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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焊审批制度汇编范文(3篇范文)

更新时间:2024-11-20

电气焊审批制度范文

有哪些

电气焊审批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1. 作业申请:作业前,必须提交详细的电气焊作业计划,包括作业地点、时间、设备及人员配置等信息。

2. 安全评估:对作业环境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火灾、爆炸等危险因素。

3. 许可证发放:根据安全评估结果,相关部门审核并签发电气焊许可证。

4. 现场准备:确保作业现场符合安全标准,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应急措施。

5. 监督与执行:在作业过程中,由专门的安全监督员进行现场监控,确保作业规程得到遵守。

6. 作业记录:详细记录电气焊作业的过程,包括作业时间、参与人员、异常情况等。

7. 作业后检查:完成作业后,对作业区域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

内容是什么

电气焊审批制度的核心在于确保作业的安全性。作业申请阶段需详细列出作业的各项要素,以便评估风险。安全评估则为作业许可提供了依据,只有通过评估的项目才能获得许可证。现场准备是保证安全的重要步骤,包括设置警戒线、配备灭火器等。作业过程中,安全监督员的角色至关重要,他们负责监督作业流程,防止违规行为。作业记录有助于追踪作业过程,而作业后的检查则是防止遗留隐患的关键。

规范

电气焊审批制度的规范性体现在标准化的操作流程和严格的监督机制。作业申请和安全评估应遵循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许可证的发放需依据明确的标准。现场准备和作业执行必须符合安全规程,如佩戴防护装备、设立警示标志等。监督与执行环节应确保有专人负责,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作业记录和后期检查的规范性,有助于提高作业的整体安全性和效率。

重要性

电气焊审批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保障了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也防止了可能因电气焊引发的火灾等事故,维护了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公共安全。此外,严格的审批制度还能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能力,降低潜在的法律风险。因此,企业应当重视并严格执行电气焊审批制度,确保每一项作业都在安全的轨道上进行。

电气焊审批制度范文

第1篇 电气焊审批制度范文

(一)为加强井下和井口房电气焊作业的管理,预防煤矿火灾事故,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安全监控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2022)第 254 条的规定。

(三)电气焊审批表必须有通风、机电、安全、调度、通风副总、分管矿领导、总工程师和矿长签字后方可生效,签字不全严禁使用电、气焊。

(四)井下电、气焊必须坚持“一焊一措施”管理制度,严禁用通用措施进行作业。(五)电、气焊设备、工具入井和出井时必须安排专人专车运送至指定点。井下严

禁存放氧气、乙炔气瓶,焊接工作结束后应立即进行回收。

(六)电、气焊作业必须有安全员、瓦斯检查工全程盯防管理。安全员、瓦斯检查工必须签字确认并在现场监督作业。

(七)措施中作业地点由施工单位准备至少两个灭火器,措施中应明确作业现场消防水管连接地点及管路敷设。

(八)井下气焊火种只能使用火柴,不准使用打火机或其它火种,火柴必须由现场负责人携带和保管,入井和出井都必须向井口检查人员汇报火柴使用情况。

(九)严禁在有压力液体或压力气体的容器、管道、带电设备以及正在运转的机械上进行电气焊作业。

(十)电、气焊作业时,应在工作地点及其附近设置不燃性材料接收火星、焊渣等高温物品,及时扑灭明火。

(十一)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第2篇 电气焊审批制度

(一)为加强井下和井口房电气焊作业的管理,预防煤矿火灾事故,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安全监控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2016)第 254 条的规定。

(三)电气焊审批表必须有通风、机电、安全、调度、通风副总、分管矿领导、总工程师和矿长签字后方可生效,签字不全严禁使用电、气焊。

(四)井下电、气焊必须坚持“一焊一措施”管理制度,严禁用通用措施进行作业。(五)电、气焊设备、工具入井和出井时必须安排专人专车运送至指定点。井下严

禁存放氧气、乙炔气瓶,焊接工作结束后应立即进行回收。

(六)电、气焊作业必须有安全员、瓦斯检查工全程盯防管理。安全员、瓦斯检查工必须签字确认并在现场监督作业。

(七)措施中作业地点由施工单位准备至少两个灭火器,措施中应明确作业现场消防水管连接地点及管路敷设。

(八)井下气焊火种只能使用火柴,不准使用打火机或其它火种,火柴必须由现场负责人携带和保管,入井和出井都必须向井口检查人员汇报火柴使用情况。

(九)严禁在有压力液体或压力气体的容器、管道、带电设备以及正在运转的机械上进行电气焊作业。

(十)电、气焊作业时,应在工作地点及其附近设置不燃性材料接收火星、焊渣等高温物品,及时扑灭明火。

(十一)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第3篇 煤矿电气焊审批制度

第一条 井下从事电、气焊工作,根据《张玉卓总经理在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生产视频会议上的讲话》要求,必须在《规程》允许的地点进行,坚决杜绝电、气焊事故。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及运输巷从事电、气焊,必须有焊接工作审批表和电、气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条 电、气焊审批表必须有通风、机电、安检、调度、通风副总、分管矿领导、总工程师和矿长签字后方可生效,签字不全严禁使用电、气焊。

第三条 焊接措施必须有安检员、瓦检员全程盯防管理。安、瓦检员必须签字确认并在现场监督作业,如强行作业按三违处理。

第四条 作业措施必须明确由本单位正职跟班盯防,如正职不在现场,禁止施工。强行作业按三违处理。第一次单位正职不在场按三违处理,第二次单位正职不在现场,电、气焊手续不予办理。

第五条 焊接地点前后两端各10米范围内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有供水管路,现场有专人负责洒水。

第六条 焊接地点2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不超过0.5%,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处无瓦斯积聚,现场情况明确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七条 措施中作业地点由施工单位准备至少两个灭火器。

第八条 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气焊工作。

第九条 井下电、气焊火种只能使用火柴、不准使用打火机或其它火种,火柴必须由现场负责人携带和保管,入井和升井都必须向井口检查人员汇报火柴使用情况。

第十条 井下电、气焊必须坚持“一焊一措施”管理制度,严禁用通用措施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 井下只有直接影响安全或生产的紧急任务,必须进行井下电、气焊的,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并审批后,方可进行电、气焊,一般工作严禁在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

第十二条 在电、气焊前,和电、气焊后要由现场跟班正职,安、瓦检员向调度汇报后方可开焊。

第十三条 电、气焊完毕后要有指定人员监护30分钟后,向调度汇报后方可结束电、气焊程序。

第十四条 电、气焊设备、工具入井和升井时必须安排专人专车运送至指定点。井下严禁存放氧气、乙炔气瓶,焊接工作结束后应立即进行回收。

第十五条 以上为电、气焊作业现场要求,如措施内不符合要求的,电、气焊措施不予批准。

第十六条 电、气焊票的审批一定要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当矿长不在时,由当日值班矿领导和生产矿长共同在矿长栏里填写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当总工不在时,由生产副总和通风科长在总工栏里共同填写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 分管矿领导不在时,由当日值班矿领导和调度主任共同填写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其余人员,在审批栏里由科长填写,科长不在时由当日开会领导填写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井下电、气焊作业必须有正规审批表,如无审批表进行电、气焊作业,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罚责任单位负责人1000元/次,现场负责人500元/次。

第二十一条 井下电、气焊作业审批表签字不全的,严禁进行电、气焊作业,如有违规进行作业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罚责任单位负责人1000元/次,现场负责人500元/次。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老石旦煤矿通风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老石旦煤矿电气焊审批制度》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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