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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管理办法15篇

发布时间:2023-03-15 热度:18

监理管理办法

第1篇 线路跨越停复电施工中监理现场安全控制管理办法

2007年5月31日在500kv七厂线改造工程中发生了一起“带接地线投运”的性质恶劣的施工人员责任事故。为避免此类问题的重复发生,现制定线路跨越停复电施工中监理现场安全控制管理办法,要求各项目监理部严格按此办法执行。

一、停电前准备阶段及停电后检查

线路工程中凡施工线路需停电跨越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线路的,项目监理部在此施工过程中必须完成以下工作:

1、要求承包单位在停电前一个月内报项目监理部本工程的线路停电跨越计划安排,计划中应包括需停电跨越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线路的停电施工时间、地点、被跨越线路名称、复电时间等。

2、要求承包单位在施工前,报《停电线路安全措施设置检查申请单》(见附件1)至项目监理部,并附本次停电施工的《配合基建工程停电申请》和经运行单位工作许可人批准的《线路工作第一种工作票》的复印件。

3、项目监理部接到上述文件后,必须进行严格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停电线路安全措施设置检查申请单》中所述的内容与《配合基建工程停电申请》、《线路工作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内容是否一致;停电范围是否一致;停复电时间是否一致;本次停电施工的安全措施是否一致;安全措施的措施计划是否可靠、合理和可行。

4、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按《停电线路安全措施设置检查申请单》中计划的时间安排现场监理人员至施工地点,检查在停电后、正式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已严格执行完毕(具体检查内容见《停电线路安全措施设置检查申请单》监理意见栏),在检查后填写《停电线路安全措施设置检查申请单》监理意见栏,明确现场监理人员的意见和结论。

二、停电后复电前的正式施工阶段

进入正式施工后,现场监理人员应对跨越部分施工进行安全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向承包单位提出,在口头通知无效的情况下,必须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进行书面通知。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

三、复电前阶段

1、要求承包单位在复电前提前使用《停电线路安全措施拆除检查申请单》(见附件2)书面通知项目监理部对复电前施工准备情况进行检查。

2、总监理工程师安排现场监理人员按计划时间至现场对复电前的施工准备情况进行严格、认真地检查(检查内容见《停电线路安全措施拆除检查申请单》监理意见栏)。

3、监理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允许承包单位的工作负责人向运行单位的工作许可人提出复电申请。

第2篇 对项目监理部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风电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明确监理作业程序和要求,规范监理工作程序,保证风电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并使监理工作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风电工程监理工作的内容、方式、检查与考核。

本办法适用于____有限公司对监理工作的管理。

3 职责

l 工程部负责对项目监理部的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负责对监理工作的管理和考核。

l 安生部、计划部(计划、物资)、综合部等职能部门配合工程部做好监理管理工作,在各部门分管的职能范围内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l 监理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电力行业、中国____集团公司及________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标准及委托合同和监理规划,行使监理权力、履行监理义务,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监理工作接受各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监理工作的奖励

l 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投资达到项目法人要求的达标投产标准或工程获得省、部级优质工程奖;主体工程获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项目法人将按监理招标文件中的“附加协议条款”之规定给予奖励。

l 在监理严格的管理下施工(调试)单位保证质量,准时、安全实现网络计划节点时,按照风电场的有关规定,项目法人将给予监理部相应的奖励。

l 在监理工作中有显著成效,如对提高施工质量、加快工程进度、降低工程造价有重大贡献时,项目法人将给予适当奖励。

4.2 监理人员资质与素质

l 进入施工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持国家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l 进入施工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与该工程施工阶段技术要求相适应的专业知识、管理能力和具有单机1.5mw建设监理的工作经历(本工程对监理人员配备及其素质应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要求)。

l 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如发现监理工程师兼任两个工程工作,则扣罚监理部3000元/人次,并保留要求监理部撤换相关人员的权利。

l 监理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单位发生经营关系,不得从事超越监理合同规定权限外的活动,不得违反本条款扣罚监理部5000元/人次。

l 当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者与设计、施工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商串通给建设单位或建设工程造成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扣罚监理部10000元--30000元/人次,并有权要求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且要求监理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l 当发现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有吃、拿、卡、要行为时,扣罚监理部500元/人次,当发现同一监理人员重复出现上述行为时,项目法人将要求监理部将该监理人员调出该现场,监理部须无条件执行。

l 监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标准,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进行监理工作, 对工作要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尊重客观事实,准确反映建设监理情况,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及时妥善处理问题,每天至少巡视现场二次以上,发现监理工程师该到而不到现场、工作不负责任,影响正常验收工作,扣罚监理部500元/人次。

l 监理人员不虚心听取建设方的意见、不接受监理主管部门的指导,应给予批评或警告,累计三次及以上,除扣罚监理部500元/人次外,将要求监理部将该监理人员调出该现场。

l 监理单位应保证在现场的实际监理综合人月数与合同相符,发现监理综合人月数少于监理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所报的并经项目法人确认过的综合人月数的90%时,将按照实际低于90%的百分点,扣减总监理费(要求监理部按月提供考勤表)。

4.23.4.3 管理工作考核要求

l 监理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根据监理合同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有关工程建设安全、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工程协调方面的工作,未执行本条款扣罚监理部500元/次。

l 项目监理部进入现场后,应编制监理规划及编制监理细则,及时向项目法人及各参建单位进行报告和交底,未执行本条款扣罚监理部500元/次。

l 及时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主要施工技术方案,参与审查施工单位质量保证措施、施工安全措施及年、季、月的施工进度计划、工程联系单等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未执行本条款扣罚监理部500元/次。

l 认真复查承建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或乙供材料供货商)的资质条件、信誉及分包(供货)范围,并予以确认,发现对分包单位(或供货商)审查不严或出现人情交易将通报批评,出现后果者扣罚监理部5000元/次。

l 监理部未执行有关会议精神或建设方的正常要求,考核监理部1000元/次。

l 监理部未及时按照规定(或授权)主持工程调度会和其他专题会议,未及时签发相关会议纪要,定期编制监理月报等,考核监理部500元/次。

l 监理单位应监督参建各方保证mis按要求实施,信息录入达不到要求应给予处罚,考核监理部300元/月次。

l 建设方独立检查到的施工单位问题,如施工单位受到处罚,监理应受到连带处罚,考核金额为施工单位考核额的20%。

l 监理单位应协助项目法人处理工程变更、索赔及违约等事宜。未执行本条款扣罚监理部500元/次。

l 监理单位应协助项目法人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保证档案资料完整。未执行本条款扣罚监理部300元/次。

4.4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l 各施工、调试单位出现安全问题,监理部要受到相应的连带处罚,按施工单位罚款金额的20%考核。

l 由于监理工程师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视情况对监理部进行考核,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l 现场安全文明不能达到要求,未按模块化、定置化管理要求进行,除考核施工单位外,考核监理部300元/次。

l 监理、施工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或监理监督、管理不严致有关制度未能有效执行,考核监理部300元/次。

l 监理、施工单位安监人员不到位、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监理监管不力,考核监理部1000元/次。

l 监理未按时主持召开安全工作例会、通报安全文明状况,未按时发布安全文明月报时,考核监理部300元/次。

l 未能及时制止施工(调试)单位可能造成严重安全问题的任何违反规程、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行为时,考核监理部1000元/次;造成损失的,考核监理部2000元/次。

4.5 质量管理

l 监理应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的组织和策划,编制全面的质量控制计划并付诸实施,如对工程内在质量管理策划及控制不到位、监督及考核不力未达到工程质量考核目标,按问题的性质、原因和监理的责任对监理考核。

l 监理应参加现场设备开箱检验,对施工现场所用的原材料、构件的质量进行检查,对材料检验与试件进行采样见证,发现无故不参与开箱检验及检查、见证,考核监理部300元/次。

l 监理应复核主要材料、构件和设备质量,参加设备的施工现场验收,在现场和设备厂家代表联络并核定其是否满足规范设计要求,如因监理工程师把关不严致使劣质材料、设备进入工地,扣罚监理部5000元/次,造成后果的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l 监理应对重要的施工项目实施旁站监理,做好旁站记录。未执行本条款扣罚监理部300元/次。

l 如发现在重点部位的见证点(w点)、停工待检点(h点)、旁站点(s点)应该有监理在场或应该有监理签名时,而没有在场,或未签名或签名不及时,考核监理部200元/次。

l 监理应及时制止施工、调试单位可能造成严重质量问题的任何违反规程、规范、标准和规定的行为。未执行本条款考核监理部500元/次;如因以上原因造成损失的,考核监理部1000元/次。

l 未做好工序交接检查工作,上道工序未经检查验收而进行下道工序,停工待检点未签字就进入下一道工序,考核监理部500元/次。

l 工程土建分项工程优良品率未达到90%以上、安装分项工程未达到98%以上将相应考核监理部3000元/项。

l 由于监理工程师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视情况对监理部进行考核,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4.6 进度管理

l 监理部应建立p3进度管理组织机构,组建监理部p3管理网络,配备专职的p3进度管理人员,以保证p3进度计划管理工作的进行。未按要求执行,考核监理部1000元。

l 监理部应按照项目法人确定的里程碑工期及控制计划,综合考虑设计、供应、施工及调试等影响进度的各种因素,编制和组织审核工程一、二网络进度计划并进行控制,计划编制应确定工程关键路径,制定实现关键路径的保证措施,适时控制各关键工序完成的时间,确保关键路径上的工序按时完成。未按要求执行,考核监理部5000元。

l 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承包商依据一、二级网络计划编制三、四级网络进度计划,并进行仔细审核,合理调整,纠正偏差,使其完全符合里程碑工期。由于监理对计划审核不认真,使进度计划不能投入运行,考核监理部2000元。

l 随时盘点工程进度,对造成工程进度滞后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与建议。加强对施工单位人力配备、机具的使用监督,对施工组织不力、进度失控的单位,督促其调整资源配置和改进施工组织。进度严重拖延时,发出监理警告、进行相应考核,直至建议项目法人更换承包商。由于监理监督执行不力,出现里程碑或一、二级计划节点滞后,除对施工单位进行考核外,按5000元/点、3000元/点、2000元/点对监理部进行考核并责成其拿出相应补救措施。

l 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图交付进度的实际情况,及时组织施工图会审和设计交底,协调现场工代到位使设计工作满足工期要求。未按要求执行,考核监理部1000元。

l 合理组织阶段质量验评和见证点、停工待检点和旁站点的见证检查及旁站工作,保证下道工序顺利进行。未按要求执行,考核监理部500元。

l 协助建设方做好设备材料供应工作,使加工、订货进度满足工期要求。同时督促承包商做好其自行加工、订货物资的供应工作。未按要求执行或未按时反馈信息,考核监理部500元。

l 适时组织工程的验收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处理验收遗留问题。协调各方关系,控制调试进度。未按要求执行,考核监理部500元。

4.7 投资管理

l 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商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审核,核减虚报与不实部分,未按要求执行,考核监理部1000元/次,并给予通报批评。

l 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审查承包商的工程预(结)算书,复核工程结算,并提出监理意见。未按要求执行,考核监理部1000元/次。

l 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认真组织图纸会审。因图纸会审不严密,导致设计变更发生,按单项考核监理部,设计变更50万元以上,考核监理5000元/项;设计变更50万元以下,考核监理2000元/项。

5 其他未尽事宜按相关标准及惯例协商解决。

6 本管理办法由____有限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3篇 项目质量与安全内部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大公司对项目质量安全的监控力度,促进企业整体工程质量和施工现场安全达标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与安全内部监理管理基本原则是:垂直领导,统一管理,独立监理,严格奖罚;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了质量与安全内部监理管理的组织机构设立;质量安全监理人员的上岗资格、岗位职责与权限、工作程序、考核与奖罚以及福利待遇等内容;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上岗资格

第五条 组织机构

一、各单位应本着监督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公司宜设立质量、安全监理总站(科);分公司宜设立质量、安全监理站(科),负责质量与安全内部监理的业务工作,各级单位必须指定一名领导分管质量安全监理站(科)的工作;

二、各施工项目由公司(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科)派质量、安全监理组进行监督、检查;监理组由公司(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科)直接领导。

第六条  人员配备

一、质量、安全专职监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需要,总数不得低于施工人员总数的1%;原则上每个质量安全监理员监督的工程建筑面积不超过8000平方米;

二、质量、安全专职监理人员由公司(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科)统一调配。在对项目实施监督时,一般应根据专职监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组成合理的监理小组,监理小组设总监一名。组员数量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确定,特大型不少于10人;大型项目不少于7人;中型项目不少于5人,小型项目不少于2人;

三、特大型及重点工程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分设质量、安全总监;

四、对于中小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监理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将若干个项目的监理人员合并成一个质量安全监理小组;

五、质量安全监理组可根据工程的进度对项目监理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六、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质量、安全工配合工作。

第七条  质量、安全监理组总监上岗资格

一、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质量、安全检查员(质安员)上岗证;

二、具有5年以上的现场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第八条  质量、安全监理员上岗资格

一、必须取得质量、安全检查员(质量安全员)上岗证;

二、具备以下条件者之一经考试(考核)后,择优聘用;

1、年满28周岁,具有4年以上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检查)工作经验;

2、所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检查)的项目获得过地市级以上优质工程、文明施工达标创优奖励的;

三、质量、安全监理人员的考核与考试由公司(分公司)人事部门牵头,质量、安全部门共同进行,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经审查后聘用;

四、受聘担任质量、安全监理人员属于公司(分公司)编制,其人事关系、工作业务、工资奖金、劳保福利、晋升任职、奖罚及党团组织关系均在公司(分公司)(细则由各公司制定);

五、质量、安全监理员调整岗位或工作调动,必须由公司或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科)提出书面意见,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质量、安全监理员改变岗位,应及时将变动名单报上级备案。

第三章  岗位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公司(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科)的职责与权限

一、负责对公司(分公司)范围内的质量、安全监理员进行管理,并根据对质量安全监理员的业绩考核结果提出奖励或处罚意见;

二、对所管辖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实行动态监督,定期进行质量、安全检查;

三、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协助调查组调查并分析事故原因,与调查组一起提出对有关人员的处罚意见并及时上报;

四、负责协调质量、安全监理组和项目之间关于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不同意见,并对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分歧有决定权;

五、定期召开质量、安全监理人员会议,及时掌握公司(分公司)范围内各项目的质量安全状况,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六、搞好质量、安全监理人员的再教育和培训;

七、主持企业内部对施工项目的地基与基础、主体、安装主要分部工程等质量等级评定和单位工程的验收,并签署意见。

第十条  项目质量总监的职责与权限

一、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及局、公司有关质量制度和规定;

二、主持制定受监项目的《质量监理计划》;

三、主持质量监理小组的日常工作,明确各成员分工,搞好综合协调,保证《质量监理计划》的实施;

四、按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参与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质量事故、责任事故,参与调查、处理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般质量、责任事故,并及时上报;

五、对不按规范、标准及国家强制性条文施工的项目,有权签发停工整改令;

六、建立和完善监理小组动态管理模式,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科)提交项目质量动态报告,加强信息传递;

七、审核并签署相应的质量监理报告,主持编写质量监理小组工作总结;

八、参加企业内部对施工项目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安装主要分部工程等质量等级评定和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安全总监的职责与权限

一、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局、公司有关安全制度和规定;

二、主持制定受监项目的《安全监理计划》;

三、主持安全监理小组的日常工作,明确各成员分工,搞好综合协调,保证《安全监理计划》的实施;

四、按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参与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主持调查、处理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般安全事故,统计事故损失并上报处理意见;

五、监督检查安全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有权要求停工整改;

第4篇 项目监理部履行安全监理责任台账资料管理办法

一、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现行法规,监理单位对承监工程应履行安全监理责任,从现实情况看,安全监理已成为工程监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监理企业、监理人员执业的主要风险因素之一。为促进项目安全监理工作规范开展,完善安全监理资料管理,防范监理风险,制定本办法。

二、安全监理台帐资料应在切实做好安全监理工作的基础上形成,台账资料管理应体现及时性、有效性、系统性、规范性、闭合性的要求和履行责任、自我保护的意识。

三、项目监理部应于开工前依据法规要求和工程实际对安全监理台账资料结构进行进行整体策划,此项工作由总监负责,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承办。本办法附表一《安全监理台账资料结构体系》列出了台账资料应包含的资料类别及其子目、内容要求、表式运用、组卷归档方式,可供参考。

四、各类安全监理资料应力求运用国家或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表式(建设单位另有要求的,由项目监理部同建设单位协商确定),没有现行标准表式的,由项目部自行拟定。本办法附件二列出了安全监理综合台账表式(表一至表三)、附件三列出了部分单项用表表式),这些表式仅供参考,项目监理部可据实际情况选用、改制或另行制定。

五、安全监理台账资料应及时组卷归档。宜设置若干安全类监理资料卷宗,如《安全监理综合台账》、《安全监理管理性文件》、《监理安全审查》、《监理安全检查》等。卷中内容同其它监理资料卷宗需汇集的内容有重迭的,为保持相关主要卷宗的完整、系统性,部分资料可复制一份同时存放(如安全监理细则、安全施工方案等)等。此类组卷归档事项如何操作,由项目部自定,以能系统、清晰展示安全监理工作、便于检索为原则。

第5篇 建材城商场监理部员工培训管理办法

装饰城商场监理部员工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条 培训分为系统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以及综合能力培训三类,根据监理员现状和实际工作需要,采用定期、不定期,集体组织培训或监理员自我培训的方式,以自我培训为主;

第二条 为迅速提高监理员基本素质,安排每周半天组织学习相关规范和标准,并对实际工作中遇到问题的解决方式、经验进行交流;

第三条 监理员应积极参加相关培训班的学习,取得监理员资格证,自上岗始在1月内将进行监理员等级资格评审工作;

第四条 定期集中组织监理员到工地巡查,学习有关检验知识和检验仪器工具的使用技能;

第五条 组织监理员定期参观现场管理较好的装饰公司,以比较优劣,积累先进经验;

第六条 定期组织、讲解相关建材知识,以便监理员熟悉装饰材料、掌握检验材料的使用方法。

附:监理部员工等级资格标准及评审办法

监理员分三级,相应级别必须具备相应资格,由低到高级相应绩效须达到相应标准:

第一条 监理员认资:

一级监理员:中专或以上学历,有两年以上装饰行业相关工作经验;身体健康,熟悉有关规范,具备良好的组织、协调和人际沟通能力;具良好的服务意识和职业道德,能很好完成家装监理任务。

二级监理员:高中毕业,有两年以上装饰行业相关工作经验,经培训已取得施工证,预算证等相应资格证书;身体健康,熟悉有关规范,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和人际沟通能力,可承担服务监理任务。

三级监理员:高中毕业,有一年以上装饰行业相关从业经验;熟悉家装有关规范,具备一定实际工作能力;身体健康,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和人际沟通能力,有良好的服务意识和职业道德,能较好完成家装监理任务。

第二条 等级评审办法:

上岗始根据相应资格评出等级,以后每年根据员工绩效进行评定,相关绩效主要依据回访记录,标准为:

一级监理员绩效:竣工工程质量满意率达90%以上,无投诉,无用户不满意现象;同时,用户对监理服务满意率90%为'好'以上,无'差'记录。

二级监理员绩效:竣工工程质量满意度达80%以上,服务满意率80%以上为'好'。

三级监理员绩效:竣工工程质量满意度为70%以上,服务满意率70%以上为'好'。

第6篇 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设部、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规范建设市场,实现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监理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我省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对按规定应实行监理而未监理的工程项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投标、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不得评定为各级优质工程。第二条 严格监理单位资质管理。监理单位必须按资源共享质等级及核准的监理范围承揽监理业务,对于擅自超越资质等级、超越监理范围承担监理业务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监理合同备案手续,按《河北省建设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监理业务,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条 交通、水利、电力、市政等专业工程中的房屋建设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监理单位监理,其专业工程监理应向社会公开择优选定监理单位。第四条 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择优选定监理单位,其条件应以监理单位的整体实力、监理手段、监理业绩、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条件、市场信誉为主要内容,不得以随意压低监理费用为优选条件。第五条 禁止“同体监理”行为。任何监理单位不得监理与其股东单位有股份或资产关系的建设工程,也不得监理与其有直接隶属关系单位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设计或施工单位)以及地产开发、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隶属同一管理单位,也不得与其有股份等利益关系。 第六条加强住宅工程监理,凡属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住宅工程应一律实行监监理,并由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第七条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发包单位应委托与总承包单位无隶属关系或无利益关系并具有相应资质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第八条新设立监理单位,必须按“公司法”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有关规定设立,业务上接受所在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第九条 新设立和原设立监理单位经建设部定点院校培训人员的比例,一律应达到50%以上,监理单位自批准成立起3年内中级以上职称监理人员必须达到全员培训。设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均必须由取得建设部监理培训结业证书或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高级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担任。第十条 新设立的监理单位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因人员或资金未到位而未取得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的,批准文件自行失效。第十一条深化监理单位体制改革。逾期未达到上述目标深化监理单位体制改革。逾期未达到上述目标深化监理单位体制改革。逾期未达到上述目标要求的,将取消其监理所单位的资质。第十二条 由设计院发起或控股的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股份应设置的优先股,设计单位不得用行政手段干预监理单位的经营决策和人事任免。第十三条建立全省监理人员年度考核与考试相结合的制度,全面规范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任职资格和行为。建立各级人员的考试题库,对已取得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实行每两年一次分级别、分专业的考试。考试结果作为考核人员资格的标准。 第十四条实行合作或联合监理的,监理单位的资质按低资质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及监理范围核定,并由主监理方出任总监。主监理方派驻现场机构人员事少于现场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严禁建设单位以任何方式与监理单位进行联合或合作监理。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核准的等级有范围承揽监理业务,对确需承揽上一等级或跨行业监理业务的,应经工程所在地省辖市建委初审、报省建委审批。申请承揽上一等级或跨行业监理业务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监理单位自取得资质证书起满一年以上;(二)在核准的范围内监理过拟承担上一等级工程的同类型工程;(三)有与拟承揽工程相配套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四)有与拟承揽工程等极及专业相符的总监理工程师;(五)监理机构人员总数符合要求;(六)上年度工作质量考核合格。同一个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申请单项审批的工程个数总量;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不超过5项,工业项目不超过2项。丙级资质监理单位不得申请承揽一等工程的监理业务。第十六条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法人必须把工程投资、进度和工程质量全部委托给监理单位监理,不得进行单一目标的委托。未经监理单位总监签字、 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监理费的有关规定,严禁随意压级压价等扰乱建筑市场的行为。监理取费依据建设部的规定一律按工程总造价百分比计取,用插入法计算,并不得低于规定幅度的下限。对违反规定的监理合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备案,不得核发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许可证。严禁监理单位以任何名义或方式向建设单位返还监理费。第十八条 实行挂牌监理制度。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均实行挂牌监理,建设项目有多个监理单位监理时,各监理单位应分别独立挂牌。标牌由河北省建设监理协会统一印制。第十九条 严格项目监理机构管理。项目监理实行人员之定岗、持证上岗和总监负责制度。监理单位应派驻以项目总监、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组成的监理机构,且专业人员配套,项目总监和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相应资质并持证上岗。实行监理人员应当与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名单相符。监理人员名单应上墙公布。每一个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工程造价(万元) 人数 500以上 ≥3人500―1000≥4人1000―3000 ≥5人3000―5000 ≥7人5000―10000≥10人10000以上 ≥13人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监理许可制度。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办理监理合同审查备案和监理许可证时,应填写监理工程报审表,并附监理单位资质副本及复印件,总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监理工程报审表应包括:监理工程概况、监理单位概况、拟进驻现场监理机构人员概况等。监理工程报审表由省建委统一式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核发监理许可证书,未取得监理许可证书,不得开展监理工作。第二十一条项目监理监理实施前,监理单位必须针对本工程特点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项目竣工后应写出监理总结,以上资料作为对监理单位监理工作质量考核与年检的依据。第二十二条监理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填报监理制式表格,未按规定表格填写的,质量监督部门应不予核验工程质量等级。 第二十三条严格监理单位建筑市场行为,实行监理单位资质的动态管理,有下列行为的,可视为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理。1、 监理单位设置分支机构或分公司;2、 监理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3、 转包或分包监理工程任务的;4、 监理单位与工企业、房地产开发、材料设备供应企业发生经济利益关系的。5、 严重违反建设监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调整技术经济人员,应在任命(调、聘)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和证明材料。到省建委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五条 外埠进冀监理单位应在正式签定监理合同之前,向省建委办理进冀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进场监理。外埠进冀监理单位一律实行单项工程监理审批制度,并必须由本单位的监理人员监理,不得在冀招聘监理人员,不得在冀设立分支机构或分公司。第二十六条 对取得监理资质证书满一年未开展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由省建委重新核定其营业范围;满二年未开展监理业务的,吊销其资质证书。第二十七条 加强建筑市场稽查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的稽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严肃查处。第二十八条 省建委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原冀建监[1998]188号文同时废止。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监[1995]737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第二章 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共同负责推进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建设部的主要职责: 起草并商国家计委制定、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行政法规,监督实施; 审批甲级监理单位资质; 管理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等项工作;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起草或制定地方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 审批本行政区域内乙级、丙级监理单位的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 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 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管理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 审批直属的乙级、丙级监理单位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 管理直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 指导、监督、协调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三章 工程建设监理范围及内容第八条 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 大、中型工程项目; 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 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九条 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第四章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与监理程序第十条 项目法人一般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与项目法人签订书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是: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第十二条 监理费从工程概算中列支,并核减建设单位的管理费。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工程建设监理机构。监理机构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它监理人员组成。承担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机构应进驻施工现场。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按照建设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 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第十五条 实施监理前,项目法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被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接受监理。第五章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与监理工程师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实行资质审批制度。设立监理单位,须报工程建设监理主管机关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与被监理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自动”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平地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制度。监理工程师不得出卖、出售、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第二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政府机关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单位兼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第二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签认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关款项的支付凭证。项目法人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第二十六条 总监理工程要公正地协调项目法人与被监理单位的争议。第六章 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建设监理第二十七条 国外公司或社团组织在中国境内独立投资的工程项目建设,如果需要委托国外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业务时,应当聘请中国监理单位参加,进行合作监理。中国监理单位能够监理的中外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委托中国监理单位监理。若有必要,可以委托与该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国外监理机构监理或者聘请监理顾问。国外贷款的工程项目建设,原则上应由中国监理单位负责建设监理。如果贷款方要求国外监理单位参加的,应当与中国监理单位进行合作监理。国外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一般由中国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业务。第二十八条 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用计取标准及付款方式,参照国际惯例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七章 罚则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对项目法人的处罚决定抄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可以处以罚款。 未经批准而擅自开业; 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转让监理业务; 故意损害项目法人、承建商利益; 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 第三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假借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 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涉及国家计委职能的条款由建设部商国家计委解释。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建设部备案。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建设部19_7月28日发布的《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7篇 监理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为了保障现场施工安全,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环境的不安全条件、管理上的缺陷、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做好安全监督检查的工作,同时采取针对性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保证工程安全目标的实现,编制本办法。

本办法是依据国家各项安全标准、规范、制度;中化太仓化工产业园区各项管理制度等的基础上编制,是针对本工程具体情况实施的补充项,适用于中化蓝天霍尼韦尔新材料有限公司1.2万吨/年hfc-245fa项目之原料罐区、氯乙烯罐区、产品灌装站、废水处理站四个分项目;随工程进展,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随时进行补充、修改,未涉及到之处按照园区各管理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即日起实施。

一、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

1、查人员动态:主要是查现场施工人员对安全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认识,是否真正做到了安全健康;及现场有无违章指挥;工人在生产过程中是否有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操作行为及习惯性违章的发生。

2、查管理、查制度:主要是查施工单位班前会、安全学习情况;施工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规程措施、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制等的贯彻、执行情况。安全规程、规定,安全制度,安全措施、安全文件;安全管理网络;安全日常活动(做到有内容,有针对性,有记录);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每周一次安全活动日制度,做到人人有签字,有整改措施,有台帐;要求各道工序都应有风险辨识,有安全措施,有安全交底记录。

3、查安全设施、查隐患:主要是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各种机械设备上的安全防护装置是否完善、有效;电气设备的防爆、防漏电装置是否符合技术要求等。现场器材保管:施工用材料及机具设备有无损坏、摆放是否整齐安全。

4、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每天检查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岗情况。抽查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

二、安全监督检查的方式

1、日常巡回安全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理时时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给予纠正。

2、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方案,审查施工单位安全保证措施,不定期参加施工单位安全例会、班前会。

3、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查出安全问题要有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复检。

4、安全监督检查按规定标准做到过程细、项目全、无死角,每到一处必须是全面细致地进行检查。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问题,要坚决停工处理,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不准开工。

6、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和隐患,要追根问底分析原因,属于安全施工责任制不落实,人为造成的隐患,必须追究责任。

7、检查安全管理资料,不能出现资料不齐全、不规范、丢失等情况。

8、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责任制原则:坚持领导负责,分工负责,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即:坚持项目经理对安全生产负全责,安全专责工程师对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各班组长对工人进行直接管理。

(2)、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符合工程特点、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及时下发和传达到所有施工人员,对基本安全防范措施要传达到相关方。各单项作业的技术交底中,必须有施工作业的安全措施。

9、坚持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1)、按规定对新入厂人员进行三级教育,按国家规定的内容及要求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填写三级教育登记表,方可允许上岗。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严禁上岗作业。60岁及以上劳动者不能从事高危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经专门的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同时做好登记,报监理备案。严禁未取得相关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3)、在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时,必须了解和掌握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后,方可进行作业。

(4)、每一单项(或单位)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都要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一次总体安全教育,再依据施工阶段、工序工艺要求,及时下达安全技术措施和交底,同时做好记录。

10、危险源辩识和风险控制

(1)、工程项目必须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和建档,并定期进行检测、评价和监控;必须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对全员进行相关防范知识的培训,使其能熟知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2)、对存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

(3)、具体内容

(一)施工现场安全设施的设置要求

a、施工现场安全设施要做到“三必有”即:有边就有栏,有孔(洞)必有盖,有施工项目必有措施。

b、施工技术措施要求设置的安全设施必须设置。

c、施工现场的脚手架的施工应符合《脚手架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d、施工现场的施工机械、电动工具的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

e、严禁在安全设施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的情况下施工。

f、施工现场临时的步道、梯子、栏杆、孔洞盖板、电源盘、电焊机集装箱、临时厕所等应实行标准化。

(二)施工现场安全设施的使用及维护

a、施工现场公用安全设施由施工单位项目部指定相应的专业施工队伍进行管理及维护。

b、专业施工队伍应对工程公用安全防护装置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c、施工现场的公用安全设施的拆除应由施工单位统一安排,严禁个人私自挪用、拆除。

d、因施工需要,对安全设施进行拆除的,施工完成后应及时恢复。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报项目监理部批准后才能拆除,并要采取临时替代措施。

e、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临时安全设施应予以爱护,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拆除回收。

f、项目监理部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是否到位,能否满足施工要求,发现问题,立即下发“监理联系单”或“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g、项目监理部应定期对周转性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的,及时通知相关单位更换。

三、安全施工技术方案管理制度

1、承包商在工程开工准备期内,尽快编制好安全施工技术方案,并于正式开工前向工程项目监理部报审。

2、承包商报审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内容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其要点是安全保证体系,人员配备,安全施工技术方案,安全防护、安全工器具配备、安全保护措施、安全注意事项等。并具有编写、校核、审查、批准人员的签名,其中审查人员应是承包单位的安全技术负责人,批准人员应是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还需加盖承包单位的公章。

3、承包商报审的安全技术方案由安全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在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报审表上提出审查意见,后报项目监理部审查,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签署审批意见。

四、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按照建设部jgj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设计、布置临时施工用电,进行电源管理 。 现场安全专责工程师负责定期对现场临时用电设施进行检查。

1、管理规定

临时施工电源的供电方式采用“三相五线”制,电源箱采用标准闸箱,箱内标明负荷名称,箱门加锁并设警告标志。

2、各类电源箱的检验、维修、标识(在电源箱上粘贴《检验合格》标签)、编号和保管等由专业电工管理,非专业人员严禁操作。

3、电源管理 、维护和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建设、劳动部门颁发的“电工操作证”。

4、施工现场直埋电缆必须用铠装电缆或加保护管,深度不得低于0.7米,经过道路的需加以保护,缆沟回填应沿电缆走向每隔30米立“地下电缆”标志。

5、敷设各处的临时线路绑扎牢固整齐,电气连接及绝缘可靠,防止外部受机械损伤。

6、施工现场一律不准采用裸导线,采用架空线时,必须按规定使用绝缘导线,架设高度不得低于4米,有车辆通行的路口不得低于6米。

7、禁止使用没有装设漏电保护器的活动线轴。三相电动工具必须采用三相四极插座或插销。

8、在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应采用防爆型灯具,开关必须设在室外;在缆沟、循环水沟及潮湿地方,用24v电压照明;在箱罐容器内施工必须使用12v的低压行灯电源,(行灯变压器不得放在容器内)应采用橡皮软线和手持灯,且低压线路必须与高压线路分开敷设。

五、机械设备及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1、施工单位选购的机械和工器具必须是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并有出厂证明和试验报告。

2、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对所有工器具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安全规程规定需要实验的工器具、设备要进行试验,并认真做好记录。

3、对链条葫芦、电动角磨机、电锤、电钻等要求使用单位在安全规程规定的范围和有效期限内使用,在检查中不合格品要做标识。

4、施工生产过程中,要有专人对机械及工器具进行维修和管理。

六、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1、施工单位在开工准备阶段就要创造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良好开端,在施工期间和启动运行前要加强文明施工的管理与监督,从而达到对每个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管理。

2、施工单位要建立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管理组织机构,制定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甲方、监理部备案后,方可在工程管理中执行。

3、施工人员统一着装,佩戴胸卡。正确穿戴劳保防护用品、用具。

按规定工作服要穿戴整齐,严禁敞胸露怀进入施工现场,未穿戴劳保用品者严禁进入施工现场。

4、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要清洁完好,要有设备铭牌,有操作规程,现场机械设备无漏水、漏油、漏电、漏气现象,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5、施工现场使用的工器具要堆放合理,排放有序,符合安全标准。严禁野蛮装卸,严格各项操作规程。各种物资要标识清楚。

6、在安全标识管理上,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不同,施工作业区要挂放相应的安全警告牌,安全警告牌规格尺寸必须统一。

7、材料、设备定置、定位化管理,对进场材料,设备的摆放按统一规划布置。指定存放区域,分类存放,挂标识牌。摆放的材料、设备距路基不小于1m,做到现场材料摆放整齐。

8、施工用材料,应根据工程进度合理储存,一般为两天用料,不得冗余过多,要堆放整齐,外侧成线。

9、钢管:同品种规格的钢管两头码齐,不得交叉。

10、架板、模板:凡存放的架板、模板都应清理干净,摆放整齐,不得歪斜,不用的及时运出归库。

11、砖石:要按地点整齐码放,卸车时不得就地翻倒,砌筑的弃料随干随清。

12、木材及易燃品:远离火源,备有灭火器,碎木及时清除运至垃圾点,无论圆木、方木、板材均应整齐摆放。

七、人员资质、安全资料检查

1、每一个分包单位或作业队伍进场作业前,都应将所涉及的特种作业人员,填写《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并附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证书复印件,报监理单位审查、复核并备案。

2、为保证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监理人员可随时抽查正在进行特种作业的人员岗位证书。其他作业人员需要持证上岗的,监理人员也要抽查其岗位证书。

3、抽查施工前工程技术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记录。

施工现场的每一项作业活动,都应由工程技术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进行。监理人员在巡视和检查现场时,可随时抽查作业活动的交底记录。监理人员发现某一作业活动没有进行交底或没有交底记录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暂停该项作业,待交底完成并形成记录后再恢复该项作业。

4、检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的落实情况。

5、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经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发现施工活动不符合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改正。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的,监理部应及时向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6、要求施工单位每周组织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临时用电、起重机械、脚手架、消防设施等进行安全检查。

每周安全检查的参加人员为:总(分)包单位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监理部安全监理人员。每周安全检查时,要求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做好记录,监理部督促施工单位书面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完成时间等。

八、奖励、处罚制度

1、本工程实行连做制度,对于现场施工违章人员,发现一次,给予口头警告,二次或以上,给予经济处罚,同时连带班组长、安全管理员给予经济处罚。

2、对于提出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的人员给予奖励。

3、施工单位制定一定数额的安全基金,用于本工程的安全管理,报甲方及监理部门备案。

九、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等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2022

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120-99

3、《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0-91

4、《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安全技术规范 》jgj 276-2022

5、《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33-2022

6、《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 jgj130-2022

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

8、《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gj180-2009

9、《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 jgj162-2008

10、《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 jgj160-2008

11、《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 gb 50728-2022

12、《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 jgj 231-2010

13、《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jgj88-2010

1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

1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 50319-2000

16、《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9号2007.06.26

17、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实施细则、地方标准

18、中化太仓化工产业园区各项管理规定

第8篇 工程监理部车辆管理办法

项目监理部车辆管理办法

为了保证行车安全,便于统一调配管理。特制定本办法如下:

1、遵守交通规则,保证安全行车。

2、禁止酒后驾车,禁止疲劳驾车。

3、加强车辆维护保养,保证车辆内外整洁。

4、服从统一调配,保证正常出车。

5、禁止私自出车,不准随意搭载无关人员。

6、未经许可,不准私自离开工地现场。

7、车辆维修必须征得总监同意后在指定维修点维修。

8、车辆加油必须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认后回监理部审核报销。

9、不准私自借车,不准其他人员驾车。

10、遵守本监理部制定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第9篇 监理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现场施工安全,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环境的不安全条件、管理上的缺陷、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做好安全监督检查的工作,同时采取针对性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保证工程安全目标的实现,编制本办法。

本办法是依据国家各项安全标准、规范、制度;中化太仓化工产业园区各项管理制度等的基础上编制,是针对本工程具体情况实施的补充项,适用于中化蓝天霍尼韦尔新材料有限公司1.2万吨/年hfc-245fa项目之原料罐区、氯乙烯罐区、产品灌装站、废水处理站四个分项目;随工程进展,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随时进行补充、修改,未涉及到之处按照园区各管理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即日起实施。

一、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

1、查人员动态:主要是查现场施工人员对安全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认识,是否真正做到了安全健康;及现场有无违章指挥;工人在生产过程中是否有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操作行为及习惯性违章的发生。

2、查管理、查制度:主要是查施工单位班前会、安全学习情况;施工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规程措施、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制等的贯彻、执行情况。安全规程、规定,安全制度,安全措施、安全文件;安全管理网络;安全日常活动(做到有内容,有针对性,有记录);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每周一次安全活动日制度,做到人人有签字,有整改措施,有台帐;要求各道工序都应有风险辨识,有安全措施,有安全交底记录。

3、查安全设施、查隐患:主要是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各种机械设备上的安全防护装置是否完善、有效;电气设备的防爆、防漏电装置是否符合技术要求等。现场器材保管:施工用材料及机具设备有无损坏、摆放是否整齐安全。

4、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每天检查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岗情况。抽查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

二、安全监督检查的方式

1、日常巡回安全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理时时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给予纠正。

2、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技术方案,审查施工单位安全保证措施,不定期参加施工单位安全例会、班前会。

3、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查出安全问题要有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复检。

4、安全监督检查按规定标准做到过程细、项目全、无死角,每到一处必须是全面细致地进行检查。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问题,要坚决停工处理,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不准开工。

6、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和隐患,要追根问底分析原因,属于安全施工责任制不落实,人为造成的隐患,必须追究责任。

7、检查安全管理资料,不能出现资料不齐全、不规范、丢失等情况。

8、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责任制原则:坚持领导负责,分工负责,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即:坚持项目经理对安全生产负全责,安全专责工程师对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各班组长对工人进行直接管理。

(2)、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符合工程特点、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及时下发和传达到所有施工人员,对基本安全防范措施要传达到相关方。各单项作业的技术交底中,必须有施工作业的安全措施。

9、坚持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1)、按规定对新入厂人员进行三级教育,按国家规定的内容及要求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填写三级教育登记表,方可允许上岗。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严禁上岗作业。60岁及以上劳动者不能从事高危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经专门的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同时做好登记,报监理备案。严禁未取得相关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3)、在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时,必须了解和掌握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后,方可进行作业。

(4)、每一单项(或单位)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都要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一次总体安全教育,再依据施工阶段、工序工艺要求,及时下达安全技术措施和交底,同时做好记录。

10、危险源辩识和风险控制

(1)、工程项目必须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和建档,并定期进行检测、评价和监控;必须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并对全员进行相关防范知识的培训,使其能熟知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2)、对存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

(3)、具体内容

(一)施工现场安全设施的设置要求

a、施工现场安全设施要做到“三必有”即:有边就有栏,有孔(洞)必有盖,有施工项目必有措施。

b、施工技术措施要求设置的安全设施必须设置。

c、施工现场的脚手架的施工应符合《脚手架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d、施工现场的施工机械、电动工具的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

e、严禁在安全设施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的情况下施工。

f、施工现场临时的步道、梯子、栏杆、孔洞盖板、电源盘、电焊机集装箱、临时厕所等应实行标准化。

(二)施工现场安全设施的使用及维护

a、施工现场公用安全设施由施工单位项目部指定相应的专业施工队伍进行管理及维护。

b、专业施工队伍应对工程公用安全防护装置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c、施工现场的公用安全设施的拆除应由施工单位统一安排,严禁个人私自挪用、拆除。

d、因施工需要,对安全设施进行拆除的,施工完成后应及时恢复。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报项目监理部批准后才能拆除,并要采取临时替代措施。

e、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临时安全设施应予以爱护,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拆除回收。

f、项目监理部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是否到位,能否满足施工要求,发现问题,立即下发“监理联系单”或“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g、项目监理部应定期对周转性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的,及时通知相关单位更换。

三、安全施工技术方案管理制度

1、承包商在工程开工准备期内,尽快编制好安全施工技术方案,并于正式开工前向工程项目监理部报审。

2、承包商报审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内容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其要点是安全保证体系,人员配备,安全施工技术方案,安全防护、安全工器具配备、安全保护措施、安全注意事项等。并具有编写、校核、审查、批准人员的签名,其中审查人员应是承包单位的安全技术负责人,批准人员应是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还需加盖承包单位的公章。

3、承包商报审的安全技术方案由安全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在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报审表上提出审查意见,后报项目监理部审查,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签署审批意见。

第10篇 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监督行为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力度,杜绝重特大死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和重大影响事故的发生,减少与预防各类一般性安全事故,充分发挥工程监理在施工现场的监管作用,增强监理从业人员的工作责任心,规范各监理单位对工程现场的安全监督行为,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和江苏省《关于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监理安全责任的通知》(苏建工[2004]458号)及苏州市对监理单位实行工程现场安全监理的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工程施工的具体特点和监理工作的实际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市政公用、线路管道、装修装饰、房屋拆除等工程的监理单位,其在开展监理业务时的安全监管行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

(一)充分认识安全监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监理安全责任负总责,同时要确定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分管领导和归口管理的部门。

(二)起草编制企业内部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工作导则,确定企业内部各项目监理机构落实监理安全责任的考核检查标准,并定期、不定期的对所承接业务范围内所有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各项目监理部所采取的安全工作措施等安全监理行为进行考核。

(三)定期开展企业内部的安全教育工作,落实项目总监上岗前的考核,督促各项目监理部必须制定规范的安全监理程序。内容应包括:建立安全技术措施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安全隐患处理、严重安全隐患报告和执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各项管理制度,加大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力度。

第四条各工程项目监理部的监理人员在对每个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理时都必须做到:

(一)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工程监理规划中,并在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检查的办法。

(二)认真审查进入工程现场各施工企业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特别要加强对“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的持证上岗审查。

(三)审核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的建立及人员配备到位情况。

(四)审核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

(五)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的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的规定。

(六)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并审查专项技术方案实施前施工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论证和向安全监督部门备案,实施中是否由专人负责管理和按方案作业,实施后是否进行交接验收。

(七)审核重大危源公示和告知制度的落实情况,并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实施过程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巡视检查。

(八)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机械和各种安全设施合格证明及各种安全防护周转材料、安全防范措施的验收、检测与监测手续。

(九)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的查处力度: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企业立即整改;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同时必须要下达事故隐患整改单(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现场b2表的形式发出);事故隐患整严重的要发出停工通知(以“工程暂停令”现场b1表的形式发出)。事故隐患消除后,现场监理必须对回复单(以“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回得单现场a5表的形式收回)确认并保存;属停工通知的必须等安全隐患消除后才能以“工程复工报审表”(监理现场用表a6)的形式提出复工申请,批准后方可恢复施工。现场监理在发现与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过程中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情况紧急时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及时以电话形式向建设局安监站报告,但必须在第一时间内补全书面材料。

(十)对发生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安全隐患或不停止施工的现象,要及时向建设局安监站报告。

第六条对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监理的行为,实行量化考核的方式,采用计分考核的办法。所计分值将与该监理单位的年度业绩分值相挂钩,与年度信用考核相结合,与我市建筑市场准入与清出制度相配套使用。具体计分标准详见“昆山市建设监理单位安全监理行为计分考核标准”。

第七条鼓励监理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行为,对已采取监理措施而施工企业拒不整改安全隐患或不停止施工的现象举报属实的,将采取加分的办法进行奖励;提倡开展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凡被评选为各级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其荣誉证书上将注明监理参建单位,并对监理单位发放荣誉证书,同时将按获奖等级分别给予该监理单位加分奖励。

第11篇 项目质量、安全内部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大公司对项目质量安全的监控力度,促进企业整体工程质量和施工现场安全达标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与安全内部监理管理基本原则是:垂直领导,统一管理,独立监理,严格奖罚;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了质量与安全内部监理管理的组织机构设立;质量安全监理人员的上岗资格、岗位职责与权限、工作程序、考核与奖罚以及福利待遇等内容;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上岗资格

第五条 组织机构

一、各单位应本着监督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公司宜设立质量、安全监理总站(科);分公司宜设立质量、安全监理站(科),负责质量与安全内部监理的业务工作,各级单位必须指定一名领导分管质量安全监理站(科)的工作;

二、各施工项目由公司(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科)派质量、安全监理组进行监督、检查;监理组由公司(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科)直接领导。

第六条 人员配备

一、质量、安全专职监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需要,总数不得低于施工人员总数的1%;原则上每个质量安全监理员监督的工程建筑面积不超过8000平方米;

二、质量、安全专职监理人员由公司(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科)统一调配。在对项目实施监督时,一般应根据专职监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组成合理的监理小组,监理小组设总监一名。组员数量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确定,特大型不少于10人;大型项目不少于7人;中型项目不少于5人,小型项目不少于2人;

三、特大型及重点工程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分设质量、安全总监;

四、对于中小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监理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将若干个项目的监理人员合并成一个质量安全监理小组;

五、质量安全监理组可根据工程的进度对项目监理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六、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质量、安全工配合工作。

第七条 质量、安全监理组总监上岗资格

一、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质量、安全检查员(质安员)上岗证;

二、具有5年以上的现场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第八条 质量、安全监理员上岗资格

一、必须取得质量、安全检查员(质量安全员)上岗证;

二、具备以下条件者之一经考试(考核)后,择优聘用;

1、年满28周岁,具有4年以上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检查)工作经验;

2、所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检查)的项目获得过地市级以上优质工程、文明施工达标创优奖励的;

三、质量、安全监理人员的考核与考试由公司(分公司)人事部门牵头,质量、安全部门共同进行,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经审查后聘用;

四、受聘担任质量、安全监理人员属于公司(分公司)编制,其人事关系、工作业务、工资奖金、劳保福利、晋升任职、奖罚及党团组织关系均在公司(分公司)(细则由各公司制定);

五、质量、安全监理员调整岗位或工作调动,必须由公司或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科)提出书面意见,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质量、安全监理员改变岗位,应及时将变动名单报上级备案。

第三章 岗位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公司(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科)的职责与权限

一、负责对公司(分公司)范围内的质量、安全监理员进行管理,并根据对质量安全监理员的业绩考核结果提出奖励或处罚意见;

二、对所管辖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实行动态监督,定期进行质量、安全检查;

三、对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协助调查组调查并分析事故原因,与调查组一起提出对有关人员的处罚意见并及时上报;

四、负责协调质量、安全监理组和项目之间关于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不同意见,并对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分歧有决定权;

五、定期召开质量、安全监理人员会议,及时掌握公司(分公司)范围内各项目的质量安全状况,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六、搞好质量、安全监理人员的再教育和培训;

七、主持企业内部对施工项目的地基与基础、主体、安装主要分部工程等质量等级评定和单位工程的验收,并签署意见。

第十条 项目质量总监的职责与权限

一、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及局、公司有关质量制度和规定;

二、主持制定受监项目的《质量监理计划》;

三、主持质量监理小组的日常工作,明确各成员分工,搞好综合协调,保证《质量监理计划》的实施;

四、按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参与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质量事故、责任事故,参与调查、处理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般质量、责任事故,并及时上报;

五、对不按规范、标准及国家强制性条文施工的项目,有权签发停工整改令;

六、建立和完善监理小组动态管理模式,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科)提交项目质量动态报告,加强信息传递;

七、审核并签署相应的质量监理报告,主持编写质量监理小组工作总结;

八、参加企业内部对施工项目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安装主要分部工程等质量等级评定和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安全总监的职责与权限

一、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局、公司有关安全制度和规定;

二、主持制定受监项目的《安全监理计划》;

三、主持安全监理小组的日常工作,明确各成员分工,搞好综合协调,保证《安全监理计划》的实施;

四、按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参与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主持调查、处理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般安全事故,统计事故损失并上报处理意见;

五、监督检查安全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有权要求停工整改;

六、建立和完善监理小组动态管理模式,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提交项目安全动态报告,加强信息传递;

七、参与对所管辖单位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等级进行评定;

八、审核并签署相应的安全监理报告,主持编写安全监理小组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 质量监理员的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及局、公司有关质量制度和规定;

二、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制定受监项目的质量监理工作实施细则,做好受监项目质量监理检查记录(监理日志),定期向质量安全总监提交监理报告和工程质量动态报告;

三、监督项目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组织施工生产,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

四、督促、指导项目完善质量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及措施,检查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参与执行监理旁站,对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施工现场采取不同的旁站监理方式(全过程旁站、施工前旁站、施工后验收旁站、定时旁站、巡回旁站、监督旁站等),及时发现和处理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

六、根据施工的进度,有责任向施工人员提出当前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中应注意的质量问题,并提出预防措施;

七、检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八、检查验收所监督管理项目的检验批质量,并参与所管理项目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

九、协助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做好与业主、地方质量监督站、监理单位的互相联络,协助项目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安全监理员的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局、公司有关安全制度和规定;

二、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制定受监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实施细则,做好受监项目安全监理检查记录(监理日志),定期向质量安全总监提交监理报告和工程安全动态报告;

三、监督项目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技术措施组织、安全工作措施进行施工生产,确保安全工作的落实;

四、督促、指导受监项目完善安全管理措施,搞好施工现场安全达标,检查、考核措施的落实;

五、监督项目所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施工机具、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发出整改通知,并核查整改情况;

六、根据施工的进度,有责任向施工人员提出当前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中应注意的安全问题,并提出预防措施;

七、检查项目安全管理资料的编制、收集和整理情况;

八、协助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做好与业主、地方安全监督站、监理单位的互相联络,协助项目进行工程安全等级的评定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质量安全监理组的工作任务是代表企业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情况实行严格的监督检查,确保施工生产顺利进行,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等级及创优计划的要求,达到项目安全达标计划的要求;

第十五条 任命

一、项目质量安全总监的任命:根据在建工程项目的情况,由公司(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科)提出意见 ,并由人事部门会签,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聘任;

二、项目质量安全监理员的聘任:由项目质量安全总监根据该项目情况和质量安全监理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提名,经质量安全监理站(科)审核,公司(分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聘任;

第十六条 项目成立质量安全监理小组后,公司(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科)应与其签定责任书,明确双方职责及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奖罚规定;

第十七条 项目质量安全监理组应编制《项目质量安全监理计划》,报公司(分公司)质量安全监理站(科)审核,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质量安全监理员应分别制定相应的项目质量、安全监理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并进行督促、指导、检查、考核措施的落实。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重要部位的施工实行旁站监督,施工安全危险点和危险工序要重点监控。

第五章 考核与奖罚

第十八条 考核

一、质量安全员的考核一般每季度考核一次,年终进行一次综合考核。所负责的工程项目竣工后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对工作成绩优秀的质量安全监理人员应给予奖励,对不能胜任工作的予以解聘;

二、质量安全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1--90分)、一般(71-81分)和差(70分以下)。考核结果应记入质量安全监理员的业绩手册,作为今后奖罚的依据,并与经济收入挂钩。

第十九条 奖励

一、所负责的工程项目获得局级、省部级以上优质工程或施工现场达标创优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对质量安全总监的奖励标准不低于项目副经理奖励额,质量、安全员不低于主工长的奖励额;公司(分公司)奖励可根据有关规定制订相关细则;

二、对年终考核优秀的质量安全监理人员给予嘉奖;

三、对于考核成绩优秀、有突出贡献的质量、安全监理工作者,给予晋升的机会。

第二十条 处罚

一、由于管理不严,监督不到位,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罚款数额为质量安全总监不低于项目经理罚款额的80%,负直接责任的质量安全监理员罚款额不低于主工长的罚款额;

二、季度考核一般和差的质量安全监理员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连续两次考核为差的质量安全监理员应调离本岗位,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上岗;

三、年终考核为一般的质量、安全监理员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考核为差的调离岗位,不再聘任。

第六章 福利与待遇

第二十一条 质量、安全监理人员的岗薪由公司(分公司)机关发放,项目质量、安全总监的标准照比项目副经理标准执行,项目质量、安全员的标准比照主工长的标准执行。节假日加班工资按照公司(分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公司(分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在原基础上适当提高现场质量安全监理员的待遇,并享受施工过程中的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局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2002年11月12日执行。

第12篇 监理组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南京市纬三路过江通道工程sg-1标段s线工区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管理的监督,督促各监理人员履行各自岗位职责的安全监督内容,并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管理中存在的不足提出整改意见,乃至停止不安全行为。科学地实现本工程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管理目标,认真履行合同文本中的各项安全监理的承诺,切实保证监理组安全监理工作的到位,体现安全监理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人人有责的效果,从而确保工程建设任务的圆满完成,特制定本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的各项安全监理、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南京市纬三路过江通道工程sg-1标段s线工区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中的安全规定和国家、交通部、江苏省地方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

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

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设部建质[2009]87号)

8.《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3年第5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12号)

10.《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

1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其他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强制性标准。

12、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达标标准(征求意见稿)

13.已批准的《监理规划》、《施工组织设计》、设计文件、设计图纸、变更设计图纸。其他与安全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第二条: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总监理工程师为本工程项目安全监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专职安全监理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监理规章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合同条款中有关安全监理的承诺、认真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体系。负有对安全生产组织设计有关安全方面的审查、施工现场安全措施和安全防护、安全作业的检查、督促、考核,限期整改的职责。同时负有由于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监理责任。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文件做到及时传达、并督促施工单位贯彻执行。要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和各节点的实际情况做好巡视、旁站工作,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预测、预防和预控工作。要适时开展安全监理、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劳动竞赛等各项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活动。

第四条:所有监理人员都要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都要贯彻执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都要贯彻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所有监理人员对自己管辖的工作范围和工作职责都要联系安全生产。在施工过程中,如遇有安全与其他生产要素发生矛盾时,必须让位于安全。遇有事故险情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时,要想方设法加以排除,并有与专职安全监理人员沟通安全生产情况的义务。如遇有安全生产与己无关或不闻不问的情况,则视为渎职。

第五条:所有监理人员都要有自我保护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措施。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亦不被他人伤害。进入工地自觉戴好安全帽,并系好帽扣、及佩带好水上施工时的防护用品。做遵守施工现场各项管理规定的模范。

第六条:所有监理人员都有宣传安全生产的义务、纠正违章违纪的义务,批评、教育、整改的义务。人人重视安全生产、人人参与安全生产的监理。

第七条:监理组的安全监理职责考评办法:

1、总监理工程师、安全主管参照公司、项经部规章制度进行考评,以及关于总监办的《总监办内部管理办法》及本岗位职责进行考核和相应奖罚处理。

2、现场监理人员应以下表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及奖罚。

3、附件:现场监理安全责任制考核评分表

附件1:

《现场监理安全责任制考核评分表》

说明1、每月由安全监理、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定期考核检查,作为季度考核内容依据;低于75分以下者,监理组安排学习一天;

说明2、由于安全控制不利,导致现场出现监理有责事故发生,责任人应扣除当日津贴,并根据公司考核办法进行相应追溯处理;

说明3、对于顾客投诉连续发生2次者,做退回公司辞退处理;

说明4、本考核办法适用于南京市纬三路过江通道工程sg-1标段s线工区工程监理组各成员;

说明5、本安全考核责任制从2022年1月6日起实施。

第13篇 施工现场安全监理管理办法

1.概述

1.1 安全监理的定义:是指监理单位接受顾客委托,承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业务,依据国家法令、法规、合同对工程实施阶段建设行为的监理。

1.2 安全监理的特点:属于委托性的安全技术服务,承担合同约定的安全环境监理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理的同时,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进行监理。

1.3 现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模式:

国家监察,行业管理,群众监督,企业负责,社会监理。

1.4 安全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1.4.1 协助顾客开展工程招标,审查承包方安全资质;

主要审查内容:营业执照;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情况;主要施工机电设备安全状况;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奖惩情况;有关主管部门评价。

1.4.2协助顾客与承包方签订安全生产协定书和安全抵押金合同;

1.4.3 负责编写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1.4.4 监督安全生产协议书的实施;

1.4.5 贯彻以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网络,督促承包方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制度,检查专职管理人员到位情况,明确职责;

1.4.6 督促承包方严格执行政府的政策,法令及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规范性文件。让全体管理人员牢固树立“抓安全一刻也不忘,管安全理直气壮”;

1.4.7 审查承包方提出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对恶劣的气象条件如:

湿度、温度、台风、暴雨等督促承包方制定控制方案。

1.4.8 要求各级施工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遵守有关施工安全规程和强制性规定,督促、检查承包方施工工序的安全技术、文明施工交底情况,督促承包方落实各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1.4.9 监督承包方按规定搭设安全设施;

1.4.10 督促承包方在施工前摸清施工区域的各种公用管线情况,在施工组织设 计中制定保护公用管线的措施,避免施工期间损坏公用管线,一旦公用管线损坏,及时上报顾客,以便通知有关单位,组织力量抢修;

1.4.11 检查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状况;

1.4.12 定期巡视施工现场,检查施工机具、电气设备、消防安全设施的安全状况和施工现场文明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1.4.13 管道的顶进,沉井的下沉,基坑的开挖,结构设备安装,都要督促承包方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并作好对邻近建筑物的监控观测,确保施工安全及周围建、构筑物安全;

1.4.14 每周召开安全例会,总结上周的安全工作提出整改措施;

1.4.15 检查承包方的施工平面布置,使其平面布置合理,道路平整、坚实、畅通;

1.4.16 督促施工承包方作好现场排水,废污水进入市政管网前须设置二级沉淀池;

1.4.17 督促现场零散碎料和垃圾渣土的清理,渣土外运要执行有关规定;

1.4.18 督促承包方将现场材料要堆放整齐,要采取防雨、防潮、防冻、防火等相应措施。

1.4.19 督促承包方搞好现场环境卫生、饮食卫生、厕所浴室卫生;

1.4.20 督促承包方作好市府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检查、评比工作;

1.4.21 参与工程事故分析和处理,督促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实施和验收;

1.4.22 督促承包方及时整理现场安全管理文书资料;

1.4.23 协助顾客参加竣工验收;

1.4.24 参与工程结算和其他与工程安全有关事项。

1.5 安全监理人员须知:

1.5.1 全体安全监理人员应切记,顾客、承包方和安全监理工程师之间不是谁领导谁的关系,而是相互间以合同和法规为准则、互相约束的合同职责分工关系。特别要注意的是:安全监理不能代替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

1.5.2 只要施工能正常、顺利安全地进行,承包方采用自己的方法施工,安全监理人员应注意不要令承包方用监理人员指定的方法,如有必要可提出书面建议或进行必要的咨询;

1.5.3 安全监理人员在安全监理期间应不受任何其它外来的干扰,更不能有任何偏见,认真听取顾客和承包方代表的合理意见,严格执行合同和政府法令法规才是安全监理人员的最基本准则;

1.5.4 安全监理工程师要熟悉合同、政府法令法规及有关规范和标准,了解掌握安全监理工作的重点,及时处理发生的问题,避免安全监理工作处于忙乱的困境中;

1.5.5 合同执行时,如承包方希望分包工程的任何一部分,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对推荐的分包商认真进行安全资质审查;

1.5.6 安全监理人员与承包方因安全问题的判断发生分歧时,应依合同文件和检测、试验资料为依据,切忌感情用事,或凭个人的看法和经验随意做出决定;

1.5.7 无论什么原因,当发现安全已受到危害时,安全监理工程师应迅速通知承包方,然后采用劝告、提出的方法引导承包方进行纠正。如承包方不听劝告,必须立即通知顾客,果断地指令暂停施工;

1.5.8 安全监理工程师必须定期,最好每周一次检查承包方的人员变动、工地情况、以及材料和施工机械运转情况,并系统地做好记录;

1.5.9 安全监理工程师不能行使顾客所授权范围以外的任何权限,只能执行与顾客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条款中所规定的授权范围以内的权限(政府法令、法规规定的除外)。

2.安全监理阶段划分

安全监理一般划分为四个阶段,即招标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缺陷责任期阶段。

2.1 招标阶段的安全监理:审查承包方安全资质,协助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执行安全抵押金制度工作。

2.2 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

2.2.1 安全监理工作准备:

2.2.1.1熟悉合同文件和有关规的安全标准、规范;

2.2.1.2了解现场用地环境情况;

2.2.1.3审查设计图纸;

2.2.1.4调查可能导致意外伤害事故的其他原因;

2.2.1.5掌握新技术、新材料的工艺和标准;

2.2.1.6在监理规划中制定安全监理方案,明确安全监理程序,并根据项目特点和规范要求,编制专项安全监理细则;

专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主要有:5m以上深基坑、连续排架面积100m2以上模板及支撑架体、悬挑和附着升降爆破、大型结构或设备吊装、施工起重机设备装拆等高危作业,以及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安全施工风险大的工程。

2.2.1.在第一次工地例会中对安全监理内容进行交底。

2.2.2 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

2.2.2.1协助顾客与施工承包方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协议书;

2.2.2.2审查承包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包括台风、汛期、寒冻、高温季节及恶劣气候下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高危作业安全施工及应急抢险方案;

2.2.2.3审查承包方提交的进入施工现场各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的证明文件;

安全资质审查的重点是:营业执照、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特种作业

人员管理情况、主要施工机电设备安全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奖惩情况、有关主管部门评价;

特种作业范围审查的重点是:电工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不器操作、起重机械作业、爆破作业、金属焊接作业、建筑登高架设作业、机动车驾驶、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

2.2.2.4审查承包方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组织网络、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2.2.5审查承包方的安全自检系统;

2.2.2.6审查承包方进入现场的安全设施和施工机械;

2.2.2.7、审查承包方做好逐级安全交底工作。

2.3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

2.3.1 施工现场安全监理内容:

2.3.1.1安全设施管理--对安全用品、设备、设施进行抽检;

2.3.1.2安全技术监理--对施工中采用的安全技术进行监控;

2.3.1.3安全验收--对分项、分部工程的安全计划和安全措施进行严格地检查和验收;

2.3.1.4安全咨询--对典型的安全问题进行必要的技术咨询与培训。

2.3.2 督促检查承包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内部管理:

2.3.2.1主要管理人员的上岗资格及安全培训记录;

2.3.2.2安全生产责任制;

2.3.2.3目标管理(无重大安全事故、安全标化工地、文明工地);

2.3.2.4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

2.3.2.5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2.3.2.6安全检查制度的落实(查出隐患,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

2.3.2.7安全教育(三级教育);

2.3.2.8施工班组上岗前安全活动记录;

2.3.2.9安全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册(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二年);

安全员、电工应持双证(劳动部门的技能证,建委发的上岗证)

2.3.2.10工伤事故处理及登记;

2.3.2.11施工现场“七牌二图”(七牌:工地名称牌、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号码牌、安全生产六大纪律牌、十大技术措施牌、防火须知牌、卫生须知牌、无重大事故日计数牌,二图: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工程计划进度网络图);

2.3.2.12各类安全防护设施验收:设备进场验收,大型设备(塔吊、人货两用电梯等)安拆验收,模板工程验收,各类支架(脚手架、龙门架、井架等)验收,防护设施验收;

2.3.2.13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自查各类记录表(见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2.3.3 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理

2.3.3.1审查并督促承包方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专项施工方案(以下项目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承包方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

a、施工临时用电专项方案;(5台设备以上或50kw以上)

b、脚手架工程专项方案;(落地脚手架:高度≥20m以上;特殊脚手架:吊、挂、爬、挑、整体提升)

c、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专项方案;(深度≥5m,须专家论证)

d、模板工程施工方案;(面积≥100m,要求走道畅通,有可靠平台和防护)

e、起重吊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f、土方开挖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g、拆除、爆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h、预防高处坠落事故的专项施工方案;

i、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施工方案;(产权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与承

包方共同验收)

j、施工外用电梯安装拆卸施工方案;(产权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与承包方共同验收)

k、移动式操作平台施工方案;(项目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

各类作业平台、卸料平台编制施工方案;(项目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

l、吊篮施工方案;(产权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与承包方共同验收)

m、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2.3.3.2督促承包方落实好五项基本制度。

a、责任制;

b、检查制;

c、教育制;

d、交底制;

e、事故报告制;

2.3.3.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承包方实施监理,制止违章施工作业;

2.3.3.4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每月向工程监安监站报告工地安全生产情况;对施工过程中的高危作业等每天进行巡视检查,发现严重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由总监下达工程暂停施工令并报告顾客;施工承包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2.3.3.5对高危作业和容易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关键工序实施现场跟班监督检查;

2.3.3.6督促承包方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参加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

2.3.3.7复核施工承包方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未经安全监理人员签署认可的不得投入使用;

2.3.3.8做好日常的安全监理工作,并保持记录(监理日记、监理月报、监理通知单、监理联系单、工地例会记录、审核及检查记录等);提倡使用音像资料记录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重要情况和施工安全隐患,并摘要载入安全监理月报。

2.3.4 安全监理控制要点:

2.3.4.1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a、高处作业前,应由项目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作业,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设施的,应经项目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并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签字后,方可实施;

b、临边、洞口作业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c、交叉作业必须有可靠的隔离措施;

d、悬空作业必须有可靠的安全设施且要系好安全带;

e、操作平台必须按规范要求进行设计。

2.3.4.2施工临时用电:

a、所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实行tn-s系统,三级配电、两级保护;

b、各类电动和手动电器设备、工具必须做好接地和接零装置,并装漏电保护开关,漏电保护装置必须为合格产品,严禁使用伪劣产品并做好定期检测和记录;

c、采用三相五线制;

d、使用标准化电箱(合格供应商)

e、各类支、干线架设规范,电线头须认真进行绝缘包扎,电线表皮不得破损、老化;

f、起重机不得在高压线下方作业,在一侧工作时,起重臂、钢丝绳和吊 物与高压线必须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g、形状箱必须做到执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熔丝严禁用金属丝替代,严

禁用多股细熔丝代替一根较粗的熔丝。

h、施工现场动力与照明电源线应分开设置,配备相应功率的保险装置,严禁乱接乱拉电气线路;施工现场应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临时宿舍内禁止使用功率大于200w的照明、取暖和电加热设备。

2.3.4.3脚手架(底基稳固,横平竖直、层层拉牢、通畅平坦)

a、脚手架验收合格的手续;

b、脚手架纵向距、步距、横向距、剪刀撑间距和角度、拉结间距符合规范;

c、地基稳固(逢角必须撑,全面覆盖);

d、横向拉结(尽端必须拉,交叉为主,硬拉结不得使用焊接);

e、操作层脚手板必须铺设严密,下部用安全平网兜底,脚手架外侧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做全封闭,不得留有空隙,并设置踢脚板的防护栏杆,作业人员上下应有专用通道,不得攀爬架体;

f、斜道设置(坡度、防滑条、防护栏杆等);

g、脚手架拆除:先检修再拆除,并应设置防护围栏及警示标志;

拆除顺序:应先外后内,后搭的杆件先拆,先搭的杆件后拆,拆除一排(步),清除一排(步),不得上下同时进行。

2.3.4.4龙门架与井架;

a、验收合格的手续;

b、上料口设有联锁装置的安全门,同时采用安全停靠装置、超高限位装置及断绳保险装置;

c、缆风绳、钢丝绳、卸料平台防护拦设置;

d、传动系统、进料口防护、卷扬机操作棚及避雷装置;

e、物料提升机严禁乘人;

f、上海市工程使用专业单位生产的井架,产品必须通过市建委科技委组织的技术鉴定,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产品名牌必须齐全;自制、改制的井架,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同时必须编制使用说明书;安装和拆卸严格按方案进行,装拆人员必须持“提升井架搭拆操作证”上岗,安装和拆除应采取临时支撑或固定措施。

2.3.4.5塔吊、起重机械:

a、塔吊使用中,必须具有力矩限位器、超高、变幅、行走限位器,且灵敏可靠,吊钩有保护装置;

b、起重机械安全操作必须严格遵守“十不准”和“十不吊”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c、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明确施工警戒区域,按规定进行清场,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吊装区域;

d、起重设备使用年限按设计规定,无设计规定使用年限的,塔吊20年,其他起重设备15年,企业每年组织检测评估,符合使用标准的,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使用。塔机、施工升降机等大型起重设备,使用前,还必须通过建设机械检测机构的检测;

e、吊具、吊索、砌块夹具等在使用前和使用中心必须按有关标准进行检查,凡磨损超过规定必须及时更换。

2.3.4.6城市地下管线的保护:

a、预防危及管线安全施工:井点降水、板桩、地下连续墙、沉井、盾构、顶管、打桩、拔桩检查;

b、地下管线 保护措施执行三卡、一单、双监护制度;

c、严格执行原有地下管线两侧净距1米范围内所形成两条平行线内区域为重点保护区,严禁机械挖掘。

2.3.4.7下水道、煤气管线和有毒气体场所施工:

a、必须配有气体检测仪,作业前查清气体,在标准范围内施工,施工中随时检测,保持空气流通;

b、施工现场配置救护用具;

c、编制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否则按违章处理。

2.3.4.8施工现场消防、防火安全:

a、督促承包方对施工现场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整改,严格执行动用明火的审批手续;

b、施工现场的平面布局以在建工程为中心,明确划分用为作业区、材料堆放区、仓库区及临时生活办公区、废品集中站等区域,并设有消防通道,设置距离、宽度符合规定要求;

c、在建工程内设置的办公场所和临时宿舍与施工区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并设置安全疏散通道,配备应急照明等消防设施,禁止在建工程

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用作施工和其他人员的住宿场所,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物符合规定要求;

d、施工现场按规定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灭火器具设置在醒目和便于取用的地方。

2.3.4.9活动房管理:

a、活动房生产厂必须按设计图纸生产制作,并向订购的承包方提供主要结构材料的质量证明和产品说明书,现场安装必须要有安装标准、节点详图和材料说明;

b、承包方对现场安装完毕的活动房按标准进行验收,并由承包方技术负责人签证同意使用,未经验收和签证的活动房不得使用和堆载;

c、汛、台季节建立工地临时用房的检查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事故急报制度。

2.3.4.10房屋拆除:

a、拆除工程施工,实行许可证制度,拆除前须取得拆除许可证明;

b、拆除工程由具备资质的队伍承担,不得转包;

c、承包工程方编制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d、拆除前,将被拆除工程的电线、煤气管道、上下水管道、供热管线等切断或迁移;

e、拆除作业一般应自上而下对称顺序进行,不得数层同时拆除,禁止立体交叉拆除,当拆除一部分时,应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另一部分倒塌。采用爆破拆除必须经过爆破设计;

f、拆除工程应设置信号,专人监护,并在周围设置围栏,夜间红灯示警。在高处进行拆除时设置溜放槽,较大或沉重的材料,用吊绳和起重机吊下,禁止向下抛掷;

g、除特殊情况,拆除工程一般不得采用推倒法;

h、恶劣气候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拆除作业。

2.3.4.11停工工地管理:

a、对停工书面报告中有关停止施工工程的质量、现场安全卫生状况和采取的防护措施等方面签署意见;

b、督促承包方落实停止施工工程的防护技术措施;

c、恢复施工前,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并在恢复施工的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

3.安全监理依据:

3.1本工程委托的监理合同;

3.2施工合同及附件;

3.3设计的施工图纸;

3.4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

3.5监理规划;

3.6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3.7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法令、法规和规定。

工程部

2022年3月

第14篇 监理文件资料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项目部工程监理项目部文件资料管理方法和基本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项目部工程监理项目部文件资料管理工作。

2 引用文件和术语

q/04-206.305-2006 工程档案管理规定

3 职责

3.1 总监理工程师

3.1.1 组织编写工程监理项目部文件管理规定,指定信息管理员。

3.1.2 明确监理信息流程。

3.1.3 组织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3.2 专业监理工程师

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积极配合信息管理员做好本专业文件资料的管理工作。

3.3 信息管理员

根据工程监理项目部文件资料管理规定,实施文件资料的具体操作管理。

4 控制程序

4.1 明确监理信息流程

根据工程特点,结合监理现场实际情况,与业主协商确定监理信息流程,并通知工程项目建设参建单位。

4.2 建立监理信息编码规定

工程监理项目部文件的编号规则应参照《文件控制程序》中相关规定,结合监理现场实际予以制订。

4.3 工程监理项目部文件资料的登录和分类存放

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都应统一进行整理分类后传递给信息管理人员,进行集中收发和管理。

4.3.1 监理信息管理员在获得各种文件资料之后,首先要对这些资料进行登记,建立监理文件资料的完整记录。工程监理项目部对往来文件要建立记录台帐,台帐应有“往来文件名称、文件编号、接收人姓名、接收日期、是否需要对方反馈及反馈时间”等内容。

4.3.2 工程监理项目部文件资料主要包括工程项目服务过程文件、实施过程所要求的文件和来自于工程监理项目部外部的文件是工程监理项目部服务过程中的工作依据和工作成果。主要包括:

a) 监理合同;

b) 监理规划、监理细则;

c) 监理指令;

d) 监理工作日志;

e) 监理周(月)报;

f) 会议纪要;

g) 审核签认文件;

h) 工程质量认证文件;

i) 危险源、环境因素调查资料;

j) 工程款支付证明;

k) 工程验收记录;

l) 质量事故调查及处理报告;

m) 各种监理内部台账;

n) 工程施工文件资料;

o) 工程收函;

p) 勘察、设计文件;

q) 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程、规定等;

r) 顾客提供的(包括设计图纸)资料等;

s) 涉及本工程项目的上级文件、批复文件、审查意见、组织间来往文件等。

4.3.3 工程监理项目部信息管理员应及时将文件资料分类存放,并建立目录。同时建立定期盘点机制,定期检查文件的关闭情况,对未关闭文件及时进行跟踪关闭。

4.4 建立工程监理项目部文件资料借阅台帐记录,工程监理项目部以外人员借阅资料应首先获得总监理工程师同意。

4.5 工程监理项目部发出文件应主题明确、用词准确、严谨;编、审、批签字齐全,标识明确。对于工程监理项目部负责组织的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和工程协调及安全工作等会议,由工程监理项目部组织整理会议纪要,纪要内容要做到真实、规范、参与各方签字确认后按程序分发。工程监理项目部对外发出的文件一般应采用计算机打印。有条件的监理项目部应连接因特网,建立计算机信息网,以实现文件资料的管理规范化、快捷化。

4.6 对于顾客提供的设计图纸等资料,由工程监理项目部信息管理员按专业分类管理登记,由专业监理人员验证其有效性后,填写“顾客财产登记表”。

4.7 对监理现场使用的规程、规范等资料要认真审查,确保其处于有效期内;严禁使用无效版本和未加盖“有效”章的规程、规范。

第15篇 工程监理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监理公司的财务行为理顺企业内部管理,增强市场竞争的能力,建立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遵循国家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高等级公路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各监理公司和所有临时监理机构。

第三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单位的领导人对本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领导本单位的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执行本《办法》,并按照本《办法》中的各项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维护和监督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积极性来强化财务管理。

第五条必须树立“企业管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的思想,充分认识财务管理渗透和贯穿于企业一切经济活动之中,更是企业经济活动的检查手段,财务管理是一切管理的共同基础。

第六条企业法人对国家授予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所有财产属于国有,企业法人对国家授予的经营资金、财产有统一管理、合理调配和依法处置的权利。

第二章 会计核算的体制

第七条公司为企业法人,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实行经理负责制。公司所属单位为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在企业法人规范下进行会计核算工作。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实行“两级核算”的制度。即公司(独立核算单位)、监理代表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两级核算,公司、监理代表处两级管理的体制。

第九条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所属监理代表处实行报账制。各监理代表处均应设账实行会计监督,严禁搞无账会计。监理代表处每月必须向公司报账一次,报账可采取抽单报账或汇表报账,程序和方式由各处自定。

第十条公司会计核算的任务,第一、全面反映资本金的运用情况;第二、反映期间费用的发生情况;第三、反映对外投资其他经营情况;第四、通过审查、汇总所属单位会计报表,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第五、全面反映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和利润分配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会计对监理代表处进行单独核算。第一、核算监理代表处职工、聘用人员的工资(在册职工加班工资、夜餐费);第二、核算监理代表处固定资产和车辆使用费;第三、核算监理代表处的办公费、通讯费、水电费、差旅费、住宿费、食堂开办费、伙食补助费、防暑降温费、取暖费、劳动保护费、低物品购置费、会议费、交际应酬费及其他。公司核算出各代表处的费用成本,为以后的承包制推广积累经验。

第三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凡企业所属的各种收入一律进入公司的合同账户。凡未按本条规定执行的,要追究负责人责任,除按公司内部合同上交一切费用外,并处以1.5‰的违规罚款,罚款由负责人承担三分之二,会计负责人承担三分之一,罚款由公司经财务部直接扣收,不准公费报销。

第十三条企业除法人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有权以对外签订具有法律效力文件外,其他任何部门、分公司和个人都无权签订类似文件。监理公司的贷款、集资或利用其他方式筹集资金,都必须经公司经财务部门认可,报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并以文字为凭,否则一律无效。

第十四条公司对所属监理代表处将逐步实行分账管理,定额承包,定量用款,盈利提奖,亏损自负。公司的负责人及财会人员有权查询各代表处各期费用的配比核算情况,代表处应该财务公开,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单位任何收入,包括监理服务费结算收入、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固定资产租赁收入和无形资产形成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钱款均应先存入单位银行,会计部门统一办理收支,纳入会计核算,不准设立“账外账”。

第十六条企业领导人和会计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合法、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报送虚假的会计报表。领导人和会计人员对会计报表和会计资料负有法律责任。

第四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监理公司属国有企业,所有资产均属国有资本。企业必采取不同形式来保证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把固定资产保值增值纳入定期责任目标。固定资产年限折旧法提取折旧,折旧资金全部留存,作为更新、保值专用资金;公司总体负责增值任务,增值资金人由部合同体现。

第十八条企业固定资产要建立台账制度。公司建立固定资产总分类账,账实相符,定期清点。

第十九条凡经公司批准报废、毁损、遗失、出售的固定资产,公司负责人通知经营财务部销账。

第二十条企业无形资产(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属企业资产范围,必须有价使用,纳入会计核算之中。公司无形资产使用权属企业法人,其它人无权转让。任何赠予、无价转借和盗用均属侵公行为,企业法人予以追究,必要时诉诸法律保护企业权益。

第五章纳税

第二十一条国家税收是国家法令规定的制度,属上层建筑,它是国家强化的意志和政策,纳税人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六章会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企业经财部、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企业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原则上每壹年对公司经财部和监理代表财务收支进行一次正常审计。

第七章 会计人员职责与权限

第二十四条会计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会计法》和其他各项财经制度,各级领导要积极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办事。会计人员必须注重自身职业道德修养,要有敬业精神,廉洁奉公,不得利用职权在工作中无故刁难和泄私愤,要树立严以律已、宽以待人的工作作风。

第二十五条会计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统一会计核算制度,执行企业《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第二十六条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和企业各项规定,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财务计划和预算,分清资金渠道,管好用好各项资金。加强内控制度,严格执行管钱和管账要分开,银行印鉴保管要分开,制证和付款要分开。

第二十七条经财部有权要求本单位有关部门、人员认真执行计划、合同、预算、协议和其他有效文件;有权监督、检查本单位有关部门的财务收支、资金使用和财产保管、收发、计量、检验等情况,并有权要求更正。

第八章会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会计报表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总结性文件,单位具有法律保证性。会计报表格式及填报内容参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进行印制。

第二十九条会计报表分月报、年度决算报表。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各项规定如与国家或上级规定内容有抵触的,按国家或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国家或上级对财务制度有变更或修订的,由公司统一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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