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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焊管理制度10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电气焊管理制度

本电气焊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内部电气焊作业的安全与质量管理,确保生产活动的高效、安全进行,防止因焊接操作不当引发的事故,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设备的完好。

包括哪些方面

1. 焊接人员资格认证

2. 设备维护与检查

3. 操作规程与工艺标准

4. 安全防护措施

5.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

6. 质量控制与检验

7. 培训与教育

重要性

电气焊作业在工业生产中占据重要地位,但其潜在的火灾、爆炸、电击等风险不容忽视。建立健全的电气焊管理制度,对于预防事故、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产品质量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此外,良好的管理制度也是企业合规经营、社会责任感的具体体现,有助于提升企业的整体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方案

1. 焊接人员资格认证:所有电气焊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焊工证,并定期参加复审培训,确保其具备最新的安全知识和技术技能。

2. 设备维护与检查:所有焊接设备应定期进行保养和检查,确保设备性能良好,无安全隐患。设备故障时,应立即停用并及时维修。

3. 操作规程与工艺标准: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明确焊接工艺参数,如电流、电压、焊接速度等,确保作业过程的标准化。

4. 安全防护措施:作业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作业人员需穿戴防护装备,如防护眼镜、面罩、手套、工作服等。并确保作业区域通风良好,避免有害气体积聚。

5.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包括火警、触电等突发情况的处理流程。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确保员工熟悉应对措施。

6. 质量控制与检验:设立质量检验环节,对焊接件进行外观和内部质量检查,不合格产品应进行返修或报废。

7. 培训与教育: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技能提升课程,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通过上述方案的实施,我们将构建一个系统化的电气焊管理制度,确保焊接作业的规范性和安全性,为公司的稳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电气焊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电气焊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矿井安全生产,防止电焊、气焊、气割和喷灯焊接(以下简称电气焊)作业引发火灾、伤人和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措施。

一、安全管理措施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严格遵守本管理措施。

2、熟练掌握电气焊操作规程,认真学习刻苦专研电气焊技能,对电气焊技术精益求精,努力提高电气焊业务水平。

3、电焊机必须完好、绝缘良好。不得缺盖,接线端子必须在绝缘板上,手把线完好不得破皮漏电。

4、电焊填补焊缝时,对使用的填补材料必须先进行甄别,确认安全无问题后,方可使用。

5、电焊机在使用前必须进行绝缘、拉接等性能进行检查,拆装接电或发生故障必须由专业电工进行。

6、严禁用钢筋代替地线、零线、把线,地线与钢筋相接处必须牢固。

7、电焊机要设单独漏电开关,开关应设防雨设施,拉合闸时应带绝缘手套侧向操作。

8、更换焊条时应戴手套,在潮湿地点作业时应站在绝缘胶板和木板上。

9、焊接作业时必须佩带防护眼镜或面罩,防止铁渣飞溅伤人。

10、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不得穿拖鞋。

11、在压力容器、密闭容器、盛过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施焊时严格按操作规程办。

12、雷雨天应停止露天作业。

13、施焊场地周围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工作结束应先切断电源,并检查作业地点确无火灾危险。

14、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未取得电气焊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作业。

15、熟练识别气瓶颜色,如氧气瓶有效为蓝色,加黄色色环一道,字样为黑色。

16、加强个人保护,严防职业病发生。

17、氧气瓶、乙炔瓶应经常检查,不符合规定的气瓶禁止使用,瓶体、底座、阀门、气表、瓶帽、防震圈等缺一不可,气线完好不漏。

18、使用氧气瓶、乙炔瓶时,必须放置固定,两瓶间距应大于5米,与明火和散火花的地点距离应在10米以外。

19、气枪点火时,应按“先开乙炔,先关乙炔”的原则进行,燃烧的焊枪不得随意乱放。

20、挪动重物体时必须注意安全。

21、严禁酒后上岗。

22、严禁在有压力液体或压力气体的容器、管道,带电设备以及正在运转的机械上进行电气焊。

23、进入设备或容器内部作业时,施焊人员要穿干燥工作服和绝缘鞋,并设专人监护。禁止将泄露乙炔气的焊炬、割炬携带到设备内和容器内,以防混合气体遇明火爆炸。

24、焊机外壳必须接地,必须双线作业。

25、 违反本制度进行电气焊作业时,一经发现,要立即制止,并根据本管理措施进行处罚。

井下电气焊作业还应遵守以下管理措施

1、 电气焊作业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有专职瓦检员、安全员现场监督检查。

2、矿井每班内只允许有一个地点进行电气焊作业。

3、有条件拆装运输的设备、部件需要动用电气焊维修时,必须升井进行,不得在井下维修。

4、 能够移至全负压通风区域进行的电气焊作业,必须移至全负压通风区域进行。在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采取特殊的安全技术措施。

5、一个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严禁一个措施多次使用。

6、进行电气焊作业有可能影响到相关联单位的设备、设施或场所安全时,施工单位应在作业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关联单位,以便关联单位做好防范措施。

7、电气焊作业前,作业现场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作业人员贯彻学习已审批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签字。

8、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审批后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负责人、瓦斯检查员、安全员、施焊人员、作业时间、地点、工作内容要与安全技术措施一一对应,以上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必须重新审批措施。

9、电气焊作业地点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应至少备有两具8kg干粉灭火器和0.2m3的灭火砂,并有可靠的灭火水管,并指定专人负责喷洒水。

第2篇 电气焊割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加强对电、气焊作业人员的防火安全教育,增强安全作业的责任心,建立和健全操作规程。

2焊工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焊割安全技术,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

3. 严格对电气焊设备的管理,不准非电气焊作业人员进行电、气焊操作。

4焊割前应经本单位消防或保卫、安全技术部门检查批准后方可作业。

5焊割作业要选择安全地点与易燃易爆车间、仓库、堆垛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对正在生产易燃易爆产品设备装置、容器和周边更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消防作业点周围和上、下方的可燃物,在不能清除时,应采取喷水、盖石棉板等可靠的安全措施,加以保护。

6风天焊割时,要设置风档。

7盛过或盛有易燃、可燃液体或者化学危险物品、容器和设备在处于危险状态时,不得进行焊割,必须经过蒸气洗通风和气体分析后,验证确无爆炸危险时才能进行,如焊割输送管道时,应将与之相连管线拆卸隔离方可作业。

8严禁在有可然蒸气气体或者粉尘的爆炸危险性场所焊割在简易建筑和易燃、可然物质储存加工等有火灾危险性场所,一般不得进行焊割,必要时,须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批,并采取严密措施后方可操作。

9不得使用有毛病的焊割工具,电焊导线残破时应及时更换或修理,电焊导线不要与装有气体的气瓶接触,也不要与气焊的软管或气体的导管放在一起,不能利用与易燃易爆生产设备有联系的金属体作为电、焊接地油脂或沾油物品,禁止与氧气瓶导管、软管等接触。

10焊接工点火前要遵守操作程序,焊割结束或焊工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气源并仔细检查现场,消除隐患,特别是焊割与可燃材料直接接触的金属构件在作业结束后,必须专人看守一段时间,检查确认无危险时方可离开。

11焊割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在重点部位进行焊割作业时,应有专人在现场监护。

第3篇 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矿井安全生产,防止井下使用电焊、气焊、气割和喷灯焊接(以下简称电气焊)作业引发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有条件拆装运输的设备,部件需要电气焊维修时,必须升井维修,不得在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

2.设备安装需要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在设备入井前作业,不得在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

3.井下需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措施中应明确施工时间(计划)、地点、作业内容、现场负责人、专职瓦斯检查员、安检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焊后留守人员和携带火种人员。

4.矿井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机电运输部、通风灭火部、生产技术部、安全管理部等部门和总工程师、公司经理共同审批后方可执行,并有专职瓦检员、安检员及现场跟班负责人监督检查措施落实。

5.一个电气焊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严禁一个措施多次使用或套用。

6.能够移至全风压进风风流区域进行的电气焊作业,必须移至全风压进风风流区域作业。

7.进行电气焊作业有可能影响到相关联单位的设备、设施或场所安全时,调度室要在作业前通知关联单位,以便做好防范措施。

8.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未取得电气焊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作业。

9.电气焊作业前,作业现场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作业人员学习已审批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签字留查。

10.电气焊作业前,施工单位必须到调度室登记,调度人员要对电气焊作业地点附近的设备、设施状态进行统一协调,以保证作业安全。

11.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审批后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负责人、瓦斯检查员、安检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焊后留守人员、携带火种人员、作业时间、地点、工作内容要与安全技术措施一一对应,以上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必须重新审批措施。

12.电气焊作业地点必须配备消防器材,至少备有两具8kg干粉灭火器和0.2m3的灭火砂,并有可靠的灭火水管,由喷洒水人员负责喷洒水和管理灭火器材。

13.电气焊设备及工具必须完好,绝缘良好,焊机外壳必须接地。

14.电气焊作业前及作业过程中,瓦斯检查员必须全程监测作业场所有害气体浓度,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立即停止作业。安检员必须全程监督检查施焊地点周围的安全状况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携带火种人员入井和升井都必须向井口检身人员汇报火种(只允许使用火柴)使用情况。

15.严禁在有压力液体或压力气体的容器、管道及带电设备和正在运转的机械上进行电气焊作业。

16.电气焊作业时,要在工作地点及其附近备用一定数量的不燃性材料,以便接收火星、焊渣等高温物品。

17.电气焊工作完毕或暂停时,施焊人员必须及时切断电源、气源。工作完毕后,作业人员必须彻底清理施工现场,喷洒水人员再次用水喷洒,并由焊后留守人员在工作地点检查1小时,确认无起火危险或其它异常,汇报调度室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调度员要做好记录。

18.电气焊作业完毕后,相关设备、工具等必须全部回收并及时运至地面存放,严禁在井下存放。

19.井口房、地面煤仓内、煤仓上、下口、皮带巷、选煤厂筛分破碎车间等可能有粉尘或瓦斯积聚的地点进行电气焊作业,视同于井下作业。

20. 作业完成后,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施焊单位和安全管理部存档。

21.违反本制度进行电气焊作业时,一经发现要立即制止,并按照以下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⑴没有审批作业单私自开焊的,给施工单位罚款5000元,给施工单位负责人罚款1000元。

⑵未按本制度规定审批作业单的人员,每人每次罚款400元。

2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施工的所有单位。

2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4篇 电气焊防火管理制度

1、电气焊是明火作业,操作人员必须严守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非电气焊工人不得进行此项作业。

2、动火地点应与氧气瓶、乙炔气瓶呈三角位置,保持五米以上距离。

3、氧气瓶嘴禁止接触油污,防止氧化,引起气瓶爆炸。

4、焊、割前应彻底清除附着可燃物,焊、割装过可燃液体的容器或废旧管子内的材料必须排净,带电设备切断电源。

5、气体管线不得漏气,如漏起立即关闭并修理。

6、电焊时,禁止将地线搭在其他金属容器管线上。

7、焊割完毕,及时清除散落焊割火花和铁屑,以防余火引起火灾。

第5篇 井下动用电气焊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矿井安全生产,防止矿井因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引发火灾和瓦斯、煤尘爆炸等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制定碱沟煤矿井下动用电焊、气焊管理制度。

一、电焊、气焊报告审批:

1. 井下动用电焊、气焊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电焊、气焊项目审批制度,电焊、气焊申请单位是电焊、气焊项目的安全责任主体,全面负责电焊、气焊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井下电焊、气焊报告》必须由矿生产指挥中心、通风队、设备办、本安办审查,由分管矿领导、矿总工程师、矿长审批。审批程序如下:

施工单位:区队队长对《电焊、气焊报告》、《安全技术措施》的相关业务内容进行核查,明确电气焊时间、地点、作业人员。

各职能部门:对《电焊、气焊报告》、《安全技术措施》的相关业务内容进行审查。

生产指挥中心和设备办:对动用电焊、气焊作业是否符合矿井的安全生产要求进行审查。

通风队:对电焊、气焊地点环境条件是否安全可靠审查。

本安办:对《井下电焊、气焊报告》及《安全技术措施》审查。

分管领导:根据矿领导责任分工,对是否必须在井下电焊、气焊作业审批。

总工程师:对是否必须在井下电焊、气焊及电焊、气焊地点环境条件是否安全可靠审批。

矿长:对《电焊、气焊报告》、《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最终审批。

2.电焊、气焊申请单位必须提前一天审批《井下电焊、气焊报告》及编制符合现场实际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矿调度晨会上进行通报。特殊情况(如夜班设备出现问题,确实需要动电、气焊)进行电焊、气焊作业时,按程序审批电、气焊报告。

3.安全技术措施要结合现场,要按照工作任务里的每项程序进行编制,并依据风险类型的不同针对管理对象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4.《电焊、气焊报告》及安全技术措施一式4份,施工单位完成电焊、气焊报告审批后,在动用电焊、气焊前,报告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交给通风队一份、本安办一份、生产指挥中心一份、电焊、气焊操作人员一份(必须随身携带)。由通风队、本安办管理人员交给瓦检员、安全员带入井下,交给生产指挥中心的一份报告不入井。

5.执行“一焊一审批”原则,一个作业地点必须有一份《电焊、气焊报告》、《安全技术措施》, 现场实际施工内容必须与电焊、气焊报告审批的内容相符。

二、电、气焊作业安全管理:

1.井口把钩工、检身工负责检查电焊、气焊设备入井的情况。入井前的绑扎、运输是否安全可靠;电焊、气焊设备凭《电焊、气焊报告》方可入井。

2.氧气瓶、乙炔瓶必须使用矿车或平板车运输,严禁氧气瓶、乙炔瓶同车运输,不得同人、油脂、易燃、易爆物品同车运输,轻装轻放、绑扎牢固,防止滚动。氧气瓶、乙炔瓶必须装设防震胶圈、防护帽,搬运前检查防护帽是否拧紧。

3.电焊、气焊设备入井、升井时,机运队井口人员必须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使用单位、使用地点、入井时间、升井时间。施工单位完成电焊、气焊作业后,必须及时将电焊、气焊设备升井,电焊、气焊设备在井下存放的时间严禁超过12小时。机运队负责监督,对在井下存放的电焊、气焊设备超过12小时的单位在调度晨会上进行通报。

4.本安办、通风队、生产指挥中心必须建立电气焊报告台账,每次审批时在电气焊报告台账上进行记录,且各单位台账必须相符。

5.通风队瓦检员负责对井下电焊、气焊作业地点的瓦斯等有害气体全程现场检测,确保作业区域各种气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否则严禁进行电焊、气焊作业。

6.动用气焊所需火种必须是火柴,严禁使用打火机等其他火种;火柴必须由持《电焊、气焊报告》、执行现场瓦斯检查的瓦检员携带。

7.气割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间距必须保持在5米以上,各类气瓶要距动火点20米以上,并且乙炔瓶必须放置在电焊、气焊点的下风侧,以防止乙炔瓶阀门、气带漏气造成乙炔燃、爆等事故。

8.电焊、气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未取得电焊、气焊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井下电焊、气焊作业。

9.电焊、气焊作业人员必须佩带专用手套、焊帽、防护眼镜,衣领袖口必须全部扎紧。

10.电焊、气焊设备必须完好。各种气瓶连接处、胶管接头、减压器等完好可靠,气割用具、气带接头连接处使用专用卡子并固定可靠;严禁沾染油脂。电焊设备及工具的绝缘和焊机外壳接地必须良好,使用专用的焊钳线、接地线,严禁使用其他电缆代替。

11.电焊、气焊作业影响到相关单位的设备、设施或场所安全时,施工单位应在作业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以便相关单位做好防范措施。

12.在电气设备、开关(无法升井的)等物体上焊接时,停电后方可焊接。在皮带机上方焊接时,带面必须用不燃性材料进行保护。

13.施工单位电焊、气焊工作暂停时,施焊人员必须及时切断电源、气源。工作完毕后,作业人员必须第一时间回收电焊、气焊设备,对施工现场进行彻底清理,喷洒水人员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现场负责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小时,确认无起火危险或其它异常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14.井下电焊、气焊开始到结束,现场负责人、喷洒水人员、瓦检员、安全员必须在现场实时监管。开始前,必须由瓦检员电话通知生产指挥中心后方可进行电焊、气焊作业。

15.电焊、气焊作业结束后,现场负责人、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瓦检员、安全员在电焊、气焊报告上签字并由瓦检员电话通知生产指挥中心调度员。井下三份电焊、气焊报告当天必须由瓦检员收集齐全,交回到矿生产指挥中心存档,此项工作方可结束。

16.现场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消防安全知识,能熟练使用消防灭火器材。

17.井下有电焊、气焊作业时,跟班矿领导必须到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措施落实到位。

18.生产指挥中心负责协调与电焊、气焊作业有关联的所有工作。

19.严禁在有压力液体或压力气体的容器、管道、带电设备以及正在运转的设备上进行电焊、气焊作业。

20.施工单位在审批电焊、气焊报告前必须计划准确施工时间,完成电焊、气焊报告审批后,施工单位必须在审批的时间内完成电焊、气焊工作,瓦检员、安全员必须在审批的时间段内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严禁超时,特殊情况(如工作面回撤)除外。

21.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等动火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进行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1)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本安办安全员负责对井下电焊、气焊作业行使安全监管职责;通风队瓦检员负责井下电焊、气焊作业环境的检查与监督。

(2)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地点前后两端各10米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前后10米范围内各悬挂一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电焊、气焊操作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3)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承接火星。

(4)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经检查确认作业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5)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6)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

三、电、气焊作业的考核:

1.《井下电焊、气焊报告》审查、审批签字记录不全就在现场作业的,对单位第一责任者罚款1000元。

2.安全技术措施未结合现场实际编制的或与现场环境不符的,对单位第一责任者和编制人各罚款100元。

3.施工单位未执行“一焊一审批”原则,对施工单位现场跟班领导罚款500元。

4.电、气焊报告及措施审批完后,未及时将《电焊、气焊报告》及《安全技术措施》交给通风队一份、本安办一份、生产指挥中心一份,对施工单位第一责任者罚款100元。

5.电、气焊作业人员未随身携带《电焊、气焊报告》及《安全技术措施》,对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罚款100元。瓦检员、安全员未将各自的《电焊、气焊报告》及《安全技术措施》带入井下,对本安办、通风队第一责任者罚款100元。

6. 井下电焊、气焊作业前,监督检查人员未到位就进行作业,对施工单位现场跟班领导罚款500元。

7. 通风队瓦检员未对井下电焊、气焊作业地点的瓦斯等有害气体进行检测,施工单位人员就进行电焊、气焊作业,对施工单位现场跟班领导罚款1000元。

8. 动用气焊所需火种除火柴外,使用打火机等其他火种,对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罚款200元,瓦检员罚款200元。

9.气割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摆放位置不符合要求的,对施工单位现场跟班领导罚款100元。

10.未取得电焊、气焊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井下电焊、气焊作业,对操作人员罚款500元,对现场负责人罚款200元。

11.施工单位电焊、气焊工作暂停时,施焊人员未按程序进行清理就离开作业现场,对作业人员罚款100元。

12.井下三份电焊、气焊报告由现场人员签字后未交回到矿生产指挥中心存档,对瓦检员罚款100元。

13.未指定瓦检员、安全员在现场检查和监督,对相关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瓦检员、安全员未在电、气焊审批的时间到达现场,延误现场作业时间,对迟到的监督检查人员罚款100元。

14.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地点未按要求设置消防设施,对现场跟班领导罚款100元。

15.电焊、气焊操作人员未随身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对现场操作人员罚款100元。

16.施工单位完成电焊、气焊作业后,未及时将电焊、气焊设备升井,电焊、气焊设备在井下存放的时间超过12小时,对现场跟班领导罚款200元。

17.本安办、通风队、生产指挥中心未按要求建立电气焊报告台账,对单位第一责任者罚款100元。

18.机运队负责井口电焊、气焊设备入井、升井记录,如与本安办、通风队、生产指挥中心建立电气焊报告台账不符,对机运队第一责任者罚款100元。

19.施工单位未在电焊、气焊报告审批的时间内完成电焊、气焊施工,对现场负责人罚款100元。

20.电焊、气焊设备凭《电焊、气焊报告》方可入井,井口放料人员未见《电焊、气焊报告》下放电焊、气焊设备入井,对井口放料人员罚款200元。

21.井口放料人员下放电焊、气焊设备前,必须进行认真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电焊、气焊设备入井,对井口放料人员罚款100元。

22.电焊、气焊作业区域环境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而进行电焊、气焊作业,按照事故进行调查,相关人员从严处理。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6篇 施工现场电气焊(割)安全防火管理制度

一、防火安全规定

1、从事电焊、气割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经过考试合格,取得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操作。操作时应持证上岗。徒弟学习期间,不能单独操作,必须在师傅的监护下进行操作。

2、严格执行用火审批程序和制度。操作前必须办理用火申请手续,经项目部领导同意和消防保卫或安全技术部门检查批准,领取用火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操作。

3、用火审批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审批前要深入用火地点查看,确认无火险隐患后再行审批。批准用火应采取定时(时间)、定位(层、段、档)、定人(操作人、看火人)、定措施(应采取的具体防火措施),部位变动或仍需继续操作,应事先更换用火证。用火证只限当日本人使用,并要随身携带,以备消防保卫人员检查。

4、进行电焊、气割前,应由施工员或班组长向操作、看火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措施交底,任何领导不能以任何借口纵容电、气焊工人进行冒险操作。

5、装过或有易燃、可燃气体及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管道和设备,在未彻底清洗干净前,不得进行焊割。

6、严禁在有可燃蒸汽、气体、粉尘或禁止明火的危险性场所焊割。确需进行焊割时,必须按有关规定,保持一定的防火距离。

7、遇有5级以上大风气候时,施工现场的高空和露天焊割作业应停止。

8、领导及生产技术人员,要合理安排工艺和编排施工进度程序,在有可燃材料保温的部位,不准进行焊割作业。必要时,应在工艺安排和施工方法上采取严格的防火措施。焊割作业不准与油漆、喷漆、脱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时间、同部位上下交叉作业。

9、焊割结束或离开操作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气源。赤热的焊嘴、焊钳以及焊条头等,禁止放在易燃、易爆物品和可燃物上。

10、禁止使用不合格的焊割工具和设备。电焊的导线不能与装有气体的气瓶接触,也不能与气焊的软管或气体的导管放在一起。焊把线和气焊的软管不得从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或部位穿过。

11、焊割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材,专人现场监护。

二、看火(监护)人职责

1、清理焊割部位附近的易燃、可燃物品;对不能清除的易燃、可燃物品要用水浇湿或盖上石棉布等非燃材料,以隔绝火星。

2、要坚守岗位,不能兼顾其他工作,要与电、气焊工密切配合,随时注视焊割周围的情况,传奇世界救公主外挂,一旦起火及时扑救。

3、在高空焊割时,要用非燃材料做成接火盘和风档,以接住和控制火花的溅落。

4、在焊割过程中,要随时进行检查,操作结束后,要对焊割地点进行仔细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离开。在隐蔽场所或部位(如闷顶、隔墙、电梯井、通风道、电缆沟和管道井等)焊、割操作完毕后,要反复检查,以防引燃起火。

5、要根据情况,备好适用的灭火器材和防火设备(石棉布、接火盘、风档等),做好灭火准备。

6、发现电、气焊操作人员违反电、气焊防火管理规定、操作规程或动火部位有火灾、爆炸危险时,有权责令停止操作,收回动火许可证及操作证,并及时向领导或保卫部门汇报。

三、电焊工的操作要求

1、电焊工在操作前,要严格检查所用工具(包括电机设备、线路敷设、电缆线的接点等),使用的工具均应符合标准,保持完好状态。

2、电焊机应有单独开关,装在防火、防雨的闸箱内,电焊机应设防雨棚。开关的保险丝容量应为该机的1.5倍。保险丝不准用铜丝或钢丝代替,!!喜欢一个女人的感觉!!。

3、焊割部位必须与氧气瓶、乙炔瓶、乙炔发生器及各种易燃、可燃材料隔离,两瓶之间不得小于5m,与明火之间不得小于10m。

4、电焊机必须设有专用接地线,和未来老婆的十条约定,直接放在焊件上,接地线不准接在建筑物、机械设备、各种管道、避雷引下线上。

5、电焊机一、二次线应用线鼻子压接牢固,同时应加装防护罩,防止松动,短路放弧,引燃可燃物。

6、严格执行防火规定和操作规程,操作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与看火人密切配合,防止引起火灾。

四、气焊工的操作要求

1、乙炔瓶、氧气瓶和焊割具的安全设备必须齐全有效。

2、乙炔瓶、氧气瓶和在新建、维修工程内存放,应设置专用房间单独分开存放并有专人管理,要有灭火器材和防火标志。

3、乙炔瓶和氧气瓶不准放在高低压架空线路下方或变压器旁。在高空焊割时,也不要放在焊割部位的下方,应保持一定的水平距离。

4、乙炔瓶、氧气瓶应直立使用,禁止平放卧倒使用,以防止油类落在氧气瓶上;油脂或沾油的物品,不要接触氧气瓶、导管及其零部件。

5、乙炔瓶、氧气瓶严禁曝晒、撞击,大学校园中绝世对联,防止受热膨胀。开启阀门时要缓慢开启,防止升压过速产生高温、产生火花引起爆炸和火灾。

6、焊割时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程序。焊割操作时先开乙炔气点燃,然后再开氧气进行调火。操作完毕时按相反程序关闭。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余气。

第7篇 d矿煤矿井下电气焊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矿井下电气焊作业的使用管理,保证电气焊作业的安全施工,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制度标准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老石旦煤矿井下和井口房内所有使用电气焊作业的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电气焊作业包括:电焊、气焊、气割和使用喷灯作业,以下简称“电气焊”。

第三章 成立电气焊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矿 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

成 员:生产矿长 安全矿长 机电矿长 通风副总 生产技术科通风组 生产技术科机电组 安健环科 生产指挥中心 通风队及相关使用单位

第四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 施工单位负责措施的编制及现场实施;

第五条 生产技术科机电组负责电气焊措施在分管业务范围的审核,审核施工是否必须使用电气焊;

第六条 生产技术科通风组负责电气焊措施的审核、审批以及“一通三防”方面的技术服务工作,负责措施的登记和保存工作;

第七条 安健环科负责安排专职安检员现场监督施工措施现场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措施要求,同时负责措施的登记、回收和保存工作;

第八条 调度室负责施工的组织协调,同时负责措施的登记和保存工作;

第九条 通风队负责施工现场瓦斯的检查及措施执行是否符合通风要求。

第十条 现场人员职责

1、施工单位操作人员负责电气焊的现场施工;

2、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负责监督现场各项措施的落实及施工组织协调工作;

3、瓦检员负责施工现场瓦斯的检查;

4、安检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5、分管矿领导负责现场管控及实施。

第五章 电气焊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气焊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气焊作业,每次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相关人员进行会审、签字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地面单位在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和地点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其他场所和地点应采用常规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提前一天编制,由生产技术科进行组织相关人员会审签字,方可实施;一个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严禁使用一个地点多次使用一份安全技术措施或一份安全技术措施中出现两处(含两处)以上的地点。

第十四条 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由总工程师、分管矿领导、当日值班矿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并将措施报送生产指挥中心,井下现场必须由当日跟班矿领导、安检员、瓦斯检查员现场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 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明确施工方式(电焊或气焊)时间(计划)、地点、作业内容、施工单现场负责人(单位正职)、专职瓦斯检查员、安检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施工作业后留守人员。

第十六条 电气焊措施必须对现场环境、人员操作、监督管理等方面危险源进行辨识,并有辨识和管控措施的记录。

第十七条 电气焊措施一式三份审批完毕后,在动用电、气焊前,将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交给生产技术科、生产指挥中心、现场施工负责人各一份(必须随身携带入井),由分管矿领导现场组织施工人员进行贯彻学习并签字,然后交现场安检员保管,升井后交安健环科进行备案存根,如当班未施工完毕,必须交由接班的安检员保管,升井后交安健环科进行存档。

第十八条电焊、气焊设备凭审批过的《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方可入井,井口把钩工负责电焊、气焊设备入井检查情况,入井前的捆绑、运输是否安全可靠,否则不得入井。

第十九条 氧气瓶、乙炔瓶必须使用矿车运输,严禁氧气瓶、乙炔瓶同车运输,严禁人、油脂、易燃、易爆物品同车运输,轻装轻放、绑扎牢固,防止滚动。氧气瓶、乙炔瓶必须装设防震胶圈、防护帽,搬运前检查防护帽是否拧紧。

第十九条 电气焊设备入井、升井时,井口把钩工必须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使用单位、使用地点、入井时间、升井时间。施工单位完成电焊、气焊作业后,必须及时将电气焊设备升井,电气焊设备严禁存放在井下,现场安检员责监督,对在井下存放的电气焊设备的单位在早调度会上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有条件拆装运输的设备、部件,需要动用电气焊接维修时,不得在井下维修,必须升井进行维修。

第二十一条 设备安装需要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在设备入井前进行,不得在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

第二十二条 能够移至全负压通风区域进行的电气焊作业的,必须移至全负压通风区域进行。

第二十三条 进行电气焊作业有可能影响到相关单位的设备、设施或场所安全时,施工单位应在作业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做好防范措施。

第二十四条 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未取得电气焊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作业。

第二十五条 电气焊施工人员包括现场分管矿领导,施工单位正职、瓦检员、安检员、电钳工以及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主要负责人(单位正职)在电气焊开始前向生产指挥中心汇报现场情况;生产指挥中心应对电气焊作业地点附近的设备、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统一协调,以保证作业安全;电气焊作业结束后,作业地点再次用水喷洒,并有专人在作业地点观察1小时后无任何隐患后向汇报调度室,调度员做好记录。

第二十七条 电气焊作业地点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应至少备有两台8kg干粉灭火器和0.2m3的灭火砂,并有可靠的灭火水管,由喷洒水人员负责喷洒水。

第二十八条 气割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间距必须保持在5米以上,各类气瓶距动火点20米以上,并且乙炔瓶必须放置在电焊、气焊点的下风侧,以防止乙炔瓶阀门、气带漏气造成乙炔燃、爆等事故,否则不得作业。

第二十九条 电气焊设备必须完好;各种气瓶连接处、胶管接头、减压器等完好可靠,气割用具、气带接头连接处使用专用卡子并固定可靠;严禁沾染油脂;电焊设备及工具的绝缘和焊机外壳接地必须良好,使用专用的焊钳线、接地线,严禁使用其他电缆代替,否则不得作业。。

第三十条 电气焊作业前及作业过程中,瓦斯检查员必须全程监测作业场所有害气体浓度,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立即停止作业;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瓦斯不超过0.5%时方可进行作业;现场跟班领导、安检员必须全程监督检查施焊地点周围的安全状况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电气焊作业时,设备及工具必须完好、绝缘良好,应在电气焊物件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铺设接受火星,焊后及时用水熄灭火星。

第三十二条电气焊工作完毕或暂停时,施焊人员必须及时切断电源、气源,现场施工负责人(正职)必须将停工原因汇报生产指挥中心。

第三十三条电气焊作业完毕后,相关设备、工具等必须全部回收并安排专人专车运送至地面存放,严禁使用皮带运输、绳索捆绑拖拽和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运送方式运输。

第六章 电气焊审批

第三十四条 井下动用电焊、气焊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电焊、气焊项目审批制度,电焊、气焊申请单位是电焊、气焊项目的安全责任主体,全面负责电焊、气焊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井下电焊、气焊措施》必须由矿生产指挥中心、生产技术科、安健环科、通风队审查,由通风副总、机电副总、机电矿长、安全矿长、矿总工程师、矿长审批。

第三十五条 审批程序如下:

1、施工单位:区队队长负责《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相关业务内容进行核查,明确电气焊时间、地点、作业人员。

2、生产技术科:负责《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相关业务内容进行审查。

3、生产指挥中心:负责动用电气焊作业是否符合矿井的安全生产要求进行审查。

4、通风队:负责电气焊地点环境条件是否安全可靠进行审查。

5、安健环科:负责《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进行审查。

6、分管领导:根据矿领导责任分工,负责是否必须在井下电气焊作业审批。

7、总工程师:负责是否必须在井下电气焊及电气焊地点环境条件是否安全可靠审批。

8、 矿长:负责《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最终审批。

第三十六条 使用电气焊的单位必须提前一天编制、审批符合现场实际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矿下午生产平衡协调会上进行审批。特殊情况(如夜班设备出现问题,确实需要动电、气焊)进行电焊、气焊作业时,按程序编制、审批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七条 安全技术措施结合现场实际情况,按照工作任务的每项程序进行编制,并依据风险类型的不同和管理对象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八条《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一式3份,施工单位审批完电气焊措施后,在动用电气焊前,将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交给生产技术科一份、生产指挥中心一份、现场施工负责人一份(必须随身携带入井),现场组织施工人员进行贯彻学习并签字,然后交现场安检员保管,升井后交安健环科进行备案存根,如当班未施工完毕,必须交由接班的安检员保管,升井后交安健环科进行备案存根。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一焊一审批”原则,一个作业地点必须有一份《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 现场实际施工内容必须与《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相符,严禁一个地点多次使用一份安全技术措施或一份安全技术措施中出现两处(含两处)以上的地点。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四十条 井下无措施使用电气焊作业时,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晨会上做检查并对其考核5000元,产生严重后果的按事故进行严肃追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一个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若出现一个地点多次使用一份安全技术措施或一份安全技术措施中出现两处(含两处)以上的地点的措施,对单位主要领导考核5000元,对未编制措施的技术员考核2000元。

第四十二条 电气焊措施审批完毕后,未及时报送生产指挥中心和生产技术科对单位编制措施人员每次考核200元。

第四十三条 氧气瓶、乙炔瓶必须使用矿车运输,严禁氧气瓶、乙炔瓶同车运输,不得同人、油脂、易燃、易爆物品同车运输,轻装轻放、绑扎牢固,防止滚动。氧气瓶、乙炔瓶必须装设防震胶圈、防护帽,搬运前检查防护帽是否拧紧,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对责任人每次考核200元。

第四十四条 井下存放电气焊设备(电焊机、氧气瓶、乙炔瓶)或违反电气焊设备运输的规定,发现一次对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考核3000元。

第四十五条 电气焊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相关人员未按规定佩戴瓦斯便携式,对责任人每次考核1000元。

第四十六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正职)、现场安检员、瓦斯检查员在电气焊开始前未向调度室汇报现场情况或施工时不在现场监护、电气焊作业前、后未对作业地点洒水降尘、电、气焊作业地点未配备消防器材。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正职)现场安检员、瓦斯检查员每次考核500元。

第四十七条 气割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间距不足5米以上的对责任人每次考核500元。

第四十八条 电气焊措施的审批必须按程序进行审批,不按程序进行审批的对责任人每次考核200元。

第四十九条 电气焊措施必须有计划的审批,因提前一天审批,未提前一天审批电气焊措施,当天审批当天的电气焊措施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次考核500元。

第五十条 电焊、气焊措施审批人员签字不全严禁作业,发现一次对责任人考核200元。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老石旦煤矿生产技术科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复工之日起执行,原《老石旦煤矿电气焊管理制度》废止。

第8篇 电气焊管理制度范文

为了保证矿井安全生产,防止电焊、气焊、气割和喷灯焊接(以下简称电气焊)作业引发火灾、伤人和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措施。

一、安全管理措施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严格遵守本管理措施。

2、熟练掌握电气焊操作规程,认真学习刻苦专研电气焊技能,对电气焊技术精益求精,努力提高电气焊业务水平。

3、电焊机必须完好、绝缘良好。不得缺盖,接线端子必须在绝缘板上,手把线完好不得破皮漏电。

4、电焊填补焊缝时,对使用的填补材料必须先进行甄别,确认安全无问题后,方可使用。

5、电焊机在使用前必须进行绝缘、拉接等性能进行检查,拆装接电或发生故障必须由专业电工进行。

6、严禁用钢筋代替地线、零线、把线,地线与钢筋相接处必须牢固。

7、电焊机要设单独漏电开关,开关应设防雨设施,拉合闸时应带绝缘手套侧向操作。

8、更换焊条时应戴手套,在潮湿地点作业时应站在绝缘胶板和木板上。

9、焊接作业时必须佩带防护眼镜或面罩,防止铁渣飞溅伤人。

10、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不得穿拖鞋。

11、在压力容器、密闭容器、盛过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施焊时严格按操作规程办。

12、雷雨天应停止露天作业。

13、施焊场地周围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工作结束应先切断电源,并检查作业地点确无火灾危险。

14、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未取得电气焊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作业。

15、熟练识别气瓶颜色,如氧气瓶有效为蓝色,加黄色色环一道,字样为黑色。

16、加强个人保护,严防职业病发生。

17、氧气瓶、乙炔瓶应经常检查,不符合规定的气瓶禁止使用,瓶体、底座、阀门、气表、瓶帽、防震圈等缺一不可,气线完好不漏。

18、使用氧气瓶、乙炔瓶时,必须放置固定,两瓶间距应大于5米,与明火和散火花的地点距离应在10米以外。

19、气枪点火时,应按“先开乙炔,先关乙炔”的原则进行,燃烧的焊枪不得随意乱放。

20、挪动重物体时必须注意安全。

21、严禁酒后上岗。

22、严禁在有压力液体或压力气体的容器、管道,带电设备以及正在运转的机械上进行电气焊。

23、进入设备或容器内部作业时,施焊人员要穿干燥工作服和绝缘鞋,并设专人监护。禁止将泄露乙炔气的焊炬、割炬携带到设备内和容器内,以防混合气体遇明火爆炸。

24、焊机外壳必须接地,必须双线作业。

25、 违反本制度进行电气焊作业时,一经发现,要立即制止,并根据本管理措施进行处罚。

井下电气焊作业还应遵守以下管理措施

1、 电气焊作业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有专职瓦检员、安全员现场监督检查。

2、矿井每班内只允许有一个地点进行电气焊作业。

3、有条件拆装运输的设备、部件需要动用电气焊维修时,必须升井进行,不得在井下维修。

4、 能够移至全负压通风区域进行的电气焊作业,必须移至全负压通风区域进行。在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采取特殊的安全技术措施。

5、一个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严禁一个措施多次使用。

6、进行电气焊作业有可能影响到相关联单位的设备、设施或场所安全时,施工单位应在作业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关联单位,以便关联单位做好防范措施。

7、电气焊作业前,作业现场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作业人员贯彻学习已审批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签字。

8、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审批后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负责人、瓦斯检查员、安全员、施焊人员、作业时间、地点、工作内容要与安全技术措施一一对应,以上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必须重新审批措施。

9、电气焊作业地点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应至少备有两具8kg干粉灭火器和0.2m3的灭火砂,并有可靠的灭火水管,并指定专人负责喷洒水。

10、电气焊作业前及作业过程中,瓦斯检查员必须全程监测作业场所有害气体浓度。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立即停止作业。安全员必须全程监督检查施焊地点周围的安全状况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携带火种人员入井和升井都必须向井口检身人员汇报火种(只允许使用火柴)使用情况。

11、电气焊作业时,应在工作地点及其附近设置不燃性材料接受火星、焊渣等高温物品,并及时扑灭明火。

12、电气焊工作完毕或暂停时,施焊人员必须及时切断电源、气源。工作完毕后,作业人员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彻底清理,再次用水喷洒,并由焊后留守人员在工作地点检查1小时,确认无起火危险或其它异常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13、电气焊作业完毕后,相关设备、工具等必须全部回收并及时运至地面存放,不得在井下存放。

14、井口房,地面煤仓内,煤仓上、下口,皮带走廊,洗煤厂筛分破碎车间等可能有粉尘或瓦斯积聚的地方进行电气焊作业,视同于井下作业。

15、电气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作业完成后措施及学习情况必须交由机电科统一存档。

二、考核与处罚

1、电焊机缺盖,接线端子无绝缘板,手把线不完好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元。

2、电焊填补焊缝时,对使用的填补材料必须先进行甄别,确认安全无问题后,方可使用,否则罚责任人50元。

3、氧气瓶、乙炔瓶经检查,如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气瓶,一次罚责任人50元,瓶体、底座、阀门、气表、瓶帽、防震圈等缺少一件或气线不完好的,罚责任人50元,。

4、使用氧气瓶、乙炔瓶时,放置不固定,两瓶间距小于5米,与明火和散火花的地点距离小于10米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元。

5、气枪点火时,不按“先开乙炔,先关乙炔”的原则进行,燃烧的焊枪随意乱放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元。

6、电焊机在拆装接电或发生故障时必须由专业电工进行,如乱人操作,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7、严禁用钢筋代替地线、零线、把线,地线与钢筋相接处必须牢固,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元。

8、作业人员不佩戴安全帽或穿拖鞋,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元。

9、在压力容器、密闭容器、盛过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施焊时,不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元。

10、施焊场地周围不清除易燃易爆物品而进行电气焊作业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11、电气焊作业人员无持证上岗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12、焊接作业时不佩带防护眼镜或面罩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元。

13、电气焊作业时,酒后上岗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元。

14、严禁在有压力液体或压力气体的容器、管道,带电设备以及正在运转的机械上进行电气焊,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15、进入设备或容器内部作业时,施焊人员要穿干燥工作服和绝缘鞋,并设专人监护。禁止将泄露乙炔气的焊炬、割炬携带到设备内和容器内,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元。

16、电焊机外壳必须接地,必须双线作业,否则罚责任人50元。

17、井下电气焊作业必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有专职瓦检员、安监员现场监督检查,否则每发出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18、有条件拆装运输的设备、部件需要动用电气焊维修时,必须升井进行,不得在井下维修,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19、一个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如发现一个措施多次使用的,罚责任人100元。

20、 进行电气焊作业有可能影响到相关联单位的设备、设施或场所安全时,施工单位未在作业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关联单位,以便关联单位做好防范措施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21、电气焊作业前,作业现场负责人未组织有关作业人员贯彻学习已审批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签字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22、作业人员未随身携带审批后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负责人、瓦斯检查员、安全员、施焊人员、作业时间、地点、工作内容要与安全技术措施不对应或以上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未重新审批措施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23、电气焊作业地点未配备消防器材;干粉灭火器和灭火砂配备不足;没有可靠的灭火水管的;并指定专人负责喷洒水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元。

24、 电气焊作业时,未在工作地点及其附近设置不燃性材料接受火星、焊渣等高温物品,未及时扑灭明火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25、电气焊作业完毕后,相关设备、工具等未及时运至地面存放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元。

26、井口房,地面煤仓内,煤仓上、下口,皮带走廊,洗煤厂筛分破碎车间等可能有粉尘或瓦斯积聚的地方进行电气焊作业,未按照井下电气焊作业管理措施办理相关手续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27、电气焊作业完成后措施及学习情况未及时交由机电科存档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50元。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机电科

2022.5.31

第9篇 城南物业电气焊工管理制度

蓝湾物业电、气焊工管理制度

一、电、气焊工必须持焊工操作证上岗作业,必须穿着统一工作装佩戴上岗证,绝缘手套和胶鞋必备。

二、电、气焊作业前,必须检查作业周围有无易燃品和易爆等危险物品;在易燃易爆区域作业时,必须配备灭器具,并有专人监护,同时顾及非工作人员弧光伤眼监护。

三、高空作业时要配备安全保护装置和安全用品,地下管道焊接时要具备通风条件。

四、电、气焊工作业时,不得擅离职守,不准干私活,不得嬉笑打闹;作业用料要精打细算,勤俭节约,并做好用工用料记录。

五、要爱惜保护工具设备,设备工具出现故障及时维修或填写《工具维修申报单》。

六、工作中要注意周边环境卫生,达到下工活底清,平时要注重设备、工具的维护保养,保持整洁状态。

七、电焊机焊把线绝缘要良好,氧气瓶、乙炔瓶之间距离要符合安全规定,严禁在烈日下曝晒;氧气表、乙炔气表指示数据要经常检测,保证准确无误,防止失效失灵。

八、对外的业务作业,要凭据主管领导签证依据,并按有关规定计取工本费和材料费,及时填报作业记录并妥善保管。

九、不断钻研电、气焊技术,提高专业水平,适应工作需要。

第10篇 煤矿井下电气焊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矿井下电气焊作业的使用管理,保证电气焊作业的安全施工,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制度标准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老石旦煤矿井下和井口房内所有使用电气焊作业的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电气焊作业包括:电焊、气焊、气割和使用喷灯作业,以下简称“电气焊”。

第三章  成立电气焊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矿  长

副组长:总工程师

成  员:生产矿长  安全矿长  机电矿长  通风副总  生产技术科通风组   生产技术科机电组  安健环科   生产指挥中心   通风队及相关使用单位

第四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 施工单位负责措施的编制及现场实施;

第五条 生产技术科机电组负责电气焊措施在分管业务范围的审核,审核施工是否必须使用电气焊;

第六条 生产技术科通风组负责电气焊措施的审核、审批以及“一通三防”方面的技术服务工作,负责措施的登记和保存工作;

第七条 安健环科负责安排专职安检员现场监督施工措施现场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措施要求,同时负责措施的登记、回收和保存工作;

第八条 调度室负责施工的组织协调,同时负责措施的登记和保存工作;

第九条 通风队负责施工现场瓦斯的检查及措施执行是否符合通风要求。

第十条 现场人员职责

1、施工单位操作人员负责电气焊的现场施工;

2、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负责监督现场各项措施的落实及施工组织协调工作;

3、瓦检员负责施工现场瓦斯的检查;

4、安检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5、分管矿领导负责现场管控及实施。

第五章 电气焊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气焊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气焊作业,每次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相关人员进行会审、签字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地面单位在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和地点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其他场所和地点应采用常规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 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提前一天编制,由生产技术科进行组织相关人员会审签字,方可实施;一个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严禁使用一个地点多次使用一份安全技术措施或一份安全技术措施中出现两处(含两处)以上的地点。

第十四条 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由总工程师、分管矿领导、当日值班矿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并将措施报送生产指挥中心,井下现场必须由当日跟班矿领导、安检员、瓦斯检查员现场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 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明确施工方式(电焊或气焊)时间(计划)、地点、作业内容、施工单现场负责人(单位正职)、专职瓦斯检查员、安检员、施焊人员、喷洒水人员、施工作业后留守人员。

第十六条 电气焊措施必须对现场环境、人员操作、监督管理等方面危险源进行辨识,并有辨识和管控措施的记录。

第十七条 电气焊措施一式三份审批完毕后,在动用电、气焊前,将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交给生产技术科、生产指挥中心、现场施工负责人各一份(必须随身携带入井),由分管矿领导现场组织施工人员进行贯彻学习并签字,然后交现场安检员保管,升井后交安健环科进行备案存根,如当班未施工完毕,必须交由接班的安检员保管,升井后交安健环科进行存档。

第十八条电焊、气焊设备凭审批过的《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方可入井,井口把钩工负责电焊、气焊设备入井检查情况,入井前的捆绑、运输是否安全可靠,否则不得入井。

第十九条 氧气瓶、乙炔瓶必须使用矿车运输,严禁氧气瓶、乙炔瓶同车运输,严禁人、油脂、易燃、易爆物品同车运输,轻装轻放、绑扎牢固,防止滚动。氧气瓶、乙炔瓶必须装设防震胶圈、防护帽,搬运前检查防护帽是否拧紧。

第十九条 电气焊设备入井、升井时,井口把钩工必须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使用单位、使用地点、入井时间、升井时间。施工单位完成电焊、气焊作业后,必须及时将电气焊设备升井,电气焊设备严禁存放在井下,现场安检员责监督,对在井下存放的电气焊设备的单位在早调度会上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有条件拆装运输的设备、部件,需要动用电气焊接维修时,不得在井下维修,必须升井进行维修。

第二十一条 设备安装需要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在设备入井前进行,不得在井下进行电气焊作业。

第二十二条 能够移至全负压通风区域进行的电气焊作业的,必须移至全负压通风区域进行。

第二十三条 进行电气焊作业有可能影响到相关单位的设备、设施或场所安全时,施工单位应在作业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做好防范措施。

第二十四条 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未取得电气焊作业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作业。

第二十五条 电气焊施工人员包括现场分管矿领导,施工单位正职、瓦检员、安检员、电钳工以及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主要负责人(单位正职)在电气焊开始前向生产指挥中心汇报现场情况;生产指挥中心应对电气焊作业地点附近的设备、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统一协调,以保证作业安全;电气焊作业结束后,作业地点再次用水喷洒,并有专人在作业地点观察1小时后无任何隐患后向汇报调度室,调度员做好记录。

第二十七条 电气焊作业地点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应至少备有两台8kg干粉灭火器和0.2m3的灭火砂,并有可靠的灭火水管,由喷洒水人员负责喷洒水。

第二十八条 气割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间距必须保持在5米以上,各类气瓶距动火点20米以上,并且乙炔瓶必须放置在电焊、气焊点的下风侧,以防止乙炔瓶阀门、气带漏气造成乙炔燃、爆等事故,否则不得作业。

第二十九条 电气焊设备必须完好;各种气瓶连接处、胶管接头、减压器等完好可靠,气割用具、气带接头连接处使用专用卡子并固定可靠;严禁沾染油脂;电焊设备及工具的绝缘和焊机外壳接地必须良好,使用专用的焊钳线、接地线,严禁使用其他电缆代替,否则不得作业。。

第三十条 电气焊作业前及作业过程中,瓦斯检查员必须全程监测作业场所有害气体浓度,当瓦斯浓度超过0.5%时,立即停止作业;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瓦斯不超过0.5%时方可进行作业;现场跟班领导、安检员必须全程监督检查施焊地点周围的安全状况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电气焊作业时,设备及工具必须完好、绝缘良好,应在电气焊物件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铺设接受火星,焊后及时用水熄灭火星。

第三十二条电气焊工作完毕或暂停时,施焊人员必须及时切断电源、气源,现场施工负责人(正职)必须将停工原因汇报生产指挥中心。

第三十三条电气焊作业完毕后,相关设备、工具等必须全部回收并安排专人专车运送至地面存放,严禁使用皮带运输、绳索捆绑拖拽和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运送方式运输。

第六章 电气焊审批

第三十四条 井下动用电焊、气焊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电焊、气焊项目审批制度,电焊、气焊申请单位是电焊、气焊项目的安全责任主体,全面负责电焊、气焊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井下电焊、气焊措施》必须由矿生产指挥中心、生产技术科、安健环科、通风队审查,由通风副总、机电副总、机电矿长、安全矿长、矿总工程师、矿长审批。

第三十五条  审批程序如下:

1、施工单位:区队队长负责《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相关业务内容进行核查,明确电气焊时间、地点、作业人员。

2、生产技术科:负责《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相关业务内容进行审查。

3、生产指挥中心:负责动用电气焊作业是否符合矿井的安全生产要求进行审查。

4、通风队:负责电气焊地点环境条件是否安全可靠进行审查。

5、安健环科:负责《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进行审查。

6、分管领导:根据矿领导责任分工,负责是否必须在井下电气焊作业审批。

7、总工程师:负责是否必须在井下电气焊及电气焊地点环境条件是否安全可靠审批。

8、 矿长:负责《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最终审批。

第三十六条  使用电气焊的单位必须提前一天编制、审批符合现场实际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矿下午生产平衡协调会上进行审批。特殊情况(如夜班设备出现问题,确实需要动电、气焊)进行电焊、气焊作业时,按程序编制、审批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七条 安全技术措施结合现场实际情况,按照工作任务的每项程序进行编制,并依据风险类型的不同和管理对象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八条《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一式3份,施工单位审批完电气焊措施后,在动用电气焊前,将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交给生产技术科一份、生产指挥中心一份、现场施工负责人一份(必须随身携带入井),现场组织施工人员进行贯彻学习并签字,然后交现场安检员保管,升井后交安健环科进行备案存根,如当班未施工完毕,必须交由接班的安检员保管,升井后交安健环科进行备案存根。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一焊一审批”原则,一个作业地点必须有一份《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 现场实际施工内容必须与《电气焊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相符,严禁一个地点多次使用一份安全技术措施或一份安全技术措施中出现两处(含两处)以上的地点。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四十条  井下无措施使用电气焊作业时,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晨会上做检查并对其考核5000元,产生严重后果的按事故进行严肃追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一个措施只能在一个地点使用一次,若出现一个地点多次使用一份安全技术措施或一份安全技术措施中出现两处(含两处)以上的地点的措施,对单位主要领导考核5000元,对未编制措施的技术员考核2000元。

第四十二条 电气焊措施审批完毕后,未及时报送生产指挥中心和生产技术科对单位编制措施人员每次考核200元。

第四十三条 氧气瓶、乙炔瓶必须使用矿车运输,严禁氧气瓶、乙炔瓶同车运输,不得同人、油脂、易燃、易爆物品同车运输,轻装轻放、绑扎牢固,防止滚动。氧气瓶、乙炔瓶必须装设防震胶圈、防护帽,搬运前检查防护帽是否拧紧,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对责任人每次考核200元。

第四十四条 井下存放电气焊设备(电焊机、氧气瓶、乙炔瓶)或违反电气焊设备运输的规定,发现一次对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考核3000元。

第四十五条 电气焊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相关人员未按规定佩戴瓦斯便携式,对责任人每次考核1000元。

第四十六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正职)、现场安检员、瓦斯检查员在电气焊开始前未向调度室汇报现场情况或施工时不在现场监护、电气焊作业前、后未对作业地点洒水降尘、电、气焊作业地点未配备消防器材。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正职)现场安检员、瓦斯检查员每次考核500元。

第四十七条 气割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间距不足5米以上的对责任人每次考核500元。

第四十八条  电气焊措施的审批必须按程序进行审批,不按程序进行审批的对责任人每次考核200元。

第四十九条 电气焊措施必须有计划的审批,因提前一天审批,未提前一天审批电气焊措施,当天审批当天的电气焊措施的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次考核500元。

第五十条  电焊、气焊措施审批人员签字不全严禁作业,发现一次对责任人考核200元。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老石旦煤矿生产技术科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复工之日起执行,原《老石旦煤矿电气焊管理制度》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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