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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管理规定15篇

发布时间:2022-10-17 热度:79

维护管理规定

第1篇 仁园小区公共秩序维护管理规定

荔园小区公共秩序维护管理规定

(一)物业服务中心设立公共秩序维护负责24小时值班、巡逻。

(二)小区进出口设有门岗执勤点,进出小区的人员应配合公共秩序维护员的询问和检查,对无证人员和陌生人员来访,在未弄清身份之前谢绝进入。

(三)小区楼宇安装有可视对讲技防门,进出大门时不可让陌生人跟进。

(四)每单元内装有户内可视通话机,住户需确认来访者身份,方可让来访者进入;装修(施工)人员凭《临时出入证》进入。

(五)与小区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小区。到贵处长住的客人、出租屋的承租人、单位和住户雇请的外来人员应及时持有关证件到物业服务中心报备登记。

(六)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要妥善保管居室内的贵重物品,尽量避免在家中留存大量现金及重要文件资料,以防意外事故发生。

(七)大件物品搬出小区,须提前到服务中心申报,填妥有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鉴定或盖章确认的《物品搬出放行条》,经物业服务中心人员核实有关费用已经交清后,门岗公共秩序维护员方可放行。

(八)严格小区内住户和外来人员的管理。住户应及时申报户口,外来人员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暂住证,严禁收留'三无'人员居住。

(九)小区内各单位、住户及外来人员都必须遵守政府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窝藏违法犯罪人员和赃物,如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告之物业服务中心或派出所,积极维护小区内的秩序和治安。

(十)严禁聚众喧闹,噪音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它不道德行为。

(十一)严禁未经服务中心的许可在小区内散发、张贴各种广告和传单。

(十二)严禁未经服务中心的许可在小区内摆摊设点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第2篇 秩序维护部接待服务管理规定

秩序维护部接待服务管理规定

1.目的

规范接待服务工作,树立公司品牌。

2.范围

适用于物业公司秩序维护部接待服务工作。

3.职责

3.1 秩序维护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4.工作内容

4.1接待级别分类

4.1.1 一级接待:公司总经理以上领导带来的参观团或小区各种评优活动。

4.1.2 二级接待:公司副经理及重要业务单位或新闻媒体拍摄采访。

4.1.3 三级接待:一般性参观。

4.2 接待工作原则

4.2.1 认真执勤、坚守岗位;

4.2.2 保持路面畅通,无违章现象;

4.2.3 秩序维护部监控中心必须对接待过程进行录像存档。

4.3 接待程序

4.3.1 秩序维护部接到公司领导指示后,按接待级别进行组织实施,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4.3.1.1 一级接待由早、中班及巡逻队全员上岗,按指定岗位接待流程进行实施; a:接待前所有队员对服装进行整烫;b:秩序维护员执勤着装统一,戴贝雷帽(冬天)、方便帽(夏天)、白手套、穿皮鞋、配戴工作证;c:巡逻班戴钢盔、白手套、腰带、着穿迷彩服、制式皮鞋、配戴工作证,按制定的路线不间断巡逻。d、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准备现场录像,把所有镜头调式到指定接待路线位置;e、不当班班次队员提前30分钟到达各指定岗位;f、来宾与领导所经过的岗位,值班队员须向来宾与领导敬礼,若与巡逻班的巡逻队相遇,巡逻队全体队员必须在相隔5米的位置停止前进,向来宾与领导敬礼,直至来宾与领导离开队形5米的位置。

4.3.1.2 二级接待由早班及巡逻队队员上岗,按正常岗位、接待流程进行实施;a、接待前所有队员对服装进行整烫;b、秩序维护员执勤着装统一,戴贝雷帽(冬天)、方便帽(夏天)、白手套、腰带、穿皮鞋、配戴工作证;c、来宾与领导所经过的岗位,值班队员须向来宾与领导敬礼,若与巡逻班的巡逻队相遇,巡逻队全体队员必须在相隔5米的位置停止前进,向来宾与领导敬礼,直至来宾与领导离开队形5米的位置。

4.3.1.3 三级接待就按正常的岗位实行实施。a、接待前所有队员对服装进行整烫;b、来宾与领导所经过的岗位,值班队员须向来宾与领导敬礼,若与巡逻班的巡逻队相遇,巡逻队全体队员必须在相隔5米的位置停止前进,向来宾与领导敬礼,直至来宾与领导离开队形5米的位置。

4.4 接待工作要求

4.4.1 所有岗位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4.4.2 当值班长提前将准备工作完成情况汇报部门负责人;

4.4.3 接待中必须保持路面畅通,无违章、无外来人员。

4.4.4巡逻队和岗位必须提前一天对小区违章现象进行清理;

第3篇 井下密闭构筑、日常维护检查及启封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加强新疆东银能源公司所属各矿密闭构筑、日常维护检查及启封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新疆东银能源公司所属各生产、基建矿井。

第二章 密闭构筑及管理

一、密闭分类及构筑要求

1、按功能分为火区密闭及非火区密闭,其中:

(1)火区密闭指矿井因火灾隐患而构筑的密闭,包括较大面积或温度高的火区密闭、局部火区密闭和有自然发火征兆的密闭三种。

(2)非火区密闭指除火灾隐患外因其它原因构筑的密闭,包括,独头巷道超过6m 的,井下作业区域有毒有害气体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能及时处理的等。

2、按种类分为临时密闭、永久密闭、防爆密闭,其中:

(1)采区及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的非火区密闭,必须按永久密闭质量标准施工;其它非火区密闭可按照临时密闭质量标准施工。

(2)火区密闭必须按具有防爆墙作用的永久密闭质量标准施工。

3、密闭施工前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明确施工要求,确保安全施工,专项设计及安全措施要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执行。

4、所有密闭施工前,要把设计及施工措施上报所属分公司及东银能源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备案。

5、密闭的构筑要符合《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相关规定。施工地点要选择巷道支护完好及顶、帮良好处,密闭要见硬底、硬帮与煤岩体接实,其中墙体密闭周边必须掏槽,并保证墙体平整无裂缝。如密闭内有水要设置反水池或反水管。

6、所有密闭要设观测孔、措施孔(注浆孔、注水孔)、测压孔等。

7、对防灭火重要的永久密闭施工时,提倡密闭中间注1--5 米厚的粉煤灰、黄泥浆或混凝土浇筑。

8、井下盲巷、老空巷道、报废巷道必须按永久密闭要求施工密闭。

9、密闭位置附近应力较大时,在密闭前、后要先进行锚杆、锚索、架棚等支护,再施工密闭。有条件的,施工完成后对密闭周边墙体(包括底板)进行注浆或注防灭火的高分子材料,防止漏风。

10、密闭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砖墙应抹面(每平方米凸凹不超过10mm),打光压实;料石墙应勾缝,无裂缝(雷管脚线不能插入)重缝和空缝,保证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

二、密闭的管理

1、临时停工的巷道,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拦并悬挂“严禁入内”警示牌。

2、因停电或其它非人为因素造成的临时停风巷道。必须立即撤出人员至新鲜风流中,对巷道的供电的馈电开关手把打到“零”位,并悬挂“严禁送电”的警示牌。并在巷道口设置栅栏,悬挂“严禁入内”警示牌。

3、停工时间需要超过20天以上的巷道,巷道停工后24小时内必须施工密闭。

4、密闭前必须按规定悬挂管理牌板、警标和设置栅栏。说明牌应注明:地点、砌筑日期、材料、砌筑厚度、面积、施工负责人等;检查牌上数据应填写齐全,包括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瓦斯、氧气浓度、温度、压差、日期、检查人等。

5、施工密闭或栅栏前必须将延伸到密闭以里的刮板运输机、风管、水管、风筒、动力电缆、信号电缆、道轨、铁丝等物件全部撤出(束管监测的束管除外) 。

6、施工密闭位置的巷道是锚网支护的,在施工位置处要把周边的锚网剪断,不能里外相连。

7、永久密闭前5m内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无杂物、积水和淤泥等现象。

8、永久密闭前无瓦斯积聚。

9、所属各矿要完善密闭管理的相关资料,密闭施工、跟班干部及验收台账、通风系统图纸,火区管理台账、火区关系位置图纸,密闭观测检查记录表等。

10、要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观测检查矿井密闭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密闭要及时汇报并进行维护。

11、各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通防副总工程师、安全副总工程师每月中的每周要有一个亲临现场检查井下所有密闭的情况,检查的情况要存档备查。

第三章 密闭启封

一、密闭启封执行申请审批制度。密闭启封按照分级上报审批制度,其中火区密闭启封时,同诚公司所属各矿上报同诚公司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施工。审批后的措施必须上报东银能源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备案;其它各矿上报东银能源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施工;非火区密闭启封,上报矿总工程师和矿长审批通过,同诚公司所属各矿上报同诚公司备案,其它各矿上报东银能源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备案,备案后方可施工。

二、《矿井密闭启封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及贯彻学习

1、矿井密闭启封前必须编制《矿井密闭启封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施工区队、通防科室、安全科室及矿井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矿长审批后组织相关人员贯彻学习并签字,熟练掌握与启封相关操作技术、操作要求。规范有序的开展密闭启封工作。

2、《矿井密闭启封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要明确地面总指挥和现场组织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要明确所有参加人员的责任划分、启封方法、影响范围、通风方法、有毒有害气体排放路线、施工工具、相关安全措施、贯彻学习、设备材料、应急救援预案等。

三、启封前侦查

1、侦查工作必须由救护队员严格按照《煤矿救护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

2、必须全面检查一遍密闭墙的严密性及周边区域顶板支护情况及密闭内有毒有害气体情况。

3、火区密闭启封条件:

(1)火区温度下降至 30℃以下,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地区的日常空气温度相同。

(2)火区内的氧气浓度降低到5.0%以下。

(3)火区内空气中不含乙炔(c2h2)、乙烯(c2h4),一氧化碳(co)在封闭期间内逐步下降,稳定在0.001%以下。

(4)火区的出水温度低于 25℃,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出水温度相同;

(5)以上四项指标持续稳定的时间在1 个月以上。

4、侦查路线应选择最短的、畅通的,具体的启封方法应根据侦查结果选定。

5、气体取样在大气压稳定或大气压下降期间在回风侧防火墙内取样,并以最大值为准。

6、水温取样以出水口中最大温度为准。

四、启封方法

1、火区启封

火区启封方法分为通风启封火区法和锁风启封火区法

(1)通风启封火区法

适用于井下局部封闭火区时,火区范围小、着火带附近无顶板大量垮塌,且火区内可燃气体浓度低于爆炸界限等情况。

① 在地面总指挥统一指挥下,开展密闭启封工作。

② 启封前按措施要求通知调度室,撤出有害气体排放路线上的所有人员,按措施要求区域停电,在各个入口的安全地点设专人把守警戒。

③ 密闭启封前检查施工区域的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及顶板支护情况,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作业。

④由矿山救护队,在进风侧的密闭墙上用专用工具打开一个 0.1~0.25m2孔,使用工具时尽量用撬,减少冲击操作。

⑤小孔打开后,所有人员必须立即撤出到新鲜风流中,在密闭墙外用局部通风机供风,并严格控制回风流的有害气体浓度,供风 10min 后再由瓦检员检测空气中的瓦斯、二氧化碳及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

⑥当密闭墙外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后,将风筒接至密闭墙内进行供风。供风时,先接一条风筒进行供风,供风约 10min 后,再由瓦检员检测空气中的瓦斯、二氧化碳及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待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均符合规程规定时,全部打开密闭墙。

⑦拆除密闭前,要将密闭向外10 米范围加强支护,再进行扩拆孔洞,拆除时严格遵循先上后下,由外向内,逐层拆除的原则。

⑧启封及拆除过程中发现有残火或有高温区,气体异常(含有 c2h2、c2h4,co 超标),立即撤出,并将原密闭重新进行封闭,做好记录。

⑨如发生突发情况,严格按照措施中应急救援预案避灾抢险。

(2)锁风启封火区法

适用于井下火区范围大、发火位置隐蔽难以确认火源是否完全熄灭,或有高瓦斯涌出的火区等。

① 启封前设置指挥部及应急救援中心,并按措施要求做好人员职责分工。

②启封前按要求通知调度室,撤出有害气体排放路线上的所有人员,按措施要求区域停电,在各个入口的安全地点设专人把守警戒。

② 启封前检查施工区域的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及顶板支护情况,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作业。

③ 新建密闭与原密闭之间,应尽可能地预留 5-6m 的空间,便于储备应急用的材料和提供较好的人员作业环境。

⑤救护队员进入新建的临时密闭,关好风门后,在原防火墙上打开便于人员通行的一个缺口,并悬挂好风帘遮住缺口,形成锁风室。防灭火墙拆下的材料必须靠巷帮堆放整齐,确保道路畅通。

⑥救护队员佩戴呼吸器进入原防火墙内,根据救护队员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井下火区和指挥中心保持联系能力及火区内的状况等因素,合理地进行侦查和选择下一道锁风密闭的建造位置。其中侦查内容包括:巷道支护安全有效情况、巷道环境、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温度、压力、密闭墙建造位置和构筑材料等。侦查工作必须谨慎全面,严禁单人行动,且火区内各个巷道都必须侦查。

⑦侦查结束后出来向指挥中心报告,由矿井总工程师综合分析侦查情况选定施工方案,如侦查中发现有残火或有高温区,气体异常(含有 c2h2、c2h4,co 超标),立即撤出,并将原密闭重新进行封闭,做好记录;如侦查结果一切正常选定下一道锁风密闭构筑位置及选用材料。

⑧当构筑好新的带风门密闭后,可撤除两道锁风密闭间的原防火墙,并打开第一道锁风密闭风门,开始向里逐渐接风筒适量供风,缓慢进行排放,要严格控制排放路线的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防止浓度超限。

⑨启封区域瓦斯排放后,应立即组织力量实施全面洒水等预防降温措施。如此反复,直至火区全部启封完毕。在整个启封过程中,必须确保下一段被封闭的火区始终处于封闭隔离状态。

2、非火区密闭启封

①非火区密闭启封严格按照通风启封火区的方法组织施工;

②排放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要逐步排放,严禁“一风吹”,严格控制排放通道内的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防止超限。

③密闭启封后要加强周围区域5m 范围内的支护,并及时进行气体检查。

④采煤工作面(或贯通巷道)启封,先在进风侧的密闭墙上用专用工具打开仅容一人通过的 0.1~0.25m2孔后,检测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浓度,如有害气体浓度不超标,则在从回风侧开一小孔后,利用矿井全压进行通风排放有害气体,然后再逐步扩拆密闭。

五、其它规定

1、密闭启封及有毒有害气体排放过程前要加强各类火源管理,特别是要加强机电设备维护检修检查,杜绝电气失爆现象。

2、扩拆密闭必须使用铜质工具,防止出现撞击火花。

3、在火区密闭启封工作完成后的 3天内,每班必须由救护队检查通风工作,并测定水温、气体温度和气体成分。只有在确认火区完全熄灭、通风等情况良好后,方可进行生产工作。

4、密闭启封及有毒有害气体排放要严格按制度及措施执行,如不按规定上报所属公司及新疆东银能源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矿井领导擅自批准施工,或不按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则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5、各矿要完善密闭启封的相关资料,注明密闭启封的时间、地点、密闭名称、编号、作业人员等相关信息。

第四章 设备材料管理

密闭施工及启封前,要在安全技术措施中编制设备材料表,施工前将所需设备材料准备到位,在现场统一整齐摆放,保障道路畅通及施工作业环境良好。如矿井没有启封所需的设备材料,要及时上报新疆东银能源公司,统筹安排,及时解决。

第五章 附则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新疆东银能源公司。

第4篇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检修维护规定

一、安全防护设施管理规定

1、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包括安全网、洞口盖板、护栏、防护罩、各种限制保险装置,必须齐全有效,不得擅自拆除或移动,因施工确需移动时,应经过项目部责任部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临时安全设施,才能移动。施工现场除应设置安全宣传标语牌外,危险部位还应悬挂反光标牌。

2、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不定期对项目部安全防护设施状况进行检查,其检查内容是:

施工队/施工段应按照已审批的施工组织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各项安全设施,如:脚手架、井字架、模板、塔吊、安全网、临边等搭设及其防护装置经责任部门验收,确认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在使用的过程中应经常性地检查与维修;

各施工作业完成后,安全设施、其他防护装置确认不需要时,经过批准后方能按规定的方案进行拆除,并派安全员监护,必要时对危险地带设立警示标志。

3、检查中,发现问题立即通知或责令责任部门/人员进行整改。

二、施工现场交通管理规定

.1、场内道路应经常维护并保持畅通;载重车辆通过较多的道路弯度与宽度应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急转弯、陡坡地段应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靠近河流和陡坡处的道路,应设置护栏和明显警告标示。

2、机动车装载要求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要求。

3、在洞口、平交道口及施工狭窄地段应设置“缓行”标志,必要时设专人指挥交通;凡停放在接近车辆运行界限的设施/设备,在低缘设置低压红色闪光灯;

4、机材部/综合部按工作职责范围负责对驾驶员、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制订车辆安全管理措施。

5、驾驶员负责对本人驾驶的车辆情况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并做好检查记录。

6、发生场内的交通事故的处理:

如发生场内交通事故,按长大公司的《事故处理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三、消防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配置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2、对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的存放位置进行标示,以便发生火灾时能及时找到。

3、消防器材要放在明显和易于取用的地方,对消防器材建立档案、对消防器材的配置的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填写〈消防器材登记表〉。

4、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消火栓,不得占用消防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5、对使用的消防器材必须由综合部统一管理和保养,制定消防器材分布网络图。对使用的消防器材由专人负责管理和保养。冬季要采取防冻措施,夏季要采取防晒措施,并经常检查喷嘴是否堵塞。

6、干粉灭火器应存放在温度在-10~45度之间,每年检查灭火器的压力是否达标,如果超过规定的范围,应及时补充。

7、消防栓、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是消防专用器材,不得挪作他用。要经常检查消防栓的阀门是否完好,使之处于良好的战斗状态。

8、项目综合管理部门每月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消防设施检查。

四、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1、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加强对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在采购、运输、储存、使用过程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3、项目部机材部门负责对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过程的具体控制。

4、种类

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指危险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7大类,而我公司项目部目前使用的是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及汽油、柴油、氧气、乙炔、液化气、环氧树脂、油漆、天那水等;使用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5、采购

项目部机材部门必须根据工程部门提供的需用计划,制定采购计划,按其规格数量等要求,选择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供应商予以采购,产品必须具有“三证一票”。

6、运输

按危险化学品的性质选用合适的装卸工具;要选择具有《化学危险品准运证》的供应商承运;轻拿轻放,不能撞击,严禁抛、拖、掷等野蛮装卸,物品要固定牢靠,防止倾倒和掉落;禁止混合装运和人货混载。

7、储存

1)、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收发流水台帐和三联领料单、出入库登记制度。

2)、设置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消防规定。并根据物体种类、性质,设置具有防燃、防爆、防热、防晒、防潮的“五防措施”的仓库;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乙炔瓶和氧气瓶不准同库存放。

3)、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的物品,严禁出入库。

4)、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经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对所保管的物品经常检查,及时发现物品的变化情况,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4)、仓库内不能超量储存,要求物品与梁、柱、屋顶距离不少于0.3米,与墙、灯的距离不少于0.5米,物品之间不少于1米,底距不少于0.1米。

5)、库房周边严禁明火作业,不得将物品露天存放及曝晒,在库区设置适当的消防器材,保证消防用水水压充足。库房安装固定的防爆照明灯具,不得使用移动的灯具作照明。

6)、对储存场所的安全工作,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要做到几个坚持:

(1)坚持加强对危险化学物品安全工作的领导;

(2)坚持教育员工自觉做好安全工作;

(3)坚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企业制定的操作规程、岗位安全责任制;

(4)坚持严格管理火源、电源;

(5)坚持加强储存场所的防火、防爆工作;

(6)坚持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进行科学管理;

(7)坚持对储存的物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

(8)坚持用经济办法进行管理;

(9)坚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

7)、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因事入库人员应交出火种(如:bb机、手提电话、对讲机等)。严禁在库内吸烟。库区外要张挂警示标志。每天工作结束后须进行安全检查,关闭门窗、切断电源、人员离开仓内。库房仓间内不准住人。

8、使用

1)、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如特殊工种操作证),并应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中有关规定进行操作,严禁违章作业。

2)、乙炔气瓶

(1)、禁止震动撞击瓶体。

(2)、禁止接近高温、明火和电器设备。与明火作业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3)、禁止气瓶卧放,装运时不能横向装运。

(4)、使用时,必须要装回火停止装置,其气流速度不得超过1.5-2.0米3/小时瓶,使用压力不超过0.15兆帕。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其剩余压力不低于0.15兆帕。

(5)、不准与氧气瓶混合和运载。

(6)、气瓶仪表必须完好无缺,并装置回火阀。

3)、液化石油气瓶

使用液化石油气时,储气瓶必须直立,严禁卧放或倒放。

4)、氧气瓶

(1)、不准放在烈日下曝晒,不准接近高温、不准与乙炔(或石油液化气)气瓶放在一起,间距不少于5米、离明火距离不少于10米。氧气瓶禁止卧放。

(2)、不准全部用完瓶内气体,必须留有0.15兆帕压力。

(3)、气瓶上尤其在钢瓶阀门处严禁沾有油脂。

(4)、开关阀门不能太快。氧气流速不能过快,以防止产生静电火花。

(5)、焊距点火时先开可燃气体阀,着火后才开氧气阀;熄火时先关氧气阀,后关可燃气体阀;使用完毕应将焊炬挂在安全的地方,并关闭所有的阀门。

(6)、乙炔气瓶、液化石油气瓶、氧气瓶均是压力容器,使用前要经有关技术部门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并定期检验。

9、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五、施工机械设备/设施管理

1、施工项目部机材部门负责落实对本项目施工现场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和日常维修保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施工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对周围环境造成废气、废液、废渣及噪声污染。

2、机械设备的大、中修管理

1)、公司机材部负责汇总分公司报送的机械设备大、中修计划,并据此编制公司大中型施工机械年度大、中修计划,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下达分公司实施,并负责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2)、分公司机材部根据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情况,编制本分公司的年度大、中修计划,并报送公司机材部审批。

3)、分公司机材部根据公司下达的年度施工机械大、中修计划,负责机械设备的大、中修组织工作,确保机械设备大、中修质量。

3、施工机械设备/设施的验收

1)、由公司统一采购的机械设备,一般设备由使用分公司组织验收并向公司机材部提供相关的原始验收资料,公司机材部办理入帐手续;大中型机械设备的验收由公司机材部主持,分公司参与验收。

2)、施工机械设备进入项目施工现场后,由项目部机材部门对施工设备/设施的配套完好情况进行验收,包括施工机械设备的机容机貌及全机完好状况、随机的“使用说明书”、“检测合格证”、“安全操作规程”及其它相关资料的复印件等,并组织操作手等相关人员对施工机械设 备进行调试和试运转。

4)、项目部机材部门负责组织本项目所使用机械设备的管理。

5)、专用/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和拆卸,须在机械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由专业操作人员负责,非专业操作人员不得从事专用/特种设备的安装和拆卸作业。

6)、公司/分公司机材部参与主要施工机械的大、中修竣工的验收,竣工验收资料包括修理厂出具的大修项目详细资料、准予出厂合格证明书、双方签署的修理竣工验收文件等,竣工验收文件和修理技术资料等原件送公司/分公司机材部存档备案。

4、施工设备/设施的使用和操作要求

1)、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使用前必须由分公司机材部会同施工项目部共同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表。

2)、施工项目部根据项目施工情况,负责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岗前教育和技术交底,落实对项目部所用机械设备的正确使用,保证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达到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

3)、在施工机械设备/设施旁或其附近,要悬挂该机的“机械操作规程”,操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施工项目部机材部门进行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

4)、施工项目部机材部门按照维修保养计划,负责对项目部使用的施工机械进行维修保养,保证机械设备处于正常和安全的状态。

5)、施工机械在维修保养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渣、废油要进行回收、集中处理,不能随意排放造成环境污染。

6)、专用/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局部故障或损坏,为避免出现安全事故,应停止运行,不得带病作业,并及时报告分公司机材部组织维修人员修复,必要时要报告公司/分公司机材部审核维修方案。

7)、严禁机械在运转中进行维修保养作业。

8)、使用专用/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认真按照《公路筑养路机械保修规程》做好日常各项例行保养工作,确保机械设备处于正常、安全的使用状态,逐日填写机械使用记录。

9)、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必须实行“定机、定人、定岗”的机械操作“三定”制度。

10)、多人操作、多班作业的施工机械设备应设固定机长,实行机长负责制。

5、机械操作人员上岗条件

1)、主要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国家劳动培训部门特种作业项目技能的操作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方能上机操作。

2)、小型施工机械设备、手提电动机具的新操作人员,应在熟练操作人员的带领或指导下才能上岗操作。

6、施工机械设备/设施的检查

1)、公司项目部机材部门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监督、检查分承包方的机械设备配置是否能满足施工安全、质量和环保的要求,设备是否处于可用状态。监督检查应留下记录。

2)、分公司机材部负责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和起重提升机械设备、压力设施容器等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并向公司机材部报备上述设备/设施的相关质量检验资料。

3)、分公司机材部每半年组织一次对所属施工项目使用机械设备的大检查。

4)、公司机材部每年组织一次施工机械设备大检查,并对一年来的机械管理作出总结。

5)、项目机材部每月组织一次对项目使用机械设备的大检查。

广东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广清高速扩建工程流溪河项目部

2010年11月20日

第5篇 井下监控通讯信号电缆使用维护管理规定

公司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矿安全监控系统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监控设施的稳定、可靠运行,降低事故率。特编制安全监控系统设施使用管理补充规定,望各部门及单位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1、井下各队组跟班队干为现场监控设施负责人,各队组要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并实行交接班制度。

2、各队组在正常延伸/回撤信号电缆时应用力适度,避免拽脱线和损伤电缆。电缆要上钩整挂平直,距底板高度大于1.8米,不得与动力电缆、水管、风管等管线交叉。严禁单体住、钻机、钻杆、锚杆或其他金属重物斜靠在传感器信号电缆上。移动传感器过程中,不得强拉硬拽传感器信号电缆、连接线及接线盒。炮掘工作面传感器在放炮前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传感器、信号电缆不受损伤。否则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200元,责任单位500元。造成传感器信号电缆破损或断线的,处罚责任人1000元,处罚责任单位5000元。重复出现加倍处罚。

3、井下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传感器的移动必须在现场瓦检员指导、安全员监督下由当班监控设施负责人进行操作。传感器悬挂不到位,工作面不得进行生产作业。因责任心不强或现场监督不到位造成传感器吊挂不规范,每发现一次处罚当班监控设施负责人300元,处罚瓦检员、安全员各200元。

4、传感器必须要选择不受水淋、喷雾、碰撞等威胁的地点垂直悬挂,移动传感器过程中,不得将传感器放到地上和有钻孔的地方。

5、瓦检员在每次检查瓦斯并用便携式瓦检仪和光学式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数值进行对照时,要认真检查瓦斯传感器是否受到水淋威胁,发现异常时及时通知责任队组将传感器移动到巷道顶板无淋水、不受喷雾碰撞等威胁的地点。因责任心不强未认真检查或发现问题未立即处理、隐瞒不报,造成传感器受水淋,每发现一次处罚瓦检员200元。造成信号误传、误报警的事故的,参照公司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本条款同样适用于地面选煤厂)

6、监测监控维护人员在每次更换探头时,要对探头连接线、连接线保护架、航空插口、接线盒等进行仔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探头连接线无破损和接触不良现象、航空插头连接紧固可靠、连接线保护罩和连接线固定喇叭嘴完好、接线盒接线松动等现象。因责任心不强未认真检查或发现问题未立即处理、隐瞒不报,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300元。造成信号误传、误报警的事故的,参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7、队组在洒水,冲洗巷道及安装喷雾时,应避开监控设备。出现一次传感器被水冲、碰撞,处罚责任人1000元,处罚责任单位5000元。造成信号误传、误报警的事故的,参照公司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本条款同样适用于地面选煤厂)

自动化部

2010-3-18

第6篇 输油气管道新安装阀门维护、保养管理规定

1、编制目的

为规范新建输油气管道工程阀门在接收、保管、检验、安装、试压、投运阶段的阀门维护保养管理内容,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大于等于dn100的输油气管道新安装的金属密封、弹性密封和非金属密封的球阀、旋塞阀、闸阀的技术管理,其它阀门可参照相关标准执行。

在新阀门运行前进行保养作业,能早发现阀门存在的问题,并在试运阶段及时进行处理,最大限度地避免阀门投入运行后发生故障,从而防范运行风险,延长阀门的使用寿命,提高管线运行效益。

主要作用包括:

3.1在工艺管线投运前对阀门进行维护检查提前发现问题,及早处理。

3.2通过外观检查和注脂作业及早发现阀门配件的问题。

3.3管线试压时避免阀门在开关过程中把杂质带进阀门密封系统中。

3.4通过对阀门进行密封功能测试,能够提前掌握阀门的密封情况及阀门附属机构的状态。

3.5  水试压结束后对大于dn100的阀门阀腔吹水作业,防止阀腔腐蚀、冰堵。

的程序及技术要求

4.1 阀门的运输

a) 阀门的运输应满足供货商提出的要求。

b) 运输使用的包装、引进阀门的报检还应满足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

c) 阀门应用木货板或箱子包装运输到指定地点,连接孔采用pe 保护盖或木盖封闭,以防止污物和湿气的侵入。

d) 搬运包装箱之前,应仔细核实装箱单并确认阀门数量及其重量,起重设备必须满足整个包装的总重量。

e) 运输过程中应采取固定措施防止发生侧倾。

f) 运输过程中阀门焊接端和法兰连接面应涂有防蚀剂。

职责:阀门供应商确保按以上要求实施,如在运输过程中出现阀门损伤的各种情况,供应商负全责,厂家发货后要及时联系物资中转站做好接收工作。

4.2 阀门的存储

4.2.1物资中转站的存储:

a) 阀门的储存应满足供货商提出的要求。

d) 阀门入库时应根据装箱单的主要内容进行登记。

c) 入库的阀门应根据规格、型号、材质分类摆放,不得混放;对摆放有特殊要求的阀门应该按要求采取措施。

d) 阀门摆放的位置应选择通风干燥的地点,避免阀门的腐蚀生锈。

职责:中转站人员在阀门到站前联系各单位做好验收工作。各标段监理派代表到现场。中转站人员应确保入库阀门及备件的完好,入库后如出现配件丢失和不匹配情况 ,中转站负全责

4.2.2 在施工现场的存储:

a)阀门应储存于平坦干燥通风性好的的专用地点,通径两端用闷盖塞紧,予以防尘、防锈,保持通道清洁。

b) 阀门在单体试压后宜保管在原包装中,不宜集中堆放,防止阀门外漆及附近磕碰,通过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阀门受到外部因素、污物和潮湿的影响。

c) 阀门的阀杆应始终保持朝上的位置;法兰型球阀要求直立安放,法兰部位应有保护层。

d)相配的法兰配件要按照规格分类摆放,却包装完好,严防损伤法兰表面。

职责:阀门养护单位负责告知阀门的存放环境及阀门的存放方式,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不合理的存放提出意见,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按照上述标准保存阀门,对由于现场阀门存储不当,产生的阀门损伤负全责。

4.2.3安装后存储:

应该用塑料布等包裹阀门,以免其外漆划伤或阀门附件丢失、损伤,阀门手柄、手轮妥善保管。

职责:现场监理督促施工单位实施,如期间发生阀门损坏,人为损坏,导致阀门保护程度不够,施工单位负全责。阀门养护单位做好监督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报epc项目部,由epc项目部通知相关施工单位整改。

4.3 (现场?)阀门的开箱检验(厂家支持中转站)

阀门到达施工现场后,监理要及时组织阀门供应厂商代表、epc代表及施工单位人员、阀门养护单位人员进行阀门开箱检验,到场人员根据发运清单、装箱单核实阀门及配件数量,设备使用说明书、检查阀门外观是否完好及主要零部件是否齐全,并由施工单位认真填写阀门开箱检查记录《阀门拆箱验收确认单》(见附件1),并由现场监理及现场阀门养护单位人员进行签字确认。对阀门进行登记,做好记录,对符合要求的办理接收手续;对不符合要求项由epc协调供应厂商进行处理,验收合格的阀门由施工单位保管。

职责:监理方负责联系各个单位到场参加阀门拆箱检查工作。监理方阀门养护方做好监督施工单位拆箱工作,并做好阀门的验收工作。施工单位做好阀门的接收及存放工作。

4.4阀门安装前的检查与保养

4.4.1现场检查

4.4.1.1外观检查

阀门在安装前由阀门养护单位应逐个进行外观检查,其质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a) 阀门必须具有制造厂的出厂合格证,铭牌上应标明公称压力、公称通径、工作温度和工作介质。

b) 高压阀门,合金钢阀门及特殊阀门应有产品质量证明书。

c) 阀门外包装应完好,阀门编号符合数据单的要求,外包装箱上铭牌标示正确无误。

d) 阀门外表不得有裂纹,砂眼,机械损伤,锈蚀等缺陷和缺件以及脏污,铭牌脱落及色标不符等情况。阀体上的有关标志应正确、齐全、清晰并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e) 阀体内应无积水、锈蚀、脏污和损伤等缺陷,法兰密封面不得有径向沟槽及其他影响密封性能的损伤。阀门两端应有防护盖保护。

f) 阀门应处于开启位置。

g) 主要零部件如阀杆、阀杆螺母、连接螺母的螺纹应光洁,不得有毛刺。凹疤与裂纹等缺陷,外露的螺纹部分应予以保护。

h) 根据交货清单检查供货的完整性,如发现有缺漏应上报监理,要求epc相关部门应立即与供货商联系。

i)外观尺寸:阀门保管期间应无锈蚀,无污物,阀门完好,无碰伤,阀门状态正确,阀门配件齐全,铸件的外观检查应符合jb/t 7929的规定;

职责:监理方、阀门养护方按照以上标准对阀门进行逐项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阀门,联系epc相关部门要求他们与供货商联系。施工单位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对验收合格的阀门妥善保管。

4.4.3现场单体试压的阀门

在单体试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

4.4.3.1球阀,旋塞阀

a) 阀门试压宜在专设的试验场地进行。无特殊要求时一般在常温下进行,当环境温度低于5℃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b) 阀门试压前应将阀体内的杂物清理干净,密封面上的油渍、污物应擦净,密封面上严禁使用有防渗漏作用的涂层。

c) 阀门试压前须在无压状态下先进行功能试验,将球阀完全关闭,然后重新打开。整个行程应无故障地运行,打开后球体的通道应与管道同心对齐。

d) 对于单体试压的阀门在安装前应逐个进行试压。

e) 阀门试压应使用洁净水,试压完成后应进行干燥。

f) 试压用压力表须经校验合格,且在有效期内量程为被测压力的1.5~2倍,阀门试验(合安全阀密封试验)用压力表精度不得低于1.5级。

g) 阀门强度试压压力为公称压力的1.5倍,密封性试压为公称压力。试压时间及要求根据《工业阀门试压gb-t13927-2008》及阀门厂商提供的数据定执行。阀门试压时,压力应逐渐提高至规定数值,不得使压力急剧地增加。在规定的持续时间内,其压力应保持不变,如对试验过程有怀疑时,必须延长试验时间。

h) 对双活塞效应阀座的阀门进行水压试压时,当存在外泄压阀时应拆除并用堵头堵上。

j) 经过试验台格的阀门应在阀门明显部位做出标志,并填写试验记录。

k)阀门在试压过程中,只允许一人以正常体力进行关闭,当手轮的直径超过320mm时,允许两个人共同关闭,不准使用臂杆。

l)阀门试压完毕后,及时排除阀腔内的积液,需要时可用空气吹干或采取其它保护措施。

4.4.3.2闸阀

a)先将阀门水平放在试压台上,打开阀门,打开上出气口,将打压泵设置为低压后上水,等空气排净后将上出气口关闭,打压泵设置为高压后将压力升至1.5倍保压一定时间,检查阀门壳体无可见砂眼,缩孔和裂纹,不降压为合格。

b)强度试验合格后,将压力降到1.1倍公称压力,将手轮开到上密封位置,松开填料压盖,封闭一定时间,无渗漏、不降压为合格。

c)上密封试验合格后,卸去压力打开上排气口和下排水口,把紧填料压盖,打开上密封,用上排气口充气排水,完成后将上排气口和下排水口关闭,用空气充气至0.6mpa,关闭阀门。卸下阀门,水平放置阀门,空腔内倒入洁净水,密封面上无气泡冒出为合格,反方向相同。

职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以上规定进行单体试压,试压前应提前一周通知监理及阀门养护单位监督阀门的单体试压。阀门养护单位做好水试压的指导工作,施工单位做好试压记录,并对试压合格的阀门进行确认。监理监督阀门的整个试压过程,并做好相应记录。

4.5阀门吊装及注意事项

吊装过程严格按照阀门厂家提供的吊装说明吊装。

职责:施工单位吊装前应该制定吊装方案,选择合适的吊装车辆及工具,严格按照方案进行吊装。如选择的工具不合适,造成阀门损坏等由施工方负责。吊装前应通知监理及阀门养护单位,整个吊装过程应该在监理及阀门养护人员监督的情况下进行,以确保阀门能够正确安装且避免磕碰。

4.6 保养

4.6.1施工单位焊接前或安装前,由阀门养护单位检查和执行:

a.确认阀门开关应处于位置;

b.用手确认各种接头没有松动;

c.确认排污口、排压口处于关闭状态。

d.根据现场情况加固阀门端口,检查并保证阀门焊接端和法兰端无裂纹等明显缺陷;

e.确认所有阀杆、注脂口接头没有任何涂料;

f.安装埋地球阀时,确认球阀与地面上传动机构之间的操纵轴带外套(阀杆套);

g.阀门状态确定之后,阀门手柄卸下,防止人员误动作,手柄由施工方保管

4.6.2安装、焊接阀门时施工单位的职责:

a.阀门必须支撑在自己的底座上或不同的底座分别支撑,并在轴向可自由滑动;

b.阀门安装前清扫焊道里的焊渣及阀门中的杂物,保证两者的清洁。

c.阀门焊接前要进行预热,温度不宜超过200摄氏度,防止焊口开裂。

d.安装法兰阀门时,要注意对称均匀地把紧螺栓。阀门法兰与管子法兰必须平行,间隙合理,以免阀门产生过大压力,甚至开裂

e.阀门安装应根据执行器和方便操作、维护的原则及流程要求进行安装。

f.阀门安装严禁强力组装。

g.连接传动电源安装时,应遵照传动装置和控制的使用说明书进行安装。

h.阀门安装前对于法兰密封面或焊接端的防蚀剂要用合适的材料进行清洁。

第7篇 对讲机的维护编号频道管理规定

对讲机的维护、编号、频道管理规定

目的

保证对讲机功能完好、正常使用。

适用范围

适用于保安部对讲机的使用管理。

职责

1、当班保安员负责正确使用和保管好对讲机。

2、保安队长负责对讲机的统一管理。

日常流程

1、对讲机是一种昂贵的通讯工具,属于部门的公共财产,各保安队长对已领用的对讲机应加强管理。

2、在交接班过程中,各岗位交接班队员应做好对讲机的交接记录。

3、对已损坏的对讲机值班员应立即记录下来,并作一份书面报告,说明情况,以便在保修期内进行维修。对因非正常使用或故意损坏对讲机者,应由当事人按价赔偿。当发现对讲机已损坏又没有上报者,追究值班员责任。遵守“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

4、在靠近爆破区和____所在区域时,要事先关闭对讲机。

5、禁止在任何具有潜在燃烧爆炸性气体的环境或场所使用对讲机或更换电池或对电池充电,防止高温下使用对讲机。

6、对讲机第一次充电必须达12--14小时,平时工作中充电8―10小时。

7、勿将对讲机接触洗涤剂、酒精、烟雾剂或汽油基产品,因为它们会对外壳产生永久损坏。使用沾清水湿布清洁对讲机外壳,但不能将对讲机浸入液体中。

8、拆除对讲机天线时,严禁开机。

9、使用文明、规范化语言,严禁用对讲机聊天。

10、禁止随意更换频道。

11、在办公室附近使用对讲机时,音量要调小,以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

12、正确使用对讲机,不可抓住天线或外接麦克风将对讲机拎起,认真做好对讲机交接工作,以防出问题时相互推卸责任。

13、用无绒布来擦拭电池的接头以除去灰尘、油污或其它物质以保证电路良好联结,不要用清洗液、酒精、喷雾剂擦洗对讲机外壳电池。

14、不使用时把对讲机的接口用保护盖盖好。

15、手持对讲机发射时,应保持机器竖直姿态,话筒离嘴2.5cm-5cm。

16、使用对讲机一律使用编号呼叫,不直呼姓名。

17、手持对讲机通话时,手要握住对讲机机身总长度的2/3,用拇指或食指按住通话按钮,等指示灯亮时即可通话,通话完毕时,拇指或食指方可松开。

18、呼叫模式及应答模式:

按培训要求使用.”

19、每部对讲机配发一部充电器、一块电池,各部门固定一人负责保管。

第8篇 机动车维护管理规定办法

机动车维护管理规定,下面我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推荐的机动车维护管理规定,欢迎大家阅读!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22年8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7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是指以维持或者恢复机动车技术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使用寿命为作业任务所进行的维护、修理以及维修救援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连锁经营,促进机动车维修业的合理分工和协调发展。

鼓励推广应用机动车维修环保、节能、不解体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救援、维修服务网络化建设,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素质,满足社会需要。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依据维修车型种类、服务能力和经营项目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维修对象分为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四类。

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二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三类维修经营业务。

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和服务能力分为一类维修经营业务和二类维修经营业务。

第八条 获得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一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和维修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二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和专项修理工作;获得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分别从事发动机、车身、电气系统、自动变速器维修及车身清洁维护、涂漆、轮胎动平衡和修补、四轮定位检测调整、供油系统维护和油品更换、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曲轴修磨、气缸镗磨、散热器(水箱)、空调维修、车辆装潢(蓬布、坐垫及内装饰)、车辆玻璃安装等专项工作。

第九条 获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专项修理和竣工检验工作;获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可以从事摩托车维护、小修和专项修理工作。

第十条 获得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许可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外,还可以从事一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3.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及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4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具备汽车维修经营一类维修经营业务的开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性标志;

(二)有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齐全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是指对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放射性、剧毒等性质货物的机动车维修,不包含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的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维修业务的应当至少有1名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摩托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摩托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总数的6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2.按照其经营业务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摩托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维修技术人员总数的3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818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材料、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三)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

(四)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设备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经营,分别提供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工商登记执照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可由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向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

(三)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

(四)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查验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后,应当场或在5日内予以许可,并发给相应许可证件。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的经营许可项目应当在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许可项目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一、二类汽车维修业务和一类摩托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业务、二类摩托车维修业务及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宜。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告知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维修经营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维修服务。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见附件1)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式样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托修方要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和车架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查看相关手续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六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信息和工时定额。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当分项计算。维修结算清单标准规范格式由交通运输部制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出具规定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的,托修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应当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

托修方、维修经营者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件2);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禁止伪造、倒卖、转借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维修档案应当包括:维修合同(托修单)、维修项目、维修人员及维修结算清单等。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维修档案还应当包括:质量检验单、质量检验人员、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等。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及时上传承修机动车的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机动车生产厂家或者第三方开发、提供机动车维修服务管理系统的,应当向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开放相应数据接口。

机动车托修方有权查阅机动车维修档案。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和管理制度。

机动车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及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单位,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 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

第四十二条 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档案。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机动车维修诚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诚信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维修经营者所取得维修经营许可的监管职责,定期核对许可登记事项和许可条件。对许可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及时变更;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权利、贪腐,不得乱收费、乱罚款。

第四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在机动车维修经营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资料;

(二)查询、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台帐、票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维修设备及相关机具的有关情况。

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八条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相关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转让、出租的有关证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

(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伪造、转借、倒卖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的;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的;

(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超出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结算工时单价向托修方收费的;

(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电子维修档案,或者未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地方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等相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1986年12月12日交通部、原国家经委、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1991年4月10日交通部颁布的《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9篇 某物业项目公共秩序维护管理规定

物业项目公共秩序维护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秩序维护管理的内容和要求,适用于zz湾项目中心对公共秩序维护服务活动的管理。

2编制依据/引用文件

2.1突发危机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2.2礼仪手册

2.3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9号令)

2.4地方法规

3术语

3.1公共秩序维护:通过值班、看护、巡视所进行的防火、防盗、防治安事件、防事故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理活动。

3.2非标准时间:非正常上班营业时间和节假日。

3.3大件物品:一人无法搬运或数量较多、体积较大、过长过宽、需使用必要的运输工具搬运的货物。

3.4贵重物品:指目视价值较贵重的物品,如保险箱、电脑、电视机、复印机、打印机、投影仪等。

4管理规程

4.1非标准时间封闭管理

4.1.1为维护非标准时间公共区域的秩序,zz湾项目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封闭管理。

4.1.2非标准时间一切事务由当值总值班负责处理,对突发事件与异常情况及时向物管中心负责人汇报。并做好值班记录。

4.1.3非标准时间人员、物品、车辆由指定出入口进出。

4.1.4对出入的人员、物品、车辆进行询问,确认去向,填写《来访登记表》(表380-8)做好登记,对可疑人员要进一步确认,通知巡逻哨或中控室予以确认。

4.1.5非标准时间,安管员在巡视时发现业户房门未锁且室内无人情况时,应及时上报领班和总值,按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4.2人员出入管理

4.2.1标准时间

4.2.1.1来访人员

安管员需对去向不明的来访人员进行询问,了解其出入目的,并要求其在《来访登记表》上登记,并报中控室或巡逻队员进行去向确认,如发现形迹可疑人员立即通知当值安管领班,对推销等闲杂人员进行劝离,出现不服从管理的情况报警处理。

4.2.1.2施工人员

发放临时出入证,施工期间一律凭出入证在指定的出入口与电梯出入管理区域,门岗人员对施工人员进行登记出入时间。施工结束收回出入证。对临时进入小区为业户维修施工的人员进入时,门岗安管员应登记其出入时间,并呼叫巡逻安管员跟踪或引导其至业户处,并得到业户确认后方可准许其进入施工,施工期间或施工结束后,巡逻安管员应再次到业户家确认业户安全状态。

4.2.1.3外卖人员

与业主进行确认,外卖人员必须持与本人身份相符的有效证件登记,呼叫巡逻哨进行跟踪服务,按指定的出入口与电梯出入管理区域。

4.2.1.4送货人员

安管员需对送货人员进行询问,了解其出入目的,要求其按指定的出入口或电梯出入管理区域,在《来访登记表》上登记,报中控室或巡逻哨进行去向确认和跟踪服务。

4.3物品出入管理

4.3.1物品的搬出管理

4.3.1.1业户携带大件、贵重物品出门,列明搬出物品清单,并出示相关有效证明。

4.3.1.2施工人员携带物品出门,应带好物品到物业相关部门开具有效证明,并列明搬出物品清单。

4.3.1.3业户搬迁,应事先与物管中心取得联系,办理相关搬迁手续,开具有效证明,并确定搬迁日期。

4.3.1.4安管员对搬出物品进行有效监督,一旦发现搬运物品与搬出物品清单不符,需与相关部门或业户确认,无异议后再予以放行。

4.3.1.5放行后安管员须在有效证明上签字确认。

4.3.1.6运送大件物品时,未经允许不得使用客用电梯。

4.3.1.7搬运过程中需先对相关公共设施设备进行保护,对造成公共设施设备损坏的,搬运方要照价赔偿。

4.3.2物品的进入管理

4.3.2.1如发现客户携带可疑物品进入管理区域,应礼貌询问,如属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等违禁品或危险品,禁止其进入,并做好自我保护,及时上报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妥善处理。

4.3.2.2施工单位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学品须经消防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入,并按照消防规定存放,运入量不得超过当日用量。

4.3.2.3运送大件物品时,未经允许不得使用客用电梯。

4.3.2.4安管人员应引导运输车辆,正确停放,不妨碍交通或挤占公共通道。

4.3.2.5搬运过程中应对搬运方告知注意事项,并对相关公共设施设备采取防护措施。对造成公共设施设备损坏的,搬运方要照价赔偿。

4.4中控室/消防值班室管理

4.4.1中控室/消防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须持有当地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4.4.2中控/消防值班员的主要任务是:

a)熟练掌握监控系统的操作规程,监控楼宇重要部位的公共秩序安全,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向当值领班或安管负责人汇报,并填写相应的《安管值班/交接班记录》(表380-4),通报、指挥、协调、处理各种异常情况;

b)接收处理火警信息,及时向当值领班报告,并与有关岗位人员联系,按火灾应急预案处理;

c)非标准时间负责接听业户报修、投诉等电话,应做电话记录并及时将内容报告当值总值。有条件的项目对重要通话内容进行录音并在相应的《安管值班/交接班记录》上详细记录内容、时间和处理结果;

d)录像及消防报警资料管理,录像资料至少保存7天以上,可循环更换,重要资料提出单独保存。未经安管部负责人同意,任何录像资料不得外借、翻看、复制、删除;打印记录按规定妥善保管;

e)管理本物管中心应急钥匙。

4.5巡逻管理

4.5.1物管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巡逻区域、频次和路线。

a)巡逻区域:包括重点防范区域、治安死角、公共区域、施工现场、停车场、会所等;

b)巡逻间隔:物管中心根据物业档次、面积、收费标准及政府标准确定,原则上办公楼不超过1小时;住宅不超过4小时;

c)巡逻路线:应覆盖所有重要的巡视控制点。

4.5.2巡逻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公共区域设施设备、防台防汛物资、可疑物品、消防通道畅通情况等;

b)确认可疑人员去向、劝离闲杂人员、制止危险行为、检查施工人员等;

c)巡视业户财产的安全,包括:车辆停放

安全、非标准时间业户房门关闭情况、突发事件与异常情况管理。

4.5.3物管中心应在管理区域内可能会对人身和财产造成伤害的地方设置明显标志,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4.5.4全体员工在工作中注意发现突发事件与异常情况。

4.5.5如发生突发事件与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采取相应的措施,执行相应的应急预案。

4.5.6全体员工对辖区内发现的可疑/异常情况都有及时反馈、报告的义务和责任。

4.5.7对辖区内发生的治安事件应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破案,事后应进行情况分析,采取必要的纠正/预防措施。

4.6夜间值班

4.6.1领班应合理安排岗位,按时轮换倒岗,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4.6.2由中控室值班员按时准点呼叫各岗位汇报岗位情况,中控室值班员及时记录报岗情况,对未报岗的应及时通知领班处理,服从领班和总值班的工作布置,听从指挥。

4.6.3工作中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禁在岗位上吸烟、看书报、闲聊、睡觉、追跑打闹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4.6.4在岗人员须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警惕性,妥善处理各类事故、问题。

4.6.5认真对待各类报警(电话报警、设备报警、电梯报警、呼救等),尽快查明事故真相并做出相应处理。必要时,启动相应预案。

4.6.6落实汇报制度,重大事件须及时向上汇报直至总经理。职责以外处理不了的事情,可联系相关部门负责人征询解决办法。

4.6.7做好各项工作记录,保证记录详实、准确、完整。

4.7巡视检查

4.7.1每班安管领班应对本班当值安管员工作质量每1至2小时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填写检查记录和在各岗位值班记录本中签名和时间,检查应覆盖每班的全部岗位。

4.7.2物管中心安管负责人每天至少对各岗位工作检查一次,每周零点后的夜查至少2次;覆盖所有岗位,包括对安管部领班的抽查记录、以及整改情况进行检验。发现问题,通知当值领班或安管员,立即整改,并填写《品质监督检查表》(表350-7)。

4.7.3物管中心负责人每月至少对安管岗位进行夜间检查二次,并在《品质监督检查表》做好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记录。

4.7.4检查标准参见《礼仪手册》和相应的服务标准。

5记录

5.1《来访登记表》(表380-8)

5.2《安管值班/交接班记录》(表380-4)

第10篇 门岗秩序维护岗位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规范化管理各小区门岗秩序维护人员值班工作,加强对大门出入口的人、车、物等检查和控制,提高秩序维护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成都飞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各物业管理处门岗秩序维护工作。

3、职责

3.1 管理部负责对各管理处门岗秩序维护工作的指导、监督。

3.2 管理处经理(秩序维护主管)负责秩序维护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考核。

3.3 秩序维护值勤人员按操作规范要求实施。

4、工作步骤和方法

4.1 上岗值勤

4.1.1各门岗秩序维护人员上岗前自我检查,按规定着装,仪容、仪表端庄、整洁,按秩序维护值勤交接班管理规定做好接班工作。

4.1.2 门岗秩序维护人员上岗值勤要精神饱满,勤观察,勤思考,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坚守岗位。

4.2 人员出入管理。

4.2.1 各门岗秩序维护人员上岗3个月内,一般应熟悉管理处所有业主(住户)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楼室号、人口状况、相貌特征、常规出入小区时间等。

4.2.2 各门岗值班秩序维护人员应与业主(住户)保持良好的关系和提供热情服务。

1) 当熟悉业主(住户)出入大门时,应主动向其问好、致意;若感觉生疏时,应上前询问,确认后放行;

2)当发现双手提(拿)着重物的业主进出大门有困难时,应主动询问是否需要提供帮助,当需要时,可联络有关人员提供帮助;

4.2.3 外来人员进入小区(大楼)应严加控制,填写《外来人员进出登记表》

1)对来访人员问清所找业主的姓名、楼室号,秩序维护人员与业主(住户)对讲联系确认后放行,然后填写《外来人员进出登记表》,楼室号、时间、进入人员数量,并注意其离开时间或告知来访人员离开小区时尽可能通知一下,必要时可呼有关人员陪同;

2)若遇上级领导前来指导或参观或执法的人员进入小区时,应确认其有效身份证件,并报告管理处经理,要有管理处经理口头和书面批准,然后将外来人数、单位等情况记录在《外来人员进出登记表》上备查 ;

3)对于送货(快递)人员进入小区时,秩序维护人员应查看“送货单” 并与业主(住户)对讲联系,确认后可进入;离开小区时,要检查带出货物,确认业主(住户)的签名,在《外来人员进出登记表》上做好登记;

4)对于装修人员到小区工作,必须持黄、白两个《临时出入证》,按期限凭证出入小区。进小区时,黄色《临时出入证》交秩序维护人员,仔细核对«临时出入证»上的照片、姓名、印章、签发时间等方可进入,凡无证者或证件过期者一律不得放入小区;出小区时,凭白色《临时出入证》再领回黄色《临时出入证》,在《外来人员进出登记表》上做好登记;

5)对于服务人员(如公用事业类、售后服务等)进入小区,应对其进行身份确认,包括其公司发出的“派工单”或“施工单”,必要时打电话至其单位确认后放行,并在《外来人员进出登记表》上做好登记(包括大件工具),必要时要报告管理处经理;

6)  除上述人员外,其他服务业人员〔如邮递人员、送奶员、保姆等〕需要经常出入小区人员,秩序维护也应在《外来人员进出登记表》上做好进出登记;

7)遇可疑人员须仔细盘查,必要时可向公安机关报告;

8)对于产品推销等一切闲杂人员一律禁止进入小区(大楼)。

4.3 车辆出入小区的管理

4.3.1 各门岗秩序维护人员应维持小区/大楼门口交通秩序,指挥和疏导进出车辆,引导要及时,手势要规范;

4.3.2 各门岗秩序维护人员应熟悉管辖区所有业主和住户车辆情况,包括:姓名、住楼室号、车牌号、车颜色、常规出入小区时间等。

4.3.3 若看到前挡风玻璃上放有本小区的“停车证”,并确认是业主的车辆进出小区时,可自然放行,停放在规定的车位上;

4.3.4 外来车辆进入小区时应严格控制,并填写《车辆进出登记表》

1〕外来车辆进入小区停放时,秩序维护人员应发放《临时停车证》给驾驶员,询问来访人员所找业主的姓名、楼室号,秩序维护人员与业主(住户)对讲联系确认后放行,然后填写《车辆进出登记表》,并通知车管员或相关人员引导停放在临时车位上;当车辆离开小区时,应收回《临时停车证》,根据记录的停车时间按《车辆管理操作规范》规定收取停车费,;

2〕若是搬迁、运送货物的大货车或三轮车进入小区时,进门时问清来车单位和业主姓名及楼室号,与业主(住户)对讲确认后,发放《临时停车证》, 登记《车辆进出记录表》,通知巡逻人员或相关人员引导停放在临时车位上;出门时要收回《临时停车证》,凭货物单或业主出据证明放行,并严格监督,发现有损坏物业事故,立即报告管理处处理。

3〕特种车辆进入小区,秩序维护应对其进行身份确认,包括其公司发出的“派工单”或“施工单”,必要时打电话至其单位确认后放行,并在《车辆进出记录表》上做好登记,必要时要报告管理处经理;

4.4 物品进出小区管理

4.4.1凡是业主(住户)的大件贵重物品由外来人员搬出时,门岗秩序维护人员应严格检查,核对业主(住户)填写的出门凭证,必要时与业主(住户)对讲确认,并填写《外来人员进出登记表》。对于办公楼中办公人员携带大件物品出门时,应要求出示并收取其公司有效的出门凭证方可放行;

4.4.2 若是公司员工携带公司物品出门时,秩序维护要求其出示并收取部门或管理处负责人出具的“出门凭证” 方可放行;

4.4.3 对送货人员或送货车辆出门离开小区时,秩序维护人员要查看带出货物,并在《外来人员进出登记表》或《车辆进出记录表》备注栏上做好记录,如:带出货物、物品数量等记录后放行,必要时与业主取得联系;

4.4.4 对于上门维修和售后服务人员离开小区时,应查看其带出物品与带进物品相符后方可放行,做好记录。

4.4.5 对装修、售后服务人员携带材料、大件工具离开小区时,应查看其带出物品与带进物品相符后方可放行;若属调换、退货,要有业主(装修负责人)签字证明后放行,并在《外来人员进出登记表》或《车辆进出记录表》 上做好记录。

4.4.6 门岗秩序维护人员检查出的违章装修材料、物品,必须严格阻止其进入小区,不听劝阻立即报告管理处。

4.5 突发事件处理

4.5.1 秩序维护人员平时应加强秩序维护技能训练,提高应急施策的能力,沉着冷静,机智勇敢,及时稳妥地处理好各种问题;应熟悉小区地形,掌握房屋布局、设备设施的性能和运作概况,一旦遇到突发事件,可以迅速赶往现场。

4.5.2 如遇突发事件时(如:火灾、案情、事故等),应果断处理,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管理处和有关部门,按“突发事件预案”操作执行。

1)发生治安刑事案件,立即报警110,并报告管理处经理和公司领导;秩序维护人员应配合公安人员把好大门,加强人员进出控制,妥善保护发生案件现场,以免证据破坏;

2)发生火灾,门岗秩序维护人员应报警119并报告管理处经理和公司领导;

3)如遇雷雨、洪水、冰雹、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门卫值班秩序维护人员应严格执行“各类自然灾害事故应急预案”;

4)如遇辖区内业主有急重病人求助时,门岗秩序维护人员可协助报急救120;

5)如遇辖区内发生打架斗殴等事件时,门岗秩序维护人员要呼巡逻秩序维护前往,进行劝阻,切忌卷入。

4.5.3 辖区内发生任何事件,门岗秩序维护人员必须有人看守电话,保持与公司和外部的联系,切记不能岗上无人。

4.6 业主投诉处理

当接到业主投诉电话或业主本人到值班室投诉时,秩序维护人员应热情接待、记录,按《业主沟通、访问、投诉处理管理程序》处理。

4.7 门岗秩序维护工作记录

4.7.1 门岗秩序维护人员要严肃认真做好《外来人员进出登记表》和《车辆进出记录表》。

4.7.2管理员负责每月将《外来人员进出登记表》和《车辆进出记录表》归档保存。

4.8 秩序维护文明值勤、门岗秩序维护服务监督、秩序维护器械管理、门岗秩序维护交接班分别按《秩序维护文明值勤操作规范》、《秩序维护服务检查细则》、《秩序维护用品、用具、器械管理规定》、《秩序维护值勤交接班操作规范》执行。

第11篇 消防设备器材维护管理规定

(一)、消防设施、器材,由安全办统一建档管理。

(二)、应定期组织人员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三)、消防设施、器材的周围,不得堆放物品,要便于提取使用。

(四)、未经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或动用消防设施、器材。

(五)、消防设施、器材使用后,要立即进行维护保养、更新。

第12篇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规定

一、安全防护设施管理规定

1、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包括安全网、洞口盖板、护栏、防护罩、各种限制保险装置,必须齐全有效,不得擅自拆除或移动,因施工确需移动时,应经过项目部责任部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临时安全设施,才能移动。施工现场除应设置安全宣传标语牌外,危险部位还应悬挂反光标牌。

2、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不定期对项目部安全防护设施状况进行检查,其检查内容是:

施工队/施工段应按照已审批的施工组织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各项安全设施,如:脚手架、井字架、模板、塔吊、安全网、临边等搭设及其防护装置经责任部门验收,确认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在使用的过程中应经常性地检查与维修;

各施工作业完成后,安全设施、其他防护装置确认不需要时,经过批准后方能按规定的方案进行拆除,并派安全员监护,必要时对危险地带设立警示标志。

3、检查中,发现问题立即通知或责令责任部门/人员进行整改。

二、施工现场交通管理规定

.1、场内道路应经常维护并保持畅通;载重车辆通过较多的道路弯度与宽度应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急转弯、陡坡地段应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靠近河流和陡坡处的道路,应设置护栏和明显警告标示。

2、机动车装载要求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要求。

3、在洞口、平交道口及施工狭窄地段应设置“缓行”标志,必要时设专人指挥交通;凡停放在接近车辆运行界限的设施/设备,在低缘设置低压红色闪光灯;

4、机材部/综合部按工作职责范围负责对驾驶员、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制订车辆安全管理措施。

5、驾驶员负责对本人驾驶的车辆情况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进行处理,并做好检查记录。

6、发生场内的交通事故的处理:

如发生场内交通事故,按长大公司的《事故处理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执行。

三、消防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配置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2、对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的存放位置进行标示,以便发生火灾时能及时找到。

3、消防器材要放在明显和易于取用的地方,对消防器材建立档案、对消防器材的配置的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填写〈消防器材登记表〉。

4、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消火栓,不得占用消防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5、对使用的消防器材必须由综合部统一管理和保养,制定消防器材分布网络图。对使用的消防器材由专人负责管理和保养。冬季要采取防冻措施,夏季要采取防晒措施,并经常检查喷嘴是否堵塞。

6、干粉灭火器应存放在温度在-10~45度之间,每年检查灭火器的压力是否达标,如果超过规定的范围,应及时补充。

7、消防栓、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是消防专用器材,不得挪作他用。要经常检查消防栓的阀门是否完好,使之处于良好的战斗状态。

8、项目综合管理部门每月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消防设施检查。

四、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1、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加强对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在采购、运输、储存、使用过程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3、项目部机材部门负责对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过程的具体控制。

4、种类

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指危险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7大类,而我公司项目部目前使用的是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及汽油、柴油、氧气、乙炔、液化气、环氧树脂、油漆、天那水等;使用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5、采购

项目部机材部门必须根据工程部门提供的需用计划,制定采购计划,按其规格数量等要求,选择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供应商予以采购,产品必须具有“三证一票”。

6、运输

按危险化学品的性质选用合适的装卸工具;要选择具有《化学危险品准运证》的供应商承运;轻拿轻放,不能撞击,严禁抛、拖、掷等野蛮装卸,物品要固定牢靠,防止倾倒和掉落;禁止混合装运和人货混载。

7、储存

1)、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收发流水台帐和三联领料单、出入库登记制度。

2)、设置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消防规定。并根据物体种类、性质,设置具有防燃、防爆、防热、防晒、防潮的“五防措施”的仓库;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乙炔瓶和氧气瓶不准同库存放。

3)、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的物品,严禁出入库。

4)、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经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对所保管的物品经常检查,及时发现物品的变化情况,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4)、仓库内不能超量储存,要求物品与梁、柱、屋顶距离不少于0.3米,与墙、灯的距离不少于0.5米,物品之间不少于1米,底距不少于0.1米。

5)、库房周边严禁明火作业,不得将物品露天存放及曝晒,在库区设置适当的消防器材,保证消防用水水压充足。库房安装固定的防爆照明灯具,不得使用移动的灯具作照明。

6)、对储存场所的安全工作,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要做到几个坚持:

(1)坚持加强对危险化学物品安全工作的领导;

(2)坚持教育员工自觉做好安全工作;

(3)坚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企业制定的操作规程、岗位安全责任制;

(4)坚持严格管理火源、电源;

(5)坚持加强储存场所的防火、防爆工作;

(6)坚持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进行科学管理;

(7)坚持对储存的物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

(8)坚持用经济办法进行管理;

(9)坚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

7)、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因事入库人员应交出火种(如:bb机、手提电话、对讲机等)。严禁在库内吸烟。库区外要张挂警示标志。每天工作结束后须进行安全检查,关闭门窗、切断电源、人员离开仓内。库房仓间内不准住人。

8、使用

1)、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如特殊工种操作证),并应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中有关规定进行操作,严禁违章作业。

2)、乙炔气瓶

(1)、禁止震动撞击瓶体。

(2)、禁止接近高温、明火和电器设备。与明火作业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3)、禁止气瓶卧放,装运时不能横向装运。

(4)、使用时,必须要装回火停止装置,其气流速度不得超过1.5-2.0米3/小时瓶,使用压力不超过0.15兆帕。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其剩余压力不低于0.15兆帕。

(5)、不准与氧气瓶混合和运载。

(6)、气瓶仪表必须完好无缺,并装置回火阀。

3)、液化石油气瓶

使用液化石油气时,储气瓶必须直立,严禁卧放或倒放。

4)、氧气瓶

(1)、不准放在烈日下曝晒,不准接近高温、不准与乙炔(或石油液化气)气瓶放在一起,间距不少于5米、离明火距离不少于10米。氧气瓶禁止卧放。

(2)、不准全部用完瓶内气体,必须留有0.15兆帕压力。

(3)、气瓶上尤其在钢瓶阀门处严禁沾有油脂。

(4)、开关阀门不能太快。氧气流速不能过快,以防止产生静电火花。

(5)、焊距点火时先开可燃气体阀,着火后才开氧气阀;熄火时先关氧气阀,后关可燃气体阀;使用完毕应将焊炬挂在安全的地方,并关闭所有的阀门。

(6)、乙炔气瓶、液化石油气瓶、氧气瓶均是压力容器,使用前要经有关技术部门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并定期检验。

9、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五、施工机械设备/设施管理

1、施工项目部机材部门负责落实对本项目施工现场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和日常维修保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施工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对周围环境造成废气、废液、废渣及噪声污染。

2、机械设备的大、中修管理

1)、公司机材部负责汇总分公司报送的机械设备大、中修计划,并据此编制公司大中型施工机械年度大、中修计划,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下达分公司实施,并负责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2)、分公司机材部根据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情况,编制本分公司的年度大、中修计划,并报送公司机材部审批。

3)、分公司机材部根据公司下达的年度施工机械大、中修计划,负责机械设备的大、中修组织工作,确保机械设备大、中修质量。

3、施工机械设备/设施的验收

1)、由公司统一采购的机械设备,一般设备由使用分公司组织验收并向公司机材部提供相关的原始验收资料,公司机材部办理入帐手续;大中型机械设备的验收由公司机材部主持,分公司参与验收。

2)、施工机械设备进入项目施工现场后,由项目部机材部门对施工设备/设施的配套完好情况进行验收,包括施工机械设备的机容机貌及全机完好状况、随机的“使用说明书”、“检测合格证”、“安全操作规程”及其它相关资料的复印件等,并组织操作手等相关人员对施工机械设 备进行调试和试运转。

4)、项目部机材部门负责组织本项目所使用机械设备的管理。

5)、专用/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和拆卸,须在机械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由专业操作人员负责,非专业操作人员不得从事专用/特种设备的安装和拆卸作业。

6)、公司/分公司机材部参与主要施工机械的大、中修竣工的验收,竣工验收资料包括修理厂出具的大修项目详细资料、准予出厂合格证明书、双方签署的修理竣工验收文件等,竣工验收文件和修理技术资料等原件送公司/分公司机材部存档备案。

4、施工设备/设施的使用和操作要求

1)、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使用前必须由分公司机材部会同施工项目部共同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表。

2)、施工项目部根据项目施工情况,负责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岗前教育和技术交底,落实对项目部所用机械设备的正确使用,保证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达到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

3)、在施工机械设备/设施旁或其附近,要悬挂该机的“机械操作规程”,操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施工项目部机材部门进行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

4)、施工项目部机材部门按照维修保养计划,负责对项目部使用的施工机械进行维修保养,保证机械设备处于正常和安全的状态。

5)、施工机械在维修保养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渣、废油要进行回收、集中处理,不能随意排放造成环境污染。

6)、专用/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局部故障或损坏,为避免出现安全事故,应停止运行,不得带病作业,并及时报告分公司机材部组织维修人员修复,必要时要报告公司/分公司机材部审核维修方案。

7)、严禁机械在运转中进行维修保养作业。

8)、使用专用/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认真按照《公路筑养路机械保修规程》做好日常各项例行保养工作,确保机械设备处于正常、安全的使用状态,逐日填写机械使用记录。

9)、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必须实行“定机、定人、定岗”的机械操作“三定”制度。

10)、多人操作、多班作业的施工机械设备应设固定机长,实行机长负责制。

5、机械操作人员上岗条件

1)、主要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国家劳动培训部门特种作业项目技能的操作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方能上机操作。

2)、小型施工机械设备、手提电动机具的新操作人员,应在熟练操作人员的带领或指导下才能上岗操作。

6、施工机械设备/设施的检查

1)、公司项目部机材部门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监督、检查分承包方的机械设备配置是否能满足施工安全、质量和环保的要求,设备是否处于可用状态。监督检查应留下记录。

2)、分公司机材部负责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和起重提升机械设备、压力设施容器等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并向公司机材部报备上述设备/设施的相关质量检验资料。

3)、分公司机材部每半年组织一次对所属施工项目使用机械设备的大检查。

4)、公司机材部每年组织一次施工机械设备大检查,并对一年来的机械管理作出总结。

5)、项目机材部每月组织一次对项目使用机械设备的大检查。

广东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广清高速扩建工程流溪河项目部

2010年11月20日

第13篇 通信工程及维护项目安全管理规定

1.规定

1.1 一般安全须知

1.1.1 工作场地

1.1.1.1在下列地点施工,必须设立信号标志。

a. 街道拐角或公路转弯处。

b. 在街道上有行人或车辆处。

c. 在跨越马路架线、放缆需要车辆暂时停止时。

d. 架空电(光)缆接头处。

e.高空作业有落物危险范围内。

1.1.1.2 信号标志应随工作地点的变动而转移,工作完毕应立即撤离。

1.1.1.3 凡需要阻断公路或街道交通时,应事先取得当地有关单位批准。

1.1.1.4 在施工进行时,应制止一切非工作人员尤其是儿童走进施工地区。

1.1.2车辆行驶

1.1.2.1 司机要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及交通规则。

1.1.2.2 精心爱护、保养和使用车辆,全车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1.1.2.3驾驶车辆时要精力集中,注意道路的变化和不同车辆、行人的活动,提前做到应急准备,防止交通事故发生。

1.1.2.4 严禁酒后开车。

1.1.2.5 不得驾驶机件失灵的车辆及安全设备不全的车辆。

1.1.2.6 乘车人员不得在车内打闹,不得做有碍正常行车的行为。

1.1.2.7乘车人员不得将身体伸出车窗外,以防受伤。

1.1.3消防设施

1.1.3.1材料库等处应设置消防设备。消防设备应置于明显地方以便于取用,并定期检查以保证有效。

1.1.3.2所有施工人员对消防器材的性能均需了解,并熟悉其使用方法。

1.1.4野外工作

1.1.4.1有地势高低不平的地方切勿冒然下跳以防跌撞扎伤;地面被积雪覆盖时,应用棍棒试探前进。

1.1.4.2 进入山区和草原施工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a. 攀登山岭应注意活动的石块,更不能站在有裂缝的土石地方。

b. 注意防火,禁止吸烟。在护林防火区内,应遵守当地政府的规定。

c. 不食野果野草,不喝山中流水。

1.4.3 铁路沿线工作,注意下列要求:

a. 不许在铁轨、桥梁上休息和闲谈。

b. 携带较长工具时,工具要与路轨平行。

2.1其它注意事项

2.1.1到达施工作业现场,首先应详细观察周围环境情况,对可能发生的灾害应采取有效预防措施。

2.1.2施工用机具设备必须安全牢固。

2.1.3在离开施工地点时,应清除现场杂物,并清点工具防止遗失。

2.1.4工作前和工作中禁止饮酒。

2.1.5带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及用其作业时,需根据情况至少二人一同工作或携带,并做好隔热,防火、防暴或防寒措施。

3.1工器具和仪表的使用与检查

3.1.1 一般安全规定

3.1.1.1工程项目中需保管的器材防护工作应由专人负责。

3.1.1.2作业时必须选择合适工具,正确使用,不得任意代替,各种工具器材按器材的保管要求设有防火、防晒、防潮、防尘、防盗以及防破坏措施,要定期检查。

3.1.1.3 不得使用无柄、坏裂柄或装柄不牢的锉刀、手锯、起子、锤子等。

3.1.1.4 各种锋刃的工具,不得插入腰带上或放在衣服口袋里。

3.1.1.5 锋刃的工具要经常检查,以免伤人。

3.1.1.6 用手锤、榔头不许戴手套操作。

3.1.1.7各工种使用的防护用品,要合理使用,妥善保管,防止变质和失效。

3.1.1.8 使用钢锯时应注意:

a. 锯条要装牢固,松紧适中。

b. 用力要均匀,不要左右摆动,以免锯条折断伤人。

c. 锯长物件时,要时用支架或由人扶持,以免物件摆动。

3.1.1.9各种扳手应合理使用,符合规定尺寸,口牙和活动部件完整有效,钳口夹紧,不要用力过猛,或加长扳手的把柄。

3.1.1.10皮卷尺和测量绳里面有金属丝,使用时应避免触碰电力线,以免发生触电事故。

第14篇 停车场管理系统巡视维护规定

1.0巡视维护项目、周期、要点及质量标准:

序号项目名称周期巡视维护要点质量标准

1主机/车场每月1.表面清洁;

2.检查润滑系统情况;

3.感应式道闸系统是否正常;

4.电缆接头有无松动

5.反光膜无脱落1.外观清洁,无尘。

2.电脑显示正常,与现场控制设备通讯正常。

每季1.挡车杆完好

2.箱门箱盖密封性能

3.齿轮是否良好

每年1.限位开关是否紧固、位移距离

2.检查各触点接触、接地良好

3.箱内各部件是否紧固、内外整洁

每季1.固定箱体,对有锈蚀、变形的部位进行处理。

2.调整读卡器的灵敏度。

3.整理箱内线路,紧固接线头。

4.对过热、烧蚀的线头进行处理。

2.0根据《设备设施管理程序》中的责任分工,值班人根据本规定第1.0项进行日常巡视维护,并把异常情况记录在《值班记录》中,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填写《派工单》进行维修。管理处其他人员若发现系统设备异常,及时通知设备责任人或值班人员处理。定期维修保养的根据保养计划周期实施并记录在《车库收费系统月保养记录表》、《车库收费系统一级保养记录表》、《车库收费系统二级保养记录表》;异常维修的填写《设备维修记录》

3.0支持性文件及记录

3.1《设备管理程序》

3.2.《设备维修记录》

3.3《派工单》

3.4《车库收费系统月保养记录表》

3.5《车库收费系统一级保养记录表》

3.6《车库收费系统二级保养记录表》

第15篇 燃气管道运行维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管网及附属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设备效率,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燃气管网及附属设施运行维护工作。

第二章调压箱(柜)

第三条 运行管理与内容

(一)管理部门应对调压箱设立台帐进行管理。

(二)调压箱外观无损坏、脱漆,箱门开关灵活,箱内无灰尘、无锈蚀,箱体正面标明警示标识,报警电话等。

(三)保证调压器进出口阀门开启灵活,关闭严密,无泄漏。

(四)调压器及仪表运行正常,应无腐蚀和损伤。

(五)新投入运行和保养修理后的调压器,必须经过调试,达到技术标准后方可投入运行。

(六)停气后重新启动调压器时应检查进出口压力及有关参数,并做好记录。

(七)每天应对调压箱进行一次巡检,保证箱内设施运行正常,信号管或根部地缝无燃气浓度。每月测试一次调压器出口压力,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并认真填写巡检记录。

(八)每月抽动调压器切断拉杆一次,保持拉杆启动灵活。

(九)调压器允许最高关闭压力为正常运行压力的1.25倍(当运行压力小于5kpa时)或1.2倍(当运行压力为5kpa~0.2mpa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调压器出口压力和切断阀切断压力。

(十)检查中、高压及低压管线地上部分(箱腿)防腐层,应无破损现象,保证调压箱周围无搭建物和杂物堆积。

(十一)调压器、切断阀皮膜按规定三年大修一次,并建立台帐,做好记录。

(十二)对调压箱体有损坏、锈蚀、箱门掉、门锁坏等现象要及时修复,保证箱内设施安全运行。

(十三)检查发现调压器有水堵、灰堵、冰堵等现象,应立即处理,保证供气正常。

第四条 故障处理

(一)发现运行故障时,应立即处理并及时报告。

(二)用户报修的调压器故障,应及时处理,通知用户做好停气准备。

(三)处理调压器故障时,应由2人以上进行操作。

(四)关闭调压器时应检查进、出口阀门是否关闭严密。

第三章调压站

第五条 运行管理内容与要求

(一)调压器允许最高关闭压力为正常压力的1.25倍。

(二)中低压调压器出口压力应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设定,专用调压器出口压力以满足客户要求为准。

(三)有备用调压器的调压站,应标识调压器运行状态。每月要启动备用调压器至少四小时,并试验关闭压力,检查供气压力能否 符合要求。

(四)调压站内外的阀门,应标明转向、启闭状态。

(五)调压站内的管道、阀门、调压器、过滤器、压力表、流量计、水封等设施,均应做到不锈、不漏、运转灵敏有效。

(六)调压站周围严禁建立建筑物,水平净距参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调压站墙上或附近应设“燃气危险”、“严禁烟火”等明显标志或警示牌,并应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七)调压站内要按规定配备数量充足的灭火器等消防器具,且要设专人负责维护、检查、保管。

(八)调压站运行管理人员在岗期间严禁从事与岗位无关的活动。

(九)调压站值班员每天对站内的设备、设施进行巡回检查,保证设备和设施的完好,并随时做好监控工作。

(十)搞好环境卫生。要做到门净窗亮、摆放整齐,保持设备本色,及时清除与调压站设施无关的物品。

(十一)定期对站内燃气泄漏和报警装置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检修,保证报警及排风设施运行正常。

(十二)定期对各种仪表进行检测。

第六条 故障处理

发现运行故障时,应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上报。

第七条 调压站超压事故抢修规定

(一)由于调压设备、安全切断设施失灵等原因造成出口超压时,运行人员应立即关闭调压器进、出口阀门,并在超压管道上放散降压,并立即向调度部门报告。

(二)调度人员接到报警后,确定事故级别,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启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三)抢修人员接到调度中心指令后,携带必要的抢修工具、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装备,迅速出动。

(四)抢修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关闭超压影响区内所有进户阀和切断阀。

(五)对超压影响区内所有用户进行逐户安全检查,遇有爆表、漏气、火灾等情况,按相关规定、规程处理,直至排除所有隐患。

(六)对超压影响区所有管线包括引入管进行严密性试验,居民用户稳压不少于15min,商业、工业用户稳压不少于30min,无压力降为合格。

(七)对所有超压影响区内燃气设施做全面检查,排除所有隐患后方可恢复供气。

第四章阀门井

第八条 运行管理与要求

(一)供气管理单位对阀门、阀井均应设立台帐进行管理。

(二)建立阀门巡检、维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巡检维修保养内容、操作者。

(三)阀门井壁上安装燃气阀井标识,阀门井盖上宜加装防盗链。

(四)维修人员要定期维护保养阀门,保证阀门无腐蚀,确保启闭灵活。

(五)巡线人员每天巡视的阀井,要注意检查有无漏气现象,井盖、井圈齐全无损,发现井上有堆积物要立即清除。

(六)阀门井内的积水和淤泥要尽快清除,冬季雪后应立即清除井盖上的积雪。

(七)进入地下阀门井内作业时,首先应设置安全路障,开启井盖放散、检测燃气浓度,下井操作人员要穿戴劳保防护用品,系好安全带,并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员宜穿荧光警示服。

(八)井下进行维修检修,应采取防爆措施或使用防爆工具,严禁使用能产生火花的铁器等工具进行敲击作业。

(九)民俗节日、特殊情况应采取相应特殊措施进行监护和检查。

第九条 维护管理

阀门、阀井每半年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第十条 故障处理

(一)发现故障时,能够当时处理的,要立即处理;处理不了的,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派人处理。有危险的,要疏散周围行人及车辆,并设立警戒区,及时向调度部门报告。

(二)处理漏气故障,地面至少有2人进行监护,由抢修人员进行抢修。

第五章燃气管道

第十一条 燃气管道运行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应熟悉运行段、片内的管道走向、位置、管材、管径等内容。

第十五条 燃气管道的巡检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运行人员应按照巡检规定对所辖区域燃气管道进行巡检,遇有工程施工等情况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行的、未与供气单位会签的,应及时向有关单位主动交涉,提出处理意见,并向有关领导汇报,已会签的要进行24h监护,做好施工配合工作直至施工完成。每天应认真填报巡检记录,并注明巡检时间。

(二)燃气管道外缘两侧1.5m为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区。(应参照《城镇燃气运行、维护和抢修技术规程》cjj 51第三条分为安全保护范围和安全控制范围,具体数值可以参考相关《城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中对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控制范围的规定:(1)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7m范围内的区域;高压、超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m范围内的区域。(2)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低压、中压、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0.7m至6m范围内的区域;高压、超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m至50m范围内的区域。)

(三)安全保护区内不应有土壤塌陷、滑坡、下沉、人工取土、堆积垃圾或重物、管道裸露、种植深根植物及搭建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安全保护区进行焊接、烘烤、爆破等作业、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

(四)管道沿线不应有燃气异味、水面冒泡、树草枯萎和积雪表面有黄斑等异常现象或燃气泄出声响等。

(五)一般情况下,每周向燃气管道周围单位和住户调查询问管道有无异常情况,并进行维护管道安全的宣传。

(六)在巡检中发现管道漏气,一方面应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另一方面要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第十二条 燃气管道的维护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燃气管道泄漏检查,严禁明火试漏,应采取仪器检测或地面钻孔检查,应沿管道方向或从管道附近的阀井、窨井或地沟等地下建筑物检测。

(二)对设有电保护装置的管道,应根据管道运行时间、电化学腐蚀状况,定期检查阴极保护系统检测桩、井是否完好并做好维护工作,保护电位必须满足保护的最低要求。每季度应至少一次对系统的保护效果进行评价和分析。

(三)运行中管道第一次发现腐蚀漏气点后,应对该管道选点检查其防腐和腐蚀情况,针对实测情况制定运行、维护方案。管道使用20年后,应对其进行评估,确定继续使用年限,每年进行一次检测,并应加强巡视和泄漏检查。

(四)经检测后管道腐蚀严重确需更换的,所在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上报____燃气有限公司审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 应对沿聚乙烯塑料管道敷设的可探示踪线及信号源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 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控制范围内进行爆破工程时,应对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 对架空敷设的燃气管道应有防碰撞保护措施和警示标志;应定期对管道外表面进行防腐蚀情况检查和维护。

第十六条 地下燃气管道的泄漏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压、次高压管道每年不得少于1次;

(二)聚乙烯塑料管或没有阴极保护的中压钢管,每2年不得少于1次;

(三)铸铁管道和未设阴极保护的中压钢管,每年不得少于2次;

(四)新通气的管道应在24h之内检查1次,并应在通气后的第一周进行1次复查。

第十七条 对燃气管道设置的阴极保护系统应定期检测,并应做好记录;检测周期及检测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牺牲阳极阴极保护系统、外加电流阴极保护系统检测每年不少于2次;

(二)电绝缘装置检测每年不少于1次;

(三)阴极保护电源检测每年不少于6次,且间隔时间不超过3个月;

(四)阴极保护电源输出电流、电压检测每日不少于1次;

(五)强制电流阴极保护系统应对管道沿线土壤电阻率、管道自然腐蚀电位、辅助阳极接地电阻、辅助阳极埋设点的土壤电阻率、绝缘装置的绝缘性能、管道保护电位、管道保护电流、电源输出电流、电压等参数进行测试;

(六)牺牲阳极阴极保护系统应对阳极开路电位、阳极闭路电位、管道保护电压、管道开路电位、单支阳极输出电流、组合阳极联合输出电流、单支阳极接地电阻、组合阳极接地电阻、埋设点的土壤电阻率等参数进行测试;

(七)阴极保护失效区域应进行重点检测,出现管道与其他金属构筑物搭接、绝缘失效、阳极地床故障、管道防腐层漏点、套管绝缘失效等故障时应及时排除。

第十八条 在役管道防腐涂层应定期检测,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正常情况下高压、次高压管道每3年进行1次,中压管道每5年进行1次,低压管道每8年进行1次;

(二)上述管道运行10年后,检测周期分别为2年、3年、5年;

(三)已实施阴极保护的管道,当出现运行保护电流大于正常保护电流范围、运行保护电位超出正常保护电位范围、保护电位分布出现异常等情况时应检查管道防腐层;

(四)可采用开挖探境或在检测孔处通过外观检测、粘结性检测及电火花检测评价管道防腐层状况;

(五)管道防腐层发生损伤时,必须进行更换或修补,且应符合相应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更换或修补的防腐层应与原防腐层有良好的相容性,且不应低于原防腐层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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