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销假制度是企业管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涵盖了员工因私事或健康原因需要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各种情况。
1. 请假类别:通常包括病假、事假、年假、婚假、产假、陪产假、丧假等。每种假期的申请流程和审批权限可能有所不同。
2. 请假申请:员工需提前提交书面或电子申请,详细说明请假原因、时间长度,并附上必要的证明材料。
3. 请假审批:由直接上级或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公司政策进行审批,确保业务连续性和公平性。
4. 假期记录:公司需准确记录员工的假期情况,以便于计算工资、绩效评估和福利发放。
5. 销假程序:员工返回工作岗位后,应及时通知上级并确认销假,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1. 透明度:请、销假制度应公开透明,所有员工都应了解并遵守。
2. 公平性:所有员工在请假权利上应平等对待,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视。
3. 及时性:请假申请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尽早提出,不得事后补交或随意更改。
4. 真实性:员工提供的请假理由应真实,虚假请假将受到相应处罚。
5. 灵活性: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公司应考虑员工的个人需求,适时调整请假政策。
请、销假制度的实施,不仅保障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企业的正常运营。它有助于提高员工满意度,减少因休假安排不当导致的工作冲突,同时通过规范化的管理,增强了组织的纪律性和效率。请、销假制度的合理执行,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实现企业和员工双赢的重要基础。
第1篇 请、销假制度
1、 项目部各级人员外出或者公出时,应按规定逐级进行请假,请假期限不得超出规定,归队后应及时进行销假。
2、 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工作单位及岗位,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请假必须由本人书面形式,不得由他人带请。
3、 请假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线路、事由执行,特殊情况需要更改时,及时报告,并保持联系。
4、 申请人员因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必须经过申请续假批准后,方可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逾假不归者,责任自负。
5、 因特殊情况需召回时,请假人应当及时返回所属单位,因病住院,应遵守医院有关纪律,及时与单位沟通联系,单位及时派员看望等。
6、 严禁不假外出或就近外出办事,夜不归宿等现象的出现,如发生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7、 请假权限及请假期限应根据本企业上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超出有关规定,否则责任自负。
第2篇 考勤请销假公休假制度
为了加强机关工作纪律,严格按时上、下班,维护本院良好的工作秩序,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经党组2023年4月15日会议研究,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考勤制度
第一条本院各部门及人民法庭要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建立健全本部门或本庭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院实行点名和查岗相结合的考勤制度
(一)政治处每天早上8:15在法院五楼点名。
(二)上午点名后和其他时间由政治处和监察室联合采取查岗方法考勤。
(三)上、下班时间按照国家机关作息时间执行。
(四) 出外公务的办理。干警出外公务半天以内的,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在警务室<外出公务人员登记册>登记;出外公务1天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填写公务审批单交政治处登记备案,同时在警务室登记;出外公务1天以上的,报告部门负责人,由分管院长审批,填写公务审批单交政治处登记备案。
出外公务1天以上的,审批期限届满或提前回院,公务人到政治处报到。
(五)基层法庭干警参加早点名,在法庭工作期间由庭长考核干警出勤情况,由庭长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如实填报。政治处、纪检监察部门对基层法庭考勤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抽查。
(六)政治处对干警的考勤情况每月通报一次。对无正当理由连续5个工作日或两个月内累计10个工作日不上班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取消福利待遇。
(七)对工作年限满30年且年龄在53周岁以上的工作人员,倡导积极工作,遵守工作纪律,对其出勤情况登记管理。
第三条每月对干警迟到情况进行通报。对每月迟到超过5次以上的,由纪检组进行诫勉谈话。
第四条请法定假的视为全勤。
第五条严禁工作时间无故脱岗、办私事,严禁上班时利用电脑从事游戏、上网聊天等娱乐活动。严禁上班时间到茶社、歌厅、洗澡中心等休闲娱乐场所活动。上班时间应保持通讯设备畅通。
第六条本院领导、纪检监察部门及政工部门不定期进行查岗,或采取暗访、电话抽查等方式对机关各部门和人民法庭的工作纪律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七条每月旷工超过2天,年累计不超过15天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旷工人员按旷工天数扣发个人工资。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按照<公务员法>处理。
第二章 请销假制度
第八条请销假的办理。
(一)请假
1、请事假的,1天以内(含1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5天以内(含5天)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院领导批准;超过5天的(病假须有医院疾病证明)由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院长批准。
部门负责人请假3天以内由主管领导批准,超过3天须经院长批准,除病假和婚丧嫁娶外请假超过1个月的,须辞去负责人职务。
所有请假均在政治处登记备案。
2、开会、集体组织学习、院里组织的各种活动等,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院党组成员、中层正职干警由院长批准。中层副职以下干警由组织会议的院领导批准。请假须在政治处登记备案。
3、参加点名考勤的工作人员,全年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不包括公休假)、事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不包括公休假),当年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
(二)销假。
假期届满,请假人到政治处进行销假。
第九条超假不归为旷工。
第十条婚假、产假依有关规定办理。婚假、产假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政治处备案。
第十一条本院干警直系亲属去世可请丧假,由分管院领导批准,报政治处备案。
第十二条因病不能上班的,首次请假凭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和医生病休建议逐级批准并报政治处登记备案,继续请病假的,凭医院诊疗记录和医生病休建议逐级批准并报政治处登记备案,病假期间工资福利按国务院<国家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请事假的,请假期间工资福利参照<国家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但各条款中请假期限减半。工龄超过30年的一般工作人员,不扣除请假期间的工资。
按上款规定需扣除工资的,由政治处统计报告,纪检组审批,交院后勤服务中心财务室执行。
第十三条子女婚嫁等个人事务必须办理,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批准可请事假。
第十四条本院政治业务学习、各种会议或者集体活动每缺旷1次,按旷工1天处理;出现2次的,由分管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章 公休假制度
第十五条落实年公休假制度。参加工作已满1年以上的在职干警享受法定的休假。年休假期:参加工作时间已满1年不满10年的,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休假10天;满20年休假15天;逢法定节日顺延。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休假的假期。
(一)请假累计20天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十七条鼓励干警休假,确因岗位需要,不能休假的,给予适当补助。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和干警个人实际,年初对年公休假作出统筹安排,并报政治处备案。享受年休假的干警必须在每年11月底前一次性休假完毕,逾期不予补休,特殊情况分期休假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与之相抵触的规定自行作废。
第3篇 请销假制度附表范本
请销假制度
一、事假:职工请事假,一天以内由各科室、部门负责人批准,超过一天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三天由总经理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各科室、部门负责人请事假,一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一天由总经理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一年以内请事假不得超过12天者,违反此规定者,每超过一天扣发一天的工资,并扣除当月的奖金和出差费。
二、病假:以医院证明为依据,由总经理批准,按允许天数休息。如需住院治疗的人员,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总经理批准。到专科、省立医院或跨省就医者,需经中心领导班子批准,并报市局领导同意。就医期间药费按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其它各项费用自理工伤除外。
三、休假:按照办公室安排的时间填写休假申请表,交总经理审批后,按规定天数休假。
四、婚、丧假:按规定天数写出请假条,交总经理审批,超过规定时间以事假论。
五、销假:上述各项请假期满上班后应及时向中心领导汇报,到办公室销假,超假部分领导同意后按事假论。无中心领导和各科室、部门负责人批准的事、病、休、婚、丧假,均视为无故旷工,旷工一天扣发当天工资、当月奖金,旷工3天以上及3天扣全日工资、全年奖金,超过3天按违反管理制度建议市局予以停薪离岗处理。 附:
1、年休假待遇表
2、探亲假待遇表
3、婚丧假待遇表 年休假待遇表 项目 内容 文件依据 适用范围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不另增加人员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工作人员含合同制工人的年休假。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电[1991]2号 省委、省政府鲁发电[1991]42号 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享受寒暑假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仍按原法定的寒暑假待遇执行,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休假待遇。 休假期限 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5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15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 休假期包括公休日,但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产假等。 休假期间 待遇 工作人员在规定的休假期内休假,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变。 未经批准超过规定休假时间的,按旷工对待。 休假方式 工作人员休假时间要注意合理安排,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一律不准搞公费旅游,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向工作人员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 其他事项 工作人员当前在其他单位已享受寒假、暑假和休假待遇的,本年度内均不得再享受休假待遇。 各地各部门可恢复离休干部健康休养制度,休养时间和经费开支标准等,仍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字1983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企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由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参照上述精神,自行确定。 注: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假的,经领导指导,同休假可合并使用。 探亲假待遇表 项目 内容 文件依据 适用范围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国发 [1981] 36号 劳总检字[81]12号 国发 [1986] 77号 职工与父母亲不包括岳父母、公婆都不能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职工与父或母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期间不能享受探望规定的待遇。 休假 期间 待遇 探望配偶 每年给予一方一次,假期30天。 国发 [1981] 36号 未婚职工 探望父母 原则上每年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给假,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 已婚职工 探望父母 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实行休假 制度的 职工探亲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探亲假 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在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①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②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③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④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 人薪发 [1994]11号 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未纳入工资的物价福利性补贴部分在探亲期间照发;未纳入的奖金部分是否发放,由各单位自行决定。 根据有关规定特殊行业及部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提高的津贴部分不作为探亲假的计算基数。 婚丧假待遇表 范围和条件 假期 假期待遇 文件依据 婚丧假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 一至 三天 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职工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80]劳总薪字29号 鲁政发 [1998] 112号 其 中 男女双方按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要求结婚的,增加婚假两周,增加的假期,视为出勤。 增加 两周 路程假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 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 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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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和园物业护卫员请销假制度
正家物业护卫员请销假制度
1.0因安全管理工作的特殊性, 护卫员实行准军事化管理,除当班护卫员外护卫主管必须控制一个组的护卫员在位,以应付突发事件。
1.1护卫员外出需由护卫主管批准。
1.2除正常休息外,护卫员请假一天以内由主任批准。一天以上由主任审核,总经理批准。
1.3休假完毕归队后必须向管理处销假。
1.4具体按《人事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2.0相关文件
《人事管理制度》
第5篇 职工请销假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
为保障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部门实际,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__煤矿建设管理处选煤部全体员工。
第二条:实行奖惩制度。
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对违纪员工要严格按照员工违纪处理细则或违纪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条:对违纪员工的处理形式
1、过失提醒
2、罚款
3、扣分
第四条:员工请假管理办法
1、职工请假必须在休假前由本人亲自履行请假手续,填写《职工请假单》按假单所列项目填写齐全,假单格式如下:
职工请假单
职工 ___ 因 原因,须由年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请假。
审批人:
年 月 日
2、职工请假,不超过4小时由班长审批,一天以内由队长审批,二日由部门主任审批,三日及以上报请公司劳人部及主管部门审批,队长请假由正部门主任审批,同时告知主管副部门主任。
3、职工确因急事,急病,且居住地离单位较远等特殊情况,事先确实不能办理请假手续时,可在班前用电话或委托他人向队长或当班班长请假(考勤人员必须如实考勤),经批准的请假,事后必须补办请假手续和出具有关证明。
4、职工在班中遇有急事,急病等特殊情况也要办理请假手续。
5、凡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虽履行请假手续,但未经审批领导同意和未按审批权限批准,假满未归,又无续假批准手续,伪造或私自涂改请假凭证的,均按旷工处理。
6、按规定的上班时间逾期三十分钟以上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不能请假者除外)。
7、在法定节日和公休日,领导安排加班的职工,因故不能出勤,仍需事先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不按请假处理),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严重违纪处理,扣50分,不按旷工处理。
8、职工请假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论,一小时以上不足两小时的按两小时论,以此类推。
9、职工请病假、事假、工伤假超过5天(包括5天),免发当月绩效奖金。不足1天者按职工小时劳动报酬标准,按缺勤工时双倍扣除,病假按实际缺勤小时数扣除,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算,以此类推,无奖金职工请假按小时劳动报酬按实际缺勤工时双倍扣除。
10、职工因打架斗殴,包括工作冲突(因保护集体利益除外),至伤休假或刑拘,传讯等,一律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100分并罚款300-500元,并如实上报劳人部。
11、职工非因工的各种事故休假按病假处理,病假必须以县级以上医院相关证明为准。无县级以上医院相关证明的均按事假处理。
12、职工因重病须长期治疗时,按劳人部有关规定处理。
13、学徒(实习生)在学徒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经批准的事假期间,按劳人部的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14、职工利用病假,事假期间从事第二职业或揽外活等,经核实证据确凿的,原批准的病假事假无效,按旷工处理。
15、职工事假一天扣30分。病假一天扣10分。
16、职工连续请事假30天或者年内累计超过90天,作下岗或交劳动人事部处理。
17、所有罚款以现金形式在规定时间内上缴部门,逾期不交作下岗处理。
第6篇 考勤请销假制度
1、 工人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勤由当班跟班矿长执行。
2、 调度室、监控室、矿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组、技术人员由矿长负责考勤。
3、 所有人员请假必须经其主管领导同意后上报矿长。
4、 请假必须有假条,请假时间以假条所列时间为准。
5、 考勤必须以实际为准,上半个班则考勤半天,严禁以半天代替一天。
6、 所有请假人员回来后,必须先后其主管那儿销假,然后上班。
7、 人员请假以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准离开,严禁请人带假条或带口信式的霸王假,否则以旷工处理。
8、 请假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归队,否则超期一天按旷工处罚一天。
9、 主管及领导同意假期时,必须考虑出勤人数和特种作业人员的代班问题。
第7篇 请销假制度附表
请销假制度(附表)
请销假制度
一、事假:职工请事假,一天以内由各科室、部门负责人批准,超过一天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三天由总经理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各科室、部门负责人请事假,一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一天由总经理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一年以内请事假不得超过12天者,违反此规定者,每超过一天扣发一天的工资,并扣除当月的奖金和出差费。
二、病假:以医院证明为依据,由总经理批准,按允许天数休息。如需住院治疗的人员,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总经理批准。到专科、省立医院或跨省就医者,需经中心领导班子批准,并报市局领导同意。就医期间药费按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其它各项费用自理(工伤除外)。
三、休假:按照办公室安排的时间填写休假申请表,交总经理审批后,按规定天数休假。
四、婚、丧假:按规定天数写出请假条,交总经理审批,超过规定时间以事假论。
五、销假:上述各项请假期满上班后应及时向中心领导汇报,到办公室销假,超假部分领导同意后按事假论。无中心领导和各科室、部门负责人批准的事、病、休、婚、丧假,均视为无故旷工,旷工一天扣发当天工资、当月奖金,旷工3天以上及3天扣全日工资、全年奖金,超过3天按违反管理制度建议市局予以停薪离岗处理。
附:
1、年休假待遇表
2、探亲假待遇表
3、婚丧假待遇表
年休假待遇表
项目
内容
文件依据
适用范围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不另增加人员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工作人员(含合同制工人)的年休假。
_中央、国务院发电[1991]2号
省委、省政府鲁发电[1991]42号
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享受寒暑假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仍按原法定的寒暑假待遇执行,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休假待遇。
休假期限
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5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15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
休假期包括公休日,但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产假等。
休假期间
待遇
工作人员在规定的休假期内休假,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变。
未经批准超过规定休假时间的,按旷工对待。
休假方式
工作人员休假时间要注意合理安排,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一律不准搞公费旅游,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向工作人员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
其他事项
工作人员当前在其他单位已享受寒假、暑假和休假待遇的,本年度内均不得再享受休假待遇。
各地各部门可恢复离休干部健康休养制度,休养时间和经费开支标准等,仍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字(1983)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企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由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参照上述精神,自行确定。
注: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假的,经领导指导,同休假可合并使用。
探亲假待遇表
项目
内容
文件依据
适用范围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国发
[1981]
36号
劳总检字[81]12号
国发
[1986]
77号
职工与父母亲(不包括岳父母、公婆)都不能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职工与父或母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期间不能享受(探望规定)的待遇。
休假
期间
待遇
探望配偶
每年给予一方一次,假期30天。
国发
[1981]
36号
未婚职工
探望父母
原则上每年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给假,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
已婚职工
探望父母
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实行休假
制度的
职工探亲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探亲假
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在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①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②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③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④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
人薪发
[1994]11号
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未纳入工资的物价福利性补贴部分在探亲期间照发;未纳入的奖金部分是否发放,由各单位自行决定。
根据有关规定特殊行业及部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提高的津贴部分不作为探亲假的计算基数。
婚丧假待遇表
范围和条件
假期
假期待遇
文件依据
婚丧假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
一至
三天
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职工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80]劳总薪字29号
鲁政发
[1998]
112号
其
中
男女双方按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要求结婚的,增加婚假两周,增加的假期,视为出勤。
增加
两周
路程假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
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
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
第8篇 党校请销假制度
党校请销假制度
学校总务处人员因事、因病、因特殊情况不能上班必须事前请假,不得电话请假、捎假、事后请假。
(1)请假1天以内,向处长或副处长请假,请假1天以上向经处长同意,拿请假条向校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请假。
(2)请假期满后,要及时上班,向有关领导销假;需延续请假时间的,必须征得有关领导同意,事后以书面形式写出续假原因。
(3)不按规定请假或休假期满后,不按时上班者,均作旷工论处。
(4)捎假、电话请假或事后补假者均无效,按旷工处理。如遇事故、救急等特殊情况,需有关单位或当事人写出证明,方可有效。
(5)请假得到批准后,及时通知考勤人员,寒、暑假期间,外出考察、旅游、探亲要留联系电话,说明去向、时间和联系方法。
(6)病假要有医院诊断证明,无诊断证明,每三天扣出勤补助10元。
(7)国家发布动员令或学校有紧急情况需要召回时一切请假、休假人员均应立即返校。
第9篇 物价局请销假制度
一、因公出差要严格履行由主要领导同意和告知办公室的制度。凡请公休假、探亲假、事假、病假等一天以上的,事先要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可口头或代请假,但事后必须说明情况并补写假条备案,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二、一般干部请假,一日内股所长批准,两日以上由分管局长批准,三日以上由局长批准;股所长请假,一日内由分管局长批准,两日以上由局长批准;副局长请假,由局长批准。请假期满,必须向批准休假的履行销假手续。
三、探亲假、公休假,按照《_职工探亲假期待遇》和_省政府《关于国家机关干部实行公休假制度的规定》执行,婚、丧及计划生育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因私事推迟上班或提早下班都应请假,不请假的按迟到早退论处。凡因加班、值班等原因调休者,必须向股所长或分管局长说明。
五、全局干部职工在进行《国家公务员考核手册》登记时,对自己的各种请假、休假均应如实记载,每月月底对工作人员进行考勤登记,并列入每月对公务员考评、考核的内容之一,并作为年度考核、评比的一个重要依据。
六、无故旷工或经常迟到早退的,按《国家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10篇 请销假制度-范本
为了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经研究决定,制定监察支队请销假制度。
一、请假
凡在上班时间外出办案、开会出差等,应在去向告知牌上留言。因事因病要履行请假手续(急诊除外),并按批准权限办理报批;续假的在销假时应补办相关手续。
一天以内(含一天),工作人员由科室负责人批准,科长由分管领导批准;两天以上(含两天)请假,须经分管领导同意,主要领导批准,综合科备案。
所有工作人员请假离开扬州至外地须报综合科备案。
二、销假
凡批准的请假条须报综合科备查。假期结束后,应向批假领导报告,并到综合科履行销假手续。如有特殊情况,要及时报告,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凡不办理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三、假期类别
职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视同正常工作。
(一)病假
1、工作人员凭医院病假证明请假,经领导同意后方可休息。身体确实不佳,又无医院病假证明者,一天以内的须电话口头请假,事后按规定补办病假手续。两天以上(含两天)者一律凭病假证明。
2、特殊情况的病假由支队领导班子研究处理办法。
(二)探亲假
工作满一年以上,夫妻两地分居,或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若能与父母亲中的一方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探望父母,若是未婚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2年探亲一次的,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若是已婚,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
上述假期均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三)婚假
1、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员工结婚时,享受3天婚假。若是晚婚(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加起来共10天假期。
2、晚婚假应在婚后一年内休完。经批准超过婚假的天数作事假处理。
(四)产假
1、女同志符合法定婚育的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包括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日。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2、晚婚育(女24周岁以上)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按产假另加三十天,包括双休日,不包括法定节日。产假期间,男方享受护理假十天。
(五)流产假
怀孕2个月内流产的,给假15天,怀孕4个月内流产的,给假30天;怀孕4个月至7个月流产的,给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的,给假75天。
(六)节育假
上节育环的,给假2天;取节育环的,给假1天;单纯结扎的,给假21天(男给假7天);产后结扎的,按产假另加15天。
(七)哺乳假
婴儿在一周岁内每天给两次哺乳时间(含人工喂养),每次半小时,也可合并使用,时间为一小时。多胞胎生育的,多一个婴儿,每次可增加半小时。
(八)丧假
工作人员在本市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岳父母、公婆和子女)死亡时,给假三天。在外地的,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给假五天,根据路程远近,酌情给予路程假,但路费自理 。
(九)年休假
1、年休假假期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年休假须报支队综合科备案,当年假期在本年度休完,无故不休视为放弃,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 职工从外单位调入,工作不满半年的,或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第(2)、(3)、(4)、(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3、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十)事假
事假须在本人年休假使用完毕后方可请事假。
(十一)旷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经组织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者;
2、请假期满不归,未办续假手续者。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未作规定的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11篇 考勤请销假外出告示制度
考勤请销假和外出告示制度
1、大厅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不串岗聊天。
2、上班时间:上午:8:00―11:45,下午2:30―5:45。
3、工作人员因事(病)等原因需要请假的,应事先填写请(销)假条,经主管会计、带班主任加注意见后,中心主任批准,方可休息,上班后及时销假。
4、上班时间因公外出办事,需向带班主任请示,由带班主任统一安排,离岗告示,不得随意缺岗、离岗,影响正常报账业务。
5、带班主任负责考勤检查,记录当日工作人员出勤情况,办公室月终进行统一汇总。
6、大厅实行岗位健康补助,按实际考勤每人每天5元,按月考核发放,缺勤一天扣5元,迟到一次扣2元。
第12篇 开发区考勤和请销假休假制度
下面是我们制度职责大全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树立敬业爱岗、勤政廉政的作风,自觉遵守机关工作纪律。
一、开发区各部门上班实行签到制度。
1、以市政府通知作息时间为准,上、下班签到(退)时限为15分钟。
2、超过上班、下班签到(退)时间15分钟视为迟到或早退。
3、因特殊情况,如外出开会、办理公务无法及时赶回签到(退)的,事后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说明情况,并补办手续。
二、严格请、销假制度,履行请、销假手续。
1、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因事需要离开岗位者,必须向部门负责人请假;来不及事先请假的,事后要补报说明(以备抽查)。
2、管委会副主任、各部门负责人请事假、病、休假,一律填写请假单、休假单,报管委会领导批准,并送管委办备案。假期届满,应及时销假,按时上班。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两天以内的,报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含三天)的,须经党工委或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
3、工作人员病假,经单位同意,由分管领导根据医院证明批准。
4、婚假、产假、探亲假、计生假等,由人事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把关,经部门同意后,报党工委或管委会办公室(效能办)备案。
5、学习假:工作人员经批准参加业大、电大、函大学习,其面授学习时间作为事假处理。参加半年以上脱产学习者,不影响年终考评。
三、工作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待遇。
1、休假必须先本人提前书面报告,单位统一安排。
2、休假经人事部门审核。
3、报两办备案方可休假。
4、休假完毕后,必须及时销假。
5、跨年度不予补假。
四、奖惩
1、全年出勤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依据之一。考勤工作与年度公务员考评或工作人员考评挂钩。
2、开发区效能办将对各部门的考勤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予以通报,视情作出相应的处理。
3、因病、事假累计超过一百二十二个工作日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
4、无故离岗的,以旷工论处。工作人员因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5、弄虚作假取得证明请病假的,按其实际缺勤天数以旷工论处,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6、因违反工作纪律贻误工作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13篇 z物价局请销假制度
一、因公出差要严格履行由主要领导同意和告知办公室的制度。凡请公休假、探亲假、事假、病假等一天以上的,事先要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可口头或代请假,但事后必须说明情况并补写假条备案,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二、一般干部请假,一日内股所长批准,两日以上由分管局长批准,三日以上由局长批准;股所长请假,一日内由分管局长批准,两日以上由局长批准;副局长请假,由局长批准。请假期满,必须向批准休假的履行销假手续。
三、探亲假、公休假,按照《国务院职工探亲假期待遇》和__省政府《关于国家机关干部实行公休假制度的规定》执行,婚、丧及计划生育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因私事推迟上班或提早下班都应请假,不请假的按迟到早退论处。凡因加班、值班等原因调休者,必须向股所长或分管局长说明。
五、全局干部职工在进行《国家公务员考核手册》登记时,对自己的各种请假、休假均应如实记载,每月月底对工作人员进行考勤登记,并列入每月对公务员考评、考核的内容之一,并作为年度考核、评比的一个重要依据。
六、无故旷工或经常迟到早退的,按《国家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14篇 请假、销假制度
1、 项目部各级人员外出或者公出时,应按规定逐级进行请假,请假期限不得超出规定,归队后应及时进行销假。
2、 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工作单位及岗位,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请假必须由本人书面形式,不得由他人带请。
3、 请假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线路、事由执行,特殊情况需要更改时,及时报告,并保持联系。
4、 申请人员因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必须经过申请续假批准后,方可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逾假不归者,责任自负。
5、 因特殊情况需召回时,请假人应当及时返回所属单位,因病住院,应遵守医院有关纪律,及时与单位沟通联系,单位及时派员看望等。
6、 严禁不假外出或就近外出办事,夜不归宿等现象的出现,如发生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7、 请假权限及请假期限应根据本企业上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超出有关规定,否则责任自负。
第15篇 请销假考勤津贴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区职工和劳务工劳动纪律,规范工区管理,积极开展自控型班组建设,现对我黄陵工区请销假制度规定如下:
一、 严格执行段、车间有关职工休假的规定。
二、 凡段、车间取消周六、周日休息,要求全员加班的,全体人员一律不得调休,当月有调休的必须当月休完,不得转入下月。
三、 除正常休假外,职工请假必须有请假条,请假条附在当月班组考勤表右上角上报车间。工长批休假权限3天,超过3天的必须经主任批准,超过5天的须报段人力资源部审批,未经工长、主任批准擅自休假的或休假后未按时返回销假的按旷工对待。
四、 工区劳务工休假制度按工区实际情况制定,凡无故旷工者纳入安质效考核。
五、 考核办法:
1:参加各种会议、学习及早点名等活动时迟到5分钟内罚款20元,5分钟以上视情况列“安质效”问题一件。
2:对无故不参加会议人员直接列“安质效”b类问题一件。
3:当日因调休、学习、病假等未到的人员应在收假时补学。
第16篇 请销假制度范本
请销假制度
请销假制度
一、事假:职工请事假,一天以内由各科室、部门负责人批准,超过一天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三天由总经理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各科室、部门负责人请事假,一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一天由总经理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一年以内请事假不得超过12天者,违反此规定者,每超过一天扣发一天的工资,并扣除当月的奖金和出差费。
二、病假:以医院证明为依据,由总经理批准,按允许天数休息。如需住院治疗的人员,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总经理批准。到专科、省立医院或跨省就医者,需经中心领导班子批准,并报市局领导同意。就医期间药费按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其它各项费用自理(工伤除外)。
三、休假:按照办公室安排的时间填写休假申请表,交总经理审批后,按规定天数休假。
四、婚、丧假:按规定天数写出请假条,交总经理审批,超过规定时间以事假论。
五、销假:上述各项请假期满上班后应及时向中心领导汇报,到办公室销假,超假部分领导同意后按事假论。无中心领导和各科室、部门负责人批准的事、病、休、婚、丧假,均视为无故旷工,旷工一天扣发当天工资、当月奖金,旷工3天以上及3天扣全日工资、全年奖金,超过3天按违反管理制度建议市局予以停薪离岗处理。
附:
1、年休假待遇表
2、探亲假待遇表
3、婚丧假待遇表
年休假待遇表
项目
内容
文件依据
适用范围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不另增加人员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工作人员(含合同制工人)的年休假。
_中央、国务院发电[19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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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销假制度
省委、省政府鲁发电[1991]42号
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享受寒暑假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仍按原法定的寒暑假待遇执行,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休假待遇。
休假期限
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5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15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
休假期包括公休日,但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产假等。
休假期间
待遇
工作人员在规定的休假期内休假,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变。
未经批准超过规定休假时间的,按旷工对待。
休假方式
工作人员休假时间要注意合理安排,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一律不准搞公费旅游,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向工作人员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
其他事项
工作人员当前在其他单位已享受寒假、暑假和休假待遇的,本年度内均不得再享受休假待遇。
各地各部门可恢复离休干部健康休养制度,休养时间和经费开支标准等,仍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字(1983)17号文件规定执行。
企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由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参照上述精神,自行确定。
注: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假的,经领导指导,同休假可合并使用。
探亲假待遇表
项目
内容
文件依据
适用范围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和合同制工人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国发
[1981]
36号
劳总检字[81]12号
国发
上一页[1][2][3] [4] [5] 下一页
请销假制度
[1986]
77号
职工与父母亲(不包括岳父母、公婆)都不能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职工与父或母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期间不能享受(探望规定)的待遇。
休假
期间
待遇
探望配偶
每年给予一方一次,假期30天。
国发
[1981]
36号
未婚职工
探望父母
原则上每年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给假,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45天。
已婚职工
探望父母
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实行休假
制度的
职工探亲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探亲假
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在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①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②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③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④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
人薪发
[1994]11号
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未纳入工资的物价福利性补贴部分在探亲期间照发;未纳入的奖金部分是否发放,由各单位自行决定。
根据有关规定特殊行业及部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提高的津贴部分不作为探亲假的计算基数。
婚丧假待遇表
范围和条件
假期
假期待遇
上一页[1] [2][3][4] [5] 下一页
请销假制度
文件依据
婚丧假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
上一页[1] [2][3][4] 下一页
一至
三天
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职工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80]劳总薪字29号
鲁政发
[1998]
112号
其
中
男女双方按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要求结婚的,增加婚假两周,增加的假期,视为出勤。
增加
两周
路程假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
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
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
上一页[1] [2] [3][4][5] 下一页
请销假制度
上一页[1] [2] [3][4]
上一页[1] [2] [3] [4][5]
第17篇 请销假制度-附表
请销假制度
一、事假:职工请事假,一天以内由各科室、部门负责人批准,超过一天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三天由总经理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各科室、部门负责人请事假,一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一天由总经理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一年以内请事假不得超过12天者,违反此规定者,每超过一天扣发一天的工资,并扣除当月的奖金和出差费。
二、病假:以医院证明为依据,由总经理批准,按允许天数休息。如需住院治疗的人员,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总经理批准。到专科、省立医院或跨省就医者,需经中心领导班子批准,并报市局领导同意。就医期间药费按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其它各项费用自理(工伤除外)。
三、休假:按照办公室安排的时间填写休假申请表,交总经理审批后,按规定天数休假。
四、婚、丧假:按规定天数写出请假条,交总经理审批,超过规定时间以事假论。
五、销假:上述各项请假期满上班后应及时向中心领导汇报,到办公室销假,超假部分领导同意后按事假论。无中心领导和各科室、部门负责人批准的事、病、休、婚、丧假,均视为无故旷工,旷工一天扣发当天工资、当月奖金,旷工3天以上及3天扣全日工资、全年奖金,超过3天按违反管理制度建议市局予以停薪离岗处理。
附:
1、年休假待遇表
2、探亲假待遇表
3、婚丧假待遇表
年休假待遇表
项目
内容
文件依据
适用范围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不另增加人员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工作人员(含合同制工人)的年休假。
_中央、__发电[19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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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篇 h洒店请销假制度
1 酒店以下列日期为休假日:
1.1 法定假日:
1.1.1元旦:一天(一月一日)
1.1.2春节:三天(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1.1.3清明节:一天(农历)
1.1.4五一节:一天(五月一日)
1.1.5端午节:一天(农历五月五日)
1.1.6中秋节:一天(农历八月十五日)
1.1.7国庆节:(十月一日、二日、三日)
1.2 行政办公人员每周二天假期(周六、日),一线服务员每天休假6天。
2 法定假日因工作需要上班的,须经部门申报给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核定后,可以根据员工需求给予换休或计发工资。
3 正常情况下,当月星期六、日的天数即为本月休假天数,因工作不能在星期日休假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轮休,法定假日遇星期日,其隔日顺延补假。
4 领班级以上员工(含领班)当月正常休假原则上每周休一天不安排连休,需有特殊情况的,经部门经理批准可酌情安排。员工因特殊工作情况需要提前休下月假,先经部门审批后到人力资源部核查备案。
5 部门主管级(含主管)以上领导连休的,按请假审批权限办理。
6 员工请假分以下几种:
6.1 事假:因事必须亲自处理者可请事假,事假无工资,每年事假累计不超过15天。
6.2病假:因病需治疗或休养者,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申请病假,病假期间按基本工资的80%发放工资,试用期内病假超过三天的,按照试用不合格处理。
6.3婚假: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员工结婚可请婚假3天,实行晚婚(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的婚假增加10天,销假时凭结婚证书享受有薪待遇。
6.4产假: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女员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凭生育部门出具的“准生证”,可申请有薪产假,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即105天)。
6.5丧假:员工的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去世,可申请3天有薪丧假。
6.6年假:在本酒店连续服务满1年的合同制员工,可申请休5天有薪年假,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假10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假假期。
7 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7.1主管级(含)以下人员,病事假期3天内由部门经理审批,人力资源部审批备案;5天以上(含5天)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报办公室主任审批备案。
7.2部门经理级以上人员请假由综合办主任批准。
7.3任何未经批准的休假均按旷工处理。
8员工在休当年年假时,如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给予年假:
8.1员工在当年度请事假、病假累计超过30天及休过产假的,将不再享受该年度年假。
8.2旷工合计达2天者。
8.3违纪受到最后警告、降职、停职检查等行政处理尚未撤销的。
9 申请休年假的时间应在享受年假年限到期之日起11个月内,本年度年假不得累积到下一年度。
10员工除因急病不能自行请假,可由同事或亲属代为请假,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休假,否则以旷工处理。
11员工请假假期届满未履行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得职者,除的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处理。
12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缩短假期或延期请假,也可不予批假。
13请假者必须在休假前将经办事务交接清楚。
14计算全年可请假天数,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入职者按比例增减。
15员工请假不得虚造理由,否则除以上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16其他未规定按照《员工手册》执行。
第19篇 饮食中心请销假制度范本
饮食中心请销假制度
1、事假
正式工请事假按规定比例扣发工资、津贴、补贴、岗位津贴(扣发标准见附表),临时工按天扣工资。
2、病假
正式工因病休假按下列标准计发工资
(1)病假在三个月以内发给原职务工资,从第四个月起工作满十年的职务工资照发,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职务工资的90%并停发工资津贴、岗位津贴;
(2)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职务工资的70%,工资津贴、岗位津贴停发,工作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职务工资的80%,工资津贴、岗位津贴停发;
(3)连续病休超过一个月的职工,上班时必须持校医院复工证明,上班两个月内再请病假其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4)凡在病假期间从事第二职业或无病、小病大养,骗取病假证明的,经查实按矿工处理,超过一定日期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5)因病假扣发的职务工资见附表。
临时工病事假按日工资扣发,超过一个月病假按自动离职处理(特殊原因除外)。
3、本制度如有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之处,按上级规定办理。
第20篇 s乡政府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第一条 为了有利于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强化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当好人民的好公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乡政府实行星期一至星期五工作制(农忙季度,突击性工作和上级会议等除外)和节假日的休息制度。
第三条 全体乡干部实行上班签到考勤制度。
第四条 签到时间:上班签到时间为上午11:00―12:00。签到地点为乡政府一楼大门口,并注明当天工作去向。
第五条 参加上级召开的会议或由领导派出工作不能按时签到的,由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或党委副书记在签到薄上注明去向。既未请假又未签到的,视为旷工。
第六条 干部因事离岗前,必须向书记以假条形式书面请假,经批准后交办公室登记方能离岗,归岗后必须及时到办公室销假,口头请假、请霸王假一律按旷工处理;逾期不销假者,作旷工处理,病假一般以医院出据的证明为准。
第七条 副科以上领导干部的请假,三天以内由党委书记审批;三天以上的由党委书记同意后向县委政府报批。
第八条 一般干部的请假,一天以内由党委副书记审批;一天以上的,由乡党委书记审批。月请假次数不得超过2次。年请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得享受干部带薪年休假待遇。
第九条 凡无故旷工者,每天扣50元钱。连续十五天或全年累计三十天旷工者,按《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解聘、辞退直至开除公职。
第十条 开会迟到半小时以内每次扣款10元,迟到半小时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计算,开会无故缺席1次按旷工一天处理。扣款由党委副书记安排相关人员累计造表,交财政所在干部个人津补贴中扣除,扣款收入归乡财政按月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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