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人员制度是指针对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群所设立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它涵盖了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
1. 培训与资格认证:确保所有放射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2. 工作许可:对放射工作场所和设备进行审批,只有符合安全标准的才能投入使用。
3. 健康监测: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以预防和早期发现辐射相关疾病。
4. 辐射防护:实施严格的个人剂量监测,以限制工作人员的辐射暴露。
这些制度的核心在于保护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培训与资格认证确保他们了解如何正确操作设备,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如何采取行动。工作许可则强调了设施的安全性,防止未经检验的设备带来潜在风险。健康监测通过定期体检,及时发现任何可能的健康影响。而辐射防护措施则通过剂量计和个人防护装备,控制工作人员接受的辐射剂量在安全范围内。
遵守放射人员制度是每个相关从业者的基本职责。这不仅需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还要定期参与复训,保持知识更新。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管机制,确保所有流程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法规要求。对于违反制度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以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放射人员制度的存在至关重要,它构成了放射性工作安全的基石。没有这些制度,放射性工作的风险将大大增加,可能导致严重的职业病甚至生命威胁。良好的放射安全环境也有助于提升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减少因健康问题导致的生产力损失。因此,我们必须重视并严格执行放射人员制度,确保每一项工作都在安全的框架内进行。
第1篇 放射科人员体检制度
1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没有条件体检的,可在上岗前先行血常规检查。
2 在岗期间放射工作人员必须至少2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体检结果异常者,在短期内安排复查。
3 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岗位时,必须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
4 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放射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健康体检或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 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人员单位。
6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
7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当中,并制定复查计划。
8 建立完善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终生保存。
9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0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11 职业性放射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12 不论从事放射工作人员的身份如何,都必须执行以上规定。
第2篇 医院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2. 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3. 医教部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的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4. 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由省卫生监督局或省、市环保局承担。
5. 医院安排放放射工作人员参加省卫生监督局的统一培训和考核,并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3篇 人民医院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根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 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2. 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3. 医教部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的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料。
4. 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由省卫生监督局或省、市环保局承担。
5. 医院安排放放射工作人员参加省卫生监督局的统一培训和考 核,并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4篇 某医院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2. 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3. 医教部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的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4. 放射防护及有关法律知识培训应由省卫生监督局或省、市环保局承担。
5. 医院安排放放射工作人员参加省卫生监督局的统一培训和考核,并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5篇 放射科人员健康及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一、 范围和对象
放射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2. 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3. 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4. 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二、放射人员上岗要求
1. 放射人员在上岗前,预防保健科负责向市卫生监督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2. 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均需参加放射防护条例上岗培训,并进行相关考核,取得培训合格证。
3. 放射设备安装后,由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责的机构对机器和机房设施进行测试,做出评价报告证实符合防护要求,取得机器使用合格证之后,方可使用。
三、个人剂量监督管理
1. 放射工作人员均需佩戴热释光个人测量仪,并按规定佩戴在左胸及左前领口。
2. 个人剂量监测同期一般为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每两月定期送往疾控中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知个人。
3. 医院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4. 放射人员可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5. 医院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人员工作证》中。
四、职业健康管理
1. 放射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2. 放射工作人员定期参加上海放射研究所的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如有异常按有关条例及时处理。
3. 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医院应当对其行离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 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医院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 医院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6. 医院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7. 医院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 医院承担本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
10.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放射工作人员每月给予一定的营养补贴,并普及营养知识,增强机体免疫力。
11. 在国有统一的规定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有保健休假2-4周。放射科要安排保证休息。
第6篇 放射科人员健康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一、 范围和对象
放射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2. 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3. 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4. 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二、放射人员上岗要求
1. 放射人员在上岗前,预防保健科负责向市卫生监督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2. 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均需参加放射防护条例上岗培训,并进行相关考核,取得培训合格证。
3. 放射设备安装后,由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责的机构对机器和机房设施进行测试,做出评价报告证实符合防护要求,取得机器使用合格证之后,方可使用。
三、个人剂量监督管理
1. 放射工作人员均需佩戴热释光个人测量仪,并按规定佩戴在左胸及左前领口。
2. 个人剂量监测同期一般为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每两月定期送往疾控中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知个人。
3. 医院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4. 放射人员可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5. 医院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人员工作证》中。
四、职业健康管理
1. 放射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2. 放射工作人员定期参加上海放射研究所的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如有异常按有关条例及时处理。
3. 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医院应当对其行离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 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医院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 医院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6. 医院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7. 医院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8.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9. 医院承担本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
10. 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放射工作人员每月给予一定的营养补贴,并普及营养知识,增强机体免疫力。
11. 在国有统一的规定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有保健休假2-4周。放射科要安排保证休息。
第7篇 放射科人员体检制度范本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没有条件体检的,可在上岗前先行血常规检查。
2在岗期间放射工作人员必须至少2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体检结果异常者,在短期内安排复查。
3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岗位时,必须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
4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放射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健康体检或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人员单位。
6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
7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当中,并制定复查计划。
8建立完善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终生保存。
9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0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11职业性放射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12不论从事放射工作人员的身份如何,都必须执行以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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