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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方案

更新时间:2024-11-20 热度:49

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方案

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方案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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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对全县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彻底排查检查。在检查中掌握现状、发现问题,在整改中解决问题、提升层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增强食品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意识,落实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坚决杜绝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二、组织机构

我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所监管企业单位的工作开展以及资料收集和总结上报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局办公室主任兼任,负责统筹组织和协调日常工作。

三、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相关业务股室、各所及时传达国务院和省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督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全面、系统地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重点查现场隐患、查管理漏洞、查制度缺陷。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并将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利用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意义,引导企业深刻认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性,营造“突出预防,消除隐患”的社会舆论氛围。食品药品企业应根据新《安全生产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生产主体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要求,对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安全隐患自查,确保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自查率达100%。

(二)集中整治:相关业务股室、各所应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多形式、多方法、多渠道的检查督查活动,及时全面掌握工作开展情况,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活动工作取得实效,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环节的抽查复查力度。

(三)巩固提升:各所要按照要求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对排查出的一般隐患,要立即整改,对排查出重大隐患实行挂牌限期整治。业务相关股室要对所监管的生产经营企业单位排查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规模以上食品药品生产企业、大型超市(商场)、学校食堂、药械生产、批发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情况和工作落实情况。

四、排查整治内容

(一)生产加工环节:集中在食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生产加工环节开展食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深挖细查带有行业共性的质量安全风险问题和“潜规则”;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设施、设备、安全附件的安全情况,重点部位泄漏监测情况,制冷、通风、防火、防爆等安全设备实施日常管理使用及运行维护情况;化学实验室、食品药品检测室有毒有害化学试剂、物品使用及管理情况;液氨、甲烷等高爆、易燃物质及相应罐体和附属设备使用及管理情况;原料、电线、高炉、压力容器、等易燃、易爆材料使用及管理情况。企业在安全生产保障条件、安全生产设备实施使用管理、安全生产制度规范执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应急处理机制等方面情况加大检查力度。

(二)流通储存环节:集中在超市、商场、药店等单位开展食品药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对食品药品的冷冻储藏加强检查,重点检查制冷、保温、防火、防爆、通风、防鼠等设备实施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安全生产制度执行情况。

(三)餐饮消费环节:集中在餐饮企业、学校食堂、农家乐、坝坝宴、旅游景区、接待单位、集中供餐单位等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同时对厨房通风、防火设备实施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五、工作要求

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方案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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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突出工商贸企业特点,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在巩固前一阶段隐患排查治理成效基础上,进一步深入排查整治各类事故隐患,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及

主要内容

通过开展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整治百日大会战,进一步推动工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大及以上事故。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大宣传、大普及。充分利用橱窗、板报等形式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事故案例、“百日大会战”动态,促进安全生产宣传进企业、进车间、进班组,营造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氛围。

(二)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在企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确保隐患排查率100%,隐患排查制度建立率100%,一般隐患整改率100%,重大隐患公告公示率100%,县级挂牌督办重大隐患年内整改销案率95%以上。

(三)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大培训、大教育。在企业开展全员安全知识培训,做到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企业新工人安全培训率100%。

(四)安全生产制度、措施落实情况大检查、大督办。结合安全生产整治百日大会战,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安全管理机构建设、责任制落实、安全规章制度执行、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落实、应急管理、事故查处与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全面的督办检查。

三、整治的重点

(一)机械企业:防高温、防汛、防异常天气措施的制定、落实情况;危险化学品输送、储存和使用等环节防泄漏、防中毒窒息和防爆炸的防范措施落实情况;锅炉、起重机械、工业管理等危险性大的设备和密闭的涂装作业等场所安全状况;各类机械设备的防护装置,电气设备的安全状况。

(二)冶金企业:防高温、防汛、防异常天气措施的制定、落实和应急演练;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输送、储存和使用等环节防泄漏、防中毒窒息和防爆炸的防范措施是否有效、落实;潮湿季节熔融金属和高温物质与潮湿物体接触发生喷溅和爆炸的防范措施是否有效、落实;预防冶炼炉爆炸喷溅、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进行演练和改进;工业动火、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环节的审批、监控制度是否得到认真执行及进行整改。

(三)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消防通道设立情况;消防安全设施配备情况;特种设备的定检情况;高温天气防火灾、防触电、防雷击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大型户外广告设施防坍塌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室外安装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防火灾应急预案制定与演练情况。

(四)其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生产一线职工与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执行情况;企业周边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

四、活动时间及安排

集中整治时间:2009年5月23日至9月31日

(一)宣传动员阶段(5月23日—6月5日)

各地、各《**县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整治百日大会战实施方案》安监局 2009-07-31有关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成立领导机构,落实专人,召开专门会议,层层安排部署。

(二)自查自纠阶段(6月6日—7月20日)

企业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带队,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检查组开展自查,每一项检查都要做好记录,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严格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认真开展整改工作。对隐患无法整改又不能保障安全的,要自行停产停业。7月10日前,各企业要将自查情况分别上报所在地安办和县安监局。

(三)集中整治阶段(7月21日—9月14日)

各地在企业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企业的整改方案进行评估,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办检查。要建立重大隐患报告销案制度,各地对企业排查出来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建立台帐,督促企业及时进行整改,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直至重大隐患消除为止;对于排查出来的重大危险源,要督促企业制定行之有效的监控措施,并定期进行督查。

(四)总结验收阶段(9月15日—9月31日)

各地、各有关企业要在安全生产整治百日大会战活动结束前,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对好的经验要及时推广,对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要通报批评。要严格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的原则,针对夏季暑期长、气温高、事故多发的特点,部署安排好下一阶段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强化领导。各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百日安全大会战”活动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

视,加强领导,大力支持,保证人、财、物落实到位,及时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在整治工作中要把握组织检查、查处隐患、监督整改三个关键环节,确保“百日大会战”活动取得实效。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地、各有关企业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下发具体活动方案,明确活动重点内容、要求和责任。要建立和落实督查工作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对督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逐项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妥善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严重危及安全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

(三)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整治百日大会战要突出机械、冶金、商贸等重点行业;突出

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方案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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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指导,以“安全生产年”活动为主线,进一步促进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落实,促进园区企业责任的落实,针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认真查找安全生产工作上存在的漏洞,认真查找现场存在的隐患,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采取果断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促进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为党的十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扎实开展重点企业的自查、检查、督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积极消除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效减少一般事故发生,杜绝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三、工作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加强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企业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措施,做好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切实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化品的管理。认真组织好对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是天晟化工、三丰精细、三鼎科技等化工企业的安全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运输、经营等违法行为。

(二)消防:深入开展对劳动密集型企业、竹林制品企业、农民工宿舍、等场所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大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治力度。

(三)建筑施工:继续整治借用资质和挂靠、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以及严重忽视安全生产、违规操作等建筑施工领域的突出问题。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即日起到8月1日,开展企业自查。工业园区各企业立即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各企业排查出来的隐患要及时整改,对一时无法整改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上报县安监局。

(二)行业排查。8月5日-8月15日,各行业主管部门将组织开展对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园区各企业要积极配合。

(三)工业园管委会督查。8月5日-8月20日,县工业园管委会制定工作方案,对辖区范围内各行各业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大督查。

(四)县政府督查组督查。9月5日-9月10日,园区各企业要迎接好县政府督查组的督查,县政府11个安全生产督查组对照企业自查、行业检查和县工业园管委会组织检查出来的问题集中进行督查,开展安全生产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十的召开是是全党、全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做好十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国家的声誉、形象以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是对各级政府和各部门领导干部执政能力的一次严峻考验,必须坚决抓好,确保万无一失。县政府成立了县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确保大安全大稳定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县工业园管委会也成立了由党工委书记谢强任组长,副书记任副组长、各股室股长为成员的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确保大安全大稳定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园区各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相关领导小组,确保这一系列的自查、检查、督查活动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二)紧抓落实。园区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要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专题研究,认真分析形势,查找问题,落实责任。同时对重点和突出问题,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解决。对因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方案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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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省、市、委县政府工作要求,认真学习省长“6.14”关于全省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重要讲话精神,深刻汲取“5.24”食品厂中毒较大事故、“6.13”较大事和“6.13”天然气爆炸重大事故等事故教训,坚持不懈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健全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自查自纠长效机制,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有力有效控制一般事故,推动全街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确保建党100周年全街道安全稳定。

二、整治时间

(一)全面排查阶段:6月23日前

(二)全面整治阶段:6月24日至7月25日

三、整治分工

1.食品安全及特种设备。

责任领导:

工作任务:重点排查整治食品生产、经营、流通环节安全隐患和整治特种设备安全隐患。

2.交通安全。

责任领导:

工作任务:重点排查整治超载超限、非法运营问题;道路安全隐患;水上交通安全隐患;交通建设项目安全隐患。

3.城镇燃气、住房建设

责任领导:

工作任务:重点排查整治城镇燃气、既有房屋、建筑施工安全隐患。

4.非煤矿山

责任领导:

工作任务:重点排查整治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问题。

5.烟花爆竹、消防安全

责任领导:

工作任务:重点排查整治重点消防单位场所、其他类场所消防安全隐患及烟花爆竹销售点安全问题。

6.农业农村

责任领导:

工作任务:重点排查整治拖拉机等农业机械器具违法违规问题;畜禽养殖场粪便排污问题;农村沼气池及沼气使用安全隐患;其他涉农企业安全生产问题。

7.水利

责任领导:

工作任务:重点排查整治河道、水库、饮水安全、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问题。

8.工业

责任领导:

工作任务:重点排查整治工业、电力、粉尘涉爆、有限空间等安全隐患。

9.校园安全、文旅安全

责任领导:

工作任务:重点排查整治学校场所安全和文化企业、旅游场所、旅游项目等安全隐患。

四、工作要求

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方案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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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各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政府关于全县开展夏季百日安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工作的一系列工作部署及有关会议精神,扎实开展园区夏季百日安全专项行动,强化隐患排查整治,确保夏季百日安全专项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根据安委会关于《莲花县2018年安全生产十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切实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努力实现各企业安全生产平安平稳,决定在2018年2月——2018年12月底全面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十大专项整治行动。现结合园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切实把安全生产十大专项整治行动放在第一位,全力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十大专项整治行动。

园区成立安全生产十大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严松恩(主任)

副组长:李希光(副主任)

成 员:彭珂、刘剑锋、朱汉文

二、细化实施方案。

要按照进行彻底检查的要求,抓紧制定细化大排查工作实施方案。各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文件要求,针对制约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和关键要素,制定具体的大排查工作方案,细化明确大排查的重点内容、标准和要求,并切实抓好全过程的检查,及时将安全生产十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报园区。各企业要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并将排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月上报园区管委会企业服务科。

三、深入宣传发动。

各企业要切实加强宣传发动,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央和省、市县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强化安全生产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把学习活动变为“查找差距、转变作风、明确思路、强化措施”的过程,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十大专项整治行动各项工作要求,全面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通过召开会议、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层层动员部署、宣传发动,使安全生产十大专项整治行动贯穿到每个职工。

四、强化检查整改。

按照“四个一律”、“五个一批”的总体要求,坚持“企业自查是基础、政府督查是关键、消除隐患是核心、遏制事故是目标”的工作原则,深入排查,严格整改。

(一)强化综合督查。园区将组织有关人员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十大专项整治行动全过程的持续综合督查,以及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措施等。在全面督查检查的基础上,采取明察暗访、回头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

(二)严格执法落实整改。对查出的每一个隐患和问题,要现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跟踪落实整改。对查出重大隐患、问题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组织纪律要求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严肃追究失职渎职责任。每次检查,都要认真填写检查情况表,详细记录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人员、发现的隐患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以及整改落实情况。对因检查发现的隐患整改不到位而引发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着眼建立长效机制。把隐患排查纳入日常生产工作范畴,建立隐患排查常态化工作机制。各企业要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机制,建立细化到每个岗位的日常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定期向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报备隐患排查情况、整改结果。及时总结大排查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提炼、丰富,上升固化为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五、加强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各项工作制度,推动大排查工作扎实有序开展,确保取得实效。

(一)工作例会制度。各企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分析研究大排查及百日行动进展情况,提出推进措施。

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方案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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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第16号令)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开展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技术水平为重点,强化监测监控、预报预警、隐患排查治理措施,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完善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构建“企业自查自纠自报、专家现场检查诊断、政府实施挂牌督办、部门执法督促整改”的运行机制,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有效

防范各类事故发生,为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借助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系统,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上半年率先在高危行业企业(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冶金、船舶修造、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

储存和存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实施,下半年逐步在所有行业企业全面展开。年内高危行业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隐患自报率达到100%;其他行业企业隐患自报率达到80%以上;

2013年达到90%以上。隐患整改率达到100%。通过开展企业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增强企业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促使企业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

本质安全生产水平,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明显下降,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

二、职责分工

(一)企业职责

企业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和报告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履行相关法定职责,根据行业部门制定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标准,编制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适合本企业岗位、工艺、设

备要求的隐患自查标准,并按照标准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按照管理层级和行业分类,通过网格化监管系统及时

上报有关部门。要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发挥专家作用,定期聘请专家进行“诊断式”检查,形成群众参与、专家诊断的排查治理机制。

(二)各级政府、经济功能区职责

各级政府、经济功能区要制定实施方案,组织本级监管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指导、督促区市行业监管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现场审查工作;有针对

性地对本辖区内事故隐患集中或危险性较大的领域进行专项整治,对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集中整治、验收销号。

(三)行业监管部门职责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制订本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标准,组织本级监管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每季度按比例进行现场核查,组织开展行业内互诊

和区域间互查;定期对企业隐患自查自纠自报情况统计分析,结合执法检查情况,找准本行业领域薄弱环节,适时开展专项整治。

(四)综合监管部门职责

充分发挥综合监管职责,抓好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的协调、监督、考核;聘请有关专家对各行业部门制定的指导标准进行评审、及时。完善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系统,强化隐患

排查治理模块功能,实现条块结合、信息共享,增强安全生产预警和辅助决策能力。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3-4月)

1.宣传发动。市政府安委会组织召开动员会议,对开展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各级、各部门要结合任务分工和行业实际,制定实施方案,采取各种形式,组织宣传发动,使

企业充分认识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明确隐患排查任务,掌握排查标准和上报程序,增强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

2.制定标准。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或修改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指导标准,并适时予以。

3.培训教育。分层次开展培训。市政府安委会负责组织区市安监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市直及中央、省驻企业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各区市政府按照责任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抓好属地企业主要

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市政府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自行组织行业内相关人员的培训。通过全面培训和严格考核,使有关人员熟练掌握隐患排查标准、网格化操作、自查自报程序等,保

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2年4-12月)

1.企业自查自纠自报

隐患自查。企业依法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按照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标准,排查事故隐患,建立隐患排查档案。

隐患确认。企业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定义及分级》(附件1),组织安全技术负责人或聘请相关专家对事故隐患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隐患等级。

隐患自纠。企业对排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应立即予以排除;对不能及时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应依法组织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及时组织实施,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重大事故隐患整治过程中的安全

隐患上报。企业对排查治理的事故隐患,通过因特网登陆网格化监管系统上报隐患自查自纠情况,并定期进行综合分析。高危行业企业要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其他行业企业于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

日前,将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综合分析后,上报安全监管和有关部门。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行业分类、监管层级,即时将隐患现状、危害程度和治理方案等内容的专项报告,通过网格化监管系

统上报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

隐患评估。企业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组织专家、技术人员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整治情况进行评估。重大隐患整治评估结果、连同评价报告等相关材料,通过网格化监管系

统上报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

2.政府部门监督管理

组织重大事故隐患现场确认。各级、各部门接到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确认,根据事故隐患危害程度,督促企业采取防控治理措施。

抽大事故隐患整治情况。各级、各部门要综合分析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情况,每季度按照本级不少于50%、下级不少于10%的比例,对所监管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对抽查中发现

的违法行为或问题,应立即制止或提出整改措施。

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对企业自报和执法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通过网格化监管系统和新闻媒体等形式,实行分级挂牌督办。公布督办责任部门、

整改责任主体和整改时间,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重大事故隐患及早整治完毕。本级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报上级政府安委会备案。

组织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企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应向挂牌督办部门提交验收销案书面申请和评价报告。挂牌督办部门接到申请后,应组织相关人员或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

况进行验收。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验收不合格的,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定期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各级政府、行业监管部门对本领域企业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情况每季一总结、每季一汇总,形成专题报告,填写《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汇总表》(附件2)

,一并上报本级或上级政府安委会。

(三)总结阶段(2012年10-12月)

1.总结提升。各级政府、各部门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及时总结提炼企业开展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分析隐患排查治理规律与特点,研究提出阶段性工作对策和措施,不断提升隐患排

查治理工作水平。

2.考核评估。从2012年10月至12月,市政府安委会将组织对区市政府、部门落实企业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进行考核。利用网格化监管系统进行综合分析、科学评估,确定考核档次,纳入年终安全生产

工作考核。同时,根据工作运行情况,科学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不断规范管理,实现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常态化监管。

3.总结表彰。以企业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和标准化工作为重点,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示范企业”评比活动,评选标准和条件,对达到标准和条件、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做出突出成绩的企业

,年终给予表彰奖励。同时,对事故隐患排查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监管系统。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属地为主和“一岗双责”要求,把企业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确定责任部门,

明确专人负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的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加强组织协调、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和

新情况。市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企业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需求,不断完善网格化监管系统相关功能模块,融企业隐患上报、统计汇总,以及重大事故隐患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分析,评估结果和整

治效果为一体,以便各级各部门适时掌控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二)实施分类监管,强化工作措施。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根据企业隐患自查自纠自报情况,客观分析、突出重点,实施差异化监管。对“零隐患”上报的企业严格落实“必查”制度,立即对企业进行

执法检查,一旦发现问题从严查处。对企业存在的严重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或实施联合执法。对重大事故隐患要确保整治资金,强化跟踪督办措施,及早整治消除。对一些关联性突出问题要集中

研究、联合会商、找出解决办法,推进工作落实。各级政府要督促企业开通企业网格化监管系统,自觉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对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三)实施典型示范,强化舆论监督。大力培养和树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的典型区市、行业和企业,广泛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全面深化提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把企业隐患自查自

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方案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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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电监会、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程标准,加强政府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深化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非法生产经营的,坚决取缔;对证照手续不全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证照手续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加强监管。通过全市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使全市电力企业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和危险源辨识、分析、监控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全市电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全市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为了做好全市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成立*市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及办公室。

(一)*市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

专项整治领导组主要负责组织制订电力行业专项整治总体工作方案和有关工作制度,对全市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市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各电力企业专项整治工作。

*

(二)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全市电力行业专项整治总体安排,对全市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跟踪了解全市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全市电力行业专项整治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汇总、收集、处理全市电力行业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举报案件。

*

三、专项整治检查的内容

此次专项整治由*市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全市电力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各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全面检查。

对电力企业整治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本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的安排;是否制订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了工作人员,建立了专项整治责任制;是否对本单位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了认真整改。

2.是否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是否依法取得了有关证照,其证照的来源是否合法,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资质,各类资质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对企业从业人员进行了全员培训。

3.电力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安全措施“三同时”手续,是否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审查和验收;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建设和生产的现象;生产系统是否安全运行;是否存在重大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是否做到了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4.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层层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是否得到了有效落实;是否建立了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管安全负责人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重要生产环节、重大隐患跟踪排查治理的部门和负责人。

5.是否贯彻落实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建立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依法设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了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是否按时主持召开了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6.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和标准提取了安全费用;是否建立了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制,重大危险源是否登记建档,制定了监控措施;是否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制订了符合本单位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是否适时进行了演练;是否按规定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是否存在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现象。

7.供电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和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运行及检测检验是否到位;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是否建立了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是否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进行了有效排查和治理。

8.燃煤发电企业储灰场是否按规定编制年度排放计划,排洪设施、排渗设施等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对安全设计与建设施工、相关建设工程核准或审批以及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积极整改;是否对存在危害大坝安全的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能力生产、超期服役等隐患进行了有效治理;下游和周边是否存在居民、铁路、公路、水源地,是否进行了监控和治理。

9.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是否贯彻落实了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电力行业工程建设标准有关条文;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建设单位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健全;对各参建单位以及转包、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否规范;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资质审查是否严格;是否对以坍塌、高处坠落、火灾、施工机械和压力容器设备事故等为重点的隐患排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治理。

四、专项整治的方式

此次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电力企业自查自整、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

(一)电力企业自查自整

全市电力企业要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本次专项整治的内容等要求,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自整措施。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的电力企业,要立即停止非法违法运行,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凡不如实报告的,要依法对电力企业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按时整改。凡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凡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电力企业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县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内所有电力企业(不论非法、合法,不论规模大小,不论隶属关系)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对未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无任何证照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非法电力企业,要列入关闭取缔名单,并实施关闭取缔。

2.对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虽然证照齐全,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电力企业,要列入停产整顿名单,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对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电力企业,要列入正常电力企业名单,并加强日常监管。

县级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内所有电力企业,按上述三种类型分类登记造册,并经分管副县(市、区)长签字后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专项整治期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三类电力企业的名单在本县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与此同时,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列入关闭取缔名单的电力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关闭标准逐一实施关闭取缔,并加强关闭后监督检查,防止死灰复燃;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电力企业,要派人盯守,确保其真正停下来,凡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电力企业,加强日常监管。

(三)市、县联动分类整治

市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到各县(市、区)进行检查时,吸收当地县级政府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形成市、县两级联动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每到一个县,都要将县级政府排查摸底的三类企业名单在当地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布,并将联动检查工作组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向社会公布,欢迎群众举报。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全面听取县级政府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根据县级政府上报的三类电力企业名单,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类整治意见和措施。

1.对照县级政府所报的关闭取缔的电力企业名单,联动检查工作组要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50%),查看对已列入关闭取缔名单的电力企业是否真正实施了关闭取缔;检查关闭是否达到有关标准,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部门和责任人。对列入关闭取缔名单尚未真正关闭的,或经群众举报以及检查中发现在县级政府上报的关闭取缔名单之外的无证非法电力企业,不仅要依法追究非法电力企业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对照县级政府所报的已停产停业整顿的电力企业名单,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对每个证照不全的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停产停业整顿的电力企业进行检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虽然不全,但建设立项经过国家或省、市、县有关部门批准,或经专家认定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标准,相关证照正在办理过程中的电力企业,可确定为保留单位,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在未依法取得全部证照之前,不得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于虽然取得部分证照,但经专家认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列入关闭名单,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关闭;对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电力企业,经专家认定,经过整改消除隐患后可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联动检查工作组要指导帮助其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由市政府组织验收,并经分管副市长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对经专家认定隐患严重、无法经过整改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列入关闭名单,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关闭。

3.对照县级政府所报的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电力企业名单,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对每个电力企业进行检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整体符合安全条件的电力企业,督促其依法搞好生产经营活动,对其中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力企业,要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电力企业限期整改;对于虽然取得了国家要求的有关证照,但在检查中,发现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证照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弄虚作假骗取有关证照的,联动检查工作组要提出暂扣或吊销证照的建议,由有关发证部门依法审查处理;同时,要建议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对所检查的所有电力企业及其分类整治情况详细列表登记,并由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对每个县的检查结果,要分类汇总,经专业技术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后上报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并在媒体进行公布。

五、专项整治的步骤

*市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为期一年,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统一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1个月)

各电力企业要成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根据全市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制订本单位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做好专项整治和检查的安排部署工作。要通过召开会议、公告、媒体宣传等形式,使企业各部门及广大职工都了解和掌握此次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政策措施、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

第二阶段:企业自查自整和县级政府排查摸底阶段(3个月)

各电力企业要对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政府有关要求,自查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制订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各电力企业要将自查自整情况报告所在地县级政府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内所有电力企业进行排查摸底,对排查出的三类电力企业进行分类登记和分类整治,并按规定公布和签字上报。

第三阶段: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阶段(6个月)

电力行业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各县级政府排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方式进行分类整治,并按本方案要求公布和签字上报。

第四阶段:“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阶段(2个月)

为巩固此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市电力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组织检查工作组对各县再进行检查,重点是跟踪抽查各县(市、区)政府对无证照非法电力企业取缔关闭的落实情况;证照不全停产整顿的电力企业的整改情况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等。市电力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组织认真、成效显著的县(市、区)政府及先进企业和个人报省整治领导组给予表彰奖励;对专项整治组织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或在专项整治中依然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县(市、区)政府和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对问题突出的地方和企业,责令延长专项整治期限,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是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大举措,对于推进我市实现“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好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地方各级政府的行政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域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要通过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单位直至人头上。

全市各电力企业要落实专项整治的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制订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和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要建立监督和激励机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深入现场全面细致排查,确保不走过场、不留死角;要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加强对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把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车间班组和每个岗位,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整改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按时整改。对于电力企业周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

(二)规范检查,严格执法。各县(市、区)要制订严密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落实专项整治负责人和各个参与者的责任。要建立完善的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专项整治检查工作。

在检查期间,要严格检查程序。检查工作组要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检查反馈意见告知被检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或违法行为时,要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等执法文书,并责成其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督办。按照有关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和事后问责相结合的要求,对于电力企业整治不认真,敷衍塞责的,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不认真组织专项整治工作,存在应当关闭取缔的非法电力企业而未彻底取缔的、应停产停业整顿而未依法停产停业或检查后仍然发生事故的,建议监察部门追究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三)广泛宣传,完善举报机制。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要主动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参与,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广泛推广,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要大张旗鼓地进行表扬,对专项整治工作认识不到位、工作不认真、整治工作走过场的单位要公开曝光,推动全市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各县(市、区)电力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进_步完善群众举报受理工作机制,确定举报受理机构,制定举报受理工作程序和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明确举报受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保证24小时有人受理。要严肃举报纪律,做到有报必查,属实必奖,并做好举报人的保密工作。要建立受理举报监督机制,要定期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举报受理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示。联动检查工作组每到一个县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欢迎群众举报,接到举报案件要进行认真查证核实。对接到的举报案件应当由当地政府部门处理的要及时移送,需要省、市政府或省、市有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报告。*市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举报电话:*

(四)统筹安排,保障投入。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电力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并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进行统筹安排。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抽调本部门有关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并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切实把此次专项整治检查工作人员配足配强。对检查工作所需车辆、电脑及其他设备要配足配齐,对所需资金要认真核算确保到位,保障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方案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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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安全生产年”深化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精神以及国家、省市有关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生产检查等工作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降事故、控指标、保平安的目标,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安全发展的方针,完善排查机制,创新治理措施,严格执法标准,确保我镇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新突破。

二、工作目标

积极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进一步落实矿山安全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规范企业生产行为,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实现矿山本质安全。具体目标是:

(一)矿山事故得到有效遏制。杜绝较大以上事故,一般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3人以下。

(二)露天矿山开采技术明显提高。露天矿山全部实施中深孔爆破、台阶式开采或分层开采,杜绝“一面墙”开采。

(三)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矿山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主要系统完善,采矿方法与采场要素符合设计要求,提升系统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四)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继续提高。所有矿山企业按要求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矿山企业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管理活动,建立和完善基本技术资料和安全管理台帐。

(五)认真开展非事故违法案件查处。加大对非事故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矿山企业违法违规开采行为。非事故案件查处件数应达到上年生产矿山数的50%。

(六)进一步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矿山布局更趋合理。新设矿点严格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矿山安全整治和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要求,逐步关闭不符合安全条件和“一证多点”矿区。

三、工作重点

(一)建立重点地区监管联系制度。我镇将新民、众缘、白石、彭家、槎源坞、杨家等行政村的矿山列为今年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专项整治的重点企业。

(二)加强对重点隐患的排查与整治。排查与整治的隐患重点是:1、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和“一面坡”开采,作业平台没有达到规定标准;2、不按设计要求组织生产;3、破碎系统安全防护装置不完善;4、地下矿山没有形成有效的机械通风系统;5、采空区不按规定处理、采矿方法不符合开采规程;6、尾矿库防排水设施不完善。

四、工作安排

(一)各矿山企业应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活动,对照《矿山企业(尾矿库)整治检查事故隐患排查表》(见省局文件附件1)和有关矿山开采规程、标准的要求,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活动,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认真落实整改,首次排查整改情况7月底前报镇安监办,以后每季度上报一次。对排查隐患和整改情况应建立台账。

(二)我镇将按照本方案安排,结合《*市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规则》和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对矿山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活动进行检查,对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和矿山的将增加检查的频次。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主体,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一是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是企业,矿山企业必须自觉履行隐患排查和治理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实施停产整改;二是镇安监办要督促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对拒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或排查治理不认真的企业,我们采取相应措施督促企业认真检查,帮助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方案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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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深化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非法生产经营的,坚决取缔;对证照手续不全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证照手续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加强监管。同时,要促进不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的企业逐步退出市场。通过化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确保全县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为做好全县化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特成立县化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领导组负责对全县化工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研究解决全县专项整治中存在的问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雷思高兼任。负责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有关问题;负责专项整治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受理群众举报案件的处理。

三、整治对象及重点

(一)整治对象。全县各类化工企业,同时检查各乡镇、社区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整治重点

1、重点行业。液氯、合成氨、电石、液化石油气、剧毒及有毒气体和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2、重点企业。涉及硝化、氧化(过氧化)、氯化、聚合反应等使用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企业和经营剧毒化学品、加油(气)站、油库等经营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严重不足的危险化学品企业。

3、重点环节。检(维)修、停复产、试生产和废弃装置拆除等操作环节和危险化学品充装环节。

4、重点部位。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及可能形成爆炸、火灾及有毒气体泄漏的场所、罐区等。

5、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的危险化学品重大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和非法生产经营企业、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及关闭取缔情况。

四、专项整治检查内容

此次专项整治将对全县化工企业和乡镇、社区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即“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化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全面检查。

(一)对化工企业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县人民政府对化工企业专项整治的总体要求,对本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的部署;是否制订了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配齐了工作人员,建立了专项整治责任制;是否对本单位及所属的企业和单位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了认真整改。

2、是否履行了相关审批手续,是否依法取得了相关证照,其证照的来源是否合法。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资质,各类资质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全员培训。

3、化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是否通过了安监部门的审查和验收;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现象;生产系统是否安全运行;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是否做到了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4、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层层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是否得到了有效落实;是否建立了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管安全负责人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重要生产环节、重大隐患跟踪排查治理的部门和责任人。

5、是否贯彻落实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建立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依法设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了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是否按时主持召开了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6、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比例提取了安全费用;是否交纳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否建立了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制,重大危险源是否登记建档,制定了监控措施;是否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制订了符合本单位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是否适时进行了演练;是否按规定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是否存在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现象。

7、是否对压力容器、安全阀、气瓶等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附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相关资质要求,对经营、销售、运输、贮存环节进行管理;是否建立了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8、是否对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省安监局《氯碱、合成氨、焦化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晋安监危化字〔2008〕285号)开展安全标准化管理。

(二)对乡镇、社区和部门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县政府本次化工企业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所辖区域内化工企业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摸底中发现的非法化工企业和淘汰化工生产装置都列入了关闭名单,并实施了关闭取缔;是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都列入了停产整顿名单,并采取了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是否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企业加强了日常监管;是否对所有列入关闭取缔、停产停业整顿和正常生产经营的三类化工企业的名单进行了公示。

2、是否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是否制定了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确定了化工集中区或化工园区。

3、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对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进行了层层分解,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实行严格考核;是否建立了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每个重点企业的监管部门和责任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确定的事项是否得到全面落实;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并落实到位。

4、是否建立和落实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各项制度。

5、是否配足配强了监督管理人员;是否建立了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了应急预案,配置了相应的人员和装备,并进行了演练;是否建立了化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制度,并按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

6、是否监督危险化学品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否监督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化工建设项目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是否监督企业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试车和试生产的安全措施等。

7、是否定期组织开展了化工安全生产大检查,跟踪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整改,并将检查结果向上级部门报告,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8、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有关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对化工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了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五、整治方式

全县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采用“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县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

(一)自查自整

化工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行业标准和专项整治检查内容,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检查并采取相应措施。企业自查要立足企业自身,系统排查。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的,要立即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不如实报告的,要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

员的责任。

2、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做到责任人、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限期整改到位。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要按照安全标准化的要求,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提升安全条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排查整治

在企业自查自整的同时,各乡镇、社区按照不论合法非法、不论规模大小、不论隶属关系的“三不论”原则,对辖区内的所有化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相关部门要对各乡镇、社区进行无一遗漏的摸底。按三种类型分类登记,并经乡镇长、管委会主任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县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1、对下列危险化学品企业列入关闭企业名单,并实施关闭:

(1)无任何审批手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

(3)已经关闭取缔和吊销、注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擅自恢复生产经营活动的;

(4)使用列入国家、省明令禁止和淘汰化工生产装置的,包括:4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生产装置,1万吨/年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生产装置;12500kva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农药产品手工包(罐)装设备;间歇法焦油加工生产单套装置5万吨/年以下;粗(轻)苯生产单套装置2.5万吨/年以下;炭化室高度小于4.3m的焦炉(捣鼓焦炉除外);

(5)生产规模过小,难以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1万吨/年以下生产装置的二硫化碳生产企业;

(6)已列入全省焦化产业政策限期关闭名单,逾期未关闭的。

2、对下列企业列入停产整顿企业名单,并责令停产整顿:

(1)证照不全或者虽然证照齐全,但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3)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未办理延期换证的;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和投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3、对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列入正常生产经营企业名单,并加强日常安全监管。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对列入关闭名单的逐一实施关闭取缔。牵头部门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责成专人盯守,确保该停的真正停下来,对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化工企业,要加强日常监管。

(三)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

在县级全面排查专项整治的基础上,按照省市化工企业整治方案的要求,省、市检查组将对县级政府上报的三类化工企业分类处置。县乡两级及有关部门要根据省市专项整治方案以及相关行业专项整治方案安排要求,抽调有关人员参与省市两级联动检查整治,按省市两级专项整治领导组的要求开展工作。

1、对照县人民政府所报的关闭取缔企业名单,联动检查工作组将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查看关闭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真正关闭,关闭是否达到标准,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部门和责任人。对列入关闭名单未真正关闭的,或者弄虚作假的,不仅要依法追究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县乡两级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对照所报的已停产停业整顿的企业名单,联动检查工作组将在专家的指导下,对每个证照不全的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诊断,区别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虽然证照不全,但建设项目经国家、省、市、县有关部门批准或者经专家认定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规范标准,相关证照正在办理过程中的生产经营单位,确定为保留单位,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在未依法取得证照之前,不得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于虽然取得部分证照,但经专家认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列入关闭名单,实施关闭;对于虽然证照齐全,但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化工企业,经专家认定,经过整改消除隐患后可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联动检查工作组要指导帮助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上报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并经分管副市长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对经专家认定隐患严重,无法经过整改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也要列入关闭名单。

3、对照所报的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名单,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专家的指导下,对每个企业进行检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整体符合安全条件的企业,督促其依法搞好生产经营活动;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要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对于虽然取得了国家法定要求的各种证照,但在检查中发现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种证照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或弄虚作假骗取有关证照的,要提出暂扣或吊销证照的建议,由有关发证部门依法审查处理,同时要建议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整治步骤

(一)统一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

要成立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和办公室,根据省、市化工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做好专项整治的安排部署工作。通过召开会议、公告、媒体宣传等形式,使各乡镇、社区、部门和所有化工企业了解专项整治的内容和要求。

(二)企业自查自整和排查摸底阶段

所有化工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对照化工企业检查内容,查找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各化工企业要将自查自整情况报县化工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县政府按照专项整治方式组织各乡镇、社区、牵头部门对全县所有化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排查摸底,对排查出的三类化工企业进行分类整治,并按本方案的要求公布和签字上报。

(三)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阶段

配合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在县级排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专项整治检查内容和联动工作方式进行分类检查、整治,并按本方案要求公布和签字上报。

(四)“回头看”再检查,总结阶段

为巩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开展“回头看”再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对无证无照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取缔关闭的落实情况;证照不全停产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改情况和证照齐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全县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要进行全面总结,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专项整治组织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或在专项整治中依然发生事故的乡镇、社区、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给予严肃批评,对问题突出的单位责令延长专项整治期限,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角度,深刻认识此次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和牵头部门负责人是本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要具体负责。要通过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人。各乡镇、社区和牵头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化工安全整治的具体方案,明确检查的范围、内容、重点、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化工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制订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认真开展自查自整,做到全员、全过程、全覆盖,确保隐患不漏查,不留有死角。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措施和应急预案,限时整改。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周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

(二)规范检查,严格执法。要制订严密的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立专项整治的责任制,落实专项整治负责人和各个参与者的责任。要建立完善的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专项整治检查工作。在检查期间,要严格检查程序。检查工作组要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检查反馈意见告知被检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或违法行为时,要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等执法文书。对于化工企业整治不认真、敷衍塞责,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乡镇、社区、部门不认真组织专项整治工作,存在应当关闭取缔的化工企业而未彻底取缔的、应停产停业整顿而未依法停产停业或检查后仍然发生事故的,建议由监察部门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对配合省、市、县联动检查工作组在检查中,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检查人员的责任。

(三)广泛宣传,完善机制。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开展化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要主动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参与,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广泛推广,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要大张旗鼓地进行表扬,对专项整治工作认识不到位、工作不认真、整治工作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以推动全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县化工企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受理工作机制,确定举报受理机构,制定举报受理工作程序和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明确举报受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保证24小时有人受理。要严肃举报纪律,做到有报必查,属实必奖,并做好举报人的保密工作。要定期向社会公示。

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方案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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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统领,围绕降事故、控指标、保平安的目标,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机制,创新手段,强化措施,确保20*年度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顺利进行,为举办“奥运会”和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活动创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稳步有效推进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决定成立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建委主任虞银花担任,副组长由市建委副主任应柏平担任,成员由委质安处、市场处、宣教处、市本级各监管单位(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市监察支队和市招投标办公室)以及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质安处,负责督促、检查、指导等具体工作事项。同时设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的举报受理电话:871**2。

三、工作目标

在20*年开展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市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安全基础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减少一般事故,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总体形势继续保持平稳,全面完成省建设厅、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各项目标任务。

四、排查治理范围

排查治理范围是全市城乡在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以及建设、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近三年安全生产方面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及20*年度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

五、排查治理内容和依据

(一)排查治理内容:在20*年开展的预防和控制高处坠落、建筑起重机械伤害及高大模板、深基坑坍塌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继续全面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包括:

1、建筑施工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特别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

3、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4、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方案的制定、论证和执行落实;

5、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

6、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及有关物资、设备配备和维护;

7、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和班组的安全检查和整改落实;

8、事故报告和处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追究和处理等。

排查治理重点以防范脚手架(含模板支撑)、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和规范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为重点,主要内容为:一是脚手架工程的搭设方案的编制、审批、交底、验收及使用等情况;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专家论证、交底、验收等情况;二是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验收、使用、维修保养等情况;三是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情况。

(二)隐患排查治理依据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213号)、《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82号)、《建筑施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255号)、《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248号)、《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j33—20*)、《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gj88—*)、《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相关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及其配套文件进行检查和整改。

六、排查治理方式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本级各监管单位和施工、监理、建设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结合实际,分阶段、有重点地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排查治理。

(一)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本级各监管单位必须自评本区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效和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要建立完善隐患排查台帐,及时对检查情况进行梳理、建档。

要对照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对有关单位进行安全隐患的全面排查,并要指导和督促相关企业加强隐患自查和整改,在当前阶段,要着力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要强化对企业用工情况的检查;对企业上报以及重点排查的事故隐患,认真进行梳理汇总,根据各阶段工作安排,有重点地开展阶段性检查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稳步推进,整个隐患排查整治期间,各部门、各单位抽查的项目个数不应小于在建工程数的60%,有条件的地区还可适当增加抽查比例;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对一般隐患要立即整改,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或者一时难以排除的重大隐患,要实行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并进行监控。

要切实加强对大型机械安全监理,对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检查,特别要加强对安装、拆卸等关键工序的监督,对安装、拆卸的专项方案、单位资质、人员资格要进行严格审查,要做到资质证书与实际单位一致、个人证书与本人一致,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准予实施;安装、拆卸活动开始时,要督促施工、监理企业到场进行再次核实并现场监督,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要组织到现场抽查、巡查。

(二)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同时,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登记建档,检查整改完成后,应根据各自工作职责逐项就本单位整改情况上报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

1、实施企业月检制度。各施工、监理企业在隐患排查治理期间,要对所有在建工程项目部(监理部)进行一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交底,交底内容要有书面记录,并经项目经理或总监签字备查。同时,按照各自管理职责每月组织对所有施工(监理)的工程项目进行一次检查,项目排查率要达100%,每次检查的工作程序必须闭合,主要对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情况、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和各类安全防护措施的到位情况进行严格检查,重点对管理薄弱的在建工程、工程的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检查;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带队并作好检查记录并签字,实行“谁检查谁负责”的责任制,发现问题或安全隐患的,要立即督促项目部(监理部)进行整改,确保所属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始终做到有序、规范,符合各项安全生产条件。

监理企业应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复查各种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施工作业,及时向施工企业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包括停工整改),并复查整改结果,整改未完成的,不得签字认可;施工企业不予配合的,要立即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情况;

2、实施项目部周检制度。每个在建工程均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联合组织的周检制度和项目专职安全员、班组长的日检制度,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立即整改,检查要履行人员签字手续,周检对检查以及整改落实情况负总责,所有检查和整改均应作好书面记录,作为考核工作的依据。

3、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建筑市场管理规定。按照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负责协调处理起重机械相关安全隐患,同时,负责确定工程建设合理工期或调整不合理工期,并严格按施工合同支付安全生产施工措施费用;对监理企业报告的安全隐患应督促施工企业进行整改。

(三)我委将在重要时段分别组织督查,督查的主要内容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投入资金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定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况。

(四)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建筑安全治理重点结合起来,解决影响建筑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二是坚持与日常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结合起来,严格建筑安全生产许可,加大打“三非”(非法建设、生产、经营)、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工作力度,消除隐患滋生根源;三是坚持与加强建筑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结合起来,提高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加大安全投入,推进安全技术改造,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七、工作阶段

按照统一部署,全市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分动员部署、排查治理、总结验收三个阶段进行,具体排查治理工作实施要求:

(一)动员部署阶段(20*年4月20日前)。

1、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本级各监管单位要学习领会有关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文件精神,要建立健全机构,坚持“一把手”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业务部门共同抓的安全生产组织保障体系,明确责任和具体工作,落实人员和经费,狠抓落实,全面负责本区域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政府工作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和下达本区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实施指导方案,要明确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工作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时间安排、排查范围、隐患治理要求等向社会,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拓宽发现隐患、治理隐患的渠道。各部门、各单位制订的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实施指导方案于4月16日前报我委备案。

3、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根据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所布置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任务,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实施细则,尤其要具体细化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和要求,及时动员和布置,强化考核和管理,将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企业内部各职能机构、项目部(监理部)和个人。各施工企业要将本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印发至各施工现场,并于4月20日前将实施细则报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排查治理整改阶段(20*年全年)。

第一时段4月至5月

1、根据工作安排,我委将于5月份组织开展全市建筑市场、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和建筑节能大检查。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本级各监管单位要结合我委组织的大检查(检查通知另发文),组织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对照本文排查治理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同时,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抽查。

2、全面落实宁波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督促监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对监理企业实施安全监理给予支持和指导,共同督促施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工作任务,同时,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提前做好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和使用登记,加大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全监管。

3、结合全市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延期工作要求,做好其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继续教育工作,同时,各部门、各单位要督促各施工、监理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强化对一线作业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的基本操作技能和安全防范措施、救护基本知识的培训教育,力争形成人人讲安全、懂安全、会安全操作的新局面。

第二时段6月至10月

要围绕“全国安全生产月”、夏季汛期安全和北京“奥运会”安全,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6月份开展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月活动,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宣传“安全发展”科学理念和“安全奥运”,要集中组织好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培训教育和自查整改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本级各监管单位要加强监督和指导,布置落实好夏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大检查,及时掌握和汇总各企业自查自纠的情况。

5、针对汛期安全生产特点,要重点对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临时设施、承重支模架等重点部位和环节进行重点检查,采取相应措施,做好防台防汛、防暑降温、防火、防中毒工作。同时排查本区域是否存在山体滑坡、垮塌威胁的建筑施工工地。建立完善各类应急救援预案,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安全度汛。

6、北京“奥运会”召开前期要组织召开“迎奥运、除隐患”动员大会,开展一次全面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主要检查各类管理人员工作履职情况、应急救援预案等各类制度完善情况以及现场实体防护情况。同时,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改善职工的工作、生活环境,确保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北京“奥运会”的顺利举办。

(三)总结验收阶段(20*年11月至12月底)

要针对第四季度赶工期、抢任务现象增多和进入冬季的建筑施工特点,深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积极防范遏制建筑安全生产事故。

7、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做好冬季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落实工程实体防护、防火、防中毒、防冰雪灾害等冬季施工安全措施;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本级各监管单位要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重点区域、重点工程组织开展督查、抽查,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消除、处理。

8、11月上旬,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本级各监管单位及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回头看”活动,认真总结20*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评估全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果和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健全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9、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本级各监管单位及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分别做好迎接市政府、省政府、建设部、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的准备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本级各监管单位要深刻认识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北京“奥运会”等活动的重要意义,务必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要求,将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狠抓责任落实,做到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切实把工作做深、做细。凡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疏漏而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市安质总站和市建管处应根据各自安全职责,分别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和宁波国家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做好相关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严格执法,确保实效。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建设程序、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在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备案、施工活动监管、安全生产监督等各个环节规范程序、严格管理。要依法查处假招标、违法发包、违法转包、无证施工等各类违法行为;对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要坚决予以停工整顿,逾期未改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定期要将安全隐患、事故查处情况和处罚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并计入不良行为纪录;对于落实不力、抽查不认真、执法不严的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本级各监管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向当地政府通报情况并于年终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挂钩。

(三)加强宣传,树立典型。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本级各监管单位及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隐患治理年”活动,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普及安全生产知识;要认真总结,坚持正面引导与警示教育相结合,积极宣传推广隐患治理的经验做法,对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中各项措施落实、治理成效显著的企业予以表彰;对因工作措施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以此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本级各监管单位要以“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为契机,完善安全监管规章制度、体制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五)标本兼治,建立机制。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本级各监管单位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和隐患数据库,按要求及时、准确地报送有关信息、数据和资料,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统计,通过排查,建立完善隐患排查台账,及时掌握排查隐患数量、已整改和限期整改隐患数量以及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等管理的数据化。以利于了解和掌握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的进展情况,分析和掌握形势,指导和推动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开展。

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及时统计汇总附件1、2的相关内容,并于每季度第三个月28日前报我委(并提交电子档,email:zhianchu@),同时报送文字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落实和制度建立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推动和进度情况(企业自查自改和行业主管部门查改的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经验、有效做法和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以及有关建议等。

《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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