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工业管理中心计算机管理规定
工业园管理中心计算机管理规定
1、使用外来移动存储设备的应经过病毒检测后方可使用。
2、每次上机前要按正常步骤操作、使用。关机前要先保护好各类信息,然后按顺序退出、关机。
3、不用电脑时,机器要锁死。未经许可不得让外人使用机器,否则造成电脑损坏,当事人照价赔偿损失。
4、公司电脑只能用于各项企业管理,严禁用电脑玩游戏、处理私人文件等。
5、上机时如遇不正常情况,不准做其他不合实际的尝试,应及时报修。
6、当天输入电脑的资料、数据应做备份,防止资料遗失。
7、电脑使用人员应做好保密工作。
第2篇 工业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格式怎样的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公司气瓶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各项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所规定压力范围的气瓶有:氧气瓶、乙炔气瓶、氮气瓶。
第三条 领用气瓶时,领用人必须检查气瓶上是否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第四条 搬运和装卸气瓶时,必须配戴好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
第五条 存放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2、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
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配备灭火器材;3、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直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应朝同一方向;
4、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
5、乙炔瓶存放时应保持直立,不能横躺卧放,以防丙酮流出引燃爆炸。
第六条 气瓶使用前,应认真进行检查:
1、所选用的气瓶漆色、字样与所充装的气体应符合规定;2、气瓶的安全 要齐全、完好,瓶阀应有保护装置(如:气瓶配戴瓶帽等),气瓶上应配戴两个防震圈;3、气瓶的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应符合检验期限;
4、瓶体经外观检查无缺陷,能够保证安全使用;
第七条 使用气瓶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核,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2、使用气瓶前,使用人需向气瓶第一责任人说明使用用途、地点及时间,在得到许可,并且双方签字登记后方可使用。
3、禁止对气瓶敲击、碰撞,阀门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
4、开启气瓶阀门时应小心缓慢的进行,操作者应站在侧面以免气流伤人;
5、气瓶防回火装置、减压器、压力表、安全帽等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皮管应用夹头紧固,不漏气,检验是否漏气,要用肥皂水,严禁用明火;
6、氧气瓶、乙炔瓶及其减压器等,禁止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严禁穿戴有油污的工作服和手套,使用中的乙炔瓶不准倒放;
7、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晒;
8、氧气瓶乙炔瓶存放距离不得小于2米,使用距离不得小于5米,距明火必须大于10米;
9、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
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10、气瓶和电焊在同一地点使用时,瓶底应垫绝缘物,以防气瓶带电;
11、在密闭和狭小的空间进行作业时,要保证有良好的通风;
12、各类气瓶的减压器不准互相代用,并确保不漏气;
13、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子电焊引弧;
14、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15、工作完毕,应将气瓶阀关好,拧上安全罩,检查操作场地,确认无着火危险后,方准离开。
16、气瓶使用结束后必须及时归还到气瓶存放指定地点,并到责任人处登记使用完毕;
责任人需对归还气瓶进行仔细检查,确保正常安全。
17、责任人需保管好《气瓶使用登记表》,并在每月5号前将前一个月的使用记录交由部门存档管理;
第八条 气瓶发生爆炸,或因气瓶事故引起着火、中毒事故时,应及时上报。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外协工队的气瓶安全管理。
第3篇 工业管理中心服装管理规定
工业园管理中心服装管理规定
1、工作服装管理应纳入仓库管理体系,建帐管理、登记准确。
2、工作服装应建卡管理,每个员工在领取工作服装时应在个人《服装领用卡》上登记领用服装种类、数量、完好程度,并由领取人签字确认。
3、工作服装换发、补领、损坏赔偿的应在《服装领用卡》上记录明确。
4、员工工作服装领用标准:
⑴办公室人员:春秋装(西装;长袖白衬衫)2套,夏装(短袖白衬衫;长裤;裙子〈女装〉)2套,领带1条;
⑵安保人员:冬装(大衣)1件,春秋装(制服;长袖衬衫;帽子)2套,夏装(短袖衬衫;长裤;帽子),白手套2副,武装带1条;
⑶保洁人员:春秋装(套服)2套,夏装(短袖衬衫;长裤)2套,凉帽1顶;
⑷维修人员:春秋装(套服)2套,夏装(短袖衬衫;长裤)2套,胶靴1双。
5、员工交回工作服装时由保管员查验无误的,应消去《服装领用卡》,将工作服装重新入库。
第4篇 物业公司员工业绩工资考核管理规定考核细则指引
物业公司员工业绩工资考核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指引
1 总则
本规定阐述了物业公司如何客观地评价员工的日常工作表现,更好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准确落实业绩工资考核的作用,提高公司对员工奖惩的准确性。
本规定适用于物业公司所有员工的业绩工资的考核
2 定义
无
3职责
3.1公司内业绩工资的考核实行逐级考核的原则,分管领导对下属分管部门进行考核,各部门负责人对下属主管进行考核,各主管对下属员工进行考核;
3.2公司考评领导小组负责对员工反馈考核问题的落实。
4 工作要求
4.1考核分类
4.1.1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经营单位负责人的业绩工资考核为日常工作考核,由职能部门分管领导每月对其进行考核
4.1.2各部门员工的考核为日常工作考核,各级主管由本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每周考核,普通员工由各级主管对其进行每天考核,部门每月定期汇总整理。
4.2考核依据
4.2.1为全面准确的反应被考核者的工作情况,日常工作考核设“主分”和“附加分”两种分值。
4.2.1.1主分:指日常工作考核得分,其包括通用部分和业务部分。通用部分加业务部分的正常得分即主分以100分为满分。其中通用部分占30分,业务部分占70分。(能否加个考勤方面的分数)
a)通用部分包括普通员工考核通用部分、保卫人员考核通用部分、主管及主管以上人员考核通用部分。普通员工考核通用部分及保卫人员考核通用部分内容包括:服务意识、仪容仪表、行为举止、考勤、纪律五方面;主管及主管以上人员考核通用部分内容包括:服务意识、责任心和工作态度、管理能力、以身作则、表达能力、团结协调、出勤率七方面。详细细则请见附件1
b) 业务部分以各岗位的工作标准为主要依据。详细细则请见附件2。
4.2.1.2附加分:是用来反应被考核者在某些或某个方面的正面突出情况或反面突出情况,分别用正附加分和负附加分来表示。
a)附加分的评定范围为-20分至20分,评定过程中,正附加分的详细评分细则请见附件3,负附加分的评定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及给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程度自行决定。
b)得正附加分应给予倡导或专项奖励,具体奖励金额等由各部门内部自己决定;得负附加分应给予警示和重点辅导。
4.3考核结果处理
该项考核结果与员工当月应得业绩工资直接挂钩。
假设考核分数为n
当n≥95时,该员工有资格进行本部门内岗位明星的评定;
当80≤n<95时,其当月业绩工资为全额业绩工资;
当60≤n<80时,其当月业绩工资为:(n%+15%)×本岗位应得业绩工资;
当n<60时,该员工待岗学习;
当连续两个月n<60时,对该员工做辞退处理。(是否太严厉,可否改为3个月)
4.4考核操作方法(考核时间是否过于频密,时间和工作量要考虑清楚)
4.4.1各分管领导每月月初对自己所分管部门负责人上月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在考核记录表上填写考核分数并说明扣分或加分的原因。
4.4.2各部门负责人每周一对下属各级主管做上周工作情况考核,在考核记录表上填写考核分数并说明扣分或加分的原因。
4.4.3部门内部各级主管每天对下属员工进行本日工作情况考核,在考核记录表上填写考核分数并说明扣分或加分的原因。
4.4.4除各部门内部对员工进行考核外,公司领导(或各职能部门)将不定时对各部门工作进行抽查,抽查内容包括部门办公环境卫生、员工仪容仪表、员工工作状况、员工考核、部门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等。抽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管理层级别越高,针对现场问题对当事人扣分的分值越高:对各经营单位的抽查中,职能部门在现场发现问题时加1倍扣分,公司领导发现现场问题时加2倍扣分。该项扣分由部门内部自己进行。
4.4.5所有考核情况考核完毕必须交被考核人签字确认。
4.4.6每月月底各级主管将分管下属的考核情况统计完毕后交本部门负责人审阅并酌情修订。
4.4.7各部门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核记录汇总表交综合管理部存档备查。然后各部门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工资表的编制,由综合部对此进行监督。
4.5岗位明星的评定
4.5.1各部门每月对考核分数在95分以上者进行月度岗位明星的评定工作,职工数在50人以上的单位按1/30进行评定;职工数在50人以下(包括50人)的单位按1/20进行评定。
4.5.2有以下几种情况时,实行岗位明星评选一票否决制。
a)当月缺勤两天或两天以上者;
b)当月附加分大于或等于15分的;
4.5.3被评为岗位明星的员工本月业绩工资上浮100元,并在当月工资予以兑现。
4.5.4在全年工作考核中,被评为岗位明星三次及三次以上者,第二年度由各单位负责人向总经理申请为该员工的基本工资晋升一档。
4.6员工若对本部门的考核工作有意见,应在一周内书面向公司考评领导小组反映,考评领导小组应对员工申诉进行认真核查,并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4.7在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对责任双方一律严肃处理
(建议总经理有否决权,这样可以充分尊重最高领导。)
第5篇 工业园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工业园区的消防管理,保障公共设施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由物业管理处和工业园区所有人员共同遵照执行。
二、工业园区的防火工作,依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实行综合治理,并接受市公安消防局的领导和监督。
三、工业园区的防火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由产权单位组织管理,物业管理处具体负责,由消防部门监督实施。
四、物业管理处的防火工作职责:
1、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对客户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
2、制订防火管理制度,并监督保障实施;
3、定期组织开展防火自查,及时掌握辖区物业的防火情况,协调有关方面采取相应保障措施;
4、保证公共区域疏散通道的畅通;
5、定期对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使其处理良好备用状态;
6、正常情况下消防设施的停水停电不得过夜,特殊原因需要过夜的,必须经有关人员同意,并及时通知所有人员加强防范;
7、领导义务消防组织,进行扑救初期火灾和安全疏散演练;
8、严禁载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本区域或停放;
9、组织人员补救初期火灾,对情况严重难以扑灭的,应及时打“119”电话求救,并协助维持火场秩序,配合事故处理。
五、工业园区经营人员的消防职责和义务:
1、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严禁乱拉临时电气线路,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
2、不得随意堆放、晾晒易燃物,严禁乱扔烟头,严禁将带有火种的杂物或其它易燃物倒入垃圾桶,严禁在垃圾桶内烧垃圾;
3、室内不得存放超过0.5公斤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品;
4、严禁占用、堵塞任何消防通道、楼梯走道、天台出品或其他疏散口,严禁在楼道、天台进行喷油漆的危险作业;
5、严禁损坏、盗用消防设施、器材,挪用消防设施及消防水源;
6、严禁封闭或损坏安全疏散标识、事故照明设施及消防标志;
7、遇强雷天气,尽量关闭所有电器,拔掉电源插座,以免烧坏电器或发生火灾;
8、发生火灾时,应及时告知物业管理处或拨打119,并关闭电闸,迅速离开现场。使用楼梯走廊逃生遇烟雾浓密时,应尽量贴近地面爬行,并以湿毛巾遮盖在面部,免受烟雾熏晕;
9、学习消防常识,掌握简易的灭火方法,发生火警及时报警,积极扑救;
10、发现他人违章用火、用电、用电焊、气焊或有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或向物业管理处报告;
11、所有人员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物业管理处有关消防方面的管理、监督,不得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手段妨碍消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纵火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物业管理处或房屋产权单位需要改变的用途时,其防火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并经市消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使用。
七、在执行灭火救灾任务中受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其医疗、抚恤待遇及其养伤期间的生活费用,由发生火警的肇事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八、公共娱乐场所按《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九、凡违反本规定的,物业管理处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报请消防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6篇 工业管理中心服装使用规定
工业园管理中心服装使用规定
1、员工应爱护工作服装,不得损坏、私自改型、改色或当劳动服用(维修、保洁除外)。
2、员工在领取工作服装后,对工作服装及相关佩饰要妥善保管。
3、员工应对工作服装应勤洗、勤烫,保持服装整洁、笔挺。
4、员工应在工作场所穿着工作服装,不得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穿着。
5、员工的工作服装应按规定穿着,不得自行搭配穿着。
6、员工在交回工作服装时应清洗干净,保证完整无缺,如有损坏、丢失应照价赔偿。
第7篇 工业园区厂房物业管理规定考核办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厂区物业管理的内容、范围、要求及考核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龙岩卷烟厂厂区物业管理、绿化管理、车辆停放管理、零星工程管理、办公用品管理。
2.职责:
2.1企管办负责制定厂区物业管理规定文件,并按文件进行检查考核。
2.2物业公司按合同及厂区物业管理规定文件规定向烟厂提供各种服务。
3.内容及要求:
3.1物业管理主要内容(除办公大楼):
3.1.1厂区所有公共通道、楼梯、走廊、电梯口、顶楼卫生(含小车库顶棚)。
3.1.2厂区所有厕所卫生,厕所设施检查,化粪池清掏。
3.1.3厂区所有水沟下水道卫生及公共通道、下水管道设施的检查。
3.1.4厂区所有外墙、外窗户、外墙管道、外风扇等清洗。
3.1.5厂区垃圾、木制废品清理。
3.2物业管理具体补充范围及要求
3.2.1厂门口宣传栏保持清洁。
3.2.2公共通道包括:制丝车间一区东面通道;制丝一、二区门口大厅;成型车间大楼与制丝之间的走廊东至成型厕所,西至卷包一区南门天桥斜坡顶、北至卷包一区南门含卷包一区南门天桥;联合工房各层仓库外公共区域。
3.2.3所有公共通道、走廊应保持地面整洁,墙壁、天花板、照明灯、门、窗户无蜘蛛网、无积尘。
3.2.4所有楼梯包括墙壁、天花板、窗户、楼梯扶手、照明灯等,应保持清洁、无蜘蛛网、无积尘。
3.2.5车间楼梯、扶手及工艺质管科大楼的大厅、楼梯、扶手及制丝一、二区的大厅、大厅玻璃、广告牌应每天擦洗。
3.2.6厂区路面保证全天整洁、无落叶、无积尘、无杂物。
3.2.7厕所包括墙壁、天花板、照明灯、地板、门、窗、水池等,保持无臭味、无堵塞、空气清新、干净整洁。
3.2.8下水道及水沟畅通、无堵塞、无垃圾、无积垢。
3.3绿化管理主要内容及要求:
3.3.1负责做好厂区的环境绿化,负责现有绿化的改造。
3.3.2做好厂区、车间的花卉、盆景摆放。
3.3.3按企管办确定的位置和数量摆放花卉,不定期更换花卉,做到品种新鲜化、多样化、高档化,摆放整齐美观,如有枯死花卉应及时更换,档次与现有水平相当。
3.3.4花卉应定时浇水、施肥、除虫,浇水后应及时将地面水迹擦干净,不得留下积水,造成地面污迹,更换花卉应及时清扫地面。
3.3.5节日(元旦、春节、国庆节)庆祝活动或上级领导参观检查应做到花色鲜艳、体现节日气氛。
3.3.6草地、苗木应定时浇水、施肥、除虫、修剪、拔杂草,确保草地、苗木造型整齐美观、花池白净、完整无缺,如有枯死应及时重新种植。
3.3.7及时清拣枯枝落叶,保证绿地整洁、美观。
3.3.8如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花卉苗木等枯死,所发生的费用由物业公司负责。
3.3.9如因自然条件或车间生产造成的死亡花卉苗木的重新种植,或因意外事件造成的花台破损修复,经企管办确认后费用由烟厂负责。
3.4车辆停放管理内容及要求:
3.4.1负责厂区摩托车、自行车的停放管理。
3.4.2设立厂区摩托车、自行车停车线,确保车辆停放整齐。
3.4.3专人指挥管理,维持良好的交通秩序,确保摩托车、自行车停靠规范、排列有序、走道畅通不堵塞。。
3.4.4负责停车场地环境清洁卫生,定期清扫车库地板、蜘蛛网,确保车库环境整洁。
3.4.5确保车库照明(除办公大楼地下单车库)。
3.4.6确保车辆安全,如发现车辆及相关车辆配件丢失,按责任大小,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
3.5零星工程管理主要内容及范围:
3.5.1负责厂区、复烤厂的水电、土建、装修零星工程。
3.5.2负责新增绿化工程。
3.5.3所有工程应保质保量按
时完成,施工过程应确保施工现场整洁、安全,施工结束后将现场清理整洁。
3.5.4工程完成后由使用部门对工程效果及费用进行确认,物业公司每月底将经部门确认的工程进行登记,交企管办备案,并附详细的费用清单。
3.6办公用品及计生管理内容及范围:
3.6.1负责办公用品的代购、发放工作。
3.6.2负责户口管理工作、计生工作,确保计生工作四个百分百。
3.6.3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厂区房屋的安全检查及维修申报工作,确保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
3.6.4各部门应由固定人员领用办公用品。
4.零星工程维修及办公用品申购程序:
4.1在500元以内原有项目的厂区零星工程维修如房屋小范围漏雨、窗户玻璃更换、厕所、下水管道维修等,由部门或车间通知物业公司维修,物业公司维修后经部门或车间对工程效果及费用进行确认,物业公司填写物业服务登记表rj/qg0402-2,公共部分设施的维修由企管办确认。
4.2厂区所有500元以上的零星维修工程,申请部门填写零星工程/办公用品申请及确认表rj/qg0402-1,经分管厂长审批后交企管办登记。工程完成后由使用部门对工程效果及费用进行确认。
4.3大额的零星工程,由物业公司进行费用预算,费用超过5万元的工程应由物业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交厂长审批,并按有关审计程序执行。
4.4办公用品在500元以内原有用品的更换,如更换台玻、台布等,由部门或车间通知物业公司,物业公司重新购置或更换后经部门或车间确认(物业服务登记表rj/qg0402-2)。
4.5所有500元以上办公用品的购置,申请部门填写零星工程/办公用品申请及确认表(rj/qg0402-1),经分管厂长审批后交企管办登记。办公用品交付使用部门后由使用部门确认。
4.6每月底由物业公司对所有项目进行汇总,交企管办备案。
5.考核办法:
5.1上级检查如有不符合要求每项扣1000元。
5.2厂部组织检查如有不符合每项扣100元。
5.3企管办现场管理员检查如有不符合每次扣50元,当月内重复发现第二次扣100元,第三次扣150元,依此类推,当月累加。
5.4如有部门对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满意可以向企管办书面反映,经核实每次酌情扣50-200元。
第8篇 工业气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公司气瓶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各项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所规定压力范围的气瓶有:氧气瓶、乙炔气瓶、氮气瓶。
第三条 领用气瓶时,领用人必须检查气瓶上是否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第四条 搬运和装卸气瓶时,必须配戴好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
第五条 存放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2、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配备灭火器材;
3、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直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应朝同一方向;
4、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
5、乙炔瓶存放时应保持直立,不能横躺卧放,以防丙酮流出引燃爆炸。
第六条 气瓶使用前,应认真进行检查:
1、所选用的气瓶漆色、字样与所充装的气体应符合规定;
2、气瓶的安全附件要齐全、完好,瓶阀应有保护装置(如:气瓶配戴瓶帽等),气瓶上应配戴两个防震圈;
3、气瓶的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应符合检验期限;
4、瓶体经外观检查无缺陷,能够保证安全使用;
第七条 使用气瓶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核,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2、使用气瓶前,使用人需向气瓶第一责任人说明使用用途、地点及时间,在得到许可,并且双方签字登记后方可使用。
3、禁止对气瓶敲击、碰撞,阀门冻结时,不得用火烘烤;
4、开启气瓶阀门时应小心缓慢的进行,操作者应站在侧面以免气流伤人;
5、气瓶防回火装置、减压器、压力表、安全帽等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皮管应用夹头紧固,不漏气,检验是否漏气,要用肥皂水,严禁用明火;
6、氧气瓶、乙炔瓶及其减压器等,禁止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严禁穿戴有油污的工作服和手套,使用中的乙炔瓶不准倒放;
7、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晒;
8、氧气瓶乙炔瓶存放距离不得小于2米,使用距离不得小于5米,距明火必须大于10米;
9、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10、气瓶和电焊在同一地点使用时,瓶底应垫绝缘物,以防气瓶带电;
11、在密闭和狭小的空间进行作业时,要保证有良好的通风;
12、各类气瓶的减压器不准互相代用,并确保不漏气;
13、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子电焊引弧;
14、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15、工作完毕,应将气瓶阀关好,拧上安全罩,检查操作场地,确认无着火危险后,方准离开。
16、气瓶使用结束后必须及时归还到气瓶存放指定地点,并到责任人处登记使用完毕;责任人需对归还气瓶进行仔细检查,确保正常安全。
17、责任人需保管好《气瓶使用登记表》,并在每月5号前将前一个月的使用记录交由部门存档管理;
第八条 气瓶发生爆炸,或因气瓶事故引起着火、中毒事故时,应及时上报。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外协工队的气瓶安全管理。
第9篇 工业管道管理规定
1. 职责
安全生产技术部是工业管道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全公司工业管道技术档案的管理,并检查、督促、指导使用单位工业管道的管理。
生产中心、储运中心是工业管道的具体使用单位,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工业管道的技术档案及使用、管理。
2.管理细则
2.1 .凡属已安装或使用的管道,都应该按照工作温度、压力和输送的介质,进行分类管理
(分类标准见附表)。
2.2 .各类管道都应建立健全技术资料和档案,内容如下:
a. 管道的登记表、管道名称、编号、类别、介质、规格、材质、起止点、操作工艺指标、投用日期等。
a. 管道的空视图。
a. 新建工程竣工验收技术文件资料。
d. 管道技措、改造、更新、检修等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
a. 管道的检验记录。
a. .管道的测厚数据及腐蚀数据。
a. 管道的缺陷维修及变更记录。
2.3 .新建管道必须符合本制度第
3.2 .中的
(a)、
(c)条要求,否则不准投用。
2.4 .管道、管件及紧固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前必须具有制造厂的合格证明书或同等效能的证明书。
2.5 .管道上所用阀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而且在安装前必须经试压合格。
2.6 .管道施焊,必须是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合格证的焊工。属合金管道、高温、高压管道,在施焊前必须进行试焊、焊工考试合格者方准施焊。
2.7 .已生产在用的管道需要动改,必须报经安全生产技术部同意,而且要有施工图纸。
2.8 .在用管道要坚持2小时一次的巡回检查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问题。把隐患消除在萌芽之中。
2.9 .在用管道要规程定期进行检查和检验,如测厚,探伤等。
第10篇 工业厂区物品控制管理规定
公共安全(工业厂区物品控制与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规范厂区物品出入管理制度,明确厂区物品出入管理要求,有效对物品安全进行控制,制定本规定。
二、物品出入管理
物品出门管理大致可分为以下六类:携物进入、携物出门、带入物品带出、生产发货、部门集体搬迁以及其他物品出门、违规处罚。
物品出入管理的控制点在各办公区的建筑物出入口以及厂区大门口(包括发卸货平台)。人员携物出入厂区必须走指定的通道。员工出入通道只限个人随身物品或单件物品的出入(包括来访人员携物出入),其他物品(需借助运输工具出入的批量物品/生活垃圾及废料等)须走指定的货物出入通道(如发、卸货平台),部分特殊受控区对物品带入控制有特殊要求。
(一)携物进入管理
1、员工个人物品原则上不允许带入厂区,特殊情况下需经部门权签人同意方可带入。
注:此处的个人物品主要指与工作明显无关,或与厂区资产相似的私人物品。
2、普通办公区安全岗原则上不对员工带入物品进行检查;外来人员除随身物品外,大件物品一般要求作带入物品登记,外来人员便携机、照相摄像器材原则上不允许带入,特殊情况下因工作需要可在厂区接待人员证明并作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带入,同时要求厂区员工履行全程陪同的职责。
3、授权人员进入生产厂房或特殊受控区前,要求在安全岗存包,并视需要穿工衣鞋套,随身物品在带入前应按要求经过相关技防设施(如安检门、_光机等)的检查,或直接由安全值班人员对带入物品进行检查,非工作需要的物品不得带入。具体要求请参照各特殊受控区的管理规定。
4、易燃、易爆、化学品等危险物品未经允许不得带入厂区,经批准带入的,应按照规定使用,存放在指定位置。
(二)携物出门管理
携物出门的凭据有二种形式:携物出门电子流;纸件携物出门单。具体流程如下:
1、在已开通携物出门电子流的办公地点,申请携物出门的厂区员工可进入数据库填写申请,非厂区人员可请厂区接口部门人员代为填写,但申请表单中的出门人信息必须为真实的携物人。未开通电子流的办公地点可使用纸件出门单填写申请。
2、提交部门主管及权签人审批。
3、携物人收到权签人审批通过的通知后(或持权签人签字的纸件出门单)方可携物出门,到达安全岗时应主动向值班人员核对信息,由值班人员对携物信息核对无误后方可出门,检查内容包括资产标签、数量、携物人身份、权签人等信息。纸件出门单安全岗须保留底联存档。
4、注意事项
(1)携物出门单填写要规范,对携带物品信息描述要真实、详细,有资产编号的务必填写,否则安全岗不予放行。
(2)携物出门单的申请人和物品实际携带人须是同一人,否则安全岗不予放行。
(3)携物出门单的出门时间必须和实际带出时间相符,否则安全岗不予放行。
(4)使用涂改、过期、或他人的携物出门卡的,安全岗应立即没收;模糊不清的携物出门卡为无效卡,安全岗不予放行;上述情况下确因工作需要带便携机出门的,携物出门人必须填写携物出门电子流或凭纸件出门单出门。
(5)安全岗的纸件携物出门单应保存半年以上,以备事后查询。
(6)携物出门和审批人不能为同一人。
(三)带入物品带出
1、定义
非厂区人员携带非厂区物品进入厂区,出门时将原物品带出的出门方式,叫做带入物品带出。
2、适用范围
非厂区人员(主要是来访人员)因工作需要携带非厂区资产或物品进入我司,并在带入物品时声明需要将原物带出的,可用带入物品带出单的方式携物出门,便携机等受控物品原则上不允许使用此方式出门;
长期在厂区工作的非厂区员工(外协或外包员工)原则上应采用携物出门或往返等方式出门,不得采用带入物品带出的方式。
3、流程规范
(1)携带物品进入厂区时,须事先声明物品需要带出,并在安全岗填写'带入物品单',安全岗值班员在核对填写信息与物品无误后签字确认。
(2)携物人在厂区区域内携物时应随身携带此带入物品单。
(3)出门时,携物人应将带入物品单交安全岗核对无误后方可出门,安全岗将此单收回。
(4)注意事项
①特别受控物品不允许以带入物品带出的方式出门,如便携机、相机、存储介质等。
②携带物品信息描述要真实,物品描述一栏要详细,对于贵重物品或类似厂区资产必须填写该物品唯一的辨认信息(如出厂编码等),涂改无效。
③此单只限一次使用,一周内一次出门有效。
④供应商、合作商携带物品、物料来厂区换货时,因带入物品与带出物品不属于同一物品,故不允许使用《带入物品登记单》,必须使用携物出门。
(四)生产发货
1、定义
发、卸货台:发卸货台指用于货物进出的专用平台工作区域;
生产发货:管理部批量货物出门,有专门的发货流程。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厂区各区域的发、卸货平台。包括外单位租用的发、卸货平台。对于特殊区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3、流程规范
(1)生产发货可使用《携物出门单》《出库清单》《每日备件发运统计表》。
(2)《携物出门单》《出库清单》《每日备件发运统计表》须由指定权签人签字确认,填单人与权签人不得为同一人。
(3)安全岗应对表单信息准确性及有效性进行核查,且与实物核对无误后方可出门,同时应留一联存档。
(4)如遇紧急发货,安全岗须与货务部主管电话确认,并详细记录携物人及其物品信息,下一工作日内补正常出门手续。
(5)货物出门所涉及的表单格式、权签人等信息以行政管理部审核确认后的信息为准,未经行政管理部审核的出门均视为无效申请,安全岗不予放行。
4、注意事项
(1)发、卸货平台除发、送货工作人员外,其它人员不得停留或进出。
(2)在发、卸货平台设置有供应商接待窗口,必须有厂区员工接待方可从此进入厂区,有防尘、防静电要求的区域必须穿相应颜色工衣和戴鞋套后方可进入。
(3)发、卸货平台严禁抽烟与拍照。
(五)其它物品出门
1、适用范围
其它物品出门适用于除以上出门形式外,经行政管理部确认的临时性物品出门方式。包括凭工作联络单出门、垃圾出门、资产清退出门等;
2、流程规范
(1)除垃圾出门外,采用其它物品出门方式必须经行政管理部审批同意后方可有效;
(2)垃圾出门必须在指定时间和通道出门,安全岗负责对垃圾出门进行检查,确保垃圾内无有用的物品。清洁人员不得擅自处理垃圾,垃圾变卖时必须有厂区监管人员、物业厂区人员、安全人员同时在场。
(3)资产清退出门须由厂区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发公告受理清退资产后,清退人员(要求2人以上)持部门权签人审批的工作联络单(一式两联,附资产清退表,并在联络单上附总表,详细注明清退资产名称、编码、数量、型号等信息),经安全岗检查确认所有信息无误后,方可给予放行,同时检查的值班人员签名并将该工作联络单第二联留档备查。
(六)部门搬迁
1、适用范围
本流程适用于跨区域内的部门统一搬迁,对于小量的搬迁采用携物出门或物品往返方式。
2、流程规范
(1)搬迁部门制定搬迁工作计划、责任人及联系方式。
(2)搬迁部门负责对搬迁区域制定搬迁专用的区域编码,相关搬迁人的责任分工。
(3)行政管理部制定搬迁工作中的安全方案及意外情况应急处理方案。包括货车封门前的检查、统一上锁、到达目的地后的统一开锁和检查等程序。
(4)对搬家厂区人员的要求及规范,明确责任。
3、注意事项
(1)搬迁过程中的各类表格要记录清楚、详细
(2)发货地、目的地、行政管理部要各保留一份搬迁记录表并存档半年以上。
(七)违规处罚
违规处罚分为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罚款、降薪、降级、下岗和辞退。
八种。罚款分为300元以下和50元以上两个等级。
1、未有正常出门手续员工不听劝阻坚持携物出门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每次处罚50元。
2、物品往返逾期,2日内未确认或反馈物品逾期说明,处予通报批评处理,性质严重的视情节处予50元以上罚款。
3、未按发货规定,无携物出门单、出库清单或每日备件发运统计表强行要求出门的,值班员应登记相关信息并报厂区行政管理部,对当事人处于通报批评,罚款300元以上处理,情节严重的还要处于降薪以上处罚。
4、携物出门单、出库清单或每日备件发运统计表上无权签人签字,或笔迹有涂改的,值班人员可拒绝出门,并记录上报。由行政管理部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通报、罚款等处理。
第11篇 工业厂区人员控制管理规定
公共安全(工业厂区人员控制与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规范工业厂区人员进出及内部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名词解释
(一)厂区员工:指物业公司管理区域的厂区正式在职员工,包括合同工和钟点工、实习学员、长期顾问;不包括已离职员工。
(二)安全岗:指物业管理公司安全人员值班岗。
三、厂区员工出入管理
(一)厂区员工进出厂区必须正确佩戴工卡,并由员工通道出入,严禁从车辆或其它非指定通道出入;长期顾问、实习学员可申请办理临时出入证。
(二)厂区员工忘带卡或工卡遗失应主动在安全岗登记,经正式员工确认并签字后,领取'员工临时工卡','员工临时工卡'应当天借当天还。
(三)对于因模糊、涂改或其它原因导致卡证无效的,安全值班员有权拒绝入内,因工作需要进入,正式员工须依第2条执行,长期顾问及实习学员按来访人员处理。
(四)驾驶车辆的厂区员工可从车辆道闸系统自行刷卡后开车进入厂区,随车搭乘的其它人员应遵循相关规定的要求,员工应正确佩戴有效工卡,非厂区员工应下车办理登记及领卡等手续。
注:厂区礼宾车载客时可不在外围大门登记,到接待处再办理手续。
(五)厂区员工应遵循各办公区域进出的其它相关规定,包括遵循刷卡或其它等需确认其身份的要求。
(六)着装要求: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员工应着正式服装,遵守厂区员工行为准则中关于'男士不得穿背心、短裤、拖鞋或其它明显不符合要求的服装进出厂区;女士不得穿吊带上衣、超短裙、'拖鞋'式女式凉鞋(包括无后带鞋)或其它明显不符合要求的服装进出厂区(包括厂区)'的基本要求;在非工作时间,出入厂区非办公区域(如厂区外围、食堂),可以适当放宽要求。
(七)离职员工未交工卡的,安全值班员根据《离职未交工卡人员统计表》,将工卡没收并登记。离职员工确因工作需要进入厂区的,应视同来访人员,按厂区规定,有专人接待并全程陪同。
四、内部管理
1、进入厂区区域内的人员均应正确佩带各类卡证于醒目位置;安全值班员有权对各类卡证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在厂区区域内佩戴涂改、过期等无效证件安全值班员有权进行没收,因水浸等原因导致字迹(图形)模糊的卡证一律视作无效卡证,安全值班员有权将当事人作为来访人员处理,并提醒其及时到卡证科更换新的卡证。
2、门禁使用管理:员工经过门禁通道必须进行刷卡,非上下班高峰期未经许可不得尾随刷卡人员进入设置门禁的区域;正确使用门禁设施,不得将门禁置于非正常状态;
3、拍照管理:未经厂区安全管理部批准,任何人员不得在厂区内拍照(包括发货台);经批准的拍照人员应随身携带允许拍照的相关证明,非厂区员工应由厂区员工全程陪同,安全值班员有权随时对厂区内拍照的人员进行抽检,确认相关手续是否齐全;
4、消防管理
(1)非紧急情况不准动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检查例外);
(2)不得挪用、圈占消防设施及器材,不得在消防通道、防火门、消防紧急出口堆放货物;
(3)重点工种(包括电工、焊接人员、烘烤人员、熬炼人员、木工、油漆工、油类洗件人员、仓库保管人员等)作业应遵循相应的消防安全要求;
(4)厂区区域内严禁吸烟(指定吸烟点除外)
5、加班人员管理:加班人员只能在自己工作区域内活动,不得进入其它无人加班的办公区域;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厂区加班至23:30以后的,需在安全值班岗登记备案。
6、生产工艺纪律管理
(1)部门已配发工衣、工鞋的员工,上班时应穿工衣、工鞋出入;
(2)发、卸货台为厂区主要货物进出口,非货物装卸人员不得进出;
(3)来访的非厂区员工经授权后在厂区区域内活动期间,厂区接待员工要全程陪同。
五、供应商/合作商管理
供应商/合作商指因从事合作开发、参与项目合作、提供技术支持、顾问服务以及其他服务,必须在厂区办公的组织或个人。'供应商'包括供应商的代理商。
(一)供应商/合作商出入管理
1、长期供应商/合作商可申请办理'临时通行证',并按临时通行证授权地点出入厂区。
2、临时来访的供应商/合作商在安全岗登记,由厂区员工签字后领卡进入厂区,在厂区办公区域活动期间需由厂区员工全程陪同,离开时到安全岗登记核销记录。
3、供应商/合作商需经由指定人行通道出入,严禁从车辆或其它非指定通道出入;
4、供应商忘带卡或遗失'临时通行证',视作来访人员,由厂区员工在安全岗登记确认后领取'临时出入卡'后方可进入厂区;如是长期驻厂区的供应商(如:外包人员或外协员工等),应由其工作部门的厂区员工到安全岗签字确认,并领取'临时出入卡',不得借用其它证件,借用卡证应当日归还,接待的厂区正式员工对借用卡证的正确使用和及时归还负责;
5、原则上供应商无权带其它人员进出厂区,某些长期供应商(如外协文员)可由厂区接口部门授权后在许可范围内进行接待工作,但须遵守厂区相关接待规定,全程陪同。厂区授权接口部门的主管对授权行为负责。授权时要求采用工作联络单的方式,经部门主管签字后在安全部备案。
6、供应商应遵守各区域(物业)的相关出入管理规定,包括特殊场所的出入规定;
7、驾车进入厂区的供应商应在安全岗办理相关车辆进出手续,并按《厂区车辆管理规定》的要求停放车辆,不得妨碍其它车辆通行。
(二)供应商/合作商厂区内管理
1、临时出入的供应商在厂区区域内活动需厂区接待员工全程陪同,不得单独行动;
2、厂区聘用的长期外协员工(包括外包人员)应在'临时通行证'上指定的区域内活动,不需要厂区员工陪同,因工作需要进入非授权区域时需办理登记手续,并由厂区员工全程陪同。
3、供应商/合作商在厂区停留期间,应遵守厂区相关管理规定,如有违规或因违规行为给本厂区造成的损失,护卫员有权采取登记、警告等方式进行现场处理,并及时上报。厂区接待人员对其行为负连带责任,处以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理;造成损失的,接口部门还要负责追偿。
六、客人(来宾)管理
客人(来宾)是指由客户接待人员(或其它业务部门人员)陪同到厂区区域进行参观、指导的重要人员;客人根据重要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不等;一级中央政府的重要首脑及对厂区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人员;二级为地方政府领导、名流人士、媒介及到厂区进行设备选型人员;三级为一般的客户参观及其它来访人员;来厂区参观交流的供应商及合作商高层也列入三级客人(来宾)类。
(一)客人(来宾)出入管理
1、一级客人在出入厂区时不接受车辆、物品的检查和卡证的发放登记,安全岗值班人员根据接待人事先通知,在确认相关信息后放行;
2、二级客人在出入厂区时不接受车辆及物品检查,接待人在安全岗应登记领取贵宾卡,安全岗值班人员应根据事先通知准备好贵宾卡,以免客人久等;
3、三级客人在出入厂区时须在安全岗进行登记,接待人应到安全岗签字接待并领取来宾卡;来客自驾车辆到厂区参观的,车辆还需领取'车辆临时通行证'。
4、厂区礼宾车接送客人出入厂区时,客人可不下车接受检查,但接待人员应到安全岗登记并领贵宾卡。
(二)客人(来宾)厂区内管理
1、接待人员应全程陪同客人,并有义务将厂区相关规定(如拍照、抽烟)及时告知客人。原则上客人应在指定的参观区域内活动,如要求到非参观区域,须经客户部最高主管及参观区域最高主管许可;
2、进入生产区应遵守相关的生产工艺纪律(如更换工衣);
3、接待人员对客人在厂区内的违规或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七、其它人员管理
其它人员包括应聘人员、政府机关来访人员、邮递员、新闻媒体人员、员工家属等,此处的政府机关来访人员一般指办事人员,如消公安消防机关、法院、税务等系统的工作人员。
(一)原则上此类人员出入必须由厂区员工接待并全程陪同,非必要不得进入办公生产区域,新闻媒体人员由厂区统一安排接待,业务部门未获授权,不得接待。
(二)邮递员乘坐电信专用车进入厂区可不登记,但要求定点进入,活动范围内仅限于厂区外围,不得进入办公生产区域。
(三)政府机关人员来访,可不登记领取相关卡证,但须由厂区相关接口部门专人接待并全程陪同。
(四)员工家属到厂区参观由客户接待门部统一组织,原则上厂区员工不得自行带领家属到厂区办公区域参观。非工作时间家属到厂区食堂就餐应遵守厂区相关规定;家属因就餐进入厂区后只能在厂区外围及食堂活动,不得进入厂区办公区域;工作时间员工不得带领家属进出厂区。
八、违规处罚
(一)卡证违规:按照厂区卡证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二)消防违规:按照国家消防法及厂区消防管理及奖惩条例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三)未经允许在厂区内拍照(摄像)的,没收其胶卷(或存储介质),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报安全管理部处理,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门禁违规:按照厂区门禁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五)施工违规
1、施工人员对施工过程中对非施工设施(物品)造成损坏,安全值班员应及时记录并报厂区接口部门处理;
2、对造成安全、消防隐患的,参照厂区消防管理条例处理,情节严重或违反《治安处罚条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违反生产工艺纪律:相关制度处理。
(七)对厂区未有明确处罚条款的违规情况,安全管理部将违规情况反馈各部门领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违规者处以警告、通报、罚款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报人力资源部,给予降薪、辞退或除名处理。
(八)安全值班人员执勤时不得采取现金处罚方式;仅记录并上报。
九、附则
第12篇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格式怎样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工业动火安全管理,依据sy/t5858-2022《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q/sy64-2022《油气管道动火管理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工业用火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分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业动火,是指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制造和维修容器、管线、设备及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时,以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其它施工作业如:使用电焊、气割、喷灯、电钻、砂轮、非防爆工具及加热、化学反应等方式可能产生火焰、火花、炽热表面或使易燃易爆介质温度高于燃点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 分公司实行工业动火作业许可制度。
凡进行工业动火作业,在办理作业许可证的同时,必须办理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和承包商,分公司各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工业动火分级
根据分公司生产特点和动火部位爆炸危险区域危险程度、影响范围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分公司工业动火分为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和炼油化工类工业动火分别进行管理。
第五条 油气生产类(含天然气净化)工业动火等级划分
(一)一级动火
(1)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范围内的在用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 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容器本体及 动火;
(3)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 m3(含400 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4)容量大于1000 m3(含1000 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
(5)直径大于或等于325mm的集输气管线、在输油(气)干线上停输动火或带压不停输更换管线设备的动火;
(6)集输站(含cng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
(7)天然气净化装置;
(8)在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及密闭空间的天然气管道及管件和设备处动火;
(9)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二)二级动火
(1)原油储量在1000m3~10000 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容量小于5000 m3储罐、容器本体及 的动火;
(3)容量小于400 m3石油液化气储罐的动火;
(4)容量小于1000 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的动火;
(5)容量1000 m3~10000 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动火;
(6)铁路槽车油料装卸栈桥、汽车罐车油料灌装油台及卸油台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动火;
(7)输油(气)站、cng站、石油液化气站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站内工艺管线停产置换合格后的动火;
站内外其它设备及站外直径108mm以上的集(配)气管线以及液化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等的动火;
(8)在停产置换合格后的天然气压缩机厂房及密闭空间的天然气管道及管件和设备处动火
(9)临时停产置换合格后的天然气净化装置动火
(10)采(油)气井井口装置(无控部份以外)处动火;
(11)在直径小于325mm的天然气输气管线上的动火;
(三)三级动火
(1)原油储量小于1000m3(含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管线及容器动火;
(2)容量小于1000 m3(含1000 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的动火;
(3)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的动火;
(4)天然气净化装置整体停产置换合格后;
(5)除一级、二级动火外,易燃易爆区域的生产动火。
第六条 炼油化工类工业动火等级划分
(一)一级动火
(1)处于生产状态的工艺生产装置;
(2)各类油罐区、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罐区、液化石油气站;
(3)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及助燃气体的泵房与机房;
(4)可燃液体和气体及有毒介质的装卸区和洗槽站;
(5)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各种井、池、管道等(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6)化学危险品库、油库、加油站;
(7)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容器、管线。
(二)二级动火
(1)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经厂组织检查,认定可以按二级动火管理的生产装置;
(2)运到安全地点并经吹扫处理,检测分析合格的容器、管线;
(3)仓库(危化品库除外)、车库;
(4)生产装置区、罐区外的非防爆场所;
(5)在生产厂区内,不属于一级动火和特殊动火的其它动火。
(三)特殊动火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
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确需动火时,必须经(厂)级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及动火单位对所从事的作业共同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后方可用火。
第七条 动火升级管理
1. 如装置、管道内有轻烃、凝析油,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等级上调一级。
2. 遇节日或夜间等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三章 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申请、审批、
第八条 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1.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应说明作业范围、确定危害和评估风险、制定相应防范措施。
2. 作业许可证按《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流程》办理。
3. 油气生产工业(含天然气净化)动火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
由分公司二级单位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查后,报分公司审查,由分公司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2)二级动火。
由分公司三级单位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查后,报分公司二级单位审查,由二级单位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3)三级动火。
由分公司三级单位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查后,报二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由三级单位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三级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4)远离分公司机关的二级单位需要分公司审批的一级工业动火,经分公司主管安全生产领导授权认可后,可按一级动火的要求制定方案进行审查,由二级单位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发《工作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现场安全监督,二级单位不得再次授权下属单位办理一级动火。
取得授权认可的二级单位,每季度将《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报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4.炼油化工工业动火审批程序及权限:
(1)一级动火。
由作业单位、属地单位分别编写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由属地单位提出申请,厂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组织安全、技术、设备等部门以及作业单位对动火现场的动火安全措施进行书面审定和现场核查,属地单位负责人和作业单位动火负责人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审查合格后由厂主管领导签发《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厂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2)二级动火。
由作业单位编写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由属地单位提出申请,由厂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安全、技术、设备等部门以及作业单位对动火现场的动火安全措施进行审定,并由属地单位负责人和作业单位动火负责人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安全管理部门工业动火管理人员和负责人到动火现场确认措施落实,签字认可后方能动火,并由厂安全管理部门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3)特殊动火。
必须经(厂)主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动火单位负责人在现场对其动火作业进行危险因素识别并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后经(厂)主管领导签字认可后方可动火。
并由厂领导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5. 作业前由作业单位提出申请,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实地管理作业许可所涵盖的工作,对作业许可证填写的内容签字确认,并组织开展风险识别,风险识别的内容应包括工作步骤、存在的风险及危害程度、相应的控制措施等,具体执行《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作安全分析管理规定》。
6. 作业单位应根据工业动火风险识别的结果编制作业方案,通过风险评估确定的危害和不可承受的风险,均应在作业方案中提出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措施。
油气生产
一、二级工业动火和炼油化工一级及特殊工业动火还应编制专项应急预案。
7. 在收到作业许可申请后,批准人应组织作业单位和作业涉及相关方人员,集中对许可证中提出的安全措施、工作方法进行书面审查,并记录审查结论。
8. 书面审查通过后,所有参加书面审查的人员均应到现场实地检查,确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9. 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通过之后,批准人、申请方和受影响的相关各方均应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安全管理部门对核发的《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以档案形式保存一年以上。
第九条 作业延期和 。
1.工业动火作业实行一处一证,作业时间不得超过一个班次。
如果动火作业中断超过1小时,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动火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如动火作业本班不能完成,应由动火人、监护人共同检查动火现场,核对安全措施,进行技术交底,并由接班相应人员签字后方可持续有效。
2. 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可申请延期。
申请负责人、批准人应重新核查,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作业人身体状况、作业环境,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次数。
特殊动火、一级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总的有效时间不超过24小时。
二级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总的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三级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总的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
超过延期次数的,重新办理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3. 作业完成后,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与批准人(或授权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后,双方签字后方可 作业许可证。
第十条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属地单位和作业单位应立即取消工业动火作业,终止作业许可。
若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
1.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2.作业许可证规定的作业内容发生改变;3.工业动火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
4.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违章行为;
5.现场发现危及作业的重大安全隐患;6.事故、灾害状态下。
第十一条 在工业动火作业中涉及其它危险作业,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危险作业许可。
第四章 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动火区域所在单位安全责任:
1. 动火区域所在单位即属地单位,应向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危险状况;2. 协助作业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3. 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并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
4. 监督现场动火安全,发现违章作业有权撤销取消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十三条 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责任
1. 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制定和批准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2. 负责作业前对动火作业涉及的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3. 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施工,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作业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4. 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必须按照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抢险,并立即报告属地单位。
第十四条 动火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作业单位的动火负责人必须由其动火施工作业的现场负责人担任,其安全责任如下:
1. 动火负责人是动火作业的直接组织者,对安全动火作业负直接领导责任;2. 认真督促监护人和动火人等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方案和预案中的安全措施,并检查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3. 动火作业前,动火负责人必须对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施工方案、动火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技术交底;
4. 动火过程中,动火负责人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均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停止施工。
第十五条 动火监护人的安全职责
1. 动火监护人在动火负责人的授权下,对动火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有责任守护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2. 动火监护人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有生产实践经验,并经过严格的安全培训;3. 动火监护人必须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备消防知识,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
4. 动火监护人在接到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有权提出暂不作业;
5. 动火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处理异常情况;6. 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要配备明显的标志,并配备专用的安全检测仪器。
7. 动火完工后,监护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时方可离开。
第十六条 动火作业人的安全责任
1. 参加动火作业的焊工、电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有效资质等级,持证上岗;2. 动火作业人是动火施工具体操作者,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必须遵守属地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制度及其他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动火措施;3. 动火作业人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核准动火部位、动火时间,接到动火指令后,认定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在负责人、监护人均在场情况下,方能动火;
4. 动火作业人在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有权停止动火,经动火负责人、动火监护人确认隐患整改完毕后方能继续动火;
5. 熟悉并掌握应急预案;6. 动火作业人应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正确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第十七条 现场安全监督的安全责任
1. 现场安全监督应经过培训,在动火监督时应佩戴明显标志;2. 现场安全监督是动火作业的监督者,对动火作业负有监督责任,应熟悉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工艺流程和设备状况,具有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3. 现场安全监督应对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方案和预案逐项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 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工业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现场安全监督有权制止动火;
5. 动火作业中,现场安全监督必须对动火负责人、动火监护人、动火作业人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发现有违反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方案的行为,必须马上提出停止作业;6. 发现异常情况时,现场安全监督有权停止动火;7. 现场安全监督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第五章 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凡是能拆下来的必须拆下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第十九条 动火现场应按动火安全措施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第二十条 机具要求
1. 采用电焊进行动火施工的储罐、容器及管道等应在焊点附近安装接地线,其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施工现场电气线路布局与要求应符合gbj5025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
2. 电焊机等电器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3. 各种施工机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应摆放在动火安全措施确定的安全区域内。
4. 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第二十一条 含硫化氢或其它有毒气体的场所应做好相应的防中毒措施,其中含硫化氢的场所具体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动火作业隔离要求
1. 工业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经检测气体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2. 储装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必须与动火部位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必须进行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体积)。
3. 与动火部位相连的油气管线必须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
4. 与动火直接有关的阀门必须挂牌标明状态并实行锁定管理;
与动火施工相关的设备、设施由属地单位安排专人操作和监护。
5. 距动火点15米内的生产污水系统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排气管、管道等必须封严盖实;
动火点周围半径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泄漏;
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
动火现场应无积水、无障碍物,便于在紧急情况下施工人员迅速撤离。
6. 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
7. 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
特殊情况,应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第二十三条 动火作业气体检测要求
1. 施工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中应明确气体检测方式和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
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清洗、置换和通风后,应进行内部和周围环境气体分析,气体分析应包括氧含量、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检测;
气体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分析合格后超过30分钟后未动火的,需重新采样分析。
2. 凡进入罐、塔、釜及其它容器内的有限空间动火,必须对有限空间内气体进行检测分析。
气体分析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浓度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气体样品要有代表性(容积大的应多处采样,根据介质与空气相对密度的大小确定采样重点应在上方还是下方)。
分析结果报出后,采样分析样品至少要保留4小时。
出现异常现象,应停止动火,重新采样分析。
3. 动火施工作业前,应对动火点及操作区域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
若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其风向应与自然风向一致。
4. 如果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有检测资质单位标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以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
使用色谱分析等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o.5%(v/v);
被测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的爆炸下限小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o.2%(v/v)。
5. 在动火施工全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应跟踪检测可燃气体浓度。
气体监测宜优先选择连续监测方式,若采用间断性监测,间隔不应超过2小时。
第二十四条 高处动火作业
1. 高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西南油气田分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救生索等防护装备应采用防火阻燃的材料,需要时使用自动锁定连接。
2. 高处动火应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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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3. 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风不应进行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风不应进行地面动火作业。
第二十五条 进入有限空间动火作业
1. 进入有限空间的动火还应遵循《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进入受有限空间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在将有限空间内部物料除净后,应采取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等措施,并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
2. 有限空间的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氧含量为1
9.5%~23.5%,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动土作业中动火作业
1. 动土作业中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西南油气田分公司生产作业场所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和逃生。
2. 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第二十七条 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要求
1.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
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确需动火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2.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13篇 工业卫生管理规定
一、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工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和减少职业危害,保护有害作业职工健康,提高工作效率,保障生产安全顺利进行,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
集团公司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取强力有效的措施。消除或减少有害作业职工健康的因素,为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劳动环境。
三、职责划分
1、“集团公司总经理对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在抓生产的同时,必须加强对工业卫生工作的管理,确保国家和上级有关文件法规得到全面认真的贯彻执行。分管医疗卫生的副总经理具体领导集团公司工业卫生工作,并负责组织技安、生产、技术、人事劳资、基本建设、财务部门和工会与工业卫生协同搞好集团公司的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负责领导改善作业区劳动条件的计划措施的审定与实施以及工业卫生管理工作在分子公司(部处)的顺利进行。
2、各分子公司(部处)由主管生产的领导及工会负责人、技安人员组成工业卫生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3、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及劳动条件改善的情况实行群众监督。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
五、管理与监督
1、集团公司工业卫生科负责管理监督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其职责是:
(1)负责监督贯彻执行国家和总公司颁布的有关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标准及集团公司工业卫生管理办法。
(2)制定集团公司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3)工业卫生防护设施及相关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效果鉴定及定期评价。
(4)负责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统计及年度报表工作。
(5)与工会、技安环保、基建部门共同参加对新建成改建扩建成项目的设计审查和峻工验收工作,即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
(6)监督生产单位改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劳动条件并定期进行检查。
(7)及时将有害作业场所监测结果、报告单及有害作业人员体检结果报告单,近期送生产安全部及各分子公司(部处)并对存在的问题签署改进建议及限期整改,并将有关结果按期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8)建立严格的急性中毒报告制度,发生中毒死亡及三人以上急性中毒情况,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总公司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9)建立健全工业卫生档案,有害作业人员体检档案及特种作业人员健康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工作。
(10)与工会、宣传部门一道共同负责对职工进行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负责定期组织对公司及车间技安人员进行工业卫生及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专业培训与学习。
(11)根据集团公司生产情况,负责集团公司的工业卫生与职业病的科学研究工作,并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解决生产中出现的急、难、疑问题。
2、各分子公司(部处)的工业卫生领导小组为二级网络机构,并设立专(兼)职工业卫生监督员负责日常的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其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总公司及集团公司颁发的工业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办法。
(2)制定本单位的工业卫生工作规划。
(3)对单位职业危害严重的场所,有权提出限期整改建议或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4)积极配合工业卫生监督监测人员对有毒有害场所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5)按照工业卫生科的安排,认真组织体检,使有害作业工人受检率95%以上。
(6)按时督促发放有害作业人员劳保用品防护护具及夏季防暑降温药品及预防各种职业危害、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7)认真协助工业卫生科建立健全工业卫生管理体系及建档健卡工作,认真填写工业卫生有关报表及档卡。
(8)负责对职工进行工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9)建立健全本单位工业卫生档案及有害作业人员健康档卡。
六、工业卫生经费
1、每年提取折旧金额的10%-20%作为尘毒治理资金,不得挪用,安排的项目必须形成固定资产。
2、集团公司每年拨出一定比例的工业卫生经费,用于工业卫生增添更新必要的监测监督仪器设备以及日常监测、防护、宣传、培训工作等费用。
3、有毒有害作业工人体检,特种作业体检费用由各分子公司(部处)用转帐支票将体检费转入工业卫生科,体检费用在各单位生产费用中支出。
七、防护与监察
1、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性工程项目的工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执行“三同时”的规定,使作业场所有害在毒的浓度(强度)符合国家标准。
2、各单位生产应首选无害的原材料或以低毒代替高毒的原材料。
3、防毒防尘设备设施应指定专人(专门机构)负责维修、保养,确保有效运转以达到防护之目的。
4、各单位不得安排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从事有毒有害的生产劳动。
5、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女工保护规定做好女职工五期保护工作。
八、监测与监护
1、工业卫生监测与监护内容
(1)作业场所中粉尘、毒物、物理性危害因素及其它有害因素的测定。
(2)对集团公司所属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实施监督管理,并定期进行监测。
(3)对有害作业区操作工人定期进行健康监护对新就业人员进行就业前体检。(包括临时工)对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
(4)负责职业病诊断治疗及抢救工作,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进行门诊与住院治疗。
(5)加强各种职业病的预防工作,做好夏季防暑降温药品的发放工作。监督各有害作业区劳保防护用品的发放及作业人员防护用品的佩带使用。
(6)对有毒有害作业操作工人及相关行业工人因职业禁忌症,经明确诊断后提出调离意见。
2、监测志监护周期
(1)粉尘和毒物作业场所每半年监测1次(每年监测2次)。
(2)噪声、射线、高频、电磁场、高温等物理性危害场所每年监测一次。
(3)新招收的职工必须进行就业前体检。
(4)粉尘作业区工人原则为两年体检一次,但粉尘超标作业区工人每年必须体检一次。毒物作业的职工每年体检一次,接触物理性有害因素的职工每两年体检一次(高温作业工人每年署前体检一次)。
(5)特种作业工人根据集团公司安排进行培训换证明前体检。
九、附则
1、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与夏季防暑降温工作列入集团公司安全评价、安康杯竞赛工作考核内容。
(1)无故拖延推诿而造成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不能正常进行,而严重影响集团公司工业卫生整体工作不能按期完成的单位领导、技安员根据程度将给予警告至100-500元罚款,所在单位处于500-3000元罚款,罚款用于工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所罚单位实行一票否决、不参于当年安评及安康杯竞赛。
(2)各单位有害作业点达标率、有害作业工人受检率,特种作业工人受检率,必须严格按照兵总安全评价条款所规定的标准,低于此标准的单位,给予扣分及处罚,并对漏检人员经核实后,实行双倍收费。
2、本办法如有与国家及上级有关文件相抵触之处按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工业卫生管理办法》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终止执行。
4、本办法解释权属工业卫生科。
第14篇 工业用火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__公司工业用火的术语与定义、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范围内从事临时性用火作业的管理和固定用火区、固定用火点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aq 3022《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aq 3025《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aq 302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3.术语和定义
3.1.工业用火是指非固定区域的临时性用火作业(以下简称用火作业)。
3.1.1.用火作业系指下列作业项目:
3.1.1.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3.1.1.2.使用喷灯等明火作业;
3.1.1.3.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打磨、喷沙、锤击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3.1.1.4.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气设备及器材;
3.1.1.5.机动车进入正在生产的化工装置或罐区、在生产区域内设置自带动力源的发电机和自带动力源的空气压缩机;
3.1.2.易燃易爆区域:指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火灾危险类别为甲、乙的区域。
3.1.3.用火作业的分级
3.1.3.1.特殊危险用火:指在处于运行或使用状态的易燃易爆设备上用火作业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用火作业。
3.1.3.2.一级用火:指下列区域内除特殊危险用火的用火作业
3.1.3.2.1.运行或开、停车过程中的生产装置区;
3.1.3.2.2.各类易燃易爆生产区、罐区、库区、装车台、码头;
3.1.3.2.3.有可燃液体的泵房;
3.1.3.2.4.液体化学危险品及有毒物质装卸区;
3.1.3.2.5.工业污水厂、工业下水和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3.1.3.2.6.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
3.1.3.2.7.产生易燃易爆粉尘的场所;
3.1.3.2.8.可燃固体的库区、堆场内或可燃固体正上方的动火作业。
3.1.3.3.二级用火:指除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临时性用火作业。
3.2.固定用火区:指在规定的区域内较稳定地从事焊接与切割作业和使用喷灯、砂轮及散发火花或明火的检修和加工工作的区域。
3.3.固定用火点:指在一定的期间内或长期用在检修及生活中的有明火、化验室电炉等。
4.管理职责
4.1.部门管理职责
4.1.1.安全环保部是公司工业用火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范围内的各级工业用火不定期进行检查,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对各类违章用火行为进行处罚。
4.1.2.用火单位(用火作业地点所在部门)负责制定、落实各类风险消减措施,负责对工业用火过程中的安全监护。
4.1.3.各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辖区内的工业用火作业实施监督管理,协调办理用火作业手续,督促检查风险消减措施的落实情况,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对各类违章用火行为提出处罚意见。
4.2.动火作业各级责任人的职责
4.2.1.用火单位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用火地点及周围情况,参与风险识别和风险消减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2.2.用火作业人
4.2.2.1.独立承担用火作业的用火作业人必须由经过培训,并具有独立工作资格的人员担任。
4.2.2.2.用火作业人应亲自在工业用火作业票上签字。
4.2.2.3.若带徒作业时,用火作业人必须同时在场监护。
4.2.2.4.用火作业人在接到工业用火作业票后,要详细核对工业用火作业票上的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用火。
4.2.2.5.用火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工业用火作业票,严禁无证作业及使用审批程序不完备的作业票进行用火作业。用火前主动向用火地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或化工岗位操作工交验工业用火作业票,经其签字且用火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用火作业。
4.2.2.6.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理方法。
4.2.3.监护人
4.2.3.1.监护人由用火所在装置指派有安全生产作业证、熟悉用火区域及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责任心强、有经验、懂消防知识、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应付突发事故能力的人员担任。
4.2.3.2.用火所在单位和用火作业单位各指派一名监护人。所有监护人要对用火作业前的现场的安全措施、分析结果进行检查确认,并在作业前签署意见并签名。
4.2.3.3.用火单位监护人要服从用火所在单位监护人的指挥。
4.2.3.4.一个用火点至少要设一个监护人,特殊危险用火,一个用火点要设两名有经验、熟悉生产的人员进行监护。
4.2.3.5.监护人的位置应以能方便观察到用火和火花溅落为准,必要时可增设监护人。高处用火作业或用火处下方的楼板、平台有孔洞时应在上下分别设置监护人。
4.2.3.6.大检修期间一个监护人在一个位置上能够很清楚地监视几个用火点时,允许一个监护人担任几个用火点的监护任务,但最多不能超过三个用火点。
4.2.3.7.监护人负责用火现场的防火检查和监督工作,负责准备灭火用具,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共同采取措施。
4.2.3.8.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不准从事其它工作。
4.2.3.9.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2.4.用火所在装置班长(值班长、工段长)
4.2.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用火过程中的防火安全负责。
4.2.4.2.参与制定、落实用火作业中的防火安全措施。
4.2.4.3.负责生产与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在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异常情况要立即通知停止用火作业。
4.2.4.4.负责指定用火分析的取样点,检查工业用火作业票。
4.2.5.分析人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工业用火作业票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4.2.6.用火作业单位(施工单位)与用火单位(用火所在单位)的安全负责人,负责对辖区内的工业用火作业实施监督管理,协调办理用火作业手续,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防火)教育,负责检查风险消减措施的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用火作业,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对各类违章用火行为提出处罚意见。
4.2.7.各级审查批准人
4.2.7.1.必须是经公司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
4.2.7.2.必须亲自到现场审批工业用火作业票,详细了解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
4.2.7.3.检查和完善风险消减措施。
4.2.7.4.审查工业用火作业票的内容填写及审批程序是否完善,在确认保证安全用火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用火作业。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工业用火作业票的管理。
凡在公司范围内从事临时性用火作业的工业用火,必须办理工业用火作业票。工业用火作业票不准转让、涂改、代签,不准移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2.工业用火作业票的内容。
公司统一格式的工业用火作业票为16开3联,特殊危险用火、一级用火、二级用火的工业用火作业票,分别以三道红杠、二道红杠、一道红杠表示。工业用火作业票上应清楚标明用火单位、用火地点、用火负责人、用火种类、用火人员、用火作业单位、用火时间、风险识别及消减风险措施、分析结果和措施落实人员、监护人和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工业用火作业票一式三份,一联装置安全员留存,二联监护人持有,三联用火人持有,用火作业票第一联由安全环保部每月检查后保管6个月。
5.3.工业用火作业票的要求(程序、审批权限、有效期限)
5.3.1.程序和审批权限
5.3.1.1.工业用火作业票应用蓝、黑笔填写,字体应工整清晰,字体不清楚的工业用火作业票视为无效。
5.3.1.2.工业用火作业票由用火作业单位(施工单位)向用火单位提出申请,用火作业单位人员填写工业用火作业票的申请栏。办理人应按工业用火作业票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在填写申请栏的同时,由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
5.3.1.3.生产工艺风险识别及削减措施由用火所在单位工艺工程师(或生产经理、助理)进行识别和确认,并在生产工艺确认人栏签字;施工作业风险识别及削减风险措施由施工人员进行识别和确认,由施工作业现场负责人在施工作业确认人栏签字。
5.3.1.4.双方监护人在对现场削减风险措施进行检查确认后,签署意见并签字。
5.3.1.5.用火作业人员在对现场削减风险措施进行检查确认后,签署意见并签字。
5.3.1.6.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和用火单位值班长对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后,并签署意见并签字。
5.3.1.7.用火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对所有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后,在安全管理人员意见栏签署意见并签字。
5.3.1.8.二级用火时,用火单位负责人(生产经理)对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人员到位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后,在终审批准人意见栏签字。
5.3.1.9.一级用火时,用火单位的主管副总经理应对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人员到位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后,在终审批准人意见栏签字。
5.3.1.10.特殊用火时,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应对作业现场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人员到位情况等进行检查确认,公司总经理(或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应在终审批准人意见栏签字。
5.3.1.11.终审批准人有事不能签批时,可委托有相应资格的主管领导签字批准。
5.3.2.工业用火作业票的有效期限
5.3.2.1.特殊危险工业用火作业票和一级工业用火作业票的有效期不超过8小时。
5.3.2.2.二级工业用火作业票的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包括大检修或新项目施工用火)。
5.3.2.3.如果用火项目到期未完需要延期,应报批准人审批签字,并将用火作业票进行班组交接,重新落实监护人。
6.用火作业现场基本要求
6.1.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1.用火前必须进行用火分析。
6.1.2.用火分析项目和取样点,均由用火所在装置班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提出。
6.1.3.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取样气体必须与用火时的气体相同。
6.1.4.取样与用火的间隔期应尽量缩短,最长不准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用火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时,应重新进行分析;在爆炸危险区内长时间用火时必须定时进行分析。
6.1.5.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6.2.用火分析合格标准
6.2.1.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比)。
6.2.2.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比)。
6.3.用火现场管理
6.3.1.凡在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管道、容器、阴井等部位用火时,必须清除易燃易爆介质及沉淀物,清洗置换、彻底隔离(加堵盲板或拆除一段管线)、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大检修时,应经生产和检修单位正式交接,双方签字,在安全环保部监督下,安全实施首次用火后,方可正式交付检修。
6.3.2.大检修、一个装置或单独装置全部停车,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可靠隔离措施后,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装置做出风险评价,经过安全环保部检查、批准后,可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用火管理;虽然停车,但装置内仍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经分析不合格的用火现场不能降级管理。
6.3.3.凡降为二级用火的检修现场,使用砂轮、电钻等产生火花的工具及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气设备及通讯设备、器材,也必须办理工业用火作业票。
6.3.4.设备内用火时,连接在设备上的所有物料、氮气、蒸气等管线都要加堵盲板,打开人孔、排气管,切断电源,除进行用火分析外,还应进行氧含量分析,合格后方准进入设备内用火,并派专人进行监护。
6.3.5.大检修的首次用火或危险性较大的用火项目,应由公司或部门的主要领导、检修单位的领导、安全环保部负责人及装置安全员共同到现场,确认用火条件,监视用火作业的实施。
6.3.6.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区域内,在用火任务完成前,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质。
6.3.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严禁露天用火作业。如生产及设备确需用火时,应升级管理,国家法定节假日需用火时,也应升级管理。
6.3.8.用火前,应清除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可燃物质,设专人看火,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6.3.9.用火完毕后,应清理好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3.10.使用气焊(割)用火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之间距离不小于5米,且分别距明火点均不应小于10米。
6.3.11.凡是特殊危险用火项目,用火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并附用火部位示意图和盲板图),制定切实可行的防火安全措施。用火时,装置经理、安全经理、设备经理、公司安全环保部主管副总经理,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6.3.12.电焊机的电源线直线距离不应超过3米,如超过3米时,应架空敷设。不准用易燃易爆的设备、管线做电焊机的二次线,电焊机的二次线应直接搭接到焊件上。
6.3.13.在同一地点,同时使用电、气焊时,电焊导线不应与气焊的气带交叉在一起。在木脚手架上方用火时,对用火点下方火花有可能溅落的楼层,每层均应设监护人。
6.3.14.临时用电由电气专业根据工业用火票办理临时用电手续。
6.3.15.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作业,必须戴防火罩方可进入。
6.3.16.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禁止进入正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及原料及产品罐区。
6.4.固定用火点和固定用火区的管理
6.4.1.设置固定用火区的条件
6.4.1.1.固定用火区域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的上风侧(主导风向),以防止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扩散到固定用火区内。
6.4.1.2.室外固定用火区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管道、阴井等不应小于30米。
6.4.1.3.室内固定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进行防火分区,并符合火灾危险环境的有关要求。
6.4.1.4.生产装置的边缘、可能泄漏可燃气体的设备、易燃易爆生产装置中,严禁设置用火点,如生产工艺需要设置用火设备时,应采取符合防爆要求的可靠措施。
6.4.2.办理固定用火许可证的程序和要求
6.4.2.1.固定用火区由安全环保部审核批准,发放“固定动火区”标志牌后,方可投入使用。
6.4.2.2.“固定动火区”标志牌应悬挂在岗位上。
6.4.2.3.一份“固定动火区”牌只准一个固定用火区域或一个用火点使用。
6.4.2.4.在固定用火区内从事正常的生产、检修用火,不需办理用火手续。
6.4.2.5.“固定动火区”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如继续使用该固定用火区,应由安全环保部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6.4.3.固定用火区的管理
6.4.3.1.固定用火区应有专人管理,落实责任、定期巡回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6.4.3.2.固定用火区及用火点周围严禁存放可燃物品,储存所用燃料不准超过24小时的用量。
6.4.3.3.固定用火(电)设备严禁放置在可燃物件上。
6.4.3.4.用火前,必须认真检查用火(电)设施、电源等是否完好可靠,用火作业完毕,应及时检查清理现场,确认现场已无火种、用电设备已断电后,方可离开现场。
6.4.3.5.固定用火区应按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完整好用。
7.本规定所适用的所有表单,如有大量旧印刷版,则待旧版使用完后统一印制新的表单。旧表单中涉及的填制内容变动,均由安全环保部组织相关会议进行更正说明。
第15篇 z工业园区车辆管理规定
工业园区车辆管理规定
为加强辖区的交通管理,维护辖区的交通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机动车辆
1、所有车辆进入辖区的车辆必须服从园区办的管理。
2、车辆必须按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逆行,不得在人行道、绿化道上行驶,不得高速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
3、车辆必须按指定的地点停放,不得超越车位或跨位,并按规定收取停车费。行车通道、消防通道及非停车位严禁停车。
4、租户的车辆必须在园区办办理车位租赁手续,领取停车证。
5、送货车辆进入辖区,由安保员开出《车辆进出卡》,并登记进入辖区的时间,离开辖区时,由安保员收回《车辆进出卡》。上、下货结束后在园区停留超时的按规定收费。
6、车辆停放后,必须锁好门窗,并注意车位清洁,不乱仍烟头杂物。
7、车辆如损坏路面或公共设施,应照价赔偿。
非机动车辆(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
1、进入辖区内的摩托车、自行车等车辆必须服从管理,按指定的地点停放,不得乱停乱放,。
2、车辆如损坏路面或公共设施,应照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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