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记录编制要求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记录的编制与要求
oshms记录的设计应与编制程序文件和作业文件同步进行,以使ohsms记录与程序文件和管理作业文件协调一致、接口清楚。
1.编制记录总体要求的文件
根据标准、手册和程序文件的要求,应对体系中所需记录进行统一规划,同时对表格的标记、编目、表式、表名内容、审批程序以及记录要求作出统一的规定。
2.表格设计
在编制程序文件与作业文件的同时,分别制订与各程序相适应的记录表格。必要时可附在程序文件和作业文件的后面。
3.校审和批准
汇总所有记录表格,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校审。校审的重点,应从体系的整体性出发,重点是各表格间的内在联系和协调性、表格的统一性和内容的完整性。校审并作相应修改后报主管领导批准。
4.汇编成册
将所有表式统一编号,汇编成册发布执行,必要时,对某些较复杂的记录表式要规定填写说明。
5.要求
应建立并保持有关ohsms记录的标识、收集、编目、查阅、归档、贮存、保管、收回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
记录应在适宜的环境中贮存,以减少编制或损坏并防止丢失,保管方式应便于查询,应制订相关方查阅和索取所需记录的有关规定;
应明确记录所采用的方式(如文字填写、缩微胶卷、磁盘、或其它媒介);
按规定表式填写或输入记录,做到记录内容准确,填写(输入及时,字迹清楚整齐);
应根据需要规定记录的保存期限,一般应遵循的原则是:有永久保存价值的记录应整理成档案,长期保管;合同要求时,应征得相关方的同意或由相关方确定;
应规定对过期或作废记录的处理方法。
第2篇 安全管理科安全、职业健康职责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行业、上级部门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各类标准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保证运行的有效性,符合性和适应性。在公司总经理和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安全、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组织制定公司安全、职业健康的有关制度,经审定批准后监督执行。
负责制订公司年度安全工作的目标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审定后组织贯彻落实。
负责制定公司重大安全、职业健康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经审核批准后贯彻执行。
负责制定、修订公司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经审核批准后组织贯彻实施并监督执行
在综合管理部的协助下组织开展安全、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负责对工艺系统的危险源辨识及风险评价工作,针对评价出的不可接受风险,制定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措施,并对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负责审核公司各类安全作业票(动火作业、吊装作业、高处作业、设备检修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停送电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制定公司员工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并监督检查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发放和合理使用,对劳保用品的质量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组织制定防止职业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搞好职业病防治和健康监护、员工体检及建档工作。组织制定防尘、防毒、防噪声、防辐射及环境保护措施并对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定期对有毒有害、粉尘、高温、女工、特种作业等人员进行体检,预防职业病和职业禁忌症。
负责公司新进人员的岗前体检工作,不合格人员不得录用,严厉杜绝有职业病的人员进入公司工作。
协助公司领导组织安全、职业健康大检查,督促责任部门对查出的问题制定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并监督检查整改工作的完成情况。
参与公司重大工艺改造、设备检修等安全技术方案的编写,对各类工艺技术方案、设备技术方案、检修方案、施工方案进行汇签,对方案中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验收;
负责监督实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安全“三同时”审批管理,确保符合有关要求。
对公司各部门安全、职业健康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在安全生产中有贡献者或事故责任者,提出奖惩意见,总结和推广安全、职业健康经验。
经常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基层安全工作,查处各类违章行为和落实事故隐患整改。督促并协助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遇有危及安全、环保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对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装备、安全生产设施、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安全工器具的维护保养工作。
协助公司领导组织召开安全、环保工作例会,负责组织召开安全专业会议,组织对公司各部门、车间、班组兼职安全员进行培训,在业务上指导其工作。
定期分析和总结公司安全、职业健康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并监督实施。
坚持贯彻“四不放过”原则,负责组织工伤事件、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事故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各类事故统计、分析和上报。
负责公司安全、职业健康工作各类报表的编制、统计和上报,规范建立各类安全管理台帐并做好管理。
第3篇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程序文件范文说明
程序文件应包含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中一个逻辑上相对独立的内容,可以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一个要求或要素中的一个部分或几个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要素相互关联的一组活动,应体现5w+1h,使体系中该方面活,动处于程序化、文件化的受控状态,这就避免了由于缺乏文件化管理而造成的经验主义,偶然得失,使得要做的工作具体而明确,程序文件可以看作是企业内部强制执行的法规性文件,程序文件是手册的支持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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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程序示例是仅就一般情况编写的,因此就内容而言,不够详细、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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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综合管理部安全职业健康职责
.1 负责传达和传递上级有关安全、职业健康的文件、通知、指示,经公司领导批阅后,及时下达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
.2 负责公司突发事件的对外联络和对外宣传工作,保证公司信息网络的安全稳定运行,确保安全生产信息网络系统畅通。
.3 负责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公司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并负责公司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 负责公司员工餐厅卫生管理,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对膳食、饮用水等生活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跟踪整改落实情况,保障员工身体健康。
.5 组织公司员工餐厅操作人员按相关规定定期进行体检,办理健康证,持证上岗。
.6 制定员工餐厅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定期组织对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食品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培训。
.7 负责值班公寓、员工餐厅、办公楼及其厂前区域的安全卫生和防火工作,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8 负责公司夏季清凉饮料的供应发放工作。
.9 负责公司治安保卫工作,坚持门卫值班制度,落实责任,严防未经安全教育的人员进入公司厂区而发生安全事故。
.10 协助安全安全管理科组织召开公司重大安全、消防、职业健康会议。协助安全管理科做好政府部门、上级单位安全、环保检查的接待工作。
.11 负责公司员工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组织新入厂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凡未经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合格证者,不得分配上岗工作。在编制公司员工教育培训计划时,须将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的培训计划列入内容,并监督相关部门按要求实施培训。
.12 在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用工派遣合同时,应明确有关安全管理条款的要求,并监督执行。
.13 及时提供新入厂员工及调换工种人员相关信息,并安排相关部门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及新岗位安全技术教育。
.14 负责公司安全、职业健康奖罚工作的落实,在员工竞岗、晋级、评价时,在干部考核工作评比中,应把安全、职业健康工作业绩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
.15 按公司要求参与安全大检查,严厉查处违反劳动纪律的规章行为。
.16 配合做好职业病的防治及治疗工作,对有职业禁忌症、疑似职业病的人员合理安排工作。
.17 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按规定做好因工负伤人员的待遇处理工作。
第5篇 工具库人员: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责任制
1.1.1 贯彻国家、上级部门关于设备检修、维护保养及施工方面的安全规定、标准,负责制定和修订各类设备的维护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1.1.2 负责本单位设备的安全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1.1.3 在制定有关设备改造方案和编制设备检修计划时,应有相应的职业卫生安全措施内容,负责落实安全措施;
1.1.4 组织设备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有计划地修改更换,按期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整改项目;
1.1.5 负责组织对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检查,建立健全相关档案;
1.1.6 负责对本单位范围内员工进行设备维护、保养、使用等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的督导;
1.1.7 负责落实本单位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6篇 工会人员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责任制
1.1.1 监督和协助综合部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1.1.2 参与公司重伤、重大安全伤亡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措施,并督促执行。
1.1.3 当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有权向行政方面提出建议组织职工撤离现场,并督促行政方面及时解决。
1.1.4 发挥工会会员作用,推进人文关爱工作,关心职工生活,办好集体福利事业。
第7篇 党务行政管理中心安全环保职业卫生工作职责
1、协助公司领导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环保生产指示精神,及时转发上级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环保文件、资料,做好公司安全、环保会议记录,对安全环保部门的有关资料,及时组织会审、打印、下发。
3、负责对到公司参观学习、办事人员的检查登记和安全教育。
4、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规定,负责公司保卫、机动车辆、消防、电梯等安全管理工作。
5、负责宣传推广安全环保先进工作事迹。
6、认真落实上级有关劳动保护、职业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及规定,严格执行员工的劳动保护待遇,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对新进员工进行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知识和业务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分配。
8、负责会同安全环保部等业务部门对职工进行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技术和岗位技能教育培训及考核工作。
9、按国家规定,从人员素质和数量上保证安全环保人员的配备。
10、在用工协议中应有安全环保、职业危害因素告知方面的条文,并会同有关部门执行。
11、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办理责任者的惩处手续,参加工伤鉴定工作。
12、组织做好新工人的体检工作。根据职业禁忌的要求,做好新老工人工种分配和定期调整,执行有害工种定期轮岗、脱岗的规定。
第8篇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管理办法
1.主题与适用范围
1.1 本规定规范了集团公司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的管理规则,通过教育增强员工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知识,保证生产顺利进行。适用于公司各专业厂(部室)、子公司。
1.2 安技环保办公室负责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工作。
2 术语和定义
2.1环境:组织运行活动的外部存在,包括空气、水、土地、自然资源、植物、动物、人,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2.2职业健康安全:影响工作场所内员工、临时工作人员、相关方人员、访问者和其他人员健康和安全的条件和因素。
3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的一般规定
3.1 凡新进我公司工作的员工,必须接受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
3.2 安技环保办公室负责公司级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制定公司级员工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计划;各单位按计划配合组织实施。
3.3 新进公司员工的一级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
3.4 专业厂(部室)、子公司编制本单位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计划,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特点设置教育内容,组织员工参加教育,完成教育计划。
3.5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应及时填写sq/sir5.1.1《新进公司员工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登记表》和sq/sir5.1.2《相关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登记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教育后应建立、健全教育档案,并及时将教育信息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3.6从事有毒有害和接触粉尘作业的人员以及专业厂(车间)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安技(环保)员及相关的医务人员,职业健康医师,公司定期对其进行一次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教育。
4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三级教育
4.1凡新进公司员工必须做好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三级教育(公司教育、专业厂教育、车间/班组教育)。
4.2 所在单位应将新进公司员工名单提供给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安技环保办公室进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
4.3 各专业厂、车间/班组接到人员调配通知后,结合本单位特点进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并填写“sq/sir5.2.1新进公司员工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登记表”。
4.4 车间/班组按所分配工种组织学习专业厂《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标准》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对生产作业现场所操作的设备(设施)、工具和作业环境涉及的风险因素、环境因素做相关教育。
4.5 三级教育结束后,教育者和被教育者在“sq/sir5.2.1新进公司员工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登记表”或“sq/sir5.2.2相关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登记表”上签名,教育档案保存在各专业厂(部门)的安技管理人员处,教育清单交公司安技环保办公室。安技环保办公室凭教育清单发放劳保用品,所在单位方可安排有关工作。
5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
5.1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5.1.1公司年满18岁以上,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特种作业的生理缺陷、职业禁忌症。
5.1.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有资质的部门教育后,理论与实操通过考试、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者。
5.2特种作业实施操作的实习人员,单位安排从事特种作业岗位者须在安技环保办公室对其做安全技术理论教育、考核合格后准予在师傅指导、监督下从事特种作业实习。
5.3拟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授权下由安技环保办公室组织教育,教育结束后经政府主管部门理论、实操考试、考核合格,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
5.4调入公司的员工原从事特种作业者,经公司安技环保办公室审核其特种作业操作证并进行相应工种的实操考试,实操考试合格后,单位可安排从事特种作业项目内的工作,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档案。
5.5特种作业人员每两年由政府主管部门对其安全技术知识理论复审考试,考试不合格者可补考一次,仍不合格者,收回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5.6公司安技环保办公室主要负责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监督及档案管理,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教育,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岗位的理论知识及实际操作考试,配合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5.7各单位负责内部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相关知识教育。
6 各级干部的教育
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应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由人力资源部、公司安技环保办公室、党委工作部协作实施。
7 变换工种的教育
7.1 非特种作业人员变换工种或由特种作业人员变为一般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各专业厂(部室)专业人员进行变换工种的教育,取得相关资格后,方可独立操作。
7.2 由普通工种变换为特种作业者,按本规定第5条执行。
7.3 企业在实施新技术、新工艺及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
8 复工人员的教育
8.1 凡因工伤休假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及其他原因离开原岗位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复工人员,必须经各专业厂(部室)进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后,履行复工手续,方准上岗工作。
8.2 复工人员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结束后,要填写复工教育通知单一式二联(专业厂自定),一联由本人交车间/班组,另一联交专业厂安技(环保)员留存。车间/班组领导接到复工教育通知后,方可安排工作。
9 相关方的教育管理
公司项目承包的相关方,由签订合同责任单位协助施工单位进行一级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公司安技环保办公室发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告知书,相关方负责二、三级安全教育,教育档案存放合同责任单位,教育清单报公司安技环保办公室存档。
第9篇 兼职专职安全管理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职责
1专职安全管理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1.1贯彻落实事业部安全管理委员会、事业部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本单位安委会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任务和工作内容,全面开展所辖范围内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
1.2组织员工学习并贯彻执行事业部安全管理委员会、本单位及属地职能管理部门等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规程。教育员工遵纪守法,制止违章行为;
1.3负责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发现危害因素控制措施不到位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整改并向上级报告,做好检查记录;
1.4负责年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费用预算,保证员工劳保用品、个体防护、职业健康检查和防暑降温等物品的投资费用。
2兼职安全管理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2.1负责新员工岗前、岗中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定期组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活动,普及推广职业健康安全知识;
2.2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设施、防护器材、急救器具和检测仪器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状态,督促教育员工合理使用劳保用品、用具;
2.2负责本部门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检查,每2个月开展一次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按时整改。
2.3负责本部门新上岗接触职业危害岗位员工个人监护档案的建立,完善个人基础信息。
2.4负责本部门职业健康防护用品的申购与发放,要有详细的发放记录,本人签字确认。
第10篇 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根据广珠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和集团公司、指挥部有关文件,结合我队管段的具体情况,为有效控制与重要环境因素、不可接受风险有关的运行和活动,以减少防止环境污染,消除或降低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保障人身健康,确保施工生产顺利进行,满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风险控制领导组
组 长: 孙清堂
副 组 长: 李庆山 庞建彬 李超军 王庆东
组 员: 王彦军 潘禄明 寇岩松 何艳红 成红梅
徐庆华 杨秀文 孙长海 樊兆龙 赵明春
吴春秋 王有权 牛树强
一、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风险控制管理目标
严格遵照职业安全健康和环境风险控制管理体系的标准,建立本项目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风险控制管理体系,制订实施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各项制度和措施。保证职工生活及工作场所干净整洁、施工现场粉尘及有害气体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劳动保护符合有关规定;防止食物中毒、传染病扩散、职业病、地方病发生。
综合办公室为专职管理部门,设专职职业健康安全员,主抓本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机械物资部、财务会计部为协助部门,为提供必要的职业健康安全防护用品作保障。下设施工监测员。
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风险控制领导组制定各项保障措施,明确各级分工,将职业健康安全保障和环境保护作为日常工作重点,对生活、办公及施工生产过程进行全面的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检查指导,以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和防止职业病的发生。详见“职业健康安全保证体系框图”。
二、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风险控制项目
依据集团公司、指挥部存在的不可接受风险、重大危险施工项目、重点控制的环境因素、重点控制的作业活动的界定,广珠铁路四标段项目第二工程队涉及的有:
1、重大危险施工项目:隧道施工、爆破施工、提升作业、高空作业、脚手架作业等。
2、不可接受风险:坍塌、透水、高处坠落、物体打击、瓦斯爆炸、爆炸、火灾、机械伤害、触电、中毒窒息、食物中毒、流行性疾病。
3、重点控制的环境因素:噪声污染、污水排放、扬尘、遗洒、固体废弃物排放、材料、能源节约。
4、重点控制的作业活动:
4.1噪声:风镐拆除、打桩钻孔、混凝土振捣(输送)、金属切割、木材加工、模板(脚手架)拆装、
4.2 扬尘、遗洒:土石方施工、水泥(砂、石灰)筛分、露天堆放和运输、施工便道机械设备走行。
4.3污水排放:钻孔的泥浆排放、固体废弃物排放、施工边角料废弃、临建设施固体废弃物、种类材料包装物废弃、固体建筑垃圾废弃。
三、职业健康安全保障措施
1.劳动保护措施
1.1隧道施工合理选择通风设备,加强洞内通风,采用喷雾洒水降尘措施,保证洞内空气新鲜,洞内空气粉尘与有毒有害物质含量符合职业健康安全要求;施工机械尽量采用电动机械,使用内燃机械时,应选用污染物排放必须是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较为先进的环保型产品。
1.2接触粉尘、有害气体、煤层瓦斯等有害、危险施工环境的作业职工,按有关规定发放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以确保正常使用。
1.3加强机械保养,减少施工机械不正常运转造成的噪音;
对于噪音超标的机械设备,采用消音器降低噪音。洞内运输机械行驶过程中,只许按低音喇叭,严禁长时间鸣笛。
1.4对经常接触有噪音的职工,加强个人防护,佩带耳塞,消除影响;
按照劳动法的要求,做好本工程的劳动保护装备工作,根据每个工种的人数以及劳动性质,由物资部门负责采购,配备充足而且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同时加强行政管理,落实劳动保护措施。
1.5劳动保护装备要符合以下要求:
1.5.1采购劳动保护用品时,必须审核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确保产品的质量和使用安全;对于未列入国家“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劳动防护用品,按“路用劳动防护用品许可证”制度进行质量管理。
1.5.2施工人员必须分工种、按规定配齐劳动保护用品,并配戴上岗证。进入施工现场的其他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帽,闲杂人员不得出入施工现场。
1.5.3队部由安全领导组负责对施工人员进行劳动保护方面的检查,对漏配、缺配劳动保护用品的施工人员,责令补发劳动保护用品;对不按规定配戴劳动保护用品上岗的人员,实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对屡教不改的人员,将采取罚款、停岗等措施予以惩罚。
2、医疗卫生保护措施
2.1 医疗保证措施
2.1.1.现场组建工地医疗卫生室,配备一般的医疗设备和准备一定数量的普通常见病的医药物品,负责项目的日常医疗卫生防疫工作,承担日常食品卫生、饮水卫生、环境卫生、劳动卫生和传染病、地方病防治的监测监督工作,落实防治措施,做好职工的健康教育工作。对项目内出现的疫情信息,及时向上一级医疗卫生机构报告。对内规范管理、对外加强协调联系,营造一个良好的内外卫生防疫工作环境。
2.1.2.夏季发放防暑药品,防止中暑。冬季发放防寒、防冻药品,防止冻伤;春秋两季是传染病、病毒性疾病高发季节,医务人员将加强对职工的健康检查,做好预防接种工作,搞好环境卫生,切断蚊蝇等传媒生物孳生源,有效控制疾病的流行。
2.1.3建立突发疫情应急处理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交通检疫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鼠疫控制应急预案》制定“工地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办法”。在突发疫情出现时,应急处理机动队及时出动,按照防治预案采取措施,并将疫情情况和措施报告当地及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同时指挥部部在指挥长的领导下,按照上级卫生部门的指示和文件精神,制定疫情控制方案,统一布署,彻底控制疫情的扩散。
2.1.4建立工地医疗紧急预案:在工地发生突发性高危疾病、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时,起动医疗应急预案,确保病人或伤员能及时到医院就医。应急医疗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1.5工地医务室与离工地较近的县级以上的多家医院保持联系,建立医疗协作关系,当出现应急情况时,能快速选择合适的医院就医。工地医务室常备各种应急医疗物品,遇到紧急情况时,能使病症或伤情得到缓解和有效控制。
2.1.6存入一定数量的医疗急救资金,确保能够及时入院就医。
2.2 卫生保证措施
工地卫生管理主要包括环境卫生、食堂卫生和个人卫生三大部分。
第11篇 火电厂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认证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以下简称oshms)是当前国际上通行的现代安全管理模式,它同质量管理体系(iso9000)、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共同构成现代企业生产管理的三大支柱。企业建立oshms的目的是通过执行职业安全健康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采取各项预防措施,防止员工发生工伤和职业病,保证员工的安全与健康。
随着我国oshms试行标准的出台,作为火力发电厂应该如何开展oshms认证工作呢?下面就广东湛江发电厂进行oshms认证的有关内容和经验作一介绍。
实施oshms需要经过体系建立和体系认证审核两个基本程序。
1 建立oshms的步骤
1.1 管理承诺
电厂的最高管理者做出承诺:自愿接受并带头学习理解oshms标准;遵守法律、法规;保证提供足够的资源来建立和运作oshms,使决策付诸实践。
1.2 宣贯与培训
学习与培训是建立oshms的第一步。培训工作分为2个阶段:
(1) 内审员培训。是以体系建立、文件编写和内部审核等为主要内容,由外部咨询单位对企业的管理层和工作班子进行培训;
(2) oshms的宣传贯彻。以oshms背景知识和基本知识为主要内容,要求全员培训,由企业自己完成。
1.3 制定贯标计划
制定工作计划是建立oshms的基础。建立oshms是一项十分复杂和涉及面很广的工作,通常情况下,建立oshms需要1年以上的时间,因此需要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表。与此同时,制定计划的另一重要内容是落实资源需求。
1.4 初始评审
初始评审主要包括调查电厂现有的安全健康管理机构、管理规章制度、适用的法律法规、组织活动中存在的风险,关键是危险因素的识别、危险评价和危险控制计划的制定。评审的信息将是oshms设计的基础。
危害辨识及风险评价包括:
(1) 确定危险源(哪些因素会导致事故);
(2) 判断谁会受到伤害、严重程度如何;
(3) 判断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4) 确定这些风险如何消除或降低(通过对设施、作业方法、设备或培训的改进是否能够消除或降低这些风险)。
电厂的危险因素主要包括:高处作业、高温环境作业、起重作业、压力容器与管道检修、设备动火作业、电气倒闸操作、锅炉炉膛内检修和升压站维护、油系统作业、金属探伤、化学危险品管理与使用、车辆运输等等。
根据以上作业活动风险的大小、所覆盖人员的数量等,制订完善的控制措施,以便在作业过程中让员工遵守或督促员工执行。
1.5 oshms设计
企业根据初始评审的结果,确定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制订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和管理方案,确定机构和职能分配,确定体系文件层次结构,提出体系文件清单,体系文件的编写、审定与批准。
方针为电厂规定了明确的承诺、目标、职责和程序,它是整个体系的灵魂。1.1~1.5项又可以称之为体系策划。
1.6 文件编写
结合组织初始评审的结果和现有的管理制度,按照oshms标准的要求进行文件编写。
oshms是一套文件化、程序化的管理机制,因此,文件编写是电厂建立oshms不可缺少的内容。一般把oshms文件分为3个层次:管理手册(包含17个要素)、程序文件、作业文件,其文件结构见图1。编写的文件将作为体系运作的依据。
图1 oshms文件结构
1.7 试运行
oshms的试运行是将oshms文件予以实施,检验其适用性、充分性和符合性。在试运行期间,企业应进行协调、监督、考核和信息反馈,并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通过对试运行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达到oshms的初步完善。
内部审核是电厂对其自身的oshms所进行的审核,是对体系是否正常运行以及是否达到预定的目标等所做的系统性的验证过程,是oshms的一种自我保证手段。内部审核一般1年1次。
管理评审则是厂长亲自对体系的现状是否有效地适应oshms方针要求,以及体系环境变化后确定的新目标是否合适等所作的综合评价。管理评审每年至少进行1次。
需要强调的是,oshms并非抛开电厂传统的安全管理模式而独创,它只是把电厂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中的计划、组织、实施和检查、监控等活动,集中、归纳、分解和转化为相应的目标、程序和作业文件。
2 oshms认证审核
在建立了oshms之后,就可以开始策划oshms认证工作。
2.1 体系认证的基本条件
凡申请认证的电厂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认真贯彻执行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 已建立oshms,并运行达3个月以上;
(3) 在过去2年中,每个年度的千人重伤率和千人死亡率低于同行业水平。
2.2 认证申请
符合上述认证条件的电厂才能以书面形式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书面材料包括:
(1) 申请认证的范围;
(2) 申请人同意遵守认证要求,提供评价所需要的信息;
(3) 电厂的一般情况:如名称、地址、性质、法律地位以及有关的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等;
(4) 电厂安全健康简介,包括近2年的事故发生情况;
(5) 电厂oshms的运行情况等。
认证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未通过审查的电厂,认证机构会通知申请方进行补充、纠正或重新申请;对通过审查的电厂,认证机构确认受理后,将向申请方发放《oshms审核登记表》,并编制一份审核计划提交给申请方。
2.3 认证审核
属于外部审核,它是由国家认可的专门的oshms认证机构(如国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中心)来进行。根据审核的层次和深度,认证审核又分为初始审核和正式审核。
(1) 初始审核。包括体系文件审核和初访2项活动。
体系文件审核,是指电厂将体系文件送交认证机构,由认证机构来确定电厂是否已建立文件化的oshms,是否满足oshms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体系文件之间是否相互协调等。体系文件审核中发现的问题会及时通知电厂,使电厂能及时对体系文件进行整改。
初访,是认证机构人员第一次到电厂现场了解情况、进行详细的沟通活动。初访的目的是了解电厂的基本情况,评审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记录,收集有关资料,对工作量进行评估,并确定审核范围,为正式审核做好充分的准备。初访中发现的问题将形成“问题清单”,并与受审核方交换意见。
(2) 正式审核。由认证机构人员组成的审核小组到现场审核。其目的是验证受审核方(即火电厂)是否有效实施了其oshms方针和目标,是否遵守了相应的程序;验证其oshms是否符合标准的要求;并最终对体系的有效性、符合性以及整体运行情况作出客观公证的评价和结论。审核结束后的末次会议上,审核小组组长将明确答复是否推荐注册(或暂缓注册)。
对审核组织推荐通过的火电厂,认证机构的管理(或技术)委员会在1个月内要专门组织有关成员进行讨论,对其是否能够注册进行审定。对审定通过的火电厂,则批准注册并签发认证证书;如果审定时不能通过,认证机构向其发放《审核结果通知书》,将审定结果通知受审核的火电厂。
3 附加说明
(1) 认证机构将每年对获证火电厂进行1次年度监督审核,获证后的第一年监督审核为2次。此外,oshms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3年后将进行复评,复评程序与正式审核认证相同。
(2)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也称“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从2001-12-20开始,国家经贸委将其更正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原《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同时废止。(潘华 储艳洁)
第12篇 人力资源部部长: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责任制
1.1.1 负责国家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和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在本部门的贯彻执行;
1.1.2 负责组织对本部门员工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教育,对本部门员工的安全生产负责;
1.1.3 负责审核公司劳动定额和人员配备,负责组织对录用新员工的身体检查工作;
1.1.4 参加工伤死亡事故调查处理和员工工伤鉴定工作,负责审核工伤保险报批兑现待遇等工作;
1.1.5 负责依法为员工交纳工伤社会保险金;
1.1.6 负责组织公司各类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第13篇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作用办法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作用
ohs管理手册是阐述一个组织的ohs方针和描述其ohs管理体系的文件。它就体系作概括的表述,是体系文件中的主要文件,也是在实施和保持体系的正常运行中应长期遵循的纲领性文件。它对内是组织内部实施ohs管理的基本法规,为各项ohs管理活动提供统一的标准和共同的行为准则;对外是ohs保证能力的文字表达,以使需方和第三方确信本组织的技术和管理能力,保证生产活动的ohs达到规定的要求。所以,手册的编制不同于其它层次文件的编制,一方面它要求按照管理的理论,总结本组织ohs管理的实践,提炼本组织ohs管理的经验;另一方面它又要求按照ohsms标准推荐的体系要素,对组织现存的固有体系进行继承和自我完善,为组织ohs管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提供条件和规范。通过ohs管理手册的编写过程,实质是对组织的ohs管理体系进行一次全面的审核和完善。
ohs管理手册的作用:
1、是组织建立ohs管理体系的总体规划;
根据ohsms标准制定的ohs管理手册,是对组织ohs方针、体系、包括ohs管理各项职能及各项管理活动的整体描述,而ohs管理的各项工作和活动都是依据ohs管理手册的基本规定加以细化、补充,成为具体的标准、制度,所以,它实质上起到了组织ohs管理体系总体蓝图的作用。
2、是统一和协调组织各部门职业安全健康活动、实施工伤事故及职业病预防和控制的根本依据和法规;
ohs管理手册作为组织内部法规性文件,为各项ohs管理活动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和共同的行为准则。手册系统地、原则地规定了各项ohs职责和程序,以协调体系的有效性。
ohs管理手册又是组织各级ohs管理人员实施ohs管理与控制的根本依据,当组织内其他ohs管理方面的标准和制度与ohs管理手册相抵触时,应服从ohs管理手册的规定。
3、是组织向上级主管部门、需方或第三方提供ohs保证能力和水平的文字表述。
此外,编制ohs管理手册的还可达到如下目的:
――描述组织的方针、目标、承诺、程序和要求,展示组织ohs管理体系重点解决的问题;
――总体描述和实施有效的ohs管理体系;
――提供改进的常规控制,促进管理活动;
――为审核ohs管理体系提供文件依据;
――ohs管理体系情况改变时,保证体系及要求的连续性;
――按ohs管理体系的要求和相应方法培训人员;
――向组织各级管理者展示组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总框架;
――向各级管理人员提供查询所需文件与记录的途径;
――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与相互关系;
――对外介绍ohs管理体系;
――证明其自身ohs管理体系符合标准规定。
第14篇 编写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手册目的适用范围
1目的
建立并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确定文件化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目标和指标,通过危害辨识和危险评价的结果,制定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和运行控制程序并有效实施,以达到不断提高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目的。
2适用范围
本手册是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运行的依据,是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评审以及第三方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的体系文件。
第15篇 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从严落实各级职责,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规和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监管职责调整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依据源头治理、科学防治、精细管理、严格考核原则,突出煤矿粉尘和高温、化工生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全面推进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安全健康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消除或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条 积极组织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增强干处职工职业危害防控观念和健康保护意识,营造关心健康、关爱生命、关注安全、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 将职业安全健康纳入安全培训重要内容,认真制定并落实安全培训计划。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
第七条 从业人员应学习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掌握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安全健康防护设施,按规定佩戴和使用个体劳动防护用品,提高职业危害防护能力。
第八条 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集团公司各级安监机构是职业安全健康综合监督管理处门,负责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集团公司各级业务职能处门是职业安全健康业务管理处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等业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主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处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安全监察局
1.贯彻执行职业安全健康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组织制定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3.负责组织职业安全健康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防护设施、检测评价、警示告知、劳动防护用品、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办理、职业安全健康培训、职业健康监护等。
4.负责集团公司内处职业安全健康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外处技术服务机构登记备案管理。
5.负责组织有关职业安全健康违规行为查处和职业危害事故内处调查分析处理,负责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二)卫生预防中心
1.负责职业病防治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2.负责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负责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管理。
3.负责集团公司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及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检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业务管理。
4.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业务管理。
5.负责职业病医学认定的初审、上报和职业病报告的管理。
(三)通防处
1.负责“一通三防”等设计相关职业安全健康内容的业务管理。
2.负责业务范围内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的业务管理。
3.负责矿井粉尘、有毒有害气体、高温、局处通风机噪声等职业危害防治业务管理。
4.负责矿井作业场所粉尘、有毒有害气体、高温的日常检测业务管理。
(四)生产处
1.负责矿井采区、工作面等设计相关职业安全健康内容的业务管理。
2.负责矿井采掘机械噪声、采掘工作面爆破烟尘等职业危害防治业务管理。
3.负责业务范围内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的业务管理。
(五)机电处
1.负责机电设备选型等有关职业安全健康内容的业务管理。
2.负责机电设备、设施及其场所职业危害防治业务管理。
3.负责业务范围内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的业务管理。
(六)人力资源处
1.负责劳动用工合同管理,规范劳动用工合同,在合同上载明职业危害及后果。
2.负责集团公司劳动防护标准的修订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3.负责组织对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等情况的专项检查。
(七)劳动保险处
1.负责工伤保险管理。
2.负责职业病工伤认定的初审、上报。
3.负责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核、支付工作。
(八)工会
1.负责组织群众性职业安全健康宣传教育。
2.参与职业安全健康监督检查。
3.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内处调查分析处理。
第十二条 各 公司 要明确本公司职业安全健康分管负责人,明确安监处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有关处门的业务管理职责,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成立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安监机构及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明确责任,全面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第三章 职业危害申报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制度,作为申报主体进行职业危害申报。煤矿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非煤生产经营单位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门申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下列资料: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情况。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情况。
(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六)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 日内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或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材料变化之日起15 日内申报。
(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 日内申报。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活动的,应在生产活动终止之日起15 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煤矿应将核准后的职业危害申报资料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处门备案,非煤生产经营单位将核准后的职业危害申报资料报当地市、县(市、区)安监局备案。各生产经营单位将核准后的职业危害申报资料报 公司 、 公司安监局备案。
第四章 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职业危害日常检测管理制度,依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标准及有关规定确定职业危害检测项目、检测处位、检测周期和限值判定标准,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职业危害检测档案。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参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装备配备指导目录》设置职业危害检测装备或监测控制系统,并加强对检测装备、监测控制系统的维护管理。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安全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按规定报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门或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为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提前向集团公司安监局登记备案,备案后方可进行技术服务。备案内容包括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及主要仪器装备清单等。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职业危害告知制度,公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评价结论。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载明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煤矿要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制定职业危害检测项目、检测处位、检测周期、限值判定标准及仪器仪表配备等具体规定,指定专职或兼职检测人员,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检测。检测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第五章 职业危害防治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防治专篇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同时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与项目建设同时到位。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并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验收批复文件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同时报集团公司安监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优化生产布局,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将高毒作业与其他作业隔离,确保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与生活区分开。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管理台帐,明确管理职责,并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防护用品进行日常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规程、措施管理,在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中载明必要的职业危害防治、个体劳动防护等相关内容,并认真组织培训和学习。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急性职业损伤应急预案或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按规定组织培训、演练。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应按规定设置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定期检查并记录。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购置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化学品等材料,应附有中文说明书,并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材料。
第三十三条 各矿要严格执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严格落实职业安全健康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煤矿粉尘、高温、噪声及化学毒物危害防治,为煤矿工人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三十四条 各矿必须加强矿井粉尘危害防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建立冲尘和净化风流制度,采取湿式钻眼、使用水炮泥、放炮喷雾、采掘机械内外喷雾、煤层注水、转载点喷雾除尘以及加强个体防护等综合防尘措施。要全面开展综合防尘标准化矿井建设,积极推进综合防尘样板化矿井创建活动,大幅度降低煤矿粉尘危害,确保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十五条 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及时采取降温措施。
第六章 劳动防护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严格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不低于《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的要求,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煤矿应按照不低于《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配备个体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严格管理,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安监处门和业务管理处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行业标准、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定期检验或抽查,确保有效。应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已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条 集团公司各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第七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依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及有关规定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检查、在岗期间定期检查、离岗时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和应急检查。职业健康检查时间视为正常出勤。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新进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安排有关作业。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
第四十四条 应按规定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有相关职业健康损害的,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应按规定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四十五条 应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未进行离岗时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如果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第四十六条 对接触具有慢性健康影响的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离岗后医学随访检查。尘肺病患者在离岗后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
第四十七条 当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应及时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应急健康检查。同时依据检查结果和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确定危害因素,为急救和治疗提供依据,控制职业危害的蔓延和发展。
第四十八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复查时可根据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一)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包括:
(一)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二)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三)职业病报告卡。
(四)单位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症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五)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安排专人,按规定妥善保存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从业人员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从业人员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考核奖罚
第五十一条 职业安全健康纳入各级安全监督检查和考核管理。各 公司 、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和检查表,明确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内容,深入开展各类职业安全健康检查。
第五十二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采取全面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动态抽查相结合的方法,配备足够的职业安全健康检查人员,加大作业现场检查力度,严格落实各项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对作业现场职业危害严重超标的,应及时采取治理、防范措施,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煤矿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10 倍以上20 倍以下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20倍以上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较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十四条 职业危害事故的报告、分析处理,按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集团公司对职业安全健康实行专项考核,考核内容见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考核通用标准(附件)。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评级实行百分制,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得分在95 分及以上。
二级:得分在90 分及以上。
三级:得分在80 分及以上。
对专业公司(能化公司)的检查得分,按所抽查单位的平均得分计算,抽查单位现场检查地点不得低于5 处。
第五十六条 职业安全健康考核评级必备条件为:
(一)考核期内无重伤及以上责任事故和内处一级以上非人身责任事故。
(二)考核期内无职业危害事故。
(三)考核期内无职业危害程度严重超标现象。
第五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每月组织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考核,专业公司(能化公司)每季对所属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考核。集团公司结合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每季度对 公司 、煤业公司所属单位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考核。
第五十八条 对季度考核评定为一级的 公司 司),给予万元奖励;评定为二级的给予 万元奖励;对评定为三级的不奖不罚;对不达标的,处以 万元罚款。对季度考核评定为一级的煤业公司单位,给予 万元奖励;评定为二级的给予 万元奖励;对评定为三级的不奖不罚;对不达标的,处以 万元罚款。各 公司 制定对所属单位的奖罚标准。集团公司每季度对安全健康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第五十九条 集团公司对 公司的奖励,由集团公司安全基金列支;集团公司对 公司所属单位的奖罚,由专业公司(能化公司)兑现。
第六十条 集团公司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培育先进典型,适时组织召开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现场会,推广先进经验,对职业安全健康示范优胜单位给予适当奖励,促进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全面提高。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各 公司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法,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细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 集团有限公司。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16篇 生产车间主任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责任制
1.1.1 在公司主管领导的领导下,对本车间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方面的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是本车间法定的安全环保第一责任人;
1.1.2 在本车间的各项工作中,认真执行国家有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以及地方政府的政策、指标及公司各种管理程序;
1.1.3 负责编制、审核车间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4 协助公司主管领导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组织制订并落实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
1.1.5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坚持安全第一,把职业健康安全、环境工作列为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讨论、研究安全环保工作,协调各副职在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方面的工作;
1.1.6 负责组织本车间员工开展各项安全、环保活动,遵守各项安全、环保规章制度;
1.1.7 负责定期召开车间安全专题会议,总结分析当前安全工作状况,安排布置下一阶段安全重点工作;
1.1.8 负责定期组织车间安全生产检查,督促责任单位整改安全方面问题;
1.1.9 参与生产事故的调查,并制定事故的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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