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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管理规定15篇

发布时间:2023-03-11 热度:51

保卫管理规定

第1篇 公司破产清算案管理人安全保卫责任制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破产清算企业安全保卫工作,确保破产清算工作正常运行和破产清算企业财产特别是财务凭证,电子数据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破产清算企业建立安全经营、内部保卫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做到监督检查工作常备不懈。

第三条破产清算企业的经营场所,仓库要通道畅通,严格按《建筑灭火器材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分类备足相应的防火器具、确保防火器具有效,摆放位置明显,不得被杂物挤压围堆。

第四条破产清算企业营业场所要严格防止超负荷使用电力设备、线路、照明灯具要与物品保持安全距离,不得挤压电源线路,液化气容器。

第五条企业留守工作人员要正确使用操作电、设备。要求持证上岗的必须持证上岗。对设备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隐患的设备要及时停用,维修或更换,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破产清算企业的重要设备要设专人管理负责。

第六条破产清算企业对出租的库房,办公用房等要与承租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安全保卫,防火防盗、安全用电协议、做到责任清楚,各负其责。

第七条破产清算企业要根据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要经常检查、监督、严格操作规程,保证破产清算企业财产和员工人身的安全。

第八条破产清算企业要自觉接受公安、消防、治安部门的监督管理,保持与治安部门联系畅通,共同构建防范屏障,对无理取闹寻衅滋事,侵害公物、盗窃财产犯罪的行为要给予坚决打击。

第九条破产管理人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服务合同,保卫人员要认真贯彻保卫制度,尽职尽责,做到人防技防相结合,确保破产清算企业财物不受损失。

第十条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出行办公,要认真遵守公共秩序,谨防意外发生。

第十一条企业留守工作人员要树立防范意识,爱护公共财产,妥善保管好个人物品,下班后要锁好门窗,办公室内不要存入现金等贵重物品。办公场所来陌生人要主动询问。

第十二条破产清算企业财务办公室避免闲人出入,认真落实人防技防措施,确保财务档案安全,财务室要认真执行现金保管规定,送款、取款要有保卫措施。财务人员下班后要严格检查门窗,保险柜是否锁好并开启监控设备。

第十三条破产清算企业汽车驾驶人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出车,坚决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本地区交通法规和本单位的安全行车规定。

第十四条安全保卫、防火、防盗常识。企业留守工作人员要做到懂安全操作、会防火、灭火、自救、保护事故现场、会使用消防、防盗设备器具。

第十五条破产清算企业要建立处理突发、紧急事务机制,如遇重大突发情况,做到及时报告求助,及时采取得力措施,避免人员、财产的损失。

第十六条安全保卫防火工作要常抓不懈,管理人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监督,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纠正解决。

第十七条本办法报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生效。

第十八条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属××××公司管理人。

第2篇 装饰公司项目现场门卫保卫管理规定

装饰公司项目施工现场门卫保卫管理规定

1 目的:

加强施工现场进出车辆和人员的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交通安全和人员安全。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公司所有的施工现场。

3 引用标准、述语:

4职责:

4.1 门卫负责进出车辆和人员的登记、检查工作。

4.2 现场安全主管负责对车辆出入进行交底工作。

4.3 项目经理或总工负责车辆进出的审批工作。

5 内容:

5.1 本工地员工必须佩戴工地发放的统一胸卡方可进场。

5.2 非施工人员不得随便进入施工现场。外来人员联系业务或找人,门卫必须先验明证件,进行登记后方允许其进入工地。

5.3 需进入现场进行施工的人员必须办理临时出入证方可进出。

5.4 运送材料、设备的外来车辆,必须填写《外来车辆进出施工现场交底卡》,甲方委托的运输车辆要报工程监理批准,要有交货方、验货方、收货方三方许可方可进场。

5.5 大型运输车辆或超长、超重、超高车辆进入工地,除填报《外来车辆进出施工现场交底卡》外,还要报工地经理或总工批准,甲方委托的运输车辆要报工程监理批准。

5.6 门卫必须24小时轮流值班,认真记录车辆人员进出情况,实行上下班交接制度,当班人员必须向接班人员交接清楚,方准离开岗位。

5.7 值班人员不得睡觉、喝酒、不得与闲人聊天、不得随意离开岗位,必须坚持原则。

5.8 遇紧急情况及时拨打值班领导电话,或打报警电话:110,火警电话:119,急救电话:120。

第3篇 小区治安保卫管理规定

小区治安、保卫管理规定

小区内的治安保卫工作,在当地公安、司法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物业公司指派专职保安人员负责24小时门岗值班和巡逻制度,并随时接受住户报警和处理紧急事故。所有住户和小区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2、严禁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和赌博。

3、不得故意损坏公物和他人财物;不得影响他人工作。

4、严禁卖淫、嫖娼和出租传播淫秽录像及物品。

5、严禁携带枪支、弹药、易燃、剧毒物品进入小区。

6、严禁各种流动商贩进入小区叫买叫卖。

7、严格执行暂住人口管理规定,凡在住宅区暂住的人口必须在24小时内持本人身份证到业主管理委员会办理暂住手续,三天以上到派出所申报暂住手续,并按规定时限逗留。

第4篇 商城治安保卫管理规定-2

商城治安保卫管理规定(二)

1、治安保卫工作要贯彻'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原则;

2、商城内的商户要加强自我安全防范意识,积极配合保安人员,搞好商城内的联防保卫工作;

3、发现行迹可疑的人员,商户有责任上前询问,并向保安部报告;

4、严禁在商城内聚众赌博、打架、斗殴;

5、严禁在商城内卖淫、嫖娼。一经发现,将报告公安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罚;

6、严禁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进入商城;

7、严禁在商城内买卖毒品及吸食毒品,违者即报告公安部门;

8、一旦发生偷盗、抢劫等恶性案件,商户应立刻通知保安部,同时报告公安部门,并保护好现场,提供线索,协同公安人员破案;

9、要时刻提高警惕,发扬主人翁精神,互相监督;检举揭发任何违法乱纪行为,共同把商城的治安工作搞好;

10、配合做好非经营时间商户出入登记制度的工作;

11、商铺只限于商品经营及办公之用,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5篇 加强外施工队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施队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企业 治安秩序,预防和减少各类违法犯罪案件和事故的发生,确保施工生产和经营是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以及《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施队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安全管理本着“谁的人、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实行治安综合治理,使用单位要与外施队签订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第三条 对外施队的人员,必须进行严格检查,下列人员一律不准使用。

1、被判处管制或有期徒刑缓刑的人员;

2、确保就医的劳改犯;

3、所外执行的劳教人员;

4、被依法监视居住,取得候审的被告人或重大嫌疑犯;

5、正被通缉的人员;

6、从劳改、劳教场所脱逃的人员;

7、被假释的人员;

8、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不满三年且表现不好的人员;

9、公安、检查或安全机关的侦察对象;

10、被注销城市户口倒流回城的人;

11、精神病人;

12、严重痴呆癫傻的人;

13、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14、其他不宜雇佣的人员。

第二章 户籍管理

第四条 凡来公司从事建筑施工的外施队人员,必须按照《北京市外地人员户籍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要求,在来京三日内,由用工单位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第五条 申领《暂住证》应当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原籍乡以上政府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如果是育龄妇女,还要交验原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办理暂住证应按规定缴纳本人照片和工本费、手续费等。

第六条 外施队负责人应对所属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素质负责,应向用工单位提交全员花名册并介绍基本情况。人员花名册应有外施队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 各用工单位要指定专人做外施队人员户籍管理员,负责整理保管外施队人员的户籍资料,办理《暂住证》,掌握外施人员的情况。

第八条 《暂住证》由外施队人员随身携带,以倍随时检查,任何人不得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公安保卫人员查验。

第九条 外施队人员离京或转往其他单位时,《暂住证》应及时上交和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 各用工单位和外施队不得容留、雇佣无《暂住证》人员。

第十一条 外施队人员不得冒领、冒用、转借、转让、涂改《暂住证》。

第十二条《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期满仍需住本市的人员,应当重新办理《暂住证》。

第十三条 凡违反《暂住证》和户籍管理的,应当接收公安保卫部门的处罚。

第三章 治安管理

第十四条 外施队人员进入现场后,由用工单位保卫部门及时进行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的教育和培训,使他们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遵纪手法意识。未经保卫部门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十五条 50人以上的外施队,要明确一名治安保卫负责人,要建立治保会和义务消防队,班组要明确一名治保员。不足50人的外施队,要建立治保小组。负责本队范围内的防火、防盗、防交通事故,防破坏事故等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六 条用工单位保卫干部要经常与外施队治保人员取得联系,了解情况,指导业务工作。外施队治保人员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上报保卫部门或保卫干部。

第十七条 外施队负责人要经常教育本队人员遵守国家法律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乱超乱拿、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酗酒闹事、赌博、偷窃、搞违法乱纪活动。如发生上述问题,将对当事人和负责人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外施队人员应自觉遵守警卫出入制度,携物出门,属于公务的,必须由材料和保卫部门开具出门条,属于私人物品的必须有本队负责人开具的证明。

第十九条 外施队人员应树立主人翁的精神,爱护和保管好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以及成品。严防磕、碰、砸、泡,不准在现场乱写乱画和随地便溺,自觉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 外施队人员在施工中要提倡团结协作,互相支援、互创条件,保持文明的生产秩序,严禁互相抄、挪材料工具,相互挤占施工场地和运输通道,由此而发生打架斗殴,甚至群斗群殴的,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外施队人员检举、揭发和抓获盗窃公物者或制止违法犯罪,排除治安、火险隐患,为企业避免损失的,用工单位应给予表扬、表彰获奖励。

第二十二条 外施队人员要积极投入群防群治,综合治理保护国家和企业集体财产不受损失,预防违法犯罪发生。

第四章防火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外施队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防火规定,生产生活要明火要经用工单位保卫部门批准,开具用火证。非电气焊工一律不准从事焊割作业。进行电气焊时必须有专人看火,及时清理周围易燃物,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严防发生火灾。

第二十四条 外施队宿舍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不得使用电炉子、电饭锅、电褥子。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的,必须经用工单位保卫部门批准,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 现场内一律不准吸烟,在宿舍不准躺在床上吸烟。

第二十六条 宿舍内的火炉及烟囱、风斗,要符合防火安全规定,经保卫部门批准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火炉及烟囱周围不得随便挂烤衣服鞋帽。防止发生火灾和煤气中毒。

第二十七条 宿舍照明灯具功率不宜过大,一般不超过40瓦,禁止使用碘钨灯取暖,不得私自乱接用电器具。非电工不得擅自乱接电线。

第五章宿舍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外施队人员应按用工单位指定的房间住宿。每间住员要相应固定,采取房间挂牌制,不得擅自调房。

第二十九条 外施队宿舍要设专人管理,负责宿舍的防火、防盗、防流氓,防煤气中毒工作。

第三十条 外施队宿舍的门窗要安全可靠。门锁钥匙要妥善保管,不得乱塞乱放,房间内无人时,必须锁门。

第三十一条 外施队宿舍不得任意留宿他人,家属、老乡来访要登记,经批准后方可留宿。

第三十二条 外施队宿舍内任何人不得进行赌博、酗酒、不得传播淫秽试听物,不得进行其它有碍治安和有损精神文明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外施队宿舍内不准存放滞留大量现金,现金超过500元应及时存入银行或放到保险柜中。

第三十四条 外施队与用工单位一次借支生活费超过1000元的,应购置专用保险柜(购置费用由外施队自理)统一保管。外施队经常存放现金票证的宿舍,同样是各单位保卫组织的重点防范部位,要填表登记,落实“四有一及时”的防范办法,既有防范负责人,防范措施、防范制度、防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三十五条 外施队宿舍要经常检查,不准窝藏坏人和赃物。

第六章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外施队同每个人员鉴定交通行为规范保证书,外施队人员在行车、走路、乘车中要遵守交通规则和公共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必须经交通部门处理。如因违章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外施队自负。

第三十七条 外施队人员非司机禁止驾驶机动车。,外施队人员一般不准在京报考驾驶员。

第三十八条 外施队人员的自行车,要纳人管理范围,按北京市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法的限期整改。

第6篇 安全保卫保密管理规定告知书

1.进入公司区域人员只允许在规定区域内活动,严禁在其他场所随意走动。

2.进入易燃易爆场所前必须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

3.进入生产区域不得随意开动设备设施,不得随意乱动电器开关;进入有行车吊装作业场所,不得在吊物下走动或停留;

4.严禁焚烧废纸垃圾。

5.严格遵守甲方门卫制度。

6.遵守进入场所的其他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要求。

7.公司区域内严禁随意动火,确需动火作业,须事先告知甲方现场施工负责人,办理相关动火审批手续。

8.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线,如需使用临时线必须由甲方现场施工负责人办理临时线审批手续。

9.严禁在公司区域道路上随意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或其他物品,严禁占用公司区域道路进行施工作业或辅助作业。确需占用道路摆放物品或进行作业,必须征得消防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如造成甲方安全事故,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造成的损失在工程款中扣除。

10.需要动土施工必须由甲方现场施工负责人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

11.施工结束必须清理施工现场,中午或晚上施工结束必须收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如:气瓶等),否则施工现场的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将由物资供应部以无主物品回收,若从物资供应部取回,每件须交100元管理费。

第7篇 消防保卫管理规定

1.目的:

通过对日常消防保卫的管理,使项目内部消防保卫管理规范化、程序化,确保消防保卫预防措施落实,避免火灾事故发生,做好应急准备响应和员工安全防护,预防和减少对环境的不利影响,保障员工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分公司、直管项目经理部消防保卫活动中,对消防保卫的管理。

3.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消防条例》;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工作基本标准》;

《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

4.定义:

4.1项目保卫部职责:

4.1.1保卫部是全项目消防保卫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传达地方政府和上级部门关于消防保卫管理的办法和规定, 并督促各单位贯彻落实。

4.1.2负责项目消防保卫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

4.1.3负责审定专职消防保卫管理人员资格。

4.1.4参加项目安全文明工地消防保卫考评验收。

4.1.5负责项目消防保卫方案、预案的审查、核定。

4.1.6参加公司组织的每月对直管项目进行一次综合考评检查。

4.1.7协助项目办理消防安全施工许可证;

4.1.8督促项目消防设施、器材落实到位,使之适应环保和防火安全需要;

4.1.9督促项目落实重点防范部位的安全防范措施;

4.1.10为项目提供消防内业资料样本;

4.1.11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单位内发生的各类案件和火灾事故。

4.2项目经理、生产经理职责:

4.2.1项目经理是本单位消防、治安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单位防火安全和治安防范负全面领导责任。

4.2.2全面落实《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工作基本标准》的各项内容及本办法有关规定。

4.3项目经理、生产经理主管消防保卫领导职责:

4.3.1担任项目防火、治保小组组长,对本单位消防保卫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4.3.2定期主持召开一次本单位消防治安综合治理会议, 研究解决本单位存在的消防、治安隐患及问题;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4.4消防保卫管理岗位人员职责:

4.4.1办理工程施工消防安全许可证。

4.4.2制定项目工程消防保卫方案、预案,并按规定上报,由上级审核后负责落实。

4.4.3负责对外联队民工或分包单位人员进行入场治安、消防规章制度、管理措施的教育。

4.4.4负责落实本单位与外联队, 属总包管理的分包单位(含建设单位指定选用的分包单位)签订治安、消防协议书。

4.4.5按照工程进度, 根据消防保卫方案要求, 落实消防器材和保卫措施。负责检查消防设施配套完好, 落实隐患整改。项目需维修、更新消防器材时, 负责向上级保卫部门提出计划。

4.4.6落实施工现场警卫人员, 负责日常管理。落实组建义务消防队,不定期组织进行灭火知识业务培训。

4.4.7熟知本单位重点防范部位, 按照规定落实防范措施。

4.4.8负责施工现场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用火证的审批; 负责现场使用电热器具的审批; 负责检查工程内设库、存物及防水作业是否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4.9每周进行一次防火、治安防范检查。检查情况应有书面记录。遇有重大消防、治安隐患要及时报告上级保卫部门。

4.4.10负责处理项目上发生的一般消防违章和治安问题。发生一般刑事案件和火警时要保护好现场, 立即报保卫部 并配合查处。

4.4.11负责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管理制度牌设置到位。

4.4.12按照本办法记录内容和保卫部下发的消防内业资料目录, 负责建立完整的内业资料。项目结束后, 资料移交公司保卫部门。

4.5项目经理部门卫、更勤人员职责:

4.5.1热爱本职工作, 当班时间坚守工作岗位, 严禁脱岗、睡岗、酒后上岗。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工作岗位。

4.5.2严格执行门卫管理制度, 非本单位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 来客、探亲、访友或联系业务人员, 必须出示证件, 办理登记手续方能进入。

4.5.3做好值班记录和登记。交接班时, 交待要清楚, 双方在值班记录上签名。

4.5.4严格检查携带物品出门人员和运物出去的车辆, 无出门条或手续不全的, 不得放行, 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保卫部门。

4.5.5值班期间, 必须对防范重点部位勤检查,夜间要定时或不定时巡查, 确保安全。

4.5.6协助项目专职保卫管理人员维护内部生产、生活秩序, 协助制止打架斗殴、偷盗、赌博等不法行为。

4.5.7值班期间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发现犯罪嫌疑人作案要奋力抓获, 保护国家和人民的财产不受侵害。

4.5.8值班人员要遵纪守法, 坚持原则, 严禁监守自盗。因工作失职, 发生盗窃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的, 应酌情负赔偿责任。

5工作程序:

5.1消防许可证办理程序:

5.1.1新开工程具备条件的项目, 在开工前15日内, 由项目专职保卫管理人员, 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依据施工现场保卫工作标准, 结合工程现场具体情况,按照公司保卫部下发保卫方案样本制定该工程保卫方案、预案。报公司保卫部审批后,由项目消防专职管理人员携带办证所需全部资料到当地公安消防管理机关办理消防安全施工许可证(或审核意见书)。

5.1.2因建设单位原因无开工许可证,开工前导致项目不能及时办理现场消防安全许可证而开工的,项目经理部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因无消防许可证开工引发的后果, 由谁承担责任, 协议由项目负责人落实签订。

5.2项目经理部制定的工程消防保卫方案、预案的审核,经公司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5.3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管理:

5.3.1消防器材的配备必须符合环保要求。

5.3.2地上消防栓。水源干线管径为100毫米。一个项目最低不少于2个地上消防栓。2万平米至5万平米工程, 地上消防栓设4~6个;5万平米以上的工程酌情增加(满足一个消防栓有效半径50米),每个消防栓配消防水带2盘(每盘25米)。地上消防栓处要有明显的标志。消防栓、管道冬季要有保暖防冻措施。

5.3.3消防竖管(北京地区以外区域性分公司以当地规定为准)。24米以上高层建筑,每个栋号单设消防竖管, 由水源引至蓄水池(或加压泵)的管径为100毫米, 由加压泵出去的支线(即竖管)管径不小于65毫米。竖管每层设消防栓口,每个消防栓口配同规格消防水带2盘(每盘25米)、水枪一支。

5.3.4消防泵房及消防泵。消防泵房要正规牢固,不得用易燃材料支搭。泵房顶要有防砸措施。3万平米以上的工程, 设两台消防泵(备用一台)。消防泵的专用电源引自施工现场总断路器的上端。泵房设在地下室的时侯, 其控制开关的值班室应设在地上, 便于操作, 泵房要明确专人值班, 一有火情, 消防泵即能起动使用。消防泵蓄水池容量最少不低于15吨。

5.3.5灭火器。施工现场灭火器配置种类必须与配置场所危险等级相适应,有针对性,数量适当。办公区、生活区每栋不少于2~4具. 木工房4具, 液化石油气使用地点4具, 油漆、烯料等易燃物品存放处4~6具, 料具库4~6具,机械维修地点2~4具,明火作业地点1~2具。

5.3.6消防器材进场, 由项目专职消防管理人员逐个检查验收、登记。并在每季度对灭火器检查一次,每个灭火器上要标明有效期或换药时间。

5.3.7消防器材新购、维修及灭火器需换药时, 由项目专职保卫管理人员提出计划, 经项目经理审批后,公司保卫部门落实到位。

5.4分包人员的管理:

5.4.1外联队人员及由项目总包管理的分包单位人员入场后,三日内由项目消防专职管理人员对其进行入场治安、消防安全常识及规章制度教育。教育内容以公司保卫部下发消防治安入场教育提纲为基础内容。教育后由外联队负责人及分包单位负责人在教育记录表上签名,并签订治安消防协议书。教育时要逐人核对花名册与身份证, 防止无证人员或冒名顶替人员混入。

5.4.2由建设单位指定(选用)的分包单位, 凡是总包(我方)未收取该分包管理费用的, 分包进场后5日内, 项目经理部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明确该分包管理关系的协议书。由项目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落实协议书的签订。

5.4.3外联队人员宿舍,实行一人一铺, 每床编号,每床挂床头卡。床头卡记载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属外联队单位名称。床头卡上盖项目公章。特殊情况不具备挂床头卡的宿舍,应将宿舍人员姓名及身份证号统一张贴室内,以备查验。

5.4.4每栋(处)外联队人员集中住宿的宿舍区,在主要出入口, 楼梯口显眼处, 设宿舍治安消防管理制度牌一块。

5.5电气焊、明火作业管理:

5.5.1公司属电气焊工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电气焊工的操作证复印件交存项目保卫部门备查。由项目专职消防管理人员代表项目经理部与电气焊工逐人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凡未在项目保卫部门备案的电气焊工,不得在该项目从事电气焊作业。

5.5.2明火作业, 是指使用电气焊作业及防水作业。作业前,必须先由工长对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书面防火安全交底, 作业人持安全交底书和操作证到项目保卫组, 交由项目专职消防保卫管理人员查验, 并对作业人资格、作业面、作业周边情况及环境进行检查后, 符合施工作业的, 签发用火证(防水作业要填写审批表)。作业人持用火证, 并配带灭火器材, 落实看火人方可进行明火作业, 用火证只在指定地点当日有效。非项目专职消防保卫人员签发的用火证一律无效。

5.6电热器具的审批管理:

5.6.1施工需使用电炉, 或者用其他电热器具取暖保温, 使用前必须由使用单位工长或负责人对使用人进行书面安全交底,使用人持安全交底书, 交项目保卫部门, 领取填写电热器具审批表, 经项目专职消防保卫人员审批同意后, 方可使用。未经审批同意使用的, 一律按违章处罚。

5.7工程内住人、设库的管理:

5.7.1在施工程内严禁安排人员住宿。

5.7.2在工程内因施工需存物、设库的, 由存物或设库单位的负责人到项目保卫部门领取存物设库审批表,按审批表内容填写后, 经项目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准在工程内存物、设库。未经审批同意在工程内存物、设库的, 一律按违章处罚。任何情况下不准在工程内积存易燃物、可燃材料。

5.8燃气用火管理:

5.8.1凡施工现场使用液化石油气的, 由使用单位负责人在项目保卫部门领取燃气用火审批表, 按要求内容填写, 经使用单位项目经理审批同意后, 由项目消防专职人员检查,确认符合使用标准后, 发给现场燃气合格证, 方准使用。

5.9消防制度牌的设置:

5.9.1施工现场消防制度牌规格高1000mm×宽600mm, 蓝底白字。

5.9.2施工现场门卫管理制度设在现场主要出入口处。

5.9.3门卫人员职责制度牌放在值班室。

5.9.4木工防火制度牌设在木工房内显眼处。

5.9.5油漆、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处,设管理措施制度牌于明显处。

5.9.6现场烘炉地点, 设烘炉工防火制度牌一块。

5.9.7临时料具库设库房防火制度牌一块。

5.9.8食堂燃气使用处设燃气用火管理制度牌一块。

5.9.9消防泵房设管理值班制度牌一块。

5.10项目消防保卫管理人员配备规定:

5.10.1项目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岗位, 由项目经理推荐具备两年以上从事保卫工作经历, 有岗位合格证、工作胜任的人员, 报公司保卫部审核同意后, 方可派驻到项目上岗从事该项工作, 未经公司保卫部审核同意的人员, 项目上不得任用。项目经理部违反本条规定的, 由选用者承担相关的责任。本条规定总部以外区域性分公司结合当地情况参照执行,上岗人员报保卫部备案。

5.10.2建筑面积5万平米以上的工程或国家重点工程, 设2名消防保卫管理人员; 5万平米以下的工程设1名。

5.10.3项目专(兼)职消防保卫管理人员, 必须以本专业工作为主, 兼职其他工作时, 以不影响本专业工作为前提。

5.10.4项目专职消防保卫管理人员, 在项目管理中, 对消防、治安的违章处罚, 必须使用保卫部统一印制的罚款通知单,并加盖公司保卫部印章。不得使用其他罚款单据。所收罚款由公司保卫部用于有关奖励。

5.11项目门卫、更勤人员配备条件:

5.11.1政治上可靠、责任心强, 敢于坚持原则, 热爱护厂工作。

5.11.2一般为18岁至45岁男性职工。

5.11.3身体健康, 能胜任昼夜值勤等护厂任务。

5.11.4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5.12项目门卫、更勤人员设置、着装管理规定:

5.12.1项目门卫、更勤人员配备数量, 按工程规模、周边环境具体情况配备。现场主要出入口大门的值班门卫三班倒。其他有车辆出入的大门开启时, 必须有人管理;及时开、闭,确保安全。夜间巡逻每班不少于2人。

5.12.2门卫、更勤人员上岗时, 必须穿着单位统一配发的工作服, 统一佩戴“执勤”袖标。值勤不戴袖标者, 视为非上岗。

5.12.3门卫、更勤人员不得穿着自购保安服或淘汰的制式警用服装。

5.13内业资料管理:

5.13.1项目消防内业资料按公司保卫部下发目录及本办法记录所列表格建立。由项目专职消防保卫人员负责。

5.14应急准备和响应:

5.14.1潜在事故和紧急情况范围:

火灾、爆炸、治安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等。

5.14.2发生潜在事故和紧急情况的场所:

公司挡案室和财务室财务室、施工现场、宿舍等。

5.14.3应急准备:

5.14.3.1组织准备:

项目应建立处置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组建应付突发事件义务消防队。

5.14.3.2措施准备:

a、项目保卫部负责制定《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和专业技术综合楼工程消防保卫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b、项目保卫部负责制定《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业务和专业技术综合楼工程消防(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

c、项目保卫部负责编制公司档案室、财务部应急灭火预案,并组织实施;

d、项目保卫部每月对施工现场、宿舍、库房等场所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并填写相应记录。

5.14.3.3人员防范技能准备:

a、从事保卫工作的专职保卫干部必须参加过北京市公安局组织的专业培训,取得保卫干部《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并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

b、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应付突发事件义务消防队员开展防火、防突发事件及相应预防措施的教育或培训;确保人员安全。

5.14.3.4物资准备:

a、项目应合理设置、配备符合环保要求的灭火器材,定期检查,确保灭火器材性能良好。

b、发生火灾或突发事件,项目部要保证车辆、人员能及时到位,按照预案要求,开展工作,把案件或事故造成对人员、财产、环境的损害降到最低限度。

5.14.4、应急响应:

5.14.4.1发生火灾事故和突发事件处理流程:

5.14.4.2应急响应通用要求:

a、紧急事故发生时,要按预案要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逐级上报;

b、当紧急事故威胁到人身安全时,首先要确保人身安全。所在单位领导应组织人员迅速脱离危险区域或场所,再采取应急措施,尽可能地减少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c、紧急事故发生时,应按火灾事故和突发事件处理工作流程要求的程序进行处理;

d、事故处理结束后,负责部门要查找事故发生的原因,制定实施、验证纠正措施。

5.14.4.3火灾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a、发生火灾时,发现人员及时报告领导和公安消防部门,火灾所在单位当班领导要以最快迅速组织义务消防队分工疏散人员,灭火和抢救物资,联络医疗单位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b、救火时,首先切断电源,将易燃物品转移到安全区域,避免发生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伴随的重大事故的发生;

c、事故发生后,应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现场勘察。根据事故情况,组织制定、实施验证纠正措施。

5.14.4.4对相关方施加影响:

a、将应急准备和响应的要求书面通知相关方,并督促按本管理办法要求实施;

b、通过合同或书面交底,对相关方应急准备和响应提出具体要求并施加影响;

c、紧急情况发生时,派专人监督相关方立即按应急准备和响应措施实施,实施中发现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书面通知要求纠正,并派人跟踪验证。

5.14.4.5管理办法的评审和修订:

a、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后,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必须对应急准备和响应措施进行评审,发现不妥或不完善之处,应按有关程序,由本单位管理者代表组织修改,修改后及时反馈到保卫部和相关部门;

b、保卫部根据事故情况和反馈情况,对本管理办法进行评审,发现不妥或不完善之处,按有关程序,及时进行修订。

第8篇 施工现场消防、保卫工作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保卫工作,确保施工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保卫消防工作标准》,同时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的建筑、安装、装饰及其它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各处、厂的材料、设备基地等部门参照有关内容执行。

3、本规定未尽事宜,应执行有关的法规和规定,国家及本市颁布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消防工作管理

4、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应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并应按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在开工前到公安消防机关备案。

5、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方案、措施必须编入《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绘制出消防道路、设施、器材的平面布置图。

6、施工现场应建立消防领导机构,同时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实行总、分包的工程,应签订责任书,但不得以包代管。

7、义务消防队的人数应与工程项目的规模相适应,但不得少于10-15人。

8、施工现场应制定消防预案,消防演习应按预案进行,当发现预案不合理时,应及时进行调整。

9、消防演习应在工程开工时进行,以后应每隔一个季度组织一次,并将演习情况记录备查。

10、施工现场应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职工进场时,必须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11、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布局合理,生活区、食堂、仓库、木材堆放场地、木工加工棚、固定动火区及建筑物的出入口等处必须配备消防器材。

12、消防器材应分组设置,每组包括灭火器5瓶、水桶5个、铁锹3把、火钩2个斧子2把。

13、消防器材应摆放(或悬挂)在消防架上,消防架应有防雨和防潮措施,并喷红色油漆。

14、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灵敏有效。消火栓和消防管线在冬季应采取保温措施。

15、灭火器应定期进行检测,新购置或检测的器材在进场时应进行检查验收。

16、施工现场的消火栓应布局合理,消防栓的保护半径不宜大于25m,消火栓的主干管不得小于100mm,消火栓要昼夜有明显的标志,并配备足够的水龙带。

17、高度超过24m的建筑工程,应安装临时消防竖管,管径不得小于75mm,每层楼应设消火栓接口,并应按保护范围配备水龙带。

18、消防竖管应保证有足够的水源和水压,严禁将消防竖管做为施工用水管线。

19、消防泵房的位置应设置合理,应采用非燃材料建造,消防水泵应有专用的配电线路,配电线路应由施工现场的总断路器的上端接线,以保障消防水泵连续不断供电。

20、施工现场必须规划出消防车道,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5m,消防车道不能环行的,应建回转车辆场地。禁止在消防车道堆放物料或挤占车道。

21、施工现场的宿舍、仓库及其它临建设施禁止使用可燃材料搭建。

22、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设宿舍或将建设工程做库房使用,工程内禁止存放易燃可燃物品,禁止存放氧气瓶和乙炔瓶,禁止在工程内调配油漆、稀料,因施工需要进入工程内的易燃可燃材料,必须根据计划限量进入,并有可靠的防火措施。

23、宿舍内住宿超过20人时,必须设置不少于两处的安全门,居住超过100人时,必须有消防通道及人员疏散预案。

24、食堂使用的燃料必须符合规定,用火点和燃料不准同放一个房间,停火时,应关闭燃料的总阀门,防止气体泄露。

25、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专库储存,指定专人负责,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26、易燃易爆物品及可燃物品存放的库房、油漆配料房、木工加工场所、防火作业场所及油漆粉刷场所不得使用明露或高热、强光源的灯具。

27、施工现场、木工加工棚等部位的废弃物品和刨花、锯末,必须及时回收和清理。

28、严禁在建设工程中使用明火保温施工,施工现场禁止吸烟。

29、宿舍内禁止采用明火取暖,禁止卧床吸烟。

30、施工现场及生活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使用电炉和其它电热器具。

31、施工现场使用的水平安全网、密目安全网、密目防尘网及保温材料,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进场时应检查验收。

32、从事电、气焊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33、在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必须经消防负责人批准,《用火证》当日有效,当变换用火地点或变更用火人时,应重新办理用火手续。

34、从事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应先清除可燃物品,不能清除时,应采取隔离措施,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具和看火人,作业后,应检查用火场地,确认无火源隐患后方可离去。

35、氧气瓶、乙炔瓶之间的工作间距不得小于5m,两瓶与用火作业地点的距离不小于10m。

36、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设施应符合消防规定。

三、治安保卫管理

37、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应遵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38、施工现场应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治安保卫工作,职工进场时应首先进行治安保卫教育。

39、加强对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的管理,务工人员必须手续齐全,并建立务工人员档案。

40、施工现场应制定治安防范措施,对重点部位要重点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41、施工现场要建立预警制度,对可能发生的事件要定期分析,化解矛盾,发生治安事件时,必须上报到上级主管部门,并做好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42、施工现场建立门卫和巡逻制度,护场守卫人员的年龄不宜超过50岁,在值勤时,应佩戴标志,门卫应有值勤记录。

43、夜间或节假日期间必须有领导在施工现场值班,并填写值班记录。

44、非施工人员不得在施工现场留宿,特殊情况必须经主管保卫工作的负责人批准。

45、施工现场严禁赌博、酗酒、传播淫秽物品和打架斗殴。

第9篇 某办公楼治安保卫管理规定

办公楼治安保卫管理规定

一、办公楼内的业主要有足够的安保意识,要积极和安保人员配合,搞好办公楼的联防保卫工作。

二、业主外出时要妥善收藏贵重物品并锁好门窗,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三、发现形迹可疑的人,业主都有责任上前询问,并向安保人员报告。

四、办公楼内一旦发生偷盗等恶性案件,业主(或租户)应立刻报告安保组并保护现场,协同公安人员破案。

五、严禁在办公楼内聚众赌博、打架、斗殴。

六、严禁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物品进入办公楼。

七、衣冠不整者禁止进入办公楼商场等场所。

八、要发扬高度的主人翁精神,互相监督,检举揭发任何违法乱纪行为,把办公楼的治安保卫工作搞好。

九、未经许可,不得在办公楼内散发、张贴各种广告、传单等。

十、办公楼每天18:30关闭(星期日及法定假期为全天关闭)后禁止人员进入。本办公楼员工有特殊情况需进入的,必须经过安保人员的同意,验证、登记后方可进入。

十一、房屋出租、转让须报管理处登记备案。

十二、安保人员有权对进出办公楼的物品进行检查,大件或贵重物品须有本单位开具的证明方可放行,搬运时间按办公楼管理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10篇 z学院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管理规定

技术学院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院治安秩序,优化校园治安环境,搞好综合治理,依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校园内发生的违犯治安管理行为的,除国家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规定。执行中,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二章治安保卫管理组织

第三条:学院成立“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在院党委和地方政法部门领导下,立足宣传教育,贯彻国家有关法规和指示,制定学院内部治安保卫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协调全院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一次例会,讨论分析全院治安形势,研究部署治安工作,及时处理学院发生的治安消防事件。

第四条:保卫处是学院治安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在院领导和上级部门领导下负责日常治安保卫工作。保卫处具有行使院内治安保卫工作的管理权、执行权、处分权、检查监督权及上级公安部门和本规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校卫队在保卫处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负责学院大门的警卫和院内治安巡逻工作。校卫队员对进出大门的人员、车辆、物资具有询问、检查、登记及授予的处理权,对院内治安事件有调查、报告、劝解和当场制止的权力和义务。

第三章学院内部人员管理

第六条:在本院注册常住户口的人员为学院内部人员。院内人员应自觉维护学院治安秩序,积极支持和配合治安保卫组织的工作,禁止一切违法违纪和危害本院治安秩序的现象发生。

第七条:院内人员应服从门卫的管理和纠察,骑自行车必须下车通过,机动车必须停车示意,并出示有效证件。

第八条:院内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在本院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打架斗殴,酗酒滋事,高声叫骂,乱扔杂物,侵犯或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损害或诽谤他人声誉。

(二)不准损坏、侵犯或偷窃公私财物。

(三)不准赌博,不准放映、观看、传播、复制淫秽音像制品;不准调戏妇女和对女学生使用下流语言;不准私自引入院外人员滞留在学生公寓、职工宿舍过夜。

(四)不准私自闯入办公区、教学区影响扰乱工作和教学秩序;不准威胁、阻碍或干预治安人员执行任务。

(五)不准加入_组织,不准聚众闹事、散布政治谣言、张贴大小字报、鼓动罢工罢课。

(六)禁止在院内违法经商、兜售迷信物品;不准制造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

第九条:院内人员应遵纪守法、见义勇为,积极向治安保卫部门举报一切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劝阻、调释、消除民事纠纷,制止不法行为。

第四章 外来人员管理

第十条:外来的施工队、民工、合同工、临时工等必须遵守学院治安管理规定。各用工主管部门、单位应对外来人员及时进行遵纪教育,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与保卫部门签订“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和办理有关规定的手续。

第十一条:外来人员必须在两天内到保卫处办理以下手续:

(一)登记注册。进行登记注册个人必须持有身份证、工作证或能证明其真实身份的证件,并出示工作单位或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介绍信。集体登记注册必须出示其上一级单位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并按规定注册登记所属人员及情况。

(二)凡在学院两天以上十五天以下者,均须办理本院“临时出入证”,并交纳用证押金。

(三)凡在学院十五天以上者除办理“临时出入证”外,还须办理“暂住户口”(不住宿者不办)。“暂住户口”可自行到派出所办理,也可由保卫处代办,收费标准按派出所规定数额交纳,但自行到派出所办理者必须及时到保卫处登记备案。办“暂住户口”跨年度的,必须按规定验证。

(四)外来人员必须按规定交纳治安管理费。

(五)学生、临时工家属来院探亲者一般不安排住宿,确须住宿者两天以上必须办理“临时出入证”,住十五天以上者必须办理“暂住户口”。

第十二条:外来人员除必须遵守学院有关制度和本规定第三章条款外,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隐瞒身份、冒名顶替、伪造涂改证件、转证出租、出卖“暂住户口”或“临时出入证”。

(二)严禁进行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不准隐瞒、窝藏违法犯罪分子。

第五章车辆管理

第十三条:机动车辆不准在学院内随意停放、鸣笛。外来车辆门卫一律进行登记,指定停放位置,不准在院内乱跑乱放。过夜外来车辆,一律按指定位置停放。

第十四条:严禁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在学院内随意乱放,所有进入本院的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一律停放在停车区,并放牢上锁,有序排列。保卫人员发现随意停放或不上锁的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有权扣押,车主认领必须持车证和身份证。不按规定停放丢失的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保卫部门不予受理报案。

第十五条:凡拉运物资出院门的车辆,必须持有相关部门盖有公章、主管负责人签字的出门证,经保卫部门检查登记方可放行。出入证由保卫处统一印制,加盖保卫处公章。各部门主管领导签发出门证时,应注明物资名称,主要价格和数量。私人物品出门,门卫有权检查询问。凡手续不全或不能证明物资来路及违章出门的人,门卫有权扣押。

第六章 重点要害部门管理

第十六条:院领导办公室、财务处、档案室、图书馆、微机室、化学药品库、实验中心、爆炸物品存放处、木工房、食堂、水泵房、配电室、锅炉房、物资仓库、车库等为重点要害部门。治安管理规定如下:

(一)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部门对要害部位要明确责任人,学院与其签订“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对所属重点要害部位具有领导、检查、监督等义务和权力,并对该部位的治安安全负有领导责任。

(二)各重点要害部位要确定具体的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发生问题负有领导责任。

(三)个别重点要害部位必须夜间值班,值班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恪尽职守,在值班期间发生的问题,要追究值班人员责任。

(四)各重点要害部位必须制定明确的管理规章制度,打印上墙。对所配防盗消防器材要定期检查,加强保管,严格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窃密、防毒等治安防范工作。

第十七条:凡有现金存放的部门、单位,必须有专人保管,设立防护措施,存放金额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取送现金数额较大,要有安全防范措施,专车专人押送。

第七章商业摊点治安管理

第十八条:严禁外来人员进院摆地摊、收破烂杂物或到处叫卖。

严禁院内人员在办公场所、教学区、学生公寓、教工宿舍内部违法经商和推销假冒伪劣商品,治安保卫人员一经发现,有权当场制止和取缔,对不听劝阻者,有权没收物品。

第十九条:经批准在学院内指定范围经商的商业摊点,必须在开业的同时完备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及有关工商卫生手续。夜间有人看守,并按规定交纳治安管理费。

第八章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条:凡师生员工有违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本规定条款的行为,尚未构成刑事责任的,均应给予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处罚的程序和实施,由保卫处按照处罚程度,与有关部门协商研究,根据当事人或责任人违纪的情节轻重提出建议或做出决定,按各级处罚的权限执行。

第二十一条:凡师生员工有违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本规定条款的行为,应根据事件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附以必要的经济处罚。

第九章治安管理奖励

第二十二条:凡对我院治安保卫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对维护学院秩序,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或抢救国家财产、

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有功者,可参照国家《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学院的奖惩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指示精神执行。

第11篇 关于加强外施队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施队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企业   治安秩序,预防和减少各类违法犯罪案件和事故的发生,确保施工生产和经营是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以及《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施队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安全管理本着“谁的人、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实行治安综合治理,使用单位要与外施队签订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第三条   对外施队的人员,必须进行严格检查,下列人员一律不准使用。

1、 被判处管制或有期徒刑缓刑的人员;

2、 确保就医的劳改犯;

3、 所外执行的劳教人员;

4、 被依法监视居住,取得候审的被告人或重大嫌疑犯;

5、 正被通缉的人员;

6、 从劳改、劳教场所脱逃的人员;

7、 被假释的人员;

8、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不满三年且表现不好的人员;

9、 公安、检查或安全机关的侦察对象;

10、 被注销城市户口倒流回城的人;

11、 精神病人;

12、 严重痴呆癫傻的人;

13、 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14、 其他不宜雇佣的人员。

第二章 户籍管理

第四条   凡来公司从事建筑施工的外施队人员,必须按照《北京市外地人员户籍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要求,在来京三日内,由用工单位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第五条   申领《暂住证》应当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原籍乡以上政府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如果是育龄妇女,还要交验原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办理暂住证应按规定缴纳本人照片和工本费、手续费等。

第六条   外施队负责人应对所属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素质负责,应向用工单位提交全员花名册并介绍基本情况。人员花名册应有外施队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   各用工单位要指定专人做外施队人员户籍管理员,负责整理保管外施队人员的户籍资料,办理《暂住证》,掌握外施人员的情况。

第八条   《暂住证》由外施队人员随身携带,以倍随时检查,任何人不得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公安保卫人员查验。

第九条   外施队人员离京或转往其他单位时,《暂住证》应及时上交和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   各用工单位和外施队不得容留、雇佣无《暂住证》人员。

第十一条  外施队人员不得冒领、冒用、转借、转让、涂改《暂住证》。

第十二条 《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期满仍需住本市的人员,应当重新办理《暂住证》。

第十三条  凡违反《暂住证》和户籍管理的,应当接收公安保卫部门的处罚。

第三章  治安管理

第十四条  外施队人员进入现场后,由用工单位保卫部门及时进行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的教育和培训,使他们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遵纪手法意识。未经保卫部门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十五条  50人以上的外施队,要明确一名治安保卫负责人,要建立治保会和义务消防队,班组要明确一名治保员。不足50人的外施队,要建立治保小组。负责本队范围内的防火、防盗、防交通事故,防破坏事故等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六   条用工单位保卫干部要经常与外施队治保人员取得联系,了解情况,指导业务工作。外施队治保人员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上报保卫部门或保卫干部。

第十七条  外施队负责人要经常教育本队人员遵守国家法律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乱超乱拿、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酗酒闹事、赌博、偷窃、搞违法乱纪活动。如发生上述问题,将对当事人和负责人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外施队人员应自觉遵守警卫出入制度,携物出门,属于公务的,必须由材料和保卫部门开具出门条,属于私人物品的必须有本队负责人开具的证明。

第十九条  外施队人员应树立主人翁的精神,爱护和保管好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以及成品。严防磕、碰、砸、泡,不准在现场乱写乱画和随地便溺,自觉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  外施队人员在施工中要提倡团结协作,互相支援、互创条件,保持文明的生产秩序,严禁互相抄、挪材料工具,相互挤占施工场地和运输通道,由此而发生打架斗殴,甚至群斗群殴的,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外施队人员检举、揭发和抓获盗窃公物者或制止违法犯罪,排除治安、火险隐患,为企业避免损失的,用工单位应给予表扬、表彰获奖励。

第二十二条  外施队人员要积极投入群防群治,综合治理保护国家和企业集体财产不受损失,预防违法犯罪发生。

第四章防火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外施队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防火规定,生产生活要明火要经用工单位保卫部门批准,开具用火证。非电气焊工一律不准从事焊割作业。进行电气焊时必须有专人看火,及时清理周围易燃物,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严防发生火灾。

第二十四条  外施队宿舍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不得使用电炉子、电饭锅、电褥子。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的,必须经用工单位保卫部门批准,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  现场内一律不准吸烟,在宿舍不准躺在床上吸烟。

第二十六条  宿舍内的火炉及烟囱、风斗,要符合防火安全规定,经保卫部门批准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火炉及烟囱周围不得随便挂烤衣服鞋帽。防止发生火灾和煤气中毒。

第二十七条  宿舍照明灯具功率不宜过大,一般不超过40瓦,禁止使用碘钨灯取暖,不得私自乱接用电器具。非电工不得擅自乱接电线。

第五章 宿舍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外施队人员应按用工单位指定的房间住宿。每间住员要相应固定,采取房间挂牌制,不得擅自调房。

第二十九条  外施队宿舍要设专人管理,负责宿舍的防火、防盗、防流氓,防煤气中毒工作。

第三十条  外施队宿舍的门窗要安全可靠。门锁钥匙要妥善保管,不得乱塞乱放,房间内无人时,必须锁门。

第三十一条  外施队宿舍不得任意留宿他人,家属、老乡来访要登记,经批准后方可留宿。

第三十二条  外施队宿舍内任何人不得进行赌博、酗酒、不得传播淫秽试听物,不得进行其它有碍治安和有损精神文明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外施队宿舍内不准存放滞留大量现金,现金超过500元应及时存入银行或放到保险柜中。

第三十四条  外施队与用工单位一次借支生活费超过1000元的,应购置专用保险柜(购置费用由外施队自理)统一保管。外施队经常存放现金票证的宿舍,同样是各单位保卫组织的重点防范部位,要填表登记,落实“四有一及时”的防范办法,既有防范负责人,防范措施、防范制度、防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三十五条  外施队宿舍要经常检查,不准窝藏坏人和赃物。

第六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外施队同每个人员鉴定交通行为规范保证书,外施队人员在行车、走路、乘车中要遵守交通规则和公共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必须经交通部门处理。如因违章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外施队自负。

第三十七条  外施队人员非司机禁止驾驶机动车。,外施队人员一般不准在京报考驾驶员。

第三十八条  外施队人员的自行车,要纳人管理范围,按北京市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法的限期整改。

第12篇 治安保卫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保卫工作,切实保障生产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治安保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维护稳定、保障安全”的基本方针。

第三条公司成立安全保卫委员会,全面负责本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综合部是公司安全保卫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安全保卫工作,并对各部门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各部门在公司的安全保卫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保卫管理规定,明确各级安全职责,落实奖惩制度。

第五条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排除不安全因素,确保安全。

第六条发生事故案件,各部门要组织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提供情况,协助查破。

第二章消防管理

第七条公司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八条消防组织

(一)公司成立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消防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其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发布的消防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到消防工作与生产经营活动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2、组织制定并督促实施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3、开展防火及消防常识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员工队伍的消防安全意识,增强员工安全作业能力。

4、每季进行一次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5、每年进行一次消防演练。

6、负责配置消防设施。

7、发生火灾时执行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扑救。并保护现场,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警、火灾事故。

8、及时调整充实消防队伍,保证消防组织的健全。

(二)公司成立义务消防队,各部门成立消防小组。

(三)各部门经理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具体实施落实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四)公司消防委员会每季组织一次防火安全大检查,每年组织义务消防队员进行一次消防演练,以提高员工应付突发火灾事故的能力。

第九条防火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度。

(二)各部门要针对本部门的工作特点,经常对员工进行防火常识、防火制度、防火预案等安全教育,逐步提高员工逃生和抢险救灾技能。

(三)坚持经常性的防火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安全。并做好检查记录。

(四)公司办公场所、仓库等部位的灭火器材要按规定配置,定期检查灭火器的有效状态。重点防火部位要设立醒目的“禁止烟火”标记。防火责任落实到人。

(五)办公场所进行大型设计装修改造,要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报公安消防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装修。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严禁使用非阻燃材料。

(六)电器设备的安装,电源线布放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要加强日常使用监督管理,做好定期维护与保养,确保用电安全。

(七)在办公楼内及禁烟区内进行明火作业时,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报综合部批准,领取“动火证”,并落实监督人员,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才能施工。

(八)办公场所,防火安全疏散通道,要保持清洁、畅通,严禁停放车辆,堆放杂物等。

(九)施工驻地器材的存放,要严格按照“四防”(即: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爆炸)管理有关要求,制定安全防范措施,责任到人。

(十)未经综合部同意,严禁私拉电线,使用电炉等电器设备。

(十一)任何人发现火险,要及时、准确地向公司领导和消防机关报警,并积极参与扑救。公司接到火警后,应及时组织力量配合消防机关进行扑救。

(十二)公司消防委员会,协助消防部门负责火情的处理工作。

第十条消防设施

(一)消防器材定位放置,未经综合管理部同意,不得随意移动,挪用消防器材(除发生火灾)。

(二)凡定位放置的消防器材,由所在部门负责日常管理,造成损坏或丢失的,追究其责任。严禁在消防设施周围搭棚、堆物。

(三)消防设施定期检修,每年检修一次,灭火器药物按规定更换,并标明更换日期。

(四)消防器材的配置由综合管理部统一购置,并负责日常的维护保养。

(五)综合管理部对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要建立公司消防档案。

第十一条公司防火预案

第十二条内外联络

综合部负责编制义务消防队队员与外部消防部门的联系电话,以备求救急用。

第三章 安全保卫制度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安全保卫工作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认真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保证公司的安全。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各财务室)、收发室、档案室、复印室、仪表室、配电室、会议室、仓库、水泵房、贮水箱、电梯、各部门办公室是安全保卫工作的重点部位。

第十五条职工安全保卫工作守则

(一)维护公司信誉,树立以公司为家的思想,关心和维护国家财产安全,自觉遵守公司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制度。

(二)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遵守社会公德,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在公司内做个好职工,在社会上做个好公民。

(三)以法律规范自己的言行,不传看淫秽书画,不赌博,不参与非法组织活动,不从事不健康的社会活动。

(四)认真执行我公司安全保卫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通信纪律,保守通信秘密,不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维护公司良好的生产工作秩序。

第十六条票证及要害贵重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财务部(室)和有贵重物品的部门,门窗要安装可靠的防盗设施。

(二)各部门保险柜中的现金要按规定的限额存放,提送款严守规定要求,否则,发生被盗、抢劫等案件,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要追究法律责任。

(三)各部门公章、介绍信、专用表格、证、单、票、据、文件、档案、资料要有专人负责,存放妥当,管理制度健全,防止失泄密和被盗。

(四)各部门微机、复印机、传真机、打字机、摄像机、仪表仪器等贵重物品要有登记,并有专人管理,防盗措施得当,实行安全责任制。

(五)配电室、电器设备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电器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维护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要定期检查与维护,做到电器设备灵敏可靠,安全运行。

(六)压力容器的使用与保管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气罐要经常进行检查维修,定期进行试压,达不到标准的不能使用,使用过程中要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避免碰撞、暴晒,气罐的放置与燃气灶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消防部门规定要求。

(七)办公室内严禁存放个人贵重物品及现金,否则,发生被盗案件,损失自负。

(八)办公室无人时要锁门,下班关窗、锁门(防盗门),关闭电源,各部门要设立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本部门日常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档案室安全管理制度

(一)档案室是公司档案管理的重地,未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二)档案管理人员除了要认真执行国家档案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处,还应严格遵守公司保密纪律,严禁失泄密。

(三)密级档案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严禁擅自进行复制、借用。

(四)档案工作中形成的废纸、重份文件材料,不得乱扔,擅自处理,应严格按照公司档案保密规定执行。

(五)档案室内消防器材不得随意挪用,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档案室内要经常进行通风,保持室内干燥、卫生清洁。

(七)定期检查,做好防火、防盗、防鼠、防霉、防虫蚀等档案保护工作,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使用保险柜安全管理制度

(一)保险柜须放在安全位置,保险柜要坚固,发现损坏及时修复。

(二)使用保险柜必须用密码,密码要妥善保管,防止泄密丢失,不得将钥匙插在保险柜上或随意放置,要随开随锁,并变动密码。

(三)保险柜钥匙由使用人随身携带一把,备用钥匙要妥善保管。

(四)保险柜内票款要摆放整齐有序,不准存放私人钱物。

(五)保险柜应固定专人使用,如需更换使用人要及时收回原使用人的钥匙,并更换密码,还应办好书面交接手续。

(六)在重大节假日放假前,保险柜应贴封条,封条上要加盖公章。

(七)发现保险柜被盗,要保护好案发现场,并及时报告综合管理部,协助做好案件的侦破工作。

(八)凡因违反使用规定发生问题,后果均由当事人负责。

第十九条供水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一)水泵房、贮水箱是公司供水系统的心脏,也是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部位,未经行政处同意,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二)从事供水系统的维护人员,必须是政治思想过硬、责任心强,并经过专业电工培训,取得上岗证人员。

(三)大水泵房、贮水箱室内严禁放置易燃危险品,堆放杂物等,要保持室内卫生清洁,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四)供水系统安装的防盗门窗要牢固可靠,电器设备、用电线路要每周进行检查,定期维护。

(五)做好日常检查工作记录,以备公司检查。

第二十条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仓库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做好仓库“四防”安全保卫工作。

(二)仓库内必须使用防爆灯,电源开关要设在库内门口,工作完毕随时切断电源,锁好防盗门窗方能离开。

(三)仓库门前要设置醒目的“仓库重地、禁止入内”、“禁止烟火”等字样的标牌,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房。

(四)各类器材存放应当留出消防间距,消防设备齐全,院内通向库房的通道要畅通。

(五)仓库内严禁吸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发现门、窗、玻璃损坏,用电线路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七)严格执行货物出门交验证制度。

第二十一条传达室安全保卫工作守则

(一)传达室值班人员要认真执行公司各项安全保卫规章制度,坚守岗位,履行职责,提高警惕,做好“四防”(即: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爆炸)安全保卫工作。

(二)进出公司的车辆要认真进行检查、登记,外来办事人员严格执行来客登记制度。

(三)携带物资器材出门一律凭该部门经理出据的证明信,无证明不得放行。

(四)上班时间不得脱岗、串岗,严禁在班上饮酒,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自觉遵守值班纪律。

(五)文明值班,礼貌待人,着装整洁,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

(六)值班人员工作时间不准会客,不准闲散人员在值班室闲谈打闹,室内要保持卫生整洁。

(七)夜间值班人员,要加强巡视检查,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并上报领导。

(八)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值班日志,以备检查。

第二十二条职工公寓安全管理制度

(一)不准乱接电源,不准使用电炉子。

(二)不准引带闲杂人员入室,不准擅自留人住宿,特殊情况报行政处批准。

(三)严禁男女非法同室混住。

(四)严禁酗酒、猜拳行令、起哄闹事、打架斗殴。

(五)晚间有事外出,务在22时之前返回。

(六)严格遵守公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禁止赌博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严禁参与赌博或采取其他方式变相财博。

(二)禁止职工为赌博者提供赌场、赌具等条件。

(三)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公司在职职工据情节批评、警告,直至给予行政处分;劳动工做辞退处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开展群防群治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积极性,对检举有功者,给予奖励。

(五)凡参与赌博的职工,取消其参评先进生产(工作)者资格,所在部门不能评为先进集体。

第二十四条车辆停放安全管理制度

(一)凡进出公司的机动车、非机动车都要听从传达室值班人员的指挥和检查。

(二)凡停放在公司内的外来车辆,必须经行政处同意,未经许可不得停放。

(三)机动车停放在指定的区域,要排列整齐,车头朝向公司大门,锁好车门,方能离开。

(四)非机动车进入公司时要下车推行,停放在指定地点,并自行排放整齐,严禁在院落内乱放。

(五)节假日,公司车辆外出,各部门须填写《用车申请单》,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动车。并到传达室登记,对不登记者,值班人员有权阻止车辆外出。

(六)车辆所载货物,驾驶人员要主动接受值班人员的检查,并进行登记。

(七)严禁在车棚内,院内以及楼道摆放杂物,对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

(八)发生车辆被盗、车辆所有者需持有关证件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司院内停放的车辆被盗,应到公司综合部报案。

第二十五条劳务工安全管理制度

(一)各部门使用的劳务工应提供有关证明,以及劳务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须经人力资源部批准。使用部门负责对其政审和法制教育,严禁使用有问题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工。

(二)劳务工的暂住证,由使用部门负责办理。手续完备后,到行政处公寓管理人员处备档,以备辖区公安机关检查。

(三)劳务工临时暂住证要随身携带,以备检验。

(四)被辞退的劳务工,不得继续在公司公寓住宿,要限期搬出,原使用部门应在结算其工资前将情况告之综合部和行政处,以便监督执行。

(五)劳务工携带物品出公司,应由所在部门出具证明,否则,传达室值班人员有权阻止其带物品。

(六)劳务工要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秩序,自觉遵守作息时间,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纪活动。对违反规定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坚决予以辞退。

第二十六条劳务工公寓安全管理制度

(一)自觉遵守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服从管理人员的领导。

(二)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晚间有事外出,务在22时返回,特殊情况由所在部门提前告知传达人员、公寓管理人员,严禁越门、越墙进入院内。

(三)公寓内卫生要保持清洁,要爱护公物,损坏公物者,按价赔偿。

(四)不准乱接电源,不准使用电炉子等电器设备烧水、做饭、取暖等,违者没收电器,并罚款200元。对不听劝阻者,要坚决予以辞退。

(五)不准引带闲杂人员入室,不准擅自留人住宿,特殊情况报公司行政处批准。

(六)严禁在公寓内聚众酗酒、起哄闹事、打架斗殴、大声喧哗等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

(七)严禁在公寓内搞任何形式的变相财博,违者严肃处理,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以法处置。

(八)严禁偷接电话的行为,违者按济南市通信分公司盗用电话的规定进行处罚,并予以辞退。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以法处置。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执行治安保卫、安全有关规定,做出下列成绩之一的,给予表彰奖励。

(一)防范措施落实,年内未发生任何案件事故的。

(二)见义勇为抓获现行犯罪分子或为侦破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的。

(三)发现事故隐患和险情,积极提出整改建议,得到及时妥善处理消除隐患,能够化险为夷。

(四)认真执行本《规定》,对防火、扑灭火苗、扑灭火灾,奋勇保护国家财产做出贡献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本《规定》的,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违犯治安保卫安全管理规定,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工作中失职、渎职,使国家财产、公用设施遭受损失的。

(三)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有盗窃行为的。

(四)扰乱内部工作秩序,不听劝阻,不服调解造成损失的。

(五)丧失警惕,不负责任,发生案件知情不报的。

(六)玩忽职守、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等造成事故的。

(七)发生案件知情不报,包庇罪犯,见危不救的。

(八)随意挪用消防器材,故意毁坏消防设施的。

(九)对不重视防火安全工作,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本《规定》,造成火警、火灾的。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13篇 荣发物业园区治安保卫管理规定

物业园区治安保卫管理规定

为加强园区治安管理,保护业主(住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园区良好生活秩序和治安秩序,制定本规定:

1、园区的治安保卫工作,由物业公司保安部负责,业务上接受广州市公安局领导。

2、园区内的业主(住户)要积极配合保安人员做好园区的联防保卫工作。

3、本园区所有楼宇已在公共部位装设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严禁各业主(住户)遮盖、损坏摄像头及配用器材,否则,视情节轻重处以赔偿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4、发现形迹可疑人员,业主(住户)应立即向保安人员报告。

5、一旦发生偷盗等恶性案件,业主(住户)应立刻报告保安部或公安部门并保护现场。

6、园区严禁下列妨碍公共安全和扰乱园区秩序行为:

(1)在园区内打架、斗殴、无理取闹,保安人员有权制止。

(2)制造噪音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和休息,赔偿精神损失费50元。

(3)撬开他人信箱,赔偿修复费每户100元。

(4)在园区内摆摊叫卖,发放传单者,清出园区,并视情节支付扰民费、清洁赔偿费50-200元。

(5)在园区内使用汽枪,予以没收,并上交公安部门。

(6)动用、损坏消防器材、标志,按消防管理规定处理。

(7)损坏园区各种公共设施,按重建价的2-10倍赔偿,造成严惩后果者视具体情况处理。

(8)违反园区管理规定,扰乱社会秩序行为。

7、对下列违法行为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9)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

(10)非法运输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违禁物品。

(11)非法携带匕首、弹簧刀等到管制刀具。

(12)在园区内聚赌。

(13)窝藏各类犯罪分子。

(14)侵入他人住宅,损坏他人财物。

(15)在园区内吸毒、贩毒、嫖娼、卖淫。制造、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书刊及淫秽录像物品。

第14篇 安全保卫日常管理规定

(一)消防中控管理

消防中控室值机人员须持有北京市消防协会颁发的上岗证,具有相关工作一年以上经历,须24小时坚守岗位,经历集中,头脑清醒,反应敏捷,快速认真确认和处理每一个报警,对电话报警按照工作程序及时上报和处理。每班人员须认真巡视检查消防设备,发现问题认真记录,并及时上报。实行门禁制度,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进出人员填写记录。

(二)消防及办公楼硬件设施的管理

各专业巡视人员在巡视时,注意对消防设施及办公楼硬件设施的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消防设备有专业厂家进行维保,消防主管负责对维保工作进行监督,工程部弱电专业予以配合,中控值机人员及工程部弱电专业对维保::厂家进行设备维修、调试工作进行监督,使发现的问题和故障限时厂家到场进行处理,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和及时修复,维保单位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对发现的问题各专业巡视人员在巡视过程中注意跟踪检查处理状况,所有维修、检测须有记录备存,日常对重点要害部位进行巡视,定期召集中心各部门负责人集中检查,安保部监督整改。

(三)内保监控

监控值机人员须经严格挑选、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值岗时须保持高度民主警惕性,忠于职守,监控室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进出须填写记录,值班人员须了解办公楼各区域的情况,对各监控点、设防部位的异常迹象作出准确判断,并及时通知相关专业进行处置,监控值机人员须保持与各专业人员的密切联系,保持信息的良好沟通,对可疑人、物统一进行查控。

实行24小时连续监控和录像,资料保存25天,值机人员须做好记录和资料的管理工作及保密工作,未经明确的可查阅人员的许可,任何人不能查阅,提取或私自销毁录像资料,利用监控系统监控部门各专业巡视人员的工作情况,对方的问题,值岗人员须及时上报,主管和领班每日须对监控室人员工作情况和设备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内保巡视管理

内保巡视人员须熟知各区域情况,按规定时间、规定路线进行巡视,巡视须填写巡视记录,内容包括:各种固定设施、设备、楼层机电设备状况,电梯卫生状况,闲杂人员盘问,办公室加班情况,门锁情况等。巡视人员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注重在巡视中对客服务及对闲杂人员的处理方式。保持对讲机的良好状态,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与其他各专业保持必要的联系,对可疑人、物统一进行协调查控。

(五)大门岗对出入人员、出入物品的管理

大门岗为固定与巡视相结合,值岗时注意发现闲杂、可疑人员,并进行必要的盘问,注意对客服务的态度及对闲杂人员的处理方式,对可疑人员可通知巡视警卫进行跟踪,通知监控室利用保安监控进行监控,非标准工作时间人员进出大楼须持有效证件进行登记,并谢绝会客,充分利用保安监控系统及内保巡视人员,相互协调,统一监控。

物品的出入需有出门条,出门条需由局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方有效,值岗人员认真核对无误后方可放行,并在出门单上签上姓名、日期。

(六)对外开放区的警卫管理

对外开放区域的管理原则为公开与秘密想结合,并利用技防系统,给客户提供良好的办公环境,公开即着装警卫进行值岗,公开管理,秘密即为便装警卫进行巡视,协助着装警卫工作,充分利用技防系统的作用做到及时发现,快速反应,到现场进行处理。

(七)施工管理

施工管理由工程、安保、综合服务三个部门共同负责,安保部主要负责对施工人员、施工现场的管理,涉及消防设施设备的安装的审核及向政府有关部门的申报工作。对施工现场主要为巡视检查,严格控制动火、泄水等项目的施工,根据对施工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召开施工方负责人会议,提出明确要求,对违反者进行相应的处罚,施工管理依据制定的施工管理规定及安全协议书的内容进行。

(八)消防宣传、消防演练

消防宣传主要是组织到消防培训基地进行培训,消防运动会,宣传栏,及发放宣传品为主,每年一到二次到消防::基地的培训,一次消防运动会,根据市消防局的有关指示,通过宣传栏,发宣传品的方式及时告知客户,对物管中心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全员培训和宣传,义务消防员同时也是各部门的宣传员和消防安全检查员。

消防演练以义务消防队员和警卫人员为主体,日常以班组为单位进行实际演练,全年集中数次对各部门进行演练,通过每年11月份的消防演习,检测平时演练的结果。

(九)治安宣传

治安宣传以宣传栏,发放宣传品,定期走访客户,召开业主方安全负责人会议的方式为主,就当前的社会治安形势,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管理区域内的治安特点进行沟通,并通过日常安全检查出的问题提醒注意安全防范。

第15篇 施工现场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项目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切实保障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条例》,结合公司项目管理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维护稳定、保障安全”的基本方针。(消防安全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

第三条 各项目部要成立治安保卫、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项目的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并对该项目治安保卫、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 参战单位在治安保卫、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认真落实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各级职责,落实奖惩制度。

第五条 建立健全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第六条 发生事故案件,各部门要组织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提供情况,协助查破。

第二章各级职责

第七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同时明确一名副职分管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设专职保卫干事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

一、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治安保卫、消防安全政策法规,明确治安保卫、消防安全任务,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二、认真贯彻“以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四防”防火、防盗、防灾害、防事故措施。协助领导制订本项目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规章制度。

三、经常检查各单位重点要害部位治安保卫、消防安全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排查处理事故隐患。

四、积极调解单位内部矛盾纠纷,调查处理单位内部的一般治安案件,预防处置突发性事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治安、刑事案件。

五、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工作,杜绝种类事故的发生。

六、经常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始终保持消防器材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七、负责门卫、巡逻、值班人员及义务消防队等日常管理。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现场门卫岗位职责

一、认真执行门卫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履行门卫岗位工作职责。

二、值勤时着装统一,举止大方,文明用语,礼貌待人。

三、对来访人员要热情接待,验明证件,并填写来客登记,在取得被访人员同意后,方可入内。

四、认真检查出入车辆及个人携带物品,无相关证明不得放行。

五、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不得擅离工作岗位。遇到突发事件要果断处置并向分管领导及时汇报。

六、负责打扫大门内外卫生,始终保持工作环境清洁整齐。值班室内禁止非工作人员入内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现场巡逻人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维护施工专场生产、生活、工作秩序和广大职工人身财产安全,制止和处置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二、巡逻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证件,按时进入工作岗位,巡逻期间禁止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巡逻中坚持“保卫要害、兼顾全局”的工作原则,对重点要害部位要做到勤巡视、勤检查、勤观察,并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守候。

四、对巡逻中发现的可疑车辆、人员携带的物品要进行检查,并进行登记。

五、巡逻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要挺身而出,坚决制止,保护好案发现场,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六、巡逻中发现火灾、爆炸和不安全事故及隐患,在报告的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极力扑救,减少损失,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安全。

七、巡逻中要注意工作方法,禁止滥用械具,做到文明执勤,严格执法。

八、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现场义务消防队职责:

一、遵守和贯彻本单位的防火制度,对违反者进行劝阻。

二、了解本单位的防火措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解决,并汇报。

三、经常维修、保养消防器材设备,保证完好可用,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需要报请领导添置各种消防器材。

四、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技术操练,提高消防业务水平。

五、协助领导制订本单位灭火的应急预案。发生火警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实施灭火与抢救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起火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六、全员达到“三懂三会”,即:懂得防火知识,会报火警;懂得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会使用灭火器材;懂得灭火知识,会扑救初起火灾。

第十一条 参战单位安全保卫职责

一、参战单位负责人应为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并按照项目治安保卫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及措施。

二、各参战单位要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减少和杜绝发生在单位内部的案件、事故,杜绝单位职工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单位内部稳定;

三、积极开展治安保卫巡查,及时排查治安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四、积极防范,各单位内部重点要害部位安全;

五、加强治安保卫队伍的管理,落实责任到人;

六、加强单位内部人员管理,对临时用工要底子清,情况明,并登记造册;

七、发生在单位内部的矛盾纠纷要积极调处,防止矛盾激化。对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要及时报警,并报告项目部保卫部门;

八、做好消防管理工作,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各单位对单位内部的重点要害部位、易燃易爆部位要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按规定对消防器材进行保养维护,保证其有效性。

第三章 治安保卫、防火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安全管理制度

一、项目部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防火安全防火安全工作,专职保卫干事应积极督促施工单位具体负责现场的保卫消防管理和检查工作。

二、施工现场都要建立、健全治安保卫、防火安全检查制度,发现隐患,必须立即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隐患,要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限期整改。

三、施工现场发生火警或火灾,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并组织力量扑救。

四、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在事故案件发生后,项目部和施工单位应共同做好现场保护和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的工作。对事故案件的处理提出建议,并积极落实防范措施。

五、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要求。

六、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管理并设专人现场值班。

七、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

八、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九、焊、割作业点,氧气瓶、乙炔瓶、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如达不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十、冬季施工采用保温加热措施时,应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过程中,应安排治安保卫巡逻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消防设施管理

一、消防器材定位放置,未经领导同意,不得随意移动,挪用消防器材(除发生火灾)。

二、凡定位放置的消防器材,由所在部门负责日常管理,造成损坏或丢失的,追究其责任。严禁在消防设施周围搭棚、堆物。

三、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每年检修一次,灭火器药物按规定更换,并标明更换日期。

四、消防器材的配置要统一购置,并负责日常的维护保养。

五、保卫干事对施工现场、办公场所的消防器材要建立消防档案。

第十四条 防火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各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度。

二、各部门要针对本部门的工作特点,经常对职工进行防火常识、防火制度、防火预案等安全教育,逐步提高职工逃生和抢险救灾技能。

三、坚持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安全。并做好检查记录。

四、项目施工作业现场、仓库等重点要害部位的灭火器材要按规定配置,定期检查灭火器的有效状态。重点防火部位要设立醒目的“禁止烟火”标记。防火责任落实到人。

五、电器设备的安装,电源线布放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要加强日常使用监督管理,做好定期维护与保养,确保用电安全。

六、禁烟区内进行明火作业时,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经批准,领取“动火证”,并落实监督人员,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才能施工。

七、办公场所,防火安全疏散通道,要保持清洁、畅通,严禁停放车辆,堆放杂物等。

八、施工现场器材的存放,要严格按照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爆炸的管理要求,制定安全防范措施,责任到人。

九、未经领导同意,严禁私拉电线,使用电炉等电器设备。

十、任何人发现火险,要及时、准确地向领导和消防机关报警,并积极参与扑救。接到火警后,应及时组织力量配合消防机关进行扑救。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执行治安保卫、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做出下列成绩之一的,给予表彰奖励。

一、治安防范措施落实,年内未发生任何案件事故的。

二、见义勇为抓获现行犯罪分子或为侦破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的。

三、发现事故隐患和险情,积极提出整改建议,得到及时妥善处理消除重大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四、在防火、扑灭火苗、扑灭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做出贡献的。成绩显着的。

五、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关心消防工作,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表现突出。

第十八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消防法》的,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违犯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屡教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工作中失职、渎职,使国家财产、公用设施遭受损失的。

三、酗酒闹事、打架斗殴、有盗窃行为的。

四、扰乱内部工作秩序,不听劝阻,不服调解造成损失的。

五、丧失警惕,不负责任,发生案件知情不报的。

六、值勤人员撤离职守或失职的。

七、发生案件知情不报,包庇罪犯,见危不救的。

八、随意挪用消防器材,故意损坏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

九、对不重视防火安全工作,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造成火警、火灾的。

第十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火灾的应急预案》《防火、灭火方案》(结合实际自定)

《保卫管理规定15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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