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是一种行政管理机制,它涵盖了多个方面。主要包括:
1. 接待责任:首位接待公众或企业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2. 咨询解答:首问责任人需对询问的问题进行初步解答,即使不是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3. 引导服务:对于不能立即解答的问题,首问责任人应指引至相关部门或人员。
4. 跟进处理:对需要后续处理的事项,首问责任人需跟踪进度,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该制度的核心在于提升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首问责任人不仅需要具备基本的业务知识,还要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责任心。他们必须及时、准确地提供信息,对无法解答的问题,需迅速引导到正确渠道,防止公众或企业在政府部门间迷失方向。首问责任人还承担着协调内部工作,确保问题得到妥善处理的责任,这要求他们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实施首问负责制度,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运行机制,包括:
1. 制定明确的职责分工,确保每位工作人员了解自己的首问责任。
2. 定期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业务能力。
3. 设立反馈机制,对首问责任人的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
4. 建立问题追踪系统,确保每个问题从接收到解决的全过程有记录可查。
县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的实施,对于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提高公众满意度具有重要意义。它减少了公众办事的困扰,提升了政府形象,同时也促进了内部工作效率的提升,减少了工作中的推诿扯皮现象。通过这一制度,可以更好地实现公众需求与行政服务之间的有效对接,从而推动政务工作的高效、透明和人性化。
第1篇 县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属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或组织设立的派出机构和服务窗口(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
县属其它机关、团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首次依照职责接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了解政务、反映情况以及联系公务、履行协作职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办事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员),应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或引导、跟踪办理有关事项。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应当指导办事人员填写有关申报所需的材料。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对不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将办事人员引导至承办人,或将有关事项转交承办人;承办人不在岗的,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代为接收、转交,负责跟踪办理。
第七条 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对于承办人不在岗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对接待办理事项进行登记,注明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 、联系电话,办理事项,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以及首问责任人、承办人、联系电话、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九条 承办人应当认真及时办理有关事项,并将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及时回复办事人员。
第十条 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首问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并对本机关工作人员履行首问负责规定职责进行督促、考评。
第十一条 县纪检监察部门对全县行政机关团体履行首问负责规定情况实施监督、考评。
第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的,依照《_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和其它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_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_县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属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或组织设立的派出机构和服务窗口(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
县属其它机关、团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首次依照职责接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了解政务、反映情况以及联系公务、履行协作职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办事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员),应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或引导、跟踪办理有关事项。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应当指导办事人员填写有关申报所需的材料。
第六条 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对不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将办事人员引导至承办人,或将有关事项转交承办人;承办人不在岗的,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代为接收、转交,负责跟踪办理。
第七条 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对于承办人不在岗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对接待办理事项进行登记,注明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 、联系电话,办理事项,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以及首问责任人、承办人、联系电话、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九条 承办人应当认真及时办理有关事项,并将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及时回复办事人员。
第十条 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首问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并对本机关工作人员履行首问负责规定职责进行督促、考评。
第十一条 县纪检监察部门对全县行政机关团体履行首问负责规定情况实施监督、考评。
第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的,依照《__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和其它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__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__县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为优化发展环境,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机关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属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或组织设立的派出机构和服务窗口(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
县属其它机关、团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首次依照职责接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
第四条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了解政务、反映情况以及联系公务、履行协作职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办事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员),应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或引导、跟踪办理有关事项。
第五条首问责任人应当指导办事人员填写有关申报所需的材料。
第六条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对不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将办事人员引导至承办人,或将有关事项转交承办人;承办人不在岗的,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代为接收、转交,负责跟踪办理。
第七条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对于承办人不在岗或承办人一时不明确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对接待办理事项进行登记,注明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联系电话,办理事项,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以及首问责任人、承办人、联系电话、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九条承办人应当认真及时办理有关事项,并将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及时回复办事人员。
第十条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首问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并对本机关工作人员履行首问负责规定职责进行督促、考评。
第十一条县纪检监察部门对全县行政机关团体履行首问负责规定情况实施监督、考评。
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的,依照《__省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和其它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__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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