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工业管理中心档案借阅规定
工业园管理中心档案借阅规定
1、档案属公司机密,未经许可不得外借、外传。外单位人员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不得借阅。
2、借阅部门保管的档案、材料,须经档案所属部门负责人批准。借阅档案材料,属借阅部门经办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借阅非本部门经办的档案、材料须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阅档必须在办公室指定的地方,不得携带外出。需要借出档案的,须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3、借阅档案,必须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4、借出档案材料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必要时可以续借。过期由档案员催还。需要长期借出的。须经办公室负责人并报总经理批准。
5、借出档案时,应在借出的档案位置上,放一代替卡,标明卷号、借阅时间、借阅部门或借阅人,以便查阅和催还。
6、调阅或借阅档案者必须妥善保管档案,不得任意转借或复印、不得拆卸、损污文件,归还时保证档案材料完整无损。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7、借出档案资料。因保管不慎丢失时,要及时追查,并报告主管部门及时处理。
第2篇 工业管理中心档案管理规定
工业园管理中心档案管理规定
1、凡是反映公司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等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资料均属归档范围,凡属归档范围的文件资料均由园区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由行政事务部文员专职负责。
2、归档的文件资料,原则上必须是原件,原件用于报批不能归档或有关部门须保留的,保存人必须到办公室登记,办公室保存复印件。
3、凡公司业务活动中收到的文件、函件承办后均要及时归档;以公司名义发出的文件、函件要留底稿及正文备查。
4、业务活动中的有关请示报告及公司领导批复,属付款性质的,由财务部保存原件;其他重要报告,在企业资料归档范围内的,连同有关资料由经办人整理后移交档案室。归档范围外的请示报告由各部门自行保管。
5、由公司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均保留两份原件,办公室、财务部各存一份。特殊情况只有一份原件时,财务部保存原件,办公室保存复印件并注明原件存放处。
6、公司的收文、发文等文书资料在办公室归档。
第3篇 工业管道管理规定
1. 职责
安全生产技术部是工业管道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全公司工业管道技术档案的管理,并检查、督促、指导使用单位工业管道的管理。
生产中心、储运中心是工业管道的具体使用单位,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工业管道的技术档案及使用、管理。
2.管理细则
2.1 .凡属已安装或使用的管道,都应该按照工作温度、压力和输送的介质,进行分类管理
(分类标准见附表)。
2.2 .各类管道都应建立健全技术资料和档案,内容如下:
a. 管道的登记表、管道名称、编号、类别、介质、规格、材质、起止点、操作工艺指标、投用日期等。
a. 管道的空视图。
a. 新建工程竣工验收技术文件资料。
d. 管道技措、改造、更新、检修等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
a. 管道的检验记录。
a. .管道的测厚数据及腐蚀数据。
a. 管道的缺陷维修及变更记录。
2.3 .新建管道必须符合本制度第
3.2 .中的
(a)、
(c)条要求,否则不准投用。
2.4 .管道、管件及紧固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前必须具有制造厂的合格证明书或同等效能的证明书。
2.5 .管道上所用阀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而且在安装前必须经试压合格。
2.6 .管道施焊,必须是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合格证的焊工。属合金管道、高温、高压管道,在施焊前必须进行试焊、焊工考试合格者方准施焊。
2.7 .已生产在用的管道需要动改,必须报经安全生产技术部同意,而且要有施工图纸。
2.8 .在用管道要坚持2小时一次的巡回检查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问题。把隐患消除在萌芽之中。
2.9 .在用管道要规程定期进行检查和检验,如测厚,探伤等。
第4篇 某某工业区保安管理规定
某工业区保安管理规定
门岗的八个必须
1)着装必须整洁;
2)姿态必须端正;
3)动作必须规范;
4)问答劝阻必须先敬礼;
5)必须坚持礼貌用语;
6)上下岗必须队列交接;
7)对不安全因素必须高度警惕;
8)应急处理必须反应迅速。
门岗的八个不准:
1)衣冠不整不准上岗;
2)不准歪、靠、坐、倚、躺;
3)不准闲谈说笑、看书看报;
4)不准戴饰品、手机,酒后上岗;
5)不准吸烟、吃零食、嚼口香糖;
6)不准袖手、插手和背手(跨立除外);
7)不准与客人争吵;
8)不准擅离职守。
门岗敬礼的六种对象或场合:
1)上岗后第一次来宾;
2)上级领导;
3)重要业主、客户;
4)应答客人询问时;
5)在履行劝阻事项时;
6)向客人致谢表示歉意时。
门岗的仪容仪表:
1)按规定着装并保持整洁、佩戴标志牌、携带执勤器材;
2)男员工不准留长发,不准留胡须、不留长指甲;
3)门岗进行列队交接上岗,动作准确,步伐整齐,精神抖擞;
4)门岗上岗实行站立式服务,立正、跨立和稍息三种站姿准确,精神饱满;
5)门岗接待,举止要大方得体,做到礼貌、微笑、文明服务。
第5篇 工业公司财务报帐管理规定
某工业公司财务报帐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公司内部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明确经济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会计法》、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财务报销凭证的要求
第一条 财务报销凭证的种类:
1、当地税务部门监制的在有效期内的工业企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开具的发票。
2、当地财政部门监制在有效期内的行政事业性基金票据和收款收据。
3、部门自制并经有关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签名(或盖章)的各种款项发放表、现金支出单及收款收据等。
第二条 财务报销原始凭证的要求:
1、基本要求: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填制及时、书写清楚。
2、具体要求:
⑴、外来凭证是单位开具的,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指业务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款专用章或结算专用章等);是个人的,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单位自制的,必须有经办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⑵、购买实物的凭证,经办人、验收人、审批人及用途等项必须齐全,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凡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应首先到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凭固定资产验收单,办理支付手续。
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或在原始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⑷、凭证项目发生错误,应由开出单位重开或更正,并在更正处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金额错误者不能更正,只能重开)。
⑸、因公出差在外取得的住宿发票,必须开具住宿人姓名、住宿日期、住宿人数、单价、金额及开具单位的公章等。
⑹、凭证的'品名'栏内原则上不能填写诸如'办公用品'、'电脑耗材'之类;'数量'栏内不能填写'一批',购买物品种类较多时,可按照上述方式开具,但必须附物品清单,应注明物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及金额,并加盖售货单位公章。
⑺、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本身具备复写功能凭证除外),应使用注明有报销用途的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⑻、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制度,减少现金流通量,凡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业务,一律采用银行转帐结算方式付款,收款单位的银行户名必须与发票公章一致,否则不予办理付款手续。
二、公务借款要求
第三条 单位公务借款。指各部门为完成正常的管理、服务等工作而发生的各项借款。
第四条 工作人员个人公务借款。指工作人员个人为完成正常的管理、服务等工作而发生的各种借款,包括因公出差、进修培训、参加会议、考察调研等借款。
第五条 其他借款。不在上述范围之内的其他因公借款,包括零星购物、各项周转金等借款。
第六条公务借款审批手续:各项公务借款须由部门或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填写借款单据),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签、由财务人员复核后方可办理。借款单上必须注明借款时间、事由、金额、还款时间、借款人和审批人(签字)等。特殊业务、重大项目及超预算项目的借款原则上须由经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七条 以现金方式支付、额度超出10000元以上的借款,须提前一天与财务审计部联系,以便备款;年度预算内数额较大的设备购置、基建工程、零星修缮工程、特殊业务等借款,须填写经费使用报告单,做出详细的用款计划,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公司领导审签后,提前一周报财务审计部,以合理安排资金。
三、财务报销程序
第八条工作人员报帐时,先将票据交部门负责人、验收人、经办人审核并签字,再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交会计报销。
第九条请将要报销的单据事先按照用途大致分为差旅费,招待费,办公用品,书籍资料费等类别,并填写相应的报销单,与财务人员当面核实所计算的金额是否相符。
第十条差旅费报销须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写明出差人的姓名和事由,若是外出开会请后附会议通知;餐费票据须注明请客事由,人数等;长沙市内出租车票一律不报销。
第十一条购置固定资产的报销需由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年初审定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购买,购置仪器、设备、图书等固定资产,须持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经办人、验收人签字的发票和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合同、验收报告和固定资产入库单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四、财务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部门办公经费和专项经费支出报销金额在费用报销标准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财务部长、副部长审批报销; 超过费用标准的支出,一般不予报销,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公司领导审核批准,方能报销。
五、财务部门的权限
第十三条对借款坚持'前帐不清,后帐不借'的原则,如果请款人有尚未结清的借款,无特殊原因,一般不予办理下次请款业务,特殊情况须经公司领导批准。
日常的费用支出一般在十天内进行报帐;借款出差人员回公司后,30天内应到财务部报帐,报帐后结欠部分金额或30天内不办理报销手续的人员欠款,财务部门有权在当月工资中扣回。
第十四条财务人员依据《会计法》的要求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更正、补充。
财务部严格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及上述财务审批权限和与各部门的年初预算办理会计事务,对不符合规定的财务收支一律不予报销。
六、 报帐时间
第十五条每周一、三、四 上午 8:30-11:30下午3:00-5:00(公务借款不受时间限制)
本规定经公司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文件解释权在财务审计部。
第6篇 工业厂成品仓管理规定
某工业企业成品仓管理规定
1、定义:
1.1 成品指完成全部生产工序 经检验合格符合出货要求的产品 含公司生产的全部产品、外发加工的成品。
1.2成品仓的职责是做好成品的入仓、出仓、存储及库存账、表的管理工作。
2、公司所有成品按“先进后出”的顺序办理入仓、出仓手续 所有进、出仓作业均应填写相应的单据 单货交接完毕按单录入计算机系统或账表 并及时将单据交财务部。
3、公司所有成品应存放于成品仓、或成品仓管员指定的存放区域。(客户需要提供的样品、部门存档做版的成品除外)
4、成品进仓:
4.1 公司生产的成品(含外发加工的产成品)由包装部填写<进仓单> <进仓单>须包含:产品名称(编码)、款号、单位、数量、生产排单号等要素。并将单货一起交成品仓库。仓管员按单清点后签收交接 运至相应的存储货位堆码整理。
4.2 出现客户退货时 仓管员按客户<送货单>或<退货清单>清点签收
5、公司成品存放于自动仓库指定容器(胶箱)中。成品入库整理时 应根据包装体积大小、胶箱容积等因素 将成品合理分存到胶箱内。同一胶箱需要分存多种产品时 要将包装标识朝外、或将标识部位突出于醒目位置 以便分拣时易于查找。
6、成品货位管理按客户不同 采用定位与随机存储相结合的方式。
6.1 主要客户的产品采用定位存储。
6.2 其它客户的产品采取随机存储。
7、无排单产品或超过生产排单数量成品 需进仓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7.1 产品已完成生产流程所有工序 经检验合格。
7.2产品有完整的内、外箱包装。(最小包装单位与出货包装标准相同)
7.3 产品的主要信息:名称编码、款号、数量单位及生产排单号等 详细标识于产品内外包装显眼位置。
8、成品出库:
8.1 成品以业务部<出货通知单>为出货依据。仓库按单分拣备货 填写<送货清单>或<出仓单>。由客户单位(或经手负责人)签收。
8.2 已入仓的产品因故需重新检验、返工时 相关部门需填写<领料单>。交成品仓领出 完工后重新按入仓流程办理入仓。
9 成品在库管理基本原则与物料仓同 参照:<物料仓库管理-存储管理>相关规定。
10 成品管理流程图:[入→实线 出→虚线]
制定: 审核:批准:
第7篇 工业建筑管理规定
企业工业建筑管理规定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建筑管理工作的职能,管理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2、引用标准
冶金部《钢铁企业工业建筑管理办法》
3、术语
3.1 工业建筑:是指用于生产的厂房、库房、变电所、泵站、烟囱、矿槽、操作室、仪表室、地下油库、皮带通廊、冷却架等各类建筑物及构筑物。
3.2 建(构)筑物的可靠性:是指建筑结构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的能力。
4、职责
4.1 实行公司、厂、车间(工段)三级管理。
4.2 三级管理的职责分工。
4.2.1设备部是公司工业建筑的主管部门。其职责为:
4.2.1.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工业建筑管理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我公司工业建筑管理标准及规章制度。
4.2.1.2 掌握工业建筑技术状况和维护状况;制定升级规划、检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4.2.1.3组织工业建筑的检查、鉴定和评估工作。对危险建筑及违章使用情况要立即提出自主意见,在紧急情况下有权限令暂停使用。
4.2.1.4组织工业建筑事故的抢修、事故分析和处理,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2.1.5组织工业建筑管理和检修经验交流。推广应用工业建筑管理、维护和检修的经验、新技术、新材料。
4.2.1.6 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初步设计的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
4.2.1.7 组织大修、抗震加固方案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
4.2.1.8 组织工业建筑管理干部、技术人员及工人的业务培训工作。
4.2.2 各厂(单位)职责
4.2.2.1各厂(单位)设备厂长对本单位工业建筑管理负责。各厂(单位)设备科是本单位工业建筑的职能部门,设备科设专兼职工业建筑管理员。
4.2.2.2 负责本单位工业建筑各类资料管理,建立健全工业建筑档案。
4.2.2.3贯彻公司工业建筑管理的各项制度。负责工业建筑的日常管理,组织工业建筑大、中修及日常维护。
4.2.2.4对危险建筑及违章使用情况要立即提出处理意见,在紧急情况下单位领导有权限令暂停使用。
4.2.2.5 对应大修的工业建筑项目,必须在上一年度七月一日前报经设备部立项。
4.2.3 车间(工段)职责
4.2.3.1 负责车间(工段)区域内工业建筑的日常维护,保证建筑物整洁卫生。
4.2.3.2负责工业建筑合理使用,杜绝违章,保证工业建筑各部分功能有效、结构完好,在使用中如发现工业建筑有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设备科。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工业建筑固定资产管理
5.1.1凡属固定资产的工业建筑要设置专业管理,建立台帐和技术档案,在建筑物上要明显标志固定资产编号,做到帐、物、卡、图相符。
5.1.2 新建、改建、扩建和抗震加固工程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验收后转入固定资产。
5.1.3 工业建筑固定资产的报废,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报废审批程序进行。
5.2 技术状况管理
5.2.1各厂、单位必须依据检查、鉴定的实际情况,定期评估工业建筑的技术状况。对工业建筑的使用条件应及时提出综合对策,逐步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开展动态管理。
5.2.2冶金行业标准《钢铁工业建(构)筑物可靠性鉴定规程》(ybj219―89)是我公司鉴定工业建筑技术状况的依据。各厂、单位及鉴定单位都必须按照该“规程”所规定的程序和分级标准进行鉴定分级和管理。
5.2.3 建(构)筑物技术状况分为四级
5.2.3.1 一级:可靠性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要求,附属设施及围护结构应完整无损。
5.2.3.2二级:可靠性略低于国家现行规范要求,附属设施及围护结构基本上完好无损。
5.2.3.3三级:可靠性不能满足国家现行规范要求,影响正常使用,但不致于随时发生事故。附属设施及围护结构损坏不超过30%。
5.2.3.4 四级:可靠性严重不满足国家现行规范要求,随时有发生事故的可能。
5.2.4对已构成三级的工业建筑应当立刻立项检修,消除隐患,避免向四级发展,如确因生产原因不能立即检修时,应监护使用最迟不能拖过下一年度检修;对已构成四级的工业建筑应立即采取措施,直至停产处理以杜绝事故。
5.2.5 对四级工业建筑的治理,必须优先安排资金、施工力量及检修时间。
5.3 设计归口管理
所有工业建(构)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设计统一由公司负责。
5.4 维护与大修
5.4.1工业建筑在使用中要保持完好、整洁,屋面定期清扫,平台无杂物,定期清灰,达到文明生产。
5.4.2工业建筑的维护管理,要坚持专管与群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到定人、定区域、定期检查、定期维护,消除缺陷隐患,做好记录归入档案。
5.4.3工业建筑的缺陷或隐患通过维修不能保证其可靠性者,应立项进行大修。工业建筑大修理执行设备检修管理规定。
5.4.4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后,各单位必须对工业建筑进行检查。
5.4.4.1生产设备、结构受到严重损伤时。
5.4.4.2 发生跑铁、跑钢、跑渣、漏酸、严重漏水、爆炸、火灾等事故。
5.4.4.3 气候发生异常变化。
5.4.4.4 发生自然灾害。
5.4.5 对连续生产的设备基础、大型动力设备基础、大型冶金炉基础、高层框架结构、高大整体构筑物(如烟囱、大型水塔、矿槽等)的裂缝、倾斜和沉降要作定期观测,做好记录,归入档案。
5.4.6 加强工业建筑的维护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十不准”,对违反者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4.6.1 不准任意改变原设计结构、功能和使用条件。
5.4.6.2 不准任意拆除或损坏防火、防水、防腐、防震、避雷及测量标志等设施。
5.4.6.3
不准碰撞或损坏建筑结构和各类安全防护设施。
5.4.6.4 不准任意以建筑物的柱子、桁架、梁、板及支撑杆件吊挂重物。
5.4.6.5 不准任意在建筑物基础周围挖坑、积水或堆放重物。
5.4.6.6 不准对高温车间厂房结构隔热设施任意损坏。
5.4.6.7 不准在各类屋面、楼板、作业平台超载堆放物料或增建楼房、小房等。
5.4.6.8 不准对厂房各类结构乱拆、乱割、乱焊、乱打洞。
5.4.6.9 不准任意排放酸、碱等有腐蚀性的液体、气体物料。
5.4.6.10不准使用与生产工艺不相适应的工业建筑强行生产。遇有特殊情况必须经过设计验算,提出计算依据,采取必要措施,报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5.5 事故管理
5.5.1 工业建筑事故分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
5.5.1.1凡造成工业建筑结构(构件)局部损坏,尚未危及结构整体稳定性的事故为一般事故。
5.1.1.2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已造成工业建筑承重结构(构件或系统)的破坏并危及结构整体稳定的;
(2)已发生整体或部分(一榀以上屋架或大面积档墙、土体等)倒塌、塌陷的。
5.5.2发生重大工业建筑事故,各厂、单位必须立即向公司设备部报告,以便尽快组织抢修。设备部必须在四小时内上报公司;发生一般事故,各厂、单位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司设备部报告,设备部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在两周内按“情况反映”将处理结果报公司。
6、检查与考核
6.1 设备部每年在六月份和年底组织两次工业建筑检查及不定期抽查,检查建(构)筑物使用情况和技术状况。
6.2 工业建筑管理工作差的单位不得评为设备管理先进单位,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单位及个人经济责任制考核。
第8篇 工业气瓶管理规定
为规范工业气瓶的入库、储存、使用等要求,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各项有关规定。
2 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核,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3 使用氧气瓶和氧化性气体气瓶时,操作者应仔细检查自己的双手、手套、工具、减压器、瓶阀等有无沽染油脂,凡有油脂的,必须脱脂干净后,方能操作。
4 从气体供应商接收气瓶时,应对所接收的气瓶进行逐只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接收:
4.1 气瓶上没有粘贴气体充装后检验合格证的;
4.2 气瓶的颜色标记与所需的气体不符,或者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及无法判定瓶内气体的
4.3 经外观检查,瓶体上有不能保证气瓶安全使用的缺陷,如严重的机械损伤、变形、腐蚀等;
4.4 瓶阀漏气、阀杆受损、侧接嘴螺纹旋向与所需要的气体性质不符或螺纹受损的;
4.5 在氧气或氧化性气体气瓶上或瓶阀上有油脂物的;
4.6 气瓶不能直立、底座松动、倾斜的;
4.7 气瓶上未装瓶帽和防震圈,或瓶帽和防震圈尺寸不符合要求或损坏的。
4.8 气瓶超过检验期限的。
5 发现气瓶漏气,首先应根据气体性质做好相应的人体保护,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关闭瓶阀,如果瓶阀失控或漏气不在瓶阀上,则必须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6 在进行上述检查时,对发现有缺陷的气瓶,应随时在气瓶上用粉笔简要注明,向运输单位交代清楚,并退还供应商。
7 严禁敲击、碰撞气瓶,夏季应防止曝晒。
8对入库储存的乙炔,氧气等工业气瓶,验收部门辅料仓库应检查该气瓶的使用期限及检验周期,发现超期限、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通知并退回供气单位进行检验。
9在使用过程中的气瓶,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停止使用,并通知(退回)供气单位进行检验。
10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一般性检验周期为3年)。气瓶表面漆色、字样、和色环标记应符合规定,且有气瓶警示标签。
11气瓶上的安全附件应齐全,完好,包括气瓶的专用爆破片、安全阀、瓶阀、瓶帽、防震圈等附件。
12 使用部门应建立气瓶管理档案,即制造单位,气瓶编号,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气瓶改装记录,定期检验与记录,气瓶报废通知书及管理责任人等。
13气瓶使用部门必须对气瓶的入库与发放实行登记制度,即气瓶类别、编号、定检周期、外观检查、出入库时间和领用管理责任人等。
14气瓶应储存于专用库内,库存应符合防火规范要求,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库房门口应有醒目的安全标志。
15库房应做好防止阳光直射的措施,库内应通风良好,保持干燥。
16 各种气瓶(包括空、实瓶)应分开存放,保持间距、存放适量(5-20瓶),应有明显标记。
17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按规定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压力不小于0.05mpa。
18 气瓶与明火间距应大于10米,做好库房的防火防爆措施。
19 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明确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第9篇 工业管理中心服装管理规定
工业园管理中心服装管理规定
1、工作服装管理应纳入仓库管理体系,建帐管理、登记准确。
2、工作服装应建卡管理,每个员工在领取工作服装时应在个人《服装领用卡》上登记领用服装种类、数量、完好程度,并由领取人签字确认。
3、工作服装换发、补领、损坏赔偿的应在《服装领用卡》上记录明确。
4、员工工作服装领用标准:
⑴办公室人员:春秋装(西装;长袖白衬衫)2套,夏装(短袖白衬衫;长裤;裙子〈女装〉)2套,领带1条;
⑵安保人员:冬装(大衣)1件,春秋装(制服;长袖衬衫;帽子)2套,夏装(短袖衬衫;长裤;帽子),白手套2副,武装带1条;
⑶保洁人员:春秋装(套服)2套,夏装(短袖衬衫;长裤)2套,凉帽1顶;
⑷维修人员:春秋装(套服)2套,夏装(短袖衬衫;长裤)2套,胶靴1双。
5、员工交回工作服装时由保管员查验无误的,应消去《服装领用卡》,将工作服装重新入库。
第10篇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事业部所属公司工业动火施工安全,根据石油石化企业工业动火安全规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事业部所属公司、部门及在公司承包工程的外部施工单位。
第三条 工业动火和用火管理的范围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属于工业动火管理范围:
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
3、烧烤煨管、熬沥青、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其它产生火花的作业;
4、生产装置区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
5、机动车辆及畜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域和罐区;
6、在生产区域内使用非防爆电器。
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以外非生产性区域内的作业属于工业用火管理范围。如:在非生产装置区域预制材料,或在油气站库办公或生活区域内的动火等。
第四条 工业动火的分级
根据动火部位危险程度,工业动火分为四级:
1、一级动火
(1)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带压不置换动火;
(2)在运行的不小于5000m3原油罐的罐体动火;
(3)天然气气柜和不小于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4)不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贮罐的动火;
(5)直径大于426mm的天然气输送管线、污水管线紧急情况下的动火;输油(气)长输管线干线停输动火;
(6)天然气井井口无控部分的动火;
(7)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急需的动火。
2、二级动火
(1)原油储量在1000~10000m3的油库、集输泵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带压不置换动火;
(2)小于5000m3的油罐(包括原油罐、成品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的动火;
(3)1000-10000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含油污水泵房的动火;
(4)铁路槽车原油装卸栈桥、汽车罐车原油罐装油台及卸油台的动火;
(5)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加热炉、脱水装置、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
(6)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的动火;
(7)炼化生产装置区的分离器、容器、塔器、换热设备及轻油罐、泵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液化石油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的动火;
(8)输油(气)站、石油液化气站站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动火;
(9)油罐区防火堤以内的动火;
(10)直径小于426mm,大于159mm天然气输送管线、输油管线、污水管线不停输紧急情况下的动火,输油(气)、污水长输管线干线停输动火;
(11)液化石油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用火;
(12)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动火。
3、三级动火
(1)原油储量不大于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带压不置换动火;
(2)不大于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原油及污水泵房的动火;
(3)在油气生产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动火;
(4)油气井井口处动火;
(5)输油(气)干线穿微孔正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的动火;
(6)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的动火;
(7)制作和防腐作业,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处动火;
(8)直径小于159mm输油(气)、污水管线不停输紧急情况下的动火,输油(气)、污水长输管线干线停输动火。
4、四级动火
(1)在天然气集输站(场)、集输泵站、计量站、接转站等生产区域内非油气工艺系统的动火;
(2)除一、二、三级动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气区和在严禁烟火区域的生产动火。
第五条 工业动火方案的制定
1、一级动火。由事业部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负责,施工项目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工程、安全等管理部门,深入动火现场调查、商讨,制定出动火方案及安全措施,最后由施工单位形成工业动火方案书面材料。
2、二级动火。由施工项目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工程、安全等管理部门,深入动火现场调查、商讨,制定出动火方案及安全措施,最后由施工单位形成工业动火方案书面材料。
3、三级动火。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工程、安全等管理部门及相关生产人员参加,深入动火现场调查、商讨,制定出动火方案及安全措施。
4、四级动火。由动火施工的部门负责组织,安全员、技术人员参加,深入动火现场调查、协商,制定出动火方案及安全措施。
第六条 工业动火的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由施工动火单位填写《工业动火申请报告》(附施工动火方案),所属公司审查后上报事业部主管安全的领导,经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查,主管技术的总工批准,或由其授权的负责人审批。
2、二级动火。由施工动火单位填写《工业动火申请报告》(必要时附施工动火方案),经相关负责部门审核,报事业部主管安全的领导审查,由主管领导批准。
3、三级动火。由施工动火单位填写《工业动火申请报告》,经相关负责部门、安全部门审核,报事业部所属公司安全环保部门批准。
4、四级动火。由施工动火单位填写《工业动火申请报告》,经事业部所属公司相关负责部门审核,报安全部门审查,由负责部门批准。
第七条 工业动火申请报告的管理
1、《工业动火申请报告》由各级领导、部门签字后,必须盖单位行政公章。
2、三级以上《工业动火申请报告》由安全环保部、相关生产部门、消防部门、动火施工单位各备案一份;三级动火报告由安全环保部、相关生产部门、动火施工单位各备案一份;四级动火报告由负责部门、动火施工单位各备案一份。
3、《工业动火申请报告》是动火施工的依据,必须认真填写,不得涂改、代签,并妥善保管。
4、《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八条 各级工业动火报告签发及时间限制
1、工业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工业动火申请报告》。
2、一份《工业动火申请报告》只限一处动火,严禁一份报告上出现两处以上动火点。
3、一级动火《工业动火申请报告》有效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工业动火申请报告》有效时间不得超过3天;三、四级动火《工业动火申请报告》有效时间不得超过5天。固定用火点每半年由安全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检查一次。
第九条 工业动火的基本原则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分析合格后,如超过1小时才动火,必须再次进行动火分析。
2、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必须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动火和用火,一律禁止。对节假日中必须要动的动火,按特殊动火处理,并须由当日值班的公司领导审批。
3、装置进行大、中修,因动火工作量大,对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应彻底送至装置外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
4、进设备内部动火,必须办理特殊施工作业许可证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第十条 工业动火的有关规定
1、动火作业人员要求
(1) 参加动火作业的焊工、电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2) 动火作业人员应遵守生产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制度。执行没有批准的申请报告书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的原则。
(3) 动火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2、动火监护人员要求
(1)动火监护人员有责任看护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
(2)动火监护人员应经过严格培训,熟知应急预案,具备消防知识,会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做到持证上岗。
(3)动火监护人员在接到动火申请报告书后,应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4)动火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员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通知动火人员停止动火,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5)动火完工后,动火监护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方可撤离。
3、动火监督人员要求
(1)动火监督人员应经过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2)动火监督人员应熟悉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工艺流程和设备状况,具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3)动火监督人员在接到动火申请报告书后,应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4)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申请报告书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动火监督人员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并报告安全管理部门。
(5)动火监督时要佩戴明显标志,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动火完工后,动火监督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方可撤离。
4、安全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有权随时检查动火情况,如发现违*火管理制度或动火可能发生危险时,可收回动火报告并停止动火,根据违章情节对有关单位及人员严肃处理。
5、机具要求
(1)采用电焊进行动火施工的储罐、容器及管道等应在焊点附近安装接地线,其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施工现场电气线路布局与要求应符合gbj50257要求。
(2) 电焊机等电器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3)各种施工机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应摆放在指定安全区域内。
6、用火界限划分:
(1)新建项目需要动火时,由施工单位(外来施工单位参照外部施工单位工业动火及用火管理规定)提出申请,由动火地点所辖区域部门办理动火手续,并指派监护人。
(2)动火点在装置以外15米以内,对该装置安全生产可能有威胁时,该装置所在单位要会签,必要时加派监护人。
7、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动火要认真进行化验分析,要有分析数据,将分析数据填人《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中,分析单附在《工业动火申请报告》的存根上,以备审查和落实动火措施。
8、施工临时用电,电管部门可根据批准合格的《工业动火申请报告》,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并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9、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及管区规定:
(1)机动车辆进人生产区域和罐区作业,必须由车辆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落实车辆防火措施,由所管辖区域单位指定行车路线,检查防火措施落实,并进行登记经所管辖区域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进入。
(2)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人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和罐区。
第十一条 外部施工单位工业动火及用火管理规定
1、外部施工单位在公司施工动火或用火,必须由工程项目甲方负责部门提出动火或用火申请,由工程项目甲方负责人会同安全等部门及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填写《工业动火申请报告》,派出监护人员并按动火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2、外部施工单位进站施工前,必须由公司主管部门、施工单位对进站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具体内容为:
(1)生产单位概况介绍;
(2)工程技术交底;
(3)与施工相关生产装置介绍及安全注意事项;
(4)生产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5)施工手续及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6)安全用电及防火防爆知识;
(7)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理程序;
(8)急救常识。
3、外部施工单位在公司要害生产部位施工时,必须按规定的要求审批后,方可进人生产部位施工。
4、外部施工单位在公司要害生产部位施工时,必须制定出详细的安全生产措施,与主管部门签定安全施工协议,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领取《出人证》后,方可进入生产部位施工。
第十二条 其它要求
1、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以上规定,严格工业动火的审批手续,任何人、任何情况下不得违反规定。
2、凡未按规定办理动火手续擅自动火的,一经查出,按事业部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凡未按规定办理动火手续、已办理手续但动火措施不落实、监护人不到位或不负责任,造成工业动火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4、外部施工单位不服从管理,不严格落实动火安全措施的,立即清理出施工区域。
附:有关说明
1、《工业动火申请报告》是工业动火的唯一有效凭证。分为四级,即:一级动火报告、二级动火报告、三级动火报告、四级动火报告。
2、《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一式四份,一级动火报告事业部安全部门、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存档;二级动火报告由事业部安全部门、工程主管部门存档;三、四级动火报告由事业部所属公司安全环保部、工程主管部门部门存档。
3、动火补充措施是指《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中标明的动火安全措施中尚未有的应添加的安全措施。
4、节假日工业动火按特殊动火处理,仍使用《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但一律按高一等级动火对待。
第11篇 工业气瓶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 目的
在生产中使用的气瓶,虽然结构简单,但是瓶内承受压力高,应力状况复杂,瓶内介质种类多且性质各异,气瓶流动范围广,使用条件恶劣等危险因素多,极易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
二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氧气瓶、乙炔瓶、氮气瓶、氩气瓶、二氧化碳气瓶等工业气瓶
1.要有生产中使用的各类工业气瓶与供应商的安全租赁协议。
2.气瓶的储存应有专人负责管理,相关人员应了解气瓶、气体的安全知识,车间安全管理员要对工业气瓶管理员进行安全知识的培训和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培训方式为:每月一次。
3.瓶库要有明显的“禁止烟火”标识,并配备灭火器。
4.空瓶、实瓶应分开存放,氧气瓶与乙炔瓶不得同储一室。
5.储气的气瓶应有瓶帽和防震圈,有可靠的防倾倒装置。
7.气瓶严禁敲击、碰撞、滚动,不得用电磁起重机、叉车搬运。
6.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和助燃气体气源,距离明火10米以上。
8.夏季防止暴晒,严禁用超过40°热源对气体加热,瓶阀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
9.气瓶瓶阀及其附件禁止沾有油脂,特别是氧气瓶。
10.严禁更改气瓶钢印和颜色标记。
第12篇 工业用火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工业用火的术语与定义、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范围内从事临时性用火作业的管理和固定用火区、固定用火点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aq 3022《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aq 3025《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aq 302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3.术语和定义
3.1.工业用火是指非固定区域的临时性用火作业(以下简称用火作业)。
3.1.1.用火作业系指下列作业项目:
3.1.1.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3.1.1.2.使用喷灯等明火作业;
3.1.1.3.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打磨、喷沙、锤击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3.1.1.4.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气设备及器材;
3.1.1.5.机动车进入正在生产的化工装置或罐区、在生产区域内设置自带动力源的发电机和自带动力源的空气压缩机;
3.1.2.易燃易爆区域:指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火灾危险类别为甲、乙的区域。
3.1.3.用火作业的分级
3.1.3.1.特殊危险用火:指在处于运行或使用状态的易燃易爆设备上用火作业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用火作业。
3.1.3.2.一级用火:指下列区域内除特殊危险用火的用火作业
3.1.3.2.1.运行或开、停车过程中的生产装置区;
3.1.3.2.2.各类易燃易爆生产区、罐区、库区、装车台、码头;
3.1.3.2.3.有可燃液体的泵房;
3.1.3.2.4.液体化学危险品及有毒物质装卸区;
3.1.3.2.5.工业污水厂、工业下水和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3.1.3.2.6.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
3.1.3.2.7.产生易燃易爆粉尘的场所;
3.1.3.2.8.可燃固体的库区、堆场内或可燃固体正上方的动火作业。
3.1.3.3.二级用火:指除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临时性用火作业。
3.2.固定用火区:指在规定的区域内较稳定地从事焊接与切割作业和使用喷灯、砂轮及散发火花或明火的检修和加工工作的区域。
3.3.固定用火点:指在一定的期间内或长期用在检修及生活中的有明火、化验室电炉等。
4.管理职责
4.1.部门管理职责
4.1.1.安全环保部是公司工业用火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范围内的各级工业用火不定期进行检查,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对各类违章用火行为进行处罚。
4.1.2.用火单位(用火作业地点所在部门)负责制定、落实各类风险消减措施,负责对工业用火过程中的安全监护。
4.1.3.各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辖区内的工业用火作业实施监督管理,协调办理用火作业手续,督促检查风险消减措施的落实情况,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对各类违章用火行为提出处罚意见。
4.2.动火作业各级责任人的职责
4.2.1.用火单位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用火地点及周围情况,参与风险识别和风险消减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2.2.用火作业人
4.2.2.1.独立承担用火作业的用火作业人必须由经过培训,并具有独立工作资格的人员担任。
4.2.2.2.用火作业人应亲自在工业用火作业票上签字。
4.2.2.3.若带徒作业时,用火作业人必须同时在场监护。
4.2.2.4.用火作业人在接到工业用火作业票后,要详细核对工业用火作业票上的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用火。
4.2.2.5.用火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工业用火作业票,严禁无证作业及使用审批程序不完备的作业票进行用火作业。用火前主动向用火地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或化工岗位操作工交验工业用火作业票,经其签字且用火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用火作业。
4.2.2.6.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理方法。
4.2.3.监护人
4.2.3.1.监护人由用火所在装置指派有安全生产作业证、熟悉用火区域及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责任心强、有经验、懂消防知识、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能力的人员担任。
4.2.3.2.用火所在单位和用火作业单位各指派一名监护人。所有监护人要对用火作业前的现场的安全措施、分析结果进行检查确认,并在作业前签署意见并签名。
4.2.3.3.用火单位监护人要服从用火所在单位监护人的指挥。
4.2.3.4.一个用火点至少要设一个监护人,特殊危险用火,一个用火点要设两名有经验、熟悉生产的人员进行监护。
4.2.3.5.监护人的位置应以能方便观察到用火和火花溅落为准,必要时可增设监护人。高处用火作业或用火处下方的楼板、平台有孔洞时应在上下分别设置监护人。
4.2.3.6.大检修期间一个监护人在一个位置上能够很清楚地监视几个用火点时,允许一个监护人担任几个用火点的监护任务,但最多不能超过三个用火点。
4.2.3.7.监护人负责用火现场的防火检查和监督工作,负责准备灭火用具,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共同采取措施。
4.2.3.8.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不准从事其它工作。
4.2.3.9.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2.4.用火所在装置班长(值班长、工段长)
4.2.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用火过程中的防火安全负责。
4.2.4.2.参与制定、落实用火作业中的防火安全措施。
4.2.4.3.负责生产与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在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异常情况要立即通知停止用火作业。
4.2.4.4.负责指定用火分析的取样点,检查工业用火作业票。
4.2.5.分析人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工业用火作业票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4.2.6.用火作业单位(施工单位)与用火单位(用火所在单位)的安全负责人,负责对辖区内的工业用火作业实施监督管理,协调办理用火作业手续,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防火)教育,负责检查风险消减措施的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用火作业,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对各类违章用火行为提出处罚意见。
4.2.7.各级审查批准人
4.2.7.1.必须是经公司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
4.2.7.2.必须亲自到现场审批工业用火作业票,详细了解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
4.2.7.3.检查和完善风险消减措施。
4.2.7.4.审查工业用火作业票的内容填写及审批程序是否完善,在确认保证安全用火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用火作业。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工业用火作业票的管理。
凡在公司范围内从事临时性用火作业的工业用火,必须办理工业用火作业票。工业用火作业票不准转让、涂改、代签,不准移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2.工业用火作业票的内容。
公司统一格式的工业用火作业票为16开3联,特殊危险用火、一级用火、二级用火的工业用火作业票,分别以三道红杠、二道红杠、一道红杠表示。工业用火作业票上应清楚标明用火单位、用火地点、用火负责人、用火种类、用火人员、用火作业单位、用火时间、风险识别及消减风险措施、分析结果和措施落实人员、监护人和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工业用火作业票一式三份,一联装置安全员留存,二联监护人持有,三联用火人持有,用火作业票第一联由安全环保部每月检查后保管6个月。
5.3.工业用火作业票的要求(程序、审批权限、有效期限)
5.3.1.程序和审批权限
5.3.1.1.工业用火作业票应用蓝、黑笔填写,字体应工整清晰,字体不清楚的工业用火作业票视为无效。
5.3.1.2.工业用火作业票由用火作业单位(施工单位)向用火单位提出申请,用火作业单位人员填写工业用火作业票的申请栏。办理人应按工业用火作业票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在填写申请栏的同时,由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
5.3.1.3.生产工艺风险识别及削减措施由用火所在单位工艺工程师(或生产经理、助理)进行识别和确认,并在生产工艺确认人栏签字;施工作业风险识别及削减风险措施由施工人员进行识别和确认,由施工作业现场负责人在施工作业确认人栏签字。
5.3.1.4.双方监护人在对现场削减风险措施进行检查确认后,签署意见并签字。
5.3.1.5.用火作业人员在对现场削减风险措施进行检查确认后,签署意见并签字。
5.3.1.6.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和用火单位值班长对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后,并签署意见并签字。
5.3.1.7.用火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对所有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后,在安全管理人员意见栏签署意见并签字。
5.3.1.8.二级用火时,用火单位负责人(生产经理)对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人员到位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后,在终审批准人意见栏签字。
5.3.1.9.一级用火时,用火单位的主管副总经理应对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人员到位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后,在终审批准人意见栏签字。
5.3.1.10.特殊用火时,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应对作业现场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人员到位情况等进行检查确认,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应在终审批准人意见栏签字。
5.3.1.11.终审批准人有事不能签批时,可委托有相应资格的主管领导签字批准。
5.3.2.工业用火作业票的有效期限
5.3.2.1.特殊危险工业用火作业票和一级工业用火作业票的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
5.3.2.2.二级工业用火作业票的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包括大检修或新项目施工用火)。
5.3.2.3.如果用火项目到期未完需要延期,应报批准人审批签字,并将用火作业票进行班组交接,重新落实监护人。
6.用火作业现场基本要求
6.1.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1.用火前必须进行用火分析。
6.1.2.用火分析项目和取样点,均由用火所在装置班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提出。
6.1.3.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取样气体必须与用火时的气体相同。
6.1.4.取样与用火的间隔期应尽量缩短,最长不准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用火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时,应重新进行分析;在爆炸危险区内长时间用火时必须定时进行分析。
6.1.5.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6.2.用火分析合格标准
6.2.1.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比)。
6.2.2.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比)。
6.3.用火现场管理
6.3.1.凡在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管道、容器、阴井等部位用火时,必须清除易燃易爆介质及沉淀物,清洗置换、彻底隔离(加堵盲板或拆除一段管线)、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大检修时,应经生产和检修单位正式交接,双方签字,在安全环保部监督下,安全实施首次用火后,方可正式交付检修。
6.3.2.大检修、一个装置或单独装置全部停车,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可靠隔离措施后,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装置做出风险评价,经过安全环保部检查、批准后,可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用火管理;虽然停车,但装置内仍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经分析不合格的用火现场不能降级管理。
6.3.3.凡降为二级用火的检修现场,使用砂轮、电钻等产生火花的工具及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气设备及通讯设备、器材,也必须办理工业用火作业票。
6.3.4.设备内用火时,连接在设备上的所有物料、氮气、蒸气等管线都要加堵盲板,打开人孔、排气管,切断电源,除进行用火分析外,还应进行氧含量分析,合格后方准进入设备内用火,并派专人进行监护。
6.3.5.大检修的首次用火或危险性较大的用火项目,应由公司或部门的主要领导、检修单位的领导、安全环保部负责人及装置安全员共同到现场,确认用火条件,监视用火作业的实施。
6.3.6.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区域内,在用火任务完成前,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质。
6.3.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严禁露天用火作业。如生产及设备确需用火时,应升级管理,国家法定节假日需用火时,也应升级管理。
6.3.8.用火前,应清除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可燃物质,设专人看火,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6.3.9.用火完毕后,应清理好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3.10.使用气焊(割)用火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之间距离不小于5米,且分别距明火点均不应小于10米。
6.3.11.凡是特殊危险用火项目,用火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并附用火部位示意图和盲板图),制定切实可行的防火安全措施。用火时,装置经理、安全经理、设备经理、公司安全环保部主管副总经理,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6.3.12.电焊机的电源线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米,如超过3米时,应架空敷设。不准用易燃易爆的设备、管线做电焊机的二次线,电焊机的二次线应直接搭接到焊件上。
6.3.13.在同一地点,同时使用电、气焊时,电焊导线不应与气焊的气带交叉在一起。在木脚手架上方用火时,对用火点下方火花有可能溅落的楼层,每层均应设监护人。
6.3.14.临时用电由电气专业根据工业用火票办理临时用电手续。
6.3.15.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作业,必须戴防火罩方可进入。
6.3.16.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禁止进入正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及原料及产品罐区。
6.4.固定用火点和固定用火区的管理
6.4.1.设置固定用火区的条件
6.4.1.1.固定用火区域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的上风侧(主导风向),以防止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扩散到固定用火区内。
6.4.1.2.室外固定用火区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管道、阴井等不应小于30米。
6.4.1.3.室内固定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进行防火分区,并符合火灾危险环境的有关要求。
6.4.1.4.生产装置的边缘、可能泄漏可燃气体的设备、易燃易爆生产装置中,严禁设置用火点,如生产工艺需要设置用火设备时,应采取符合防爆要求的可靠措施。
6.4.2.办理固定用火许可证的程序和要求
6.4.2.1.固定用火区由安全环保部审核批准,发放“固定动火区”标志牌后,方可投入使用。
6.4.2.2.“固定动火区”标志牌应悬挂在岗位上。
6.4.2.3.一份“固定动火区”牌只准一个固定用火区域或一个用火点使用。
6.4.2.4.在固定用火区内从事正常的生产、检修用火,不需办理用火手续。
6.4.2.5.“固定动火区”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如继续使用该固定用火区,应由安全环保部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6.4.3.固定用火区的管理
6.4.3.1.固定用火区应有专人管理,落实责任、定期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6.4.3.2.固定用火区及用火点周围严禁存放可燃物品,储存所用燃料不准超过24小时的用量。
6.4.3.3.固定用火(电)设备严禁放置在可燃物件上。
6.4.3.4.用火前,必须认真检查用火(电)设施、电源等是否完好可靠,用火作业完毕,应及时检查清理现场,确认现场已无火种、用电设备已断电后,方可离开现场。
6.4.3.5.固定用火区应按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完整好用。
7.本规定所适用的所有表单,如有大量旧印刷版,则待旧版使用完后统一印制新的表单。旧表单中涉及的填制内容变动,均由安全环保部组织相关会议进行更正说明。
第13篇 物业公司员工业绩工资考核管理规定考核细则指引
1 总则
本规定阐述了物业公司如何客观地评价员工的日常工作表现,更好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准确落实业绩工资考核的作用,提高公司对员工奖惩的准确性。
本规定适用于物业公司所有员工的业绩工资的考核
2 定义
无
3职责
3.1公司内业绩工资的考核实行逐级考核的原则,分管领导对下属分管部门进行考核,各部门负责人对下属主管进行考核,各主管对下属员工进行考核;
3.2公司考评领导小组负责对员工反馈考核问题的落实。
4 工作要求
4.1考核分类
4.1.1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经营单位负责人的业绩工资考核为日常工作考核,由职能部门分管领导每月对其进行考核
4.1.2各部门员工的考核为日常工作考核,各级主管由本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每周考核,普通员工由各级主管对其进行每天考核,部门每月定期汇总整理。
4.2考核依据
4.2.1为全面准确的反应被考核者的工作情况,日常工作考核设“主分”和“附加分”两种分值。
4.2.1.1主分:指日常工作考核得分,其包括通用部分和业务部分。通用部分加业务部分的正常得分即主分以100分为满分。其中通用部分占30分,业务部分占70分。(能否加个考勤方面的分数)
a)通用部分包括普通员工考核通用部分、保卫人员考核通用部分、主管及主管以上人员考核通用部分。普通员工考核通用部分及保卫人员考核通用部分内容包括:服务意识、仪容仪表、行为举止、考勤、纪律五方面;主管及主管以上人员考核通用部分内容包括:服务意识、责任心和工作态度、管理能力、以身作则、表达能力、团结协调、出勤率七方面。详细细则请见附件1
b) 业务部分以各岗位的工作标准为主要依据。详细细则请见附件2。
4.2.1.2附加分:是用来反应被考核者在某些或某个方面的正面突出情况或反面突出情况,分别用正附加分和负附加分来表示。
a)附加分的评定范围为-20分至20分,评定过程中,正附加分的详细评分细则请见附件3,负附加分的评定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及给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程度自行决定。
b)得正附加分应给予倡导或专项奖励,具体奖励金额等由各部门内部自己决定;得负附加分应给予警示和重点辅导。
4.3考核结果处理
该项考核结果与员工当月应得业绩工资直接挂钩。
假设考核分数为n
当n≥95时,该员工有资格进行本部门内岗位明星的评定;
当80≤n<95时,其当月业绩工资为全额业绩工资;
当60≤n<80时,其当月业绩工资为:(n%+15%)×本岗位应得业绩工资;
当n<60时,该员工待岗学习;
当连续两个月n<60时,对该员工做辞退处理。(是否太严厉,可否改为3个月)
4.4考核操作方法(考核时间是否过于频密,时间和工作量要考虑清楚)
4.4.1各分管领导每月月初对自己所分管部门负责人上月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在考核记录表上填写考核分数并说明扣分或加分的原因。
4.4.2各部门负责人每周一对下属各级主管做上周工作情况考核,在考核记录表上填写考核分数并说明扣分或加分的原因。
4.4.3部门内部各级主管每天对下属员工进行本日工作情况考核,在考核记录表上填写考核分数并说明扣分或加分的原因。
4.4.4除各部门内部对员工进行考核外,公司领导(或各职能部门)将不定时对各部门工作进行抽查,抽查内容包括部门办公环境卫生、员工仪容仪表、员工工作状况、员工考核、部门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等。抽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管理层级别越高,针对现场问题对当事人扣分的分值越高:对各经营单位的抽查中,职能部门在现场发现问题时加1倍扣分,公司领导发现现场问题时加2倍扣分。该项扣分由部门内部自己进行。
4.4.5所有考核情况考核完毕必须交被考核人签字确认。
4.4.6每月月底各级主管将分管下属的考核情况统计完毕后交本部门负责人审阅并酌情修订。
4.4.7各部门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核记录汇总表交综合管理部存档备查。然后各部门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工资表的编制,由综合部对此进行监督。
4.5岗位明星的评定
4.5.1各部门每月对考核分数在95分以上者进行月度岗位明星的评定工作,职工数在50人以上的单位按1/30进行评定;职工数在50人以下(包括50人)的单位按1/20进行评定。
4.5.2有以下几种情况时,实行岗位明星评选一票否决制。
a)当月缺勤两天或两天以上者;
b)当月附加分大于或等于15分的;
4.5.3被评为岗位明星的员工本月业绩工资上浮100元,并在当月工资予以兑现。
4.5.4在全年工作考核中,被评为岗位明星三次及三次以上者,第二年度由各单位负责人向总经理申请为该员工的基本工资晋升一档。
4.6员工若对本部门的考核工作有意见,应在一周内书面向公司考评领导小组反映,考评领导小组应对员工申诉进行认真核查,并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4.7在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对责任双方一律严肃处理
(建议总经理有否决权,这样可以充分尊重最高领导。)
第14篇 炼化专业工业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工业用火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所属企业的工业用火管理。
第二章 用火分类及安全管理
生产用火: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此类用火安全管理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
第四条 固定用火:指在生产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常有明火作业。此类作业场地称为固定用火区。固定用火区域的审定由固定用火申请单位向区域所在单位安全部门提出申请,对设置的固定用火区域进行风险评价并提出相应安全措施,画出固定用火范围平面图,经单位安全部门审查,单位(厂、处级)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公司安全、消防部门审批。固定用火区域审批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固定用火区必须具备:
(一)边界外五十米范围内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
(二)制定固定用火区域管理制度,指定防火负责人。
(三)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四)设有明显的“固定用火区”标志,并标明用火区域界限。
(五)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
审批后的固定用火区域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 临时用火是指在生产区域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明火作业。主要包括:
(一)电焊、气焊、钎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
(二)电热处理、电钻、砂轮、热煨管、风镐等及临时用电作业;
(三)喷灯、火炉、电炉、喷砂、熬沥青、炒沙子、黑色金属撞击等明火作业。
(四)机动进入正在生产的炼化装置、在生产区域内设置自带动力源的发电机和自带动力源的空气压缩机。
第六条 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临时用火分为三级。
(一)在以下地点用火为一级用火
1、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区(爆炸危险场所以内区域);
2、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有毒介质区、液化石油气站;
3、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
4、可燃液体和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
5、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各种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6、危险化学品库、油库、加油站等;
7、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
(二)在下列地点用火为二级用火:
1、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经厂组织检查认定后,可以按二级用火管理;
2、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用火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线;
3、爆炸危险场所区域以外的场所用火;
4、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用火和特殊用火的其它临时用火。
(三)特殊用火
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用火。确属生产需要必须用火时,按特殊用火处理。特殊用火必须经厂级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及用火单位对所从事的作业共同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应急计划后方可用火。
对非可燃有毒带压介质设备管线和可燃带压介质设备管线不置换施焊用火,由各地区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非可燃有毒带压介质设备管线抢修用火安全管理规定》和《可燃带压介质设备管线不置换抢修用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条 临时用火必须办理“用火作业票”(式样附后)后方可从事用火作业,“用火作业票”一式三联,一联安全部门或安全员留存;二联用火人持有;三联监护人持有。“用火作业票”存根(即一联)由地方分公司明确的主管部门保存。
第三章 用火作业票的申请及审批
第八条 申请“用火作业票”时由用火单位向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由用火所在车间人员填写“用火作业票”的申请栏,并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九条用火所在车间作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和用火人员对从事的作业分别进行生产工艺和施工作业的风险识别并制定削减风险措施,填写“风险识别及削减风险措施”栏,如需采取栏中所列措施划√,不需采取的措施划×,如栏内所列措施不能满足时,可在空格处填写其它削减风险措施。
第十条在反应器、罐、塔、槽等有限空间内或容器本体用火作业,必须对有限空间内的气体进行分析,其分析报告单由作业负责人填写或粘贴在“用火作业票”上。
第十一条一级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和厂主管部门检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后,由地区公司明确的主管部门或负责单位负责人审批;二级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后,由车间负责人(主任、副主任)批准生效;特殊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厂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由车间负责人签发,经厂领导审查同意后批准生效。
第十二条以上所有填写“用火作业票”的有关人员都必须到用火现场查看,并在相应栏内签字。
第十三条 特殊用火作业票及“一级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72小时。
第十四条 节假日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从事用火作业,如生产需要必须用火时,须将用火作业等级相应提高一级。
第十五条 在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内,如用火作业条件发生变化,需要继续用火作业应重新办理“用火作业票”。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行政区域内或在公用管网、公用场所的用火作业,涉及其它单位的安全时,由用火单位与相关单位安全部门联系,共同采取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用火作业票”仍由该单位按规定程序签发、审批。
第四章 用火的监护及安全措施落实
第十七条 用火作业监护一般由二人担任。车间和施工单位各派一人,以车间人员为主。车间应指派熟悉用火现场情况人员做监护人;
第十八条 用火的安全措施中的退料、吹扫、置换、分析等工艺措施,由生产人员落实。如需加盲板、设防火屏障等措施由车间提出,监督施工单位实施。一般情况,灭火器材的准备、含油污水井的封盖,装置界区内的由车间负责,界区外的由用火单位负责。上述作业无论何种情况,双方必须共同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准用火。
第十九条 生产区域内的基建、技措项目等在工程设计的同时必须考虑施工用火的安全及其措施,用火安全措施所需的材料、费用应同时列入工程预算。
第二十条 监护人的职责:
(一)应持有“用火作业票”第三联,对“用火作业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制定的措施不当或落实不到位及未按“用火作业票”规定用火等情况,立即制止用火作业;
(二)对用火现场负责监护,用火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如发生火灾要立即扑救并报警。
第二十一条 用火人的职责
(一)应持“用火作业票”第二联作业,做到“四不用火”即“用火作业票”未经签发不用火;“用火作业票”提出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用火;用火部位、时间与“用火作业票”不符不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用火;
(二)出现异常或监护人提出停止用火时应立即停止用火。
(三)对于强行违章用火的指令有权拒绝。
(四)用火作业结束应清理现场,不得遗留火种。
第五章 用火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二条 用火前要对用火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设施全面检查,确认完备后方可用火。
第二十三条 在存有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用火,须首先进行退料及切断各种可燃物料的来源,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并将与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防止可燃物料的窜入或火源窜到其它部位,并应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超过30分钟后用火,需重新采样分析。盲板要符合压力等级要求,严禁用铁皮或石棉板代替。
第二十四条 用火分析及合格的标准
(一)用火分析应由有资格的分析人员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容器、管道、储罐、阀室、管沟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用火,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用火分析;
(二)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由用火所在单位当班生产负责人负责提出,并带领分析人员到现场进行取样;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用火的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三)如果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有检测资质单位标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四)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第二十五条 在油罐、塔、釜或其它存有可燃介质的有限空间内用火,在将其内部物料退净后,应进行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干净,然后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严防出现死角。
第二十六条 进入塔、罐、釜、槽等有限空间内用火应同时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处于运行状态的装置内,凡能拆移的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用火。
第二十八条 高处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及其以上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的措施,并对火花可能发生溅落的措施确认。
第二十九条 风力五级以上应停止室外的高处用火,六级以上停止室外一切用火;
第三十条 离用火点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它可燃物泄漏和暴露;半径15米内生产污水系统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排气管、管道等必须封严盖实。
第三十一条 二级用火作业超过一天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用火人、监护人、安全监督共同检查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合格后方可用火。
第三十二条 用火作业结束后或下班前,施工人员要进行详细检查,不得留有火种。监火人应将用火作业票收回,并对用火作业现场进行无火种的确认。
第三十三条 储装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必须与用火部位隔绝(加盲板),用火前必须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体积)。
第三十四条 是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且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 为保证本规定有效实施,各地区分公司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15篇 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为加强公司工业用火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兰州石化公司生产区域的各类工业用火管理。
2 引用标准
2.1 中油股份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工业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3 用火分类及安全管理
3.1 生产用火: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此类用火安全管理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
3.2 固定用火:指在生产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常性的明火作业。作业场地称为固定用火区。固定用火区域的审定由用火申请单位向区域所在单位安全部门提出申请,对设置的固定用火区域进行风险评价并提出相应安全措施,画出固定用火范围平面图,经单位安全部门审查,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和兰炼、兰化消防支队审批。固定用火区域审批有效期为二年。
3.2.1 固定用火区必须具备:
3.2.1.1 边界外五十米范围内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
3.2.1.2 制定固定用火区域管理制度,指定防火负责人;
3.2.1.3 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3.2.1.4 设有明显的“固定用火区”标志,并标明用火区域界限;
3.2.1.5 建立应急联络方式和应急措施;
3.2.1.6 审批后的固定用火区域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3.3 临时用火:指在生产区域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明火作业。主要包括:
3.3.1 电焊、气焊、钎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
3.3.2 电热处理、电钻、砂轮、风镐及破碎混凝土、爆破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3.3.3 喷灯、火炉、电炉、熬沥青、炒沙子、黑色金属撞击等明火作业;
3.3.4 临时性的用电作业。
3.4 临时用火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分为三级:
3.4.1 一级用火:
3.4.1.1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区(爆炸危险场所以内区域);
3.4.1.2 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防火堤(无防火堤的距罐壁15米)内、有毒介质区、液化石油气站;
3.4.1.3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
3.4.1.4 可燃液体和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
3.4.1.5 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各种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3.4.1.6 危险化学品库、油库、加油站等;
3.4.1.7 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
3.4.2 二级用火:
3.4.2.1 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经厂组织检查认定后,可以按二级用火管理;
3.4.2.2 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用火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线;
3.4.2.3 爆炸危险场所区域以外的场所用火;
3.4.2.4 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用火和特殊用火的其它临时用火。
3.4.3 特殊用火: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用火。确属生产需要必须用火时,按特殊用火处理。特殊用火必须经厂级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及用火单位对所从事的作业共同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应急计划后方可用火。
3.5 临时用火必须办理“用火作业票”(式样附后)后,方可从事用火作业,“用火作业票”一式三联,一联用火人持有;二联监护人持有;三联车间(安全部门)留存。一张用火作业票只允许一处用火。
4 用火作业票的申请及审批
4.1申请“用火作业票”时由用火单位向用火所在车间提出申请,由用火所在车间人员填写“用火作业票”的申请栏,并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
4.2 用火所在车间作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和用火人员对从事的作业分别进行生产工艺和施工作业的风险识别并制定削减风险措施,填写“风险识别及削减风险措施”栏,如需采取栏中所列措施的划√,不需采取的措施的划×,如栏内所列措施不能满足时,可在空格处填写其它削减风险措施。
4.3 在反应器、罐、塔、槽等有限空间内或容器本体内用火作业,必须对有限空间内的气体进行分析,其分析报告单由作业负责人填写或粘贴在“用火作业票”上。
4.4 一级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和厂主管部门检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后,由指定的厂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车间主任等审批人员审批;二级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后,由车间负责人(主任、副主任)批准生效;特殊用火作业票,由车间、厂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由车间负责人签发,经厂领导审查同意后批准生效。
4.5 以上所有填写“用火作业票”的有关人员都必须到用火现场查看,并在相应栏内签字。
4.6 特殊用火作业票及“一级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不超过72小时。
4.7 节假日期间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从事用火作业,如生产需要必须用火时,须将用火作业等级相应提高一级。
4.8 在用火作业票有效时间内,如用火作业条件发生变化,需要继续用火作业应重新办理“用火作业票”。
4.9 各单位在行政区域内或在公用管网、公用场所的用火作业,涉及其它单位的安全时,由用火单位与相关单位安全部门联系,共同采取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票”相应栏内签署意见。“用火作业票”仍由该单位按规定程序签发、审批。
5 用火监护及安全措施落实
5.1 用火作业监护一般由二人担任。车间和施工单位各派一人,以车间人员为主。车间应指派熟悉用火现场情况人员做监护人;
5.2 用火的安全措施中的退料、吹扫、置换、分析等工艺措施,由生产人员落实。如需加盲板、设防火屏障等措施由车间提出,监督施工单位实施。一般情况,灭火器材的准备、含油污水井的封盖,装置界区内的由车间负责,界区外的由用火单位负责。上述作业无论何种情况,双方必须共同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准用火。
5.3 生产区域内的基建、技措项目等在工程设计的同时必须考虑施工用火的安全及其措施,用火安全措施所需的材料、费用应同时列入工程预算。
5.4 用火人的职责
5.4.1 应持“用火作业票”第一联作业,做到“四不用火”即“用火作业票”未经签发不用火;“用火作业票”提出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用火;用火部位、时间与“用火作业票”不符不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用火;
5.4.2 出现异常或监护人提出停止用火时应立即停止用火;
5.4.3 对于强行违章用火的指令有权拒绝;
5.4.4 用火作业结束应清理现场,不得遗留火种。
5.5 监护人的职责
5.5.1 应持有“用火作业票”第二联,对“用火作业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制定的措施不当或落实不到位及未按“用火作业票”规定用火等情况,立即制止用火作业;
5.5.2 对用火现场负责监护,用火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如发生着火,要立即扑灭,难以扑灭时应马上报警。
6 用火的综合安全技术措施
6.1 用火前要对用火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设施全面检查,确认完备后方可用火。
6.2 在存有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用火,须首先进行退料及切断各种可燃物料的来源,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并将与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防止可燃物料的窜入或火源窜到其它部位,并应采样分析;分析合格超过30分钟后用火,需重新采样分析。盲板要符合压力等级要求,严禁用铁皮或石棉板代替。
6.3 用火分析及合格的标准
6.3.1 用火分析应由有资格的分析人员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容器、管道、储罐、阀室、管沟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用火,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用火分析;
6.3.2 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由用火所在单位安全人员负责提出;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用火的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6.3.3 如果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有检测资质单位标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6.3.4 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6.3.5 在油罐、塔、釜或其它存有可燃介质的有限空间内用火,在将其内部物料退净后,应进行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干净,然后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严防出现死角;
6.3.6 进入塔、罐、釜、槽等有限空间内用火应同时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6.3.7 处于运行状态的装置内,凡能拆移的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用火;
6.3.8 高处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及其以上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的措施,并对火花可能溅落的区域安排监护人;
6.3.9 风力五级以上应停止室外的高处用火,六级以上停止室外一切用火;
6.3.10 离用火点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它可燃物泄漏和暴露;半径15米内生产污水系统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排气管、管道等必须封严盖实;
6.3.11 特殊用火每2小时分析1次;一级和二级用火每4小时分析1次。特殊用火和一级用火在执行中用火人、监护人或审批人等认为有必要随时分析时,应随时进行分析。二级用火作业超过一天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用火人、监护人、安全监督共同检查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合格后方可用火;
6.3.11 用火作业结束后或下班前,施工人员要进行详细检查,不得留有火种;
6.3.12 储装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必须与用火部位隔绝(加盲板),用火前必须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体积);
6.3.13 一级、特殊“用火作业票”存根由厂主管部门保存,二级“用火作业票”由车间保存。
7 附则
7.1 本规定由兰州石化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7.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兰州石化公司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8 附件
工业用火作业票
第16篇 电力工业可靠性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电力工业可靠性管理是电力系统和设备的全面质量管理和全过程的安全管理,是适合现代电力行业特点的科学管理方法之一。为了提高整个电力工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实行量化管理、目标分解和优化技术,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工业可靠性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电力行业的规划设计、设备制造、基建安装、生产运行诸环节都要制订并执行可靠性准则;分析电力系统运行可靠性,以各项可靠性指标来检验规划设计、设备制造、基建安装、生产运行等环节预期的目标和效益,并作为各环节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的重要依据;研究和拟订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可靠性目标;深化运行可靠性指标应用,努力提高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水平和供电可靠性。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电力集团公司、省
(区、市)电力公司及其所属
(或代管)的发电厂、供电
(电业)局,华能国际公司和新力公司所属发电厂以及接入国家电网的自备、中外合资、外方独资电厂。规划设计、设备制造、基建安装等部门,要执行本规定有关条文,并结合本部门特点进行增补。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由部统一领导,实行部、电力集团公司、省
(区、市)电力公司、发电厂与供电
(电业)局分级统一管理。
第五条 电力部设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中心)。中心是在部领导下负责全国电力系统可靠性管理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1、制订全国性电力行业各部门的可靠性管理准则和规章制度,经部批准颁布后监督执行;
2、负责电力行业各项可靠性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存储,建立全国性的门类齐全的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制订并完善全国统一的电力可靠性编码、统计方法以及统计程序,定期发布电力可靠性指标,及时向规划、设计、制造、建设、生产部门公布有关可靠性指标,为各单位提供可靠性咨询和信息检索服务;
3、归口管理电力系统可靠性分析、评价工作,为设计、制造、基建、生产等部门提供电力系统运行可靠性报告,提出提高可靠性的各项建议;
4、制订发电厂、变电所以及输变电设施等新投产工程的可靠性标准,参与发供电工程设施和重大特殊技措项目的可靠性评估。
5、组织全行业电力可靠性学术活动,适时开展经验交流和人员培训,核发可靠性专责工程师证书。
6、开展电力可靠性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 各电力集团公司、省
(区、市)电力公司、华能国际公司、新力公司等负责所辖地区或企业的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1、要求:
(1)指定一名局级领导人全面负责本公司范围内的可靠性管理工作,确定本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可靠性管理的分工,建立可靠性管理小组,做好协调工作;
(2)指定一个或几个职能处负责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设置可靠性管理的工作岗位,并配备合格的专责工程技术人员。
(3)建立和健全本公司系统的电力可靠性管理体系,配备质量、数量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人员和专用的计算机设备及数据传输设备;
2、职责:
(1)贯彻部、司、中心颁布的电力可靠性管理的各项规定,制定适合于本公司系统的管理办法;
(2)采集本公司所属范围的电力可靠性数据和信息,并建立数据库,所有信息皆需认真核对,确认其正确无误,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按时报送中心;
(3)对所属发电厂、供电
(电业)局下达可靠性考核指标,并将可靠性指标的升降作为评价企业管理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内容,对设计与施工单位提出预定的可靠性指标并对设计与施工质量进行检查评估;
(4)定期召开本公司的电力可靠性分析会,及时制订调控生产的措施。
(5)每年组织一次全局性的可靠性评估,对规划设计、设备制造、基建安装、运行检修等诸方面对运行可靠性的影响,作出全面评价,制订下一年度可靠性管理工作的目标与相应措施,报中心备案,报部的发供电设施技措项目要做可靠性评估并有增益报告;
(6)组织本公司系统的可靠性业务培训、考核及交流活动。
第七条 发电厂、供电
(电业)局分别负责本单位可靠性的管理工作:
1要求:
(1)确定一名领导人全面负责本厂
(局)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全厂
(局)的可靠性管理系统;
(2)指定一个职能部门负责本厂
(局)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设置可靠性工作岗位,配置专责工程技术人员和专用的计算机设备及数据传输设备;
2职责:
(1)贯彻执行部、公司颁布的各项可靠性管理规定,制订本厂
(局)可靠性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奖惩制度等;
(2)负责将本单位的可靠性考核指标,分解落实到各个生产岗位,并采取措施,保证其完成,以可靠性指标的升降,作为考评本厂
(局)各级管理水平优劣的一个重要依据;
(3)负责采集统计、报送各项可靠性数据和信息,信息的采集、统计、报送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4)定期分析本厂
(局)的运行可靠性,制订提高可靠性的措施,并向主管公司提出报告;
(5)定期进行可靠性业务培训,确保第一线人员能准确判断电力设施的可靠性状态,正确填写可靠性记录;
(6)用可靠性指标的变化作为评估检修质量及技措项目改造效果的主要依据。
(7)重要技措项目的立项,重要设备的更改,城市电网规划和城市电网的改造,皆需经可靠性论证,应有可靠性目标,并制订实施计划。
第八条 规划设计、施工安装、修造成套等部门应开展可靠性管理工作和应用可靠性技术,并以有关工程的运行可靠性指标来评价本部门的工作效果。
第三章 人员的条件和要求
第九条 可靠性专责人员应遴选事业心强、思想作风端正、工作认真负责、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且有一定生产实践经验并经过专门培训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 各级可靠性专责人员需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各电力集团公司、省
(区、市)电力公司的可靠性管理人员的定期考核由中心负责;各发电厂、供电
(电业)局的可靠性专责人员的考核由主管公司负责。
第十一条 可靠性管理专责人员应积极参与生产和经营活动,及时提供可靠性状况报告,供领导决策参考。
第十二条 可靠性专责人员的职称评定,晋升晋级均按技术系列进行,享受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及时表彰与奖励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可靠性专责人员,并在晋升晋级时优先考虑;及时批评和教育工作不负责任、不能完成预定任务者,经教育仍不称职者,应予以撤换。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全国的电力可靠性准则、可靠性名词术语解释、可靠性统计办法、编码和统计软件,统一由中心负责组织编制,由部批准后颁布施行。各地区、部门自订的准则和办法,不得与全国统一的规定相违背,且应事先报送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可靠性数据和信息统计及上报应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干预。
第十六条 对电力可靠性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各项指标均以中心公布的数字为准;对外交流或向国内非电力部门提供信息,均由中心按一定渠道和手续统一办理;基层单位
(发电厂、供电
(电业)局)确有需要向系统外提供可靠性局部信息时,必须经主管公司批准,并报中心备案;电力系统内部各单位的可靠性信息交流,由各集团公司、省
(区、市)电力公司核实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电力集团公司、省
(区、市)电力公司应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电力部。各地在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可随时向中心反映。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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