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奖惩制度是企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涉及到员工激励和行为规范的多个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核心要素:
1. 表现评估:明确衡量员工工作绩效的标准,确保公正、公平。
2. 奖励机制:设立各种奖励,如奖金、晋升机会、表彰等,以激励优秀表现。
3. 惩罚措施:设定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如警告、罚款、降职等,以纠正不当行为。
4. 审核流程:建立透明的评审过程,保证奖惩决定的合理性。
5. 反馈机制:定期收集员工反馈,调整和完善制度。
奖惩制度的内容需要详细具体,涵盖所有可能的工作场景。例如,对于奖励,可以设定销售目标达成后的额外奖金,项目成功完成后的团队旅行,或是年度优秀员工的表彰。惩罚方面,应明确规定迟到早退、违反公司政策、损害公司利益等行为的处理方式。制度应明确奖惩的执行人、决策流程和申诉渠道,确保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责任归属。
实施奖惩制度需遵循以下规范:
1. 公开透明:所有的奖惩标准和决策过程都应公开,避免内部不公平感。
2. 一致性:奖惩标准应一致应用,避免因人而异。
3. 及时性:奖惩应当及时,以便员工及时了解自己的工作表现影响。
4. 发展性:制度应随着企业发展和员工需求变化适时更新。
5. 法规遵守:所有规定必须符合国家劳动法规,尊重员工权益。
建设完善的奖惩制度对企业至关重要。它能够激发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能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减少纠纷。通过合理的奖惩,企业能够塑造积极的企业文化,培养员工的责任心和团队精神,进而提升整体竞争力。因此,制定并严格执行奖惩制度,是企业管理中不可忽视的关键环节。
第1篇 班组安全建设考核奖惩制度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对安全奖惩的管理职责划分、奖惩项设立与奖惩标准等内容作统一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和部门。
2.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 aq2007.1-2007.5-2006
3.术语与定义
“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4.职责
安全奖每季度或每年发放一次,每季度或每年的第一个月核发上季度、年的安全奖;
每季对各班组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处罚;
每年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兑现的考核;
每季安全奖制表、汇总、报部门审批、总经理批示、通知个人签字确认;
年度安全集体和个人表彰奖的考核;
入账和税费有关方面的解释工作。
5.管理内容与要求
安全奖励基金提取
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规定提取基金;
按照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活动开展要求提取基金;
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每月按全公司奖金总额(1%)提取;
安全生产责任人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其它应纳入奖励基金的费用。
安全奖励基金管理
设立安全奖励专项基金会计帐户,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安全奖励基金,列入公司生产经营计划安全管理费用,奖励资金按照批复一次纳入安全奖励基金帐户,结余资金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奖励基金只用于公司内安全生产管理的专项奖励,不能作为其它奖励;
安全奖励基金的使用,根据权限范围,由公司安全环保部门根据工作情况,提出安全奖励计划,公司主管领导同意签字,财务部门从奖励基金帐户中列支;
奖励基金使用过程中,其他部门实施对安全奖励基金的监督工作。
安全奖励
安全奖的发放归属于安全环保部统一管理,其他部室不得发放安全奖;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2000-5000元;
公司核发的安全风险抵押兑现奖,按公司核定标准发放;
责任部门安全奖,根据各单位的责任区,原则上公司拨责任部门安全奖2000~5000元/季,由安全环保部提供责任部门的责任人员名单,奖励责任部门无事故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员500元/季人;
季度安全、防火、设备、外委综合检查奖,直接组织者和参与者奖100元/季人;
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人员培训、办证、复审)奖,根据各个时期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规模和人数,按培训人平30元提奖;
现场管理奖,开展“工业卫生安全检查班组奖100-200元/季班;
通风防尘安全奖,根据井下通风防尘的工作效果而定,各级直接参与者奖200元/季人,协作者奖100元/季人;
设备管理奖,由设备材料部组织季度设备管理检查考核,对设备管理较好的责任人和班组给予奖励300元/季;
外委工程队安全管理奖,根据《公司与外委工程队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状》规定的安全奖;
年度安全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比、表彰奖,由相关部门定方案、奖励标准并报公司同意后报安环部存档;
安全标准化管理、积极奖。根据公司领导、工作组的人员严格按安全标准化制度管理,员工积极参与安全标准化制度管理,所在单位、部室或班组季度安全标准化开展顺利,给予安全标准化管理奖200元/季人、积极奖100元/季人。
安全惩罚
在安全生产中,不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事故指标超过控制考核指标,安全标准化管理管理不到位,公司对相应的责任单位、责任人给予处罚;
公司安全环保部可对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对单位的处罚有:罚款、通报批评、停工整顿;对个人的处罚有:罚款、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降职或撤职(下岗接受教育);
生产中不履行职责或违章作业导致重大事故或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罚款和行政处罚可同时进行;
对“三违”人员及班组长的处罚:对“三违”人员的处罚100元/次,处罚所在班组的班组长50元/次;
公司查出安全隐患,单位对安全隐患不按时落实整改的,处罚单位责任人各50元/项;
发生轻伤及以上事故的处罚:
公司查出违反安全标准化制度管理的单位和个人,按安全标准化制度的考核进行处罚。
6.检查与考核
安全奖的发放管理由公司主管领导检查与考核;
公司全员安全风险抵押兑现奖,按公司核定标准发放;
工伤事故责任者的不得兑现当季安全奖;
病假、事假超过半个月及以上的不得兑现当季安全奖;
在岗不满1个月离岗的,不得兑现当季安全奖;
公司查出违反本制度的责任人考核处罚100-200元,在月经济绩效考核中落实考核扣罚额度。
7.附录
7.1安 全 奖 励 登 记
安 全 奖 励 登 记表
时 间
姓 名
奖 励 内 容
奖 励 情 况
第2篇 纺织公司“两个体系”建设考核奖惩制度
为了强化公司安全“两个体系”的风险管控力度和隐患排查制度的贯彻落实,扎实地开展排查治理整改工作,用管控措施将安全风险降到最低程度;用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制度的执行去清除萌芽状态中的安全隐患,避免安全各类事故发生,最大程度地减少公司的财产损失和工伤事故的发生,使安全“两个体系”在实际工作中同生产、质量、设备、财务等管理体系一样,在同一平台上运作的管理体系,充分体现奖优罚劣。根据山东省安监局的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奖罚规定》,特制立本专项考核奖罚。
一、奖励:
凡在一个年度内在安全“两个体系”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风险管控到位,按照公司制定的安全风险点和管控层级,认真扎实地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改治理及时到位,没有发生工伤事故和财产事故、火灾事故、设备事故的单位,年终给予单位(车间、部门)一次性安全管理分奖励10分,人民币500元--1000元。此奖励由所在车间(部门)二次奖励到各班组并由公司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二、处罚:
1、在安全“两个体系”建设和推进中,经公司安全办检查,没有按照管控层级和隐患排查频次去排查的三级、四级的排查,考核车间(部门)安全管理分10分,处罚单位第一责任人200元,以现金的形式交财务部。注:安全办代表公司进行二级排查(涵盖消防、电气、危化品、天然气、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先期由季度排查暂调为月度排查。安全办二级排查由分管副总或安委会监督。
2、凡因管控和排查不到位、不认真、弄虚作假,使隐患没有在所管控的层级中、范围内消除或整改,造成设备事故、工伤事故、火灾事故、电气事故等事故视伤势和事故损失,处罚单位第一责任人200元--1000元,并公司通报取消年度各类评优资格。
3、凡出现生产厂、车间和班组三、四级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对交叉部门如:电气、动力等的整改责任人、责任部门送达“隐患整改通知单”,不能按整改要求的时限内整改或不整改,使隐患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整改消除,对整改责任人处100元--200元的处罚,全公司通报并取消年度各类评优资格。
4、凡因各级排查整改不按频次规定,整改不按时限、整改不达标而酿成事故的给予一次性处罚500元,扣除单位安全管理分30分,并全公司通报取消年终各类评优资格。
5、职业危害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整改考核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整改一并考核。
6、公司已建立考核记录(澳泰公司隐患排查的检查考核记录),实行月度考核奖惩兑现。
第3篇 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落实奖惩制度
一、法律法规关于消防奖惩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七条)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第四十五条)
二、《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奖惩记录本》
本记录适用于社会单位根据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奖惩制度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考评,记录消防奖惩实施情况。
消防安全工作奖惩记录本
奖惩
对象
个人
情况
姓名
性别
岗位
职务
其他
部门
情况
部门名称
部门负责人
部门主要消防工作职责
奖惩
事由
奖惩
内容
备注
三、单位消防安全奖惩档案的建立
单位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奖惩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本单位各部门及岗位人员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考评,兑现奖惩,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落实。
对消防安全工作奖惩情况,应当作好记录,填写《消防安全工作奖惩记录本》,并建立消防安全奖惩档案。
消防安全奖惩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消防安全工作奖惩档案封面;
(2)消防安全工作奖惩档案目录;
(3)消防安全工作奖惩制度;
(4)消防安全工作检查、考评形成的通知、会议纪要等文件;
(5)实施消防安全奖惩形成的奖惩文件、记录或单据;
(6)消防安全工作奖惩形成的影像资料。
第4篇 公路建设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本着提高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安全生产责任意识,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整个合同段全体人员:
第二条 在安全生产方面,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肇事者或者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处罚:
1. 由于冒险蛮干或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2. 由于违章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3. 发现有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而未能避免或减轻事故的;
4. 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械设备造成伤亡事故的;
5. 由于不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造成伤亡事故的;
6. 由于不按已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造成伤亡事故。
第三条 项目部安全生产处罚规定如下:
1.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施工人员,经口头警告,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对其处以50元的罚款,一天内发现该部门单位所辖工地有下列行为的10个违纪人员,对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1) 进入施工现场没有戴安全帽者;
2) 进入施工现场穿拖鞋者;
3) 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或系了安全带没有按要求悬挂者(大面积有安全操作平台的除外);
4) 高处作业未穿防滑鞋;
5) 从事高空作业,上下基坑和现浇支架不走马道、爬梯者;
6) 水上作业未穿救生衣者;
7) 在岗位上打闹者;
8) 在预制箱梁、施工机械、施工车辆阴凉处睡觉者;
9) 在危险品、易燃品、油库等容易发生火灾的地方吸烟或使用明火的(工作用火除外,但要做好严格的防火措施);
10) 金属切割作业,氧气瓶与乙炔瓶,气瓶与明火不按要求保持安全距离,乙炔瓶没有直立放置的,没有防火措施的;
11) 使用震捣器、电锤及其它手持电动工具,操作人员没有正确穿戴防护用品的;
12) 电焊工以纸面罩代替防护面罩,未戴防护手套作业的(点焊除外);
2.施工人员酒后上岗的,对其处以100元罚款。
3.安排带病或疲劳过度无法上岗的施工员强制上岗的,对安排工作的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
4.非相关人员进入危险作业区域,现场有工区负责人、分管技术员在场而无人阻拦和劝阻者,对工区负责人、现场分管技术员分别处以50元罚款。
5.非工作需要,随意攀登脚手架,井字架、龙门吊、进入高空桥面作业区的,对当事人处以100元罚款。
6.施工车辆、施工机械(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平地机、翻斗车及炮车等)驾驶室外严禁载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驾驶员或机械操作员处以100元罚款。
7.特种作业人员〔电工、起重工、起重指挥、电气焊工、金属焊接切割、厂内车辆驾驶(挖掘机、压路机、推土机、翻斗车、平地机、汽车泵、汽车吊等)〕,必须持有效期以内的本工种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上岗,凡无证上岗操作者,对其处以100元罚款,并立即停止作业。
8.挖掘机、各种吊车、龙门吊等作业时,臂杆下、回转半径范围严禁人员入内。违反上述规定对现场负责施工的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发生事故的,租赁机械由机主负责经济赔偿;项目自有的机械设备,追究现场负责人和机械操作手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并分别处以100元罚款。
9.在高压线附近起重吊装作业,必须与外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因吊装而损坏用电、通信等设施的,由使用起重吊装作业的部门单位负责赔偿,同时对操作人员和现场负责施工的负责人分别外以100元罚款。
10.对有明显标志并对现场施工人员已进行了交底在挖掘土方时而损坏地下管线的,由使用方负责赔偿,同时对操作人员和现场负责施工的负责人分别处以200元罚款。
11.使用卷扬机、电动葫芦、手拉葫芦、起重机等要正确地选择并检查钢丝绳、吊具、锁具是否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凡使用损坏程度超过报废标准的钢丝绳、吊具、锁具,起重钢丝绳回头固定无保险卡或经过补焊的吊钩的,对负责施工的班组长处以100元罚款,发生事故的追究现场责任人责任。
12.各种车辆、机械必须由固定司机驾驶、操作。司机、操作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应车辆和机械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禁将车辆、机械交与他人(无论有无驾驶证、操作证)驾驶、操作,违反上述规定对司机或操作员处以200元罚款,对非驾驶员或操作者处以100元罚款,发生后果的由驾驶员和非驾驶员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因工作需要由项目部安排的除外。
13.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有经常性的检查维修保养记录,没有对起重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及检查、维修、保养没有记录的对操作员处以100元罚款;并对机械部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
14.生活区、施工区、机械设备等易发生火灾的地方,未按要求设置灭火器材的,对工区、施工队负责人处以50元罚款。
15.因电器线路或电焊、金属切割作业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而导致起火的,对该班组负责人处以50元罚款;对违章操作者处50元罚款,并对火灾所造成损失根据情况进行赔偿。
16.项目部、各工区、站、施工队从事炊管的人员和厨师,每半年必须进行一次体验,对未能持健康证而上岗的炊管人员、厨师,发现一名,对相应部门的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17.项目部、施工队因采购物品不新鲜或采购腐烂变质等物品或因消毒措施不当而引起职工中毒事故发生的,发生一次事故,对相应部门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项目所在地区如发生传染性疾病,项目部已采取措施,并作出具体的要求,而施工队没有按要求实施,导致有人员染病的情况,项目部将追究相关部门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18.因防暑措施不到位,发现一例中暑者对相关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19.因防护措施不到位,因发现一例因煤气中毒者对相关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
20.因劳保用品不合格或发放不及时,发现因防护原因而引起的伤害,对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
21.凡损坏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标牌的,或任意拆除和随意挪动的,发现一次,对当事人处以500元罚款,对所属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并按价赔偿损坏的标识、标牌。
22.有下列行为的,对电工处以50元罚款(若该部门单位电工已对该部门单位负责人已提出整改意见的除外):
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的架(敷)设,不符合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发现一次,对架(敷)设线路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2) 对使用木质配电箱,或无配电箱直接将刀闸装在木板上的,每发现一次对使用单位部门处以200元罚款。
3) 临时用电实行三级配电,即设置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配电;二级漏保,即在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各设漏电保护器,违反上述规定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200元罚款。
4) 开关箱应做到“一箱、一机、一闸、一漏”,有门、有锁和防雨、防尘,严禁“一闸多接”,违者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100元罚款;严禁用其它导体代替熔断丝,违反上述规定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500元罚款;配电箱内有多路配电(指2路以上)无标记注明的,违反上述规定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50元罚款;闸刀破损、闸具不符合要求的,违反上述规定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50元罚款;移动照明灯具用铁杆支架无绝缘保护的,违反上述规定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50元罚款。
5) 手持照明灯未使用36v及以下电源供电的,违者对使用部门单位处以100元罚款。
23.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由项目部集中各班组、现场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督促班组长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底必须有交底和被交底方的签名记录,没有交底或交底无记录的对班组长处以50元罚款,对工区主任处以100元罚款。
24.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格的施工人员,分别处以100元罚款。
25.未经过领导同意,擅自向河道、池塘排放泥浆,违反上述规定对实施排放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罚款,造成后果的还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26.对存在有事故隐患,虽然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书”后对事故进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彻底,或“事故隐患回执”逾期不反馈的,对其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对拒不整改的部门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并停工整顿。
27.屡次违反某一条款的部门单位或个人,下一次的处罚以上一次罚款的双倍数计罚。
28.现场受到业主批评或罚款的,对经理部信誉造成重大损害的,项目部应对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
29.对安全工作不负责任,违反上述多项规定的部门负责人将处以100~300元的合并处罚。
第四条 项目每年在总结、评比的基础上,对安全生产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必要的表彰与奖励;
第五条 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条件
一、 先进单位
1. 严格执行了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上级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各项规章制度,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有显著成绩和值得全公司推广的先进经验的;
2. 领导重视、将安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环保工作,并把安全工作、环保工作纳入单位经营考核内容;
3. 组织健全,按规定配备了专、兼职安全人员,设立了安全机构,有切实可行的制度、措施并贯彻实施,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各项活动,落实了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4. 在完成项目下达的各项生产经营指标的情况下,积极采取了预防伤亡事故的有效措施,无因工伤亡事故发生。
二、 先进个人
1. 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上级的各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工作积极主动,能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工作中无“三违”行为,无事故和隐患责任;
2. 热爱本职工作,并对预防和避免因工伤亡事故有突出贡献;
3. 在安全技术、管理方面及环境保护方面有重大发明、技术履行或者重大合理化建议被采纳;
4. 在预防和避免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突出贡献。
第六条 批准权限及奖励办法
一、 凡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项目向公司报送材料,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呈公司安委会批准;
二、 凡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称号,并通报表彰及发给适当奖金予以奖励,奖金数额由筹建处研究决定。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5篇 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落实奖惩制度
一、法律法规关于消防奖惩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七条)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第四十五条)
二、《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奖惩记录本》
本记录适用于社会单位根据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奖惩制度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考评,记录消防奖惩实施情况。
消防安全工作奖惩记录本
奖惩
对象
个人
情况
姓名
性别
岗位
职务
其他
部门
情况
部门名称
部门负责人
部门主要消防工作职责
奖惩
事由
奖惩
内容
备注
三、单位消防安全奖惩档案的建立
单位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奖惩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本单位各部门及岗位人员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考评,兑现奖惩,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落实。
对消防安全工作奖惩情况,应当作好记录,填写《消防安全工作奖惩记录本》,并建立消防安全奖惩档案。
消防安全奖惩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消防安全工作奖惩档案封面;
(2)消防安全工作奖惩档案目录;
(3)消防安全工作奖惩制度;
(4)消防安全工作检查、考评形成的通知、会议纪要等文件;
(5)实施消防安全奖惩形成的奖惩文件、记录或单据;
(6)消防安全工作奖惩形成的影像资料。
第6篇 两个体系建设考核奖惩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切实推进两个体系建设,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生产安全文明进行,将两个体系建设考核与奖励、惩罚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使两个体系建设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和人员的两个体系考核奖惩管理。
3 考核依据
3.1 总经理签署《安全承诺》,定期进行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3.2 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并予以考核。
3.3 每名员工与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与总经理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3.4 员工调整工作岗位时《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具体内容随之改变。
3.5 企化管控部负责执行公司级安全考核与奖惩,重大安全责任事项的考核报总经理审批。
3.6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绩效考核,安全员负责监督。
4 实施细则
4.1 一般规定
4.1.1 公司年终总结时,由各部门按照考核情况推荐,安全员按照奖惩细则审核,提出奖励建议,报总经理批准,给予奖励。
4.1.2 对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管理有特殊贡献者,由部门推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总经理批准给予奖励。
4.1.3 发生安全事故后,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明确责任,确定责任人,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对责任部门、责任人、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4.1.4 所罚款项由被罚部门或个人按公司有关规定到财务部门缴纳,不得摊入生产成本。
4.1.5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事求是的进行奖惩,并接受全员监督。
4.1.6 企化管控部负责编制、修订本制度,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4.2 奖励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其功绩大小,分别给予精神表扬和或物质奖励。
4.2.1 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管理方针、政策、法律和规定,在安全生产或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年终总结被评为优秀的部门和个人,各奖励1000元和800元。
4.2.2 对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管理及“两个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的部门和个人,每半年至少汇总一次,经集团相关职能部门评估后,根据综合评审等级给予50-1000元奖励。
4.2.3 由于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参与抢险救灾,避免重大火灾、爆炸、人身伤亡、装置停产、主要设备损坏以及有其它显著成绩者,奖励100元。
4.2.4 为保证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审查,确有较大价值,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考核有效者,奖励50元到500元。
4.2.5 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和噪音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对环境保护贡献较大的技术改进项目的主要成员,奖励50元。
4.2.6 在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中,临危不惧,奋勇抢救,保护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避免事故扩大,措施得力,成绩突出者,奖励200元到2000元。
4.2.7 及时制止违章和误操作并转危为安者,奖励200元到1000元。
4.2.8 举报事故经确认属实者,奖励50元。
4.3 处罚
安全生产处罚分为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经济处罚:公司扣罚安全生产责任者的奖金收入。
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等。
刑事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3.1 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处罚
4.3.1.1 发生死亡或重伤事故,处以2000元和500元的罚款,对责任部门进行通报批评,部门经理予以责令检讨,责任人予以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
4.3.1.2 发生轻伤事故,要对责任部门和责任者给予警告,责任人予以责令检讨,并分别处以200元和50元的罚款。
4.3.1.3 对于较大、重大未遂事故,要对责任部门和责任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4.3.2 违章违纪处罚
4.3.2.1 对在生产作业中,不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的职工和管理人员,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检讨,并处以20元的罚款。
4.3.2.2 在生产作业中,未按本岗位操作规程操作,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并处以50元的罚款。
4.3.2.3 对随意向下水道排放有毒有害液体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并分别处以1000元和200元的罚款。
4.3.2.4 对生产区内机动车辆超速行驶,违章驾驶或违章乘车者,未造成事故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以20元的罚款。
4.3.2.5 对车间内安全通道不畅通的责任部门,给予警告处分,并处以100元的罚款。
4.3.2.6 对不按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工作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并处以200元和50元的罚款。
4.3.2.7 除上述情况外,对其它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可参照奖惩细则酌情处罚。
4.3.3 存在事故隐患的处罚
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酌情给予处罚。
4.3.3.1 各种生产设备、仪器、仪表和生产场地的防护装置、安全装置、指示信号装置要齐全、有效、可靠,对不符合要求的相关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处分。
4.3.3.2 对各种安全装置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的,给予警告处分。
4.3.3.3 经检查认定为事故隐患,在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对在限期内能消除而不消除的;本部门不能消除,但应制订临时安全措施而不制订的;本部门不能消除,但应提出上报而未提出上报的部门,给予责令检讨、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并处以500元的罚款。
4.3.4 加重处罚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加重处罚,具体加重程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处罚方式包括对当事人罚款、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
4.3.4.1 违章指挥,造成因工死亡、重伤、轻伤、急性中毒及重大未遂事故的。
4.3.4.2 发生事故后仍不采取有效措施,不认真吸取教训,致使事故重复发生的。
4.3.4.3 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时间不报的。
4.3.4.4 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按期排除隐患或未采取有效措施而发生事故的。
4.3.4.5 对工作不负责任,因故发泄私愤,有意扰乱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和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
4.3.4.6 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4.3.4.7 对忽视劳动条件,削减或取消安全设备、设施而造成事故的。
4.3.4.8 对设备长久失修,备用设备起不到备用作用,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4.3.4.9 对违章设计、制造、安装或不按设计方案施工造成事故的。
4.3.4.10凡阻止、干扰、刁难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正常工作或无理取闹、拒绝安全管理人员检查的。
4.3.5 减免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酌情减免处罚,具体减免程度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4.3.5.1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伤亡事故的。
4.3.5.2 发生工伤事故属于本部门以外其它原因的。
4.3.5.3 对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治理措施,但限于技术水平,在限期内未达到规定的。
4.3.5.4 发生事故后,能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较好,能积极组织(配合)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分析,并能配合制订防范措施的。
4.3.6 其他处罚
4.3.6.1发生事故时,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3.6.2 发生事故需赔偿经济损失的,其赔偿金额由公司研究决定,赔偿款应从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罚款后的剩余部分,不应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直至逐月扣完。
5 附则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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