橡胶软皮。
5、 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必须选派责任心强、技术熟练、有经验的人担任。
6、 运输车辆应白天在指定线路限速行驶,沿途不准装卸,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有专人看管,禁止无关人员接近。
7、 装卸爆破器材应在白天进行。装卸人员应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和安全常识;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扔、摔、砸、抢、拉、倒放。
8、 爆破器材应按照车辆荷载装运,高度不得超过车帮;装载有雷管不得超过两层箱;性能相抵的不得同车装运;严禁与其他货物混装。
五、 爆破器材的管理
1、 隧道物资部必须建立验收、领发、检查、看守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爆炸物品不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失火、滥发、误发等问题。
2、爆破器材库的保管员和看守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必须有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破器材仓库保管员证件的人员担任。
(一)爆破器材库保管员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爆破器材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
(2)、负责按照实际使用的品名、数量发放爆破器材;
(3)、负责建立和填写收发爆破器材的工作台帐,并作好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4)、负责库区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盗、防爆、防火;
(5)、负责库房内发生的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
(6)、接受公安部门和上级领导的检查、监督,整改不安全隐患。
(二)爆破器材库看守员的主要职责是:
(1)、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带入库区;
(2)、定时对库房和周围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3)、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
(4)、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5)、接受公安部门和上级领导的检查、监督,改进工作。
3、 爆破器材库应选派2名以上的看守员担任守库任务,保证24小时有人在岗值班、巡守。看守员应配备必要的自卫防护器械。
4、 爆破器材库应当安装报警器或采取养犬等技防、物防措施,并配备通讯工具。
5、 施工现场每天作业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于当日清点登记,退回炸药库。严禁随意存放,严禁私藏、私用、赠送他人。
6、 严禁单位或个人擅自转让、倒卖、私存、交换爆破器材。
7、 严禁将爆炸物品承包给施工单位雇用的劳务民工队保管、使用。
8、 工程项目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库和撤库并做好原始台帐资料存档。
六、 爆破器材的使用
1、 隧道爆破施工必须在爆破员、安全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到位的情况下进行施工,爆破器材必须由持有有效爆破员作业证的有经验的爆破员使用。
2、爆破器材仓库建立后,必须配备仓管员、押运员、仓库看守员与保安公司派出的民爆协管员。所有爆破作业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证”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3、 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项目部安检部门都可以对爆破作业人员做定期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人员,应立即停止其作业,收回爆破作业证。当爆破作业人员工作变动和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将“爆破员作业证”收回。
4、 使用爆炸物品时,应由施工作业班组提出当日使用的申请计划,经爆破主管审核后,开发料单,经现场负责人签字后由指定的爆破员到临时爆破器材库运送车领取。爆破器材领取后,应填写“爆炸物品每日消耗登记表”并有领取人员签字。
5、 爆破员领取爆破器材,应根据当班作业量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2人以上共同领取。性能相抵触的爆炸品不得一人同时领取。
6、 爆破作业必须有专人统一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的人员撤离后再发起爆信号。作业中出现盲炮时,应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经检查确认后,方可解除警戒。爆破施工开始前和结束后,要认真填写《爆破施工日志》,载明时间、地点、用量、爆破效果、安全措施等以备查验。
七、 爆破器材的检查监督
1、 当地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项目部安检部门都可以依法对工程部现场使用的爆炸物品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部办理证件情况,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管理爆破器材情况和爆破器材的登记、看管情况等;
(二)检查、指导施工单位建立、建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和防范制度;
(三)监督、检查、协助工程部对各类涉爆人员进行法制、安全教育;
(四)对爆破器材临时库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隐患;对重大隐患签发“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跟踪整改并做好各项安全检查记录;
(五)依法对管理混乱、隐患突出,经公安机关多次指出仍不整改的,采取封库整顿、治安处罚等措施并将情况向领导汇报,并予以处罚;
(六)依法清查、收缴非法存放、携带和使用的爆炸物品;
(七)对发生的涉瀑案件开展侦破和查处工作;
(八)总结、推广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做法、经验;
(九)表彰、奖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八、 奖励与处罚
1、 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法规和本办法,主动加强人防、技防、物防措施,没有发生爆炸品爆炸、丢失、错领、错发等事故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有效的防止了爆炸物品被盗、被抢、爆炸等人为破坏的;
(三)检举、揭发重大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避免、防止重大爆炸事故发生的;
(四)积极同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作斗争,为保护爆炸物品和国家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抓获危害爆炸物品安全的犯罪分子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炸物品案件事迹突出的。
2、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法,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对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和治安处罚的,上报主管部门将给予经济处罚或党纪、政纪等处分。
第11篇 隧道爆破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隧道施工安全,预防爆破事故的发生,制定如下安全技术措施:
1、担任爆破工作的人员必须思想端正工作认真负责,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爆破员作业证”。
2、在爆破工作中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格执行“国家爆破安全法规”,做到标准施工,规范操作。
3、钻孔:
①、钻孔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如支护顶板及两帮是否牢固,如有松动的岩石应立即加以支护或清除。
②、凿岩机钻孔时,必须采用湿式凿岩机或带有捕尘器的凿岩机。
③、用带支架的风钻钻孔时,一定将支架安置稳妥,站在碴堆上钻孔,应注意碴堆的稳定防止坍滑伤人。
④、钻孔和装药不能平行作业。
⑤、严禁在残孔中继续钻孔。
⑥、严格按照设计钻孔,其周边眼倾斜度的误差±3%,平面误差±1cm。
4、爆破器材的加工:
①、爆破器材的加工一定要在加工房内进行,严禁在生活区和爆破器材库附近加工。
②、在加工过程中,对爆破器材要轻拿轻放,禁止撞击、抛掷,加工数量不应超过当班爆破作业需用量
③、药包重量,药包之间的距离一定要严格按照爆破设计进行作业 误差范围不能超出设计的3%。
④、只准快刀切割导爆索,但禁止切割接上雷管或已插入炸药里的导爆索。
⑤、隧道爆破不得使用tnt(三硝基甲苯)苦味酸、黑火药等大量产生有害气体的炸药。
5、装药、堵塞:
①、装药时应检查验收炮孔情况,如有关健炮孔不合格应积极解决或报告以便迅速采取措施。
②、装药时,彻底清除孔内污积物
③、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到位,各药卷之间彼此要密贴,中间不许有杂物间隔炮泥,堵塞用力要适中。
④、堵塞要小心慎重,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⑤、禁止用石块或易燃材料堵塞炮孔
⑥、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堵塞或用堵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⑦、禁止拨出或硬拉起爆药包中的雷管、导爆索。
⑧、遇有下列情况,严禁装药
a、照明不足
b、工作面岩石破碎,尚未及时支护
c、发现流沙、流泥未经妥善处理
d、可能有大量溶洞水及高压水涌出的地段。
6、爆破网络:
①、起爆导爆索的雷管应绑紧在距导爆索端部15cm处,雷管的聚能穴应朝向导爆索的传爆方向。
②、导爆管网络中不得有死结,孔内不得有接头,孔外传爆雷管之间应当有足够的间距。
③、用雷管起爆导爆管网络时,应有防止雷管的集中穴炸断导爆管的措施,导爆管应均匀的敷在雷管周围,并用胶布等绑扎牢固。
④、用于同一工作面的导爆索,导爆管必须是同厂同批号产品。
⑤、连接爆破主线与脚线,检查线路导通和起爆作业,必须由指定的爆破员单人操作。
7、警戒、起爆:
①、进行爆破前,所有人员和机械均应撤至不受有害气体、振动及飞石伤害的安全地点。
②、在爆破班(组)长的组织下爆破员均应进入指定的警戒位置,严禁行人、车辆、牲畜进入警戒线以内。
③、爆破信号规定如下:
a、警戒区信号——连续的长口哨声,在爆破前十分钟发出,届时,所有施工的人员和机械撤到危险区以外,警戒人员进入指定警戒位置。
b、爆破信号——连续的急促的短口哨声,在确认人员和机械全撤离危险区后,在爆破前一分钟发出,一分钟后进行起爆。
④、爆破后,必须经过通风排烟,且距爆破相距时间不小于15min,才准检查人员进入,并经各项检查和妥善处理后,其他工作人员才准进入工作面。
⑤、检查人员主要检查是否有拒爆、盲炮,是否有塌方、冒顶等,未处理前应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8、盲炮处理技术措施:
①、盲炮必须由当班爆破员处理,处理盲炮,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设危险警戒,危险区内禁止进行其它作业。
②、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③、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④、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平行眼距盲孔口不得小于0.3m,为确定平行炮孔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口起,取出长度不超过20cm的堵塞物。
⑤、在安全距离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堵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收回雷管。
⑥、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并及时将爆破网络短路。
⑦、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⑧、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
9、两个工作面接近贯通时,应加强两端的联系与统一指挥,当两工作面距离为8倍循环进尺时(最小不得少于15m)应停止一端工作,将人员机具撤走,并在安全距离处设立警告标志。
10、在爆破作业中,要严谨认真精力集中,严禁饮酒作业,严禁携带火种,不许穿化纤衣服,不许穿铁钉鞋。
11、爆破的各类仪器,每月应全面检查一次,电容式起爆器至少每月赋能一次。
12、隧道内严禁明火作业与取暖。
13、对不良地段隧道施工,应采取弱爆破、短开挖等小循环的施工方法。
14、由于爆堆积体中石质松散、极易坍塌在施工中应不放炮或少放炮对炮孔方向、深度、药量等均应严格控制。
15、所有爆破人员而应思想集中,不得东张西望、谈天说地。
16、为了减少爆破器材因受潮而引起盲炮。装药距放炮时间不宜过久。
17、不许使用水分超过0.5%的粉状硝铵炸药。
18、装载爆碴时要有专人查看爆碴里是否有未响的雷管和炸药,对于未响的雷管和炸药,要交于专人集中统一销毁。
19、采用电力起爆,则一切准备就绪方可连接起爆雷管。采用火花起爆时,在确定起爆引线长度时,起爆引线与信号引线的长度应能保证点炮人走至待避安全距离。
20、对在爆破施工作业中,在安全生产和预防爆破事故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人员要给予表彰或奖励。
21、爆破器材库的设置,爆破器材的运输,管理、使用等见另页。
22、其它事宜执行国家“爆破安全法规”。
第12篇 爆破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公安部《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2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22)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范,为加强工程爆破设计与施工组织的科学性、严密性,规范爆破安全评估管理行为,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与质量,特结合我省行业实际制定《爆破安全评估管理试行办法》(简称《试行办法》)。
第二条爆破安全评估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和作业范围的爆破作业单位承担。承担安全评估的单位不得在本项目中同时承接爆破设计施工、实施安全监理,不得委托有利害关系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评估。
第三条爆破安全评估人员应持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且作业级别和作业范围符合评估项目要求。
第四条爆破安全评估单位和人员,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规范为依据,坚持“理论科学性、实践指导性、技术安全性、措施可靠性、评估严肃性、专家权威性”原则,认真贯彻“严格审慎、程序规范、集体评议、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地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爆破安全评估工作应接受公安机关和行业协会监督。对违规评估的单位和人员,爆破协会及时给予通报批评,报请市级公安机关暂停爆破作业项目审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作不良记录备案;违规评估引发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评估单位法律责任。
第二章爆破安全评估的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爆破作业项目:
1、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
2、除上述范围内的爆破作业项目,业主提出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
第七条爆破安全评估单位根据《爆破安全规程》(gb6722),对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及安全性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若评估单位认为评估项目等级不合适或爆破设计施工方案不可靠,应当发回重新设计。
第八条爆破安全评估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2、爆破作业项目的等级是否符合规定;
3、设计所依据的资料是否完整;
4、设计选择方案是否可行;
5、设计方法、设计参数是否合理;
6、起爆网路是否可靠;
7、存在的有害效应及可能影响的范围是否全面;
8、保证工程环境安全的措施是否可行;
9、制定的应急预案是否适当。
第三章爆破安全评估基本步骤
第九条按市场化原则,实施爆破作业单位自主选择符合相应爆破资质等级和作业范围的评估单位。
第十条a、b级爆破工程的安全评估应至少有3名持证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其中,a级爆破作业项目的第一评估人必须持有相应高级作业证和作业范围的人员担任;b级(含)以下爆破作业项目的第一评估人必须持有相应中级(含)以下作业证和作业范围的人员担任。环境十分复杂的重大爆破工程应邀请专家组咨询,并在专家组咨询意见的基础上,编写爆破安全评估报告。爆破安全评估报告内容应当翔实,结论应当明确。
第十一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向评估单位提交《申请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委托书》(样表一),附《工商营业执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技术设计方案与爆破施工组织方案》和本项目批文及合同等有关资料复印件。
第十二条爆破安全评估的基本步骤:
(一)初审资料。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安全评估合同》后7日内,完成对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的审核,对评估资料不全的应通知委托单位予以补充。
(二)踏勘现场。评估单位组成评估组,并确定至少1名项目评估技术负责人到爆破现场实施勘察,重点了解爆破物特征以及爆区周边的环境、设施、布局(包括地面、地下、空中)、距离等安全状况。
(三)召开评估会。经评估单位和委托单位协商,确定评估时间、地点,届时邀请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参与,必要时可邀请作业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以及各级爆破协会派员出席。
评估意见应形成书面材料,由评估人员逐一签名,加盖评估单位公章,并制作《爆破作业项目安全评估报告书》(样表二)交委托单位。
第四章爆破安全评估费用
第十三条爆破安全评估取费原则,应以《爆破工程消耗量定额》和《爆破工程综合单价》为依据,结合爆破市场行情,以能支持进行评估所发生的费用为基础,加上人工、材料、设备、勘测、管理等各项开支消耗及技术含量、评估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取费标准,评估费用最高不宜超过爆破作业项目总造价的5%。
第十四条爆破安全评估费应纳入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工程费用。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五条在爆破安全评估活动中,委托单位应为评估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方便与配合,其他被邀请的各方代表也应协同做好评估工作。
第十六条本《试行办法》经湖北省工程爆破协会第一届六次会长办公会审议,第一届理事会2022年年会(即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本《试行办法》已报湖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审核、批复后从2022年2月1日起在全省爆破行业范围内试行。
第13篇 s矿井下爆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井井下爆破管理,防范事故的发生,根据《__集团井下爆破管理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__矿井下爆破作业。
第三条 专职爆破工指服务于矿井炮掘队组的爆破工,兼职爆破工指服务于机掘、综采队组的爆破工。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通风区负责专职爆破工的人员、业务、工资的管理;负责发爆器的统一管理、发放和修理。
第五条 科教中心负责全矿爆破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办理、换证及培训工作;负责对运输、装卸以及参与爆破作业的班组长等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第六条 物资采供部负责采购符合要求的爆破器材,包括炸药(含刚性被筒炸药)、雷管、发爆器、爆破母线、火药箱、雷管箱、水炮泥袋;负责爆破材料库的管理;负责建立火工品领退制度;负责为井上、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提供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第七条 武装保卫负责对爆破工的个人资料进行审查,并具体负责爆破员作业证、ic卡的办理、换证工作。
第八条 安全监察部负责对爆破作业地点及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爆破工的出入井进行检身、登记。
第九条 机电管理部负责每月对通风区发放室的发爆器、爆破母线的各项性能参数进行防爆性能检查。
第十条 井下各爆破施工单位负责按要求编制爆破安全技术措施;负责安排熟悉火工品性能的职工在爆破工的监护下运送火工品;负责井下火药箱、雷管箱的领用、日常管理以及炮泥、水炮泥、水针的领用、加工;负责在静压水管前加阀门、三通、安装水针;负责固定爆破母线时麻绳的吊挂以及竹(木)炮棍的准备。
第三章 爆破工管理
第十一条 井下爆破工必须经人事劳资部、科教中心、武装保卫、通风区严格审查个人资料后,并具备两年以上采掘工龄,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爆破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爆破员作业证、ic卡后,方可持证上岗进行爆破作业。
第十二条 每半年由通风区对井下爆破工人员情况进行核定,并建立爆破工个人档案,确保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上报集团公司通风处备案。爆破工个人档案包括:姓名、所在单位、采掘工龄年限、获得爆破工安全工作资格证和爆破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时间、证件号码、培训时间、籍贯、家庭住址等事宜。
第十三条 井下所有爆破工(包括兼职爆破工)接通知到通风区参加例会及业务培训。
第四章 爆破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炮掘队组需要放炮必须至少提前三个小时向通风区提交爆破申请,通风区安排专职爆破工。
第十五条 爆破工应严格按照爆破器材管理跟踪卡要求领退火工品,履行签字监督程序。
第十六条 领取火工品
(1)爆破工下井应带齐符合要求的发爆器、爆破母线和其它用具,并对发爆器和爆破母线作全面检查。
(2)爆破工凭爆破器材管理跟踪卡及爆破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爆破员作业证、ic卡到指定火药库领取火药、雷管,其他任何人不得代领、不得转借。
(3)电雷管、炸药的领取富余量不得超过作业规程或措施规定数量的10%。
第十七条 运输与存放
(1)人力由爆炸材料库向工作地点运送爆炸材料时,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携带运送,炸药由施工单位派专人(熟悉爆炸材料性能的人员)在爆破工监护下运送。二人必须同时行进,相距至少20米。
(2)炸药、电雷管必须装在耐压和抗冲撞、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炸药、电雷管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 爆破工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开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爆炸材料不得私藏、私带、乱扔、乱放、乱丢,不得私自带上井,必须当班领用,使用不完的当班必须办理退库手续。
(4) 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并派专人看管。工作面不放炮时,由爆破工看护雷管箱和火药箱,工作面放炮时,由生产队组当班班长指派专人看护雷管箱和火药箱,履行交接手续。
(5) 严禁人员坐在炸药箱与雷管箱上。
第十八条 装配起爆药卷
(1)装配起爆药卷时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非聚能穴端)装入(乳化炸药等无聚能穴的炸药除外),装入的方法:
药卷扎眼装配。先将药卷顶部揉软,再用一根略大于电雷管直径的尖头木棍或竹棍,在药卷顶端中心垂直扎一孔眼,将电雷管全部插入孔眼中,然后用电雷管脚线在药卷上套一个扣,剩余脚线全部捆扎打结,并把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
(2)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后的单个电雷管,必须将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成短路。
(3)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体的放炮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炸药箱与雷管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的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4)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或冲击,以及防止折断电雷管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5)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6)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
第十九条 装药、封泥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装药、爆破:
①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留有伞檐超过规定;
②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
③在爆破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
④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⑤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
(2)当爆破工确认符合装药条件后,可进行装药。装药应按照清孔-验孔-装药-封孔程序进行。
(3)装药前,必须用掏勺或用压缩空气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装药时,要一手抓住电雷管的脚线,另一手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放在眼口处的药卷轻轻地推入炮眼底,使炮眼内的各药卷间彼此密接,推入时要用力均匀,不能用炮棍冲撞或捣实。对于仰角较大的炮眼,可在药卷后边顶上一段炮泥,一起送入眼底,用炮泥卡住药卷。有水的炮眼应用抗水型炸药。
(4)装药工作不准与其它工作平行作业(如确需平行作业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且只准爆破工、班组长和班组长指派的有经验的老工人进行,严格按爆破图表进行装药。
(5)紧靠药卷填上0.03m-0.04m的粘土炮泥,然后装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
(6)装填炮泥时要一手拉住雷管的脚线,使脚线紧贴炮眼侧壁,但不能拉的过紧,防止拉坏脚线或管口;另一手装填炮泥,最初填塞的炮泥应慢慢用力,轻捣压实。
(7)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情况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②炮眼深度为0.6m-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③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④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
⑤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⑥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8)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泡泥外剩余的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可塑性的材料制成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长度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9)装药后,需将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二十条 联线
(1)爆破母线必须符合标准。
(2)联线应按照作业规程或措施要求进行。施工单位吊挂爆破母线采用以下方法:
三角架法:三角架采用木质或其它不导电的材质做成,将三角架固定在巷壁上,母线挂在三角架上。
麻绳悬吊法:采用麻绳加挂钩悬挂母线,麻绳一端固定在煤帮或顶板上,另一端悬垂,利用挂钩悬挂母线。
(3)爆破母线和电雷管脚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爆破母线的悬挂必须采用木制或其它非导电体框架固定,不得直接挂在金属网上),不得与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4)爆破母线要做到专人专线,井下爆破作业时,爆破母线随用随挂。不得多人混用同一条母线。防突工作面爆破作业时,如采用固定爆破母线,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5)爆破母线同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6)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7)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的爆破顺序和联线方法进行联线。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培训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爆破前,爆破工要对爆破母线外皮破损情况进行检查,发现破损要及时修补,避免网路与外界相连,发生漏电、短路或雷管提前爆炸等意外事故。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由爆破工一人操作,母线与脚线、脚线与脚线的连接处应用绝缘胶布包紧。
第二十一条 爆破
(1)通风区维修人员要负责定期校验发爆器峰值电压、放电时间、输出冲量等性能参数,建立发爆器性能校验档案,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发爆器发放前做好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放炮器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2)爆破前,爆破地点附近的电气设备、通风设施都必须加以可靠的保护和加固(具体的保护范围和方法在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掘进工作面爆破前要将监测探头移出安全地点,爆破后要及时将监测探头移回原位)或移出工作面。
(3)爆破时,爆破工将发爆器钥匙旋转于充电位置,待电池电压检测完,网络电阻显示稳定后,班组长首先按动a遥控上的解锁键,安监工再按动b遥控器上的解锁键,待第二位数码管显示“6”并闪烁时,爆破工旋转钥匙进行爆破。
(4)爆破工作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一炮三检即在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检查瓦斯。只有当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瓦斯浓度小于1%和局部瓦斯无积聚超限方可打眼装药和爆破。每次爆破必须将瓦斯检查结果填写至“一炮三检”记录本。爆破工、安监工、班组长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联锁爆破制”。由爆破工持警戒牌,班组长持检查牌,安监工持爆破牌,具体过程为:
①每次爆破前,爆破工将自己携带的警戒牌和发爆器(发爆器钥匙由爆破工随时携带)交给班组长。
②班组长接到警戒牌后,派人进行警戒,并检查顶板支护完好、切断放炮区域电源后,将自己携带的检查牌交给安检工。
③安检工监督爆破工检查通风、瓦斯、煤尘等情况无问题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爆破工.
④爆破工进行脚线连接,在与母线连接时必须确认母线另一端扭结为短路,然后由里向外悬空布设母线,待其最后离开工作面至安全起爆地点后,向班组长汇报。
⑤班组长、安检工进一步确认警戒及各项放炮准备事宜完成后,班组长将放炮器交给爆破工,爆破工按照放炮规定完成放炮任务。
⑥爆破时,爆破工先将母线扭结解开,牢固地接在发爆器的接线柱上,吹口哨数声后,至少再等5秒,方可将钥匙插入发爆器,将开关转到充电位置,待氖灯闪亮稳定,再将开关钥匙转到放电位置起爆。
(5)爆破后,必须立即取下发爆器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接成短路,将三牌各归原主。
(6)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爆破完毕。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当班留下尚未爆破的装药炮眼,当班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放炮员交接清楚。
(7)发爆器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通电爆破前,不得将钥匙插入发爆器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8)爆破后发现的未爆雷管、炸药,必须由爆破工统一回收,交回爆炸材料库。
(9)一个爆破工只配一部发爆器,严禁同一工作面、同一巷道前后多头同时作业、多头同时爆破、多台发爆器同时爆破。
(10)爆破前后严格执行洒水降尘制度,爆破前后,施工队组必须对放炮地点前后30m范围进行洒水降尘。炮掘工作面应采用放炮喷雾,顺槽间横川采用爆破掘进时,应采用手动喷雾,每次爆破前必须将喷雾打开,待爆破后炮烟散尽方可关闭喷雾,并且喷雾时间不得小于15分钟。无水不准爆破、未使用水泡泥不准爆破。
(11)井下严格执行爆破停电制度。回采工作面爆破,必须停工作面及回风巷内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掘进工作面爆破必须停巷道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设备的电源;盘区进风巷道爆破,只停爆破地点下风侧盘区进回风巷道内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电源;盘区回风巷道爆破,只停爆破地点下风侧盘区回风巷道内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电源。
第二十二条 起爆点到爆破地点的安全距离
(1)井下爆破作业过程中在警戒线处必须设置带反光标志的警戒牌、栏杆或拉绳。并符合下列要求:
警示牌的规格:350mm×500mm;印有“前方爆破严禁入内”的警标。
警戒绳的规格:直径5mm-20mm麻花绳;长度以各矿巷道断面自行而定。
(2)直线巷道爆破,煤巷不小于75米,岩巷、半煤岩巷不小于120米。
(3)拐弯巷道爆破,当巷道拐弯掘进超5米,但从爆破工作面到掩护地点不足直线巷道爆破距离时,爆破掩护地点到爆破工作面的距离煤巷不小于50米,岩巷、半煤岩巷不小于75米,并保证从拐弯处到掩护地点不小于10米,当爆破工作面到放炮掩护地点超过直线爆破距离时,执行直线巷道爆破距离规定。
(4)回采工作面爆破地点距两侧掩护地点的距离不小于75米,崩大块煤矸时,不小于45米,拐弯处爆破(前后缺口)爆破地点距离两侧掩护地点不小于40米。
第二十三条 爆破后检查
(1)爆破后,待工作面炮烟吹散后,爆破工与班长、安监工一起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否则工作面不得组织生产。
(2)通电以后拒爆时,爆破工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使用瞬发电雷管时至少等5分钟,使用延期电雷管时,至少等15分钟后爆破工方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3)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爆破工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爆破工交代清楚。若当班出现班后炮,但下一班不再申请爆破工,出现这种情况,由班组长、安监工加强出煤过程中的检查,如果发现有拒爆、残爆情况,应将未爆破的电雷管交予安监工,由安监工通知通风区,通风区安排爆破工将电雷管交到火药库。
(4)出现班后炮情况时,队组要做好爆破业务的配合工作,积极将剩余的火工品及时退库。接班班长、安监工、爆破工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如出现电管丢失或拉上井的现象,追究接班班长、安监工、爆破工责任。
第二十四条 拒爆、残爆的处理
(1)由于联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与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残余炸药)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爆破工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 如果出现煤、矸卡溜煤(矸)眼时,确需进行爆破时,由使用单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相关部门会审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并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3)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瓦斯浓度达到1%以上时严禁装药爆破。
(4)爆破前必须洒水。
第二十六条 密闭墙前、敷设瓦斯抽放管道附近20m范围以内不允许爆破,如因巷道维修等特殊原因确无其它办法时,可以采用爆破方法,但必须由施工作业单位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相关部门会审后,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措施中应有防止爆破瞬间高电压放电产生火花和爆破火焰的技术措施,抽放管路应设法排空或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加以可靠的保护。但在密闭墙施工后,7天内严禁在附近100m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第二十七条 爆炸材料库和爆炸材料发放硐室附近30米范围内,严禁爆破。严禁使用爆破方法启封密闭墙。
第二十八条 当班放炮结束后,严禁将火药、雷管留在工作面,施工单位要及时派专人协助爆破工退库。
第二十九条 井下发现乱扔、乱丢的雷管、火药时要及时交回爆炸材料库,由库保管员及时向物资采供部汇报。
第五章 考 核
第三十条 考核依照__矿“一通三防”绩效考核标准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通风区代矿解释。
第14篇 爆破器材运输使用管理办法
一、爆破器材的管理办法
(一)爆破器材的运输,必须有专人押运,装载爆破器材的车辆在出车前应该认真检查刹车装置等,车内一切杂物必须清除。车上要有防雨、防滑等设备,并设有危险标志。在采石场内用人力车运输爆破器材,前后相隔距离不少于3m,汽车运输爆炸材料时前后相隔距离平坦道路上不少于25m,上下山坡道路上为50m。
(二)装卸入库爆破器材时,应轻拿轻放,不准传递、投掷;不准撞击、拖拉和滚动,每次每人搬运不得超过20kg。
(三)爆破器材装卸作业应设专人负责,组织和指导安全操作。装卸人员必须懂得装卸爆破器材的安全知识,装卸工作最好在白天进行,雨雪天工作时,必须采取防雨防滑措施。
(四)雷管、炸药、导火线不能同时装车,装车后应妥善捆扎,不得散撒,更不得发生滚动、冲击、颠倒、坠落、摩擦等现象,同时应遮好,不得受雨淋和暴晒。
(五)仓库需干燥通风,库内最高温度不高于30℃,库房周围10m内无易燃物。应设有防火、防雷设备,库外不低于2m高的刺网围墙,墙外50m宽的防火道。电力照明线不得引入库内,移动照明只准用蓄电池或手电筒。
(六)库内堆放应做到炸药袋堆放高度不得高于1.8m,宽度不超过2m。雷管堆放的高度不超过0.5m,宽度不得超过两箱,地面须铺软垫。箱堆间距离不得小于0.3m,箱堆与墙壁之间距离不得小于0.5m,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1.3m。库内禁止存放铁器工具,起箱时也不能用铁器工具,防止发生火花引爆。工地临时露天保管现场地应距爆破工点不少于200m。
(七)爆破器材库应由责任心强的职工看守,严格实行爆破物资领料、送料制度,坚决杜绝账物不符合爆破材料的丢失。
(八)炸药和雷管严禁一人同时搬运,搬炸药与拿雷管的人同行时,两人应保持不少于50m的距离行走,爆破器材应直接送到工地,存放在指定地点,领用爆破器材须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严禁乱丢乱放。放炮后的剩余材料应经专人检查,核对后及时入库,严禁随地存放或带入宿舍。
二、爆破材料的使用管理办法
爆破作业必须在采石场负责人的统一指挥下进行,爆破作业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由负责人安排,但必须在白天进行爆破作业。
1、爆破器材的领取
爆破员要根据爆破工的安排,按炸药、起爆器材需要量,凭《爆破员作业证》和采石场负责人审批并加盖公章的炸药、起爆器材《发料通知单》等有效凭证,亲自到炸药库领取炸药、起爆器材,领取炸药、起爆器材时,必须认真检查:数量是否与需要量、账单填写数量一致;炸药是否凝结、过期,雷管是否符合所要求的段数,数量,是否有脱帽、脚线折断等,雷管编号是否与登记的号码相一致等。
2、爆破器材领用后的运送
由炸药库向爆破作业点运送炸药、起爆器材,必须符合一下要求:起爆器材由爆破员亲自运送,炸药由爆破员或在其监护下,由熟悉炸药性能及其安全规定的有关人员运送。炸药、起爆器材不得装在同一辆车上运送。
3、起爆器材领用后的存放
爆破员将炸药、起爆器材运送到爆破作业点后,必须把炸药、起爆器材分别存放在指定地点,并派专人看守。与爆破作业无关的人员不得在存放炸药、起爆器材地点逗留,防止丢失和被盗。
4、起爆器材的加工和装配
装配起爆器材时,严禁吸烟和携带发火、导电等物品不准坐在炸药箱上进行,还要注意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物。拿取起爆器材时要轻拿轻放,避免损坏起爆器材。
5、爆破器材的回存
爆破器材使用完后,剩余爆破器材必须立即回存,并办理回存手续。
第15篇 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爆破作业活动,保证爆破安全与质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非军事目的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指利用民用爆炸物品爆炸能量对介质做功,以达到预定工程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分别申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按许可的从业范围、爆破作业类别、资质资格等级、作业项目等级实施爆破作业。
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单位从业范围指爆破设计、施工、评估、监理四种;爆破作业类别指岩土、水下、拆除、特种爆破四类;作业项目等级,指国家标准规定的爆破作业项目a、b、c、d和d级以下五个等级。爆破作业人员有爆破员、爆破技术人员两类。
公安机关对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和从事岩土、水下、拆除爆破作业单位资质,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 爆破作业人员管理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爆破作业人员资格实施考核认证制度。爆破作业人员受聘于爆破作业单位,依法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单位不得扣押《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爆破作业人员可以同时取得爆破员和爆破技术人员的资格,但是,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爆破作业单位。
爆破员资格不分级管理。初次取得爆破员资格的人员,实习爆破作业六个月以上,经受聘单位认可,方可独立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分为高、中、初级。初次申请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原则上只能取得初级资格;爆破技术人员只能从事许可爆破作业类别、作业等级的爆破作业项目。
高级爆破技术人员可以主持许可爆破作业类别各等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中级爆破技术人员可以主持许可爆破作业类别b级及b级以下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参加过两项d级或d级以上爆破作业项目设计、施工的初级爆破技术人员,方可主持许可爆破作业类别d级及d级以下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第五条 申请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十八周岁以上;
(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妨碍从事爆破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没有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五)依法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时间超过五年;
(六)经公安机关考核合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取得爆破技术人员资格,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高级爆破技术人员有工程爆破、工程力学、土木工程、地质、采矿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有八年以上从事爆破设计、施工、评估、监理的经历且未发生过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主持过两项b级或五项c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中级爆破技术人员有工程爆破、工程力学、土木工程、地质、采矿等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有五年以上从事爆破设计、施工、评估、监理的经历且未发生过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参加过两项b级或主持过五项d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初级爆破技术人员有工程爆破、工程力学、土木工程、地质、采矿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有2年以上从事爆破作业的经历。
第六条 爆破作业人员应当参加聘用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组织的涉爆法律法规、爆破理论及操作技能考核工作。成绩合格的,组织考核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证明文件。爆破员由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组织考核,爆破技术人员由省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组织考核。
第七条 申请取得爆破员、爆破技术人员资格,应当分别向组织涉爆业务考核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号码、照片;爆破作业人员类别、爆破作业类别、资格等级、受聘单位、初次领证日期、证件有效期、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八条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有效期限为4年。证件有效期满继续从事爆破作业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初始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换证手续;超过许可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该许可证。
爆破作业人员变更受聘单位,应当向初始发证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申请变更时提交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与新聘用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对符合规定的,初始发证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变更,并在许可证上注明变更情况。
爆破技术人员变更爆破作业类别的,应当向初始发证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对经考核审查符合条件的,批准申请人变更爆破作业类别,并在《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上注明变更情况。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遗失的,由受聘单位向初始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申请时提交爆破作业人员身份证明、许可证遗失的书面证明。对符合规定的,初始发证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补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爆破作业人员超出发证公安机关管辖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受聘单位向作业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进行爆破作业人员备案;当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申请备案。
第九条 爆破技术人员在许可爆破作业类别的下一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两年以上,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中、高级爆破技术人员资格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初始发证公安机关考核认证,可以提升爆破技术人员资格一个等级。
第三章 爆破作业单位管理
第十条 从事岩土、水下、拆除爆破的设计、施工单位,其资质等级划分为一、二、三、四级。
一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担许可爆破作业类别各作业等级的爆破作业;
二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担许可爆破作业类别b级及b级以下的爆破作业;
三级资质单位,可以承担许可爆破作业类别d级及d级以下的爆破作业;
四级资质单位,只能承担d级以下浅孔岩土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条件分别为:
一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爆破作业类别的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人(高级资格不少于五人,中级资格不少于六人,在该单位从事爆破作业八年以上)、爆破员不少于二十人;技术负责人有爆破技术人员高级资格并独立主持过a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有与爆破作业类别配套的钻机、空压机、装药设备、测量仪器等施工器材;
二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爆破作业类别的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九人(高级资格不少于两人,中级资格不少于三人,在该单位从事爆破作业五年以上)、爆破员不少于十二人;技术负责人有爆破技术人员高级资格并独立主持过b级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有与爆破作业类别相配套的钻机、空压机、装药设备、测量仪器等施工器材;
三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爆破作业类别的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五人(中级资格至少两人)、爆破员不少于五人;技术负责人独立主持过d级及d级以上爆破作业的设计和施工;有与爆破作业类别相配套的钻机、空压机、装药设备、测量仪器等施工器材;
四级资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爆破作业类别的初级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一人、爆破员不少于三人;有与爆破作业类别相配套的施工器材。
第十一条 特种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不分级管理。其资质条件为: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爆破作业类别的爆破技术人员不少于三人(高级资格至少一人)、爆破员不少于五人。依法取得特种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方可进行爆破介质、对象、方法或者起爆体结构特殊的高温爆破、爆炸加工、地震勘探爆破、油气井爆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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