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场奖惩制度是管理风电场运营团队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生产奖励:对严格遵守安全规程、无事故的员工进行表彰和奖励。
2. 绩效考核奖惩:依据员工的工作效率、设备维护情况及发电量等关键指标进行评价。
3. 技能提升激励:鼓励员工提升专业技能,通过考试或认证的员工可获得额外奖励。
4. 环保合规性:对遵守环保法规、减少环境污染的行为给予肯定。
5. 团队协作表彰:强调团队合作精神,对协作效果显著的团队进行表扬和奖励。
风电场奖惩制度的具体内容应详细明确,包括奖励标准、惩罚措施、执行流程等。例如:
- 奖励标准:设定明确的绩效目标,如设备运行效率提高一定比例、安全生产连续达到一定天数等。 - 惩罚措施:对于违反安全规定或导致设备故障的员工,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甚至解雇等处理。 - 执行流程:设立公正透明的评审委员会,定期评估员工表现,确保奖惩公平实施。
制定风电场奖惩制度时,需遵循以下规范:
1. 公正公平:奖惩标准需公开透明,确保所有员工在同一标准下接受评判。
2. 及时性:奖励和惩罚应及时执行,以强化行为影响。
3. 激励性:奖励应具有吸引力,惩罚应具有威慑力,以激发员工积极性。
4. 反馈机制:定期收集员工反馈,对制度进行调整优化,确保其有效性和适应性。
风电场奖惩制度对于风电场的高效运营至关重要。一方面,它能够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设备故障率,从而提升风电场的发电能力;另一方面,良好的奖惩机制可以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归属感,促进团队凝聚力,确保风电场在安全、环保和经济效益上持续发展。规范的奖惩制度也有助于塑造健康的企业文化,为风电场的长期稳定运行打下坚实基础。
第1篇 风电场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公司范围内得到全面落实,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到奖惩分明,增强广大员工搞好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考核。
第四条 公司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将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目标列入三项责任制考核,并对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奖惩。
第五条 安全生产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管理。
第三章 内容、要求与程序
第六条 表彰和奖励
(一)公司每年总结评比一次,对安全生产工作业绩优良的部门、班组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二)公司按规定,组织参加分公司评比和表彰活动。
(三)每年进行一次公司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先进班组和先进个人的评比和表彰。
(四)每三年进行一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暨“安全卫士”的评比和表彰。
(五)公司实现安全生产目标后,将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情况及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导、有关部门人员报宁夏分公司,由宁夏分北公司表彰。
第七条 安全特殊贡献奖励
(一)对积极主动纠正违章,及时发现和处理重大事故及隐患,避免了人身重伤事故、死亡事故、主设备重大损坏事故、重大生产火灾事故以及参加抢险救灾、防止了事故发生及扩大的个人或集体,给予安全特殊贡献奖。
(二)该奖项由做出特殊贡献者所在部门填写申报表,由公司安全生产部核实,报宁夏分公司生产管理部审核,经宁夏分公司主管生产的领导批准后发放。
第八条 百日无事故奖励
(一)公司每实现一个百日无事故安全记录时,给予公司全体干部、员工一次性奖励。
(二)风场运行,值长、公司领导人均奖励120元。
(三)其他人均奖励100元。
(四)该项奖金由人力资源部核定受奖人数,做出奖金预算,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发放。
第九条 完成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奖励
(一)签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部门,按当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规定的标准进行奖励。
未签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按当年实际受奖标准发放。
(二)该项奖金由公司安全生产部根据考核结果,做出奖金预算,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发放。
第十条 处罚
发生故障,各有关部门根据故障调查报告结论,按管理权限,由上级管理单位或部门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按本规定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政府部门组织调查所做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发生特大事故:
(一)每发生一次,对事故部门给予人均1000元罚款(从工资总额中扣罚,下同),公司其他部门给予人均500元罚款。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者的处罚:
1) 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2) 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
3) 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主要领导、分管副职给予行政降级直至下岗,并处2000-2500元罚款。
4) 对负一定责任的事故部门领导给予行政记过,并处1000-1500元罚款。
5) 对负有一定责任的职能部门及专工给予行政记过,并处500-1000元罚款。
6) 损失或影响巨大的,根据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及宁夏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从重处理。
第十二条 发生重大事故:
(一)对事故责任部门的处罚:每次事故,对事故部门按在册人数给予人均800元罚款,其他单位给予人均400元罚款。
(二)对事故部门有关责任者的处罚:
1) 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
2) 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待岗,并处 1500-2000元罚款。
3) 对责任者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并处1000~1500元罚款。
4) 对负一定责任的事故部门其他管理人员专工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500-1000元罚款。
(三)发生生产人身伤害事故或重伤合计达1-3人的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部门的处罚:每次事故,对事故责任部门按在册人数给予人均600元罚款,其他部门给予人均300元罚款。
(五)对事故单位有关责任者的处罚:
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待岗,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2) 因无票作业或无票操作造成人身死亡,对下令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3) 因工作票上所列的安全措施不完善而造成人身死亡,对该工作票签发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4) 因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不完善而未认真审查纠正或执行安全措施不完善而许可工作,造成人身死亡,对工作许可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5) 因工作负责人对工作人员安全监护不到位或交待不清,造成人身死亡,对工作负责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6)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并处1000元罚款。
7) 对责任者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及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撤职处分,并处500~1000元罚款。
8) 对负有一定责任的事故单位其他领导、职能部门领导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记过直至降级处分,并处500-1000元罚款。
9) 对负有一定责任的职能部门及专工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500-1000元罚款。
第十三条 发生生产人身重伤事故:
(一)每次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按在册人数给予人均400元罚款,其他部门给予人均200元罚款。
(二)对事故部门有关责任人的处罚
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处800~1500元罚款。
2)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500~800元罚款。
3) 对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300~600元罚款。
4) 对责任部门其他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领导及技术专工给予通报批评,并处100~300元罚款。
5) 对影响较大、情节严重的事故,对有关事故责任人及责任部门负责人按应负责任从重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误操作、误调度事故:
(三)每次事故,对事故责任部门给予人均300元罚款,其他单位给予人均150元罚款。
(四)对事故部门有关责任人的处罚:
1) 凡是发生误分合断路器、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或手车一次插头、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隔离开关)、带接地线(接地隔离开关)合断路器(隔离开关或手车一次插头),下达错误操作命令,误操作事故,造成重伤及以上人身伤害、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重要用户停电以及对电网和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
2) 对事故后果较轻的误操作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并处500元以上罚款;性质恶劣的事故,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待岗,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的并处1000元罚款。
3)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处300~500元罚款。
4) 对班组、风场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处200~300元罚款。
5) 对职能部门负责人、技术专工给予通报批评,并处100~200元罚款。
6) 同一个人在一年内或者连续两年内发生两次负有主要责任的误操作事故时,给予待岗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发生一般设备事故:
(一)发生一次一般事故,对责任部门给予人均200元的罚款,其他单位给予人均100元罚款。
(二)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罚:
1)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500元罚款,直至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 对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处500-1000元罚款。
3)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300~500元罚款。
4) 对单位负责人及分管副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专工给予100-300元罚款。
第十六条 隐瞒事故:
(一)发生隐瞒故障,根据故障性质升级考核。
(二)在对故障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故障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1) 隐瞒故障重要情节的。
2) 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3) 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第十七条 发生习惯性违章,但未造成后果,对违章者的处罚:
(一)凡是首次违章的人员必须进安全教育室接受不少于3天的安全教育,停发当月绩效工资(或岗位工资),提高认识、履行保证手续后返回原岗位工作。第二次违章的人员必须接受不少于3个月的安全教育,并根据情节和本人表现予以调离工作或待岗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二)班组如果当月连续出现3人次以上的违章现象,该班组负责人应进安全教育室反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给予经济处罚,直至撤销职务。
第十八条 特殊处罚规定
(一)公司对各部门安全检查、监督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酌情扣100-1000元。
(二)对本部门不安全问题不按规定报告,每发现一次酌情扣100-500元。
(三)对安全资料报送不及时,每次扣100元。
第十九条对以上未提到的其它有关处罚,参照上述相应的条款实施,凡是事故责任者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事故有关责任的行政处分,由公司领导研究后执行。对事故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经济处罚,由安全生部按月汇总,报公司从工资中核减。
第二十一条 对公司领导的处罚按照集团公司和宁夏分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相关文件及图表
(一)支持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
(二)文件及图表
1)年度制度建设计划表(见附件1)
2)制度评估表(见附件2)
附件1
年度制度建设计划表
第2篇 风电场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保证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上级有关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制定。适用于风电场。
第三条 安全工作的奖惩,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鼓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第四条 奖励分表扬、奖励、重奖。处罚分批评、处罚、重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奖励分配应拉开档次,严禁平均分配。
第五条 奖惩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一)一般性安全奖励由风电场生产运行以及与点检提出申请,由风电场安全监管人员核实,风电场场长审核并报公司批准。
(二)特殊贡献奖由风电场申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审核。奖金500元以下由公司安全生产部领导审批。500—1000元由公司主管安全的领导审批。1000元以上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三)安全表彰每年进行一次,由风电场审评,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审定。
(四)对一般性的违章处罚和事故扣奖(罚款)由风电场按有关规定实施。
(五)对严重违章或一般性违章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和事故扣奖(罚款)由风电场按有关规定考核,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审定。
第六条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原则:
(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规章制度为准绳的原则。
(二)对事故责任人可视情况分别或同时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以及下岗、待岗或停止工作。
第七条 奖励:
一、签订责任书的部门,在年度内实现责任状规定的安全目标,对各专业、班值第一责任人、安监负责人等,给予表扬并奖励。
二、下列表现之一的个人,经安监人员书面推荐,风电场场长审核报公司批准,给于奖励。
(一)发现或消除事故隐患,避免发生重大事故者。
(二)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使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者。
(三)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环保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或有发明创造成果、成绩显著者。
(四)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关心安全文明生产,经常反映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或提出合理化整改意见者。
第八条 处罚:
一、发生轻伤的事故,责任人每人次罚款500元。
二、对发生设备损坏事故(含交通车辆损坏),按事故调查规程,分析事故原因、事故责任后,视直接经济损失进行处理外,对事故第一责任人罚款500-1500元。
三、发生主要责任以上交通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3篇 风电场安全生产考核及奖惩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保证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上级有关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制定。适用于风电场。
第三条 安全工作的奖惩,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鼓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第四条 奖励分表扬、奖励、重奖。处罚分批评、处罚、重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奖励分配应拉开档次,严禁平均分配。
第五条 奖惩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一)一般性安全奖励由风电场生产运行以及与点检提出申请,由风电场安全监管人员核实,风电场场长审核并报公司批准。
(二)特殊贡献奖由风电场申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审核。奖金500元以下由公司安全生产部领导审批。500—1000元由公司主管安全的领导审批。1000元以上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三)安全表彰每年进行一次,由风电场审评,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审定。
(四)对一般性的违章处罚和事故扣奖(罚款)由风电场按有关规定实施。
(五)对严重违章或一般性违章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和事故扣奖(罚款)由风电场按有关规定考核,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审定。
第六条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原则:
(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规章制度为准绳的原则。
(二)对事故责任人可视情况分别或同时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以及下岗、待岗或停止工作。
第七条 奖励:
一、签订责任书的部门,在年度内实现责任状规定的安全目标,对各专业、班值第一责任人、安监负责人等,给予表扬并奖励。
二、下列表现之一的个人,经安监人员书面推荐,风电场场长审核报公司批准,给于奖励。
(一)发现或消除事故隐患,避免发生重大事故者。
(二)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使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者。
(三)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环保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或有发明创造成果、成绩显著者。
(四)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关心安全文明生产,经常反映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或提出合理化整改意见者。
第八条 处罚:
一、发生轻伤的事故,责任人每人次罚款500元。
二、对发生设备损坏事故(含交通车辆损坏),按事故调查规程,分析事故原因、事故责任后,视直接经济损失进行处理外,对事故第一责任人罚款500-1500元。
三、发生主要责任以上交通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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