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申报制度是指企业需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其工作环境中可能存在的各类危害因素,这些因素可能对员工的健康和安全构成威胁。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物理危害:如噪音、振动、辐射等。
2. 化学危害:涉及有毒化学品、有害气体和粉尘等。
3. 生物危害:包括感染性微生物、生物毒素等。
4. 机械危害:如机械设备的运动部件、尖锐边缘等。
5. 心理危害:如工作压力、职业疲劳等。
企业在进行职业危害申报时,需详实提供以下内容:
1. 危害识别:明确列出所有可能的危害源及其性质。
2. 危害评估:量化风险程度,包括暴露频率、暴露量及可能导致的健康影响。
3. 控制措施:描述已实施或计划实施的预防和控制策略。
4. 应急预案:制定应对突发事故的程序和责任分配。
5. 培训记录:证明员工已接受过相关安全培训。
6. 监测数据:定期监测工作环境,记录并报告结果。
遵守职业危害申报制度的关键在于规范化操作:
1. 时效性:及时更新和申报新的危害信息。
2. 准确性: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无误,避免误导监管机构。
3. 全面性:覆盖所有工作区域和工种,无遗漏。
4. 可执行性:控制措施应具有可行性,能有效降低风险。
5. 持续改进:定期评估并优化控制措施,提升安全水平。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对企业管理和员工福祉至关重要:
1. 法规遵从:履行企业社会责任,遵守劳动法规,避免法律纠纷。
2. 员工保护:提高员工对工作风险的认识,保障他们的健康权益。
3. 预防事故:通过申报和评估,企业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潜在危险,防止事故发生。
4. 企业形象:展示企业对安全的重视,提升公众信任度。
5. 提升效率:良好的工作环境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满意度。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是企业安全管理的核心环节,它不仅关乎企业的合规运营,也是构建安全和谐工作环境的基础。
第1篇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一)总则
1.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班组。
3.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二)申报
1.公司各部门均可申报提交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上报公司领导。
2.各生产班组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或察觉有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释放、泄漏时,第一时间必须上报主管领导,书面申请上级部门检测,检测后,方可继续生产。
3.行政人事处是主管职业危害申报的部门,每年向所在区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一次本单位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
4.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有关资料:
4.1本单位的基本情况;
4.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情况;
4.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及其浓度或强度情况;
4.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4.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4.6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4.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5.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5.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5.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附则
1.本办法解释权归行政人事处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某砖厂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一、 总则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二、 申报
1、砖厂职业危害安全办公室应向县安监局申报职业病危害报表,申报内容应当包括: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或材料;
(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
(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配备情况;
(6)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7)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8)安监局规定的其它应当申报的资料。
2、砖厂应当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生产区内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数量、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3、砖厂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应每年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一次,并向县安监局提供职业危害纸质文本相关资料。
5、 当砖厂在生产经营中发生下列重大变化事项时,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3篇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编制要点范例
1、编制要点
(1)明确职业危害申报制度的目的、依据。
(2)确定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负责部门、责任人。
(3)详细编写职业危害申报的具体内容:(职业危害的场所、人员、使用原材料、工艺流程、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等)。
(4)明确申报的部门、时段、时间及备档有关要求。
2、范例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为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和安全,防治职业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以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主要由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
二、企业每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分为网上和书面两种,申报时认真填写《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并加盖公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安监部门备案,备案结束后从安监部门取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
三、申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安监部门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安监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4篇 某某砖厂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一、 总则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二、 申报
1、砖厂职业危害安全办公室应向县安监局申报职业病危害报表,申报内容应当包括:
(1)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或材料;
(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
(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配备情况;
(6)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7)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8)安监局规定的其它应当申报的资料。
2、砖厂应当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生产区内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单位数量、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3、砖厂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应每年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一次,并向县安监局提供职业危害纸质文本相关资料。
5、 当砖厂在生产经营中发生下列重大变化事项时,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5篇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范本
为了规范我矿职业危害因素的申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铁矿下属各基层单位在工艺改造或采用新工艺后,新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申报均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一、各基层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一)单位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施工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情况;
(三)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二、铁矿安全科在接到报送资料后,认真组织对所报职业危害因素场所监测,如需监测机构配合,由铁矿安全科负责协调。
通过监测,掌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情况,并分析危害程度。
铁矿安全科根据监测、分析结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及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向铁矿综合办公室汇报,提出相应措施和建议,并按照指示监督落实。
三、铁矿安全科应及时整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市安监局职业安全科备案。
四、本制度从_年_月_日起实施,解释权属铁矿安全科。
第6篇 水泥厂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水泥公司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一、总务部按照安监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规定,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二、公司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项目按照卫生部发放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三、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公司应当每年组织一次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当出现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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