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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方案

发布时间:2024-03-27 热度:56

企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方案

企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方案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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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目标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县工作安排,以“隐患排查专业化全覆盖、安全责任有形化真落实、问题整改精准化零容忍”为目标,坚决整治落实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政治责任不到位、树立新发展理念不到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以及隐患排查不全面不深入不扎实、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等形式主义突出问题,治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惩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的企业和个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自查自纠长效机制,坚决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整治范围

此次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范围是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客货运(包括班线客运、客运站、公交客运、旅游客运、出租客运、货物运输)、驾培、检测、维修和公路施工领域。重点突出客运站、班线客车、旅游客车等重点车辆,农村、山区、风景区道路等重点路段。

三、整治内容

(一)整治共性内容

1.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情况。以安全生产“五落实五到位”为重点,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各类安全生产资质证照是否齐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健全,人员是否配备到位情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贯彻执行情况;安全保障投入情况,特别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安全生产管理、操作技能、设备设施和作业现场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生产一线职工教育培训情况;企业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情况。

3.安全风险管控情况。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完好状况和日常管理维护情况;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和公告,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制定和落实管控措施情况。

4.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实行隐患闭环管理情况;局属各单位、队股室、企业日常监管执法和安全督查、明查暗访、自查等发现问题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从业人员配备安全防护用品等情况。

5.应急管理情况。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编制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组织应急演练,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等情况;开展事故应急处置的总结评估工作情况;岗位应急培训情况。

(二)整治个性内容

1.全力推进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路段、桥梁的隐患排查,治理公路危险路段及道路防护设施建设情况;

2.“坚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治理公路独柱墩桥梁运行安全提升专项行动,打击工程建设领域非法转分包行为、严查违规和冒险作业专项整治行动。

3.在建公路工程项目参建单位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工地实验室质量检测情况。重点检查桥梁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在建公路工程项目品质工程、施工标准化、平安工地、安全生产费用列支和使用、消防安全工作等相关工作落实情况。

4.加强营运性客货车等车辆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无证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5.严格落实长途客运车辆高速公路限行和驾驶员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情况,加强司乘人员安全教育和各类运输工具安全检测检验,防止运输车辆带“病”运行情况;

6.开展消除客车源头风险行动,检查每月对企业车辆驾驶人“带病”上路,加快推动淘汰卧铺车上门排查,告知等活动资料。

7.安全宣传“进企业”、消防安全宣传“进企业”工作开展情况;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的资料,安全警示教育资料。

8.对汽车客运站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9.职业健康工作开展情况。设置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人员,职业危害的岗位开展职业危害告知,对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人员建立从业人员监控监护档案,开展职业健康宣传培训记录资料。

10.企业修订完善的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判定指南,风险辨识评估标准。建立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和突出问题自查自纠长效机制资料。

11.监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电子运单等制度,切实强化危险货物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全链条安全监管。安全和运输管理股组织对安全监管人员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分批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对汽车客运站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12.客运站健全反恐怖防范措施资料。

四、安排步骤

(一)动员部署、自查整改阶段。(8月28日—8月31日)

1.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主要任务、重点内容和工作要求,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层层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

2.各企业按照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部署要求,组织力量对照检查内容深入开展自查自改。对生产经营建设全过程及每个部位、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全面排查安全风险点和隐患,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建立安全隐患清单和整改清单,落实安全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彻底整改隐患。

(二)严格执法、集中整治阶段。(9月1日-10月15日)

1.局属各单位、队股室、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检查、自查表,详细列明检查事项、具体内容和检查标准,在企业自查自改基础上,组织检查组深入企业开展检查。

2.对检查发现的每一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理。对涉及多部门的重大问题,要加强联合执法。对检查发现的每一项事故隐患,要严格落实整改责任,制定整改措施,立即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

3.要加强警示教育和联合惩戒,集中曝光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公布一批实施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企业,公告一批依法关闭取缔的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三)督查考核、巩固提高阶段。(10月16日—10月31日)

1.局属各单位、队股室要采取突击检查、明查暗访、随机抽查、回头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督查检查。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和高风险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对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企业进行跟踪复查。

2.县交通运输局安全领导小组将组织定期不定期对各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同时对各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2020年度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3.对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期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县交通局将严格落实挂牌督办制度,确保事故调查到位、整改措施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处罚落实到位。

局属各单位、队股室、企业要全面梳理大排查大整治开展情况,将专项行动期间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检查企业数、发现隐患数、重大隐患数、停产整顿企业数、关闭取缔企业数、行政处罚企业数、行政处罚金额等详实数据,汇总于10月30日前报县安委会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靠实工作责任。局属各单位、队股室、企业要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严守安全红线,树牢底线思维,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加强组织领导,及时研究部署,层层压实责任。局属各单位、队股室、企业要认真制定细化行之有效、符合实际的工作方案,以铁的责任担当、以铁的手腕治患、以铁的心肠问责、以铁的办法治本,全力推动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扎实深入开展。

(二)严格排查整治,务求工作实效。局属各单位、队股室要坚持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要对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逐一进行检查。要坚持隐患排查整治“零容忍”,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列出清单、建立台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及时跟踪复查,确保整治到位。对重大隐患依法停产整顿,实行挂牌督办、严管严控、验收销号,严防事故发生。要敢于动真碰硬,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隐患屡改不到位、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企业,在依法严厉处罚的同时纳入“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企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方案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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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着力整治委系统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全力落实各项火灾措施,最大限度地增强工业企业预防火灾能力,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工业企业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小组,负责各项具体工作,任组长,为副组长,为成员。

三、整治范围

工业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

四、工作任务

1、全面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小组对工业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安全隐患大排查,对重点部位要进行拉网式排查,做到不留死角,不留后患。

2、切实整治火灾隐患。工作小组要加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指导力度,严格监督,确保隐患整治到位。对排查出来的重特大火灾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做到整改措施、责任、时限和预案到位,坚决把隐患处置在萌芽状态。

3、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工业企业要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组织开展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五、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时间从2013年7月10日至9月10日。分三个阶段实施。

1、动员部署阶段(7月10至7月15日)。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工作。

2、排查整治阶段(7月16日至8月15日)。按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任务,大力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3、总结阶段(8月16日至9月10日)。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中的经验做法,研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各工业企业于9月5日前将本单位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工作形成文字材料报送给县工信委。

企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方案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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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上级党委、政府和安监、消防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精神为指导,以隐患排查整治为手段,通过对一些工艺落后、设备老化的重点安全隐患企业开展专项整治,进一点夯实滨海工业区(镇)安全生产工作基础,从根本上控制和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目标思路

根据各企业存在隐患严重程度,突出易燃易爆和群死群伤二大重点,因企制宜,有重点、分阶段、针对性采取行政、法律和政策引导等手段,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自查自纠、专家现场诊断、政府挂牌督办、执法督促整改”的隐患排查和整改机制,确保2012年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不突破县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

三、整治重点

结合工业区经济发展现状与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在前期摸排的基础上,整治重点主要是三方面(具体名单详见附表):

1、危化品生产企业,包括易燃易爆特种设备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2、重大消防安全隐患企业,尤其是易发生群死群伤的“三合一”、“多合一”企业。

3、2011年以来特别是近期安全事故多发企业,以及量化检查、联企干部督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企业。

四、具体方法

1、对摸排确定企业,聘请专家对危化品生产企业的设备、设施、工艺及其它安全隐患进行现场评估检查,提出安全生产隐患整治“一厂一策”方案。邀请消防大队有针对性开展消防安全现场检查,明确整改内容和具体要求。

2、配套出台相应政策督促鼓励企业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危设备、设施和工艺。

3、对照县政府《关于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危化品企业主体责任、监管机制。

4、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安全“三同时”制度,及时督促并指导企业开展领证换证工作,全面推行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和涉危工艺自动化控制系统安装工作。

5、组织开展全区危化品从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对摸排确定以外的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量化检查、联企干部督查的形式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发现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组织安全生产专家组进行现场诊断,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方案。

7、对照明确“一厂一策”企业整治方案,借助县安监局、消防大队等部门力量,对限期未整改到位或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进行联合执法。

五、工作安排

(一)组织部署阶段(2月底前)。制定出台危化品生产及消防安全重点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并列出重点整治单位以及整治工作安排。联系县安监局、消防大队,进一步研究落实整治工作措施。联系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完成聘请安全生产专家工作。

(二)隐患排查阶段(第一批:3月1日—3月31日;第二批:4月1日—4月30日;第三批:5月1日—5月31日)

1、第一批:投产较早的4家危化品生产企业(精细、万丰、嘉业、德欧)和4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邀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4家危化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评价,重点对危化品生产企业的设备、设施、工艺进行安全评价,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或无证非法生产的,提出改造或者强制淘汰意见。组织工业区安全生产专家组联合消防大队对消防重点单位开展隐患排查,重点是排查消防“三合一”、“多合一”现象等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并提出整改意见。

2、第二批:10家生产设备、工艺相对危险程度较高的危化品生产企业,组织工业区安全生产专家组对危化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必要时邀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重点对设备、设施检测情况和现状腐蚀情况、危化品从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3、第三批:8家危化品生产企业和量化检查、联企干部督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企业。组织工业区安全生产专家组对危化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重点对设备、设施检测情况和现状腐蚀情况、危化品从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组织专家对量化检查、联企干部督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三)集中整治阶段(第一批:4月1日—10月31日;第二批:5月1日—11月15日;第三批:6月1日—11月30日)

1、第一批:针对专家提出的隐患整治方案,配套相关政策,督促激励企业根据“一厂一策”开展隐患整治;强制安装安全生产自动化装置;强制改造或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危设备、设施和工艺;开展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督促企业申领安全许可;督促企业提交整改回复。

2、第二批、第三批:督促激励企业根据“一厂一策”开展隐患整治;强制安装安全生产自动化装置;强制改造或淘汰腐蚀严重涉危设备设施,限期企业对未按期检测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测;开展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督促企业申领安全许可;严格执行“安全三同时”;组织开展危化品从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督促企业提交整改回复。

(四)巩固提高阶段(第一批:11月1日—12月31日;第二批:11月16日—12月31日;第三批:12月1日—12月31日)

组织专家开展复查;对工业企业隐患整治的情况进行通报;联合县安监局、县消防大队对未完成限期整改的企业进行执法查处。

六、工作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广泛开展工业区危化品生产及消防重点企业隐患整治工作的宣传,在整治工作初期,利用悬挂横幅、新闻媒体报道的形式,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及时编写工作动态,正确引导企业开展隐患整改工作。

(二)、制定奖励措施,加强政策保障。

按照“行政法律与政策引导”相结合思路,为更有效推进工业企业安全重点隐患整治工作,工业区(镇)将专门制定相应的政策意见,对整改工作得力的企业,整改过程中的经济损失予以适当补助,以提高企业进行隐患整改的积极性。同时,委各相关联厂干部要按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积极细致地做好所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工作,做到齐心一致、形成合力,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完成。

企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方案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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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抓好我县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政办发〔2011〕*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发〔2011〕&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市关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相关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全面深入开展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遏制和预防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为实现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时间安排

2011年9月5日至11月10日。

三、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通过在全县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提高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行为,坚决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重点行业(领域)。按照省、市的统一安排部署并结合&实际,此次全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重点行业(领域)主要包括:以道路交通、桥梁安全和水运安全为重点的交通运输行业;以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冶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为重点的工矿商贸行业;以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为重点的建筑施工行业;以移民迁建工程、公路建设和水利水电工程为重点的建设工程领域;以消防安全、特种设备为重点的有关行业。

(三)主要内容。

1. 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道路运输行业重点排查治理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重型运输车辆和运输企业、桥梁、隧洞等方面的隐患;水路运输行业重点排查治理船舶安全状况、驾驶员技能、救生设施设备等方面的隐患;非煤矿山重点排查治理地下矿山冒顶、中毒窒息、跑车坠罐和淹井、火灾,露天矿山边坡坍塌、滑坡、泥石流,尾矿库溃坝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冶金行业重点排查治理煤气、高温金属熔融液体、受限空间作业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危险化学品行业重点排查治理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等方面的隐患;烟花爆竹重点排查治理储存、运输和经营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对非法生产窝点进行拉网式排查,坚决予以打击取缔;民用爆炸物品重点排查治理储存、运输、使用等方面的隐患;建筑施工领域重点排查治理移民迁建工程、公路建设工程、水电站建设、水利工程、房屋和市政工程建设脚手架、高支模、隧道、桥梁、深基坑、起重机械等方面的隐患;消防安全重点排查治理高层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隐患;特种设备重点排查治理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方面的隐患。

2. 全面检查挂牌督办的重**全隐患治理情况。由县安委办牵头,县直相关部门参加,组织专项检查组,对还未完成整改销号的省、市、县“挂牌督办”重**全隐患治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整治工作是否做到“责任、措施、时限、资金和预案”五落实;对隐患突出无安全保障的企业,是否依法停产、停业整顿;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治到位的企业,是否依法予以关闭。

3. 全面检查重大危险源、危险点的安全防范措施。重点检查各企业是否开展过安全风险评估,危险源、危险点是否清楚,是否建立了有关档案,对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危险点是否落实监控、防范和应急措施。

4. 全面检查汛期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道路交通运输企业、矿山企业(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企业、病险水库、建筑施工企业以及泥石流滑坡地质灾害点是否制定了有针对性的防洪度汛措施,对汛期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监控防范措施是否到位,汛期预警、预报、处置等措施是否落实,严防旱涝急转给人民群众生产财产安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5. 全面检查事故调查处理情况。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对今年以来本辖区、本行业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情况进行认真检查,重点检查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罚是否落实到位、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6. 全面检查应急值守和应急准备工作。主要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了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是否制定完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是否组织演练,应急物资储备、经费保障等准备工作是否落实到位。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各关企业要及时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和内容,加强宣传,营造专项行动浓厚氛围。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于2011年9月10日前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动员部署情况报县安委办。

(二)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刻汲取本企业和其他企业以往的事故教训,认真分析,周密部署,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自查自改方案,全面开展隐患排查,认真做好隐患登记,落实整改措施。一般隐患要及时整改消除,重大隐患必须做到“七个一”,既一张检查登记表、一个整改指令、一套整改方案、一份整改责任书、一个挂牌督办单位、一个整改验收结果、一件治理档案。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要加强监控监测,并制定完善有关预案,落实防控措施,严防隐患酿成事故,同时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落实资金和具体责任人,严格按照计划的时间表完成整改工作。负有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促指导,确保隐患排查到位、治理到位。企业要将重大隐患登记表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并按时报县安委办。

(三)督查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开展好本行政辖区专项行动工作,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将于9月上旬起组织督查组,不定期对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工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

(四)总结分析。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专项行动工作总结,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的长效工作机制, 进一步巩固专项行动成果。专项行动工作总结要形成书面材料,于2011年11月2日前报送县安委办。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

五、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全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领导,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安委办,具体负责全县专项行动的组织、指导、督促、检查等方面的工作,由**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要确定相应的机构和人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协调落实相关事项,组织、督促本部门、本行业相关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并确定联络员,负责与办公室的日常联系。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省、市、县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及时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责任分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依法履行主体责任的原则组织实施。县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所管行业(领域)专项行动的督促指导工作。

1. 县交通局、运管所主要负责指导、督促道路交通、水运、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和客运企业、驾驶员资质培训等行业和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抓好交通运营秩序和病险路段、病险桥梁及水运工具等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

2. 县安监局负责指导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冶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 县发改局、经贸局、水利局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负责指导水电站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 县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公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责对民爆器材储存、运输、使用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组织开展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切实加大对“三无”车辆、超员超载、违章载人、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力度,创建良好的交通秩序。

5. 县消防大队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城镇、学校、宾馆、学校、网吧、休闲娱乐场所、高层建筑等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6. 县建设局负责指导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7. 县移民办负责指导移民迁建工程建设项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县安监局和建设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8. 县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组织、指导督促矿产资源勘查企业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严格排查和依法打击各类非法开采国家矿产资源的行为;加强地质灾害的排查、评估、监控,落实有效防范措施。

9. 县质监局主要负责组织、指导、督促锅、容、管、特等压力容器和特种设备行业的安全运行现状检查及相关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10. 教育、农业、旅游等部门按照省、市、县部署要求,根据各自监管职责,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的实际,分别研究制定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抓好各阶段工作的组织、指导及督查。

11. 驻鲁单位和重点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各级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深入排查,及时整改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三)工作要求

1. 为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开展,加大督查检查力度,专项行动实行部门分片包干联系制度。县直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挂钩联系企业制度,强化对挂钩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联系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开展。

2. 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要做到“四个结合”:即把专项行动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市、县有关实施意见相结合,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有关部署要求相结合,与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打非治违、安全标准化建设和先进实用技术推广相结合,与强化执法、严格监管、严查事故相结合。做到排查一处、治理一处、巩固一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企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方案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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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排查治理对象和范围:主要是矿山、水泥、建材、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机械制造、木制品加工、服装加工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交通运输企业;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渔业、农机、水利、旅游等单位;医院、学校、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出租房以及其他有关行业和领域。

(二)排查治理内容: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具体包括: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4.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5.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6.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7.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等情况;

8.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9.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

10.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情况;

11.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等。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建立健全防范措施和管理制度,强化严格执法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事故防御和应急救援能力,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确保我镇工矿企业隐患整改率达到100%,为实现全镇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三、排查治理步骤

整个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年4月20日前)。各村及相关企业应按照镇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和企业实际,研究制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方案或具体指导意见,明确工作责任,广泛动员,统一认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提高生产经营单位整改隐患的自觉性。各村及相关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工作安排请于20*年4月20日前报镇安监站。

(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20*年全年)。各村及相关企业要按照本方案的统一部署,广泛进行宣传,发动企业有计划有步骤地扎实开展自查自改工作。

(三)全面排治理查阶段:(20*年全年)。镇政府要对各村及相关单位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人员进行全面排查、督查,并将此项工作纳入20*年安全年度考核。

四、排查治理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镇政府建立由镇长任组长、镇政府各党委委员、副镇长任副组长、各相关人员为成员的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领导小组,负责这项活动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安监站。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隐患排查工作要突出四个重点,主要是矿山、水泥、建材、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机械制造、木制品加工、服装加工等工矿企业、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易发区域、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区域;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重点企业;汛期、奥运会期间、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切实加大排查和治理工作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一般隐患要及时整改,对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或一时难以排除的重大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治理实行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并加强“一对一”监控。对因整改不到位和整改不力引发安全事故的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企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方案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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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第16号令)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开展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技术水平为重点,强化监测监控、预报预警、隐患排查治理措施,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完善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推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构建“企业自查自纠自报、专家现场检查诊断、政府实施挂牌督办、部门执法督促整改”的运行机制,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有效

防范各类事故发生,为建设宜居幸福的现代化国际城市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借助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系统,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上半年率先在高危行业企业(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冶金、船舶修造、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

储存和存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实施,下半年逐步在所有行业企业全面展开。年内高危行业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隐患自报率达到100%;其他行业企业隐患自报率达到80%以上;

2013年达到90%以上。隐患整改率达到100%。通过开展企业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增强企业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促使企业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

本质安全生产水平,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明显下降,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

二、职责分工

(一)企业职责

企业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和报告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履行相关法定职责,根据行业部门制定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标准,编制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适合本企业岗位、工艺、设

备要求的隐患自查标准,并按照标准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按照管理层级和行业分类,通过网格化监管系统及时

上报有关部门。要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发挥专家作用,定期聘请专家进行“诊断式”检查,形成群众参与、专家诊断的排查治理机制。

(二)各级政府、经济功能区职责

各级政府、经济功能区要制定实施方案,组织本级监管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指导、督促区市行业监管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现场审查工作;有针对

性地对本辖区内事故隐患集中或危险性较大的领域进行专项整治,对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集中整治、验收销号。

(三)行业监管部门职责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制订本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标准,组织本级监管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每季度按比例进行现场核查,组织开展行业内互诊

和区域间互查;定期对企业隐患自查自纠自报情况统计分析,结合执法检查情况,找准本行业领域薄弱环节,适时开展专项整治。

(四)综合监管部门职责

充分发挥综合监管职责,抓好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的协调、监督、考核;聘请有关专家对各行业部门制定的指导标准进行评审、及时。完善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系统,强化隐患

排查治理模块功能,实现条块结合、信息共享,增强安全生产预警和辅助决策能力。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3-4月)

1.宣传发动。市政府安委会组织召开动员会议,对开展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各级、各部门要结合任务分工和行业实际,制定实施方案,采取各种形式,组织宣传发动,使

企业充分认识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明确隐患排查任务,掌握排查标准和上报程序,增强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

2.制定标准。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或修改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指导标准,并适时予以。

3.培训教育。分层次开展培训。市政府安委会负责组织区市安监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市直及中央、省驻企业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各区市政府按照责任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抓好属地企业主要

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培训。市政府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自行组织行业内相关人员的培训。通过全面培训和严格考核,使有关人员熟练掌握隐患排查标准、网格化操作、自查自报程序等,保

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2年4-12月)

1.企业自查自纠自报

隐患自查。企业依法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按照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标准,排查事故隐患,建立隐患排查档案。

隐患确认。企业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定义及分级》(附件1),组织安全技术负责人或聘请相关专家对事故隐患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隐患等级。

隐患自纠。企业对排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应立即予以排除;对不能及时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应依法组织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及时组织实施,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重大事故隐患整治过程中的安全

隐患上报。企业对排查治理的事故隐患,通过因特网登陆网格化监管系统上报隐患自查自纠情况,并定期进行综合分析。高危行业企业要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其他行业企业于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

日前,将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综合分析后,上报安全监管和有关部门。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行业分类、监管层级,即时将隐患现状、危害程度和治理方案等内容的专项报告,通过网格化监管系

统上报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

隐患评估。企业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组织专家、技术人员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整治情况进行评估。重大隐患整治评估结果、连同评价报告等相关材料,通过网格化监管系

统上报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

2.政府部门监督管理

组织重大事故隐患现场确认。各级、各部门接到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查确认,根据事故隐患危害程度,督促企业采取防控治理措施。

抽大事故隐患整治情况。各级、各部门要综合分析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情况,每季度按照本级不少于50%、下级不少于10%的比例,对所监管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对抽查中发现

的违法行为或问题,应立即制止或提出整改措施。

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对企业自报和执法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通过网格化监管系统和新闻媒体等形式,实行分级挂牌督办。公布督办责任部门、

整改责任主体和整改时间,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重大事故隐患及早整治完毕。本级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报上级政府安委会备案。

组织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企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应向挂牌督办部门提交验收销案书面申请和评价报告。挂牌督办部门接到申请后,应组织相关人员或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

况进行验收。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验收不合格的,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定期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各级政府、行业监管部门对本领域企业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情况每季一总结、每季一汇总,形成专题报告,填写《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汇总表》(附件2)

,一并上报本级或上级政府安委会。

(三)总结阶段(2012年10-12月)

1.总结提升。各级政府、各部门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及时总结提炼企业开展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分析隐患排查治理规律与特点,研究提出阶段性工作对策和措施,不断提升隐患排

查治理工作水平。

2.考核评估。从2012年10月至12月,市政府安委会将组织对区市政府、部门落实企业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进行考核。利用网格化监管系统进行综合分析、科学评估,确定考核档次,纳入年终安全生产

工作考核。同时,根据工作运行情况,科学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不断规范管理,实现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常态化监管。

3.总结表彰。以企业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和标准化工作为重点,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示范企业”评比活动,评选标准和条件,对达到标准和条件、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做出突出成绩的企业

,年终给予表彰奖励。同时,对事故隐患排查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监管系统。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属地为主和“一岗双责”要求,把企业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确定责任部门,

明确专人负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的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加强组织协调、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和

新情况。市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企业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需求,不断完善网格化监管系统相关功能模块,融企业隐患上报、统计汇总,以及重大事故隐患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分析,评估结果和整

治效果为一体,以便各级各部门适时掌控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二)实施分类监管,强化工作措施。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根据企业隐患自查自纠自报情况,客观分析、突出重点,实施差异化监管。对“零隐患”上报的企业严格落实“必查”制度,立即对企业进行

执法检查,一旦发现问题从严查处。对企业存在的严重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或实施联合执法。对重大事故隐患要确保整治资金,强化跟踪督办措施,及早整治消除。对一些关联性突出问题要集中

研究、联合会商、找出解决办法,推进工作落实。各级政府要督促企业开通企业网格化监管系统,自觉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对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三)实施典型示范,强化舆论监督。大力培养和树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的典型区市、行业和企业,广泛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全面深化提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把企业隐患自查自

企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方案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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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电监会、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程标准,加强政府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深化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非法生产经营的,坚决取缔;对证照手续不全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证照手续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加强监管。通过全市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使全市电力企业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和危险源辨识、分析、监控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全市电力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全市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为了做好全市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成立*市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及办公室。

(一)*市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

专项整治领导组主要负责组织制订电力行业专项整治总体工作方案和有关工作制度,对全市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市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各电力企业专项整治工作。

*

(二)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全市电力行业专项整治总体安排,对全市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跟踪了解全市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全市电力行业专项整治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汇总、收集、处理全市电力行业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举报案件。

*

三、专项整治检查的内容

此次专项整治由*市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全市电力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各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全面检查。

对电力企业整治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本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的安排;是否制订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了工作人员,建立了专项整治责任制;是否对本单位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了认真整改。

2.是否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是否依法取得了有关证照,其证照的来源是否合法,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资质,各类资质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对企业从业人员进行了全员培训。

3.电力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安全措施“三同时”手续,是否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审查和验收;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建设和生产的现象;生产系统是否安全运行;是否存在重大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是否做到了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4.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层层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是否得到了有效落实;是否建立了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管安全负责人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重要生产环节、重大隐患跟踪排查治理的部门和负责人。

5.是否贯彻落实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建立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依法设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了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是否按时主持召开了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6.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和标准提取了安全费用;是否建立了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制,重大危险源是否登记建档,制定了监控措施;是否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制订了符合本单位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是否适时进行了演练;是否按规定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是否存在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现象。

7.供电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和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运行及检测检验是否到位;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是否建立了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是否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进行了有效排查和治理。

8.燃煤发电企业储灰场是否按规定编制年度排放计划,排洪设施、排渗设施等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对安全设计与建设施工、相关建设工程核准或审批以及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积极整改;是否对存在危害大坝安全的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能力生产、超期服役等隐患进行了有效治理;下游和周边是否存在居民、铁路、公路、水源地,是否进行了监控和治理。

9.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是否贯彻落实了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电力行业工程建设标准有关条文;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建设单位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健全;对各参建单位以及转包、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否规范;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资质审查是否严格;是否对以坍塌、高处坠落、火灾、施工机械和压力容器设备事故等为重点的隐患排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治理。

四、专项整治的方式

此次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电力企业自查自整、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

(一)电力企业自查自整

全市电力企业要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本次专项整治的内容等要求,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自整措施。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的电力企业,要立即停止非法违法运行,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凡不如实报告的,要依法对电力企业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按时整改。凡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凡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县级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

在电力企业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县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内所有电力企业(不论非法、合法,不论规模大小,不论隶属关系)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1.对未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无任何证照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非法电力企业,要列入关闭取缔名单,并实施关闭取缔。

2.对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虽然证照齐全,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电力企业,要列入停产整顿名单,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对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电力企业,要列入正常电力企业名单,并加强日常监管。

县级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内所有电力企业,按上述三种类型分类登记造册,并经分管副县(市、区)长签字后上报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专项整治期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三类电力企业的名单在本县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与此同时,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列入关闭取缔名单的电力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关闭标准逐一实施关闭取缔,并加强关闭后监督检查,防止死灰复燃;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电力企业,要派人盯守,确保其真正停下来,凡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电力企业,加强日常监管。

(三)市、县联动分类整治

市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到各县(市、区)进行检查时,吸收当地县级政府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形成市、县两级联动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每到一个县,都要将县级政府排查摸底的三类企业名单在当地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布,并将联动检查工作组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向社会公布,欢迎群众举报。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全面听取县级政府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根据县级政府上报的三类电力企业名单,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类整治意见和措施。

1.对照县级政府所报的关闭取缔的电力企业名单,联动检查工作组要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50%),查看对已列入关闭取缔名单的电力企业是否真正实施了关闭取缔;检查关闭是否达到有关标准,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部门和责任人。对列入关闭取缔名单尚未真正关闭的,或经群众举报以及检查中发现在县级政府上报的关闭取缔名单之外的无证非法电力企业,不仅要依法追究非法电力企业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对照县级政府所报的已停产停业整顿的电力企业名单,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对每个证照不全的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停产停业整顿的电力企业进行检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虽然不全,但建设立项经过国家或省、市、县有关部门批准,或经专家认定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标准,相关证照正在办理过程中的电力企业,可确定为保留单位,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在未依法取得全部证照之前,不得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于虽然取得部分证照,但经专家认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列入关闭名单,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关闭;对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电力企业,经专家认定,经过整改消除隐患后可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联动检查工作组要指导帮助其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由市政府组织验收,并经分管副市长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对经专家认定隐患严重、无法经过整改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列入关闭名单,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关闭。

3.对照县级政府所报的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电力企业名单,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对每个电力企业进行检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整体符合安全条件的电力企业,督促其依法搞好生产经营活动,对其中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力企业,要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电力企业限期整改;对于虽然取得了国家要求的有关证照,但在检查中,发现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证照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弄虚作假骗取有关证照的,联动检查工作组要提出暂扣或吊销证照的建议,由有关发证部门依法审查处理;同时,要建议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对所检查的所有电力企业及其分类整治情况详细列表登记,并由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对每个县的检查结果,要分类汇总,经专业技术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后上报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并在媒体进行公布。

五、专项整治的步骤

*市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为期一年,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统一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1个月)

各电力企业要成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根据全市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制订本单位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做好专项整治和检查的安排部署工作。要通过召开会议、公告、媒体宣传等形式,使企业各部门及广大职工都了解和掌握此次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政策措施、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

第二阶段:企业自查自整和县级政府排查摸底阶段(3个月)

各电力企业要对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政府有关要求,自查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制订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各电力企业要将自查自整情况报告所在地县级政府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内所有电力企业进行排查摸底,对排查出的三类电力企业进行分类登记和分类整治,并按规定公布和签字上报。

第三阶段: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阶段(6个月)

电力行业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各县级政府排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方式进行分类整治,并按本方案要求公布和签字上报。

第四阶段:“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阶段(2个月)

为巩固此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市电力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组织检查工作组对各县再进行检查,重点是跟踪抽查各县(市、区)政府对无证照非法电力企业取缔关闭的落实情况;证照不全停产整顿的电力企业的整改情况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等。市电力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组织认真、成效显著的县(市、区)政府及先进企业和个人报省整治领导组给予表彰奖励;对专项整治组织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或在专项整治中依然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县(市、区)政府和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对问题突出的地方和企业,责令延长专项整治期限,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是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大举措,对于推进我市实现“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好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地方各级政府的行政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域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要通过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单位直至人头上。

全市各电力企业要落实专项整治的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制订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和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要建立监督和激励机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深入现场全面细致排查,确保不走过场、不留死角;要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加强对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把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车间班组和每个岗位,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整改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按时整改。对于电力企业周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

(二)规范检查,严格执法。各县(市、区)要制订严密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落实专项整治负责人和各个参与者的责任。要建立完善的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专项整治检查工作。

在检查期间,要严格检查程序。检查工作组要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检查反馈意见告知被检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或违法行为时,要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等执法文书,并责成其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督办。按照有关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和事后问责相结合的要求,对于电力企业整治不认真,敷衍塞责的,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不认真组织专项整治工作,存在应当关闭取缔的非法电力企业而未彻底取缔的、应停产停业整顿而未依法停产停业或检查后仍然发生事故的,建议监察部门追究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三)广泛宣传,完善举报机制。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要主动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参与,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广泛推广,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要大张旗鼓地进行表扬,对专项整治工作认识不到位、工作不认真、整治工作走过场的单位要公开曝光,推动全市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各县(市、区)电力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进_步完善群众举报受理工作机制,确定举报受理机构,制定举报受理工作程序和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明确举报受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保证24小时有人受理。要严肃举报纪律,做到有报必查,属实必奖,并做好举报人的保密工作。要建立受理举报监督机制,要定期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举报受理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示。联动检查工作组每到一个县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欢迎群众举报,接到举报案件要进行认真查证核实。对接到的举报案件应当由当地政府部门处理的要及时移送,需要省、市政府或省、市有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报告。*市电力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举报电话:*

(四)统筹安排,保障投入。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电力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并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进行统筹安排。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抽调本部门有关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并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切实把此次专项整治检查工作人员配足配强。对检查工作所需车辆、电脑及其他设备要配足配齐,对所需资金要认真核算确保到位,保障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企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方案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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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安全生产年”深化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精神以及国家、省市有关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生产检查等工作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降事故、控指标、保平安的目标,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安全发展的方针,完善排查机制,创新治理措施,严格执法标准,确保我镇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新突破。

二、工作目标

积极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进一步落实矿山安全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规范企业生产行为,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实现矿山本质安全。具体目标是:

(一)矿山事故得到有效遏制。杜绝较大以上事故,一般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3人以下。

(二)露天矿山开采技术明显提高。露天矿山全部实施中深孔爆破、台阶式开采或分层开采,杜绝“一面墙”开采。

(三)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矿山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主要系统完善,采矿方法与采场要素符合设计要求,提升系统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四)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继续提高。所有矿山企业按要求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矿山企业全面开展安全标准化管理活动,建立和完善基本技术资料和安全管理台帐。

(五)认真开展非事故违法案件查处。加大对非事故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矿山企业违法违规开采行为。非事故案件查处件数应达到上年生产矿山数的50%。

(六)进一步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矿山布局更趋合理。新设矿点严格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矿山安全整治和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要求,逐步关闭不符合安全条件和“一证多点”矿区。

三、工作重点

(一)建立重点地区监管联系制度。我镇将新民、众缘、白石、彭家、槎源坞、杨家等行政村的矿山列为今年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专项整治的重点企业。

(二)加强对重点隐患的排查与整治。排查与整治的隐患重点是:1、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和“一面坡”开采,作业平台没有达到规定标准;2、不按设计要求组织生产;3、破碎系统安全防护装置不完善;4、地下矿山没有形成有效的机械通风系统;5、采空区不按规定处理、采矿方法不符合开采规程;6、尾矿库防排水设施不完善。

四、工作安排

(一)各矿山企业应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活动,对照《矿山企业(尾矿库)整治检查事故隐患排查表》(见省局文件附件1)和有关矿山开采规程、标准的要求,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活动,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认真落实整改,首次排查整改情况7月底前报镇安监办,以后每季度上报一次。对排查隐患和整改情况应建立台账。

(二)我镇将按照本方案安排,结合《*市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规则》和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对矿山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活动进行检查,对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和矿山的将增加检查的频次。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主体,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一是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是企业,矿山企业必须自觉履行隐患排查和治理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必须及时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要实施停产整改;二是镇安监办要督促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对拒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或排查治理不认真的企业,我们采取相应措施督促企业认真检查,帮助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企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方案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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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深化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非法生产经营的,坚决取缔;对证照手续不全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证照手续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加强监管。同时,要促进不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的企业逐步退出市场。通过化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确保全县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为做好全县化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特成立县化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领导组负责对全县化工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研究解决全县专项整治中存在的问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雷思高兼任。负责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有关问题;负责专项整治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受理群众举报案件的处理。

三、整治对象及重点

(一)整治对象。全县各类化工企业,同时检查各乡镇、社区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整治重点

1、重点行业。液氯、合成氨、电石、液化石油气、剧毒及有毒气体和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2、重点企业。涉及硝化、氧化(过氧化)、氯化、聚合反应等使用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企业和经营剧毒化学品、加油(气)站、油库等经营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严重不足的危险化学品企业。

3、重点环节。检(维)修、停复产、试生产和废弃装置拆除等操作环节和危险化学品充装环节。

4、重点部位。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及可能形成爆炸、火灾及有毒气体泄漏的场所、罐区等。

5、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的危险化学品重大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和非法生产经营企业、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及关闭取缔情况。

四、专项整治检查内容

此次专项整治将对全县化工企业和乡镇、社区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即“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化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全面检查。

(一)对化工企业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县人民政府对化工企业专项整治的总体要求,对本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的部署;是否制订了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配齐了工作人员,建立了专项整治责任制;是否对本单位及所属的企业和单位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了认真整改。

2、是否履行了相关审批手续,是否依法取得了相关证照,其证照的来源是否合法。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资质,各类资质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全员培训。

3、化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是否通过了安监部门的审查和验收;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现象;生产系统是否安全运行;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是否做到了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4、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层层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是否得到了有效落实;是否建立了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管安全负责人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重要生产环节、重大隐患跟踪排查治理的部门和责任人。

5、是否贯彻落实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建立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依法设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了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是否按时主持召开了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6、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比例提取了安全费用;是否交纳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否建立了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制,重大危险源是否登记建档,制定了监控措施;是否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制订了符合本单位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是否适时进行了演练;是否按规定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是否存在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现象。

7、是否对压力容器、安全阀、气瓶等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附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相关资质要求,对经营、销售、运输、贮存环节进行管理;是否建立了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8、是否对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省安监局《氯碱、合成氨、焦化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晋安监危化字〔2008〕285号)开展安全标准化管理。

(二)对乡镇、社区和部门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按照县政府本次化工企业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所辖区域内化工企业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摸底中发现的非法化工企业和淘汰化工生产装置都列入了关闭名单,并实施了关闭取缔;是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都列入了停产整顿名单,并采取了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是否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企业加强了日常监管;是否对所有列入关闭取缔、停产停业整顿和正常生产经营的三类化工企业的名单进行了公示。

2、是否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是否制定了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确定了化工集中区或化工园区。

3、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对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进行了层层分解,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实行严格考核;是否建立了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每个重点企业的监管部门和责任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确定的事项是否得到全面落实;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并落实到位。

4、是否建立和落实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各项制度。

5、是否配足配强了监督管理人员;是否建立了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了应急预案,配置了相应的人员和装备,并进行了演练;是否建立了化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制度,并按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

6、是否监督危险化学品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否监督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化工建设项目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是否监督企业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试车和试生产的安全措施等。

7、是否定期组织开展了化工安全生产大检查,跟踪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整改,并将检查结果向上级部门报告,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8、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有关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对化工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了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五、整治方式

全县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采用“企业全面自查自整,县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

(一)自查自整

化工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行业标准和专项整治检查内容,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检查并采取相应措施。企业自查要立足企业自身,系统排查。

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的,要立即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不如实报告的,要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

员的责任。

2、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做到责任人、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限期整改到位。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要按照安全标准化的要求,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提升安全条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排查整治

在企业自查自整的同时,各乡镇、社区按照不论合法非法、不论规模大小、不论隶属关系的“三不论”原则,对辖区内的所有化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相关部门要对各乡镇、社区进行无一遗漏的摸底。按三种类型分类登记,并经乡镇长、管委会主任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县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

1、对下列危险化学品企业列入关闭企业名单,并实施关闭:

(1)无任何审批手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

(3)已经关闭取缔和吊销、注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擅自恢复生产经营活动的;

(4)使用列入国家、省明令禁止和淘汰化工生产装置的,包括:4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生产装置,1万吨/年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生产装置;12500kva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农药产品手工包(罐)装设备;间歇法焦油加工生产单套装置5万吨/年以下;粗(轻)苯生产单套装置2.5万吨/年以下;炭化室高度小于4.3m的焦炉(捣鼓焦炉除外);

(5)生产规模过小,难以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1万吨/年以下生产装置的二硫化碳生产企业;

(6)已列入全省焦化产业政策限期关闭名单,逾期未关闭的。

2、对下列企业列入停产整顿企业名单,并责令停产整顿:

(1)证照不全或者虽然证照齐全,但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3)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未办理延期换证的;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批准,擅自建设和投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3、对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列入正常生产经营企业名单,并加强日常安全监管。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对列入关闭名单的逐一实施关闭取缔。牵头部门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责成专人盯守,确保该停的真正停下来,对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化工企业,要加强日常监管。

(三)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

在县级全面排查专项整治的基础上,按照省市化工企业整治方案的要求,省、市检查组将对县级政府上报的三类化工企业分类处置。县乡两级及有关部门要根据省市专项整治方案以及相关行业专项整治方案安排要求,抽调有关人员参与省市两级联动检查整治,按省市两级专项整治领导组的要求开展工作。

1、对照县人民政府所报的关闭取缔企业名单,联动检查工作组将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查看关闭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真正关闭,关闭是否达到标准,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部门和责任人。对列入关闭名单未真正关闭的,或者弄虚作假的,不仅要依法追究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县乡两级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2、对照所报的已停产停业整顿的企业名单,联动检查工作组将在专家的指导下,对每个证照不全的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进行全面检查诊断,区别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虽然证照不全,但建设项目经国家、省、市、县有关部门批准或者经专家认定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规范标准,相关证照正在办理过程中的生产经营单位,确定为保留单位,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在未依法取得证照之前,不得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于虽然取得部分证照,但经专家认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列入关闭名单,实施关闭;对于虽然证照齐全,但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化工企业,经专家认定,经过整改消除隐患后可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联动检查工作组要指导帮助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上报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并经分管副市长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对经专家认定隐患严重,无法经过整改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也要列入关闭名单。

3、对照所报的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名单,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专家的指导下,对每个企业进行检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整体符合安全条件的企业,督促其依法搞好生产经营活动;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要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对于虽然取得了国家法定要求的各种证照,但在检查中发现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种证照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或弄虚作假骗取有关证照的,要提出暂扣或吊销证照的建议,由有关发证部门依法审查处理,同时要建议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整治步骤

(一)统一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

要成立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和办公室,根据省、市化工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做好专项整治的安排部署工作。通过召开会议、公告、媒体宣传等形式,使各乡镇、社区、部门和所有化工企业了解专项整治的内容和要求。

(二)企业自查自整和排查摸底阶段

所有化工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对照化工企业检查内容,查找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各化工企业要将自查自整情况报县化工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县政府按照专项整治方式组织各乡镇、社区、牵头部门对全县所有化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排查摸底,对排查出的三类化工企业进行分类整治,并按本方案的要求公布和签字上报。

(三)省市县三级联动分类整治阶段

配合省市县三级联动检查工作组在县级排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专项整治检查内容和联动工作方式进行分类检查、整治,并按本方案要求公布和签字上报。

(四)“回头看”再检查,总结阶段

为巩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开展“回头看”再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对无证无照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取缔关闭的落实情况;证照不全停产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改情况和证照齐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全县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要进行全面总结,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专项整治组织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或在专项整治中依然发生事故的乡镇、社区、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给予严肃批评,对问题突出的单位责令延长专项整治期限,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角度,深刻认识此次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管委会和牵头部门负责人是本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要具体负责。要通过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人。各乡镇、社区和牵头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化工安全整治的具体方案,明确检查的范围、内容、重点、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化工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制订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认真开展自查自整,做到全员、全过程、全覆盖,确保隐患不漏查,不留有死角。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措施和应急预案,限时整改。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周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

(二)规范检查,严格执法。要制订严密的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立专项整治的责任制,落实专项整治负责人和各个参与者的责任。要建立完善的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专项整治检查工作。在检查期间,要严格检查程序。检查工作组要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检查反馈意见告知被检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或违法行为时,要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等执法文书。对于化工企业整治不认真、敷衍塞责,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乡镇、社区、部门不认真组织专项整治工作,存在应当关闭取缔的化工企业而未彻底取缔的、应停产停业整顿而未依法停产停业或检查后仍然发生事故的,建议由监察部门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对配合省、市、县联动检查工作组在检查中,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检查人员的责任。

(三)广泛宣传,完善机制。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开展化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要主动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参与,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广泛推广,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要大张旗鼓地进行表扬,对专项整治工作认识不到位、工作不认真、整治工作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以推动全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县化工企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受理工作机制,确定举报受理机构,制定举报受理工作程序和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明确举报受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保证24小时有人受理。要严肃举报纪律,做到有报必查,属实必奖,并做好举报人的保密工作。要定期向社会公示。

企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方案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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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统领,围绕降事故、控指标、保平安的目标,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机制,创新手段,强化措施,确保20*年度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顺利进行,为举办“奥运会”和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活动创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稳步有效推进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决定成立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建委主任虞银花担任,副组长由市建委副主任应柏平担任,成员由委质安处、市场处、宣教处、市本级各监管单位(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市监察支队和市招投标办公室)以及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质安处,负责督促、检查、指导等具体工作事项。同时设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的举报受理电话:871**2。

三、工作目标

在20*年开展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市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安全基础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减少一般事故,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总体形势继续保持平稳,全面完成省建设厅、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各项目标任务。

四、排查治理范围

排查治理范围是全市城乡在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以及建设、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近三年安全生产方面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及20*年度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

五、排查治理内容和依据

(一)排查治理内容:在20*年开展的预防和控制高处坠落、建筑起重机械伤害及高大模板、深基坑坍塌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继续全面开展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包括:

1、建筑施工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特别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

3、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4、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方案的制定、论证和执行落实;

5、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

6、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及有关物资、设备配备和维护;

7、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和班组的安全检查和整改落实;

8、事故报告和处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追究和处理等。

排查治理重点以防范脚手架(含模板支撑)、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和规范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为重点,主要内容为:一是脚手架工程的搭设方案的编制、审批、交底、验收及使用等情况;模板支撑系统的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专家论证、交底、验收等情况;二是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验收、使用、维修保养等情况;三是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查验、使用情况。

(二)隐患排查治理依据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213号)、《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82号)、《建筑施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255号)、《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248号)、《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j33—20*)、《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gj88—*)、《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相关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及其配套文件进行检查和整改。

六、排查治理方式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本级各监管单位和施工、监理、建设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结合实际,分阶段、有重点地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排查治理。

(一)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本级各监管单位必须自评本区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效和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要建立完善隐患排查台帐,及时对检查情况进行梳理、建档。

要对照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对有关单位进行安全隐患的全面排查,并要指导和督促相关企业加强隐患自查和整改,在当前阶段,要着力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要强化对企业用工情况的检查;对企业上报以及重点排查的事故隐患,认真进行梳理汇总,根据各阶段工作安排,有重点地开展阶段性检查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稳步推进,整个隐患排查整治期间,各部门、各单位抽查的项目个数不应小于在建工程数的60%,有条件的地区还可适当增加抽查比例;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对一般隐患要立即整改,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或者一时难以排除的重大隐患,要实行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并进行监控。

要切实加强对大型机械安全监理,对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检查,特别要加强对安装、拆卸等关键工序的监督,对安装、拆卸的专项方案、单位资质、人员资格要进行严格审查,要做到资质证书与实际单位一致、个人证书与本人一致,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准予实施;安装、拆卸活动开始时,要督促施工、监理企业到场进行再次核实并现场监督,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要组织到现场抽查、巡查。

(二)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同时,保证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登记建档,检查整改完成后,应根据各自工作职责逐项就本单位整改情况上报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

1、实施企业月检制度。各施工、监理企业在隐患排查治理期间,要对所有在建工程项目部(监理部)进行一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交底,交底内容要有书面记录,并经项目经理或总监签字备查。同时,按照各自管理职责每月组织对所有施工(监理)的工程项目进行一次检查,项目排查率要达100%,每次检查的工作程序必须闭合,主要对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情况、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和各类安全防护措施的到位情况进行严格检查,重点对管理薄弱的在建工程、工程的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检查;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带队并作好检查记录并签字,实行“谁检查谁负责”的责任制,发现问题或安全隐患的,要立即督促项目部(监理部)进行整改,确保所属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始终做到有序、规范,符合各项安全生产条件。

监理企业应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复查各种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施工作业,及时向施工企业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包括停工整改),并复查整改结果,整改未完成的,不得签字认可;施工企业不予配合的,要立即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情况;

2、实施项目部周检制度。每个在建工程均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联合组织的周检制度和项目专职安全员、班组长的日检制度,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立即整改,检查要履行人员签字手续,周检对检查以及整改落实情况负总责,所有检查和整改均应作好书面记录,作为考核工作的依据。

3、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建筑市场管理规定。按照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负责协调处理起重机械相关安全隐患,同时,负责确定工程建设合理工期或调整不合理工期,并严格按施工合同支付安全生产施工措施费用;对监理企业报告的安全隐患应督促施工企业进行整改。

(三)我委将在重要时段分别组织督查,督查的主要内容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投入资金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应急措施制定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况。

(四)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三个结合”。一是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建筑安全治理重点结合起来,解决影响建筑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二是坚持与日常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结合起来,严格建筑安全生产许可,加大打“三非”(非法建设、生产、经营)、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工作力度,消除隐患滋生根源;三是坚持与加强建筑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结合起来,提高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加大安全投入,推进安全技术改造,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七、工作阶段

按照统一部署,全市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分动员部署、排查治理、总结验收三个阶段进行,具体排查治理工作实施要求:

(一)动员部署阶段(20*年4月20日前)。

1、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本级各监管单位要学习领会有关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文件精神,要建立健全机构,坚持“一把手”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业务部门共同抓的安全生产组织保障体系,明确责任和具体工作,落实人员和经费,狠抓落实,全面负责本区域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政府工作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和下达本区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实施指导方案,要明确工作目标,分解落实工作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时间安排、排查范围、隐患治理要求等向社会,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拓宽发现隐患、治理隐患的渠道。各部门、各单位制订的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实施指导方案于4月16日前报我委备案。

3、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根据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所布置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任务,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实施细则,尤其要具体细化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和要求,及时动员和布置,强化考核和管理,将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企业内部各职能机构、项目部(监理部)和个人。各施工企业要将本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印发至各施工现场,并于4月20日前将实施细则报工程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排查治理整改阶段(20*年全年)。

第一时段4月至5月

1、根据工作安排,我委将于5月份组织开展全市建筑市场、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和建筑节能大检查。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本级各监管单位要结合我委组织的大检查(检查通知另发文),组织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对照本文排查治理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同时,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抽查。

2、全面落实宁波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督促监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对监理企业实施安全监理给予支持和指导,共同督促施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工作任务,同时,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要求,提前做好起重机械设备产权登记和使用登记,加大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全监管。

3、结合全市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延期工作要求,做好其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继续教育工作,同时,各部门、各单位要督促各施工、监理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强化对一线作业人员尤其是农民工的基本操作技能和安全防范措施、救护基本知识的培训教育,力争形成人人讲安全、懂安全、会安全操作的新局面。

第二时段6月至10月

要围绕“全国安全生产月”、夏季汛期安全和北京“奥运会”安全,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6月份开展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月活动,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宣传“安全发展”科学理念和“安全奥运”,要集中组织好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培训教育和自查整改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本级各监管单位要加强监督和指导,布置落实好夏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大检查,及时掌握和汇总各企业自查自纠的情况。

5、针对汛期安全生产特点,要重点对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临时设施、承重支模架等重点部位和环节进行重点检查,采取相应措施,做好防台防汛、防暑降温、防火、防中毒工作。同时排查本区域是否存在山体滑坡、垮塌威胁的建筑施工工地。建立完善各类应急救援预案,严防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安全度汛。

6、北京“奥运会”召开前期要组织召开“迎奥运、除隐患”动员大会,开展一次全面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主要检查各类管理人员工作履职情况、应急救援预案等各类制度完善情况以及现场实体防护情况。同时,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改善职工的工作、生活环境,确保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北京“奥运会”的顺利举办。

(三)总结验收阶段(20*年11月至12月底)

要针对第四季度赶工期、抢任务现象增多和进入冬季的建筑施工特点,深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积极防范遏制建筑安全生产事故。

7、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做好冬季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落实工程实体防护、防火、防中毒、防冰雪灾害等冬季施工安全措施;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本级各监管单位要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重点区域、重点工程组织开展督查、抽查,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消除、处理。

8、11月上旬,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本级各监管单位及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回头看”活动,认真总结20*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评估全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果和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健全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9、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本级各监管单位及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分别做好迎接市政府、省政府、建设部、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的准备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本级各监管单位要深刻认识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北京“奥运会”等活动的重要意义,务必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要求,将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狠抓责任落实,做到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切实把工作做深、做细。凡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疏漏而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市安质总站和市建管处应根据各自安全职责,分别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和宁波国家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做好相关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严格执法,确保实效。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建设程序、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在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备案、施工活动监管、安全生产监督等各个环节规范程序、严格管理。要依法查处假招标、违法发包、违法转包、无证施工等各类违法行为;对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要坚决予以停工整顿,逾期未改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定期要将安全隐患、事故查处情况和处罚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并计入不良行为纪录;对于落实不力、抽查不认真、执法不严的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本级各监管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向当地政府通报情况并于年终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挂钩。

(三)加强宣传,树立典型。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本级各监管单位及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隐患治理年”活动,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普及安全生产知识;要认真总结,坚持正面引导与警示教育相结合,积极宣传推广隐患治理的经验做法,对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工作中各项措施落实、治理成效显著的企业予以表彰;对因工作措施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以此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本级各监管单位要以“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为契机,完善安全监管规章制度、体制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五)标本兼治,建立机制。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本级各监管单位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和隐患数据库,按要求及时、准确地报送有关信息、数据和资料,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统计,通过排查,建立完善隐患排查台账,及时掌握排查隐患数量、已整改和限期整改隐患数量以及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等管理的数据化。以利于了解和掌握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的进展情况,分析和掌握形势,指导和推动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开展。

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及时统计汇总附件1、2的相关内容,并于每季度第三个月28日前报我委(并提交电子档,email:zhianchu@),同时报送文字说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落实和制度建立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推动和进度情况(企业自查自改和行业主管部门查改的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经验、有效做法和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以及有关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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