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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管理规定15篇

发布时间:2022-12-20 热度:39

保护管理规定

第1篇 井下三大保护及风电闭锁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保证井下人身安全,预防人身触电和电火花引起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下供电系统,必须坚持使用漏电、接地、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及掘进工作面的风电闭锁装置。目前根据我矿的实际情况,作以下规定:

一、 检漏继电器的使用:

1. 井下各变电所660伏、380伏电源馈电总开关必须安装使用检漏继电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停用,特殊情况须经值班矿长批准。

2. 检漏继电器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煤矿检漏继电器安装、运输、维护与检修细则》。

3. 检漏继电器在地面应进行仔细检查、试验,符合要求后方可下井使用。

4. 采区变电所值班员,每天应对检漏继电器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试验,并作记录。

5. 机电科井下维修工在瓦斯检查员的配合下,每月至少一次对检漏继电器进行远方试验,并作记录。

二、 电煤钻综合保护的使用:

1. 井下必须安装综合保护装置,并坚持使用。

2. 使用单位必须正确安装使用,如发现一处不安装或安装使用不合格罚款100元。

3. 使用单位必须认真维护,保证综合保护装置正常运行,出现故障应及时处理,不得强行送电。

4. 综合保护上交修理时必须保持元件齐全,如无故丢失损坏元件,按原值2倍罚款。

5. 对综合保护的性能每班应进行一次试验,各项保护动作灵敏可靠,方棵投入使用。

6. 如使用不当,管理不善,造成综合保护装置损坏,按原值罚款。

三、 保护接地装置:

1. 井下必须建立完善和保护接地网络并符合《矿井保护接的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

2. 36伏以上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铠装电缆的钢带、橡胶电缆的接地芯线或屏蔽护套、高压电缆中间接线盒等均需接地。

3. 在矿井中禁止使用无接地芯线的橡套电缆或塑料电缆。

4. 所有必须接地的电气设备和局部接地装置,都必须和总接地网连接。

5. 接地极的装置:

⑴井下中央泵房的水仓设置主接地极;

⑵每个采区变电所,每个低压配电点(至少有三台开关),采煤工作面的溜子道,回风巷,每个掘进巷道、皮带机巷,连接铠装电缆接线盒,都必须设置局部接地极。

6.职责分工:

⑴主接地极、主接地母线、采区变电所的局部接地极、接地母线,由机电科负责安装、检修;

⑵各低压配电点,各巷道的局部接地极,属哪个工区使用管理的范围,由哪个工区安装、管理、维修;

⑶各单位要对自己范围内的接地装置定期检查,发现接触不良或锈蚀等缺陷应立即处理;

⑷机电科定期安排专人对井下接地网进行一次全面测定,接地网的任何地方,接地电阻都不得超过2欧姆,将测定数据填表存入档案。

7.检查中发现井下接地网一处达不到《接地装置细则》罚款30元,并限期整改。

四、 过流短路保护装置:

1. 馈出线的电源均需加装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并按《三大保护细则》计算定值,使用馈电开关时,采用过流继电器,使用磁力启动器时,采用限流热继电器或熔断器。

2. 检查对不加装过流、短路保护装置或电流整定、熔丝选用不合格的一处罚款30元,并限期整改安装合格。

3. 当干线上的开关不能同时保护支线线路时,则应在靠近分支点处另行加装过流短路保护装置。

4. 新安装的供电系统机电科要有整体设计和计算资料。

5. 各工区井下新安装电气设备时,必须提前写出书面申请报机电科设备组,申请中注明所需设备型号负荷及控制距离,由设备组根据所提供的数据,验算出过流继电器的整定值或熔断器容体的容量,写出书面整定值一式二份,由使用单位持本整定值到电修组进行电流继电器的整定、熔体更换、电缆的选用,设备组根据申请的实际情况为使用单位选择电缆截面及长度,否则一次罚款100元。

6. 机电科应及时绘制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该图应注明电气设备型号、容量、电缆规格、长度及短路过流保护装置的整定值。

7. 各使用单位应在开关上挂牌子,或放在开关内,注明该点的短路电缆,开关整定值、整定日期、整定人以便检查其保护装置整定值。

8. 开关在井下使用超过6个月时,应对其过流保护装置进行一次全面的检验和调整。

9. 以上规定缺项、不按规定执行的每处罚款30元。

五、 风电闭锁装置:

1. 每个掘进工作面的供电和局扇都必须安装风电闭锁装置。

2. 风电闭锁装置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要求,检查副发现一处不安装或不坚持使用,罚款200元。

3. 风电闭锁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停用,否则除进行罚款外,还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2篇 劳动防护设施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

1、目的

对安全防护用品进行统一管理,以确保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完备和正常使用,达到保护职工安全生产的目的。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东莞厚街海清污水处理公司各职能部门所使用的设备、设施、防护用具、工具及高低压电气设施。

3、职责

3.1 部门负责人负责建立部门安全防护用品、用具需求表和台帐,负责员工防护用品日常使用的监督。

3.2 行政部负责收集和整理全公司所有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需求和台帐,安排特种防护用品、用具的检验工作和配置管理。

3.3 库房负责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具体保管和发放工作。

3.4 所有人员有权对员工安全防护用品、用具配置情况提出合理意见。

4、工作程序

4.1 各部门所有防护用品、用具必须建立台帐,确保数据记录准确。

4.2 根据各部门具体情况确定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保存形式。

4.3 发放给个人保管的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不得随意借给他人。

4.4 各部门保管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必须定点存放,确定专人看管,摆放整齐。

4.5 各部门定点存放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应建立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度。

4.6 行政部应建立全公司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台帐,并经常与各部门衔接,了解安全防护用品的现状和需求情况。

4.7 安全职能部门要随时了解最新安全防护用品科技动态,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副总经理提出安全防护用品更新和添加的申请。

4.8 各部门应加强对员工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检查和督察。

4.9 员工调离本岗位时,非易损的安全防护用品应归还的必须交回,丢失和损坏的说明原因,无法做出合理解释的或认为破坏的按规定使用期限折价赔偿。

4.10 行政部或安全职能部门应根据特种防护用品、用具的相关资料,按期组织进行效验工作,确保特种防护用品、用具安全有效。

第3篇 施工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与文明施工管理

第一节管理目标

要求各施工单位依据gb/t24001-(1996) / iso14001-(1996)环境管理标准和我集团环保手册,建立iso14000环保体系,制定环境方针、环境目标和环境指标,配备相应的资源,遵守法规,预防污染,节能减废,实现施工与环境的和谐,达到环境管理标准的要求,确保施工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并最大限度地达到施工环境的美化,选择功能型、环保型、节能型的工程材料设备,不仅在施工过程中达到环保要求,而且要确保整体工程成为使用功能完备的绿色建筑。

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北京市关于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各项规定。使施工现场成为干净、整洁、安全和合理的文明工地,使之成为北京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

鉴于本工程特殊的周边环境,我们将重点控制和管理现场布置、临建规划、现场文明施工、大气污染、对水污染、噪音污染、废弃物管理、资源的合理使用以及环保节能型材料设备的选用等。在制定控制措施时,考虑对企业形象的影响、环境影响的范围、影响程度、发生频次、社区关注程度、法规符合性、资源消耗、可节约程度以及对材料设备对建筑物环保节能的效果等。

第二节组织保证

1、在项目经理部建立环境保护体系,明确体系中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并保持一套工作程序,对所有参与体系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

2、施工现场必须严格管理,项目经理部成立10人左右的场容清洁队,每天负责场内外的清理、保洁,洒水降尘等工作。

第三节工作制度

1、建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例会制度,总结前一阶段的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管理情况,布置下一阶段的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2、建立并执行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检查制度。由监理单位组织各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管理负责人参加的联合检查,对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开出“隐患问题通知单”,各施工单位在收到“隐患问题通知单”后,应根据具体情况,定时间、定人、定措施予以解决, 监理单位及各有关部门应监督落实问题的解决情况。

第四节管理措施

一、场容布置

1、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开设大门,大门门扇为双开,完全封闭式,且开启自如,车辆出入时打开,不用时关闭。做到封闭式管理,人员出入要申请、登记。

2、对现有围墙按当地城区要求进行统一粉刷装饰,做到牢固、美观、封闭完整的要求。

3、为美化环境,在主要出入口和围墙边进行绿化和摆放盆花。

4、在主要大门口明显处设置标牌,标牌写明工程名称、建筑面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地负责人,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等内容,字迹书写规范、美观,并经常保持整洁完好。

5、大门口内设二图五板(即:施工现场平面图、施工现场卫生区域划分图、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板、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管理制度板、施工现场现场管理制度板、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板、施工现场行政卫生管理制度板。)

二、防止对大气污染

1、施工阶段,定时对道路进行淋水降尘,控制粉尘污染。

2、建筑结构内的施工垃圾清运,采用搭设封闭式临时专用垃圾道运输或采用容器吊运或袋装,严禁随意凌空抛撒,施工垃圾应及时清运,并适量洒水,减少粉尘对空气的污染。

3、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物、细颗粒散体材料,安排在库内存放或严密遮盖,运输时要防止遗洒、飞扬,卸运时采取码放措施,减少污染。

4、现场内所有交通路面和物料堆放场地全部铺设混凝土硬化路面,做到黄土不露天。

5、对运输车要加强防止遗撒的管理,要求所有运输车卸料溜槽处必须装设防止遗撒的活动挡板,混凝土卸完后必须清理干净方准离开现场。

6、在出场大门处设置车辆清洗冲刷台,车辆经清洗和苫盖后出场,严防车辆携带泥沙出场造成道路的污染。

7、现场内的采暖和烧水茶炉均应采用环保产品。

三、防止对水污染

1、确保雨水管网与污水管网分开使用,严禁将非雨水类的其它水体排进市政雨水管网。

2、现场交通道路和材料堆放场地统一规划排水沟,控制污水流向,设置沉淀池,污水经沉淀后再排入市政污水管线,严防施工污水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线或流出施工区域污染环境。

3、施工现场厕所设沉淀池,将厕所污物经过沉淀后排入市政的污水管线。

4、加强对现场存放油品和化学品的管理,对存放油品和化学品的库房进行防渗漏处理,采取有效措施,在储存和使用中,防止油料跑、冒、滴、漏污染水体。

四、防止施工噪音污染

1、现场混凝土振捣采用低噪音混凝土振捣棒,振捣混凝土时,不得振钢筋和钢模板,并做到快插慢拔。

2、严格控制强噪声作业,对混凝土输送泵、电锯等强噪音设备,以隔音棚遮挡,实现降噪。

3、模板、脚手架在支设、拆除和搬运时,必须轻拿轻放,上下、左右有人传递。

4、使用电锯切割时,应及时在锯片上刷油,且送料速度不能过快。

5、使用电锤开洞、凿眼时,应使用合格的电锤,及时在钻头上注油或水。

6、加强环保意识的宣传。采用有力措施控制人为的施工噪声,严格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噪音扰民。

7、塔吊指挥使用对讲机来取代起重工的吹哨声,消除此项噪音污染。

8、木工棚及高噪音设备实行封闭式隔音处理。

五、废弃物管理

1、施工现场设立专门的废弃物临时贮存场地,废弃物应分类存放,对有可能造成二次污染的废弃物必须单独贮存、设置安全防范措施且有醒目标识。

2、废弃物的运输确保不散撒、不混放,送到政府批准的单位或场所进行处理、消纳。

3、对可回收的废弃物做到再回收利用。

六、材料设备的管理

1、对现场堆场进行统一规划,对不同的进场材料设备进行分类合理堆放和储存,并挂牌标明标示,重要设备材料利用专门的围栏和库房储存,并设专人管理。

3、对废料、旧料做到每日清理回收。

4、使用计算机数据库技术对现场设备材料进行统一编码和管理。

七、环保节能型材料设备的选择

以建设方和建设方代表为主导,在材料设备选型方面,遵从以下原则:

1、满足设计要求

2、满足规范要求

3、满足质量和建筑物所特有的使用功能要求

4、满足环保、节能要求,具有良好的使用寿命,便于今后建筑物的维护和管理,达到降低建筑物维护管理费用和建筑物运营费用的目的。

八、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措施

本工程属于一类民用建筑,必须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要求,严格做好室内环境污染的控制工作,否则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将不能投入使用。

1、土壤中氡浓度控制

本工程设计图纸中未显示出该工程需采取防氡工程措施,则土方回填时尽可能多的用原土回填,若不得不采用异地土,必须进行镭-226、钍-232、钾-40的比活度测定,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2、材料选择

本工程施工必须采用a类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

本工程需重点控制的材料则主要为混凝土、隔墙、装修用砂、石(豆石)、水泥、石材、板材、涂料等建筑材料,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下表规定:

测定项目

限量

内照射指数

小于等于1.0

外照射指数

小于等于1.0

上述材料进场时,必须具有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并符合规范要求,同时现场还要取样复验,否则不得使用。

另外,内墙面和顶棚涂料必须有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和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并取样复验,不合格严禁使用。

严禁在工程室内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

工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应符合下表要求:

污染物

一类建筑工程

氡(bq/m)

小于等于200

游离甲醛(mg/ m)

小于等于0.08

苯(mg/ m)

小于等于0.09

氨(mg/ m)

小于等于0.2

tvoc(mg/ m)

小于等于0.5

九、其他措施

1、对易燃、易爆、油品和化学品的采购、运输、贮存、发放和使用后对废弃物的处理制定专项措施,并设置专人管理。

2、对施工机械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修保养,保证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避免噪音、泄漏和废油、废弃物造成的污染,杜绝重大安全隐患的存在。

3、生活垃圾与施工垃圾分开,并及时组织清运。

4、施工作业人员不得在施工现场围墙以外逗留、休息,人员用餐必须在施工现场围墙以内。

5、对水资源应合理再利用,如将沉淀后抽出的浅层水用于冲洗车辆、降尘和冲洗地面。

第4篇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的管理工作。

2 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国家电力公司)

3 职责

3.1 安监部负责公司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的编制、检查、总结等管理工作。

3.2 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的实施工作。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颁发的标准,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安全措施项目应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安全性评价结果作为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4.2 年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每年10月份由各部门组织编制报安监部,安监部汇总后报公司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讨论,报总经理审定后,下发各部门执行。

4.3 季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项目(必须是年度计划内的),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将本季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项目完成情况和下季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项目报安监部。

4.4 公司分管领导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执行情况的检查,分析、总结,协调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4.5 各部门负责人应按规定组织检查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的完成情况,并报安监部。

4.6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因不具备条件执行的,经总经理或分管领导批准,可以进行必要的修订和补充,并报上级备案,但如果变动上级指定的项目,则必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4.7 各部门季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不能完成的,在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延期执行。

4.8 年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不能完成的在10月31日前履行审批手续方可延期执行。

4.9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竣工后由安监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5 检查与考核

5.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安监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5.2 依据本标准和公司相关标准进行考核。

第5篇 非煤矿山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管理规定

一、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二、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三、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四、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五、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六、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七、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第6篇 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若干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在发展化学工业的同时,严格控制新污染的产生,加快老污染的治理步伐,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委、国家经委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利用外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和引进项目

(以下统称化工建设项目)。

第三条 实施化工建设项目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执行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化工建设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表)的审批制度和防治污染及其它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化工建设项目要积极进行三废资源综合利用、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家的自然资源。对于技术成熟、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同防治污染及其它公害的措施一样,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在勘探、开采化学矿山时,必须按照国家矿产资源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综合勘探、综合评价、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 化工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化工建设项目要采用无三废或三废排放量少的先进工艺,采用无毒无害,低毒低害的原料路线,采用技术先进,效率高的三废处理设施。凡是采用被淘汰工艺的化工建设项目,组织评审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位不得同意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主管计划部门不得上报或批准项目建议书和计划任务书。

凡是依托老企业建设的化工建设项目都应在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同时治理企业的老污染。化工建设项目投产后,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

第六条 化工系统各级计划、基建、财务和物资等部门都应按照本规定将化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纳入计划,计划部门必须将计划预安排的化工建设项目及早通知环境保护部门。各级化工环境保护部门是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要从前期准备工作入手,会同有关部门完成以下工作,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1.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预安排和审查环境影响评价费用是否合理。

2.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表)组织预审。

3.对承担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4.参与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的审查,监督设计采用治理技术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5.监督检查设计与施工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综合利用设施是否落实和参与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6.监督检查化工建设项目正式投产后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和效果。

二、 关于可行性研究阶段的规定

第七条 化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编制,在时间上要同步进行和完成。建设单位在上报项目建议书时,必须着手委托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做好环境影响评价的准备工作。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与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签订环境影响评价的委托协议后,要为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创造条件,应按照协议的要求,向承担单位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所必需的基础资料,并对基础资料的正确性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的承担单位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内容、深度,迅速开展工作,并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表)的可靠性和准确性负责,必须对评价结论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经过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 为确保大中型化工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质量,其综合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必须由掌握化工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化工单元操作方法,具备化学工程分析能力,并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在着手选择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前,必须报告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给予指导或建议建设单位做出选择。

承担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与项目所在地区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搞好协作,发挥地方的优势,以缩短环境影响评价周期。

第十条 小型化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省、自冶区、直辖市化工厅

(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

(公司)会同建设单位自行安排和选定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小型化工建设项目要保证环境影响评价质量,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表)的编审制度,主管机关的环保部门要严格进行“三同时”把关。

第十一条 凡经当地主管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可以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小型化工建设项目,应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填写报告表,报送项目主管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再送交

地方主管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应根据化工建设项目的评价工作量合理收取,不得任意提高收费标准。评价费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中列支。

凡因环境影响评价承担单位工作失误而引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修改,不得再收取费用,凡由于其它原因引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修改,可酌情补收费用。

第十三条 由设计、科研、勘察等单位组成的化工部环境影响评价咨询服务中心及其成员单位,主要负责承接化工部门安排的或化工建设单位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任务,保证环境影响评价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在条件可能时也可承接化工系统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对从事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化工部部属科研、设计、勘察、大专院校等单位从事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需填写国家环境保护局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申请表》,由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审批后,报送国家环境保护局,办理评价证书核发手续。

第十五条 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表)编制完毕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表)上报建设项目主管机关〔化工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

(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

(公司)〕的环保部门进行预审,预审合格后再报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或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或化工部直属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表)由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或由其委托的单位组织预审,其它项目按照建设项目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

(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

(公司)的环保部门组织预审。

负责预审的单位自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表)之日起,一个月内

(表为半个月)提出意见。逾期没有提出预审意见的,则按同意处理。建设单位应将逾期生效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表),报送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

第十六条 根据化工部建设项目现行管理体制,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

(含5000万元)或500万美元

(含500万美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及一些由化工部安排投资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化工部化工规划院评审,其中化学矿山项目,由化工部化学矿山规划设计院评审,其它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

(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

(公司)负责组织评审。

对报审的化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单位应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会。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有主管机关环境部门预审意见的文件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批文件。没有上述文件的建设项目,评审单位不得召开评审会,计划部门不得上报或批准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十七条 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评审的要求如下:

1.提请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召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会前一个月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表)报送组织评审单位同级的化工环保部门〔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

(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

(公司)的环保部门〕一份。

2.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

(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

(公司)的环保部门,在收到送审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表)后,要首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表)的内容、深度是否符合要求。评审单位要按照化工部有关化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内容和深度的规定和要求,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的环保篇章。

对不符合要求的,要提出意见,退回建设单位,转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的承担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补充、修改,待符合要求后,再重新报审。

3.评审单位在召开评审会时必须请同级化工环保部门派人参加评议,充分发表意见。凡是末经同级化工环保部门同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得批准上报。

三、 关于设计、施工、验收阶段的规定

第十八条 化工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必须按照化工部发布的《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86)化基字第1066号〕有关环境保护篇章的内容要求,编制初步设计的环境保护篇章,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表)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对环境有严重影响的化工建设项目应采用成熟的三废治理技术。凡是有污染而又没有污染治理措施,或虽然有治理措施,但污染物排放仍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化工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得批准计划任务书,设计单位在接到设计任务后,有权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异议,未经最后确认,可暂不开展设计。

第二十条 各级化工科研主管部门,在安排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科研任务和鉴定科研成果时,必须同时安排三废治理的科研任务,同时鉴定三废治理技术,在鉴定时,必须有同级化工环境保护部门参加。凡是三废治理技术不过关的科研成果,一律不得鉴定,化工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不得将其用于设计。

第二十一条 化工建设项目的厂址、原料及工艺路线的选择必须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表)的审批结论作为依据之一,凡是对环境有严重影

响的建设项目必须另选厂址或改变原料、工艺路线。

化工建设项目的选址与总图布置和三废污染防治措施应符合化工部发布的《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二条 各级化工计划主管部门在安排和审查化工建设项目时,对与主体工程相关的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程所需资金、设备、材料,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切实予以保证,不留缺口。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挤掉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资金、设备、材料和施工力量。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核会前一个月,将初步设计报到主审单位同级的化工环保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预审环保篇章;开会时主审单位必须请同级化工环保部门派人参加;办理批文时,必须征得同级化工环保部门的同意。凡是环境保护篇章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批复初步设计。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文明施工,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如产生粉尘、烟尘、噪声、振动及废物,必须有防范措施,防止造成不应有的环境破坏。由于力所不及的原因造成了环境,待项目建成后,必须进行修整,恢复周围环境的自然面貌。

第二十五条 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在向项目验收委员会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时,要同时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境保护设施的处理能力、试运行情况和技术经济效果。

第二十六条 化工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有主管机关环境保护部门参加,对环境保护设施及其效果进行检查。凡是环境保护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或建成后经过试车考核其治理效果达不到设计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验收投产,也不得试生产,强行或变相投产的,要追究决定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对已建成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回访,凡是已建成的环境保护设施,由于设计的原因不能正常运行或达不到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的要求,设计部门应负责修改设计,建设单位不再付给设计费用。

四、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

(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

(公司)和重点城市化工局,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报送当年度计划安排的化工建设项目数量、内容、环境影响评价任务的承担单位等资料,年终前要对在建项目的“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 带式输送机安全保护装置管理规定

一、总则

1. 必须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

2. 应装设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

3. 在主要运输巷道内安设的带式输送机还必须装设:

(1)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和防撕裂保护装置;

(2)在机头和机尾防止人员与驱动滚筒和导向滚筒相接触的防护栏。

4. 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必须同时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必须装设制动装置。

5. 输送机巷道内,必须安设沿线紧停保护装置。

二、安装

1.防滑保护装置

驱动滚筒防滑保护装置的作用是当驱动滚筒与输送带打滑摩擦时,使带式输送机自动停机。

① 电感式防滑保护装置:磁铁安装在从动滚筒侧面上,速度传感器安装在与磁铁相对应的支架上。当皮带机滚筒转速低于设定值并保持5s时,皮带机将自动断电停机。

② 滚轮式防滑保护装置:滚轮速度传感器安装在下胶带上表面或上胶带下表面,并使胶带与滚轮保持足够的驱动摩擦力。

2.堆煤保护装置

堆煤保护装置的作用是当输送机机头发生堆积煤时,使带式输送机自动停机。

堆煤保护装置安装在煤仓上口或两部带式输送机搭接处。煤仓处堆煤保护传感器应安装在低于机头下胶带200mm水平以下,其平面位置应在煤仓口范围内。搭接处堆煤保护传感器安装高度应在机头滚筒轴线水平以下,其平面位置应在下部输送机的煤流方向,且距离机架200~300mm。当堆煤触及堆煤保护器探头时,保护器自动停机报警。

3.防跑偏保护装置

防跑偏保护装置的作用是:当输送带发生跑偏时,使输送带自动纠偏和在跑偏严重时,使输送机自动停机。

① 在用带式输送机在机头、机尾均应安装1组跑偏保护传感器,当胶带运输机的胶带发生跑偏时,胶带推动臂式滚筒导杆。当偏离角度大于20°允许误差±3°时,跑偏开关动作,保护器主机开始报警,但不造成停机,保护器主机经过5~10s延时后,如胶带仍处于跑偏状态,保护器主机将自动切断电源,实现跑偏保护。

② 在用皮带运输机中间部分要安装自动纠偏装置。当胶带出现跑偏时,自动纠偏装置发生偏转,使胶带自动复位。防跑偏滚动导杆安装在距离槽型托辊外沿50~100mm范围内。上胶带每50m安装1组,下胶带每100m安装1组。

4.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

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的作用是:当输送带在驱动滚筒上打滑,使输送带在驱动滚筒摩擦,温度升高,热量积聚,产生烟雾时,监测温度信号、烟雾信号,实现自动停机,并能自动洒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① 温度保护传感器温度整定值为50℃,当温度高于整定值±3℃时,保护器自动停机保护。其安装位置必须在驱动滚筒与胶带分离处或驱动滚筒内部。

② 烟雾保护传感器是在皮带输送机周围有烟雾形成并达到一定浓度时,保护器自动发出声光警报并自动停机。传感器应布置在驱动装置上方5m内的下风口处。

③自动洒水装置的洒水装置应安装在输送机驱动装置两侧,其洒水能起到对驱动胶带和驱动滚筒同时洒水降温灭火的效果。易熔棒必须布置在驱动滚筒与胶带分离处,且距离滚筒表面100mm以内。易熔棒熔断温度为50~60℃,当易熔棒周围温度达到50~60℃并持续3~5分钟时,易熔棒将自动熔断。

5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

当输送机张紧力下降,输送带和驱动滚筒将产生打滑时,使输送带自动停机并报警。

6防逆转装置

防逆转装置的作用是防止上运的带式输送机发生逆转飞车事故。在用的上运带式输送机必须配备滚柱式逆止保护装置和其他有效的定型防逆转装置。

7制动装置

制动装置的作用是防止上运的输送机停车逆转,使下运的输送机及时停车。在用的倾斜运输的胶带运输机必须配备完善的制动装置。

8沿线紧停保护装置

输送机巷道内每隔100m安装1个紧停开关,在装载点、人行过桥处、机头、机尾均应设有紧停开关,开关信号接入输送机控制系统。

9防撕裂保护装置

防撕裂保护装置的作用是当输送带撕裂时使输送机自动停机,防止撕裂事故扩大。

三、试验方法

1.防滑保护装置:

对于电感式防滑保护装置,通过转动传感器方向或使传感器远离滚筒,输送机应能自动停机。

对于滚轮式防滑保护装置,将滚轮提起或转开使其与输送带表面脱离,输送机应能自动停机。

2.堆煤保护:

输送机正常运转时,人为的推动堆煤保护传感器的触头,使保护动作,输送机应能自动停机为正常。

3.跑偏保护:

输送机正常运转时,人为的推动跑偏传感器的滚动导杆,使限位开关动作,输送机应能自动停机为正常。

4.温度保护装置:

每天检查1次,传感器每季度定期更换。

5.烟雾保护装置:

每天检查1次,传感器每月定期更换。

6.自动洒水装置:

电磁阀式自动洒水装置,通过按动试验按钮使电磁阀打开;易熔棒式自动洒水装置,人为松动拉紧绳,洒水装置喷头均能喷水为正常。

7.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

在输送机停机状态系下,对液压传感器式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人为将拉紧装置液压站溢流阀缓慢松动,当压力低于规定值时,故障显示盘低压故障指示灯亮为正常。对行程开关式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人为触动开关,故障指示灯亮为正常。

四、试验制度

1.试验周期

防滑保护、堆煤保护、防跑偏保护、自动洒水及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每天检修期间试验1次,并填写实验记录。

温度保护及烟雾保护,使用单位定期到机电科领取合格的传感器,下井更换,旧传感器交由机电科试验。

沿线紧停保护,每周所有紧停开关试验1遍。

2.职责分工

(1)检修班的输送机司机负责对保护装置进行试验,并填写试验记录。

(2)值班维修人员是保护装置的维护人,要配合输送机司机做好试验工作。

(3)机电科不定期对皮带运输机保护装置进行检查和试验,并认真检查各记录情况。

五、试验制度

试验前,试验人必须与输送机集控室调度员、前后部输送机司机及本输送机的各装载点司机联系,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试验。

试验人对输送机的各种保护试验完后,必须当场填写试验记录,并签字,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值班维修工处理,严禁甩掉、拆除保护装置。

六、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1、机头、机尾、驱动段、给煤点、煤仓上口和其他旋转部位必须装设防护栏和护罩。机头煤仓备有合格的安全带,在煤仓上口附近作业时必须使用安全带,严格执行“一人作业一人监护”制度。

2、机道内有人跨越带式输送机的地方,必须设立过桥。

3、主回路电缆及主电机每月用适宜的绝缘摇表摇测一次。额定电压低于1140v的各种交流电机、电气设备和线缆的绝缘电阻值不小于1mω。

4、胶带与底板有0.2m的安全间距,无胶带磨底板或积煤现象,输送机边梁与巷道壁之间留有不小于0.5m的安全距离,机头和机尾处与巷道的距离不小于0.7m。

5、在胶带输送机卸载点、装载点下皮带运行方向、驱动点的前方和机尾滚筒前方下皮带处要装设清扫器,清扫后的胶带表面不得粘带煤泥。

6、胶带输送机道应装设有不小于50mm的洒水管路,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并配有25m长的软管;主要煤仓上下口的供水管路直径不小于75mm并设置相应支管和直径不小于50mm的阀门,阀门上接好直径50mm的高压消防软管,软管长度能够覆盖煤仓口。

7、胶带输送机头、驱动部位和配电室应配备不少于2只灭火器和0.3m3的灭火砂。

8、现场应有皮带机运行日志、事故记录、检查检修记录、安全保护试验记录等各种记录资料。

第8篇 景区资源保护管理规定

景区的资源保护管理规定

(一)凡在__景区内的员工都要服从公司的管理,爱护景区内的各种旅游资源、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

(二)严禁随意排放污水和乱倒垃圾。严禁在景区内的水域内游泳,严禁在景区内吸烟、野炊、玩火、放牧、烧荒。

(三)保护花草树木和自然植被。严禁破坏植被、砍伐林木,禁止滥挖野生植物。

(四)维护景区内野生动物的栖息生存环境。严禁伤害和捕杀生动物。

(五)不得在景观上乱画、乱写、乱贴、乱刻和任意钉凿。

(六)如需要施工,要保护景物及周围林木、植被、水体、土貌。施工结束后必须清理场地,进行绿化,恢复周围环境原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

(七)凡违犯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处罚款。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9篇 保护国防通信光缆管理规定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有关保护国防通信光缆的规定包括:第一条各单位和人民群众都不得损坏通信线路设备或有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

(1)不准在危及通信线路安全范围内进行爆破、堆放易爆易燃品或设置易爆易燃品仓库。

(2)不准在埋有地下线缆的地面上进行钻探、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矿渣或倾倒含有酸、碱、盐的液体。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开沟、挖渠,应与通信部门协商解决。

(3)不准在设有过江河线缆标志的水域内抛锚、拖锚、挖沙、炸鱼及进行其他危及电缆安全的作业。

(4)不准在海图上标明的海底线缆位置两侧各二海里(港内为两侧各一百米)水域内抛锚、拖锚、拖网捕鱼或进行其他危及海底电缆安全的作业。

(5)不准在地下线缆两侧各一米范围内建屋搭棚、不准在各三米的范围内挖沙取土和设置厕所、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等能引起线缆腐蚀的建筑。在市区外线缆两侧各二米、在市区内线缆两侧各零点七五米的范围内,不准植树、种竹。

(6)不准移动或损坏电杆、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及无人值守载波增音

站、微波站。

(7)不准在危及电杆、拖线安全的范围内取土和架空线路两侧或天线区域内建屋搭棚。

(8)不准攀登电杆、天线杆塔、拉线及其他附属设备。

(9)不准在电杆、人井、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支架及其他附属设备上栓牲口和搭挂电灯线、电力线、广播线;不准在通信电线上搭挂广播喇叭和收音机、电视机的天线。

(10)不准向电杆、人井、电线、隔电子、电缆、天线、天线馈线及线路附属设备射击、抛掷杂物或进行其他危害线路安全的活动。

第二条

在通信线路附近建筑施工、筑路、兴修水利、农田建设、植树造林、砍伐树竹、运输超高超大物件、

架设线路、敷设管道和进行水下作业等,如有可能危及通信线路安全,应事先取得通信部门同意,并采取技术防范措施以后方可动工。

对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树枝,通信部门应会商有关部门无偿剪除。对已影响通信线路而未修剪的树竹,通信部门可以修剪。

第三条

通信线路一般不得迁改。其他单位遇有特殊情况必须迁改通信线路时,应先经通信部门同意,迁改工程所需要费用和材料由提出迁改的单位负责。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坏线路、阻断通信的,应责令其承担修复线路的费用并赔偿阻断通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规定,虽未损坏通信线路,但已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通信部门应进行劝阻或制止;必要时,公安机关应配合通信部门进行劝阻或制止。通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使设备造成损坏、阻断通信的,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五条

对保护通信线路、阻止损坏事故、协助侦破案件、抓获犯罪分子、追回被盗通信器材和协助抢修通信线路成绩显著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由通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第七条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2005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五)》

第三条规定:

“在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10篇 大唐发电厂反事故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管理规定

第一章范围

第一条本规定了大唐南京发电厂反事故技术措施(以下简称“反措”)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以下简称“安措”)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安措、反措”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各部门职责

(一)设备部是反事故技术措施管理部门,在分管厂长领导下以《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实施导则》为依据,以消除设备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为内容,结合本厂生产特点,编制确保发电机组安全运行的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并做到项目、时间、资金、责任人四落实,下达在月度、设备大、小修工作计划中,确保“反措”完成率达100%。

(二)安监部是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管理部门,在分管厂长领导下以安监部为主,办公室、人资部等配合,以国家、行业、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为依据,结合本厂生产特点编制确保人身、防止职业病、提高消防水平等“安措”计划。并做到项目、时间、资金、责任人四落实,下达在月度、设备大、小修工作计划中,监督“反措”和“安措”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检查、监督“两措”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三)各生产车间负责所辖设备范围内“两措”的编制,在主管车间领导下,根据厂部“两措”计划,结合本车间生产特点,充实细化“两措”内容,实施厂部“两措”计划,完成率达100%,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厂部汇报。

第三章 职权

第四条有权监督“两措”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第五条有权监督检查各部门“安措”和“反措”计划落实情况

第六条有权对各部门“安措”和“反措”完成情况进行奖惩处理。

第四章 责任

第七条设备部对起草、编制全厂年度“反措”计划负责。

第八条安监部对起草、编制全厂年度“安措”计划负责。

第九条安监部负责督促全厂“安措”和“反措”按计划完成。

第十条各生产车间负责组织本部门“两措”计划实施、完成。

第四章 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十一条编制“反措”和“安措”,是提高设备健康水平,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重要条件;是为了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是确保人身安全的重要保证。是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方法。

第十二条反事故措施计划的编制

反事故措施计划的内容:以《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为依据,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上年事故、障碍、异常情况的防止对策;

(二)上级颁布的事故通报和反事故技术措施;

(三)需要消除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设备缺陷;

(四)提高设备可靠性的重大设备技术改进措施;

(五)需要编制、修订、贯彻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六)加强现代化安全管理的措施等。

(七)反事故措施编制:

1.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设备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我厂的具体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每年11月由分管生产的副厂长组织,在各班组、专业讨论的基础上,由生产车间提案,技术部门进一步讨论、汇总编制,报分管厂领导审阅,经厂长批准后执行,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同时厂部发文下达“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各部门认真组织执行。

2.凡列入反事故措施计划的项目,其经费分别列入更新改造大修和成本费中开支,并从资金、器材、物资、人力等方面予以优先保证。

3.对特殊项目反事故措施经费,必要时向集团公司申请报批。

(八)“安措”计划的编制

1.为了保证职工的安全健康、改善劳动条件所采取的各项技术措施,称为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

2.“安措”计划的内容:以国家、行业、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以“关爱生命,关注安全”为出发点,从减轻职工压力、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人身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推动安全设施标准化、提高消防水平等方面编制。

3.防止人身事故的对策;

4.减轻职工现场劳动作业条件的设施;

5.改善职工劳动作业环境、推动标准化的设施;

6.改进并完善防火防爆系统、消防设施;完善易燃易爆物品存放设施;

7.加强防尘、防毒、防噪声的综合治理;

8.防止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措施;

9.全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10.季节性的安全大检查;防汛工作;

11.特种设备、机动车辆定期检测等;

12.完善电气设备保护接地接零、电动用器具、机械、焊接的安全设施等。

(九)“安措”计划的编制:

“安措”以安全风险评估、安全大检查、危险点分析、技术监督、缺陷管理、可靠性分析结果等作为依据。年度“安措”计划每年11月由分管生产的副厂长组织,在各班组讨论的基础上,由生产车间提案,厂安监、人资、办公室等部门进一步讨论、汇总编制,报分管厂领导审阅,经厂长批准后行文,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厂部发文下达年度“安全及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各部门认真组织执行。

“安措”计划的资金必须保证,应每年从更新改造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由安监部门监督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两措”计划的实施

(一)各部门必须每月检查“两措”执行情况,分管厂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每季度检查全厂“两措”执行情况。

(二)对个别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两措”项目的,应书面申请并经部门主管审批后报厂设备部、安监部,经会审后报生产副厂长批准。

(三)设备部、安监部应按集团公司要求上报“两措”计划、执行情况。

(四)“两措”完成情况列入考核,按厂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对本规定的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并对表1所列的指标进行评价,依据评价结果提出考核意见:

表1 考核内容

序号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考核周期

考核范围

1

反事故措施计划的编制

安全管理规定

年度

本厂

2

反事故措施编制

安全管理规定

针对性风险与事故

本厂

3

“安措”计划的编制

安全管理规定

年度

本厂

报告与记录

表2给出了执行本标准形成的报告和记录。

表2 报告和记录

序号

报告与记录编号

报告与记录名称

填写人

保存地点

保存期限

1

q/cdt-njtp211006—2022jl-01

反事故措施计划

任君

安监部

一年

2

q/cdt-njtp211006—2022jl-02

反事故措施

高浴霜

安监部

一年

3

q/cdt-njtp211006—2022jl-03

“安措”计划

任君

安监部

一年

第11篇 钻井生产现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钻井队现场要合理划定生产区域,设立防治污染标识,做到文明生产。

第二条 井场必须实现清污分流,搞好土方工程和防渗处理。要安装好各项环保设施,防喷设施必须达到井控技术要求。

第三条 钻井生产施工必须做到泥浆入池、污水入罐,防止污染外溢。泥浆、岩屑和含油钻井废液要分别存放,严禁混排。井场占地面积、钻井液储备池(罐)以及泥浆池容积应符合sy/t5466—2004《钻前工程及井场布置技术要求》的规定。严禁在井场开挖土油池,就地焚烧原油、废油品或其它废物。

第四条 钻井废弃泥浆、岩屑及井筒替出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双方要明确环保责任,提出具体进度、质量、验收等要求,治理结束后由环保部门组织验收。

第五条 强化油井的现场管理,提高油田采出汛水回注率。现场要保持夹带规范,做到无污油、污水、固体废物。要加大现场巡查力度,防止污染发生,生产设备设施要做到无泄漏、无污染。

第六条 油水周围不得设排污土油池,生产确需排污的必须设专用的、具有防渗功能的储存池,池内油水要及时回收,油泥全部清运到指定地点处理,严禁用土掩埋或直接排放。

第七条 严禁随意排放污染物。污水、污油池应设液位标记,防止溢流污染。油水气井作业全过程要严格按设计执行。

第八条 推行清洁生产,节约资源,提高系统效率和资源利用率。从设计源头入手,优化施工工艺,强化生产过程管理,减少废物排放。优先采用节能、节水、低毒或无毒等环保产品,逐步淘汰高能耗、低效率、污染严重的设备设施。禁止引进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第九条 建立污染汇报制度和信息公报制度。发生井喷、泄漏等重大污染重大污染事故或造成生态破坏的,要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污染治理,并在24小时内上报安全环保处。建立污染治理台帐,重大环境污染的治理,要向安全环保处提出申请,由安全环保处审查方案,并组织验收;未经环保验收的,各级财务结算部门不予结算。

第十条 要做好污染应急防治工作。制度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储备充足的污染治理物资,定期组织预案培训与演练,提高应急能力,防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

第十一条 钻井生产废液要统一集中回收处理,严禁现场直接排放。强化污染治理设施管理,确保污水、废液处理达标。

第十二条 临时存放于油泥砂贮存场,在规定期限内拉运至无害化处理装置进行处理。作业及事故现场产生的油泥砂必须收集后就近拉运至无害化处理装置进行处理,严禁现场掩埋,杜绝二次污染。油泥砂的登记、贮存、运输和处置等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危险废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提高污染治理时效。污染面积500平方米以内的,在24小时内治理完毕;污染面积500-1000平方米的,在48小时内治理完毕;污染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二级单位环保部门根据现场情况确定治理期限。现场污染治理时间一般不得超过72小时。

第12篇 漏电保护器安全管理规定

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50hz、220/380v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漏电保护器的采购、安装、使用和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2.1漏电保护器

是当电路中漏电电流超过允许值时,能够自动切断电源或报警的保护装置,它包括各类漏电保护开关(断路器)、漏电保护插头(座)、漏电保护继电器、带漏电保护功能的组合电器等。

3 职责

3.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3.1.1依照国家及行业关于漏电保护器规定、标准,编制集团公司《漏电保护器安全管理规定》。

3.1.2对各分、子公司执行贯彻集团公司《漏电保护器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监督和评价。

3.2检测服务中心

负责对漏电保护器安全性能进行常规检测。

3.3子公司

3.3.1贯彻漏电保护器标准、规定。

3.3.2负责本公司漏电保护器使用与管理。

4工作内容和要求

4.1漏电保护器的应用场合

4.1.1新制造的低压配电柜(箱、屏)、动力柜(箱)、开关箱(柜)、操作台、试验台,以及机床、起重机械、各种传动机械等机电设备的动力配电箱,在考虑设备的过载、短路、失压、断相等保护的同时,应考虑漏电保护, 应优先采用带漏电保护的电器设备。

4.1.2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的设备和场所有:

a)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电焊机;

b) 安装在潮湿、腐蚀性强等环境恶劣场所的电器设备;

c) 建筑施工工地的电气施工机械设备;

e) 暂设临时线路和临时用电的电器设备;

f) 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系统或电器设备;

g)食堂、浴室场所的电气系统或电器设备。

4.2漏电保护器使用、安装

4.2.1漏电保护器的使用、安装应符合(gb-13955-92)国家标准规定。

4.2.2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要充分考虑供电线路、供电方式、供电电压及系统接地型式,确保设备漏电保护的可靠。如:安有漏电保护器的可移动式配电箱(板)接引电源线时应采用完整的专用保护零线(pe)。

4.2.3安装漏电保护装置要以负荷末端保护为基础,为了缩小发生电击或接地故障切断电源时的停电范围,在分为两极漏电保护时,两极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要协调配合好,确保末端用电设备漏电保护的可靠性,通常为漏电动作电流级差为1.2-2.5倍;漏电动作时间级差为0.1-0.2s。

4.2.4安装漏电保护器后,不得撤掉或降低对线路、设备保护接地、保护接零和其它安全防护措施。

4.3漏电保护器管理

4.3.1 各相关单位的安全主管部门应遵照本规定,负责对漏电保护器的采购、安装、使用进行过程监督检查,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制定漏电保护器定期常规检测等工作。

4.3.2每季度由电工对所管辖的漏电保护器进行一次检查,并填写《漏电保护器检查记录表》,检查内容包括外观检查、试验装置检查,接线检查,信号指示及按钮位置检查,电焊机、手持电动工具季度安全检查表中有相同项均可。

4.3.3 漏电保护器的检修应由专业生产厂进行、检修后的漏电保护器必须经过专业生产厂按国家标准进行试验,并出具检验合格证。检修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漏电保护器必须报废销毁,任何使用单位、个人不得将漏电保护器拆开检查修理。

4.3.4在用的漏电保护器每年应由集团公司特种设备检验所,或由当地的职业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站进行一次常规检测,常规检测应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合格的专用测试仪器,按要求测试漏电保护器的运行动作特性。 特性测试项目应为:

a)测试漏电动作电流;

b) 测试漏电不动作电流;

c) 测试漏电动作分断时间。

4.3.5贴在漏电保护器封口处的出厂标签和检查标签任何人不得擅自去除,以便对漏电保护器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4.3.6在漏电保护器的保护范围内发生电击伤害时,应检查漏电保护的动作情况,分析未能起到保护作用的原因,在未调查前应保护好现场,不得拆动漏电保护器。

4.3.7各相关单位的安全主管部门应遵照本制度规定,安排组织漏电保护器定期的常规检测工作。

5相关文件

5.1《电气临时线安全管理规定》

6相关记录及保存期

6.1《漏电保护检查记录表》

第13篇 管线阴极保护运行管理规定

一)、外加电流系统:

1、按《khl-2系列晶闸管恒电流仪使用说明书》,调节电源设备输出,使通电点电位保持在-0.85~-2.0vcse之间。

2、测试项目:土壤电阻度;自然电位;阳极接地电阻;电源设备输出电流、电压;管道保护电位;保护电流流向;阳极电场电位梯度等。

3、测试周期:

a)             电源设备输出电压、电流:每日一次;

b)             管道保护电位:每月一次;

c)             管道沿线、辅助阳极区土壤电阻率:每年一次;

d)             辅助阳极地床周围电位梯度:第年一次;

e)             自然电位:每年一次。

f)              测试结果,整理后做永久性保存。

二)、牺牲阳极系统:

测试项目:土壤电阻度;阳极接地电阻;

附录  中控值班表

中控值班记录表

日期:二零零五年     月     日      :00————二零零五年     月     日    :00

值班人员:
本班情况:
重要工况变更:
备注:
交接班签字:

中控交接班记录表

日期:二零零五年     月     日      :00

接班记录:
本班记录:
交班记录:
交接班人员签字:

第14篇 皮带机保护装置管理规定

1、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三条的要求,在强力皮带机沿线装齐各种保护装置,包括厂家所配的温度传感器等,并接入控制回路,不得擅自甩开不用。

2、严格按规定的周期和次数对各点的保护装置进行定期、例行试验,并详细记录试验结果,不得弄虚作假。对保护失灵的要及时汇报处理,在未处理前不准开机。

3、在皮带机各转载点处装一个堆煤保护装置,并安装在卸载落煤点的前方、且正常运行时煤块不能直接撞击的适当位置,本装置应在每班交接班时进行一次试验并做好记录。

4、皮斜主井、付轨下要在皮带机沿线从机头开始每50米装一台智能拉线开关。1#皮下、2#皮下沿线拉线开关从机头开始每50米装一台拉线开关,要将各拉线开关用绳子或铁丝串起使其在任何位置都能停机。各转载点、机尾、机头瞭望台处也必须装设拉线开关,当发生意外事故时各点岗位人员和沿线巡视人员可拉动此开关实现紧急停机。各拉线开关每小班必须试验一次并做好记录,在皮带机沿线维修时,为防止皮带机发生误动作,在停电闭锁后还必须将附近的拉线开关拉断并闭锁,为保险起见要求检修人员事先在皮带空运转过程中检查试验拉线开关是否灵敏可靠。

5、皮带跑偏开关、在机头机尾各装一组,中间段装两组。每小班试验一次并做好记录。

6、传动滚筒处安装超温自动洒水装置,该装置每十天进行一次完好情况检查,检查项目是:看喷嘴有无堵塞,管路有无泄漏情况。每月打开滤流器一次,清洗滤网,如有破损应更换。至少五天应清理温度探头上堆积的粉尘污垢一次,以免影响保护效果。每周进行一次试验。

7、烟雾报警装置每月至少应对探头进行一次除尘清理,每日至少应对装置动作情况进行一次试验。至少每半年升井一次对其各项性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试验,并做好记录。

8、皮带纵向撕裂保护装置应装在给煤点的前方,在正常工作时不刮碰为宜,位置应在两托滚架中间偏后,维护保养及试验按说明书进行。

9、在斜巷强力皮带机跑车后面的起吊梁上装一个拉线限位开关,开关的拉绳用¢6mm尼龙绳系在跑车后面,绳的弛度不得大于300mm。不能影响跑车的正常运行。

10、在未明确规定试验周期的其他保护装置,应每天中班进行一次试验。

11对逆止器没有装在滚筒上的强力皮带机,要求每旬对减速器和主滚筒连轴器销子进行一次检查

12、强力皮带机的机头机尾及其传动部位设防护栏、防护罩并必须齐全,跨越皮带的地方要有过桥和防护装置。

13、直接搭接的皮带机之间应进行电气闭锁。并要求班班进行检查试验。

第15篇 关于保护环境加强煤场管理的规定

我矿根据上级在关指示精神,为了保护环境,减少运煤车辆对环境的污染,从即日起组织相关人员对煤场运煤车辆严加管理。杜绝超载和不包篷布的车辆装运原煤。为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做出如下规定:

一、组织机构:

此项工作由矿长牵头,组织相关人员成立领导组织机构。

组 长:郭建春

副组长:王继有、陈元年

成 员:康志平、高永昌、白永红、郭世荣、

张如廷、樊润年

二、领导职责及分工:

在矿长领导下由综合办全面负责此项工作,由保卫科、销售科、场面负责人具体落实和实施。

具体分工是:保卫科严把运煤车辆的检查和登记关,对不带篷布的车辆不准进场,对不包篷布和超载的车辆不准放行。销售科严把过磅关,对超载的车辆一律不准开票据,场面负责人配合铲车司机严把装煤关,装满为止不准戴帽。

三、要求做到:

1、所有涉及的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把关,按照上级的有关指示精神务求做实做细。

2、凡来我矿拉煤的车辆不论是谁,一律按照规定执行,不得徇私舞弊违规放行,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3、保卫、销售、场面做到三配合,联手共抓。不能各唱各调。

四、加强执行力度

县政府组织专人24小时对运煤车辆进行检查,“凡查住的超载和不包篷布的车辆对发煤单位进行重罚”。按照这一指令,我矿必须认真执行,绝不能因个人工作的松懈,将煤矿经济受到不应有的损失,如果被罚,追究个人职责,进行经济补偿。

《保护管理规定1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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